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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日日盈A(519566)

浦银日日盈: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浦 银 安盛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浦 银 安 盛 日日 盈 货 币 市场 基 金 
基金合同内容 摘 要 
 
 
 
 
 
 
 
 
 
基 金 管理 人 : 浦 银 安盛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通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三月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 供基金 管理人 和监管机 构依法 要求提 供的信息 ,以及 不时的 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增值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增加、 减少、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 低各类 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5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在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在基金合并中, 本基金作为合并方的,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针对被合并方基金 开通特殊申购, 即被合并方基金可以基金资产 (证券、 存款或现金) 特殊申购本 基金。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的 存续期内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可以 决定 本基金与其他 同类型 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授权 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纸 质授权、 电话授 权、短 信授权及网 络授权方式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 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以纸质 表决票 投票、 网络投票 及短信 投票等 ) 、委托 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 法律 法规冲突 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 、短 信 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不与 法律 法规冲突 的前提 下,本 基金亦 可采用网 络、电 话 、短 信 等其 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并 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5、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 或直接或授权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持有 人, 所持 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 部分 关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 开条 件 、议 事程 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且于次一工作日进 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 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 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大于 0 时,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0 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 0,若当日净收益小于 0 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本基 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33% 。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管理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 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管理人, 由管理人 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和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率。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 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为基 准利率的 浮动利 率债券 ,但市场 条件发 生变化 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 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 比例限制;


(4 )存 款银行 仅限于 有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 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除 发生巨 额赎回 情形外,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余额 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 投资于同一公司 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


②根据有 关规 定予以 豁 免信用评 级的 短期融 资 券,其发 行人最 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B. 国 际 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定 的 低于 中 国主 权评 级一 个 级别 的 信用 级别 。 ( 同 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级或相当于 AAA 级;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应适用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5) 、 (12 ) 、 (13 )项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 或取消。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金合并方案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可以决定 本基金与其他 同类型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 基金存续;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其他基金存续, 本基金终止;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为新的基金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均终止。 2、基金合并实施方案 (1 )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 管理人 应就本 基金合并 事宜, 依照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行 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 明确实施安排, 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响,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实施 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2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他 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 一一项选择权。 4)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 投资限制、 投资管理程序 等执 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 九) 本 基金 被其 他 基金吸 收 合并 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 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可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或新基金资产 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 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 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