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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摩强债(233005)

大摩强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摩 根 士 丹利华 鑫 强 收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更新) 
(2013 年 第2号) 
 
 
 
 
 
 
 
 
 
基金管 理人: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 于2009
年10 月14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1086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09 年12月29 日正式 生效。 本基 金为契 约型 开放式 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投资 于本 基金前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12 月2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3年12月31 日(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2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3 六、基 金的 募集 ............................................................................................................................. 3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32 九、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 与冻 结解 冻 ............................................................................. 40 十、基 金的 投资 ............................................................................................................................. 40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1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2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9 十八、 风险 揭示 ............................................................................................................................. 6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6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7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4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8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87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强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做 出 任何 解 释 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摩 根士丹利华鑫强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 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 颁布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摩根 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摩根 士丹利华 鑫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根据 基金合同及相关 文件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申 购: 指投资 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销售机构提交 申请,约 定 每月扣 款时间、扣款金 额,由指 定的销售机构于 每月约定 扣 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 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 金申购申 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 方式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 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封闭期 :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不办 理申购、 赎回的工作日, 最长不超 过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个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和 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 或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申购款 以 及以其 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金 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14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存续期 间:50 年 联系人 :赵婧 联系电 话: (0755 )88318883 股权结 构应为 : 华鑫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39.560% ) 、 摩 根士丹 利国 际控 股公 司 (37.363%)、 深圳市 招融 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10.989%)、 汉唐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6.593% ) 1 、 深圳 市中 技实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5.495%)。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王文学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硕士 。2011 年6月 起至 今任 摩根 士丹 利华鑫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2011 年11 月 起至 今兼 任华 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1993 年7 月至2011 年11月 先后 担任 西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总经 理、 董事 长 , 人民银 行西 安 分行体 改、 外汇 管理 、稽 核副处 长 ,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现 任本 公司董 事长。 Carlos Alfonso Oyarbide Seco 先 生, 西班 牙巴 塞罗 那大学 经济 学学 士, 美国 宾夕法 尼 亚大学 沃顿 商学 院商 业管 理硕士 。2007 年6月 起至 今 任摩根 士丹 利董 事总 经理 及中国 首席 营 运官 , 曾 任 摩 根士 丹利 并购 部门董 事总 经理 、 摩根 士丹 利西班 牙财 富管 理子 公司 首席执 行官 , 瑞士信 贷(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及 金融 机构 部主管 。现 任本 公司 副董事 长。 Navtej Singh Nandra先生, 德里 大学 商学 学士 ,印 度管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2010 年6 月 起至 今任 摩根 士丹 利董 事总经 理、 摩根 士丹 利投 资管理 国际 业务 主管 、 摩 根士丹 利房 地产 和商业 银行 策略 主管 , 曾 任博思 艾伦 咨询 公司 全球 金融服 务业 务合 伙人 , 美 林证券 全球 投资 银行首 席运 营官 、Nuveen 资产管 理公 司和MLITS 印 度 董事、 美林 证券 多样 化金 融服务 业务 主 管、 美 林证 券全 球资 产管 理部首 席运 营官 、Edelweiss 资本 董事 ,Edelweiss Tokio 人 寿保 险 有限公 司董 事,DTZ 控股 公 司资深 顾问 。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于华先 生, 北京 大学 经济 学学士 , 鲁 汶大 学工 商管 理硕士 、 金 融博 士, 美国 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 曾任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综 合研 究所 所长 ,加拿 大鲍 尔集 团亚 太分 公司基 金与 保 险业务 副总 裁 , 加 拿大 伦敦 人寿保 险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总经理 ,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限公 司 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中 国 投 资管 理 业务 主管 。 现 任本 公司 董 事、总 经理 。 洪家新 先生 , 华东师 范大 学金融 学院 世界 经济 专业 研究生 , 同济 大学EMBA 研 究生 。2000 年10月 起至 今任 华鑫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监事 长、 副总裁 、 总裁 兼法定 代表 人 。 曾任 飞乐 音 响证券 投资 公司 总经 理, 西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筹 委会

























































































1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年 12 月 29 日发布公告,汉唐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进入破 产清算 程序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组长。 现任 本公 司董 事。 赵恒先 生, 西安 大学 计划 统计学 专业 ,经 济学 学士 。1985 年9 月起 至今 任人 民 银行西 安 分行金 融研 究所 研究 室干 部、 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 华鑫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监、 副总裁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 洪小源 先生 , 北 京大 学经 济学硕 士, 澳大 利亚 国立 大学科 学硕 士。2011 年9 月 起至今 任 招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2007 年5 月起 至今 任 招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任 招 商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交所及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交所 上市 ) 、 招商局 中国 基金 有限 公司 (香港 联交 所上 市) 、中 诚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长城 证劵有 限责 任 公司董 事 ; 任 招商局 中国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招商 昆仑股 权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海达 远东 保 险顾问 有限 公司 、 招 商局 保险有 限公 司和 招商 局( 英国)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现任本 公司 董 事。 张嵩涛 先生 ,英 国兰 开夏 大学 工 商管 理学 学士 ,拉 夫堡大 学 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9月 起 至今任 深圳 市中 技实 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金融 事业 部经理 助理 。现 任本 公司 董事。 Andrew Gordon Williamson 先生 ,英 国南 安普 顿大 学 社会科 学理 学士 。曾 任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英 国 伦敦) 审计 师,Coopers & Lybrand 会 计事 务所 (香 港 ) 审计 经理 , 汇丰银 行集 团 ( 香港 ) 财 务 会计 师、 香港 区会 计经 理、 亚 太区 首席 会计 师、 亚太区 财务 策划 主管。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兼 任杭 州工 商信 托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Paul M. Theil 先 生, 耶鲁 大 学东亚 研究 学士 、 硕 士, 哈 佛大学 商学 院 工 商管 理硕 士 (MBA)、 法学院 法律 博士 (JD ) 。 目 前担任 中安 信业 董事 长, 曾任摩 根士 丹利 亚洲 私募 股权部 门主 管、 美国驻 华大 使馆 一秘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 苗复春 先生 ,中 国人 民大 学经济 专业 硕士 。2007 年5 月起至 今任 中国 人寿 养老 保险公 司 顾问。 曾任 内蒙 古商 业局 、 计委 科长 , 中 国社 科院 技术经 济研 究所 助理 研究 员, 国 务院 技术 经济研 究中 心研 究员 , 国 务院办 公厅 副局 长, 外经 贸部办 公厅 主任 , 中 央财 经领导 小组 办 公 室局长 ,中 国人 寿保 险公 司副总 经理 ,中 国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执行 副总 裁 , 中国人 寿保 险集 团公 司副 总裁。 现任 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陈宏民 先生 , 加 拿大 英属 哥伦比 亚大 学博 士后 。 现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安泰 产业 组织与 技术 创新研 究中 心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曾任 教于 上海新 联纺 织品 进出 口公 司职工 大学 。 现 任本公 司独 立董 事。 何斐先 生, 北京 大学 法学 学士, 美国 南方 卫理 会大 学法学 硕士 、法 律博 士。1992 年5 月 起 至今 任北 京市 海问 律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曾任 教于 北京大 学 法 律系 。现 任本 公司独 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员 陈海东 先生 , 南开大 学 经 济学 学 士 , 上 海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2011 年12 月 起至今 任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合规 总监 , 曾 任天 津 住房公 积金 管理 中心 主管 会计 , 厦 门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天 津证 券营 业部部 门副 经理 , 天 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资 经理 , 兴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华 鑫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 客 户资 产存管 中心 总经 理、 合规 稽核部 总经 理 。 现任 本公 司监事 长。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蒋蓓怡 女士 ,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会 计学 士。 美国 特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2011年12 月 起至今 任 摩根 士丹 利 中 国区首 席风 险官 执行 董事 , 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上 海 分行 风 险管 理部 董事 、 德 意志银 行亚 太总 部 风 险管 理部 助 理副 总裁 、 德 勤会 计师事 务所 高级 分析师 ,安 达信 会计 师事 务所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本 公司监 事。 吴慧峰 先生 , 上海财 经大 学会计 系学 士 , 北京 大学 国家经 济研 究院 硕士 。1999 年起 至今 担任招 商局 金融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助 理、 财 务部 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经 理, 兼任 招商局 中国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曾任 上海 诚南房 地产 开发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中国南 山开 发集 团股 份有 限公司 结算 中心 主 任 。现 任本公 司 监 事 。 成立立 女士 , 英国兰 开夏 电子工 程学 士 , 英国 兰卡 斯特大 学金 融专 业硕 士。2005 年 起至 今任深 圳市 中技 实业 (集 团)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经理。 现任 本公 司监 事。 张力女 士, 中国 人民 大学 劳 动经济 专业 硕士 。 2008 年10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助理 总 经理 。 曾就职 于深 圳达 能益 力饮 品有限 公司 , 深圳益 力康 源饮品 有限 公司 和联 合饼 干 ( 中国 ) 有 限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职工 监 事。 梅萍女 士, 武汉 理工 大学 第三产 业经 济专 业经 济学 硕士。2006 年6 月加 入 本 公 司,现 任 本公司 电商 业务 小组 组长 。 曾就职 于长 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和武 汉新 兰德 证券 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现任 本公 司职 工监 事。 3 、公 司高 管人 员 于华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徐卫先生 , 北 京大学 经济 管理系硕 士、 具有法 律职 业资格证 书,21 年 证券基 金行业 从 业 工作 经历 。 先 后在 中国 证监会 深圳 监管 局政 策法 规处、 市场 处、 机 构监 管处 、 基金 监管 处、 机构监管 二处 等部门 工作 ,历任副 主任 科员、 主任 科员、副 处长 、处长 等职 务。2009 年 7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 秦红女 士, 北京 大学 国民 经济管 理学 学士 ,具 有 16 年基金 行业 从业 工作 经历 。曾任 职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行 政管理 部经 理 、 市场 发展 部经理 、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总经理,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渠 道销售 部总 监。2009 年 4 月加入 本公 司 ,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 沈良先生 ,加 拿大西 安大 略大学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特许金 融分 析师(CFA) ,英国 特 许公认 会计 师(ACCA ), 具有 12 年金 融行 业工 作经 历。曾 任香 港普 华永 道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员, 加拿 大宏 利金 融有 限公司 企业 精算 和融 资经 理, 宏 利人 寿保 险 ( 国际) 有限公 司亚 太 区地区 发展 高级 经理 、 投 资分析 师 , 中 宏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摩根 士丹利 亚洲 有 限 公司 执 行董 事、 摩根 士丹 利投资 管理 亚太 区首 席行 政官。2011 年 9 月加 入本 公司, 现任 本 公司副 总经 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孙要国 先生 , 英 国格 林威 治大学 项目 管理 专业 硕士 。17 年 证券 基金 行业 从业 工作经 历。 曾任职 于西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经 理办 公室 , 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办公室 , 曾 任华 鑫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营业部 总经 理。2009 年 4 月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本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董事会 秘书 。 李锦女士 ,吉 林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国际 金融专 业硕 士 研究生 。17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业 工作 经 验 。 曾 就职于 巨田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历任 交易管 理总 部综 合管 理部 经理助 理 , 总 经 理办公 室主 任助 理, 资产 管理部 理财 部副 经理 、经 理,研 究所 研究 员 ,2003 年 9 月加 入 本 公司, 曾任 基金 运营 部副 总监、 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兼基金 运营 部总 监。 现任 本公司 督 察 长 。 期后事 项: 沈良 先生 于 2014 年1 月 14 日 起不 再担 任 本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述事 项已 由本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第 十八 次会 议审 议通过 , 并按 规定 报中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业协 会备 案。 本公 司已 按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于2014 年1月15 日 公告 上述 调整 事 项。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洪天阳 先生 , 伦 敦帝 国学 院计算 科学 系博 士, 美国 特许 金 融分 析师 (CFA ) ,7年证 券从 业经历 。曾 于2005 年9月至2007年7月 任职 于摩 根大 通 银行投 资银 行部 ,2007 年10 月至2012 年8月 任职 于中 银保 险北 京 总公司 ,历 任外 汇投 资经 理、固 定收 益投 资经 理、 权益类 投资 经 理和组 合投 资经 理等 职。2012 年9 月加 入本 公司 ,2012 年10 月起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2013 年3 月起任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双 利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钱 辉先生 ,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至2011 年6月 管理 本 基金; 汝平 先生, 自2011 年6月至2012 年10月 管理 本基 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任委 员: 徐卫 先生 ,本 公司 副 总经 理。 委员: 钱斌先 生, 助 理总 经理、 基金投 资部 总监 、 基金经 理 ; 陈 强兵 先生, 研究管 理 部 总监; 张大铮 先生, 固定 收益投 资部 总监; 刘钊 先 生, 数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 基金经 理 ; 胡 明 女士 , 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 卞亚军 先生 ,基 金经 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 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遵 守 《证券 法》 、《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建 立 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防止 以 下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 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故 意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其他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的行为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当 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1)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的 经 营运作 严格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3) 确保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应披 露的 信息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 (4) 确保 基金 管理 人成 为 一个决 策科 学、 经营 规范 、管理 高效 、运 作安 全的 持续、 稳 定、健 康发 展的 基金 管理 公司。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 机制 覆盖 基金 管理 人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位 , 并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 序, 维护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基金 管 理人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其他 财产的 运作 必须 相互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须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结构 是一 个分 工明 确、 相互制 约的 组织 结构 ,具 体包括 : (1) 董 事会 负责 决定 基金 管理人 内部 管理 机构 的设 置、 制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管理制 度, 对确保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及 维持适 当而 有效 的内 部控 制负有 最终 责任 。 董事 会下 设的风 险控 制 和审计 委员 会负 责审 核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 、 检 查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等 事 项,并 向董 事会 汇报 。 (2) 经营 管理 层负 责组 织 设计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拟订 公司 的基 本管 理制 度和制 定 公司的 部门 业务 规章 ,并 确保公 司的 日常 经营 运作 活动合 法合 规。 (3) 督察 长 负 责监 督检 查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 并依据 相关 规定 可独 立向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经营 管理 层下 设的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协 助经 营管 理层实 施对 各类 业务 和风 险的总 体 控制以 及解 决公 司内 部控 制中出 现的 问题 。 (5) 风险 管理 部负责 跟 踪 和报告 投资 管理 中的 市场 风险, 评价 基金 投资 业绩 ,并根 据 风险收 益情 况及 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为 投资 业务 的稳 健发展 提供 支持 。 (6) 监 察稽 核部 独立 于基 金管理 人其 他部 门和 业务 活动, 对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制 度、 风险管 理政 策和 措施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检查 和及 时反馈 , 并 向督 察长、 风险 管理委 员会 和 经营管 理层 定期 或不 定期 报告。 (7) 各业 务部 门及 员工 对 风险管 理负 有直 接责 任。 各业务 部门 负责 人在 权限 范围内 , 执行公 司的 各项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业 务风 险的识 别 、 监 控, 对本 部 门的风 险管 理负 全部责 任。 每一 位员 工均 负有一 线风 险控 制职 责, 负责把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和控 制措 施落 实到每 一个 业务 环节 当中 ,并在 发现 风险 隐患 和问 题时负 有报 告、 反馈 和改 进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建立 合理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 度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 制度 构成, 按照 其所 管理 的层 次可以 分为 四个 级别 : 第 一级别 是 公 司章 程; 第二 级别 是公司 内部 控制大 纲 ; 第 三级别 是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 第 四级 别是公 司各 委 员 会、 各 部门 根据 业务 需要 制定的 各种 制度 及实 施细 则等。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业 务需要 持续 修订 和更新 各项 制度 ,使 其内 部控制 制度 体系 日趋 完善 。 (2) 建立 浓厚 的风 险管 理 文化。 经营 管理 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的风 险管 理理 念,注 重 培养全 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通过 制度 约束、 学习 培训使 全体 员工 及时 了解 国家法 律法 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使 风险 管理意 识深 入人 心, 并贯 穿到各 个业 务环 节。 (3) 建立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 防线。 依据 自身 经营 特点 ,基金 管理 人建 立起 各岗 位的自 控 与 互控 、相 关部 门之 间的 监督制 衡、 监察 稽核 部和 督察长 的独 立监 督等 内控 防线。 (4) 建立 并持 续完 善风 险 管理体 系。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建立 风险 分类 、识 别、 评估、 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告及监 督等 程序 ,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警 , 并 通过 清晰 的汇 报路径 , 使 相关 部门及 经营 管理 层即 时把 握风险 状况 ,及 时、 快速 地采取 风险 控制 措施 。 (5) 强化 风险 管理 措施 。 随着业 务发 展及 技术 进步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更 多地 采取系 统 化监控 措施 , 增 强风 险管 理的全 面性 、 实 时性 和有 效性。 同时 , 采 用数 量化 分析方 法, 提高 风险管 理的 科学 性。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本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 立、实 施、 维持 和完 善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及管理 层的 责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将 根据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于 1998 年设 立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中 国 银行 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 业经验 ,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 %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 化的 托管服 务 , 中 国 银行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一 对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构 银行 间 债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理 财产 品、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金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产品 丰富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开 展绩效 评估 、 风 险管理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 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3 年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投 资者 服务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 风险 评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 工 作程序 与制 度 的执 行 , 工 作程序 与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以 及风 险 控 制工作 的后 评价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 准则审 计报 告 , 是国 内唯 一一家 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管 银行 , 内控制 度完 善、 风险 防范 严 密,能够 有效 保证托 管资 产的安全 。2011 、2012 年 度,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部控制通 过国 际新准 则“ISAE3402 ”, 是国内 第一 家获 得此 报告 的托管 银行 ,再 次领 先于 同业。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七 层 联系人 : 吴 海灵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电话: (0755 )88318898 传真: (0755 )82990631 (2)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8号 丰融 国际 大厦1005 室 联系人 : 田 毅东 电话: (010 )66155568-6100 传真: (010 )66158135 (3)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上 海 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000 号 恒生 银行大 厦45 楼011-111单元 联系人 : 田 毅东 电话: (021 )63343311-2100 传真: (021 )63343988 (4)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系 统网 址:https://etrade.msfunds.com.cn/etrading 目前支 持的 网上 直销 银行 卡: 中 国建 设银 行龙 卡借 记卡、 招商 银行 “一 卡通 ”借记 卡 、 光大银 行借 记卡 、 中 信银 行借记 卡、 兴业 银行 借记 卡、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借 记卡 、 广发 银行 借记卡 、 南 京银 行借 记卡 、 金华 银行 借记 卡、 温州 银行借 记卡 、 浙 商银 行借 记卡、 上海 农村 商业银 行借 记卡 、顺 德农 村商业 银行 借记 卡 。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400-8888-668 客户服 务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深圳、 北京 或上 海的 投资 人单笔 申购 金额 超过100 万 元 (含100 万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可 拨打直 销中 心的 上述 电话 进行预 约, 本公 司将 提供 上门服 务。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 址: www.boc.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A座6 层财 富管理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1099 号平 安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芮蕊 电话: (0755 )2587975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1)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 (0535 )669966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12)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办公地 址: 石家 庄市 平安 北大街28号


法定代 表人 : 乔志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3)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郭 志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14) 天津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路15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路15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金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5)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28 层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 洪 家新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 话: (021 )64339000-8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2109999 ,(029 )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16)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联系电 话: (010 )60838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1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 网址:www.csc108.com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薇 联系电 话: (010 )66568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1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 (010 )63081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0)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联 系电 话: (010 )8512762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1)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建设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宏 源证 券 法 定代 表 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客 户服 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电 话: (021 )23219000 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联系电 话: (021 )38676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联系电 话: (021 )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5)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联系电 话: (021 )2216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 · 五道 口广 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联系电 话: (021 )3856578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联系电 话: (027 )657999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联系电 话: (021 )2032821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 (021 )6332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 dfzq.com.cn


(30)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 长 沙市 黄兴中 路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12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标 志 商务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 钟 康莺 联系电 话: (021 ) 686345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 )8249219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 十路128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王 霖 联系电 话: (0531 )68889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 室)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 (0532 )85022326 客户咨 询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4) 中信 证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丁 思聪 联系电 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 话: (0351 )868665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6)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联系电 话:0931-87846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9-8888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 www.hlzqgs.com (3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号 投资 广场18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王 一彦 联系电 话: (021 )2033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联系电 话: (0512 )655811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3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彭 博 联系电 话: (0731 )8583234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人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 (0755 )82558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 话: (0755 )8202344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联系电 话: (0755 )82960223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0755 )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 话: (0755 )821308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 郑 舒丽 联系电 话: (0755 )2262639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16-168 网址:stock.pingan.com (45)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46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18号 光大银 行大 厦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 牛 孟宇 联系电 话: (0755 )837093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1/42 层 法人代 表 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张 婷 联系电 话: (0755 )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47)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沙路49号 通讯 广场 二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28 号 时代 科技 大厦20 层西 厅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联系人 :张 琛 联系电 话:0755-82830333-876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170332 网址:www. vanho.cn (48)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 、38 、39 、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联系电 话: (020 )87555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9)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 (0591 )87383623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加 拨0591 ) 网站: www. hfzq.com.cn (50)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苏 卓仁 联系电 话: (0769 )22112062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 话: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 (010 )66045608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5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李 延鹏 联系电 话: (0755 )82721122-86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汤 素娅 联系电 话: (0755 )332279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 www.jjmmw.com (5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联系人 : 周 嬿旻 联系电 话: (0571 )28829790;(021 )608978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涛 联系人 :杨翼 联系电 话:0571-88920897 ,0571-88911818-85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0571-88920897 网址: www.5ifund.com (5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蒋章 联系电 话: (021 )206139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7)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701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跃伟 联系人 : 沈 雯斌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联系电 话: (021 )386023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6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侯敏 联系电 话: ( 0755 )88394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 沈 伟桦


联系联 系人 : 王 巨明


联系电 话: (010 )528556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2)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联系人 :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 (010 )658078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增 加或 者减 少销售 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销售 机构 可以根 据 情况变 化增 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城 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七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十 七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联系人 : 刘 芳冰 电话: (0755 )88318721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U A 座3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U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联系人 :宋 萍萍 电话: (010 )58785588 、(0755 )22163333 经办律 师: 宋萍 萍、 靳庆 军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 -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 厦6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 系 人: 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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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单峰 、 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经中 国证 监会2009 年10 月14 日证 监许 可 【2009 】1086号 文件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为2009 年11 月17日至2009 年12 月25日 , 已经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有 限公司 普华 永道 中天 验字(2009) 第297 号验 资报 告予 以验证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 额面值 人民 币 1.00 元 计算 ,本 基金 募集 期共募 集361,002,285.55 份基金 份额 ,其 中认 购资 金利 息 折合 61,257.72 份基 金份 额。 有 效认购 户数 为2,98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它 相关规 定 , 本 基金募 集符 合有关 规定 和条 件, 已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 并 于 2009 年12 月29 日 获书 面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封 闭期 结束后 每个 工作 日,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3 月22 日 起 开放办 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 本 基金开放 申购、 赎回 公告 为准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 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调 整 上述原 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 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开放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 交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受 理的 申请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在T+2 日后 ( 包 括该 日 )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购 与赎 回 的成交 情况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 申 请或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在 自受 理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日 起不 超 过7 个 工作 日的时 间内 划往 投资 者银 行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每 个账 户 每 次申 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币100 元; 2 、 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0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但 某笔 赎 回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10份 时,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整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 须在调 整前 两日 至少 在1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份额 与净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 购费用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 以申 购金 额为 基数 采用比 例费 率计 算申 购费 ,投资 人在 一天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本基金 自2013 年11 月1日起, 对于 通过 本公 司 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养老 金客 户实施 特 定申购 费率 。 养老 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基 金与 依法 成立 的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 益形成 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 包括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 和行 业 社会 保障 基 金、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围 ,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元 0.32% 100万 元≤M <500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 其 他投 资者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万≤M<500 万 0.50%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归 基金 管理 人及代 销机 构所 有,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等 各项 费用。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时间 的增 加而递 减, 赎回 费率 结构 如下: 持有年 限(Y) 赎回费 率 Y<1年 0.10% 1年≤Y <2 年 0.05% Y≥2年 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注:1 年指365天。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归 入基 金财产 , 扣 除计入 基金 财产 部分, 赎 回 费的其 他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外 扣 法)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 计算 公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 : 某 非养 老金客 户 在 基金存 续期 间分 别投 资5 万 元、15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该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800元, 该 客户 的 申购 费用 及可 获得 的申购 份额 分别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50,000.00





1,500,000.00


适用费 率 0.80% 0.50% 净申购 金额


49,603.17





1,492,537.31


申购费 用








396.83











7,462.69


申购份 额


45,928.86





1,381,978.99


4 、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 额 减 去赎回 费用 。计 算公 式如 下: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价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赎回价 格= 申请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举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时 间为15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率为0.05% ,该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800 元 ,则 其获 得的净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 ×1.2800 =12,800 元 赎回费 用=12,800 ×0.05% =6.40 元 净赎回 金额 =12,800 -6.40=12,793.60 元 5 、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收 市后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 金份额 余额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采用 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4位,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于 次 日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 购 和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金 销售 机构 同意 ,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3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份额余 额 )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10% 的前 提 下,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的 比例 , 确 定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 作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上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 本 基金 连续2 个开 放日 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 为有必 要 ,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回投资 者 账户。 发生 上述 (1 )、 (2)、 (3) 、(4)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连续2 个或2 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期间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 基金 转换 1 、 本 基金 于2011 年2月21 日 起开放 了本 基金 与本 公司 作为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其他 开放式 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可办理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基 金名称 、 转换 业务办 理时 间、 转换 业务 规则 、 转 换 费用等 相关 事项详 见本 公司2011 年2 月17日刊 登的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开放 转 换业务 公告 》。


2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 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出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 体 收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 只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 异情 况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 基 金转 换费用 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计 算方 法如下 :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入总 金额=转 出金 额-转 出基金 赎回 费 申购补 差费 = 转 入总 金额 ×申购 补差 费率 /(1+ 申 购补差 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申 购补 差费


(1) 对于 实行 级差 申购 费 率(不 同申 购金 额对 应不 同 申购费 率) 的基 金, 以转 入 总金额 对 应的转 出基 金申 购 费 率、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计 算申 购补差 费用 。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不 低 于25% 的部 分归 入转 出基 金资产 。


(3)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所 涉及的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均按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及 相关 公告的 规定 费率 执行 ,对 于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 费率优 惠活 动期 间发 生的 基金转 换业 务 , 按照本 公司 最新 公告 的相 关费率 计算 基金 转换 费用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十一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 转托管与冻结解冻 (一) 非交 易过 户 1 、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2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二)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转托 管在 转出方 进 行申报 , 基金 份额转 托管 一次完 成 。 投 资者于T日 转 托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 转 托管份 额于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 投资 者可于T+2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 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十、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是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审慎 投资、 主动 管理, 寻求 最大 化的总 回 报,包 括当 期收 益和 资本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债 券、 股票 、 权 证以 及法律 、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基 金可 以 投资的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 公司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 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浮 动 利率债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 大 额存 单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还可 以通 过一 级市 场股票 、 可转 换债 券 等 参与 权益类 投资 , 持有 因一 级市 场购入 、 可转换 债券 转股 所形 成的 股票, 持有 股票 派发 或可 转换债 券分 离交 易的 权证 等资产 , 但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购 入股 票或 权证。 本基 金投 资于 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 ( 股票 、 权 证等) 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的20% ,持 有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以相 对价 值挖 掘为基 础的 固定 收益 投资 理念, 通过 深入 细致 的投 资研究 , 寻 找市场 中最 有相 对价 值的 投资机 会,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作出 相应 的投 资决策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以 投资 债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为 主, 并着 重投 资于 信用 类固 定收益 证 券和适 当投 资低 风险 非固 定收益 证券 , 在 综合 考虑 基金组 合的 流动 性需 求、 本金安 全和 投资 风险控 制的 基础 上, 根据 市场中 投资 机会 的相 对价 值和风 险决 定现 金类 资产 、 非现 金类 固定 收益资 产和 低风 险非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具 体比 例。 对于固 定收 益投 资, 本基 金通过 分析 经济 增长 、 通 货膨胀 、 收 益率 曲线 、 信 用利差 、 提 前偿 付 率等 指标 来发 现固 定收益 市场 中存 在的 各种 投资机 会 , 并 根据 这些 投资 机会的 相对 投 资价值 构建 投资 组合 。 本 基金着 重投 资于 承载 一定 信用风 险、 收益 率相 对较 高的投 资级 信用 类固定 收益 证券 , 以 增强 基金的 收益 。 此外 , 本 基 金还可 以利 用回 购进 行无 风险套 利和 在严 格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适当 使用杠 杆以 获取 增强 收益 。 对于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 本 基金根 据对 股票 市场 趋势 的判断 , 积 极寻 找和 仔细 评估可 转换 债券和 一级 市场 股票 的投 资机会 ,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的 基础 上审 慎投 资, 通过权 益类 投资 获取额 外的 增强 收益 。 1 、固 定收 益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主动 投资 的策 略, 通过 评 估 货币政 策 、 财政政 策和 国际 环境 等因 素, 分析 市 场价格 中隐 含的 对经 济增 长、 通 货膨 胀、 违约 概率、 提前偿 付速 度等 因素 的预 测, 根 据固 定 收益市 场中 存在 的各 种投 资机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和 相关风 险决 定总 体的 投资 策略及 类属 ( 政 府、企 业/ 公司 、可 转换 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 和期 限(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 等部分 的投 资 比例, 并基 于价 值分 析精 选投资 品种 构建 固定 收益 投资组 合。 当各 种投 资机 会预期 的风 险调 整后收 益发 生变 化时 , 本 基金对 组合 的策 略和 比例 做相应 调整 , 以 保持 基金 组合的 最优 化配 置。 本基金 采用 的主 要固 定收 益投资 策略 包括 : 利 率预 期策略 、 收益 率曲线 策略 、 信 用利 差 策略、 公司/企 业债 券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资产 支持证 券策 略等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当市场 利率 上升 时, 固定 收益证 券的 价格 一般 会下 跌; 反 之, 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固 定收 益证券 的价 格一 般会 上涨 。证券 的久 期越 长, 证券 价格随 市场 利率 变动 的幅 度一般 也越 大 。 固定收 益证 券久 期衡 量证 券价格 对市 场利 率变 化的 敏感度 , 主要 决定 于证 券的 到期期 限和 票 面利率 ;其 它条 件等 同的 情况下 ,到 期期 限越 长, 固定票 面利 率越 低, 久期 越长。 本基金 采用 特有 的利 率预 测模型 , 对 经济 增长 和通 货膨胀 等经 济因 素进 行研 究分析 , 判 断经济 运行 的周 期特 征, 结合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资金 供求 、国 际环 境等其 它因 素 , 在当前 市场 利率 水平 的基 础上预 测将 来一 段时 间市 场利率 水平 的变 动趋 势 , 在 市场利 率水 平 上升前 降低 固定 收益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久期 以规 避利 率风险 , 下 降前 提高 组合 的平均 久期 , 以 获取额 外的 资本 利得 收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其它参 数完 全相 同而 到期 期限不 同的 固定 收益 证券 在同一 时点 会有 不同 的到 期收益 率 (即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 , 这种到 期收 益率 和到 期期 限之间 关系 被称 市场 利率 的期限 结构 , 而 收益率 曲线 为其 图示 。 一 般情况 下, 期限 越长, 利率 越高, 从而 显示 向上 倾斜 的收益 率曲 线。 收益率 曲线 形状 的 变 化反 应不同 期限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市场 利率 变化 趋势 。 本基金 采用 特有 的利 率预 测模型 , 通 过对 市场 利率 期限结 构历 史数 据的 分析 检验, 把握 收益率 曲线 变动 的周 期特 征和结 构特 征 , 在 当前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的基 础上 预测 将来收 益率 曲 线的形 状 , 据 此在短 期 、 中期和 长期 固定 收益 证券 中合理 配置 , 建立不 同类 型的组 合期 限构 成(子 弹型 、哑 铃型 或阶 梯型等 ), 以获 取风 险优 化的超 额期 限结 构收 益。 (3) 信用 利差 策略 对于非 国家 发行 或担 保的 固定收 益证 券 , 由 于存 在发 行机构 无能 力按 期偿 付本 金和利 息 的信用 风险 , 其 市场 利率 会高于 同等 条件 的无 信用 风险证 券, 这部 分利 率的 差额被 称为 信用 利差。 信用 利差 会随 发行 机构偿 付能 力市 场预 期的 变化而 变化 , 导 致有 信用 类风险 的固 定收 益证券 市场 价格 的波 动。 权威信 用评 级机 构的 评级 对信用 利差 有重 要影 响。 本基金 参考 权威 评级 机构 的信用 评级 , 根据经 济 、 行业和 发行 机构 的现 状和 前景 , 采 用 特有的 信用 分析 模型 对各 种有信 用风 险的 固定 收益 证券的 发行 机构 及证 券本 身进行 信用 评 估, 分 析违 约和 损失 的概 率变化 趋势 。 同 时, 本基 金结合 信用 利差 的历 史统 计数据 , 判 断当 前信用 利差 的合 理性 、 相 对投资 价值 和风 险, 相应 地优化 投资 组合 的信 用质 量配置 , 选择 最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品种 ,通 过信用 利差 获取 额外 的投 资收益 。 (4) 公司/ 企业 固定 收益 证券策 略 公司/ 企业 固定 收益 证券 是 信用类 证券 的主 要部 分, 包括公 司债 、企 业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 资券 等。 公司/ 企 业 固定收 益证 券相 对于 国债 或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证 券由于 额外 的 信用风 险、 系统 性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和 赋税 等原 因, 其 利率高 于流 动性 良好 的非 信用类 证券 。 本基金 对上 述公 司/ 企业 证 券特有 的风 险进 行综 合分 析和评 估 , 结 合市 场利 率变 化趋势 、 久期配 置 、 市 场供需 、 组 合总体 投资 策略 和组 合流 动性要 求等 因素 , 选 择相 对投资 价值 较高 的证券 投资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对于含 有附 加期 权债 券, 本基金 采用 期权 调整 后的 利差(OAS )的 方法 对债 券 进行合 理 估值。 (5) 可转 换债 券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 有抵 御下 行风 险、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本基 金将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 对应 的基 础证 券有 着较高 上涨 潜力 的可转 换债 券进 行投 资, 并采用 期权 定价 模型 等数 量化估 值工 具评 定其 投资 价值, 以合 理价 格买入 并持 有 。 对于 公司 基本面 良好 、 具备良 好的 成长空 间与 潜力 、 转 股溢 价率和 投资 溢 价 率合理 并有 一定 下行 保护 的可转 债, 本基 金将 予以 重点关 注。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策略 资产支 持证 券包 括信 贷资 产支持 证券 和企 业资 产支 持证券 。 根 据目 前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 基金只 能投 资信 用评 级在BBB 及以 上的 资产 支持 债券 ,并且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净值 的20% 。 本基金 在综 合分 析资 产支 持证券 的资 产的 质量 和构 成、证 券的 条款 、利 率风 险、信 用评 级 、 流动性 和提 前偿 付速 度的 基础上 , 评 估证 券的 相对 的投资 价值 并作 出相 应的 投资决 策。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也 是本 基金 增强收 益的 策略 之一 。 (7) 回购 杠杆 放大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融入和 滚动 短期 资金 作为 杠杆 , 投 资于 收益 率高 于融 资成本 的 其它获 利机 会 ( 包括 期限 较长或 同期 限不 同市 场的 逆回购 ) , 以获 取额 外收 益。 本 基金 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净资 产的40% 。 (8) 其它 辅助 策略 除了以 上所 述的 主要 投资 策略外 , 本基 金积 极寻 找固 定收益 市场 其它 有吸 引力 的辅助 投 资机会 , 在考 虑投 资组 合总 体策略 和控 制投 资风 险的 基础上 采用 适当 的方 法获 取额外 的增 强 收益。 可利 用的 辅助 投资 策略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骑 乘收 益率 曲线 收益率 曲线 向上 倾斜 的情 况下购 入收 益率 曲线 最陡 峭处顶 端的 债券 ,通 过随 期限缩 短 、 收益率 下降 而导 致债 券价 格的上 涨获 取额 外资 本利 得。 2 )跨 市场 套利 利用同 一债 券在 不同 市场 ( 银行或 交易 所市 场、 一级 或 二级市 场) 交易 价格 的差 异 套利。 3 )跨 品种 套利 通过期 限相 近的 品种 由于 某些特 性 (市 场供需 、 流 动性或 赋税 等 ) 不同 而导 致的收 益率 差异套 利。 2 、非 固定 收益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可转 换债 券和一 级市 场股 票进 行权 益类投 资, 投资 非固 定收 益类资 产 (股票 、权 证等 )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20% , 具 体比例 取决 于组 合的 总体 资产配 置策 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和权益 类市 场中 的投 资机 会。 (1)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可转 换债券 ( 包括 可分离 交易 品种 ) 间 接投 资权证 , 可 持有股 票派 发或可 转换 债券 分离 交易 的权证 , 但 持有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净值 的3% 。 可 转换 债券实 际上 是普 通公司 (企 业) 债 券和 认股 权证 的 合成 品; 转股 价为 权证的 行权 价, 权证 的数 量为转 股比 例, 而转股 期限 即为 权证 的期 限。 本基金 对可 转换 债券 权证 部分发 行主 体的 基本 面、 标的股 票的 价格 和转 换条 款 (包 括回 售和赎 回等 ) 深入研 究分 析, 利用 期权 估值模 型对 权证部 分进 行估 值; 同时 对其债 券部 分 根 据固定 收益 分析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 考虑 组合 总体 投资 策略的 基础 上选 择相 对投 资价值 较高 的 可转换 债券 投资 。 在转股 期限 内, 本基 金密 切监视 所投 资可 转债 权证 的目标 股票 的基 本面 和价 格, 并 选择 适当时 机出 售一 级市 场购 入的股 票、 可转 换债 券转 股后的 股票 或售 出可 分离 交易的 权证 , 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 前 提下获 取额 外的 权益 增值 。 (2) 一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一 、 二 级市 场之间 存在 一定 的价 差是 是受股 票发 行政 策 、 市 场供 求环境 、 上市公 司发 展预 期与 发行 定价策 略等 多种 因素 影响 的一种 市场 现象 。 在 特定 的市场 阶段 , 部 分上市 公司 股票 发行 与上 市过程 中存 在低 风险 的投 资机会 。 本基金 在考 虑本 金安 全的 基础上 , 通过 分析各 阶段 的股票 发行 政策 、 市 场供 求环境 、 上 市公司 发展 预期 与发 行策 略, 并对 拟发 行股票 的内 在价值 、 上市 后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以及 认 购拟发 行股 票的 锁定 期、 中签率 、认 购收 益率 进行 分析和 预测,在 法律 、法 规 规定的 范围 内 制定和 实 施 拟发 行股 票认 购策略 ,并 于锁 定期 后在 控制组 合波 动性 风险 的前 提下择 时出 售 , 以增强 基金 资产 的收 益率 水平。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内 容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发展 状 况、上 市公 司的 经济 运行 状况; 3 )国 家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产 业政 策; 4 )证 券市 场政 策环 境、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 、投 资者 状况; 5 )投 资品 种的 预期 收益 率 和风险 水平 ; 6 )影 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 的其他 因素 。 (2)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来 源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决策依 据主 要来 源于 研究 团队定 期或 不定 期的 宏观 经济分 析报 告、 证券 市场 分析报 告 、 行业分 析报 告、 上市 公司 研究报 告以 及个 券研 究报 告等。 上述 报告 综合 了内 外部研 究 成 果 。 (3) 决策 依据 的主 要用 途 投资决 策依 据主 要用 于资 产配置 策略 、 固 定收 益类 投资策 略、 权益 类投 资策 略等投 资决 策,最 终决 定证 券具 体的 交易行 为。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1) 决策 架构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制 定基金 的 投资原 则 、 投 资目标 及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略 , 并对 基金经 理进 行授权 。 基金 经 理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 权范围 内行 使投 资管 理权 限。 (2) 决策 支持 “研究 决定 投资 ” 是 本基 金的投 资原 则。 公司 所有 的投资 决策 建立 在科 学、 客观、 充分 和独立 的研 究的 基础 上。 研究为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 为 投资 组合 构建提 出建 议, 为重 大突 发 事件提 供评 估意 见和 决策 建议。 3 、投 资管 理流 程 (1) 研究 团队 充分 利用 外 部和内 部的 研究 资源 提供 研究成 果, 挖掘 投资 机会 ,为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及基 金投 资组 合管理 提供 研究 依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或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研究团 队及 基金 经理 提交 的各类 研 究报告 、 投资 策略或 组合 方案 , 以 及 风 险管理 团队 提供的 风险 监测 指标 等, 制定基 金的投资 原则 、 投 资目 标及整 体资 产配置 策略 和风 险控 制策 略。 如遇 重大 事项 ,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议。 (3)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根 据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定 ,参考 风 险管理 团队 的建 议和 市场 销售团 队适 时提 供的 申购 赎回预 测 , 构 建具 体的 投资 方案并 组织 实 施。 超过 基金 经理权 限的 , 经 履行 批准 程序后 实施 。 每 位基 金经 理可配 备若 干名基 金经 理 助 理协助 其开 展工 作。 (4) 本基 金实 行集 中交 易 制度。 基金 经理 将指 令下 达给交 易团 队, 由交 易团 队交易 主 管分配 给交 易员 完成 交易 指令的 执行 。交 易团 队同 时承担 一线 风险 监控 职责 。 (5) 投资 风险 管理 团队 由 风险管 理 团 队和 监察 稽核 团队组 成, 风险 管理 团队 定期或 不 定期地 对基 金投 资风 险进 行评估 ; 监 察稽 核团 队对 基金投 资的 合规 性进 行日 常监控 ;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根 据 投 资风 险管 理 团队 提供 的报 告及 市场 变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风险评 估 , 并 提 出风险 防范 措施 。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证券 市 场变化 、基 金申 购、 赎回 现金流 情况 以及 各种 风险 的监控 和 评估结 果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7)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有 权根 据市 场环 境变 化和实 际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需要调 整上 述投 资流 程。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 中债 综 合 指数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是以2001 年12 月31 日为基 期 , 基点为100 点, 并于2002 年12月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指数 的样 本具 有广 泛的 市场代 表性 , 涵盖主 要交 易市 场 ( 银行 间市场 、 交 易所 市场 等) 、 不同 发行 主体 ( 政府、 企业等 ) 和 期限 (长期 、 中 期、 短期 等) , 能够很 好地 反映 中国 债券 市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适合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由 于本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中 所使 用的 指数 暂停或 终止 发布 、 市场 中有 更科学 客 观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外部 投资环 境或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等 情形 发生 , 本 基金 的 管理 人可 以在 与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适 当调 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低于 股票 和混合 型基 金,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对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 资产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包括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交易 可转 债) 、 央 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浮动利 率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 大额 存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股 票、 权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证等 )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且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2)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5)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权 证 的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8) 本基 金持 有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超 过 该权益 人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 基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原则 及方 法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资 、融 券。 (十二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年1月15日 复 核了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5,826,812.51 85.23 其中: 债券 95,826,812.51 85.2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9,850,932.72 8.76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751,161.94 6.00 7 合计 112,428,907.17





100.00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4 、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579,000.00 34.8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579,000.00 34.82 4 企业债 券 28,933,163.00 34.0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47,000.00 11.7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27,367,649.51 32.22 8 其他 - - 9 合计 95,826,812.51 112.82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20215 12 国开 15 200,000 19,580,000.00 23.05 2 1380271 13 乳 山国 资债 200,000 19,254,000.00 22.67 3 128001 泰尔转 债 124,606 12,896,596.39 15.18 4 130201 13 国开 01 100,000 9,999,000.00 11.77 5 041369017 13 中 材科 技CP001 100,000 9,947,000.00 11.71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8.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8.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8.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9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出现 本报告 期内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8,607.4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16,599.6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607,357.63 5 应收申 购款 108,597.1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751,161.94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 1 128001 泰尔转 债 12,896,596.39 15.18 2 113002 工行转 债 2,027,000.00 2.39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至2013 年12 月31 日, 本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表 : 阶段 份 额净 值 增长 率① 份 额净值 增 长率标 准 差②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0% 0.04% 0.00% -0.04% 0.00%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0.36% 0.21% 2.05% 0.07% 8.31% 0.14%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07% 0.19% 5.33% 0.08% -6.40% 0.11%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05% 0.17% 3.60% 0.06% 5.45% 0.11%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11% 0.35% -0.47% 0.09% 5.58% 0.2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5.15% 0.24% 10.89% 0.07% 14.26% 0.17%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 (2009 年 12 月29 日至 2013 年 12 月3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 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属基 金财 产。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价格 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 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 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证券 的 估值办 法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同 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证 按估 值日 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1-5项 规定 的 方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对 基金 资 产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市 场报 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含第4位 )内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 并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按 本条 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同时 遵循 下列原 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采 用现 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每 年度内 最多 分配12次 ,每 次基金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的60% ; 4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 即期 末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的时间 不 得超过15个 工作 日;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6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7%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7%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3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3) 本条 第( 一) 款第3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的费 率水 平、计 算公 式、 收取 方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3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章。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 日起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印件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生 波动 , 从 而对 本基 金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而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宏观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投资 于证 券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 润,导 致证 券价 格和 收益 率的变 动, 进而 影响 着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偿 付本 息以 及回 购到 期后可 能由 于市 场利 率下 降而导 致资 金再 投资 的收 益率低 于 原来利 率, 因此 基金 面临 再投资 风险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6 、公 司经 营风 险 公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基 金所 投资 的证 券对 应的公 司经 营不 善,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 无 法偿还 债券 本息的 风险 加大 , 导 致基 金投资 收益 下降 。 公 司经 营还可 能出 现 难 以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本基 金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 这种非 系统 性风 险, 但并 不能完 全消 除该 种风险 。 (二) 信用 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也 会影 响基金 的 收益水 平。 (四) 流动 性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指由 于资 产变现 难易 程度 而导 致的 基金收 益率 变动 。 本基 金资 产规模 将 随着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而不 断波 动。 若由于 基金 投资 者的 连续 大量赎 回,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难 , 或 被迫 在不 适当 的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从 而产 生流 动性风 险。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 信息 技术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六) 本基 金特 有的 投资 风险 1 、 基 于投 资范 围的 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无 法完 全规避 发债 主体 特别 是企 业债、 公司 债的 发债 主体 的信用 质量 变化 造成 的信 用风险 ; 2 、本 基金 虽不 直接 从二 级 市场购 入股 票, 但可 通过 一级市 场参 与股 票、 可转 换债券 等 参与权 益类 投资 , 持 有因 此而获 得的 相 关 证券 。 这 些证券 在本 基金 流通 受限 期间如 无法 上市 交易, 导致 本基 金面 临流 动性风 险。 3 、本 基金 参与 低风 险权 益 类投资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的20% ,这 虽然 提升 了预期 收 益水平 ,也 增加 了一 定的 预期风 险水 平。 (七) 其他 风险 1 、因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等 机构 无法正 常 完成基 金申 购、 赎回 等工 作而产 生的 风险 等。 2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商 违约 、托 管人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按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15年 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二 座第十 七层01-04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文学 成立日 期: 2003 年3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3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存续期 间:50年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定期 定额投 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 )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 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 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 代表 基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 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定 有 关费率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 代 表基 金签 订 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追 偿;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币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营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4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非 法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约 定,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的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财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金 投资 者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即 视为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基 金份 额持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有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6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标准的 除外 ; (4) 调高 基金 份额 赎回 费 率;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9)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10 ) 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1)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含10% ,下 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5 、通 知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前30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8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或/和 基 金管理 人 (分 别或共 同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登记 结算 机构记 录 相 符 ; (6)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25个 工作 日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 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2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 内的 事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①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②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或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选 举产生 一名 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机 构 名称 ) 、 身份证 号码 (或 营业 执照 号码)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 委 托人姓 名 ( 或机 构名称 )等 事项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在 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决议 有效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50% 以上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过 。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或 终止 基金 合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 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人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担 任监票 人的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代表 不出 席或 不配合 的, 不影 响表 决的 效力;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人 在监 督人 派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不影响 表决 的效力 , 大会 召 集人可 自行 授权3名 监票 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10 、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2 日 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与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 合同必 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 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6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四) 争议 的处 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住 所,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01-04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二座 第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文学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1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 [2003]3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22,750 万元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50年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依据 《基 金合 同》 对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企 业 债、公 司债 、资 产支 持证 券、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浮动利 率债 券 、 债券 回购 、 银 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股 票、 权 证等 ) 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20%, 且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2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总 和, 不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5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7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40% ; 8 )本 基金 持有 全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20% ; 9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超过 该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权益人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 理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 行监 督。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 遇特 殊情 况无 法按 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履行 内部 审批 程序 后方可 执 行。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 一)、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 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改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 国 证 监会 报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 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 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若 只有 一份正 本原 件的 , 应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重大 合同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少15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在 盖章 后以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月 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四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证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以下原 则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成 了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 当得利 , 且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 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 返还 金额不 足以 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 进行分 配。 7 、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5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供 。上 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均以电 子文 档方 式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网点 和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办 理申 购、 赎回、 信息查 询 等业务 外,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享 受网 上交易 服务 。 具体业 务规 则详 见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 二) 网上 查 询服 务 投资人 除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查 询基金 持有 情况 之外 , 还可 通过基 金 账号或 者身 份证 号码 和查 询密码 登陆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客 户查询 ”栏 目, 可享 有账 户查询 、信 息定 制、 资料 修改等 多项 在线 服务 。 ( 三) 服务 产品 的定 制及 发送 投资人 可根 据个 人需 要,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电话 、 网站 、 电 子邮 件、 短 信等 方式订 阅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或取消 对账 单服 务及 免费 定制信 息。 投资 人还 可通 过发送 邮件 、短 信进 行业 务咨询 。 1 、对 账单 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将按 照投 资人 需求 ,提 供电子 账单 (电 子邮 件、 短信) 、 纸质账 单 。 上 述账单 需投 资人通 过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电 话 、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发送 电 子邮件 或短 信等 方式 向基 金管理 人主 动定 制。 对账 单服务 发送 规则 如下 : (1) 电子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电 子账 单( 短信 或邮件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初 五个工 作日 内 发 送; (2) 纸质 账单 :如 投资 人 成功定 制纸 质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 日内 , 向 本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人寄 送季 度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度 结束后20个 工作日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向第 四季 度内 有交 易或年 度末 有余 额的 投资 人寄送 纸质 年度 对账 单。 2 、免 费定 制信 息: 投资 人 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交易 确认 、基金 视 窗、 基金 理财 刊物 、 基 金 公告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可通过 邮件 或短 信方 式向 投资人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 四) 在线 客服 服务 投资人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 通过 “在 线客 服 ”进行 业务咨 询或 留言 。 在 线客 服 提供基 金产 品信 息查 询、 基 金业务 咨询 、 服 务投 诉和 建 议等服 务。 在线客 服服 务时 间为 周一 至周五 上午9:00-11 :00 ,下午13:00-17 :00 。 ( 五)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供7×24 小 时基 金净 值 信息、 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品 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提 供每周 五天 ,每 天不 少于8 小时的 座席 服务 ,投 资 人 可通过 该 电话 查 询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等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 余额、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 服 务投 诉 及 获得其 他 业 务咨 询等 专项 服务。 ( 六)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或以书 信、 传真 、电 子邮 件等方 式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所 提供 的服 务提出 建议 或投 诉( 具体 渠道见 以下 服务 联系 方式 )。 对于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当日 回复 ,不 能当 日回复 的, 在3 个工 作日 内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上 在顺 延的 第一 个工 作日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 的,在3个 工作 日内回 复。 ( 七) 服务 联系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网址 :http:// www.msfunds.com.cn 客服电 子信 箱:services@msfunds.com.cn 全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8888-668(免 长 途费 )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传真: (0755 )82990631 信件邮 寄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四 路1 号嘉 里建 设 广场一 期 第 二座17楼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客户 服务 中心 邮编:51804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本 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 转入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7 月 18 日 2 本 基金2013 年第2 季度 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7 月 19 日 3 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8 月 10 日 4 本基金 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8 月 27 日 5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河 北银行电子渠道申购及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8 月 30 日 6 关于 本 基金暂停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9 月 6 日 7 关于 本 基金恢复申购、转换 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9 月 23 日 8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10 月 18 日 9 本基金 2013 年3 季 度报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10 月 24 日 10 关于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 申购费 率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10 月 28 日 11 本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并参与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11 月 11 日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12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宜 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12 月 13 日 13 本 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中 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12 月 18 日 14 本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中投证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 与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3 年 12 月 26 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代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办公时 间免 费查 阅 ; 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http://www.m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 载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三)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的办 公场 所, 投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摩 根士 丹利华 鑫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四年二 月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