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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安心(400020)

东方安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 安心收益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更 新)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日期: 二 〇一 四年二 月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重要提 示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根 据 2013 年 4 月 1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关 于核 准东 方安 心收益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3]368 号)和 《关 于东 方安 心收 益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 间安 排的确 认函 》 ( 基金 部函 【2013 】296 号) 核准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7 月 3 日正式生效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管 理人” 、 “ 管理 人” 或 “本 公司” ) 保
证 《东 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
招募说 明书 ” ) 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的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 基金 业绩 表现的 保证。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 并按 照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是一 只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属于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本 基金 初始 募集 净值 1.00
元。在 市场 波动 因素 影响 下,本 基金 净值 可能 低于 初始面 值。 本基 金未 持有 到期、 保本 周
期内申 购、 保本 周期 内转 换入的 投资 者, 在赎 回时 不能获 得保 本保 证, 将承 担市场 波动 的
风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保本 基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保
本基金 在极 端情 况下 仍然 存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意 愿、时 机、 数
量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 亦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投
资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 风险 包括: 证券 市场 整体 环境 引发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
系统性 风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 作风险 ,因 交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收违约 和投 资债 券引 发的 信用风 险, 基金 投资 对象 与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基 金 投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 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责。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招募
说明书 其他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1 月 3 日。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与合 同生 效


....................................................................................... 3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3 八、保本与保证


........................................................................................................... 43 九、基金的投资


........................................................................................................... 58 十、基金的业绩


........................................................................................................... 8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5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 9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9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9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6 十七、风险揭示


......................................................................................................... 10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10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8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4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 一、绪


言 《 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以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及 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东方安 心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 利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 二、释


义 在《东 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 另有 所指, 下列 词 语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东 方安 心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金合 同: 指《 东方 安心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指 《东 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2013 年2 月17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第 28 次主 席办 公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指导 意见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6 日颁 布并实施 的 《关于 保本 基金 的指导 意见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 16.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9.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担保人 :指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保 证合 同, 为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保本金 额承 担 的保本 清偿 义务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的机 构。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 期由中 海信 达 担保有 限公 司作 为担 保人 , 为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的保 本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证 23. 保本义 务人 :指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风 险买 断合 同, 为本基 金的 某保 本周 期( 第一个 保本 周 期除外 )承 担保 本偿 付责 任的机 构 24.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5. 销售机 构: 指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7.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或接 受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 额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 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清 算 结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保本周 期: 指基 金管 理人 提供保 本的 期限 。本 基金 的保本 周期 每 3 年为 一个 周期。 如果 在 《基金 合同 》中无 特别 指明, 即为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即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至 3 个 公历年 后对 应日 止 35.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保 本周 期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如果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 工作日 36. 持有到 期: 在本 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其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至第 一个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 在 第二个 保本 周期 起后 续各 保本周 期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过渡 期 申购 、 过 渡期 自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或 过渡期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 转换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至相应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行为 37. 到期操 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 进行 到期 操作 的期间 。本 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间 为保 本 周期到 期日 及之 后 3 个工 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 日) 38. 到期操 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赎 回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将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份额 、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 或继续持 有变 更 后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 过渡期 :到 期操 作期 间截 止日次 日起 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的期 间为过 渡期 ; 过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作日 40. 过渡期 申购 :投 资者 在过 渡期内 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在过 渡期 内,投 资者 转 换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41. 折算日 :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开始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即 过渡期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42. 基金份 额折 算: 在折 算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期 申购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择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基 金 份额) 在其 所代 表的 资产 净值总 额保 持不 变的 前提 下, 变 更登 记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数 额按折 算比 例相 应调 整 43. 保本: 在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如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与保 本 周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 款项之和计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 算的总 金额 低于 其保 本金 额, 则基 金管理 人补 足该 差额 , 并 由担保 人提 供不 可撤销 的 连 带 责任保 证; 其后 各保 本周 期到期 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过 渡期 申购 、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 额加上该部分基金 份额在 当期保本周 期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其 保本 金额 , 由 当期 有效的 《基 金合 同》 等 约 定的基 金管 理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将该 差额 支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但 未持有 到期 而 赎回或 转换 出的 ,该 赎回 或转换 出部 分不 适用 本条 款 44. 认购保 本金 额: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 额, 即基金份 额持 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 用及募 集期 间的 利息 收入 之和 45. 过渡期申购保 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在折算日所代 表的资 产净值及过 渡期申 购费 用之 和 46.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额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从上 一保 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金额 ,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上一 保 本周期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 有到期 的 , 其 基金 份额 在 折算日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47. 保本金 额: 认购 保本 金额 、过渡 期申 购保 本金 额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基 金 份额的 保本 金额 48.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指根 据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的可 赎 回金额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 积


49. 保本差 额: 指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 额加 上相应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 计分红 款项 之和 低于 保本 金额的 差额 部分 50. 保本基 金存 续条 件: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担 保人 或基 金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担保 人 或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保本 保障 ,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本基 金 下一保 本周 期 签订保 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 合同, 同时 本基 金满 足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基 金存 续 要求 51. 保证: 指担 保人 为基 金管 理人履 行保 本义 务提 供的 不可撤 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52.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53. T 日: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54. T+n 日: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 55.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56.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57. 《业务 规则 》 : 指《 东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58.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59.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60.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 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为 61.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 将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62.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的操 作 63.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 扣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受理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64.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65. 元:指 人民 币元 66.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 款利息 、已 实 现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67.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 产 的价值 总和 68.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69.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70.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过程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 71.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72. 不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时 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 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 董 事会 下设 合规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薪酬与 考核 委员 会; 公司 组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 总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产 品委 员会 和董 事会办 公室 、综 合管 理部 、人力 资源 部、 风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财务部 、信 息技 术部 、登 记清算 部、 权益 投资 部 、 固定收益部 、交 易 部、 专户业 务 部 、 指数与 量化投 资部 、 公募业 务部 十四个职能 部门 及 上海分 公司 、 北京 分公 司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 广州分 公司 ;公 司设 督察 长,分 管风 险管 理部 、监 察稽核 部,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和 监察稽 核工 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 人员 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1、董 事会 成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秘 书处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汕 头中 心支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兼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汕头 中心 支局 局长, 中国 证监 会 海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 党委 委员、 局长 兼党 委书 记, 中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 主任 兼中国 证监 会投 资 者教育 办公 室召 集人 ;现 任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长 、吉 林大 学商 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理事 、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杨树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 会计师 。历 任广 西北 海吉 兴会计 师事 务 所主任 会计 师, 吉林 会计 师事务 所副 所长 ,东 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裁兼 财务 总 监,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副董事 长, 兼任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创 新发 展战 略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吉 林省高 级专 业技 术资 格评 审委员 会评 委。 何俊岩 先生 ,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 中国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吉林 省五 一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 吉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 司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客户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福建 凤竹 纺织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负 责人 、财 务总 监,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财务 总监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 吉林 省总 会 计师协 会副 会长 、吉 林省 会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吉林 省金融学会 理事 、吉 林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 事、吉 林省 消费 者协 会常 务理事 、吉 林省 青联 委员 、吉林 大学 研究 生校 外合 作导师 、东 证融 通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 度, 河北省 委科 教 部干部 ,河 北省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干部 ,河 北省 体改委 证管 办副 主任 ,河 北省证 券委 员会 国 内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 长,中 国证 监会 石家 庄特 派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 、顾 问; 现任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常 委,兼 任河 北国 控 化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河 北卓 城企 业管 理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 彭铭巧 女士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黑 龙江 证券 有限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研 究员 ,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 究室经 理, 海航 集团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理财 主管; 现任 渤海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总 经理。 田瑞璋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 中国 北方 工业( 集团 )总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总 经济 师、 副总经 理、 党组 成员 (副 部级) ,中 国工 商银 行党 委 副书记 、副 行长 、 中央金 融工 委委 员 ( 副部 级) , 工商 东亚 金融 控股 有 限公司 全国 政协 委员 、 工 商东亚 董事 长; 现 任中国 扶贫 开发 协会 常务 副会长 (中 组部 任命 、 副 部级) 、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中国 城市 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宏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渤海 银行独 立董 事、 晋商 银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历 任吉 林大 学总 务办 公室副 主任 、副 教授 、教 授,长 春税 务 学院党 委书 记、 院长 ,长 春市政 协委 员, 吉林 省政 协委员 、文 教卫 生委 员会 副主任 ;现 任吉 林 财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东欧 中亚 研究 所副 所长、 所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国务 院发 展研究 中心 欧亚 社会 发展 研究所 特约 高级 研 究员、 中国 俄罗 斯东 欧中 亚学会 常务 理事 。 孙晔伟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历 任吉 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督察长 , 新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二) 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副 总经理 ,河 北省 商贸 集团 经营二 公司 副总 经理 ,河 北省工 贸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改革 发展 处副 处 长,河 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 副部长 、资 产运 营部 部长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 资产控 股运 营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河北 省国 控矿 业开 发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晓燕 女士 , 监 事, 哲 学 硕士, 金融 学研 究生,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职北 京银 行等金 融机 构, 19 年金融 、证 券从 业经 历;现任 本 公司 监察稽 核 部 经理。 肖向辉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现 在本 公 司登记 清算 部任 职。 (三)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 王兴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美国宾 西法 尼亚 印第 安那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美国 依阿华 大学 法 律学硕 士; 具有7 年 基金 从业经 历和5 年 保险 从业 经历, 曾任 中法 人寿 保险 有限责 任公 司宣 传 公关及 法律 部经 理、 董事会秘书 , 先后 任职 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湘财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2009 年 9 月加 盟本 公 司, 曾任 市场 部经 理。 刘鸿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具有21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先后 任吉 林 物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 问,君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春 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 员,吉 林省 信托 营 业部筹 建负 责人 ,新 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春 同志 街营业 部副 经理 、经 理,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杭 州营 业部 经理 、 营销管理 总部 副经 理、 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 本公 司, 曾任总 经理 助理 兼市场 总监 和市场部 经理 。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具 有1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任东 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延 吉证 券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北京 管 理总部 财务 经理 。 2004 年6 月加 盟本 公司 , 曾任财 务主 管, 财务 部经 理,财 务负 责人 ,综 合管 理部经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经 理、总 经理 助 理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张岗( 先生 ) 2013 年 7 月 3 日至 今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 学博士 ,11 年证 券从 业 经验。 曾任健桥证券股份公司行业 公司部 经理 ,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 投 资副总 监,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专 户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 副 总监。2010 年 4 月加盟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曾 任 研究部 经理 , 现任权 益投 资部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 东方保 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核 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东方安 心收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王丹丹 (女 士) 2013 年 7 月 3 日至 今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 学硕士 ,7 年基 金从 业经 历。 2006 年 6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债 券研 究员、 债券 交易 员、 东方 金 账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 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任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委 员、 固定 收益 部副 总 经 理、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强 化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徐昀君 (先 生) 2013 年 12 月 24 日至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硕 士,CFA ,FRM ,5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曾任 安信 证券 资产 管 理 部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 华西证 券资产管理部投资主办人。 2013 年 3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东 方安 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东方 稳 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任东 方安 心收 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东方 稳健 回报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 参见 董事 介绍 。 于鑫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 东方龙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策略成 长股 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利 群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精选 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副主 任委 员。 清华 大学IMBA,CFA ,1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世纪 证券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投资经 理。2005 年加 盟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 任公司 ,曾 任基 金管 理部 经理、 投资 副总 监、 投资 总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 员、东 方精 选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东方金 账簿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东方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岗先 生: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方 保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本 基金 基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委员 。简 历请 参 见基金 经理 介绍 。 王丹丹 女士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强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3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方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本 基金 基 金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简历 请参 见基 金经 理介绍 。 呼振翼 先生 :东 方增 长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精 选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17 年期 货和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高斯 达期货 公司 投资 经理 ,金 鹏期货 公司 投资 经理 ,海 南证券 研究 员, 湘 财证券 研究 员、 投资理 财部经理 , 民生 证券 研究 员、 行业组 组长 。2010 年 5 月加盟 东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曾 任研 究员、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 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4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5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管理 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中有关 保本 和保 本条 款的 约定; (26)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若 发生需 要保 本赔 付的 情形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保 本差额 ,并 根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全额 补足 保本差 额, 则应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并要 求担 保 人在收 到通 知书 后 的约定 期限 内将 需清 偿的 金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将保 本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2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若 发生需 要保 本赔 付的 情形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保 本差额 ,并 根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6 据《基 金合 同》 约定 将该 差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全额 补足 保本差 额, 则应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向担 保人发 出书 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通 知书 》 , 并要 求担 保 人在收 到通 知书 后 的约定 期限 内将 需清 偿的 金额支 付至 指定 账户 。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 内将保 本差 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3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格遵 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中国证 监会 的 有关规 定,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二)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证券 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健 全的 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三)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议 ;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 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7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法 规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当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各级 人员, 并涵 盖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2、有 效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 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 构、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 保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以合理 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二)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 制环 境 (1) 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环境 控制 包括管 理思 想、 经营 理念 、控制 文化 、 公司治 理结 构、 组织 结构 和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 容。 (2) 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 讨内 控制 度, 组织内 控设 计并 以身 作则 、积极 执行 , 牢固树 立诚 实信 用和 内控 优先的 思想 ,自 觉形 成风 险管理 观念 ;通 过营 造公 司内控 文化 氛围 , 增进员 工风 险防 范意 识, 使其贯 穿于 公司 各部 分、 岗位和 业务 环节 。 (3) 董 事会 负责 公司 内部 控制基 本制 度的 制定 和内 控工作 的评 估审 查, 对公 司建立 有效 的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8 内部控 制系 统承 担最 终责 任;同 时, 通过 充分 发挥 独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避免 不正 当 关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 部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建 立健全 符合 现代 企业 制度 要求的 法人 治理 结 构。 (4) 建立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 括民 主透 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 业务 执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5) 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 考评、 晋升、 淘汰等 人事 管理 制度 , 严格制定 单位 业 绩和个 人工 作表 现挂 钩的 薪酬制 度, 确保 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 正直 、诚 实、 公正、 廉洁 的品 质 与应有 的专 业能 力。 2、风 险评 估 风险管 理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范 围包 括所 有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 影响的 内部 和 外部因 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并 将评估 报告 报公 司 董事会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组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 对公 司和 基金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代 表董事 会在 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及 风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 并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 实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监 督检 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的 合法 合规 及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情 况,行 使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和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职权。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风 险控制 委员会 和风 险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1) 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 经营重 大事 项之 决策 机构 ,并负 责公 司层 面风 险管 理工作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是公 司基金 投资 及资 产管 理的 最高风 险控 制机 构。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的 主要职 权是 拟定 基金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本 制度 和标 准,划 分和 量化 市场 风险 ,并进 行基 金投 资 组合的 风险 评估 和业 绩评 价。 (3) 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 负责 对公 司、 基金 运作 和资产 管理 的合 法合 规性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有 效性 及公 司日 常风 险和基 金投 资的 绩效 评价 进行风 险管 理、 监察 、稽 核。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9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 上,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和 执行本 部门 的业 务管 理办 法和操 作流 程, 对各 自业 务中潜 在风 险进 行 自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 度体 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1) 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管理 控制 制度 、 业务控 制制度 、 会计核 算控 制制 度、 信息披 露 制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2) 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 括授权 管理 制度 、 人 力资 源及业 绩考 核制 度、 行政 管理制 度、 员 工行为 规范 、纪 律程 序。 (3) 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管理 制度 、 风险控 制制 度、 资料档 案管 理制 度、 技术保 障制 度 和危机 处理 制度 。 5、信 息与 沟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保 证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三)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的声 明 1、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管 理层的 责任 , 董事会 承担 最终 责任 ; 2、上 述关 于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披露 真实 、准 确; 3、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及基 金管 理人的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50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 话:010-68858126 经国务 院同 意并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公 司( 成 立于 2007 年 3 月 20日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 依法 整体变 更为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依法 承继 原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全部资 产、 负债 、 机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和 履行 原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在有 关具有 法律 效力 的 合同或 协议 中的 权利 、义 务,以 及相 应的 债权 债务 关系和 法律 责任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坚持 服务 “三农 ” 、服务 中小 企业 、服 务城 乡居民 的大 型零 售商 业银 行定位 ,发 挥邮 政 网络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合规 稳健 经营 ,为 广大 城乡居 民及 企业 提供 优质 金融服 务, 实现 股 东价值 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发 展和 社会 进步 。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下设 市场 处、 内控 稽核 处、运 营处 等 处室。 现有 员工 20 人, 全 部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及 基金 从业 资格 ,80% 员工 具有 三年 以 上基金 从业 经历 ,具 备丰 富的托 管服 务经 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1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联合 批准 ,获 得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资格 ,是 我国 第 16 家托 管银 行。2013 年 7 月 19 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经 中国 保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获 得保 险资 金托 管资 格。中 国邮 政储 蓄 银行坚 持以 客户 为中 心、 以服务 为基 础的 经营 理念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团 队、 灵活的 托管 业务 系 统、规 范的 托管 管理 制度 、健全 的内 控体 系、 运作 高效的 业务 处理 模式 ,为 广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众 多资 产管 理机 构提 供安全 、 高 效、 专业、 全面 的托管 服务 , 并 获得 了合 作伙伴 一致 好 评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21 只, 包 括中欧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166006)、 长信中 短债证券 投资 基金(519985) 、 东方保 本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400013) 、万家 添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161908 ) 、长信 利鑫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3003) 、天弘 丰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164208 ) 、鹏华 丰泽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60618) 、东方 增长 中小 盘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400015)、长 安 宏观策 略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740001) 、金 鹰持 久 回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162105)、 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 )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浦 银安 盛中 证锐联基 本面 4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519117) 、天 弘 现金管 家货 币市 场基金 (420006) 、 汇丰晋 信恒 生 A 股行业 龙头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540012) 、 华安安 心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040036) 、东 方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400016) 、 中欧纯 债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166016) 、东 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400020) 、银 河岁 岁回 报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519662)、 中欧 纯 债添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166021) 。 托管的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共 25 只, 其 中 11 只已到期 , 包括南 方- 灵活配 置之出 口复 苏 1 号 资产 管理计划 、景顺长 城基金- 邮 储银行- 稳 健配置型特 定多个客 户资产管 理计划 、银华灵 活精 选资 产管理计 划、长盛 灵活配 置资产管 理计划、 富国基 金- 邮储银行- 绝 对回报策 略混合型 资产 管理计 划、 光大保 德信- 邮 储银行- 灵活 配置 1 号客户 资产管 理计 划、 大成- 邮储 银行- 灵活配 置 1 号特定 多个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银华 灵活 配置 资产 管理计 划、 长盛- 邮储- 灵活 配置 2 号资产 管 理计划 、南 方灵 活配 置 2 号资产 管理 计划 、鹏 华基 金鹏诚 理财 高息 债分 级 2 号资产 管理 计划 、 华安基 金- 增益分 级债 券型 特定多 个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农银汇 理- 邮储- 国投信 托雨燕 1 号悦 达 债券 1 号 资产 管理 计划 、华商- 邮储- 瑞熙 1 号一 对 一资产 管理 计划 等。 至今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 行已形 成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理 计划 、信 托计 划、 银行理 财产 品( 本 外币) 、 私 募基 金、 证 券公 司资产 管理 计划 、 保 险资 金等多 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体 系, 托管 规 模达 5,169.20 亿元。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2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对 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 内部 风险 控制 组, 配备专 职内 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的 工作 职权 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业务 管理 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 账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门 设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 务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的 发生 ,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严 格按 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投资 范围、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环 节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 用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监 督。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控 ,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 促其纠 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 收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及交易对 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3 (3)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或 举 证,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 、 (一)直销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10 -66295921 传真:010 -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2 、 (二)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5 3.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 东海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6 联系人 :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 021 -386707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7 网址:www.htsec.com 1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孙 伟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1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13.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1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5.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2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8.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 82545707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0 2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1.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2. 中信证 券( 浙江)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姚锋 电话:0571-8608771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3.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三)登记机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 -66295879 传真:010 -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五)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 4 层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魏星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3 六、基 金的募集 与合同生 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 2013 年4 月19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东方 安心收 益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2013]368 号 )和《 关于东 方安心收 益保 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时间安 排的 确认函》 (基 金部函【2013 】296 号) 的核准,并按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进行 募集 。 (二) 本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








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2013 年5 月13 日至 2013 年 6 月 28 日








募集 份额 为:221,496,054.75 份








有效 户数 为:7,738 户 (四)本基金 根据 《 关于 东方安心 收益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备案确 认的 函》 (基 金 部函【2013 】542 号) 的批准, 于 2013 年 7 月 3 日基金 合同生 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五千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上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七、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网点 。 (二) 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具 有销 售开 放式 基金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营 业网 点即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目前的 代销 机构 为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海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恒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江 海证券 有限 公司 、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五矿 证 券有 限公司 、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 信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信证券股 份有 限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4 公司。 以上 代销 机构 的住 所和办 公地 址同 第五 章所 述。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增 减基 金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相关 公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销机构 另行 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份额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一)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 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5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三)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 销; (四) 赎回 遵循“ 后进 先出” 原则, 即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 按 照申购 优 先于认 购 ,后 认购/ 申 购优 先于先 认购/ 申购 的原 则确 定保本 期间 的赎 回份 额 ,并按照 扣除 所 有赎回 及转 换出 基金 份额 后的剩 余认 购份 额计 算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 但若本 基金 依 据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变 更为非 保本 的 “ 东方 成长 回报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的 原则 , 即 对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进行赎 回处 理时 , 认 购 、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认 购、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二)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已经 受理了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6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一) 投资 者每 次最 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每次 定期 定额 最低 申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具 体办 理要 求以销 售渠 道的 交易 细则 为准, 但不 得低 于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最 低限额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 次赎 回申请 不得 低 于 100.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0 份 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的 数量 或比例 限制 。 但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照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上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一)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 申 购费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登 记等 。投 资者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转基 金份 额时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20% 50万 ≤M<100万 1.00% 100万 ≤M<500万 0.60% M ≥ 500万 1000元/笔 (二) 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赎回费用 的 25% 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 为登记等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年 2.00%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7 1年≤Y<3 年 1.00% Y ≥3年 0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四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相 关手 续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五)若保本 期到期后 , 本基金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 续条件,转为 变更后的“ 东 方成长回 报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赎回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具 体费 率按届 时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执行 ,以 届时 相关 公告 为准。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 (一)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购费用= 申购 金额 × 申购 费率/ (1+申 购费 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2: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份额 , 对应 费率为 1.20% ,假 设申 购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12 元,则 其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 × 1.20%/ (1+1.20%) =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 /1.12 =88,226.99 份 上述计 算中 , 涉及基 金份 额、 费用 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二)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8 例 3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 本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六 个月 ,对 应费率 为 2.00%,该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13 元, 则其 获得 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10,000×1.113=11,130 元 赎回费 用=11,130 ×2.00 %=222.60 元 净赎回 金额=11,130-222.60 =10,907.40 元 上述计 算中 , 涉及 赎回费 用 的计算结 果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当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本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 财产所 有。 (四)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弃,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二)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三)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四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五 ) 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六)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6 个月内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实 际运 作情 况认 为有 必要暂 停申 购。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39 (七)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一) 、 (二) 、 (三) 、 ( 五) 、 ( 六) 、 ( 七)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一)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二)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三)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四)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五) 为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 作 日内视 情况 暂停 本基 金的 日常赎 回业 务( 含转 换出 业务) 。 (六)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四)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0 部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者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三)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一 ) 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 ,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二 ) 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 1 日 ,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三)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少于 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或 者最 迟于 重新开 放日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四)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两周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1 十二、过渡期申购的 特别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到 期前 公告 保本 到期 后的处 理规 则 , 允 许投 资者 在过渡 期 内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即 : 过 渡期 申购。 在过 渡期内 , 投 资者 转换 入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若本基 金在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 担保人提供的担 保授信额度 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确 定并公告本基 金过渡期申 购规模 上限 以及规 模控 制的 方法 。 投 资者在 过渡 期内 申购 本基 金的, 按其 在折 算日 折算 后的并 且一 直持 有至下 一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的基金 份额 , 在折 算日 所对 应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过渡 期申购 费用 之 和, 根据 公司 届时 的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 确认 为下 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金额 并适用 于下 一 保本周 期的 保本 条款 。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直销 中心 、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邮 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 公 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开通 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基 金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制 、转 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以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发 布的公 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2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 基金 已在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莞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有 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等销 售渠 道开始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前端 ) ,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将在 其它 销售渠 道酌 情增 加本 基金 的定期 定额 投 资业务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3 八、保 本与保证 一、基金的保本 (一) 保本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之 乘积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 相应 基 金份额 于持 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低 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部 分( 该差 额部分 即为 保本 赔 付差额 )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该 差额 , 并在 保本 周 期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 (含 第二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保 本赔 付差 额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人对 此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本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后 各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 加上 其过 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 保 本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保 本周 期内 的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低于 其 过渡期 申购 保本 金额 、或 从上一 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周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本金额 ,则基金 管 理人或保本 义务 人 应 补足 该差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未持 有到 期而赎 回或 转换 出的 基金 份额或 者发 生《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不适用 保本 条款 情形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不 适用 保本 条款。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多次 认购/ 申 购、 赎回 的情 况, 以后进 先出 的原 则确 定认 购并持 有到 期 的基金 份额 。 (二) 基金 保本 周期 三年。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自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至 三年 后对 应日 止。如 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时, 在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下,本 基金 继续 存续 并进 入下一 保本 周 期,该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讫日期 、保 本和 保本 保障 安排以 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三) 适用 保本 条款 的情 形 1、对 于本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 周期而 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2、 对于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无 论选择 赎回 、 转换出 、 转入下一 保本 周 期还是 转型 为“ 东方 成长 回报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都 同样 适用 保本 条 款。 3、 对于 本基 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后 的保 本周 期而 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过渡期 内申 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从本 基金 上一个 保本 周期 结束 后选 择或默 认选 择转 入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4 当期保 本周 期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基金 份额折算 的, 指折算 后对 应的基金 份额 ) ,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未 获得 可享受 保本 条款 确认 的基 金份额 除外 。 (四) 不适 用保 本条 款的 情形 1、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周 期到 期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之乘 积( 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金 额) 与相 应 基金份 额于 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不低 于认 购保本 金额 ;对 于本 基金 第一个 保本 周期 后 的保本 周期 而言 ,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加 上其 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 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本 周期 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在当 期保 本周期 内的 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不 低于 其过 渡期 申购 保本金 额、 或从 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 的保 本金 额;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 期转 入当 期保 本周 期, 但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前(不包括 该日) 进行赎 回或 转换 出 的基金 份额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 金份额 ; 4、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情形 或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的; 5、 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 金更换 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 但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继续 承担保 证责任 的除外 ; 6、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不包括 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 的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经 担保 人书 面同 意而 修改 《 基金 合同》 条款, 可能加 重担 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但 根据 法 律法规 要求 进行 的修 改除 外。 8、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亏 损; 或因 不可 抗力事 件直 接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按 约 定履行 全部 或部 分义 务或 延迟履 行义 务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基金管 理人 免于 履 行保本 义务 的。 二、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 为确 保履 行保 本条 款,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本基 金的 保本 由担 保人提 供不 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担 保人有 关信 息如 下: 名称: 中海 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3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市 朝阳 区东三 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 楼 A 座 3101 法定代 表人 :陈 国安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5 成立日 期:2007 年 4 月 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000000000.00 元人民 币 净资产 :2003209736.36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为中 小企 业提 供贷款 、融 资租 赁及 经济 合同的 担保 ;个 人消 费信 贷担保 ;汽 车 消费信 贷担 保; 投资 及投 资管理 ;接 受委 托对 企业 进行管 理; 信息 咨询 。其 他担保 按国 家有 关 规定执 行。 中海信 达担 保有 限公 司成 立于二 零零 七年 四月 三日 ,是经 国家 工商 行政 管理 机关批 准、 北 京市工 商管 理局 注册 成立 的国有 资产 完全 控股 的全 国性国 有担 保公 司 。 公 司注 册资 本 10 亿人 民 币, 净资 产逾 二十 亿人 民 币, 公司 总部 设在 北京 , 目 前已在 全国 设立 了 13 家分公司 和 2 家办事 处与 2 家子 公司 (香 港— 中海信 达控 股集 团与 台湾—中海 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大 陆目 前在 香 港与台 湾的 唯一 担保 机构 ) 。 截止 目前 , 公 司已 在北 京、 上 海、 南京 , 广 州, 海 南, 安 徽、 重庆, 大连等 地担 保房 地产 、风 力发电 、矿 产、 金融 等多 个项目 ,担 保规 模累 计逾 百亿人 民币 ,进 入 同行前 几名 ,在 全国 上千 家担保 公司 中, 综合 实力 名列前 茅。 (二) 担保 人对 外承 担保 证责任 的情 况 截止 2012 年第 三季 度, 中 海信达 担保 有限 公司 在保 责任余 额 80.95 亿元 人民 币, 其中保 本 基金在 保责 任余 额 19.69 亿元人 民币 。 截止 2012 年第三季度 ,中 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总资 产 208,033.84 万元 人民币 ,净资产 200,695.69 万元 人民 币。 (三) 保证 合同 鉴于: 《东 方安心收 益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约 定了基 金管 理人的保 本义务( 见《基金 合同》第 十二部分) 。为保 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 权益, 依照《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担 保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关于 保 本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担 保人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特 订立 《东 方安 心收 益保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保证合 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保证合同 》 ”) 。担 保人就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 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本 合同 中,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6 基金份 额包 含该 持有 人的 净认购 金额 对应 份额 及募 集期内 产生 的利 息所 折算 成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到期的 部分) 所承 担保 本 义 务的履 行提 供不 可撤 销的 连带责 任保 证。 担保 人保 证 责任的 承担 以本 《保证 合同 》为 准。 《保证 合同 》的 当事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投 资者依 《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保证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保证 合同》 的承 认、 接受 和同 意。 除非本 《保 证合 同》 另有 约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 使用的 词语 或简 称与 其在 《基金 合同 》 中的释 义部 分具 有相 同含 义。 1、保 证的 范围 和最 高限 额 (1 ) 本 基金 为认 购本 基金 并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的 认购 保本 金额 为其认 购并 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所 对应 的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费用 及募集 期利 息之 和。 (2 ) 担保人 承担 保证 责任 的金额 即保 证范 围为 : 保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认购 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 额的差 额部 分(该差额 部分 即为保 本赔 付差 额)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或转换 入, 或认 购但 在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 赎回 或转 换出的 部分 不 在保证 范围 之内 ,且 担保 人承担 的连 带保 证责 任的 最高限 额不 超过 本次 保本 额度 40 亿元人 民 币。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 本基金保本周期( 如无特别 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 届满 的最 后一 日。 本基金 的保 本周 期为 三年 , 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至三 个公 历年 后对 应日 止,如 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顺延 至下一 个工 作 日 。 2、保 证期 间 保证期 间为 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日 起六 个月 。 3、保 证的 方式 在保证 期间 ,担 保人 在保 证范围 内承 担不 可撤 销的 连带保 证责 任。 4、除 外责 任 下列情 形之 一, 担保 人不 承担保 证责 任: (1) 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额 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应 基 金份额 于持 有期 内的 累计 分红金 额之 和不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 但在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前(不包括 该日) 赎回 或转 换出本 基金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7 的基金 份额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保本周期 内, 申购 或转 换入 的基金 份额 ; (4)在保 本周 期内 发生 本《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 金合同 》终 止的 情形 ; (5) 在 保本 周期 内发 生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或更 换基金 管理 人的 情形 , 且 担保人 不同 意 继续承 担保 证责 任; (6)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之后(不包 括该 日) , 基金 份额 发生的 任何 形式 的净 值减 少; (7) 未 经担 保人 书面 同意 修改 《 基金 合同》 条款, 可能加 重担保人 保证 责任 的, 担保人 对 加重部 分不 承担 担保 责任, 但根据 法律 法规 要求 进行 修改的 除外 ; (8) 因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金 投资 亏损 ; 或 因不 可抗力 事件 直接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按 约定履 行全 部或 部分 义务 或延迟 履行 义务 的, 或《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基金 管理 人免 于 履行保 本义 务的 。 5、责 任分 担及 清偿 程序 (1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相 应 基金份 额于 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未 能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全额 履行 保本 义务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立 即通 知担保 人并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向担保 人发 出书 面 《履行保 证责 任通 知书 》( 应 当载明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 付 的本基 金保 本赔 付差 额总 额、基 金管 理人 已自 行偿 付的金 额、 需担 保人 支付 的代偿 款项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指定 账户 信息) 。 (2) 担保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 管理人 发出 的 《履 行保 证 责任通 知书 》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 将 《履 行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 款项 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账 户中 ,由 基 金管理 人将 该代 偿款 项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担 保人将 上述 代偿 金额 全额 划入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的 指定 账户中 后即 为全 部履 行了 保证责 任,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 一进行 代偿 。代 偿款 项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3)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在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赔付 差额支 付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4 ) 如 果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 回金额 与相 应 基金份 额于 持有 期内 的累 计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购 保本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基 金合同 》 及 本合 同上 述条 款中约 定的 保本 义务 及保 证责任 的, 自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 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 议的 处理 ”约 定,直 接向 基金 管 理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 决保 本赔付 差额 支付 事宜 。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追 偿的 ,仅 得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8 在保证 期间 内提 出。 6、追 偿权 、追 偿程 序和 还 款方式 (1) 担 保人 履行 了保 证责 任后, 即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归 还担 保人 履行 保证 责任支 付的 全 部款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担保 人按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 书》 所载明 金额 支付 的实 际代偿 款项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直接 向担 保人 要求代 偿的 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向 担 保人要 求代 偿的 金额 及担 保人为 履行 保证 责任 支付 的其他 金额 , 前 述款 项重 叠 部分不 重复 计算) 和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 息以 及担保 人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和损失 ,包 括但 不限 于担 保人为 代偿 追偿 产 生的律 师费 、调 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保全 费、 评估 费、拍 卖费 、公 证费 、差 旅费、 抵押 物或 质 押物的 处置 费等 。 (2)基金 管理 人应 自担 保人履行 保证 责任 之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 ,向 担保 人提 交担保 人认 可的还 款计 划, 在还 款计 划中载 明还 款时 间、 还款 方式, 并按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计 划归 还担 保 人为履 行保 证责 任支 付的 全部款 项和 自支 付之 日起 的利息 以及 担保 人的 其他 合理费 用和 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按本 条约 定提交 担保 人认 可的 还款 计划, 或未 按还 款计 划履 行还款 义务 的, 担 保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立即支 付上 述款 项及 其他 费用, 并赔 偿给 担保 人造 成的损 失。 7、担 保费 的支 付 (1)基金 管理 人应 按本 条规定向 担保 人支 付担 保费 。 (2 ) 担保费 支付 方式 : 担保费从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的 本基金 管理 费中 列支 , 按本条 第 3 款公 式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收 到基 金管理 费之 后的 五 个工作 日内 向担 保人 支付 担保费 。担 保人 于收 到款 项后的 五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合 法 发票。 (3 ) 每 个自 然日 担保 费计 算公式= 担保 费计 提日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2 ‰×1/ 当年日 历天 数。 8、适 用法 律及 争议 解决 方式 本《保 证合 同》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发 生争 议时, 各方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协 商不 成 的,任 何一 方均 可向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提起仲 裁, 按照 该机 构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且 仲裁 裁决 为终 局, 并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 9、其 他条 款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公告 本《保 证合 同》 。 (2) 本 《保 证合 同》 自基 金管理 人、 担保 人双 方法 定代表 人( 或其授 权代 理人) 签字(或加盖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49 人名章)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后 成立,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生 效。 (3)本基 金保 本周 期到 期日后, 基金 管理 人、 担保 人双方 全面 履行 了本 合同 规定的 义务 , 基金管 理人 全面 履行 了其 在《基 金合 同》 项下 的义 务的, 本合 同终 止。 (4 ) 担保人 承诺 继续 对下 一保本 周期 提供 担保 或保 本保障 的, 基金管 理人 、 担保人另 行签 署书面 保证 合同 。 (四) 影响 担保 人担 保能 力或保 本义 务人 偿付 能力 情形的 处理 保本周 期内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出 现足 以影 响其 履行保 证合 同项 下担 保能 力或风 险买 断 合同项 下偿 付能 力情 形的 ,应在 该情 形发 生之 日起 三个工 作日 内通 知基 金管 理人以 及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通知 之日起 三个 工作 日内 应将 上述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提出 处理 办法 , 包括但 不限 于加 强对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担保 能力 或偿付 能力 的持 续监 督、 在确信 担保 人或 保 本义务 人丧 失担 保能 力或 偿付能 力的 情形 下及 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等 。在确 信担 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 丧失 担保 能力 或偿付 能力 的情 形下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接到 通知 之日 起 60 日内 决定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就更换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终 止基 金合 同、 基金 转型等 事项 进行 审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接到 担保人 或保 本义 务人 上述 通知之 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上述情 形。 在担 保人 歇业 、停业 、被 吊销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 宣告 破产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新 的担 保人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五) 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更换 和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变更 1、更 换担 保人 (1)保本 周期 内更 换担 保人的程 序 ①提名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担 保人 , 被提名 的新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本 基金 担保 人的 资质 条件, 且同 意为 本基 金的 保本提 供保 证。 ②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担保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 并形成 决议 。 相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程序 规定 。 更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需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表 决 通过。 ③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担 保人 的决 议须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0 ④保证 义务 的承 继: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担保 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准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与新担 保人 签署 保证 合同 ,并将 该保 证合 同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备 ,新 保 证合同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之日起 生效 。自 新保 证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原担 保人承担的 所有 与本 基 金担保 责任 相关 的权 利义 务将由 继任 的担 保人 承担 。在新 的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担 保人 应继 续 承担担 保责 任。 ⑤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保证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 )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个保 本周 期的 担保 人, 由更换 后的 担 保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个 保本 周期的 保本 提供 保证 责任 ,此项 担保 人更 换事 项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但是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涉 及新 担保人 的有 关资 质情 况、 保证合 同等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备 。 (3)本基 金变 更担 保人 的,应当 另行 与担 保人 签署 保证合 同。 2、更 换保 本义 务人 (1)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义务人 的程 序 ①提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保 本义 务 人,被 提名 的新 保本 义务 人应当 符合 保本 基金 保本 义务人 的资 质条 件, 且同 意为本 基金 提供 保 本。 ②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保本 义务 人的 事项 进行 审议并 形成 决 议。相 关程 序应 遵循 基金 合同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约 定的 程序 规定。 更换保 本义 务人 的决 议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 表决通 过。 ③核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换 保本 义务 人的 决议 须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④保本 义务 的承 继: 基金 管理人 应自 更换 保本 义务 人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与 新保 本义 务人 签署 风险买 断合 同, 并将 该风 险买断 合同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备 ,新 风险 买断 合同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之 日起生 效。 自新 风险 买断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原保本 义务 人承 担的 所有 与本基 金保 本责 任相 关的 权利义 务将 由继 任的 保本 义务人 承担 。在 新 的保本 义务 人接 任之 前, 原保本 义务 人应 继续 承担 保本责 任。 ⑤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风险 买断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1 (2 )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义务 人, 由更 换后 的保本 义务 人为 本基 金下 一个保 本周 期提 供保 本, 此项保 本义 务人 更换 事项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本 义务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风险 买断 合 同等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3) 本基 金变 更保 本义 务 人的, 应当 另行 与保 本义 务人签 署风 险买 断合 同。 3、变 更保 本保 障机 制 (1)保本 周期 内更 换保 本保障机 制的 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表 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提 名新保 本保 障 机制下 的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被提 名的 新保 本义 务人或 担保 人应 当符 合保 本基金 保本 义务 人 或担保 人的 资质 条件 ,且 同意为 本基 金提 供保 本保 障。 ②决议 出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就更 换保本 保障 机制 的事 项进 行审议 并形 成 决议。 相关 程序 应遵 循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约定 的程 序规定 。 更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 表决通 过。 ③核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 决议须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后方可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④保本 保障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应 自更 换保 本保 障机 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 监会核 准之 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与 新保 本义 务人 签署 风险买 断合 同或 与新 担保 人签署 保证 合同 , 并将该 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同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备 ,新风 险买 断合 同或 保证 合同自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之 日起 生效 。在 新的 保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接任 之前, 原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应 继续 承担 保 本保障 义务 。 ⑤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自 新风险 买断 合同 或保 证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2 ) 当期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更换 下一个保 本周 期的 保本 保障 机制 , 并另行 确定保 本义 务人 或担 保人 ,此项 变更 事项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但是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将 涉及 新保 本义 务人或 担保 人的 有关 资质 情况、 新签 订的 风险 买断 合同或 保证 合同 等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备。 (3) 本 基金 变更 保本 保障 机制的 , 应 当另 行与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签署 保证 合同或 风险 买 断合同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2 三、保本周期到期 (一)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公 告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发 布系 列公 告,就 基金 到期 后的 相关 事宜作 出具 体 约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保 本周 期到 期后 基金 存 续形式 ; 2、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到 期 操作期 间, 过渡 期, 及过 渡期申 购等 相关 的事 宜安 排; 3、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或 “东 方成长 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的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等文件 ; 4 、为了保障 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基金管 理人可 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30 个 工作 日内 暂停 本基 金 的日常 赎回 和转 换出 业务 ,具体 事宜 将提 前在 公告 中进行 约定 ; 6、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关 于 保本周 期到 期的 提示 性公 告。 (二)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 式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如 果担 保人同 意继 续为 本基 金提 供保本 保障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保证 合 同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其 他符合 条件 的机 构同 意为 本基金 提供 保本 保障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 断合 同, 且本基 金符 合保 本基 金的 其他存 续条 件, 本基 金将 转入下 一保 本周 期。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止日期 、保 本及 保障 安排 等以本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准 。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如 果本 基金不 满足 上述 条件 ,本 基金将 转型 为非 保本 的“ 东方成 长回 报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 同时,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 基金费 率、 分红方 式等相 关内 容也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相应 修改 。上 述变更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提 前在 临时 公告 或更新 的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中予 以说 明。 如果本 基金 不符 合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对 基金 的存 续要求 ,则 本基 金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终止 。 (三)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到 期操作 1、到 期操 作方 式 本基金 保本 周期 到期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进行 到期操 作。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在到 期操 作期间 就其 认购 、申 购或 转换入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进 行如 下任 何 一种到 期操 作: (1) 赎回: 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金 份额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3 (2) 转换 :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可转 换入 的基 金将 另行公 告; (3) 继续持 有: 若本 基金 转 入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继 续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将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 若本基 金转 型为 “ 东方 成 长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 续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将 转为 “东 方成 长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本基金 的到 期操 作采 取“ 未知价 ”原 则, 即在 到期 操作期 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择 赎回 、 转换的 基金 份额 ,其 赎回 金额、 转换 出金 额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际 操作 日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到 期操 作期 间 (1) 本基金 的到 期操 作期 间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 之后 3 个工作 日(含第 3 个工 作日) 。在 此期 间,本 基金 将暂 停日 常申 购和转 换入 业务 。 (2)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内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未做 到期 操作 的处理 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 就其 持 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进行到 期操 作的 ,基 金管 理人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持 有该 基金 份 额。若 本基 金转 入下 一个 保本周 期, 则基 金管 理人 默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继续 持有该 部分 基金 份 额, 并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 若 本基 金转 型为 “东 方成长 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 则基 金管理 人默 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继 续持 有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并转 为“ 东方 成长 回报平 衡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 (3) 在到期 操作 期间 , 基 金 管理人 应使 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金 形式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免收该 期间 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 (四)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保 本条款 在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对于 符合保 本条 款约 定的 基金 份额, 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应 补足 该差额 ,且 担保 人对 此提 供不可 撤销 的连 带 责任保 证。 对于 符合 保本 条款的 基金 份额 ,无 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选 择赎 回、 转换出 、转 入下 一 个保本 周期 或转 入 “ 东方 成长回 报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管理 人均 将该差 额以 现金 形 式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符 合保 本条 款约 定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仅对 其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 与 保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分红款 项之 和计 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的差额 部分 享有 保本 利益 , 但对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之 后( 不含 保本 周期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4 到期日) 至其 实际 操作 日(含该日) 的 净值 变动 风险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五) 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方 案 1、转 入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的条件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如 果担 保人同 意继 续为 本基 金提 供保本 保障 或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其他 符 合条件 的机 构同 意为 本基 金提供 保本 保障 ,且 本基 金符合 保本 基金 的其 他存 续条件 ,在 基金 管 理人与 担保 人签 订保 证合 同或其 他符 合法 律法 律规 定的文 件后 ,本 基金 将转 入下一 保本 周期 。 下一个 保本 周期 的具 体起 止日期 、保 本及 保障 安排 以本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2、过 渡期 及过 渡期 申购 (1) 时间安排:到期操作期 间截止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 渡期 ,过 渡期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2) 过渡期 申购 投资者 在过 渡期 内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称为 “过 渡期 申购 ” 。 在过渡期内 , 投资 者转换 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视 同为 过渡 期申 购。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下一 个保 本周期 的担 保人 提供 的担 保授信 额度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确 定 并公告 本基 金过 渡期 申购 规模上 限以 及规 模控 制的 方法。 过渡期 申购 的日 期、 时间 、场所 、方 式、 程序 等事 宜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提 前公告 。过 渡 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在届时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过渡期 申购费用由过渡期 申购的 投资 者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 用。在 过渡 期内 ,本 基金 暂停办 理日 常赎 回、 转换 出等业 务。 过渡期 申购 采取 “未 知价 ”原则 ,即 过渡 期申 购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相应 基金份额 至过渡期 最后一 日( 含该日) 期 间的净 值变 动风 险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过渡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使基金 财产 保持 为现 金形 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免 收该 期 间的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3、下 一保 本周 期基 金资 产 的形成 (1) 本保本 周期 内基 金净 资 产的转 入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保 本周期 的,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转入 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认 选择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相应 基金 份 额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前 一工作 日( 即折算 日)所对应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如果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5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担 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2) 过渡期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基金 净资 产 对于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 基金份 额,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的 金额 等于 相应 基金 份额在 下一 保 本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 作日( 即折算 日)所对应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 金份 额折 算 (1) 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 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 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 日) 为基金份 额折算 日。 (2)基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包 括投 资者 过渡 期申 购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保 本 周期结 束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 基金份 额) 在其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总额 保持 不变的 前提 下, 变更 登记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0 元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份额数 额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调整。 (3)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持有 期的 计 算仍以 投资 者认 购、 申 购 、 转换 入、或 者过渡 期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实际操 作日 期计 算, 不受 基金份 额折 算的 影响 。 5、开 始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折算日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为 下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 ,本 基金进 入下 一保 本周 期运 作。 下 一保本周 期的保本 金额为 :在下一 个保本周 期开始 前一工作 日( 即折算 日) , 上一保本 周 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并且 一直 持有 至下 一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 基金 份额 在折算 日所 对应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以及 过渡 期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及申 购费 用之和 。 本基金 进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后,仍 使用 原名 称和 基金 代码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自 本 基金下 一个 保本 周期 开始 后,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暂停 本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回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暂 停期 限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投资者 在下 一保 本周 期开 始日后 的开 放日 申购 或转 换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相应基 金份 额 不适用 下一 保本 周期 的保 本条款 。 (六) 转型 为“ 东方 成长 回报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方 案 1、转 型为 “东 方成 长回 报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条 件 保本周 期届 满时 ,如 果本 基金不 满足 保本 基金 继续 存续的 条件 ,本 基金 将转 型为“ 东方 成 长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 同时 ,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基金 费率 、 分红方 式等 相关 内容 也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约 定相 应修 改。上 述变 更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6 意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 “东 方成 长回 报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资产 的形成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或者 在保 本周期 内申 购、 转换 入的 基金份 额,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东 方 成长回 报平 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转入 “东 方成长 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 转 入金额 等于 选择 或默 认选 择转入 “东 方成 长回 报平 衡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相应 基金 份额 在 “东方 成长 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的前 一工 作日 所对应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对于投 资者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 如果 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的 基金 份 额与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分 红款 项之 和 计算的 总金 额低 于其 保本 金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该差 额并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担 保人 对此 提供 不可 撤销的 连带 责任 保证 。 (七) 保本 周期 到期 的赔 付 1、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 如 果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 与保 本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款 项之 和计 算的总 金额 低于 其 保本金 额,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5 个工 作日 内将 可用 于偿付 的资 金划 入本 基金 在基金托管 人处 开 立的账 户。 2、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后 5 个工作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如不能全 额履 行保 本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应 将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的 保本 金额总 额、 应向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的 保本 差额 、 已自行 偿付 的金 额以 及需 担保人 代偿 的金 额向 担保 人发出 书面 《履 行保 证责 任通知 书》 。 3、 担保 人在 接到 基金 管理 人书面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知书 》 及相关 数据 资料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一次性 将需 代偿 的金 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开立的 账户 ,由 基金 管理 人支付 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一 旦相 关款 项划 入该账 户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担保 人对相 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保 证责 任即 视为 履行完 毕, 担保 人无 须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逐一 进行 清偿。 清偿 款项 的 分配与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担保 人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4、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在 保本周期 到期 日后 二十 个工 作日(含第二 十个 工作 日) 内 将保本 差额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以现 金形 式支 付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5、 如果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与 保本 周期到 期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乘 积加 上其 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 保 本金额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担保人 未履 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保 本义 务及 保证 责任的 ,自 保本周 期到期 后第 21 个工 作日 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第二 十四 条 “争 议的 处理 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7 适用的 法律 ”约 定, 直接 向基金 管理 人或 担保 人请 求解决 保本 差额 支付 事宜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8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保本 资产 与收 益资产 的动 态配 置和 有效 的组合 管理 ,控制本 金损 失的风 险, 并 在基金 本金 安全 的基 础上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包 括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 债( 含政 策性金 融债 ) 、 企业 债、 公 司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次级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款等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本基 金 也可以 参与 新股 申购 、 增发股票 申购 、 要约 收购 类股票投 资、 持有可 转换 债券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投资二 级市 场股 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以 及权 证等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将主 要根 据 CPPI 固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将 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 保本资 产和 收 益资产 两类 ,并 动态 调整 两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从 而达到 防御 下跌 、实 现增 值的目 的。 其中 , 保本资 产包 括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地 方政 府债、 金 融债 (含 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业债、 公司 债、 中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金 融工 具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收益 资产 包括股 票、 权证 、 可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转 债) 等权 益类 资产 ;其中 股票 等收 益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高于 40% ,保 本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其中 基金 保留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 于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有 关投资 比例 限制 等遵 循届 时有效 的规 定执 行。 三、投资策略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59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固 定比 例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以 下简 称 CPPI 策略) 与 基于 期权的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以下 简称 OBPI 策略)在保本 周期 内实现保 值增 值的 目的 。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方面 ,本 基金将 主要 运用 CPPI 策 略来动 态分 配资 产在 收益 资产和 保本 资 产上的 投资 比例 。并 根据 对未来 市场 形势 的分 析判 断,动 态调 整风 险乘 数 M 的大小。 在保本 资产 投资 方面 ,以 追求本 金安 全为 目的 。即 通过持 有相 当数 量的 剩余 期限小 于或 等 于保本 周期 的债 券等 低风 险固定 收益 类证 券, 并规 避利率 、再 投资 等风 险, 以确保 保本 资产 的 稳定收 益。 在收益 资产 投资 方面 ,以 追求收 益为 目的 。即 采用 积极投 资方 式, 把握 市场 时机、 挖掘 市 场热点 ,精 选个 股, 获取 稳定的 资本 增值 。 1 、CPPI 组合保险机制 CPPI 策略 最早 由 Black and Jones 在 1987 年提出 ,并于上 世纪 90 年代 以后 成 为保本 型基 金重要 的交 易策 略之 一。 其核心 思想 是将 本金 投入 到保本 资产 和收 益资 产, 通过投 资保 本资 产实 现保 本目标 ,投 资 收益资 产谋 求本 金的 增值 ,如 图 1 所示。 其中, 保本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到期 日与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相当 的国 债、 企业 债与 金融债 等低 风 险资产 ,确 保基 金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时 ,基 金资 产实 现本金 安全 的目 标; 而收 益资产 主要 投资 于 股票、 权证 等较 高风 险类 资产以 博取 更高 的收 益。 图 1


CPPI 策略下的本金 保障 100%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保本资产 收益资产 到期时间 资产价值 有保证的本金价值 为了尽 可能 地分 享股 票等 高风险 投资 品种 在价 格上 涨时所 带来 的收 益, 资产 管理人 在运 用 CPPI 策略 进行 资产 管理 时, 通常会 根据 对证 券市 场的判断 , 放大 收益 资产 的投资额 度, 如下列 公式所 描述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0 ) A ( M F S ? × = S B A + = 其中: S =收益资 产投 资部 分 B =保本资 产投 资部 分 A =基金资 产净 值 F =当前最 低要 保额 度 M =风险乘 数 假设风 险乘 数 1 = M , 代入上 面 公式, 则 F B = , 这就 是买 入持 有策略。 由此 可见, 买入 持有策 略为 CPPI 策略 的一个特 例, 或者 说 CPPI 策略是 买入 持有 策略 的进 一步发 展。 在 CPPI 策略中 ,称 F ? A 为缓 冲额 度或 安全垫 (cushion) ,安全 垫除以基 金份 额为 单位 安全 垫。 2 、基于 CPPI 机制的资产配置策略 ①CPPI 机制下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本基金 基于 CPPI 机制, 按如下三 个步 骤进 行大 类资 产配置 : 第一, 根据 基金 资产 的期 末最低 要保 额度 和合 理的 贴现率 计算 基金 资产 的当 前最低 要保 额 度; 第二, 计算 基金 资产 总净 值超过 当前 最低 要保 额度 的数值 ,该 数值 即为 安全 垫; 第三 , 将安全 垫放 大一 定的倍数 (风险 乘数 ) , 将相当于该 数额 的资 金投 资于 收益资 产以 博 取高于 最低 要保 额度 的收 益,其 余资 产投 资于 保本 资产。 即,在 保本 周期 内任 一时 间 t (t>0 ) , 可投 资于 收益 资产的 额度 为: ) ) r (1 / A ( M ) F A ( M M S ) t T ( T t t t t t ? + ? = ? = = F C , 投资于 保本 资产 的额 度为 t t t S A B ? = 。 其中, t t t F A ? = C 为 t 时间 的安 全垫 ,T 为保本 周期 时间 长度 , T F 为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基 金资产 的最 低要 保额 度,r 为年贴 现率 。 CPPI 的核 心思 想就 是充 分 利用安 全垫 (cushion) 来进 行操作 , 也就是 随着 安全 垫 (cushion ) 的增厚 , 增 加对收 益资 产 的投资 ; 随 着安全 垫 (cushion) 的变 薄, 减 少对 收 益资产 的投 资。 同 时, 当乘 数 M 逐渐增大时 , CPPI 策略 也将 提高 收益 资产 的参与 度; 当乘数 M 逐渐 减少 时, CPPI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1 策略也 将减 少收 益资 产的 参与度 。 ②风险 乘数 M 的范 围 尽管从 理论 上说 无论 乘数 M 取多大 值, 只要 CPPI 通过安全垫 (cushion) 的增减 来调控 收 益资产 (风 险资 产) , 它都 是完全 能够 保本 的。 但是 , 在现 实中 由于 交易 成本 的存在 以及 市场 剧 烈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从 而使得 CPPI 的实 际调 整 出现偏 差。 比如 :当 安全 垫(cushion)接近 零时才 进行 调整 ,由 于交 易成本 的存 在, 很可 能导 致调整 后的 安全 垫(cushion)为 负。 此外 , 管理费 、 托 管费、 保证 费 等逐日 计提 , 当安 全垫 (cushion) 很 小时, 如果 不进 行慎重 操作 很可 能导致 在保 本的 同时 难以 应对这 些费 用。 风险乘 数 M 的选择 与股 票资 产剧烈 波动 的程 度有 密切 关系, 比如 发生 股票 资产 毫 无流动 性 的快速下 跌(如 :跌停 板的 发生) ,使基金 资产 组合无 法得到 及时的 调整 而很可 能导致 安全垫 (cushion )快 速减 小, 甚至为负 。 从 CPPI 的公式 我们 可以 看到: 股票资 产=M* 安全垫(cushion) 根据上面的公式,如果股 票资产快速毫无流动性地 减少超过 M 1 ,则安全垫(cushion)就 完全损 失了 。 在我国 股票 市场 存在 股票 跌停的 情况 ,如 果是 在交 易日中 逐渐 跌停 的, 则因 存在流 动性 , CPPI 能够 适时 进行 调整 ; 如果是 在一 开市 就跌 停, 无法交 易, 则安 全垫 (cushion) 将受到 冲击 。 假设 G 为股票 资产 遭遇 毫无 流动性 下跌 的减 少幅 度, 那么应 该有 : 股票资 产* G =M* G * 安全垫(cushion) 要确保 股票 资产 无流 动性 缩水的 程度 小于 安全 垫(cushion) ,那么 必须 : 1 * ≤ G M 根 据这一公 式,假如 股票资 产发生毫 无流动性 的一个 跌停,则 要求乘数 10 ≤ M ,假如 股 票资产 发生 毫无 流动 性的 两个连 续跌 停, 则要求 乘数 2631 . 5 %) 10 1 ( 1 1 2 = ? ? ≤ M , 假如 股票 资产发 生毫 无流 动性 的三 个连续 跌停 , 则要 求乘 数 69 . 3 %) 10 1 ( 1 1 3 = ? ? ≤ M , 假如股 票资 产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2 发生毫 无流 动性 的 N 个连 续跌停 ,则 要求 乘数 N M %) 10 1 ( 1 1 ? ? ≤ 。当 N 变得无 穷大 时,M 趋于 1 。所 以, 如果 M=1 ,保本 周期 到期 时, 如果 不发生 债务 危机 ,致 使保 本资产 的本 息无 法 偿还, 即使 收益 资产 血本 无归, 依然 能够 达到 保障 本金不 发生 损失 的目 标( 不考虑 各种 费用 的 情况下 ) 。 在我国 股票 市场 上, 一只 业绩健 康良 好的 股票 几乎 不会发 生超 过三 个以 上连 续毫无 流动 性 跌停的 。在 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组 合中 ,将 选择 业绩 优良的 、流 动性 好的 股票 进行投 资, 则收 益 资产跌 停的 情况 将是 可以 避免的 ,所 以本 基金 选择 风险乘 数 3 ≤ M 的 CPPI 策略 , 并且当 单位 安全垫<4% 时, 执行 1 ≤ M 的买 入持有 策略 。显 然, 这种 策略至 少能 够抵 御股 票资 产毫无 流动 性的三 个连 续跌 停的 冲击 ,并且 当基 金资 产净 值接 近于要保额 度时 ,严 格控 制收益 资产 的风 险 敞口。 为了能 够更 有效 地运 用 CPPI 策略 ,更 灵活 地将 收益 资产分 配于 收益 资产 和保 本资产 两个 市场中 ,使 其能 够充 分分 享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在 不同时 期的 投资 机会 ,并 确保在 面临 证券 市 场出现 剧烈 波动 时, 依然 有机会 实现 保本 增值 的目 标,本 基金 管理 人会 定期 (一个 月或 一个 季 度) 或不 定期 对风 险乘 数 M 进行 适时 调整 , 确定保 本资产 和收 益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 并以收 益资 产的下 跌临 界点 作为 收益 资产的 止损 点, 如图 2 所 示。即 当收 益资 产随 投资 标的价 格的 变化 而 发生波 动时 ,只 要其 保持 在止损 点以 上, 则整 个投 资组合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时 依然能 够实 现保 本 目标。根据 前面的论述,收益资产允 许的最大下跌比例为其初 始投入资金的 M 1 ,相应的止 损 点则为 收益 资产 初始 投入 资金的 M M 1 ? 。 图 2


乘数作用下收益资 产的风险收益情况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3 100%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保本资产 收益资产 到期时间 有保证的本金价值 止损点 资产价值 ③风险 乘数 M 的调 整 为了能 够更 有效 地运 用 CPPI 组合 保险 机制 ,灵 活地 将收益 资产 分配 于股 票和 债券两 个市 场中, 使其 能够 充分 分享 股票市 场和 债券 市场 在不 同时期 的投 资机 会, 并确 保在面 临证 券市 场 出现剧 烈波 动时 ,依 然有 机会实 现保 本增 值的 目标 ,本基 金管 理人 会定 期( 如一个 月) 或不 定 期对风险乘数 M 进行适当调 整,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 审核,通过控制风险乘数 M 的大小,动 态调整 本基 金在 收益 资产 和保本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本基金 将基 于中 国经 济运 行周期 的变 动, 根据 自身 对于市场利 率、 通货 膨胀 、货币 供应 、 上市公 司盈 利能 力等 指标 的深入 研究 分析 ,判 断股 票等权 益类 和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各类别资 产 的预期 风险 收益 变化 趋势 ,分析 各 类 别资 产价 格因 各种原 因对 长期 均衡 价值 的偏离 ,并 参照 定 期出具 的投 资组 合风 险评 估报告 及相 关数 量分 析研 究成果 , 确定 风险 乘数 M 的调 整方向 和调 整 范围, 并实 时跟 踪风 险乘 数 M 的变 化, 严格 控制 大类 资产配 置风 险。 3 、OBPI 投资策略 OBPI 策略是 根据 Fischer Black 和 Myron Scholes 在 1973 年提出 的 Black and Scholes 期权 定价公 式所 衍生 出的 投资 策略。 较具 代表 性的 是 SPO 策略(Synthetic Put Option ,复 制性 卖权 策略) 。将 Black and Scholes 的期 权公 式代 入 Stoll(1969)的期 权平 价关 系中 ,可得 : P S Xe C rT + = + ? 其中: C =看涨期 权 rT Xe ? =无风险 资产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4 X =期权的 执行 价格 r =无风险 利率 e =自然对 数底 数 S =股票 P =看跌期 权 因此,本 基金 可以通 过不同 类型的 组合 配置实 现两类 OBPI 投资策 略, 一是构 建债券 组 合和看 涨期 权的 组合 ,即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 ;二 是在投 资看 跌权 证时 ,可 在买入 该权 证的 同 时,买 入权 证对 应的 股票 类资产 。通 过以 上两 种不 同的资 产组 合来 实现 下行 风险可 控, 上行 可 享受投 资收 益的 投资 目标 。 4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充分 发挥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优 势 , 将 严谨 、 规范化 的选 股方 法与 积极 主动的 投资 风 格相结 合。首先 , 在 分析 和判断 宏观 经济 运行 和行 业景气 变化 周期 的基 础上 ,充分 挖掘 和把 握 行业轮 动中 带来 的超 额投 资机会 ;其 次, 在对 行业 中相关 上市 公司 价值 发现 的过程 中, 本着 风 险控制 第一 的原 则通 过优 选具有 低风 险性 、较 好的 中期成 长性 和流 动性 、以 及当前 估值 相对 合 理、公 司治 理完 善 的股票 进行投 资, 以谋 求 收 益资 产的增 值。 (1)择时 及 行业配 置 (投资时钟 量化 模型 ) 根据本 基金 对收 益类 资产 投资策 略的 要求 , 我们 设 计了将 宏观 经济 环境 分析 、 行 业轮 动配 置、多 因子 选股 结合 为一 体的投 资时 钟量 化框 架来 作为本 基金 进行 股票 投资 的基础 模型 。由 于 策略牵 涉到 宏观 层面 的分 析,而 宏观 因子 的变 动速 度通常 至少 是以 月来 衡量 的,因 此本 模型 也 以月为 基本 单位 ,是 一个 偏中期 的投 资框 架。 投资时 钟的 基本 思路 是通 过宏观 经济 因子 的不 同表 现将经 济分 为有 周期 性的 若干个 阶段 , 在每个 阶段 中,经济、以至市场 , 呈现 出互 不相 同而又各 有规 律的 特征 。 本模型采 用 CPI 和产 出缺口 两个 指标 的高 低位 及变动 趋势 来刻 画宏 观背 景,为 了表 述的 方便 ,分 别用数 字和 字母 代 表两个 指标 的不 同状 况: 1





CPI< 中位 数 A GAP<0 2 CPI< 中位 数 B GAP<0 3 CPI> 中位 数 C GAP>0 4 CPI> 中位 数 D GAP>0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5 实证中 可以 发现 , 绝大 部 分的时 间经 济呈 现以 下 8 个时区 中的 一个 , 并且 经 济的运 行表 现 出有规 律的 顺序 :1A-1B-2B-2C-3C-3D-4D-4A-1A 时区 描述 通货膨 胀 经济增 长 1A 衰退核 心时 区


1B 衰退- 复苏转 换


2B 复苏核 心时 区


2C 复苏- 过热转 换


3C 过热核 心时 区


3D 过热- 滞涨转 换


4D 滞涨核 心时 区


4A 滞涨- 衰退转 换


由于宏 观面 的因 素直 接影响大盘 的表 现, 并在中 长期内影 响行 业轮 动, 因此我们以 投资 时 钟的框 架作 为投 资决 策中 大盘择 时和 行业 选择 的基 础。 按 照时 钟分 区, 我 们统 计过去 十多 年内 , 各个时 区所 对应 的市 场和 行业表 现。 首先 ,在 市场 方面, 有以 下结 果( 以上 证综指 作为 大盘 代 表) : 投资时区 大盘单月上涨概率 大盘月均收益率 1A 38.5% -1.8% 1B 91.1% 6.7% 2B 65% 0.8% 2C 33.3% -1.3% 3C 82.4% 5.2% 3D 36.8% -1.8% 4D 50% -4.0% 4A 21.4% -5.0% 从我们 的统 计中 可以 看到 ,在 1B 、2B 、3C 三 个时 区中, 大盘 表现 出明 显的 上升倾 向性 , 其中 3C 的上 涨概 率超 过 80% ,1B 更是超 过了 90% ; 相对 地,1A 、2C 、3D 、4A 四个 时区 表现 出显著 的下 跌倾 向性 ,上 涨概率 均不 足四 成; 最后 剩下的 4D 时区 涨跌 各半 ,但下 跌的 绝对 幅 度显著 大于 上涨 幅度 ,使 得月平 均收 益率 为-4.0% 。 这些结 果和 宏观 经济 理论 有相当 的一 致性 , 其中产 出缺 口变 动和 股市 的正相 关性 尤为 明显 。进 一步的 研究 发现 ,1B 、2B 、3C 三个时 区贡 献了大 盘在 过去 十年 间 73%以上 的上 涨幅 度, 而相 对地 , 四个具 有下 跌倾 向的时 区则贡 献了 大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6 盘 69% 以上 的下 跌。 利用投资分 区与 股市 之间 的这 一关系 , 我们 对大 盘进 行择时的 方法 可归 纳 为: 在 1B 、2B 、3C 时区 增加仓 位, 而在 其他 时区 降低仓 位。 在行业 方面 , 我们 同样 得 到了非 常显 著的 统计 结论 : 在 每个 时区 内, 都可 以 选出一 些明 显 占优的 行业 和一 些明 显弱 势的行 业 , 如 果在 申万 23 个行业 中按 时区 选出 最优 和最弱 各五 个行 业 的话, 两者 的平 均收 益差 别非常 显著 ,据 统计 ,最 佳行业 选择 的结 果如 下: 时区 最佳行 业 1A 交运设 备、 餐饮 旅游 、食 品饮料 、房 地产 、医 药 1B 采掘、 有色 金属 、房 地产 、交运 设备 、餐 饮旅 游 2B 交运设 备、 医药 、食 品饮 料、机 械设 备、 商业 贸易 2C 餐饮旅 游、 信息 服务 、电 子元件 、食 品饮 料、 商业 贸易 3C 采掘、 有色 金属 、家 电、 黑色金 属、 机械 设备 3D 农林牧 渔、 电子 元件 、有 色金属 、医 药、 机械 设备 4D 食品饮 料、 农林 牧渔 、家 电、采 掘、 医药 4A 公用事 业、 金融 服务 、食 品饮料 、信 息服 务、 餐饮 旅游 根据我 们关 于不 同时 区内 行业表 现的 分析 结果 , 可 以在各 个时 区内 , 配置 相 应的最 佳行 业 组合。 (2)个股 选择 (多 元选 股模型) 根据本 基金 基于 对风 险的 准确度 量与 控制 , 实现 保障保本 金额 的安 全、 力争资产稳 定增 值 的投资 理念 ,在 个股 选择 上,结 合定 量与 定性 两方 面对个 股的 选择 进行 把握 。首先 将根 据风 险 性、中 期成 长性 、流 动性 、盈利 能力 以及 当前 估值 等多个 指标 进行 多元 定量 分析, 进行 个股 初 选,然 后再 通过 定性 分析 从中挑 选出 具有 行业 内竞 争优势 、治 理结 构完 善和 中长期 盈利 能力 稳 定的上 市公 司, 并将 这类 上市公 司的 股票 作为 重点 投资对 象, 择时 投资 。 第一步 :定 量分 析, 构建 备选股 票池 对个 股的定量分 析将依靠上市 公司公开的 财务信息,根 据每季度上 市公司公布的 财务数 据,按 风险 性指 标、 成长 性指标 、流 动性 指标 等多 个方面 分别 进行 考核 筛选 ,并将 各项 指标 分 别进行 打分 、排 序, 然后 将排名 靠前 的股 票纳 入到 初选库 。具 体考 察指 标如 下: ①风险 性指 标: 个股 BETA 值、波 动率 等; ②成长 性指 标: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息 税折 旧前 利润(EBITDA )增长 率、PEG 等; ③流动 性指 标: 流动 市值 、日均 成交 额、 日均 换手 率等;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7 ④盈利 指标 :净 资产 收益 率(ROE ) 、投 资资 本回 报率(ROIC )等; ⑤估值 指标 :市 盈率 (P/E) 、市 销率 (P/S) 、市 净率 (P/B)等 。 同时 , 考虑某 些行 业的 不同特性 , 将有 针对 性地 对个别行 业侧 重不 同基 本面 指标分 别进 行 排序。 第二步 :定 性分 析, 构建 核心股 票池 本基金 按以 上标 准建 立备 选股票 库后 , 经过 实地 调研等 , 综合考 察以 下几 个方面 , 构建核 心股票 池: ①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 规范的 内部 管理 建立良 好公 司治 理结 构是 公司高 效 、 持 续发 展的 基 本保证 , 是衡 量 公司 管理风险最 重要 的 因素。 管理 层是 否具 备清 晰的战 略目 标和 有效 的执 行能力 ,以 及是 否具 有专 业素质 和积 极进 取 的执着 精神 ,对 公司 的长 期增长 起到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治理层 对 公司的 战略 方向以 及管理层 履 行经营 管理 责任 负有 监督 责任, 治理 层是 否拥 有足 够的独 立性 ,并 切实 履行 其指导 监督 的职 责 对公司 的持 久健 康发 展起 到引领 作用 。因 此, 股东 构成是 否合 理; 董事 会的 构成及 其权 利义 务 是否明 晰; 公司 是否 建立 了对管 理层 有效 的激 励和 约束机 制; 公司 是否 重视 中小股 东利 益的 维 护;管 理层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诚信 度; 管理 层是 否稳 定等等 对于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内部 管理 的分 析 是判断 上市 公司 未来 可持 续发展 能力 与潜 力的 关键 。 ②高效 灵活 的经 营机 制 本基 金关注公司 管理层对企业 的长期发展 是否有着明确 的方向和清 晰的经营思路 及对未 来经营 中或 将遇 到的 风险 因素是 否有 足够 的认 识和 完善的 应对 措施 。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效率 如何 , 是否能 够根 据市 场变 化及 时调整 经营 策略 ;公 司的 营销机 制是 否灵 活, 是否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开 拓能力 ;是 否能 够灵 活利 用技术 创新 、营 销管 理、 成本控 制、 投融 资管 理、 薪酬体 系、 战略 合 作等手 段建 立企 业优 势等 。 ③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本基金 将重 点观 察这 类企 业是否 拥有 领先 的核 心技 术, 该 核心 技术 是否 具备 一定的 竞争 壁 垒;是 否具 备较 强的 自主 研发能 力和 技术 创新 能力 ;未来 公司 主业 的产 品线 是否存 在进 一步 延 伸的可 能; 是否 在所 属的 细分行 业已 经拥 有较 高的 市场份 额、 较为 强大 的品 牌和良 好的 口碑 等。 这类企 业虽 然充 分参 与市 场竞争 ,但 因其 具备 某一 项或某 几项 核心 竞争 力的 突出优 势, 能维 持 业务稳 定增 长并 有能 力逐 步巩固 其行 业地 位。 (3)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 研究首次 公 开发行(IPO )股票 及增发 新股的上市公 司基本面 , 根据股票市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8 场整体 定价 水平 ,估 计新 股上市 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同时参 考股 票一 级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在 此 基础上 谨慎 参与 新股 申购 ,力争 在承 担有 限风 险的 基础上 获取 股票 一、 二级 市场价 差收 益或 长 期资本 增值 。 5、债 券( 非可 转换 债券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保本 资产 在进 行债 券投资 时 , 将 主要 根据 对 未来利 率调 整的 预期 , 采用久期 控制 下 的主动 性投 资策 略, 并本 着风险 收益 配比 最优 、兼 顾流动 性的 原则 确定 债券 各类属 资产 的配 置 比例。 为防范 市场 风险 、 利率 风 险、 再投 资风 险等 , 本 基 金将通 过持 有相 当数 量剩 余期限 小于 或 者等于 本基 金保 本周 期( 三年) 的债 券并 持有 到期 ,以确 保债 券资 产的 稳定 收益。 另外 ,在 收 益性和 流动 性 的 基础 上, 适量持 有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1)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 对未 来 市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进而 主动 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资 产组 合的 久期 值, 达到增 加收 益或 减 少损失 的目 的。 当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 时, 本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债 券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所产生 的资 本利 得; 反之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 利率水 平上 升时 ,则 缩短 组合久 期, 以避 免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带 来的 资本 损失, 获得 较高 的 再投资 收益 。 (2)期限 结构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债券 市场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预 期, 调 整组合 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适当的 采取 子弹 策略 、哑 铃策略 、梯 式策 略等 ,在 短期、 中期 、长 期 债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短 、中、 长期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取收 益。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陡 时,采 取子 弹策 略;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采 取哑铃 策略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或平 行 移动时 ,采 取梯 形策 略。 (3)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资 产的 发行 主体 、 风 险来源 、 收益 率水 平、 市 场流动 性等 因素 , 本基 金 将市场 主要 细 分为一 般债 券 (含 国债 、 央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等) 、 信用 债券 ( 含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附权 债券 (含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可 分离 交易 公司 债券 、含回 售及 赎回 选择 权的 债券等 )三 个子 市场 。在 大类资 产配 置的 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状 况、 市场 利率走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信用 风险 状 况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采取 积极 投资策 略, 确定 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9 属资产 的最 优配 置比 例。 一般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对于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债 , 本基 金主要 通过 跨市 场套 利等 策略获 取套 利收 益。 同时 ,由于 国债 及央 行票 据具 有良好 的流 动性 , 能够为 基金 的流 动性 提供 支持。 信用债 券投 资策 略 信用评 估策 略: 信用债 券的信用 利差 与债 券发 行人 所在行 业特 征和 自身 情况 密切相 关。 本 基金将 通过 行业 分析 、公 司资产 负债 分析 、公 司现 金流分 析、 公司 运营 管理 分析等调查 研究 , 分析违 约风 险即 合理 的信 用利差 水平 ,对 信用 债券 进行独 立、 客观 的价 值评 估。 回购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债券 收益 率时 , 本基 金将实施 正回 购, 将融入 的资金投 资于 信 用债券 ,从 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超 出回 购资 金成 本的 套利价 值。 附权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债性 特征 、股性特征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利用 BS 公式 或二叉 树定 价模 型等 量化 估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 重视对可转 换债 券对 应股 票的分 析与 研究 , 选择那些 公司和 行业 景气 趋势回 升、 成长 性好 、 安全边际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对 于含 回售 及 赎回选 择权 的债 券, 本基 金将利 用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数据, 运用 期权 调整 利差 (OAS )模 型分 析 含赎回 或回 售选 择权 的债 券的投 资价 值, 作为 此类 债券投 资的 主要 依据 。 6、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略 可转换 债券 不同 于一 般的 企业债 券, 其投资 人具 有在一定 条件 下转 股、 回售的权利 , 因此 其理论 价值 等于 作为 普通 债券的 基础 价值 加上 可转 换债券 内含 选择 权的 价值 ,即包 含一 个看 涨 期权和 无风 险债 券资 产, 即 OBPI 策略公 式中 的 rT Xe ? 。 在本基 金购 入可 转换 债券 后, 在 分析 的过 程中 可将 其拆分 成债 券和 与其 相对 应的看 涨期 权 所构建 的投 资组 合, 以控 制资产 组合 下行 风险 。当 基础股 票价 格远 低于 转股 价时, 本基 金可 选 择将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持有 到期, 享受 债券 本息 收益 ;当基 础股 票价 格远 高于 转股价 时, 本基 金 可选择 将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转换为 股票 , 然 后卖 出股 票, 享 受股 票差 价收 益。 因此, 在此 策略 下, 投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下行 风险可 控, 上行 可享 受投 资收益 。 基于以 上的 理论 基础 , 本基金在 具体 的投 资过 程中 , 将综合 分析 可转 换公 司债券的 股性 特 征、 债 性特 征、 流动 性、 摊薄率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 价模型 和二 叉树 期 权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 估值 工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选 择其中 安全 边际 较高 、发 行条款 相对 优惠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0 流动性 良好 ,并 且其 基础 股票的 基本 面优 良、 具有 较好盈 利能 力或 成长 前景 、股性 活跃 并具 有 较高上 涨潜 力的 品种 ,以 合理价 格买 入并 持有 ,根 据内含 收益 率、 折溢 价比 率、久 期、 凸性 等 因素构 建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投资组 合,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回报 。


此外 ,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不同市 场环 境下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通过对 标的转 债股 性与 债性 的合 理定价 ,力 求选 择被 市场 低估的 品种 ,来 构建 本基 金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的投资 组合 。 7、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 深入分 析标 的资产价 格及 其市场 隐含 波动 率的 变化 , 寻求 其合 理 定价 水平 。全面 考虑权 证资 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谨慎投 资, 追求 较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 决策 、组 合构 建、 交易、 风险 监控 、评 估和 组合调 整的 有机 配合 共同 构成了 本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流程 。严 格的 投资管 理流 程可 以保 证投 资理念 的正 确执 行, 避免 重大风 险的 发 生 。 1、研 究 本基金 的投 资研 究主 要依 托于公 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由研 究部 负责 ,采 用自 上而下 和自 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方 式。 通过 对全球 宏观 经济 形势 、中 国经济 发展 趋势 、货 币政 策和财 政政 策执 行 情况进 行分 析, 深入 研究 行业景 气状 况、 市场 合理 估值水 平, 预测 利率 变化 趋势; 深入 研究 其 合理的 投资 价值 ;据 此提 出大类 资产 配置 、行 业配 置、个 股配 置的 投资 建议 。 2、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述 研究报 告,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 基金经 理基 于研 究部 的投 资建议 ,根 据自 己对 未来 一段时 期内 证券 市场 走势 的基本 判断 , 对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制定月度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计划 , 并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审批 , 审批 通过 , 方可按 计划 执行 。 3、组 合构 建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范 围确 定后, 基金 经理 参考 研究 员的个 股投 资建 议, 结合 自身的 研究 判 断,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并决定 买卖 时机 ,其 中重 大单项 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总监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审 批。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依 据基 金经 理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统 一执行 证券 投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1 资组合 计划 ,进 行具 体品 种的交 易。 5、风 险监 控 本基金 管理 人各 相关 业务 部门对 投资 组合 计划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监控 ,定 期向 风险控 制委 员 会汇报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风 险监 控情 况, 责令 投资不 规范 的基 金经 理进 行检讨 ,并 及时 调 整。 6、风 险绩 效评 估 指数与 量化 投资 部风 险绩 效评估 小组 定期 和不 定期 对基金 的投 资进 行风 险绩 效评估 ,并 提 供相关 报告 ,使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和基 金经 理能 够更 加清楚 组合 承担 的风 险水 平以及 是否 符合 既 定的投 资策 略, 并了 解组 合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基 金 经理可 以据 以检 讨投 资策 略,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7、组 合调 整 基金经 理将 依据 宏观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变 化, 以及 组合 风险与 绩效 的 评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化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 资管理 流程 进行 调整 。 五、投资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2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收益 资产 (包括 股票 、 权证、 可转换债 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转债 ) 等权 益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 , 保本资 产 (包括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金融债 (含政 策性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 、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 资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金融 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 (2)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15)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3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按调 整后 的规 定执行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以三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税 后收 益率 作为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为保 本混 合型 基金 产品, 力争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保 障保 本金额的 安全 。在目 前国 内 金融市 场环 境下 ,银 行定 期存款 可以 近似 理解 为保 本定息 产品 。本 基金 以三 年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税后收 益率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能够 帮助 投资 者界 定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反 映投 资目 标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数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与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保 本混 合型 的基 金产品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低风 险品 种。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二)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管 理; (三)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值 ; (四)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牟 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转型后 “东方成长回 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理 念、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4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 特征、投资策略 (一) 投资 目标 力争在 股票 、债 券、 现金 等大类 资产 的适 度平 衡配 置下, 有效 控制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追 求 长期资 本增 值和 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债券( 包括 国 债、央 行票 据、 企业 债、 公司债 、金 融债 、可 转换 债券、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其他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债券 类金 融工 具) 、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和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 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为: 股票 、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 40%-80%, 其中 , 持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20%-60%,其中 , 现 金或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通过挖 掘具 有成 长潜 力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充分 分享 中国经 济长 期增 长的 成果 ;通过 投资 优 质债券 ,获 取稳 定的 投资 回报。 同时 动态 把握 大类 资产的 适度 配置 ,实 现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 增长。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相 对成 长指 数收 益率×55%+中证全 债指 数收益率 ×45% 沪深 300 风 格指 数系 列采 用七个 因子 来衡 量样 本公 司的成 长和 价值 特征 。其 中衡量 成长 特 征的因 子有 :过 去 3 年主 营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过去 3 年净 利润 增长 率和 内部 增长率 ;衡 量价 值 特征的 因子 有: 股息 收益 率、每 股净 资产 与价 格比 率、每 股净 现金 流与 价格 比率、 每股 收益 与 价格比 率。 沪深 300 相对 成长指 数以 沪深 300 指数 样本股 为样 本空 间, 样本 股的市 值按 照一 定 的成长 风格 权重 分配 到相 对成长 指数 中。 该指 数侧 重成长 性因 子, 进一 步刻 画了沪 深 300 指数 样本股 的成 长性 ,正 体现 了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部分 “通过 挖掘 具有 成长 潜力 的上市 公司 股票 , 充分分 享中 国经 济长 期增 长的成 果” 的投 资理 念, 所以本 基金 选择 沪深 300 相对成 长指 数作 为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5 股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 算编制 指数 或更 改指 数名 称、或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履 行相 关程 序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 调整 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 型基 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风险 适中品 种。 长期 平均 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高 于债 券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六)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与自 下而 上的 个股选 择相 结合 的投 资策 略。 图 2-1 投资策略示意图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1、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从国 际化 视野 审视 中国经 济和 资本 市场 ,全 面分析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场 走势 的 各种因 素, 深入 详细 地评 估股票 市场 和债 券市 场的 运行趋 势。 根据 影响 证券 市场运 行的 各种 因 素的变 化趋 势, 及时 调整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比例 ,控 制系统 性风 险。 在大 类资 产配置 过程 中, 本 基金主 要应 用 MVPS 模 型 , 即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因 素、 市 场估 值因 素、 政策 因素、 市场 情绪 因 素等因 素的 影响 来进 行大 类资产 配置 。各 因素 考虑 的指标 见 表 2-1。 表 2-1 大类资产配置模型 指标 因素 指标 宏观经 济因 素 GDP 增长 率及 其构 成、 工 业增加 值、CPI 、PPI 水平 及其变 化趋 势、 市 场利率 水平 及其 变化 趋势 、M1 、M2 值及其 增加 量等 市场估 值因 素 纵 向比 较股 票市 场的 整体估 值水 平、 横向 比较 股票、 债券 之间 的相 对 收 益水 平、 上市 公司 盈利水 平及 其盈 利预 期、 市场资 金供 求关 系变 化 等 政策因 素 与 证券 市场 紧密 相关 的各种 宏观 调控 政策 ,包 括产业 发展 政策、区 域 发展政 策、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房 地产 调控 政策 等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6 市场情 绪因 素 新 开户 数、 股票 换手 率、市 场成 交量 、开 放式 基金股 票持 仓比 例变 化 等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在一些 特定 市场 环境 下 , 本基金 将参 考固 定比 例组 合保险 策略 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调 整 。 固 定比例 投资 组合 保险 策略 是将基 金资 产分 为两 个部 分,第 一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稳健资 产, 力争 获 得稳定 收益 ,以 此来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性; 第二 部分是 将其 余部 分的 资产 投资于 风险 较高 的 风险资 产, 提升 超额 收益 。本基 金将 结合 基金 运行 情况, 合理 配置 稳健 资产 与风险 资产 比例 , 在特定 市场 环境 下争 取稳 定的收 益。 2、股 票投 资策 略 在个股 的选 择上 , 本 基金 主要采 用 “ 自下 而上 ” 的 方法, 挖掘 具有 持续 发展 潜力、 符合 经 济转型 下产 业结 构调 整方 向或国 家产 业发 展政 策的 、目前 股价 具有 安全 边际 的股票 作为 权益 类 资产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 (1)备选 股票 池的 建立 本基金 管理 人结 合案 头分 析与上 市公 司实 地调 研, 对列入 研究 范畴 的股 票进 行全面 系统 地 分析和 评价 ,建 立本 基金 的备选 股票 库。 定量 分析 指标见 表 2-2。 表 2-2 备选股票库筛选指 标 成长能 力强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净利润 增长 率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增长 率 盈利质 量高 总资产 报酬 率 净资产 收益率 盈利现 金比 率 增长潜 力大 预测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预测净 利润 增长 率 估值水 平合 理 市盈率 市净率 资料来源:东方基金 ①成长 能力 较强 本基金 认为 , 企业 以往 的 成长性 能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企 业未 来的 增长 潜力 , 因 此, 本基 金利用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 经营 性现金 流量 增长 率指 标来 考量公 司的 历史 成 长性, 作为 判断 公司 未来 成长性 的依 据。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是考 察公司 成长 性最 重要 的指 标, 主 营业 务收 入的 增长 所隐含 的往 往 是企业 市场 份额 的扩 大, 体现公 司未 来盈 利潜 力的 提高, 盈利 稳定 性的 加大 ,公司 未来 持续成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7 长能力 的提 升。 本基 金主 要考察 上市 公司 最新 报告 期的主 营业 务收 入与 上年 同期的 比较 ,并 与 同行业 相比 较。 净利润 是一 个企 业经 营的 最终成 果, 是衡量 企业 经营效益 的主 要指 标, 净利润的增 长反 映 的是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盈 利增长 情况 。本 基金 主要 考察上 市公 司最 新报 告期 的净利 润与 上年 同 期的比 较, 并与 同行 业相 比较。 经营性 现金 流量 反映 的是 公司的 营运 能力 , 体现 了 公司的 偿债 能力 和抗 风险 能力 。 本 基金 主要考 察上 市公 司最 新报 告期的 经营 性现 金流 量与 上年同 期的 比较 ,并 与同 行业相 比较 。 ②盈利 质量 较高 本基金 利用 总资 产报 酬率 、 净资 产收 益率 、 盈利现 金 比率( 经营 现金 净流 量/净利润)指标来 考量公 司的 盈利 能力 和质 量。 总资产 报酬 率是 反映 企业 资产综 合利 用效 果的 核心 指标, 也是 衡量 企业 总资 产盈利 能力 的 重要指 标; 净资 产收 益率 反映企 业利 用股 东资 本盈 利的效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较高且 保持 增长 的 公司, 能为 股东 带来 较高 回报。 本基 金考 察上 市公 司过去 两年 的总 资产 报酬 率和净 资产 收益 率, 并与同 行业 平均 水平 进行 比较。 盈利现 金比 率,即 经营 现金净流 量 与 净利 润 的比值 , 反映公 司本 期经 营活 动产生的 现金 净 流量与 净利 润之 间的 比率 关系。 该比率越 大 ,一般 说明 公司盈 利质 量就 越高 。本基 金考 察上 市 公司过 去两 年的 盈利 现金 比率,并与 同行 业平 均水 平进行 比较 。 此外 , 本基金 还将 关注 上市公司 盈利 的构 成、 盈利的主要 来源 等, 全面分 析其盈利 能力 和 质量。 ③未来 增长 潜力 强 公司未 来盈 利增 长的 预期 决定股 票价 格的 变化 。 因此 , 在 关注 上市 公司 历史 成长 性的同 时, 本基金 尤其 关注 其未 来盈 利的增 长潜 力。 本基 金将 对上市 公司 未来 一至 三年 的主营 业务 收入 增 长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进行 预测, 并对 其可 能性 进行 判断。 ④估值 水平 合理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所 处的行 业, 采用市 盈率 、 市净率 等估 值指 标, 对上市公司 股票 价 值进行 动态 评估 ,分 析该 公司的 股价 是否 处于 合理 的估值 区间 ,以规避 股票 价值被 过分 高估 所 隐含的 投资 风险 。 (2)核心 股票 池的 建立 本基金 按以 上标 准建 立备 选股票 库后 , 经过 实地 调研等 , 综合考 察以 下几 个方面 , 构建核 心股票 池: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8 ①具有 良好 的公 司治 理, 规范的 内部 管理 建立良 好公 司治 理结 构是 公司高 效 、 持 续发 展的 基 本保证 , 是衡 量 公司 管理风险最 重要 的 因素。 管理 层是 否具 备清 晰的战 略目 标和 有效 的执 行能力 ,以 及是 否具 有专 业素质 和积 极进 取 的执着 精神 ,对 公司 的长 期增长 起到 至关 重要 的作 用;治理层 对 公司的 战略 方向以 及管理层 履 行经营 管理 责任 负有 监督 责任, 治理 层是 否拥 有足 够的独 立性 ,并 切实 履行 其指导 监督 的职 责 对公司 的持 久健 康发 展起 到引领 作用 。因 此, 股东 构成是 否合 理; 董事 会的 构成及 其权 利义 务 是否明 晰; 公司 是否 建立 了对管 理层 有效 的激 励和 约束机 制; 公司 是否 重视 中小股 东利 益的 维 护;管 理层 是否 具有 良好 的诚信 度; 管理 层是 否稳 定等等 对于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内部 管理 的分 析 是判断 上市 公司 未来 可持 续发展 能力 与潜 力的 关键 。 ②高效 灵活 的经 营机 制 本基金 关注 公司 管理 层对 企业的 长期 发展 是否 有着 明确的 方向 和清 晰的 经营 思路及 对未 来经营 中或 将遇 到的 风险 因素是 否有 足够 的认 识和 完善的 应对 措施 。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效率 如何 , 是否能 够根 据市 场变 化及 时调整 经营 策略 ;公 司的 营销机 制是 否灵 活, 是否 具有较 强的 市场 开 拓能力 ;是 否能 够灵 活利 用技术 创新 、营 销管 理、 成本控 制、 投融 资管 理、 薪酬体 系、 战略 合 作等手 段建 立企 业优 势等 。 ③具备 一定 竞争 壁垒 的核 心竞争 力 本基金 将重 点观 察这 类企 业是否 拥有 领先 的核 心技 术, 该 核心 技术 是否 具备 一定的 竞争 壁 垒;是 否具 备较 强的 自主 研发能 力和 技术 创新 能力 ;未来 公司 主业 的产 品线 是否存 在进 一步 延 伸的可 能; 是否 在所 属的 细分行 业已 经拥 有较 高的 市场份 额、 较为 强大 的品 牌和良 好的 口碑 等。 这类企 业虽 然充 分参 与市 场竞争 ,但 因其 具备 某一 项或某 几项 核心 竞争 力的 突出优 势, 能维 持 业务稳 定增 长并 有能 力逐 步巩固 其行 业地 位。 ④符合 经济 转型 下产 业结 构调整 方向 和国 家产 业发 展政策 微观个 体经 济的 发展 离不 开宏观 经济 发展 环境 及发 展趋势 , 在经 济结 构调 整 、 产 业升 级的 背景下 ,符 合这 一潮 流的 公司将 具有 更旺 盛的 生命 力和更 持久 的发 展潜 力。 因此, 本基 金还 将 重点关 注上 市公 司的 主营 业务, 是否 符合 经济 结构 调整方 向; 是否 受益 于国 家产业 发展 政策 等 。 (3)投资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整 根据上 述步 骤选 择出 来的 股票完 全是 通过 自下 而上 的方法 得到 的结 果, 可能 会导致 股票 池 在单个 行业 的股 票集 中度 过高, 行业 配置 不够 分散 ,或者 组合 的行 业配 置与 基准指 数的 差异 过 大,造 成组 合的 非系 统性 风险过 高。 因此 本基 金需 要根据 经济 周期 、市 场形 势的变 化以 及对 未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9 来行业 发展 趋势 的判 断, 对组合 的行 业配 置进 行适 当的调 整, 构建 投资 组合 。 ①行业 配置 调整 组合的 行业 配置 调整 , 由 基金经 理根 据宏 观策 略研 究团队 对宏 观经 济周 期 、 市场运 行形 势 的分析 判断 ,以 及行 业研 究团队 对各 个行 业的 行业 景气度 、行 业成 长性 、行 业的盈 利能 力和 行 业估值 水平 等方 面所 作的 分析判 断和 预测 结果 来完 成。 ②组合 构建 和调 整 经过行 业配 置调 整后 所确 定的股 票池 , 将成 为最 终 可投资 的股 票池 , 据此 进 行实际 的股 票 投资。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金 融工程 部风 险绩 效评 估小 组将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的行 业偏离 度等 各项 指 标进行 评估 ,作 为基 金经 理调整 投资 组合 的依 据之 一。 3、债 券投 资策 略 (1)久期 调整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影响 债券 投资的 宏观 经济 状况 和货 币政策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断 , 形成 对未 来 市场利 率变 动方 向的 预期 ,进而 主动 调整 所持 有的 债券资 产组 合的 久期 值, 达到增 加收 益或 减 少损失 的目 的。 当预 期市 场总体 利率 水平 降低 时, 本基金 将延 长所 持有 的债券组合 的久 期值 , 从而可 以在 市场 利率 实际 下降时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所产生 的资 本利 得; 反之 ,当预 期市 场总 体 利率水 平上 升时 ,则 缩短 组合久 期, 以避 免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带 来的 资本 损失, 获得 较高 的 再投资 收益 。 (2)期限 结构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债券 市场收益 率曲 线形 状变 化的 合理预 期, 调 整组合 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适当的 采取 子弹 策略 、哑 铃策略 、梯 式策 略等 ,在 短期、 中期 、长 期 债券间 进行 配置 ,以 从短 、中、 长期 债券 的相 对价 格变化 中获 取收 益。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陡 时,采 取子 弹策 略; 当预 期收益 率曲 线变 平时 ,采 取哑铃 策略 ;当 预期 收益 率曲线 不变 或平 行 移动时 ,采 取梯 形策 略。 (3)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资 产的 发行 主体 、 风 险来源 、 收益 率水 平、 市 场流动 性等 因素 , 本基 金 将市场 主要 细 分为一 般债 券 (含 国债 、 央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等) 、 信用 债券 ( 含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券 、 非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 附权 债券 (含可 转换 公司 债 券、可 分离 交易 公司 债券 、含回 售及 赎回 选择 权的 债券等 )三 个子 市场 。在 大类资 产配 置的 基 础上, 本基 金将 通过 对国 内外宏 观经 济状 况、 市场 利率走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信用 风险 状 况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 析,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采取 积极 投资策 略, 确定 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0 属资产 的最 优配 置比 例。 ①一般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目标 久期 控制 及期 限结 构配置 基础 上, 对于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债 , 本基 金主要 通过 跨市 场套 利等 策略获 取套 利收 益。 同时 ,由于 国债 及央 行票 据具 有良好 的流 动性 , 能够为 基金 的流 动性 提供 支持。 ②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信用评 估策 略: 信用债 券的信用 利差 与债 券发 行人 所在行 业特 征和 自身 情况 密切相 关。 本 基金将 通过 行业 分析 、公 司资产 负债 分析 、公 司现 金流分 析、 公司 运营 管理分析等 调查 研究 , 分析违 约风 险即 合理 的信 用利差 水平 ,对 信用 债券 进行独 立、 客观 的价 值评 估。 回购策 略: 当回购 利率 低于债券 收益 率时 , 本基 金将实施 正回 购, 将融入 的资金投 资于 信 用债券 ,从 而获 取债 券收 益率超 出回 购资 金成 本的 套利价 值。 ③附权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可 转换 公司债 券的 债性 特征 、股性特征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利用 BS 公式 或二叉 树定 价模 型等 量化 估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 重视对可转 换债 券对 应股 票的分 析与 研究 , 选择那些 公司和 行业 景气 趋势回 升、 成长 性好 、 安全边际 较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对 于含 回售 及 赎回选 择权 的债 券, 本基 金将利 用债 券市 场收 益率 数据, 运用 期权 调整 利差 (OAS )模 型分 析 含赎回 或回 售选 择权 的债 券的投 资价 值, 作为 此类 债券投 资的 主要 依据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 深入分 析标 的资 产价 格及 其市场 隐含 波动 率的 变化 ,寻求 其合 理 定价 水平 。全面 考虑权 证资 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谨慎投 资, 追求 较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将综合 运用 久期 管理 、 收益率曲 线、 个券选 择和 把握市场 交易 机 会等积 极策 略, 在严 格遵 守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通过 信用 研究 和流 动性管 理, 选择 经 风险调 整后 相对 价值 较高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以 期获 得长期 稳定 收益 。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1 1.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资 29,645,000.00 18.10 其中: 债券 29,645,000.00 18.1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45,000,000.00 27.4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8,696,645.41 54.14 6 其他资 产 477,450.99 0.29 7 合计 163,819,096.40 100.00 2.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3.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9,645,000.00 18.2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9,645,000.00 18.23 5.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4368 13 郑交投 100,000 10,000,000.00 6.15 1 124401 13 冀广网 100,000 10,000,000.00 6.15 3 124398 13 株城发 100,000 9,645,000.00 5.93 4 - - - - - 5 - - - -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2 6.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2) 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的 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投资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50.9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561.1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9,338.9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7,450.9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3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7/3-2013/9/30 0.79% 0.01% 1.05% 0.01% -0.26% 0.00% 2013/10/1-2013/12/31 0.85% 0.09% 1.07% 0.01% -0.22% 0.08% (二) 本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历 史走 势对 比图 注:本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7 月 3 日 生效 ,截 至报 告期末 ,本 基金 成立 不满 六个月 ,仍 处 于建仓 期。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 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自 身的 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债务 不得 相互 抵 销。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5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 供 计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6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7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一)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 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二)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 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三)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8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二)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三)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按 估值 方法 第 7 项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二)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9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和减 轻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0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式 : (1) 保本 周期 内: 本基金 采用现 金分 红方 式进 行收 益分配 , 不接受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 但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规定 更改本 基金 的分 红方 式; (2) 转型 后: 本 基金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选 择采 取红 利再投 资形 式的 ,分 红资 金将按 红利 发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成相 应 的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份额免 收申 购费 。如 投资 者在不 同销 售机 构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不 同, 则 登 记机构 将以 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为 准;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的 基金份 额不 享受 当次 分红 , 分红 权益 登记 日申 请赎 回的基 金份 额 享 受当次 分红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1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2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 人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 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 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3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保本周 期内 ,保 证费 用由 基金管 理人 从基 金管 理费 收入中 列支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3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 的 相关费 用; (四)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五、 转型后 “东方成长回 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 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5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每日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五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法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4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 除管理 费和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 列 入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保本周 期期 间或 保本 周期 到期后 转入 下一 保本 周期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等相关 费率 。调 高 基 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费 率,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上 刊 登 公告。 七、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会 计制 度; (五)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六)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七)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以 书面 方 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得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三)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会 计师 事 务 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6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 二) 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 ( 三)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 四) 诋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 构; ( 五) 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 维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 六)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7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登载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8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担 保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9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 告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基 金托 管人 所 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0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1 十七、 风险揭示 一般来 讲, 预期 投资 收益 越高, 所伴 随的 风险 越大 。本基 金为 保本 型基 金, 属于较 低风 险收 益品种 。本 基金 所面 临的 风险主 要包 括以 下部 分:


一、系统性风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环境 等因 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要 包括 利 率 风险、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 期风险 、购 买力 风险 等。 ①利率 风险 :对 于股 票投 资而言 ,利 率的 变化 将导 致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上市 公司 的 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等 发生 变化,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 者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 及幅度 的预 期, 这 将 直接影 响证 券价 格发 生变 化,进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对 于债 券投 资而 言,利 率的 变化 不 仅 会影响 债券 的价 格及 投资 者对于 后市 的预 期,而且 会带来 票息 的再 投资 风险 ,对基 金的 收益 造成 影响。 ②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区 域发 展政策 等) 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③经济 周期 风险 :宏 观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宏观 经济 的运 行状 况将 直接影 响上 市 公 司的经 营、 盈利 情况 。证 券市场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直 接反 应将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④购买 力风 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 通货 膨胀 风险 ,是 由于通 货膨 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者 实 际 收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 风险等。 ①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如市 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而 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险 。 ②信用 风险 :指 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无 法 支付到 期本 息, 或者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等级 下降 等原因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损 失的风 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另 一方 面是 指本基 金面 临大 量 赎 回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 资产 而造成 的风 险。 四、运作风险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2 ①管理 风险 :指 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决 策等 主 观 因素的 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 产生的 风险 ,或 者 由 于公司 内部 控制 不完 善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 ②交易 风险 :指 在基 金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③运作 风险 :由 于运 营系 统、网 络系 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况 而 造 成的风 险, 或者 由于 操作 过程中 的疏 忽和 错误 而产 生的风 险。 ④道德 风险 :指 业务 人员 道德行 为违 规产 生的 风险 ,包括 由内 幕交 易、 违规 操作、 欺诈 行为 等原因 造成 的风 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 (一) 保本 风险 (产 品风 险) 本基金 以确 保保 本周 期到 期时保 本金 额安 全为 前提 ,但仍 存在 到期 时不 能保 障保本 金额 安 全 的风险 。如 遇证 券市 场短 期内突 然巨 幅下 跌且 下跌 过程中 市场 流动 性极 度丧 失,以 致放 大后 的 风 险暴露 部分 未能 及时 变现 而使本 基金 净值 跌破 净值 保本线 ;或 投资 标的 市场 处于频 繁的 剧烈 波 动 状态, 引发 基金 大量 的赎 回,基金被 动频 繁调 整风 险资产与 保本 资产 间的 比例 ,使运 作成 本增 加, 影响保 本目 标的 实现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能 严格 执行 策略, 使本 基金 存在 保本 周期到 期时 不能 保 障 保本金 额安 全的 风险 。因 此,投 资于 保本 基金 不等 于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 类金 融 机 构,在 市场 遇到 上述 极端 情形等 情况 下, 保本 基金 仍然存 在本 金损 失的 风险 。


(二) 保证 风险


本基金 具有 保证 机构 ,但 仍存在 保证 机构 出现 经营 风险而 无法 实施 保证 的风 险。此 类情 况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 保本 周期 内本基 金更 换管 理人 ,而 保证人 不同 意继 续承 担保 证责任 ;或 发生 不 可 抗力事 件, 导致 本基 金亏 损或保 证人 无法 履行 保证 责任; 或在 保本 周期 内保 证人因 经营 风险 丧 失 保证能 力或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保证 人的 资产 状况 、财 务状况 以及 偿付 能力 发生 不利变 化而 无法 履 行 保证责 任。 (三) 申购 赎回 风险 在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条 件下 ,存 在本 基金无 法及 时确 认申 购赎 回申请 的情 形 : 申购赎 回风 险保 本周 期到 期前 6 个月 内,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认 为有必 要暂 停申 购;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保本周 期到 期前 30 个工 作日内视 情况 暂停 本 基金的 日常 赎回 业务 (含 转换出 业务 ) 。 六、法律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 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3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资 产 的损失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承接 的; (三)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四)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二)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5 2、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 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 告 ; 9、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三)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认真 阅 读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7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8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9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中有关 保本 和保 本条 款的 约定; (26) 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若 发生需 要保 本赔 付的 情形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保 本差额 ,并 根 据 《基金 合同 》 约 定将 该差 额支付 至指 定账 户。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全 额补 足保 本差额 , 则 应根 据 《 基 金合同 》 约定 向担 保人 发 出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并要 求担 保人 在收 到通知 书后 的约 定期 限内将 需清 偿的 金额 支付 至指定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差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2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8)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9)保本 周期 到期 日若 发生需 要保 本 赔付的 情形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补 足保 本差额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 约 定将 该差 额支付 至指 定账 户。 如基 金管理 人未 能全 额补 足保 本差额 , 则 应根 据 《 基 金合同 》 约定 向担 保人 发 出书面 《 履行 保证 责任 通 知书》 , 并要 求担 保人 在收 到通知 书后 的约 定期 限内将 需清 偿的 金额 支付 至指定 账户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在保 本周 期到 期日 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作 日) 内将 保本 差额支付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3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0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的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1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保本周 期内 更换 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或保 本保 障机制 , 但因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承 继担保 人或 保本 义务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的 除 外 ; (5)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6)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律法 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准 的除外; (7 ) 变更基 金类 别, 但保本周期 到期 后本 基金 转型 为 “东方 成长 回报 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并由 此变 更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的 情况 除外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9)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但 在保 本周 期到期 后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范 围内 变更 为 “东 方成 长回 报平 衡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并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东 方 成长回 报平 衡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范围 或 策略 执行 的以 及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10)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序 ; (1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3)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2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 变 更 收费方 式; (4)保本 周期 到期 后转 入下一个 保本 周期 ; (5) 保本 周期 到期 后本 基 金转型 为“ 东方 成长 回报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并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东 方成 长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执 行的; (6) 保本周 期内 因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合 并或 分立 后的 法人或 者其 他 组 织承继 担保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或 某一 个保 本周 期结 束后, 更换 下一 个保 本周 期的担 保人 或保 本 义 务人或 保本 保障 机制 ; (7)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8)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 大变 化; (9)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3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 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4 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 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非 书面 方 式 授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 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 议程 序比照 现场 开会 和 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更换担保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6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7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基 金管 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 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 后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个 月内 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 量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各 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6 月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 复【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金 :4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 汇;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 务;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经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9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 括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债 、 金融 债 (含 政策 性金融 债) 、 企业 债 、 公 司 债、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可转 换债 券 (含可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次级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 金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本 基金 也可 以 参 与新股 申购 、增 发股 票申 购、要 约收 购类 股票 投资 、持有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得的股 票、 投资 二 级 市场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以及 权证等 中国 证监 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权 益类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将主 要根 据 CPPI 固定比 例投 资组 合保 险策 略,将 投资 对象 主要 分为 保本资 产和 收 益 资产两 类, 并动 态调 整两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从而 达到防 御下 跌、 实现 增值 的目的 。其 中, 保 本 资产包 括国 债、 中央 银行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含政 策性 金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 、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金融工 具以 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收 益资 产包 括股 票、权 证、 可转 换 债 券(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权 益类 资产 ;其 中股 票等收 益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 40% , 保本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60% , 其中 基金 保留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投资于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若保本 周期 届满 时本 基金 不符合 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 本基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变更为 “东方 成长 回报 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上 述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应 依据《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进 行相 应修 改。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有 关投 资比例 限制 等遵 循届 时有 效的规 定执 行。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收 益资 产 (包括 股票 、 权 证、 可转 换债券 (含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等权 益类 资产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保本资 产 (包括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 金融债 ( 含政策性 金融债 ) 、企 业债 、公司债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金 融工具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2.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0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本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各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 基 金托 管 人严格 依照 监督 程 序对基金投 资、 融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 融资、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 章并 书 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1 提交 , 并确保 所提 供的 关联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完整性 、 全面性 。 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 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关联交 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 交 易所场 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进行监 督。 1、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市 场交 易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按 照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名 单后2 个工 作日 内电 话确 认收到该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2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基金 托管 人于1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 经提 醒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 任,发 生此 种情 形时 ,托 管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按银行 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撤销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销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法 律法 规另 有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2 规定的 除外 。 因 交易 对手 不履行 合同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责 任, 但有 权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 约定的 该交 易对 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进 行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 风险控 制的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仍不 重新 确定交 易方 式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据 以对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的 交 易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 2、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明 确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 资指 令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拨 、 账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件保 管以 及存 款证 实书 的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责, 以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账 户资 料、投 资指 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4、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的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10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10个 工作 日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若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3 1、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 相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 控制制 度、 流动 性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 基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 的需要 , 合 理控 制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避免 出现 流动 性 风险。 投资 流程 及风 险控 制制度 需经 董事 会授 权, 其中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还 应批准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一 旦因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出现 流动 性风 险,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该风险 , 具 体规 定依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执行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上 述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 准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4、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应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于 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资格证 明、 发行 证券 数 量、 定 价依 据、 募集 资金 投向、 承销 商、 发行 期限 、 流通受限 期限 ,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 量、 价 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划付 账号 、 划 付款项 、 划 付时 间等 。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至 少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的 前两 日将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基 金托 管人 如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存在 疑义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并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如 投资 运作 行为 违反相 关规 定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改 正或 补救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6、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承担连 带责 任。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8)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息 披露 、 基金 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将在 发现 后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4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 电话提 示或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10)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法 、 违规行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如果基金财 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损坏 、 灭失的 , 应由该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3、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和债券 托管 账户 。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 产。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和基金 认购 、 申购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有 义务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5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本 基金募集 期届满 之日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项 只能 存入基 金管理 人在托 管银 行开立 的“基 金募集 帐户 ” 中 , 本 帐户 由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基 金募 集期 内产 生 的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基金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2 、基 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提前 结束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 关证 明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 金托管人 可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本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 收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金 收益 、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动。 4、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 银行 账 户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交收 账户 和结算 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以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 金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6 5 、若 中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在 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 用的 , 按 有关 规定 开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协议 副 本由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 基金管 理 人负责 申请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 开设 同 业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库, 应与 非本 基金 的 其他实 物证 券分 开保 管; 也可存 入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管 库。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 的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 控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相关 业务 程序 另有 限制除 外。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7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 按规定 公 告。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意 见的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至 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任意一 个交 易日 或全 部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 提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 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应 按 有关法 规规 定各 自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解 决的 ,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8 同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29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并 将随 着业 务的 发展和 客户 需求 的变 化,积 极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内容, 努力 提高 服务 品质 ,为客 户提 供专 业、 便捷 、周到 的全 方位 服 务 。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开户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网 上查 询确 认服 务 ,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陆公 司网 站了解 相关 的开 户 信息。 二、资料发送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定期 发送服 务 , 并 为有 需要 的 投资者 提供 纸质 对 账单的 寄送 服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 快 捷、 私 密性 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 基 金管 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发送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开户后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 客服电 话、 客服 邮箱 留 下本人 的电 子邮 件地 址及 相关信 息, 我们 将定 期为 其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2、其 他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 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动态 地 向客户 提供 时效 性强 的财 经资讯 。 三、呼叫中心服务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过 自动 语音 系统 进行 交易信 息查 询、 账户 信息 查询与 修改 以及 基金 信息 的查询 , 在 这过 程中 客 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同时受理 E-Mail、传真等多样 化 咨 询方式 ,为 客户 提供 便捷 多样的 交流 方式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电 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传 真:010-66578700 四、短信服务 若 投资者 准确完 整的预 留了 手机号 码(小 灵通用 户除 外) ,可获得 免费手 机短信 服务, 包括交 易短信 、 短 信对 账单 、 净 值短信 、 产 品信 息、 基金 分红提 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等。 未 预留 手机 号码 的 投资者 可拨 打客 服电 话或 登陆公 司网 站添 加后 获得 此项服 务。 若因 网络、 数 据传输 等原 因导 致短 信 内容有 误, 具体 内容 以公 司信息 为准 。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可 拨 打 本公司 如下 电话 :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30 电话呼 叫中 心:010-66578578 或400-628-5888 ,该 电话可 转人 工座 席。 传真:010-66578700 六、网上交易业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 金的开 户、 申 购 、 赎回等 各项 业务 , 本 公司 在遵循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开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 个人投 资者 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本公 司 旗下基 金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的公 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管 理 人将酌 情丰 富网 上交 易渠 道。 七、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服 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 账户 信 息查询 和基 金信 息 查询。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报 告及 公司 最 新动态 等各 类最 新资 料。 八、客户投诉受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电子 邮 件(services@orient-fund.com ) 、 传真、 信 件等 方式对 我们 的工 作提 出建 议或意 见。 我们 将用 心倾 听投资 者的 需求 和意 见, 并按照 《东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投 诉业 务处 理制度 》流 程处 理, 在规 定的时 间内 予以 反馈 。 九、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 专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 的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 分布于 北京 、 上海 等地区 ,致力于 为客 户提 供优异 的个 性化 理财 服务 。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3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化 , 职 能也 会 相应地 做出 调整 ,但 不会 影响本 基金 合同 中约 定的 投资理 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和投 资运 作。 二、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遵守 《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 则 》 等 有关规定 (包括 本基金管 理人对上 述规则 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 基金管理 人制定 , 并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规 则的修 改若 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基 金合 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达成 决议 。 三、 本 招募 说明 书将 按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定 期进 行更新 。 招 募说 明书 解释 与基金 合同 不一 致 时,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四、从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3 年 7 月 3 日至本次《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截止 日 2014 年1 月 3 日之间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5-9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3-5-9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013-5-9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协 议 2013-5-9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13-5-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变更 高管 人员 的公 告 2013-5-14 关于增 加江 海证 券和 恒泰 证券为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 混合基 金代 销渠 道的 公告 2013-5-20 关于增 加海通证券、 宏源证券、 华泰证券及五 矿证券为东 方安心收益保 本混 合基金 代销 渠道 的公 告 2013-5-28 关于增 加国 泰君 安证 券为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基 金代销 渠道 的公 告 2013-6-3 关于延 长东 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期的 公告 2013-6-5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3-7-4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周 净值公 告 2013-7-6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周 净值公 告 2013-7-13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周 净值公 告 2013-7-20 东方安 心收益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与赎 回、转换及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的业 务公 告 2013-7-26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32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封 闭期 内周 净值公 告 2013-7-27 关于东 方安心收益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参 与部分代销 机构开展的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7-29 关于增 加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代 销渠道 的公 告 2013-7-31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成立 东方 汇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2013-9-12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分公 司成 立公 告 2013-10-16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3-10-2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齐 鲁证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0-31 关于短 信息 服务 的温 馨提 示 2013-11-25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2013-12-24 关于东 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基金 在邮 储银 行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3-12-31 关于旗 下基金参与邮 储银行个人 网上银行和手 机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2-31 东方安 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年 度最 后一 日净值 公告 2014-1-2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3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办公 地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投 资者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 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3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东方 安心收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 东方 安心 收益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律意 见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东方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