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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强化回报A(519733)

交银强化回报: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参与部分代销机构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交 银施 罗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交银 施罗 德 强 化回 报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并参 与部 分代 销机 构 前端 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4 年 2 月 25 日 1. 公 告基本 信息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 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交银强化回报 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73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1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交银施罗德强 化 回 报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交 银 施 罗 德 强 化 回 报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等 申购起始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4 年 2 月 28 日 下属分 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交银强化回报 债券 A/B 交银强化回报债券 C 下属分 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519733 (前端) 、519734 (后 端) 51973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 赎回 是 是 注: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 类基金份额采用 后端收 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 A 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 B 类基 金份额交易代码。





2、投 资人 可以 通 过场外 、场 内两 种方 式 申购和 赎回 本基 金, 目 前场 内









































































































































2 交易只支持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代码及简称: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及赎回简称为 “交银 强债” , 基金代码为 519733;A 类基金份额进行跨市 场转托管简称为“交银 QZZT ” ,代码为 522733 ;A 类基金份额设置分红方式简 称为“交银 QZFH ”, 代码为 523733。 2.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务的 办理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由于各 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 同, 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 常申购 业务 3.1 申购金 额限 制 场外申购时, 场外 代销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如 果代销机构业 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高于 100 元,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 10,000 元;已在直 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 括本基金) 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100 元。 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 元人民币,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 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首 次 及 单 笔 申 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易平台 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除 外 )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金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的有









































































































































3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 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B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 下同 ) 。目前场内交易仅支持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 A/B 类基金份 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2.1 前 端收 费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0.8%


申 购 金 额 < 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 0.6%


申 购 金 额 < 2,000,000.00, 申购金额>=1,000,000.00 0.5%


申 购 金 额 < 5,000,000.00, 申购金额>=2,000,000.00 0.3%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注: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申购费; 2、 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A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自2014 年 2 月28 日起,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









































































































































4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养 老金 客户特 定申 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前端基金份额 特定申购 费率 备注 申购金额<500,000.00 0.32%


申 购 金 额 < 1,000,000.00, 申购金额>=500,000.00 0.18% 申 购 金 额 < 2,000,000.00, 申购金额>=1,000,000.00 0.10% 申 购 金 额 < 5,000,000.00, 申购金额>=2,000,000.00 0.06% 申购金额>=5,000,000.00 1000 元/ 笔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 敬请 投资人留意本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3.2.2 后 端收 费 持有期限(N ) 申购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 <=1 (年) 1.0%


持有期限 <=3, 持 有 期 限 >1(年) 0.6% 持有期限 <=5, 持 有 期 限 >3(年) 0.4% 持有期限 >5(年) 0


注:1、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2、 持有 B 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 B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 申购 相关的事 项 4. 日 常赎回 业务 4.1 赎回份 额限 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 额。 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









































































































































5 份额为 50 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 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 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 时,若 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赎回份额以及 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 率 投资者赎回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 时间递减,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 A 类、B 类基金份额赎 回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1 (年) 0.1% 持有期限<=2, 持有期限>1(年) 0.05% 持有期限>2(年) 0





注: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4.3 其他与 赎回 相关的事 项 5. 基 金销 售机构 5.1 场外 销售机 构 5.1.1 直销机 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01 号渣打银行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电话:021-61055027









































































































































6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 址:www.fund001.com ,www.bocomschroder.com 。 5.1.2 场外非 直销 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 上述场外代销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请详见 《交银施罗 德 强化 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5.2 场内 销售机 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销售系统 (上证基金









































































































































7 通) 办理相关业务的有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详 可在 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 查询。


场内交易目前只支持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内申购和赎回需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6.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基 金收 益公告 的披 露安排 自 2014 年 2 月 28 日始,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 代销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 A/B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7. 其他 需要提 示的 事项 7.1 网上交易的申购及赎回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 网 站的“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 ” (以 下简称 “网 上直销 交易平 台 ” )办 理开户 和本基 金的 申购 和赎回 等业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暂不 开展网上交易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已认/ 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个人 投资者, 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 B 类 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 过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 端申购费率优惠, 赎回 费率标准不变。 具体优惠费率请参 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列 示的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 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 并依据相关法 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7.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3 经本基金管理人与相关代销机构协商决定,本基金参加下列代销机构开 展的相关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述优惠活 动解释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 具体优惠费率及参与方式等 规则敬请投资人查阅 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或业务规则。 7.4 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 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免长途话费) , (021)61055000 进 行查询。 7.5 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 是否准确、 完整。 如需补充或更改, 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7.6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证券报》 、2014 年 1 月 2 日《上海证券 报》和 2014 年 1 月 3 日《证券 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 强化回 报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投资人 亦可通 过本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 《 交银施罗德 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 《交 银施罗德 强化回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相关资料。 有 关本基金开 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 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