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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摩根民生(000524)

上投摩根民生: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 投 摩 根 民 生 需求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核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3]1597 号 文 核 准日 期:[2013 年 12 月 17 日 ] 基 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四年 二 月 【重要提示 】 本基金 于【2013 】年 【12 】月【17 】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3]1597 号 文注册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当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 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 险,由于基金投资 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 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的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发行 人为 中小 微、 非 上市企 业 ,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 构相对 薄弱、企业经营风 险高、 信息披露透明度不 足等特 点。投资中小企 业 私募债将存在违约 风险和 流 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将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 基金的 信用风险和流动 性 风险 。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 金产 品,预期风险和收益 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 属于 较高 风险 收 益水平 的基 金产 品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 上投摩根民生需求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 书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4 四、基 金托 管人..............................................................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24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27 九、基 金的 投资.............................................................. 34 十、基 金的 财产.............................................................. 40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1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45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46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4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49 十六、 风险 揭示.............................................................. 54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56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5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78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87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88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88





一、绪言 招募说 明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 上 投摩根 民生 需求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编写 。 招募说 明书 阐述 了上 投摩 根民生 需求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 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 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根 据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资料 发行 。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 金合 同编写,并经中国证 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招 募说明书主要向投 资者披 露与本基金相关事 项的信 息,是投资者据 以 选择及决定是否投 资于本 基金的要约邀请文 件。基 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它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 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上 投 摩根民 生需 求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上投 摩 根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4 、 基 金合 同: 指 《上 投摩 根民生 需求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上投 摩根 民生 需 求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上投摩 根民生 需求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上投 摩根 民生 需求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 经 2012 年 6 月 19 日 《 关于 修改<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第 六条及 第十 二条 的决 定 》 修订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 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 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 务 22 、销售机构:指上 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4 、登记机构:指 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 金的登 记机构为上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或 转托 管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 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 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 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 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 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 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 段 36 、 《 业务 规则》 : 指 《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 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 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 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 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 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 况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为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本 信息 如下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大 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富 城路 99 号 震旦 国际大 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开元 总经理 :章 硕麟 成立日 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 册资 本: 贰亿 伍仟 万元人 民 币 股东名 称、 股权 结构 及持 股比例 : 上海国 际信 托投 资有 限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4]56 号 文批准 ,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 立的 合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了 股东 之间的 股权 变更 事 项。 公司 注册 资本 保持 不 变, 股东 及出 资比 例分 别 由上海 国际 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67 %和 摩根 富 林明资 产管 理( 英国 )有 限公 司 33 % 变更 为目 前的 51% 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 , 基 金管 理人的 名称 由 “上 投摩 根 富林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变 更为 “上 投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 该更 名申 请 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 得中 国证监 会的 批准, 并 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国 家工 商总 局完成 所有 变更 相关 手续 。 2009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理人 的注 册资 本金 由一 亿五千 万元 人民 币增 加到 二亿五 千万 元 人民币 ,公 司股 东的 出资 比例不 变。 该变 更事 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 国家 工商总 局完 成所 有 变更相 关手 续 。 基金管 理人 无任 何受 处罚 记录 。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陈开元 先生 ,董 事 长 大学本 科学 历 。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 Coopers & Lybrand 咨 询公 司等 , 曾 任 上海市 财政 局对 外经 济财 务处处 长 、 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 英 国 Leicester 大学 。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 总监, 摩根 资产 管理 全球 投资管 理业 务 CEO 。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 球主 席、摩根资产管理委 员会 主席及投资委员会会 员。 同时也是摩根大通高 管委 员会 资深 成员 。 董事: 许立 庆 台湾政 治大 学工 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曾任摩 根富 林明 台湾 业务 总经理 、摩 根资 产管 理亚 太区行 政总 裁 。 现任怡和(中国)有 限公 司主席、怡和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香港证券及 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 会投资 产品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富 时台 湾交 易所 台湾 系列指 数咨 询委 员会 主席 。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 伊萨 卡学 院学 士学 位(主 修政 治) 及布 鲁克 林法学 院荣 誉法 学博 士学 位 。 曾负责 管 理 J.P Morgan 集 团的美 国基 金业 务 。 现任摩根 资产 管理亚 洲基 金行政总 裁及 亚太区 投资 管理业务 总监 ;J.P Morgan 集团投 资管 理及环球基金营运委员会 成员;美国资金管理协会 (MMI )董事会成员;纽 约州大律师公会会 员 。 董事: 杨德 红 获复旦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中欧工 商管 理学 院 MBA 。 现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事: 林 彬 获中欧 工商 管理 学 院 MBA 。 曾任香 港沪 光国 际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任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事: 潘卫 东 硕士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上 海市 金融 服务 办公 室金融 机构 处处 长( 挂职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助 理 。 现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上海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长 。 董事: 章硕 麟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 )投 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协理 、摩根大通(台湾) 证券 副总经理、摩 根富林 明( 台湾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 独立董 事 : 独立董 事: 周道 炯 大学专科学历,曾就 学于 安徽省委马列夜大学 、中 共安徽省委中级党校 进修 班、中共中央 高级党 校培 训班 。 曾任中 国证 监会 主席 、中 国建设 银行 行长 、九 届全 国人大 财经 委委 员 。 现任 PECC 中 国金 融市 场发 展委员 会顾 问 。 周道 炯 先 生长期 从事 证券 金融 市场 监管工 作 , 目 前作为 高级 顾问 为证 券市 场改革 提供 顾问 咨询 意见 。 独立董 事: 刘红 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 士, 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 融系 主任、复旦大学国际 金融 研究中心副主 任、中 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中国国 际金 融学 会理 事和 上海市 金融 学会 理事 。 独立董 事: 戴立 宁 获台湾 大学 法学 硕士 及美 国哈佛 大学 法学 硕士 学 位 。 历任台 湾财 政部 常务 次长 。 现任台 湾东 吴大 学专 任客 座副教 授 。 独立董 事: 李存 修 获美国 加州 大学 柏克 利校 区企管 博士( 主 修财 务) 、企 管硕士 、经 济硕 士等 学位 。 现任台 湾大 学财 务金 融学 系专任 教授 。 2.


监 事会 成员 基本 情况 : 监事长 :郁 忠 民 研究生 毕业 ,高 级经 济师 。 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 律系 副主任;上海市证券 管理 办公室稽查处、机构 处处 长;上海国际 集团有 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经理;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党委副 书记 。 现任上 海国 际集 团金 融管 理总部 总经 理 。 监事:Simon Walls 获伦敦 大学 帝国 理工 学院 的数学 学士 学位 。 历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 裁、 首 席运营 官; JPMorgan Trust Bank 总裁 、 首席运 营官 以及 基础 架构 总监 。 现任摩 根资 产管 理日 本董 事长以 及投 资管 理亚 洲首 席行政 官 。 监事: 张 军 曾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 现任上投摩根亚太优 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 上投 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监事: 万隽 宸 曾任上 海国 际集 团有 限公 司高级 法务 经理 。 现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风险 管理 部 总监 。 3. 总 经理 基本 情况 : 章硕麟 先生 ,总 经理 。 获台湾 大学 商学 硕士 学位 。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 )投 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协理 、摩根大通(台湾) 证券 副总经理、摩 根富林 明( 台湾 )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4.


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 胡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 毕业于 香港 中文 大学 ,获 得工商 管理 学院 学士 学位 。 曾任职 于中 国银 行香 港分 行、JF 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 侯明甫 先生 ,副 总经 理 。 毕业于 台湾 中国 文化 大学 , 获企 业管 理硕 士。 曾 任职 于台湾 金鼎 证券 公司 、 摩 根富林 明 ( 台 湾)证券投资顾问 股份有 限公司、摩根富林 明(台 湾)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摩根富林明证券 投 资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主 要负责 证券 投资 研究 、公 司管理 兼投 资相 关业 务管 理 。 经 晓云 女士 ,副 总经 理 。 获上海 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学 位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持工 作) 、 市场 管理 部经 理, 经纪 管理 总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负责证 券经 纪业 务的 管理 和运作 。 冯 刚先 生, 副总 经理 。 获北京 大学 管理 科学 硕士 学位 。 历任华 宝兴 业基 金, 先后 任基金 经理 、国 内投 资部 总经理 。 陈星德 先生 ,副 总经 理 。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 法学博士学位。曾任 职于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中国 证监会、瑞士 银行环 球资 产管 理 (香 港) 、 国 投瑞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 并 曾担 任上 投摩 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督察长 一职 。 张军先 生, 副总 经 理 毕业于 同济 大学 ,获 管理 工程硕 士学 位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 海市 分行办公室秘书、公 司业 务部业务科科长,徐 汇支 行副行长、个 人金融 部副 总经 理, 并曾 担任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一 职 。 刘万方 先生 ,督 察长 。 获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 曾任职 于中 国普 天信 息产 业集团 公司 、美 国 MBP 咨 询公司 、中 国证 监会 。 5 .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桂志强 先生 ,硕 士研 究生 ,超 过 6 年金 融领 域相 关 工作经 验。 自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3 月在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任助 理研 究员 ;2008 年 3 月至 2010 年 9 月 在国 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研 究员 ;2010 年 10 月起加 入上 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担任 我公 司基金 经理 助理 兼 行业专 家一 职 。 6 .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 冯刚先 生 , 副 总经 理兼 A 股投资 总监 ; 侯明 甫先 生 , 副总经 理 ; 杨 逸枫 女士 , 投 资副总 监; 王炫先生,研究部 总监; 王孝德先生,基金 经理; 董红波先生,基金 经理; 罗建辉先生,基 金 经理 ; 张 军先 生 , 基 金经 理; 杜猛 先生 , 基金 经理 ; 孙芳女 士 , 基 金经 理 ; 孟 晨波女 士 ,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 赵峰 先生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监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 资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6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理 与基 金资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10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1 、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 明书列 明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及限 制全 权处 理 本基金 的投 资 。 2 、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以下 简称: 《 证券 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行为 ,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 及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 3 、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禁止 行为的 发生 : (1)








投资 于其 它基 金,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违 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向第 三人 抵押 、 担 保、 资 金拆 借或者 贷款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进行 融资 担保 的除 外 ; (3)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5)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 (6)








违反 法律 法规 而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 (7)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它 行为 。 4 、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及 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基 金托管 协议 ;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它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送的材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 权 ; (7 ) 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8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 业务规 则, 扰乱 市场 秩序 ; (9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中 故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 诈成分 ; (10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 5 、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为 自己、代理 人、代 表人、 受雇人或任 何其它 第三人 谋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以任 何形式 为其 它组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五、内 部控 制制 度 : 1 、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遵 循以下 原则 :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的各 项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 各级人 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 互制 约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 经济效 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 2 、 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应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 (1 )合法合规 性原则。基 金管理人内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基金 管理 人经营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 上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 慎性 原则 。制 定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战 略、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 3 、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市场 的变 化和 基金 管理 人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合 规控制 。 4 、 风险 管理 体系 : (1 ) 董事 会下 设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 主 要负 责基 金管 理人风 险管 理战 略和 控制 政策、 协调 突 发重大 风险 等事 项 。 (2 ) 董 事会 下设 督察 长, 负责对 基金 管理 人各 业务 环节合 法合 规运 作的 监督 检查和 基金 管 理人内 部稽 核监 控工 作, 并可向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和中国 证监 会直 接报 告 。 (3 )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风 险 评估联 席会 议, 进行 各部 门管理 程序 的风 险确 认, 评估成 员包 括 经营管 理层 、 督察 长、 稽 核、 风险 管理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运 作等 各部 门主 管 。 风 险评 估联 席会议 对各 类风 险予 以事 先充分 的评 估和 防范 ,并 进行及 时控 制和 采取 应急 措施 。 (4 )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基金 管理人 各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检查, 定期 不定 期对 业务 部门内 部控 制 制度执 行情 况和 遵循 国家 法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 的执 行情况 进行 检查, 并适 时提 出修 改 建 议 。 (5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投资 限制指 标体 系的 设定 和更 新, 对 于违 反指 标体 系的 投资进 行监 查 和风险 控制 的评 估 。 (6 )风险管理 部负责协 助 各部门修正、修 订内部控 制作业制度,并 对各部门 的日常作业, 依风险 管理 的考 评, 定期 或不定 期对 各项 风险 指标 进行控 管, 并提 出内 控建 议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 况 (一) 基本 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 章 成立时 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 史 , 其前身 “ 中国 人民 建设 银 行”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 年易 名为 “ 中 国建设 银行 ” 。 中国 建设 银 行是中 国四 大商 业银 行之 一。 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由 原中 国建 设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 而成立 ,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商业 银行 业务及 相关 的资 产和 负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 是中 国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 建设银 行又 作为 第一 家 H 股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 市并 开始 交易 。A 股 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 行的已 发行 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48,592.14 亿 元, 较上年 末 增长 6.34% 。 2013 年 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实 现净 利 润 1,199.64 亿元 ,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 12.65% 。 年 化资 产回 报率为 1.66% ,年 化加 权 净资产 收益 率为 23.90% 。 利息净 收入 1,876.60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0.59% 。 净 利差 为 2.54% , 较上年 同期 提 高 0.01 个 百 分点 。 净 利息 收益 率为 2.71% , 与 上年 同期 持平。 手续 费 及 佣金 净收 入 555.24 亿 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 12.76%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 1.4 万余 个分 支机 构, 并在香 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 福、 约 翰内 斯堡 、 东 京、 首尔 、 纽 约 、 胡 志明 市、 悉尼 、 台 北 设有 10 家 一级 海外分 行 , 拥有建 行亚 洲 、 建 行伦敦 、 建 行俄 罗斯、 建 行迪拜 、 建 银国 际等 5 家 全资子 公司 , 海 外机 构已 覆盖到 全 球 14 个国 家和地 区 , 基 本完 成在 全 球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 络布 局,24 小 时不 间断 服务 能 力和基 本服 务架 构 已初步 形成 。中 国建 设银 行筹建 、设 立村 镇银 行 27 家,拥 有建 信基 金、 建信 租赁、 建信 信托 、 建信人 寿、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为客 户提 供一体 化全 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一 步 增 强 。





2013 年 上半 年, 本集 团 各方面 良好 表现 , 得到 市 场与社 会各 界广 泛认 可 , 先后荣 获国 内外 知 名机构 授予 的 近 30 个 重要 奖项 。 在 英国 《 银行 家 》 杂志 2013 年 “ 世界 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位 列第 5 , 较上 年上升 1 位 ;在美 国《 财富 》世 界 500 强 排名第 50 位 ,较 上年 上升 27 位; 在美 国《福 布斯 》2013 年 全球 2000 强 上市 企业 排行 榜中 位列全 球 第 2 ,较 上年 提 升 11 位。 此外 , 本集团还荣获了国 内外重 要机构授 予的包括 公司治 理、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 银行、现金管理 、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信托 股权 市场 处、 QFII 托管处 、 核 算处 、 清 算处、 监督稽 核处 、 涉 外资 产核 算团队 、 养 老金 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 划与 管理团 队 、 上 海备 份中 心 等 12 个职 能处 室、 团队 , 现有员 工 225 人。 自 2007 年起 ,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 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 务部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营 运管理部,长期从 事计划 财务、会计结算、 营运管 理等工作,具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南通分行、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 划财务部、信贷经 营部、 公司业务部,长期 从事大 客户的客户管理及 服务工 作,具有丰富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 业务部、个人银行 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 零售业务和个人存 款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 ,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 资 产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 资产委托人提供高 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 年稳步 发展,中国建设 银 行托管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 QF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的 托管 业务 体系 , 是 目前国 内托 管业 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 行之 一。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 国建 设银 行已 托 管 311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建设银行专业 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 在 2005 年 及自 2009 年起 连 续四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 全球托 管人》 评为 “中 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续 被 《财 资 》 杂 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 , 并获 和讯 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 度中 国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奖, 和境 内 权 威经济 媒体 《每 日经 济观 察》2012 年 度 “ 最 佳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 本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 产 的安全 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 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 行检查 指导。投资托管业 务部专 门设置了 监督稽核 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 立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 托管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 业资格;业务管 理 严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 查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 中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 务操作 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 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 序 (一) 监督 方 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 配套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 资运 作。利用自行 开发的“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 ——基金监督 子系统 ”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 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 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 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 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 行检 查 监 督 。 (二) 监督 流 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 运作比 例控 制指 标进 行例 行监控 , 发 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 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 出书面 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 情况核实,督促 其 纠正,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后 ,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 手等内 容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 作监督 报告 , 对 各基 金投 资 运作的 合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 4. 通过技 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规 交易,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 金管理人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销 售机 构 : 1. 直 销机 构: 上投 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同 上 ) 2. 代 销机 构 :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客 户服 务电话 :95566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 立 网址:www.boc.cn (3)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 明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 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 雄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 全国)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 华 联系人 :芮 敏 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系人 :林 生 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长 清( 代行 )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0)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 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 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魏 明 客户服 务咨 询电 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12)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 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3)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4)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券 大 厦 20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热 线:010-95558 (15)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 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 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 强 联系电 话:0571-95548 公司网 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0571-95548 (16)





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 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 林 联系人 :吴 忠 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7)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 兴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8)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 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www.95579.com (19)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 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20)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1)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22)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 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www.fund123.cn (23)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24)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电 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联系人 :宋 丽冉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选择 其它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 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同 上 ) 三、律 师事 务所 与经 办律 师 :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 兰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港 平 联系电 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 :汪 棣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王 灵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 金募 集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募集 , 于 2013 年 12 月 1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 二、基 金存 续期 间及 基金 类 型 1 、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2 、 基金 类别 :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3 、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三、基 金募 集的 基本 信 息 1 、 募集 方式 :直 销及 代 销 2 、 募集 期限 :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 3 、 募集 对象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4 、 募集 场所 :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发售,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变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 额 发售有 关的 当事 人不 得提 前发售 基金 份额 。 5 、 基金 的面 值: 每基 金份 额的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 6 、 认购费用:本基 金采取 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 不超过认购金额 的 5.0% , 具体认购费率如 下 : 认购费 率 : 认购金 额区 间 费率 人民 币 100 万以 下 1.2 % 人民 币 100 万 以上 (含) ,500 万以 下 0.8 % 人民 币 500 万 以上 (含 ) 每笔人 民 币 1,000 元


7 、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法, 认购费 用以 认购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计算 公式 如 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数=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期 间的 利息 )/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 值 上述计 算结 果( 包括 基金 份 额的份 数)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 在投 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基 金募 集期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8 、 认购 申请 的确 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 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 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四、基 金的 认 购 1 、 认购 时间 安排 : 自 2014 年 2 月 17 日到 2014 年 3 月 12 日, 本基 金 向境内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 时发售 。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 间可适当调整。 其 中周六 、周日发售情况 见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在当 地的 公告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与基 金合同的约定,如果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 合同经备案后 生效。如 果未达到 前述条 件,基金可在上述 定明的 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 到条件并经备案 后 宣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 公告 为准,请基金投资者 就发 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发售公 告 。 2 、 认购 手续 :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 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理人 的基 金账户,若已经在基 金管 理人处开立基 金账户,则不需要 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发售 期内基 金销售网点同时为 基金投 资者办理开户和 认 购手续 。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 资者 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 的规 定,到相应的基金销 售网 点填写认购申 请书, 并足 额缴 纳认 购款 。 3 、 认购 的方 式及 确认 : 基金投 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基金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缴 款 ; 基金募 集期 内, 基金 投资 者可多 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申请 的认 购在 募集 期内 不允许 撤销 ;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 的两 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 其认 购网点查询确 认情况 。 4 、 认购 的限 额 : 基金投 资者 首次 认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为每 次人 民币 1,000 元 。 5 、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 募集 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 成基 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 者的 账户,具体份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6 、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将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之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 金备 案的 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或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 之日 起,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否则 《 基金 合同 》 不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在 收到中 国证 监会 确 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 入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 二、基 金合 同不 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 处理 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 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的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 2、申 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申 购成 立;登记机构 确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交 易所或 交易 市场 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 付 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 条款处 理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 该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 效 申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无 效, 则申 购款 项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 额 的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 四、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1. 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基金 投资 者将 当期 分配 的基金 收益 转 购基金 份额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 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 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每 次赎回 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 金账 户余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如进 行 一次赎 回后 基金 账户 中基 金份额 余额 将低 于 100 份, 应一 次性 赎回 。如 因分 红再投 资、 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 巨额 赎回 、基金 转换 等原 因导 致的 账户余 额少 于 100 份之 情 况,不 受此 限, 但 再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金 额区 间 费率 人民 币 100 万以 下 1.5 % 人民 币 100 万 以上 (含) ,500 万以 下 1.0 % 人民 币 500 万 以上 (含 ) 每笔人 民 币 1,000 元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持有期 限 费率 7 日以 内 1.5% 7 日 以上 (含) ,30 日以 内 0.75% 30 日以 上( 含) ,一 年以 内 0.50% 一年以 上( 含) , 两年 以 内 0.35% 两年以 上( 含) , 三年 以 内 0.2 % 三年以 上( 含) 0 %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 4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 本基 金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申购 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 元。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 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6. 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 7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但 少于 30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收 取不 低于 0.7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 并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不 少 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不 少 于 6 个月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8 、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9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求 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费用 。


六、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 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 七、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 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八、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 暂 停赎 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公告 。 九、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权 机 关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 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 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 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 户申请 按 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十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四、 基金 的冻 结、 解冻 和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 结,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民 生需 求相关行业的上市公 司, 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模 式转 变带来的民生 需求行 业的 投资 机会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含 中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不 低于 80% 的非现 金基 金 资产投资于民生需 求相关 行业股票;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 权证、资产支持 证 券等金 融工 具;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对大类资产的 配置 是从宏观层面出发, 采用 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相结 合的手段,综 合宏观 经济 环境 、 宏 观经 济政策 、 行 业政 策、 行 业景 气度、 证券 市场 走势 和流 动性的 综合 分析 , 积极进 行大 类资 产配 置 。 影响资产收益的关键 驱动 因素主要包括基本面 和流 动性。基本面驱动, 主要 指在经济周期 和通胀周期影响下 ,业绩 增长、利率环境 、 通胀预 期等因素的变动; 流动性 驱动主要体现为 货 币市场环境变动的 影响, 具体包括汇率变动 、流动 性结构变动等。随 着各类 资产风险收益特 征 的相对 变化 ,本 基金 将适 时动态 地调 整股 票、 债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系统和 深入 的基本面研究,重点 投资 于与民生相关行业的 上市 公司,分享中 国经济 增长 模式 转变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本 基金 将不 低于 80% 的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投资 于民 生需 求 相关行 业 。 根据本 基金 投资 理念 及投 资目标 , 在 申银 万国 23 个 一级行 业中 , 与 民生 需求 主题相 关的 行 业包括 : 农林 牧渔 、 建筑 建材 、 金 融服 务 、 电 子 、 信 息设备 、 家用 电器 、 食品 饮料 、 纺 织服 装、 医药生物、公共事 业、商 业贸易、餐饮旅游 ;与民 生需求主题相关的 申银万 国二级行业分类 则 包括 : 化 工新 材料 、 化学 纤维 、 化 学原 料 、 化 学制 品、 塑料 、 橡胶 、 包 装印 刷、 造纸 、 其他 轻工 制造、 传媒 、通 信运 营、 网络服 务及 房地 产开 发等 。 这些行业内的上市公 司将 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 资方 向。另外,本基金将 通过 对民生需求变 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的跟踪 研究,适时调整民 生需求 主题所覆盖的行业 范围。 此外,本基金将 对 申银万 国行 业分 类标 准进 行密切 跟踪 , 若日 后该 标准 有所调 整或 出现 更为 科学 的行业 分类 标准 , 本基金将在 审慎研 究的基 础上,采用新的行 业分类 标准并重新界定民 生需求 主题所覆盖的行 业 范围 。 在具体操作上,本基 金将 主要采用“自下而上 ”的 方法,在备选行业内 部通 过定量与定性 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综合 分析上市公司的业 绩质量 、成长性和估值水 平等, 精选具有良好成 长性、估值合理的个 股。本 基金将首先采用定 量的方 法分析公司的财务 指标, 考察上市公司的 盈 利能力、盈利质量 、成长 能力、运营能力以 及负债 水平等方面,初步 筛选出 财务健康、成长 性 良好的 优质 股票 。 此 外, 本 基金将 从公 司所 处行 业的 投资价 值、 核心 竞争 力、 主 营业务 成长 性 、 公司治理结构、经 营管理 能 力、商业模式、 受益于 经济转型的程度等 多角度 对股票进行定性 分 析 。 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 高的 股票,本基金将根据 上市 公司所处行业、业务 模式 以及公司发展 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 ,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 ) 、市净率法(P/B ) 、市盈 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折现 现金 流法 (DCF ) 等估 值方 法对 公司 的估值 水平 进行 分析 比较 , 筛 选出 估值 合理 或具有 吸引 力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3 、行 业配 置策 略 由于民生需求主题涉 及多 个行业及其子行业, 我们 将从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 景气度、行业 竞争格 局等 多角 度, 综合 评估各 个行 业的 投资 价值 ,对基 金资 产在 行业 间分 配进行 安排 。 (1) 行业 景气 度分 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 观经 济形势、国家产业政 策、 行业自身基本面等多 因素 的共同影响, 本基金将分析经济 周期的 不同阶段对各行业 的影响 ,并综合考虑国家 产业政 策、消费者需求 变 化、行业技术发展 趋势等 因素,判断各个行 业的景 气度。本基金将重 点关注 景气良好或长期 增 长前景 看好 的行 业 。 (2) 行业 生命 周期 分 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 所处 的生命周期阶段,重 点配 置处于成长期与成熟 期的 行业,对处于 幼稚期的行业保持 积极跟 踪,对处于衰退期 的行业 则予以回避。部分 行业从 大类行业看处于 衰 退期,但其中某些 细分行 业通过创 新转型获 得新的 成长动力,本基金 也将对 这些细分行业的 公 司进行 投资 。 (3) 行业 竞争 格 局 主要分析行业的产品 研发 能力和行业进入壁垒 ,重 点关注具有较强技术 研发 能力和较高的 行业进 入壁 垒的 行业 。 4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策 略 对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选 择, 本基 金将 以价 值分 析 为主线 ,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 础上实 施积 极 主动的 组合 管理 ,并 主要 通过类 属配 置与 债券 选择 两个层 次进 行投 资管 理 。 在类属 配置 层次 , 结合 对 宏观经 济 、 市 场利 率、 债 券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 根 据交 易所 市场与银行间市场 类属资 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定期 对投资组合类属资 产进行 优化配置和调整 , 确定类 属资 产的 最优 权重 。 在券种 选择 上 , 本 基金 以 中长期 利率 趋势 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趋势 、 货 币 政策及 不同 债 券品种的收益率水 平、流 动性和信用风险等 因素, 重点选择那些流动 性较好 、风险水平合理 、 到期收 益率 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高 的债 券品 种。 具体 策略有 : (1) 利 率预 期策 略: 本基 金首先 根据 对国 内外 经济 形势的 预测 , 分 析市 场投 资环境 的变 化 趋势,重点关注利 率趋势 变化。通过 全面分 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与 财政政 策、物价水平变 化 趋势等 因素 ,对 利率 走势 形成合 理预 期 。 (2) 估值 策略 : 建 立不 同 品种的 收益 率曲 线预 测模 型, 并利 用这 些模 型进行 估值 , 确 定价 格中枢的变动趋势 。根据 收益率、流动性、 风险匹 配原则以及债券的 估值原 则构建投资组合 , 合理选 择不 同市 场中 有投 资价值 的券 种 。 (3) 久 期管 理: 本基 金努 力把握 久期 与债 券价 格波 动之间 的量 化关 系, 根据 未来利 率变 化预期, 以久 期和 收益 率变 化评估 为核 心, 通过 久期 管理, 合理 配置 投资 品种 。 5 、可 转换 债券 投资 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 含交 易分 离 可转债 )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 与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 ,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险、分享股票 价格上 涨收益的特点。可 转债的 选择结合其债性和 股性特 征,在对公司基 本 面和转债条款深入 研究的 基础上进行估值分 析,投 资于公司基本面优 良、具 有较高安全边际 和 良好流 动性 的可 转换 债券 ,获取 稳健 的投 资回 报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策 略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审 慎原则 ,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 决策流 程 、 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其 中,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制度需经董 事 会批准,以防范信 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各 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 业私募 债的投资主要从 自 上而下判断景气周 期和自 下而上精选标的两 个角度 出发,结合信用分 析和信 用评估进行,同 时 通过有 纪律 的风 险监 控实 现对投 资组 合风 险的 有效 管理 。 7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 为主 要 目的 , 在 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本 着谨慎 原则,参与股指期 货的投 资,以管理投资组 合的系 统性风险,改善 组 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流 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 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时,将通 过对证 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运行趋 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 货 的定价模型寻 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 指期 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 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 负责 股指期货的投 资审批 事项 ,同 时针 对股 指期货 交易 制定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等制 度并 报董事 会批 准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80%-95% ,其 中不 低 于 80% 的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投资于 民生 需 求相关 行业 股票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4)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 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 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 险 ; (1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1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 (18)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 的 80%-95% ; (19)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2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 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 (2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不 得超 过该 债券 的 1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 制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数 收益 率×85%+ 中债 总指 数收 益率 ×15% 沪深 300 指数 是中 证指 数 公司编 制的 包含 上海 、深 圳两个 证券 交易 所流 动性 好、规 模最 大 的 300 只 A 股 为样 本的 成 分股指 数, 是目 前中 国证 券市场 中市 值覆 盖率 高、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 好,同时公信力较 好的股 票指数,适合作为 本基金 股票投资的比较基 准。中 债总指数是由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编 制的具 有代 表性 的债 券市 场 指数 。 根据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 , 选用上 述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客观 、合 理地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 止计 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 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 或者是市场中 出现更具有代表性 的业绩 比较基准,或者更 科学的 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 金将根据实际情 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的情况下对业绩比 较基准 予以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 的变更应履行适 当 的程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 金产 品,预期风险和收益 水平 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 ,属 于较 高风 险收 益水平 的基 金产 品 。 七、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相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 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 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 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已决定延 迟估值 ;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导致基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 、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期 货 公司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30% , 若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按除权日除权 后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 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 执行 。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 用 自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 用 自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 第 3 -8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 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需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相关 法律 法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规 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 以下 简 称 “ 指定 媒体”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是界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 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 容。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和 网站上 。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 定报 刊休刊,则顺 延至法 定节 假日 后的 首个 出报日 。下 同) 在指 定媒 体和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 述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 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 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 (七) 临时 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 、终 止《 基金 合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 11 、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八) 澄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十)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信息 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 ,说 明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 。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 益率等 信息 。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资 情况 。 (十一 )投 资股 指期 货信 息披 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 政 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 对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投 资目 标等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 盖章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3)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的 任 何情况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 风 险 1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 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 资者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 而产生波动,从而 导致基 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 生风险。主要的 风 险因素 包括 : 1 ) 政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变 化,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收 益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市 场是国 民经 济的 晴雨 表,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 的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 化,基 金投 资的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影 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 票,其收益水平 可 能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上 市公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 因素的影响,如 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技术更 新、新 产品研究开发等都 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 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 样化来 分散 这 种 非系 统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5 )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 胀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 2 、管理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等 , 会影 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手段和 管理技术 等因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3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 要表 现在两方面:一是基 金管 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 投资 收益而进行组 合调整时,可能会 由于个 股的市场流动性相 对不足 而无法按预期的价 格将股 票或债券买进或 卖 出;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 赎回,当个股的流 动性较 差时,基金管理人 被迫在 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 抛售股 票或 债券 。两 者均 可能使 基金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4 、特定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基 金,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 %-95 % , 将 维持 较高的 股票 持 仓比例 ,无 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 本基金 将不 低于 80% 的 股 票资产 投资 于民 生需 求相 关行业 的上 市公 司。 由于 这类公 司的 经 营运作将受到经济 运行情 况、国家政策、居 民收入 水平、人口结构多 重因素 的影响,上述因 素 的变化 将影 响本 基金 重点 投资标 的的 收益 水平 ,进 而影响 基金 业绩 。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 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发行 人为 中小微 、 非上 市企 业, 存 在着公 司治 理结 构相 对薄 弱、 企业 经营 风险高、 信息 披露 透明 度不 足等特 点。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建立 并严 格执 行特 定的 信用分 析制 度 , 对持有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 投资进行信用风险 管理。 但如果发行人未真 实披露 其财务及经营管 理 信息,或基金管理 人对其 信用风险判断有误 ,中小 企业私募债投资将 存在违 约风险,极端情 况 下,存 在债 券投 资本 金完 全无法 回收 的风 险 。 同 时,中 小企业 私募债 交易 平台为 上交所 与深交 所的 特定平 台或通 过证券 公司 进行转 让, 可能存在流动性不 足的风 险。如果基金管理 人持有 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投资未 能持有到期,将 可 能在二级市场交易 时承担 相当幅度的流动性 折价,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 益水平 。因此,投资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增加 基金 的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风险 。 6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 环节 操作过程中,因内部 控制 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 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 者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 到影响。这种技术 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 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 7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 8 、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 2 )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5 )因战争、自 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导致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 等机构无 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按正 常时 限完 成的 风险 。 ( 二) 声 明 1 、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基 金投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 承担 投 资风险 。 2 、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基金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 金 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 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 机构并不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 可执行 ,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的 基本 情 况 基金名 称: 上投 摩根 民生 需求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型 开放 式 核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13]1597 号 基金管 理人 :上 投摩 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义 务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利义 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 至 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 基金 合同 》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1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或 仲 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 (13)按《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 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 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及 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5)依据《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19)因违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 (二)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 金合 同 》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事 项 。 (三)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 规及 合同约 定 , 且对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 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6)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 (7)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基 金销 售机 构, 在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的 范围 内 调整有 关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 (8) 基金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9)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 (四)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 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 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表 决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 1 、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2 、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 (4)上述第(3)项中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 、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所 持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第 1 条 第(2 )款 、第 2 条 第(3 )款 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 持 有的有 效基 金份 额应 不小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4 、 在不 与法 律 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可通 过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 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的 ,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 式在 会议通 知中 列明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 产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 名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 式 等事项 。 (2) 通讯 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 (八)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九) 计 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 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 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 为 限。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效 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之 日起生 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四、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 一) 收益 分配 原 则 1、 在 符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30% , 若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 2、 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利按除权日除权 后的该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二)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 三)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日 。 (四)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五、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 式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 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 用 自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25%÷ 当年 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 动在月初五个工作 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 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 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等,支 付日期顺延。费 用 自动扣 划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行 核对 ,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8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五)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六、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 制 ( 一) 投资 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民 生需 求相关行业的上市公 司, 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模 式转 变带来的民生 需求行 业的 投资 机会 ,在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实 现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 ( 二) 投资 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含中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其中 不低 于 80% 的非现 金基 金 资产投资于民生需 求相关 行业股票;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 证 券等金 融工 具;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 ;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80%-95% ,其 中不 低 于 80% 的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投资于 民生 需 求相关 行业 股票 ;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 (6)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 (11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12)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4)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 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 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基金管理 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 险 ; (1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 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 (17)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 和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 况、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 券资产 情况 等 ; (18)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 的 80%-95% ; (19)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2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 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 (2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 持有一 家企 业发 行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不 得超 过该 债券 的 1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 制 。 七、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 式 (一) 估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 公 允价格 ;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 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 公允价 值 。 3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6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 8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二)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程序 与基 金资 产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2 、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方 可执行 ,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 2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 3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九、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 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 和律师费由败诉 方 承担。争议处理期 间,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十、基 金合 同的 存放 地及 投资者 取得 方 式 1 、 《 基金 合同 》 正 本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各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 2 、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上 投 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具体 信息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三 条 ) 2.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 章 成立日 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长期 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 办 理票据 承兑 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 事 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 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 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 金托管人要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 否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于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含 中期票 据 、 可 转换 债券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等 ) 、 货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股 指期 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 合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80%-95% ,其 中不 低于 80% 的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投资于民生需求相 关行业 股票;其余资产投 资于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等 金融工 具 ; 权 证占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保 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 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80%-95% , 其中 不低 于 80% 的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民生 需求 相 关行业 股票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 3.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 全 部卖出 ; 9.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 本 基金 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购 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 % ;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3. 开放 式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 1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15.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占 基金 资 产的 80%-95% ; 16.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在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 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基 金托 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具 体协 商 。 1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 其 市值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企 业发 行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不 得超 过该 债券 的 1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三)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款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 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方式 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 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 联交易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遵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并 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 (四)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 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 易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 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约责任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 损失先 行予以承担,然后 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遵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 的情 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须 为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 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应 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 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 托管人 能够正常查询。因 基金管 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 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 存管直 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 险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 批准。 风险 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 限于因 投资受限证券需要 解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 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 以 及相关损失的应对 解决措 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 处置。基金管理人 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相 关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 内有效 解决基金运作的流 动性问 题。如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现金周 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 应 保证提供足额现金 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 本基金 因投资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 前三个 工作 日向基金 托管 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并 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 有关资 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 整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 料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协 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 媒体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 证券 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 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 及时调整,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两 个 工 作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 (2 ) 在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 关制 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况 。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是 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 监督,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 助乙方的监督和 核 查。 基 金因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导 致的 信用 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 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 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定,应及时 以电话 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 管理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 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 (十)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一)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 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并 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 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 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 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方可另 行 协商解决。基金托 管人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 、 分配 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 人依据 中国结算公司结算 数据完 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 费用 )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配合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 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及配 合,但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的 营业机构 开立 的“基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 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 》 、 《 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方 为有 效 。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资 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 2.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 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结算互保基 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 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 机构的 有关 规 定,在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 金结算 账户,并代表基 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共同代表基金 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 债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有价 凭证 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 度审计合同、基 金 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 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人处。重大 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 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 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 加盖公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未经双 方协 商一 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金额 。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照每 个交 易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 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交易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及 律师 费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七、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 (一) 资料 寄 送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 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书面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 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 单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 多种 收费 方式 选 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 机将 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 种收 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 样化的 投资 需求 ,具 体实 施办法 见有 关公 告 。 (三) 基金 电子 交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 询详 情 。 (四) 联系 方 式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二十二、备查文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上 投 摩根民 生需 求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的 文 件 ( 二)


上投 摩根 民生 需求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上投 摩根 民生 需求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 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 照 ( 七)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 金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