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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黄金(518800)

国泰黄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4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77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资产相 似 ,不 同 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投资人 应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 品特 性, 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 申购 或 二级市场买入 基 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 独立决策 , 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包括:因 整 体政治 、经 济 、 社 会 等环境因素 对黄金价 格 产 生影响而形成 的 系 统 性风险, 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 
只 有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可 以参 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业务 , 因此 , 除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 人 以外 的其 他 投资人 认购 或 者上市 交易 买入 的本基金 份额 , 只能 通 过上市 交易 卖 出, 而 不 能 赎回 。 
本基金 采用 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和现金 申购赎回 两种方 式。 
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通 过上 海 黄金交易 所办 理, 以 黄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价 进 行申购赎
回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应同时 具 有证券 账户 和黄金 账户 ,并 在 办 理 申购赎回业务前 完 成 账户备 案手续 。 
现金 申购赎回 通 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办 理, 以 现金 替代 为主要对价 进 行申购赎回 。现金 申 赎参 与人 使用 证券 账户进 行申购赎回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 、 申购 或 二级市场买入 基金 时应认 真 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 负”原则 , 在 投资人 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 值 变化导致 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 担 。 
基金的 过 往 业 绩 并不预 示 其 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 2014年 1月 18
日 ,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3年 4季度报告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 净 值表现 截止日 为 2013年 12月 31日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 
目


录 重要 提示 ..........................................................................................................................................1 目


录 ..............................................................................................................................................2 第一 部 分


绪言 ..............................................................................................................................3 第 二 部 分 释义 ................................................................................................................................3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6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 ...............................................................................................................20 第 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23 第 七部 分 基金合 同 的 生 效 ...........................................................................................................23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23 第 九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24 第 十 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26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业 绩 .............................................................................................................42 第 十 三部 分


基金的 财 产 .............................................................................................................42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 值 .........................................................................................................43 第 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47 第 十 六部 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 配 .................................................................................................48 第 十 七部 分


基金的会 计 与 审计 .................................................................................................49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 息披露 .....................................................................................................50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的风险 揭 示 .......................................................................................................55 第 二 十 部 分


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58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合 同 内容 摘 要 ...............................................................................................60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托 管 协议 内容 摘 要 ...............................................................................................72 第 二 十 三部 分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 务 ...................................................................................83 第 二 十 四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 的 事项 ...............................................................................................84 第 二 十 五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 及查 阅方 式 ...........................................................................85 第 二 十 六部 分 备 查 文 件 ...............................................................................................................85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销售 办 法》 )和其 他 法 律法规 的有 关 规 定以 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 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 或 授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 是 约 定 基金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如 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 同 有 冲突 或不一 致 之处 , 均 以 基金合 同 为准。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 同 取 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其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 具 有 如下含 义 :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4、基金合 同 或本基金合 同: 指《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 对 本基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及 对 该 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指《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 8、 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 指《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 9、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 司法 解 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 行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基金合 同 当事 人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10、《 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04年 6月 1日 起 实 施 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会第 三 十 次 会 议修订 的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 同 年 6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2、《 信 息披露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3、《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 同 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金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律 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17、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据 有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 政 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其 他 组 织 19、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 指 符 合现实有 效 的相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可 以 投资于中国 境 内 市 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0、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 得 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22、合约 申赎参 与人 : 指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可 参 与本基金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业务 的投资 人 23、现金 申赎参 与人 : 指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可 参 与本基金现金 申购赎回业务 的投资人 24、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 指 合约 申赎参 与人和现金 申赎参 与人 25、 联 接 基金 : 指 将 其 绝 大 部 分 基金 财 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相 似 , 紧 密跟踪 黄金资产的表现, 追求跟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用 开放式 运 作 方 式的基金 26、 销售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和 /或本基金 代 销 机 构 , 包括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和 / 或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27、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代 理本基金 发 售 业务 的 机 构 28、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办 理本基金 申购 、 赎回业务 的 机 构 29、 登记 结 算 业务: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关 于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 放式基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及 相 关 业务 规 则 定 义 的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 存 管和 结 算及 相 关 业务 30、 登记 机 构 :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31、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会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 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2、基金募集期 :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3、 存 续 期 :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 至 终 止 之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的 共 同 交易 日 35、 T日 : 指销售 机 构 在 规 定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开放 日 36、 T+n日 : 指 自 T日 起 第 n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日 ) 37、开放 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 工 作 日 38、开放 时 间 : 指 开放 日 基金 接 受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交易的 时 间 段 39、 认购: 指 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0、 申购: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根 据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 以申购赎回 清 单 规 定 的 申购 对价 向 基金管理人 申 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41、 赎回: 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对价资产的 行 为 42、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指 以 黄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价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业务 , 仅 接 受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申 请 43、现金 申购赎回: 指 以 现金 替代 为主要对价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业务 , 仅 接 受 现金 申赎 参 与人的 申 请 44、 申购赎回 清 单 :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等 信 息 的文 件 45、 申购 对价 : 指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按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应 交 付 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 替代 、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46、 赎回 对价 : 指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管理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 定应 交 付给 赎回 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 替代 、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47、黄金现货合约 : 指《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现货交易 规 则 》 以 及 相 关 业务 规 则 中 规 定 的黄 金现货实 盘 合约、黄金现货 延 期交收合约, 及 其不 时 修订规 定 的其 他 黄金现货合约


48、现金 替代 : 指 申购 、 赎回过程 中,现金 申赎参 与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 用 于 替代部 分 或 全 部 黄金现货合约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49、现金 差 额 : 指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资产 净 值与 按 T日 收 盘 价 计算 的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黄金现货合约 市 值 之 差 50、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 指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 赎回 份额 的 最低 数量 , 申购赎回授权参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 与人 申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应 为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 倍 51、预 估 现金 部 分: 指 由 基金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金 差 额 的 估计 值,预 估 现金 部 分 由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预 先冻结 52、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指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 的 机 构 在 交易 时 间 内 根 据 基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 计算 文 件 、黄金现货合约 最 新 成 交价 格 计算 并 通 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发布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简称 IOPV 53、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基金 份额进 行 变 更 登记 的 行 为 54、 转 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金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5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6、基金收益 :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57、收益 评 价 日 : 指 基金管理人 计算 本基金 净 值 增长率 与 业 绩 比较 基准 增长率差 额 之 基 准 日 58、基金 净 值 增长率 : 指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与基金 上市前 一 工 作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之 比减去 100%(期 间如 发 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重 新 计算 ) 59、 业 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 增长率 : 指 收益 评 价 日 业 绩 比较 基准收 盘 值与基金 上市前 一 工 作 日 业 绩 比较 基准收 盘 值 之 比减去 100%(期 间如 发 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重 新 计算 ) 60、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 和 61、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62、基金 份额净 值 : 指计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 数 63、基金资产 估 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资产和 负 债 的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64、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5、不可 抗 力: 指 本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免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虹口 区 公 平 路 18号 8号 楼嘉昱 大 厦 16层 -19层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 成立时 间 : 1998 年 3 月 5 日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千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权 比 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10% 二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 情 况 : 截 至 2014年 1月 18日 ,本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及 41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 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投 资基金( 包括 2只 子 基金, 分 别 为国泰金 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沪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金象保本 增 值 混 合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由 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纳斯 达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 值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事件 驱 动策 略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 板 300 成 长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 成 长 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个 月 短 期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 币 市场 基金、国泰金泰平 衡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 型 而 来 )、国泰 民 安 增 利 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房地 产 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 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 期 届 满 转换 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国 债 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 证 5年期国 债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纳斯 达克 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中国 企 业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美 国 房地 产开 发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目 标 收益保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医药卫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8 生行业 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淘 金 互联网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聚 信 价值 优势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另 外 ,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04年 获得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 ,本基金管理人 获得 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 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开 展 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并于 3月 24日 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得 合 格境 内 机 构 投资 者 ( QDII)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囊 括了 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 、主要人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 副 处 长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主 持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泰证券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务 部 总 经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理,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1999年 10月 起 任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理、 机 构 业务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1月 至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 重组办 公 室 主 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南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资本 市场 部负 责 人、 战 略 部负 责 人,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办 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险 任 财 务 经理。 2010年 3月 起 在 中 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风险 管理 二 组负 责 人。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4-1995年 在 BANK OF ITALY负 责 经 济 研究 ; 1995年 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年 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年 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 股票 保险 研究 员 ; 2004-2005年 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 人 ; 2005-2006年 在 CREDIT SUISSE任 副 总 裁; 2006-2008年 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 任 研究 员 /基金经理。 2009-2013年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 益 部 总 监。 2013年 6月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 经理。 2013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9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险 学 会 高 级 会员( FCII) 及 英 国 特 许保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 起 任 中国人 民 保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 业 部 助 理经理 ; 1994年 起 任 中 国保险( 欧洲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助 理 ; 1996年 起 任 忠 利 保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险 承 保人 ; 1998年 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 区总 经理。 2002年 起 任 中 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 年 起 任 中 意 财 产保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总 经理。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托 投资有 限公司工 作 , 历 任 经理 部 项 目 经理,证券 部 项 目 经理, 北京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 天津 证券 营 业 部 副 经理、经理。 2002年 2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信 息 中 心 主 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 任 、 首 席 信 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党 组 成 员、 副 总 经理。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法规处 副 处 长 、 深 圳 监管 专 员 办 事处 机 构 处 副 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副 总 经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京 代 表 处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2007年 11月 起 任 公司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员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 法 学 组 成 员、 全 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 委员会委员、国 际 贸 易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第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新 加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北京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大 连仲裁 委员会 仲裁 员 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治 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 任 吉林省抚 松县县 委 常 委、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5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长 春 市分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业 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 起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行 副 处 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 会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任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 处 长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0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 开 发总 公司 总 经理 办 公 室 任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副 主 任 ;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资产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理 ; 2005年 1月 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 先 后 任 资产管理 处 置 部 总 经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业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监 事 会主 席 。 Nikhil Srinivasan,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先 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 作 ,并 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首 席 投资 官 。 2013年 2月 加 入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 担 任 首 席 投资 官 。 2013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副 主 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务 主管、 项 目 经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富 勤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理。 2005年 6月 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建 处 综 合 部 主 任 , 营 业 管理 部 主 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党 组 成 员、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主 席 , 福 建 业务 部 副 主 任 、主 任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 主 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监 事 。 乔巍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7年 1月 至 2001年 7月 任 职 于泰 康 人 寿 保险 公司 , 2001 年 8月 至 2001年 9月 任 职 于 上 海 明 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 2001年 9月 至 2013年 7月 任 职 于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3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公司 总 经理 助 理。 2013 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李辉 ,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1997年 7月 至 2000年 4月 任 职 于 上 海 远洋 运 输 公司 , 2000 年 4月 至 2002年 12月 任 职 于中 宏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7月 任 职 于 海 康 人 寿 保险有 限公司 , 2005年 7月 至 2007年 7月 任 职 于 AIG集 团 , 2007年 7月 至 2010年 3月 任 职 于 星 展 银 行 。 2010年 4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 后 担 任 财 富 大 学 负 责 人、 总 经理 办 公 室 负 责 人。现 任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及 财 富 大 学 负 责 人。 2013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束 琴 ,监 事 , 大 专 学 历 。 1980年 3月 至 1992年 3月 分 别 任 职 于人 民银 行 安 康 地 区 分行 和 工商银 行 安 康 地 区 分行 , 1993年 3月 至 2008年 8月 任 职 于 陕 西省 住 房 资金管理中 心 。 2008 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 后 担 任 行政 管理 部 主管、 总 监 助 理。现 任公司 行政 部 副 总 监。 2013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 级 管理人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金 旭 , 总 经理, 简 历情 况 见 董 事 会 成 员 介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会 计 师 , 2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 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公司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 务 部 经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1 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理、 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12月 起 担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周 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 17年金 融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任 办 公 室科 员、 个 人 银 行业务 部 主 任 科 员。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 公司工 作 , 任 办 公 室 高 级业务 经理、 业务 运营组负 责 人。 2011年 1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李 志 坚 , 硕士研究 生 , 22年金 融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2年 2月 至 1994年 12月 在 美 国 花旗 银 行 台 北 分行 工 作 , 任 财 务 企 划 助 理 ; 1995年 1月 至 2000年 12月 在 台湾 大华 证券 公司工 作 , 任 债 券交易 总 监 ; 2001年 1月 至 2004年 9月 在 台湾景 顺 投 信 股 份 有 限公司工 作 , 负 责 投资 业务 ; 2004年 10月 至 2006年 5月 在 台湾 保 诚 投 信 股 份 有 限公司工 作 , 负 责 投资 业务 ; 2006年 6月 至 2010年 4月 在 美 国 纽 约人 寿 台湾 子 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 2010年 5月 至 2012 年 12月 在 台湾 富 邦 投 信 股 份 有 限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 2013年 1月 起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全 球 投资 总 监, 2013年 6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贺燕萍 , 硕士 , 16年证券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8年 2月 至 2007年 8月 在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原 华 夏 证券有 限公司 )研究 所 和 机 构 业务 部 任 总 经理 助 理 ; 2007年 8月 至 2013年 8月 历 任 光 大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销售 交易 部 副 总 经理、 总 经理和 光 大 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理 ; 2013年 8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3年 10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 息 中 心 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主 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 加 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 年 8月 起 任公司 督 察 长 。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1)现 任 基金经理 杨 旭 蔚 , 硕士研究 生 , 15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职财通 证券。 2000年 11月 加 入 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战 略 规 划专 员、 机 构 理 财部 投资经理、 机 构 理 财部 副 总 监(主 持 工 作 ), 2008年 4月 至 2009年 9月 任 财 富 管理中 心 产 品 规 划 总 监, 2009年 9月 至 2012年 4 月 任 产 品 规 划 部 总 监 兼 财 富 管理中 心 产 品 规 划 总 监, 2012年 4月 起 任 量 化 投资 小 组 副 组 长 。 2013年 7月 18日 起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艾 小 军 , 硕士 , 13年基金 业 从 业 经 历 , 2001年 5月 至 2006年 9月 在 华 安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任 量 化 分 析 师 ; 2006年 9月 至 2007年 8月 在 汇丰晋 信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应 用 分 析 师 ; 2007年 9月 至 2007年 10月 在 平 安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任 量 化 分 析 师 ; 2007年 10月 加 入 国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 任 金 融 工 程分 析 师 、 高 级 产 品 经理和基金经理 助 理。 2014年 1月 13 日 起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2 ( 2) 历 任 基金经理 自 2013年 7月 18日 至 2014年 1月 12日 , 由 杨 旭 蔚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 自 2014 年 1月 13日 起至 今 由 杨 旭 蔚 和 艾 小 军 担 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本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理、 分 管 副 总 经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部 、 绝 对收益投资 (事 业 )部 ( 筹 )、 权 益投资 (事 业 )部 ( 筹 )、 市场体系等 负 责 人 员中产 生 。 公司 总 经理可 以 推荐 上 述 人员 以外 的投资管理相 关 人员 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系 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会 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主要 职 责是根 据 有 关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 审议 并 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 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 门 提 出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 员 组 成 如下 : 李 志 坚 先 生: 副 总 经理 周 向 勇 先 生: 副 总 经理 黄 焱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乔巍 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投资 总 监 兼 研究 部 总 监 6、 上 述 人员 之间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6、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对价 ; 8、 办 理与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10、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职 责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3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 证券 法》 行 为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 为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 产 混同 于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 5)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 范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 同 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他 基金相 关 机 构 的合 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职 权 ; ( 7)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违反 证券交易 场 所 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操 纵 市场 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损 同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 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 他 法律 、 行政 法规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 同行 为的 发 生 。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 他 法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6、基金经理 承 诺 ( 1)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不 利用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受 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 利 益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4 ( 3)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不 以 任何 形 式为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1、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 中 面 临 的风险,保证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 效 开 展 , 制 定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 法 、 操 作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 形成了 公司 完整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风险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 相 应 的 具 体业务 控 制 流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遵 循 的 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程 和 业 务环 节 ; 2) 独立 性 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相 互制 约 原则 : 公司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组 织结 构 的 设 计 上形成 一 种 相 互制 约的 机 制 ,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4)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 的 同等 地 位 原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同等 地 位 上 ; 5) 定 性和 定量 相 结 合 原则 : 建 立 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 性。 ( 2)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财 务 会 计 准 则 的要 求 , 建 立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制 约,确保会 计 核 算 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的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产的 独立 、 安 全 。 ( 3)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 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风险, 建 立了 一整 套 完整的风险管理 控 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构 成 ,主要 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 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信 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 以 及 相 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程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程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 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授权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律 法规 情 况 、 以 及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确保 公司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5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和内 部 控 制 的有 效 性。 2、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 素 ( 1) 控 制 环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实 践 , 建 立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境 , 以 保证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 效 实 施 ,主要 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和 分级授权 、 注 重诚信 并 关 注 风 险的 道 德 观 和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 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 及 资 格 审查 委员会、 薪酬 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 专 业 委员会,对 公司 重 大 经 营 决策 和 发 展 规 划 进 行 决策 及 监督 ; 2) 在 组 织结 构方 面 , 公司 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事 会 议 、 总 经理 办 公 会 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 责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 决策 和监督 控 制 。 同时 公司 各 部 门 之间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和风险 控 制 责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形成了 合理的 组 织结 构 、 决策授权 和风险 控 制 体系 ; 3) 公司 一 贯 坚 持 诚信 为投资人 服 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 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风险 观 念 , 形成了 诚信 为本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 ,并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 和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和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 2) 控 制 的性质和 范 围 1)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了 完 善 的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的 独立 性、 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 时 性。 首 先 , 公司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 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 及 会 计 业务 控 制 流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工 作 ,真实、完整、 准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 务 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 务 核 算 从 人员 上 、 空 间 上 和 业务 活 动上 严 格分 开,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 公司 资产 之间 、 以 及 各 基金资产 之间 的相 互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与 记 录 控 制 、资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确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 务 管理中做 到 对资 源 的有 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相 互 监督 等 。 另 外 公司 还 建 立了 严 格 的 财 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预 算 管理和 财 务 费 用 审 批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督。 2)风险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了 有 效 的风险管理 控 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6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 门 的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建 立了 明确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时 实 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分 保证 信 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 完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 决策 控 制 、交易 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投资 决策 职 能 和风险 控 制 委员会的风险 控 制 职 能 ,实 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理 分级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 集中交易, 以 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投资交易实 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做 到 研究 、投资、交易、风险 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相 互制 约和相 互 配 合, 有 效 控 制操 作 风险 ; 建 立了 科学 先 进 的投资风险 量 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 市场 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 性风险 等 ; 建 立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 绩绩效 评 估 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和 业 绩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 息 技术控 制 : 为保证 信 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 制 定 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了 完 善 的 市场 营 销 、 客 户 开 发 和 客 户服 务 制 度 , 以 保证 在 营 销 业务 中对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遵 守 , 以 及 对经 营 风险的有 效 控 制 ; 信 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 的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 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确和完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了 完 善 的 信 息 资 料 保 全 备份 系统 , 以 及 完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首 先 从 总 体上 制 定了 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 的主要风险 进 行 辨识 和 评 估 ,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 原则 。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会 总 体 方 针 指 导 下 , 各 部 门 根 据 各自 业务特 点 ,对 业务 活 动 中 存 在 的风险 点 进 行了 揭 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建 立了 详细 的风险 控 制 流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进 行 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业务 活 动 中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实 施 情 况进 行定 期和不 定 期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 高 的 环 节 , 以 确保 公司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 以 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遵 循 。 在 确保现有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 公司 会 根 据 新 业务 开 展 和 市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 调 整, 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相 应 改 进 建 议 。 ( 4)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了 有 效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程 , 各 部 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过程 中出 现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7 及 时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现的 问题 并 作 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 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对 发 现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相 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时 稽 核监 察 部 定 期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 以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准确,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 据 市场 变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联 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员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12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共 有员 工 176人,平 均 年 龄 30岁 , 95% 以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上 学 历 , 高 管人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 称 。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者 ,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8年 在 国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以 来 , 秉 承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产 托 管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场 形 象和 影响力 。 建 立了 国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资产、保险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心 账户 资金、 企 业 年金基金、 QFII资产、 QDII资 产、 股权 投资基金、证券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QDII专 户 资产、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 展 绩效 评 估 、风险管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类 客 户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年 12月 ,中国 工商银 行 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358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得 香港 《 亚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人 》、 香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8 球 金 融 》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等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得 奖 项 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品 质 获得 国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泛好 评 。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以 来 , 各 项 业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产 托 管 行业 的 优势地 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做 法是 分 不开的。资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工 作 , 在 积极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务 的 同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务 项 目 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 五 次 顺 利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 准第 70号) 审 阅后 , 2012 年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告 ,表明 独立 第 三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在 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和有 效 性的 全面认 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风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与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到 国 际 先 进 水平。 目 前 , ISAE3402审 阅已 经 成 为年 度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 标


保证 业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规 和 行业 监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化 的内 控 体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 完整 ; 维护 持 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 效 、 稳健 运 行 。 2、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结 构由 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及 资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 ,对 各业务 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督。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 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律规 章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行 使 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业务 处 室 在各自 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合 法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 构 的监管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完整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须 有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监督 制 约 ; 监督 制 约 应 渗透 到 托 管 业务 的 全过程 和 各 个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 有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 3)及 时 性 原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时能 准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则 ,新 设 机 构 或新 增 业务品 种 时 , 必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制 度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19 ( 4) 审 慎 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防 范 风险, 审 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 委 托 资产的 安 全 与完整。


( 5)有 效 性 原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策 、 法律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 外 。


( 6) 独立 性 原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人 职 责 的管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员和 控 制 人员 必 须 相对 独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须 独立 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 统业务 实 行 严 格分 离 , 建 立了 明确的 岗 位 职 责 、 科学 的 业务流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规 章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保资产 独立 、 环境独立 、人员 独立 、 业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立 、 网 络 独立 。


( 2) 高层 检 查 。主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务政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 特 别情 况 , 以 检 查 资产 托 管 部 在 实现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理 部 门 改 进 。


( 3)人 事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 人为本 ”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到 资 源 利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监 察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 期 地 对 业务 运 作 状况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 导 业务 部 门 进 行 风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应 。资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境 四 个 层 面 的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方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练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 果看 ,资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小 时 内 恢 复 业务 。 5、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 1)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照 有 关 法律规 章 , 全面 贯 彻落 实 全程 监 控 思想 ,确保资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 织结 构 ,实 施全 员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 体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0 的 共 同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 管 部 实 施全 员风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任 落 实 到 具 体业务 部 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的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 形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制 衡 的 组 织结 构 。


(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制 度 。资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流程 中。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产 托 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 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程 、 稽 核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露 制 度 等 , 覆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程 , 形成各 个 业务环 节 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始 终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 同等 地 位 。资产 托 管 业务 是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产 托 管 部 从 成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统 、 高 效 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场环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 情 况 不断出现,资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管理放 在 与 业务 发 展 同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务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 监督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议 和有 关 基金 法规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 范 围 和投资对象、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基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 比 例 的监督和核 查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后 的 三 个 月 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或有 关 基金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1、 申购赎回 代 理券 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1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 010-65182261 1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 址 : 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 0755-82943636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2 招 商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 010-6656899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3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开国 联 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4 海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htsec.com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 定 代 表人 : 丁 国 荣 联 系 人 : 邓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 021-54038844 5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 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地址 : 新 疆 维 吾尔 自治 区 乌鲁木 齐 市 文 艺 路 233号 法 定 代 表人 : 冯戎 联 系 人 : 李巍 电话 : 010-88085858 传 真 : 010-88085195 6 宏源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注册地址 : 广 州 天河 区 天河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河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 定 代 表人 : 孙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7 广 发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 020-87555305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2 客 服 电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注册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北 座 法 定 代 表人 : 王 东 明 联 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 010-84865560 8 中 信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二 、 登记 机 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办 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人 : 金 颖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三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 律 师 : 吕红 、 黎 明 四 、 审计 基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湖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人 : 杨绍 信 联 系 电话 :( 021) 23238888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魏 佳 亮 联 系 人 : 魏 佳 亮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770号文( 《 关 于核准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及 联 接 基金募集的 批 复 》 )核准募集。


二 、基金 类 型和 存 续 期 限 1、基金 类 型 : 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 运 作 方 式 : 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 存 续 期 限 : 不 定 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 认购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770号文核准, 自 2013年 6月 24日 起向 社 会 公 开 募集,于 2013年 7月 12日 结束 募集。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本 次 募集的 净 认购 金 额 为 410,325,000.0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410,325,000.00份 , 认购 资金 在 募集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共计 11,800.0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 份额 11,800.00份 , 已 分 别 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有。 上 述 资金 总 额已 于 2013 年 7月 18日 全 额 划 入 本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开 立 的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按 照 每 份 基金 份额 面 值人 民 币 1.00元 计算 ,本基金募集期 间含 本 息共 募集 410,336,800.00 份 基金 份额 ,有 效 认购 户 数 为 3,767户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本基金 满 足 基金合 同生 效 条 件 ,基金合 同 于 2013年 7月 18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 式开 始 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 应 逐步 调 整实 际 组 合 直 至达到 投资 比 例 限 制 的要 求 , 此过 程 为基金 建 仓 。基金 建 仓 期不 超 过 3个 月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4 本基金 存 续 期 间 ,基金管理人可 向 登记 机 构 申 请 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与 变 更 登记 。本基金 进 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基金管理人确 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并 提 前 公 告 。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原则 基金 份额 折算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登记 机 构 申 请 办 理,并 由 登记 机 构进 行 基金 份额 的 变 更 登 记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比 例 和 具 体 安 排 请详 见届 时 披露 的 份额 折算公 告 。 折算 日 折算 后 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将 与 0.01克 黄金现货合约 Au99.99的价值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将 按 照份额 折算 日 黄金现货合约 Au99.99的收 盘 价,确 定 折算 日 折算 后 的 每 份 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可 调 整 每 份 基金 份额 对 应 的黄金现货合约 克 数 ,并 提 前 进 行 公 告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将发 生 调 整,但 调 整 后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占 基金 份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化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益 无 实质性 影响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按 照 折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 如 果 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 发 生 不可 抗 力 ,基金管理人可 延 迟 办 理基金 份额 折算 。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方 法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具 体 方 法 在 份额 折算公 告 中 列 示 。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 一、基金 份额 上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备 下列 条 件 的,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 以 及 相 关 业务 规 则 , 向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申 请 上市:


1、基金募集金 额 ( 含 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 认购 所 募集的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 市 值)不 低 于 2亿 元 ;


2、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不 少 于 1000人 ;


3、《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规 则 》 以 及 相 关 业务 规 则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 。


基金 份额 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 应 与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签订 上市 协议 书。基金 份额 获 准 在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日 前 至 少 3个 工 作 日 发布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本基金于 2013年 7月 29日 在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二级市场 交易 简称 为 “ 国泰黄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5 金 ”, 二级市场 交易 代 码 为 “ 518800”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首 日 上市 交易的 份额 是 本基金 折算 后 的基金 份额 , 即 155,219,865.00份 。本基金 上市 首 日 以 2013年 7月 25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作 为 上市 首 日 的开 盘 参考 价。 二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的 上市 交易 须 遵 照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关 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 、 通 知 、 指 南 等 有 关 规 定 。


三 、 终 止 上市 交易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可 终 止 基金的 上市 交易,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不 再 具备 本 部 分 第一 款 规 定 的 上市 条 件 ;


2、基金合 同 终 止 ;


3、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上市 ;


4、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认 为 应 当终 止 上市 的其 他 情 形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基金 上市 的 决定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发布 基金 终 止 上市 公 告 。


若 因上 述 1、 4项 等 原 因 使 本基金不 再 具备 上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上市 的, 本基金 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由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变 更为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 非 上市 的开 放式基金,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四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IOPV)的 计算 与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一 个 开放 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开 市前 向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提 供当 日 的 计 算 文 件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计算 文 件 和黄金现货合约 最 新 成 交价 格 计算 ,并 通 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IOPV), 供 投资人交易、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参考 。


1、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计算公 式为 :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 ∑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中黄金现货合约 数量 × 最 新 成 交价 +预 估 现 金)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对 应 的基金 份额 。 2、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计算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位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6 3、基金管理人可 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计算 方 法 ,并 予 以 公 告 。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现 采用 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和现金 申购赎回 两种方 式。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通 过上 海 黄金交易 所办 理,现金 申购赎回 通 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办 理。 一、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是指 以 黄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价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业务 , 仅 接 受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申 请 。 (一)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可 参 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赎回业务 的投资人为合约 申赎参 与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 指 定以 黄金现货合约 进 行申购 和 赎回业务 的投资人 类 型。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开 始 办 理 申购赎回 业务前 公 告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类 型,并可 依据 实 际情 况 增 加 、 变 更合约 申赎参 与人 类 型,并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 公 告 。 只 有合约 申赎参 与人可 以参 与本基金的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 除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以外 的其 他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上市 交易 买 卖 本基金 份额 或其 他 方 式 申购赎回 本基金 份额 。 ( 二 ) 申购 和 赎回场 所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应 当 在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业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申购 赎回 代 理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或 者 按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黄金 合约 申购 与 赎回 。合约 申赎参 与人与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为 同 一人。本基金的 联 接 基金 作 为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之 一 按 照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认 可的 方 式 进 行申购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开 始 办 理黄金合约 申购 、 赎回业务前 公 告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的 名单 ,并 可 依据 实 际情 况 增减 、 变 更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增减 、 变 更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时 ,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 公 告 。 ( 三 )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本基金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的开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的 共 同 交易 日 , 具 体 的开放 时 间 为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的 共 同 交易 日 的 共 同 交易 时 间 ,合约 申 赎参 与人 应在 开放 日 的开放 时 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黄金合约 申购 与 赎回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或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的交易 日 及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 及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7 本基金 已 于 2013年 7月 29日 开放 日 常 申购 、 赎回业务 。 (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本基金 采用份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 赎回 均 以 份额 申 请 ; 2、本基金的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对价为黄金现货合约、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 3、本基金 申购 、 赎回申 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4、本基金 申购 、 赎回应 遵 守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登记 机 构 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 、 通 知 或 指 南 等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则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必须 根 据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或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认 可的 方 式, 在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黄金合约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本基金 时 , 须 根 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备 足 申购 对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 必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和现金,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无 效 。 2、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申 请 在受 理 当 日进 行 确 认 。 如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购 对价, 则 申购申 请 失 败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现金, 则 赎回申 请 失 败 。 合约 申赎参 与人可 在申 请当 日通 过 其 办 理 申购 、 赎回 的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应 及 时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申 请 未 得 到 确 认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自行承担 。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受 理 申购 、 赎回申 请 并不 代 表 该 申购 、 赎回申 请 一 定成 功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清算 交收与 登记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T日 申购 、 赎回成 功 后 , 登记 机 构 在 T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收 市 后 为其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登记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在 T日办 理黄金现货合约的 清算 交收,并于 T+1日办 理 现金 差 额 的交收。 如 果 在 清算 交收 时 发 现不 能 正 常 履 约的 情 形 , 则依据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和 登记 机 构 的相 关 业务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登记 机 构 和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可 因包括 但不 限 于 技术 系统等 情 况 ,对 清 算 交收与 登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等 进 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应 按 照 本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和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应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8 付 的现金 差 额 。 因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原 因 导致 现金 差 额未 能 按 时 足 额 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该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追 偿 并要 求 其 承担 由 此 导致 的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基 金资产的 损失 。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1、合约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需 为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 倍 。 2、本基金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的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为 30万 份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其 进 行 更 改 。 3、基金管理人 调 整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4、基金管理人可 设 定申购 份额 上 限 和 赎回 份额 上 限 , 以 对 当 日 的 申购 总 规 模 或 赎回 总 规 模 进 行 控 制 ,并 在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 ( 七 ) 申购 、 赎回 对价 及费 用 1、本基金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对价为黄金现货合约、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2、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根 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和合约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确 定 。 申购赎回 清 单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 T日 的 申购赎回 清 单 在 当 日 开 市前 公 告 。 3、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在申购 、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 , 无 申购 和 赎回 费 用 。 4、 T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当 天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 公 告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 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八 )、 申购 、 赎回 清 单 的内容与 格 式 1、 申购 、 赎回 清 单 的内容 T日 申购 、 赎回 清 单 公 告 内容 包括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黄金 数量 、可 用 于 申购 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 T日 预 估 现金 部 分 、 T-1日 现金 差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赎回 份额 上 限及 其 他 相 关 内容。 2、可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可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为 Au99.95合约和 Au99.99合约。 若 以 后 随 着 市场环境 的 变化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 发 生 变 更或 增 减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根 据 实 际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可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 届 时 基 金管理人 将 在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 日 公 告 。 3、预 估 现金 部 分 相 关 内容 预 估 现金 部 分 是指 由 基金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金 差 额 的 估计 值,预 估 现金 部 分 由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预 先冻结 。预 估 现金 包括 每 1000克 Au99.95合 约预 估 现金, 以 及 每 1000克 Au99.99合约预 估 现金。 若 可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29 种 发 生 变 更, 则 相 应 计算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 每 一黄金现货合约的 每 1000克 预 估 现金。 T日 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T日 预 估 现金 部 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每 1000克 Au99.99合约的预 估 现金 =[( T-1日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黄金 数量 ( 单位 : 克 ) × T-1日 黄金现货合约 Au99.99收 盘 价)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黄金 数量 ( 单位 : 克 ) ]× 1000 每 1000克 Au99.95合约的预 估 现金 =每 1000克 Au99.99合约的预 估 现金 +调 整金 额 ,其 中 调 整金 额 为 1000克 Au99.99合约与 1000克 Au99.95合约的收 盘 价 格 差 。 另 外 , 若 T日 为基金 分 红 除 息 日 , 则 计算公 式中的 “ T-1日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 需 扣减 相 应 的收益 分 配 数 额 。预 估 现金 部 分 的 数 值可 能 为 正 、为 负 或为 零 。 4、现金 差 额 相 关 内容 T日 现金 差 额 在 T+1日 的 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现金 差 额 包括 每 1000克 Au99.95合 约现金 差 额 , 以 及 每 1000克 Au99.99合约现金 差 额 。 若 可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发 生 变 更, 则 相 应 计算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 每 一黄金现货合约的 每 1000克 现金 差 额 。 现金 差 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每 1000克 Au99.99合约的现金 差 额 =[( T日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最 小 申 购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黄金 数量 ( 单位 : 克 ) × T日 黄金现货合约 Au99.99的收 盘 价)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黄金 数量 ( 单位 : 克 ) ]× 1000 每 1000克 Au99.95合约的现金 差 额 =Au99.99现金 差 额 +调 整金 额 ,其中 调 整金 额 为 1000 克 Au99.99合约与 1000克 Au99.95合约的收 盘 价 格 差 。 T日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需 按 T+1日 公 告 的 T日 现金 差 额 及 合约 申 赎参 与人 T日 申购赎回 记 录 中的 Au99.95合约的 数量 及 Au99.99合约的 数量 明 细记 录进 行 清 算 交收。 现金 差 额 的 数 值可 能 为 正 、为 负 或为 零 。 在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应 根 据 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合约 申 赎参 与人 将 根 据 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 应 的现金 ; 在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赎回时 , 如 现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将 根 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 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应 根 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5、 申购 份额 上 限 和 赎回 份额 上 限 申购 份额 上 限是指当 日 可 接 受 的黄金合约 申购 总 份额 。 如 果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申购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黄金合约 申购 总 份额 超 过 黄金合约 申购 份额 上 限 , 则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申购 申 请 失 败 。 赎回 份额 上 限是指当 日 可 接 受 的黄金合约 赎回 总 份额 。 如 果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赎回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黄金合约 赎回 总 份额 超 过 黄金合约 赎回 份额 上 限 , 则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赎回 申 请 失 败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0 6、 申购 、 赎回 清 单 的 格 式 申购 、 赎回 清 单 的 格 式 列 举 如下 : 基本 信 息


最 新 公 告日 期


2013-06-07 基金 名 称 国泰黄金 ETF


基金管理人 公司 名 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代 码 518800 T-1 日信 息 内容


Au99.95现金 差 额 ( 单位 :元 /kg)


110


Au99.99现金 差 额 ( 单位 :元 /kg)


80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资产 净 值( 单位 :元 )


832740 基金 份额净 值( 单位 :元 )


2.7758


T 日信 息 内容


Au99.95预 估 现金( 单位 :元 /kg) 110


Au99.99预 估 现金( 单位 :元 /kg) 80 申购上 限 ( 单位 :份 ) 100000000 赎回上 限 ( 单位 :份 ) 100000000 是 否需 要 公 布 IOPV 是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 单位 :份 )


300000


申购 、 赎回 的 允 许 情 况


允 许 申购 和 赎回


黄金现货合约 信 息 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黄金 数量 ( 克 )


Au99.99合约和 /或 Au99.95合约 3000


( 九 ) 拒 绝 或 暂停 申购 、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申购 、 赎回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3、 因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 登记 机 构 等 的 异 常 情 况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1 无 法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 包括 但不 限 于 系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 数 据 错 误 等 。 4、基金管理人 在 开 市前 未 能 公 布 申购赎回 清 单 。 5、 作 为 申购赎回 对价的黄金现货合约 暂停 或 临 时 暂停 交易。 6、 发 生 本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7、 法律法规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黄金合约 申购 或 赎回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被 拒 绝 的 申购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退 还 申购 对价,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对价。 在 暂停 申购 、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集合 申购 与其 他 服 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 申购业务 , 即 允 许 多 个 合约 申赎参 与人集合其 持 有的黄金现货合约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或其整 数 倍 进 行申购 。 在 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制 定 集合 申购业务 的相 关 规 则 。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本基金也可 采 取 其 他 合理的 申购 方 式,基金管理人 将 于新的 申购 方 式开 始 执 行前 予 以 公 告 。 二 、现金 申购赎回 现金 申购赎回 是指 以 现金 替代 为主要对价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业务 , 仅 接 受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的 申 请 。 (一)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可 参 与本基金现金 申购赎回业务 的投资人为现金 申赎参 与人。基金管理人可 以 指 定以 现 金 替代进 行申购 和 赎回业务 的投资人 类 型。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开 始 办 理 申购赎回业务前 公 告 现 金 申赎参 与人 类 型,并可 依据 实 际情 况 增 加 、 变 更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类 型,并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 公 告 。 只 有现金 申赎参 与人可 以参 与本基金的现金 申购赎回 , 除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以外 的其 他 投 资人可 以 通 过上市 交易 买 卖 本基金 份额 或其 他 方 式 申购赎回 本基金 份额 。 ( 二 ) 申购 和 赎回场 所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应 当 在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回业务 的 营 业场 所 或 按 申购 赎回 代 理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 式,或 者 按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允 许的其 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现金 申购 与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开 始 办 理现金 申购 、 赎回业务前 公 告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的 名单 ,并可 依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2 据 实 际情 况 增减 、 变 更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增减 、 变 更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时 , 应 提 前 2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 公 告 。 ( 三 )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13年 7月 29日 开放 日 常 申购 、 赎回业务 。 本基金现 采用 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和现金 申购赎回 两种方 式。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通 过上 海 黄金交易 所办 理,现金 申购赎回 通 过上 海 证券交易 所办 理。 2、现金 申购赎回业务 现金 申购赎回 是指 以 现金 替代 为主要对价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的 业务 , 仅 接 受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的 申 请 。 ( 1) 日 常 现金 申购赎回业务 的 参 与人 参 与人可 以参 与本基金的现金 申购赎回 , 除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以外 的其 他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上市 交易 买 卖 本基金 份额 或其 他 方 式 申购赎回 本基金 份额 。


目 前 ,本基金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类 型为 :


① 全 国 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 企 业 年金、 信托 资金、资产管理 计 划 、 QFII、金 融 投资 公 司 等 专 业机 构 投资 者 ;


② 本基金 申购赎回 代办 证券 公司及 其资 格 客 户 。


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 实 际情 况 增 加 、 变 更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类 型,并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予 以 公 告 。 ( 2) 日 常 现金 申购赎回业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现金 申购赎回 的开放 日 为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和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的 共 同 交易 日 , 具 体 的开放 时 间 为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 即 :上 午 9: 30-11: 30; 下 午 13: 00-15: 00。现 金 申赎参 与人 应在 开放 日 的开放 时 间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或本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或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的交易 日 及 交易 时 间 变 更或其 他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但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本基金 采用份额 申购 、 份额 赎回 的 方 式, 即 申购 、 赎回 均 以 份额 申 请 ; 2、本基金的现金 申购赎回 对价为现金 替代 、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 3、本基金 申购 、 赎回申 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4、本基金现金 申购赎回 的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依据 招募说明书约 定 的 代 理 买 卖原则 确 定 , 与 受 理 申 请当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或有不 同 ; 5、本基金现金 申购赎回应 遵 守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和 登记 机 构 的相 关 业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3 务 规 则 、 通 知 或 指 南 等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则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必须 根 据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或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认 可的 方 式, 在 开放 日 的 具 体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现金 申购 或 赎回 的 申 请 。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本基金 时 , 须 根 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备 足 申购 对价,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 必须 持 有 足 够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 和现金, 否 则所提 交的现金 申购 、 赎回申 请 无 效 。 2、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的确 认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申 请 在受 理 当 日进 行 确 认 。 如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购 对价, 则 申购申 请 失 败 。 如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现金, 则 赎回申 请 失 败 。 现金 申赎参 与人可 在申 请当 日通 过 其 办 理 申购 、 赎回 的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应 及 时 查 询 有 关 申 请 的确 认 情 况 , 否 则 , 如 因申 请 未 得 到 确 认而 造 成 的 损失 , 由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自行承担 。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受 理 申购 、 赎回申 请 并不 代 表 该 申购 、 赎回申 请 一 定成 功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 的确 认 结 果 为准。 3、 申购 和 赎回 的 清算 交收与 登记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T日 申购成 功 后 , 登记 机 构 在 T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收 市 后 为其 办 理基金 份额 和现金 替代 的交收。基金管理人 在 T+1日办 理现金 差 额 的 清算 , 在 T+2日办 理现金 差 额 的交收。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T日 赎回成 功 后 , 登记 机 构 在 T日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收 市 后 为其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交收。基金管理人 在 T+1日办 理现金 差 额 的 清算 , 在 T+2日办 理现金 差 额 的交收。 正 常 情 况 下 , 赎回 现金 替代 金 额 的 清算 交收于 T+2日 内 办 理。但 如 果 出现基金投资 市场 交易 清 算规 则 发 生 较 大 变化 、基金 赎回数 额 较 大 或 组 合内黄金现货合约 流动 性不 足 等 原 因 导致 无 法 足 额卖 出 等 情 况 , 则 赎回 款 项 的 清算 交收可 延 迟 办 理。 对于 因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交收资金不 足 , 导致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失 败 的 情 形 , 按 照 申 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的相 关 规 则 处 理。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登记 机 构 和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可 因包括 但不 限 于 技术 系统等 情 况 ,对 清 算 交收与 登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等 进 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登记 机 构 在 清算 交收 时 发 现不 能 正 常 履 约的 情 形 , 则依据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4 责任公司 关 于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及 相 关 业务 规 则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应 按 照 本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和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应 付 的现金 差 额 和现金 替代 退 补 款 。 因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原 因 导致 现金 差 额 或现金 替代 退 补 款 未 能 按 时 足 额 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该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追 偿 并要 求 其 承担 由 此 导致 的其 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的 损失 。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1、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需 为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的整 数 倍 。 2、本基金现金 申购赎回 的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为 30万 份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对其 进 行 更 改 。 3、基金管理人 调 整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 额 限 制 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4、基金管理人可 设 定申购 份额 上 限 和 赎回 份额 上 限 , 以 对 当 日 的 申购 总 规 模 或 赎回 总 规 模 进 行 控 制 ,并 在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 ( 七 ) 申购 、 赎回 对价 及费 用 1、本基金的现金 申购赎回 对价为现金 替代 、现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价。 2、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根 据 申购赎回 清 单 和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数 额 确 定 。 申购赎回 清 单 由 基金管理人 编 制 。 T日 的 申购赎回 清 单 在 当 日 开 市前 公 告 。 3、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在申购 、 赎回 本基金 份额 时 , 无 申购 和 赎回 费 用 。 4、 T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当 天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收 市 后 计算 ,并 在 T+1日 公 告 , 计算公 式为 计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发 售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八 )、 申购 、 赎回 清 单 的内容与 格 式 1、 申购 、 赎回 清 单 的内容 T日 申购 、 赎回 清 单 公 告 内容 包括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所 对 应 的黄金 数量 、可 用 于 申购 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 T日 预 估 现金 部 分 、 T-1日 现金 差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申购赎回 份额 上 限及 其 他 相 关 内容。 2、可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可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为 Au99.95合约和 Au99.99合约。 若 以 后 随 着 市场环境 的 变化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 发 生 变 更或 增 减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根 据 实 际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可 用 于 申购赎回 的黄金现货合约 品 种 。 届 时 基 金管理人 将 在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 日 公 告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5 3、现金 替代 相 关 内容 现金 替代 是指 申购 、 赎回过程 中,现金 申赎参 与人 按 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 用 于 替代部 分 或 全 部 黄金现货合约的一 定数量 的现金。 ( 1)现金 替代 的 类 型为 退 补 现金 替代 ( 标 志 为 “ 退 补 ” )。 退 补 现金 替代 是指当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 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允 许 使用 现金 作 为黄金现 货合约的 替代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申购赎回 清 单 要 求 , 代 理现金 申赎参 与人 买入 或 卖 出黄金现 货合约,并与现金 申赎参 与人 进 行 相 应 结 算 。 ( 2) 退 补 现金 替代 1) 适 用 情 形: 退 补 现金 替代 的黄金现货合约 是指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需 要 在 现金 申赎参 与 人 申购 或 赎回时 代 其 买入 或 卖 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2)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 对于 退 补 现金 替代 的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的 计算公 式为 : 替代 金 额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 数量 ( 克 ) × 该 黄金现货合约 T-1日 收 盘 价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替代 金 额 × ( 1+现金 替代 溢 价 比 例 ) 收 取 现金 替代 溢 价的 原 因 是 ,基金管理人 需 要 在 收 到 申购 确 认 信 息 后 , 在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市场买入 黄金现货合约,实 际 购入成 本与 替代 金 额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为 便 于 操 作 ,基金管理 人 在申购赎回 清 单 中预 先 确 定 现金 替代 溢 价 比率 ,并 据 此 收 取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高 于基金 购入 该 部 分 黄金现货合约的实 际 成 本, 则 基金管理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 低 于基金 购入 该 部 分 黄金现货合 约的实 际 成 本, 则 基金管理人 将向 现金 申赎参 与人收 取 欠缺 的 差 额 。 3) 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的 处 理 程 序 T日 ,基金管理人 在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现金 替代 溢 价 比率 ,并 据 此 收 取 申购 现金 替 代 保证金。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 T日 申购申 请 , T+1日日 终 ,基金管理人 若 已 购入全 部 被 替代 的黄金现 货合约, 则 以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与 被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的实 际 购入成 本( 注 , 含 交易 等各 项费 用 )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现金 申赎参 与人或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应 补 交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入全 部 被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 则 以申购 现金 替代 保证金与 所 购入 的 部 分 被 替代 黄金现货合 约实 际 购入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1 日 的收 盘 价 计算 的 未 购入 的 部 分 被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 市 值的 差 额 ,确 定 基金 应 退 还 现金 申赎参 与人或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应 补 交的 款 项 。 T+1日后 第 1个 工 作 日 ,基金管理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与相 关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办 理交收。 若 发 生特 殊 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 以 对交收 日 期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4) 赎回 对 应 的现金 替代 金 额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6 赎回时 ,对于 退 补 现金 替代 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 替代 金 额 为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黄金现 货合约的 卖 出金 额 。 5) 赎回 对 应 的现金 替代 金 额 处 理 程 序 对于确 认成 功 的 T日 赎回申 请 , T日 基金管理人 将 卖 出黄金现货合约。 T日日 终 ,基金 管理人 若 已卖 出 全 部 被 替代 的黄金现货合约, 则 以 被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的实 际 卖 出金 额 ( 注 , 扣 除 交易 等各 项费 用 ),确 定 基金 应 支 付 的现金 替代 金 额 ; 若 未 能 卖 出 全 部 被 替代 黄金现货 合约, 则 以 已卖 出 部 分 的 被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实 际 卖 出金 额 ( 注 , 扣 除 交易 等各 项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T日 的收 盘 价 计算 的 未卖 出 部 分 的 被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 市 值,确 定 基金 应 支 付 的现金 替代 金 额 。 正 常 情 况 下 , 赎回 现金 替代 金 额 的 清算 交收于 T+2日 内 办 理。但 如 果 出现基金投资 市场 交易 清算规 则 发 生 较 大 变化 、基金 赎回数 额 较 大 或 组 合内黄金现货合约 流动 性不 足 等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足 额卖 出 等 情 况 , 则 赎回 款 项 的 清算 交收可 延 迟 办 理。 6)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登记 机 构 和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可 因包括 但不 限 于 技术 系统等 情 况 , 对 清算 交收与 登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等 进 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 依据 届 时 的相 关 调 整 进 行 现金 替代 相 关 内容的 清算 交收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的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实 施 日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4、预 估 现金 部 分 相 关 内容 预 估 现金 部 分 是指 由 基金管理人 估计 并 在 T日 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金 差 额 的 估计 值,预 估 现金 部 分 由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预 先冻结 。 T日 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T日 预 估 现金 部 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日 预 估 现金 部 分 =T-1日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的 数量 ( 单位 : 克 )与其 T-1日 收 盘 价的 乘 积 另 外 , 若 T日 为基金 分 红 除 息 日 , 则 计算公 式中的 “ T-1日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 产 净 值 ” 需 扣减 相 应 的收益 分 配 数 额 。预 估 现金 部 分 的 数 值可 能 为 正 、为 负 或为 零 。 5、现金 差 额 相 关 内容 T日 现金 差 额 在 T+1日 的 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中 公 告 。 现金 差 额 的 计算公 式为 : T日 现金 差 额 =T日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申购 、 赎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金 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的 数量 ( 单位 : 克 )与其 T日 收 盘 价的 乘 积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7 T日 现金 申赎授权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需 按 T+1日 公 告 的 T日 现金 差 额进 行 交收。 现金 差 额 的 数 值可 能 为 正 、为 负 或为 零 。 在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购时 , 如 现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应 根 据 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现金 申 赎参 与人 将 根 据 其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 应 的现金 ; 在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赎回时 , 如 现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将 根 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获得 相 应 的现金, 如 现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应 根 据 其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支 付 相 应 的现金。 6、 申购 份额 上 限 和 赎回 份额 上 限 申购 份额 上 限是指当 日 可 接 受 的现金 申购 总 份额 。 如 果 现金 申赎参 与人的 申购申 请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现金 申购 总 份额 超 过 现金 申购 份额 上 限 , 则 现金 申赎参 与人的 申购申 请 失 败 。 赎回 份额 上 限是指当 日 可 接 受 的现金 赎回 总 份额 。 如 果 现金 申赎参 与人的 赎回申 请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现金 赎回 总 份额 超 过 现金 赎回 份额 上 限 , 则 现金 申赎参 与人的 赎回申 请 失 败 。 7、 申购 、 赎回 清 单 的 格 式 基本 信 息


最 新 公 告日 期


2013-06-07 基金 名 称


国泰黄金 ETF 基金管理人 公司 名 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一 级市场 基金 代 码


518801


2013-06-06日信 息 内容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现金 差 额


240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资产 净 值( 单位 :元 )


832740


基金 份额净 值( 单位 :元 )


2.7758 2013-3-8 日信 息 内容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预 估 现金 部 分 ( 单位 :元 )


240 现金 替代 比 例


100% 是 否需 要 公 布 IOPV





最 小 申购赎回 单位 ( 单位 :份 )


300000


申购 、 赎回 的 允 许 情 况


允 许 申购 和 赎回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8 申购 份额 上 限 ( 单位 : 份 ) 500000000 赎回 份额 上 限 ( 单位 : 份 ) 500000000 黄金现货合约 信 息 内容


证券 代 码 证券 简称 证券 数量 ( 克 ) 现金 替代 标 志 现金 替代 溢 价 比 例


替代 金 额 Au99.99 黄金


3000 退 补 10% 832500.00 ( 九 ) 拒 绝 或 暂停 现金 申购 、 赎回 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 绝 或 暂停 接 受 现金 申赎参 与人的现金 申购 、 赎回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3、 因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 登记 机 构 等 的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购 或 赎回 , 包括 但不 限 于 系统 故 障 、 网 络 故 障 、 通 讯 故 障 、 电 力 故 障 、 数 据 错 误 等 。 4、基金管理人 在 开 市前 未 能 公 布 申购赎回 清 单 。 5、 作 为基金主要投资 品 种 的黄金现货合约 暂停 或 临 时 暂停 交易。 6、 发 生 本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 况 。 7、 法律法规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规 定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现金 申购 或 赎回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及 时 公 告 。 被 拒 绝 的 申购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退 还 申购 对价, 已 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赎回 对价。 在 暂停 申购 、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 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予 以 公 告 。 三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 解 冻 等 其 他业务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可 依据 其 业务 规 则 , 受 理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与 解 冻 等 业务 ,并收 取 一 定 的 手续 费 用 。 四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实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申购 和 赎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基金管理人 应在 实 施 日 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39 一、投资 目 标 紧密跟踪 黄金资产的价 格 变化 , 追求跟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在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 债 券、 回购 、货 币市场 工 具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 规 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持 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三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采 取 被 动 式管理 策 略 。为更 好 地 实现投资 目 标 , 紧密跟踪 黄金资产的价 格 变化 , 本基金可 从 事 黄金 租赁 业务 、黄金 互换 业务 及 投资于黄金现货 延 期交收合约 等 , 以 期 降 低 基 金 运营 费 用 的 拖累 , 降 低 跟踪 误 差 水平。本基金 进 行 保证金交易 只能 用 于风险管理或 提 高 资 产 配 置 效 率 。 正 常 市场 情 况 下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 目 标 是 追求 日 均 跟踪 偏 离 度 不 超 过 0.35%,年 化 跟 踪 误 差 不 超 过 4%。 当 基金 跟踪 误 差超 过了上 述 范 围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采 取 合理 措 施 , 避免 跟踪 误 差 的 进 一 步扩 大 。 四 、投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限 制 : ( 1)本基金 持 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 2)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 限 制 。 因市场 波 动等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债 券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0 ( 6) 买 卖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易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证券交易 活 动 ; ( 8) 办 理黄金实 物 的出、 入 库 业务 ; ( 9) 依照 法律法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 的其 他 活 动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五 、 业 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为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交易的 Au99.99合约。 如 果 由 于 市场 原 因 , 该 品 种 的黄金现货合约 流动 性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或 该 品 种 的黄金现货 合约不 再 挂 盘 交易, 则 基金管理人 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原则 ,有 权 变 更本基金的 业 绩 比较 基准。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准并 及 时 公 告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六 、风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资产相 似 ,不 同 于 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七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根 据 本基金合 同 规 定 ,于 2014年 1月 20日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表现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容,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载 数 据截止 2013年 12月 31日 ,本 报告所 列 财 务数 据未 经 审计 。 (一)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 例 (%) 1 权 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 定 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1 3 金 融 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 计 103,200.54 0.25 6 其 他各 项 资产 40,446,415.64 99.75 7 合 计 40,549,616.18 100.00 注 :上 述 其 他各 项 资产中 包括 黄金合约 Au99.99, 数量 171,000克 , 市 值 40,434,660.00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 比 例 为 99.72%。 ( 二 ) 报告 期 末 按 行业分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票 。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票 。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产 支 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资产 支 持 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八 )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 细 根 据 本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不 能 投资于 股 指 期货。 ( 九 )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 期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1、 报告 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 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 细 根 据 本基金合 同 ,本基金不 能 投资于国 债 期货。 ( 十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本 报告 期内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没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中,没有投资于 超 出基金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3、其 他各 项 资产 构 成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2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 2 应 收证券 清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1,755.64 5 应 收 申购 款 - 6 其 他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40,434,660.00 9 合 计 40,446,415.64 注 :上 述 其 他 中 包括 黄金合约 Au99.99 市 值 40,434,660.00元 。 4、 报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票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 业 绩截止日 为 2013年 12月 31日 ,并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职守 、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 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 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 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 值 增 长率 ① 净 值 增长 率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 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年 7月 18日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11.10% 0.93% -8.77% 0.97% -2.33% -0.0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本基金 拥 有的黄金现货合约、 各类 证券 及 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3 基金 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资 所 形成 的价值 总 和。 二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价值。 三 、基金 财 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 、 规 范 性文 件 为本基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黄金 账 户 以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 他 专 用账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 售 机 构 和基金 登记 机 构 自 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 及 其 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 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 财 产 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管或 由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保管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本基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冻 结 、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 除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 生 的 债务 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不 同 基金的基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权债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 值 日 本基金的 估 值 日 为本基金相 关 的证券交易 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 值的 非 交易 日 。 二 、 估 值对象 本基金 所 拥 有的黄金现货合约 及 其 他各类 有价证券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 估 值 方 法 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 按估 值 日 其 所 在 交易 所 的 当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收 盘 价 估 值。 2、黄金现货 延 期交收合约 估 值 方 法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4 黄金现货 延 期交收合约 按估 值 日 其 所 在 交易 所 的 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的, 以 最 近 结 算 价 估 值。 3、交易 所 上市债 券的 估 值 ( 1)交易 所 上市 实 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 行 净 价交易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 的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4、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交易的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5、 同 一 债 券 同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具 体 情 况 与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7、相 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商 解决 。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 估 值 程 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当 日 基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5 每 个 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含 第 4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 本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或投资 人 自身 的 过 错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估 值 错 误 的主要 类 型 包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 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 关 当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 关 直 接当事 人 负 责 ,不对第 三方负 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 或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偿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6 额 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部 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责任 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用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事 人 应 当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事 人,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 的, 由 基金 登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估 值 错 误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基金 份额净 值 估 值 错 误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 1)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 3) 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合约 涉 及 的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 时 ; 2、基金投资证券 所 涉 及 的证券交易 市场因 不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它 情 形 。 七 、基金 净 值的确 认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的 上市 费及 年 费 ; 4、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 的 信 息披露费 用 ; 5、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6、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费 用 ; 7、基金的证券交易 费 用 ; 8、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 手续 费 、 延 期 费 、 过 户 费 、 仓 储 费 、 登记费 等上 海 黄金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则 约 定 的其 他 费 用 ; 9、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10、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 计算 发布 服 务 费 用 ; 1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基金合 同 约 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 二 、基金 费 用 计 提方 法 、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年 费 率 计 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1%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1 %÷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一、基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11项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规及 相 应 协议规 定 , 按费 用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8 实 际 支 出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与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基金合 同生 效 前 的相 关 费 用 ; 4、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基金 税 收 本基金 运 作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律 、 法规 执 行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 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和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后 的 余 额 ,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 分 配 采用 现金 方 式 ; 2、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 有 同等分 配 权 ; 3、 当 基金 净 值 增长率超 过业 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 增长率达到 1%以上 ,可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4、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基金收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4次 。 每 次 基金收益 分 配 比 例 根 据 以 下 原则 确 定: 使 收益 分 配 后 基金 净 值 增长率 尽 可 能 贴 近 业 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 增长 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 特 点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不 须 以 弥 补 浮 动 亏 损 为 前 提 ,收益 分 配 后 可 能 使 除 息 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低 于 面 值 ; 5、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 满 3个 月则 可不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6、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 日 ;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在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情 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酌 情 调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49 整 以上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 此 项 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但 应 于 变 更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四 、基金收益 分 配 数 额 的确 定 1、 在 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基金 净 值 增长率 和 业 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 增长率 ,并 计 算 基金 净 值 增长率 与 业 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 增长率 的 差 额 , 当 差 额 超 过 1%时 ,基金管理人有 权 进 行 收益 分 配 。 2、基金 净 值 增长率 为收益 评 价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与基金 上市前 一 工 作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之 比减去 1乘 以 100%(期 间如 发 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为 初始 日重 新 计算 ); 业 绩 比较 基准 同 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 价 日 业 绩 比较 基准收 盘 值与基金 上市前 一 工 作 日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 盘 值 之 比减去 1乘 以 100%(期 间如 发 生 基金 份额 折算 , 则 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为 初 始 日重 新 计算 )。 精 确 到 百 分 号内 小 数 点 后 2位 , 百 分 号内 小 数 点 后 第 3位 四 舍 五 入 。 3、 根 据 前 述 收益 分 配 原则 确 定 收益 评 价 日 本基金的可 分 配 收益、收益 分 配 比 例 及 收益 分 配 数 额 。 五 、收益 分 配 方案 的确 定 、 公 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的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收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 他 手续 费 用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承担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 计 年 度 按 如下 原则 : 如 果 基金合 同生 效 少 于 2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基金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本基金 独立 建 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0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 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对并 以 书 面 方 式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等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 他 组 织 。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本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 业 绩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 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1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应 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 息 采用 阿 拉伯 数 字 ; 除特 别 说明 外 ,货 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 1、基金合 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明确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 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项 的 法律 文 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 全 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 性、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露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基金 托 管 协议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 产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律 文 件 。 基金募集 申 请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3日 前 ,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 管 协议登 载 在 网站 上 。 ( 二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就 基金 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 在 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上 。 ( 三 )基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上 登 载 基金合 同生 效 公 告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2 ( 四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公 告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 果 公 告 基金管理人确 定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并 提 前 将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及 网站 上 。 基金 份额进 行 折算 并 由 登记 机 构 完 成 基金 份额 的 变 更 登记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基金 份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及 网站 上 。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基金 份额 获 准 在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上市 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站 上 。 ( 六 ) 申购赎回 清 单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之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 , 通 过 网站 、 申 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或其 他 媒 介 公 告 当 日 的 申购赎回 清 单 。 ( 七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 或其 他 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前 款 规 定 的 市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 八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对价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等 信 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 份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保证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能 够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 九 )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束 之 日 起 9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上 半 年 结束 之 日 起 60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3 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 足 2个 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报备 应 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 报告方 式。 ( 十 )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 重 大事件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事件 , 是指 可 能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下列事件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 在 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4 13、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收益 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 率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 份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基金 销售 机 构 ; 20、更 换 基金 登记 机 构 ; 21、本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及 其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和 终 止 上市 ; 24、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事项 。 ( 八 ) 澄 清公 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基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 的,相 关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督管理 机 构 核准或 者 备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信 息 。 六 、 暂停 或 延 迟 信 息披露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券交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停 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 力 或其 他 情 形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资 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5 4、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 为 属 于会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资产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 5、 法律法规规 定 、中国证监会或 《 基金合 同 》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七 、 信 息披露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 信 息披露 事 务 。 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 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 式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 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上 披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 一 信 息 的内容 应 当 一 致 。 为基金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出 具 审计 报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10年。 八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 存 放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风险揭 示 一、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的 Au99.99合约价 格 与国 际 金价 偏 离 的风险


由 于 受政治 、经 济 、文 化 、 市场参 与 者 、 汇 率 等因素 不 同 的 影响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的 Au99.99合约价 格 与国 际 金价的价 格 走 势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二 、黄金价 格 波 动 的风险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6 黄金价 格 可 能受 到 国 际 黄金 存 量 、黄金 生 产国的 政治 、 军 事 和经 济 的 变 动 状况 、 各 国 央 行 的黄金 储 备 政策 、黄金的 工 业 及 首 饰 加 工 业 的 需 求 、黄金的保值 需 求 、主要国 家 的货 币政 策 、 美 元 汇 率 等因素 的 影响而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金收益水平 发 生 变化 ,产 生 风险。 三 、基金投资 组 合 回 报 与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的 Au99.99合约价 格 偏 离 的风险


因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运 作 费 用 的 支 出 及 黄金 租 借 业务 产 生 的收益 等因素 的 影响 ,基金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的 Au99.99合约价 格 存 在 偏 离 的风险。 四 、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 格 折 溢 价的风险


尽 管本基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金 份额 二级市场 交易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但基金 份额 在 证券交易 所 的交易价 格受 诸 多 因素影响 ,可 能 会 高 于( 称 为 溢 价)或 低 于( 称 为 折 价)基金 份额净 值, 即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的风险。 五 、 参考 IOPV决策 和 IOPV计算 错 误 的风险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在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开 市 后 , 根 据 当 日 的 计算 文 件 和黄金现货合约 最 新 成 交价 格 计算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并 将 计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发 送 , 由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对 外 发布 , 仅 供 投资人交易、 申购 、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考 。 IOPV 与实 时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IOPV计算 可 能 出现 错 误 ,投资人 若 参考 IOPV进 行 投资 决策 可 能 导致 损失 , 需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六 、 退 市 风险


因 本基金不 再 符 合证券交易 所 上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市 ,或 被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 终 止 上市 , 导致 基金 份额 不 能 继 续进 行二级市场 交易的风险。


七 、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申购 、 赎回 失 败 的风险


1、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提 交 申购申 请 时 ,可 能因 为不 具 有 足 额 的 申购 对价 等 原 因而 导 致 申购申 请 失 败 。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提 交 赎回申 请 时 , 如 果 持 有的 符 合要 求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现金, 则 赎回申 请 可 能 失 败 。 2、本基金可 能在申购赎回 清 单 中 设 定申购 份额 上 限 和 赎回 份额 上 限 , 如 果 申购赎回授 权参 与人的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申购 或 赎回 总 份额 超 过申购 份额 上 限 或 赎回 份 额 上 限 , 则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的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可 能 失 败 。 3、 在 现金 申购赎回 方 式 下 , 登记 机 构 将 按 照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申 报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逐 笔 检 查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的资金 是 否 足 额 并相 应 确 认申购 份额 , 如 果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交收资金 不 足 ,对于 后 申购 的现金 申赎参 与人不 论 是 否 备 足 资金, 都 可 能面 临 申购 失 败 的风险。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7 4、 在 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方 式 下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在 办 理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业务前 ,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证券 账户 和黄金 账户 的 账户备案手续 。 若 账户备案 失 败 , 则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申购赎回申 请 失 败 ; 若 账户备案 虽 然 成 功 ,但 在申购赎回申 请 时 账户状 态 不 正 常 ( 如 账户 处 于 注 销 状 态 等 ),或 者 交易 单元 号 码错 误 , 则 合约 申赎参 与人的 申购赎回申 请 或 二级 市场 卖 出交易 申 请 失 败 。 八 、 无 法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 以 指 定参 与 申购 和 赎回业务 的投资人 类 型,并可 依据 实 际情 况 增 加 、 变 更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类 型。 只 有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可 以参 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业务 , 因此 , 除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以外 的其 他 投资人 认购 或 者上市 交易 买入 的本基金 份额 , 只能 通 过上市 交易 卖 出, 而 不 能赎回 。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 以 调 整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 由 此 导致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按 原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申购 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可 能 无 法按 照 调 整 后 的 最 小 申购 、 赎回 单位 全 部 赎回 ,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 卖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 份额 。 3、 当 发 生 不可 抗 力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非 正 常 停 市 或其 他 异 常 情 况 时 ,本基金可 能 暂停 办 理 赎回 ,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面 临 无 法及 时赎回 的风险。 九 、基金 份额 赎回 对价的 变 现风险


在 黄金合约 申购赎回 方 式 下 ,本基金 赎回 对价主要为黄金现货合约。 在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进 行 黄金现货合约的 变 现 过程 中, 由 于 市场 变化 、 流动 性 等因素 , 导致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变 现 后 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 对价的价值有 差 异 , 存 在 变 现风险。 十 、现金 申购赎回 的价 格 风险 在 现金 申购赎回 方 式 下 ,现金 申赎参 与人的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依据 招募说明书约 定 的 代 理 买 卖原则 确 定 ,可 能受 资金交收 效 率 、黄金现货合约 买 卖 价 格等 的 影响 ,与 申 请当 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或有不 同 ,现金 申赎参 与人 须 承担 其中的交易 费 用 和 冲 击 成 本 等 ,也可 能因买 卖 期 间 的 市场 波 动 遭遇 损失 。 十 一、 账户备案 差 错 风险 目 前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校 验 、 匹 配 合约 申赎参 与人 账户备案信 息 ,并确保 绑 定 的 每 对证 券 账户 和黄金 账户 属 同 一投资人。 在 账户 匹 配 过程 中, 如 基金管理人内 部 系统 或 流程 出现 问 题 ,或 配 对 校 验 信 息 出现 错 误 等 情 况 ,可 能 导致账户备案 差 错 风险。 十 二 、第 三方 机 构服 务 的风险


本基金的 多 项 服 务 委 托 第 三方 机 构办 理, 存 在以 下 风险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8 1、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因 多 种原 因 ( 包括 但不 限 于 技术 故 障 、资 格 丧 失 、 额度 限 制 等 原 因 ), 导致 申购 、 赎回业务受 到 限 制 、 暂停 或 终 止 , 由 此影响申购赎回 服 务 的风险。 2、 登记 机 构 可 能 调 整 结 算 制 度 , 此 调 整可 能 给 投资人 带 来 交易 方 式 调 整的风险。 同 样 的风险 还 可 能 来 自 于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及 其 他 代 理 机 构 。 3、证券交易 所 、 登记 机 构 、基金 托 管人、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及 其 他机 构 可 能 违 约, 导 致 基金或投资人 利 益 受 损 的风险。 十 三 、管理风险与 操 作 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等 相 关 当事 人的 业务 发 展 状况 、人员 配 备 、管理水平与内 部 控 制 等 对基金收益水平 存 在影响 。 因业务 扩 张 过 快 、 行业 内 过 度 竞争 、对主要 业务 人员 过 度依 赖 等 可 能 会产 生影响 投资 者 利 益的风险。


相 关 当事 人 在业务各环 节 操 作过程 中,可 能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为 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 规 程等 引 致 风险, 例 如 , 申购 、 赎回 清 单 编 制 错 误 、 越 权 违 规 交易、 欺诈 行 为 及 交易 错 误 等 风险。


十 四 、 技术 风险


在 本基金的投资、交易、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等业务过程 中,可 能因 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导致 投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术 风险可 能 来 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 登记 机 构 及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等 。


十 五 、 政策 变 更风险 因 相 关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政策 修 改 等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素 的 变化 , 使 基金或投 资人 利 益 受 到 影响 的风险, 例 如 ,监管 机 构 基金 估 值 政策 的 修 改 导致 基金 估 值 方 法 的 调 整 而 引 起 基金 净 值 波 动 的风险 ; 相 关 法规 的 修 改 导致 基金投资 范 围 变化 ,基金管理人为 调 整投资 组 合 而 引 起 基金 净 值 波 动 的风险 等 。 十 六 、不可 抗 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可 抗 力 可 能 导致 基金资产有 遭 受 损失 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中证 指 数 有 限公司 、 登记 机 构 和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等 可 能因 不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影响 基金的 各 项 业务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 算 一、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59 1、 变 更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本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 可 执 行 , 自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个 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4、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三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现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 产和 债权债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0 (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 ( 7)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个 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五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上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 ( 3) 依照 基金合 同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费 用 ; ( 4) 发 售 基金 份额 ; ( 5)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6)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法规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及登记 机 构 相 关 业务 规 则 、 通 知 、 指 南 的 规 定以 及 本基金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的 规 则 , 在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定 和 调 整基金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相 关 费 率结 构 和收 费 方 式 ; ( 7)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 监督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金合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1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 8)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9) 选 择 、更 换 基金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对基金 申购赎回 代 理 机 构 的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和 处 理 ;


( 10)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 , 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11)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规 定决定 基金收益的 分 配 方案 ;


( 12) 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与 赎回申 请 ;


( 13)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4) 在 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为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5)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6)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7) 在 符 合有 关 法律 、 法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 交易 过 户 的 业务 规 则 ; ( 1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集基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 决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7) 依 法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 ( 8)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对价, 编 制 申购赎回 清 单 ; ( 9)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价 格 、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2 ( 10) 按规 定受 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申购 的基金 份 额 或 赎回 的对价 ; ( 11)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 12)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 务 ; ( 14)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5)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6)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7)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记 录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18)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 行 为 ;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1)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2)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 23) 按规 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资 料 ; ( 24)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5)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 ( 26)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 利 益的 活 动 ; ( 27)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2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二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批 准的其 他 费 用 ;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如 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行 为,对基金 财 产、其 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3 ( 4) 根 据 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黄金 账户 ,为基金 办 理黄 金现货合约、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 5)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 负 责 基金 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 6) 提 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7)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 (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以 诚 实 信用 、 勤勉尽 责 的 原则 持 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员, 负 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与基金 托 管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基金 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不 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立 ;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黄金 账户 ,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 ( 9) 办 理与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披露事项 ; ( 10)对基金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上 ; ( 12) 建 立 并保 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 定 制 作 相 关账 册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 ( 15) 依据 《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6)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4 ( 17)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规 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 务 ,基金管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 22)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 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分 享 基金 财 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 依 法 转 让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 还 可 以申 请 赎回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 息 资 料 ;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裁;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 限 于 : ( 1) 认 真 阅读 并 遵 守 基金合 同 ; (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 品 , 了解自身 风险 承受能力 ,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 3) 关 注 基金 信 息披露 , 及 时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缴 纳 基金 认购 款 项 和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 应 付 申购 对价和 赎回 对价 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其 他 费 用 ; ( 5) 在 其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责任 ; ( 6)不 从 事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 他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定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5 ( 8) 返 还 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 ; (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义 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事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有 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金 份额 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权 。 鉴 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 联 接 基金( 即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 以 下简称 “联 接 基金 ” )的相 关 性,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 凭 所 持 有的 联 接 基金的 份 额 直 接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参 加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并表 决 。 在 计算 参 会 份额 和 计 票 时 , 联 接 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享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数 和表 决票数 为 :在 本基金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权 益 登记 日 , 联 接 基金 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乘 以 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的 联 接 基金 份额 占 联 接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 例 , 计算 结 果 按 照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 应以 联 接 基金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身 份 行 使 表 决权 ,但可 接 受 联 接 基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委 托 以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理人的 身 份 出 席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并 参 与表 决 。 联 接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须 先 遵 照 联 接 基金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召 开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提 议 召 开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由 联 接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 表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议 召 开或 召 集本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 一的, 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终 止 基金合 同 ;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7)本基金与其 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基金投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 9) 变 更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程 序 ;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1)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 ( 含 10%)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6 有人 大 会 ; ( 12) 终 止 基金 上市 ,但 因 基金不 再 具备 上市 条 件 而 被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终 止 上市 的 除外 ; ( 13)对基金 当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其 他 事项 ;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事 项 。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1) 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律法规 要 求增 加 的基金 费 用 的收 取 ; ( 3)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 调 低 赎回 费 率 或 在 中国证监会 允 许的 条 件下 调 整收 费 方 式 ; ( 4) 因 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 登记 机 构 的相 关 业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而应 当 对基金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5)对基金合 同 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 ( 6)基金管理人、 上 海 证券交易 所 、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和 登记 机 构 在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交易、 非 交易 过 户 等业务 的 规 则 ; ( 7)基金 推 出新 业务 或 服 务 ; ( 8) 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 三 )会 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 定 或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行 召 集。 4、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5、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 一 事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额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7 持 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不 得 阻 碍 、 干扰 。 ( 四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 于会 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容 : ( 1)会 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 议 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 和表 决 方 式 ;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 益 登记 日 ; ( 4) 授权 委 托 证明的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会 务 常设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履 行 的 手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其 他 事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定在 会 议 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 开会 方 式或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方 式 召 开,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 1、现 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 托 证明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 或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 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8 ( 2)经核对,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基金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 面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会 应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同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 效 : ( 1)会 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提示 性 公 告 ;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会 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 3)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 在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同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与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5)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3、 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 载 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 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 人 代 为出 席 会 议 并表 决 。 ( 六 ) 议事 内容与 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与其 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人 认 为 需 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 表 决 。 2、 议事 程 序 ( 1)现 场 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 按 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 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主 持 人为基金管理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69 人 授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 为 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 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作 出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员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员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 份 证明文 件 号 码 、 持 有或 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项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督 下 形成决 议 。 ( 七 )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 持 每 份 基金 份额 有一 票 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做出。 转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有 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时 , 除 非 在 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 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 数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案 或 同 一 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 决 。 ( 八 ) 计 票 1、现 场 开会 ( 1) 如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 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0 额 持 有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或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 交的表 决 结 果 有 怀疑 ,可 以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 4) 计 票过程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为 : 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的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程 予 以 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 和表 决 结 果 。 ( 九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 中国证监会 依 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生 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 当 执 行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 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十 )本 部 分 关 于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的 规 定 , 自 2013年 6月 1日 起 , 凡 与 该 日 起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金 法》 或 将 来 颁布 的其 他 涉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规 定 的 法律法规 不一 致 的,基金管理人 提 前 公 告后 ,可 直 接 对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解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算 方 式 (一)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 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 或本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 可 执 行 , 自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1 ( 二 )基金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基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 1、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定 终 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个 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4、相 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况 。 ( 三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现 时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 产和 债权债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 ( 7)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个 月 。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五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务 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2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上 。 四 、 争 议 的 处 理和 使用 的 法律 各 方 当事 人 同意 , 因 基金合 同而 产 生 的或与基金合 同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 能解决 的, 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的并对 各 方 当事 人 具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 得 基金合 同 的 方 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 阅 。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一、基金 托 管 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上 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 定 代 表人 :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注册 资本 : 壹亿壹 仟 万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责任公司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 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它 业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 定 代 表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成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3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 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中国人 民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定 》 (国 发 [1983]146号)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 各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销售 业务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付 政 府 债 券 ; 代 收 代 付 业务 ;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务 ( 银 证 转 账 ); 保险 代 理 业务 ; 代 理 政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 务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务 ;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理 服 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 ;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业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贷 款 承 诺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币 兑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以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业务 ; 银 行 卡 业务 ; 电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业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经国 务 院 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 为 行 使 监督 权 1、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金投资 范 围 、 投资对象 进 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 在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挂 盘 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 债 券、 回购 、货 币市场 工 具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 规 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 持 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本基金不 得 投资于相 关 法律 、 法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基金合 同 》 禁 止 投资的投资 工 具 。 2、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督 : ( 1)本基金 持 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 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 2) 法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因市场 波 动等因素 导致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 出现可预 见 资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 少 提 前 2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基金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实 施 交易监督。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 检 查 自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4 3、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下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督 :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列 行 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债 券 ; ( 6) 买 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 期内 承 销 的证券 ; ( 7) 办 理黄金实 物 的出、 入 库 业务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 受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 4、基金 托 管人 依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进 行 监督。 ( 1)基金 托 管人 按 以 下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风险 控 制 原则 在 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 方 式。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名单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单 。基金管理人 应定 期或不 定 期对 银 行 间 市场 现券 及 回购 交易对 手 的 名单 进 行 更新, 名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单 进 行 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 效 前 已 与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对 手所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与不 在 名单 内的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发 生此 种 情 形时 , 托 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的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易 时 , 需 按 交易对 手 名单 中约 定 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 用 的交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易。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交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 新确 定 交易 方 式,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易的核 心 交易对 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5 国 建 设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交 通 银 行 ,基金管理人 在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调 整核 心 交易对 手 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 交易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在 与核 心 交 易对 手 以外 的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易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 据已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交易对 手 是 否 在 名单 内 列 明。 5、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用 等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风险。本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单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交 通 银 行 ,本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险 而 造 成 的 损失 时 ,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管理人 在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场 情 况 对于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 责任 仅 限 于 根 据已提 供 的 名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 求 解决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则 不 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没有 切 实 履 行 监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 连 带 责任 。 ( 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 绩 表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 托 管 协议 有 关 规 定时 ,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对,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 其 违反 《 基金合 同 》 而 致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对于 依据 交易 程 序尚 未 成 交的 且 基金 托 管人 在 交易 前能 够 监 控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 法律法规规 定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必须 于 估 值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监 控 指 标 或 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的投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律法规 或 者 违反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必须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6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黄金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 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根 据 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收、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 管 协议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 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 托 管 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有 效 监督,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 产保管的 原则 1、基金 财 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 产。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黄金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户 ,与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7 对于 因 基金 认 ( 申 ) 购 、基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 当事 人确 定 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 财 产没有 到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 承担 责任 。 ( 二 )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期内 销售 机 构 按销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 资金 划 入 基金管理人 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 户 。 认购 所 募集的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 由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根 据 认购数 据 过 户 至 专 门 账户 。 上 述 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 立 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金 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 含 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 认购 所 募集的黄 金现货实 盘 合约 市 值)、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以上 ( 含 2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 验 资完 成 ,基金管 理人 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开 立 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 财 产的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 全 部 过 户 至 本基金的黄金 账户 中。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资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 若 基金募集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 基金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 由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办 理相 关 黄金现货实 盘 合约的 退 还 事 宜 。 ( 三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进 行 。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何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银 行 账户进 行 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 动 。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 支 付结 算 办 法》 以 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 机 构 的其 他 规 定 。 ( 四 )基金证券 账户 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 , 用 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8 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 活 动 。 ( 五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以 基金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 ,并 由 基金 托 管人 负 责 基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基金对 外 签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回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 六 )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依据 上 海 黄金交易 所 的相 关 规 定 开 立 黄金 账户 。 ( 七 )其 他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 日 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律法规规 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用 , 由 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开 立 有 关账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 八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由 基金 托 管人 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任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外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保管的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 九 )与基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保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 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与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自 文 件 保管 部 门 15年 以 上 。 五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1、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 复 核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价值。基金 份额净 值 是指计算 日 基金资产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79 净 值 除以 该计算 日 基金 份额 总 份额后 的 数 值。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 估 值。 估 值 原则 应 符 合 《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及 其 他 法律 、 法规 的 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 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当 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 值并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 净 值 计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根 据 《 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本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律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二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 者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已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 据 法律法规 的 规 定 对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 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由 于一 方 当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致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 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投资 者 或基金的 损 失 , 由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事 人一 方负 责 赔偿 。 由 于证券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 值与基金 托 管人的 计算 结 果 不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勉尽 责 的 态 度重 新 计算 核对,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 果 为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失 以 及 因 该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负 赔偿 责任 。 ( 三 )基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方 法 和会 计处 理 原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 全 套 账 册 ,对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80 定 期 进 行 核对, 互 相监督, 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 为准。 经对 账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 账目 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而影响 到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 册 为准。 ( 四 )基金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 月度报 表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 在 《 基金合 同 》 生 效后 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 起 45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季度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 内完 成 半 年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束 后 90日 内完 成 年 度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月度报告 , 在 月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告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个 工 作 日 内完 成 季度报告 , 在 季度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30日 内完 成 半 年 度报告 ,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 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45日 内完 成 年 度报告 , 在 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45日 内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为准。核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业务 印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相 关 各 方 各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 发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报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告 、 半 年 报告 或年 度报告复 核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 认 或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确 认 书, 以 备 有 权机 构 对相 关 文 件审 核 时 提示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包括 《 基金合 同 》 生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81 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12月 31日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 以 采 用 电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期 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列 日 期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权 利 登记 日 、 每 年 6月 30日 、 每 年 12 月 31日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其中 每 年 12月 31日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合 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 日 期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金 托 管人 以 电子 版 形 式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 托 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由 于 自身 原 因 无 法 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规规 定各自承担 相 应 的 责任 。 七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议 的内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 基金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何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生 效 。 2、基金 托 管 协议终 止 的 情 形 发 生以 下 情 况 ,本 托 管 协议终 止 : ( 1)《 基金合 同 》终 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有其 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有其 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 发 生 法律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项 。 ( 二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 基金合 同 》 和本 托 管 协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82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员。 4、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事 活 动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 基金合 同 》终 止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对基金 财 产和 债权债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 认 ; ( 3)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告报告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 ( 7)对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6、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 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7、基金 财 产 按下列 顺 序 清 偿 : ( 1) 支 付 清算费 用 ;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清 偿 基金 债务 ; ( 4)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基金 份额 比 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3) 项规 定 清 偿 前 ,不 分 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公 告 于 《 基金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 四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 以上 。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同意 , 因 本 协议 而 产 生 的或与本 协议 有 关 的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 提 交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终 局 性的并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83 争 议处 理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事 人 应 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金合 同 》 和 托 管 协议规 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本 协议 受 中国 法律 管 辖 。 第二十三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是 主要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需 要和 市场 的 变化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 修 改这些 服 务 项 目 : 一、 客 户服 务 专 线 1、理 财 咨询 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 值、 账户信 息 、 公司 介绍 、产 品 介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3 、 7 ×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 务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二 、 客 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电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 等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 、投 诉 等 需 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 在 处 理 进 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三 、 短 信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内容 包括 基金 净 值、交易确 认 、 手 机 月度 对 账 单 、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相 关 基金资 讯 信 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四 、资 料 寄 送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获 取 准确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客 户 寄 送 以 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 单 与年 度 对 账 单 。 季度 对 账 单 每 季度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交易的 订 制 持 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 交易 发 生 ,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 季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束 后 1个 月 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 有人 以 书 面形 式 寄 送 。 2、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84 五 、 电子 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 务


投资人可 以 通 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 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度 交易对 账 单 等 。 六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 传 真 : 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 公 地址 :上 海 市 虹口 区 公 平 路 18号 8号 楼嘉昱 大 厦 16层 -19层


邮 编 : 20008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 披 露 的 事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 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 管理人员 任 职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 2013-06-25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提 前 结束 募集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6-27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生 效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7-19 关 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7-22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 常 申购 、 赎回业务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7-24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 公 告 书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7-24 关 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 果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7-26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 交易 提示 性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7-29 关 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 增 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赎回业务 办 理 机 构 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3-08-03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 总 经理 离 任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 2013-09-18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 管理人员 任 职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 2013-11-01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年第一号) 85 关 于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 增 黄金现货合约 申购赎回参 与人的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4-01-07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变 更 公 告 《 中国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 《 证券 时 报 》 2014-01-15 第二十五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 所 在 地 、基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 供公 众 查 阅 。投资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投资人也可 在 基金管理人 指 定 的 网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 公 告 的内容完 全 一 致 。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 文 件存 放 在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 公 场 所 。投资人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 费 购买 复 印 件 。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 二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 三 )《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 求 的其 他 文 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