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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汉盛(500005)

基金汉盛: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讯 开 会 方 式 召 开汉 盛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第 一次 提 示 性 公 告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决定 以通讯 开会 方式召 开汉盛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并 于2014 年 2 月 28 日在 《 中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券 报》 和 《 证券时 报》 发 布了 《富
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以 通讯开 会方式 召开汉 盛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公
告 》。为 使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顺利 召开, 现发 布关于 以通讯 开会方 式召 开汉盛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第一 次提示 性公告 。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 况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和《汉 盛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的 基金管 理人 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 基金 管理 人 ” ) 决定 以 通讯开 会方 式召 开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会议 的具 体安 排如 下: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通讯 开 会方式 。 
2 、会 议投 票表 决起 止时 间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 起 ,至 2014 年 4 月 8 日 24 :00 止
(投票 表决 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表 决票 时间 为准 )。 
3 、会 议通 讯表 决票 的寄 达 地点: 
基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国 金中 心二 期 16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黄 晟 
联系电 话:021-20361818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有 关事 项的 议案 》( 见附件 一)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 会的 权益 登记 日 为 2014 年 3 月 5 日 ,即 在 2014 年 3 月 5 日 下午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结 束后 ,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登记 在册 的本 基金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
有权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并 投票 表决 。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 寄交 方式 
1 、本 次会 议表 决票 见附 件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从 相关报 纸上 剪裁 、复 印表 决票或 登陆 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http://www.fullgoal.com.cn) 下 载并打 印表 决票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按 照表决 票的 要求 填写 相关 内容, 其中 : 
(1 ) 个人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签 字, 并提供 本人 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和 证
券账户 卡复 印件 ; 
(2 ) 机构 投资 者自 行投 票 的 ,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或 经授 权的 业务 公章( 以下 合
称 “ 公章” ), 并提 供加 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单位 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 等) 和证 券账 户卡复 印件 ;合 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自行 投票 的,需 在表 决票 上加 盖本 单位公 章( 如有 )或 由授 权代表 在表 决票 上
签字( 如无 公章 ), 并提 供该授 权代 表的 身份 证件 正反面 复印 件或 者护 照或 其他身 份证 明文 件
的复印 件, 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所 签署 的授 权委 托书或 者证 明该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该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签 署表 决票 的其他 证明 文件 ,以 及该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照 、商 业登 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复 印件 和证 券账 户卡 复印件 和取 得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资 格的 证
明文件 的复 印件 ; 
(3 ) 个人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 投票的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个人 投资 者
身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 件和 证券账 户卡 复印 件, 以及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 件( 参照附 件三 )。 如
代理人 为个 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 件正 反面 复印件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
的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
权部门 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记 证书 复印 件等 ); (4 ) 机构 投资 者委 托他 人 投票的 ,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上 签字 或盖 章, 并提 供持有 人的 加
盖公章 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 有权 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 件等 )和 证券 账户卡 复印 件, 以及 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原
件。如 代理 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身份 证件 正反面 复印 件; 如代 理人 为机构 ,还 需提 供
代理人 的加 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 户证明 或登 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委托 他人 投票
的,应 由代 理人 在表 决票 上签字 或 盖 章, 并提 供该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营 业执照 、商 业登 记
证或者 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 证明复 印件 和证 券账 户卡 复印件 ,以 及取 得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资 格
的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 ,以 及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 原件 。如代 理人 为个 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 的身 份
证件复 印件 ;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还需 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 执照复 印件 (事 业
单位、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 部门的 批文 、开 户证 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需 将填 妥的 表决 票和 所需的 相关 文件 在 2014 年 3 月 6 日
起, 至 2014 年 4 月 8 日 24 :00 止的 期间 内通 过 专人送 交、 快递 或邮 寄挂 号信的 方式 送达
至基金 管理 人的 办公 地址 ,并请 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汉盛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专用 ” 。 
送达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表决 票时 间为 准, 即: 专人送 达的 以实 际递 交时 间为准 ;快 递送
达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签收 时间为 准; 以邮 寄挂 号信 方式送 达的 ,以 挂号 信回 执上注 明的 收件 日
期为送 达日 期。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地 址及 联系办 法如 下: 
基金管 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国 金中 心 二期 16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联系人 :黄 晟 联系电 话:021-20361818 
五、计票 
1 、本 次通 讯会 议的 计票 方 式为: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于 本次 通讯 会议的 表决 截止 日( 即 2014 年 4 月 8
日)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3 、表 决票 效力 的认 定如 下 : 
(1 ) 表决 票填 写完 整清 晰 ,所提 供文 件符 合本 会议 通知规 定, 且在 规定 时间 之内送 达基 金
管理人 的, 为有 效表 决票 ;有效 表决 票按 表决 意见 计入相 应的 表决 结果 ,其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2 ) 如表 决票 上的 表决 意 见未填 、多 填、 字迹 模糊 不清、 无法 辨认 或意 愿无 法判断 或相 互
矛盾, 但其 他各 项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计入 有效 表决 票; 并按 “弃权 ” 计 入对
应的表 决结 果, 其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计入 参加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3 ) 如表 决票 上的 签字 或 盖章部 分填 写不 完整 、不 清晰的 ,或 未能 提供 有效 证明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身份 或代 理人 经有 效授权 的证 明文 件的 ,或 未能在 规定 时间 之内 送达 基金管 理人 的, 均
为无效 表决 票; 无效 表决 票不计 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4)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重 复 提交表 决票 的, 如各 表决 票表决 意见 相同 ,则 视为 同一表 决票 ;
如各表 决票 表决 意见 不相 同,则 按如 下原 则处 理: 
① 送达 时间 不是 同一 天的 ,以最 后送 达日 所填 写的 有效的 表决 票为 准, 先送 达的表 决票 视为
被撤回 ; 
② 送达 时间 为同 一天 的, 视为在 同一 表决 票上 做出 了不同 表决 意见 ,计 入弃 权表决 票; 
③ 送达 时间 确定 原则 见 “ 四 、表决 票的 填写 和寄 交方 式 ” 中相 关说 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 、有 效表 决票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含 50% )时 ,表
明该有 效表 决票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参加 了此 次通讯 会议 ,会 议有 效召 开;在 此基 础上 ,
关于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有关 事项 的议 案应 当由 前述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 为有效 ; 
2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 本基 金管理 人自 通过 之日 起五 日内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向中 国证监 会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生 效。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 构 
1 、召 集人 :富 国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1 ) 公司 总部 
联系人 :黄 晟 
联系电 话:021-20361818 
(2 ) 北京 分公 司 
联系人 :方 俊才 
联系电 话:010-59315258 
传真:010-82292350 
(3 ) 广州 分公 司 
联系人 :袁 勇科 
联系电 话:020-22008768 
传真:0755-22008766 
(4 ) 成都 分公 司 
联系人 :欧 文 
联系电 话:028-86767800 
传真:028-86766613 2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 、公 证机 构: 上海 市东 方 公证处 
联系人 :傅 匀 
联系电 话:021-62154848 
4 、见 证律 师: 上海 市通 力 律师事 务所 
八、重要提示 
1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 交表决 票时 ,充 分考 虑邮 寄在途 时间 ,提 前寄 出 表 决票。 
2 、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有关 公告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查 阅, 投资 者如 有任何 疑
问,可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务 电 话 95105686 、400-888-0688 (均 免长 途话费 )咨 询。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向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申 请本 基金 自 2014 年 3 月 6 日开 始持 续 停牌。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公告 后向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复牌 。 
4 、本 通知 的有 关内 容由 富 国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负责 解释。 
富国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三 月 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