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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纯债一年A(000552)

中加纯债一年: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中 加纯债 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管理 人: 中加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 1 第二部 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7 第三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备案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期和 开放 期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1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8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3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0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4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4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6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5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59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65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67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68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69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0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1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3、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原则是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 同有冲 突, 均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中加纯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中加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中 加纯 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加纯 债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中加 纯债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并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加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中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5、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 算, 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 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至下一自然年度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 前一日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不 办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红利再 投资 除外 ) ,且 不上 市交易


47、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6、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 第 二部 分 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 申购和赎 回的 开 放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年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 存在该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至 下一工 作日 ) , 开放时 间原则 上不 少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 可抗力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开 放期 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 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 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 认购/ 申购时, 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 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 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而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调整 实施 前基 金管理 人需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0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每个基 金交 易账户 的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对 募集期 间的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 认购 金额进 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份 额。 认购申 请一 经受理 不得撤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2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 以上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 日次日 起(包 括该 日) ,至下 一自然 年度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应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的前一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 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起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继 续 计 算 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包 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至 下一自 然年 度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对应 日(如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或日历 年度不 存在 该对 应日期 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的前一日,即 2014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 日 (2015 年 3 月 1 日 (周日 ) 为非工作日, 则该对应日 顺延至 2015 年 3 月 2 日) , 首个封 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假设首个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 工作日, 由于 2015 年 3 月 7 日、2015 年 3 月 8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首个开放期 为自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即 2015 年 3 月 14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 以此类推。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年度对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日历年度不 存在该 对应日 期的 ,则 顺延至 下 一工 作日 ) , 开放时 间原则 上不 少于 五个工 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 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若由于不 可抗力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开 放期 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5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6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首 次申购 和每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的 最低 基金份 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在 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7 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划归基金财产的比例以招募说明书为准。 6、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申购 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8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 延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顺延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 单 个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19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 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且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于重 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0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 路 188 号十七区 1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设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620212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2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3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4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09】67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5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6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7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8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在不影响已有投资人利益的情形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或变更 收费方式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29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时, 调整 有关认 购、 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出 现下 列情形 之一 的,本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并根 据第 十九部 分的 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 以上基金份额。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0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1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 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 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2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3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 基金合 同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4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5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6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新任基 金管 理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更换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在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6、交 接: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妥 善保 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7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 金名 称变更 :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 如果 原 任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新任基 金托 管人产 生之 前,由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更换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6、交 接: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 计: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规 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8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和 代理机 构在 投资 者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办 理本 基金份 额的 登记业 务; 3、妥 善保 存登记 数据 ,并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称、 身份 信息及 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账户 信息负 有保 密义务 ,因 违反该 保密 义务对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1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 招募说 明书 规定为 投资 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 他义务。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地方政 府债 、非政 策性金 融债、 企业 债(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本基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配置策略、 期 限结构策略、 类属配置 策略、 证券选择策略、 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及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 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 实现 组合资产的增值。 1、期限配置策略 为合理 控制 本基金 开放 期的流 动性 风险, 并满 足每次 开放 期的流 动性 需求,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将适当的采取期限配置策略, 即将基金资产所投资标的的平 均剩余存续期限与基金剩余封闭期限进行适当的匹配。 2、期限结构策略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3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宏观经济基本面以及货币政策, 而投 资者的期限偏好以及各期限的债券供给分布对收益率形状有一定影响。 对收益率 曲线的分析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定性方法为: 在对经济周期和货币政 策分析下, 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可能变化给予一个方向判断; 定量方法为: 参考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 同时结合未来的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 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做出判断。 在对于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和变动幅度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结合情景分析结 果, 提出可能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包括: 子 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 梯形 策略 等。 3、类属配置策略 对于债券资产而言, 是信用债、 政策性 金融债和国债之间的比例配置。 当宏 观经济转向衰退周期, 企业信用风险将普遍提高, 此时降低信用债投资比例, 降 低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上升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相反, 当 宏观经济转向复苏, 企业信用风险普遍下降, 此时应该提高信用债投资比例, 提 高幅度应该结合利差预期下降幅度和持有期收益分析结果来进行确定。 此外, 还 将考察一些特殊因素对于信用债配置产生影响, 其中包括供给的节奏, 主要投资 主体的投资习惯, 以及替代资产的冲击等均对信用利差产生影响, 因此, 在中 国 市场分析信用债投资机会, 不仅需要分析信用风险趋势, 还需要分析供需面和替 代资产 的冲击 等因 素, 最后, 在预期 的利 差变 动范围 内,进 行持 有期 收益分 析, 以确定最佳的信用债投资比例和最佳的信用债持有结构。 4、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 (主要是债券担保状 况) 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5、短期和中长期的市场环境中的投资策略 在一般情况下, 本基金坚持中长期投资理念, 对于投资组合中的债券进行中 长期投资。 但是, 由于市场的波动, 亦会导致证券的价格在短期内偏离其合理价 值区间, 在此种情况下, 本基金可能进行短期波段性操作,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4 方面: 1)所 买入 的证券 在短 期内出 现价 格急剧 波动 ,严重 高出 其合理 价值 区间, 本基金将全部或者部分卖出该证券, 以实现投资收益, 而市场价格经过自身内在 机制调整,重新回到合理价值区间时再重新买入。 2)由 于市 场出现 未能 预见的 不利 变化, 导致 前期投 资决 策的基 础条 件不复 存在,此时,为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本基金亦将进行短期操作 。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 押贷款支 持 证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 )等 在 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 本基金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5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投资 于信 用 类产 品以 及投资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信用 级别 评级 应 为BBB 以上 (含BBB ) 。 基金持有债券或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6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收益率+1.3% 。 本基金选择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税后) 收益 率+1.3% 作为业绩比较 基准的 原因 如下: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封闭期为一年。 为满足开放期的流动性需 求, 本基金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进行适当的匹配。 以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 ( 税后 )收益率上浮 1.3%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 基准,能 够 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 准应经 基金托管人同意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7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券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49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根据行 业协 会指导 的处 理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市 场参 与者普 遍认 同,且 被以 往市场 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对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0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1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 估值错误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2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 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 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3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9%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4 H =E× 0.19%÷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8%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 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8%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8%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 延至支付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5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 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7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8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5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 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1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2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4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的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 以上基金份额;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6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7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 二、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当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市场 交易 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 按照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投 资原则 行使 或不行 使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 金合 同》能 够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续 履行。 非违 约方 当事人 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8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69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0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1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和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2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3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4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 依《基 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本 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5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6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7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在不影响已有投资人利益的情形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变更 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且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化 时, 调整 有关认 购、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8 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出 现下 列情形 之一 的,本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并根 据第 十九部 分的 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 以上基金份额。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79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0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 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1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2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 (本 基金合 同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3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 分 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5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6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8%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9%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9%÷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7 率为 0.38%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8%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8%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 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支付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 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8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债、 央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 地方政 府债 、非政 策性金 融债、 企业 债( 含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公司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本基金可转债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低于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但在每次开放 期前三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2) 本基金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89 (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投资 于信 用类产 品以 及投资 于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信用 级别 评级应 为BBB 以上 (含BBB ) 。 基金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债券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后择机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 运作期;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债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0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 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 防范 利益冲 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1 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 的两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 上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低于 200 人,或者 10 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90% 以上基金份额;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2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3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94 本页无正文, 为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签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 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地 点:北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