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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势行业(000538)

诺安优势行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诺安优势 行业灵 活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 重 要 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 的 注册 文件名 称为: 《 关于核 准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募 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4 】120 号 ) , 注册 日期为 :2014 年 1 月 21 日。 (二)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 ,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 作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三)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合同 》 等,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 征, 应充分 考虑投资 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 决策后, 须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 风险,包括 : 市场风 险、管理 风险、流 动性风险 及本 基金特有风 险 等 。 (四)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 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108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等有关法 律、 法规及 《 诺 安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涵 盖 诺安 优势行 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风 险以 及认购、申购和赎回 的程序及费率 等与 投资本基金 有关的所 有相关事 项 , 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并 注 意基金管理 人对本招 募说明书 披露的更 新信息。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诺安优 势行业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有所 指, 下列词语具 有如下含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同 :指《 诺安 优势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诺安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 优势行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 《 诺安优势 行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 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2、 销售机构: 指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注册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 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诺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其他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王 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投资有 限公司 6000 40 % 深圳市捷隆 投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 大恒新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3000 20 % 合





计 15000 100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2 月 14 日, 本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三十只 开放式基金 : 诺安平 衡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货币市 场基金、 诺 安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优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 价值增长股 票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成 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诺安 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中小 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主题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全 球黄金证 券投资基 金、 上 证 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上证 新兴产业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 诺安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诺安多 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全球收 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 基金(LOF )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中 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 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诺 安双利债 券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 中小 板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诺安中 小板等权 重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 诺安纯 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鸿鑫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信用债 券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 收益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安泰鑫一 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及诺安 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秦维舟先生, 董 事长,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北京中 联 新技术有限 公司总经 理、 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 司总经理 、 香港先 锋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中国新纪 元有限公 司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 杨自理先生, 副董事长 ,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 化集团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 理、总经理 。 张家林先生 ,董事, 高级工程 师,全国 人民政治 协商 会议第 9、10、11 届委员 。曾任 中科院 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大恒(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大恒 新纪元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 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 北京市石景 山区委书 记、 中共北京 市委常委、 秘书长 、 北京国际电气 工程公司 董事长、 北 京 国际电力开 发投资公 司董事长 。 朱秉刚先生, 独 立董事, 教 授级高级 经济师。 历任 石 油部计划司 副司长、 中国 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 计划局局 长、中国 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 司咨 询中心副主 任。 陆南屏先生, 独 立董事。 历 任新华社 香港分社 办公厅 综合处处长、 办 公厅副主 任、 国际 问题研究中 心办公室 主任、国 家外汇管 理局办公 室主 任、政策法 规司司长 、副局长 。 2. 监事会成 员 李京先生, 监事, 企 业管理 硕士。 历任中 国中化集 团 总裁办公室 部门经理, 中 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 公司总经 理助理 , 中化汇 富资产管 理公司 副总经理, 中化欧洲 资本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世盈 ( 厦门 ) 创业投 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任中国 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 证券交易 所理事会 秘书长、 君安证券 香港 公司副总经 理等职。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 浙江 证券深圳 营业部交 易主 管、国泰君 安证券公 司部门主 管、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交易中 心 总监。 梅律吾先生, 监 事, 硕士。 历任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研究员,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研 究部副总 监、 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 3. 经理层成 员 奥成文先生 , 总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 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 责任 公 司资 产经 营部副 经理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备工 作, 任公司督察 长,现任 公司总经 理。 杨文先生 , 副总经 理, 企业管理 学博士 。 曾任 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研 究所金融 工程研究 员、 中融基金管 理公司市 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 总监、 发展战略部 总监,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CFA 。1998 年至 2001 年任平 安证券公 司综合研 究 所研究员;2001 年至 2003 年任西北 证券公司 资产管 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诺 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诺 安主 题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陈勇先生, 督察 长, 经济 学 硕士。 曾任国 泰君安证 券 公司固定收 益部业务 董事、 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 理、 民生证 券公司证 券投资总 部副总经 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任 研究员、 研究部总 监,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周心鹏先生,金融学 硕士,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曾 先 后任职于南方证券投 资银行部、 中 投证券投资 银行部、 长盛基金 研究部和 华夏基金 机构 投资部。2010 年 1 月加入 诺安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任基金经 理助理。 于 2010 年 10 月起任 诺安中小盘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3 月 起任诺安 价值增长 股票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及职务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分股 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和 固定 收益 类基 金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具体如 下: 股票类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司总 经理奥成 文先生担任 , 委员 包括 : 杨谷先 生, 副总经理、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张宇 光先生, 总 经 理助理兼配 置基金组 投资总监; 邹翔先 生,成长基 金组投资 总监兼价 值基金组 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王 创练先生 ,研究部 总监。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1 固定收益类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主席 由公司 总经理 奥成文先生 担任, 委 员包括 : 杨谷 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 杨 文先生, 副总经理; 张乐 赛先生, 固 定收益 部总 监、基金经 理;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总 监。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上述 人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登 记事 宜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2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3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导意见 》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4 2.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禁止性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及基金 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 制制度概 述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是公 司为有效 防范和控 制经 营风险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 , 保证 公司规范经 营、 稳健 运作, 确 保基金 、 公司财 务和其 他信息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 公 司的良好声 誉及股东 合法利益 , 在充 分考虑内 外部环 境因素的基 础上, 通 过构建 科学的组 织 机制、 运用 有效的管 理方法 、 实施严 格的操作 程序与控 制 措施而形 成的控制 风险的管 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在 于建立一 个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 持 续健康发展 的资产管 理实体 , 在充分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基础上, 维护公 司的良好 声 誉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 权益。 2. 风险管理 制度 (1)风险管 理的具体 目标 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的具 体要 求,公司风 险管理的 总体目标 为: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5 1 ) 确保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章 和公司各 项管理规 章制 度的贯彻执 行; 2 ) 建立符合现 代企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治理 结构, 形 成科 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 执 行 机制和监督 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 金管理的 效率 和效 益,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努力 实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经 风险调整 后的利益 最大化; 4 ) 通过严格的 风险控制 体系和管 理措施, 保 障公司发 展 战略的顺利 实施和经 营目 标的全面实 现,维护 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 5 ) 建立高效运 行、 控制严密 、 科 学合理 、 切实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度 , 及 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 洞, 保证各 项业务稳 健运行; 6 ) 借鉴和引用 国际上成 熟、 先进 的风险控 制理念和 技术 , 不断提升公 司国际化 经 营水准和核 心竞争能 力,巩固 公司的声 誉和市场 份额 。 (2)风险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 管理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 经营管理层将 始终 把风险管 理 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 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 管理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 透 到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经营 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 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 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 经 营为出发点 ; 4)独立性原则: 合规 审查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 险 控制办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 部 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5)有效性原则:风险 管理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法律 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 的 权威性,并 成为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 控制制 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前 瞻 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 适 时的更新、 补充和调 整,使其 适应基金 业的发展 趋势 和最新法律 法规的要 求; 7)防火墙原则:公司 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 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 范 的目的。对 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 人员,应 制定 严格的批准 程序。 (3)风险管 理的具体 内容 1)确立加强 风险控制 的指导思 想,以及 风险控 制的 目标和原则 ; 2)建立层次 分明、权 责明确、 涵盖全面 的风险 控制 体系;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6 3)建立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风 险控制方 法; 4)建立严格 合理的风 险控制程 序和措施 ; 5)制定持续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 度 的评价 和检查 机制 。 (4)风险管 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 管理的具 体目标与 原则,公 司设立 了以 下风险管理 机构及职 能部门: a . 董 事会下 设 合规 审查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司经 营管理 和基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合法 、合规 性进行 全面、 重点的 检查分析 评价,对 公司经 营和基 金投资 管 理 中的风 险进行 合规检 查和风 险控制 评估。并 出具相应 的工作 报告和 专业意 见 提交董事会 。 b.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事 会负责 ,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督察 长的职 责 进行工作。 c . 公 司设 风 险控制 办公会 ,在总 经理的 领导下制 定公司风 险管理 制度和 政策, 对 公司 研究 部风险 管理组 提交的 风险 评 估报告作 出全面的 讨论和 决定, 从而使 风 险政策得到 有力的执 行。 d . 公司设监察 稽核部 , 监察稽 核部直接 对总经理 负责 , 同时协助督 察长开展 工作。 监 察稽核 部在各 部门自 我监察 的基础 上依照所 规定的职 责权限 、工作 程序进 行 独 立的再 监督工 作,对 公司经 营的法 律法规风 险进行管 理和监 察,与 公司各 部 门保持相对 独立的关 系。 e . 公 司设 风 险控制 部,负 责根据 公司各 类业务的 特点和需 求,制 定各个 风险领 域 ( 投资、 运作、 信用等 )的风 险管理 和绩效评 估方法, 并监督 其执行 ;定期 向 管理层提交 风险评估 报告。 2) 为最大限度 地实现风 险管理的 目标, 公司 以上述机 构及职能部 门为依托, 构建了科 学 严密,层次 分明的风 险管理体 系,主要 分为三个 层面 : a . 第一层面为 董事会、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b. 第二层面为 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控制 办公会 及 监察 稽核部 、风 险控制 部 ; c . 第三层面为 公司各业 务相关部 门, 对各 自部门的 风险 控制负责。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 的投资风 险控制 体系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7 公司针对投 资过程中 的事前风 险、 事 中风险和 事后风 险建立了一 整套的数 量化风险 控制 体系,从而 做到在每 个环节有 效控制风 险点。 投资前的风 险控制主 要是通过 严谨、 细 致的研究 工作, 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 方法来实 现。 事中的风险 控制通过 两个手段 来实现 , 一是在 交易系 统中设置风 险控制条 目, 当 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 司风险管 理规定不 符的指令 时, 指 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 防止了 不当投资 行 为的发生。 第二 是高频率 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 随时掌 握投资过程 中的仓位、 集 中度、 流动 性 多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险控 制包括业 绩评价和 业绩归因 ,为优化 投资 策略提供参 考。 3.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基 础上, 实 现持续、 稳 定、 健康发展的 经营目标, 公司内 部控 制的总体目 标为: 1)使公司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地为投 资者服务, 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 全,实现 公司经营 方针和 目标 ,维护股东 权益; 3)树立良好 的品牌形 象,维护 公司最重 要的资 本- 声 誉; 4)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 现代管理要 求 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 5)建立切实 有效的内 部控制系 统,查错 防弊, 消除 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 运行; 6)规范公司 与股东之 间的关联 交易,避 免股东 干涉 公司正常的 经营管理 活动。 (2)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建立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 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 强化内 部管理制 度 的高度权威 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超 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 权力;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 上 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 制的建 立、 执 行部门 , 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 资产以及 其他资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8 产的运 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必 须 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的相 互制约措 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 制制度的 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 要包括环 境控制和 业务控制 。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 部控制相关 的环境因素 相互作 用的综合效果 及其对业务 、员工 的影响力 , 环境 控制构成 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 础。 公司 致力于从治 理结构 、 组织 机构 、 企 业文化、员 工素质控 制等方面 实现良好 的环境控 制。 2)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 控 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监 察稽核控 制及其它 方面的内 部控制等 。 a . 投资管 理业务控 制: 涉及 到 研究业 务控制、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 交易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要包 括: 公 司的研 究工作 应保持 独立、 客观 , 为公司 基金投 资运 作以及 公司业 务的全 局 发展提供全 方位的支 持; 建立科学 的研究工 作管理流 程和投资对 象备选库 制度;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 度;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 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主要包 括: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及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 略、投 资组合 和投资 限制等 要求; 健全投 资决策 授权 制度, 实行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应 当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重 要投资 要 有 详细的 研究报 告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投 资风险 评估与 管 理 制度; 建立科 学的投 资管理 业绩评 价体系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决 策 和 投资执 行的过 程进行 合规性 监督检 查;相 关业务 人员 应遵循 良好的 职业道 德 规范,严禁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事 件的发生 。 III) 基金交易业务 控制主要 包括: 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投 资决策 和交易 执行实 行严格 的人 员和空 间分离 制度, 建 立 交易执 行的权 限控制 体系和 交易操 作规则 ;建立 完善 的交易 监测、 预警和 反 馈系统; 执行公平 的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不 同投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9 建 立完善 的交易 记录制 度,及 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每 日投 资组合 列表等 文件; 制 定 相应的 特殊交 易的流 程和规 则;建 立科学 的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建 立关联 方 交易的监控 制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 公司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 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 公 司根据国 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 , 遵循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 的管理制度。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 制度、 信息技术 系统的稽 核检查 制度等管 理措施, 确保系统 安全运行 。 d. 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 控制。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 分工;对所管理 的基金以基金 为 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 独立; 基金会计 核算独立 于公司 会计核算 ; 采取适 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 ;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 账程序;建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建立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接制度,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 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 : 公司设 立督察长 , 督察 长直接对 董 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公司 设立监 察稽核部 , 对公司经 营 层负责, 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 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 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 制: 其他 内部控制 包括对销 售和客 户服务的控 制、 对基金 托管人和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0 基金代销机 构等合作 方的控制 、授权控 制、危机 处理 控制、持续 的控制检 验等。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1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中国 工商银行”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 情况


截至2013 年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79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 管服务的先行 者,中国工 商银行自1998 年在 国内首家提 供托管服务以 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模式 、 先进的 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 服务团 队, 严 格履行资产 托管人职 责, 为境 内外广 大 投资者、 金融资 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 客户提供 安全、 高 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的市 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 了国内托 管银行中 最丰富、 最成 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 信托资产、 保险 资产、 社会 保障基 金、 安心账户 资金、 企业年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 计划、 证券公 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 商业银 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 金公司特定 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 效评估 、 风险管 理等增 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 截至2013 年6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 管证 券投资基金314 只, 其中封闭 式3 只, 开 放式311 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 连续十年 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 管人》 、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 金融》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 权威 财 经媒体评 选的40 项 最佳托 管银行大 奖;是 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 托管银 行, 优良 的服务 品 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 认可和广 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有并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2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 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 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 金管理 人 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 利益 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 部自成 立以来 , 各项业 务飞速 发展, 始终 保持在资 产托管 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3 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管业 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分的 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 第70 号)审阅 后, 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 管部第 六 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 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 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 、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际 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务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 监管 规则, 强化 和建立守 法经营 、 规范 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 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 度化的内 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 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 、内部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业务内 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由 中国工商银 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 风险管理 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 、监督 。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 国家法律法 规 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 完整性 原则 。 托管业 务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应的 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 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在发生 时 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 经营活动 必须防范 风 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 家政策、法 律 及经营管理的 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 部托管的 基金资产、 托 管人的自有资 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应当 分离; 直接操 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 应相对独 立, 适当分离; 内控 制度的 检查、 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4 4 、内部风险控制 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资产 托管业务 与传统业务 实 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 度,能够 确保资产 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 立、业务 制度和管 理独立 、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 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 级管理层作 为 工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 人事控制 。 资产托 管部严格 落实岗 位责任制 , 建 立 “自控防 线 ” 、 “ 互控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核 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 )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 计划、编制 预 算等方法开展 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过 稽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方式 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 风 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 过业务操 作区相对独 立 、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 托管业务 建立专门的 灾 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按照 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 部风险控 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 察部门,配 备 专职稽核监察 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管 理。完善的 风 险管理体系需 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 资 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 控 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5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 重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发展 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 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 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 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申 购资金的 到账和 赎回资金 的 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 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广 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直 销 网点对投 资者办理 开户和认 购业 务: (1)深圳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13 号兴业 银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 逸凡 (2)北京 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光华 路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 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世 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362099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陈 晓瑜 (4)广州 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廖飞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7





(5) 西部营销 中心


办公地址 :成都市 锦江区下 东大街216 号喜 年广 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5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直销 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开户和认购 手 续,具体交 易细节请 参阅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基金代销 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田 耕 客户服务热 线: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兰 奇 电话:0755 -83198888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原 深圳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以吸收合 并原平安 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的方式 完成两行 整合并更 名后的银 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深圳 发展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 -82088888 传真:0755 -82080714 联系人:周 勤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www.sdb.com.cn ;www.bank.pingan.com (5 )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 楼长 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张 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南京 市白下区 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贺 坚 联系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 话: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7)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29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 188 号中信建 投证 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权 唐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 岛市崂山 区苗岭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9)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尹 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 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10)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683893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0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1)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 薇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联系人:孙 洪喜 客户服务热 线: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13)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4) 中信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公 司(原中 信金通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1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5)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 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宾水 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 办公地址: 太原市 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张 治国 联系电话:0351 -8686703 传真:0351 -868670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7)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 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8)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匡 婷 电话:0755-8351628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9)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电话:021-63231111 联系人:王 伟力 客服服务热 线: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0)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 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热 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裙楼 8 楼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 月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cn (22)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热 线: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19 号楼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59 号 常信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宏源大 厦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宏源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李茂俊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电话:010-62294608-6240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传真:010-62296854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 雅娜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7)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 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户服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8)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国际 大厦 A 座 22-25 层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临江 支路 2 号 合景国际 大厦 A 座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9)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 尚 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30)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第 28 层 A01 、B01(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客户服务电 话:4001099918 (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31)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东北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http://www.nesc.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6 名称: 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深 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颐合中鸿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7 号 光华长安 大厦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 虞荣方 、 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 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延安东 路222 号 外滩中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余 志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胡 小骏、王 明静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7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二、 核准文件 《 关于核准 诺安优势 行业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4 】 120 号)和《 关于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基 金部函【2014 】81 号) 。 三、 基金类别、 运作方式 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 放式基金 基金类别: 混合 型 基金运作方 式:契约 型开放式 。 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中心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公开发售, 投 资者还 可 在与本基金 管理人达 成网上交 易的相关 协议、 接受本 基金管理人 有关服务 条款后 , 通过登 录 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lionfund.com.cn ) 办理开户、 认购等业务, 有关 基金网上 交易的开 通范围和具 体业务规 则请登录 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 查询 。 五、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 明书》公 告中载明 的基金发 售之日起 不超 过三个月。 自 2014 年 2 月 19 日 到 2014 年 3 月 18 日, 基 金向投 资者 公开发 售。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的销售 情况在募 集期限内 适当延长 或缩短基 金发 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 。 具体发售方 案以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为准 , 请投 资者就 发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 阅读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8 六、 募集目标 本基金募集 份额目标 下限为 2 亿份。 本基金的 募集上 限、 规模控 制的具体 方案详 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 七、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 者、 机 构投资者 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 人 。 八、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 购通过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 心、 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及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代销网点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 所办理或 按基 金管理人 、 代销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 理。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认购业务 的城市 (网 点) 的 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 请 参见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 构, 并另行公告 。 九、 基金的面值 、认购价格 、计算公式 及 认购费用 1、每份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 2、认购价格 为人民 币 1.00 元。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 购金额包 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 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的认 购费率随 认购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如 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39 本基金的认 购份额将 依据投资 者认购时 所缴纳的 认购 金额 (加 计认购金 额在认购 期所产 生的利息, 以注册登 记人确认 的金额为 准) 扣 除认购 费用后除以 基金份额 面值确定 。 募集发 售期间基金 份额面值 为 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例一: 某投 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 假设这 1,000.00 元 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 息为 0.32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 % )=988.1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11.86 元 认购份额= (988.14+0.32 )/1.00=988.46 份 即投资者投 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加上募 集期 间利息后一 共可以得 到 988.46 份 基金份额。 4 、认 购费用 :本基 金认购 费率不 高于认 购金额 (含认 购费) 的 1.2% 。 认购费 用不 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 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 费用。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可在 募集期内 前往本基 金销售机 构网点 (指本 公司的直销 中心和代 销机构的 代销 网点) 或通 过基金网 上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手 续,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在 发售公告 中 确定。


本基金认购 的申请方 式为书面 申请或管 理人公布 的其 他方式, 具体程序 和方法详 见发售 公告。


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 基金销 售机构 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投资者在 募集期内 可多次认 购, 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 销。


在募集期内 , 每一基 金投资人 在本公司 直销中 心、 本 公司网上交 易系统 ( 网上交易 系统 目前仅对个 人投资者 开通) 或其他 基金销 售机构首 次 认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含 认购费) ,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 购 费) 。若基金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以 该 销售机 构的业务 规定 为准。


本基金募集 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高认 购金额限制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0 十一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 效前, 投 资者的 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 商业银 行的专门账 户, 任何 人在基 金募集 期满前不得 动用。 若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 则认购款 项在基金 合同生 效前产生的 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 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有, 其 中利息及 利息折算 的基金 份额以登记 结算 机构 的记录为 准。 利息 折算的份额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 位, 小 数点后两 位以后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 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3 个月内 , 在基 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 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 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 资,自收 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自基 金管理人 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 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 合同》 生效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募 集生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 已 交纳 的款项, 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 销售 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 情形的 ,基金管 理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2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 及基 金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 , 具体 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 书、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以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始与 赎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 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 赎回或 转换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或 转换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3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 回 的申请 方式 投资者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款 项,申购 申请成立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遇证 券 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 迟、 通 讯系统故 障、 银 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 程时 ,赎回款项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划出 。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时 , 款项的 支 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 款处理。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 人。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4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 网 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者 开 通)或代销 机构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申购 的最低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申 购费) ,追 加申 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含申 购费)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本基金 的最低份 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赎 回导致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一个网点 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 于相应的最 低赎回限 额时,余 额部分的 基金份额 必须 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 最低申购限额 、 交易级差、 最 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 代 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申购的 金 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3 日 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 购时收取 申购费用 ,申购费 率随申购 金额 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 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时, 应交纳 赎回费。 对 持续持 有本基金少 于 7 日 (不含7 日) 的 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对持续 持有本基 金 不少于 7 日 但少于 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0.75%的 赎回费, 并 将上述赎 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本基 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 (不 含 3 个月 ) 的投 资人 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 , 并将不 低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5 于赎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 持续 持有 本基 金不少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 (不含 6 个月) 的投 资人收取 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本 基金长于 不少于6 个月的投 资人, 应当 将不 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25% 计入 基金财 产。 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具 体费率如 下: 持有基金份 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365 天。 3、 基金 管 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 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 及余额、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 舍五 入法 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2、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 (1+ 申购费率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6











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份额的 计算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二: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450 元。 某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则 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450=6794.63 份 即: 投资 人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其对应费 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450 元 ,则其 可得到 6794.63 份基 金份额 。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扣减赎回 费用。其 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例三: 假定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450 元。 某投资 人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为 一年六个 月,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 0.25 %,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450=14,500 元 赎回费用=14,500 ×0.25 %=3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4463.75 元 即: 投资 人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450 元 , 则其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14463.75 元。 4、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的计算公 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 值 / T 日基金份 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7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 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 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3、 投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 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 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接 受某些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时 , 申购款 项 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应当 依法公告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并 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8 (4)连续两 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 额赎回 。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 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3、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 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 内在制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1)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 日公告最 近 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 、基金的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十一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 可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49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可 补充其他 情况) 。 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四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0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积极 大类 资产配置 及全面深 入的研究 , 发 掘优势行业 , 精选行 业个股 , 力图 在不同的市 场环境下 均可突破 局限,在 长期内获 得超 过比较基准 的超额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并 上市 的股票) 、国债、金 融债、公司债 、企 业债、 可转债、 可 分离债、 央票、 中期票据、 资 产支 持证券等债 券类品种, 短 期融资券、 正 回购、 逆回购、 定期 存款、 协议 存款等货 币市场工 具 ,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除股票外 的其他资 产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5%-100% ,其中权证投 资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基金 现 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实 施积极主 动的投资 策略, 具 体由大 类资产 配置策略, 股票投资 策略, 债券投 资策略、权 证投资策 略四部分 组成。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方面,本基金 将采取战略性 资 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 配置相 结合 的 资产配置策 略,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 , 在长期 资产配 置保持稳定 的前提下 , 积极进 行短期资 产灵活配置 ,力图通 过时机选 择构建在 承受一定 风险 前提下获取 较高收益 的资产组 合。 本基金实施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过程中还 将根据各 类证 券的风险收 益特征的 相对变化 , 动 态优化投资 组合,以 规避或控 制市场风 险,提高 基金 收益率。 2、股票投资 策略方面 ,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策 略由行业 配置策略 、 个股 筛选策 略两部 分组成。 (1)行业配 置策略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1 本基金管理 人在进行 行业配置 时, 将 采用自上 而下与 自下而上相 结合的方 式发掘优 势行 业确定行业 权重。 在 投资组 合管理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也将根据 宏观经济 形势以及 各个行业 的基本面特 征对行业 配置进行 持续动态 地调整, 以把 握行业景气 轮动带来 的投资机 会。 (2)个股筛 选策略 本基金构建 股票组合 的步骤是 : 根据 定量与定 性分析 确定股票初 选库; 基 于公司 基本面 全面考量、 筛选 优势企业, 运用现金 流贴现模 型等估 值方法, 分析股 票内在价 值; 结合风 险 管理,构建 股票组合 并对其进 行动态调 整。 3、债券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的债 券投资部分采 用 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 ,具体包括 利 率预测策略 、收益率 曲线预测 策略、溢 价分析策 略以 及个券估值 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方面 ,本基金 将主 要运用价值发 现 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 等。作为辅 助 性投资工具 ,我们将 结合自身 资产状况 审慎投资 ,力 图获得最佳 风险调整 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股 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 0%-95%; 除股票以外 的其他 资产投资 比 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5%-100 %; (2)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2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15)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管理 机构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 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易的 , 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 并履 行 信息披露义 务。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3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深300 指数 与中证全 债指 数的混合指 数,即: 60%沪深300 指数+40% 中证全债 指数 沪深300 指数为中证 指数公司于 2005 年4 月8 日发布的综合反 映沪深证 券市场整 体状 况的指数, 指数基期 为 2004 年12 月 31 日, 基 点为 1000 点。 其 选样方法 是对样本 空间股票 在 最近一年 ( 新股为上 市以来) 的日均成 交金额由 高 到低排名, 剔 除排名后50%的股 票, 然 后对剩余股 票按照日 均总市值 由高到低 进行排名 ,选 取排名在前 300 名的 股票作为 样本股 。 同时, 中 证全债指 数是中证 指数公司 编制的综 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 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 债券 市场的跨市 场债券指 数, 也 是中证指 数公司编 制并发 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 。 该指 数的样本 由 银行间市场 和沪深交 易所市场 的国债 、 金融债 券及企 业债券组成 , 中证指 数公司 每日计算 并 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 应的债券 属性指标 , 为 债券投资者 提供投资 分析工具 和业绩评 价基准。 该 指数的一 个重要 特点在于 对异常价 格和无 价情况下使 用了模型 价, 能 更为真实 地 反映债券的 实际价值 和收益率 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预 期风险与 收益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型 基 金与货 币市场 基金,属于 中高风险 、中高收 益的基金 品种。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4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6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7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 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8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59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1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0 15 个工作日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 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 法定节假 日、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 人 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2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 关税收,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 规定代扣 代缴。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如果 《基金合 同》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 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4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5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6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7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或者仲 裁 ;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 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 当依法报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备 案, 并 予以公 告。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8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69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 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 险 基金风险表 现为基金 收益的波 动, 基 金管理过 程中任 何影响基金 收益的因 素都是基 金风 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 基金投 资人进行 投资的工 具, 科 学严谨的风 险管理对 于基金投 资管理成 功与否至关 重要。 因 此在基金 管理过程 中, 对 风险的 识别、 评估 和控制应 贯穿基金 投资管理 的全过程。 基金 的风险按 来源可以 分为市场 风险、 管 理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投资 策略风险 和 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 格受经济 因素、 政 治因素 、 投资心 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 影响, 资 产价 格的变化 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变 化,产生 风险。 (1)政策风 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 政策和证 券市场监 管政策 等国家政策 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 产生 一定的影响 ,可能导 致市场价 格波动, 从而影响 基金 收益。 (2)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 率波动会 导致股票 市场价格 及利息收 益的 变动, 同 时直接影 响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 平。基金 投资于股 票和债券 ,收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3)信用风 险 指基金在交 易过程发 生交收违 约, 或 者基金所 投资债 券之发行人 出现违约 、 拒绝 支付到 期本息,或 者上市公 司信息披 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 变化。 (4)通货膨 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 胀率提高 ,基金的 实际投资 价值会因 此降 低。 (5)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和回 购等 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 的影响 。 当利 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 资的固 定收益证 券和回购 所得的 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 时, 将 获得比以 前 少的收益率 。 (6)法律风 险 由于法律法 规方面的 原因, 某些市场 行为受到 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 导致了 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 险。 2、管理风险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0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 收 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 能 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手段 和管理技 术等 因素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3、流动性风 险 (1)大额赎 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 放式基金 , 基金 规模将随 着投资者 对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 若 是 由于 投资者 的连 续大 量赎回 而导 致基金 管理 人被迫抛 售持 有投资 品种 以应 付基金 赎回 的 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 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 不利影响 。 (2)顺延或 暂停赎回 风险 因为市场剧 烈波动或 其他原因 而连续出 现巨额赎 回, 并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 出现 困难,基金 投资者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可能会遇 到部 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 4、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 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 存在大 类资产 配置风 险, 有可能 受到经济 周期、 市场环 境或管理人 对市场所 处的经济 周期和产 业周期的 判断 不足等因素 的影响 , 导致基 金的大类 资 产配置比例 偏离最优 化水平 , 给基金 投资组合 的绩效 带来风险。 本基金在 股票选 择估具有 一 定的主观性 ,将在个 股投资决 策中给基 金带来一 定的 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 个股选择 风险。 5、其他风险 (1)技术风 险 计算机、 通 讯系统 、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统 或信息 网络支持出 现异常情 况, 可能 导致 基金日常的 申购赎回 无法按正 常时限完 成、 注 册登记 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 无法 按 正常时限 显 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 投资交易 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 等风 险。 (2)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将 会 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 运行,可能 导 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机构违约、 托 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 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 级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 承 担投资风险 。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基 金 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 基 金并不是代 销机构的 存款或负 债, 也 没有经代 销机构 担保或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保证 其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1 收益或本金 安全。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 但不 保证本 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 表现。 基 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 基金投资 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 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2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自完成备 案手续后 生效 ,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3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4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和登 记事 宜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5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6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7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8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5、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79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0 (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的,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 人自行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 , 不得 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1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 会议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 金份 额低于上述 规定比例 的, 召 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 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应 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2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参加,方 可召 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 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份 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参加, 方 可召开。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议 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 采 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或者采用 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4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 有 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者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 完成备 案手 续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 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 自完成备 案手续后 生效 ,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6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 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7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住所,投资 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 文件复 印件,基 金合同条 款及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业 银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秦维舟 成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 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 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89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对下述 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发行并 上市 的股票) 、国 债、金融 债、公司 债、企 业债、 可转债、 可 分离债、 央票、 中期票据、 资 产支 持证券等债 券类品种, 短 期融资券、 正 回购、 逆回购、 定期 存款、 协议 存款等货 币市场工 具 ,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不得 投 资于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 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 资 产的 0-95% , 除 股票外的 其他资产 投资比例 范围 为基金 资产的 5%-100%,其中权 证投资 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 金现金以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 符 合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的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0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 本基金 股票投资 比例范围 为基金资 产的 0%-95 %; 除股票以 外的其 他资产投 资比 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5%-100 %; (2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 管 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 不 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0.5 %; (8 ) 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1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 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 可 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 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 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2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 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 基金管 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 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 易。 如 果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 的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 人与交 易对 手重 新确定 交易 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 正时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的,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 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 市 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 对 手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通银行 , 基金 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根 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 整核心交 易对手名 单。 基 金管理人 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 风险, 在与核心 交 易 对手 以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 据已提供 的名单 , 审核交易对 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 明。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 用等级、 存款银 行 的支付能 力 等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本 基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单为 中国工商 银行、中 国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和交通 银行, 本 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 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 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 , 先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 偿, 之后 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 人进行赔偿 。 基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 可以 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 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 整。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责 任仅限于 根据已 提供的名单 , 审核核 心存款 银行是否 在 名单内列明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 守《关于规 范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 规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3 定。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 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批准 的有关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 基 金 投资非公 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 提供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上述资料 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 和投 资比例控制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基 金管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 的 有关书面信 息, 包括 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 券主体 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 发 行证券数 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 基金 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总成本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 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 等。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 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守法 律法规进 行监督 ,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导 致基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 面说 明, 并保 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 部 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 评估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权 利。 否则 , 基金 托管人有 权 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 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 值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4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及 其他 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 知后应在下 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 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未 成交 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交 易前能 够监 控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该投 资指令违 反关法律 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应 当拒绝 执行,立 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对 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后 方可 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成交 的投资 指令 , 基 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 基金托 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 故未执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5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 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在限期内 ,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 并予协 助配合 。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 因此所遭 受的 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 据本 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 管理人进 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重 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 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 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造成损失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 资金的验 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6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能 达 到 《 基金合同 》 生效 的 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 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 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 符合 《 人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管理 办法 》 、 《现 金 管理 暂行 条例 》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 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 以及银 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自营 账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 券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7 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 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间和 程序 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除以 该计算日 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 的数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8 基 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会计核算 办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因 此,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是基金管 理人,就 与本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③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99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的 新股, 按 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 确 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5)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三)估值 差错处理 因 基金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造 成损失 的应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基 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 的, 由 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由 于一方当 事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另一方当 事人在 采取 了必要合 理的措 施后仍不 能发 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造成 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投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由 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0 由 于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但 是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的 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对外公布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 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月度报 告,在月 度报 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 加盖公章 后, 以加密传真 方式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在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7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 半年度报 告,在 半年报完 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 人。基 金管理人 在 45 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将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1 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 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2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二)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5、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3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 算报告报 告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7、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三)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四)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4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5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增 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 (基金管 理人)信 息; 2、披露基金 信息; 3、其他信息 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 2、其他资料 。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 查询 对于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都会 给予其唯 一的客户 服务 账户及初始 密码。 为 了持有人 方便起见 , 客户 服务账 户将和客户 基金账户 唯一对应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客户服务 中心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都可 以凭 借客户服务 账户、 基金账户 或身份证 号 进入本人的 账户, 了解账 户信息, 包 括本人的 基本资 料、 基金品种、 基 金份额、 基 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修 改账 户的非重要 信息, 如 联系地 址、 电 话等等。 也 可以亲自 到直销网 点或致电 客户服 务中心 , 由服务人 员提供相 关服务 。 为了维 护 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 要信息的 更改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亲自到指定 的基金销 售网点进 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 定制自己 所需 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 管理人新 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 等方面的 内容。基 金管理人 按照 要求将定期 或不定期 向客户发 送信息 , 客户也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浏 览相关信 息。 如果客户不 需要或需 要调整 , 也可以 直 接在线修改 和调整。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6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 再投资服 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者 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开放 时 间和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 发布的公 告或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 的投诉管 理由客户 服务中心 统一管理 , 设 定 投诉管理 人具体处 理投诉 , 市场 部负责督促 投诉的处 理。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全国统 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7 第 二 十一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网点 的营业场 所, 投 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 对投 资 者按 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诺安 优势 行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108 第二十 二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 监会核准 诺安优势 行业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 件 二、 《诺安优 势行业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三、 《诺安优 势行业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四、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六、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