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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混合(400003)

东方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东方 精选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 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日


期: 二○ 一四年 二月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 根据2005 年 9 月 7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同意 东方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 金字 【2005】153 号 ) 和 《 关于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的 确认 函》 (基金 部函 【2005 】273 号) 的核准 , 进行 募集 。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06 年1 月 11 日正 式 生效。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开 放式。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以下 简称 “本基 金管 理人” 、 “ 管理人 ”或 “本 公司” ) 保 证《东 方精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称 “ 《招 募说 明书》 ” 或“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 招募说 明书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对认 购 (或 申购) 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 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决 策。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要承 担相 应风 险, 包括 市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票 、债 券 、 衍生品 等各 种投 资工 具的 相关风 险等 。 在 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导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如无 其 他特别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其他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2014 年 1 月 11 日。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








................................................................. 1 二








................................................................. 1 三 基金管理人


.............................................................. 5 四 基金托管人


............................................................. 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八


基金的投资


............................................................ 42 九


基金的业绩


............................................................ 50 十


基金的财产


............................................................ 51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


风险揭示


............................................................ 67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3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5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86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 一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其他 有关 规定 及 《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 阐述了 东方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 募 说 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 《招募说 明书 》 中载明 的信 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义 在 《东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下 列词 语具有 如下 含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 说明的 法律 文件 ,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后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内容 截至 每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东 方 精选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通过 ,自2013年6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28 次主席 办公 会议 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 法》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司 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份额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份额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份额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份额登 记机 构为东 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份额 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合 称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岁, 合法 持有现 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身 份证 、 军人 证件 等有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 公民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 法》 规定 的条 件,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投资 于中 国证券市 场, 并取 得国 家外 汇管 理 局额度 批准 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到基金 认购 截止 日的 时间 段 , 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 的日 期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按照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日期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间,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 金存续期 内 ,投资 人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 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 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所 持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变更 的操 作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 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直销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和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基金账 户: 指份额 登记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的日 期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 T 日: 指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 资人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 入、证券持 有期间 产生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他 媒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预见 、无法抗 拒、无法 避免且 在本基 金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 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 行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火 灾、 政府 征用、没 收、 法律法 规变 化、突发停 电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 董事 会下 设合 规与 风险 控制委 员 会、 薪 酬与 考核 委员 会; 公司组 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下 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产品 委员 会和董 事会 办公 室、 综合 管理部 、 人 力资 源部 、 风险管 理部 、 监察 稽核部 、 财务 部、 信息技 术部 、 登记清 算部 、 权益 投资部 、 固定 收 益部 、 交易部 、 专户 业务 部 、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 公募业务部 十四 个职 能部 门及 上海分 公司 、 北京分 公司 、 广州分 公司 ; 公司 设督 察长, 分管 风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风险管 理和 监察 稽核 工作。 (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 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 秘书 处副 处长、 处长, 中国人 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汕头 中心支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兼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汕 头中 心支局 局长 , 中 国证监 会海 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党 委委 员 、 局 长兼 党 委书记 , 中国 证监 会协 调 部副主 任兼 中国 证监会 投资 者教 育办 公室 召集人 ; 现任 东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兼任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吉林大学 商学 院教 师 、 中国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协会 理事 、 东方 汇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树财 先生 , 董事,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会计师 。 历任广 西北 海吉 兴会计 师事 务所主 任会 计师 , 吉 林会 计师事 务所 副所 长, 东北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 监、 副 总裁 兼财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 务总监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副 董事 长 , 兼任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创新 发展战 略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 术资 格评审 委员 会 评委。 何俊岩先 生,董 事,硕 士 ,高级会 计师、 中国注 册 会计师、 中国注 册资产 评 估师,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吉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司 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客户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福建凤 竹纺 织科 技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东北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 负责 人、 财务总 监,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兼财务 总监 ,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会主席;现 任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兼任吉 林省 总会 计师 协会 副会长 、 吉 林省 会计 学会 常务理 事、 吉林 省金 融学 会理事 、 吉 林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事 、 吉 林省消 费者 协会 常务 理事 、 吉林 省青 联委 员、 吉 林 大学研 究生 校外 合作导 师、 东证 融通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 调度 , 河北省 委科 教部干 部, 河北 省经 济体 制改革 委员 会干 部, 河北 省体改 委证 管办 副主 任, 河北省 证券 委员 会国内 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长 , 中 国证 监会 石家 庄特派 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河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总 裁、 顾问 ;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资 产控 股运营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常 委, 兼任 河北国 控化 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河 北卓 城企业 管理 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 理 。 彭铭巧 女士 , 董事 ,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黑 龙江 证券 有限公司 深圳 营业 部交 易员 、 研究员 ,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 部 研究室 经理 , 海 航集 团财 务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理 财主管 ; 现 任渤 海国 际信 托有限 公司 投 资 部总经 理,兼任 国都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 。 田瑞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大学本 科。 历任中 国北 方工业 (集 团) 总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国 兵器工业 总公司 总经济 师 、副总经 理、党 组成员 ( 副部级) , 中国 工商银 行党 委副书记 、副 行长、中 央金融 工委委 员 (副部级) ,工商 东亚 金融 控股有限 公司全 国政协 委 员、工商 东亚 董事长; 现任中 国扶贫 开 发协会常 务副会 长(中 组 部任命、 副部级 ) 、中 国金 融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城市 金融 学会 副会长 、 中国宏 观经 济学 会常务理 事、 渤海银 行独 立董事 、 晋商银 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生, 独立董 事, 教授。 历任 吉林 大学 总务 办公室副 主任 、 副教 授、 教授, 长春 税 务学院 党委 书记 、 院 长, 长春市 政协 委员 , 吉 林省 政协委 员、 文教 卫生 委员 会副主 任; 现任 吉林财 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 关雪凌 女士 , 独立 董事 , 经 济学博士 。历 任中 国人 民 大学东 欧中 亚研 究所 副所 长、 所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国务 院发 展 研究中 心欧 亚社 会发 展研 究所特 约高 级 研究员 、 中 国俄 罗斯 东欧 中亚学 会常 务理 事, 兼任 山东博 汇纸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石 嘴山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孙晔伟 先生 , 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历任 吉林 省社 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 东 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经 理,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督察 长, 新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总 经 理 助理,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基金 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 安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兼任 东方 汇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2.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 副总经 理, 河北 省商 贸集 团经营 二公 司副 总经 理, 河北省 工贸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改 革发 展 处 副处长 , 河 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运 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副 部长 、 资 产运 营部 部长; 现任 河北 省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河 北省 国控 矿业开 发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晓燕 女士 , 监 事, 哲 学 硕士, 金融 学研 究生,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职北 京银 行等金 融机 构,19 年金融 、证 券从 业经历; 现任 本 公司 监察稽 核 部经理。 肖向辉 先生 , 监事 , 本科。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 现在本 公司登 记清 算部 任职 。 3.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孙晔伟 先生 , 总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王兴宇先 生,副 总经理, 美 国宾西法 尼亚印 第安那 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 、美国 依 阿华大 学 法律学 硕士 ; 具有 8 年基 金从业 经历 和5 年保 险从 业经历 , 曾任中 法人 寿保 险有限 责任 公司 宣传公 关及 法律 部经 理、 董事会 秘书 , 先 后任 职于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湘 财荷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益 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9 年 9 月 加盟本 公司 , 曾任市 场部 经理 。 刘鸿鹏 先生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政管 理硕 士, 具有 21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先后 任 吉林物 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问 , 君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长春 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员 , 吉 林 省 信托营 业部 筹建 负责 人, 新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春同志 街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杭 州营 业部 经理、 营销 管理 总部 副经 理、经 理。2011 年 5 月加盟本公 司, 曾 任总经 理助 理兼 市场 总监 和市场 部经 理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具 有 16 年证券 从业 经历,曾 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延 吉证券 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北京管 理总 部财 务经 理。2004 年 6 月加 盟本公 司, 曾任 财务 主管 ,财务 部经 理, 财务 负责 人,综 合管 理部 经理 兼人 力资源 部经 理 、 总经理 助理 。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于鑫( 先生 ) 2013年1月4 日起 至今 清华大学IMBA ,CFA ,12 年证券从业 经验 。 曾任世 纪证 券有 限公司资 产管 理部投 资经 理。2005年加盟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基金管 理部 经理 、 投资副 总监 、 投资 总监 、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东方 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东方金账簿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精 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 总经理 助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东方 精 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龙 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利群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呼振翼 (先生 ) 2013年1月4 日起 至今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17 年 期货和 证券 从业 经历,曾 任高斯 达期 货公司 投资 经理 , 金鹏 期 货公司 投资 经理, 海南 证券研 究员 , 湘财证 券研 究员、 投资 理财部 经理 , 民生证 券研 究员、行业组组长。2010 年5 月加盟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任研 究员 、 东方策 略成 长股 票型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任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东方精选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增 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朱晓栋 (先 生) 2013年1月23 日起至 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 硕士,4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2009年12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曾任研 究部 金融行 业、 固定收 益研 究 、 食品 饮料 行业、 建筑 建材行 业研 究 员, 现 任东 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0 基金经 理、 东方龙 混合 型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庞飒( 先生 ) 2010年9月16 日 至2013年3 月7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骥( 先生 ) 2010年2月12 日至2013年1 月4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付勇( 先生 ) 2006年1月11 日至2010年2 月12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于鑫( 先生 ) 2007年7月20 日至2008年9 月20日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孙晔伟 先生 ,总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 参见 董事 介绍 。 于鑫先生 , 总经 理助 理 ,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 东方 策略成 长股 票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本基金 基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简历 请参 见本基 金基 金经 理介 绍。 张岗先 生,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东 方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安 心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投资 决策委 员会委 员 。西北大 学经济 学博士 ,11 年证券 从业经 历。曾 任 天治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基金 经 理、 投资 副总 监 ,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 部总监 助理 、 副 总监。2010 年4 月加盟 东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任 研究 部经 理。 王丹丹 女士 ,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强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稳健 回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安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行 研究 生部 金融学 硕士 ,7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2006 年 6 月加 盟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 债券 研 究员、 债券 交易 员、 东方 金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呼振翼 先生 ,东 方增 长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简 历请参 见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运用 基金 财产 ; (2)获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3)依照有 关规 定 行使因 基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4)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 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非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1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5)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 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资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7)选择、 更换 份额 登记 机构 ,并 对 份额登 记机 构 的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查 ; (8)选择 、更换 销售代 理机 构,并依 据销售 代理协 议 和有关法 律法规 ,对其 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9)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0)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申购 、 赎回和登 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8)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2 (12)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 不得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 投资意向 等。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任何违 反 《证 券法》 、 《 基金 法》 以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积 极防止 此类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敬 业 、诚信和 谨慎的 原则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3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担 任基金 托管人 或者 其他基金 管理人 的任何 职 务,不从 事损害 基金财 产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动 。 (五)基金 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 原则 ① 健全性原 则:内部 控制应 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②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维护内 控制 度的有效 执行。 ③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④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⑤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 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 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2)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控制环 境 ①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环 境控 制包 括管理 思想 、经 营理 念、 控制文 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②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讨 内控 制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 自 觉形 成风 险 管理观 念; 通过 营造 公司 内 控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③董事 会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基本 制度 的制 定和 内控 工作的 评估 审查 , 对 公司 建 立有效 的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 同 时, 通 过充 分发 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避免 不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建立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 治 理结构 。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 营规 范、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议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4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 淘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格制定单 位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公 司职 员具备和 保持 正直 、 诚实 、 公正 、 廉洁的 品 质与应 有的 专业 能力 。 <2>风险评 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所 有 能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 响的内 部 和外部 因素 , 评 估这 些因 素对公 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响 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并将评 估报 告 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对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法 合规性 进 行监督 。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 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 性及风 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并 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实 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情况 ,行 使法 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和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职权 。 第二层 次: 公 司管 理层 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和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及 资产 管理 的最 高风险 控制 机构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的 主要职 权是 拟定 基金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本 制度 和标 准, 划分和 量化 市场 风险 , 并进行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评 估和 业绩 评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 负责对 公司 、 基金 运作 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 内部控 制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 在 公司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的 基 础上,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和执行 本部 门的 业务 管理 办法和 操作 流程 , 对 各自 业务中 潜在 风 险 进行自 我检 查和 控制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5 <4>制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业务控 制制度 、 会计核 算控 制制 度、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等。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人力资 源及业绩 考核 制度 、 行政 管理制度 、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技术保障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息与 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本公 司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 本 公司董事 会及管 理层的 责 任,董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述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实 、准 确; (3)本 公司 承诺 将根 据市 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6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关 悦 中国民 生银 行于 1996 年1 月12 日在 北京 正式 成立 , 是我国 首家 主要 由非 公有 制企业 入 股的全 国性 股份 制商 业银 行, 同时又 是严 格按 照 《公司法 》 和 《商业 银行 法》 建立 的规 范的 股份制 金融 企业 。 多 种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 民 生银行 有别 于国 有银 行和 其他商 业银 行, 而为 国内 外经济 界、 金融 界所 关注 。 中国 民生 银行 成立十余 年来, 业务 不断 拓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效 益逐年 递增 ,并 保持 了良 好的资 产质量。 2000 年12 月19 日, 中国民 生银 行A股 股票 ( 600016)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 月1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40 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在上交所 正式 挂牌 交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中 国民 生银 行通 过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功发 行 了 58 亿元人 民币 次级 债券 ,成为中 国第 一 家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功私 募发 行次 级债 券的 商业银 行。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生 银 行成功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内 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改 革的 商业 银行 , 为 中国资 本市 场 股 权分置 改革 提供 了成 功范 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团 结奋 进, 开拓 创新 , 培育人 才; 严格管 理, 规范 行 为, 敬业 守法 ; 讲究 质量 , 提 高效 益 , 健 康发 展” 的经营 发展 方针 , 在改 革 发展与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后 推出了 “大 集中” 科技 平 台、 “两 率” 考核 机制、 “ 三卡” 工程、 独 立评审 制度 、 八 大基 础管 理系统 、 集 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事 业部 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 现了 低风 险、快 增长 、高 效益 的战 略目标 ,树 立了 充满 生机 与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 形象。


2007 年 11 月,民 生银 行获得 2007 第一 财经 金融 品 牌价值 榜十 佳中 资银 行称 号,同 时 荣获《21 世纪 经济 报道 》 等机构 评选 的“ 最佳 贸易 融资银 行奖 ” 。 2007 年12 月, 民生银 行荣 获 《福布 斯》 颁发的 第 三届 “亚太 地区 最大 规模 上市企 业 50 强”奖 项。 2008 年7 月, 民生 银行 荣获“2008 年中 国最 具生 命 力百强 企业 ”第 三名


在《2008 中 国商 业银 行竞 争力评 价报 告》 中民 生银 行核心 竞争 力排 名第 6 位,在公 司 治理和 流程 银行 两个 单项 评价中 位列 第一 。 2009 年 6 月, 民生 银行 在 “2009 年中国 本土 银行 网站竞 争力 评测 活动 ”中 获 2009 年 中国本 土银 行网 站“ 最佳 服务质 量奖 ” 。 2009 年9 月, 在大连 召开 的第二届 中国 中小 企业 融资 论坛上 , 中国民 生银 行被 评为 “2009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7 中国中小 企业金 融服务 十 佳机构” 。 在“第 十届 中国 优秀财经 证券网 站评选 ” 中,民生 银行 荣膺“ 最佳 安全 性能 奖” 和“2009 年度 最佳 银行 网 站”两 项大 奖。 2009 年11 月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 亚洲 金融 年 会” 上, 民生 银行 被评 为 “2009 年 ?亚洲 最佳 风险 管理 银行” 。 2009 年12 月9 日, 在由 《理财周 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 届最 受尊 敬银 行评 选暨2009 年第三届 中国最 佳银行 理 财产品评 选”中 ,民生 银 行获得了 “2009 年中 国最 受尊敬银 行” 、 “最佳 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项 。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评选活 动中 , 中国民 生银行 一 流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获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网 友和专 家的 一致 好评 ,荣 获卓 越 2009 年 度金融 理财 排行 榜“ 十佳 电子银 行” 奖。 2010 年10 月, 在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民生 银行获 得 评委会奖——“ 中国银 行 业十年改 革创新 奖” 。 这一 奖项是评 委会为 表彰在 公 司治理、 激励 机制 、 风险管 理、 产品创 新、 管理 架构 、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立 的。 2011 年12 月, 在由中 国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联合 近 40 家成 员行 共同 举办 的 2011 中 国电子银 行年会 上,民 生 银行荣获 “2011 年中 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银 安全奖” 。 这是继 2009 年、2010 年荣 获“中 国网 上银行最 佳网银 安全奖 ” 后,民生 银行第 三次获 此 殊荣,是 第三 方权威 安全 认证 机构 对民 生银行 网上 银行 安全 性的 高度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在 国际经济 高峰 论坛 上, 民生 银行贸易 金融 业务 以其 2011-2012 年 度的出色 业绩和 产品创 新 最终荣获 “2012 年中 国卓 越贸易金 融银行 ”奖项 。 这也是民 生银 行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金 融时报 》 “中 国银 行业 成就 奖—最佳贸 易金 融银 行奖 ” 之后 第三 次 获此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生 银行在 《The Asset 》杂 志举办 的 2012 年度 AAA 国家 奖项评 选中获 得“ 中国 最佳 银行- 新秀奖 ” 。 2.主要 人员 情况 杨春萍: 女,北 京大学 本 科、硕士 。资产 托管部 副 总经理( 主持工 作) 。曾 就 职于中 国 投资银 行总 行, 意大 利联 合信贷 银行 北京 代表 处, 中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和资产 托管 部 。 历任中 国投 资银 行总 行业 务经理 , 意 大利 联合 信贷 银行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中 国民生 银行 金 融 市场部 处长 、 资产 托管 部总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等职务 。 具有近 三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8 十年的 金融 从业 经历 ,丰 富的外 资银 行工 作经 验, 具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 瞻性 的战略 眼光 。 3.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4 年 7 月 9 日获 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成为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颁布后首家 获批 从事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银行 。 为了更 好地 发挥后发 优势 , 大力发 展托 管业 务,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伊 始就 本着 充分保 护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 为客户 提供高品 质托 管服 务的 原则 , 高起点 地建 立系 统、 完善制度 、 组织 人 员。 资产 托管 部目 前共 有 员工52 人, 平均 年龄 33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以上 学历 ,80% 以上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文 凭。基 金业 务人 员 100%都 具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截止 到 2013 年 12 月31 日, 本 行共 托管 基金28 只, 分别 为天 治品 质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通易 支付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天治 天得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东 方金账 簿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信增 利动 态策 略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 商领 先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华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商策 略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信 用添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添颐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深证 基 本 面 6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建信深 证基 本面 6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国投 瑞银 瑞源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浙商 聚潮 新思 维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建信转 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银 瑞信 睿智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农银汇 理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月 盈安 心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银美 丽中 国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建 信 消费升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摩 根士丹 利华鑫 纯 债稳定增 利 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建信 安心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邦德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银 互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添福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银中 高等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汇添富 全额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基 金资 产 净值为571.06 亿元。 (二) 基金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保障 国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 证自 觉合规 依 法 经营,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管 理科 学化、 监控 制 度化的 内控 体系 , 保 障业 务正常 运行 ,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构由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稽 核部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稽 核监 督处 及资 产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 组成。 总行 稽 核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9 部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内部 监督 稽核 处, 负 责 拟 定托 管业 务风 险控制 工作 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监 督各业 务处 室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实施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盖 资产托 管部的 所 有处室和 岗位, 渗透各 项 业务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 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 部设立独 立的稽 核监督 处 ,该处室 保持高 度的独 立 性和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原 则:各 处室 在内部组 织结构 的设计 上 要形成一 种相互 制约的 机 制,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 指 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 具 客观性和 操作性 。 (5)防火墙 原则 : 托管部 自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业 务日 常操 作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职 责、科 学的业 务 流程、详 细的操 作手册 、 严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 监督处指 导业务 处室进 行 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 实施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 业务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 员工树立 风险防 范与控 制 理念,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 定完 备的 《应急 预案》 , 并组 织员 工 定期演 练; 建立 异地 灾备 中心,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沟 通、 监控等五 个 方面构 建了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体 系。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0 (1) 坚持 风险管 理与业 务发 展同等重 要的理 念。托 管 业务是商 业银行 新兴的 中 间业务,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 起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建 立一 个 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 控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业务 的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管 理放 在 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2) 实施 全员风 险管理 。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 参 与,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 有 效。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落 实到 具体 业务 处室 和业务 岗位 , 每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3) 建立 分工明 确、相 互牵 制的风险 控制组 织结构 。 托管部通 过建立 纵向双 人 制,横向 多处室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4) 以制 度建设 作为风 险管 理的核心 。中国 民生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资 产托管 部 十分重视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建设 ,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业务 管理 办法、 内部 控制 制度、 员工 行为 规范、 岗 位职责 及涵 括所 有后 台运 作环节 的操 作手 册。 以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业 务的 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和 完善 。 (5) 制度 的执行 和监督 是风 险控制的 关键。 制度执 行 比编写制 度更重 要,制 度 落实检查 是风险 控制 管理 的有 力保 证。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职稽 核监 督 处,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每两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 检查 。 总 行稽 核部也 不定 期对 资产托 管部 进行 稽核 检查 。 (6) 将先 进的技 术手段 运用 于风险控 制中。 在风险 管 理中,技 术控制 风险比 制 度控制风 险更加 可靠 , 可 将人 为不 确定因 素降 至最 低。 托管 业务系 统需 求不 仅从 业务 方面而 且从 风 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对 基金的 投 资对象 、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付 、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 划付、 基金 收益 分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和有 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 核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1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 1.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 交易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等 业务 , 具 体业 务 办理情 况 及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本公司 网址 :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代销 机构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2 网址:www.cm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王佺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801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3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6.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 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兴业 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4 9.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10.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国 银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2.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全 国) 、96228( 广东 省内)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5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1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话 :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1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6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1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 山西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7 客户服 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1.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吴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767 客户服 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8 23.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0571-8608771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话 :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5.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021-962506 或40088-88506 网址:www.dfzq.com.cn 2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2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0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0.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1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济南 市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2 网址:www.hysec.com 36. 华福证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3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8. 恒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 开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 技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3 39.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40. 华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41.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85832503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4 联系人 :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43.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东路166 号中保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68419393-1098 传真:021-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4.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89 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5.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4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8.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陈 琪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6 (三) 份额 登记 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66295879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吕 红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路 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魏星





六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 2005 年 9 月 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东 方精选 混合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7 型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募 集的批复》 (证监 基金字 【2005】153 号)和 《 关于 东方精选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时 间 安排的确 认函》 (基金部 函【2005 】273 号)的 核准 ,并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进 行募 集。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05 年11 月 21 日至2006 年 1 月 6 日








募集 份额 为:345,758,456.53 份








有效 户数 为:4,076 户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基金部函 【2006 】4 号) 的核准 ,于 2006 年1 月11 日基金 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 形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七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办理 场所 1.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为直 销中 心以 及电 子交 易平台 。 2.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售 开放 式基 金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即 代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 目 前 代销机 构的 名称 、 住所 等 信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中“ (二 )代 销机 构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 况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办理 时间 1.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的 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2.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3.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本基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4.本基 金自2006 年1 月20 日开始正 常申 购; 自2006年4 月10日开始 正常 办理 赎回 。 (三) 申购 限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 调 整首次 申 购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8 的金额 和赎 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调 整前 的3 个工 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四)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基 金投 资者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金, 基金投 资者 交付款 项, 申购 申请 即为 有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 销售 机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购 和赎 回的 确认 当日(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自收 到基金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申请之 日 起2个 工作 日内, 对该 申购 、 赎回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投 资者 可从T+2 工作日 起直接 到其 办理 业务 的销 售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打 印确认 单。 3.申购 和赎 回款 项支 付的 方式和 时间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时, 采用 全额缴 款方 式, 若资 金未 全额到 账则 视为 无效 申购 , 申购 无效 的款项 将退 回申 购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确 认后, 正常 情况 下应当自 接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7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1)在直销 机构 销售 网点 首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元, 超过部 分不 设最低级 差 限制;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1,000元, 超过1,000 元的 部分 不设 最低 级差限制 ; 已在 直销机 构销 售网 点有认购 基金记录的 基金 投资 者 不受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在代 销机构 销售 网点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1,000元, 超 过1,000 元的部 分不 设最 低级 差限 制;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超过1,000 元的部 分不 设最低 级差 限制 ; (2)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5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 回,但 某笔 赎回 导致 在一 个销售 机构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于500 份时 ,余 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 须 一并赎 回; (3)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一个销 售机 构持 有本 基金 的最低 限额 为500 份; (4)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9 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 表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 (5)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赎 回费 用,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结 果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 分 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申购份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对于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的基金 申购 业务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 额 。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及 后端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基 金时 ,


基金份 额= 申购 确认 金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投 资人 应缴纳 后端 申购 费,


后端申 购费 =赎 回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申 购当 日份 额净值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0 4.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入 ,于 T+1 日公 告。 (六) 不再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1.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不可抗 力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份 额 登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或 人 员支持等 不充分 。 (5)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暂停 赎回 的条 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时支 付赎回 款项 ,但 是下 列情 形除外 : (1)因不可 抗力 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临时停 市,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 原因而 出现 连续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法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第(1) 项规定的 情形 消失 后,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支付赎 回款 项。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已接 受的申 请, 本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兑 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兑付 部分 由 本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制 定相 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 放日予 以兑付,并以该 开放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发生 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 本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4.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1 体公告 。 5.在暂 停的 情况 消除 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申购 或赎 回业 务。 暂停 期 间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本 基金管理 人将提 前 1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 露媒体 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本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一次 ;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 新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七)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 余额)超过 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 赎 回程序执 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 前提 下,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 份 额;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2 未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 权 并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如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八)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法执 行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由其 合 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 赠”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形 ; “ 司法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应 符合 相关法 律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持有 本基 金份 额的条 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十)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十一)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未来 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十二 )基金的 冻结 及解 冻 基金份额登 记机 构 受理的 基金账 户或 是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账 户或 是基金份 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予 每日 收益 分配与 支付 。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3 深入研 究中 国经 济高 速增 长的根 本动 力, 重点 投资于高速 成长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努力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最大 限度 的分享 中国 经济 的高 速增 长。 (二) 投资 方向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的重 点投 资对 象为 经过严 格筛 选的 卓越 的成 长性公 司。 本基 金投 资这 类 公司股 票 的比例 将不 低于 基金 股票 资产 的60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投资管 理由自 上 而下的大 类资产 配置和 自 下而上的 精选个 股(包 括 债券) 、 行 业优化 组成 。 1.决策 依据 及投 资程 序 (1) 研究 部和基 金管理 部通 过自身的 研究力 量,并 借 助外部的 研究机 构,对 宏 观经济、 证券市 场、 行业 和公 司的 发展变 化进 行深 入而 有效 的研究 , 形 成有 关的 各类 报告, 为本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 依据 。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召 开会议, 讨论形 成本基 金 的资产配 置比例 指导意 见 ;如遇重 大事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召 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3) 基金 经理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会的 决议, 参考上 述 报告,并 结合自 身的分 析 判断,形 成基金 投资 计划 ,主 要包 括行业 配置 和投 资组 合管 理。 (4) 交易 部依据 基金经 理的 指令,制 定交易 策略, 统 一进行具 体品种 的交易 ; 基金经理 必须遵 守投 资组 合决 定权 和交易 下单 权严 格分 离的 规定。 (5) 投资 决策委 员会根 据市 场变化对 投资组 合计划 提 出市场风 险防范 措施, 金 融工程小 组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 执行 过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控 制, 基金 经理 依据 基 金申购 和赎 回 的情况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管 理流 程做 出调 整。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环节 , 本基金在 综合 宏观 因素 分析 、 资本市 场、 品种分 析的 基础上 , 应 用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大 盘趋 势预测 模型 , 结合本 基金 资产配置 限制 , 制定最 优的 资产配置 策略 。 2.投资 管理 的方 法和 标准 (1)资产 配置在 确定本 基金 各大类资 产的投 资范围 时 ,本基金 管理人 主要考 虑 以下几个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4 要素: ①在中 国经 济高 速成 长的 过程中 , 必然会 涌现 出一 批卓越 的成 长性 公司 , 投资他们 并分 享成长 ,是 财富 保值 增值 最有效 的手 段, 因此 本基 金将主 要投 资于 这些 成长 性股票 ; ②由于 目前 证券 市场 上没 有有效 的衍 生产 品作 为避 险工具 , 也不能 卖空 , 在预期股市 下 跌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将 增加固定 收益 类品 种 (债 券或货币 市场 工具 ) 的比 重, 以规避 股票 市 场下跌 的系 统性 风险 ; ③在基 金日 常管 理中 , 有 调整组 合、 申购 新股 及应 付赎回 的需 要, 因此 正常 情况下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需 要保 留少 量现金 。 在实际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依据 市场 的阶 段性变 化, 动态 调整 三类 资产的 配 置 比例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5 %。 本基 金 的资产 类别 配 置范围 如下 表所 示: 表


基金资产类别配 置范 围 资产类 别 最低比 例 最高比 例 股票 30% 95% 债券 0% 65% 货币市 场工 具 5% 70% (2)行业配 置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是为了避 免精选出来的股票在单一 行业集中度过高而造成系 统风险 过高的 一种 优化 手段 ,主 要工具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发的行 业投 资价 值评 级体 系。 (3)个股 选择在 个股选 择环 节,本基 金以定 量选股 模 型进行初 选,然 后通过 定 量和定性 分析精 选出 那些 卓越 的成 长性公 司, 并将 这类 公司 的股票 作为 投资 的重 点。 本基金 管理 人 建 立了五 个层 次的 股票 筛选 体系, 通过 层层 筛选 , 得 到 最具投 资价 值的 个股 构成 本基金 核心 股 票池。 首先 从投 资基 准出 发, 投 资基 准中 通过 财务 品质检 验后 的股 票进 入本 基金初 选股 票 池 即本基 金股 票基 础库 ; 然 后 本基金 初选 股票 池中 通过 定量成 长性 股票 选择 后的 股票进 入本基 金备选 股票 池即 本基 金优 选库; 最后 , 本 基金 备选 股 票池中 通过 成长 性公 司精 选后的 股票 进 入本基 金核 心股 票池 即本 基金精 选库 。 我 们将 成长 型公司 分成 两类 , 一 类是 持续稳 定成 长 型 公司, 另一 类是 周期 性成 长的公 司。 在实 际投 资过 程中, 对持 续稳 定成 长类 公司的 股票 采取 “长期 持有 ”的 策略 ,对 周期性 成长 公司 的股 票采 取“动 量投 资” 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定期 和不 定期审 视各 级股 票池 ,根 据公司 基本 面变 化, 对其 进行 调 整 。 (4)债券投 资策 略 债券投资的风险因素如果按 照其对超额收益的贡献程 度大小排序依次为久期、 期限结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5 构、 类 属配 置和 个债 选择 , 我们针 对每 一类 别的 风险 设计相 应的 管理 方法 而形 成本基 金债 券 组合部 分的 投资 策略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根据本 基金 的特 征, 选择 中信标 普300 成长指 数作 为本基 金股 票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选择中 信标 普全 债指 数作 为债券 及货 币市 场工 具的 比较基 准。 对于权 重配 置, 作为 一只 混合型 基金 ,股 票最 低仓 位为 30 %,最 高为 95%,一般情 况 下为60 %,因 此本 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 准为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中信标普 300 成长指 数*60% + 中信标 普全 债指 数*40% 本基金选 择中信 标普 300 成长指数 作为股 票投资 部 分的业绩 比较基 准是基 于 以下几个 原因: 1.只有 将所 评价 的基 金与 其风格 相似 的组 合进 行比 较才能 正确 衡量 基金 业绩 ; 2.该指 数遵 循富 时指 数一 致的基 本编 制方 法, 保证 全球范 围内 的可 比性 ; 3.该指 数编 制方 法的 透明 度高; 4.该指 数遵 循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容 易被 全 球投资 者广 泛接 受。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本 基金 可以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 (五) 投资 限制 1.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3)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买卖其 他基 金 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 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 股东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本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6 (1)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 过该证券 的10% ; (3)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 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5)股票、 债券 和现 金的 投 资比例 应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 (6)权证投 资比 例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②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市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③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该权 证 的10% ; ④因证券市 场 波 动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基 金组 合不 符合 ②、 ③项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调整 完毕; (7)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比 例或 者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6 个月内 达到规 定的 标准 。 (六)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处理 原则 : (1)不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股或 者进 行管 理; (2) 所有 的参与 均在合 法合 规的前提 下维护 基金投 资 者利益并 谋求基 金资产 的 保值和增 值。 2.方法 投资部 门人 员代 表公 司出 席被投 资上 市公 司股 东会 议时, 应以 支持 以股 东利 益 最大化 为 目标的 企业 经营 管理 为原 则。 若 涉及 重大 决策 时, 如 拟对上 市公 司公 司提 出的 预案投 反对 票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7 时, 应 事先 召开 有投 资总 监参加 的会 议讨 论, 并将 讨论结 果报 备总 经理 办公 会后, 指派 适当 人员代 表基 金出 席, 行使 决议事 项, 并填 写会 议记 录。 (七)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已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截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092,474,050.39 83.65 其中: 股票 4,092,474,050.39 83.6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97,163,500.00 12.21 其中: 债券 597,163,500.00 12.21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0,000,000.00 0.6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9,566,491.89 1.22 6 其他资 产 112,971,946.90 2.31 7 合计 4,892,175,989.18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625,600.00 0.01 C 制造业 2,375,709,390.09 49.13 D 电力 、 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22,107,808.10 2.53 E 建筑业 337,919,749.60 6.9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2,120,612.30 1.4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12,300,000.00 0.25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540,980,466.98 11.19 J 金融业 189,138,000.00 3.91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8 K 房地产 业 264,396,189.42 5.4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71,202,333.90 3.5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409,900.0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564,000.00 0.12 S 综合 - - 合计 4,092,474,050.39 84.64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0570 恒生电 子 13,492,801 281,459,828.86 5.82 2 300024 机器人 4,385,526 213,575,116.20 4.42 3 600066 宇通客 车 11,999,968 210,719,438.08 4.36 4 300124 汇川技 术 3,558,498 208,136,548.02 4.30 5 000915 山大华 特 6,284,481 192,996,411.51 3.99 6 600276 恒瑞医 药 4,899,748 186,092,429.04 3.85 7 601888 中国国 旅 4,905,511 171,202,333.90 3.54 8 002375 亚厦股 份 5,946,812 153,427,749.60 3.17 9 601318 中国平 安 3,600,000 150,228,000.00 3.11 10 600372 中航电 子 5,400,348 128,852,303.28 2.66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40,643,500.00 9.1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40,643,500.00 9.1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990,000.00 0.83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16,530,000.00 2.41 8 其他 - - 9 合计 597,163,500.00 12.35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18 13 国开 18 1,250,000 124,212,500.00 2.57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9 2 113003 重工转 债 1,000,000 116,530,000.00 2.41 3 120409 12 农发 09 1,000,000 99,120,000.00 2.05 4 120309 12 进出 09 1,000,000 93,280,000.00 1.93 5 130201 13 国开 01 500,000 49,995,000.00 1.03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本报 告期内 本基金 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 体没有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 查,或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49,215.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94,060.84 5 应收申 购款 100,428,671.0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2,971,946.90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3 重工转 债 116,530,000.00 2.4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0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01.11-2006.12.31 104.21% 1.11% 60.26% 0.85% 43.95% 0.26% 2007.01.01-2007.12.31 168.81% 1.88% 66.73% 1.32% 102.08% 0.56% 2008.01.01-2008.12.31 -56.87% 2.66% -45.41% 1.82% -11.46% 0.84% 2009.01.01-2009.12.31 100.81% 1.77% 54.39% 1.29% 46.42% 0.48% 2010.01.01-2010.12.31 -0.99% 1.42% -2.74% 0.97% 1.75% 0.45% 2011.01.01-2011.12.31 -14.55% 0.91% -15.94% 0.79% 1.39% 0.12% 2012.01.01-2012.12.31 11.52% 0.90% 3.63% 0.82% 7.89% 0.08% 2013.01.01-2013.06.30 -5.05% 1.06% -5.31% 0.86% 0.26% 0.20% 2013.07.01-2013.9.30 9.05% 1.05% 6.06% 0.85% 2.99% 0.20% 2013.10.01-2013.12.31 -0.31% 1.31% -4.28% 0.69% 3.97% 0.62%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1 注: ①根据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本基 金的资 产配 置范 围为: 股 票 30% ~95%、债 券 0% ~65% 、 货币市 场工 具 5% ~70%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应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达 到规定 的标 准。 本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严格 执行 了 《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 ②本基 金成 立于 2006 年1 月11 日,截 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成 立不 满 八年。 ③所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不包 括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项 费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 际收益 水 平要低 于所 列数 字。 十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构成 基金财 产是 由基 金所 拥有 的股票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 资构成 。 (二)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本基 金财 产与 基 金托管 人的 资产 以及 其他 基金的 资 产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资产 , 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2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及其 他情 形而 取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算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 担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除依《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三)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市 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 券交易 所的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①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②送股 、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 足理 由认为 按本 项第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3 (1)-(2)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 (1)证券 交易所 市场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未 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 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 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 所 含的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应收 利息后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综合 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 券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基金 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 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该权 证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4 定公允 价格 ; (2) 未上 市交易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以 及停止 交易、 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4)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3)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估 值,均应 被认为 采用了 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本 项 第(1)-(3)小项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其 他有 价证券 按国 家有 关规 定进 行估值 。 5.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四) 估值 程序 除特殊 情况 外,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额 净值 , 并 按规 定公 告。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开 放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特 殊情 况是指 国家 法 律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工 作日 , 一 般指月 末、 年中 以及 年终 的最后 一个 自 然 日。 1.在本 基金 的封 闭期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 果 签章后 以书 面形 式加 密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签 章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每 周 对外公 布本 周最 后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 告时间 为每 周截 止日 后 第1 个工 作日 。 2.在本 基金 的开 放期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 果 签章后 以书 面形 式加 密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签 章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 外 公布。 3.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4 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5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采取必 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按 照以 下约 定执 行: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份额 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 、 投 资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受损 方”)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 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任 方对可 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错 责 任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进 行赔 偿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 过错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6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 金管 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 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当 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 偿,并且 依据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 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损 失。 (7)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原则处 理差 错 。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 据差错发 生的原 因以及 实 际情况确 定差错 的责 任方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 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 赔 偿金额 ,其 中基 金管 理人 承担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 金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 记结算 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7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 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通 报基金 托 管人,按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给基 金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 金管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6)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的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项或权 证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8 估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于证 券交 易 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 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5.证券 持有 期间 产生 的公 允价值 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金 红 利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 支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时 , 基 金份额登 记机 构 可将 投资 人的 现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4.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6 次,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50% ; 5.本基 金收 益以 现金 形式 分配, 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事 先选 择将 所获 分配 的现金 收 益, 按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基 金份额 申购 的约 定转 为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支付 现金;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核 实,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9 后5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1.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管 理 费按前一 日的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2.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本基金 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3.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银行 手续 费、 服务 费; 8.基金 分红 手续 费;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0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 第 3 项至第 9 项费用 由本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划 款指 令后 , 基 金 托管人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二) 基金 销售 相关 费用 1.认购 费用 (1)份额面 值: 每份 基金 份额面值 为 1 元 (2)认购价 格: 面值 +认 购费用 (3)认购费 用: 认购费 用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认 购费 率按认 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笔 认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 费率表 如下 : 认购金额(M) 费率(F) M<100 万 F=1.2% 100万≤M<500 万 F=1.0% M≥500 万 按笔收 取


1000 元/ 笔 (4)认购份 数的 计算 公式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率 认购份 数=[(认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认购 费用]/基 金份额 面值 基金份 额面 值为 1.00 元 。 基金份 额份 数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投资 者投 资5,000元认购本 基金 , 其认购 资金 的利息 为3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基金 份 额份数 计算 如下 : 认购费 用=5,000×1.2%=60 元 认购份 数=[(5000+3 )-60]/1.00=4,94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5,000 元认 购 本基金 ,可 得到4,943份基金份额 。 2.申购 费


(1)申购费 率: 本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按申 购金额 采用 比例 费率 , 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申 购费 用等 于申 购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申购 费率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1 按申购 金额 的大 小分 为三 档,最 高不 超过1.5% ,具 体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额(M) 费率(F) M<100 万








F=1.5% 100万≤M<500 万








F=1.2%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元/笔 最低申 购金 额:1,000 元 投资者 选择 红利 自动 再投 资所转 成的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费用, 则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期限(Y) 费率(F) 1 年以 内( 含) F=1.8% 1 年—3 年(含 ) F=1.0% 3 年以上 F=0 最低申 购金 额:1,000 元 投资者 选择 红利 自动 再投 资所转 成的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定期定 额申 购金 额最 低200 元起 ,费 率沿 用后 端申 购、赎 回费 率。 (2)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 相应的 费用 后,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 分 舍去,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对于申 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的基金 申购 业务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申 购费 金 额 。


申购费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舍去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则申 购份 额及 后端申 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基金时 , 基金份 额= 申购 确认 金额 /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2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投 资人 应缴纳 后端 申购 费, 后端申 购费 =赎 回基 金份 额×基 金份 额申 购当 日份 额净值 ×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3)收取方 式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 前端 及后 端 收 费的 形式 收取 申购费 用,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4)申购费 用的 使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用于 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3.赎回 费 (1)赎回费 率: 赎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即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于 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F) 1 年以 内( 含)


F=0.5% 1 年—3 年(含 )


F=0.25% 3 年以上 F=0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3)收取方 式: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赎回费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 以当 日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为 基准计 算。 赎回 费直 接从 赎回总 额中 扣除 。 (4)使用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赎 回费 用的75% 用于注 册登 记费 及相关手 续 费,25% 归基金 财产 。 4.转换 费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选 择 在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3 本基金 和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如 有) 之 间进 行基 金 转换。 基金 转换 的数额 限制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规 定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另 行规 定。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从 本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用于基 金的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具体 办法 按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执 行。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及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依法 纳税。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本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人;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本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3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本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本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规 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7.本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管理人 就本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报 表等进 行 核对并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应 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立的 、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同 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本基 金管 理人 (或 本基 金托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本基金 托管 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5 个工作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露 报刊 上公 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本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4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资 料;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二)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包括 : 1.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 本基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 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 容;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 关系,明 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法 律 文 件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 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 募 说明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基金 募集 情况 ; 4.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5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5.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 前,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6.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五入 , 于T+1 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7.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合同 、 本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8.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如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9.临时 报告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6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两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和本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开; (2)终止 本 基金 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0)基金更 换 份额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7 (22)本 基金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10.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证 券 交易所 (如有 ) 。 1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基金管 理人 、 本 基金 托管人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三)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1.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制 ; 2.基金 定期 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及基 金 上 市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3.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定 期报告 、 基金资 产净 值 公告公布后 , 投资 者可 以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获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 文本定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 各种 证券 的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者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8 心理和 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影 响, 导致 基金收益 的不确 定性 。 市场风 险主 要包 括: 政策 风险、 利率 风险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1.因为 开放 式基 金后 台运 作中的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 者差错 产 生的风 险, 这种 风险 来自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人、 销 售机 构 、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2.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生 的 风险; 3.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投资 组合 的证 券可 能会因 为各 种原 因使 交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入成 本或变现 成 本增加 。 (四) 其他 风险 1.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业务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2.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险; 3.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五) 权证 投资 风险 揭示 基金管 理人 本着 谨慎 和风 险可控 的原 则进 行权 证投 资,但仍具 有以 下风 险:





1. 价格 风险





由 于权 证的 高杠 杆性 , 权证 价格 可能 会剧 烈波 动 。 权 证价 格与 标的 证券价 格 及波 动率 、 利率水 平 、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等因 素高 度相 关 ; 同时 , 权证 价格 可能 会受 权证 交易活 跃程 度的 影响。 权证 价格 存在 因上 述因素 变化 导致 的风 险:


(1) 标的 证券 价格 及波 动率的 下降 ,可 能会 导致 权证价 格的 下降 ;


(2) 利率 水平 的下 降, 可能会 导致 权证 价格 的下 降;


(3) 权证 剩余 存续 期的 缩短, 可能 会导 致权 证价 格的下 降。





2. 流动 性风 险





受 权证 规模 及权 证交 易活跃 程度 的影 响 , 权证 可 能无法 在同 一价 格水 平上 进行较 大数 量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9 的买入 或卖 出, 存在 一定 的流动 性风 险。





3. 时效 性风 险





权 证具 有一 定的 存续 期,存 续期 满后 权证 将不 具有任 何价 值, 存在 时效 性风险 。





4. 杠杆 风险 由于权 证的 杠杆 效应 ,权 证价格 的波 动将 远远 大于 其标的 股票 的波 动而 带来 的风险 。


5.信用 风险





在 权证 持有 人行 权时 ,存在 发行 人无 法履 约的 风险。 十七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本 基金合 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将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表 决终止 的; 2.因重 大违 法违 规行 为, 基金合 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的; 3.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的; 4.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而无 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的; 5.由于 投资 方向 变更 引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6.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行 基 金 清算。 2.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0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8.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清算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3 个工作日内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及义 务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①运用 基金 财产 ; ②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③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1 ④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⑤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⑥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⑦选择 、更 换 份额登 记机 构 ,并 对 份额登 记机 构 的 代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⑧选择 、 更 换销 售代 理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⑨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⑩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11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①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②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③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④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⑤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别 记账 , 进 行证券 投 资 ; ⑥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⑦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⑧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⑨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⑩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 11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2 ○ 12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投 资 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 16 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17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 18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 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 21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 人追偿 ; ○ 22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①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②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③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④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任 基金管 理人 ; ⑤根据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⑥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⑦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①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②依法 接受 基金 管 理 人的 监督;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3 ③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④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⑤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⑥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⑦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⑧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⑨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⑩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 11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 12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 13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 14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 15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 16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 17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8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除 ; ○ 19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0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 ①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②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③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4 ④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⑤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⑥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⑦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⑧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他权 利。 每份 基金 份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 权益 。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①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②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规 定的 费用 ; ③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④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⑤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⑥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⑦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4.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 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 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 变。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集 事由 (1)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 经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10%,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 管理 人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终止 基金 合同 ; ②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③变更 基金 类别 ; ④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5 ⑤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议事 程序 ; ⑥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⑦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 的除外 ; ⑧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⑨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①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②在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③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④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⑤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⑥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由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并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 日 。 (3)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 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6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3.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①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 及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②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 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40 天提交 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30 天公 告。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包括 临时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 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 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 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④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开 会议的通知 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7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有30 日的间 隔期 。 (2)议事程 序 ①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所 地址 、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②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4.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①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2) 所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②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 为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前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8 (4)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5.计票 (1)现场开 会 ①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③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 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9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成立日 期: 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关 悦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对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基 金 资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 、 所 托管 的本 基金管 理人 的所 有基 金的 投资比 例、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和支付 等事 项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2)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行 为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3)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是否 及时执 行 基金管理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0 人合法 合规 的投 资指 令、 妥善保 管基 金的 全部 资产 、 按时 将赎 回资 金和 分红 收益划 入专 用 清 算账户 、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的行 为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3)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 配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托 管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监 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监督 方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 财产 保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的 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 立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3)除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 外,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 (4)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 金 的损失 。 (5)基金 托管人 应当设 有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取 得 基金从业 资格的 专职人 员 达到法定 人数 , 有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的条 件, 有安全 高效 的清算 、 交割系 统, 有符合 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安全防 范设 施和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有关 的其 他设 施, 有 完善的 内部 稽核 监控 制度 和风险 控制 制 度。 (6)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1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托 管行的营 业机构 开立的 “ 基金募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中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 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法 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金 托管人 可以通 过 基金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财产 的支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 责,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出申请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2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 券的结 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全 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 主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 相关规 定办 理。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 重 大 合同包 括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 其附件 )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份额登 记机 构负责编 制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由份额登 记机 构 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 按 国家 法 律法规 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的要 求 执行。 (六) 争议 处理 和适 用法 律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3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须经证 监会 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 开户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信 息的 短信 确认 及网 上查询 确认 服务 , 投 资者 可 通过接 收 公司的 开户 确认 短信 或者 登陆公 司网 站了 解相 关的 开户信 息。 (二) 资料 发送 1.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对 账单 定期 发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捷、 私密性 较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金 管 理人同 时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单 发送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 后可 通过 公司网 站、 客 服 电话、 客服 邮箱 留下 本人 的电子 邮件 地址 及相 关信 息, 我 们将 按投 资者 的选 择定期 为其 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 2.其他 资料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4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 动态地 向客 户提 供时 效性 强的财 经资 讯。 (三) 呼叫 中心 服务 东方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 能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 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 服务。 客 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 音系 统进 行交易 信息 查询 、 账 户信 息查询 与修 改以 及基 金信 息的查 询, 在 这 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 要帮 助的地方,均可以 转接人工 或在语音信箱中 留言;系 统同时受理 E-Mail 等 多样 化服 务, 为 客户提 供便 捷多 样的 交流 方式。 (四) 网上 交易 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 金的开 户 、 申购、 赎回 等各 项业 务, 本公司 在遵 循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开展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平台 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时 可享 受申 购费 率优 惠, 详 情可 登 陆 本公司 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开 通网上 交易 业 务的公 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酌情 丰富 网上 交易渠 道。 (五) 网上 查询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 服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 账 户信 息 查询和 基 金信息 查询 。 2.信息 资讯 服务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 绩报告 及 公司最 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六) 短信 服务 本公司 已经 开通 短信 服务 , 通过 短信 向投 资者 发送 本公司 基金 、 公 司活 动等 内容的 相 关 信息。 (七) 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可 拨打本 公司 如下 电话 :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5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八)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部分 销售机 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未来 在 各项技 术条 件 和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将 在其它 销售 渠道 酌情 增加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九)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 公司已 在部 分销 售机 构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 )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www.df5888.com )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传 真 (010 -66578700) 、 信 件等方 式对 我们 的工 作提 出建议 或意 见。 我们 将用 心倾听 投资 者的 需求和 意见 ,并 按照 “客 户投诉 和建 议” 流程 处理 ,在规 定的 时间 内予 以反 馈。 (十一 )投 资顾 问服 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 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 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 布于北 京、上 海等 地区 ,致 力于 为客户 提供 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服 务。 本公司 已成 立上 海分 公司 ,将为 华东 地区 的投 资者 提供更 为周 到细 致的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机 构设置 、职 能划 分可 能会 发生变 化 , 职能也 会相 应地 做出 调整 ,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 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运 作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遵 守 《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 业 务规则》 等有关 规定( 包 括本基金 管理人 对上述 规 则的任何 修订和 补充) 。上 述规则由 本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并由 其解 释与修 改, 但规 则的 修改 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 基金 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 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本基金 托管 人不 受 《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的 限定 。 (三) 本招 募说 明书 将按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定期 进行更 新; 招募 说明 书解 释与基 金 合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6 同不一 致时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四) 从上 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截止 日2013 年 7 月 11 日到本次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截止 日 2014 年1 月11 日 之间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3-7-18 关于 增加东莞银 行为旗下基金 代销渠道并 开通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及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3-8-15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2013 年 第1 号) 2013-8-28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更 新) 摘要 (2013 年第1 号) 2013-8-28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半年 度报告摘 要 2013-8-29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半年 度报告 2013-8-29 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关于成立东 方汇智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的公告 2013-9-12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分公 司成立公 告 2013-10-16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3 季 度报告 2013-10-24 关于短 信息 服务 的温 馨提 示 2013-11-25 关于增加兴业 证券为东 方精 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代销渠 道的公 告 2013-12-26 关于旗下基金 参与邮储 银行 个人网上银 行和手机 银行 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2-31 关于旗 下基 金参 与中 国工 商银行 “20 14 倾心 回馈 ” 基金定 投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12-31 东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年度 最后 一日 净值公 告 2014-1-2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 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东 方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 议 》 (四) 《东 方精 选混 合型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东方精选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7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其 他文 件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