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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创新成长(000541)

华商创新成长: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四年 二月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 商 创新 成 长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华商创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 【2014 】109 号 文核准 募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未来表现。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 等等。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中 包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 不 能 公 开 挂 牌 转 让 , 且 单 只 私 募 债 券 的 发 行 和 转 让对象 不超过 200 个账户 ,其流动性相对于 一般债券较差,需 要一定 的 流 动 性 利 差 补 偿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整 体 资 质 较 弱 , 多 数 可 能 无 抵 押 , 不 存 在 隐 性 担 保 问 题 , 且 信 息 披 露 及 投 资 者 保 护 等 制 度 尚不完 善,未来可能出现 信用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 认购时承诺使用的 发起资金,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后可 赎回。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5 十、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46 十二、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 50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54 十六、风险揭示 ................................................................................................................. 60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6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7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其他 有关规定及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对该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2012 年 6 月 19 日 《关于修改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 决定》 的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 管 业务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 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的工作日 开放 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指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 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承 诺 认 购 一 定 金 额 并 持 有 一 定 期 限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指按照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21 日颁布 、 同 日 实施的 《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由基金公司 使用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 或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 (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等人 员出资认购发起式基金份额的资金总额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 海国际中心 19 层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 注册资本:壹亿元 7. 电话:010 -58573600


传真:010 -58573520 8. 联系人:周亚红 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理基金情况:目 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代码 : 630001 ) 、 华 商 盛 世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630002 ) 、华 商 收 益 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 :A 类 630003 ,B 类 630103 ) 、华商 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 :630005 ) 、 华商产业升级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630006 ) 、 华商稳健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 :A 类 630007 ,B 类 630107 ) 、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 码: 630008 ) 、 华商稳定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代 码 : A 类 630009 , C 类 630109 ) 、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 :630010 ) 、 华商主题精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代码 :630011 ) 、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基金 (基 金 代码: 母基 金 166301 ,A 类 150110 ,B 类 150111 ) 、 华商现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 金代码 :A 类 630012 ,B 类 630112 ) 、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代 码 :630016 ) 、 华 商 大 盘 量 化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630015 ) 、 华 商 红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代码:000279 ) 、华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代码 :000390 )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李晓安: 董事长 。男, 清华大学 EMBA 。 现 任华龙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 长 兼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天 水 市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天 水 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 怀 保 : 董 事 。 男 , 硕 士 、 工 程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新 疆 奎 屯 河 水 电 站 、 伊 犁 电 力 局 、 伊 犁 二 电 厂 , 历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邵 明 天 : 董 事 。 男 , 高 级 工 程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济 钢 第 一 炼 钢 厂 副 厂 长 、 济 钢 第 二 炼 钢 厂 厂 长 、 济 钢 第 三 炼 钢 厂 筹 备 组 组 长 及 厂长等职务。 韩 鹏 : 董 事 。 男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甘 肃 经 济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兰 州 信 托 上 海 武 昌 路 营 业 部 、 闽 发 证 券 公 司 ,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 董事。 男,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 就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兰 州 分 行 、 甘 肃 省 国 税 局 、 中 国 化 工 集 团 , 历 任 华 龙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李 文 峰 : 董 事 。 男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 中 国 电 力 信 托 投 资 有 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 信 忠 : 独 立 董 事 。 男 , 金 融 学 博 士 、 教 授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金融系教授兼金融系主任, 历任 WARWICK 大 学 (英国) 研究员, MANCHESTER 大学(英国)会计与金 融系讲师和高级讲师,BANK OF ENGLAND (英国)货 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LANCASTER 大学( 英国)高级讲师和讲座教授。 李 业 : 独 立 董 事 。 男 , 管 理 学 博 士 、 教 授 。 现 任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副 院 长 、 教 授 , 历 任 广 州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管 理 工 程 系 助 教 、 讲 师 ,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工 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方 国 春 : 独 立 董 事 。 男 , 教 育 学 硕 士 。 现 任 英 大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任 , 历 任 国 家 教 育 委 员 会 政 策 法 规 司 副 处 长 、 中 国 光 大 国 际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中 澳 项 目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长 城 人 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吴 艳 坤 : 监 事 。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 中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职 于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资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管 理 与 发 展 部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华 电 集 团 公 司 、 中 国 华 电 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 亮 天 : 监 事 。 会 计 师 。 现 任 济 钢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副 处 长 , 历 任 济 钢 财务处物价科科员、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申 艳 丽 : 职 工 监 事 。 经 济 学 硕 士 。 现 任 职于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部,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王 锋 : 总 经 理 。 男 , 工 学 学 士 、 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任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基 金 管 理 部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云 南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总部执行总经理; 自 2005 年 9 月加入华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投资管理 部 总 经 理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周亚红: 督察长。 女,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 品 设 计 师 、 渠 道 主 管 、 市 场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筹 )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 基金经理 刘 宏 : 男 , 管 理 学 硕 士 ,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 中 国 籍 , 具 有 基 金 从 业资格; 现任华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任项目经理;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任高级分析师。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担任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5 月 31 日起至今 担任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4 月 24 日 起至 2013 年 12 月 10 日担任华商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1 日至今,担任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 明 圣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研 究 总 监 、 兼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价 值 共 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梁 永 强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华 商 动 态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华 商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刘 宏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商 价 值 精 选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 不 从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 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除按本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 高自己;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12)在公开信息披露 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 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 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 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 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 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 极 执 行 , 牢 固 树 立 诚 实 信 用 和 内 控 优 先 的 思 想 , 自 觉 形 成 风 险 管 理 观 念 ; 通 过 营 造 公 司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增 进 员 工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使 其 贯 穿 于 公 司 各 部 分 、 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 董 事 会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基 本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内 控 工 作 的 评 估 审 查 , 对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同 时 , 通 过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避 免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馈系统。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聘 用 、 培 训 、 轮 岗 、 考 评 、 晋 升 、 淘 汰 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严 格 制 定 单 位 业 绩 和 个 人 工 作 表 现 挂 钩 的 薪 酬 制 度 , 确 保 公 司 职 员 具 备 和 保 持 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可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 董 事 会 层 面 设 立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经 营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固 有 资 金 投 资 等 方 面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检 查 , 对 各 种 风 险 预 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 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 二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经 营 层 层 面 的 风 险 控 制 , 具 体 为 在 风 险 管 理 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研 究 并 制 定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情 况 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 察 稽 核 部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 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 三 层 次 风 险 控 制 是 指 公 司 各 部 门 对 自 身 业 务 工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的 自 我 检 查和控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② 内 部 管 理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人 力 资 源 及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 务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 立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 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 司 确知 建 立、实 施 和 维持 内 部控 制 制度 是 本 公司 董 事会 及 管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赵会军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2. 主要人员情况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截至 2013 年 12 月末 ,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6 人, 平均年 龄 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 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 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 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58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年获 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 地位 。这些成绩 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 部“ 一手抓 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是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常重 视改进 和加 强内部风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年两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 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09 年 中国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第三次通过 SAS70 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面 认 可 。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SAS70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严 格 的 隔离 制 度。资 产 托 管业 务 与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格 分 离, 建 立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行领 导 与 部门 高 级管 理 层作 为 工 行托 管 业务 政 策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 严 格落 实岗 位 责任制 , 建 立“ 自 控防 线” 、“互控防 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 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 人为本” 的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理念。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托管 部 通 过制 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 等方 法 开展 各 种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 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核 监 察、 风 险 评估 等 方式 加 强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 安 全控 制 。我们 通 过 业务 操 作区 相 对独 立 、 数据 和 传真 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 准 备与 响 应。资 产 托 管业 务 建立 专 门的 灾 难 恢复 中 心, 制 定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 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 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 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 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cn (2)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 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王灵 联系人:傅琛慧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核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9 号 核准日期:2014 年 1 月 20 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基 金 2. 存续期间:不定期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3.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 型开放式、发起式 (三)募集方式 代销与直销 (四)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 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发起式基金限制条件 本 基 金 为 发 起 式 基 金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申 请 募 集 本 基 金 时 , 承 诺 使 用 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 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年度对日止 (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 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 (包括 基金经理之 外的投研人员)在锁定期内离职,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 本 基 金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中 披 露 发 起 资 金 持 有 基 金 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若 届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 上 述 终 止 规 定 被 取 消 、 更 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七)发起资金来源 发 起 资 金 的 来 源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基金经理 资格的人员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 出资认购本发起式基金 份额的资金。 (八)募集限额 本发起式基金募集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 (不 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 , 下 同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 本 基 金 发 售 规 模 及 具 体 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九)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 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之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在 当 地 以 各 类 形 式 发 布 的 公告。 (十)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法 , 认 购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费 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认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 100万 元( 含) 以上200 万 元以下 1.0 % 200万 元( 含) 以上500 万 元以下 0.5 % 500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用。 4. 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 全 额 预 缴 的 原 则 ,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 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 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5 )/1.00 =9,886.42 份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 9,886.42 份基 金份额。 (十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 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 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 认购确认 销 售 网 点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是 否 成 功 的 确 认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网 点 确 实 收 到 了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正 式 宣 告 成 立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 和 认 购 的 份 额 。 对 于 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1) 投 资 人 在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 购 基金 份 额, 认 购 费按 每 笔认 购 申请 单 独 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2) 在 募 集 期内 , 每一基 金 投 资人 在 代销 机 构销 售 网 点认 购 的最 低 额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 每一基金投资人在直销机构销售 网点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在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认 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二)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 )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 专门 账 户,在 基金 募集 行为 结 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 人民币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 200 人 , 其中, 发 起资金认购基金的金 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 承 诺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 后 年 度 对 日 止 , 若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或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本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验 资 报 告 需 对 发 起 资 金 的 持 有 人 及 其 持 有 份 额 进 行 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投 资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 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本 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年度对日 止,若该日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为非工作日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 申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算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先 后 次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 对该交易的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权 利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 申购费率 申 购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投 资 人 缴 纳 申 购 费 用 时 , 按 单 次 申购 金 额 采 用 比 例费 率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具 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1.5 % 100 万元 (含 )以 上 200 万元以 下 1.2 % 200 万元 (含 )以 上 500 万元以 下 0.8 % 500 万元 (含 )以 上 1000 元/ 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 务。 2. 赎回费率 基金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 需缴纳赎回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但少于 2 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 入基金财产。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 30 日≤ T < 1 年 0.5 %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 费 方 式 , 最 新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 情 况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过 1,000 元的 部 分 不 设 最 低 级 差 限 制 ; 已 在 直 销 机 构 销 售 网 点 有 认 购 基 金 记 录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不 受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但 受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的 限 制 ; 在 代 销 机 构 销 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超过 1,000 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超 过 1,000 元 的部分不设 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500 份; (4)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 情 况, 在 不损 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 须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 购 份 额、 余 额的处 理 方 式: 申 购的 有 效份 额 为 净申 购 金额 除 以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 回 金 额的 处 理方式 : 赎 回金 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2.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 应费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 份基金份额。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可得到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 %=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4.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 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的申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方 式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九、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重 点 关 注 受 益 于 在 我 国 经 济 转 型 中 涌 现 出 各 类 创 新 机 遇 的 企 业 , 力 争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 ( 二)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债券、权证、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其 中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80% 。 ( 三) 投资策略 在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发 展 过 程 中 , 各 种 创 新 机 会 将 层 出 不 穷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各 种 创 新 对 我 们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产 生 的 影 响 , 挖 掘 具 有 爆 发 式 潜 力 的 创 新 模 式 及 其 所 蕴 含 的 投 资 机 会 , 进 一 步 精 选 成 长 性 良 好 、 资 质 优 良 、 具 有 长 期 发 展 前 景 的 优 势 企 业 。 同 时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市 场 风 险 特 征 变 化 的 判 断 , 通 过 不 断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 控 制 仓 位 和 采 用 股 指 期 货 做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长 期稳定增值 。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策 略 , 由 基 金 经 理 和 研 究 员 组 成 的 投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研 团 队 及 时 跟 踪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态 势 和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动 向 ,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 、 资 金 供 需 情 况 、 证 券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等 的 深 入 研 究 , 分 析 股 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 货 币 市 场 三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 并 应 用 量 化 模 型 进 行 优 化 计 算 , 根 据 计 算 结 果 适 时 动 态 地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以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 。


在 具 体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结 合 市 场 主 要 经 济 变 量 和 金 融 变 量 的 变 化 , 综 合 分 析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和 风 险 特 征 及 其 变 化 方 向 , 将 主 要 基 金 资 产 动 态 配 置 在 股票和债券等大类资产之间, 同时兼顾动态资产配置中的风险控制和成本控制。 本基金通过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市系统性上涨阶段抓住权益类资产的收益机会, 在 股 市 系 统 性 下 跌 阶 段 利 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及 股 指 期 货 等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降 低 损 失,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2. 股票投资策略 在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发 展 过 程 中 , 各 种 创 新 机 会 将 层 出 不 穷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关 注 各 种 创 新 对 我 们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产 生 的 影 响 , 挖 掘 具 有 爆 发 式 潜 力 的 创 新 模 式 及 其 所 蕴 含 的 投 资 机 会 , 进 一 步 精 选 成 长 性 良 好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 具 有 长 期 发 展 前 景 的 优 势 企 业 。 同 时 , 根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市 场 风 险 特 征 变 化 的 判 断 , 通 过 不 断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 控 制 仓 位 和 采 用 股 指 期 货 做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 实 现 基 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定 性 分 析 对 企 业 创 新 潜 力 和 成 长 性 进 行 判 断 , 以 挖 掘 出 符 合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 具 有 爆 发 式 增 长 机 会 、 有 利 于 改 善 人 类 生 活 质 量 、 持 续 成 长 能力的优质企业 。 (1 )创新潜力强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创 新 , 包 括 新 产 品 开 发 、 重 大 技 术 变 革 、 产 业 边 界 突 破 、 商 业 模 式 变 化 。 其 中 , 新 产 品 开 发 是 指 生 产 新 产 品 、 提 供 新 服 务 等 ; 重 大 技 术 变 革 是 指 应 用 新 知 识 、 新 技 术 、 新 工 艺 实 现 产 品 质 量 的 提 高 、 产 品 成 本 的 降 低 ; 产 业 边 界 突 破 是 指 在 技 术 边 界 、 业 务 边 界 、 运 作 边 界 、 市 场 边 界 的 突 破 ; 商 业 模 式 变 化 是 指 企 业 在 商 业 模 式 、 市 场 营 销 、 管 理 体 系 、 生 产 流 程 等 方 面 的 变 化 和创新,以实现企业盈利增加和竞争实力的增强。 本基金对创新企业挖掘的核心在于“ 创新” 潜力 的评定。 本基金将通过主动对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行 业 产 品 创 新 、 技 术 能 力 、 产 业 壁 垒 、 商 业 格 局 等 进 行 分 析 , 深 入 挖 掘 在 商 业 模 式 、 营 销 模 式 、 生 产 流 程 、 管 理 结 构 等 商 业 行 为 中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的 企 业 。 同 时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创 新 的 可 持 续 性 、 创 新 的 可 复 制 性 、 创 新 导 致 的 企 业 盈 利 和 竞争实力变 化等因 素进 行分析,以 得到“ 创新” 能力评价。 精选“ 创新” 较强并具有 爆 发 式 增 长 潜 力 、 受 益 于 中 国 经 济 转 型 、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性 的 企 业 。 具 体 来 说 , 本基金将重点筛选具有如下“ 创新” 特征的企业 : 1 ) 提 供全 新 的产 品 或服 务 、 开 创新 的 产 业领域 , 或 以 前所 未 有 的方式 提 供已有的产品或服务,并且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2 ) 应 用新 知 识、 新 技术 、 新 工 艺、 新 思 维,大 幅 降 低 生产 成 本 、提高 产 品质量和产量; 3 ) 在 技术 边 界上 提 高生 产 技 术 手段 、 强 化工艺 流 程 , 在业 务 边 界上改 进 产 品 和 服 务 体 验 , 在 运 作 边 界 上 扩 大 产 业 活 动 基 础 平 台 , 在 市 场 边 界 上 增 强 产 品和服务的竞争力; 4 ) 在 商业 模 式、 市 场营 销 、 管 理体 系 、 生产流 程 等 诸 多方 面 的 变化和 创 新,通过这些创新实现了企业成本的降低、盈利的增加和竞争实力的提高。 5 )改善人类生活质量、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6 )受益于中国经济转型,具有爆发式增长潜 力、蕴含巨大的投资机会。 (2 )持续成长性 在 挖 掘 创 新 型 企 业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重 点 进 行 企 业 成 长 性 分 析 , 通 过 对 企 业 主 营 业 务 竞 争 优 势 、 公 司 持 续 成 长 性 、 公 司 治 理 水 平 、 公 司 管 理 能 力 等 方 面 进 行 调 研 , 筛 选 出 成 长 潜 力 大 、 业 绩 优 异 、 管 理 结 构 完 善 的 上 市 公 司 。 具 体 如 下: 1 )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 公司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处于 垄断地位或者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 如具有垄 断的资源优势、 领先的 经营模式、 稳定良好的销售网络、著名的市场品牌或创新产品等。 2 ) 公司具有持续的成 长能力和成长潜力。 注重对公司未来成长潜力的挖掘, 从公司的 商 业 盈 利 模 式 的 角 度 深 入 分 析 其 获 得 业 绩 增 长 的 内 在 驱 动 因 素 , 并 分 析这些业绩驱动因素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3 )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本基金主要从信息披露、激励机制、关联交易、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投 资 人 关 系 等 方 面 进 行 研 究 评 估 ,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翔 实 、 及 时 , 对 管 理 层 有 效 的 约 束 激 励 机 制 ,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侵 害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 投 资 人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程 度均放映出公司治理水平的高低。 4 ) 优秀的管理能力。 本基金从企业管理层能力、 制订的战略、 组织结构和 激 励 机 制 等 方 面 进 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分 析 。 管 理 层 能 力 不 仅 包 括 专 业 能 力 和 管 理 能力,更要强调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修养。 3 .债券投资策略 在 资 本 市 场 日 益 国 际 化 的 背 景 下 , 通 过 研 判 债 券 市 场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国 际 化 趋 势 和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景 气 周 期 引 发 的 债 券 收 益 率 的 变 化 趋 势 ,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债 券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 追 求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获 取 稳 健 回报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平 台 把 握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的 运 行 态 势 , 作 为 组 合 久 期 选 择 的 主 要依据。 (2 ) 结合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预测, 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和情 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 ) 收益率利差策略 是债券资产在类 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 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 税收以及信用风险 等因素基础上, 进行类 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4 ) 在运用上述策略 方法基础上, 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 比 状 况 、 信 用 等 级 状 况 、 流 动 性 指 标 等 因 素 ,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配 比 最 合 理 的 个 券 作 为 投 资 对 象 , 并 形 成 组 合 。 本 基 金 还 将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策 略 , 针 对 市 场 定 价 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 根据基金申购、 赎回等情况, 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 确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4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以 控 制 风 险 为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 并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套 期 保 值 管 理 的 有关规定执行。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在 预 判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较 大 时 , 应 用 股 指 期 货 对 冲 策 略 , 即 在 保 有 股 票 头 寸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或 者 逐 步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后 , 在 市 场 面 临 下 跌 时 择 机 卖 出 期 指 合 约 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5. 其他投资品种投资 策略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将 因 为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增 发 、 配 售 以 及 投 资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原 因 被 动 获 得 权 证 , 或 者 在 进 行 套 利 交 易 、 避 险 交 易 以 及 权 证 价 值 严 重 低 估 等 情 形 下 将 投 资 权 证 。 本 基 金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时 , 将 在 对 权 证 标 的 证 券 进 行 基 本 面 研 究 及 估 值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股 价 波 动 率 等 参 数 , 运 用 数 量 化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 确 定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 从 而 构 建 套 利 交 易 、 避 险 交 易 组 合 以 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著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五 个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 低 估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五 个 方 面 包 括 信 用 因 素 、 流 动 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属 于 高 收 益 债 品 种 之 一 , 其 特 点 是 信 用 风 险 高 、 收 益 率 高 、 债 券 流 动 性 较 低 。 目 前 我 国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仍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 仅 有 小 部 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有 评 级 机 构 评 级 ; 与 高 信 用 风 险 相 对 应 的 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较 高 的 票 面 利 率 和 到 期 收 益 率 ;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在 我 国 目 前 市 场 规 模 较 小 , 市 场 参 与 者 较 少 , 单 只 债 券 的 规 模 也 较 小 , 且 有 持 有 人 数 上 限 限 制 , 因 此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 随 着 我 国 信 用 债 市 场 的 发 展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规 模 将 会 急 剧 的 扩 大 , 流 动 性 也 将 得 到 改 善 , 但 从 长 期 来 看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流 动 性 仍 将 低 于 信 用 评 级 在 投 资 级 以 上 的 品 种 , 这 是 其 品 种 本 身 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 基 金 在 对 我 国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市 场 发 展 动 态 紧 密 跟 踪 基 础 之 上 , 依 据 独 立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配 备 专 业 的 研 究 力 量 , 并 执 行 相 应 的 内 控 制 度 , 更 加 审 慎 地 分 析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进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 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组 合 的 管 理 上 , 将 使 用 更 加 严 格 的 风 控 标 准 , 严 格 限 制 单 只 债 券 持 有 比 例 的 上 限 , 采 用 更 分 散 化 的 投 资 组 合 , 更 短 的 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 四) 投资程序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投 资 分 析 与 研 究 ; 投 资 策 略 的 制 定 ;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和 投 资 计 划 的 制 定 ; 投 资 对 象 的 选 择 、 论 证 、 审 批 ; 投 资 授 权 、 方 案 的 实 施 ; 投 资 执 行 情 况 的 反 馈 与 投 资 计 划 的 调 整 ; 投 资 评 估 和 风 险 管 理 。 以上内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 .投资研究 (1 ) 研研究部和量化投资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报告形成有关宏 观 经 济 、 投 资 策 略 、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分 析 等 的 各 类 报 告 , 为 本 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在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 债 券 市 场 、 行 业 发 展 、 上 市 公 司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 协 助 基 金 经 理 制 订投资计划。 2 .投资决策 (1 ) 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可以授予基金经 理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 依据基金合同、 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经 理 制 订 的 投 资 计 划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重 点 投 资 对 象 、 投 资 限 制 等 进 行 讨 论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遇 重 大 事 项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及 时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做 出 决策。 3 .投资执行 (1 )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授权, 具体执行基金投资组合 的构建工作, 通过电子系统、 书面指令、OA 指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 交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 ) 证券交易部在审 核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的合规性后, 按基金经理交易委 托 确 定 的 种 类 、 价 格 、 数 量 、 时 间 ,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实 施 投 资 操 作 ; 将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若 发 现 基 金 经 理 指 令 涉 嫌 违 规 , 及 时 与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或 监 察 稽 核 部 沟 通 。 证 券 交 易 部 每 日 需 将 当 天 交 易 记 录 汇 总 基 金 经 理 处 予以确认。 (3 ) 基金经理在授权 范围内, 负责构建、 优化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 管 理 , 包 括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管 理 ; 如 果 出 现 重 大 政 策 变 动 、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或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资 金 流 动 异 常 等 重 大 情 况 , 基 金 经 理 及 时 报 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并 提 出 相 应 对 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 .投资评估 (1 ) 投资管理的评估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业绩归因分析; 与业绩 基 准 及 同 类 基 金 的 比 较 ; 对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 选 股 策 略 、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管 理 等 进行评估; (2 ) 基金经理对投资 管理策略进行月度评估, 出具简洁的评估报告; 基金 业 绩 评 价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并 按 月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将 结 果 及 时 反 馈给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针对基金业绩与业绩基准、 同 类 基 金 平 均 业 绩 偏 离 较 大 的 情 况 , 制 订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 并 授 权 基 金 经 理 实 施执行; (4 )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55% +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 45% 本基金为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 资比例为 0-95% ,因此在业 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55%,其 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 沪深 300 指数编制 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 . 上证国债指数以国 债为样本, 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 具有良好的债券市 场代表性。 因此,我们选取了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 投资部分、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 券 投 资 部 分 的 比 较 基 准 。 如 果 今 后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或 更 改 名 称 , 或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比 较 基 准 指 数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征 得 基 金 托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但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高 风 险 和 中 高 预 期 收益产品。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债券、权 证、中期票 据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本基金投 资 于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80%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的 10%; (21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 全与增值;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 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 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 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 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 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7.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差错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错误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 力 等 其 他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 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 利润 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 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 提。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 五)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六)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 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 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发起资金认购份额 报告 基 金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 关 于 增 设 发 起 式 基 金 审 核 通 道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的 规 定,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年 报 、 半 年 报 、 季 报 中 分 别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固 有 资 金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人 员 ( 可 以 包 括 基 金 经 理 之外 的 投 研 人 员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况。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报告方式。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6.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等信息。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息: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十六、 风险揭示 基 金 风 险 表 现 为 基 金 收 益 的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任 何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因 素 都 是 基 金 风 险 的 来 源 。 作 为 代 理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投 资 的 工 具 , 科 学 严 谨 的 风 险 管 理 对 于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成 功 与 否 至 关 重 要 。 因 此 在 基 金 管 理 过 程 中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应 贯 穿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 基 金 的 风 险 按 来 源 可 以 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 融 资 产 价 格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和 证 券 市 场 监 管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价 格 及 利 息 收 益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的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不 真 实 、 不 完 整 ,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因 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 为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连 续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能 会 遇 到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 指 期 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 按 规定将被强 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由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 不 能 公 开 挂 牌 转 让 , 且 单 只 私 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对象不超过 200 个账户 ,其流动性相对于一般债券较差, 需 要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利 差 补 偿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发 债 主 体 整 体 资 质 较 弱 , 多 数 可能无抵押, 不存在隐 性担保问题, 且信息披 露及投资者保护等制度尚不完善, 未来可能出现信用违约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基 金 , 存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风 险 , 有 可 能 因 为 受 到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环 境 或 管 理 人 能 力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导 致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偏 离 最 优 化 水 平 , 给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选 择 中 强 调 企 业 须 具 备 持 续 的 成 长 性 和 企 业 所 处 的 行 业 优 势 受 益 于 中 国 经 济 的 增 长 和 转 型 , 这 种 评 估 具 有 一 定 的 主 观 性 , 将 在 个 股 投 资 决 策 中 给 基 金 带 来 一 定 的 不 确 定 性 , 因 而 存 在 个 股 选 择 风 险 。 同 时 存 在 对 市 场 系 统 风 险 判 断 错 误 的 风 险 , 致 使 股 指 期 货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失 误 , 给 投 资 组 合 绩 效 带 来 风 险 。 此 外 , 本 基 金为发起式基金,存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而导 致本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 算 机 、 通 讯 系 统 、 交 易 网 络 等 技 术 保 障 系 统 或 信 息 网 络 支 持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 的 申 购 赎 回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瘫 痪 、 核 算 系 统 无 法 按 正 常 时 限 显 示 产 生 净 值 、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指 令 无 法 及 时 传 输 等 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 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可进行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 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满 足 基 金 合 并 条 件 的 , 在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提下,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决 定 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合并。 2. 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 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承 担。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 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设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8573600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0)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 号 4.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 提 条 件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或 者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增 加 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相符;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 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不与法律法规 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1 )条第 2 ) 款、第 (2 )条第 3 )款规定 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小 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 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4.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 提。管 理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5. 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受益于在我国经济转型中涌现出各类创新机遇的企业, 力争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绝对收益和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2.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 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权证、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其 中权 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 成 长 潜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80% 。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权证 、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本 基金投资于 具有创新能力、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80%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18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1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2)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5 )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 在证券交易所进 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按成本估 值。 (7 )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算价估值。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的合 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可进行合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满 足 基 金 合 并 条 件 的 , 在 保 护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决 定 将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合并。 (2 ) 基金合并导致本 基金终止并清算时, 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 产承担。 3.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8.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 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电话: 010-58573600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同 业 拆 借 业 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 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 债 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受 托 管 理 服 务 ; 年 金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 务 ; 银 行 卡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 务 ;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股 指 期 货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且须经托管行协商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 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债券、 权证、 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现金、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其中 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创新 能力、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80% 。 (2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包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债券、 权证 、 中期票据、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现 金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本 基金投资于 具有创新能力、成长 潜力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 ;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 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0-95% ;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1)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2)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限 制 ,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禁止 性 规定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 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 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金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管职责。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按 照 证 监 会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度文件及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或 对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的,基金托管人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专 户,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开 立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3 )资产 托管专 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资产 托管专户 的 管理应符 合《人 民币银 行结算账 户管理 办法》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 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 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银 行间 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 或票据 营业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的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估 值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 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d)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f)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值。 g) 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 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h)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估值。 i)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j)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不 可 抗 力等其他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负赔偿责 任。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a)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b)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c)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6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 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 情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 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 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 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 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其 成 功 定 制 的 对 账 单 形 式 ,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期发 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地址、 手 机 号 码 、 电 子 邮 箱 等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发 送 ,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定 制 或主动取消 发送的除外。 3.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普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和 网 上 直 销 智 能 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 基 金 管 理 人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在 线 交 流 咨 询 与 留 言 服 务 。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因 相 关 方 技 术 系 统 原 因 , 小 灵 通 用 户 暂 不 享 有 短 信 服 务 ) 、Email 等 方 式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内 容 包 括 : 每 笔 交 易 确认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 1.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 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 -58573300 传真:010-58573737 2. 互联网站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一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 职 能 划 分 可 能 会 发 生 变 化 , 职 能 也 会 相 应 地 做 出 调 整 , 但 不 会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理 念 、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遵 守 《 华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上 述 规 则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性 地 修 改 了 基 金 合 同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达 成 决 议。 本基金托管人不 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限定。 ( 三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将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更 新 ; 招 募 说 明 书 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华 商 创 新 成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