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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H股(161831)

银华H股: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于2013 年11 月7日证 监 许可【2013 】1433 号 文核 准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人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 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 金为 股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预 期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从本 基金 所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银华H 股A 份额具 有预 期低风 险 、 收 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 ; 银 华H 股B份额 具有 预期 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在 标的 指数下 跌的 市 场环境 下,当 银华H 股B份 额跌破0.2000 元后 ,银 华H股A份额 与银 华H股B 份额 暂时将 各负盈 亏,银 华H 股A份 额持 有人 的本金 存在 可能 损失 的风 险。同 时, 本基 金为 海外 证券投 资基 金 , 除了需 要承 担与 国内 证券 投资基 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 风险之 外, 本基 金还 面临 汇率风 险、 主要 市场风 险等 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临 的特 别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境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资 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类风险 , 投 资工 具类 风险 、 投资 管理 类风 险、 技 术类 风险 和特 殊 事 件类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 如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投资替 代风 险、 跟踪偏 离风险 、杠杆 机制 风险、 折/溢价 交易 风险、 份额配 对转换 业务及 基金 份额折 算等业 务办理 过程 中的 特有 风险 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 放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 开 放日银 华H 股份 额的 净赎 回 申请超 过前 一开 放日 全部 基金份 额 ( 包括 银华H 股份 额、 银 华H股A 份额 、 银 华H股B份额 和银 华H股 份额 ) 的10%时 ,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的 全部 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份额。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投资人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 示 ................................................................................................................................... 8 四、基 金的 投资 ............................................................................................................................. 15 五、基 金的 业绩 ............................................................................................................................. 23 六、基 金管 理人 ............................................................................................................................. 24 七、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4 八、基 金的 募集 ............................................................................................................................. 42 九、基 金合 同生 效 ......................................................................................................................... 48 十、银 华 H 股 A 份 额与 银 华 H 股 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49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50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三、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64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6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 67 十六、 交易 的清 算与 交割 ............................................................................................................. 72 十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2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72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4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人 ..................................................................................................................... 86 二十三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90 二十四 、相 关服 务机 构 ................................................................................................................. 91 二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9 二十六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3 二十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21















































招募说明书 4 二十八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2 二十九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3 三十、 备查 文件 ........................................................................................................................... 124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言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以 下简称 “《上 市规则 》 ” ) 、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告(2006 )第5 号》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 法》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 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下简 称 “《 通知》 ” )、 《银 华恒生 中国企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编 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银华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 权 任 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 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银华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银华 恒 生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指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8.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银 华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银华H股A 份额和 银 华H股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9. 银华H股 份额 : 即 银华 恒 生中国 企业 指数 份额 , 本 基金的 基础 份额 。 投 资人 在场外 认/ 申购的 银华H股 份额 不进行 基金份 额自动 分离/ 分拆; 投资人 在场内 认购的 银华H 股份额 将自 动进行 基金份 额分离 ;投 资人在 场内申 购的银 华H 股 份额, 可选择 进行基 金份 额分拆 ,也可 选择不 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10.银华H股A份 额: 银华H股 份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自动 分离 或分 拆的 稳健 收益类 基 金份额 11.银华H股B份 额: 银华H股 份额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规则 所自动 分离 或分 拆的 积极 收益类 基 金份额 12.银华H股A份 额的 本金: 除非基 金合 同文 义另 有所 指, 对 于银 华H股A份 额而 言 , 指1.00 元 13.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4.《基 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日 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十 次会 议修 订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5.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2011 年6月9 日颁 布、 自 同年10月1日 起实 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3 16.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于2004 年6月8 日颁布 、 自 同年7 月1 日起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7.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2004 年6月29 日 颁 布、 自 同年7月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8. 《 试行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于2007 年6月18 日 公 布、 自 同年7月5 日起 实施 的 《合 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及发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9.《业 务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发 布实施 的《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 务规则 》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实 施细 则》 、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发 布实 施的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业 务实 施细 则 》 及 销售机 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实 施细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20.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1.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2.国 家外 汇局 :指 国家 外 汇管理 局或 其授 权的 代表 机构 23.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24.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25.机构 投资者 :指 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26.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者 27.投资 人:指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8.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9.基金 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30 .发 售: 指在 本基 金募 集期内 ,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售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1.销售 机构: 指银 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以及 可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员 单位 。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系 统 办 理本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必须 是 具 有 基金 销 售 业 务资 格、 并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认 可的 、 可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招募说明书 4 交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32.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33.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34.登记 机构: 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或 接 受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35.境外 投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 ,为 本基金境 外证 券投资 提供 证券买 卖 建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 务并取 得收 入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投资 顾问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 、 更换和 撤消 36.境外 托管人 :指 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 接受 基金托管 人委 托,负 责本 基金境 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消 37.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投 资人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 册的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投资 人办理 场外 认购 、 场 外申 购和场 外赎 回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记 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38.基金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 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9.深圳 证券账 户: 指投资 人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 圳分公 司开 设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 办理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 场内 赎回 、 上 市交 易等 业务时 需持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 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登 记机构 的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40.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4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自 基 金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售 结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月 4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4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5.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办 理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即上 海和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但本 基金投 资的 主要 市场 因节 假日而 休市 的日 期除 外, 本基金 的主 要市 场指香 港市 场)















































招募说明书 5 46.T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47.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日) 48.交易 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9.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0.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 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51.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52.转托 管: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实施 的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包 括跨 系统转 托管 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53.会员 单位: 指经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 国证券 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54.上市 交易: 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 通过会 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55.场外 :指不 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而 通过 自身的柜 台或 者其他 交易 系统办 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56.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和深 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务 的场 所。 通过 该等 场所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也 称为场 内认 购、 场内 申购 、场内 赎回 57.注册 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通 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58.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申 购或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本 系统 59.系统 内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登记 的行 为 60.跨系 统转托 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 登记 结 算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1.自 动分 离: 指投 资人 在 场内认 购的 每2 份银 华H股 份额在 发售 结束 后按1:1 比 例自动 转 换为1 份银 华H股A份 额和1 份银华H股B 份额 的行 为 62.配 对转 换: 指 本基 金的 银华H 股份 额与 银华H 股A 份 额、 银 华H股B份 额之 间按 约定的 转 换规则 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分 拆和 合并 63.分拆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的 每2份 银华H 股份 额的场 内












































招募说明书 6 份额申 请转 换成1份 银华H 股A份 额与1 份银 华H 股B份 额的行 为 64.合并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的 每1份 银华H 股A份 额与1份 银 华H 股B份 额申 请转 换成2 份银华H股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的行为 65.银华H 股A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益率 :银 华H股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 益率为 “同 期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3.5%”,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每 个定期 折算 期 间开始 日的 中国 人民 银行 实施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存 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所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实施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 款基准 利率 ” 。 每 份银 华H 股A份 额年 基准 收益 均以1.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但 基金管 理人 并 不承诺 或保 证银 华H 股A份 额持有 人的 该等 收益 , 如在 某一定 期折 算期 间内 本基 金资产 出现 极 端损失 情况 下 , 银 华H股A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的 风险 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66.银华H 股A份 额约定 累计 应得收益 :指 银华H股A份 额依据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及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截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的累 计收 益 67.极端 情况发 生日 :指按 正常情况 下的 净值计 算规 则,发生 银华H 股B份 额基 金份额 净 值将跌破0.2000 元 的自 然 日,即银 华H股B 份额 在承 担当日亏 损与 支付当 日银 华H 股A份 额应 得收益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将 跌破0.2000 元的 自然 日 68.极端 情况: 指按 正常情 况下的净 值计 算规则 ,发 生银华H 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 跌破0.2000 元的情 况, 即 银华H股B 份额在 承担 当日 亏损与支 付当 日银华H 股A 份额应得 收益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将跌 破0.2000 元 的情 况。 极 端情 况发 生后, 银华H 股B 份额 暂时 不再保 证银 华 H股A份 额每 日应 得收 益 , 银 华H 股A 份额 和银 华H 股B 份 额按两 者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比例共 同承 担 亏损, 即银 华H股A份 额和 银 华H股B 份额 将各 负盈 亏 69.定期 折算期 间: 第一个 定期折算 期间 指基金 合同 生效日至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之后最 近 一个11 月30日 ,第二 个及 之后的 定期折 算期间 指每 个会计 年度的12 月1 日至下 一会计 年度的 11 月30 日 70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71.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单 个开放日 ,银 华H股份 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包 括银华H股 份 额、 银华H 股A 份额和 银华H 股B份 额) 的 10% 72.日/ 天: 指公 历日 73.月 :指 公历 月 74.元 :指 人民 币元















































招募说明书 7 7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76.基金 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77.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已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7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80.基金 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81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8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83.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就基 金合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 湾地区 84.养老 金客户 :指 基本养 老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收 益 形成的 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资 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金 、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 管理人 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募说明书 8 三 、风 险揭示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香港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股 票。 证券价 格可 能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观与 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策 、 投 资人 风险 收益 偏好和 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变 化而 波动, 从而 产生 市场 风险 , 这种 风险 主要 包括 : 市 场类风 险、 投资 工具 类风 险、 投 资管 理类 风险、 技术 类风 险、 本基 金特定 风险 和特 殊事 件风 险。 (一) 市场 类风 险 1. 区域 市场 风险 区域市 场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受到 所投 资国 家或 地区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财政 货币政 策 、 产业政 策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上 述因 素的 变化 可能 会使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当 投资 香港 市场时 , 市场 的波动 性可 能高于 国内 证券 市场 , 加 上时间 和空 间的 差异 , 投 资的市 场风 险 在 实际操 作中 比国 内市 场风 险更难 以控 制。 2. 利率 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各 国金 融监管机构调整利率 政策 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 证券 利息的损 失。 利率 风险 是债券 投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率 、 期 限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都 将影 响 债 券的利 率风 险水 平。 国家 或地区 的利 率变 动还 将影 响该地 区的 经济 与汇 率等 。 3. 外汇 兑换 风险 外汇兑 换风 险是 指基 金的 申购和 赎回 以人 民币 计价 , 而本 基金 的资 产以 港币 计价, 汇率 变动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在不 同币种 之间 兑换 后的 价格 , 从而最 终影 响到 投资 人以 本位币 计价 的 收益。 4.税务 风险 由于香 港与 内地 在税 务方 面的法 律法 规存 在一 定差 异, 当 投资 香港 市场 时, 香 港特区 政 府可能 会要 求基 金就 股息 、 利 息、 资本 利得 等收 益 向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 税金 , 该 行为 会使 基 金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 此 外, 香港 市场 的税收 规定 可能发 生变 化 , 或者 实施 具有追 溯力 的 修 订,从 而导致 基金向 该国 家/ 地区 缴纳在 基金 销 售、 估值或 者出售 投资当 日并 未预计 的额外 税项。 (二) 投资 工具 类风 险 1.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是 指本 基金在 全球 范围 内投 资的 上市公 司在 产品 、 运 作 、 技术 、 竞 争 和管理 等经 营活 动中 可能 出现失 误, 造成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到本 基金 的收益 。 2. 衍生 产品 风险 衍生产 品的 价值 是从 一些 基础资 产价 格、 参考 利率 或指数 中派 生出 来的 , 其 保证金 交易












































招募说明书 9 制度产 生了 杠杆 作用 。 一 方面 , 由 于交 易成本 非常 低, 杠杆 作用 可使衍 生产 品成为 一种 对 冲 风险和 投机 的有 效工 具; 另一方 面 , 杠 杆作用 使得 潜在的 风险 和收 益同 时放 大, 在基 础资 产 的价格 剧烈 变动 时, 由于 杠杆作 用和 投资 人的 非理 性预期 , 衍 生产 品往 往给 投资组 合带 来难 以估算 和控 制的 风险 。 很多境 外股 票市 场没 有个 股的当 日涨 跌停 板制 度, 整个市 场也 对消 息反 应迅 速, 衍 生产 品既可 以作 为快 速有 效的 风险对 冲工 具, 也可 能给 投资组 合带 来更 大的 风险 。 本基金 不将 衍生 产品 作为 核心资 产, 只会 适当 地用 来对冲 风险 。 3. 债券 风险 债券风 险又 可以 细分 为利 率风险 、 购 买力 风险 、 变 现能力 风险 、 经 营风 险、 违约风 险和 再投资 风险 。 利 率风 险是 指各国 金融 监管 机构 调整 利率政 策和 水平 影响 债券 的市场 价格 。 购 买力风 险是 指由 于通 货膨 胀而使 货币 购买 力下 降的 风险 。 变 现能 力风 险是 指投 资人在 短期 内 无法以 合理 的价 格卖 掉债 券的风 险 。 经 营风 险是 指发 行债券 者的 管理 与决 策人 员在其 经营 管 理过程 中发 生失 误, 导致 资产减 少而 使债 券投 资人 遭受损 失。 违约 风险 是指 发行债 券的 公司 不能按 时支 付债 券利 息或 偿还本 金, 而给 债券 投资 人带来 的损 失。 再投 资风 险是指 购买 短期 债券并 在债 券到 期时 , 由于 市场利 率已 经下 调而 无法 再找到 与当 初购 买长 期债 券收益 相当 的 其他债 券进 行投 资而 形成 的风险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权 益类 资产, 债券 投资 用于 流动 性管理 的需 要, 存在 一定 的债券 投资 风险。 4. 证券 借贷 风险 证券借 贷风 险是 指作 为证 券借出 方, 如果 交易 对手 方违约 , 则 基金 可能 面临 到期无 法获 得证券 借贷 收入 甚至 借出 证券无 法归 还的 风险 ,从 而导致 基金 资产 发生 损失 。 5. 回购/逆 回购 风险 回购/逆 回购风 险是指 在回 购交易中 ,交 易对手 方可 能因财务 状况 或其它 原因 不能履 行 付款或 结算 的义 务, 从而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三) 投资 管理 类风 险 1. 管理 人风 险 管理人 风险 又分 为诚 信风 险和专 业水 平风 险 。 管 理人 诚信风 险是 指管 理人 的员 工可能 在 境外投 资管 理活 动中 违法 违规操 作, 或者 在与 基金 持有人 的利 益可 能发 生冲 突时照 顾私 利 , 给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形 成管理 人诚 信风 险。 管理 人专业 水平 风险 是指 管理 人的员 工可 能由 于缺乏 境外 市场 知识 与较 高职业 水准 , 基于 主观 的或 者客观 的原 因没 有及 时掌 握境外 金融 市 场动态 并获 取相 应的 知识 与技能 , 在 境外 投资 决策 和运作 中失 误, 而导 致境 外投资 的收 益受 到不利 影响 。 2. 托管 行/ 境外 托管 行风 险 托管行/ 境外托 管行风 险是 指托管行 或境 外托管 行在 托管基金 资产 的过程 中, 由于自 身












































招募说明书 10 或外在 因素 , 可能在 资金 调拨 、 证 券交 割和报 表编 制等环 节出 现差 错, 导致 基金资 产受 到 损 失。 3. 券商 风险 券商风 险是 指券 商的 财务 状况与 经营 水平 不断 变化 , 当它们 由于 券商 自身 或外 在的不 利 因素而 出现 薄弱 环节 时, 会影响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与交 易活 动,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受 到损 失。 4. 法律 风险 法律风险 是指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适用不 同法律 法规 ,可能导 致本 基金的 某些 投资行 为 在部分 国家/地 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从 而使得 基金 资产 面临 损失 的可能 性。 5.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市 场或 者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调 整基 金投 资组 合, 从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 影响。 流动性风险又分为个 股波 动或资金调拨不畅引 起的 日常流动性风险和突 发性 事件引起 的巨额 赎回 流动 性风 险。 (四) 技术 类风 险 1. 交易 技术 风险 交易技 术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管理 活动 要求 管理 人运 用交易 系统 跨市 场、 跨时 区下单 , 也 可能会 依照 国际 惯例 委托 境外托 管行 购买 基金 等。 在各种 交易 运作 中, 可能 因为管 理人 或托 管人的 技术 系统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从 而导 致投 资人 的利 益受到 影响 。 2. 通讯 风险 通讯风 险是 指境 外投 资管 理活动 对远 距离 、 跨 时区 的通讯 系统 要求 较高 , 技 术失误 或自 然灾害 等因 素造 成的 通讯 故障可 能会 影响 到本 基金 投资管 理活 动的 准确 性和 时效性 , 从而 导 致基金 资产 受到 损失 。 3. 研究 模型 风险 研究模型 风险 是指本 基金 会建立量 化模 型进行 投资 研究,或 者运 用诸如BARRA 等第三 方 模型/ 软件 进行 投资 研究 和 风险控 制, 这些 研究 模型/ 软件可 能出 现理 论或 技术 错误, 在实 践 中错误 地指 导境 外投 资运 作,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受 到损失 。 4. 会计 核算 风险 会计核 算风 险是 指由 于会 计核算 及会 计管 理上 违规 操作或 工作 疏忽 形成 的风 险。 上述 违 规操作 或工 作疏 忽包 括经 常性的 串户 , 透 支、 过失 付款, 资金 汇划 系统 款项 错划, 日终 轧帐 假平, 会计 备份 数据 丢失 ,利息 计算 错误 等技 术性 错误。 (五)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1. 标的 指数 的风 险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若标 的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 性变更 , 则












































招募说明书 11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若 标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 投资 无实质 性影 响 (包括 但不 限于编 制机 构变 更、 指数 更名 、 指 数编 制 方法变 化等) ,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及时 公告。 此外, 如果恒 生指 数公 司提 供的 指数数 据出 现差 错,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该数 据进 行投 资, 可 能会 对基 金的投 资运作 产生不 利影 响。以 下为本 基金标 的指 数-恒生 中国企 业指 数的编 制商发 布的免 责声明 :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该 指数”) 由恒 生指 数有 限公 司根据 恒生 资讯 服务 有限 公司的 授 权发布 及编 制。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的 商标 及名 称由 恒 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 司全 权拥有 。 恒 生指 数 有 限 公 司及 恒 生 资讯 服务 有 限 公 司已 同 意 〔被 许可 方 〕 可 就〔 产 品 名称 〕(“该产品”) 使用及参 考该 指数, 但是 ,恒生指 数有 限公司 及恒 生资讯服 务有 限公司 并不 就(i)该 指数 及 其计算 或任 何与 之有 关的 数据的 准确 性或 完整 性 ; 或(ii)该 指数 或其 中任 何成 份或其 所包 涵 的数据的 适用 性或适 合性 ;或(iii) 任 何人士 因使用 该指数或 其中 任何成 份或 其所包涵 的数 据而产 生的 结果 , 而向 该产 品的任 何经 纪或 该产 品持 有人或 任何 其它 人士 作出 保证或 声明 或 担保 , 也 不会 就该指 数提 供或默 示任 何保 证、 声明 或担保 。 恒生 指数有 限公 司 可随 时更 改 或 修改计 算及 编制 该指 数及 其任何 有关 的公 式、 成份 股份及 系数 的过 程及 基准 , 而无 须作 出通 知。在适 用法 律允许 的范 围内,恒 生指 数有限 公司 或恒生资 讯服 务有限 公司 不会因(i)〔被 许何人〕 就该 产品使 用及/ 或参考该 指数 ;或(ii) 恒 生指数有 限公 司在计 算该 指数时的 任何 失准、遗 漏、 失误或 错误 ;或(iii) 与 计算该 指数有 关并由任 何其 它人士 提供 的资料的 任何 失准、 遗漏 、 失 误﹑ 错误 或不完 整; 或(iv) 任 何经 纪、 该 产品 持有 人或 任何 其它交 易该 产品 的人士 , 因上 述原 因而 直接 或间接 蒙受 的任 何经 济或 其它损 失承 担任 何责 任或 债务, 任何 经 纪、 该 产品 持有 人或 任何 其它交 易该 产品 的人 士不 得因该 产品 , 以 任何 形式 向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及/ 或恒生 资讯 服务有 限公司 进行索 偿、法 律行 动或法 律诉讼 。任何 经纪 、持有 人或任 何其它 人士 , 须 在完 全了 解此免 责声 明, 并且 不能 依赖恒 生指 数有 限公 司及 恒生资 讯服 务有 限公司 的情 况下 交易 该产 品。 为避 免产 生疑问 , 本 免责声 明不 构成 任何 经纪 、 持 有人 或任 何 其它人 士与恒 生指数 有限 公司及/ 或恒生 资讯 服务有 限公司 之间的 任何合 约或 准合约 关系, 也不应 视作 已构 成这 种关 系。 任 何投 资者 如认 购或 购买该 产品 权益 , 该 投资 者将被 视为 已承 认、 理解 并接 受此免 责声 明并受 其约 束 , 以及 承认 、 理 解并 接受 该产品 所使 用之该 指数 数 值 为恒生 指数 有限 公司 酌情 计算的 结果 。” 对于恒 生指 数公 司上 述免 责声明 中提 及的 可能 对基 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服务 机构 造成的 损 失,基 金管 理人 亦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2. 标的 指数 投资 与股 票市 场平均 收益 偏差 的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香 港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平均 回报 率与 整个股 票 市场的 平均 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离 。 3. 标的 指数 波动 的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2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到 政治 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营状 况 、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波动,导 致指 数波 动,从而 使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 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4. 上市 交易 风险 分级基 金子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 由 于上 市期间 可能 因特 定原 因而 导致基 金 停牌, 投资 人在 停牌 期间 不能买 卖子 份额 , 产 生风 险; 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对 手不 足导 致子份 额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此外 , 两 类子 份额折 算前 可能存 在折 溢价 交易 情形 , 不 定期 份额 折算后 , 其 各自的 折溢 价率可 能发 生较 大变 化, 特提请 参与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投资 人注 意高 溢价 所带 来的风 险。 5. 杠杆 机制 风险 对于 《分 级基 金产品 审核 指引 》 所 指的 分级基 金而 言, 其两 类子 份额具 有不 同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其中 ,分级 基金 的基础 份额称 为银华H股份 额,预 期风险 、预期 收益 较低的 子份额 称为银 华H 股A份 额, 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 较高 的子 份额称 为银 华H 股B份 额。 由于银 华H股B 份额内 含杠 杆机制 的设计 ,银华H股B 份额净 值的变 动幅度 将大 于银华H 股 份额和 银华H股A 份额 净值 的变动 幅度 , 即银 华H股B 份 额净值 变动 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他 两类 份 额。 由于 本基 金主要 投资 于香港 股票 市场 , 该 市场 无每日 涨跌 幅限 制, 由于 市场波 动带 来 的 银华H 股B份 额净 值变 化的 波动性 可能 较高 。 6. 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银华H 股A份 额与 银华H股B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由 于受 到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与基 金 份额 净值 可能出 现偏离 并出现 折/ 溢 价风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 换套利 机制的 设计已 将银华H 股A份 额和 银华H股B 份额 的折/溢 价风 险降至 较低水 平,但 是该 制度不 能完全 规避该 风险 的存 在。 7.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险 。 (1) 银华H 股A 份额 持有 人 的特有 风险 在标的 指数 下跌 的市 场环 境下 , 若 按正 常情 况下 净值 计算规 则发 生银 华H 股B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将跌 破0.2000 元 的情况时 ,银 华H股B 份额 暂时不再 保证 银华H股A份 额每日应 得收 益,银 华H股A 份额和 银华H 股B份额 按两者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比 例共同 承担亏 损, 即 银华H股A 份 额和银 华H 股B份 额将 各 负 盈亏。 此时 ,银 华H 股A份 额持有 人承 担了 比原 来更 多的投 资 风 险 。 (2) 银华H 股B 份额 持有 人 的特有 风险 由于银 华H 股B份 额具 有高 杠杆特 性, 呈现 出高 风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在标 的指 数持续 下跌 的市场 环境 下, 银华H 股B 份额的 杠杆 倍数 将持 续增 加 (杠 杆倍 数是 指银 华H股B 份额 每日 净值 波动的 百分比 相对银 华H 股 份额每 日净值 波动百 分比 的倍数 );若 按正常 情况 下净值 计算规 则发生银 华H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将 跌破0.2000 元的情况 时, 其杠杆 特性 会暂时消 失; 若银华H股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达 到1.5000 元及 以上 时, 本基 金将 进行 份额 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












































招募说明书 13 原银华H 股B份 额持有 人将 会获得 一定比 例的银 华H 股 份额, 因此银 华H股B 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8. 份额 折算 风险 (1)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 中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人 带来 损失 。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1 份) , 小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 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损失 。 (2)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 有可能 面临 无法 赎回 的风 险。 新 增 份 额 可 能面 临 无 法 赎回 的 风 险 是 在场 内 购 买 银华H 股A 份 额 或 银华H 股B 份额 的 一 部 分投资 人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 由于在 二级 市场 可以 做交 易的证 券公 司并 不全 部具 备中国 证监 会 颁发的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 而只有 具备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的 证券 公司 才可 以允 许投资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 因此, 如果 投资 人通过 不具 备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证 券公 司购 买银 华H股A 份额 或 银华H股B 份额 ,在其 参与 份额折 算后, 则折算 新增 的银华H 股份额 并不 能被赎 回。此 风险需 要引起 投资 人注 意, 投资 人可以 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 将银华H股A 份额 或银 华H 股B 份额 卖出, 或 者将新 增的银 华H股 份额通 过转托 管业务 转入具 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的证 券公 司后赎 回基金 份额。 9.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存 在的风 险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银华H 股份额 、银华H 股A 份 额和 银华H股B 份额 的存续 期内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办理 银华H股 份额 与银华H股A份额 、银 华H股B 份额 之间的 份额配 对转换 。 一 方面,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的 办理 可能 改变 银华H 股A份 额和 银华H股B 份额的 市场 供 求关系 , 从 而可 能影 响其 交 易价格 ; 另 一方 面, 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的 情形 , 投资人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可 能存 在 不 能及 时确 认的风 险。 10.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在存续 期内, 分级基 金( 包括银 华H股份 额、 银华H 股A份额 和银华H股B份 额) 将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银 华H股份 额和 银华H股A 份额实 施定 期份 额折算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 如 果出 现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 人可通 过赎 回折 算后 新增 份额的 方式 获取 投资回 报, 但是, 投资 人通 过变现 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 以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同 于基 金 收益分 配, 投资 人不 仅须 承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赎 回的 价格波 动 风 险 。 (六) 特殊 事件 类风 险 1. 自然 灾害 风险 自然灾 害风 险是 指 全 球各 地可能 发生 的自 然灾 害会 直接影 响到 当地 的经 济运 行状况 , 进 而影响 到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当地证 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本 基金 的收 益。















































招募说明书 14 2. 政治 动荡 风险 政治动 荡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国 家或 地区 出现 政变或 暴乱 等政 治事 件 , 影 响到该 国 家或地 区的 经济 发展 , 进而 影响到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证 券价格 , 给本 基金 的收 益带 来负面 影 响 。 3. 恐怖 事件 风险 恐怖事 件风 险是 指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国 家或 地区 出现 恐怖事 件 , 并 且该 恐怖 事件 在证券 市 场上造 成极 度恐 慌情 绪, 致使证 券价 格剧 烈变 动, 给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带来 收益或 运作 上的 风险。 4. 第三 方风 险 第三方 风险 是 指 本基 金运 作的当 事人 , 如 : 管 理人 、 投资 顾问 、 托 管行 和券 商等, 在合 作中自 身没 有过 错, 但是 当事人 委托 的或 无任 何关 系的第 三方 的作 为可 能影 响到当 事人 , 并 且进一 步影 响到 基金 的收 益。















































招募说明书 15 四 、基 金的投 资 (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力争 对恒 生中 国企 业指数 进行 有效 跟踪 , 并力 争将本 基金 的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 较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控 制在0.5% 以内, 年跟 踪误 差控 制在5% 以内, 以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 备选 股 、 在已与 中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边 监 管 合 作谅 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证 券 监 管 机 构登 记 注 册 的跟 踪 同 一 标的 指数的ETF 、以 及在 已与中 国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 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 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市 场挂 牌交易 的其 他股 票、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现金 、 短 期 金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 如果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 的跟踪 同一 标的指数 的ETF 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85% ,其中 ,本 基金投 资于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备 选股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 权证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现 金及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复制 法 , 按 照成 份股在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中的组 成及 其基 准权 重构 建股票 投 资组合 ,以拟 合、跟 踪恒 生中国 企业指 数的收 益表 现,并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其权 重的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可 以投 资于跟 踪同 一标的指 数的ETF ,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和跟踪 同 一标的指 数的ETF 之 间选择 较优的方 式实 施组合 构建 ,以达到 节约 成本和 更好 地跟踪标 的指 数的目 的。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恒生 中国 企业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标 的指 数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采取 合理 措施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适当 的处理 和调 整 , 力争使 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的范 围之 内。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招募说明书 16 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按 照恒 生中国企 业指 数的成 份股 组成及其 权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 并 根据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 在 已 与 中 国 证监 会 签 署 双边 监 管 合 作 谅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 证券 监 管 机 构登 记 注 册 的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 的ETF 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5% , 其 中,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备选 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2 .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1) 组合 构建 原则 与方 法 本基金 将采 用复 制法 构建 股票投 资组 合, 以拟 合、 跟 踪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的 收益 表 现 。 (2) 组合 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 投资 组合原则上根据恒生 中国 企业指数成份股组成 及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同时 , 本 基金 还将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中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申购 赎 回变动 情况 、 股票增 发因 素等变 化 , 对 股票投 资组 合进行 实时 调整 , 以 保证 基金净 值增 长 率 与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收益 率之间 的高 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差 最小 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本 基金的股 票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① 定 期调 整 根据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的 调整规 则和 备选 股票 的预 期,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及时 进行 调 整 。 ② 临 时调 整 A. 当上 市公 司发 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 将根据 各成 份股的 权重 变化 及时 调整 股票投 资组 合; B. 根据 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情况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恒生中 国企 业指数 ; C. 根据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成份股 在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中的 权重 因其 它原 因发 生相应 变 化的, 本基 金将 做相 应调 整,以 保持 基金 资产 中该 成份股 的权 重同 指数 一致 。 (3) 投资 绩效 评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争 实现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5% 。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整 或其 他因素 导致 跟踪 误差 超过 上述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措 施避 免跟 踪误 差进一 步 扩 大 。 ( 四)投 资决 策 投资决 策依 据如 下: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区域经济 发展 情况、 各国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及 其货 币市场 和 证券市 场运 行状 况、 地缘 政治和 投机 因素 ; (3)国 家行业 政策、 各行 业在经济 周期 的表现 、行 业的发展 趋势 和行业 竞争 格局等 ;












































招募说明书 17 公司的 核心 竞争 力的 研究 、财务 报表 的分 析和 价值 评估; (4)宏 观分析 师、策 略分 析师、股 票分 析师各 自独 立完成相 应的 研究报 告, 为投资 策 略提供 依据 。 (5)团 队投资 方式。 本基 金在境外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下, 由基 金管理 人具 体执行 投 资计划 ,争 取良 好投 资业 绩。 决策程 序如 下: (1 ) 境 外 投 资 部 运用 风 险监 测 模 型 以 及 各 种风 险 监控 指 标 , 结 合 公 司内 外 研究 报 告,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和指 数化 投资组 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归 因分 析, 依此 提出 研究分 析 报 告 ; (2)境 外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境外 投资 部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定期 召开或 遇重 大事项 时 召开投 资决策 会议, 决策 相关事 项。基 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决 议,进 行基金 投资管 理的日 常决 策; (3) 根据 标的 指数 , 结 合 研究报 告 , 基 金经理 原则 上依据 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构建组 合, 在追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下,基 金经 理将 采取 适 当的方 法, 以降 低交 易成 本 、 控 制投 资风 险; (4)交 易管理 部根据 基金 经理下达 的交 易指令 制定 交易策略 ,完 成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 易; (5)境 外投资 部的境 外风 险控制人 员根 据市场 变化 定期和不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进行投 资 绩效评 估,并提 供相 关绩效 评估报 告。监 察稽核 部对 投资计 划的执 行进行 日常 监督和 实时风 险控制 ;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跟踪 标 的指数 变动,结 合成 份股 基 本面情 况 、 流 动性状 况 、 基金申 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 量情 况 、 境 外投资 风险 控制 人员 和监 察稽核 部提 供的 绩效 评估 报告以 及对 各 种风险 的监 控和 评估 结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人民币/港 币汇 率× 恒生 中 国企业 指数 收益 率×95%+ 人民币 活期 存款 收益 率×5% (税后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 以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作 为跟 踪标的 , 采用 复制法 , 按 照成份 股在 恒生中 国企 业指 数中 的组 成及其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以拟 合、 跟 踪恒 生中国 企业 指 数的收益 表现 。使用 “人 民币/港 币汇率 ×恒生 中国 企业指数 收益 率×95%+ 人 民币活期 存款 收益率 ×5% (税 后) ”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较好 的反 映本 基金 资产 配置以 及指 数 化投资 的标 的构 成。 如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变 化, 则业绩 比较 基准 中的 标 的 指数将 相应 调整 。 此 外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 、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时 , 本 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可 以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告 。 其中,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招募说明书 18 就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编制 机构 变更、 指数 更名、 指数 编制 方法变 化等 ) , 则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及时 公告 。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预期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 从本 基金 所分离 的 两 类基金 份额 来看 , 银 华H 股A份额 具有 预期 低风 险、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银华H 股B份 额具 有 预期高 风险 、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同 时, 本基 金为 海外证 券投 资基 金, 除了 需要承 担与 国内 证券投 资基 金类 似的 市场 波动风 险之 外, 本基 金还 面临汇 率风 险、 主要 市场 风险等 海外 市场 投资所 面临 的特 别投 资风 险。 ( 七)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股 、备 选股、 在已 与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 管合作 谅 解备忘录 的国 家或地 区证 券监管机 构登 记注册 的跟 踪同一标 的指 数的ETF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85% ,其 中,本 基金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备选 股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80%; 权证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 现金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20% 。 银 行应 当是 中资 商业银 行 在 境 外 设 立 的分 行 或 在 最近 一 个 会 计 年度 达 到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信 用 评 级 机构 评 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3)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 证券 市场挂 牌交 易的证券 资产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其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 (4) 本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的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5)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的10%, 但持 有货 币 市 场基金 不 受此限 制。 (6)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20 %。 (7)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6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 约定。 若基金 超过上 述(2 )-(7)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后30个 工作日 内采用 合理的 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2. 禁止 行为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购买 不动 产。 (2)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3)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4) 购买 实物 商品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6)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 的卖空 交易 。 (8) 从事 证券 承销 业务 。 (9) 不公 平对 待不 同客 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0)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以 外,向 任何 第三 方泄 露客 户资料 。 (11)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3.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限制 本 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3)本 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 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4)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本 基金会计 年度 结束后60个 工作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5)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招募说明书 20 4.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 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 (6)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5.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一旦买 方违 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 低于 支付 现金 的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 根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或 处置 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 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 而未回购 证券 总市值 均不 得超过基 金总 资产的50% 。 前项比例 限制 计算, 基金 因参与证 券借 贷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八)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















































招募说明书 21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及债 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十) 代理 投票 1 、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 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 、行使 代理投 票权应 考虑 不同地区 市场 上适用 的法 律或监管 要求 、公司 治理 标准、 披 露实务 操作 等存 在的 差异 , 充 分研 究提 案的合 理性 , 并 综合 考虑 投资顾 问 、 独立第 三方 研究 机构等 的意 见后 , 选 择合 适的方 式行 使投 票权 。 本 着基金 投资 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则 , 对持 股 比例较 小或 审议 非重 要事 项、 支 付较 高费 用等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选择 不参与 上市 公司 的投票 。


3 、代理 投票权 的执行 ,可 选择实地 投票 、通过 交易 经纪商系 统投 票、委 托境 外投资 顾 问、托 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机 构投 票等 方式 。


4 、基 金管 理 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一 ) 证券 交易 管理


1 、基金 管理人 挑选证 券经 纪商主要 考虑 的因素 包括 :交易执 行能 力、研 究报 告质量 、 提供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规 监管资 讯服 务以 及价 值贡 献等方 面。


(1)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 指券商是 否能 够对投 资指 令进行有 效的 执行, 以及 能否取 得 较高质 量的 成交 结果 。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指 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易 、 成 交的及 时性 、 成 交价格 、对 市场 的影 响等 ;


(2)研 究报告 的质量 。主 要是指券 商能 否提供 高质 量的宏观 经济 研究、 行业 研究及 市 场走向 、个 股分 析报 告和 专题研 究报 告, 报告 内容 是否详 实, 投资 建议 是否 准确等 ;


(3)提 供研究 服务的 质量 。主要包 括协 助安排 上市 公司调研 、研 究资料 共享 、路演 服 务、日 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托研 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法 规监管 资讯服 务。 主要包括 境外 投资法 律规 定、交易 监管 规则、 信息 披露、 个 人利益 冲突 、税 收等 资讯 的提供 与培 训;


(5)价 值贡献 。主要 是指 证券经纪 商对 公司研 究团 队、投资 团队 在业务 能力 提升上 所 做的培 训服 务、 对公 司投 资提升 所作 出的 贡献 ;


(6)其 他因素 。主要 是证 券经纪商 的财 务状况 、经 营行为规 范、 风险管 理机 制、近 年 内有无 重大 违规 行为 等。


2 、席 位交 易量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 评价 证券 经纪 商将重 点 依据其 交易 执行 能力 、 研 究报告 质量 、 提供研 究服 务质量 、 法规 监管资 讯服 务和价 值贡 献 等












































招募说明书 22 方面的 指标 ,并 采用 十分 制进行 评分 。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Σ i( 第i项 评价 项目 ×项 目权 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规 要求 和内 部制 度进行 确定 。


3 、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基金通 过该 证券经 纪商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以 及所 支付 的佣 金等 进行披 露 。 对 于在 证券 经纪 商选择 和交 易 量分配 中存 在或 潜在 的利 益冲突 ,管 理人 应 该 本着 尽可能 维护 持有 人的 利益 进行妥 善处 理 , 并按规 定进 行报 告。















































招募说明书 23 五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将采 用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 1 、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 、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 标准进 行计 算; 3 、如果GIPS 的 标准 与国内 现行要求 不符 时,同 时公 布不同标 准下 的计算 结果 ,并说 明 其差异 ; 4 、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合GIPS 要求的 。















































招募说明书 24 六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立 的全国 性资产管 理公 司。公 司注 册资本为2亿元 人民币 ,公 司的股权 结构 为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比 例 : 49 %) 、 第一 创 业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 : 29 %) 、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21 %) 及山 西海 鑫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例 :1% ) 。 公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 司注 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 能 够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 设 风险控 制委员 会、薪 酬与 提名委 员会2个 专业 委员会 ,有针 对性地 研究公 司在 经营管 理和基 金运作 中的 相关 情况 , 制 定相应 的政 策 , 并充 分发 挥独立 董事 的职 能, 切实 加强对 公司 运 作 的 监督 。 公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 查公司 的财 务以及对 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 的行为 进行 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作 需要设 置投 资管 理部 、 量化 投资部 、 研究部 、 市 场营 销部、 高端 客户部 、 国 际合 作与 产品 开发部 、 境 外投 资部、 特定 资产管 理部 、 交易管 理部、 固定 收益 部 、 养老 金业务 部、 运 作保 障部、 信 息技 术部、 公司 办公室、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 部、 深圳 管理部 、 监 察稽 核部 、 战 略发展 部等19个 职能 部门 , 并设 有北 京分 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 有A 股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境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特 定资产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三 个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分别 负责 指导 基金 及其他 投资 组合 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招募说明书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发 行部 经理 ; 中 国蓝 星化学 工业 总公 司处 长, 蓝星清 洗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董 事会秘 书 , 蓝 星化工 新材 料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西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 中 国银 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裁 。 此 外, 还 曾先 后担任 中国 证 监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监 会上 市公 司并 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银 行业 委员 会委 员、 重庆市 证券 期货 业协 会会 长、 盐田 港集 团外部 董事 、 国 投电 力控 股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上海城 投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等职 务。 现任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银华 财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董事 、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 财 政部资 产评 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北京 大学 公共 经济 管理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 总裁 , 兼 任第 一创业 投资 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 通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协 会第 五届 理事 会理 事,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业 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委 员, 深圳 市证券 业协 会副 会长 。 矫正中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协 会资 深会员 ,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咨询委 员会 委员 曾任 吉林 省财政 厅工 交企 业财 务处 副处长 (正 处长 级) ;吉 林省长 岭县 副县长 ;吉林 省财政 厅文教 行政 财务处 处长; 吉林省 财政 厅副厅 长、厅 长兼吉 林省 地税 局局 长; 吉林省 政府 秘书 长兼 办公 厅主任 、 副 省长, 兼吉 林市 代市长 、 书 记。 现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周晓冬先 生: 董事, 金融MBA 、国际 商务 师。曾 任中 国南光进 出口 总公司 广东 分公司 总 经理 ; 上 海海 博鑫惠 国际 贸易有 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经 理 。 现 任海鑫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 事长助 理, 兼任 北京 惠宇 投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部 、 市场 拓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理 、 代 总经 理、 代 董事 长。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主 任, 院长 助理 ,副 院长。 现任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拉美 研究 所所 长。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 大 学学历 ,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 深圳 天骥 基金董 事, 中国 国际 财务 有限公 司( 深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现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裁。















































招募说明书 26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和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合 伙人 。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副 总经 理; 新华 锦集 团副总 裁、 副董 事长 。现 任中国 民主 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会 副主 委 、 全国青 联委 员、 中国 青年 企业家 协会 常务 理事 、新 华锦集 团副 董事 长。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主 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财 务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发 展公 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长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曾任 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办 公室秘 书、 重庆 市政 府办 公厅一 处 秘书、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员 会企 业管 理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党委 办公 室) 主任 、证 券事务 代表 。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主 管、 收款 主任 、 经 理助理 、 副 经理 、 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政 财务 部财 务主管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部 副总 经理 ;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罗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营 部总 经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运 作保 障部 总监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所 长 、 平 安证券 资产 管理事 业部 总经 理、 平安 大华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 广 发 基金机构投 资部总 经理等 职。2011 年3月 加盟银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总经理 助 理职务 ,现 任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任 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投资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分析 部副 总裁及 巴克 莱亚太有 限公 司副董 事等 职。2009年9 月 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及银 华抗通 胀主 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 理和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职务 。 现 任 银 华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公 司量化 投资 总监 、 量 化投 资部总 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 华财 富 资本管理 (北 京)有 限公 司董事, 并同 时兼任 银华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华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重庆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研发 中心 部门 经理 ; 西 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 本基 金拟 任基 金经 理















































招募说明书 27 乐育涛 先生 , 硕士学 位 。 曾就职 于WorldCo 金 融服 务 公司 , 主 要从 事自营 证券 投资工 作; 曾就职 于Binocular 资产 管 理公司 , 从事 股指 期货 交易 策略研 究工 作 ; 并 曾就 职于Evaluserve 咨询公司 ,任 职投资 研究 部主管。2007 年4月 加盟银 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担任银华 全球 核心优选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助 理职 务。2011 年5 月11日起 任“ 银华全 球核 心优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3. 境外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周 毅


委员: 乐育 涛、 陈悦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乐育涛 先生 ,详 见本 基金 拟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陈悦先 生, 硕士 学历 ; 曾 任普华 永道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师 , 国 泰君 安 ( 香港 ) 证券 有限 公司行业 研究 员,中 国人 寿富兰克 林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行业 研究 员。2010 年7 月加入银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境外 投资 部,历任 研究 员、银 华抗 通胀主题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助理等 职务 。2013 年10 月17 日起 任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 理。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有关规 定,选 择、 更换或撤 消境 外投资 顾问 、证券经 纪代 理商以 及证 券登记 机 构,并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 7.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 于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或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8.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并对登 记机 构的代 理 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 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招募说明书 28 监督和 检查 ; 12.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证 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5.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根据 《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于 谨 慎的原 则, 控制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保证 基金 资产正 常运 作;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确 保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发 送的 交易 数据符 合 《基 金法 》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并保 证该 数据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因数 据原 因造 成基金 资产 或其 他当事 人的 财产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 .委托 境外投 资顾问 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投 资顾 问应 符合 《试行 办法 》规定 的 有关条 件; 7 .承 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履行尽 职调 查义 务; 8 . 严 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始终将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置于首 位, 以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佳 交易 执行 , 公 平客 观对待 所有 客户 , 始 终按 照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政策、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定 , 充 分披 露一 切涉 及利益 冲突 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9.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10 . 确 保基金 投资 于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法 规有 关投 资范 围和 比例限 制的 规定 , 确 定清 晰、 可 执行 的投 资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并在 规定时 间内 , 对 超范 围、 超比例 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11 .确 保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的 基金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数 据符 合《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并 保证 该数据 的真 实、 准确 和完 整; 12. 委 托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招募说明书 29 13 .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服 务安排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行办 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4 .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5 . 如 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 机构之 外保 管、 登记 基金 财产, 应严 格审 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6.除依 据《基 金法 》、《 试行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1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8.计 算并 公 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银 华H 股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银 华H 股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20.按规 定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严 格控 制基金 投资 产品的流 动性 风险, 确保 及时、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2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23.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信息披 露办 法》、 《试 行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24.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 金 法》 、《试 行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 他 人泄露 ; 2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26.依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2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30.授权 投资顾 问负 责投资 决策的, 应当 在协议 中明 确投资顾 问由 于本身 差错 、疏忽 、 未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受 损时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31.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2.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33.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34.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 基金 托












































招募说明书 30 管人; 3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3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37.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本招 募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及限 制全权 处理 本基 金的 投资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的 发生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的 行为,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 金 投 资 股票 而参 加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会 的、 与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或 其他 持 有5% 以上投 票权 的股 东恶 意串 通,致 使股 东大 会表 决结 果侵犯 社会 公众 股东 的合 法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招募说明书 31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或 技 术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险 和外 部风 险。 针对 上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 立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 具体包括 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设 置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配备相 应的 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统 ,设 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范 围与 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 系统与业 务流 程中存 在什 么样的风 险, 为什么 会存 在以及 如 何引起 风险 。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高 低, 既有定 性的 度量手段 ,也 有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 每一 种风 险按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严 重程 度 分别进 入相 应的 级别 。定 量的方 法则 是设 计一 些风 险指标 ,测 量其 数值 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定 的标 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 级别 较低的 风险 ,则承 担 它, 但 需加 以监 控。 而对 较为严 重的 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的 管理 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果 极其 严重 的风险 ,则 准备 相应 的应 急处理 措施 。 (6)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 的风险管 理系 统要监 视及 评价其管 理绩 效,在 必要 时适时 加 以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 险管理的 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东、 公司 董事会 、公 司高级 管 理人员 及监 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险 管理 状况 ,并 寻求 咨询意 见。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 , 并渗透 到决












































招募说明书 32 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威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 互牵 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 部风险控 制工 作必须 从实 际出发, 主要 通过对 工作 流程的 控 制,进 而达 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的 控制 。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对因 业务 需要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 制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罚 措 施 。 F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的制定 ,应 具有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公司 经 营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公 司在 董事 会下 设立了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风 险进 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的 控制 制 度。 在 特殊 情况 下,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 对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的 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 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会 制定 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战 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 织指导 公司 的监 察与 稽核 工作, 对公 司和 基金 运作 的 合法性 、 合规性 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围 包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 内部和 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素 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生 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 将评 估报 告报公 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员 。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原 则。 基金 投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 场等 业务 部门有 明确 的授 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 作相 互独立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 相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各工 作岗 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书 面管 理制 度。















































招募说明书 33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 合 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 作有清 晰、 书面 化的 操作 手册, 同时 ,规 定完 备的 处理手 续, 保存 人 员 进行 处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查、 评价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 度合理 性、 完备 性和 有效 性 , 监督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 揭示公 司内 部管 理及 基金 运作中 的风 险, 及时 提出 改进意 见,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 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证 监会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募说明书 34 七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与净值 计 算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银 华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即 “银 华 H 股份 额” ) 、银 华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健 收益 类份 额( 即“银 华 H 股 A 份额” )与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 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即“ 银华 H 股 B 份 额” ) 。 其 中, 银 华H 股 A 份 额、 银华H 股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1 :1 的比例 不变 。 (二)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分 离与分 拆规 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银华 H 股 份额 按照 1 :1 的比例 自 动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即 银华 H 股 A 份额 和银 华H 股 B 份 额。 根据银 华H 股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银 华H 股A 份额 在场 内基金 初 始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 比 为50%, 银 华 H 股B 份 额在 场 内基金 初始 总份 额中 的份 额占比 为 50% , 且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银 华 H 股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 外的申 购和 赎回 , 但 不上 市交易 。 银 华 H 股 A 份 额与 银 华H 股B 份额 交易 代码 不同 , 只 可 在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不可 单独 进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H 股 份额 , 投资 者可 选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银 华H 股份 额 按1:1 的比 例分 拆成 银 华H 股A 份额 和银 华H 股 B 份额 。 投 资者 可按1:1 的配 比将其 持有 的 银华H 股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B 份 额申 请合 并为 银 华H 股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H 股 份额 。 场 外申 购的银 华H 股份 额不 进行 分拆,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投 资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场 外银 华 H 股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并申 请 将其分 拆成 银 华H 股A 份 额和银 华H 股B 份额 后上 市交易 。 投资 者可 按 1:1 的 配比将 其持 有 的银 华H 股A 份 额和 银 华H 股B 份额 合并 为银 华H 股份额 后赎 回。 (三) 银 华H 股 A 份 额和 银华H 股B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银 华 H 股 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 B 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特性 不同 ,本 基金 份额 所分离 的 两类基 金份 额银 华H 股 A 份额和 银 华H 股 B 份 额具 有不同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 H 股A 份额 和银 华H 股 B 份额分 别进 行净 值计 算 , 银华 H 股A 份额 为低 风险 且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净 资产优 先确 保银 华 H 股 A 份额的 本金 及银 华H 股A 份额累 计约 定 应得收 益; 银华H 股B 份 额为高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高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在优 先确 保银 华H 股 A 份 额的 本金 及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后, 将剩 余净资 产计 为银 华 H 股 B 份额的 净 资 产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银 华H 股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B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招募说明书 35 1.正常 情况 下( 指除 下文 第 2 条 和第 3 条 所规 定情 形以外 的情 况), 银华 H 股 A 份额 根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每 日获得 应计 收益 , 银华H 股 A 份 额实 际的 投资 盈 亏 都由银 华 H 股 B 份额分 享与 承担 。 银华H 股A 份 额约 定累 计应 得收 益依据 银 华H 股A 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计算的 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日 银 华H 股 A 份 额应 计收益 的天 数确 定。 银华H 股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3.5%”,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一 年 期 定 期存 款 利 率 以 每个 定 期 折 算期 间 开 始 日 的中 国 人 民 银行 实 施 的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利率 为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所 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为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实 施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3.5% ” 。 如 果未来 中国 人 民银行 实施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不再发 布 ,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当时 市 场调整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的构成 。年 基准 收益 均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但基金 管理 人 并不承 诺或 保证 银 华H 股A 份额 持有 人的 该等 收益 , 如在某 一定 期折 算期 间内 本基金 资产 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银 华 H 股 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 得约 定应得 收益 的 风险甚 至损 失本 金的 风险 。 2.极端 情况 发生 日, 指按 正常情 况下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发 生银 华 H 股 B 份 额 基金份 额 净值将 跌破0.2000 元 的 自然日 ,即 银华 H 股 B 份 额在承 担当 日亏 损与 支付 当日银 华 H 股 A 份额应 得收 益后 基金 份额 净值 将 跌破 0.2000 元 的自 然日。 极端 情况 发生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具 体计算 公式 详见 下文 。 3.极端 情况 发生 后, 银华 H 股 B 份额 暂时 不再 保证 银华 H 股 A 份额 每日 应得 收益, 银 华H 股A 份额 开始 与银华H 股B 份额按 两者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比 例共 同承 担亏 损,即 银华H 股 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 份额 将各负 盈亏 。 若由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回涨 使得 银 华H 股B 份额 按各 负盈亏 原则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大于 0.2000 元, 则超过 0.2000 元的 部分 净值将 优先 用于 弥补银 华H 股A 份额 , 以使 银华 H 股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等于 银 华H 股A 份 额在极 端情 况 发生日 前一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加 上银 华H 股A 份额 自极端 情况 发生 日 ( 含该 日) 以 来在 正常 情况下 约定 累计 应得 收益 ; 若 弥补 后仍 有剩余 , 则 剩余部 分归 属于 银 华H 股B 份额 ; 若 不足 以弥补 , 则 直至 补足 后, 银华 H 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方可 超 过0.2000 元。 在 银华H 股 B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大 于 0.2000 元 后, 银华H 股 A 份额 与银华H 股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原则 重新 按照 前述 规则 1 执行 , 即银 华H 股 A 份额根 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每日 获得 应 计收益 ,银 华H 股A 份额 实际的 投资 盈亏 都由 银 华H 股B 份额 分享 与承 担。 4.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银 华 H 股A 份 额和 银 华 H 股B 份额 进行 净值 计算 。 5.每 2 份银华 H 股份 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等于 1 份 银华 H 股 A 份额和 1 份银 华 H 股 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 6.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 额折算 , 则银 华H 股A 份额 在净值 计算 日约 定累 计应 得收益 的天 数按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至 净 值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银华H 股A 份额 在净












































招募说明书 36 值 计 算 日 约 定累 计 应 得 收益 的 天 数 应 按照 当 前 定 期折 算 期 间 内 最近 一 次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基 准日的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 的实际 天数 计算 。 在本基 金存续的某一 完整定期折 算期间内,若 未发生基 金 合同规定的不 定期份额折 算 和已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 则 银华H 股A 份 额在 净值 计算 日约 定累计 应得 收益 的天数 按自 该定 期折 算期 间首日 至净 值计 算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在本 基金 存续 的某一 完整 定 期折算 期间 内 , 若 未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且 未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定 期份 额 折算 (详 见基 金合 同第 二 十一章 基金 份额 折算 之 “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7、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 ) , 则银华H 股A 份额 在净 值计 算日约 定累 计应 得收 益的 天数应 按照 上一 定期 折算 期间内 最近 一 次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 的实 际天数 计算 , 银华H 股A 份 额收益 率以 该 定 期折 算期 间收 益率 为准 ; 若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银华H 股A 份额 在净 值 计 算 日 约 定累 计 应 得 收益 的 天 数 应 按照 当 前 定 期折 算 期 间 内 最近 一 次 不 定期 份 额 折 算基 准日的 次日 至净 值计 算日 的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极 端情况 , 且银 华 H 股 A 份额 与基金 资产 净值 同涨 同跌 期间 ( 该 期间内 本基 金不 再遵 循在 优先确 保银 华H 股A 份额 的本金 及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后 , 将 剩余 净 资产计 为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净资 产的 规则 ) 包 含了 11 月 30 日 的, 则 下一 定期 折算期 间期 初 本基金 不实 施定 期份 额折 算, 即本 基金 不对 极端 情况 发生日 所在 定期 折算 期间 ( 以下简 称 “当 期” ) 的银 华H 股 A 份额 和 银华 H 股 份额 进行 约定 累 计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当 期银 华 H 股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份 额的约 定累 计应 得收 益将 递延至 下一 期定 期折 算期 间。计 算银 华 H 股A 份额 累计 应得收 益所 适用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各定 期折 算期 间银 华H 股A 份额 的约 定 年基准 收益 率, 并应 使用 各定期 折算 期间 的实 际天 数计算 银 华H 股 A 份 额累 计应得 收益 。 (四)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银 华 H 股 A 份 额和 银华 H 股 B 份额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依据 以 下公式 分别 计算 并公 告 T 日银 华H 股 份额 、 银华H 股A 份 额和 银 华H 股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1.银华 H 股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 华H 股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为银华 H 股 A 份 额、 银华 H 股 B 份 额和银 华H 股份 额的 份额 数之和 。 2.银华 H 股A 份 额和 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银华H 股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公 式如 下: (1) 正常 情况 下的 银华H 股A 份 额和 银 华H 股B 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银 华H 股B 份额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招募说明书 37 T 日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2)银 华H 股A 份额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银 华H 股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其中:N 为 定期 折算 期间 的实际 天数 ; t=min{ 自定 期折 算期 间首 日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基 准日的 次日 至T 日} ;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 为定 期折 算期 间银 华 H 股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2) 极端 情况 下银 华 H 股A 份 额和 银 华H 股 B 份 额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极 端情 况发 生后 ,当 期 回补银 华 H 股A 份额 当期 应得收 益的 情况 ①银 华H 股B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②银 华H 股A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极端情 况发 生日 、极 端情 况发生 后这 两种 情形 ,银 华 H 股 A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必须采 用不 同的 计算 公式 。 以下详 细列 示 了 T 日 所处 的不同 情况 与相 应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公式。 A.极端 情况 发生 日银 华 H 股A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极端情 况发 生日 会有 两种 不同情 况发 生, 具体 如下 : a.若银 华 H 股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超 过 0.2000 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损, 即 时,则 银 华 H 股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超 过 0.2000 元 的部 分优 先承 担 当日亏 损 , 当 日亏 损的 剩余 部分将 由银 华H 股 A 份额 与银 华 H 股 B 份额共 同承 担, 即, , 其中: 为T-1 日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大于 0.2000 元 的部 分, 用以优 先承 担当 日亏 损;















































招募说明书 38 为T 日 每两 份银 华H 股 份 额的亏 损绝 对值 ,等 于每 份银华H 股 A 份额与 每份 银 华H 股B 份 额的亏 损绝 对值 之和 ,即 上文所 述当 日亏 损; 为银华 H 股 A 份额 与每 份 银华 H 股 B 份 额开 始共 同 承担当 日亏 损剩 余部 分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和 ; 银华H 股A 份额 承担 当日 亏损剩 余部 分的 , 银华H 股B 份额 承担 当日 亏损剩 余部 分的 。 b.若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部分 大于 当日 亏损 , 但小 于当日 亏损与 银 华H 股A 份 额当 日应得 收益 之和 ,即 时 , 则 银华H 股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部 分在承 担当 日亏 损后 ,剩 余部分 将支 付 给银 华H 股A 份 额充 当 T 日的部 分应 得收 益, 即 , 其中: 为银 华 H 股 A 份额 获得 的 T 日的 部分 应 得收益 。 B.自极 端情 况发 生日 (K 日)下 一日 (含 该日 )起 , 银华 H 股 A 份 额与 银华 H 股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同 涨同 跌; 若按 同涨 同跌 原则 计算 的银 华 H 股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大 于 0.2000 元, 则超 过 0.2000 元的部 分必 须优 先用 于弥 补银 华H 股 A 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以使 得 银华 H 股 A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等于 银华 H 股 A 份 额在 K-1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加上 银华 H 股A 份额自 K 日 (含 该日 )以来 在正 常情 况下 的约 定累计 应得 收益 。具 体计 算公式 如下 : a.K+1 日 (含 该日 ) 起,若 T 日银华 H 股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超 过 0.2000 元, 即 ,则银 华 H 股 A 份 额与 银 华 H 股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同 涨同 跌, 即 , 其中: 为按 照同 涨同 跌原 则计算 的 T 日银 华H 股 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为按照 正常 情况 下的 净值 计算规 则计 算 的 T 日银华H 股 A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b.K+1 日 (含 该日 )起 , 若 T 日银华 H 股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高 于 0.2000 元 ,即 ,则 超过 0.2000 元的 部分 必须优 先用 于弥 补银 华 H 股 A 份额 的应 得收 益 , 以 使得 银华 H 股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等于 银 华H 股A 份 额在 K-1 日的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份 额净 值加 上银 华 H 股A 份额自 K 日 ( 含该 日 ) 以来在 正常 情况 下的 约定 累计应 得收 益。 即 其中:N 为 定期 折算 期间 的实际 天数 ; t=min{ 自定 期折 算期 间首 日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基 准日的 次日 至T 日} ;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 为当 期定 期折 算期 间银 华 H 股 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 为按照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规则 计算 的 T 日银 华H 股 A 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2)极 端情 况发 生后 ,当 期 未能回 补银 华H 股 A 份额 当期应 得收 益的 情况 极端情 况发 生后 , 若 银华 H 股 A 份额 与基 金资 产净 值同涨 同跌 期间 包含 了 11 月 30 日 的, 则 本基 金不 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即本 基金 不对 极端情 况发 生日 所在 定期 折算期 间的 银华 H 股A 份额 和银 华H 股份 额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银华H 股A 份 额 和银 华 H 股 份额 的 当期 应得 收益 将递 延至 下一期 定期 折算 期间 。 计算 银华 H 股A 份额 累计 应得 收益所 适用 的 约定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各定 期折算 期间 银 华H 股 A 份 额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 并 应使用 各定 期 折算期 间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银华 H 股A 份额 累计 应得 收益。 ①银 华H 股B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②银 华H 股A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极端情 况发 生日 、极 端情 况发生 后这 两种 情形 ,银 华 H 股 A 份额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计 算 必须采 用不 同的 计算 公式 。 以下详 细列 示 了 T 日 所处 的不同 情况 与相 应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公式。 A.极端 情况 发生 日银 华 H 股A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极端情 况发 生日 会有 两种 不同情 况发 生, 具体 如下 : a.若银 华 H 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 过 0.2000 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损, 即 时,则 银 华 H 股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超 过 0.2000 元 的部 分优 先承 担 当日亏 损 , 当 日亏 损的 剩余 部分将 由银 华H 股 A 份额 与银 华 H 股 B 份额共 同承 担, 即,















































招募说明书 40 , 其中: 为T-1 日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大 于 0.2000 元 的部 分, 用以优 先承 担当 日亏 损; 为T 日 每两 份银 华H 股 份 额的亏 损绝 对值 ,等 于每 份银华H 股 A 份额与 每份 银 华H 股B 份 额的亏 损绝 对值 之和 ,即 上文所 述当 日亏 损; 为银华 H 股 A 份额 与每 份 银华 H 股 B 份 额开 始共 同 承担当 日亏 损剩 余部 分时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之和 ; 银华H 股A 份额 承担 当日 亏损剩 余部 分的 , 银华H 股B 份额 承担 当日 亏损剩 余部 分的 。 b.若银 华H 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部分 大于 当日 亏损 , 但小 于当日 亏损与 银 华H 股A 份 额当 日应得 收益 之和 ,即 时, 则 银华H 股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部 分在承 担当 日亏 损后 ,剩 余部分 将支 付 给银 华H 股A 份 额充 当 T 日的部 分应 得收 益, 即 , 其中: 为银 华 H 股 A 份额 获得 的 T 日的 部分 应 得收益 。 B.自极 端情 况发 生日 (K 日)下 一日 (含 该日 )起 , 银华 H 股 A 份 额与 银华 H 股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同 涨同 跌; 若按 同涨 同跌 原则 计算 的银 华 H 股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大 于 0.2000 元, 则超 过 0.2000 元的部 分必 须优 先用 于弥 补银 华H 股 A 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以使 得 银华 H 股 A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等于 银华 H 股 A 份 额在 K-1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加上 银华 H 股A 份额自 K 日 (含 该日 )以来 在正 常情 况下 的约 定累计 应得 收益 。具 体计 算公式 如下 : a.K+1 日 (含 该日 ) 起, 若 T 日银华 H 股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超 过 0.2000 元, 即 ,则银 华 H 股 A 份 额与 银 华 H 股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同 涨同 跌, 即 , 其中:















































招募说明书 41 为按照 同 涨 同 跌 原 则 计 算 的 T 日 银 华 H 股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按 照正 常情 况下 的净 值 计算规 则计 算的T 日银 华H 股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b.K+1 日( 含该 日) 起, 若 T 日银 华 H 股 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高 于 0.2000 元,即 ,则 超过 0.2000 元的 部分 必须优 先用 于弥 补银 华 H 股 A 份额 的应 得收 益 , 以 使得 银华 H 股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等于 银 华H 股A 份 额在 K-1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加 上银 华 H 股A 份额自 K 日 ( 含该 日 ) 以来在 正常 情况 下的 约定 累计应 得收 益。 即 其中:N 为 定期 折算 期间 的实际 天数 ; t=min{ 自定 期折 算期 间首 日至 T 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T 日 ,自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基 准日的 次日 至T 日} ;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T 日 每份 银 华 H 股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第i 期 定期 折算 期间 银 华 H 股 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 为当期 银 华 H 股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min{ 第i 期定 期折 算期 间 自首日 至期 末, 第 i 期定 期折算 期间 自不 定期 份额 折算基 准日至 期末 , 第1 期 定期 折算期 间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期 末} j,j+1, ?,m 为m-j 个连 续 未发生 定期 折算 期间 ,m-j ∈[1,+ ∞); 为按照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规则 计算 的 T 日银 华H 股 A 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银华 H 股份 额、 银 华 H 股 A 份 额和 银 华 H 股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 到 小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 金的募 集 (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试行办 法》 、《通 知》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经中 国证 监会2013 年11 月7日证 监许 可【2013 】1433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 上市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 始 面值 为人民 币1.00 元 ,按 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发 售。 (七) 募集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 “ 二十 四、 相关 服务 机构” 或相 关业 务公 告)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公开 发售 。 场内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具 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经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会员单 位发 售 (具 体名 单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二十 四、相 关服务 机构 ” 或相 关业务 公告 ,投资 人也可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网站查 询)。 本基金 认 购 期结 束前 获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 会员 单位也 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尚 未 取得相 应业 务资 格, 但属 于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机 构 , 可 在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 理投 资 人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银 华H 股A份额 和银 华H股B份 额的 上 市交易 。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实 现基 金份 额在 两个登 记系 统之 间的 转换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八) 募集 期限















































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自2014 年3 月10 日至2014年3月26 日 进行 发售 。 如果在 此期 间届 满时 未达 到本招 募 说明书 “ 九、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 第 (一) 条规 定的 基金备 案条 件, 基 金可 在 募集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根 据基金 销售 情况 , 在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情况 下, 在募集 期限 内 适 当延长 或缩 短基 金发 售时 间,并 及时 公告 。 (九) 募集 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十) 募集 目标 本基金 募集 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亿 份,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亿元 人民 币。 在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批 准的 外汇额 度范 围内 , 本 基金 不设募 集上 限。 募集 期内 超过募 集目 标上限 时采 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进 行确 认 , 具 体办 法参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 的外汇 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并 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十一 )投 资人 对基 金份 额的认 购 1.认购 时间 安排 :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2014 年3 月10日至2014 年3月26 日 。 如遇突 发事 件 , 发售 时间 可适当 调 整。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 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没 有明 确规定 ,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 自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办 理时 间。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与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如果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金 合同经 备案 后生效 。 如果 未达到 前述 条件 , 基 金可 在上述 定明 的期限 内继 续销 售, 直到 达到条 件并 经 备 案后宣 布基 金合 同生 效。 具体发 售方 案以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为 准 , 请 基金 投资 人就发 售和 购买 事宜 仔细 阅读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认购 原则 : (1)基金 场外认 购采 用“金 额认购, 份额 确认” 的方 式,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 份 额确认 ”的 方式 ; (2)投 资人 认购 前,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投资 人在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 销,认 购 费率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4)认 购期 间单 个投 资人 的 累计认 购规 模没 有上 限限 制; (5)销售 网点( 包括 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 、网上 直销 交易系统 和代 销机构 的代 销网点 ) 受理认 购申 请并 不表 示对 该申请 已经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代 表销 售网 点确 实收 到了认 购 申 请 。















































招募说明书 44 3. 认购 限额 :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采用 份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 单位进 行场 内认 购时 , 投 资人以 份额 申请 , 单 笔最 低认购 份额 为50,000 份, 超过50,000 份的 应为1,000 份 的整数 倍,且 每笔认购 最大不 超过99,999,000 份 基金 份额。 本基金 发售期间 对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最高 累计认 购份 额不 设限 制。 本基金 场外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的 方式 。 在本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及网 上直 销交易 系 统进行场 外认 购时, 投资 人以金额 申请 ,每个 基金 账户首笔 认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每笔 追加 认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直 销机构 或各代销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 其业 务规定 为准 。 本 基金 发售 期间对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最高 累计 认购 金额不 设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本基金 认购 和追 加认 购的 最低金 额。 4. 投资 人认 购应 提交 的文 件和办 理的 手续 : 投资人 办理 场内 认购 时, 需具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已 有深圳 证券 账户 的投 资人 可直接 认购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 尚无 深圳 证券账 户的 投资 人可 通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的 开户 代理 机构 开立 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 开放 式基金账 户。 其中 : 已 通过 场外 销 售机构 办理 过开 放式 基金 账户注 册或 注册 确认 手续 的投资 人 , 可 直 接办理 本基 金场 外认 购业 务; 已 有深 圳证 券账 户的 投资人 , 可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以 其深 圳证 券账户 申请 注册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 尚无 深圳证 券账 户的投 资人 , 可直接 申请 账户开 户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将 为 其 配 发深 圳 基 金 账户 , 同 时 将 该账 户 注 册 为开 放 式 基 金账 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 文件 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或各代 销机构 相关 业务 办理 规则 。 (十二 )基 金的 面值 、认 购价格 和认 购费 用 1. 基金 的面 值: 基金 份额 初始发 售面 值为1.00 元人 民币 2. 认购 价格 :每 份基 金份 额1.00 元人 民币 3. 认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 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场外 认购费率 认 购 金 额 (M , 含 认 购 费) 认购费 率 特定认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0% 0.3%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6% 0.18%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4% 0.12%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招募说明书 45 1,000 元/ 笔 / 笔 场内 认购费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场 外 认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认 购费率 。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提 出认 购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 人承担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认 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发售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发 售期 间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 会 计师 费 和律师 费等 各项 费用 , 不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投 资 人 多 次认购 时, 需按单 笔认 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分 别计 算认 购费 用。 (十三 )认 购的 计算 1. 场外 认购 银华H 股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投资 人通过场 外认 购本基 金所 获得的全 部份 额将确 认为 银华H股 份 额。 本基金场 外认 购采用 金额 认购的方 式,认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基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计 算公 式为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利 息)/基 金份 额发 售 面值; 例一:某 非养老 金投 资人 在认购期 内投 资500,000 元 ,通过场 外认 购本基 金, 认购费率 为0.6% , 假 设这500,000 元 在认购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为50.00 元 , 则 其可 得到 的认 购份额 计算 方 法为: 净认购 金额 =500,000/(1 +0.6%) =497,017.89元 认购费 用=500,000 -497 ,017.89=2,982.11 元 认购份 额= (497 ,017.89+50.00 )/1.00 =497 ,067.89 份 即:该投 资人投 资500,000 元通过场 外认 购本基 金, 加上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的 利 息,基 金认 购期 结束 后, 投资人 经确 认的 银华H股 份 额为497067.89 份。 2. 场内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的 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发售 结束 后, 投资 人通过 场内 认购 本基 金所 获得的 全部 份额 将按1:1 的比例 确认 为银华H股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份额 。场 内认 购采 用份 额 认购方 法, 认购 份额 为整 数。 本基金 场内 认购 认购 金额 以及利 息折 算的 份额 计算 公式如 下: 认购金 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1 +认 购费 率) × 认购份 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金额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 购份额 +固












































招募说明书 46 定认购 费金 额) 认购费 用=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 率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 购份 额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利 息/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总 额= 认购 份额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 3. 银华H股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在 认购 期结束 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场内 初始 有效认购 的总 份额将 按照1:1 的比 例 分 离 成 预期 收 益与 风 险 不同 的 两 个份 额 类别 , 即 银华H 股A 份 额和 银 华H股B 份额 。 银 华H股A 份额和 银华H股B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银华H 股A份 额认 购份 额= 场 内认购 份额 总额 ×0.5 银华H 股B份 额认 购份 额= 场 内认购 份额 总额 ×0.5 其中, 银华H 股A 份额 与银 华H股B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均采 用截 位的 方式 , 保留 到 整 数位, 尾差 按登 记机 构相 关规则 处理 后, 所留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某 投资人 在认 购期 内投资100,000 份, 通过场 内认购本 基金 ,若深 交所 会员单 位 设定的投 资人 场内认 购费 率为1.0% ,假 定该笔 认购 产生利息20.00 元。 则认购 金额和利 息折 算得份 额为 : 认购金 额=1.00 ×(1+1.0% )×100,000 =101,000.00 元 认购费 用=1.00 ×100,000 ×1.0% =1,0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 ×100,000 =100,000.00 元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20.00/1.00 =20 份 认购份 额总 额=100,000 +20=100,020 份 经确认 的银 华H 股A份 额=100,020 ×0.5 =50,010 份 经确认 的银 华H 股B份 额=100,020 ×0.5 =50,010 份 即 : 投 资 人 场 内 认 购1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需 缴 纳101,0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0 份,则总 共可 得到100,020 份基金份 额。 基金认 购期 结束后, 投资 人经确 认的 银华H股A 份额 为50,010 份 ,银 华H 股B份 额为50,010 份。 (十四 )认 购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 认购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人应 在T+2日后(包 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售 机构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询 认购有 效性的 确认 情况 。 但 登记 机构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仅代表 确实 接受 了投 资人 的认购 申请 , 认 购申请 的成 功确 认应 以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投 资人应 在本 基金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或 以其规 定的 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最 终确 认情 况, 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 。 (十五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招募说明书 47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发售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如 基金 合同 生效, 有效 认购款 项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计 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账户 , 由利 息所 转的 份额以 基金 注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其 中, 场内 认 购 利息折 算的 份额保 留至 整数 位, 小数 点以后 的部 分 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 场外 认购 利息折 算的 份额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 归基金 所有 。 (十六 )募 集资 金的 管理 本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集 账户 , 不得动 用 。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 登记 机构 计算 投资 人认购 应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日内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认购 款项 的验 资。















































招募说明书 48 九 、基 金合同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起3个 月内 ,基 金募 集 金额不 少于2亿 人民 币或 等 值货币, 并且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人 数不少于200人 的条 件下, 基金募集 期届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决定 停止基 金发 售, 且基 金募 集达到 基金 备案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募 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 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 验资报 告之日 起10 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告 ,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自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 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 以公告。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续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工 作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会报 告 , 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的 原因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49 十 、银 华 H 股 A 份 额 与 银华 H 股 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银华H股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份额 上市 交易。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H股A 份额 与银 华H股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六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在 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份 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银华H 股份额 所分 离的银 华H股A份 额与 银华H股B份 额以不 同的交 易代码 上市 交易, 两 类基金 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交易 日两 类基金 份额 的净 值; 2. 银华H 股A份额 与银 华H 股B份额实 行价格 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 比例 为10% ,自上 市首日 起实行 ; 3. 银华H股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100 份或其 整数 倍; 4. 银华H股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 位为0.001 元人 民币 ; 5. 银华H 股A份 额与银 华H 股B 份额 上市交 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规 则》 及《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等相 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银华H 股A份 额与 银华H股B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银华H 股A份 额与 银华H股B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银华H 股A份 额与 银华H股B 份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 基金法 》 相关规 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 的银 华H 股A份 额、 银华H 股B份 额不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人 可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两种方 式对 银华H股 份额 进 行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办 理银 华H 股份 额场 内申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具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且具有 场 内基金 申购 赎回 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人 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银 华H股 份额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 投资人办 理银 华H 股份 额场 外申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 场外代 销 机构。 投资人 需使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 账户办 理银 华H股份 额场 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应 当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机 构办 理银华H 股份额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营 业场所 或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场内、 场 外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银华H 股份 额的申 购和赎 回。 本基 金场 内、 场外 代 销机构 名单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 投 资人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 办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二) 基金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及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香 港交 易所 的共 同交 易日。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 场 内 申购 、 赎 回业 务办理 时间 为深交 所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时 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3个月 内开 始办理申 购,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招募说明书 51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 过3个月 内开 始办理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的 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银 华H 股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 者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银华H 股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银 华H 股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银华H股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银华H股 份 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银华H股 份额 采用 金额 申 购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 即 申购以 金额 申请 , 赎 回以 份额申 请;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银华H股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份额 登记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份额 登记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 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投资 人办 理场 外申 购、 赎回应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 赎 回 应使用 深圳 证券账 户; 6. 投资人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银 华H股 份额的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时, 需 遵守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务 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按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在未来 条件 成熟 时, 在不 影响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可 增减人 民币 和外币 基金 份额 类别 , 该 事项无 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过; 如本 基金 增减 人民 币 和外 币基 金份额 类别 , 基 金管 理人 应确定 申购 赎回 原则 、 程 序、 费 用等 业务 规则 由并 提前公 告。 在未 来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可 以开通 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的 转换 , 具 体规 则详 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相关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招募说明书 52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开放 时间 结束前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并 在T+1 日内 对该申 请的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应在T+2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赎 回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接 受投 资人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T +10个工 作日内 (包 括该 日)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 通过 场内申 购时 ,单笔申 购最 低金额 为50,000 元人 民币。 场外 办理银 华H股份 额申购 时 , 代 销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及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每个基 金账 户首 笔申 购和 追加申 购的 每 笔金额 不得 低于 人民 币1,000 元。 直销机 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或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其业 务规 定为 准。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银 华H股份 额场外 赎回时 ,每 笔赎回申 请的 最低份 额为500 份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银 华H 股份 额场 内赎 回 时, 每 笔赎 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为500 份基 金份额 ,同 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整 数份 额, 且单 笔赎 回最多 不超 过99,999,999 份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将 其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但 某笔赎 回业 务申 请导 致单 个交易 账 户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500 份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额 必须一 同赎 回。 3. 投 资人 将场 外申 购的 银 华H股 份额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 收益转 为基 金份 额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4.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投 资人 累计持 有的 银华H股 份额 上 限进行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及其 用途















































招募说明书 53 1. 申购 费率 基金场 内和 场外 的申 购费 率相同 , 最高 为1.2% , 且 随申购 金额 的 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及 网 上 直 销交 易 系 统 申 购的 养 老 金 客户 与 除 此 之 外的 其 他 投 资人 实 施 差 别的 申购费 率。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 0.24%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按笔固 定收 取 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赎 回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 的其 他 投 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赎 回费 率。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的 特定 赎回 费率 如下 所示: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0.125 %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除前述 养老 金客 户所 适用 的特定 赎回 费率 外, 本基 金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本基 金的 场内 赎回 费率为 固定 赎回 费率0.5% , 不按 份额 持有 时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 率。 具 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1 年 0.5 % 1 年≤Y<2 年 0.2 % Y≥2 年 0















































招募说明书 54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固定赎回费率 0.5% ,不按 份额持有时间分段 设置赎 回费 率。 注 :1 年指365 天 ,2 年指730 天。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在投 资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投 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提 出申购申 请并 成功确 认的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结算 等 各项 费用。 5.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定 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费 全额 归 入基金 财产 ; 对非 养老 金客 户收取 的赎 回费 扣除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 金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25%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费率 或 计算方 式如 发生 变更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8. 银华H股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币 种为 人民 币,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情况下 ,接 受其 它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并 提前 公告 。 9. 未来 条件 成熟 时, 本基 金将增 加外 币申 购赎 回方 式, 以 便更 好地 满足 持有 外币资 产的 投资 人 的需 求。 本项 调整 不需召 开持 有大 会表 决。 对非养 老金 客户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费用 管理 规定 》 履 行 必要程 序后征 收短期 赎回 费,且 无需召 开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场 外持有 基金 份额期 限少于7 日、30 日的 基金 份额 的短 期交易 收取 短期 交易 赎回 费, 并 对基 金份 额所 收取 的短期 交易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标准 将在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书 》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披露 。 (八)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本基 金银 华H 股份 额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 银华H 股份 额的 申购 金额 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招募说明书 55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内申购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留 至整 数位, 小数 点以后的 部分 舍去, 不足1 份额对 应 的申购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账 户。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一: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申 购银华H股 份额 的计 算 某投资人 投资60,000 元通 过场内申 购银 华H股份 额, 其对应的 场内 申购费 率为1.2%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H股 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 额=59,288.54/1.060 =55,932 份( 截位 保留 至整数 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0 元从 场 内 申 购 银 华H 股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 华H 股 份 额净 值 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932 份银 华H 股份 额。 例二: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申 购银华H股 份额 的计 算 某非养老 金投 资人投 资60,000 元通 过场外 申购 银华H 股份额, 其对 应的场 外申 购费率 为 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银华H 股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 额=59,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0 元从 场 外 申 购 银 华H 股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银 华H 股 份 额净 值 为 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55,932.58 份银 华H 股 份额 。 2. 本基 金银 华H 股份 额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 银华H 股份 额赎 回采 用 “ 份 额赎回 ” 方式 , 赎 回价 格 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 算,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回金 额均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额 ,赎回 金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数 点后2 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三: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赎 回银华H股份 额 的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某投资人 从深交 所场 内赎 回银华H 股份额10,000 份, 赎回费率 为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 :















































招募说明书 56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银 华H 股份 额10,000 份 , 假设 赎回 当日 银华H 股份 额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11,422.60元。 例四: 投资 人通 过场 外赎 回银华H股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某非养老 金投 资人从 场外 赎回银华H股份 额10,000 份 ,持有时 间为 一年三 个月 ,对应 的 赎回费 率为0.2%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 某 投资 人持 有10,000 份银华H 股 份额 一年 三个 月 后从场 外赎 回, 假设 赎回 当日银 华H 股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 额为11,457.04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 中 国证监 会 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4位 ,小 数 点后第5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九)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投资人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投资人T日申 购基金 成功 后,基金 登记 机构在T +1 日为投资 人 增 加权益 并办 理登记 手 续,投 资 人 自T +2日 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投资 人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 后,登 记 机 构在T+1 日为 投资人 办理 相应 的登 记结 算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结 算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时。 5. 因基 金收 益分 配、 基金 投资组 合内 某个 或某 些证 券进行 权益 分派 等原 因, 使基金 管理












































招募说明书 57 人认为 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7.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等异 常情 况发生 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 场香 港的证券市场或外汇 市 场休 市 时 或 本 基 金 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 重 要部分 发生 暂停 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件 , 继续 接受 申购 可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时 。 9.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额 数量达 到了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上 限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国家 外 汇局的 审批 及市 场情 况进 行调整 )。 10.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除第4 项外的 其他 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 理 。 (十一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 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 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接 受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 场香 港的证券市场或外汇 市场 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 中的 重要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或 非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原 因出现 交收 迟延 等其 他重 大事件 ,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延 期支 付的 , 赎回价 格为 赎回 申请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 若连 续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对 于场内 赎回 部分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赎 回申 请将 不会 延至下 一开 放日 而自动 撤销 。 (十二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招募说明书 58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银华H 股 份 额 单 个开 放 日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回 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 包括银 华H 股份 额、 银 华H 股A份 额和 银华H 股B 份额) 的10% , 即 认为 是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包括 银华H股 份额、 银华H 股A份 额和银 华H股B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但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 届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 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本 招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在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管 理人 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招募说明书 59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两 个月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调整 刊登 公告 的频 率。暂 停结 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四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五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 金的 转托 管 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 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 场 外认 购或申 购的 银华H股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的 银华H 股份额 及上市 交易买 入的银华H 股A份 额 、银 华H股B 份 额 登 记在 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 统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深圳 证 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场 内银 华H 股份 额 可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但 不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银华H 股A份 额和 银华H股B 份额在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能 直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1:1 比例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H 股份 额后 再申 请场内 赎回 。 (3)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中的场 外银 华H 股份 额既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外 赎回 , 也 可以在 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后通 过跨 系统 转 托管 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 经 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进 行申 请 按1:1 比例 分离 为银 华H股A 份额和 银华H股B 份额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招募说明书 60 2.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银 华H 股份 额 赎回业 务 的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 有银 华H 股份 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银 华H 股 份额场 内 赎回或 银华H股A 份额 和银 华H股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交易 单元 ) 时 , 须 办理已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H股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2) 银华H股 份额 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及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七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但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八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 按照我 国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章以 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来 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有 权机 关作 出决定 之前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收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 被冻 结 基 金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招募说明书 61 十 二、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含境外 投资 顾问 收取 的费 用;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外 托管 代理 行收 取的 费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仲裁 费等 法律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用 ; 10.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1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 关 费用; 12.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径 进 行 资金支 付,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8%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5个 工作 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基 金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金 划拨指 令 。 若 遇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用 自动 扣 划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标 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 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 所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其 中,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的 许可 使用 固定费 是为 获 取使用 指数 开发 基金 的权 利而支 付的 费用 ,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按 每季 金 额在25,000 港 币与 参考下 列公 式逐日 累 计计 算的金 额中 孰 高者计 。 计算方 法如 下: 在每个 自然 日: H =E×A÷ 当年 实际 天数 H 为每 个自 然日 应计 提的 指 数使用 费, 币种 为人 民币 A 等于0.04% ,为 “恒 生中 国企业 指数 ”指 数许 可使 用费的 费率 E 为前 一自 然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提 , 按季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指数 使用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度首 日起15个 自然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指 数 使用 许 可 协 议 所规 定 的 方 式支 付 给 标 的 指数 许 可 方 。若 遇 法 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支 付日 期顺 延。 如果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的计 算方法 和费 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 计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按 照 《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进行公 告。 4. 其他 基金 费用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况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金 托 管 费 率。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对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 准确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招募说明书 63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三 、 基金的 份额 配对转换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银华H 股A份 额 、 银华H股B 份额的 存续 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一) 份额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 的银华H 股份 额与银 华H股A 份 额、 银华H股B份 额之间 的 配对转 换, 包括 以下 两种 方式的 配对 转换 : 1. 分拆 分 拆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将其 持 有 的 每2 份银 华H 股 份额 的 场 内 份 额申 请 转 换 成1份银华H 股A份 额与1 份银 华H 股B份 额的行 为。 2. 合并 合并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1份 银华H 股A份 额与1份 银华H 股B份额 申请 转换成2 份银华H股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的行为 。 (二)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 机构见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信息 披露 或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换 自银华H股A 份额、 银华H股B份额 上市 交易后 不超过6 个月 的时间 内开始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具体 日期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理时 间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公告 。 (四)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申请 分拆 为银 华H 股A份 额和银 华H 股B份 额的 银华H 股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 偶数。 3. 申请 合并为 银华H 股份额 的银华H 股A份 额与银 华H股B份额必 须同时 配对 申请, 且基金 份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 等。 4. 银华H股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 如需申 请进 行分 拆 , 须 跨系 统转托 管为 银华H股 份额 的 场内份 额后方 可进 行。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 情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在 正式 实施前2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65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七)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人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 一定的 佣 金,具 体见 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公 告。















































招募说明书 66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根据投 资所 在地 规定 及境 外托管 人的 相关 要求 ,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可 以以基 金名 义或托 管人 名义 开立 证券 账户和 现金 账户 , 保证 上述 账户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 托管人 的财 产 独立,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及 境外托 管人 的其 他托 管账 户相独 立。 基金 财产 中的 现金于 存入 现金 账户时 即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无 担保 的等 额债务 , 除 非适 用的 法律 法规及 撤销 或清 盘程序 明文 禁止 该等 现金 归入清 算财 产外 , 该 等现 金归入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的清 算财 产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本合 同的 约定 。 (四) 基金 财产 的 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和/ 或境 外托管 人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 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费 用。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 相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试 行办 法》 和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 因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招募说明书 67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交 易所 共同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每个 开放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开放 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T 日 收市后 完成 当日 估值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等) , 以其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招募说明书 68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存托 凭证 估值 方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金 估值 方法 (1)上 市流通 的基金 按估 值日其所 在证 券交易 所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其他 基金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 (3)若 基金价 格无法 通过 公开信息 取得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从其 经纪商 处取 得,并 通 过书面 方式 及时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6. 如有 确 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汇率 本基金 外币 资产 价值 计算 中, 所 涉及 人民 币对 港币、 美元的 汇率 应当 以基 金估 值日中 国 人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为准 。 涉 及到其 它币 种与 人民 币之 间的汇 率, 采用 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 最近时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 提 供的其 它币 种与 美元 的中 间价套 算。 8. 税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 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调整 日或 实际支 付日 进行 相应 的估 值调整 。 境外托 管银 行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 基金 在海外 税务 的申 报 、 缴 纳及 索取税 收 返还等 相关 工作 。


基金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 履 行纳 税义 务。 基 金管理 人 对最终 税务 的处 理的 真实 准确负 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中国 法律法 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除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疏 忽、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金 在税 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外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9.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款 第1 -8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












































招募说明书 69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款 第1 -8项 规定的 方法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 错 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1. 差错 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机构 、 或 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自 身的 原因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并承 担相 关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因不 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 负有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2. 差错 处理 原 则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基 金投 资人造 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协商 共同承 担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 向过 错人追 偿 , 基 金 合同的 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定 处理 。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的 损失 由差 错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 小于基金 份额 净值0.5% 时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在 发 现日对 账务 进行 更正 调整 ,不做 追溯 处理 。















































招募说明书 70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其 中 错误偏 差达 到银 华H 股份 额 、 银华H 股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份额 任一 类别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达 到或超 过银 华 H股份 额、 银 华H 股A份 额与 银华H 股B份 额任 一类 别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并 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5.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上 述估 值方 法的 第9 项 进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对于 因税收 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 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全 球投 资涉 及不 同市 场 及时区,由 于时 差、 通 讯或 其他非 可控 的客 观原 因, 在本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的 时 间点 前 无 法 确认 的 交 易 , 导致 的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影 响,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招募说明书 71 (4)由于 不可抗 力原 因,或 由于各家 数据 服务机 构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本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本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招募说明书 72 十 六、 交易的 清算 与交割 (一) 交易 的清 算与 交割 应依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试 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执行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投资 顾问 的指 令 及 时办理 基金 投 资的清 算、 交割 事宜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其有 充足 的资金 (或 证券 )可 用于 清算与 交割 。 (二) 基金 托管 人可 将基 金买卖 证券 的清 算交 收、 资金汇 划及 交易 过户 记录 获取等 职责 委托境 外托 管人 处理 。 (三) 境外 托管 人根 据投 资地交 易规 则准 确及 时办 理结算 。 除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托 管人 故意不 当行 为 、 欺诈 、 疏 忽或者 违约 之外 , 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托管 人不 承担 其以符 合法 律法 规、 相关 投资 产品 的条 款条 件及有 关市 场规 则的 方式 在收到 对手 方的 对价 之前 交付金 融资 产 或者支 付资 金的 风险 损失 。 基金 托管 人或 境外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的要 求下 , 应协 助基 金管 理人 提 起法 律诉 讼或 对责 任方采 取类 似措 施以 追究 责任。 (四) 对于 未成 功交 割的 结算指 令以 及特 殊情 况下 的延迟 交收 , 基 金托 管人 或境外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以便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共 同联 系解 决。 (五)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成 交回 报或 清算交 割指 令进 行相 应的 会计记 录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其 境 外 托 管行 可 根 据 实 际交 割 情 况 调整 按 基 金 管 理人 发 送 的 指令 所 作 出 的会 计记录 , 基 金托 管人 应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此种 调整 所发生 的任 何支 出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协调 解决。 (六 ) 由 于全 球投资 涉及 不同投 资市 场和 结算 规则 , 对 于非 因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及 其委 托代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延 迟交 收等 情况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但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措施 降低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在存续 期内, 本基金 (包 括银华H 股份额 、银 华H股A 份额、 银华H股B 份额 )不 进行收 益 分配。 十 八、 基金份 额折 算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招募说明书 73 在银 华H 股A 份 额 、 银 华H 股份 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工 作 日, 本基 金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 金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 第 一个 定期折 算期 间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之后 最近 一个 11 月 30 日 ,第 二个 及之 后的定 期折 算期 间 指 每个 会计年 度的 12 月1 日 至下 一会 计年 度 的11 月 30 日。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 工作日 。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H 股 A 份 额、 银华 H 股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若本 基金 成立 于 12 月份 ,则 基金 成 立当年 不进 行定 期折 算)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银华 H 股 A 份 额和 银华 H 股 B 份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 四、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 则” 进行 净值 计算 , 对 银 华 H 股 A 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2 份银 华 H 股 份额 将按1 份银 华H 股A 份额 获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新增 折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银 华 H 股 A 份额 和银 华 H 股 B 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持 1:1 的比例 。 对于银 华 H 股 A 份 额期 末 的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银 华 H 股 A 份 额每 个定 期折 算 期间期 末 即 11 月 30 日 份额 净值 超 出 1.0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 为场内 银华 H 股份 额分 配 给银华 H 股 A 份额持 有人 。 银华H 股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 每 2 份银华 H 股份 额将 按1 份银 华H 股A 份 额获 得 新增银 华H 股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场 外银 华 H 股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 新增场 外银 华H 股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内银 华 H 股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 获得新 增场 内银 华H 股份 额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银华H 股A 份 额和 银华 H 股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12 月第 一个 工作日 为基 金定 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 本基 金将 对银 华 H 股 A 份额和 银 华H 股 份额 进行 应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个会 计年度12 月第 一个 工作日 进行 银华H 股A 份 额上一 定期 折算 期间 应得 收益的 定 期份额 折算 时, 以下 公式 中每份 银 华 H 股A 份 额期 末资产 净值 等于 当期 定期 折算期 末 11 月 30 日 的银 华H 股A 份额 每 份资产 净值 。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1) 银华H 股A 份额















































招募说明书 74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 华 H 股A 份额 的份 额数=定 期份 额 折算前 银 华 H 股A 份 额的 份额数 ? ? H H H H - H -1.0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H 股A 份额 持有 人新增 的场 内银 华 H 股份 额的份 额数= ? ? H H -1.0000 H NUM NAV ? 前 后 银 华 股A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银 华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银 华 H 股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1.0000 H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银 华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H 股份额 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份额 的份 额数 H NUM 前 银 华 股A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 A 份 额的 份额 数 (2) 银华H 股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银 华H 股 B 份 额净值 及其 份额 数。 (3) 银华H 股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 华H 股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银 华H 股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期 份 额折算 前 银华H 股份 额的 份额 数+ 银华 H 股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银华 H 股份 额的 份额 数 ? ? H H H H - H -1.0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 H H ( -1.0000) H 0.5 NUM NAV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银 华 股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银 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H -1.0000 HA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每 份 银 华 股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0.5】 其中: H NAV 后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H 股份额 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募说明书 75 例一、 假设 本基 金成 立后 第 3 个 会计 年度 12 月 第一 个工作 日为 定期 份额 折算 基准日 , 银华 H 股 A 份额 、 银华 H 股 B 份额 、银 华 H 股 场外 份额 及银 华 H 股 场内 份 额 的规 模依 次 为 5 亿份、5 亿 份、10 亿 份和 10 亿份 ,银华 H 股 A 份额 期末 份额 净值为 1.0700 元, 定期 份额折 算后 银 华 H 股份 额 净值 为 0.9930 元, 则, 折算后 : 银华 H 股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1.0700-1.0000 ) /0.9930=0.070493454 ; 银华 H 股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0.5* (1.0700-1.0000)/0.9930=0.035246727 。 本基金 折算 后 , 银 华 H 股 A 份额 5 亿份 , 同时 ,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 H 股份额 数=500,000, 000 ×0.070493454=35,246,727 份; 银华 H 股 B 份额 5 亿 份; 银华 H 股场 外份 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00 份; 银华 H 股场 内份 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 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银华H 股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和 银 华H 股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 人 网站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某 一定期折算期 间最后一个 工作日发生基 金合同约定 的本基金不定 期份额折算 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 根 据具 体情 况选 择按照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或者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 算。 若发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极 端情况 ,且 银 华 H 股 A 份 额与基 金资 产净 值同 涨同 跌期间 包 含了 11 月30 日 的, 则本 基金不 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 即本 基金 不对 极端 情况 发生日 所在 定期 折算期 间( 以下 简称 “当 期” ) 的银 华H 股 A 份额 和 银华 H 股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 益的定 期份 额 折算。















































招募说明书 76 银华 H 股 A 份 额和 银华 H 股份额 的当 期应 得收 益将 递延至 下一 期定 期折 算期 间。计 算 银华H 股A 份 额累 计应 得收 益所适 用的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为 极端 情况 发生 日所 在定期 折算 期 间的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 本基金 还将 在银 华 H 股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0 元及 以上时 进行 份额 折算 。 当银 华H 股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 到 1.5000 元及 以 上,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进行 份 额折算 。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银华H 股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 到 1.5000 元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折算 基 准日。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H 股 A 份 额、 银华 H 股 B 份额 和银 华 H 股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银 华H 股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 到 1.5000 元后 , 本基金 将分 别对 银 华 H 股A 份额 、 银华H 股B 份额 和银 华 H 股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将 确保 银 华H 股A 份额 和 银华H 股B 份额 的比 例 为1:1, 份 额折 算后 银华H 股A 份额、 银 华H 股B 份 额和 银华 H 股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银 华H 股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达 到 1.5000 元后, 银 华H 股A 份额 、 银 华H 股B 份 额、 银 华H 股 份额 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下 公 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银华H 股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A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H 股 A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等 ; ②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 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H 股 A 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及 新增场 内银 华H 股份 额的 资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③银 华 H 股 A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即超 出 1 元 以上 的 净值部 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银 华H 股 份额 ,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H 股A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银 华H 股 A 份 额与 新增 场内 银华 H 股份 额。















































招募说明书 77 HH NUM NUM ? 后 前 银 华 股A 份 额 银 华 股A 份 额 银华 H 股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H 股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H H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银 华 股A 份 额 前 银 华 股A 份 额 【银 华H 股A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场内 银 华 H 股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银 华 股A 份 额 】 其中: H NUM 前 银 华 股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 A 份额的 份额 数 H NUM 后 银 华 股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H 股 A 份额的 份额 数 H NAV 前 银 华 股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 A 份额净 值 (2) 银华H 股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银华H 股A 份额与 银 华H 股 B 份额 的 份额数 保 持1:1 配比 ; ②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H 股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H 股B 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及 新增场 内银 华H 股份 额的 资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③ 银华 H 股B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 即 超 出 1 元 以上 的 净值部 分 全部折 算为 场内 银 华H 股 份额 ,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H 股B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银 华H 股 B 份 额与 新增 场内 银华 H 股份 额。 HH NUM NUM ? 后 前 银 华 股B 份 额 银 华 股B 份 额 银华H 股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银华 H 股份 额 的 份额数= ? ? H H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银 华 股B 份 额 前 银 华 股B 份 额 【银华H 股B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银华H 股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银 华 股B 份 额 】 其中:


H NUM 后 银 华 股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H 股 B 份额的 份额 数 H NUM 后 银 华 股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H 股 A 份额的 份额 数















































招募说明书 78 H NUM 前 银 华 股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 B 份额的 份额 数 H NAV 前 银 华 股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 B 份额净 值 (3) 银华H 股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 H 股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银华 H 股 份额 ,场 内银 华 H 股份 额 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场内 银 华H 股 份额 。 ? ? H HH -1.0000 1.0000 NAV NUM NUM ??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银 华H 股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 H 股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 ? H -1.0000 1.0000 NAV 前 银华 股份额 】 其中: H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H 股份 额的新 增份 额数 H NAV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份 额净值 H NUM 前 银 华 股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H 股份 额的份 额数 例二 、 某 三位 投资人 分别 持有银华H 股份 额 、 银华H 股A份 额、 银华H股B 份额 各10,000 份, 在本基 金的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日, 三 类份 额的 折 算比 例 如下 表所示 , 折算 后, 银华H股 份额 、 银华H 股A份 额、 银华H 股B 份额三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均 调整为1.0000元。 新增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金份额数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数 银华 H 股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H 股份额 +5,000 份新增银华H 股份额 银华 H 股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H 股A 份额 +300 份新增银华H 股 份额 银华 H 股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H 股B 份额 +9,700 份新增银华H 股份额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金 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相关 业务 规定 暂停 银华H 股A 份额 与银 华H 股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和 银 华H 股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招募说明书 79 (5)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部分 所 涉及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保留 位 数均 以其 业务 公告 为准 。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如 果基 金募 集所在 的 会计年 度 , 基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 可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 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招募说明书 80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试 行办 法》 、 《 通知》 等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可以 人民 币、 美元 等主要 外汇 币种 计算 并披 露净值 及相 关信 息。 涉及 币种之 间转 换的, 应当 披露 汇率 数据 来源, 并保 持一 致性 。 如 果出现 改变 , 应 当予 以披 露并说 明改 变的 理由 。 人 民币 对主 要外 汇的 即期汇 率应 当以 报告 期末 最后一 个估 值日 中国 人民 银行或 其授 权 机构公 布的 人民 币汇 率中 间价为 准。 本基金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 币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按 照《基 金法 》、《信 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编制 并在基 金份 额发售的3 日前 ,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 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截 止日 为每6个 月 的最后1日。















































招募说明书 81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 金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后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银华H股 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 值 ,以 及银 华H 股A份 额和 银华H 股B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六) 银华H股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银 华H股份 额 申购 、 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 银华H股A 份额 和银 华H股B 份额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前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 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90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招募说明书 82 4.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2 个月 的,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第 二个 工作 日 ,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式 。 6.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更 换或 撤消 境外 托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 问;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基 金更 换登 记机 构; 21.银华H股 份额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银华H股 份额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银华H股 份额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招募说明书 83 24.银华H股 份额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5.银华H股 份额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6.基 金份 额的 拆分 ; 27.本 基金 接受 其它 币种 的 申购、 赎回 ; 28.银华H股A份 额、 银华H 股B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 市或终 止上 市; 29.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30.本 基金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31.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份额 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32.本 基金 实施 基金 份额 折 算; 3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十)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召 集 人 应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召 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十二 )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临 时公 告、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 地、 基金 托管人 所在 地、 有关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 , 供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招募说明书 84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 在6 个 月内 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 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招募说明书 85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一 。 中 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建设 银行 于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 立, 承继了 原中 国建设银 行的 商业银行 业务 及相关 的资 产和负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 :939) 于2005 年10 月27日 在香 港联合交 易所 主板上 市, 是中国四 大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2006 年9月11 日,中 国建设 银行又 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指 数。2007 年9月25 日 中国建 设银行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 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银 行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 元,较 上年末 增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65% 。 年化 资产 回报率为1.66% ,年 化加权 净资产收 益率为23.90% 。 利息净收 入1,876.60 亿元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0.59% 。 净 利差 为2.54% , 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分 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建设 银行 在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个 分支 机构, 并在香港 、新 加坡、 法兰 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亚 洲、建 行伦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全 资子公 司, 海外机 构已 覆 盖到全 球14 个国 家和 地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












































招募说明书 87 基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 中国 建设 银行 筹建 、 设 立村镇 银行27家 , 拥 有建 信基金 、 建 信租 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 中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 多家 子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 一体 化全面 金融 服 务能力 进一 步增 强。





2013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 现, 得到 市场与 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 获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 个重 要奖 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2013 年 “ 世界 银行1000强排 名” 中 位列第5, 较 上年 上 升1位; 在美 国 《财 富》 世 界500 强排 名 第50 位, 较上 年上升27位; 在美国《 福布 斯》2013 年 全球2000 强上 市企业 排行 榜中位列 全球 第2 ,较 上年 提升11位 。此 外, 本 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要 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理 、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人银 行、 现金 管理、 托管 、投 行、 投资 者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 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稽 核处 、 涉外 资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25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 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 中 国 建设 银行 已 托 管311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招募说明书 88 中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 全球托 管人 》 评 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 杂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 并 获 和讯网2011 年度 和2012 年 度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 观察》2012 年度 “最 佳基 金托管 银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 ,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 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招募说明书 89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 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招募说明书 90 二 十三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 一)境 外托 管人 的基 本情 况 名称: 摩根 大通 银行 香港 分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 ,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为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在香 港注 册 的分支 机构 。 摩根大 通银 行( 以下 或简 称摩根 大通 ) : 注册地 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 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1799 年 实收资 本( 截 止2012 年9 月末) :17.85 亿美 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截 止 2012 年年末 ) :18.8 万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3 (高级 信用 债券 ) 作 为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摩根 大通 拥有 2.1 万亿美 元资 产, 在超 过 60 个国家 经 营。 在 投资 银行 业务 、 消 费者金 融服 务、 小企 业和 商业银 行业 务、 金融 交易 处理、 资产 管理 和私募 股权 投资 基金 等方 面,摩 根大 通均 为业 界领 导者。


摩根大通自 1946 年 开 始为 其 美 国 客 户 提 供 托 管 服务 。 之 后 为 响 应 客 户 投 资海 外 的 要 求, 该 公司 在1974 年率 先 开展了 一种 综合 性的 服务 率先全 球托 管。 此后, 摩 根大通 继续 扩 展服务 , 以满 足不断 变化 的客户 需要 。 通过提 供优 质服务 和创 新的 产品 , 摩 根大通 始终 保 持 其领先 地位 。


如今, 作为 全球 托管 行业 的领先 者, 摩根 大通 托管 资产 达18.8 万 亿美 元, 为 全世界 最 大的机 构投 资者 提供 创新 的托管 、 基 金会 计和 服务 以及证 券服 务。 摩根 大通 是一家 真正 的全 球机构 , 在 超过60 个国 家 有实体 运作 。 与 很多 竞争 对手不 同之 处在 于, 摩根 大通还 可为 客 户提供 顶级 投资 银行 在市 场领先 的服 务 , 包括 外汇 交易 、 全 球期 货与期 权清 算、 股权 及股 权 挂钩产 品以 及固 定收 益投 资的交 易与 研究 。 同 时, 在 资产负 债表 内和 表外 的现 金和流 动性 方 面,我 们也 有很 强的 解决 方案能 力。


此外, 摩根 大通 还是 亚太 地区全 球托 管的 先行 者之 一, 其 历史 可以 追溯 到 1974 年, 在 亚太地 区 15 个国家/ 地区 均有客户 :日 本、澳 大利 亚、文莱 、中 国、香 港、 印度、马 来西 亚、新 西兰 、新 加坡 、韩 国、台 湾、 菲律 宾、 泰国 、东帝 汶和 越南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 、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 、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或 基金 托 管人, 确保 基金 及时 收取 所有应 得 收入。 3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招募说明书 91 二 十四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 城C2办 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 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电话:0755-83515002 传真: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 艳艳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 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认可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场 内会 员单 位。 (具 体 名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3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招募说明书 92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80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6)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8)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路12号 中民时 代广 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9) 东莞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1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招募说明书 93 11)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路181 号 商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4)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1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1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8)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94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19)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2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21) 太平洋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青 年路389 号 志远大 厦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陈征 客服电 话 0871-68885858-8152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2)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23)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2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2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招募说明书 95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 95532 2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2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2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29)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30)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1)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32)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招募说明书 96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3)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省 兰州 市东 岗西 路6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96668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4)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6)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8)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 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0)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97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4)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6)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路29号 澳柯玛 大厦15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7)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4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明书 98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4. 网上 直销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明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十五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根据 有关规 定, 选择、 更换或撤 消境 外投资 顾问 、证券经 纪代 理商以 及证 券登记 机 构,并 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督 ; (7)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8)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9)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0)自 行担 任或 选择 、 更 换登记 机构 , 获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并对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选 择 、 更 换代销 机构 ,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法 规 ,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2)选 择 、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3)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招募说明书 100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基 于 谨慎的 原则 ,控 制基 金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保 证基 金资产 正常 运作 ;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确 保管 理人 或其 委托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发 送的 交易 数据符 合《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并保 证该 数据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因数 据原 因造 成基金 资产 或其 他当事 人的 财产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6)委托 境外投 资顾 问进行 境外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投 资顾问应 符合 《试行 办法 》规定 的 有关条 件; (7)承 担受 信责 任, 在挑 选 、委托 投资 顾问 过程 中, 履行 尽 职调 查义 务; (8)严 格遵 守境 内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始 终将基 金持 有人 的利 益置 于首位 , 以合理 的依 据提 出投 资建 议, 寻求 基金 的最佳 交易 执行 , 公 平客 观对待 所有 客户 , 始 终按 照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政策、 指引 和限 制实 施投 资决定 , 充 分披 露一 切涉 及利益 冲突 的重 要事实 ,尊 重客 户信 息的 机密性 。 (9)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10)确 保基 金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金 融产 品或 工具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有 关投资 范围和 比例 限制的 规定, 确定清 晰、 可执行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 并 在规 定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超比 例的投 资进 行调 整, 并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11) 确 保 基 金 管理 人 向 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的 基 金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数 据 符合 《基 金 法 》 、 《试行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 真实 、准 确和 完整 ; (12)委 托境 外证 券服 务机 构代理 买卖 证券 的, 应当 严格履 行受 信责 任, 并按 照有关 规定 对投资 交易 的流 程、 信息 披露、 记录 保存 进行 管理 。 (13)与 境外 证券 服务 机构 之间的 证券 交易 和研 究 服 务安排 ,应 当严 格按 照《 试行办 法 》 第三十 条规 定的 原则 进行 ; (14)进 行境 外证 券投 资, 应当遵 守当 地监 管机 构、 交易所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15)如 需在 托管 人选 择的 机构之 外保 管 、 登记 基金 财产 , 应 严格 审查 , 保 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以及 相关 资产 收益 准确、 按时 归入 基金 财产 ; (1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试行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1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1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银华H股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 (19)采 取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银 华H股 份额认 购、 申购、赎 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 合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2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 严格 控制基 金投 资产品 的流 动性 风险 , 确 保及时 、 足 额支付 赎回 款项 ; (2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2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23)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24)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试 行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 泄露; (2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26)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2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2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30)授 权投 资顾 问负 责投 资决策 的, 应当 在协 议中 明确投 资顾 问由 于本 身差 错、疏 忽 、 未履行 职责 等原 因而 导致 财产受 损时 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31)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32)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33)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34)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3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7)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3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选 择、 更换 负责 境外 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境 外托 管人 ;















































招募说明书 102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5)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6)根据 本基金 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8)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4.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2)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3)除 依据 《基金 法》 、 《试 行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4)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按照 规定 对基金 日常 投资行为 和资 金汇出 入情 况实施 监 督,如 发现 投资 指令 或资 金汇出 入违 法、 违规 ,应 当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国 家外汇 局 报 告 ; (5)安全 保管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处的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司行 为信 息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确保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 得收入 ; (6)按照 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确保 基金 按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 目标 和限 制进 行管 理; (7)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执行基 金管 理人、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指 令,及 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8)确 保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方 法进 行计 算; (9)确 保基 金按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申购 、认 购、 赎回 等日 常交易 ; (10)确 保基 金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实施收 益分 配方 案; (11)按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委 托的境 外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承担 安全 保管 责任 ; (12)每 月结束 后7 个 工作日 内,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国家 外汇局报 告基 金境外 投资 情况, 并 按相关 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13)安 全保 管可 以承 担保 管责任 的基 金资 产, 开设 或委托 开设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14)办 理基 金的 有关 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15)保 存基 金的 资金 汇出 、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 资金 往来 、 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料 ,其 保存 的时 间应 当不少 于20 年;















































招募说明书 103 (16)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1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试行 办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8)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9)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20)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21)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银华H 股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22)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23)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24)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5)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6)选 择的 境外 托管 人, 应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十 九条的 规定 ; (27)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可授权 境外 托管 人代 为履 行其承 担的 受托 人职 责。 境外托 管人 在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本 身过错 、 疏忽 等原因 而导 致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托管 人应当 承担 相应 责任。 (2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30)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3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3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33)保 存与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相关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34)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国家 外汇 局根 据审 慎监 管原则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以 及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因基金 管理 人原 因造 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正 常履 行上 述义务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任 , 并 对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损 失承 担相关 赔偿 责任 。 如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制度不 再要 求托 管人 履行 上述职 责的 , 托管 人按 照变 更后的 相 关规定 履行 职责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银华H股 份额、 银华H 股A 份 额、银 华H股B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份 基金份 额按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104 约定仅 在其 份额 类别 内拥 有同等 的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 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遵守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 登记 机构关于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的相关 规 则及规 定; (3)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4)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8)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7.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 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 称而有 所 改变。 8. 若基金合同当事人 上述 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 修订 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冲 突的 ,以 修订 后或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为 准。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份 额级别 内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或单 独或 合计持 有












































招募说明书 105 银华H 股份 额 、 银 华H 股A份 额、 银 华H股B份 额各 自份 额10%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 金管理 人 、 登 记机构 、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 和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 况 下 , 接 受其 它币 种 的 申 购、赎 回, 增加 、减 少或 调整基 金销 售币 种, 调整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或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发 生变 动必 须对基 金 合同进 行修 改;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7)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8)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单独 或合计 持有 银华H 股份额、 银华H 股A份 额、 银华H股B 份额各 自份 额10% 以上( 含












































招募说明书 106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银 华H 股份 额、 银 华H 股A份 额、 银华H 股B份额 各自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 开。 (4)单独 或 合计 持有 银华H 股份额、 银华H 股A份 额、 银华H股B 份额各 自份 额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银 华H 股份 额、 银 华H股A 份额 、 银华H 股B份 额各自 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提前30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4.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30 天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委 托书 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招募说明书 107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及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 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 并表决 。 5)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更 换、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计 显 示,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对应 的 银华H 股份 额、银 华H股A 份额、 银华H 股B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各 自基金 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下 同) ;


②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2 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②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招募说明书 108 ③ 召集 人在监 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 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④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银 华H股份 额、银 华H股A 份额 、银华H 股B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⑤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 或经验 证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并 与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银 华H股 份额、 银华H 股A份 额 、 银华H股B 份额各 自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银 华H 股份 额 、 银 华H股A份额 、 银华H 股B 份额 各自 份额1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 提案 再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招募说明书 109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会 的银华H 股份 额、银 华H股A 份额、 银华H 股B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7.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银华H股 份额 、 银 华H股A份额、 银华H股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 金份额 在 其对应 份额 级别 内享 有平 等的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 银华H股 份额、 银华H 股A份 额、银 华H股B 份额的 各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50%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 出席会 议的 银华H股 份额、 银华H 股A份 额、银 华H股B 份额的 各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 项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 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招募说明书 110 8.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 果。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3 名监 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9.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关 于本章 第( 二)条 所规 定的 第(1)-(10)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可执 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 如 果采 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1.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 金管












































招募说明书 111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 基金 合同 变更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 金合 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之日起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明书 112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登记机 构 办 公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招募说明书 113 二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C2 办 公楼15 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成立时 间:2001 年5 月 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亿壹 仟零 玖拾 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招募说明书 114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 备选 股 、 在已与 中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边 监 管 合 作谅 解 备 忘 录 的国 家 或 地 区证 券 监 管 机 构登 记 注 册 的跟 踪 同 一 标的 指数 的ETF 、 以及 在已 与中 国证监 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解 备忘 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市场 挂 牌交易 的其 他股 票、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 现金 、 短 期 金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如 果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以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备选 股、 在 已与 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 录的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 机构登记 注册 的跟踪 同一 标的指数 的 ETF 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5% , 其 中, 本 基金 投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 产的80% ; 权 证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现金 及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可 以将 其纳 入 投资范 围。 2.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持 有同一 家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银行 应当 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 境 外设 立 的 分 行或 在 最 近 一 个会 计 年 度 达到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信 用评 级 机 构 评级 的境外 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户 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2)本 基金持 有与中 国证 监会签署 双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录 国家 或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其 中持 有任一 国家 或 地区市 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3)本 基金持 有非流 动性 资产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招募说明书 115 法律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资 产。 (4)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市 场 基金不 受此 限制 。 (5)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 算等临时 用途 以外, 借入 现金。该 临时 用途借 入现 金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6)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若 基金 超过 上述(1)-(5) 投资 比例 限制 , 应 当在超 过比 例 后30 个工 作 日内采 用合 理 的商业 措施 减仓 以符 合投 资比例 限制 要求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3.金融 衍生 品投 资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4.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资 商业 银行除 外) 应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机构 评级 ; (2 ) 应 当 采 取 市 值 计 价 制 度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保 担 保 物 市 值 不 低 于 已 借 出 证 券 市 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招募说明书 116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1 )现 金; 2 )存 款证 明; 3 )商 业票 据; 4 )政 府债 券; 5 )中资 商业银 行或由 不低 于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本 基金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证 券借 贷交易 并在 正常市场 惯例 的合理 期限 内要求归 还任一 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5.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方 (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应 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 信用评 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 对卖 出收益进 行调 整以确 保现 金不低 于 已售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买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及 时向 本基金 支付 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 分红; (4)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 价制度进 行调 整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值不低 于支 付现金 的 102%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基 金参与证 券正 回购交 易、 逆回购交 易中 发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 应责任 。 6.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回 购交 易, 所 有已 借出 而未归 还证 券总 市值 或所 有已售 出 而未回 购证 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的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资 产。 7.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七条第 九 款第 (1 ) 至 第 (8 ) 项 及 第 (11 ) 至 第 (12 ) 项 的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招募说明书 117 8.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 、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9.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 料和制 度等 。 11.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12.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试 行办 法》 、 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招募说明书 118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3.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保管 于基 金 托管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或同意 存 放 的机 构处 (2)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4)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5)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并按指 令进 行结 算, 如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7)基金 托管人 在因 依法解 散、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告清 盘或 破产等 原因 进行终 止 清算时 , 不 得将 托管 证券 及其收 益归 入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理解 现金 于存 入现金 账户 时构 成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的 等额 债务, 除非 法律 法规 及撤 销或清 盘程 序明 文许可 该等 现金 不归 于清 算财产 外 , 该 等现 金归 入清 算财产 并不 构成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基 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 户由基 金 管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构开 立并管 理。 在基 金募 集行 为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2)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试行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招募说明书 119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供境内 资金划 拨使用 。基金 托管人 可委 托境外 托管人 开立资 金账 户(境 外) ,境 外托 管人根 据基金 托管人 的指令 办理 境外 资金 收付 。 (2)基金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委托 境外 托管 人在境 外 , 根 据当 地市 场法 律法规 规定 , 开立 和管 理证 券账 户 。 5.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由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委托 机构 负责 开立 。 (2)投 资所 在国 家或 地区 法 律法规 对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办理 。 6.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境外 有关 实物证 券 、 银 行存 款定 期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委托 境 外托管 代理 人存 放于 其保 管库 。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证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7.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 上 述重 大 合 同 的 保管 期 限 为 基金 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与期货 经纪商签 订的 有关金 融衍 生产品的 合同 ,应该 发送 复印件给 基金 托管人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保存完 整的 基金 档案 资料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含 各项 有关税 收)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银 华 H 股 A 份额 与银 华H 股 B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参 见《 基金 合同 》第 四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类与 净值计 算 规 则 。 2. 复核 程序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 估值 日估 值时 间点计 算基 金净 值并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 布。















































招募说明书 120 3.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明书 121 二 十七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季度对 账单 每季 度提 供, 在每季 结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有交 易的持 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形 式寄 送, 年度 对账 单在每 年度 结 束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对所 有 持有人 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 2.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资讯 服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人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 6 位 数字 ,不 足 6 位 数 字的, 前面 加“0” 补足 。 基金查 询密 码用 于投 资人 查询基 金账 户 下的账 户和 交易 信息 。 投 资人请 在其 知晓 基金 账号 后, 及 时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6783333 或登 录公 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人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中心 电 话 或登 录公 司网站 进行 咨询 、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三)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 电子 交易 与服 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基金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进行网 上直 销交 易 , 也 可通 过基金 管 理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直销交 易系 统进 行电 话直 销交易 ,详 情请 见公 司网 站或相 关 公 告 。















































招募说明书 122 二 十八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23 二 十九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投资 人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 124 三 十、 备查文 件 以下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 华恒 生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2.《银 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银 华 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关于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设立银华恒生中 国企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的法律意 见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及 其 余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处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