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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一年A(000552)

中加纯债一年: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 加 纯债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中加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邮政储蓄 银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2014 年1 月29 日证监许可[2014]181 号 文 准予募集 注 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 申购 ) 基 金份 额时 应 认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 者自身 的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 或申 购) 基 金的意 愿 、 时 机、 数量 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资 的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导致 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由非 上市 中小企 业 采用非 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 一般情 况下 , 交易 不活跃 , 潜 在较 大流 动 性风险 。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 质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由此 可能 给基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响 和损 失。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险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 基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 非政 策性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含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 公司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可转 债仅 投资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但 在每 次 开放期 前 三个月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开 放期 内 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在 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下 , 本 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初 始 面值, 本基 金投 资者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一、绪 言 ................................................................................................................................... 5 二、释 义 ................................................................................................................................... 6 三、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8 八、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放期 ......................................................................................... 30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1 十、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46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7 十三、 基金 的 费 用与 税收 ..................................................................................................... 52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七、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63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8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9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7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7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7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74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75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90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中加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以 下简 称 “ 本 招募 说明书 ” 或 “ 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中加 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加 纯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 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 细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资 料申 请募 集。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解 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加 纯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 中 加纯 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加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 中加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 中 加纯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 , 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 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 者 19、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额 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 接受 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 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4、定 期开 放: 指本 基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 的 运作 模式 45、开 放期 :本 基金 自封 闭期结 束之 后第 一 个 工作 日起进 入开 放期 ,期 间可 以办理 申 购与赎 回业 务 。 本 基金 每个 开放期 原则 上 不 少于 五个 工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如 封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因 不可 抗 力或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 放期自 不可 抗 力或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如在开 放期 内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 放 期时间 中止 计算 ,在 不可 抗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 的下 一个 工 作日 继 续计 算该 开放 期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46、封 闭期 :本 基金 的封 闭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 自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至下 一自 然年 度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对 应日 (如 该日为 非工 作 日 或日 历年 度不 存在 该对 应日期 的 , 则顺 延至 下一 工作日 )的 前一 日。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红利再 投资 除外 ) , 且不 上 市交易


47、A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收 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但 不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48、C 类基 金份 额: 指在 投资者 认购/申 购时 ,不 收 取认购/申 购费 用, 但从 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49、元 :指 人民 币元 50、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51、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2、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5、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6、不 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人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丰台 区 南四环 西 路 188 号十 七 区1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 2013 年3 月27 日 电话: 010-63620212 联系人 :李佳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13 】247 号 文批 准, 由北京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加 拿大 丰业银 行、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总 院共 同发 起设 立, 注册资 本 为 3 亿元人 民币 。 目 前的 股权 比例为 :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2% 、 加 拿大 丰业 银 行 33% 、 北 京 有色金 属研 究总 院 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 闫冰竹 先生 , 董 事长, 管 理学硕 士。 自 1975 年 起, 闫先生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工 商银行 北京 分理 处主 任 、 营业部 总经 理 、 分 行总 稽 核等职 务 ,1996 年 参与 组 建北京 银行 并 出任首 任行 长 ,2002 年 至 今担任 北京 银行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闫 先生 为中 共 第十七 次全 国 代表大 会代 表, 第十 一届 、十二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全国政 协经 济委 员会 副主 任,中 共第 十 届北京 市委 委员 ,中 国企 业家协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协 会副 会长 ,中 国金 融学会 常务 理 事, 享 受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2013 年3 月 起兼 任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杨书剑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 , 经济 学博 士。1997 年加入 北京 银行 ,历 任总 行银行 卡 业务主 管、 总行 办公 室副 主任、 总行 人事 部副 总经 理、学 院路 支行 行长 、总 行董事 会办 公 室副主 任、 主任 、董 事会 秘书等 职务 。作 为北 京银 行上市 团队 负责 人, 带领 北京银 行成 功 实现 IPO 。 长期 负责 北京 银行综 合经 营和 投资 管理 方面业 务, 熟悉 资本 市场 和资本 运作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现任中 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 冯丽华 女士 , 董 事, 管理 学硕士 。 自1985 年 始, 冯 女士历 任工 商银 行东 城支 行计划 科 副科长 、北 京市 计委 财政 金融处 正科 级调 研员 、北 京银行 资金 计划 部、 公司 金融部 、个 人 银行部 、财 富管 理部 等部 门总经 理 。 现任 北京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零 售业 务总 监。 Christopher J. Hodgson 先生, 董事 ,文 学学 士。 自 1978 年 起,Hodgson 先 生历任 A.E.Ames, Dominion Securities 投 资分 析师 、Scotia McLeod 公司 管理 董事 、Altamira Investment Services 公 司管理 董事 、加 拿大 丰业 银行执 行副 总裁 (先 后负 责资产 管理 和 加拿大 银行 业务 )等 职务 。现任 加拿 大丰 业银 行集 团全球 资产 管理 业务 主管 。 周美思 女士 , 毕 业于 香港 理工大 学, 拥有 加拿 大财 务策划 协会 和财 务策 划师 标准理 事 会颁发 的 财 务策 划证 书, 同时也 是加 拿大 银行 家协 会院士 。 周 女士 拥有 25 年 金融市 场工 作 经验, 擅长 于国 际商 务管 理, 合 资经 营, 基金 及经 纪业务 。在 她丰 富的 职业 生涯中 ,推 出 了领先 的区 域和 国际 投资 基金, 建立 过基 金超 市, 并在日 本建 立第 一只 美元 清算基 金, 也 曾在香 港, 新加 坡和 日本 等跨国 金融 机构 担任 领导 职务。 目前 ,周 女士 任职 加拿大 丰业 银 行亚太 区财 富管 理业 务副 总裁, 负责 亚太 地区 全面 财富管 理策 略的 开发 和执 行, 领 导亚 洲 财富管 理业 务, 包括 理念 构思与 设计, 市 场评 估, 产品开 发管 理以 及财 务, 经营合 规性 和 风险管 理。 张少明 先生 , 董事 , 工 学博 士。 自 1984 年 始 , 张 先生 先后在 北京 有色 金属 研究 总院 (以 下简称 :有 研总 院)208 室、复 合材 料研 究中 心、 开发经 营处 、投 资经 营部 等部门 担任 副 主任、 常务 副主 任、 处 长 、 主任 等职 务,2001 年 起 担任有 研总 院副 院长 ,2006 年起 担任 有 研总院 党委 书记 、副 院长 ,2009 年 起任 有研 总院 院 长至今 。 杨运杰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 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自 1986 年 始 , 杨 先生先 后 在河北 林学 院、 中央 财经 大学担 任经 济学 的教 学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系副 主任 、研究 生部 常 务副主 任、 学院 院长 等职 务,期 间还 在深 圳经 济特 区证券 公 司 北京 管理 总部 担任研 发部 经 理。现 任中 央财 经大 学经 济学院 院长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吴小英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研究生 。 自1985 年 起, 吴 女士先 后在 中国 人民 银行 廊坊分 行 人事科 、中 国银 行中 苑宾 馆、中 国民 族国 际信 托投 资公司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工 作,并 先后 担任 副科 长、 人事主 管、 商贸 部总 经理 、纪委 副书 记等 职务 。 杨戈先 生, 独立 董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自1993 年 始 , 杨先 生先 后在 中国 航空 技术进 出 口总公 司担 任分 析员 、在 法国里 昂证 券亚 洲有 限公 司担任 经理 、 在 WI Harper Group(中 经合集 团) 担任 经理 、在 中华创 业网 担任 总经 理、 在鑫苏 创业 投资 公司 担任 合伙人 、在 北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京华创 先锋 科技 有限 公司 担任总 经理 并在 美国 纽约 证券交 易所 北京 代表 处担 任首席 代表 等 职务。 2、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闫冰竹 先生 , 董 事长 , 管 理学硕 士。 自1975 年 起, 闫先生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国 工 商银行 北京 分理 处主 任 、 营业部 总经 理 、 分 行总 稽 核等职 务 ,1996 年 参与 组 建北京 银行 并 出任首 任行 长 ,2002 年 至 今担任 北京 银行 党委 书记 、 董 事长 。 闫 先生 为中 共 第十七 次全 国 代表大 会代 表, 第十 一届 、十二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全国政 协经 济委 员会 副主 任,中 共第 十 届北京 市委 委员 ,中 国企 业家协 会副 会长 ,中 国银 行业协 会副 会长 ,中 国金 融学会 常务 理 事, 享 受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2013 年3 月 起兼 任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杨书剑 先生 , 总经 理, 经济 学博士 。 1997 年加 入北 京 银行 , 历 任总 行银 行卡 业务 主管、 总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总行 人事部 副总 经理 、学 院路 支行行 长、 总行 董事 会办 公室副 主任 、 主任、 董事 会秘 书等 职务 。作为 北京 银行 上市 团队 负责人 ,带 领北 京银 行成 功实 现 IPO 。 长期负 责北 京银 行综 合经 营和投 资管 理方 面业 务, 熟悉资 本市 场和 资本 运作 。现任 中加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夏远洋 先生 , 督察 长 , 管 理学硕 士 。2002 年 加入 北 京银 行 , 在总 行董 事会 办 公室从 事 公司治 理研 究, 全 程参 与北 京银行 引入 外资 和上 市工 作, 历 任北 京银行 朝外 支行 行长助 理 、 总行资 产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总行 办公 室副主 任 ( 主 持工作 )等 职务 。现 任中 加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3、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闫沛贤 ,英 国帝 国理 工大 学金融 学及 伯明 翰大 学计 算机双 硕士 。历 任英 国国 家航空 公 司软件 工程 师, 平安 银行 资金交 易部 交易 员, 北京 银行资 金交 易部 交易 员, 负责债 券市 场 和货币 市场 的投 资交 易工 作和银 行流 动性 管理 。 2012 年荣 获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优秀交 易员 ” 荣誉称 号。2013 年加 入中 加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10 月至 今任 中加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理 。 4、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包括 公司产 品委 员会 主席 夏英 先生 , 投 资研 究副 总监 刘向 途先生 , 基金经 理闫 沛贤 先生 ,投 资研究 部研 究员 陈建 刚先 生,投 资研 究部 研究 员 廉 晓婵女 士。 5、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发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法》 ” ) 的行 为,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使基 金承 担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其它 法律 、行 政 法 规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理 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及 尚未依 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不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 门和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 过程和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员 工; (2)独立性 原则: 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 的需要 设立相 对独立的机 构、部 门和岗 位,并在 相关部 门建 立防 火墙 ;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部 门和监 察稽 核部 门 , 保 持 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性 , 分别 履行 风险 管 理和合 规监 察职 责 , 并 协 助和配 合督 察长 负责 对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 工作进 行稽 核和 检查 ; (3)审慎性 原则: 内部控 制的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 风险,任何 制度的 建立都 要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为出 发点 ; (4)有效性 原则: 公司内 部管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 威性,是所 有员工 严格遵 守的行动 指南。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不能有 任何 例外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 度或 违反 规章的 权力 ; (5)及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 立应与 现代科 技的应用相 结合, 充分利 用电脑网 络,建 立电 脑预 警系 统, 保证监 控的 及时 性;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6)适时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的制 订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必 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 法 规、 政策 等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应 的修 改 和完善 ; (7)定量与 定性相 结合的 原则:建立 完备内 部控制 指标体系, 使内部 控制更 具客观性 和操作 性 ; (8)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9)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2、内 部控 制制 度 公司严格按 照《基 金法》 及其配套法 规、 《证 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 司内部 控制指 导意见》 等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按照合 法合 规性 、 全面 性 、 审 慎性 、 适 时性 原则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 、 基 本 管理制 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三部 分有 机组 成。 (1)公司内 部控制 大纲是 对公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 则的细化和 展开, 是公司 各项基本 管理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内部控 制大 纲对 内控 目标 、 内 控原 则、 控制 环境 、 内 控措施 等内 容 加以明 确。 (2)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包 括风险管理 制度、 监察稽 核 制度、投 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 核算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 理制度 、 人力 资 源管理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等。 (3)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 设置、 岗位责 任 、 业 务流 程和 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 。 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 关部 门依据 公司 章程 和基本 管理 制度 ,并 结合 部门职 责和 业务 运作 的要 求拟定 。 3、完 备严 密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


公司建 立独 立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董 事会 层面 设立 督 察长 , 管 理层 设立 独立 于 其他业 务部 门的监察稽 核部门 和风险 管理部门, 通过风 险管理 制度和监 察稽核制 度两个 层面构建 独立、 完整 、 相 互制 约、 关注 成 本效益 的 内 部监 督体 系 , 对公司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制度 及其 执行 情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和反 馈,保 障公 司内 部控 制机 制的严 格落 实。 风险管 理方 面由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制定 风险管 理政 策 , 由 管理 层的 风险控 制 委员会 负责 实施 , 由风 险 管理部 门专 职落 实和 监督 , 公 司 各 业务 部门 制定 审 慎的作 业流 程和 风险管 理措 施 , 全 面把 握 风险点 , 将风 险管 理责 任 落实到 人 , 实 现对 风险 的 日常管 理和 过程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中管理 ,防 范、 化解 和控 制公司 所面 临的 、潜 在的 和已经 发生 的各 种风 险。 监察稽 核 制 度在 督察 长的 领导下 严格 实施 , 由监 察稽 核部门 协 助 和配 合督 察长 履行稽 核 监察职 能 。 通 过对 公司 日 常业务 的各 个方 面和 各个 环节的 合法 合规 性进 行评 估, 监督 公司 及 员工遵 守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定 、 公 司对 外承 诺性文 件和 内部 管理 制度 的情况 , 识别 、 防范和 及时 杜绝 公司 内部 管理及 基金 运作 中的 各种 违规风 险 , 提 出并 完善 公司 各项合 规性 制 度, 以充 分维 护公 司客户 的合法 权益 。 通过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 、 资讯管 制、 投资 决策 与 执行 、 基 金营销 、 公司 财 务与投 资管 理、 基金 会计 、 信 息披 露、 行政 管理 、 电脑系 统等 公司 所有部 门和 工作 环节 , 对 公司自 身经 营 、 资 产管理 和内部 管理 制度 等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进 行监 督、 评价、 报告 和建 议, 从而 保护公 司 客 户和 公司 股东 的合法 权益 。 4、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 效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董 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本公 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内 部控 制和风 险管 理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A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 业 务批 准 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3月6 日 ) 于2012年1月21 日 依法 整体 变 更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依法 承继 原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全部资 产 、 负 债 、 机构 、 业 务和 人员 , 依 法承 担和履 行原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有 限责 任公 司在 有关 具有法 律效 力 的合同 或协 议中 的权 利 、 义务 , 以 及相 应的 债权 债 务关系 和法 律责 任 。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坚持服 务“三 农” 、服务 中小企业 、服务 城乡居民 的大型零 售商业 银行定位 ,发 挥邮政 网络 优势 ,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 规稳 健经 营, 为广 大城乡 居民 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实现股 东价 值最 大化 ,支 持国民 经济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市 场处 、 内 控稽 核 处、 运营 处 等处室。现 有员工20 人, 全部员工拥 有大学 本科以 上学历及基 金从业 资格,80% 员工具有 三 年以上 基金 从业 经历 ,具 备丰富 的托 管服 务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9年7月23日, 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和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联合 批准, 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 格,是 我国第16家 托管银 行。2013 年7月19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 保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管 资 格。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 础的 经营 理 念,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团 队 、 灵 活的 托管 业 务系 统 、 规范 的托 管管理 制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系 、 运作高 效的 业务 处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 机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并 获得了 合作 伙伴 一致好 评。 截至2013 年9月30 日,中国 邮政储蓄银 行托管 的证券 投资基金共20只, 包括中 欧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166006) 、 长信中短 债 证券投资基 金(519985) 、 东方保本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3 ) 、 万家 添利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1908 ) 、 长信 利鑫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3003 ) 、 天 弘丰 利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164208 ) 、 鹏 华丰 泽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0618 ) 、 东 方增 长中 小 盘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400015)、 长 安 宏 观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0001 ) 、 金 鹰 持 久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2105 ) 、 中 欧信 用增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6012 ) 、 农 银汇 理消 费 主题股 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660012 ) 、 浦 银安盛中证 锐联基 本面4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519117 ) 、天弘现 金管家货币 市场基 金(420006 ) 、汇丰 晋信恒 生A股行 业龙头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540012)、 华安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040036 ) 、 东方 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400016)、 中 欧 纯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6016 ) 、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20 ) 、 银 河岁 岁回 报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19662 ) 。 托 管的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 理计划 共20 只 , 其 中10 只 已到期 , 包括 南方- 灵活 配 置之出 口复 苏1 号资 产管 理 计划 、 景 顺长 城基金-邮 储银 行-稳 健配 置型特 定多 个客 户资 产管 理计划 、 银华 灵活 精选 资 产管理 计划 、 长 盛灵活 配置 资产 管理 计划 、 富 国基 金-邮 储银 行- 绝 对回报 策略 混合 型资 产管 理计划 、 光大 保 德信- 邮储 银 行- 灵活 配置1 号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大成-邮储 银行- 灵活 配置1号 特 定多个 客户 资产管理 计划、银 华灵活 配置资产 管理计划 、长盛- 邮储-灵活 配置2号 资产管 理计划、 南方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灵活配置2 号资产管 理计划 、鹏华基 金鹏诚理 财高息 债分级2号 资产管 理计划、 华安基金- 增 益分级 债券 型特 定多 个客 户资产 管理 计划 、 农银 汇理-邮储- 国投 信托 雨燕1号 悦 达债券1号资 产管理计 划、华商- 邮储- 瑞熙1号一 对一资 产管理计 划等。至 今,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已 形成 涵盖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公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银行 理财 产 品 (本 外币 ) 、 私募基 金 、 证 券公 司资 产 管理 计 划 、 保 险资 金等 多 种资产 类型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托管 规模 达 4,203.75 亿 元。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务部 具备系 统、完 善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管、 存放、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对 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 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2.监督 流程 (1) 每个工 作日按 时通过基 金监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 投资运作比 例控制 指标进 行例行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标 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情 况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 金管理 人的划款 指令后,对 涉及各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及交 易对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过技 术或非 技术手段 发现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书面 要求管 理人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要 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


称: 中加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南四环 西 路 188 号 17 区15 号 12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人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 :王悦 公司网 站:www.bobbns.com 2 、 其他销 售机 构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仁和镇 顺泽 大 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南四环 西 路 188 号 17 区15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 :李 佳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办 公 楼 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 2 座办公 楼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蒲 红霞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 :管 祎铭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定 募 集 。本 基 金 募 集 申 请已 经 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1 月 29 日证监许可 [2014]181 号文 注册 。 (二) 基金 类型 债券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本 基金 以封 闭期 和开放 期相 结合 的方 式运 作。 本基金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每 年开 放一 次申 购 和赎回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 放 期起始 日为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的 年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 或日 历年 度不 存在 该对 应日期 的 ,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 开 放时间 原则 上不 少于 五个 工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 具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若 由于 不可 抗力 的 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导致原 定开 放 期 起始 日不 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则 开放 期 起 始日顺 延 至 不可 抗力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不 可 抗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要求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 五)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始 面值 为人 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和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的最 低募 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 。 本 基金 不设 募集规 模上 限。 ( 七) 募集 方式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 ( 八)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基金 自2014 年3 月10 日至2014 年3 月 20 日进 行发售 。 如果 在此 期间 届 满时未 达 到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七 章第 (一) 条规 定的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金 可在 募集 期限 内继续 销售 。 基金管 理人 也可 根据 基金 销售情 况在 募集 期限 内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 告。 ( 九)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 十)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中 心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向投 资者 公开 发售。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 详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 销售机 构, 并另 行公 告。 (十一 )认 购安 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 具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 确定并 披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认 购原 则和 认购 限额 : (1) 本基 金认 购采 用金 额 认购方 式。 (2) 投资 者认 购 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 (3) 投资 者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 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4) 投资 者通 过销 售机 构 认购 , 单 个基 金帐 户单 笔最 低认购 金额 为1,000 元 ( 含 认购费 ) , 追加认 购每 笔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实 际 操作中 ,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 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 每 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含 认购 费) , 具体 认 购限额 以投 资 者指定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直 销 中心 认购 , 单个 基金 账 户的首 次最 低认 购金额 为100万元 ( 含认 购 费) , 追加 认购 单笔 最低 金 额为1,000 元( 含认 购费)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5)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6)投资者 在T 日 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 认购申 请,通 常 应在T+2 日到原 认购网 点查询认 购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4、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同 ,将 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的 类 别。在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 , 但 不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的, 称为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 但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 的,称 为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本 基金A 类 基金份 额和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分别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 : 计算日 某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该计 算日 该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 或者 调低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 的申购 费率 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销售 等,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调 整 实施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 5、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认 购时收 取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认购费 。 具体费 用安 排如 下表 所示 。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元 0.54% 0% 100 万 元≤M <300 万元 0.36% 300 万 元≤M <500 万元 0.18%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900 元/ 笔 注:M 为认 购金 额 本基金 认购 费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认 购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按每 笔认 购 申请单 独计 算。 6 、认 购价 格及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1.00元。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投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1)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2)适 用固 定费 用时 ,A 类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金 份额 初始面 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 小 数点2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投 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A 类基 金 份额,如果认购 期内 该笔 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1+0.54%) =9,946.2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6.29 =53.71 元 认购份 额= (9,946.29 +5 )/1.00 =9,951.29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 基 金的A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可 得到9,951.29 份基 金 份额。 (2)C 类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投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式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2位 , 小 数点2位 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该笔 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 息为5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 +5 )/1.00=10,005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的C 类基 金份 额, 加上认 购资 金在 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息,可 得到10,005 份 基金 份额。 7 、认 购的 方法 与确 认 (1) 认购 方法 投资者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的 手续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确 定并 披露 。 (2) 认购 确认 销售网 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 中心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自 助交 易系 统 和 其他 销售机 构 的 销售 网点 ) 对 认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确 实 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的 确认 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8 、募 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基 金投 资者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用账 户,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形成的 利息 折算 为基 金份 额计入 基金 投资 者的 账户 ,利息 转份 额 的具体 数额 ,以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 十二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结束 前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 费和 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 中支付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 集金额 不少 于2 亿元 人民 币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依 据法 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 资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 人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基金 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应 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出现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并根 据第 十九部 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 财产清 算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 基金 资产 净值 加 上当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资产 净 值 或 减去 当 日 净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对 应 的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2 、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人数低 于 200 人 ,或 者 10 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90% 以 上基 金份额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 基金 的封 闭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 至下 一自 然 年度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对应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作 日或 日历 年度 不存 在该对 应日 期的 ,则 顺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的前 一日 。本基 金封 闭 期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也 不上 市交 易。 (二) 基金 的开 放期 本基金 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 本基金 每个 开放 期原 则上 不少于 五个 工作 日并 且最 长不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 开放期 的具 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如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 日 因不 可抗 力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的影 响因 素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开 始。 如在 开放 期内 发生不 可抗 力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 开放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 开放 期时间 中止 计 算,在 不可 抗力 或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影 响因 素 消除 之日 起的 下一 个工 作日继 续计 算 该开放 期时 间, 直至 满足 开放期 的时 间要 求, 具体 时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为 准。 (三) 封闭 期与 开放 期示 例 比如,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 》 于 2014 年3 月 1 日生 效 , 则本 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 为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 至下 一自 然年 度基 金合 同生效 日对 应 日 (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日 历年度 不存 在该 对应 日期 的,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的前一 日, 即2014 年3 月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 日(2015 年3 月 1 日( 周日 ) 为非 工作 日, 则该 对应 日顺延 至2015 年 3 月 2 日 ) , 首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的 第一个 工作 日 为2015 年3 月 2 日 , 假 设首个 开放 期时 间为10 个 工作日 , 由于2015 年3 月7 日、 2015 年3 月8 日均 为 非工作 日, 则首个 开放 期为 自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第二 个封 闭期 为 首个开 放期 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一年 的期 间, 即2015 年3 月14 日至2016 年 3 月13 日, 以此 类推。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本基 金 的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销 售机 构。 销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 见上述 第五 章第 (一 )条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内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本基金 在开 放期 办理 本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放 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每年 开放 一次 申购 和赎回 ,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期起 始 日为 《基金 合同 》 生 效日 的 年度对 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或日 历年 度不 存在 该对 应日期 的, 则顺延 至下 一工 作日 ) , 开 放时间 原则 上不 少于 五个 工作日 并且 最长 不超 过二 十个工 作日 , 具体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开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的具 体日期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若 由于 不可 抗力 的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导致原 定开 放 期 起始 日不 能办 理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则 开放 期起 始日顺 延至 不可 抗力 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 时间 中止 计算, 在不 可 抗力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继 续计 算该开 放期 时 间,直 至满 足开 放期 的时 间 要求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开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收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价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 期最后 一个 工作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 转 换申请 的, 视为 无效 申请 。开放 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与 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招 募说 明 书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 即 为成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 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款 项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 申请 及 申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 申购 时,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网点每 笔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 ( 含申 购 费)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申购, 每个 基金 账户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 人直销 中心 申购 ,首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 万元 ( 含申购 费) 。 实际操 作中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投资 人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再投资 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2、 每次 赎回 基金 份额 不得 低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以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自 助交易 系统 赎回 ,每 次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 办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 参照基 金 合同有 关巨 额赎 回或 连续 巨额赎 回的 条款 处理 。 3 、基 金管 理人 不对 单个 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进 行限 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A 类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产 ;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 用。 2、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 市 场推 广、 销售、 登记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 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申购 费率 。 本基金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费用种 类 A 类基 金份 额 C 类基 金份 额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57% 0% 100 万≤M <300 万 0.38% 300 万≤M <500 万 0.19% M ≥500 万 按笔收 取,950 元/ 笔 赎回费 率 情形 费率 同一 开 放期 内 将 申 购的份 额予 以赎 回 的 1.00% 1.00% 其他 0.00% 0.00% (七) 申购 份 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 (1)A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1)若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A 类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若 适用 固定 费用 时,A 类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 定费用 申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A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额 净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0.57%)=49,716.62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716.62 =283.38 元 申购份 额=49,716.62/1.050 =47,349.16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如果投 资人 选择 申 购 C 类 基金份 额, 则申 购份 额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的C 类基 金份 额,假 设申 购当 日 C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5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50=47,619.05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A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 回当 日A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1 万份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间 为 两 年,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 ,假 设赎 回当 日A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2)C 类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 ×赎 回当 日C 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 万份C 类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间 为两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1.2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 0×1 .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 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12,500.00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和C 类 基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分别 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日 各类 别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 额总数 。 T 日某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T 日该类 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余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 点后 三位,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开放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且开 放期 按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 且开 放期 按暂 停赎回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 开放 期 的 单个 开放 日 内 的 基金 份 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总份额 的 20% , 即认 为是 发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当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人应对 当日 全部 赎回 申请 进行确 认, 且当 日按 比例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 其余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延 缓支 付的赎 回申 请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二)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 取 转托管 费。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不 低于 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资 产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 超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 收益。 (二)投 资理 念 以宏 观面分析 和信用分析为基 础,积极 选择具有高质量 的债券, 合理安排组合期 限, 在保证 资产 安全 性的 基础 上取得 稳定 的超 额收 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非政策性 金融 债、企 业债 (含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可 分离 交 易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 款、 债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规定) 。 本基 金可转债 仅投资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 基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但在 每次 开 放期前 三 个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开放 期内 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 5%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的主要 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配置 策略、期限结构 策略、类 属配置策略、证 券选 择策略 、短 期和 中长 期的 市场环 境中 的投 资策 略及 资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资 策略, 在严 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发掘 和利用 市场 失衡 提供 的投 资机会 ,实 现组 合资 产的 增值。 1、期 限配 置策 略 为合 理控制本 基金开放期的流 动性风险 ,并满足每次开 放期的流 动性需求,本基 金在 每个封 闭期 将适 当的 采取 期限配 置策 略, 即将 基金 资产所 投资 标的 的平 均剩 余存续 期限 与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剩 余封 闭期 限进 行适 当的匹 配。 2、期 限结 构策 略 收益 率曲线形 状变化的主要影 响因素是 宏观经济基本面 以及货币 政策,而 投资者 的期 限偏好 以及 各期 限的 债券 供给分 布对 收益 率形 状有 一定影 响。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分析 采取 定 性和定 量相 结合 的方 法。 定性方 法为 :在 对经 济周 期和货 币政 策分 析下 ,对 收益率 曲线 形 状可能 变化 给予 一个 方向 判断; 定量 方法 为: 参考 收益率 曲线 的历 史趋 势, 同时结 合未 来 的各期 限的 供给 分布 以及 投资者 的期 限偏 好, 对未 来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做 出判 断。 在对 于收益率 曲线形状变化和 变动幅度 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结合 情景分析结果, 提出 可能的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包括 :子 弹型 策略 、哑 铃型策 略、 梯形 策略 等。 3、类 属配 置策 略 对于 债券资产 而言,是信用债 、 政策性 金融债和国债之 间的比例 配置。当宏观经 济转 向衰退 周期 ,企 业信 用风 险将普 遍提 高, 此时 降低 信用债 投资 比例 ,降 低幅 度应该 结合 利 差预期 上升 幅度 和持 有期 收益分 析结 果来 进行 确定 。相反 ,当 宏观 经济 转向 复苏, 企业 信 用风险 普遍 下降 ,此 时应 该提高 信用 债投 资比 例, 提高幅 度应 该结 合利 差预 期下降 幅度 和 持有期 收益 分析 结果 来进 行确定 。 此 外, 还 将考 察一 些特殊 因素 对于 信用 债配 置产生 影响 , 其中包 括供 给的 节奏 ,主 要投资 主体 的投 资习 惯, 以及替 代资 产的 冲击 等均 对信用 利差 产 生影响 ,因 此, 在中 国市 场分析 信用 债投 资机 会, 不仅需 要分 析信 用风 险趋 势,还 需要 分 析供 需 面和 替代 资产 的冲 击等因 素, 最后 ,在 预期 的利差 变动 范围 内, 进行 持有期 收益 分 析,以 确定 最佳 的信 用债 投资比 例和 最佳 的信 用债 持有结 构。 4、证 券选 择策 略 根据 发行人公 司所在行业发展 以及公司 治理、财务状况 等信息对 债券发行人主体 进行 评级, 在此 基础 上, 进一 步结合 债券 发行 具体 条款 (主要 是债 券担 保状 况) 对债券 进行 评 级。根 据信 用债 的评 级, 给予相 应的 信用 风险 溢价 ,与市 场上 的信 用利 差进 行对比 ,发 倔 具备相 对价 值的 个券 。 5、短 期和 中长 期的 市场 环 境中的 投资 策略 在一般 情况 下, 本基 金坚 持 中长期 投资 理念 , 对 于投 资 组合中 的债 券进 行中 长期 投 资。 但是, 由于 市场 的波 动, 亦会导 致证 券的 价格 在短 期内偏 离其 合理 价值 区间 ,在此 种情 况 下,本 基金 可能 进行 短期 波段性 操作 ,具 体表 现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1) 所 买入 的证 券在 短期 内 出现价 格急 剧波 动, 严重 高出其 合理 价值 区间 , 本 基金将 全 部或者 部分 卖出 该证 券, 以实现 投资 收益 ,而 市场 价格经 过自 身内 在机 制调 整,重 新回 到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合理价 值区 间时 再重 新买 入。 2) 由 于市 场出 现未 能预 见 的不利 变化 , 导致 前期 投资 决策的 基础 条件 不复 存在 , 此时, 为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风险 ,本基 金亦 将进 行短 期操 作。 6、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品种 投 资策略 包括 资产抵押 贷款支持 证券(ABS )、住房 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 ) 等在内的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包 括市 场利 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 前偿还 率等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析 上述 基本 面因 素, 并辅助 采用 蒙特 卡洛 方法 等数量 化定 价 模型,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 金采用投 资决策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不定期就 投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 基金 经理 、 研 究员 、 交易员 在投 资管 理过 程中 既密切 合作 , 又责任 明确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决策 流程 如 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依 据 国家有 关基 金投 资方 面的 法律和 行业 管理 法规 , 决 定公司 针 对市场 环境 重大 变化 所采 取的对 策 ; 决 定投 资决 策程 序和风 险控 制系 统及 做出 必要的 调整 ; 对旗下 基金 重大 投资 的批 准与授 权等 。 (2) 投研 负责 人在 公司 有 关规章 制度 授权 范围 内, 对重大 投资 进行 审查 批准 ; 并且 根 据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在组合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上, 制定 各组 合资 产和 行业配 置的 偏 差度指 标。 (3)研究员 根据宏观 经济、货 币财政政策 、行业发展动 向和公司基 本面等进行分 析, 提出宏 观策 略意 见、 债券 配置策 略及 行业 配置 意见 。 (4)定期 和 不定期召 开基金经 理 例会,基 金经理在充分 听取各研究 员意见的基础 上, 确立公 司对 市场 、资 产和 行业的 投资 观点 ,该 投资 观点是 指导 各基 金进 行资 产和行 业配 置 的依据 。 (5)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管 理委员 会的 要求 , 结 合有 关研究 报告 , 负 责制 定具 体的投 资 组合方 案, 之后 ,在 债券 研究员 设定 的债 券池 内, 根据所 管理 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流 动 性特征 ,构 建基 金组 合。 (6) 基金 经理 下达 交易 指 令到交 易室 进行 交易 。 (7) 风险 部门 负责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事 前、 事中 、事 后的风 险评 估与 控制 。 (8) 风险 部门 负责 完成 内 部基金 业绩 评估 ,并 完成 有关评 价报 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有权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实际 情况 的需 要, 对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做出 调 整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一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税后 收益率+1.3%。 本基金 选择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收益 率+1.3% 作为 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原 因如 下: 本基金 是定 期开 放式 债券 型基金 ,封 闭期 为一 年。 为满足 开放 期的 流动 性需 求,本 基 金在投 资管 理中 将持 有债 券的组 合久 期与 封闭 期进 行适当 的匹 配。 以一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 税后 收 益率 上 浮1.3%作 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能够使 本基 金投 资人 理性 判断本 基金 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 地衡量 比较 本基 金的 业 绩 表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证券 市场 中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或者 更科 学客 观的业 绩 比较基 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实 际情 况对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 与 预期收 益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八)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月 、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 本基 金开 放期 内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9 ) 本 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类 产品以 及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信用 级别 评级 应 为BBB 以上 (含BBB ) 。 基 金持 有债 券 或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债券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后 择机 予以 全部 卖出; (10)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剩余 封闭 运作 期; (1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债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控 股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或者 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 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并 履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如法律 、 行 政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 规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如 适用 于本 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有利 于基 金 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二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 、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和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以 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 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 交 易所 上 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债券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3、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根据 行业 协会 指导 的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 综合 考虑市 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 市 场参 与者 普遍 认同 , 且 被以往 市场 实际 交易 价格 验证具 有 可靠性 的估 值技 术, 确定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公允 价值。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法 律法规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估值 有最 新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外 公布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 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结果 为 准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 估值 错 误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损 失承 担 赔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还 不当 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4)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 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的 损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5)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 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 误偏 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达 到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按 规定 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 10、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费用 ; 11、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8%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E×0.68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 情形消 除之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9%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H=E×0.19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 累计至 每个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 情形消 除之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 额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为0.38%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8% 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8%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每 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付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于次 月 首日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产 中划 出,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基 金销 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支付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日 结束 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 -11 项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协商 酌情 降低基 金 管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 2 个工 作日 前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该次 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5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C 类 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 类别 的每 一基 金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 业务 规则》 执 行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等 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的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封闭期 内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放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两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两类基 金份 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变 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信用 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披 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 按双 方约 定方 式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一)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的 方式运 作 , 本 基金 的封 闭 期为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包 括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 或自 每一 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 至 下一自 然年 度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对应 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日历 年度不 存在 该对 应日 期的 ,则顺 延至 下 一工作 日) 的前 一日 。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也不 上市 交易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 期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面 临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 ) 开 放期 如果 出现 较大 数额的 净赎 回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 基 金 可能面 临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存在 着基金 份额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对 于本 基金 来说 ,巨 额赎回 即单 个 开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百 分之 二十 时, 投资 人将可 能无 法 及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 份额。 (3)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 非上市 中 小企业 采用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债 券。 由于 不能 公开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交易 不活跃 ,潜 在 较大流 动性 风险 。当 发债 主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受 市场流 动性 所限 ,本 基金 可能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4) 本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类证券 , 由 于资产 支持 证券 一般都 针对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发行 , 且仅在 特定 机构 投资 人范 围内流 通转 让, 该 品种 的流 动性较 差, 且抵押 资产 的流 动性较 差 , 因此,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能给 组合 资产 净值 带来 一定的 风险 。 (二)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政 策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着 经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影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其 收益 水 平可能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购买力 风险 。基 金投 资的 目的是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如 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5、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 风险。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风 险是 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平 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 再投 资风 险 。 市 场利 率 下降将 影 响 固定 收益 证券 利息收 入的 再投 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升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 为消长 。 (三 )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债 券发 行人评 级 下降、 债券 发行 人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交 易对 手违 约等情 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损 失。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信 用类的 固定 收益 产品 ,例 如公司 债券 ,信 用风 险是 本基金 将 要面临 的重 要风 险因 素。 (四 )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 析 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操 作风 险 和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 平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 收益水 平造 成 影响。 (五 )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 资组合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不 利影 响。 本基金 开放 期必 须保 持一 定的现 金比 例以 应对 赎回 要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有可 能 存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多 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六 )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 等 。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持 有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证 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七 )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八 )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 计资 产价 值、 市场 分析和 风险 估计 中采 用了 错误的 估计 方法 或选 择了 不恰当 的 模型而 导致 投资 结果 不确 定风险 。 (九 ) 其 他风 险 1、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风 险管理 和内 控制 度等 方面 不完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 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起 的两 个工 作日 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资产 净 值 或 减去 当 日 净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对 应 的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低 于 200 人 ,或 者 10 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90% 以 上基 金份额 ;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二十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寄 送相 关资 料。


1、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者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季结 束后 的 15 个 工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年度 对账 单由 登记 机构在 每年 度 结束后 20 个工 作日 内对 所有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介绍国 内外 金融 市场 动态 、投资 机会 和投 资产 品等 。 (二) 基金 转换 服务 投资者 可在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不 同开 放式 基金 间转 换基金 份额 。 (三) 定期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销售 网点 为投资 者提 供定 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 投资 计划 ,投资 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投资 计划 的有 关规 则详 见基金 管理 人 公告。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具体 操作 详见 网上 交易业 务规 则。 (五) 咨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和 赎回等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请 拨打 400-00-95526 基金 管 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电话 或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进 行咨 询、 查 询。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


400-00-95526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bobbns.com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电子信 箱:service@bobbns.com (六) 投诉 受理 投资者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致 函,投 诉其 他销 售机 构的 人员和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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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暂无。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 场所和 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中 加纯债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中 加纯 债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 中 加纯 债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以上第 ( 一) 至 ( 五) 、 ( 七) 项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管理 人办 公场 所 和 营业 场所 , 第 ( 六)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办 公场 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3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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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5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第一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合 同 》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换和非 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 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依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 《 基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本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议 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 上 ; (12) 从基 金管 理人 处接 收、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理人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同一类 别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 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在开 放期 内依 法申 请 赎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一、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销 售服务 费;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销售 服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 费率、 在不影 响已 有投 资人 利益 的情形 下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设 置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基 金管 理人 、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范 围 内 ,且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时, 调 整有 关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 换、定 期定 额 投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规 则; (7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3、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并 根 据第十 九部 分的 约定 进行 基金财 产 清算,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资产 净 值 或 减去 当 日 净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对 应 的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2、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低 于 200 人 ,或 者 10 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90% 以 上基 金份额 。 二、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时 ,可 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二 分之 一) 。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金 在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和 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小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4) 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情 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其 他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 程序比 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五、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 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 人 授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 大会, 则由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之 一 )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 权表 决,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表决。 七、计 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八、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有约束 力。 九、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 第三部 分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关于《基 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 之日起 的两 个工 作日 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基 金资 产净 值加 上当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份 额 对 应的 资产 净 值 或 减去 当 日 净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对 应 的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每个开 放期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日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低 于 200 人 ,或 者 10 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 90% 以 上基 金份额 ; 5、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6、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 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四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第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 和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 摘 要 第一部 分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加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丰 台区 南四 环西 路 188 号十 七 区 1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南四环 西 路 188 号十 七 区15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70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成立时 间: 2013 年3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13 】247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3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 100808 法定代 表人 : 李国 华 成立时间 : 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金 :4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承兑和 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 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 卖外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监 管部 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第二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 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 地 方政 府债 、 非政 策性金 融 债、 企业 债 ( 含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 公司 债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次级 债 、 可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的纯 债部 分、 资产 支持证 券、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购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规 定) 。 本基金 可转 债仅 投资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 部分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当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变更 时 , 本 基 金在履 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对 上述资 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托 管人 严格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 融券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 但在 每次 开放期 前 三个月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开 放期 内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5%。 在封 闭期内 , 本 基 金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但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 个月、 开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2、本 基金 开放 期内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5% 的限 制; 3、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9、本 基金 投资 于信 用类 产 品以及 投资 于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用级 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上 (含BBB ) 。 基 金持 有债 券 或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持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债券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布之 日后 择机 予以 全部 卖出; 10、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本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剩 余封 闭运 作期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比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债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本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各项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调 整完 毕,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或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以后如 有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 基金 投资 品种 , 投 资比 例将 遵从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金 托管人 严 格依照 监督 程序 对 基 金投 资、融 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融资、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 金财 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向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 、行 政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则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基 金管 理人 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 禁止行 为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市 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本 基金 适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则 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 工作日 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金 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认后,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当日 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 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的 交 易规则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如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销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仍不撤 销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但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与 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基 金管 理人 仍不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的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 此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以 对基 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 议,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 签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资 金划拨 、账 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传递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在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或 拒 绝结算 ,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行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 电 话提示 或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 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八)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 违 规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及时 、准 确 复 核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且如遇 到问 题应 及时 反馈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是否 对非 公开 信息保 密等行 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等。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 失 。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第四部 分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如果 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损坏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 基 金合 同和 本 协议的 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和 基金 认购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 达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并 有义 务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 金托 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本基 金 募 集期 届满 之日 前, 投 资者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入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 基金募 集专 户中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 息将折 合成 基 金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基 金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提 前结束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 行 账户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出 具相 关 证明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 在 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银行 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 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一级 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系统 中开 立二级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一级 结 算备 付 金账户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 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银行 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并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 并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 易,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其 中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管 库 ,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也可 存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 的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相关 业务 程序另 有限 制除 外。 除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 签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对于 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同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或 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合 同原 件 不得转 移。 第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与复 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经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无 误 后, 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 有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 年 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 日、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第七部 分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第八部 分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