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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兴(000209)

信诚新兴: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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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提示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5 月30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3】723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 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 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预期风险。 一般来说, 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预期风险也越大。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险、本 基 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4年1 月17日,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12 月31 日(未 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 目





录 (2014 年第1 次更 新) ......................................................................................................................... 0 重 要提示 .................................................................................................................................................. 0 目





录 .................................................................................................................................................. 2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3 三 、基金 管理人 ...................................................................................................................................... 6 四 、基金 托管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集 .................................................................................................................................... 21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22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 22 九 、基金 的投资 .................................................................................................................................... 29 十、 基金 的业绩 .................................................................................................................................... 39 十 一、基 金的财 产 ................................................................................................................................ 40 十 二、基 金资产 的 估值 ........................................................................................................................ 41 十 三、基 金的收 益分配 ........................................................................................................................ 45 十 四、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46 十 五、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47 十 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48 十 七、风 险揭示 .................................................................................................................................... 52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终止 与清算 ............................................................................................................ 55 十 九、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57 二 十、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57 二 十一、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57 二 十二、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58 二 十三、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59 二 十四、 备查文 件 ................................................................................................................................ 59 附 件一: 基金合 同的内 容摘要 ............................................................................................................ 60 附 件二: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72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 一、绪言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信诚 新兴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信诚 新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信诚 新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2003年10 月28日经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 同年10 月1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 国 证监会2004年6 月29日颁 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 则》 :指《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 41.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 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电话: (021)68649788-6231


联系人:林 军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事长, 硕士学位。 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 综合计划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总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裁 。 陈一松先生, 董事,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办主任、 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秘书兼行长 办公室副主任。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包学勤先生, 董事, 研究生。 历任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出市代表、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 资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总经理。 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 生,董事,南非籍,保险精算专业学士。历任南非公募基金投 资分析 师、 南非 Norwich 公司基金 经理、 英国 保诚集 团( 南非) 执行 总裁。 现任 瀚亚投资 执行总裁。 黄慧敏 女士 ,董事 ,新 加坡籍 ,经 济学学 士。 历任花 旗银 行消费 金融 事业部 业务 副理、 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副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营销企划经理、 瀚亚投资 (新加坡) 有限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8 公司营销部主管、 瀚亚投资 (台湾)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现任瀚亚投资 (台湾) 有限公司总 经理。 郑美美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融市场发展规 划部处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德旭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所长、 研究员。 现 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国银行总 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京天华中兴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 先生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 士。历 任中 国社会 科学 院财贸 经济 研究所 副研 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 “英 国保诚 集团 亚洲区 总部 基金管 理业 务”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 名 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李莹女士, 监事会主席, 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沧浪办事处信贷科长、 中国银行苏 州分行中间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北京证券投行华东部一级项目经理、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苏州工业园区银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苏州 元禾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於乐女士, 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 通用电气 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解晓然女士, 监事, 双学位, 历任上海市共青团闸北区委员会宣传部副部长、 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王俊锋先生, 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华宝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瑞银环球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资产管理 部 总监。现 任 信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总经理、 首 席执行官 , 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黄小坚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研究所行业分析师, 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投资管理部组合经理、 基金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首席投资官、 股票投资总监、 信诚优胜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9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 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 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军女士,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市场总 监, 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营销总 监,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市场总监。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隋晓炜先生,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 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首席运营官。 现 任信诚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 .督察长


唐世春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 秘书。现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5 .基金经理


谭鹏万,曾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2008 年 7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 信诚精萃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信诚深度 价值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及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郑伟,曾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09 年 8 月加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黄小坚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总监;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王旭巍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副首席投资官; 胡喆女士,研究总监、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0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 理 人承诺严 格 遵守《证 券 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违规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 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 公司 制度进 行基 金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价 格,扰 乱市 场秩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1 序; (10)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 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 离(如 交易 执行部 门和 基金清 算部 门的分 离、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成权 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的 修 改 和 完 善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 原则 :公司 基金 投资、 基金 交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效 评估等 相关 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 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 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 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 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 下设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对公 司在经 营管 理和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进行全 面的 研究、 分析、 评估, 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 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性 的 目 的 。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3 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 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 达到: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 要 空 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的业务, 强化 后续的监 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 管人 (一)基 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010)66594855 传真: (010)66594942 (二)基 金 托管部门 及 主要人员 情 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 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 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现有员工12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信 托 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 或培训经 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4 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 外三类机构银行间债 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 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产品体系。在 国 内, 中国银行是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 券 投资基金 托 管情况 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47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222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 管 业务的内 部 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 则。 中国银 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所辖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 估, 工作程序 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风险控 制工作的后评价。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从 2007 年已经连续四年通过美国“SAS70 ” 准则和英国“AAF01/06” 准则审计报告, 是国内唯一一家通过两种国际准则的托管银行, 内控制度完善、 风险防范严 密,能 够有 效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2011、2012 年度,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内 部控 制通过国 际新准则“ISAE3402 ” , 是国内第一家获得此报告的托管银行,再次领先于同业。 (五)托 管 人对管理 人 运作基金 进 行监督的 方 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5 五、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021- 51085168 联系人:杨雁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 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6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邮编: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6 )中信建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中信证 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 层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 恒鑫大厦主楼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71-9554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8 )中信万 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9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10)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1层 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4 、 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1 )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8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118 弄24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12)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3)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天相投顾”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邮编:100033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1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14)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鹿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1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5)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6)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17)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 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8)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3952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0 网址:www.guosen.com.cn (19)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电话: (0755)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20)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高夫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 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021- 51085168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或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1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六、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 2013 年5 月30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3 】723 号文 核准。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3 年 6 月 17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 额为 287,450,235.5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31,778.77 元 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08 户 。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 募集 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87,450,235.50 份基金 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31,778.77 份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2 基金份额。 两项合计共 287,482,014.27 份基金份额 ,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 所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7 月17 日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连续 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 、 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以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办理申购、赎回的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3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 购、赎 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4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代销 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本 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 、投资 者可 多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或 数量 不设上 限限 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本基金单 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 、投资者可 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格: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所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不低于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格:投资者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25%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5 Y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监管部门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 )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 定费用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 假定某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 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0%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 =8210.1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210.18 份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6 例: 假定某投资人持有该基金不满 30 天,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赎回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该基金不满 30 天 ,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赎回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赎回金额为 11.940.00 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7 3、证 券 、期 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8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本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29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新兴产业的优质上市公司, 在有效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60%-95% ,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 中投向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类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0-4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权证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0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将优先考虑对于股票类资产的配置, 在采取精选策略构 造股票组合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对新兴 产业的界定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中对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定义是以 重大技 术突 破和重 大发 展需求 为基 础,对 经济 社会全 局和 长远发 展具 有重大 引领 带动作 用, 知识技术密集、 物质资源消耗少、 成长潜力大、 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参考国家对战略性新兴 产业的选择标准, 本基金对新兴产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包括但不限于: 节能环保、 新一代 信息技术、 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 材料和新能源汽车。 由 于新兴产业是一个与 时 俱进动态更新的概念,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 新兴产业的产业构成会发生很大的变化。 本 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 产业结构升级、 各类技术发展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等因素动态调 整新兴产业的范畴。 (2 )行业配 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首先是基于以上对新兴产业的定义确定属于新兴产业的行业, 并且, 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动态调整新兴产业的范围。 本基金将研究社会发展趋势、 经济发展趋 势、 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消费者需求变化趋势, 根据行业景气状况, 新兴技术、 新兴生产 模 式以及新兴商业模式等的成熟度, 在充分考虑估值的原则下, 实现不同行业的资产配置。 重 点配置于那些核心技术和模式适宜于大规模生产、 产品符合市场趋势变化、 具有较强带动作 用、得到国家政策支持并且估值合理的子行业。 (3 )个股精 选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新兴产业相关行业个股筛选时, 主 要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行业内上市 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具体来讲考虑因素如下: A .定性分析 根据对新兴产业各个子行业的发展情况和盈利状况的判断, 从公司的经济技术领先程度、 市场需求前景、 公司的盈利模式、 主营产品或服务分析等多个方面对未来几年内相关子行业 内的上市公司能够带来的投资回报进行分析。 B .定量分析 在精选 新兴 产业股 票的 基础上 ,主 要考察 上市 公司的 成长 性、盈 利能 力及其 估值 指标, 选取具备选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主要采用的指标包括: 成长性指标:公司收入、未来公司利润增长率等。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1 盈利能力: ROE 、ROIC 、 毛利率、净利率等。 估值指标:PE 、PEG 、PB 、PS 等。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 满 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得与 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 )久期控 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 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 合理控制利率风险。 根 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 )类属策 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 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以及市场投资热点, 分析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债 券等不 同债 券种类 的利 差水平 ,评 定不同 债券 类属的 相对 投资价 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 )收益率 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 经济增长率、 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 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梯型组合。 (4 )可转换 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 债性特征、 流动性、 摊薄率等因素的基 础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 模型和 二叉 树期权 定价 模型等 数量 化估值 工具 评定其 投资价值, 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 发行条款相对优惠、 流动性良好, 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 本面优良、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 股性活跃并具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 以合理价 格买入并持有, 根据内含收益率、 折溢价比率、 久期、 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 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影响因素, 包括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 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等, 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其 内在价值。 (6 )回购套 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 适时 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2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 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基金组合风险, 获 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 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5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 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参 与股指 期货 的投资 ,以 管理投 资组 合的系 统性 风险,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 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 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 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资审批事项, 同时针对 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和投资决策制度, 以保证本基金产品的投资目 标、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的贯彻实施。 (1 )投资研 究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投资研究流程充分体现团队的智慧, 最大限度 地降低对上市公 司基本面判断错误带来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研究流程见下图: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3 1 )注重基本 面的研究流程 研究员首先确定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然后进一步从股票初选范围中按备选库标准和本基 金的选股策略选取有潜在投资机会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研。 该调研和研究的过程包括产业分析、 公司分析、 实地拜访和跟踪、 财务模型的建立、 盈 利预测和价值评估过程等。 最后研究员将研究报告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由投资研究团队 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备选库 形成后,由研究员进行日常和定期维护,并根据基本面的变化进行出库和入库的建议。 2 )集中团队 智慧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制度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团队进行讨论沟通的重要平台之一。 投资 研究联席会议定 期举行, 出席人员为首席投资官、 基金经理、 研究总监、 研究员、 其他投资相关人员, 遇特 殊情况可召集举行临时会议。 主要职责是对宏观经济、 行业公司基本面和企业投资价值的定 期回顾;确定和维护基金股票投资备选库。 研究员将详细的公司研究报告提交给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 并就涉及 公司投资价值和 投资风险的主要问题进行答辩。 研究团队对所提交个股的基本面、 估值、 风险以及研究员的 投资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后,决定个股是否进入或剔出备选库。 (2 )投资决 策制度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包括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以及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 1 )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召开 投资决 策会 ,检讨 资产 配置建 议以 及基金 经理 的基金 投资 报告, 监督基金经理对基金投资报告的执行。 股票研究初选范围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个股基本面和估值研究 股票投资一般备选库 备选库评级 股票投资核心备选库 备选库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4 2 )投资组合 的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讨论过的基金投资报告, 遵循基金合同, 遵循投资禁止及限制制度, 听取 研究员投资建议, 依据基金投资风格, 从股票备选库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最后利用数 量等方法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见下图: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其 中投向新兴产业上 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 0-40%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股票投资备选库 一般库 核心库 模拟组合 优化的投资组合 投资组合动态调整与风险控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批 >3%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5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6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出资或 者买 卖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80%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收益率+20%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 益率。 本基金采用中证新兴产业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中证新兴 产业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新兴产业上市公司整体走势的指数。 中证新兴 产业指数 以中证 800 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 选择沪深市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100 家新兴产 业公 司组成, 以综合反映沪深市中新兴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 该指数样编制方法清晰透明, 具有 良好的独立性和可获得性, 适合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 本基金采用中信标普 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并 根据本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分配权重。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整个债券市场( 交易所债 券市场、 银行 间债券市场) 的综合 性债券指数。 针对我国债券市场, 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中信标普全债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7 指数选择部分交投比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品种作为样本券, 以更敏锐、 直接、 全面地反映市 场对利率的预期及市场的走势。


如果今 后市 场中出 现更 具有代 表性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更科学 的复 合指数 权重 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八) 基金 投资组合 报 告(未经 审 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于2014 年 1 月15 日复核了 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4,447,263.90 56.30 其中:股票 74,447,263.90 56.3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9,069,915.15 21.98 6 其他资产 28,722,482.47 21.72 7 合计 132,239,661.52 100.00 2 . 报 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 的股票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679,000.00 4.34 C 制造业 50,550,922.64 38.6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8 E 建筑业 3,816,000.00 2.92 F 批发和零售业 6,050,900.31 4.6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421,587.50 1.0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928,853.45 5.3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4,447,263.90 56.93 3 .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序的前 十 名股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516 开元投资 1,023,841 6,050,900.31 4.63 2 002415 海康威视 257,930 5,927,231.40 4.53 3 002554 惠博普 450,000 5,679,000.00 4.34 4 300124 汇川技术 87,000 5,088,630.00 3.89 5 002236 大华股份 120,950 4,944,436.00 3.78 6 600872 中炬高新 420,810 4,784,609.70 3.66 7 002353 杰瑞股份 52,366 4,156,289.42 3.18 8 300349 金卡股份 84,000 4,151,280.00 3.17 9 601117 中国化学 477,000 3,816,000.00 2.92 10 300070 碧水源 87,995 3,606,915.05 2.76 4 . 报 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 分类的债 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5 . 报 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大 小排名的 前 五名债券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 .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名的前 十 名资产支 持 证券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期末 按 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大 小 排名的前 五 名权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1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39 9 . 报告期末 本 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0. 投资组合 报 告附注 (1) 本基金 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304.5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630,164.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66.01 5 应收申购款 50,147.7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722,482.47 (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因四舍 五入原因, 投 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7 月16 日-2013 年12 月 31 日 -0.60% 0.46% 4.82% 1.15% -5.42% -0.69%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0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1、基金 合同生效起至披露时点不满一年( 本 基金合同生 效 日 为 2013 年 7 月 17 日) 。








2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内完成建仓。 十 一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1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 二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2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国 金融 期货交易所 上市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 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3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 遭 受损失 当事 人(“受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4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 转变,而基 金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人 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5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 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6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7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 五 、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8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是界 定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 利、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49 件。 (2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 管 理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0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1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2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十 七 、风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 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 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 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3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 : 国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可 以 视 为 零 ,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 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作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 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 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 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 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 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 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 、 在基金管理运作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共 同 协 商 ,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 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 证券投资中个券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4 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 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 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 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 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 使 得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投 资 操 作 时 ,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 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 停 板 等 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兴产业的上市公司,动态调整行业与个股投资比例,因此投资人 面临的风险主要为:


1 、投资品种 风险 投资品种风险主要分为行业配置风险和个股选择风险。 新兴产业的各子行业由于行业自身特点、经济发展周期、国家政策扶持度等因素影响 发展会有所差异, 对于新兴产业子行业的选择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行业配置风险主要 指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发展趋势、 经济发展周期、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行业成长性判断失 误,从而超配业绩较差行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增大的可能性; 个股选择风险主要指在对个股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的过程中,由于数据偏差、分析逻 辑错误、 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纳入最终投资组合的个股缺少足够的可投资性, 从而会对整个 组合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2 、股票市场 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 基金业绩的表现,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六)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5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 或 由于投资 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 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 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 八 、 基金 合同的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6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7 十 九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二十一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 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信 息资 料,请 利用 以下方 式进 行修改 :到 原开立 基金 账户的 销售 网点,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 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和 邮编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每年(1 月份 )向所 有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寄 送一 次对 账单。对账单在每年(12 月份)结束 后的7 个工作 日内寄出。 (二)网 上 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单、 转 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 汇付天下和支付宝合作, 面向中国银行 龙卡持卡人、 农业银行金穗卡 (借记卡、 准贷记卡) 持卡 人和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 汇 付 天下天天盈三方支付账户客户和支付宝 (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通支付宝基金投资账户 的投资者推出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登陆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等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 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三)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时间和 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 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 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8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五)电 话 查询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免长途 费客 服专线400-6660066 ,为客户提 供安 全高效 的电 话自助 语音 或 人 工查询服务。 (六)在 线 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 (http://www.xcfunds.com ) 为基金 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 上资讯等服务。 (七)资 讯 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不定期寄送资讯刊物。 (八)客户投 诉和建议 处 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传真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本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机构 设置、职能 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 但不 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 2013 年 7 月 17 日以来 ,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1.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2013 年 7 月 18 日; 2.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 20130719,2013 年 7 月 20 日; 3.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 20130726,2013 年 7 月 27 日; 4.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 20130802,2013 年 8 月 3 日; 5.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 20130809,2013 年 8 月 10 日; 6.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 20130816,2013 年 8 月 17 日; 7.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变更 公告,2013 年 8 月 20 日; 8. 信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开通 基金网上 预约交 易业务的 公告,2013 年 8 月 20 日; 9.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 20130823,2013 年 8 月 24 日; 10.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 20130830,2013 年 8 月 31 日;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59 11.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开放日 常申购 、赎回、 转换及 定投业务 公告,2013 年 9 月 6 日; 12.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净值 20130906,2013 年 9 月 7 日; 13. 信诚新兴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三 季度报告 ,2013 年 10 月 25 日; 14. 信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12 月31 日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 2014 年 1 月 2 日。 二十三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信诚 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 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3 月 1 日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0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 内 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1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2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 用,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3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4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5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6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7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亦 可采用 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 采用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8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69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0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1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并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2 附件二:基 金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 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3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 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占基 金资产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 其中投向新兴产业上 市公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的 0-40%;; 2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8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4 13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本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7)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为 对基 金禁止 从事 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其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库,交 易对 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 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 金如 投资银 行存 款,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5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 约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6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为 本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基 金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认 可的 存款银 行的 指定营 业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负责银 行预 留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 在上述 账户 开立和 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代表 本基金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7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业务的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价值。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 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8 5 、当基 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 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 据错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后 60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79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持 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4 年第 1 次) 80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并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