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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160106)

南方高增: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文件2 : 南 方 高 增 长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4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4 年 1 月 13 日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南方高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 南方 高增 长基 金” 或“ 南方 高增长 ” 或 “ 本基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05 年 5 月 13 日 证监 基金字[2005]82 号 文批 准 发起设 立,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5 年 7 月 13 日生 效。


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本基金管理人 ” 或“ 基金 管 理人 ” 或“管理 人”) 保证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 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已于 2014 年 1 月 22 日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的基金 投 资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 绩中 的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4 年 1 月 13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1、绪 言.................................................................... 4 2、释 义.................................................................... 5 3、基 金管 理人 .............................................................. 9 4、基 金托 管人 ............................................................. 19 5、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6、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46 7、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3 8、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55 9、基 金的 投资 ............................................................. 56 10、基 金的 业绩 ............................................................ 63 11、基 金的 融资 ............................................................ 64 12、基 金的 财产 ............................................................ 65 13、基 金资 产估 值 .......................................................... 66 14、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70 15、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1 16、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3 17、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4 18、风 险揭 示 .............................................................. 77 19、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9 20、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1 21、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2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98 23、其他 应 披露 事项 ....................................................... 102 24、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04 25、备 查文 件 ............................................................. 105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行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发 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和 《 证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2004 年 6 月 11 日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2004 年 8 月 17 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发布并 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及其 后续 修订 以 及《 南方 高增 长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南方 高增 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南 方高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南 方高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新 ; 托管协 议: 指《南 方高增长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本托管协议 的任何修 订 和补充 ; 发售公 告: 指《南 方高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发 售公 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销售场 所: 指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所 ,分 别简 称场 外和 场内; 场外: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的 场所 ;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的会员 单位进行基金份 额认购、 申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购、赎 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 ; 会员单 位: 指具有 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人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南方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人 : 指个人 投资人、机构投 资人、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人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人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可以 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投资 人; 机构投 资人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合法 设立的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之规定召集、召 开并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最 长不超过 三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满, 基金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超过 核准 的最 低 募集份 额总额,并且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相 关法律法 规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 监 会办理 备案 手续 后, 中国 证监会 的书 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人办 理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日 期; 发售: 指场外认 购和场 内认购 ; 场外认购 :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场内认购 : 指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日常交易 : 指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 易 ; 申购: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理人提 出申请 购买本 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通 过 场内或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卖 出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将 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另一 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上市交 易: 指基金 存续期间投资者 通过场内 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 价的方 式 买卖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系统内 转托 管: 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 位(席位 )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登 记: 指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间 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注册 登记人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人的 注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册登记 系统 ; 证券账 户: 指注册 登记人给投资者 开立的用 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证券的 账 户,包 括人民币普通股 票账户和 证券投资 基金账 户,记录 在 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指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任何事 件和因素 , 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 震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 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等。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 、 基 金 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券 有 限公司 、 厦门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广西信托 投资 公司共 同发 起设立。2000 年, 经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 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 行增资 扩股 ,注 册资 本达 1 亿元人 民币 。2005 年 , 经中国 证监 会 证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 行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 达 1.5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30% 、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 15% 及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 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资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 业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务总监 、 总 裁助 理、 董事 会秘书 等职 务。 现任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的 副总 裁、党 委委 员 、 董事会 秘书 、 华泰联 合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江苏 股权交 易中 心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余钢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高 级经 济师 , 大 学本 科毕业 于湘 潭大 学英 语专 业, 研 究生 毕业于 华中 科技 大学 经济 法专业 。 曾 在广 州军 区、 深圳市 投资 管理 公司 、 深 圳市国 资委 、 深 圳市地 铁集 团等 单位 工作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东 事务 等工 作。2010 年 4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现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 党委 副书 记、纪 委 书 记 。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商 贸投 资控股 公司 任职,2004 年深圳 市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 成立至 今, 历任公司 投资 部部长 、投 资发 展部 部长 、企业 一部 部长 ,长 期从 事投融 资、 股权 管理 、股 东事务 等工 作 。 现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战 略发 展部 部长 、中 国深圳 对外 贸易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 深圳市 长城 润达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高 新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市 建筑 设计 研究 总院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深 投华控 产业 投 资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 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姚景源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研究 生学 历。曾 任国 家经委副 处长 ,商业 部政 策研究 室 副处长 、 国 际合 作司 处长、 副司长 , 中 国国 际贸 易促 进会商 业行 业分 会副 会长 、 常务 副会 长, 国内贸 易部 商业 发展 中心 主任、 中国 商业 联合 会副 会长、 秘 书 长, 安徽 省政 府副秘 书长 、 安 徽省阜 阳市 政府 代市 长、 市长, 安徽 省统 计局 局长 、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 计局 总经济 师。 现任 国务院 参事 室研 究员 、 中 国统计 学会 副会 长、 北京 大学、 清华 大学 、 吉 林大 学、 浙 江大 学兼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职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金 融创 新实 验室兼 职研 究员 、 复 旦大 学金融 研究 院兼 职教授 、教育 部金融 开放 实验室 副主任 (兼) 、中国 金融学 年会常 务理事 、国 家留学 基金会 评审专 家 、 江 苏省资 本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国家 开发银 行江 苏 分 行咨询 顾问 、 南 京市 江宁 区、 秦 淮区 政府 顾问 、 国 电南瑞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周锦涛 先生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历任 香港 警务处( 黄大 仙及 油尖 区) 警 务督察 , 香 港警 务处( 商 业罪案 调查科) 警务总 督察, 香港证券 及期货 专员 办事处 证券主 任,香 港证 券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 法规执 行部 高级 经理 、 总 监、 顾问 , 现 任香 港汇 业 集团控 股有 限公 司及其 旗下 汇业 证券 有限 公司、 汇业 金融 期貨 有限 公司、 汇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独 立非 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及 工商管理 硕士 ,20 年以上 证券从 业 经历。 毕业 于财 政部 科研 所, 曾 任职 于北 京市 财政 局、 深 圳蛇 口中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机 构, 先后 担任干 部、 经理 、 副 主任 等工作 。 现 担任 致同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合 伙) 董事 合伙 人, 兼任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 委员 职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 曾于 西北 大学宣 传部 、 陕 西电 视台 新闻部 、 陕 西博硕 律师 事务 所、 北京 市万商 天勤 (深 圳) 律师 事 务所、 北京 市中 伦 ( 深圳) 律师事 务所 、 北京市 信利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任职, 现任 北京 市 金杜 (深 圳) 律师事 务所 合伙人, 全联 并 购公会 广东 分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律师 协会 女律 师委 员会副 主任 、 深圳市 律师 协会证 券 、 期 货 和基金 专业 委员 会副 主任 、 深圳 市中 小企 业改 制专 家服务 团专 家、 深圳 市易 尚展示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广 西强 强碳 素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深圳松 海创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 经 济师 。 历 任民 政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顾问 ;现 任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总 经理 ,现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财 务总 监 、 计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泰 联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监 事会主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 副 董事 长、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华 泰瑞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间 专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财 务部部 长, 深圳 市科 实投 资发展 有限 公司 监事、 深圳 市国 际招 标有 限公司 董事 、 中 国科 技开 发院有 限公 司监 事、 深圳 市深福 保 ( 集团) 有限公 司监 事、 深 圳经 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 圳市 建 安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 女士,监 事, 投资 经 济管理 专业 学士 学位,后 参 加人民 大学 金融 学院 研究 生进修 班。 曾任厦 门对 外供 应总 公司 会计、 厦门 中友 贸易 联合 公司财 务部 副 经 理、 厦门 外供房 地产 开发 公司财务 部经 理,1994 年 进入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 计财部财 务综 合组负 责人 、直属营 业部 财务部 经理 、 财务会 计部 计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 制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 经理 、 风 险管 理 部副总 监、 稽核 审计 部副 总监、 风险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主 持工 作) 、 兴 业证 券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兴 业创 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 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 3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华泰金 融控 股( 香港 )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 国 际会 计师行 会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国 NASDAQ 实 习职员 , 证监 会处 长 、 副 主任 。2012 年 加入南 方基 金, 担任 督察 长,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裁、 党委 副书记 。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南 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 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南 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香 港) 董事 。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东 英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香 港) 董事 。 4 、基 金经 理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5 年 5 月至 2008 年 4 月 ,吕一 凡;2008 年 4 月 至 2011 年 2 月 , 谈建 强 ;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4 月, 谈建 强 及张原 ;2013 年 4 月至 今 ,张原 。 张原先 生, 美国 密歇 根大 学经济 学硕 士学 位,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2006 年 4 月加入 南 方基金 , 曾 担任 南方 基金 研究部 机械 及电 力设 备行 业高级 研究 员, 南方 高增 及南方 隆元 基金 经理助 理; 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南方 500 基金经 理; 2010 年 2 月至 今, 任 南方 绩 优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至今, 任南 方高 增基 金经 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成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总 裁助 理兼投 资总 监邱 国鹭 先生 、 研 究部 总监 史博先 生 、 投资部 执行 总监陈 键先 生 、 专 户投 资管 理部执 行总 监蒋 峰先 生 、 总 裁助理 兼固 定收 益部 总监 李海鹏 先生 、 交易部 总监 王珂 女士 、固 定收益 部执 行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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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 有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牟 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 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计 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 岗位 责任、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 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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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在职 能上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 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充分 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各 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 科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 司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 办 法》 、 《 企业 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制订 了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责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点 建立 严 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证 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处 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和 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 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目 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包 括投 资 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 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 务风险 控制 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反馈 制度、 保密 制度 等程 序性 风险管 理制 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 长负 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监 察 稽核 工作 。 除 应当 回避 的 情况 外, 督察 长享 有充 分的知 情权和 独立 的调 查权 。 督 察长根 据履 行职 责的 需要 , 有权 参加 或者 列席 公司 董事会 以及 公司 业务、 投资 决策 、 风 险管 理等相 关会 议, 有权 调阅 公司相 关文 件、 档案 。 督 察 长应 当定 期或 者不定 期向 全体 董事 报送 工作报 告 ,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 会定期 会议 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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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具体 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 司配 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核 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监 察 稽核 制度 包括 内部 稽核 管 理办 法、 内部 稽核 工作 准 则等 。通 过这 些制 度的 建立,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 执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各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 的情况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4、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 业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 , 中 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3 年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 营” 的 原则。 中国 银行 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 风 险评 估 , 工 作程 序设 计 与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的执 行,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以 及风 险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 准则审 计报 告, 是国 内唯 一一家 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管 银行 , 内 控制 度完 善、 风 险防 范严 密 ,能够 有效保 证托管 资 产的安全 。2011 、2012 年 度,中国 银行托 管业务 内 部控制通 过国 际新准 则“ISAE3402 ” , 是 国内第 一家 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银 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5、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32、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 张 锐珊 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 话:010-66107900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站:www.boc.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陈 铭铭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站: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联系电 话:021-61618888 客服电 话: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 北 京东 城区 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电 话: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高 建平 联系人:刘玲 联系电 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公司网 站:www.cib.com.cn 14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站: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站:www.hzbank.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1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 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 话: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 站:www.srcb.com 17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 廖玉 林 联系人 :巫 渝峰 联系电 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1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 话:95577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1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20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联系电 话:0571-87659546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站:www.czbank.com 21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邹容 路 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千真 联系人 :孔 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 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22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东莞 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 东 莞市 东城 区 鸿福东 路 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2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联系人 :菅 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广 州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联系人 :张 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 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代销券 商和 其他 代销 机构 :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 山东 路 90 号华 泰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站: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黄 英 联系电 话:0591-38162212 客服电 话:95562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7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010-85130588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 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11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1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 :www.citics.com


13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袁 长清 (代 行 )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客服电 话: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15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 19、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16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 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17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标志 商务 中 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赵 小明 联系电 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站:www.xcsc.com 18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鑫 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邮政编 码:310052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 话:0571-87112507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48 1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20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 岭路 29 号 澳柯 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21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联系电 话:021-20328309


公司网 站:www.bocichina.com


22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 :www.cindasc.com 2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内 大 街 28 号民 生金融 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26 华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 西街239 号 华西 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8 楼(深 圳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52723273 客服电 话:4008888818 公司网 站:www.hx168.com.cn 2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28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 站:www.nesc.cn 3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联系人 :张 瑾 公司网 站:www.shzq.com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3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 大厦 6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滨 湖区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雷 建辉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 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33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 城区可 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 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68 公司网 站:www.dgzq.com.cn 34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站:www.pingan.com 36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融 中心 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8836999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39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 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 话:400-880-2888 公司网 站:www.chinalions.com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4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李 铮 联系电 话:025-83364032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41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 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 话: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42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联系电 话:0871-3577888 公司网 站:http://www.hongtastock.com 43 银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 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电 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站:www.ytzq.net 44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 号黄龙 世纪 广 场 A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邱 茵茵 电话:021-64310572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4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联系电 话:021-68777222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4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47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 岗路 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刘 学民 联系人:崔 国良 联系电 话:0755-25832852 公司网 站:www.fcsc.com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网址: 公司 网址 :www.hfzq.com.cn 49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李 珍 联系电 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公司网 站:http://www.zszq.com 5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省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竹子 林四 路光 大银行 大 厦 3F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1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联系电 话 :0371 —65585670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5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3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54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电 话:0551-2634400 客服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95578 ,4008888777 , 安徽省 内热 线 96888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5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曾 小普 联系人:周 欣玲 联系电 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5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 话:010-85679888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 站:www.ciccs.com.cn 58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5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刘 丹 联系电 话:010-57398059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站:www.foundersc.com 60 财通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大 路 15 号 嘉 华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6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徐 轶青 联系电 话:0571 -87822359 客服电 话 96336 ( 浙江),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站:www.ctsec.com 6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 6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 16-17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西 五路 26 号 海惠 大厦 422 室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16787 传真:029-87417012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 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站:www.xsdzq.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64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联系电 话:010-5832 8112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65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 大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 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om.cn 66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 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 话:020-38286651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6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 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8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 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 二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 话:0731 -84403333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6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70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 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72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中 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陈 文彬 联系电 话:010-83991716 公司网 站:www.rxzq.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73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公司网 站:www.ydsc.com.cn 7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大连 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 厦 38 、 39 层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董永 成 联系人 : 谢立 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 融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49 公司网 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76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 丁宁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7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8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刚 联系人 : 王姣 电话:029-68633210


029-88365809 传真:029-88447322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9 中邮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 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唐延 路 5 号 陕西 邮政 信息大 厦 9~1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海 涛 联系人 : 马国 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8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81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全称: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3 号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2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振 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4 万银财 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85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864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86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教 工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欧美 中 心 1 号 楼(D 区)8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教 工路 18 号 世贸 丽晶 城欧美 中 心 1 号 楼(D 区)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陆彬 彬 联系人 : 鲁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7 泛华普 益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成华区 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于海 锋 联系人 :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 话:400-8588 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88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9


其他 基金 代销 机构 情况 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 59378982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程爽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广东 华瀚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人 :陈 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6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 回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申 购、 赎 回、 转 换和 上市 交易 两种方 式。 本章 是有 关基 金 的申购 、 赎回和 转换 的相 关规 定。 (一) 申购 与 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时 间所 在 开 放日的 价格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 及时间 进 行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后 不超 过三 个月的 时间 开始 办理 。 在确定 申购 、 赎 回开 始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放 日三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结束 时间 前撤销 ,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三个 工作 日前 予以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于受 理基 金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申请 之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 对 申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人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人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七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人银行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销售 网点首 次申购 、追 加申购的 最低 金额以 及赎 回的最低 份额 ,详见 发售 公告的 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 况,调 整申 购的金 额和 赎回的份 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三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各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净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 有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本基金 分为 前端 收费 和后 端收费 两种 模式 。 1 、前 端收 费: 本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不高 于 1.5%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即申 购金 额越 大,所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越 低, 申购 费用等 于申 购金 额根 据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计算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 万 1.5% 10 万≤M<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9%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500 万≤M <1000 万 0.6% M≥1000 万 1000 元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费率 最高 为 0.5% ,根 据基 金份 额在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中的 持有 期限增 加 而递减 ; 即相 关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越 长 ,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越 低 。 赎回 费用 等于赎 回金 额 乘 以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持有期 限(T) 赎回费 率 T<6 个月 0.5% 6 个月 ≤T <12 个月 0.4% 12 个 月≤T <24 个月 0.2% T≥24 个月 0 本基金 场内 的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 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2 、后 端收 费: 本基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不高 于 2.0% ,随 持有时 间的增 加而递减 ;即 持有时 间越 长,所 适 用的 申 购费 率越 低 , 后 端申 购费的 计算 基数 为本 次要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初购 买时所 对应 的 申购金 额。 持有期 限 后端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2.0% 0.5% 满一年 不满 二年 1.5% 0.4% 满二年 不满 三年 1.2% 0.3% 满三年 不满 四年 0.8% 0.2% 满四年 不满 五年 0.4% 0.1% 满五年 以上 0 0 3 、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 市场 推广、 销售 、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关 手续 费。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登 公 告。 (八)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1 、前 端收 费: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南 方高 增长 基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168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NA V ) 1.0168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1.2% )= 98,814.23 元 申购份 额 98,814.23/1.0168 = 97,181.58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赎回 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 赎回费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1 万份 南 方高增 长基 金, 持有 三个 月赎回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1.0568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份 额 1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 值(NA V ) 1.0568 元 赎回费 用 10,000 ×1.0568 ×0.5% =52.84 元 赎回金 额 10,000 ×1.0568 –52.84 = 10,515.16 元 2 、后 端收 费: 计 算公式为 :后端申 购费= ∑ 〔当初购 买本次赎 回份额 所对应的 申购金额/(1+ 该 部分赎 回份额 所对 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 该部 分赎 回份 额所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 。 例:某 日 A 投资 者、B 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金 额分别 为 10,000 元和 1,000,000 元,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1 元,三 年后 申请 赎回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8 元 。则 在前端 收费 和后 端收费 模式 下, 各相 关费 用分别 为: 项目 前端收 费 后端收 费 A 申购 B 申购 A 申购 B 申购 申购金 额(a ) 10,000.00 1,000,000.00 10,000.00 1,000,000.00 申 购 份 额(b =a/(1+ 前端 费率①)/1.1) 8,956.56 900,982.07 9,090.91 909,090.91 赎回总 金额 (c =b×1.8 ) 16,121.81 1,621,767.73 16,363.64 1,636,363.64 申购费 率(d) 1.50% 0.90% 0.80% 0.80%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申购费 用 (e =a- a/(1+d) ) 147.78








8,919.72


79.37








7,936.51


赎回费 率(f) 0 0 0.20% 0.20% 赎回费 用(g=c ×f ) 0 0 32.73








3,272.73


净赎回金额( 前端:h = c-g,后端:h =c-e-g) 16,121.81 1,621,767.73 16,251.54 1,625,154.40 注:① 采取 后端 收费 时, 前端费 率 为 0。 3 、本 基金 每个 工作 日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下一工 作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九)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能力兑 付投 资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兑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 定该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 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 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过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方 式,在 三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予以 公 告 。 4 )暂停 接受和 延缓支 付: 本基金连 续两 个开放 日以 上发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正常支 付时 间二 十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 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规 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某笔 申购申请 会影 响到其 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可 拒绝该 笔 申购申 请, 并将 申购 款项 全额退 还投 资者 。 6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临时停 市; 3 )发 生巨 额赎 回, 根据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财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申请。 4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 一天,基 金管 理人将 于重 新开放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 过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应 每两 周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 公告一 次 ; 当 连续暂 停时 间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三个 工作 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 网 站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十二 )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三 )场 内申 购、 赎回 场内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遵守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开 放式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则 》 、 《开放 式基 金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登 记结算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 规定。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7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市 交 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 、 赎回 、 转 换两种 方式 。 本章是 有关 基金上 市交 易的相 关规 定。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在上市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刊 和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开放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及其 后续 修订 的相关 规定 。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及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及 其后 续修订 的相 关规 定。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及其 后续 修订 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七)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 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 2 亿份 ; (3) 违反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被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上 市公 告。 (八)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告 。 (九)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 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终 止上 市公 告。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8 、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 系 统 内 转 托管 和 跨 系 统 转 登记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二) 系统 内转 托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 转 托管 的行 为 。 2 、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 点)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3 、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三) 跨系 统转 登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 指 持有 人 将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在 注 册登记系 统 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 办理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9 、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在适 度控制 风险 并保 持良 好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以具 有高 成长性 的公 司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力争 为投资 者寻 求最 高的 超额 回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物 包括 国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债券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 其 中股 票(含 可转 债) 的投 资比 例为 60% -95% , 并以 具 有如下 高增 长特 征的 品种 为主: 1 、 未来 2 年 预期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和息 税前 利润 增长率 均超 过 GDP 增长 率 3 倍 , 且 根据“ 南方 高成 长评 价体 系” , 在全 部上 市公 司中 成 长性和 投资 价值 排名 前 5% 的公司 。 2 、面 临重 大的 发展 机遇 , 具备超 常规 增长 潜力 的公 司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在秉 承公 司一 贯投 资理念 的基 础上 ,按 照以 下理念 进行 投资 : 积极投 资原 则 : 中国 的证 券市场 , 尤其 是股票 和可 转债市 场是 一个 非有 效市 场, 通过 挖 掘增长 潜力 被市 场低 估的 股票, 积极 投资 ,是 可以 获得较 高的 超额 收益 的。 相对价 值原 则: 通过 对股 票市场 、 债 券市 场、 货币 市场的 分析 , 也 通过 对上 市公司 的定 性和定 量研 究, 是可 以在 市场之 间和 市场 内部 寻求 低估的 投资 品种 ,获 取相 对价值 的。 研究为 本原 则: 我们 坚信 , 基本 面研 究创 造价 值。 具有前 瞻性 的基 本面 研究 , 有助 于挖 掘投资 品种 内在 价值 ,同 时规避 道德 和信 用风 险。 (四) 投资 策略 作为以 高增 长为 目标 的股 票基金 ,本 基金 在股 票和 可转债 的投 资中 ,采 用“ 自下而 上 ” 的策略 进行 投资 决策 , 以 寻求超 额收 益 。 本基 金选 股主要 依据 南方 基金 公司 建立的 “ 南方 高 成长评 价体 系” ,通 过定 量 与定性 相结 合的 评价 方法 ,选择 未来 2 年预 期主 营 业务收 入增 长 率和息 税前 利润 增长 率均 超过 GDP 增 长率 3 倍 ,且 根据该 体系 ,在 全部 上市 公司中 成长 性 和投资 价值 排名 前 5% 的公 司, 或者 是面 临重 大的 发 展机遇 , 具 备 超常 规增 长 潜力的 公司 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这类 股票 占全部 股票 市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五) 投资 决策 1 、决 策依 据 (1)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 提 。 (2)宏 观经济 发展态 势、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势 。这 是本基 金投 资决策 的 基础 。 (3)投 资对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关 系。 在充分 权衡 投资对象 的收 益和风 险的 前提下 作 出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 护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 (4)团 队投资 方式 。 本基 金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领导 下, 通过 投资 研究 全 体人 员的共 同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努力 与 分工 协作 ,由 基金 经理具 体执 行 投 资计 划, 争取良 好投 资业 绩。 2 、决 策程 序 (1)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投 资的最高 决策 机构, 决定 基金的 主 要投资 原则 ,确 立基 金的 投资方 针及 投资 方向 ,审 定基金 的资 产及 行业 配置 方案。 (2)团 队投资 与投资 决策 制定:在 遵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制定 的投 资原则 前提 下,通 过 投资研究 全 体人 员的 团队 投资 、 分工 协作 , 由 基金 经理具 体执 行投 资计 划:1 ) 、 依 据整 体 投 资 研究 团队 对宏 观经 济、 股市政 策、 市场 趋势 的判 断, 结 合基 金合 同、 投资 制度的 要求 提出 本基金 的资 产及 行业 配置 建议,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授权及 批准 的范 围内 , 最 终决定 基金 的资 产及行 业配 置方 案 ;2) 、 依 据整体 投资 研究 团队 对各 行业的 具体 分析 与股 票备 选名单 , 结合 基金合 同 、 投 资制度 的要 求,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授 权及批 准的 范围 内, 制定 基金的 个股 投 资 方案。 (3)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4)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3 、投 资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总和 ,不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 得展期 ;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40% ; (5)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6)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等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 定 的比 例则 不在限 制 之内。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 准 采用 上证 综指 , 债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采 用 上证国 债指 数。 作为 股票 基金, 本基 金的 整体 业绩 比较基 准可 以表 述为 如下 公式: 基金整 体业 绩基 准= 上证 综指×90% +上 证国 债指 数×10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定位 为股 票基 金, 坚持积 极投 资 、 价值 投资 的理念 , 以具 有高成 长性 的公司 为 主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要投资 对象 , 追求 超额 收益 , 因 此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预 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 种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2 、基 金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基金 总资产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 展期; 债券 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40% ; 5 )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关 于 投资比 例的 限制 ; 6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限 制。 3 、如果 法律法 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九) 投 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一般 情况 下为两 个月 , 具 体将 根据 实际情 况调 整, 但最 长不 超过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和方 法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 理人 应遵 循 不 谋求 对上市 公司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安 全和 增值的 原 则,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行使股 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4 年1 月 22 日 复核了 本 招募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 误 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69,296,219.85 77.34 其中: 股票


2,369,296,219.85 77.3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49,625,000.00 4.88 其中: 债券


149,625,000.00 4.8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49,347,014.02 8.1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3,789,033.66 8.94 6 其他资 产


21,602,849.55 0.71 7 合计





3,063,660,117.08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44,279,865.00 1.45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66,821,936.75 38.27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1,660,000.00 1.04 E 建筑业 -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64,432,278.20 5.3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73,256,125.52 8.96 J 金融业 271,800,165.86 8.92 K 房地产 业 73,956,365.65 2.4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0,912,000.00 1.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9,977,482.87 0.98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5,050,000.00 3.77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3,310,000.00 2.08 S 综合 103,840,000.00 3.41 合计 2,369,296,219.85 77.71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3,200,051 114,241,820.70 3.75 2 600570 恒生电 子 5,000,000 107,800,000.00 3.54 3 600256 广汇能 源 11,000,000 103,840,000.00 3.41 4 600572 康恩贝 7,000,043 96,040,589.96 3.15 5 300070 碧水源 2,100,000 85,470,000.00 2.80 6 000516 开元投 资 15,000,000 72,750,000.00 2.39 7 600887 伊利股 份 1,500,000 67,020,000.00 2.20 8 600703 三安光 电 3,300,000 66,957,000.00 2.20 9 600633 浙报传 媒 1,300,000 63,310,000.00 2.08 10 000063 中兴通 讯 3,750,000 62,250,000.00 2.04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9,625,000.00 4.9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9,625,000.00 4.9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9,625,000.00 4.91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1 13 国开 01 1,500,000 149,625,000.00 4.91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股票 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 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39,644.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897,824.75 5 应收申 购款 16,365,380.05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602,849.55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7.13-2005.12.31 6.93% 0.54% 10.99% 1.00% -4.06% -0.46% 2006.1.1-2006.12.31 127.94% 1.41% 112.86% 1.22% 15.08% 0.19% 2007.1.1-2007.12.31 135.65% 2.03% 84.73% 1.98% 50.92% 0.05% 2008.1.1-2008.12.31 -56.07% 2.36% -60.81% 2.56% 4.74% -0.20% 2009.1.1-2009.12.31 55.37% 1.61% 70.56% 1.71% -15.19% -0.10% 2010.1.1-2010.12.31 12.30% 1.46% -12.51% 1.28% 24.81% 0.18% 2011.1.1-2011.12.31 -27.60% 1.17% -19.30% 1.04% -8.30% 0.13% 2012.1.1-2012.12.31 12.92% 1.12% 3.32% 0.98% 9.60% 0.14% 2013.1.1-2013.9.30 18.21% 1.23% -3.44% 1.09% 21.65% 0.14%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325.49% 1.59% 103.98% 1.57% 221.51% 0.02%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1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2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5 、除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处分 外, 基金资 产不 得被 处分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3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 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4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 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注: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关 于进一 步规 范证 券投 资基 金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 见》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公告[2008]38 号 ) 等 相关 规定 和要 求 ,2008 年 9 月 17 日, 基金 管理人 发布 《关于 旗下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调 整的 公告 》 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 对旗 下基 金已持 有的 长 期停牌 股票 ,采 用“ 指数 收益法 ”进 行估 值。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14 、 基 金 的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投 资人 可选择 获取 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 投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做 出选 择的 ,默 认的 分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四次 ; 7 、全 年基 金收 益 分 配比 例 不得低 于年 度基 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50% 。 成立 不满 三个月 , 收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二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 份额。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15 、 基 金 的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二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二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 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16 、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 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机 构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及 其在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派出 机构 备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后在 2 日内 公告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17 、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三日 前,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2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制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 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公告的 十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三)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 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 年度 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信 息披 露 媒 体 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 易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九十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六十 日内,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十五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四)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备 案 。 前款 所称重大 事件, 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 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五) 公开 澄清 在基 金合同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 体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应 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住所, 投 资者可 免费 查阅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 后, 应 当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投 资者 可 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七)本 基金 同时遵 循 《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及 其后 续修订中有 关信息 披露 的规 定。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8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素、政 治因素、投资 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投资 中,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同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 险指 相对应 股票 价格 跌破转 股价 ,不 能获 得转 股收益 ,从 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 值。 (二) 配置 的风 险 虽然配 置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的增值 带来 超额 回报 ,但 由于信 息来 源的 不足 、滞 后或错 误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在判 断宏 观市场 、 行 业 周 期产 生偏 差及选 择证 券品 种的 失误 ,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配置 未能 达到 预期 的目 标,投 资者 将蒙 受一 定的 损失。 (三)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发行 结束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生 风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导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造成管 理 风 险 。 (五)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 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中国股市波 动 性较大 , 在下 跌时经 常出 现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 情况 , 如 果这 时出 现较大 数额 的赎回 申请 , 则 使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 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 固 定收 益证 券相对 于股 票市场 流动 性 较 低, 从而 在买 卖时 较难 获得 合理的 价格 或者 要付 出更 高的费 用 。 这 些都 构成 基金 流动性 风 险 。 (六)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法 律文 件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风 险 本基金 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 市场普 遍规 律等 做出 的概 述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况 下本 基金 的长 期风 险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 进行 风险评 价, 不 同的销 售机 构采 用的 评价 方法也 不同 ,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险 等级 评价 与法 律文 件中风 险收 益 特征的 表述 可能 存在 不同 , 投资人 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 按照销 售机 构的 要求 完成 风险承 受能 力 与产品 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9 、 基 金 合 同 的变 更 、 终 止 和 基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 略 、业 绩比较 基准 ; 3 )提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 4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议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序 ; 6 )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5 )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6 )公 布基 金清 算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后 如有 余额 ,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20 、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 立管 理基 金财产 ;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 订、修 改并 公布有关 基金 募集、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续 费及 其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 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之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及采取其他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 及相 关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7 )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选 择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照 代销 协议对 基金 代销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行 担任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选 择、 更换基 金注 册登记代 理机 构,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 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关费率 ; 1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5 )配备 足够的 专业人 员和 相应的技 术设 施进行 基金 的注册登 记或 委托其 他机 构代理 该 项业务 ; 6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帐 , 进行 证 券投资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以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 行的监 督;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计 算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律 文 件的规 定, 按照 有关 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 金 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1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2 )按 基金 合同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 时、 足额 支 付赎回 和分 红款项 ; 14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帐 册、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8 ) 确保 需要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 在 规定 时间内 发出 ; 保 证投 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21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2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3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财产及 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4 ) 公 平对 待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防 止在 不同 基金 间进行 有损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及资源 分配 ; 2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7)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的 , 不予 执行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如认为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法律 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及采取其他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 基 金 及相 关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他 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3 )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资产 以及不 同的 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不 同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本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以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8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10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的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12 ) 采 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 件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3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 规定 保存 有关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 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保存 基金 的会计 帐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16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8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9)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20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接 管其资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22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3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2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6 ) 法 律、 法 规、 本 基 金 合 同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 决权;


6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7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他 权 利。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1 )遵 守基 金合 同;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修 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6 、本 基金 与其他 基 金的 合 并; 7 、变 更基 金类 别;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含 百分 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 以上 (含 百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三十 日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的 基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 含 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总 数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在 大会 召 集 人 发 出会 议 通 知 前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 交 需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 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生 效;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10 天公 布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 期第 二 个 工 作 日在 公 证 机 构监 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有 效 表 决 并形 成决议 ,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推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召 集 人 授 权 的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会 议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投资基 金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 2 日 内,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 告。 4 、 采 用通 讯方 式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认 真验票,由 公证 机关 全程 予 以公证, 并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公告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关及 公证 员姓 名。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变 更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业 绩比较 基准 ; 3 )提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 4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事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议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 决程序 ; 6 )其 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或 调解 解决 。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如 果 争议未 能以 协 商或调 解方 式解 决,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深 圳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和 索取 《基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和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代 销机 构处 , 投 资者 可免费 查阅 。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印 件。 对 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21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 路 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楼 31 、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企业类 型: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 证券法 规的 规定 , 托 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的 计 提和 支付 、基 金托 管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法》 、 《管理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 《基 金法》 、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可以拒 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4 、 如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本托 管协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托 管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事宜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管理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管理人 索赔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 据 《 基金 法》 、 《管 理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基 金托 管人 是否及 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 是 否将 基金 资产 和自有 资产 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自 动用 基金 资产、 是否 按时 将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划 入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 项, 对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对 基金托 管人保 管的基 金资 产进行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未对 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导致 基金资 产灭 失、 减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以 书面 的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纠正 和采 取 必要的 补救 措施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的行 为违反 《基 金法》 、 《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基金托 管人 的作 为或 不作 为违反 了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本托 管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 权利 并有 义务 行使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 本托 管协 议赋 予、 给 予、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 救济措 施, 以保 护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 包 括但 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事宜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代 表基 金对 因基金 托管 人的 过错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依 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监督 、 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监督 方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责任 ,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管理 办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大 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恪尽 职守 ,依 照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慎 、有 效的 持有 并保 管基金 资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事 宜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监控 制度 , 对负责 基金 资产 托管 的部 门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 事先 控制和 事后 监督 ,防 范和 减少风 险。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购 置并保 持对 于基 金资 产的 托管所 必要 的设 备和 设施 (包括 硬件 和 软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 进 行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 保持设 备 和 设施 的正 常运 行。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管理 办法》 、 本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资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资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资 产与 基金资 产进 行交 易, 或将 不 同基金 资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资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5 、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将 基金资 产与 自有 资产 严格 分开, 将基 金资 产与 其托 管的其 他基 金 资产严 格分 开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为基 金 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 建 立独 立的账 簿 , 与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管理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资产 ;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资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 金管理 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分别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本基 金资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金 额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 本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 理应符 合《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票据 法》 、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法 》 、 《 现 金管理 条例 》 、 《中国 人民 银行利 率管 理的 有关 规定 》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 付管 理 的通知 》 、 《支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付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 金,以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 法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证 券账 户和资 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理 可以 根据当 时市场 的通行 做法 办理, 而不限 于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5、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五)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手 续办 理完 毕 之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向 银行 监管部 门进 行报 备。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质押式 回购主 协议及 买断 式回 购主 协议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副本 由基 金管 理人保 存。 (六)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并保 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物 证券 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代 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七) 与基 金 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有 两 份 以 上的 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四、基 金财 产的 账务 处理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后 计 算 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相应 的基金 托管 人。 该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传 真后 马上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在盖 章后以 加密 传真 方 式 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 相应的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 相应的 基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 基金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相应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将 相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本 基金 成立 后, 应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 双方 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应 以基 金管 理 人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2、双 方应 每日 核对账 目, 如发现 双方 的账 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证双 方平 行登 录的 账册 记录完 全相 符。 (三)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相 应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分 别独 立编 制。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应 于每 月终 了 后 5 日 内完成 ;投 资组 合公 告在 本基金 成立 后每 季度 公告 一次, 在该 等 期间届 满 后15 个工 作日 内 公告 ; 公 开说 明书 在本 基 金成立 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后1 个 月内 公告 。 年 中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于会 计年 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 度 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供相 应的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 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应立 即进行 复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中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相应 的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加密 传真 的 方式进 行。 3 、基金 托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时, 该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 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 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致 以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公章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当 根 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应当 提供 任何必 要的 协助 。 六、争 议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 裁时该 会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仲 裁的 争 议 之外, 各方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其 他规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双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基 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 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22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 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容,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 如因 系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及发送服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销售机 构的 网点 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 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详 的除 外。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服邮箱(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 线客 服等 途径 申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 3 、电 子 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制 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 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客 服等 途径 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二) 场内 投资 人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场 内 投 资 人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到 交 易 网 点 进 行 确 认 单 的 查 询 或 打 印,注 册登记 机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提供 场内投 资人 的对账 单服务 (含纸 质及 电子对 账单) 。 投资人 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查询 。 二、网上在线服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投 资人 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场外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账 户 号、 身份 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账户 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查 询和基 金信 息查 询服 务。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告 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场外投 资人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网上交易 ”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 定投、 赎回 及信 息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销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 参 见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 相关 公告 。场 内投 资人 可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网 站进行 网上 交易 。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自助 答疑 ”栏 目,选 定咨 询问 题的 类型 如账户 类 、 交易类 、网上 查询/ 交易、 服务类 、产品 介绍、 金融 知识等 并输入 要咨询 问题 的关键 词,便 可自助 进行 相关 问题 的搜 索及解 答。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通 过 “ 在线 客服 ” 获得 投资 顾问 、 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服 务投 诉及 建议 、信 息定制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6 、专用 客 户端 下载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 Android 版等,通过专用 客户端获得基金净值 查询、账户查询、理财资讯及相关客户服务 。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可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 进 行基金 交易 。 (二 ) 场 外投 资人 通过 手 机上网 , 访问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得基 金 管理人 最 新 的 理财 资讯 ,办 理 各项基 金 查询 和基 金交 易 业务。 手机W AP 交 易具 体规 则请 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网 站相 关公 告。 (三) 投资 人通 过 微 信手 机客户 端, 添加 基金 管理 人官方 微信 ( 可 搜索 公众 号 “南 方基 金” 或 微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朋 友, 可 查询 基 金净值 、 基 金动 态等。 如 绑定个 人账 户, 还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限 基金管 理人电 子 直销 投资 人) 、账 户查询 、基 金交易 查询、 持有 理 财基金 到期 日查 询等 服务 。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场外投资人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 、客户服务中心提 交 信息定制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 短/ 彩 信资 讯等。 四、账户资料变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过 以下4 种方式 进行服 务联系 信息( 包括 联系地 址、手 机号码 、固 定电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 基金 管 理人 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请 遵办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 1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 账户查 询” 或 “网 上交 易” (仅限 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资 人) 系统自 助修 改联 系信 息。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心400-889-8899 转 人工 修改。 3 、 发 送邮 件至 基金 管理 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 修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二) 场内 投资 人 场内投 资人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400-889-8899 (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 享有 如下 服务: 1 、 自 助语 音服务 : 提 供7 ×24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询 服务。 2 、人工 服务: 提供每 周七 天,每日 不少 于8小时 的人 工服务( 法定 节假日 除外) 。场外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该热 线获 得投资 顾问 、业 务咨 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信 息定 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六、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 在线 客服 、书 信、 电子邮 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七、南方投资理事会 本公司 设立 南方 基金 管理 公司之 南方 高增 长基 金投 资理事 会 (简 称 “ 投资 理 事会” ) 。 投 资理事 会由 持有 人代 表、 管理人 代表 和托 管人 代表 组成,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行使 一定 的监督 、考 评和 建议 的权 利。投 资理 事会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担, 不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23 、 其他应 披 露事 项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如下 : ( 登 载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标题 时间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同花顺 为代 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业 务并参 与其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1/10 ·南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 金参加 中 国工商银 行基金 定投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3/12/31 ·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参加 邮储银 行个人 网 上银行和 手机银 行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3/12/31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嘉实财 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12/20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万银财 富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业务并 参与其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3/12/17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泛华普 益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并参 与其费 率优惠 活 动的公告 2013/12/10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金观诚 为代销 机 构及开通 定投和 转换业 务并参与 其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3/12/6 · 南方基 金关于 成立子 公 司南方资 本的公 告 2013/11/16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11/16 · 南方基 金关于 注意防 范 冒用南方 基金名 义进行 的 非法证券 活动的 提示 2013/11/1 ·南方基 金关于 调整部 分 开放式基 金电子 直销单 笔 赎回下限 的公告 2013/10/31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10/15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10/11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9/24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 公告 2013/9/10 · 南方基 金关于 成都分 公 司成立公 告 2013/8/22 · 南方基 金关于 变更高 级 管理人员 的公告 2013/8/22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8/17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中邮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8/8 · 南方基 金关于 公司旗 下 基金调整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2013/8/6 · 南方基金关 于冒用 我司 客服热线4008898899 套 取投资人 个人信 息的提 示 2013/7/30 · 南方基 金公司 公告 2013/7/27 ·南方基 金关于 旗下部 分 基金增加 开源证 券为代 销 机构及开 通定投 和转换 业务的公 告 2013/7/1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基 金管 理人 子公 司南方 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兼任 职务 或者领 薪的 情况 如下 : 姓名 在子公司兼任职务 兼职起止日期 是否在子公司领取薪 酬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吴万善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2013.11.14-至今 否 郑文祥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 理 2013.11.14-至今 否 常克川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3.11.14-至今 否 蔡忠评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事 2013.11.14-至今 否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24 、 招 募 说 明 书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 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 但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5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南方 高 增长基 金设 立的 文件 ; 2 、 《南 方高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南 方高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 结 算服 务 协 议》 ; 4 、 《南 方高 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9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