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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精选(690003)

民生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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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 提示 民生加银精 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经2009年12月8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09】1323 号文核 准募 集,基 金合 同于2010 年2 月3日正 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 性判 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称“基金” ) 是 一种 长期投 资工具 , 其主 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资 人购 买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分 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 可能 承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投 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财 方 式。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 金所 特有 的一 种风 险, 即当 单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发 售, 在 市 场波动 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金份 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投 资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民生加 银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是 股票 型基金, 通 常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市 场 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 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 基金 中 的高 风险 收益 品种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 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 金合同 , 全 面认 识本 基金的 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 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 行为做出 独立、谨 慎决策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 的非 系统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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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 人连续 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管理 实施 过 程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 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基金法 律 文件, 了解 本基 金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 投 资 人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 绩 表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 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2 月3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2013 年12月31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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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21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3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39 九、基 金的 投资.............................................................................................................................


47 十、基 金业 绩................................................................................................................................ . 62 十一、 基金 财产.............................................................................................................................


63 十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64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69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71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73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4 十七、 风险 揭示.............................................................................................................................


7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80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83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8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8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88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90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91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92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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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民生 加银 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 《 民生 加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 金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基 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法 律 文件。 投资 人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 有本 基金的 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 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生 加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 民 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 指《 民生 加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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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 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 证监 会:指中 国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 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个人 投资 者: 指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行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中 国境内 证 券市场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资 人: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 合称 20.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依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 、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 机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直销 机构 :指 民生 加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4. 代销 机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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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5.基金 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网点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基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7.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指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为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或接 受民生 加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8. 基金 账户 : 指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日 期 32. 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3.存续 期:指 从基金 合同生 效 日起 至终 止日止 的不 定期期 限 34.工作 日: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作 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37.开放 日: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8.交易 时间 :指 开放 日基金 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 的时 间段 39. 《业务 规则》: 指《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 :指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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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3.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同 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5.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向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47. 元 :指人 民币 元 48. 基 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49.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款 项 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基金 资产 净值 : 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1.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2.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4. 不可 抗力 : 指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签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 使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恐怖 袭击 、 传染 病 传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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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持股 63.33%) 、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1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 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 : 审 计 委 员会、 合规 与风 险 管理 委 员会、 薪酬 与提 名 委员 会;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 专门 委 员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风 险控 制委员 会, 以及 设立 常设 部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 设公募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和 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常设 部门 包括 : 深 圳管理 总 部、 工 会办 公室 、 监察 稽 核部、 投资 部 、 研 究部 、 专 户理 财一部 、 专 户理 财二 部、 固定收 益 部、 产 品部 、 渠 道管理 部、 市场 策划 中 心、 直销 部、 客 户服 务部 、 电 子商 务部、 运营 管理 部、 交易 部、 信 息技 术部 、 综 合管 理部 、 国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截至 2014 年 2 月 3 日, 民 生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管理 20 只开 放式 基金 : 民生 加 银品 牌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 生加 银 内需增 长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景 气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资 源 主题 指数 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红 利回 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 生加 银平 稳增 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银 现金 增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 民生加银积 极成长 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 金、民 生加银家盈 理财 7 天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 金、民 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 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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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民 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 、 民生加 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现 任中国民 生银行 董事会秘书 、董事 会办公 室主任、 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 岱 曦先 生: 总 经理 、 董事 , 硕 士。 历任 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 书记、 总经 理、 公司投 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席。 Frank Lippa 先生 :董 事, 学士。 曾在 普华 永道 会计 事务所 从事 审计 、税 务监 督方面 的 工 作, 历任 加拿 大皇 家银行 高 级顾 问,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 投资 管理 公司 副总 裁、 首席 会计 师和 首席财 务官 。 现任 加拿 大 皇家银 行资 产管 理公 司首 席运营 官和 首席 财务 官 、 民生加 银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 镇 光先 生: 董 事,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海口丰 信 公司 总经 理、 香 港景邦 经 济咨 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 晓 光先 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中国银 行 北京 分行 财会 部副 科长 , 中 国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张 亦 春先 生: 独 立董 事, 厦 门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历 任厦 门大 学经 济系讲 师、 经济 学 院 财金 系副 教授、 教授、 系副 主任 、 系 主任、 厦门 大 学经 济学 院院 长。 现任 厦 门大 学金 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美国 BK 国际 商务公 司副 总裁 , 美 国纽 约股票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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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所经济 师 , 北 京证 券交 易 所研究 设计 联合 办公 室副 总干事 。 现任 中国 证券 市 场研究 设计 中心 总干事 、财 讯传 媒集 团董 事局主 席。


于学会 先生 :独 立董 事, 学士。 从事 过 10 年企 业经 营管理 工作 。历 任北 京市 汉华律 师 事务所 律师 、北 京市 必浩 得律师 事务 所合 伙人 、律 师。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2.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 书记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监 事会 主席 。 徐 敬 文先 生: 监 事, 硕士, 美国 伊利 诺州 注册 会计师 , 美 国注 册管 理会 计师, 特许 金融 分析师 。 曾 在加 拿大 皇家银 行 从事 战略 发展 与财 务分 析 工作, 其中 包括 加拿大 皇 家银 行资 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 善 辉先 生: 监 事, 硕士。 曾任 职于 天相 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 任分 析师 、 金融 创 新部 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兼任金融工 程 与 产 品部 总监, 现任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兼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监、 研究 部负 责人。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局从 事稽核 检查工 作。2008 年加盟 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深 圳管 理总 部负责 人兼 工会 办公 室主 任。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 经理 , 光 大保 德信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总经 理助理 ,益民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部( 原机 构一 部) 总监 。 3.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 督 察长 , 硕 士。 历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支 行行长 助理 ; 中国 民生银 行北京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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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理部紫 竹支 行副 行长 、北 京管理 部投 资银 行处 处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经 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曾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 兼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 1 月起 任民 生 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2013 年起 担任 党委委 员 。 吴剑飞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14 年证券 从业经历 。历任长盛 基金管 理公司 研究员;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和基 金经 理;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及 投资 部副总 监;2009 年至 2011 年, 任 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 票投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 9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公募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主席 。 林海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1995 年至 1999 年历任 中 国民 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传 处 副处长 ; 1999 年至 2000 年,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理 部 阜成 门支 行副 行长; 2000 年至 2012 年 , 历 任中 国民 生银 行金融 同 业部 处长、 公司 银行部 处 长、 董 事会 战略 发展与 投 资管 理委 员 会办公 室处 长;2012 年 2 月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党委 委员 。 4.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江国华 先生 :金融 学硕 士,8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自 2006 年起 在 招商 基金 从事投 资 风险 管理和 量化 投资 策略 研究 。2008 年7 月加 入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担 任煤炭 、 电 力、 汽 车、 电力 设备 行业 研究员 。 自 2010 年10 月至 2011 年 12 月担 任民 生加 银精选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自 2011 年12 月起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民生 加银 品牌 蓝筹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自 2012 年3 月 起至 2013 年5 月 担任 民生 加银 中证 内地资 源主 题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自 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傅晓 轩先 生担 任本基 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6 月 11 日至 2011 年 1 月 26 日 杨 军先生 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自 2010 年 2 月 3 日至 2010 年 11 月 7 日黄钦 来先 生担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专 户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由7 名成员 组 成。由 俞岱曦 先生 , 担任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简 历见上 ; 吴 剑飞 先生 , 担 任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 简历 见 上; 于 善辉先 生, 担任 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主 席, 简历 见上; 乐 瑞 祺先 生,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 公司投 资部 副总 监 ; 杨林 耘女士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负责 人; 牛洪 振先生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 薇薇 女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公司 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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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亲属 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 证券 法》 ,并 建立 健全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生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禁 止的 行 为发 生: (1)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产 或 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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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 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 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故 意损 害投 资人 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本基金管 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基 金经 理的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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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 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保 证本 公司 诚信、 合 法 、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 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制 定《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 司章 程、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理 制 度、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 (1)保 护基 金投 资人 利益不 受 侵犯 ,维 护股 东的 合法 权 益。 (2)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 立和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形 成合 理的 决策 、执 行 和监 督机 制。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 保公 司经 营目 标和发 展 战略 的顺 利实 施。 (6)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和 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 时。 2.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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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 遵循以 下 原则 (1)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 效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是 可操 作的 ,有 效 的。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 法权 益。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 架 构, 建 立决 策科 学、 运 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行 机 制, 包 括民 主、 透明的 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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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 责。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制 度,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产 、 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他 委 托资 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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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 切实 有效 的应急 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 程序 。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 息。 信息 系统 须保 证业务 经 营信 息和 财务 会计 资料 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必须 能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 部控 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 各 自的 职权 范围 内开 展。 必要 时, 公司 董事 会、 监 事 会、 合 规与 风险 管理委 员 会、 总 经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 专 门部 门对 原有 的内 部控 制 进行 全面 的检 讨, 审查 其 合法 合规 性、 合 理性和 有 效性, 适时 改进。 5.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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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 系统、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价 体 系。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 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5 )基金 营销 业务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 投资者 为 宗旨, 开展 市场 营销、 基金 销售 及客 户服 务等各 项 业务 ,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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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 披露 控制 主要内 容 包括 :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 负责人 , 负责 信息 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 术 资料; 在实 现业 务电子 化 时, 应 设置保 密系 统 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 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 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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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主 要 内容 包括 :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 强化 财产 登记 保管 和实物 资 产盘 点制 度。 (9) 监 察稽 核控 制主 要内容 包 括: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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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建设 银行是 中国 四大 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由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建 设银 行 的商业 银行 业务 及相 关的 资产和 负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票 代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 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 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又 作为 第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 建设银 行A 股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 已发行 股份 总 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资产 总额148,592.14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 长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银 行 实现 净利润 1,199.6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2.65%。年 化 资 产 回 报率为 1.66%,年 化加 权 净资 产收 益率为 23.90%。 利息 净收入 1,876.60 亿元, 较上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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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同期增 长10.59%。 净 利差为 2.54%, 较 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 百分 点。 净利 息收益 率为 2.71%, 与上年 同期 持平 。手 续费 及佣金 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1.4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在 香港 、 新 加坡 、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 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 尼、 台北设 有 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拥 有建 行 亚 洲、 建行 伦敦 、 建 行俄罗 斯、 建行 迪拜 、 建 银国际 等 5 家全 资子 公司 , 海 外机构 已覆 盖到 全球 14 个国家 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 全球主 要金融 中心的网络 布局,24 小时 不间断服务 能 力和基 本服 务架 构已 初步 形成。 中国 建设 银行筹 建、 设 立村 镇银行 27 家, 拥有 建 信基 金、 建信租 赁 、 建 信信 托、 建 信人寿 、 中德 住房 储蓄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 为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服 务能 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3 年 上半年, 本集团 各 方面良好表 现,得 到市场 与社会各界 广泛认 可,先 后荣获国 内外知 名机 构授 予的 近 30 个重要 奖项 。在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2013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位 列第 5, 较上 年上升 1 位; 在美 国《 财富 》 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50 位,较 上年 上 升27 位 ; 在 美国 《福 布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 上市企 业 排行 榜中 位列 全球第2, 较上 年提 升 11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 构授 予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小 企业服 务、 私 人银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 处、监督稽 核处、 涉外资 产核算团队 、 养老金 托管 处、 托管 业务 系统规 划与 管理 团队 、上 海备份 中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团 队, 现 有 员工 225 人。 自 2007 年 起,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 审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 的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 建 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营 运 管理 部, 长 期从 事计划 财 务、 会 计结 算、 营运管 理 等工 作,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 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总 经 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设 银 行南 通分 行、 中 国建设 银 行总 行 计 划 财务 部、 信 贷经 营 部、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大 客 户的 客户 管理 及服 务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副 总 经理, 曾就 职于 中国建 设 银行 青岛 分行、 中国建 设 银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务 管 理等 工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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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 持 “ 以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量 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稳 步 发展, 中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增 加,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投 资 基金、 社保 基 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老 个 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 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是 目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 国建设 银 行已 托管 311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设银 行 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 和业 务水 平, 赢 得了业 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 建设 银行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被 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 ,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资 》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托 管 银行” 奖 , 并 获 和讯网 2011 年度 和2012 年度 中国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奖, 和境 内权 威 经济媒 体 《每 日经济 观察 》2012 年度 “ 最佳基 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 严格 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 保有关 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责 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 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核 、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 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 程保 管、 存 放 、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 设置, 封 闭 管理, 实 施 音 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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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基 金监督 子系统” ,严格按 照现行法 律法规 以及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理 人 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 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及交易 对 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 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运 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 资 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直销 机构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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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代销 机构 (1)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 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燕 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4)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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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刘玲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 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 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炯 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 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郭伟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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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0979507 网址:www.bank.pingan.com (9)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联系人 :翁俊 电话:025-86775337


传真:025-86775352


网址:www.njcb.com.cn (10)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 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电话:010-68858095 传真:010- 68858116 网址:www.psbc.com (1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小 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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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2)上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 人: 范一 飞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 :夏雪 联系电 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路 55 号 置地 广场 办公地 址: 南 京市 洪武 北路 55 号 置地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6-96098 联系人 :田春 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4)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 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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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16)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魏明 电话:010-85130579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建 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8)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郑舒 丽 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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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网址:www.sywg.com (20)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21)中 信万 通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 林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2)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3)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电 话: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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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24)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5)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 、18 、19 、 36 、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 电各 地 营业 网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http://www.gf.com.cn (26)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8 层 办 公 地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网址:www. hfzq.com.cn (27)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红 岭 中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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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 话:95536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网址:www.guosen.com.cn (28)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0)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国联 大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客服 电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31)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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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32)中 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联 系人 :程 月艳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33)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科 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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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5)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6)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 汉市 新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37)金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3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228 联系人 :许方 迪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3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 昌市 抚河 北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郝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雅 娜 电话:0791-676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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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 网址:www.avicsec.com (39)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www.citics.com (40)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滨 江 区江 南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 明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 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41)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西 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 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42)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903 ~9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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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联系人 :阚迪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43)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4)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45)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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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46)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中 环大 厦B 座1804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010-96016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47)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48)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基 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定 ,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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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 公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 田 路西、 福中 路北 新世界 商 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 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 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上 海市 浦东 南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吴 军娥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吴军 娥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 东方 广场 安永大 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 港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 2009 年 12 月 8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09】1323 号文 核准 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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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股 票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为 25,752 户; 设立 募集 期间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2,474,634,610.89 份,利息 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533,987.27 份 ,两项 合计 共 2,475,168,598.16 份基金 份 额。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民生 加银 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合 同已 于 2010 年 2 月 3 日正 式生 效,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或 连续 20 个工 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说明 出现 上述 情况 的原 因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 赎 回 。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销售 机构 可以 根据情 况 增加 或者 减 少 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并另 行 公告。 若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具 体办 法请见 相关 公 告。 (二 )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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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的 要求 或本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间 为准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的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的 价格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新 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与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 金已 于 2010 年 4 月 2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业 务 ,于 2010 年 4 月 8 日 开始办理 日常 赎回业 务。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赎回 遵循“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在 当日的 开放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基金 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 法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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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投资 人应 主动 查询 申请 的 确认 结果 。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由投 资人 自行 承担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内 支 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五)申 购和赎回 的金额 1.根据 本基 金管 理人 2013 年 9 月 16 发 布的 公告 ,自 2013 年 9 月 17 日 起,投 资 者通 过直销 机构 ( 包括 本公司 直销柜 台 、 网 上 直销 系 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业 务, 其单 笔申 购申 请最低 限额 调整 为 1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亦调 整为 100 元。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划 、 比例 配售和 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此最 低 申购 金额 规定 限制; 投资人 可以 多次 申购 , 累 计申购 金额 不设 上限;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同 规定,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为 准。 2.投资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本基 金的投资 人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和 最低 赎回 份额 均 为 100 份 ,本 基金不对 单个 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制。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上 述限制 。基金管 理 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如 下: 单次申购 金额 M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200 万 1.00% 200 万 ≤M <500 万 0.5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资人 同 日或 异日 多次 申购 , 须 按每 次申 购所 对应的 费 率档 次分 别计 费。 当需 要 采取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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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例 配 售方 式对 有效 申购 金额 进 行部 分确 认时, 投资 人申 购费率 按照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回 费用 投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金 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赎回费 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30% T ≥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 之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 最迟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 购金 额× 申购 费 率)/ (1 + 申购 费率)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额 - 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设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适用 的 申 购 费率为 1.5% ,T 日基 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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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人 申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 为: 申购费 用= (100,000 ×1.5% )÷ (1 +1.5% )= 1,477.83( 元) 净申购金 额=100,000 -1,477.83=98,522.17 (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2.000=49,261.09 (份 ) (2)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1)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投 资人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 , 持有时 间为 100 天 ,适用的 赎 回费 率为 0. 50% ,T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 则 其获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 50%=100.00 (元 )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0=19,900.00 (元 ) (2)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此时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向本 基金 的转入 申请 按同 样的 方式 处理: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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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 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1-3、5 、6 项 规定的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按 规定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此 时 , 本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的转 出申 请按 同样方 式处 理: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 常运 作。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按照 规定 公告, 已接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 账户 申请 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 可延期 支付 , 并以 后续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延 期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投 资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 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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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1)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 含 本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申 请;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网站或短 信等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提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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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同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三 )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十四 )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届时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具体 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 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 定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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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充分 控制 基金 资产 风险 、 保持 基金 资产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追 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回报 ,争 取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权证投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高 于 3% ; 债券 等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三) 投资 理念 1.积极 管理 本基金 认为 由于 市场 有效 性的不 足, 市场 中广 泛存 在着错 误定 价的 机会 ,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资 ,长 期内 可以 获得 较高水 平的 回报 。 2.立足 研究 本基金 认为 研究 可以 创造 价值 , 深 度的 基本 面研 究和 持续跟 踪是 发现 并利 用市 场错误 定 价机会 获取 超额 收益 的前 提。


3.专注 价值 本基金 的投资将严格建立在价值 评估的基础上。研究工作 的核心是公司内在价值的 评 估。 4.长期 投资 本基金 认为 长期 内, 股票 价格向 价值 回归 是一 种必 然的趋 势, 也是 股票 市场 最基本 的内 在 规 律。 价 值投 资和 长期投 资 相生 相伴, 因为 价值投 资 只有 在相 对长 的时 期中 , 优 势才 能得 以体现 。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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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形 势及其 对 中国 证券 市场 的影 响;


3.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策 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4. 行业 发展 现状 及前 景; 5.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及成 长 前景; 6. 股票 、债 券等 资产 的预期 收 益率 及风 险水 平。 (五)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与行 业配 置以 及自 下而上 的个 股精 选相 结合 的策略 , 进 行积极 主动 资产 管理 。 1.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在遵 守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的前提 下, 以现 代投 资组 合理论 、 经 济 周 期理 论为 指导, 从 经济 层 面和 市场 层面 运用 定性 分 析和 定量 分析, 预测宏 观 经济 的发 展 趋势 , 判断 中 国经 济周期 , 评价 未来 一段 时间 内股 票、 债券 、 现 金等 大 类资产 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确 定基 金资 产在 各大类 资产 之间 的资产 配置 方案 。


(1 ) 经济 层面


经济 层面因素 是影响 各 类资产市场 的预期 收益率 和风险的重 要因素 ,因此 ,经济层面 因 素是本基金进行大类资 产 配置的重要依据。经济 层 面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层面 和中观经济层 面。在 宏观 经济 层面 ,本 基金的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但不限 于: 中国 及世 界主 要国 家 GDP 增 速、 居民 消费 价格 指数 (CPI ) 、 工业 品出 厂价 格指 数 (PPI ) 、 社会 零售 品消 费总 额 增速、 固 定资产 投资 增速 、进 出口 增速、 货 币供 应量 M1 增速 、M2 增速 等指 标的 变化、宏 观经 济增 长模式 以及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策 、 产业 政策 的变化 及含义 等 ; 在 中观 经济层 面, 本基 金的 主 要考察 指标 包括 但不 限于 : 大 宗商 品价 格的 波动 、 重要行 业指 数的 变动 、 重 要行业 的盈 利情 况等。


(2 ) 市场 层面


本基 金对市 场层 面的 主 要考察 因素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PE 、PB 估值 水平 、A-H 股溢 价、 成交量 变化 及政 府市 场政 策等。 此外, 本基 金定 期或 不定 期根据 经济 变化 、 市 场变 动对于 资产 配置 方案 进行 评估,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限制 内对 资产 配置 方 案进 行适 时调 整。 2. 股票 投资 (1)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全球 宏观 经济发 展趋 势 、 中 国经 济发 展周期 与经 济结 构调 整等 宏观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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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因素 , 研 究各 个行 业的景 气度 ; 同 时在 研究 行业特 性、 行业 发展 规律 的基础 上, 开展 现有 行 业内的 竞争 对手 、 顾客议 价能力 、 供货 厂商 议价能 力、 潜在 竞争 对手 的威胁 、 替 代产 品的 压 力 的 行业 竞争 结构 研究, 分 析 行业 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结合 行 业的 估值 水平 , 确定和 动态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各 行业 投资比 例。 (2)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在个 股选 择上 采取 自下而 上的 股票 精选 策略 , 通过构建 初选 股票 池、 精 选股 票 池, 从基本 面角 度筛 选出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优势 企业 , 并 通过估 值水 平和 流动 性筛 选个股 , 构建 股 票投资 组合 ,最 后通 过风 险评估 优化 股票 投资 组合 。 1)构 建初 选股 票池 为控制 股票 投资 风险 、 提 高工作 效率 , 本 基金 对于 股票市场 上 明显 不具 备投 资价值 的企 业进行 筛选 和剔 除, 例如 ST 和*ST 股票 、 涉及 重大 案件和 诉讼 的股 票、禁 止投 资 的关 联方 股票等 , 构建 初选 股票 池。 2)构建 精选 股票 池 本基金 在 初选 股票 池的 基础 上, 通 过民 生加 银核 心竞 争力识 别系 统筛 选出 具有 核心竞 争 力优势 企业 ,然后 通过 严谨 的 财务 分析 进 行验 证分 析,构 建精 选股 票池 。 ① 核心 竞争 力识 别系 统 本基金 认为 在激 烈的 市场 竞争中 , 具有 核心 竞争 力优 势的企 业能 够在 市场 中持 续的比 其 他竞争 对手 更有 效率 、 更 有 效益的 提供 产品 或者 服务 , 赢得企 业持 续有 利的 生存 和发展 空间 。 企业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的形 成是一 个复 杂的 系统 性工 程, 既包 括展 现在 表面 的直 接体现 竞争 力 强 弱 的资 源获 取能 力、 生产 制 造能 力、 市 场营 销能力 等 外部 因素, 也包 括支持 企 业竞 争力 生 存和保 持持 续优 势的 公司 治理能 力、 战略 管理 能力、 企业文 化能 力等 内在 根基 性因素 。 因 此 , 本基金 将分 别通 过民 生加 银核心 竞争 力外 部特 征识 别系统 、 民生 加银 核心 竞争 力内在 根基 识 别系统 , 由外 及内 、 由 浅 到深的 逐步 细致 深入 分析 和评价 企业 的竞 争力 , 精 选出具 有核 心竞 争力优 势的 企业 作为 股票 投资备 选对 象。 A 核心 竞争 力外 部特 征识别 不同行 业、 不同 产业 价值 链环节 的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的关 键要 素是 不同 的。 例如, 上游 企 业 的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主要 体 现在 资源 获取 能力 上, 表现 为占 有大 量的 优质资 源; 中游 企业 的核心 竞争 力优 势主 要体 现在生 产制 造能 力上 , 表 现为以 较高 的效 率 、 较 低 的成本 制造 出较 好的产 品或 者提 供更 好的 服务 ; 下 游企 业的 核心 竞 争力优 势主 要体 现在 市场 营销能 力上 , 表 现为有 较强 的产 品开 发创 新能力 、强 大的 渠道 营销 能力、 具有 良好 形象 和影 响力的 品牌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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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此外 , 企 业无 论处 于何种 行业 、 位 于哪 个价 值链的 环节都 离不 开技 术创 新能 力; 同时 , 具 有 核心竞 争力 优势 最终 必然 导致企 业展 现出 较强 的核 心业务 盈利 能力 。 因此 , 本 基金采 用全 面 分析和 关键 因素 分析 相结 合的方 法 , 运 用核 心竞 争 力外部 特征 识别 系统 , 在 全面综 合分 析企 业核心 竞争 力的 外部 素质 表现的 基础 上 , 根 据企 业 所处的 行业 领域 的不 同 、 产业价 值链 环节 的不同 ,抓 住其 关键 因素 进行深 入细 致的 研究 论证 ,寻找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要 求的企 业。 表 1: 民生 加银 核心 竞争 力外部 特征 识别 系统 识别指 标 识别内 容 资源获 取能 力 资源的 稀缺 性与 替代 性、 资源的 利用 前途 、 资 源价 格趋势 、 资 源的 占有与 垄断 状况 、资 源的 获取途 径 生产制 造能 力 产能利 用率 、 产 能扩 张、 企业规 模经 济与 范围 经济 所处阶 段、 企业 生产成 本管 理、 企业 生产 运作体 系、 劳动 力生 产效 率、产 品设 计、 外协生 产 市场营 销能 力 产品开 发能 力、 产品 创新 能力、 渠道 营销 能力 、 品 牌、 市 场占 有率 、 产品出 口率 、新 市场 开拓 情况、 老市 场维 护情 况 技术创 新能 力 技术的 独特 性与 难度 以及 领先性 、 专 利技 术与 专有 技术的 数量 和水 平、 技 术转 化生 产能 力、 研发经 费投 资入 比、 研发 团队实 力、 技术 创新机 制 核心业 务盈 利能 力 核心业 务收 入占 总收 入比 例、核 心利 润率 、核 心业 务收入 增长 率 a 资源 获取 能力 企业进 行生 产经 营活 动必 须掌握 一定 的自 然资 源 , 在 自然资 源特 别是 不可 再生 资源日 益 稀 缺 的形 势下, 资源 的价值 越 来越 宝贵, 特别 是对于 上 游企 业而 言, 资 源获取 能 力往 往能 够 决定其 在行 业和 市场 中的 竞争地 位。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企业 所涉 及的 资源 的稀 缺性、 替代 性 、 利用前 途等 因素 , 预测资 源的未 来价 格趋 势 ; 同时 , 研 究企 业对 于资 源的占 有、 垄 断情 况以 及资源 的获 取途 径, 综合 判断资 源对 于企 业的 价值 大小以 及其 资源 获取 能力 的强弱 。 b 生产 制造 能力


生产制 造能 力是 企业 竞争 能力不 能忽 视的 一个 因素 , 对于 中游 企业 而言, 更 加重要 。 本 基金除 了研 究产 能 、 规模 经济与 范围 经济 、 生产管 理、 劳动 力生 产效 率等对 于生产 效率 、 生 产效果 的影 响之 外 ; 还 特 别关注 产品 设计 和外 部协 助主体 的生 产制 造能 力 。 因为产 品设 计阶 段不仅 确定 整个 产品 的结 构、 规格 , 而 且确 定整 个 生产系 统的 布局 , 对于 企 业的生 产制 造能 力有着 全局 性和 基础 性作 用;在 生产 分工 合作 不断 深化、 产品 质量 变得 日益 重要的 形势 下 , 外部协 助主 体的 生产 制造 质量的 好坏 、效 率的 高低 ,直接 影响 着合 作企 业的 竞争地 位优 劣 , 因 此, 本基 金将 研究 的视野 前 移至 产品 设计 环节、 拓 宽 到企 业的 重要 业务 协助 主 体, 更 全面 深入的 考察 分析 企业 的生 产制造 水平 和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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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c 市场 营销 能力 市场营 销能 力在 企业 生存 发展中 非常 重要 , 其 帮助 企业与 客户 进行 联系 沟通 , 促使 客户 接受和 购买 企业 的产 品或 者服务 。 本基 金对 于市 场 营销能 力的 分析 包括 产品 开发能 力 、 产 品 创新能 力 、 渠道 营销 能力 、 品 牌、 市场 占有 率、 产 品出口 率 、 新市 场开 拓 、 老市场 维护 等方 面。 对于 产品 开发 能力 , 本基金 主要 关注 产品 开发 定位策 略 、 产 品组 合策略 、 产 品 线的 完善 程度 、 产 品开 发效 率; 对 于企业 的产 品创 新能 力, 本基金 主要 从新 产品 成功 率、 新产 品销 售 额占企 业全 部产 品销 售额 的百分 比 、 新 产品 销售 额占 全行业 新产 品销 售额 的百 分比等 方面 进 行分析 ;对 于渠 道营 销能 力,本 基金 主要 从营 销模 式、渠 道的 激励 机制 、营 销网络 的布 局 、 企业对 于营 销网 络的 影响 控制力 、 渠道 的实 力和 忠 诚度等 角度 展开 研究 。 此 外, 市场 营销 能 力强弱 还体 现在 企业 的品 牌竞争 力和 市场 占有 情况 上。 本基 金将 从品 牌的 价 值、 知名 度、 美 誉 度、 忠诚 度等 角度 , 深入 分 析企 业的 品牌 竞争 力, 从市 场占 有率 、 产 品出口 率、 新市 场开 拓情况 、老 市场 维护 情况 等方面 研究 判断 企业 产品 或者服 务的 市场 占有 情况 。 d 技术 创新 能力 企业科 技水 平的 高低 、技 术创新 能力 的强 弱直 接影 响着企 业在 市场 中所 处的 竞争地 位 。 本基金 评估 企业 的技 术创 新能力 , 首先 研究 业务 和 技术的 关系 以及 技术 的独 特性 、 难 度和 领 先性, 然后 研究 企业 现有 的专利 技术 、 专 有技 术的 数量和 水平 、 技 术转 化生 产的能 力, 此外 , 还分析 支持 企业 长期 技术 实力发 展的 研发 经费 投资 入比、 研发 团队 实力 、技 术创新 机 制 等 。 e 核心 业务 盈利 能力 企业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终将体 现在 核心 业务 具有 较高的 盈利 能力 , 可以 通过 核心业 务 收入占 总收 入比 例、 核心 业务利 润率 、核 心业 务收 入增长 率等 指标 分析 。 B 核心 竞争 力内 在根 基识别 企业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不仅体 现在 外部 表面 特征 上, 更 体现 在公 司治 理能 力、 战 略管 理 能 力、 企 业文 化能 力等支 持 公司 长期 生存 发展、 永 葆 活力 的内 在根 基性 因素 上。 本基 金将 通过民 生加 银核 心竞 争力 内在根 基识 别系 统对 于企 业进行 深入 分析 , 判断 企业 是否具 有保 持 持续核 心竞 争力 的内 在根 基。 表 2: 民生 加银 核心 竞争 力内在 根基 识别 系统 识别指 标 识别内 容 公司治 理能 力 股权结构和控制 人、股东 权益保护、现代 企业的“ 三会” 、独立 董 事、激 励约 束机 制、 信息 披露、 利益 相关 者治 理 战略管理 能力 战略规 划、 战略 实施 、战 略评价 与调 整 企业文 化能 力 企业远 景、 企业 使命 、经 营哲学 、价 值观 、企 业道 德、企 业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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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企业精 神 a 公司 治理 能力 公司治 理结 构是 企业 生存 发展的 基础 性因 素。 本基 金主要 从以 下几 个方 面分 析:第 一 , 分析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 特 别关注 控制 人的 情况 , 分 析控制 人与 上市 公司 之间 的关联 交易 以及 是 否 实现 了人 员、 资 产、 财 务、 机构 和业 务的 分离; 第二 , 关 注上 市公 司对于 股 东权 益的 保 护状况,尤 其是对 中小股 东、社会公 众股东 的权益 保护;第 三,现代 企业的 “三会” ( 股东 大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 健 全 和运 行情 况, 关注 独立 董 事 在公 司中 的作 用; 第四 , 激 励与约 束机制 ,分 析重 点为 高管 和公司 利益 的相 关性 ;第 五,上 市公 司的 信息 披露 与透明 度状 况 ; 第六, 分析 上市 公司 对于 员工、 债权 人、 社区 等相 关者的 利益 处理 状况 。 b 战略 管理 能力 战略管 理涉 及到 企业 的全 局性、 长远 的发 展问 题, 企业欲 取得 竞争 优势 , 必 须在战 略上 布 局 成功 而且 实施 得当。 本 基 金从 战略 规划、 战略实 施、 战略 评价 与调 整三个 方 面考 察企 业 的战略 管理 能力 。 c 企业 文化 能力 企业文 化是 企业 的灵 魂, 是企业 发展 的重 要动 力, 其通过 企业 远景 、企 业使 命的导 向 、 激励作 用 , 引 导和 促使员 工为一 个共 同的 目标 而不 断努力 ; 通过 经营 哲学 、 价值观 、 企业 道 德 、 企 业制 度的 规范 协调作 用, 影响 和约 束企 业及员 工 的思 想和 行为; 通过企 业 精神 的凝 聚 作用, 创造 一个 积极 向上 的和谐 工作 氛围 。 因 此, 本 基金从 企业 远景 、 企 业使 命、 经 营哲 学、 价值观 、企 业道 德、 企业 制度、 企业 精神 等方 面分 析企业 文化 对于 企业 核心 竞争力 的 影 响 。 ② 财务 分析 企业竞 争优 势的 好坏 必然 体现在 企业 的一 系列 财务 数据中 , 因 此, 本 基金 运用 财务 分 析 的 方 法, 分 析有 关指 标和数 据, 以细 化、 深化 对于企 业 核心 竞争 力优 势的 理解 , 同 时, 揭示 企业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的真 实面目 。 本基 金通 过计 算 和分析 企业 的毛 利率 、 净 利率、 总资 产回 报率 、 净 资产 回报 率、 营 业收入 增长 率等 指标 , 评 价企业 的盈 利能 力 ; 通过 计算和 分析 企业 的 营 业利 润比 重、 盈 利现金 比 率等 指标, 评价 企业的 盈 利质 量; 通 过分 析和计 算 企业 的存 货 周转率 、 应 收账 款周 转率 等 指标, 评价 企业 的营 运能 力 ; 通过 分析 和计 算企 业的 资 产负债 率、 流动比 率、 速动 比率 等指 标,评 价企 业的 偿债 能力 ;通过 分析 和计 算企 业的 现金流 量结 构 、 每 股 经营 性现 金流 净额、 销 售 现金 比率、 全部 资产现 金 回收 率等 指标, 评价企 业 的经 营性 现 金流获 取能 力 。 在 对企 业 财务数 据的 分析 过程 中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指 标处 于全市 场前 二分 之一或 处于 所在 行业 前二 分之一 的公 司, 以验 证核 心竞争 力识 别系 统的 分析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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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估值 水平 和流 动性 筛选个 股 ,构 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认为 上市 公司 即使 本身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优势 , 如果忽 视公 司股票 价格 远远 高 于企 业价值 , 或者 忽视 公司 股 票流动 性存 在问 题而 盲目 投资, 都有 可能 将给 基金 资产造 成损 失 。 因 此, 本基 金在 精选 股票池 的 基础 上, 从 估值 水平、 流动 性的 角度 选择 具有足 够 安全 边际 和 流动性 的公 司筛 选个 股,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① 估值 筛选 本基金 运用 绝对 估值 法和 相对估 值法 相结 合的 方法 对于企 业进 行谨 慎合 理的 估值 , 即 根 据上市 公司 所属 的行 业特 征、 企 业所 处的 发展 阶段 等因素 分析 , 在 DCF 、DDM 等 绝对 估值 方法的 基础 上, 选择 具体 适用 的 PE 、PB 、PEG 、EV/EBITDA 等相 对估 值方法 进 行估 值。 ② 流动 性筛 选 本基金 将根据 股 票的 市值 规模、 市场 交易 活跃 情况 等考察 其流 动性 , 筛 选出 具有足 够流 动性的 上市 公司 。 4)风 险评 估, 优化 股票 投 资组合 根 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策略, 在构建 完成 股票 投资 组合 之后 , 本 基金 运用 国际 通 行的风 险管 理方法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整体 风险 进行 适时 评估 ,动态 调整 以优 化投 资组 合。 ① 个股 相关 性分析 和行 业 集中度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对于进入精选股票池的股 票进行审慎研究,特别是 持续进行个股相关性矩阵 分 析, 通过 选择 使投 资组 合 内个股 之间 相关 性最 小的 股票 , 达 到降 低投 资组 合 非系统 性风 险的 目 标; 同时 , 本 基金 参照自上而 下制订 的行 业配 置比 例, 对 于个股 的行 业集中 度 风险 进行 评 估并适 当调 整, 建立 适度 均衡稳 健的 行业 配置 比例 ,从而 优化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② 风险 价值 VaR 测算





风险 价值 VaR 是 一种 在正常 市场 环境 下, 在一 定的时 间区 间和 置信 度水 平之下 ,测 度 预期最 大损 失的方 法。 该指 标 的含 义可 用公 式表 示如 下: 在某 一时 间段 内, 在 给 定的 置信 水 平(1- α%) 下, 发生 的损 失超过 风 险价值 VaR 的概率 只 有α% ,即












































本基金 通过 计算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 VaR , 以此 度量 并 控制股 票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水平。 3. 债券 投资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策 略主 要包括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和个券 选择 策略 。 (1)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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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策 略采 用自上 而下 进行 分析 , 从 宏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等方 面分析 , 判 断 未 来的 利率 走势, 从而确 定 债券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同时 , 在 日常 的操 作中综 合 运用 久期 管 理、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等组合 管理 手段 进行 债券 日常管 理。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 通过 宏观 经济 及政 策形势 分析 , 对 未来 利率 走势进 行判 断, 在充 分保 证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确 定债 券组 合久 期以及 可以 调整 的范 围。 2)收 益率 曲线 形变 预测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 化将 直接影 响本 基金 债券 组合 的收益 情况 。本 基金 将根 据宏观 面 、 货币政 策面 等综 合因 素 , 对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进 行预 测, 在保 证债 券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 适时 采 用子弹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2)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 个 券选 择上, 本基 金重 点考 虑 个券 的流 动性, 包括 是否 可 以进 行质 押融 资回 购等 要素, 还将根 据对 未来 利率 走势 的判断 , 综合 运用 收益 率 曲线估 值 、 信 用风 险分 析 等方法 来评 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 此 外, 对 于可转 换债 券等 内嵌 期权 的债券 , 还将 通过 运用 金 融工程 的方 法对 期权价 值进 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具 有以 下一项 或者 多项 特征 的债 券: 1) 信用 等级 较高 、流 动性好 ; 2)资 信状 况良 好、 未来 信 用评级 趋于 稳定 或有 较大 改善的 企业 发行 的债 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 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 其他相关 估值模 型进 行估 值后 ,市 场交易 价格 被低 估的 债券 ;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 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定 下行保护 的可转 债。 4.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 资将 以保 值为主 要投 资策 略, 以充 分利用 权证 来达 到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 现保值 和锁 定收 益的 目的 。 本 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以 对应的 标的 证券 的基 本面 为基础 ,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求 关 系、 交易 制度 设计 等多 种 因素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利 用权证 衍生 工具 的 特 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的 组 合投 资, 来 达到 改善组 合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目 的, 包括 但不 限于 杠杆交 易策 略 、 看 跌保护 组合策 略 、 保 护组 合成本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 入跨式 投资 策略 等。 对于监 管机 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 金将在 谨慎 分析 收益 性、 风险水 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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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流动性 和金 融工 具自 身特 征的基 础上 进行 稳健 投资 , 以 降低 组合 风险 ,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 增值。


(六)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加强 研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 员在 熟 悉基金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础 上, 对 其分 工的行 业 和上 市公 司 进 行 综合 研究、 深度 分析, 广泛 参考 和利 用外 部研究 成 果, 拜访 政府 机构 、 行业协 会等 , 了 解 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及 行业 发 展状 况, 调 查上 市公司 和 相关 的供 应商、 终端销 售 商, 考 察上 市公司 真实 经营 状况 , 并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 金经 理定期 或不 定期 撰写 提供 宏观经 济分 析 报告、 证券 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 报告 和上 市公 司及发 债主 体研 究报 告等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并决 定 基金 投资 重大 事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将定 期分 析投资 研究 团队 所提 供的 研究报 告, 在充 分讨 论宏 观经济 、 股 票 和 债券 市场 的基 础上, 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略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 确 定基金 的总 体投 资计 划 , 包括基 金在 股票 、 债券 及 现金等 大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等重 大事 项。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资产 投资 比例 等决 议, 参 考研 究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根据 基 金 合同, 依据 专业 经验进 行 分析 判断, 在授 权范围 内 构建 具体 的投 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 场的运 行 特 点, 作出 投资 操作 的相关 决 定, 向 交易 部发 出投 资指令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 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 合法、 合 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的执 行,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对 投资 指令 进行 监督; 如果 市场 和个 股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 基金 绩效 评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 自我 评估 报告。 金融 工程 小组 就投 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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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 基金 风险 监控 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 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 时风险控制,包括投资集 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对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0% 。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于本基 金资 产配 置比 例、 股票投 资对 象和 指数 的市 场代表 性 , 采用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加 权组 成的 复合 型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 能 够 真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同 时也 能较 恰当 衡量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后 公告 , 对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 基 金、债 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高 风险 收益 品种 。 (九)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6)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60%-95%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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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0%-35%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14)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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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直 接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内 容,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3 年12 月31 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57,098,771.99 85.06 其中: 股票


457,098,771.99 85.0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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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其中: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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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600,000.00 5.6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079,358.77 9.13 7 其他资 产


576,056.44 0.11 8 合计





537,354,187.20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21,592,289.04 4.18 C 制造业 295,138,781.62 57.18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16,898,827.08 3.2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599,778.17 2.6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3,710,947.90 6.53 J 金融业 37,301,841.08 7.23 K 房地产 业 15,051,989.89 2.9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6,106.00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3,748,211.21 4.6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57,098,771.99 88.56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315 上海家 化 500,000 21,115,000.00 4.09 2 000538 云南白 药 189,980 19,376,060.20 3.75 3 600276 恒瑞医 药 489,947 18,608,187.06 3.61 4 600886 国投电力 4,299,956 16,898,827.08 3.27 5 601766 中国南 车 3,114,200 15,602,142.00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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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6 000651 格力电 器 465,181 15,192,811.46 2.94 7 000915 山大华 特 493,941 15,168,928.11 2.94 8 600887 伊利股 份 387,014 15,124,507.12 2.93 9 600340 华夏幸 福 744,043 15,051,989.89 2.92 10 601299 中国 北车 2,787,393 13,713,973.56 2.66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的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声明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本期 是否出现 被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的、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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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013 年 11 月 20 日, 上海 家化联 合股 份有 限公 司因 涉嫌未 按照 规定 披露 信息 ,收到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调查通 知书 》 , 并于 同日 收 到上海 证监 局《 行政 监管 措施决 定书 》 , 但本基 金投 资上 述股 票的 决策程 序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本基金 持有 的其 余九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未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24,527.7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775.38 5 应收申 购款 40,753.2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6,056.4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基金 业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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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13年度 -2.20% 1.51% -5.30% 1.11% 3.10% 0.40% 2012年度 4.16% 1.23% 7.04% 1.02% -2.88% 0.21% 2011 年度 -30.78% 1.16% -19.67% 1.04% -11.11% 0.12% 2010 年度 (自 2010年2月3 日 至12月31日) 0.70% 1.20% 0.57% 1.28% 0.13% -0.08%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起至 今 (2013 年12月31日) -29.00% 1.28% -18.11% 1.11% -10.89% 0.17% 注: 业绩 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80%+上证国 债 指数 收益 率×20% 十 一、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 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 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 托 管 费以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费 用。 基 金财产 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产 的 债务 相互 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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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 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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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照 每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发 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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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代销 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错 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责 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 述 差错 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 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起 的 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 术水 平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 差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 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 相应 赔偿 责 任。差 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直 接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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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向 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 生的 有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 其他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 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 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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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照 规定 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 市 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 构成 本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下的 基金 收 益是 指基 金利 润。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减 去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下 同) 资 产负 债表中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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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 行承 担。 当 投资人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足 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本 基金 在 符合 有关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收益 每年 最多分 配 6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分 配比 例不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 分配 利润的 50%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人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7.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至少 应载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以 及该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 分配 时间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在收益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3.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十 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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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允许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可 以从 基金财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具 体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管理费 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 H =E×年 管理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 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年 托管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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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率。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书 面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 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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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 予披露 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在 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 书面说 明。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书 公告内容的 截止日 为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二)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站 上。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将 按照 《 基金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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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 或自 然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 然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具 有 从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 影 响 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披 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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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 30% ; 11.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 金份 额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构 ; 20.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21.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 22.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支付 ; 24.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 赎 回; 26.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九)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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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 披露义务。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 管 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 件复 制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七、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受 政 治、 经济 、 投 资心 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 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而 对 本基 金投 资产 生潜 在 风险 ,导 致基 金收 益水 平 发生波动。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 场产 生一 定 影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价 格波 动,影 响基 金收 益而 产生 的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场 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 性的 特点。 随宏 观经济 运 行的 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所投 资于 证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进 而影 响基 金持 仓证 券的收 益水 平。 4、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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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 通过投 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 风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而 可能 产生 的损 失。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的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 决策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 中,由 于决 策失 误可 能给 基金资 产造 成的 损失 ; 2、操作风险 :指在 基金投 资决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 因素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 术风 险: 是指 由于 信 息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可 能造成 的损 失。 (三)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坚持 价值 投资 和长期 投 资理 念, 如果 市场 某个时 期 投机 气氛 较浓 、 短 期操作 盛 行, 本基金 固守 长期 价值 投资 理念, 将可 能使 业绩 表现 受到不 利影 响。 在资产配置上,由于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将无 法完 全规避 此 类市 场下 跌的 风险;此 外 , 依据 经 济周期 理论 采用投 资时 钟等 工具进 行资 产配 置, 由于 投资工 具不能 够适 应中 国市 场 或者 由于 选取 的指 标、 权 重等 不当, 影响资 产配 置的 业绩 。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于 具有 核心竞争力优势企业, 在股票投资策略上可能存 在以下风 险: 其一 , 如 果某 个时 期 市场偏 好于 具有 核心 竞争 力优势 企业 之 外的 其他 企业 , 本 基金 的投 资 收 益将 受到 不利 影响; 其 二, 本基 金依据 民 生加银 核 心竞 争力 识别 系统 进行 企 业筛 选, 可 能由于 选取 的指 标、 权重 等不当 , 从而 影 响投 资组 合的业 绩。 (四)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员 工不 遵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从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五) 流 动性 风险 因 市 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证 券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转 变 为现 金的 风险。 同时在 开 放式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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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六) 合 规性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是指 在基金 管理 或 运作 过 程中 , 违反 国 家法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金 投资 违反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的 风险 。 (七) 其他 风险


1 .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人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 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 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等 费率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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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组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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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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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十 九、 基金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 、 基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请 见 附件 二。 二十 一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 列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者 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得 基金 收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 件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通过 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该 定期 定额 申购 计划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以另 行公 告为 准。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四) 网上 交易服 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五)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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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 取。 (六)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 金管 理人 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七)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 在线 客服 ,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资 人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八)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九)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传 真、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十)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 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一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有 其他 需求 , 可通 过传 真、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二 )客 户互动 活动 基金 管理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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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 理人 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三)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务 项目 。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 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 基金 2013 年 8 月 4 日至 2014 年 2 月 3 日在中 国证 券报 、上 海证 券报、 证券 时报、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发 布的公 告: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备注 2013 年8 月27 日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年 度报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8 月29 日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 招募说 明书 及 摘要(2013 年第 2 号)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9 月16 日 关于调 整旗 下开 放式 基金 在直销 机构 单 笔申购 申请 最低 限额 的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10 月24 日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12 月27 日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和 讯信 息 科技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通 基金 定 期定额 投资 和转 换业 务, 同时参 加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3 年12 月31 日 关于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参 与 平安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1 月2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公 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1 月20 日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度 报告 中 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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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地 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并 刊 登 在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上。 (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查 阅方 式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备查 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三)《 民生 加银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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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发 售基 金份 额;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 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 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选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4.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二、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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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 回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 料;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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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24.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5.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经 营管 理; 27.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规 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 期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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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资 运作 ;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 失,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22.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 24.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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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遵守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的活 动;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自 基金 管理人 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七、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下 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7)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法 规、监 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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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 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 率、赎 回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 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影 响; (6)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 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应 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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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 下简 称 “召 集 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代理投 票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7) 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效力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 派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如 基 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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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 确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议 方可 举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统 计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 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提供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 符。 (2)通 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召集人在 监督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如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和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以上 ; 5)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六)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 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 提交需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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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 通知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30 日及 时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 保 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 期。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法 执 业的 律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金 管理 人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 持有或 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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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 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不影 响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的决 议的 有效 性。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七)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 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 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 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1)如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 则 大会 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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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可 以对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 ;如大会 主持人 未组 织监 票人 进行 重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大会主 持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持人应 当立 即组 织监票 人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如监督 人 经通 知但 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大 会召 集 人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 生效。关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1)- (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关 于本 章第 (二 ) 条所规 定 的第 (9)、 (10 ) 项召 开事 由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方可 执 行。 2.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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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投资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 据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要求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对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以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 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等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生 变 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7)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2.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 并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 司承 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产 、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 继续 担 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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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管理 人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情 形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组织 成立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算 。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和 确 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和 变 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 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的 民 事诉 讼;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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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 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十、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力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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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 人: 万青 元 成立日 期: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 内外 结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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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 权证投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高 于 3% ; 债券 等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3)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4) 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占基 金 资产的 60%-95% ,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 (5)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7)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8)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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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 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损 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再 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人 就相 关事 项签 订补 充协议 ,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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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格 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 种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 的情况 进行 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 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行 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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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时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以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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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2.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基 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收 取 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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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 外公布 。 (三)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 得 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除 非法 律 、 法规、 规章 另有 规定 ,有 权机关 另有 要求 。 七、争议 解决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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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法律管 辖。 八、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