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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利群(400022)

东方利群: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 利群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 新)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三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根据 2013 年 4 月 1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关 于核 准东 方利 群混 合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 证 监许可[2013]360 号) 和《 关于东 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金 部函 【2013 】 448 号)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正 式生 效。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保 证 《东 方利 群混 合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招募 说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
证。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投资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在 基金募 集时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将 运用 自有 资金 认购 本基金 的
金额不 低于 1000 万 元, 认 购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不 低于三 年。 基金 管理 人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满 三年 后,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将根 据自 身情 况决定 是否 继续 持有 ,届 时,基 金管 理
人股东 有可 能赎 回认 购的 本基金 份额 。另 外, 在基 金成立 三年 后的对应 日 ,如果本 基金 的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 将自 动终 止, 且不 得通过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延续 ,
投资者 将面 临基 金合 同可 能终止 的不 确定 性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因 交
收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风 险, 基金 投资 对象 与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纳 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是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由 非上 市的 中小 企业以 非公 开方 式发 行的 债券。 该类 债
券不能 公开 交易 ,可 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证券综 合电 子平 台或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进行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交易 不活 跃, 潜在流 动性 风
险较大 ;并 且, 当发 债主 体信用 质量 恶化 时, 受市 场流动 性限 制, 本基 金可 能无法 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从而 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人自 行负 责。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招募
说明书 其他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 1 月 17 日。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与合 同生 效


....................................................................................... 3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1 八、基金的投资


........................................................................................................... 39 九、基金的业绩


........................................................................................................... 53 十、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5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 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9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1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 一、绪


言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东方 利群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 二、释


义 在《东 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 有所 指,下 列词 语 具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方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指《 东方 利群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指 《东 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通 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2013 年2 月 17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28 次主席 办公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以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2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 销售机 构: 指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 户的建 立和 管理 、 基 金份 额登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或 接受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5.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3 个 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 30.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3.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业务 规则 》 : 指《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守 37.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8.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39.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40.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1.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44. 元:指 人民 币元 45.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0.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51.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2. 发起式 基金 :指 按照 《运 作办法 》中 相关 条件 募集 、且募 集资 金中 发起 资金 不少于 规 定金额 的开 放式 基金 53. 发起资 金: 指用 于认 购本 基金且 来源 于基 金管 理人 的股东 资金 、基 金管 理人 固有资 金 (不包括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准备金 ) 、基 金管理 人高级 管理人 员或基 金经 理(指 基金 管理人 员工 中依 法具 有基 金资格 者, 可以包 括基 金经理之 外的 投研 人员 ) 等人员的 资 金。 发起 资金 认购 本基 金 的金额 不低 于1,000 万元 , 且发起 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期限不 低于 3 年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时 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 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董事会 下设 合规 与风 险控制委 员会 、 薪酬与 考核 委员 会; 公司 组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 总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产 品委 员会 和董 事会办 公室 、综 合管 理部 、人力 资源 部、 风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财务部 、信 息技 术部 、登 记清算 部、 权益 投资 部、 固定收 益部 、交 易 部、 专户业 务部 、 指数与 量化投 资部 、 公募业 务部 十 四个 职能 部门 及北 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 广州分 公司 ;公 司设 督察 长,分 管风 险管 理部 、监 察稽核 部,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和 监察稽 核工 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 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1、董 事会 成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秘 书处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汕 头中 心支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兼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汕头 中心 支局 局长, 中国 证监 会 海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 党委 委员、 局长 兼党 委书 记, 中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 主任 兼中国 证监 会投 资 者教育 办公 室召 集人 ;现 任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长 、吉 林大 学商 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理事 、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杨树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 会计师 。历 任广 西北 海吉 兴会计 师事 务 所主任 会计 师, 吉林 会计 师事务 所副 所长 ,东 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财务 总监 、副总 裁兼 财务 总 监,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副董事 长, 兼任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创 新发 展战 略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吉 林省高 级专 业技 术资 格评 审委员 会评 委。 何俊岩 先生 ,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 中国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吉林 省五 一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 吉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 司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客户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福建 凤竹 纺织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负 责人 、财 务总 监,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财务 总监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 吉林 省总 会 计师协 会副 会长 、吉 林省 会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吉林 省金融 学会 理事 、吉 林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 事、吉 林省 消费 者协 会常 务理事 、吉 林省 青联 委员 、吉林 大学 研究 生校 外合 作导师 、东 证融 通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 度, 河北省 委科 教 部干部 ,河 北省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干部 ,河 北省 体改委 证管 办副 主任 ,河 北省证 券委 员会 国 内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 长,中 国证 监会 石家 庄特 派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 、顾 问; 现任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常 委,兼 任河 北国 控 化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河 北卓 城企 业管 理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 彭铭巧 女士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黑 龙江 证券 有限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研 究员 ,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 究室经 理, 海航 集团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理财 主管; 现任 渤海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总 经理, 兼任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监 事。 田瑞璋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 中国 北方 工业( 集团 )总 公司 副总 经理,中国 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总 经济 师、 副总经 理、 党组 成员 (副 部级) ,中 国工 商银 行党 委 副书记 、副 行长 、 中央金 融工 委委 员 ( 副部 级) , 工商 东亚 金融 控股 有 限公司 全国 政协 委员 、 工 商东亚 董事 长; 现 任中国 扶贫 开发 协会 常务 副会长 (中 组部 任命 、 副 部级) 、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中国 城市 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宏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渤海 银行独 立董 事、 晋商 银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历 任吉 林大 学总 务办 公室副 主任 、副 教授 、教 授,长 春税 务 学院党 委书 记、 院长 ,长 春市政 协委 员, 吉林 省政 协委员 、文 教卫 生委 员会 副主任 ;现 任吉 林 财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东欧 中亚 研究 所副 所长、 所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国务 院发 展研究 中心 欧亚 社会 发展 研究所 特约 高级 研 究员、 中国 俄罗 斯东 欧中 亚学会 常务 理事 ,兼 任山 东博汇 纸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石嘴 山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孙晔伟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督察长 , 新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现任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副 总经理 ,河 北省 商贸 集团 经营二 公司 副总 经理 ,河 北省工 贸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改革 发展 处副 处 长,河 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 副部长 、资 产运 营部 部长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 资产控 股运 营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河北 省国 控矿 业开 发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晓燕 女士 , 监 事, 哲 学 硕士, 金融 学研 究生,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职北 京银 行等金 融机 构, 19 年金融 、证 券从 业经 历;现任 本 公司 监察稽 核 部 经理。 肖向辉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现 在本 公 司登记 清算 部任 职。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王兴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美国宾 西法 尼亚 印第 安那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美国 依阿华 大学 法 律学硕 士; 具有9 年 基金 从业经 历和5 年 保险 从业 经历, 曾任 中法 人寿 保险 有限责 任公 司宣 传 公关及 法律 部经 理、 董事会秘书 , 先后 任职 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湘财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2009 年 9 月加 盟本 公 司, 曾任 市场 部经 理。 刘鸿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具有22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先后 任吉 林 物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 问,君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春 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 员,吉 林省 信托 营 业部筹 建负 责人 ,新 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春 同志 街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东 北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杭 州营 业部 总经 理、 营销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 理、 总经 理 。2011 年5 月 加盟本 公司 , 曾任 总经理 助理 兼市 场总 监和 市场部 经理 。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具 有17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任东 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延 吉证 券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北京 管 理总部 财务 经理 。 2004 年6 月加 盟本 公司 , 曾任财 务主 管, 财务 部经 理,财 务负 责人 ,综 合管 理部经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经 理、总 经理 助 理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于鑫( 先生 ) 2013年7月17 日起至 今 清华大学IMBA ,CFA ,13 年证券从业 经验 。 曾任世 纪证 券有 限公司资 产管 理部投 资经 理。2005年加盟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基金管 理部 经理 、 投资副 总监 、 投资 总监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东方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东方金账簿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精 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 总经理 助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东方 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龙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利群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朱晓栋 (先 生) 2013年7月17 日起至 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 硕士,5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2009年12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曾任研 究部 金融行 业、 固定收 益研 究 、 食品 饮料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 行业、 建筑 建材行 业研 究 员, 现 任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利 群混 合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 方龙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 参见 董事 介绍 。 于鑫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策略成 长股 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 主任委 员。 简历 请参 见本 基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张岗先 生,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 保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安 心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西北大学 经济 学博 士,12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健 桥证券股 份公 司行 业 公司部 经理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投资 副总 监, 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专户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 副 总监。 2010 年4 月加 盟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 研究 部经 理。 王丹丹 女士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安 心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金融 学 硕士,8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2006 年6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 任债券 研究 员、 债 券交易 员、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呼振翼 先生 ,东 方增 长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精 选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18 年期 货和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高斯 达期货 公司 投资 经理 ,金 鹏期货 公司 投资 经理 ,海 南证券 研究 员, 湘 财证券 研究 员、 投资理 财部经理 , 民生 证券 研究 员、 行业组 组长 。2010 年 5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曾 任研 究员、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3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30 日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中国证 监会 的 有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二)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三)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4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 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 构、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二)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5 1、控 制环 境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环境 控制 包括管 理思 想、 经营 理念 、控制 文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2) 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 讨内 控制 度, 组织内 控设 计并 以身 作则 、积极 执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自 觉形 成风 险管理 观念 ;通 过营 造公 司内控 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3) 董 事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和内 控工作 的评 估审 查, 对公 司建立 有效 的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同 时, 通过 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避免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建 立健全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度 要求的 法人 治理 结 构。 (4)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5) 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 考评、 晋升、 淘汰等 人事 管理 制度 , 严格制定 单位 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正直 、诚 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 与应有 的专 业能 力。 2、风 险评 估 风险管 理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范 围包 括所 有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 影响的 内部 和 外部因 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并 将评估 报告 报公 司 董事会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 对公 司和 基金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代 表董事 会在 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及 风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 并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 实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行 使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职权。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风 险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6 (1) 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 经营重 大事 项之 决策 机构 ,并负 责公 司层 面风 险管 理工作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是公 司基金 投资 及资 产管 理的 最高风 险控 制机 构。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的 主要职 权是 拟定 基金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本 制度 和标 准,划 分和 量化 市场 风险 ,并进 行基 金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3)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负责 对公 司、 基金 运 作和资产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 上,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和 执行本 部门 的业 务管 理办 法和操 作流 程, 对各 自业 务中潜 在风 险进 行 自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 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1) 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管理 控制 制度 、 业务控 制制度 、 会计核 算控 制制 度、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2) 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 括授权 管理 制度 、 人 力资 源及业 绩考 核制 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3) 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资 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技术保 障制 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 息与 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保 证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三)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声 明 1、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任 , 董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农业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经国 务院 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负债 、业 务、 机构 网点和 员工 。中 国 农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 领域最 广, 服务 对 象最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过 自己 的努 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坚持 审慎 稳 健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 市场 , 实 施差异 化竞 争策 略, 着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 出,2004 年被英 国 《全球 托管人 》 评为中 国 “ 最佳 托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 美 国SAS70 内部控 制审 计, 并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 国 农业银 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全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中国 农业 银行 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 ”中成 绩突出 , 获“ 最佳 托管 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 席财 务官 》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资 产托 管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8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务部 , 内设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技术 保障 处、 营运中 心、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外 资产托 管处 、综 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 处, 拥 有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140 余 名, 其中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 务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素 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188 只。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 员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作 ,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 立。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9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规 定的 投资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并通 过基 金 资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本 基金 投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寸不足 等问 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3、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0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直销机构 1、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10 -66295921 传真:010 -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 子交 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具 体业 务办理 情况 及 业务规 则请 登录 本公 司网 站查询 。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1 网址:www.ccb.com 3、东 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人: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全 国) 、96228(广东 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2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7、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3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9、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3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0、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姚 锋 电话:0571-8608771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2、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4 13、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14、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6、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 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8、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9、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6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1、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电话:0769-2210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 (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22、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23、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7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罗 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24、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89 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5、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6、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8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7、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8、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陈 琪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10 -66295879 传真:010 -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黄浦金 融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魏星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0 六、基 金的募集与合同生 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 2013 年 4 月 1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关于 核准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3]360 号) 和《 关 于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基 金部 函 【2013】448 号) 的核准 , 并 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进行 募集 。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13 年 6 月 17 日至 2013 年 7 月 12 日








募集 份额 为:342,748,351.30 份








有效 户数 为:4,485 户 (四)本 基金 根据《 关于 东方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备 案确认 的函》 (基金 部 函【2013】580 号) 的批 准, 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1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为直 销中 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台 。 2.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 具 有销售 开放 式基 金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即 代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目前 代销机 构的 名称 、 住 所等 信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二 )代 销机 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2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四)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二)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因投资 人怠 于履 行该 项查 询等各 项义 务 , 致使 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 后果。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已经 受理了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3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一) 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费),每次 定期 定额 最低申购 金 额为 100.00 元, 具体 办理 要求以 销售 渠道 的交 易细 则为准 ,但 不得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 最低限 额。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请 不得 低 于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0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的 数量 或比例 限制 。 但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 申 购费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登 记等 。投 资者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转基 金份 额时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 万 1.50% 100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1000元/笔 (二) 赎回 费用 赎回费 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赎 回费 用的25% 归 基金 资产, 其余 部分 作为 登记 等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4 Y<365天 0.50% 365天≤Y<730天 0.25% Y≥730天 0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投 资者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后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一)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率/(1 +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 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2: 某投 资者 投资10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对应 费率 为 1.50%, 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1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费 用=100,000 × 1.50%/ (1+1.50%) =1477.83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477.83 =98,522.17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12=87,966.22 份 上述计 算中 , 涉及基 金份 额、 费用 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赎回 份额×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赎 回费率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5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赎回费 用 例3:假 定某 投资 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本 基金 份额,持 有期 限 2 个月(60 天),该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费 用=10,000×1.250×0.50 %=62.50 元 赎回金 额=10,000×1.250-62.50 =12,437.50 元 上述计 算中 , 涉及 赎回费 用 的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当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份 额总 数 本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5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 差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 财 产所有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二)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三)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五 ) 基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 一) 、 ( 二) 、 (三) 、 ( 五) 、 ( 六)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6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二)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三)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四)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五)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第 (四 ) 项 所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 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7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一 )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二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8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 未 来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9 八、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努力把 握市 场趋 势, 在适 当范围 内灵 活的 进行 资产 配置调 整,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 谋求本 基金 资产 的保 值增 值,分 享经 济发 展的 成果 ,提供 全面 超越 通货 膨胀 的收益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括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其中, 债券主 要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地方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次 级债 券 、 可转 换债 券、 银 行存 款 等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 %-95 %, 投资 于权 证的比 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 债券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其中 本基 金持 有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与自 下而 上的 个股选 择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0 图一-1 投资策略示意 图 资料来 源: 东方 基金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从国 际化 视野 审视 中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全 面分析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场 走势 的 各种因 素, 深入 详细 地评 估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 运行趋 势。 根据 影响 证券 市场运行的 各种 因 素的变 化趋 势, 及时 调整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控 制系统 性风 险。 在大 类资 产配置 过程 中, 本 基金主 要应 用MVPS 模型 , 即综合 考虑 宏观 经济 因素 、 市场 估值 因素 、 政策因 素、 市场情 绪因 素 等因素 的影 响来 进行 大类 资产配 置。 各因 素考 虑的 指标见 表一-1。 表一-1 大类资产配置 模型 指标 因素 指标 宏观经 济因 素 GDP 增长 率及 其构 成、 工 业增加 值、CPI 、PPI 水平及其变 化趋 势、 市场利 率水 平及 其变 化趋 势、M1 、M2 值及 其增 加量等 市场估 值因 素 纵向比 较股 票市 场的 整体 估值水 平 、 横 向比 较股 票、 债券之 间的 相对 收益水 平、 上市公 司 盈利水平及 其盈 利预 期、 市场资金供 求关 系变 化 等 政策因 素 与证券 市场 紧密 相关 的各 种宏观 调控 政策 , 包括 产 业发展 政策 、 区域 发展政 策、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房 地产 调控 政策 等 市场情 绪因 素 新开户 数、 股票换 手率 、 市场成 交量 、 开放 式基 金股票持 仓比 例变 化 等 资料来 源: 东方 基金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本 基金 主要采 用“ 自下 而上 ”的 方法, 挖掘 具有 持续 发展 潜力、 符合 经 济转型 下产 业结 构调 整方 向或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的 、股价 具有 安全 边际 的股 票作为 权益 类资 产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1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 (1)备选 股票 池的 建立 本基金 管理 人结 合案 头分 析与上 市公 司实 地调 研, 对列入 研究 范畴 的股 票进 行全面 系统 地 分析和 评价 ,建 立本 基金 的备选 股票 库。 定量 分析 指标见 表一-2。 表一-2 备选股票库筛 选指 标 成长能 力强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利润 增长 率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增长 率 盈利质 量高 总资产 报酬 率 净资产 收益 率 盈利现 金比 率 增长潜 力大 预测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预测净 利润 增长 率 估值水 平合 理 市盈率 市净率 资料来 源: 东方 基金 ①成长 能力 较强 本基金 认为 ,企 业以 往的 成长性 能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企 业未 来的 增长 潜力 ,因此 ,本 基 金利用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 经营 性现金 流量 增长 率指 标来 考量公 司的 历史 成 长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 成长性 的依 据。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是考 察公司 成长 性最 重要 的指 标,主 营业 务收 入的 增长 所隐含 的往 往 是企业 市场 份额 的扩 大, 体现公 司未 来盈 利潜 力的 提高, 盈利 稳定 性的 加大 ,公司 未来 持续 成 长能力 的提 升。 本基 金主 要考察 上市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主 营业 务收 入与 上年 同期的 比较 ,并 与 同行业 相比 较。 净利润 是一 个企 业经 营的 最终成 果, 是衡 量企 业经 营效益 的主 要指 标,净利 润的增 长反 映 的是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盈 利增长 情况 。本 基金 主要 考察上 市公 司最 新报 告期 的净利 润与 上年 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反映 的是 公司的 营运 能力 ,体 现了 公司的 偿债 能力 和抗 风险 能力。 本基 金 主要考 察上 市公 司最 新报 告期的 经营 性现 金流 量与 上年同 期的 比较 ,并 与同 行业相 比较 。 ②盈利 质量 较高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2 本基金 利用 总资 产报 酬率 、 净资 产收 益率、 盈利 现金 比率( 经营 现金 净流 量/净利润) 指标 来 考量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质 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 反映 企业 资产综 合利 用效 果的 核心 指标, 也是 衡量 企业 总资 产盈利 能力 的 重要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反映企 业利 用股 东资 本盈 利的效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较高且 保持 增长 的 公司, 能为 股东 带来 较高 回报。 本基 金考 察上 市公 司过去 两年 的总 资产 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 率, 并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 比较。 盈利现 金比 率,即 经营现 金净流 量 与 净利 润 的比值 , 反映 公司 本期 经营 活动 产生的 现金 净 流量与 净利 润之 间的 比率 关系。 该比率越 大 ,一般 说明 公司盈 利质 量就 越高 。本基 金考 察上 市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关 注上 市公司 盈利 的构 成、 盈利 的主要 来源 等, 全面 分析 其盈利 能力 和 质量。 ③未来 增长 潜力 强 公司未 来盈 利增 长的 预期 决定股 票价 格的 变化 。 因 此, 在 关注 上市 公司 历史 成长性 的同 时, 本基金 尤其 关注 其未 来盈 利的增 长潜 力。 本基 金将 对上市 公司 未来 一至 三年 的主营 业务 收入 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进行 预测, 并对 其可 能性 进行 判断。 ④估值 水平 合理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所 处的行 业, 采用 市盈 率、 市净率 等估 值指 标, 对上 市公司 股票 价 值进行 动态 评估 ,分 析该 公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理 的估值 区间 ,以 规避 股票 价值被 过分 高估 所 隐含的 投资 风险 。 (2)核心 股票 池的 建立 本基金 按以 上标 准建 立备 选股票 库后 ,经 过实 地调 研等, 综合 考察 以下 几个 方面, 构建 核 心股票 池: ①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 规范的 内部 管理 建立良 好公 司治 理结 构是 公司高 效、 持续 发展 的基 本保证 ,是衡量 公司 管理 风险最 重要 的 因素。 管理 层是 否具 备清 晰的战 略目 标和 有效 的执 行能力 ,以 及是 否具 有专 业素质 和积 极进 取 的执着 精神 ,对 公司 的长 期增长 起到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治理层 对 公司的 战略 方向以 及管理层 履 行经营 管理 责任 负有 监督 责任, 治理 层是 否拥 有足 够的独 立性 ,并 切实 履行 其指导 监督 的职 责 对公司 的持 久健 康发 展起 到引领 作用 。因 此, 股东 构成是 否合 理; 董事 会的 构成及 其权 利义 务 是否明 晰; 公司 是否 建立 了对管 理层 有效 的激 励和 约束机 制; 公司 是否 重视 中小股 东利 益的 维 护;管 理层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诚信 度; 管理 层是 否稳 定等等 对于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内部 管理 的分 析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3 是判断 上市 公司 未来 可持 续发展 能力 与潜 力的 关键 。 ②高效 灵活 的经 营机 制 本基金 关注 公司 管理 层对 企业的 长期 发展 是否 有着 明确的 方向 和清 晰的 经营 思路及 对未 来 经营中 或将 遇到 的风 险因 素是否 有足 够的 认识 和完 善的应 对措 施。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效率 如何 , 是否能 够根 据市 场变 化及 时调整 经营 策略 ;公 司的 营销机 制是 否灵 活, 是否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开 拓能力 ;是 否能 够灵 活利 用技术 创新 、营 销管 理、 成本控 制、 投融 资管 理、 薪酬体 系、 战略 合 作等手 段建 立企 业优 势等 。 ③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本基金 将重 点观 察这 类企 业是否 拥有 领先 的核 心技 术,该 核心 技术 是否 具备 一定的 竞争 壁 垒;是 否具 备较 强的 自主 研发能 力和 技术 创新 能力 ;未来 公司 主业 的产 品线 是否存 在进 一步 延 伸的可 能; 是否 在所 属的 细分行 业已 经拥 有较 高的 市场份 额、 较为 强大 的品 牌和良 好的 口碑 等。 这类企 业虽 然充 分参 与市 场竞争 ,但 因其 具备 某一 项或某 几项 核心 竞争 力的 突出优 势, 能维 持 业务稳 定增 长并 有能 力逐 步巩固 其行 业地 位。 ④符合 经济 转型 下产 业结 构调整 方向 和国 家产 业发 展政策 微观个 体经 济的 发展 离不 开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及发 展趋势 ,在 经济 结构 调整 、产业 升级 的 背景下 ,符 合这 一潮 流的 公司将 具有 更旺 盛的 生命 力和更 持久 的发 展潜 力。 因此, 本基 金还 将 重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主营 业务, 是否 符合 经济 结构 调整方 向; 是否 受益 于国 家产业 发展 政策 等 。 (3)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整 根据上 述步 骤选 择出 来的 股票完 全是 通过 自下 而上 的方法 得到 的结 果, 可能 会导致 股票 池 在单个 行业 的股 票集 中度 过高, 行业 配置 不够 分散 ,或者 组合 的行 业配 置与 基准指 数的 差异 过 大,造 成组 合的 非系 统性 风险过 高。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根据 经济 周期 、市 场形 势的变 化以 及对 未 来行业 发展 趋势 的判 断, 对组合 的行 业配 置进 行适 当的调 整, 构建 投资 组合 。 ①行业 配置 调整 组合的 行业 配置 调整 ,由 基金经 理根 据宏 观策 略研 究团队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 市场运 行形 势 的分析 判断 ,以 及行 业研 究团队 对各 个行 业的 行业 景气度 、行 业成 长性 、行 业的盈 利能 力和 行 业估值 水平 等方 面所 作的 分析判 断和 预测 结果 来完 成。 ②组合 构建 和调 整 经过行 业配 置调 整后 所确 定的股 票池 ,将 成为 最终 可投资 的股 票池 ,据 此进 行实际 的股 票 投资。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金 融工程 部风 险绩 效评 估小 组将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偏离 度等 各项 指 标进行 评估 ,作 为基 金经 理调整 投资 组合 的依 据之 一。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4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形成 对未 来 市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进而 主动 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资 产组 合的 久期 值, 达到增 加收 益或 减 少损失 的目 的。 当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 时, 本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所产生 的资 本利 得; 反之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 利率水 平上 升时 ,则 缩短 组合久 期, 以避 免债 券价 格下降 带来 的资 本损 失, 获得较 高的 再投 资 收益。 (2)期限 结构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债 券市 场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预 期, 调 整组合 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适当的 采取 子弹 策略 、哑 铃策略 、梯 式策 略等 ,在 短期、 中期 、长 期 债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短 、中、 长期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取收 益。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陡 时,采 取子 弹策 略;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采 取哑铃 策略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或平 行 移动时 ,采 取梯 形策 略。 (3)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资 产的 发行 主体 、风 险来源 、收 益率 水平 、市 场流动 性等 因素 ,本 基金 将市场 主要 细 分为一 般债 券 (含 国债 、 央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等) 、 信用 债券 ( 含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附权 债券 (含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可 分离 交易 公司 债券 、含回 售及 赎回 选择 权的 债券等 )三 个子 市场 。在 大类资 产配 置的 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状 况、 市场 利率走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信用 风险 状 况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采取 积极 投资策 略, 确定 类 属资产 的最 优配 置比 例。 ① 一般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对于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本 基 金主要 通过 跨市 场套 利等 策略获 取套 利收 益。 同时 ,由于 国债 及央 行票 据具 有良好 的流 动性 , 能够为 基金 的流 动性 提供 支持。 ② 信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信用评 估策 略: 信用 债券 的信用 利差 与债 券发 行人 所在行 业特 征和 自身 情况 密切相 关。 本 基金将 通过 行业 分析 、公 司资产 负债 分析 、公 司现 金流分 析、 公司 运营 管理 分析等 调查 研究 , 分析违 约风 险即 合理 的信 用利差 水平 ,对 信用 债券 进行独 立、 客观 的价 值评 估。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5 回购策 略: 回购 放大 是一 种杠杆 投资 策略 ,通 过质 押组合 中的 持仓 债券 进行 正回购 ,将 融 得资金 购买 债券 ,获 取回 购利率 和债 券利 率的 利差 ,从而 提高 组合 收益 水平 。影响 回购 放大 策 略的关 键因 素有 两个 :其 一是利 差, 即回 购资 金成 本与债 券收 益率 的关 系, 只有当 债券 收益 率 高于回 购资 金成 本时 ,放 大策略 才能 取得 正的 回报 ;其二 是债 券的 资本 利得 ,所持 债券 的净 价 在放大 操作 期间 出现 上涨 ,则可 以获 取价 差收 益。 在收益 率曲 线陡 峭或 预期 利率下 行的 市场 情 况下, 在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的基础 上, 适当 运用 回购 放大策 略, 可以 为基 金持 有人争 取更 多的 收 益。 ③ 附权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债性 特征 、 股 性特征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利用BS 公式或 二叉树 定价 模型 等量 化估 值工具 评定 其投 资价 值, 重视对可转 换债 券对 应股 票的分 析与 研究 , 选择那些 公司和 行业 景气 趋势回 升、 成长 性好 、 安全边际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对 于含 回售 及 赎回选 择权 的债 券, 本基 金将利 用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数据, 运用 期权 调整 利差 (OAS) 模型 分析 含 赎回或 回售 选择 权的 债券 的投资 价值 ,作 为此 类债 券投资 的主 要依 据。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 深入分 析标 的资 产价 格及 其市场 隐含 波动 率的 变化 ,寻求 其合 理 定价 水平 。全面 考虑权 证资 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谨慎投 资, 追求 较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收 益率曲 线、 个券 选择 和把 握市场 交易 机 会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经 风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6、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策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具有 信用 风险水 平高 、票 面利 率水 平高、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差 的特点 。其 信 用利差 主要 受系 统性 信用 风险和 非系 统性 信用 风险 两方面 影响 。 系统性 信用 风险 ,即 该券 种对应 信用 水平 的市 场信 用利差 曲线 变化 。本 基金 结合经 济周 期 判断, 根据 经济 周期 所处 阶段选 择增 加或 减少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的配 置比 例, 力求避 险增 收。 非系统 性信 用风 险, 即个 券本身 的信 用变 化。 本基 金通过 对发 债主 体的 信用 水平及 个债 增 信措施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 择具有 相对 优势 的个 券进 行投资 。 在控制 信用 风险 的基 础上 ,本基 金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资 ,主 要通 过期 限和 品种的 分散 投 资控制 流动 性风 险。 以买 入持有 到期 为主 要策 略, 审慎投 资。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6 针对内 嵌转 股选 择权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本基 金通 过深入 的基 本面 分析 及定 性定量 研究 , 自下而 上精 选个 债, 在控 制风险 的前 提下 ,谋 求内 嵌转股 权潜 在的 增强 收益 。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审 慎原则 ,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并 经董事 会批 准, 以防 范信 用风险 、流 动性 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7、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原 则,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采 用流 动 性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通 过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结合股 指期 货的 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的 估值 水平, 与现 货资 产进 行匹 配,通 过多 头或 空头 套期 保值等 策略 进行 套 期保值 操作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系 统 性风险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 购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生 品的杠 杆作 用, 以 达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的 目的 。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风险 监控 、评 估和 组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了 本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严 格的 投资管 理流 程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正 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 生 。 1、研 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主 要依 托于公 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由研 究部 负责 ,采 用自 上而下 和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方 式。 通过 对全球 宏观 经济 形势 、中 国经济 发展 趋势 、货 币政 策和财 政政 策执 行 情况进 行分 析, 深入 研究 行业景 气状 况、 市场 合理 估值水 平, 预测 利率变化 趋势; 深入 研究 其 合理的 投资 价值 ;据 此提 出大类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 置、个 股配 置的 投资 建议 。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 基金经 理基 于研 究部 的投 资建议 ,根 据自 己对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基本 判断 , 对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制定月度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计划 , 并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批 , 审批 通过 , 方可按 计划 执行 。 3、组 合构 建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确 定后, 基金 经理 参考 研究 员的个 股投 资建 议, 结合 自身的 研究 判 断,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总监或 投资 决策 委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7 员会审 批。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依 据基 金经 理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统 一执行 证券 投 资组合 计划 ,进 行具 体品 种的交 易。 5、风 险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各 相关 业务 部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定 期向 风险控 制委 员 会汇报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风 险监 控情 况, 责令 投资不 规范 的基 金经 理进 行检讨 ,并 及时 调 整。 6、风 险绩 效评 估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风 险绩 效评估 小组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风 险绩 效评估 ,并 提 供相关 报告 ,使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 够更 加清楚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平以及 是否 符合 既 定的投 资策 略, 并了 解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基 金 经理可 以据 以检 讨投 资策 略,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7、组 合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依据 宏观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以及 组合 风险与 绩效 的 评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 资管理 流程 进行 调整 。 五、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8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债 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5%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15)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依据下 列标 准建 构组 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9 ①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②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③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④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⑤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6) 本基金 持有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7)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 据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基金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18)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五年 期人 民币 定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绝 对回报 标准 。基 金应 在以 较高的 概率 水平 超过 同期 五年期 人民 币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的基 础上 ,争 取获 得较 高绝对 回报 。 如果今 后商 业银 行可 以自 由调整 存款 利率 , 基金 管理 人将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定基准 利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推 出时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0 本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提 前2 日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收 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 高于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但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 风险水 平的 投资 品种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二)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三)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值 ; (四)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203,507.52 27.12 其中: 股票 21,203,507.52 27.1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6,000,000.00 58.8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9,597,772.82 12.28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1 计 6 其他资 产 1,370,939.59 1.75 7 合计 78,172,219.93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59,270.00 1.65 D 电力 、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82,600.00 0.3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77,100.00 1.5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3,307,100.00 4.32 K 房地产 业 14,117,437.52 18.4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1,060,000.00 1.3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203,507.52 27.71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70,000 2,921,100.00 3.82 2 000002 万


科A 360,000 2,890,800.00 3.78 3 600266 北京城 建 245,000 2,371,600.00 3.10 4 000926 福星股 份 305,000 2,171,600.00 2.84 5 000918 嘉凯城 500,000 1,390,000.00 1.82 6 600240 华业地 产 280,000 1,136,800.00 1.49 7 000069 华侨城 A 200,000 1,060,000.00 1.39 8 000620 新华联 150,000 825,000.00 1.08 9 000024 招商地 产 31,484 654,237.52 0.86 10 600208 新湖中 宝 200,000 640,000.00 0.84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2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398.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337,536.1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0,511.94 5 应收申 购款 492.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70,939.5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3 九、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7/17-2013/9/30 0.60% 0.04% 0.99% 0.01% -0.39% 0.03% 2013/10/1-2013/12/31 -0.16% 0.32% 1.20% 0.02% -1.36% 0.30%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注: 本基 金合 同于2013 年7 月17 日生 效,截至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成 立不 满六个月 ,仍处 于建仓 期。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4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5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 供 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股指 期货 、 其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6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 市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按 成本 估值 。国 家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进行 估值 。 6、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7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一)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二)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8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恢复 至假 设 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三)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二)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三)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值 时; (四)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9 十二、 基金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0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30%,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选 择采取 红利 再投 资形 式的 ,分红 资金 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的基 金份 额, 红 利 再投资 的份 额免 收申 购费 。如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 则登记 机构 将以 投 资 者最后 一次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准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的 基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享 受当次 分红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1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0%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 如下 : H=E×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9 项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 相关费 用; (四)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3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七)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三)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4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二)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三)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四)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 构; (五)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六)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5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理 等人 员以 及基 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承诺 持有 的期 限等 情况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6 息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7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十)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显 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和 信 用 风险, 说明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本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 两 个 交易日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披 露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名 称、 数量 、 期 限、收 益率 等信 息, 并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 度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8 报告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等投 资管 理人员 以及 基金 管 理 人股东 持有 基金 的份 额、 期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十二 )基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信 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 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十三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9 十六、 风险揭示 一般来 讲, 预期 投资 收益 越高, 所伴 随的 预期 风险 越大。 本基 金属 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收 益和风 险水 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本基 金所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 括 以下部 分: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环境 等因 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要 包括 利 率 风险、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 期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等。 ①利率 风险 :对 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 率的 变化 将导 致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上市 公司 的 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等 发生 变化,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 者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 及幅度 的预 期, 这 将 直接影 响证 券价 格发 生变 化,进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对 于债 券投 资而 言,利 率的 变化 不仅 会影响 债券 的价 格及 投资 者对于 后市 的预 期, 而且 会带来 票息 的再 投资 风险 ,对基 金的 收益 造 成 影响。 ②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③经济 周期 风险 :宏 观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 经济 的运 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上 市 公 司的经 营、 盈利 情况 。证 券市场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直 接反 应将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④购买 力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 通货 膨胀 风险 ,是 由于通 货膨 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者 实 际 收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 风险等。 ①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而 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险 。 ②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无 法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下降 等原因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风险 。另 一方 面是 指本基 金面 临大 量赎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0 回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 资产 而造成 的风 险。 四、运作风险 ①管理 风险 :指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等 主 观 因素的 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 产生的 风险 ,或 者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不 完善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风险 。 ②交易 风险 :指 在基 金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③运作 风险 :由 于运 营系 统、网 络系 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况 而 造 成的风 险, 或者 由于 操作 过程中 的疏 忽和 错误 而产 生的风 险。 ④道德 风险 :指 业务 人员 道德行 为违 规产 生的 风险 ,包括 由内 幕交 易、 违规 操作、 欺诈 行 为 等原因 造成 的风 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本基金 为采 用灵 活配 置策 略的混 合型 基金 , 股 票等 权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0%-95%,在 资产 配置上 可能 存在 以下 风险 :本基 金在 灵活 调整 资产 配置比 例时 ,可 能由 于基 金经理 的预 判与 市 场 的实际 表现 存在 较大 差异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合 理的 风险,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投资 中将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纳 入到 投资 范围 当中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券, 是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由非 上市 的中 小企 业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的债 券。 该类债券不 能公 开交 易,可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固定 收益 证券 综合 电子 平台或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协议 交易 平台 进 行 交易。 一般 情况 下,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交易 不活 跃,潜 在流 动性 风险 较大 ;并且 ,当 发债 主 体 信用质 量恶 化时 ,受 市场 流动性 限制 ,本 基金 可能 无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从 而 可 能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损 失。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1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三 年后 的对 应日 ,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2 亿元; (四)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五)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2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发起 资金 提供 方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期 限不 少于 3 年;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4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5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6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7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8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外; (6)变更 基金 类别 ; (7)本基 金 与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9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0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 合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1 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 议事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2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3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三年 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规 模低 于 2 亿元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4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 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外 汇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 人 财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6 务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 括中 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 券、货币 市场工 具、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 股 指期货 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 定 ) 。其 中,债 券主要包 括国 债、央行 票据、 地方政府 债券、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 期票据 、次 级债 券、 可转 换债券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 为0%-95%, 投 资 于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债券及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其中 本基 金持 有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有 关投 资比例 限制 等遵 循届 时有 效的规 定执 行。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债券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5% ; 2.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6.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同 一权 证 ,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7 10%; 7.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8.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11.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12.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 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本 基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15.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 15.1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5.2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5.3 本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5.4 本基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差 计算 ) 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即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15.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本基金 持有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7.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且不得 超过 本基金 权益 类资 产规 模的 50% ; 单 只基 金对 于非 公开 发行证 券的 投资 总额 的买 入权限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净资 产的 10% ,在 单只 品种上 的买 入权 限不 得超 过该基 金净 资产 的 5%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18.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8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有关 关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 整 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而只 能按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 进行事后 结算 ,则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 选择的 、本 基金 适 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成交 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责 任。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9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 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资 料、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国家 有关账 户管 理、 利率 管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的行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10 个 工 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6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 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 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7)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3、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0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排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述规 章制 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 及 董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关 流 通 受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 体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如下 文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 售 协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划款账 号、 划款金 额、 划款 时间 文件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变 化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 投资 行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较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求 基金 管理 人 对 该风险 的消 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补 充和 整改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经 事先 书面 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拒 绝执 行其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 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能够 正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基 金托 管 人 无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与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7、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数 据 ,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履行 托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除 基金 托管 人 未 能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履行职 责外 ,因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本 协 议 履行监 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失 。 (8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 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 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 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 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1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10)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查 , 核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 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 特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2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对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等 开设 的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 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 理人 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金 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户 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 符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 托 管人与 本基金联 名 的 证券 账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 代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3 表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 算 备 付金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 的 开设 、 使用的 , 按有关 规定开设 、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开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 于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 人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 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4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至 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提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5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并 将随 着业 务的 发展和 客户 需求 的变 化,积 极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内容, 努力 提高 服务 品质 ,为客 户提 供专 业、 便捷 、周到 的全 方位 服务。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网 上查 询确 认服 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陆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了 解相 关 的开户 信息 。 二、资料发送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定期 发送服 务 , 并 为有 需要 的 投资者 提供 纸质 对 账单的 寄送 服务 。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 捷、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发送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户后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客服 电话、 客 服 邮箱留 下本 人的 电子 邮件 地址及 相关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将 定期 为其 发送 电子 对账单 。 2、其 他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 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动态 地 向客户 提供 时效 性强 的财 经资讯 。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过 自动 语音 系统 进行 交易信 息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与 修改 以及 基金 信息 的查询 , 在 这过 程中 客 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 、传 真 等多样 化 咨 询方式 ,为 客户 提供 便捷 多样的 交流 方式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电 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 (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传 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 投资者 准确完 整的预 留了 手机号 码(小 灵通用 户除 外) ,可获得 免费手 机短信 服务, 包括交 易短信 、 短 信对 账单 、 净 值短信 、 产 品信 息、 基金 分红提 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等。 未 预留 手机 号码 的 投资者 可拨 打客 服电 话或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添加 后获得 此项 服务 。 若 因网 络、 数 据传 输等 原因 导 致短信 内容 有误 ,具 体内 容以公 司信 息为 准。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可 拨 打 本公司 如下电话 :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7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六、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金 的开 户、 申 购、 赎 回等 各项 业务, 基 金管理 人在 遵循 法律 法规 的前提 下开 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 个 人 投资者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情 可登 陆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 金管 理人 旗下 基金 开通网 上交 易业务的 公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酌 情丰 富网 上交 易渠 道。 七、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客 户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服 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实 现基 金交 易查 询 、 账户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客户可 以利 用基金管 理人 网站获 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各 类信 息,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件 、 业 绩 报告及 基金 管理 人 最 新动 态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八、客户投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 电 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 信 件等方 式对 我们 的工 作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我们 将用 心倾听 投资 者的 需求 和意 见, 并 按照 《 东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投 诉业 务处理 制度 》流 程处 理,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予以 反馈 。 九、投资顾问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专 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的 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分布于 北京、 上海等 地区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 服务。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化, 职能也 会 相应地 做出 调整 ,但 不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作 。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遵守 《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等 有关规定 (包括 本基金管 理人对上 述规则 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 基金管理 人制定 , 并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规 则的修 改若 实质 性地 修改 了基金 合同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三、 本 招募 说明 书将 按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定 期进 行更新 。 招 募说 明书 解释 与基金 合同 不一 致 时,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四、从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 7 月 17 日至 本次《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截止 日 2014 年1 月 17 日之 间的 信息 披露事项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3-7-18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周净 值公告 2013-7-20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周净 值公告 2013-7-27 关于增 加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渠道 的公 告 2013-7-31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周净 值公告 2013-8-3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周净 值公告 2013-8-6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周净 值公告 2013-8-13 关于增加 东莞银 行为旗 下 基金代销 渠道并 开通定 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3-8-15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封闭 期内 周净 值公告 2013-8-20 东方利群 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开放 日常申 购 与赎回、 转换及 定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业 务公 告 2013-8-23 关于增加 建设银 行为东 方 利群混合 基金代 销渠道 并 开通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3-8-23 关于东方 利群混 合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参与部 分 代销机构 开展的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8-23 关于东方 利群混 合在杭 州 数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开 通定期定 额投资 、转换 2013-8-23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9 业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成立 东方 汇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2013-9-12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分公 司成 立公 告 2013-10-16 东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3-10-2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齐 鲁证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0-31 关于短信息 服务 的温 馨提 示 2013-11-25 东方利群 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非货 币市场 基 金年度最 后一日 净值公 告(非 分类 ) 2014-1-2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0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布后 ,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查阅 和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东方 利群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法律 意见 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3 年 6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