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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宝A(310338)

收益宝:更新招募说明书(第十五次)查看PDF公告

 
 
 
 
 
 
 
申 万 菱信 收益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第十 五 次更 新 ) 
 
 
 
 
 
 
 
 
 
基金管理人: 申 万 菱信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 由基 金 管 理人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理 暂行 办法 》 、 《申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募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5 月 25 日证 监基 金 字【2006】【 98 】号文 核 准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作 出的 任何 决定 , 均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投 资 人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同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其它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益。 投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前 应 认真阅 读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 投资有 风险 ,请 谨慎 选择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所 管理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将来业 绩。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1 月 7 日,有 关基 金的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 截 止 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申 购和赎 回 ...................................................... 39 七、基 金的 投资 ...................................................................... 49 八、基 金的 业绩 ...................................................................... 60 九、基 金财 产 ........................................................................ 62 十、基 金资 产估 值 .................................................................... 65 十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 69 十二、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三、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74 十四、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5 十五、 风险 揭示 ...................................................................... 81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3 十七、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85 十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98 十九、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8 二十、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10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112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货 币市 场基 金管 理暂行 办法 》 和其 他相 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 《基 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 容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募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由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主要向 投资 者披 露本 基 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 的 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 择 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 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 。 《基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文件 。 投资 者缴 纳认 购 和申购 基金 份额 的款 项时 , 《基金 合同 》 成立 , 其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 金合同 》 的承认 和接 受 。 投 资者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 《 基金 合同 》 指《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不 时对其 作出 的 任何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行 政 规章及 规范 性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招募 说明 书 》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申万 菱信 收 益宝货 币 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一 份公开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 有 关服务 机构 、 基金 的募 集 、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基金的 投资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 基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基 金的 收 益与分 配、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基 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 风险 揭示 、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基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其 他应 披 露事项 、 招募 说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备查 文件 等涉 及本 基金 的信息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或 申 购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件,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发 售公 告》 业务规 则 指《申 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指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或简 称“ 中国 工商银 行” )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售 、 申 购、 赎 回和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 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 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者基 金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人 指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托 的其 它符 合 条件办 理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 的法律 主体 个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注 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权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暂 行办法 》 的 条 件可投 资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 总 称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基金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 办理完 毕 基金备案 手续后, 《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 日期 募集期 限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 募集 期间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首 日至 募集结 束日 止的 确定 期间 , 具体日 期见 本基金 的发 售公 告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 基金存 续期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 基金 合 法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 ( 不包含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 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不 超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卖出 基金份额 的行为 。本基 金 的赎回自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不超过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本 基 金总份 额的 10% 时 的情 形 基金转 换 指 持 有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向 本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申请 ,将 其原来 持有 的开 放式 基金 (转出 基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何 其 他 开 放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转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和 计划 投资 的基金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销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本 基金 对 各级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该 笔费用 从各 级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 产中 计提, 属于 基金 的营 运费 用 基金份 额等 级


























指 本基 金根 据投 资 者持有 本基 金的 份额 数量 , 对投资 者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 因 此形 成 不同的 基金 份额级 别。 各级 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并单 独公布 各级 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的 升 级




















指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之 和 达 到 上 一


级基金 份额 的最 低份 额要 求时,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动将 投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升 级 为 上 一 级 基 金 份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 额” ; 基 金 份 额 的 降级























指 当 投 资 者在 单个 基 金 账 户保 留 的 某级 基金 份 额 之 和不 能 满足 该级基 金份 额最 低份 额要 求时,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 自动将 投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 级 为 下 一 级 基 金 份 额” 。 摊余成 本法 指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期 限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收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以最 近7 日( 含节 假日 ) 收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 券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金 ;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 存 单; 剩余 期 限在三 百九 十七 天以 内( 含 三百九 十七 天) 的 债券 ;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的 金 融工具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有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纸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预见 、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且 在 《基 金合同 》 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 基 金合同 》 当事 人无 法全部履行或 无法 部分 履行 《 基 金合同 》 的任 何事件 ,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它 自然 灾害 、 战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用 、 没 收、 法 律法规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 三、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 、 设立日 期 :2004 年 1 月 15 日 2 、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淮海 中路 300 号 40 层 3 、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4 、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淮海 中路 300 号 40 层 5 、 办公电 话: +86 21 2326 1188 6 、 联系人 : 王 菲萍 7 、 注册资 本 : 人民 币 1.5 亿元 8 、 股本结 构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有 67% 的股 权, 三菱 UFJ 信 托银 行株 式 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 工作,先后 任职于 中国 人民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 中 国工 商银 行上 海市分 行组 织处 , 上 海申 银证券 有限 公 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2004 年至今 任申万菱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原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杜平先 生 , 董事 , 法 学硕 士, 经 济师 。1989 年至 1993 年 先后 任职 于湖 北省 武 汉市政 府政 策研究室,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办公厅;1993 年起从 事金融相关工作,曾先后任职于交通 银行总 行秘 书处 、 深圳 分 行, 新加 坡分 行 。2003 年 10 月 起加 盟申 银万 国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任 公司 副总 裁。 刘郎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在湖南邵阳学院和东南大学任教。1994 年起 从事金 融相 关工 作, 先 后 在泰阳 证券 公司 任公 司、 万联证 券任 公司 总裁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 广州 城市 商 学院担 任主 任。 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 大通 证券 公司 任副总 经理 。 2007 年 9 月至 今任 申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原田义 久先 生 , 董事 ,日 本籍 , 大学 学历 。1987 年 4 月至 今在 三菱 UFJ 信 托 银行株 式会 任职 , 曾 任投 资企 划部 次 长、 海外 资产 管理 部副 部 长。 现任 三 菱 UFJ 信 托银 行株式 会社 海 外资产 管理 部部 长。 陈志成 先生 ,董 事, 日本 籍 ,大 学学 历 。1990 年 7 月至今 在三 菱 UFJ 信托 银 行株式 会社 任职 , 历 任中 国业 务科 员 、 中 国业 务科 长 、 上 海代 表 处首 席代 表 , 现 任北 京 代表处 首席 代 表。 冯根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博 士生 导师 ,二级 教授 。曾 在陕 西财 经学院 工作 , 历任陕 西财 院学 报主 编、 陕西财 院工 商学 院院 长。2000 年 5 月至 今在 西安 交 通大学 经济 与金融 学院 担任 院长 。 张军建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研 究生 ,教 授。 曾在 四川外 国语 大学 、日 本长 崎县立 大学 、 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2001 年至今在 中南大 学任 法学 院教 授, 中日经 济法 研究 所所 长, 中南大 学信 托与 信托 法研 究中心 主任 ; 中国银 行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美 法律 交流 基金 会信托 法委 员会 副主 席。 阎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1969 年 开始 工作 ,1984 年进 入金 融 行业, 曾先 后任 职于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 工商 银行 北京市 分行 等。2009 年 1 月起退 休。 李秀仑先生, 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曾 先后任职于 中国工 商银 行 、 上 海农 村 信用合 作社 联合 社 、 上 海 农村商 业银 行 ;2009 年 1 月至 12 月在 市金融 党委 科学 发展 观活 动任指 导检 查组 二组 组长 ;2010 年 1 月 起退 休。 (2 ) 监事会 成员: 蒋元真 先生 , 监 事会 主席 , 大学学 历, 高级 会计 师,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职于 上海 市财政 局、 上海市 财税 二分 局、 上海 市税务 局、 上海 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等 单 位,2010 年中 至今 在申 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党委委 员、 监事 会主 席。 代田秀 雄先 生 , 监事 ,日 本籍 , 大学 学历 。1985 年 4 月至 今任 职于 三菱 UFJ 信托银 行株 式会社( 原三 菱信 托银 行) , 历任投 资企 划部 次长 等职 务,其 中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 曾任职 于三 菱日 联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2012 年 6 月 起任三 菱 UFJ 信托 银行 株 式会社 投资 企划部 部长 。 王菲萍 女士 , 监 事, 硕 士 研究生 。 曾 在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办任 法律顾 问等 职 务,2004 年加 入申 万 菱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原 申 万巴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 现 任监 察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稽核总 部总 监。 王菲 萍女 士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3 ) 高级管 理人员 姜国芳 先生 ,董 事长 ,相 关介绍 见董 事会 成员 部分 内容。 过振华 先生 , 公司 总经 理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 分行 、 上 海申 银证 券公司 、 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等。2004 年 加入申 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原 申万 巴黎 基金 管理管 理有 限公 司) , 曾 任 公司督 察员 、 副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欧庆铃 先生 , 公司 副总 经 理, 理学 博士 , 曾在 华南 理工大 学应 用数 学系 任教 , 此 后曾 任职 于广州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和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8 月加入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申万 菱信 消 费增长 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 司 副总经 理、 申万菱 信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4 ) 督察长 来肖贤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本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 部副总 经理 ; 在本 公司 任 职之前 , 曾任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国际 业务 总部 投资 分析 师、部 门副 经理 。 (5 ) 基金经 理 叶瑜珍 女士 , 法 国格 尔诺 布勒第 二大 学 硕 士, 2005 年加入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原 申万巴 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先 后担 任风 险分 析师 、 信 用分 析师 , 基金 经理 助理等 职务 , 2013 年 7 月起 任 申 万菱 信 收益宝 货币 、 申万 菱信 添 益宝 及 申万 菱信 可转 换债 券基金 经理 。 邱伟先 生 ,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 先后 任职 于新华 人寿 、 南 京银 行等 公司, 在南 京 银行任 职期 间主 要从 事债 券投资 交易 等工 作,2013 年 8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申万菱 信收 益宝货 币, 申万 菱信 定期 开放债 券基 金经 理。 周鸣女 士 ,2009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6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组成 本委员 会由 以下 人员 组成 : 公司 分管 投资 的副 总经 理、 投 资管 理总 部总 监、 研究总 监、 基 金经理 代表 等。 公司分 管 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为本委 员会 主席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或其 被授 权人 为本委 员会 召集人 , 投资 管理 总部 总 监或其 被授 权人 为本 委员 会秘书 , 负责 协调 统筹 本 委员会 的各 项 事宜。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本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总部 总监、 风险管 理总 部总 监作 为非 执行委 员, 有权列 席本 委员 会的 任何 会议。 非执 行委 员不 参与 投票表 决。 (7 ) 上述人 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或委 托符 合条 件的 其它机 构 代 理该项 业务 ; (5)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和 相 应 的 技 术 设 施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或 委 托 符 合 条 件 的 其它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6)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记 账 , 分 别进 行证 券投资 ; (7)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 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9) 按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及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10)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的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2)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3)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4)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6)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按 规定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 账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 金有关 的 公 开资 料 , 并 在 支付合 理成 本 的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承 担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22)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 基金管 理人 于此 承诺 将遵 守适用 的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 2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禁止 用本 基金财 产从 事以 下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他 行为 。 3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为自 己、 其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 (3) 不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协助 、 接 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何 形式 为 除 基金 管理 人以外 的 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证 券 交 易。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制 度概述 1 、 内控体 系设 计依 据 本 基金 管理 人内控 体系 的设 计基 于满 足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以 及 本 基金 管理 人 对 相关 法 律法 规精神 的深 入理解, 结合 本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管理 业务的 理解 和规划并 借鉴 股东 单位 在资产 管理 业务 领域 长期 的实践 经验 。 2 、 内控体 系设 计原 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覆 盖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贯 穿到 决 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 本 基金 管理 人内控 体系 注重 于建 立不 同层次 的风 险控 制和 监察 程序, 同 时 各业务 部门 和岗 位均 设立 并遵循 合理 的管 理制 度和 有效率 的工 作流 程 。 本 基 金管理 人 内 部控制 体系 的建 立在 各项 业务的 运行 过程 中将 发挥 事前防 范风 险 、 事 中监 控 和事后 稽 核 的作用 。 (3) 独立性 原则 : 本基 金管 理 人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 旗下 基金 资产 、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 设 立 独立于 各业 务和 管理 部门 的风险 管理 部对各 部门 、 岗 位进 行流 程监 控 和风 险管 理。 此外, 更具独 立性 的督 察长 和监 察稽核 部 , 对各部 门的 业务 开展 进行 合规监 察, 并代 表董 事会 对公司 的运 营进 行独 立的 稽核。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衡。 (5)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运 用 科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济 效 益, 通过 合 理的成 本控 制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 风险管 理及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组织 结构 (1)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为 公司 非常 设议 事机构 , 由 公司 总经 理、 督察长 、 风 险管理 总部 总监 和监 察稽 核总部 总监 组成 。 该委 员 会 主要 负责 审核 本公司 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流 程 , 以 确 保对公 司整 体风 险进 行风 险评估 的识 别 、 监 控与 管 理; 对 本 公 司存在 的风 险隐 患或 出现 的风险 问题 进行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法 ; 负 责对 本公司 所管 理 的 基金 的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设 定 风 险 控 制 参 数 ,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供 相 关 的 风 险 测 算、 风 险分 析之 咨询 建议 ; 对基 金资 产运 作的 风险 进行预 测、 评估 和控 制管 理; 决 定 对 公司内 部员 工严 重违 法、 违规事 件的 调查 , 并 依据 调查结 果 向 公司 管理 层建 议 做出 相 应 的处罚 决定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2) 督 察长:本 基金管理 人设督 察长, 对董事 会负责 。主 要负责行 使法律( 和 其不 时修改 的规定 ) 赋 予其 的所 有职 权, 可列 席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任何 会议 , 对基 金运 作 、 内部 管 理 、制度执 行及遵规 守法情 况进行内 部监察、 稽核, 独立 出具稽核 报告; 根据 本基金 管理人 监察 稽核 工作 的需 要并在 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 , 督 察长 可以 调阅 本基 金 管理人 相 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 评 价、 报告 、 建 议职 能 ; 定 期和 不 定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内 部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应当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3) 监察稽 核部 : 该 部门 直接 向督察 长负 责。 监察 稽核 部通过 定期 稽核 计划 以及 不定期 的 抽 查 稽 核 实 现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监 控 ; 监 察 稽 核 部 有 权 对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过 程 实 施 实 时 监 控; 有 权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立和 落实情 况进 行检 查稽 核; 对违规 事 件 进行调 查并 提出 处理 意见 ; 对 设立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度的 合理 性 、 有 效性 进 行分析 , 提 出改进 方案 ,上 报督 察长 或在必 要时 上报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进行 讨论 。 (4) 风险管 理部 : 该 部门 直接 向总裁 负责 。 风 险管 理部 职责在 于对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各项 经 营 活动中 的风 险进 行评 估及 管理; 对基 金投 资、 研究 、交易 、基 金业 务管 理、 基金 营 销 、 基金会 计、 IT 系 统、 人力 资源、 财务 管理 等各 业务 部门及 运作 流程 中的 各 个 环节进 行 监 控, 检 查其 遵守 公司 的规 章、 指 引和 流程 的情 况; 针对此 类事 项, 定期 向总 裁出具独立 的风险 控制 报告 ,该 报告 须抄送 督察 长。 (六)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要素 1 、 内部控 制环 境 (1) 内部控 制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文 化 , 公 司治 理 结构 、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 德素质 等内 容; (2) 本基金 管理 人 致 力于 营造 一个强 调内 控和 风险 管理 的文化 氛围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符 合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的 组 织 结 构 和 运 行 机 制,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 监事会 对公 司管 理层 和经 营活动 的监 督, 通过 在董 事会、 监 事 会层面 建立 专业 化、 民主 、 透明的 决策 程序 和管 理、 议事规 则, 防止 不正 当的 关联交 易、 利益输 送和 公司 内部 人控 制 的现 象并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不 受侵 犯; (4)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科学 的聘用 、培 训、 评估 考核 、晋升 、淘 汰等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 度 , 建立了 健全 的激 励与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 和保持 良好 的职 业操 守和 专 业 素 养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5)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贯穿 于公司 整体 的 、 层 次明 晰 、 权 责统 一、 监管 明确 的 四层内 部控 制防线 ,包括 : 第一层 :员 工的 自律 与岗 位之间 的相 互制 衡与 监督 ; 第二层 :严 格的 授权 管理 及等级 监督 制度 ; 第三层 : 独 立于 各部 门、 服务于 公司 高级 管理 层的 由风险 管理 部对 各业 务 部 门 实施的 日常 常规 风险 检查 ; 第四层 :服 务于 董 事 会的 独立的 合规 监察 与稽 核; (6) 本基金 管理 人建立 了 重要 业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 有 关部 门和 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 相互 制衡 。 2 、风 险评 估 (1) 风险评 估, 包括 风险 鉴别 和风险 测算 两大 部分 ,是 风险控 制管 理的 前提 ; (2) 风险鉴 别指 公司 需要 确认 并了解 它所 面临 风险 的特 征; (3) 风 险 测 算 则 在 风 险 鉴 别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对 风 险 可 能 产 生 的 损 失 作 出 较 为 科 学 和 准 确 的 估测;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需要 从风 险损失 的领 域进 行划 分 , 确认某 项风 险将 导致 公司 承担相 应 法 律责任 、社 会和 公众 责任 、经济 损失 或是 在以 上三 个领域 的任 何组 合 损 失; (5) 各部门 应负 责落 实其 相关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6) 风险管 理部 需要 在预 期风 险损失 发生 的情 景下 ,评 估风险 对各 方面 产生 的冲 击效应 。 3 、控 制活 动 (1) 严格的 流程 控制 是公 司进 行有效 的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1) 本基金管理人 各 项 业 务 操作 均 应 严 格 遵守 公 司 制 定的 相 应 流 程 ,主 要 的 基 本业 务 流程包括: 销售 和 基 金 募集 管 理 流 程 、 客户开户和注 册 登 记 管 理流 程 、 客 户服 务 与 客 户 关 系 处理 流 程 、 投资 决 策 管 理 流程 、 投 资 交易 管 理 流 程 、基 金 清 算 与基 金 会 计 管 理 流 程、 产 品 开 发流 程 、 信 息 披露 管 理 流 程、 信 息 技 术 管理 与 操 作 流程 、 紧 急 应 变 程 序、 绩 效 评 估 与考核程序 、授 权 管 理 程序 、 风 险 控 制流 程 和 监 察稽 核 程序等 ; 2) 在 主 要 基 本 业务 流 程 体 系的 基 础 上 , 各部 门 结 合 基本 业 务 流 程 和其 部 门 、 岗位 的 职 责 进 一 步 制定 具 体 的 、涵 盖 操 作 细 节的 操 作 流 程; 在 销 售 、 注册 登 记 、 投资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交 易 、 基 金 清算 及 授 权 管理 等 重 要 操 作流 程 设 计 与执 行 中 应 产 生和 保 留 详 细的 书 面记录 ; 3) 风险管 理部 在日 常业 务运 行过程 中对 操作 流程 的遵 守情况 进行 全面 监督 和记 录; 4) 各 部 门 主 管 负责 对 本 部 门的 流 程 运 作 进行 实 时 监 控以 保 证 本 部 门的 工 作 严 格遵 守 相关业 务流 程; 5) 监 察 稽 核 部 以定 期 稽 核 的方 式 检 查 各 业务 部 门 对 相关 流 程 运 作 与遵 守 情 况 ,并 对 该流程 的合 理性 、可 操作 性以及 得到 遵守 的实 际状 况进行 评估 ; (2) 严格的 分级 授权 是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本方 式; (3) 建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资 产、 不同基 金的 资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 实 行 独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4) 严格执 行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制 定了 岗位 职责 ; (5) 建立科 学的 业绩 评估 和考 核体系 , 定期 对各 项业 务 开展作 出综 合评 价并 对各 部门和 岗 位 人员的 业绩 进行 评估 、考 核; (6) 制定切 实有 效的 紧急 应变 制度, 建立 危机 处理 的机 制,明 确危 机处 理的 程序 。 4 、 信息沟 通 (1) 建立公 司内 部的 信息 沟通 渠道, 保障 信息 的 及 时、 准确的 传递 ,并 且维 护渠 道 的 畅 通 ; (2) 建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 (3) 如果遇 到紧 急情 况无 法联 络 上级 主管 ,可 以越 级汇 报。 5 、 内部监 控 本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 有效的 内部 监控体 系,设 置督察 长和 独立的 监察稽 核部, 对公 司内控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监督, 保证 内控 制度 落实 。 (1) 设督察 长, 对董 事会 负责 , 经董 事会 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核 工 作 的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开展 工作; (2) 设独立 于公 司运 营管 理部 门的监 察稽 核部 , 督 察长 是监察 稽核 部门 的负 责人 。 监察 稽 核 部通过 定期 稽核 计划 以及 不定期 的抽 查稽 核实 现 对 公司的 内部 风险 监控 ;


(3) 设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 的风 险管理 部, 该部 门直 接向 总裁负 责; (4) 各部门 主管 负责 本部 门对 于内控 制度 的执 行和 监督 ;在具 体的 业务 运营 中, 授权 管 理 、 岗 位 间 相 互 监 督 与 相 互 制 衡 以 及 业 务 流 程 中 跨 部 门 之 间 的 相 互 校 验 与 会 签 制 度 的 执 行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将赋予 各岗 位具 体的 监督 职能; (5) 督察长 、 风 险管 理部 和投 资总监 对整 个投 资交 易过 程有权 实施 全程 跟踪 的在 线监控 ; 信 息技术 部在 信息 技术 方面 对这项 实时 监控 提供 充分 的技术 支持 。 监控 者根 据 其授权 范 围 和监控 领域 对于 投资 交易 过程中 的控 制参 数进 行预 设置;


(6) 各部门 在发 现 任 何有 违内 控原则 的行 为时 , 应 立即 根据报 告流 程逐 级上 报, 遇到紧 急 情 况可以 越级 上报 ;


(7) 对于员 工个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和有 关规 定, 视其 给公 司造成 的损 失及 影响 程度 进行 处 理 。 对各项 规定 制度 完善 、 风 险防范 工作 积极 主动 并卓 有成效 的部 门, 公司 将给 予适当 表 彰 与鼓励 。 由 于部 门制 度不 合适或 管理 不完 善而 造成 较大风 险并 给公 司带 来损 失的, 公 司 将追究 部门 主要 负责 人的 责任。 (七) 基金管 理人 内部控 制制度 声明 1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合规 控制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3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63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责,为境内外广 大 投 资 者 、 金融资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至2013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14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3 只 , 开 放 式 311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0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 位 。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管 部 “ 一手 抓业 务拓 展, 一 手抓 内控 建设”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 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 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 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2011 年 五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 织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 阅 后,2012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效 性报 告 , 表 明独 立 第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 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 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一)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 营 、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 成一 个运作 规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监 控制 度化 的内 控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 险 ,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护 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稳 健运 行。 二)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 规部 、 内 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 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 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 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 稽 核 监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 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 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险 控制 措施 。 三)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 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 应 渗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 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 ,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 安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 全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 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 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 适当分 离;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独立 的负 责内 部风 险的 部门, 专责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四)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 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 业 务流程 、详 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列 规章 制度 ,并 采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 度 ,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 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 立“自控防线 ” 、 “互控防 线” 、 “监控 防线”三 道控制 防线 ,健 全绩 效考 核和激 励机 制, 树立 “以 人为本 ”的 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 感 , 培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 向的业 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签 订承 诺书 , 使 员工 树 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 通过制 定计 划 、 编 制预 算 等方法 开展 各种 业务 营销 活动 、 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 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 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 控, 指 导业 务部 门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 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 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 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 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方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 期演练 。 为使 演练 更加 接 近实战 ,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 提 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 按 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 现 在的“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 全 有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五)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情况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 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贯 彻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 保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 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 只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 通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 向 多部门 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 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 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产 托管 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岗 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 位 , 渗透各 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 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 资 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直 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 高 效的 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 、 新 情况不 断 出 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在 与业 务发 展同 等重 要的位 置 ,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 展 的生命 线 。 (五)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法 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 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 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 统 , 每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并 通过基 金资 金账 户 , 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 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 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 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 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 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 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 金 管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 中心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淮海 中路 300 号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申 浩波


金强


李濮君 公司网 址:www.swsmu.com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86 21 962299 , 或 400 880 8588 2 、代销机构 (1) 名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 -6610773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3) 名称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 址:www.abchina.com (4) 名称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名称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倪 苏云 、于 慧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站:www.spdb.com.cn (6) 名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陈翯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 :中 信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bank.ecitic.com (8) 名称 :华 夏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联系人 :郑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9) 名称 :上 海农村 商业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15 -20 、22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 2999/4006 962 999 联系人 :吴 海平 传真:021-38523664 网址:www.srcb.com (10) 名称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所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湖 区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1) 名称 :南 京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名称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高夫 客服电 话:021-95523 公司网 站:www.sywg.com (13)名称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65182261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4)名称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全国) ,021-95553 ,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15)名称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16)名称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17)名称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名称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www.gf.com.cn (19)名称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20)名称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03 东方证 券网 站:www.dfzq.com.cn (21)名称 :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 :李 蔡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95578 网 址:www.gyzq.com.cn (22)名称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3)名称 :中 航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 蕾 客服电 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24)名称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名称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名称 :国 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7)名称 :中 国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公司名 称: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A 座6-9 层 邮政编 码:100140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站:www.e5618.com (28)名称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地 址:www.essence.com.cn (29)名称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 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第 A 层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新 源南 路 6 号 京城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30)名称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31)名称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2)名称 :红 塔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办公地 址: 昆明 市北 京 路155 号附 1 号红 塔大 厦9 楼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高 国泽 客户服 务电 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3)名称 :中 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传 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名称 :华 融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5)名称 :天 风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湖北 省武 汉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路 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唐家墩 路 32 号 国资 大厦B 座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传真:027-87618863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客服电 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6)名称 :华 宝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代表法 人: 陈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传真:021-6877879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7) 名称: 广州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东 联系人 : 林洁 茹 联系电 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38)名称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裕 传真:0571-26698533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om (39)名称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40)名称 :上 海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41)名称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www.zlfund.cn ,基 金买 卖网www.jjmmw.com (42)名称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办 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文 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站:www.5ifund.com


(43)名称 :诺 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4)名称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 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45)名称 :北 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6)名称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 严 跃俊 电话: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址:licaike.hexun.com (二) 注册登 记人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300 号 ,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 : 李 濮君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杨 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 姓名 :王灵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姓名 :薛竞 、王灵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六 、基金 份 额的交 易、 申购 和 赎回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已于 2006 年 7 月 7 日生 效 。 (一) 基金投 资者 范围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1 、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销 中心 2 、 各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开 办开 放式基 金业 务的 营业 网点 ,具体 名单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本公司同时考 虑,在适当 的时候,投资 者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或者 其指定的基 金销售代理人 进行 电 话、 传真 或 网 上等 形式 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依 据实 际情 况增 加或 在不对 投资 者的 实质 利益 造成影 响的 条件 下减 少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代销 网点 ,并另 行公 告。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时 间 1 、 本基金 已 于 2006 年 7 月 14 日起 开始 办理 包括 申购 、赎回 在内 的日 常交 易业 务 。


2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 , 开 放 日 的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目前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时间 为交 易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00-3:00 。 投 资者 在 《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3 、 投资者 通过 申万 菱信 网上 直销平 台可 以申 请快 速赎 回 A 级 基金 份额 ,每 个自 然日 7 ×24 小时 接受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 但 交易日 下 午 15:00 以 后接 受的交 易申 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日 处 理 。


4 、 若 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 场或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更改 或实际 情况 需要 , 基金 管 理人可 对申 购 、 赎 回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时 间进 行调整 ,但 此项 调整 不应 对投资 者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在实 施日 2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告。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确定 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为 1.00 元的 基准 进行 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投资者 在全 部赎 回其 持有 的本基 金基 金份 额余 额时 , 其 账户 内待 结转 的基 金 收益将 全部 结转 , 再 进行 赎回款 项结 算; 部分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必 须足 以弥 补其 当前 累计收益 为 负时 的损益 ,否 则将 自动 按部 分赎回 份额 占投 资者 基金 账户总 份额 的比 例结 转当 前部分累 计收益 ,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4 、 当 日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5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并在 不影 响投 资者 实质利 益的 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 至少一 种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公 告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 、 申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者 必须根 据基 金销售机 构规 定的程 序, 在业务办 理时 间, 向 基金 销售机构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足额缴 付申 购资金, 投资 者在提 交 赎 回申 请时, 其在 销售机构 (网 点)必 须有 足够可用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2 、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在 T 日规 定时 间之内 受 理 的申请 正常 情况 下基 金注 册登记 人在 T+1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可向基 金销 售网 点按 照其 规定的 方式 查询 申购与 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基 金发 售机构 对申 购、赎回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表发 售机 构确实 接 收到该 申请 。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 申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功, 若申 购不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赎 回 申请确 认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 有关规 定将 赎 回 款项自 在 T +1 日从 基金 托 管账户 划 出 ,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集中 清算 专户 于 T+2 日 内划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指定 的银 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本 《基 金合同 》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 4 、 基 金管 理人 已于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 在申 万菱 信网上 直销 系统 开通 本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 T+0 快速赎 回业 务 , 具体 信息 请查阅 相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 赎回 数额限制 1、A 级基 金份 额首 次申 购 最低金 额及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均为 1,000 元人 民币 ;B 级 基金 份额 首次最 低金 额及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分 别 为 500 万元 人民币 和 1,0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当期 基 金 收益结 转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不 受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本基 金 B 级基金 份 额暂 不开通 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 各代 销机 构对上述 首次 申购及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 额有其 他 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B 级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最低份额 为 500 万份。





2 、客户 赎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1,0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账 户中 基金份 额不 足 1,000 份 的 ,应一 次 性赎回 。 客 户通 过 直 销赎 回本基 金 A 级基 金 份 额,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0.01 份 基金份 额 , 客户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最低 份额 为 0.01 份 基金 份额 , 具体信 息请 查阅 相关 公告 。





3 、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情况下 , 调整 上述 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 额 的数量 限制 , , 调整 基金 份 额升降 级的 数量 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须 至少 在 开始调 整之 日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七) 申购费用 与 赎回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 率 、申 购费 率和 赎 回费 率均 为零 。 (八) 申购份 额和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法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保持 为 1.00 元。 1 、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申 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 有效 认购 份 额单位 为 0.01 份。 2 、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部 分赎 回份额 的情 况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 部赎 回份额 的情 况下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净 值+ 当 前累 计收 益;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计算 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第三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 入 基金资 产。 如出现负收益 ,则体现为 基金法基金份 额持有人实 际持有(或可 赎回份额) 的减少;在基 金 份额被全部或 部分冻结 的 情形下,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不能全额赎 回。但在 法 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另行规定或不 违反同业 通 行做法的情形 下,经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经 协 商一致后可在 不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情 况下对 此处 理办 法进 行修 改。 3 、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10000 ; 按日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日 (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 益 率采 用百分 比形 式四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若 遇法 定 节 假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二日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节 假日最 后一 日 的 7 日 年化收 益率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个 开放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九)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注册 登记 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 资 者自 T+2 日 (含 该日 )后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 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 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 购、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基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 面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它可 暂停 申购 的情形 ;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申购 ; 发 生上述 (1 )到 (4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2 、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证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它原 因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导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4)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将 足额 支付;如 暂时 不能支 付的 ,可支付 部分 按每个 赎回 申请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量 占已接 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照发 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 时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投资者 在申 请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 以撤销 。 3 、 发 生《 基金合 同》 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要 暂停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 可以经 届时 有效 的合 法程 序宣布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回 申 请 。 4 、 在暂停 申购 或 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或 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5 、 暂停或 恢复 基金 的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分 顺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延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分顺 延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 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 投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 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明确作 出不 参加 顺延 下一 个开放 日 赎 回的表 示外 , 自 动转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赎回 处理 。 依 照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赎 回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准进 行计 算, 并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部 分顺 延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巨额赎 回的 公告 : 当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 基金 管理 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代 理人 的网点 刊 登 公告, 或邮 寄、 传真 等方 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3 、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为 一 天,基金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并 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每 万份 基金 收益 率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一天但少于两 周,暂停 结 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 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每万 份基 金收 益率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两周,暂停期 间,基金 管 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 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停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 (十三 ) 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 定数 量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 法执 行 等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适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或合 格境 外投 资者 。 “ 继承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 “ 捐赠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其他 社会团 体; “ 司法执 行 ” 是指 根据生 效法 律 文书, 有履 行义 务的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将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依 生效 法律文 书之 规定 主动 过 户 给其他 人, 或法 院依 据生 效法律 文书 将有 履行 义务 的当 事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 制 划转给 其他 人 。 投 资者 办理 因继承 、 捐赠 原因 的非 交易 过户可 到转 出方 的基 金份 额托管 机构 申请 办理 。 投资者 办理 因司 法执 行原 因引起 的非 交易 过户 须到 基金注 册登 记人 处办 理。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 过 户申请 按《 申万 菱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十四 ) 基金 的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未来在各项技 术条件和 准 备完备的情况 下,投资 者 可以选择在本 基金和 基金管 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 之间进 行基 金转 换 。 基 金 转换的 数额 限制 、 转换 费 率等具 体规 定可 以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 (十五 ) 基金 的冻 结 基金注册登记 人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关依 法要求或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自愿 要 求的基金账户 或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有 关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按 《 申万 菱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金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每 日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为投资 者 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者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该 等 每期 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七 )转托 管 本基金目前实 行份额托 管 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 将 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 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 交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额转托 管时,投 资 者可以将其某 个交易账 户 下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 分 转托管。办理 转托管 业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需 在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 额转 出手续 , 在转 入方 办理 基 金份额 转入 手续 。 对于 有 效的转 托管 申请 , 转出 的 基金份 额将 在投 资者 办理 转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 入其 指定的 交易 账户 。 具体 办 理方法 参照 《 申万 菱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的业 务规则 。


(十 八) 基金份 额分 级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任何 一个开 放日 , 若A 级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的A 级基 金份 额 达到或超过500万份 (不含 未付收益) ,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 该基 金账户持有 的A 级基金 份额升 级为B 级基 金份 额, 并于升 级当 日按 照B 级 基金 份额等 级享 有基 金收 益。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的任 何一 个开放 日, 若B 级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单 个基 金账 户保 留的B 级 基金 份额 低 于500 万份(不含 未付收益 ) ,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 户持 有 的B 级基金份额 降级 为A 级基 金份 额, 并于 降 级当日 按照A 级基 金份 额 等级享 有基 金收 益。 如果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于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某一 开放日 (T 日) 对 投资 者持 有的基 金份 额进 行 了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升降级 处理 , 那 么投 资者 在该日 对升 降级 前的 基金 份额提 交的 赎回 、 基 金转 换转出 、 转 托管 等申 请 将 确认失 败 , 基 金管 理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一切 损失 ; 投 资者 可于T +1日 就升 级或降 级后 的基 金份 额提 交赎回 、基 金转 换转 出及 转托管 申请 。 本基金 份额 分级 规则 于2013年1月21日 生效 。 本 基金A 级、B 级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费 率均 为零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申 购的 基金份 额级 别, 不同 基金 份额级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转 换,但 依据 《基 金合 同 》 约定因 申购 、赎 回而 发生 基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 级的除 外。


本 基 金 原 已 开 通 的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将 继 续 适 用 于A 级基 金 份 额 ,B 级 基 金 份 额 暂 不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对 于新 增业 务, 本公 司将另 行公 告。 本基金 原已 在 有 关代 销机 构开通 与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A 级、B 级基 金份 额均 可 办 理 转 换业 务, 具体 以代 销机 构 的安 排为 准。 本基 金的A 级、B 级 基 金份 额继续 适 用已 公布 的收 益宝 货币基 金转 换费 率。 投资者可在本 基金的各 销 售机构办理基 金转换业 务 ,本基金在各 销售机构 的 可转换基金以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十 九 )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 有效的法 律 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开办基 金份额的 质 押业务或其他 非交易 过户业 务, 并制 订、 修改 和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七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 标 在力保 基金 资产 安全 和高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追 求稳 定的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回报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1 年 以内 (含1 年 )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4)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5)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债券 回购 ; (6) 期限 在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 (7) 短期 融资 券; (8)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并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 币 市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三)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奉行 主动 式投 资管 理。 本基 金以 价值 分析 为 基础 , 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相 结合 , 通 过积 极的 投资 策略,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 提下 , 力 争基 金资 产获 得 持续稳 定的 收益 , 为投 资 者实现 资产 的保 值和 增值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市场 价值 分析 , 平 衡投 资 组 合的 流动 性 和收益 性 , 将 以价 值研 究 为导向 , 利用 基本 分析 和数量 化分 析方 法 , 通 过 对短期 金融 工具 的积 极投 资, 在控 制风 险和 保证 流 动性的 基础 上 , 追 求稳 定 的 当期收 益。 本基金 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有: 利率 预期 策略 、 估值 策略 、 平 均剩 余期 限控 制 策略以 及现 金流 管理 策 略。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本 基金战 术资产 配置策 略包 括债券 回购的 套利策 略、 滚动配 置策略 和时机 选择 策略, 短期债券的 投资主 要采 用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收益 率利 差策 略、 一级市 场参 与策 略和 个券 选择策 略。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决 策程序 1 、 投 资决策 依据 以 《基金 法》 、 《货 币市场基 金管理 暂行办 法》等 有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为决策 依据, 并以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作为最 高准 则。 2 、 投 资管理 的方 法和标 准 (1) 投资 计划 和项 目方 案 的制定 : 基金 经理 根据 本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限 制等规 定性 要求 , 结 合证券 市场 运行 特点 及研 究部门 的推 荐意 见, 进行 分析和 判断 ,制 定具 体的 投资计 划和 项目 方案 。 (2) 重要 投资 方案 的论 证 和审批 :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授 权范 围内 , 一般 投 资可由 基金 经理 自主 决定 , 并 向投 资总 监备 案 。 重 要投 资 ( 附带 详细 的 研究报 告 ) 必 须根 据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审 批 程序和 相关 规定 向投 资总 监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报告 , 并 取得 相应 的批 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在审 批投 资 计 划和项 目方 案之 前必 须召 开投资 决策 听证 会, 由基 金经理 和相 关研 究人 员阐 述投资 理由 和投 资依 据。 (3) 投资 授权 和方 案实 施 : 重 要投 资计 划和 项目 方 案得到 批准 后 , 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向基 金经 理授 权,由 基金 经理 在授 权的 范围内 组织 实施 。 (4 ) 反 馈与 投资 计划 调整 : 基 金经 理根 据投 资计 划 的实施 情况 和执 行效 果 、 市场心 理变 化等 , 进 一步分 析判 断 , 并 据此 调 整投资 组合 。 如果 遇有 重 大变化 需要 修改 投资 计划 和项目 方案 , 必须 报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批 准后 方可 实施 。 (六) 投资限 制 1、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债券 , 但 法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 证券 , 但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7) 、 本 基金 不得 与基 金 管 理人 的股 东进 行交 易 , 或通过 交易 上的 安排 人为 降低剩 余期 限的 真 实天数 ; (8)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9)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 他 行 为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2、投资 组合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 , 运 作管 理 本基金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循 下列 规定 : [1]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3) 剩余 期限 超 过 397 天的债 券 ;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为 基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6)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2] 、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应 当符合 下列规 定: (1)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融资 券及 短期 企业 债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2)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合计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存 放 在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4)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5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情形 外,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导 致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6)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 期限在 每个 交易 日都 不得 超过 180 天 ; (7)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不 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余 成本 总计 不 得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 通过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的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9)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中 国人 民银 行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 约 定 的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3] 、基 金投 资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 A-1 级的 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 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评 级和 跟踪 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 国 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基金持 有短 期融 资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二十 个交 易日 内予 以全 部减持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 (七) 业绩比 较基 准 综合考 虑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性 ,业 绩比 较基 准定 为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当市场 上出 现更 加合 适的 业绩基 准时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调整 , 并 按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进 行公 告, 但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八) 风险收 益特 征 低风险 、高 流动 性和 持续 稳定收 益。 (九)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计 算方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购 产 生 的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期 限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 产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含 银行 存款 、 清 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 证金 、 证 券清 算 款 、 买 断 式回购 履约 金) 、 一 年以 内(含一 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通知存 款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逆回 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证 监 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 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 余 期 限的确 定方法 (1)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 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 以 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 日天 数计 算; 买断 式回 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 )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动 利 率 债券的 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下一 个 利 率 调 整日 的 实 际剩余 天 数计算 。 (4)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 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 天数计 算。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的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十一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 (十二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经理 的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中 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 基金 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的其 他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从业 人员 形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金 投资 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十三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284,889,666.82 32.50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其中: 债券 284,889,666.82 32.5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20,595,742.30 25.16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0,795,630.57 36.59 4 其他各 项资 产 50,338,554.13 5.74 5 合计 876,619,593.82 100.00 2 报告期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4.1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产 净值 比 例 的简单 平均 值。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债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 原因 调整期 1 2013-12-24 32.93 基金在回购发生期内产生赎回导致 1 个交易日 3 基金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 期限 3.1 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5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0 报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超过 180 天情况 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超 过180 天的 情况 。 3.2 报告期末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分 布比 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 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1 30天以 内 63.07 1.1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0.58 - 2 30天( 含) —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3 60天( 含) —90 天 6.9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4 90天( 含) —180 天 3.4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5 180天( 含) —397 天 (含 ) 21.93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5.39 1.15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9,876,829.22 6.9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9,876,829.22 6.91 4 企业债 券 5,000,000.00 0.5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20,012,837.60 25.40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284,889,666.82 32.89 9 剩 余 存 续 期 超 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5,000,000.00 0.58 5 报告期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36 13国开36 300,000 29,938,375.15 5.25 2 041351009 13海天CP001 200,000 20,003,108.31 3.51 3 041360065 13闽漳 龙CP001 200,000 20,000,144.75 3.51 4 041359006 13桑达 电子CP001 100,000 10,010,588.46 1.75 5 041359013 13金陵 建工CP001 100,000 10,009,338.93 1.75 6 041360052 13皖水 利CP001 100,000 10,007,859.23 1.75 7 041362014 13万达 信息CP001 100,000 10,000,689.25 1.75 8 041371002 13岚桥CP001 100,000 10,000,498.30 1.75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9 041352010 13桂建 工CP001 100,000 10,000,463.81 1.75 10 041358043 13渝粮CP001 100,000 10,000,275.80 1.75 6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 本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3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3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258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323%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8.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即 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按 票面 利率 或商 定利率 每日 计提 利 息 , 并 考 虑 其 买入 时 的溢 价 与折 价 在 其 剩余 期 限内 摊 销。 本 基 金 通过 每 日分 配 收益 使 基 金 份额 净 值保 持 在 1.00 元。 8.2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内 不存在 持有 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的摊 余 成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情 况。 8.3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 一 年 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8.4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6,141,385.24 4 应收申 购款 44,197,168.89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8 合计 50,338,554.13 八 、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本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数据 截止 时间 2013 年12 月31 日) :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7 月 7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0.9348% 0.0011% 0.8608% 0.0002% 0.0740% 0.0009% 2007 年 2.7128% 0.0051% 2.4441% 0.0017% 0.2687% 0.0034% 2008 年 2.8694% 0.0074% 3.4246% 0.0011% -0.5552% 0.0063% 2009 年 0.8559% 0.0054% 1.5007% 0.0020% -0.6448% 0.0034% 2010 年 1.5636% 0.0073% 0.3600% 0.0000% 1.2036% 0.0073% 2011 年 2.9347% 0.0032% 0.4697% 0.0001% 2.4650% 0.0031% 2012 年 3.1800% 0.0034% 0.4190% 0.0002% 2.7610% 0.0032% 2013 年 3.7624% 0.0038% 0.3500% 0.0000% 3.4124% 0.003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2013 年12 月31 日 20.3895% 0.0057% 10.2126% 0.0032% 10.1769% 0.0025% 注: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按 日分 配收 益, 按月 结转份 额”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 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01 月 21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7996% 0.0039% 0.3308% 0.0000% 3.4688% 0.0039% 自基金 分级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3.7996% 0.0039% 0.3308% 0.0000% 3.4688% 0.0039%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比 较。 申万菱信 收 益宝 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 A (2006 年7 月7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申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 B (2013 年 1 月2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 注:本基金自2013年1月21 日起进行分级运作 , 基金分为A 级基金份额 和B 级基金份额 九 、基金 财产 (一) 基金 财 产的 构成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收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证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8、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总 值与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 基金所 拥有的各类 证券及 票据价 值、银行存 款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额 ×10000 ; 按日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 100% ; 其中, Ri 为最 近 第 i 个自 然日 ( 包括计 算当 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 用百分 比形 式四 舍五 入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三) 基金财产 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 结算账 户和托 管专户用于 基金的 资金结 算业务,以 基金托 管 人和 “ 申万 菱信 收益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并以 “ 申万 菱信 收益 宝货 币 市 场基金 ” 的 名义 开立 银行 间 债券托 管账 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行 备案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代 销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 人 和 基金代 销机 构以 其固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 与其固有财 产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相 互 抵 消。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 基 金资 产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一) 计价目 的 基金资 产计 价的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二) 计价日 本基金 的计 价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定 价时 点为 上述 证券 交易场 所的 收 市 时 间 。 (三) 计价方 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计 价: 1、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 在 其 剩余期 限内 按照 实际 利率 法每日 计提 收益 。 本基 金 不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 的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 价 前,本 基金 暂不 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 持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 果 , 基 金管 理 人于每 一计 价日 , 采用 估 值 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 价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 “ 影子定价” 。当基金资产净 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 到 或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时,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发 生了其 他的 重大 偏离 时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进行 调整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 基 金资 产价 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 法计价 。 4、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计 价。 5、 根据 《基 金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四) 计价对 象 本基金 依法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五) 计价程 序 在计价 日 , 基 金管 理人 完 成计价 后 , 将 计价 结果 加 盖业务 公章 以书 面形 式报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有关 规定 的计 价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 务公章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计价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六) 计价错 误的处 理 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 百 分比形 式保 留至 小数 点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法规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当 基金 资产 计 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 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 计 算发生差错时,视为 计价 错误 。 当 基金 计价 出现 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计 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金 计价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 任 , 有权根 据过 错原 则向 过错 人追偿 。本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人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并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 计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预见 、 无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 现 差错的 当事 人 不 对其 他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义务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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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 赔偿责 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保 差错 已 得 到更正 ;





(2)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错 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 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 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 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 基金的 利益 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 依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 对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 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有权 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其他 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 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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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 原因 ,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错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损 失;





(4)根据差 错处理的 方法 , 需要修改注册登记 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注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 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 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 暂停计 价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八) 特殊情 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 的第2、3条方法进行计价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净值错误 处 理; 2、 由于本基金所 投资的各个市 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 一、 基金 收益分 配 (一 )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益包 括:基 金投资 所得债券利 息、票 据投资 收益、买卖 证券差 价、银 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 他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收 益。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 利再投 资, 每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2、 “ 每日 分配 、 按月 支 付” 。 本基 金收 益根 据每 日 基金收 益公 告为 投资 者每 日计算 当日 收益 并 分配, 当日 分配 的收 益参 与 下一工 作日 收益 分配 , 每 月 集中支 付收 益。 投资 者当 日 收益的 精度 为 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采取 去尾原 则,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 直到 分完为 止。


3、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收益 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净 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投 资者 记正 收 益;若 当日 净收 益小 于零 时,为 投资 者记 负收 益; 若当日 净收 益等 于零 时, 当日投 资者 不 记 收 益 。


4、 本 基金 每日 收益计 算并 分配时 , 以 人民 币元 方式 簿记, 每月 累计 收益 支付 方式只 采用 红利 再 投资 (即 红利 转基 金份额 ) 方 式, 投资 者可 通过 赎 回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若 投资 者在 每月累 计 收益支 付时 ,其 累计 收益 恰好为 负值 ,则 缩减 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 若投 资者 全部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 , 其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 者的基 金份 额赎 回款 中扣 除。


5、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 的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工 作日起 ,不 享有 基金 的分 配权益 。


6、本 基金 收益 每月 集中 支 付一次 。本 基金 同级 别的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收 益分配 权。 。


7、 在 不影 响投 资者利 益情 况下,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并得 到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 基 金管 理 人可酌 情调 整基 金收 益分 配方式 ,此 项调 整不 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按日 分配 收益 , 每 日分配 收益 由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日, 通过 指定 媒体 、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体 , 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级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后 第 二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 各 级基金 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和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及 节假 日后首 个开 放日 的各 级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 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对上 述 事 项,法 律法 规有 新的 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新的 规定作 出调 整。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采 用 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十 二、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 费用 1 、 与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的 种类 :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资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上述 第 4-8 项费 用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期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2 、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0.33 %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计 至每个 月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 款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前 两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 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0.1% ÷ 当年 天数 ,其中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 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 管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 日 、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级 基金份 额和 B 级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 的费 率计提 销售 服务 费。A 级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 费按照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计 提,B 级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按照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 售服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R ÷当 年天 数 H 为 各级 基金 份额 每日 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级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该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费 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销 售 服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销 售服 务费主 要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广 告费、 促销 活动费 、 持有人 服务 费等 。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认 购费 率 为 0。 2 、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取 金额 申购 的方式 ,认 购费 率 为 0。 3 、 赎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采取 份额 申请 赎回到 方式 ,赎 回费 率 为 0。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 , 以及 处 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包括但 不 限于验 资费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基金托 管费率 、 基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或 基金销 售费率 等费率,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或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率等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五) 基金的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的有 关 法 律法 规执行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十 三、 基金 的会计 和审 计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2 、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 ;基 金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 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少 于2 个 月,并 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 3 、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帐 本位 币, 记帐 单位 是人民 币元 ; 4 、 会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的 会计制 度; 5 、 本基金 独立 建帐 、独 立核 算; 6 、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基金 会计 帐目、 凭证 (原 始凭 证由 托管行 保管 )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 基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 本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证券 从业 资格的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司 及 其注 册会计 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三) 会计师 事务 所的更 换程序 1 、 会 计师 事务所 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 师,应 事先 征得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认 为有充 足理 由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须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管理人 ) 同意 , 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在2日 内 在至少 一家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 四、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 阅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时,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信 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一)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开 始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 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将 《 基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 载在网 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 金 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 在 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 刊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 (2)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 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 的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至少每 周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10000 ; 按日结 转份 额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 00%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i 个 自然 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4 位,7 日 年化收 益率 采用 百分比 形式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 化收益 率。 若 遇 法 定节 假日, 应于 节假日结 束后 第二个 自然 日,披露 节假 日期间 的每 万份基金 净收 益、节 假 日最后 一日 的 7 日年 化收 益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本基金 固定 按每 份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为 基础进 行计 算。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后的 2 个工 作日 内,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7、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 和本基 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的 下列事 件: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3)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 情 形; (18) 、 改聘基 金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 变更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20) 、 更换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 开始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转 换或 其他 业务 ; (22) 、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 暂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26)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错误 达 0.5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 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二)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开披 露基 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 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体披露 信息,但 是其 他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媒 体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 ,应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 复 制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十 五 、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政策 风险、 信用 风险 、 道德风 险、 营运 风险、 管理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 (一) 市场风 险 指金融工具或 证券的价 值 对市场参数变 化的敏感 性 ,是基金资产 运作中所 不 可避免地承受 因市场 任何波 动而 产生 的风 险; 其 中包 括: 经济周期风险 :市场的 收 益水平随经济 运行的周 期 性变动而变动 ,基金所 投 资于国债与上 市公司 股票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险:金 融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率的变 动,直接 影 响基金所投资 的国债 与股票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从而给 基金 的投 资带 来风 险;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如 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 经 营不善,会导 致其股票 价 格的下跌,或 股息、 红利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从 而给 基金 的投 资带来 风险 ; 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 益 主要通过现金 的形式来 分 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 货 膨胀影响而使 购买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二) 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 括两类。 一 是指在市场中 的投资操 作 由于市场的深 度限制或 由 于市场剧烈波 动而导 致投资 交易 无法 实现 或不 能以当 前合 理的 价格 实现 , 从 而可 能为 基金 带来 投 资损失 的风 险 。 二 是指 开 放式基 金由 于申 购赎 回要 求可能 导致 流动 资金 不足 的风险 。 (三) 政策风 险 指政府各种经 济和非经 济 政策的变化给 公司所管 理 的基金资产带 来的风险 ; 政策风险包括 :货币 政策的 变动 、 财 政政 策的 波动、 税收 政策 的变 动、 产业政 策的 变动 、 进 出口 政策的 变动 等政 策的 变动 引发的 市场 价格 变动 ,对 公司所 管理 的基 金资 产带 来的风 险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四) 信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 程中可能 发 生交收违约或 者所投资 债 券的发行人违 约、拒绝 支 付到期本息等 情况,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五) 道德风 险 是由员工之行 为违反法 律 法规、监管部 门之规定 及 公认的道德标 准,损害 客 户或公司利益 所造成 的风险 。 (六) 营运风 险 指由于公司组 织结构不 健 全,内部管理 的漏洞与 人 为失误所蕴藏 的风险。 营 运风险可以分 内在和 外在风 险两 方面 。 内在风险包括 因人员、 系 统和程序而衍 生的风险 如 人为错失、犯 法行为、 未 授权活动、人 员损失 等操作 风险 、技 术风 险、 系统稳 定安 装等 风险 和决 策及程 序风 险; 外在风 险主 要因 其他 风险 如法规 、法 律、 公共 责任 等产生 的营 运风 险。 (七)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 专业技能 、 研究能力及投 资管理水 平 直接影响到其 对信息的 占 有、分析和对 经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收 益水平 。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管 理制 度、 风 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 风险和 其他 合规 性风 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八) 其他风 险 1 、 因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 争压力 可能 产生 的风 险; 2 、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因素 的出现 ,可能 严重影 响证 券市 场 运行, 导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和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十 六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对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或备 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3 、除依《基 金合同》和/ 或依 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合 同》的变更 须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和/ 或须报 中国证监会核 准以外的 情 形,经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同意可 对 《基金 合同 》进 行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2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终 止 , 而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 4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它情 况。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 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以自 己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2 、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制作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6 、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 、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是指 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 金财产清算 过 程中发生 的 所有合理费用 ,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资产 中支付 。 (六) 基金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 后的全部 剩 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 费用后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按持有的基 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在 《基 金合同 》 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八)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十 七、 基金 合同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和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了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 采 取必要 措施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 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决 定基 金收益 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 《业 务规 则》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4)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 份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6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 销机构违反本《基 金合同 》 、基金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 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按 有关 规定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3) 基金 在募 集期 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时,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 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天内退 还 基 金认购 人;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其 他法 定收 入 和其 他法 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部 门批 准 的约定 收入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分 公司 开 设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 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7)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资 产托 管 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 规 定 的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11)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 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 告破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 机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免除; (20)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投 资者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 本基 金之招 募说 明书 进行 认购 或申购 并取 得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为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返还 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 表共同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 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8)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9) 对《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基 金 管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就 涉及 本基金的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在《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 销 售服 务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5) 除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 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 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4)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 时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 集 人确 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召 开。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 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 规 定;


2) 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利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显 示, 有效的 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2) 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 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 在表决截至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 会议 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总数 不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数 的50%( 含50%);


4) 上述第(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 具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身份文件 的 表决视为 有 效出席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更换 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 论 的其他 事项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会议 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集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否则 ,会 议 的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 30 天 的间 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会议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 合条 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 提 案进行 审核: 1) 关联性。 会议召集 人对 于 提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系,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 述要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会议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性 。 会议 召 集人 可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决 定 。 如 将提 案进 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 案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更 的, 会 议召 集人 可 以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或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提 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 议 表 决 的提案,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七 条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 计票人, 然后 由大 会 主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行 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 决议。 大 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未能主 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 议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人 授 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代表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含5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2) 通讯开 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公告 会 议通 知时 应当 同 时 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 之 二)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提交 书面 表决 意见时 提交了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 资者 身 份文件的视为 有效出席 的 投资者, 符合 会议通知 规 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视为 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 为 弃权表决, 但 应当计入 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会议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计 票人 。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果 。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点 。 计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情 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会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五)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情 况。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 能 解决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与 基金 托管 人 有 关的仲 裁的 地点 为北 京, 其他仲 裁的 地点 为上 海,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由 败诉 方承 担。 《基 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基金合 同存 放地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 理 人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 所查阅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 基金 合同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十 八 、 基金 托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申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港新 世界 大 厦 40 楼 (200021)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淮海 中 路300 号, 香港新 世界 大 厦 40 楼 (200021) 法定代 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30 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关 于中 国 人民银 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 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国内 会计业 务、代理资金清 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 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 ,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 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 款 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 账户管理服务 、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 查 业务,贷款承诺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 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 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 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 电话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 理结 汇售汇 业务,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和有 关 基金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投 融资比 例、 投资 禁止 行为 、 关联 投资 限制 、 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计 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 入、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 合 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进行 解 释和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遭受的 损 失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 复基金 托管 人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和 每万 份 基 金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 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 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及 时 核 对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式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 回函进 行解 释和 举证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 取拖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基 金 管 理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人 提 出 警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金财 产保管 的原 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 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其他业 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2. 募集资 金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申 万菱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 户。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募 集 的基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金额 、 基 金 认 购人 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 全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 为基金 开立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基金 合同 》 规定办 理退 款事 宜。 3. 基金银 行帐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率 管理的 有关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 基金的 银行帐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进行 一 级 结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 行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率 管理的 有关 规定 》 、 《 关于 大额现 金支 付管 理的 通知 》 、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5. 基金投 资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前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 《基 金法 》 以及 相 关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规 定, 就货 币市场 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书 面协 议 。 具体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在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 资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 期兑 付、 文件 保管 以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 务和 职 责。 6. 基金证 券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出 借和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7. 债券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基金的 债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议 ,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8. 其他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 如 果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 托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9. 基金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 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物 证 券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 指令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基金投 资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10.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保 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应派 专人将 合同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方法 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基金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 份 额总额 ×10000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按日结 转份 额 的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 00%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并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每 万份 基金 净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 签 名、 盖 章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本基金 计价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商 定利率 或 实际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 的短 期债 券 采用折 溢价 摊销 后的 成本 列示, 按票 面利 率计 提应 收利息 ;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 付 本息之 间的 收益 ,在 剩余 期限内 每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 利 息;


(4) 基 金持 有的 质押 式回 购以成 本列 示 , 按 商定 利 率在实 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利 息;


(5)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回 购期间 产生 的总 利息 按照 直线法 每日 计提 。 (6)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银行 同期 利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3.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价 之前 , 本 基金 暂 不投资 于交 易所短 期债 券。


4.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摊余 成 本 法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与 按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市 价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而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 结果 , 基金 管理 人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于每一 计价 日,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 交易 价格 , 对 基金 持有的 计价 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 影 子定价”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商定 后, 根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投资 组合 , 其中对 于偏离 程度 绝对 值达 到或 超过 0.5 % 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将 进行 临时公 告。


5. 如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计 价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计价 。 6.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计价 。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 采 用本 款 第2-6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 方,共 同查 明原 因, 协商 解决。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人编 制,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 金托 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等涉 及到 基 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以 电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任何 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六)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 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与 终止 1. 本协议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有 任 何冲突 。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完 必要 的核准 或备 案手续 后生 效。 2.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1)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因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因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 造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十 九、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修 改这些 服务 项目 : (一)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供的 服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注册 登 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 同时兼任本 基金的注册登 记人,在公 司内部设立了 专门的运营 部门负责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配 备先进 、 高 效的 电脑 系统 及通讯 系统 , 准 确、 及 时 地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账户业务 、 汇总 和存 储 并 管理 基 金的 所有 认购 、 申 购与赎 回信 息,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注 册登 记 工 作 的准 确和 顺利 进行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记 录 对帐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得 到定 期的 投 资记 录对 帐服务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申 购基 金 份额 本基金 的收益 分配以基金 份额形式进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 收益将 按每份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00 元自 动转 基 金份额 ,且 不收 取任 何申 购费用 。 4、 网 络在 线服 务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利 用自 己的 网站 为基金 投资 者提 供各 类在 线服务 。 5、 基 金间 转 换 服务 投资者可在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不同开 放式基金间 转换基金 份额 ,并享受费 率优惠。基金 间转 换 服务 的 办理 时间 、费 率 和 有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6、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在技术条件成 熟时,基金 管理人将利用 直销网点或 代销网点为投 资者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 过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定期定额 投 资计 划,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 定期定 额申 购基 金份额 。 该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的 办 理时间 、费 率和 有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另 行公 告。 (二) 服务渠 道 1、咨 询电 话:400 880 8588 或 021 -962299 2、网 站:www.swsmu.com 3、其 他, 如邮 寄等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二 十、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 金 代销 网点 的营 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二十 一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自2013 年8 月2 日至 2014 年1 月 7 日, 与本 基金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有关 的公 告如下 : 1、 2013 年8 月2 日,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 报》 的 申 万菱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申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 2013 年8 月21 日,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的 申 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第十 四 次更新 全文 及摘 要。 3、 2013 年8 月27 日, 刊登 于《中 国证 券报 》的 申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及摘 要。 4、 2013 年8 月28 日,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的 申 万 菱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网上 直销 货 币基金 快速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5、 2013 年9 月5 日, 刊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的 申万 菱 信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 6、 2013 年9 月25 日, 刊 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的 申 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暂 停申 购、 转 换转入 公告 。 7、 2013 年10 月 25 日 , 刊 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的 申 万 菱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2013 年第3 季度 报告。 8、 2013 年12 月 11 日 ,刊 登 于《中 国证 券报 》的 关于 调整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A 份额 最低赎 回份 额的 公告 。 9、 2013 年12 月 19 日 ,刊 登 于《中 国证 券报 》的 关于 新增广 州证 券责 任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及实 施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10 、 2014 年1 月2 日, 刊 登于 《中国 证券 报》 的 关于 旗 下开放 式基 金 2013 年年 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公告 。 申万菱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二十 二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申 万菱信 收益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申 万菱 信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申 万菱 信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四) 《 申 万菱 信 收 益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