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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成长(519017)

大成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 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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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景 业证券投 资基金转 型而来 。 基金 转型经2006 年12 月11 日景 业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 ,并获 中国证监 会2006 年12 月27 日证 监基金 字[2006]263 号文 核 准。 自2007年1月16 日起,由《景 业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的 《大成积极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 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更 新的 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 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4年1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3年9 月30 日(其中人员变动内 容的更新以公 告 日期为准) , 财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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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 理人 ............................................................................................................................... 7 四、基金托 管人 ............................................................................................................................. 22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 沿革 ............................................................................................................................. 52 七、基金的 存续 ............................................................................................................................. 52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 53 九、基金的 转托管与 非交易过 户等其他 业务 ............................................................................. 60 十、基金的 投资 ............................................................................................................................. 61 十一、基金 的业绩 ......................................................................................................................... 70 十二 、基金 的融资、 融券 ............................................................................................................. 71 十三、基金 财产 ............................................................................................................................. 71 十四、基金 资产估值 ..................................................................................................................... 72 十五、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77 十六、基金 收益与分 配 ................................................................................................................. 78 十七、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9 十八、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80 十九、风险 揭示 ............................................................................................................................. 83 二十、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 84 二十一、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二、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7 二十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6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 107 二十五、招 募说明书 更新部分 的说明 ....................................................................................... 108 二十六、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七、备 查文件 .......................................................................................................................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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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一、绪


言 《大成积极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和 其他有关 规定 以及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 任 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有 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 非文义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 由景业 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 而成 景业基金 指景业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方 式为契约 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其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景业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修订 而成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大成积 极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是一份 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 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 等内容的信 息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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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 有效修订和 补 充, 托 管协议由 《景业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订而成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交易所或证 券交易所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或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的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销售管理 办法》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转型 指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 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 同和更 名为 “ 大 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等一系 列事 项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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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表 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 日, 基金合 同自景业 基金终止 上市之日 起生效, 《 景业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 同日起失 效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期 基金存续期 指自《大成积 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基金 合同终止 日的不定 期期限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 间,最 长不超过 1 个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卖出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 一只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同一 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 行交易 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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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 构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即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会员单位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 相关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场外销售 指销售机构不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 而通 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 回等业 务 场内销售 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 系统 进行 基金份额 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场 内销售场 所,分别 简称场外 和场 内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和 互联 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 记的基 金 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的 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的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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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 基金份额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 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 ) 四家公 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 下设 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产品开 发与 金融 工程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 董事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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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 务部 。 公 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了 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子公 司,分别 为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及大 成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业、 进取” 为 经营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 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公司 所有人 员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 (二)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1 月 16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共管理 2 只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 景宏证 券 投资 基金、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 基金:大成 中证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及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中证 500 深市交 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 证 500 沪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 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金,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及 31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大 成价 值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债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 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精选增 值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创新成 长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大成景 阳领 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策略回 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红利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可转债 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中 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 成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 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 大成 景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景 兴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旭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和大成 景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三)主要 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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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 张树忠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士 。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 任中央 财经大学 财政 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 任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 任 职中国人 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中 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兼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长。 (注: 经公司 五届二十 八次董事 会 审议通过, 张树忠先 生自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代 为履 行总经理职 务)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 理,国际 工商管理 专业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 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管理 总部副总 经理、机 构管 理部副总经 理;2002 年 9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助 理总经 理、 副 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起 担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理。 (注: 经公司 五届二十 八次董事 会审议通 过, 王颢先生于 2014 年 1 月 23 日 辞去 公司总经理 职务) 刘虹先生, 董事,博 士,高级 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 计委国土 局主任科员、 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资金 计划部计划 处副处长 (主持工 作);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战略 研究与规 划处处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 中国人寿 保险(集 团)公司战 略规划部 副总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 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发展改革部 总经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 司高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 裁、 党委 书 记;2009 年 11 月起, 兼 任中国华 闻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书 记以及中 泰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高岐先生,董事 ,硕士。 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计财部会计处处 长、副总 经理; 上海南都期 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经管会 副主任 ; 现任 光大期货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财务负责 人 。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 生在读, 中国注册 会计 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中 国 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与合规 管理部;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独 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 行顾问,高 级经 济师,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 部硕士生 指导老师 , 首都经 济贸 易大学兼职 教授, 清 华大学中 国经济研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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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 究中心高级 研究员 。 先后在 北京市人 民政府研 究室 ( 副处长、 处长) , 北 京市第一 商业局 (副 局长) , 中国 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 公司 (总 经理) , 中 国 投资银行 (行 长) , 国家 开发银行 (总 会计师)工 作。 宣伟华女士,独 立董事, 日本国立神 户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员、 上海 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 曾任 上海市 律师协会证 券与期货 法律研究 委员会副 主任。1986 年-1993 年, 华 东政法大 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 本神户学 院大学法 学部 访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 立神户大 学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北京市 中伦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人;2001 年始任 国浩律师(上 海) 事务所合伙 人。 擅长于公 司法、 证券 法、 基金法、 外 商投资企业 法、 知识产权 法等相关 的法 律事务。 曾 代理过中 国证券 市场第一 例上市公 司虚假 陈述民事索 赔共同诉 讼案件 , 被 CCTV ? 证券频道评 为 “五年 风云人物 ”,并获 得过 “上 海市 优秀女律师 ”称号。 叶永刚先生,独 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武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教授 、副院长 、博士 生导师, 中 国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金融 学会金融 工程 研究会常务 理事, 中 国金融学 年会常务 理事,湖北 省政府咨 询委员。1983 -1988 年, 任武汉 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1989 -1994 年, 任武汉大学 管理学院 讲师;1994 -1997 年,任 武汉大 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1997 年 至今,任 武汉大学教 授,先后 担任副系 主任、系 主任、副 院长 等行政职务 。 王江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 博士。2005 年至 今任职 美国麻省理 工学院斯 隆管理学 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 事长,大 学本科。曾 任中国银河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江苏北 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 总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 公司 上海投资部 董事总经 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士学 位。1968 年入伍 ,历任 营教导员、 军直属政 治处主任 ; 1992 年转业,历任 交通银行上海 分行杨浦支行副 行 长(主持工作),营 业处处长兼房地 产 信贷部经理,静安支 行行长,杨浦支 行行长;1998 年调总行负责筹建基 金托管部,任交 通 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2005 年负责筹建银行 试点基金公司, 任 交银施罗德 基金公司 董事长;2008 年任中国 交银保 险 公司 (香港) 副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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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 吴朝雷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 任浙江省 永嘉县峙 口乡人 民政府妇联 主任、 团 委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 鹿城区人 民政府民 政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浙江 省温州 市人民检察 院起诉处 助理检察 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于北 京市宣武 区人民检 察 院,任三级 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 民生人寿北 京公司人 事部经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2010 年 1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纪委副 书记、大 成慈善基金 会常务副 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副总经 理,管理 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 江南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 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 国银行陕 西省信托 咨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 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 广 东华侨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杨春明先生,副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 基金运 营部总监 、 市场部 总经理 、 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大成 创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联 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 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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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刘明先生 ,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 证券公司 鷺江营业 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曾任 厦门产权 交易中心 副总 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 团投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景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公司助理总 经理。 现 任大成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2013 年 10 月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孙蓓琳女士 , 经济学 硕士 ,证 券从业年 限 9 年 。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就职于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宏 观研究员、 行 业研究 员。2007 年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行业 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研 究部 总监助理。2012 年 7 月28 日起任 大 成核心双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12 月18 日起任大成积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 。国 籍:中国 (2)历任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 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 时间 瞿蕴理 2007 年 1 月 17 日至 2007 年 6 月 26 日 周一烽 2007 年 6 月 27 日至 2008 年 8 月 22 日 王维钢 2008 年 8 月 23 日至 2009 年 9 月 24 日 周建春 2009 年 9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7 日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公司股票 投资决策委 员会由9名成员 组成,设 股票 投 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1 名 ,其他委员8 名。名单如 下: 刘明, 公司副总 经理, 大成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 ;曹雄飞 ,首席投 资官,股 票投资部 总监 ,大成财富 管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大 成行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支兆华, 研究部 总监, 大成蓝 筹稳健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汤 义峰, 数量投资 部总监, 大 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于 雷, 交易管理部 总监,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蒋卫强, 风险管理 部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邓涛, 研究部总 监助理,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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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3 景福证券投 资基金和 大成内需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助理, 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杨丹, 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决策委员会 委 员; 刘安田, 大成精选 增 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景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 或者 委 托 经国 务 院证 券 监 督管 理 机 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3.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析 、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 务 管 理及 人 事 管 理等 制 度, 保 证 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 6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 .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 .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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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4 15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 规定的其他 职 责。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守 《 证 券法 》 ,并 建 立 健全 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 取 有效 措 施,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 全的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以下《基 金法》、 《运作办 法》 禁止的行为 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员 管 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员 工 遵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及行 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不从 事以 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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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 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 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 )除按本 公 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将根 据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按 照 招 募说 明 书 列 明的 投 资目 标 、 策略 及 限制等全权 处理本基 金的投资 。 5.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 )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 票或者债券 ; (6 )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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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8 )依照法 律法规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六)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 .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 慎的 原 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 . 不 违 反现 行 有 效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国 证 监 会 的有 关 规定 , 泄 漏在 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依据《证 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 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 立组织机制、运 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 行承担责 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 ) 保证公司 经营运作 严格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 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 形成守法 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 ) 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 险,提高 经营管 理效益, 确保 经营业务的 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 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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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 )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涵盖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 人员,并 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 ) 有效性原 则。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 则 。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的设 置 保 持 相对 独 立, 公 司 基金 财 产、自有资 产与其他 资产的运 作相互分 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 原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 ) 全面性原 则。内部 控制制度 涵盖公 司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 ) 适时性原 则。随着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 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 控制环境 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 的基础 ,控制环 境包 括经营理念 和内控文 化、公司 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 ) 公司管理 层牢固树 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 全体员工及时了 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3 ) 健全公司 法人治理 结构,充 分发挥 独立董事 和监 事会的监督 职能,禁 止不正当 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 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 ) 公司的组 织结构体 现职责明 确、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 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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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②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制衡 。 ③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 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 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 业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 要展开的新业务 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 险预警等 工作。 (6 ) 建立有效 的人力资 源管理制 度,健 全激励约 束机 制,确保公 司各级人 员具备与 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 ) 建立科学 严密的风 险评 估体 系,对 公司内外 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 分析,及 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①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② 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定 授权 范围内行使 相应的职 责。 ③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权 书的 授权内容和 时效。 ④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 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订或取消 授权。 (9 ) 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 离制度, 公司资 产与基金 财产 、不同基金 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 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人员的 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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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12 )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 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 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 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 具、新的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 公司自觉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按照投资 管理 业务的性质 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 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①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②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有 效的 研究方法。 ③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 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④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的 交流 渠道。 ⑤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①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②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格 遵守投资限 制,防止 越权决策 。 ③ 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 ,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④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险 权限 额度内进行 投资决策 。 ⑤ 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 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 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①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 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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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②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 ,完 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③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 ,确认其合法、合规与 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④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资 者的 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 待。 ⑤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保 管每 日投资组合 列表等。 ⑥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 ) 建立严格 有效的制 度,防止 不正当 关联交易 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基金投 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 ) 公司在审 慎经营和 合法规范 的基础 上力求金 融创 新。在充分 论证的前 提下周密 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经济 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务的法律风 险和运行 风险。 (7 ) 建立和完 善客户服 务标准、 销售渠 道管理、 广告 宣传行为规 范,建立 广告宣传 、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 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 ) 制定详细 的登记过 户工作流 程,建 立登记过 户电 脑系统、数 据定期核 对、备份 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 ) 公司按照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信 息披露制 度,保证 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 )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加强对公 司及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 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 误提出处 理意见, 并追究相 关人员的 责任 。 (12 )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 求,遵循安全性、实用 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 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 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 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信息技 术系统投 入运行前 ,经过业 务、运营 、监 察稽核等部 门的联合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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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1 (14 )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确保系 统安全运 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备、网 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 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 责任管理 ,严格划 分 业务操 作、技术 维护 等方面的职 责。 (16 )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 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 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 全保护、分权制 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 操作。用户使用 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 和操作系 统的密码 口令分别 由不同人 员保 管。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 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 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 格计算机交易数 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 查验制度 。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 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 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 演习,确 保系统可 靠、稳定 、安全地 运行 。 (1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 作手册,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 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 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 人独自操 作全过程 。 (21 )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 独立。 (22 )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① 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 计、登录、传递、归档 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②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计 账簿 ,有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 ③ 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止 会计 差错的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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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值 程序,公允 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 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及时 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 (25 )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 ) 制 订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 格会计资料的调 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 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 负责,经 董事会聘 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 检查、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 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 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30 )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监察稽核人 员的专业 任职条件 ,严格监 察稽核的 操作 程序和组织 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 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 的有效运 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 ,追究有 关部门和 人员的责 任。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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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 中国 农业银行 ” ) 住所: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 总 行设在北 京。 经国 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 体改制为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立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 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 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 全国的分 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 客户提供 优质的金 融服务, 与广大 客 户共 创价值、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国《 全球托管 人》评为 中国 “ 最佳 托管银行 ” 。2007 年 中国农业 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 并获得 无保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 独立公正 第三 方对中国农 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 风险管理 、 内 部控制的健 全有效性 的全面认 可。 中国 农业银行着 力加强能 力建设 , 品牌声 誉进一步 提升, 在 2010 年首 届 “? 金牌理 财 ? T O P 10 颁奖 盛典 ” 中 成绩突出 ,获 “ 最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首 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 奖”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托管 业务部, 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 术保障处 、营运中 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 险资产托 管处、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处 、 境外资产托管 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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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4 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 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 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 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 师、 高级 工程 师、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服 务团队成 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 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 运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农业银 行托管 的封闭 式证券投资 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共 188 只, 包括 富国天源 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平 稳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阳领 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隆 证券投资 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证 券投资基 金、 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 投资基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 、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 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长 城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 投 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 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长城安心 回报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首选 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 价 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复 兴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利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竞 争优势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天治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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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利 丰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德 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 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邮核心优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 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 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 证 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达 宏利领先 中小盘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信 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 安瑞进取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社 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聚潮 产业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嘉 实领先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南方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兴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策 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理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达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交银 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证 内 地消 费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消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核心 竞争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 富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 大保德信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新 锐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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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汇 添富理 财 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嘉实 全球房地 产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新 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保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 实理财 宝 7 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恒 久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 目标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景顺长 城支 柱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摩根士 丹利华鑫 量化 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 方央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理 惠利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可 转换 债券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融 通标普中 国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现金宝 场内 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国 企业境 外 高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海 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源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景安短融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实 研究阿尔法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新华 行业轮换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国目标收 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高息 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稳利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 城四季金 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永福 养老理财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丰益信 用定期 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定期支 付双息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现 金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资级 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华润元 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 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 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安达信用主 题轮动纯 债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中邮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安信 永利 信用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信息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祥 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岁 岁恒丰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 景益 货币市场基 金、 万家 市政纯债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信稳 定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上投 摩根双债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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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 资基金、嘉 实活期宝 货币市场 基金。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监 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直接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的 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 对托管 业务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 查指导。 托管业务 部专门设 置了 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具有独 立行使监 督稽 核工作职权 和能力。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 业务操 作区专 门设置, 封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 日登录监 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 金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 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 比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 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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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8 1.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5号中 青旅大 厦105-106室 联系人: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218 号浦发银 行大厦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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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9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场外代销 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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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 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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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0)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 浙江省内 0571-96523 、 全 国客户 服务热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江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南京 市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田 春慧 客户服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2)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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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2 注册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倪 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4)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办公 地址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5)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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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3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6)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7)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8)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 东区中山 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 宁波、杭 州、南京 、深圳、 苏州 、温州) 962528 (北 京、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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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4 (19)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0)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1)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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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5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23)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 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申银 万国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5)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6)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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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6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7)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9)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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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7 (30)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 8-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32)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33)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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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8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34)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35)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黄 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36)国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37)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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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9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8)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9)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40)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 话:0571 -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联系人: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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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 (41)浙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42)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3)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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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1 网址:www.dgzq.com.cn (45)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6)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47)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8)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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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2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49)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50)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51)国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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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3 (52)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53)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54)恒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55)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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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4 (56)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57)华西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58)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9)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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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网址:www.txsec.com (60)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1)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62)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 、18 、19 、36 、38、39、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63)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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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6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64)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65)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王 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66)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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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67)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68)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杨 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 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9)财富 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 周晖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70)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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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8 网址:www.gfhfzq.com.cn (71)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2)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卢 琳 联系电话: 0371-68599287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73)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 2 号合景 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74)山西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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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75)天源 证券经纪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厦 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 址:www.tyzq.com.cn (76)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翟 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77)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78)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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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79) 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0)万联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81)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82)中信 建投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83)华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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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1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黄 恒 联系电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84)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常 春艳 联系电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3.场内代销 机构 场内代销机 构是指由 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具有开放 式基 金代销资格 , 经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 可通 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开放 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 、赎回和 转托管等 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会员。名单 详见上海 证券交易 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 并 及时公告。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7 号 投资广 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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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叶尔 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六、基金的沿革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由景 业证券 投 资基 金转型而来 。 自 2007 年 1 月 16 日 景业证券 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 之日 起, 《景业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失效,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景 业证券投 资基金正 式转型为 开放式基金, 存 续期限调 整为不定 期限, 基金投 资目 标、 范围和策略 调整, 同时基 金更名为 “ 大成积极 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 份额的变 更登记 景业基金终 止上市后,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申请 办理基金 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 金管理人 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取 得终止上 市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之 后, 进行基 金份额更 名 以及必要的 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 登记结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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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算有限责任 公司根据 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明细数据 ,完 成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 登记。 (二)基金 类型和存 续期限 1.基金类型 :股票型 基金 2.基金运作 方式:契 约型开放 式 3.存续期限 :不定期 限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存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一)申购 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1.投资者可以通过场 外、场内两种 方式申购、赎回 本基金份额或从事其 他基金交易业 务。 本基金 的场外申 购、 赎回 不使用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 , 通过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 、 场外代 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 办理; 场 内申 购、 赎回使 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销售系统 , 以具有 开放式基 金代销资 格的交易 所会 员单位作为 场外代销 机构, 通 过其销售 网点办理。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 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销售 机构赎回 原景业 基金 基金份额。 (1)原景业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指 定交易在本基金 场内代销机构的,基 金份额由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统 一变 更登 记至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注 册登记系统 。 基金开 放赎回后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通 过其指定交 易的本基 金场内代 销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赎回。 (2)原景业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 办理指定交易或 指定交易在非本基金 场内代销机构 的, 基金管 理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开设大 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临 时账户(以下简称 “ 临时账 户 ” ) ,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 开放赎回后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通过中 国农业银 行代 销网点、 代 销证券公 司或基金 管理人直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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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4 销网点向基 金管理人 提供确认 其权益的 相关信息 , 基 金管理人核 对无误后 报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据 此办理基金 份额登记 , 将基金 份额从临 时账户扣减 , 同时记 增持有人 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 。 此 后, 投资者 可通过相 关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业务。确 认权益的 具体流程 和要 求,详见基 金管理人 有关公告 。 4.直销机构、场内代 销机构、场外 代销机构名单和 联系方式见 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条第 (一) 款。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情况增 加或者减 少代 销机构, 并另行 公告。 销售机 构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 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 市、网点 ,并另行 公告 。 (二)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 资者办理 申购与赎 回等基金 业务的时 间即 开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 开 放时间为 上午 9:30-11:30 和下 午 1:00-3:00 。 基金管理 人可与各 销售机 构约定, 在 开放日的 其他时间 受理投资 者的申购 、 赎 回申请, 但 对于投资 者在非开 放时间提 出的申购、 赎回 申请,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 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时间 所在 开放日的价 格。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自景 业基金终 止上市后 开始办理 集中申购, 暂 不开放赎回, 集 中申购期 不超过 1 个月。 集中申购 期结束后, 本 基金可暂 停办理申 购和 赎回, 暂停期间 不超过 1 个月。 暂停期 间结束后, 将开 放申购、 赎回。 本 基金已 于 2007 年 2 月 12 日开始 办理日常 申购业务,2007 年 2 月 16 日 起开始办 理日常赎 回业务, 具体详 见有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 前至少 2 日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开放时间结束 前撤销,在当日的开 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的 , 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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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 格为下一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时间 所在的开 放日 的价格;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 购、赎回等业 务时,需遵 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在不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 述原则, 但最迟应 在新原则 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提出 投资者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 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的申请 。 投 资者申购本 基金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 提交赎回 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 构(网点 ) 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增加 权益的登 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 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 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理 扣减权益 的登记手 续。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 采取全额 交款方式 , 若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 效,投资 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 被退 还到投资者 资金账户 。 投资者提出 赎回申请 时应指定 某一银行 账户作为 本基 金的赎回收 款账户, 投资者赎 回申 请确 认成功 后, 赎回 款项应在 自受理投 资者有 效赎回 申请之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赎回人 银行账户 。 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巨额 赎回的条款 处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注 册登记机 构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业务 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 但基 金管理 人、 注 册登记机 构 最迟须于受 理申购 、 赎回申 请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办 理场内申 购时, 每次申购 金额不得 低于1000 元, 超过 部分需为100 元的 整数 倍,最高不能超过99,999,900元 ;投资者办理场 外申 购时,每次申购金额不 得低于1000元。 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 ,累计申 购金额不 设上限。 2.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全部基 金份额赎 回。 3.同一基金 账户自最 近一次申 购之日起 ,如在 3 个 月内赎回规 模过大, 基金管理 人有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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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6 权要求提前 预约或采 取相应的 限制措施 。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实质权益的 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对以上限 制进行调整 ,最迟于 调整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上予以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 和赎回的 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费用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申 购费用在 申购时交 纳, 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 后的具体 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 M 日常申购费 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M <200 万元 1.0% 200 万≤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 费用由基 金赎回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之 前赎回 其持有的由 原景业基 金基金份 额转 型而来的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为 2.5% 。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 2007 年 3 月 30 日之 后赎回 其持有的由 原景业基 金基金份 额转 型而来的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 率见下表 。持有期 限自 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 之日起计 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 个月以内 (不含 3 个月) 1.2% 3 个月至 1 年 (不 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含 2 年) 0.2% 2 年(含 2 年 )以上 0 (3)对于集中申购期 或开放日常申 购之后申购的基 金份额,其赎回费率 如下。持有期 限自注册登 记机构确 认投资者 申购申请 之日起计 算。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不 含 1 年) 0.5% 1 年到 2 年( 不含 2 年) 0.2% 2 年(含 2 年 )以上 0 (4)以上 赎 回费率安 排中,须 依法扣除 所收取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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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7 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 、销售手 续费等各 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合适时机推出后 端收费、销售 服务费等新 的收费模 式,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但需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并 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告。 采用销售服 务费模式 , 投资者 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时无 须交纳申购 费和赎回 费, 而是 按照 一定的费率 从基金财 产中按日 计提销售 服务费。 销售 服务费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 、 营销费 用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 等。 基金 管理人 应通过 定期的审计 和监察 稽 核监督销 售服务费 的支出和使 用情况, 确保其用 于约定的 用途。 相关年 度报告应对 该项费用 的列支情 况做专项 说明。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遵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下,针 对特定期间 或符合特 定条件的 投资者, 采取调低 基金 申购费、 赎 回费或调 高基金赎 回费等措 施。 5.上述具体 费率、收 费模式等 事项如发 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应 最迟于实 施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对于办理场内申购的 投资者,申购份 数的计算采用 截 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1份部分 对应的申购 资金将返 回给投资 者。 对于 办理场外 申购 的投资者, 申购份数 的计算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或收 益归入基金 财产。 2.基金净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 费用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 公告。 计算公 式为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 金 份额总 数。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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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8 4.余额的处 理方式: 上述计算结 果 (包括 申购份额 ) 以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 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八)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 赎回申请 总数与 基金转 换申请转出 份额总数 之和扣除 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 申请转入份额 总数的余额)超 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 ,为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接受全 额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兑付投 资者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 认为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 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 值发 生较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份额 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 的比例, 确 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办理的 赎回 份额; 未受 理部分除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外, 延 迟至 下一开放日 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 日的价格, 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 不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办理完 毕全部赎 回申请为止 。 (3)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方式 , 在 3 个 工作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予 以公告。 (4) 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已经 确认的赎 回申 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并 应当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予以 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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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9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 基金财 产规模过 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 个别投资者 的申购 、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金 的 交易费用和 变现成本 增加, 或使得 基金管理人 无法顺利 实施投资 策略, 继 续接受 其申购 可能对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 损害;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2.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接受 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申购款项 将退回投资者 账户。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时,应 当在 当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及 时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形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并予以 公告。 (十)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 者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 赎回 ;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已 接受 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 请人, 其 余部分 在 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 , 并以后 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 计算赎回金 额。 投资 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 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赎 回申请的 延期 办理最迟不 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日。投 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 可选择将 当日未获 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 2.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及时公告 。 3.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十一)申 购和赎回 暂停期间 与重新开 放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时,基金 管理人应 按规 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如果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天,基金 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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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0 2.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 2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连 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 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 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服务 。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告。 (十三)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九、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 业务 注册登记机 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 则,受理 基金份额 的转 托管、非交 易过户、 冻结与解 冻、 质押等业务 ,并可以 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 用。 (一)非交易过户是 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 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 者基金账 户转移到 另一投资 者基 金账户的行 为, 包括 继承、 捐 赠、 强制 执行等, 及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 他行为。 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 须是合格的 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 投资者。 其中: 1. “ 继承 ” 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2.“ 捐赠 ”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 公益性质 的社会团 体; 3.“ 强制执行 ”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执行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 机 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并通过其销售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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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1 渠道向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统一 申请办理 。 (三)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 起 2 个月内办理 ;申请人 按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办理其基 金份额在不同 销 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 出方进行申 报,基金 份额转托 管一次完 成。投资 者 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 后,转托 管 份额于 T+1 日到达 转入方网 点,投资 者可于 T+2 日 起 在开放日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五)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份 额的冻结 与解冻。 (六)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注 册登记机构将 可 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并制定和 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 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优化组合 投资基础 上, 主要 投资于有 良好成长 潜力 的上市公司 , 尽可能 规避投资 风险, 谋求基金财 产长期增 值。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 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权 证、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主要 投资 对象为深、 沪两市上 市 A 股中成长性 好、发展前 景广阔的 上市公司 。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的 60%-95% , 其中,权 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 0-3 %。固定 收 益类证券和 现金投资 比例范围 为 5-40% , 其中, 资产 支持证券投 资比例范 围为 0-20% , 现 金 和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等短期 金 融工具 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修改 对基金投资品 种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 依据新的 规定修订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 如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变更对 权证或资 产支持证券 等投资的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可 相应 调整本基金 的投资比 例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在构建 投资组合 的过程中 ,遵循以 下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主要 根据 GDP 增 长率、工 业增加值 变化率、 固定资产投 资趋势、A 股 市场平均 市盈率及其 变化趋势 、真实汇 率、外贸 顺差、消 费者 价格指数 CPI 增长率、M2 、 信贷增长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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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2 率及增长结 构等指标 的变化, 对宏观经 济及证券 市场 的总体变动 趋势进行 定量分析 , 作出资 产配置决策。 本 基金还将 关注国家 财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策及 汇率政策 等, 进行定性 分析,作为 定量分析 的支持和 补充。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力争 通过深入 、科学的 基本面分 析,挖掘 具有 良好成长性 的上市公 司。 (1)财务指 标分析 企业的历史 财务表现 不但能刻 画企业的 经营情况 、 财 务健康程度 , 还可以 较大程度 上反 映其未来成 长性。 本 基金将通 过对上市 公司过去 3 年 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 、 主营业 务利润率、 净资产收益 率和净 利 润增长率 等财务指 标的分析 , 选 择上述财务 指标优于 行业平均 水平的上 市公司,建 立基金初 选股票池 。 (2)成长性 筛选 具有以下一 项或多项 特征的上 市公司, 将进入本 基金 备选股票池 。 1)具有较高创新能力 和投资效率的 上市公司。创新 能力主要通过上市公 司研究费用支 出、 研究成 果转化为 企业盈利 的效果等 因素衡量 ; 投 资效率主要 体现为历 年增量投 资实现的 盈利增长。 2)能够充分从消费升 级、产业调整 、汇率变革等中 国经济结构性变迁中 获取收益,促 进公司发展 的行业龙 头上市公 司。 3)在行业内具有领先 的技术水平或 经营模式、创新 产品、良好的销售网 络、市场品牌 或资源垄断 等竞争优 势,且保 持长期发 展优势的 上市 公司。 4)通过整合 内部资源 、加强企 业经营管 理等措 施, 企业盈利能 力将会在 未来 1 年内有 明显提高的 上市公司 。 5)具有较强外延扩张 能力的上市公 司。特别是,有 明确重组、购并计划 或潜在机会, 且重组、 购并将 显著提升 上市公司 盈利能力、 市场占 有率或产能 水平, 并将在 未来 1-2 年内 实施或实现 的上市公 司。 6)国家政策调整、国 际经济形势变 化等因素将会对 企业盈利水平产生重 大积极影响的 上市公司。 (3)估值比 较 本基金将根 据上市公 司所处行 业、 业务模 式等特征, 综 合利用市盈 率 (P/E ) 、 市净率 (P/B ) 和折现现金 流 (DCF ) 等估 值方法, 进行估值 比较。 估值比较将 从两方面 对投资价 值进行分 析: 一是上 市公司在 其所处行 业内部的 相对估值 水平 ; 二是与境 外类似上 市公司的 估值水平 差异, 特别 是与香港 市场上市 公司的差 异。 本基 金将 优选估值水 平合理的 上市公司 , 作为重 点投资对象 。 在选择重点 投资对象 时, 对于信息 技术、 网络 媒体、 生物制药、 环境 保护、 新材 料等新 兴产业中成 长性好, 具有较高 技术含量 的企业 , 以及 传统产业中 成长性突 出或正在 向新兴产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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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3 业转型的企 业,可以 适当放宽 估值水平 要求。 (4)实地调 研 对于本基金 计划重 点 投资的上 市公司, 公司投资 研究 团队将实地 调研上市 公司, 深 入了 解其管理团 队能力、 企业经营 状况、 重 大投资项 目进 展以及财务 数据真实 性等。 为 了保证实 地调研的准 确性, 投 资研究团 队还将通 过上市公 司的 上游供货商 、 下游客 户、 竞争 对手和业 务合作伙伴 ,以及税 务、海关 等行政管 理部门对 调研 结论进行核 实。 (5)建立投 资组合 本基金将在 案头分析 和实地调 研的基础 上, 建立 买入 和卖出股票 名单, 并 选择合理 时机, 稳步建立投 资组合。 在建立投 资组合过 程中, 本 基金 还将注重投 资对象的 交易活跃 程度, 以 保证整体组 合具有良 好的流动 性。 对于少数成 长性突出 、 基本面 较好的上 市公司 , 本基 金将在保证 组合安全 性和流动 性的 前提下, 进 行适当集 中投资并 中长线持 有; 同时 , 本 基金还将通 过对具有 较好流动 性和短期 投资机会的 品种的短 线操作, 提高组合 收益。 3.固定收益 品种投资 策略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品 种的投资 主要是为 了保持投 资组 合具有良好 流动性, 以应对赎 回申 请。 基金可投资 于国债、 央 行票据、 金融 债、 企业债 和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 种。 基金 将根据对利 率走势的 判断、债 券期限结 构、信用 等级 及流动性等 因素构建 投资组合 。 在组合构建 与调整过 程中, 本 基金将采 用凸度策 略、 收益率利差 策略和回 购套利等 多种 交易方式, 提高组合 整体收益 水平,并 控制组合 的投 资风险。 4.其他投资 策略 本基金还可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 投资于权证 、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品种, 用于分散组 合投资风 险,获取 稳定收益 。 (四)投资 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 (2)国家宏 观经济环 境及其对 证券市场 的影响 。 (3)利率走 势与通货 膨胀预期 。 (4)地区及 行业发展 状况。 (5)上市公 司价值发 现。 2.投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 基金管理 人选择具 有丰富证 券投 资经验的人 员 担任基 金经理。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如下: (1)研究分 析 研究员将广 泛地参考 和利用公 司外部的 研究成果 , 尤 其是研究实 力雄厚的 证券经营 机构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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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4 提供的研究 报告, 并 经常拜访 国家有关 部委, 了 解国 家宏观经济 政策及行 业发展状 况; 走访 调查上市公 司, 通过 对市场行 情和上市 公司价值 变化 的分析研究 , 进行上 市公司的 竞争优势 分析及价值 评估,挖 掘有投资 价值的上 市公司。 研究员经过 筛选、 归纳、 整 理, 撰写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市场行 情报告、 行 业分析 报告和上市 公司研究 报告。 公司投资研 究团队定 期向投资 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 经理 提供研究报 告。 研究 报告是投 资决 策委员会进 行投资决 策的主要 依据之一 。 (2)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并决 定基金的 总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定 期分析投 资研究团 队所提供 的研 究报告, 根 据基金的 投资目标 、 投 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 确定基金 的总体投 资计划, 包括 在股票、 国 债及现金 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 资产配置范 围比例等 。 (3)基金经 理制定具 体的投资 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 结合自 身研究判 断, 参考 投资 研究团队的 研究成果 , 制定 具体投资 组合方案 , 包 括投 资结构、 具体投资 品种及持 仓比例等 。 其中,重大 单项投资 需经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批。 (4)交易执 行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立 的集中交 易室, 由 基金经理 向集 中交易室下 达具体交 易指令。 集中 交易室接到 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 令后, 根 据有关规 定对 投资指令的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 保投资指 令在合法 、合规的 前提下得 到高 效的执行。 (5)投资风 险监管 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市 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防 范 措 施。 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执行过 程进行日 常监督, 通过 交易系统检 查包括投 资集中度 、 投资组 合比例、 投资限制 、 投资 权限等 交易情况 , 并定 期或不 定期向投资 决策委员 会提出总 结报告, 使得投资决 策委员会 随时了解 基 金的风 险水平以 及是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 略。 (6)基金绩 效评估 基金管理人 设有基金 绩效评估 小组, 定 期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提交 基金绩效 评估报告 。 基 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意见对投 资组合进 行调 整。 (7)组合的 调整 基金还将根 据经济总 体状况、 证券 市场趋势, 并 结合 申购、 赎回现金 流情况, 调整 基金 的投资组合 ,使之不 断优化。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有 权根据环境 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 上述 投资决策程 序进行调 整,并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更 新中 予以公告。 (五)投资 组合 1.投资限制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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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5 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基 金管理人 运 用基金 财产 进行证券投 资,需遵 守以下限 制: (1)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时,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股 权分置 改革中发 行的权证 , 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6)本基金 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1 )遵守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以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变更 或取消上 述强制性 规定 的, 本基金 将相应变 更或取消 上述 强制性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2.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管理原则 (1)积极成 长原则 基金管理人 以专业技 能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经 过综 合分析判断 , 选择最 具成长潜 力的 行业及该行 业中最具 成长潜力 的上市公 司作为投 资对 象, 在有效 规避风险 的情况下 , 确保基 金财产的快 速增值。 (2)重点投 资和分散 投资相结 合原则 通过对最具 成长潜力 的行业和 公司的透 彻把握、 分析, 集中对其中 的少数公 司重点投 资, 以实现资源 的优化和 投资回报 的最大化 。 同时 , 对于 其他具有成 长潜力及 未来成长 相对不确 定的公司, 采取分散 投资的策 略,以利 于更好地 分散 风险、把握 机遇。 (3)长期稳 定增值原 则 在积极主动 投资的同 时, 基金 管理人更 注重资产 的长 期稳定增值 。 通过对 未来几年 中国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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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6 宏观经济形 势、 行业 及公司成 长性的跟 踪分析, 实行 中长期投资 为主、 阶 段操作为 辅的投资 策略,以实 现基金财 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六)禁止 行为 依据《基金 法》 ,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活动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 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 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七)证券 交易席位 选用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 证券经营 机构, 租 用其专用 交易 席位作为本 基金买卖 证券专用 。 选 择使用交易 席位的证 券经营机 构的标准 为: 1.资力雄厚 、信誉良 好。 2.财务状况 良好,各 项财务指 标显示公 司经营 状况 稳定。 3.经营行为 规范。 4.内部管理 规范、严 格,具备 健全的内 控制度 ,并 能满足基金 运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5.具备基金运作所需 的高效、安全 的通讯条件,交 易设施符合代理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 的需求,并 能为基金 提供全面 的信息服 务。 6.研究实力较强,有 固定的研究机 构和专门的研究 人员,能及时为基金 提供高质量的 咨询服务, 并能根据 基金投资 的特定要 求,提供 专门 研究报告。 选用交易席 位的证券 经营机构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上述 标准考察后 确定。 (八)业绩 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 20% 注: 自 2009 年 2 月 2 日起, 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由 原 “ 新华 富时 600 成长指数 收益率 × 80 %+新 华雷曼中 国全债指 数收益率 × 20 % ” , 变更 为 “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 × 20 % ” ,该变更 事项已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公开 披露。 在本基金的 运作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外部 投资环 境或法 律法规的变 化而使得 调整业绩 比较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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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7 基准更符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则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 行适当调 整, 并在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公告并 予以实施 。 (九)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 , 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具有 良好成长 性的上市 公司,属 于中高风 险的 证券投资基 金品种。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所投资公 司的控股 或者直接 管理; 2. 所有参 与行为均 应在合法 合规和维 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进行, 并谋求基 金 财产的保值 和增值。 (十一)投 资组合报 告(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2 月 14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取自 大成积极 成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报 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398,507,716.67 76.22 其中:股票


1,398,507,716.67 76.22 2 固定收益投 资


2,463,260.12 0.13 其中:债券


2,463,260.12 0.13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47,000,540.50 8.01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64,416,502.92 14.41 6 其他资产


22,555,425.12 1.23 7 合计





1,834,943,445.33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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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8 A 农、林、牧 、渔业 - 0.00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995,194,657.06 54.77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 0.00 E 建筑业 32,024,572.00 1.76 F 批发和零售 业 130,675,992.49 7.19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34,330,186.80 1.89 H 住宿和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输、 软 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33,380,023.55 7.34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0.00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51,734,193.75 2.8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21,168,091.02 1.16 S 综合 - 0.00 合计 1,398,507,716.67 76.96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份 2,040,736 91,180,084.48 5.02 2 000333 美的集团 1,890,098 81,727,837.52 4.50 3 002450 康得新 2,844,220 68,204,395.60 3.75 4 000538 云南白药 531,709 62,241,855.54 3.43 5 600079 人福医药 1,683,348 54,607,809.12 3.01 6 600315 上海家化 1,223,734 53,122,292.94 2.92 7 000826 桑德环境 1,532,865 51,734,193.75 2.85 8 002570 贝因美 1,212,597 50,444,035.20 2.78 9 002415 海康威视 1,878,816 49,600,742.40 2.73 10 601607 上海医药 3,017,400 46,980,918.00 2.59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 0.00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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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9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0.00 6 中期票据 - 0.00 7 可转债 2,463,260.12 0.14 8 其他 - 0.00 9 合计 2,463,260.12 0.14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8002 东华转债 19,822 2,463,260.12 0.14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 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 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未投资股 指期货。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未投资股 指期货。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 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的, 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 出现本期 被监 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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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0 (3)基金的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12,276.4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8,528,124.8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3,553.93 5 应收申购款 126,957.21 6 其他应收款 2,884,512.64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555,425.12 (4)报告期 末基金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 。 (6)由于四 舍五入原 因,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能 有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作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下 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 人交 易基 金的 各项 费用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 水平 要低 于 所 列数字。 (一)本报 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07.1.16-2007.12.31 111.49% 1.98% 85.70% 1.75% 25.79% 0.23% 2008.1.1-2008.12.31 -54.32% 2.13% -57.02% 2.44% 2.70% -0.31% 2009.1.1-2009.12.31 64.30% 1.89% 72.86% 1.65% -8.56% 0.24% 2010.1.1-2010.12.31 12.85% 1.34% -9.26% 1.27% 22.11% 0.07% 2011.1.1-2011.12.31 -26.71% 1.20% -19.44% 1.04% -7.27% 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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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 2012.1.1-2012.12.31 -3.22% 1.16% 7.09% 1.02% -10.31% 0.14% 2013.1.1-2013.9.30 15.47% 1.21% -3.05% 1.18% 18.52% 0.03% 2007.1.16-2013.9.30 46.71% 1.63% 4.70% 1.57% 42.01% 0.06% (二)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 益率变动 的 比较 :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2007 年 1 月 16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40% 0% 40% 80% 120% 160% 07-1-16 08-5-19 09-9-20 11-1-22 12-5-25 13-9-26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 业绩比较基准 注:1、按基 金合同规 定,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 内为建仓期 。截至建 仓期结束 时,本基 金的各项 投资 比例已达到 基金合同 中规定的 比例。


2、 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自 2009 年 2 月 2 日起 变更为 :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证综 合债券指 数× 20% ,本基金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历 史走势图 从 2007 年 1 月 15 日(基金合同 生效暨 基金转型日) 至 2009 年 2 月 1 日为原业 绩比较基 准 ( 新华富时 600 成长指 数收益率× 80% + 新华雷曼中 国全债指 数收益率× 20% ) 的 走势图 ,2009 年 2 月 2 日 起为变 更后的业 绩比较基 准的走势图 。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十三、基金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指基金 持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 资产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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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2 等形式存在 的基金财 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基金财产 所有。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基金 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 相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 互抵销。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除依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 分。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的反 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 (三)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 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如 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 使潜在 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 值日的基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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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3 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 在活跃市场, 且其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 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上 的,应采用市场 参与者普遍认同 ,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 有可 靠性的估值 技术,确 定投资品 种的公允 价值。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 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果 估值日无 交易,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 估值; ④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 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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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4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的,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 -(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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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5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以及应 收应付款 等项 目。 (六)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时进 行。 基金资产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 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签字 返回 给基金管理 人;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在下列情形 中,暂停 基金财产 估值: 1.基金投资 涉及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九)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按 其规 定处理。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注册登记机 构、 代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的 原因造成 差错,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失 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 方 ” ) 按下述 “ 差错 处理原则 ” 给予 赔 偿。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他差 错, 因不 可抗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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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6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3.差错处理 原则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及 托 管协议的规 定予以承 担。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应将 按照 以下约定的 原则处理 基金估值 差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时, 差 错 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 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由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的损失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 若差错 责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由此造 成或扩 大的损失由 差错责任 方和未更 正方根据 各自的差错 程度分别 各自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 差错 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 责任方应 当要求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返还 不当得利 。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 果因基金 管理人 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原因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 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 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其他规定 ,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差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4.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 错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当 事人, 根据 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 差错责任 方 ;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的交易数 据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要 求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差 错的更正 向有 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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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7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 值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十)特殊 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 项 、 债券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或 权 证估值方法 的第(4)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由于本基金 所投资的 各个市场 及其登记 结算机构 发送 的数据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证券交易 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 用; 7.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可以 从基金资产 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该 项费用按 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人 的 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底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 托管人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 费按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 应支付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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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8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底 , 按月 支 付, 由基 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 支取。 3.上述(一 )基金费 用第 3-7 项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以调低 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 管费,并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 ,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四)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销售 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等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率 和销 售服务费率 等相关费 率或改变 收费模式 。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 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除非 获得监管 机构 的豁免、 基 金合同或 相关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费 率和销 售服务 费率等相关 费率或在 不提高整 体费率水 平的情况下 改变收费 模式,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上 予以公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依 据国家有 关规定依 法纳 税。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 成 1.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 2.买卖证券 价差; 3.银行存款 利息; 4.其他收入 。 因运用基金 财产带来 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 约计入基 金收 益。 若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 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中 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 额。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全年基金 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 于基金年 度已实 现收 益的 60% ; 2.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最多 不超过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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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9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选择取得现 金红利或将所获 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投资者选择 采取红利再 投资形式 的, 红利 再投资部 分以 除权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计算 基准, 确 定再投资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 的,默认 的分 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 4.基金当期 收益弥补 上期亏损 后,才可 进行当 期收 益分配; 5.基金投资 当期亏损 ,则不进 行收益分 配; 6.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份基金份 额的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 7.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方 案中应载 明基金收 益的范围、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以及其他规定 事项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应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 并与 基金管理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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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0 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 师,须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 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 同意,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在 2 日内公告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及 其实施准 则、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 种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 指 定报 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之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 公司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集 中申购前 ,将招募 说明书登 载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集中 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集 中申购的 具体事宜 编制集中 申购 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集中申购 期开始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自集中申购 期开始之 日起,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 放日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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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四)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 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五)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1.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 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 大事 件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集中 申购期延 长或提前 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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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2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九)本基 金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为 方便投资 者, 可增加信息 披露的范 围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上述存放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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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3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从 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 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对货 币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 从而导致投 资对象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 资于证券 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 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 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收益率曲 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 平货币市 场投资品 种应具有 不同短期 收益 率曲线结构 , 若收益 率曲线没 有如 预期变化导 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 现偏差将 影响基金 的收 益水平。 5.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6.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 品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部分上 市公司有 可能不能 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 下滑。 尤 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 内 公司将面 临前所未 有的市 场竞争, 上市 公司在这 些因素的 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 不确定性 。 7.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 资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避免 。 (二)信用 风险 基金交易对 手方发生 交易违约 或者基金 持仓债券 的发 行人拒绝支 付债券 本 息, 导致 基金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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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4 (三)管理 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 有以及对 经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的 判断 ,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 为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规模 将随着 基金投 资者对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而不 断波动, 若 由于基金 投资者的 连续大量 赎回, 导 致基 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 或被迫 在不适当的 价格大量 抛售证券 ,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受到 不利影响, 从而产生 流 动性风 险。 (五)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 设、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其他风险 。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变更基金合 同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基 金合同第 九条第 ( 一) 款规 定的不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情形, 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而经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的 ;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有关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 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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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5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7)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对基 金财产进 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 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 )小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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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一、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依照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 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申 购费、赎回费 及其他事先 公告的合 理费用及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他费 用; (3) 根据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并 公布有 关基金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 冻结、收益 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5)提议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6)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7)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以 基金的名义依法 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并以相应 基金财产履 行偿还融 资和支付 利息的义 务; (8)选择、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对 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基金代 销机构的 作为或不 作为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 售代理协 议, 基金管理人 应行使法 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或 基金 销售代理协 议赋予、 给予、 规 定的基金 管理人的任 何及所有 权利和救 济措施, 以保护基 金财 产的安全和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10)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行 使因基金 投资而获得 的任何权 利; (11 ) 依据本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同及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并 对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造成重大 损失的,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 并有 权提议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 更换基金托 管人,或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12)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本基金 合同以及 其他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权利 。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登 记手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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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7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 的资产相 互独立, 保证不同 基金 在资产运作 、 财务管 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督; (8)按规定 计算并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严格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以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 (11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2)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制和直接 经营管理 ; (13)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4)进行 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15)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6) 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19)因违反《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的,应 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0)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 回款 项; (21) 确保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内发 出; 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到与基 金有 关的公开资 料, 并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22)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3)负责 为基金聘 请注册会 计师和律 师; (24)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25)依据《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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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8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26) 由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7)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28)有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二、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法保 管基金的 财产; (2)根据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3)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应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6)有权不 予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违法、 违规投 资指 令,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7)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 以及其 他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权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基金托管 人将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本 基金合同及 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 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最 大利益处 理基金事 务; 基金 托管 人保证恪尽 职守, 依 照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地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 (2)设有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固有 资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照规 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 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 割, 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并负责办 理基金名 下的 资金往来; (7)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8)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但 因遵守和服 从司法机 构、 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管机 构的判决 、 裁决、 决定、 命 令而做 出的披 露不应视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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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89 规定的保密 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 申购、赎回价 格; (10)按规 定出具基 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 情况的报 告, 并报送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 (11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12)按有 关规定, 保存基金 的会计账 册、报表 和记 录和其他相 关材料 15 年以上;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 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负责 基金的申 购、赎回 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 保管 和清算; (15)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发 现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法、 违规的, 不 予执 行,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16)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 施; (17)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依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或有关规定 向相应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 回款项; (18) 按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9)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消、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1)因违反《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法规,导致 基金财产损失 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 (22)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3)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基金其他 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4)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利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 权; (2)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取得 基金收益 ; (3)监督基 金经营情 况,查询 或获取公 开的基 金业 务及财务状 况的资料 ; (4)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5)参与分 配基金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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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0 (6)要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 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 文件的规 定履行其 义务; (7)依照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8)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9)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0) 对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11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本 基金合 同以及其 他 法律法规规 定的权利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义 务 (1)遵守本 基金合同 ; (2)交纳基 金申购款 项等,并 承担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终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活动; (5)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 事由 1.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修改基 金合同 (基金合 同中约定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 修改而无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 除外) ; (2)变更基 金类别; (3)变更基 金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和 投资策 略;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 (6)更换基 金托管人 ; (7)终止基 金合同; (8)与其它 基金合并 ; (9)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10)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11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经基金合同 约定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2)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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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1 (3)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推出新 业务或服 务;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 许, 基 金管理人 、 交易所 和注册 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的 规则; (5)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6)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7)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召集 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 或者不能召 集时,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 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当 至少提 前 30 天 ,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公告通 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至少 应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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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2 4.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会议的表 决方式; 6.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7.与会 者需 要准备或 履行的文 件和手续 ; 8.召集人认 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采取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 会议通 知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由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 方式, 并 在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的 寄交和收 取方式等 。 (四)会议 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与 通讯 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 但 终止 基金合同 、 转 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参加方可召 开。 1.现场开会 。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派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现场开会并 符合下列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程 : (1) 本人出 席会议 者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本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授权委 托书应符 合法律法 规、 本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2) 经核对 , 汇总 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为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上 。 2.通讯方式 开会 通讯方式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符合以下 条件 的通讯开会 有效: (1) 召集人 应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公告 会议通知 , 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 体上连续 公布 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地称 为 “ 监督 人 ” ) 到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3)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表决 意见; (4)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提 交的 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授 权委托书应 符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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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3 份额在基金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6)会议通 知已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 讯方式开会, 若该次会议不符 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开会条件,则 该 次会 议不 得审议 会议 通知中 的各 项议 题,但 召集 人可 以按 照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方 式和 程 序,对于同 一议 题再 次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再次开会日 期的提前 通知期限 为 30 天 ,但确 定有权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 发生变化 ; 再次 召开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需满足上 述现场开 会或通讯方 式开会的 各项条件 方为有效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限 为本条前 述第(一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上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提案 。 大会召集人 在会议通 知公告前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 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 提案 涉及事项 与本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 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 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 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如果召 集人决定 不将提案 提交 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 。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决定 。 如将提 案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 意变 更的, 召集 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定的 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的提案 ,以 及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的, 时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 对于召集人 未列入会 议通知并 公告的提 案, 该 提案的 提案人可在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后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款规 定的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会主 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 在基金 管理人未 能主 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均 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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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4 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 处地址、 持 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天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二天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构及监督 人的 监督下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构监 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 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2)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2/3 以上通 过方可做 出。 更 换基 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 管人、 终 止基金合 同、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必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 表决。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 否则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书面表 决意见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为无 效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 进行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 举 2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1 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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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5 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但如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未 出席, 则 大会主持 人可自行 选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 疑, 可 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 新清点; 如果 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有 权在宣布 表决 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会议主持 人应当于 重新清点 后当场 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 2 名监督员 在监督人 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关 对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督 员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 构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备案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 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变更基金合 同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 见之 日起生效。 但如属于本 基金合同 第九条第 (一) 款 规定的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 , 可 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而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 金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承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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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6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托 管人承接的 ; 4.有关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应 当按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定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出 现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基 金财产清 算组接管 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 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 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 财产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7)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 产清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8)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9)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10)对基 金财产进 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 )小项 规定清 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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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7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六、争议的 处理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同 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 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根据提 交仲裁时 该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是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局的 ,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三) 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七、基金合 同存放地 及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招募 说明书、 定期报告 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保证 上述存放 文本的内 容与 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 二十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一、托 管协议当 事人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建立相关 的技术系 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限 于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主要投资 对象为深 、沪两市 上 市 A 股中成 长性好 、发展前 景广阔的 上 市公司。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 60%-95% , 其中, 权 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 0-3%。 固定 收 益类证券和 现金投资 比例范围 为 5%-40% , 其 中, 资 产支持证券 投资比例 范围为 0-20%,现 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等短 期金融工 具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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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8 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修改 对基金投 资品种的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相应程序 后, 可以依据新 的规定修 订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如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变更 对权证或 资产支持 证券等投资 的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可相应调 整本 基金的投资 比例规定 ,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1)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时,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 过基金总 资产, 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投资于股 权分置 改革中发 行的权证 , 在任 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1 )遵守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以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变更 或取消上 述强制性 规定 的, 本基金 将相应变 更或取消 上述 强制性规定 ,不需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 通过 事后 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 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提 供与 本机构 有控 股 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 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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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9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交易对 手库 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方 式 (如见券 付款、见 款付券) 的控制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进行监 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银行存 款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事 先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据 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 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进行 监督。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如 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 基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 自将 不实的 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 在宣 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将在发 现后 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项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向中 国证监会报 告。 (四)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违 反 《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本托管协 议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 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变更 和管 理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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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0 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 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 内,基 金管 理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 托管协议 另有规定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变更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变更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变更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资料。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 金 额、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 银行账户进 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得 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 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条例 》 、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 定》 、 《关于大 额现金支 付管理的 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三)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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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1 基 金 托管 人可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以 基 金名 义在基 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本 托管 协议 第三 条 所述 存款 银行名 单中 的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设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常 管理 以 及 银行 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基 金管 理人应 派专 人协 助办 理开 户事宜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 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 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 托管人给 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 账 户的变更 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 证券账户 的资料。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未经 另一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及 的资 金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使用的 规定。 5.法律法规 对基金证 券账户和 资金账户 的变更 和管 理另有规定 的,本基 金从其规 定。 (五)债券 交易账户 和托管专 户的变更 和管理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 的名 义在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中心 变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债券交 易账 户的资 料,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变 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 基金进 行债 券 和资金的清 算。在上 述手续办 理完毕之 后,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 。 (六)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管 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 的保 管库 ,但 要与非本基 金的其他 有价凭证 分开保管 。保管凭 证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 (七)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基金 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正 本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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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2 人 。除 本托 管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一 般 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2 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1 份正本的 原件。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发售在外 的该基金 份额总数 后的 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金 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 》 及 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每 个开 放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在盖 章后以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传 真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并在 盖章后 以传 真 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并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前 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其规定 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确 且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净值数 据出 具了正 确的 复核 意见,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 托 管人 的净 值数据 也不 正确或 者没 有对 基金管 理人 的净 值数 据出 具正确 的复 核意见 ,则 基 金 托管 人也 应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 应负 责向 不当得 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弥 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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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3 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金 额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应按照 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定 期就 会计 数 据和 财务指 标 进行 核对 。如 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 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每月 独立编 制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月 终了后 3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 新并公告 一次,于 该等期间届 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8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3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45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 表 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 盖章 后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应在 2 日 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 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 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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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4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45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真的 方式 或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 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 同查 明原 因,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务处 理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 存一份 。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3.每个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有权利并 有义务持 续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管 期限不少 于 15 年。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其他 合格 机构担 任注 册登 记机构 时, 可委 托该 注册 登记 机 构承 担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的 持续保 管义 务。注 册登 记机 构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按 国家法 律法 规 及相关监管 机构的要 求执行。 基 金 管理 人在 本基 金 续存 期内 ,应 采用 电 子或 者书面 的 形式 按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年中持有 人名册和 年度持有 人名册。 当年的年 中持 有人名册应 于当年 6 月 30 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提供;当 年的年度 持有人名 册应于当 年 12 月 31 日后 的 10 个工 作日内提 供。对 于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益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 理人应采用电 子或者书面的形 式 在相关名册生成后 的 5 个工作日 内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持有人名 册建 立基金持有人名册 档案并妥善 保 管,保管期 限不少 于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未能妥善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给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当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承 担相应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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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5 只 能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履 行本 托管协 议约 定的 目的 ,不 得为其 他任 何目的 使用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七、适用法 律与争议 解决方式 (一)本托 管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托 管协议产 生的或与本 托管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协 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 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提 交 仲裁时该会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 束力。 (三) 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托管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履行本 托管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效力 和文本 (一) 本托管 协议由 《 景业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订而成。 本托管协 议经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其 授权 代表 签字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后 ,自 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 效, 《景 业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自同一 日起失效 。 (二)本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基金 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托 管协议自 生效之日 对双方当 事人具有 同等 的法律约束 力。 (四)本托 管协议正 本一式 6 份,协议 双方各 执 2 份 ,上报中国 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 会各 1 份,每份具 有同等 法律效力 。 九、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 托 管协 议双 方当 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 以 对协 议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二)托管 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合同 终止;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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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潜在 投资 者,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提供 一系列 的 服 务, 并将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 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 主要服 务内容如 下:


(一) 客 服中心电 话服务投 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 热线 400-888-5558 (国 内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如下服务 : A 、自助语音 服务:提 供 7 ×24 小时电话 自助语音 的服务, 可进行 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 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 不少于 8 小时的人 工坐席服 务(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 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 询、交易 情况查询 、服务投 诉及建议 、信 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二)综合 对账单服 务大成基 金按季度 和年度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综合 对账单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子 邮件账单、 手 机短 信账单、 客服热 线查询、 纸质 对账单邮 寄等。其中 ,纸质对 账单邮寄 仅限 70 岁以上 持有人 、或确有需 要并已订 制纸质对 账单的持 有人。 (三) 财经 汇资讯服 务


大成 财经汇是 专为大成 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服 务平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 家、 一手的理 财资讯, 并采 用分级服 务方式提供 差异化资 讯服务。 投资 者可 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 经客户端 ,免费使 用。 (四)网站自助服 务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 提供基金账 户及 交易情况查 询、 个人 资料修改 、 手机短 信和电子 邮件 信息定制等 自助服务 , 提供理 财刊物查 阅、 公司公 告、 热点 问答、 市 场点评等 信息资讯 服务 。 同时, 网 站还设有 电子邮箱 服务 (客 户服 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 答疑服务。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 理人已开 通个人投 资者 网上交易业 务。 个人 投资者通 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撤 单、 基金定投、 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 资料修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 情况查询和 账户信息 查询等各 类业务。 其中,基金 定投、转 换等业务 的开通时 间,已另 行公 告为准。 (六)财 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 部是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 的高端(VIP )客户专 门设立的 服 务体系,将 为高端(VIP )客户提供专 项的个 性 化服 务。 (七)投 资理财中 心大成基 金各地投 资理财 中心负责 所辖区域高 端(VIP )客户的柜 台 式服务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基 金管 理人或销售 机构的柜 台、 投资 理财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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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7 中心、 客服热线、 网 站在线栏 目、 电子邮件 及信函等 渠道进行投 诉或提出 建议。 对于受 理的 投诉或建议 ,基金管 理人承诺 最迟 T+1 日内 给予回 复;不能及 时回复的 ,在约定 的最晚主 动联系客户 时间内告 知客户。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业务部 门目 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二) 最近 3 年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业 务部门 及高 级管理人 员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三)2013 年 7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 月 16 日发 布的 公告: 1. 2013 年 7 月 18 日 《 大成积 极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 2013 年 7 月 19 日 《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神 州泰岳 ” 股票 估 值调整的公 告》。


3. 2013 年 7 月 24 日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 增加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 公司为代销 机构的公 告》。 4. 2013 年 8 月 29 日 《大成基金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 告 》 、 《大 成 积极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 5. 2013 年 8 月 29 日 《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掌 趣科技 ” 股票 估 值调整的公 告》。


6. 2013 年 8 月 30 日 《 大 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期) 》 、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书摘要 (2013 年第 2 期) 》 。 7. 2013 年 9 月 17 日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 “省广股 份 (002400)”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8. 2013 年 10 月 9 日 《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东 华软件 ” 股票 估 值调整的公告》。 9.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开通直销网 上交易货 币基金快 速赎 回业务的公 告》。 10.2013 年 10 月 11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 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 公告》。 11.2013 年 10 月 15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及 相关申购 费率优惠 的公告》。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08-108 12.2013 年 10 月 23 日《 大成积 极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13.2013 年 10 月 29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成立大成创 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的 公告》。 14.2013 年 11 月 2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 华策影视 ” 股 票估 值调整的公 告》。 15.2013 年 12 月 20 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为 开放 式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通相关业 务的公告》 。 16.2014 年 1 月 4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为开 放式 基金代销机 构并开通 相关业务 的公告》。 (四) 在此 之前公告 的招募说 明书及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与本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内容 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为 准。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 并根据 本基金管 理人对本 基金实施 的投 资经营活动 , 对 2013 年 8 月 30 日公布 的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3 年第 2 期) 》 进行了内 容补充 和更新,本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主 要更新的 内容如下 : 1.根据最新 情况,对 “ 三 、基金管 理人 ” 部分内容 进行 了更新。 2.根据最新 情况,对 “ 四 、基金托 管人 ” 部分内容 进行 了更新。 3.根据相关 公告,对 “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等相 关 信息 进行了更新 。 4.根据相关 财务数据 ,对 “ 十一、 基金的业 绩 ” 进 行了 更新。 5.根据相关 公告,对 “ 二 十四、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 进 行了更新, 补充了 2013 年 7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 月 16 日发布 的公告。 6.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 二十五 、招募说 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 。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08-109 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网站上 。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 二十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 内可供免 费查阅。 (一)景业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公 告 (二)中国 证监会《 关于核准 景业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的批复》 ( 证 监基金字[2006]263 号) (三)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四) 《大成 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三月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