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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B(150137)

安信宝利: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 
 
 
安 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安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摘 要内容 截止 日:2014 年 1 月 24 日 
 
重要提示 
安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募集 申请 于 2013 年 5 月 16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
可[2013]673 号文 核准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7 月 24 日正 式生 效。 
本摘要 根据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内( 含 2 年 )为 基金 分 级运作 期, 宝 利 A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起每满 6 个 月开 放一 次 ,宝利 B 封闭 运作 并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分 级运 作
期届满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本基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其 预期收益 及风 险水平 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但低 于股 票型基金 、
混合型 基金 , 属于中 低风 险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之 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经 过
基金份 额分 级后 ,宝利 A 为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基金 份额 ;在 封闭 期内 对宝利 B 实施
担保机 制, 宝 利 B 为风 险 适中、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 金份额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 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为 宝 利 B 份 额提 供保 本的保 证, 并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 
 
由基金 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 销的连 带责 任保 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4 年 1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 已 经审 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35,000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联系人 :王阳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2.71% 
五矿资 本控 股有 限公 司 38.72% 
中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8.57%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牛冠兴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武汉 市人 民银行 硚口 支行 信贷 员, 武汉市 工商
银行古 田办 事处 主任 , 武 汉市工 商银 行江 岸支 行行 长, 武汉 市工 商银行 副行 长, 招商 银行 总
行信贷 部总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南 方证 券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3 
 
行政接 管组 及广 东证 券托 管组组 长。 现任 安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副 会长 。 
刘入领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国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现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研究 发展 中心总 经理 助理 、 人 力资 源部总 经理 助理 ; 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战 略部 副 总
经理 ( 主持 工作 ) 、 总 裁 办公室 主任 、 理 财客 户部 总经理 ;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兼 办公 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 营销 服务 中心 总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安信 期货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总裁 助理 兼资 产管理 部总 经理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 
李军先 生, 董事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深圳 市罗 湖工 业研究 所经 理, 深圳 证券 电脑公 司经
理,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人事 部助理 总监 、 西 南中 心主 任、 上 市审 查部 副总 监、 市场监 察部 副总
监、 会员 管理 部副总 监 , 中国科 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托管 组组 长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任珠峰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有 色部
经理、 上海 公司 副总 经理 , 英国 金属 矿产 有限 公司 小有色 、 铁 合金 及矿 产部 经理, 五矿 投资
发展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本运 营部总 经理 、 五 矿投 资发 展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 五矿 资本
控股 有 限公 司 ( 原五 矿投 资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 总 经理兼 五矿 证券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王晓东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历 任中 国五 金矿 产进出 口总 公司 财务 部科 员, 日 本五
金矿产 株式 会社 财务 部科 员, 中 国外 贸金 融租 赁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五 矿集团 公司 财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五矿 资本控 股 有 限公 司 ( 原五 矿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 公司 ) 副总 经理 。 
李益翔 先生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岭澳 核电 有限公 司电 气工 程师 , 中 国广东 核电
集团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电力 市场分 析员 、 研 究中 心战 略与策 略研 究员 、 战 略规 划部规 划管 理主
任, 中 广核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资 金部 战略 规划 高级 经理。 现任 中广 核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徐景安先 生, 独立董 事 ,1964 年 毕业于 复旦大 学新 闻学专业 。历 任中央 马列 主义研 究
院干部 , 中共 中央 政策 研究 室干部 , 北京 军区 炮兵 政治 部教员 , 国家 计划 委员 会研 究室科 长,
国务院 经济 体制 改革 办公 室科长 , 国 家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处 长, 中国 经济 体制改 革研 究会
副所长 , 深圳 市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主任 , 深 圳市 士必达 国际 投资 公司 董事 长, 深圳 市徐 景
安投资 顾问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深 圳市 景安 文化 传播 公司董 事长 。 
高正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 曾任 天 津财 经大学 教授 。 现 任天 津财 经大学 珠江
学院院 长、 教授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4 
 
郑斌先 生, 独立 董事 , 法 学硕士 。 历 任中 央组 织部 干部, 国家 国有 资产 管理 局综合 司副
处长, 北京 市正 平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现任 北京 市金 诚同达 律师 事务 所高 级合 伙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晓荷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干部 。 现任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刘国威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历任 五矿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金部 副经理 、 经
理, 香 港企 荣财 务有 限公 司资金 部高 级经 理, 五矿 投资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综 合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规划 发展 部总经 理 、 资本运 营部 总经 理, 中国 五矿集 团公 司金 融业 务中 心资本 运营 部总
经理兼 五矿 投资 发展 有限 责任公 司纪 委委 员 。 现 任中 国五矿 集团 公司 金融 业务 中心副 总经 理
兼金融 业务 中心 资本 运营 部总经 理。 
姜志刚 先生 , 职工监 事 , 理学硕 士 。 历 任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软 件开 发中心 高级
程序员 , 深 圳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 电脑 部项 目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信息 技术
中心主 机开 发工 程师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部 副总 经理 。 现 任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运 营部 总经 理。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汪建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 研究员 , 衍
生产品 部一 级研 究员 、 董 事总经 理 , 资 产委托 管理 总部副 总经 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管 理有 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分 管投 资、研 究业 务。 
孙晓奇 先生 , 督 察长 ,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上海 石化 董事会 秘书 室高 级经 理,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债 券基 金部 执行 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庄园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部交 易员 , 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交易 员、 研究部 研究 员 ,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高级经 理 , 安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部投 资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高级 投资 经理 , 安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 基金 经理。 2013 年 7
月 24 日至 今, 任安 信宝 利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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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入领 先生 ,董 事, 总经 理,经 济学 博士 。简 历同 上。 
委员: 
汪建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 简历 同上 。 
陈振宇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历 任大 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证 券投 资部 经理 、 资 产管理 部 总
经理,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福 民路 证券 营业 部总 经理,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证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主 持工作) 。 现 任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基金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部总经 理。 
姜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历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资 产委 托管 理总 部助 理研究 员、
研究员 、投 资经 理。 现任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 。 
李勇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历任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金融 市场 部交 易员 、 高 级
投资经 理。 现任 安信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 益部总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6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 、场 外销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 :陈婕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2) 代销 机构 1 )中 国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7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 (010 )66107900 传真: (010 )66107914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6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 citics.com 8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中河 南路 11 号 万凯 庭院 商务 楼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698 网址:www.bigsun.com.cn 9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户服 务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世纪 商贸 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9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3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4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杭 州市 余杭 区仓 前 街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6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8 号 保利 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7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要求 ,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或变 更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0 上述代 销机 构, 并及 时公 告。 2 、宝 利 B 的 场内 发售 机构 宝利 B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请 详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http://www.szse.cn/ ) ( 二) 基金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明 电话: (010 )58598839 传 真: (010 )58598907


联系人 :朱 立元 ( 三) 基金 担保 人 名称: 瀚华 担保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北 部新 区财 富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1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东 塔 13F 法定代 表: 张国 祥 成立日 期:2009 年 8 月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 亿元 经营范 围: 融资 性担 保、 履 约担保 、 财 产保 全担 保及 其 他担保 和再 担保 业务 ; 财 务 顾问、 资产管 理、 投咨 询业 务 ( 四)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1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五)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陈立 群 联系人 :李 妍明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划 分宝 利 A 、 宝利 B 两级份 额, 所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1 、基 金份 额配 比 宝利 A、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原则 上不 超 过 7:3 。 本基金 募集 设立 时, 宝 利 A 、 宝利 B 的份 额配 比将 不超 过 7:3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 利 A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满 6 个 月开放 一 次, 宝 利 B 封 闭运 作并 上 市交易 。 在 宝利 A 的每 次 开放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宝利 A 进行 基 金份额 折算 ,宝 利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宝利 A 份额 数按折 算比 例相 应增 减。 为此, 在宝 利 A 的单 个开 放日, 如果 宝利 A 没 有赎 回或者 净赎 回 份额极 小, 宝利 A 、 宝利 B 在该 次开 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可 能会 出现 大于 7:3 的情形 ;如 果 宝利 A 的净 赎回 份额较 多 , 宝利 A 、 宝利 B 在该 次 开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会出现 小 于 7:3 的情形 。 2 、宝利 A 的 运作 (1) 收益 率 宝利 A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取 约定 收益 ,其 收益 率将在 每个 开放 日前 第 2 个工作 日 设定一 次。 计算 公式 为: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2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单利)=1.2 ×1 年 期银 行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利差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计 算按照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其中, 计算 宝利 A 的年 约 定收益 率的 1 年期 银行 定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是指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前 第 2 个工 作日 或宝 利 A 每个 开放 日前 的第 2 个 工作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金 融 机构人 民 币 1 年 期定 期存 款基准 年利 率。 利差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 在宝 利 A 每个 开放 日前 公告 适 用该运 作期 宝利 A 的利 差 值, 利 差值 的范 围为 0.00% (含) 至 3.00% (含)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公 告适 用宝 利 A 在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最 初 6 个月 的利差 。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日前 第 2 个工作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届时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并执行 的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1 年期 银 行定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和公 告的利 差设 定宝 利 A 的 首 次年收 益率 , 该收益 率即 为宝 利 A 基 金 合同生 效后 最初 6 个月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 适用 于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含) 到 第 1 个开 放日 ( 含)的 时间 段; 在宝 利 A 的每个 开放 日( 最 后 1 个 开放日 除外 ) 前第2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和 公告的 利差 重新 设定 宝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该收 益率即 为宝 利 A 接 下来 6 个 月的 年约 定 收益率 ,适 用于 该开 放日 (不含 )到 下个 开放 日( 含)的 时间 段; 在宝 利 A 的最后 1 个开 放 日前 第 2 个工 作日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该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 1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基 准利 率和公 告的 利差 重新 设定 宝利A 的年 约定 收益率 , 该收 益率 适用 于 该开放 日 (不 含 ) 到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日 ( 含) 的时 间段 。 例 1: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前 2 个 工作 日, 如果 1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3.00% , 公告的 利差 为 0.8% 。 则宝 利 A 的年 约定 收益 率( 单 利)为 : 宝利 A 的年 收益 率(单 利 )=1.2 ×3.00%+0.8%=4.40% (2) 开放 日 宝利 A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开 放一次 ,接 受 投资者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2 年内 的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 宝 利 A 只 开放 赎回 业务 , 不 开放 申购 业务 ) 。 宝利 A 的开 放 日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 无法按 时开 放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为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形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一 个工 作 日。 宝利 A 的 第一 次开 放日 为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6 个 月 满的日 期,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第二 次开 放日 为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至 12 个月 满的日 期, 如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3 该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为该 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宝利 A 的最 后一个 开放 日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日 的前 一个 工作 日。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 宝利 A 无法 按时在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开 放赎回 的,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一并 顺延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满 6 个 月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宝利 A 进 行基金 份额 折算 ,宝利 A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宝利 A 份额数 量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基 准日与 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 作日。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具 体见 招 募说 明书 第九 部分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 告。 (4) 规模 限制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原 则上 不得 超 过 7/3 倍宝利 B 的份额 余额 。 具 体规 模限 制及其 控制 措施 见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其他 相关 公告 。 3 、宝利 B 的 运作 (1) 宝利 B 封闭 运作 ,封 闭期内 不接 受申 购赎 回。 宝利 B 的 封闭 期为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至 2 年后 对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 非 工作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2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个 月内 , 在符 合基 金 上市交 易条 件下 , 宝利 B 将申请 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3) 本基 金在 扣除 宝利 A 的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归 宝利 B 享有 , 亏 损 以宝利 B 的资产 净值 为限 由 宝利 B 承担。 极端 情况 下,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如果 出现 宝利 A 未 实现 约定收 益的 情形 ,则 宝 利 B 在 获得 保本 差额 后不 再 对宝 利 A 的 约定 收益进 行 补足。 4 、基 金份 额发 售 宝利 A 、 宝利 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发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发售 。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为宝利 A 和宝利 B 的份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4 额总额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2 年 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T 日基 金份 额 的余额 数量 为 该 LOF 基金的份额 总额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6 、宝利 A 和宝 利B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宝利 A 的 开放 日计算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宝利 B 封 闭期届 满日 分别 计算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截止宝利 A 的某 一开 放日 或者宝 利 B 封闭 期届 满日 (T 日 ) , 设 T a 为自 宝利 A 上 一次开 放 日 (如 T 日 为第 一次 开放 日, 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至 T 日 的运 作 天数, NV T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N aT 为 T 日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 , N bT 为 T 日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 N A V aT 为 T 日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N A V bT 为 T 日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R 为在 宝利 A 上 一次 开放 日( 如 T 日为 第一 次开 放 日,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设 定的宝利 A 的 年约定 收益 率。 1 ) 如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大 于或 等于 “1.00 元乘 以 T 日 基金份 额折 算 前 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 加 上 T 日全 部宝利 A 份 额应 计收益 之 和” , 则: N A V aT = 1 .00 × ( 1 + T a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 “T 日全 部宝利 A 应 计收 益”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宝利 A 应计 收益 = N aT × 1 .00 × T a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下 同)


以上各 式中 , 运 作当 年实 际天数 指宝利 A 上一 次开 放日( 如 T 日为 第一 次开 放日, 则 为基金 成立 日) 所在 年度 的实际 天数 ,下 同。


2 )如 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小 于“1.00 元乘以 T 日 基金 份额 折算 前宝利 A 的 份额余 额加 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应 计收 益之 和”, 则 : N A V aT = NV T N aT (2)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5 N A V bT = max { NV T ? N A V aT × N aT N bT , 0 } 宝利 A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8 位 ,小 数点 后第 9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 2: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日(T 日 ),设 自宝 利 A 上 一次 开 放日起 的 运作天 数 为 180 天 , 基 金 运作当 年的 实际 天数 为 365 天 , 基 金资 产净 值为 32 亿元 , 宝 利 A 、 宝利 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 为 21 亿 份和 9 亿 份, 宝利 A 上一次 开放 日设 定的 宝 利 A 年收 益率 为 4.35% 。 T 日 全 部 宝 利 A 应 计 收 益 为 0.45049315 亿 元 ( 21 × 1.00 × 4.35% × 180/365=0.45049315),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大于 “1.00 元乘 以 T 日 宝利 A 的份 额余额 加 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 额应计 收 益之和 ” , 则宝 利 A、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如下 :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净值=1.00 ×(1+4.35% ×180/365 )=1.02145205 (元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2-1.02145205 ×21 )/9=1.17216744 (元 ) 7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在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基 础上 , 采 用 “ 虚 拟清算 ” 原 则分 别计 算并 公告宝利 A 和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其 中, 宝利 A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 括 宝利 A 的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 金份额 价值 的 一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 价值。 (1)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内 ,在 宝利 A 的 非开 放日(T 日) ,设 T a 为自 宝利 A 上 一次开 放日 (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 未进 行开 放, 则 为 基金成 立日 ) 至 T 日的 运 作天数 , NV T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N aT 为 T 日宝利 A 的份 额 余额, N bT 为 T 日 宝利 B 的 份 额余额 , NAV aT 为 T 日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NAV bT 为 T 日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R 为在宝利 A 上一 次开放 日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 未进 行开放 , 则为 基金 成立 日 )设 定的 宝利 A 的 年约 定收 益率 。 1 )如 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1.00 元 乘以 T 日 宝利 A 的 份额余 额 加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 应计收 益之 和” ,则 : N A V aT = 1 .00 × ( 1 + T a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 “T 日全 部宝利 A 份 额应 计收益 ”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 应计 收益= N aT × 1 .00 × T a 运作当 年实 际天 数 × R ( ( 下同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6 以上各 式中 , 运作 当年 实 际天数 指宝利 A 上一次 开 放日 (如 T 日前 宝利 A 尚 未进行 开 放,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所 在年度 的实 际天 数, 下同 。 2 )如 果 T 日 闭市 后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小于 “1.00 元 乘以 T 日 宝利 A 的份 额 余额加 上 T 日全部 宝利 A 份 额应计 收 益之和 ” , 则: N A V aT = NV T N aT (2) 宝利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计算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公式 如下 : N A V bT = max { NV T ? N A V aT × N aT N bT , 0 } 上式中 ,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2 年 内的 宝 利 A 非开放 日, N A V aT 为宝 利 A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宝 利 A 的开放 日, N A V aT 为宝 利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宝利 A 、 宝利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宝利 A 和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例 3: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 设自 宝 利 A 上一 次开 放日 起的 运 作天数 为 40 天 , 基 金运 作当 年的 实 际天数 为 365 天, 基 金资 产净值 为 23 亿 元, 宝利 A 、 宝利 B 的 份额余 额分 别 为 14 亿份 和 6 亿份, 宝利 A 上一 次 开放日 设定 的宝 利 A 年 收 益率 为 4.50% 。 T 日 全部 宝利 A 应计 收益 为 0.0690411 亿 元 (14 ×1.00 ×4.50% ×40/365=0.0690411),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大 于 “1.00 元乘 以 T 日宝利 A 的 份额 余额加 上 T 日 全部 宝利 A 份额应 计收 益 之和” , 则 宝利 A 、宝 利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如下: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1.00×(1+4.50% ×40/365 )=1.005 ( 元) 宝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 (23-1.005 ×14 )/6=1.488 ( 元)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时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将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 宝利 A 、 宝利 B 的基金 份额 将以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份额,并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时 的基 金转 换 , 见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第 十三 部分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7 五、基金名称 安信宝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六、基金类型和运作 方式 契约型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宝利 A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 次,宝 利 B 封 闭运 作并 上 市交易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本 基 金转换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七、宝利 A 的基金份额折 算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宝 利 A 将按 以 下规则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 ( 一) 折算 基准 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折 算基 准日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工作 日。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与 其开 放日 为同 一个 工作日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的 具 体计算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六 部分中 “宝利 A 的运作 ” 的相关 内容 。 ( 二)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宝利 A 所 有份额 。 (三) 折算 频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折 算一 次。 ( 四) 折算 方式 折算日 日终 ,宝利 A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宝利 A 的 份额 数按照 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 宝利 A 的基 金份 额折算 公 式如下 : 宝利 A 的折 算比 例=折 算 日折算 前宝利 A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1.000 宝利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 =折算 前宝利 A 的份额 数 ×宝利 A 的 折算 比例 宝利 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宝利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宝利 A 的折 算比例 的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8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 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宝利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 于 实施 日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2 、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八、宝利 B 的保本及保证 (一) 基金 的保 本 1 、保本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的可赎 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保本 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补足 该差额 , 并在 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内 ( 含第二 十个 工 作 日,下 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数 量×1.00 ; 2 、保 本周 期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 为 2 年 ,同宝 利 B 份 额封 闭期 ,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仅一 期。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至 2 个 公历 年后的 对应 日止 。 如果 该对 应日为 非 工作日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3 、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 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的 宝利 B , 包 括 认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宝 利 B 份额 和通 过 二级市 场上 市交 易获 得的 宝利 B 份 额。 4 、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包 括 该日)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情 形;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19 (4)在 保本 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宝利 B 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6)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7) 保证 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5 、保 本基 金到 期的 处理 方 案 (1)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 的存续 形式 保本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根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于 保本周期 到期 日次日 转型 为非保本 、 非分级 的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上述 变更 无须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提前 在临 时公 告或 更新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予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对基 金的 存续 要求 , 则本 基金将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终 止 。 (2)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处 理 规则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宝利 A 和宝利 B 将根 据各 自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转换 为“ 安信 宝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3)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保本周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型为 “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 基金管理 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 在 “安 信宝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相关规 则 。 (4)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 条款 1 )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无 论 是登记 在证 券结 算系 统或 是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宝利 B 份额都 适 用保本 条款 。 2 )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若宝利 B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可 赎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保 本金额 , 则基金 管理人 应补足 该差 额,并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后二十 个工作 日内( 含第 二十个 工作日 , 下同) 将该 差额 支付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发 生保本 赔付的 情况 下,基金 管理 人在保 本周 期到期日 后二 十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0 份额持 有人 履行 保本 差额 的支付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差 额支 付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的 本基 金保本 差额 、 基金 管理 人已 自行偿 付的 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 偿款 项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本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账 户信 息 ) 并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赔 付款到 账日 期 。 担 保人 收到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的书 面通 知后五 个工 作 日内,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 入本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2 )在基 金管理 人不能 全额 履行保本 差额 支付义 务、 由担保人 代偿 的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查收 资金是 否到 账。如 未按时 到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履 行催付 职责 。资金 到账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分 配和 支付 。 3 )发 生赔 付的 具体 操作 细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 (二) 保本 的保 证 1 、本 节所 述基 金保 本的 保 证责任 适用 于本 保本 周期 。 2 、本基 金由担 保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 保本 义务提 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 证; 保证的 范 围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宝利 B 可 赎回 金额 低于 宝利 B 的保本 金额 的 差额部 分。 担保 人保 证期 间为基 金本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日 起六 个月 。 担 保人 承担保 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 按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确 认的 宝利 B 份 额所计 算的 保本 金额 。 3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担保 人出现足 以影 响其担 保能 力情形的 ,应 在该情 形发 生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以 及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应将上 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并 提出 处理 办法 , 包括 但不限 于加 强对 基金 担保 人能力 或偿 付 能力的 持续 监督 、 在确 信基 金担保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上述 情形 。 因 基金 担保人 歇业 、 停 业、 被吊 销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宣告 破产 或其 他已 丧失继 续履 行担 保责 任能 力或偿 付能 力的 情况 ; 或 者因 基 金担 保人 发生合 并或 分立 , 由合 并或 分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继 担保 人 的 权利 和义 务的情 况下 更 换 担保 人 ;或 者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约定 在原 有 基金 担保人 之外增 加新 的 基金 担保人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4 、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可赎 回金 额低 于宝利 B 的 保本 金额, 且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全额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五 个工 作日 内, 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本基 金保 本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 偿 金额 以及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1 基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信 息)。 担保人 将在收 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 的《履 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 后的五 个工 作日 内, 将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载 明的代 偿金 额划 入本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定账 户中,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该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 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的 指定 账户 后即 为全部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 , 担 保人无 须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逐一 进行 清 偿。代 偿款 的分 配与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5 、除 本部 分第 9 款保 本周 期内更 换担 保人 中所 指的 “自新 《保 证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原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 基金保 证责 任相 关的 权 利 义务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 以及下 列除 外 责任情 形外 ,担 保人 不得 免除保 证责 任: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在二 级市 场买 入 , 但在 基 金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前 (包 括 该日)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保 本 周 期内 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 止的情 形; (4)在 保本 周 期内发 生本 基金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情形 ,担 保人不 同 意继续 承担 保证 责任 ; (5)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之 后 (不 包括 该日 ) , 宝利 B 份额 发 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少 ; (6)未经 担保 人 书面 同意 修改基金 合同 条款, 且可能 加重担 保人 保证责 任 的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 的除 外 ; (7) 保证 期间 ,宝利 B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主 张权 利; (8)因 不可抗 力的原 因导 致 本基金 投资 亏损; 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 直接导 致基 金管理 人 无法按 约定 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务 或延 迟履 行义 务的 ;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 免于履 行保 本义 务的 。 6 、保本 周期到 期后, 本基 金转型为 变更 为非保 本、 非分级的 债券 型基金 ,基 金名称 相 应变更 为“ 安信 宝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担 保人 不 再为 该基 金承 担 保证 责任 。 7 、保 证费 用由 基 金 管理 人 从基金 管理 费收 入中 列支 。 8 、更 换担 保人 的情 形 保本周期 内更 换基金 担保 人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通 过。 但 因 基 金担 保 人歇业 、 停业、 被吊 销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 宣 告破 产或 其他 已丧失 继续 履行 担保 责任 能力或 偿付 能力 的情况 , 或 者因 基金 担保 人 发生 合并 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 立后 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承继 担保 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的情 况下 更换 基 金担 保人 , 或者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约定 在原有 基金 担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2 保人 之 外增 加新 的 基 金担 保人 ,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9 、保 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 的程序 (1) 提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提 名新 担保 人, 被提 名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担保 人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 本基金 宝 利 B 份 额的 保本 提供担 保, 并且 担保 人的 更换必 须符 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决议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章 节中 约定 的程 序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被 提名 的新 担保人 形成 决议 。更 换担 保人的 决议 需经 参加 大会 的宝 利 B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表 决 通过。 (3)核 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更 换担 保人的 决议 须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 (4)担 保义务 的承继 :基 金管理人 应自 更换担 保人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内 与新 担保 人签 署 《 保证合 同》 。 自 新 《保 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原 担保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担 保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担保 人承担 。 在 新的 担保人 接任 之前 ,原 担保 人应继 续承 担担 保责 任。 (5)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自新《 保证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6)交 接。原 担保人 职责 终止的, 原担 保人应 妥善 保管保本 周期 内保证 业务 资料, 及 时向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 保人办 理保 证业 务资 料的 交接手 续 , 基 金管 理人 和新 任担保 人应 及 时接收 。 (三) 保证 合同 为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担保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关 于保 本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 规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担保 人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 充分 保护基 金投 资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 上,特 订立《 安信 宝 利分 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保 证合同》 。担保 人就安信 宝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之宝 利 B 的 保本 周 期 内基 金管理 人对 保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 投资 人持 有的 宝 利B 所承 担保 本 义 务的 履行 提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担 保人 保 证责任 的承 担以 保证 合同 为准。 保证 合同 中涉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主要 内容如 下: 1 、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3 (1) 本基 金保 本 周 期为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 金投 资人 持有的 宝利 B 份额 提供 的 保本金 额 为: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投资人 持有 的宝利 B 类 份 额数乘 以宝利 B 份 额初 始 面值( 即 1.00 元) 。 (2) 担保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 范围 为 :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 宝利 B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宝利 B 份额 数 乘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宝 利B 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宝 利 B 基金 份 额初 始面 值 的 差额部 分 。 (3) 保证 人承 担保 证责 任 的金额 最高 不超 过10 亿 元 人民币 。 (4) 本基 金保 本 周 期到 期 日 为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 2 年后 的对 应日 ,如 该 对应日 为 非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作 日。 2 、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期到 期日起 六个 月。 3 、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 、除 外责 任 下列任 一情 形发 生时 ,担 保人不 承担 保证 责任 : (1) 在保 本期 到期 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净 值 等于或 高于 1.000 元;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认 购 或 在二级市 场买 入 ,但 在基 金保本 周 期到 期日前 (包 括该日 ) 卖出的 本基金 宝利 B 份额 ; 3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 4 、在保 本 周期 内发生 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 合并或 更换 基金管理 人的 情形, 担保 人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5 、在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包 括该 日) ,宝利 B 份额 发生 的任 何形 式的 净值 减少; 6 、未经 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 改基金合 同 条 款, 且 可能 加重担保 人保 证责任 的, 根据法 律 法规要 求进 行修 改的 除外 ; 7 、保 证期 间, 宝利 B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主张 权利 ; 8 、因不 可抗力 的原因 导致 本 基金投 资亏 损;或 因不 可抗力事 件直 接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 法按约 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 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 或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 于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五) 责任 分担 及清 偿程 序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4 1 、如 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 本基金 宝利 B 基金 份额 净 值低 于 1.000 元 ,且 基金 管理人 未 能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全 额履行 保本 义务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宝利 B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支付 的本 基金 宝利 B 保本 赔付 差 额总 额、 基 金管理 人已 自行 偿付 的金 额 、需 担保 人 支付的 代偿 款项 以 及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指 定账 户信息) 。 2 、担 保人 应在 收到 基金 管 理人发 出的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后的 5 个工 作 日内, 将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 载 明的代 偿款 项划 入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 的 指定 账户 中, 由基金 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付 给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 保人 将上 述代 偿金额 全额 划 入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 中后 即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 责任 , 担保人 无须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代偿。 代偿 款项 的分 配与 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担保人 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 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20 个 工作 日(含 第 20 个工 作日 )内 将保本 赔付差 额支 付给 宝利 B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4 、如 果保 本 周 期到 期日 本 基金宝利 B 基金 份 额份 额 净值低 于 1.000 元, 且 基 金管理 人 及担保 人未 履行 基金 合同 及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 约定 的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 任的 , 自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第 21 个 工作 日起 ,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第二 十 五 部分 “ 争议 的 处理 和 适用 的法 律 ” 约定 , 直 接向 基金 管理人 或担 保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 付差 额支付 事宜 , 但 宝利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直 接向担 保人 追偿 的, 仅得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六) 追偿 权、 追偿 程序 和还款 方式 1 、担保 人履行 了保证 责任 后,即有 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归还担 保人 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 的全部 款项 ( 包括但 不限 于担保 人按 《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所 载明金 额支 付的实 际代 偿 款 项、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直接 向担 保人 要求 代偿 的金额 、宝利 B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通过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向 担保人 要求代 偿的金 额 及 担保人 为履行 保证责 任支 付的其 他金额 , 前述款 项重 叠部 分不 重复 计算 ) 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 担保 人 为 履行 保证 责任而 支出 的 其他费 用和 损失 , 包 括但 不限于 担保 人为 代偿 追偿 产生的 律师 费、 调查 取证 费、 诉 讼费 、 保 全费、 评估 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 旅费 、抵 押 物 或质押 物的 处置 费等 。 基金管理 人 在 收到 担 保人 出具的书 面追 偿通知 书后 十五日( 含) 内归还 全部 代偿资金 、 代偿资 金占 用费 的, 代偿 资金占 用费 按 照 6 个 月内 同期银 行贷 款基 准利 率执 行; 超 过十 五日 的每日 按代 偿金 额的 万分 之五计 算代 偿资 金占 用费 直到收 回全 部代 偿资 金 、 代 偿资金 占用 费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5 和因追 偿而 产生 的合 理费 用之日 止。 2 、基金 管理人 应自担 保人 履行保证 责任 之日起 一个 月内,向 担保 人提交 担保 人认可 的 还款计 划 , 在 还款计 划中 载明还 款时 间 、 还款 方式 , 并 按担 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归 还担 保 人 为履行 保证责 任支付 的全 部款项 和自支 付之日 起的 利息以 及担保 人的其 他合理 费用 和损失 。 基金管 理人未 能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人 认可的 还款 计划, 或未按 还款计 划履 行还款 义务的 , 担保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立即 支付 上述 款项 及其 他费用 ,并 赔偿 给担 保人 造成的 损失 。 (七) 担保 费的 收取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本条 规 定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 费。 2 、担 保费 收取 方式 :担 保 费从基 金管 理人 收取 的本 基金管 理费 中列 支, 按本 条第 3 款 公式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 付。 基金管 理人 从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 于 每月 前 10 个工 作日 内向 担保 人 支付上 一月 担保 费 , 并 于保 本期到 期日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向担 保人 支付最 后一 个月 担保 费。 担保人 收到 款项 后 的 10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出 具合法 发票 。 3 、 每日 担保 费计 算公式 : 每日担 保费= 担保 费计 提日 前一日 宝利 B 基金 资产 净 值 ×0.3% ×1/ 当年 日历 天数 。 九、基金转型后的基 金转 换 (一) 基金 转型 后的 基金 存续形 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自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安信 宝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 宝 利 A 、 宝 利 B 的 基金 份额 将以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份 额,并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基 金份 额仍将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 交易 。 ( 二) 基金 转型 时宝 利 A 的处理 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为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后 2 年 的对 应日 。 如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 届满 日与 宝 利 B 的封 闭期 届满日 为同 一日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前,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 宝利 A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在 2 年 内最后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宝利 A 基金 份额 或默 认届 满 日自动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6 ( 三) 基金 转型 时的 份额 转换规 则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日 ,即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后 的对应 日, 如该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法 按时 在最 后一个 开放 日开 放宝 利 A 的赎回 的,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一并 顺延 。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 份 额 转 换 基 准 日 , 本 基 金 转 换 成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 以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 宝 利 A 、 宝利 B 按 照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转换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宝利 A 份额 (或 宝利 B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份 额转 换基准 日宝利 A ( 或宝 利 B )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宝利 A ( 或宝 利 B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前 宝利 A ( 或宝 利 B ) 的份 额数× 宝 利 A 份 额(或 宝 利 B 份额 ) 的 转换比 率 在进行 份额 转换 时 , 宝利 A 、 宝 利 B 的 场外 份额 将 转换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场外 份额, 且均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下; 宝 利 B 的 场内 份额 将 转换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场内份 额, 仍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 宝利 A (或 宝利 B ) 的 转 换比率 、 宝 利 A (或 宝 利 B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额的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相 关公告 。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宝利 A 、宝 利 B 的份额 全 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份额之 日起 30 日 内,本 基 金将上 市交 易 , 并接 受场 外与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 份 额转换 后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 开 始办 理申 购 与赎回 的具 体日 期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1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2 年 期届 满时 , 本基 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基金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告 , 并报 中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7 国证监 会备 案;


(2)在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2 年期 届满 日 前 30 个 工作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就本 基 金进行 基金 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行 提示 性公 告。 (3) 宝利 A 、 宝利 B 进 行份额 转换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四) 基金 份额 转换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宝 利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 五) 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的 投资管 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管 理程 序等 将保 持不 变。 十、投资目标 在适度 承担 信用 风险 的情 况下, 力争 实现 基金 财产 当期稳 定的 超越 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十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地方 政府 债、 金融 债、 公 司债 、 企 业债 、 中 期票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可 转换债 券 (含 可分离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 ) 、 债券 回 购和银 行存 款等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但可 参与 一级 市场 新股的 申购 或增发 , 以 及可 持有 因可 转债转 股所 形成 的股 票、 因所持 股票 所派 发的 权证 和因投 资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 权证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或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 资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8 十二、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债券 投资主 要将 采用信用 策略 ,同时 辅以 利率策略 、收 益率策 略、 回购策略 、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等 积极投 资策 略, 在适 度控 制风险 的基 础上 , 通 过信 用分析 和对 信用 利差趋 势的 判断 ,为 投资 者实现 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1 、品 种配 置策略 本基金 投资 的债 券品 种包 括企业 债、 公司 债、 短期 融资券 、 中 期票 据、 国债 等, 不 同类 型的债 券品种 在 收益 率、 流动性 和风 险上 存在 差异 。 本 基金 基于 宏观经 济研 究、 货币 政策 研 究、 利 率研 究和 证券 市场 政策分 析等 宏观 基本 面研 究 , 综 合 信 用分 析、 流动 性分析 、 预 期收 益 及市 场结构 等因素 的分 析结果 决定投 资组合 的品 种配置 策略, 以达到 基金 资产在 收益性 、 流动性 和信 用风 险补 偿间 的最佳 平衡 点。 2 、信 用策 略 在基金 投资 过程 中, 个券 的信用 风险 管理 的主 要依 据该券 的内 外评 级结 果。 信用评 级包 括主体 信用 评级 、 债 项信 用评级 和评 级展 望, 评级 对象包 括除 国债 、 央 行票 据和政 策性 金 融 债之外 的其 他各 类债 券。 在投资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对债 券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主要包 括经 营历 史、 行业 地位 、 竞 争 实力、 管理水 平、 投 资计 划、股 东实力 、财务 报表 等。 本 基金采 取 内外 部评 级结合 的方法 , 参考外 部评 级筛 选出 符合 要求的 信用 债券 建立 研究 库 。 根 据内 部评 级办 法, 运 用定性 和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法对 研究 库 中的 信用 债券 进行 综合 评估 , 建立 信用 债券 的 投 资库 。 在具体 操作 方面 , 本 基金 通过净 资产 收益 率、 资产 负债率 、 流 动比 率、 速动 比率等 财务 指标对 债券 发行 人的 盈利 能力、 资本 结构 、 偿 债能 力进行 综合 评分 , 对 发行 人股东 类型 、 主 承销商 、担 保人 属性 、授 信额度 等方 面进 行定 性分 析。 此外 , 本 基金 对债券 发行 人的财 务数 据 、 公司 公告 、 行 业发 展趋 势等信 息进 行动态 更 新 和持续 跟踪, 并分析 上述 因素对 债券信 用风险 的影 响。 寻 找引起 信用水 平变 化的主 要因素 , 密切关 注可 能调 整信 用评 级的债 券 。 同 时, 建立 相 应预警 指标 , 对信用 债券 投资库 进行 动态 调整和 维护 。在 投资 操作 中,适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 降低信 用债 券投 资的 信用 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本基 金 持 有的 债券 其信用 级别 不低 于 AA- 级; 本基 金持 有债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 全部 卖出 。 3 、利 率策 略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29 利率是 影响 债券 投资 收益 的重要 指标 , 利率 研究 是本 基金投 资决 策前 最重 要的 研究工 作 。 本基金 将深 入研 究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 预 测财 政政策 、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 济政策 取向 , 分析金 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化 趋势 。 在此基 础上 , 预 测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动趋 势 , 以 及 金融市 场收 益率 曲线 斜度 变化趋 势, 为本 基金 的债券 投资 提供 策略 支持 。 4 、回 购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精确 的投 资收 益测算 基础 上, 积极 采取 回购杠 杆操 作, 在有 效控 制风险 的条 件下为 基金 资产 增加 收益 。 在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本基金 将在 适当 时点 和 相 关规定 的范 围 内积极 进行 债券 融资 回购 ,以增 加组 合收 益率 。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可 转债 的投 资采 取基本 面分 析和 量化 分析 相结合 的方 法 。 本 基金 管理 人行业 研 究员对 可转 债发 行人 的公 司基本 情况 进行 深入 研究 , 对公司 的盈 利和 成长 能力 进行充 分论 证 。 在对可 转债 的价 值评 估方 面, 由 于可 转换 债券 内含 权利价 值, 本基 金将 利用 期权定 价模 型等 数量化 方法 对可 转债 的价 值进行 估算 ,选 择价 值低 估的可 转换 债券 进行 投资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持 续研 究和 密切 跟踪国 内资 产支 持证 券品 种的发 展 , 对 普通 的和 创新 性的资 产 支持证 券品 种进 行深 入分 析, 制定 周密 的投资 策略 。 在 具体 投资 过程中 , 重 点关注 基础 资产 的类 型 和资 产池 的质量 , 特别加 强对 未来 现金 流稳 定性的 分析 。 在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价值 评估 方面综 合运 用定 性基 本面 分析和 定量 分析 。 此 外, 流 动性风 险是 资产 支持 证券 配置过 程中 需 要考虑 的重 要因 素, 为此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量规 模, 不片 面追求 收益 率水 平,实 现资 产支 持证 券对 基金资 产的 最优 贡献 。 7 、新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参与 首发 新股 和增 发新股 , 目 的是 在严 格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 选 取具 有良好 成长 性 或 价 值 被 低估 的 股 票 进行 投 资 , 以 期增 加 投 资 组合 的 收 益 。 本基 金 将 研 究首 次 发 行 股票 (IPO ) 及 增发 新股 的上 市 公司基 本面 因素 , 根 据股 票市场 整体 定价 水平 , 估 计上市 公司 的 成长能 力和 新股 上市 交易 的合理 价格 , 并 参考 一级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制定 相应的 新股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市场 形势和 投资 运作 需求 ,择 机卖出 所持 有的 股票 。 十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 综合 指数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30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 指 数的 样本 券包 括了地 方 政府债 、 中 小非 金融 企业 集合票 据、 中期 票据 、 证 券公司 债、 政府 支持 债券 、 政策 性银 行债 券、 央 行票据 、 商业 银行 债券、 记账式 国债、 超短 期融资 券、 公 司债 券等 债 券, 以债 券托 管 量市值 作为 样本 券的 权重 因子, 每日 计算 债券 市场 整体表 现, 能够 综合 反映 了债券 市场 整体 价格和 回报 情况 。 中 债综 合指数 合理 、 透 明、 公开 , 具有 较好 的市 场接 受度 , 是目 前市 场上 较为权 威的 反映 债券 市场 整体走 势的 基准 指数 之一 , 可以较 好的 体现 本基 金的 投资特 征与 目 标客户 群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为此 ,本 基金 选取 中债 综合指 数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 而无 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十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中低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基 金品种 , 其 长期 平均 风险 水平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从投资 者具 体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来 看, 由于 基金 收益 分配的 安排 和对 宝 利 B 实 行保本 机 制,宝 利 A 具 有低 风险 、 预期收 益适 中的 特征 ;宝 利 B 具有 风险 适中 、预 期 收益较 高的 特 征。 十五、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述 或 重大遗 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来源于 《安 信宝利 分 级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中 所列财 务数 据 已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31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964,707,311.05 67.11 其中: 债券 2,964,707,311.05 67.1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66,695,550.04 6.0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21,775,243.48 25.39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4,451,792.26 1.46 8 合计 4,417,629,896.8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1,924,457,451.05 65.75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68,066,000.00 15.99 6 中期票 据 532,463,000.00 18.19 7 可转债 39,720,860.00 1.36 8 其他 - - 9 合计 2,964,707,311.05 101.30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32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266 13 中信03 1,300,710 126,168,870.00 4.31 2 101354016 13 陕交 建MTN002 1,000,000 97,320,000.00 3.33 3 122830 11 沈国 资 846,710 84,416,987.00 2.88 4 124387 13 湛基 投 800,000 79,963,546.30 2.73 5 124408 13 宛城 投 800,000 79,600,000.00 2.72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不 参与股 指期 货交 易。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未 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存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证券 库, 本基金 管理 人从 制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33 度和流 程上 要求 证券 必须 先入库 再买 入。 (3) 期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94,463.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95,315.6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0,762,013.0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451,792.26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24,132,500.00 0.82 2 110015 石化转 债 4,863,360.00 0.17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六、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其更 新。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7 月 24 日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的投资 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34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 值增 长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7.24 -2013.12.31 0.10% 0.07% -3.93% 0.09% 4.03% -0.02% 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 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基 金上 市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管理 费 均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7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 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 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35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或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期届 满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托管 费 均 按 前一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 的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2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用于 支付 销售机 构佣 金 、 基 金的 营销 费用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费 等 。 在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2 年内,本 基金 的基金 销售 服务费均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0.5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 中 一次性 支取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相 关合 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销 售机 构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休 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 满 自动 转换 为“ 安信 宝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后, 不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10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安信宝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4 年第 1 号) 36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八、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明 1 、对 “重 要提 示” 部分 进 行了更 新。 2 、 在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部分, 更新了 基金 管理人 注册 资本 、 股权 结 构 、 董事 会 成员 、 公司 高管 人员 、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的情 况, 基金经 理未 发生 变更。 3 、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部分 ,更 新了 主要 人员 情况 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 4 、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部分 , 更 新了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 、 基金 份额 登记机 构和 基金担 保人 的内 容。 5 、更 新了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的内 容。 6 、更 新了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的内 容。 7 、“第 十 部分 宝利 B 的 保本和 保证 ”部 分 , 更新 了担保 人情 况 的 内容 。 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部 分, 更新了 宝利 A 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 2 年 期届 满并 进行基 金转 换后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 金转 换和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的内 容。 9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上市 交易 ”部 分, 更新 了上市 交易 的时 间的 内容 。 10 、 “ 第十 四分 基金 的投 资”部 分, 增加 “ 九 、基 金投资 组合 报告 ” 。 11 、 增加 “第 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 并更 新后 续 编号。 12 、 “ 第二 十六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部 分,更 新了 网上 理财 服务 的内容 。 13、增 加“ 第二 十 七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 并更 新 后续编 号。 14、在 “附 件 一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部分 ,更 新了担 保人 情况 的内 容。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