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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消费(206007)

鹏华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2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一 四 年二 月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 经 2010 年 11 月 23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下发的《 关于 核准 鹏华 消费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2010]1674 号文) 核 准, 进行募 集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基金 部 2010 年 12 月 28 日下 发的《关 于鹏华 消费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备案确认 的函》 (基金部函[2010]793 号 文)确认合法 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 已 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于 该日 起正式开始 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 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资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 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充分 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 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 风险, 包括 但 不限于 : 市场风险、 本基 金的特有 风险、 上市 公 司经营风险 、管理风 险、流动 性风险及 其他风险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 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 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投 资者自行 承 担。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并不构 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 投资 者 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认 真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 书 与基金 托管人相 关信息更 新部分 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2013 年12 月27 日, 有 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3 年9 月30 日( 未 经审计)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40 七、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 41 八、基金的投资 .............................................................. 48 九、基金的业绩 .............................................................. 56 十、基金的财产 .............................................................. 5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鹏华消 费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的约定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消费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 有 关的必要事 项, 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二、 释 义 《招募说明 书》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具有 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 金合同》 《鹏华消费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合同的 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 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 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 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 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 律、 行 政法规、 部门规 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 币人民币 元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 基金或本基 金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集的 鹏华消费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即用于公 开披露本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 相 关服务 机构、 基 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基 金份 额的交易 、 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基金 的投资、 基 金的业绩、 基 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基 金收益与 分配、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风险揭示、 基金 的终止 与清算、 基金 合同的内 容 摘要、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 要、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其他应披 露事项、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 及查阅方 式、 备查 文件等 涉及本基 金的信息 , 供基金 投资者选 择并决定 是否提出 基金认 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 ,及其定 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 的 《鹏 华消费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鹏华消费 优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公 告》 《业务规则 》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银行监管机 构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 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 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及相关文 件合法取 得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 构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 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 基金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基金 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 点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 点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 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 发放红 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鹏 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或 其 委 托的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办 理 基 金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 个人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件 可 以 投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 资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存 续 或 经政 府 有 关部 门 批 准设 立 的 并存 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可 投 资 于中 国 境 内合 法 募 集的 证 券 投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 机构、 保险公司 、 证券公 司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法 律法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购 买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其 他 投资 者 的 总 称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 并办理完 毕基金备 案手续 , 获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的 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 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 或办理其 他基金业 务的申请 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 日(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者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 , 销售机 构向投资 者销售本 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日 常申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间开 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 根据基金 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 行为。 本 基金的日 常赎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 日,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 扣 除申 购 申 请总 数 及 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给 投资 者 开 立的 用 于 记录 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 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 者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基金交易所 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有 的 同 一基 金 账 户下 的 基 金份 额 从 某一 交 易 账 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 申 请 将其 所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 放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 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 券投资收 益 、 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 允价值变 动、银行 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 收入 。 基金资产总 值 基金所拥有 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 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 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 值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 和 负债的价 值, 以 确定基金 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 款、 大 额存单 ; 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 十七天以 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的债券 ; 期 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 回购;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中 国证监会 、 中国 人民银行 认可的其 他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 报刊和互 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 能避免且不 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司 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 处长、 总会 计师、 常务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深圳发 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 副董事 长、 行长 、 党委 副书记,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 书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邓召明先生 , 董事, 经济学博 士, 讲 师, 国籍 : 中国 。 历任北京 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 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 器工业 总公司主 任科员、 中 国证监会 处 长、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党总 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主 任科员、 中 共深圳市 委政策研 究室副处 长、 深 圳证券 结算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 深圳 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 总监、 香港深 业 (集团) 有限公 司助理总 经 理、 香港深业控 股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兼行 政总 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 事, 会计学 硕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 曾任深圳市华 为技术有 限公司 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 价中心经理 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 任国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外派 财务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 助理、副 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 今任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 部副总经 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 经济和商 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 产管理工 作,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 监、东 方汇理资产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 员会委员 、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 执行官 , 现任 欧利盛 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同时 兼任欧 利盛 AI 资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董事,经济学和商 业管理 博士,国籍 :意大利 。曾任米 兰德 意志银行集 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债券基金 和现金头 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 资管理部 固定收益组 合和现金 管理业务 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 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 策划部负 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 人,Capitalia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公 司 (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 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 业务负责 人,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 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董事,现 任意大利 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投资和养老 金产品部 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 独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国籍: 中 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 中 国人民大 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 法学院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中国法 学会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北京 市人大常 委会和法 制委 员会委员、 北京市人 民政府顾 问。 张元先生 , 独立董 事, 大 学本科 , 国籍 : 中国 。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 秘 书、 编 辑, 甘 肃 省委研究室 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主 任, 中央金 融 工作委员会 研究室主 任, 中国银 监会政 策法规部( 研究局) 主任(局 长)等职 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长兼党 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长 兼党委副 书记。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 国籍: 中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 目涉及制造业 、能源、电信 、跨 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林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现任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执行合 伙人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 研究 生学历 ,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 正 大财务公 司工 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监事,现 任深 圳市北融信 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董 事 长 。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 籍 : 意大利。 曾在 意大利多 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 师, 先后在 法国农业 信贷集 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 品开发部 , 欧利盛 资本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 作,现在 欧利盛资 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运营 部工作。 李国阳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国籍 :中国。曾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 公司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科长 、 审计科 副经理 、 稽核 审计部副 总 经理、 第 二证券交 易部副总 经理、 资金 财务部总 经理, 国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公 司副总会 计师兼资 金财务部总 经理、 上 海管理总 部总经理 、 首席 会计师 兼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 曾任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监 事会召集 人, 现 任国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兼首 席会计师 、 资金财 务总部总经 理。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 ,博士,国籍 :中国。历任 深圳 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 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研部研究 员、 客户服务主管、西部 理财中心总经 理、 渠道服务二 部总监助 理, 易方达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信 息技术部总 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 刘慧红女士 , 职工监 事, 本科 学历, 国籍: 中 国。 曾 在中国工商 银行深圳 分行、 平 安证 券公司工作 ,1998 年 12 月 加盟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 登记结 算部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 部执行总 经理。 于丹女士 , 职工 监事 , 法学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任 北 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 所律师; 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监 察稽 核部法务经 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前 。 邓召明先生 ,董事, 总裁,简 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 裁, 特许金融 分析师 (CFA ) , 经济 学硕士 , 国 籍: 中国 。 历任 中 国国 际金融有限 公司经理 ,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博时 价 值增长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总 经 理、 基金裕泽基 金经理、 基 金裕隆基 金经理、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 裁,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 职于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 投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0 部、境外投资部,历 任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 长,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助 理,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毕国强先生, 副 总裁, 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 ,工 商管理硕士(MBA ), 国籍:加 拿大。 历 任广州 文冲船厂 经营部船 舶科科长、 美国景顺 集团(Invesco Ltd.) 加拿大 AIM Trimark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分 析师, 中国证监 会基金监 管部四 处调研员 , 鹏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 裁 助理 ,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部 监察稽核经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副 总经理、 监察稽 核部总 经理、 职工监 事, 现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监 察稽核部 总经 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 国籍中国 , 中国人 民大学金 融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 经验, 曾 经在招商 基 金从事食品 饮料、商 业零售、 农林牧渔 、纺织服 装、 汽车等行业 的研究。2009 年 5 月加 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从事食品 饮料、 农林牧 渔、 商 业零售、 造纸包 装等行业 的研究工 作, 担任鹏华动 力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助理,2010 年 12 月 起至今担 任鹏 华消费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6 月起至今 兼任鹏华 金刚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现同时担 任基金管 理部副 总经 理。王宗合 先生具备 基金从业 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其他基 金 情况: 2012 年6 月 起至今兼 任鹏华金 刚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总 裁 、党 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固 定收 益投资总监、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 合投资经 理及鹏华 丰盛稳固 收益债券 基金 、 鹏华双债 增利债券 基金、 鹏华双债 加 利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 程世杰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 总经 理 ,鹏华价 值优势基金 基 金 经理 、 鹏华价值精 选基金基 金经理 。 冀洪涛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机 构投资部 总经 理,社保基 金组合投 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 鹏华 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基金经理 。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动力增长 基金基金 经理。 阳先伟先生 , 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执行 总经理, 鹏 华普天债 券基金 基金经 理、 鹏华丰 收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鹏 华丰润债 券基金 基金经理、 鹏华 鹏华 双债保利 债券 基金 基金经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1 陈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鹏华中 国 50 混合 基金 、鹏华 普丰基金基 金经理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 、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销售 办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 止 违法行为的 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 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2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段操 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 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员 ,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 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 门和岗位职责 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3 (1)合法合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当 符 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 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管 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 节,不得留 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着 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 基金管理人 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主要负 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 控制战略和 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业务环节合 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 查,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监 察稽核部、公 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 开会议对各 类 风险予以充 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 在和存 在的风险进 行通报、 讨论, 并及时采 取 防范和控制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 对基金管理人 各部门的风险 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定 期不定期对 业 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 度 执行情况 和遵循国 家法律 、 法规 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 况进行检 查, 并 适 时提出整改 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 理、全员 风险 控 制 ”的理念, 公司 每 个员工均负 有 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 负责把 公司的风 险控制理 念和措 施落实到每 一个业务 环节当中 , 并负 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 过 不断健 全法人治 理结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 督职能, 力争 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 关联交易 、 利益 输送和内 部人控 制现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者 利益和公 司 合法权益。 (2)管理层 牢固树立 了内控优 先的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养 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 识,营造浓 厚的风险 管理文化 氛围,保 证全体员 工及 时了解国家 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 公司 依据自身 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 括岗位自 控、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 并 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体系 及 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来 ,公司 不 断完善 内 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 序、 控制措 施以及控 制职责, 建立 健 全 内部控制 体系。 通过不 断地对内 部控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4 制制度进行 修订和更 新 ,公司 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 断走 向完善。 (5)建立健 全各项管 理制度和 业务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术管理 制 度、 公司财务制 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 以及 包括岗位设 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 手册在内 的业务 流程、 规章等, 从基 本管理 制度和业 务 流程上进行 风险控制 。 (6)建立了 岗位分离 、相互制 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 设置 上采取了 严格的分 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 投资与交 易、 交易与 清算、 公司会 计 与基金会计 等业务岗 位的分离 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 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 机制,从 岗位设置 上减 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 风险。 (7)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位 员工都能 明确自己 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 险管理系 统:公司 通过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告 、控制以 及监督程 序, 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风 险进行评 估 、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 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 告 渠道, 对风险问 题进行 层层监督、 管 理 、 控制,使部 门和管理 层即时把 握风险状 况并及时 、快 速作出风险 控制决策 。 (9)建立自 动化监督 控制系统 :公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 以及 自行开发 的投资指 标监 控系统 等计 算机辅助 控制系统 , 对投资 比例限 制、 “ 禁止买入 股 票名单 ” 、 交叉交 易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 股票库制 度: 公 司不断强化 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 基金的行 业配置比 例、基金 经理个股 授权 、基准仓位 等由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决 定 。 同时,公司 建立了严 格的股票 库制度、 禁止和限 制投 资股票制度 ,并由研 究小组负 责 维 护 , 所有股票投 资必须完 全从股票 库中选择 。 公司 还建立 了契约风险 评估制度 , 定期 对各基金 遵 守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 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 制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体系 和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5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9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37 只 , 其 中 封 闭 式 5 只 , 开 放 式 332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自成立以 来, 各 项业务 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 在资产 托管行业 的 优势地位。 这些 成绩的取 得, 是与资 产托管部 “ 一手 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 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 资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 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 在积极 拓展各 项托管业 务 的同时, 把加强 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 力度, 精心 培育内 控文化, 完善风 险控制机 制, 强化业 务 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 继 2005 、2007 、2009、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6 过评估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 施是否充 分的最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 阅后, 2012 年中国 工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第六次 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 控制及有效 性报告, 表明独 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 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 、 内部控 制方面 的健全性 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 也证明 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 服务的 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 托管银行 接轨, 达到国 际先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 内控工作 手段。








1、内部 风险控制 目标








保证业 务运作 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 营风格,形成 一个运作规范 化、 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 系; 防范和化解 经营风险 , 保证托 管资产的 安全完 整; 维 护持有人的 权益; 保 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健运行 。








2、内部 风险控制 组织结构








中国工 商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内部风 险控制组 织结 构由中国工 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 门 (内 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内设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 。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 制定全行风险 管理政策,对 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 督。 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部风 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 稽核监 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 , 依照有 关法律规 章, 对 业务的 运行独立行 使稽核监 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 的风险控 制措施。








3、内部 风险控制 原则








(1)合法性 原则。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 则。 托管 业务的各 项经营管 理活动 都必须有相 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及时性 原则。托管业务 经营活动必须 在发 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内 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 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 原则。内控制度 应根据国家政 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 托管人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 对独立,适 当分离; 内控制度 的检查、 评价部门 必须 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 部门。








4、内 部风险控 制措施实 施








(1)严格的 隔离制度。资产 托管业务与传 统业 务实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 流程、 详细 的操作手 册、 严格的人 员 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 取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7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 度,能够确保 资产独立、环 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 制度和管理独 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 查。主管行领导 与部门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 部门及 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 况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资产 托管部 在实现内 部 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 ,并根据 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 控制 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 位责任制 , 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制防 线, 健全 绩效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 的 内控文化 , 增强 员 工的责任心 和荣誉感 , 培育团 队精神和 核心竞 争力。 并通过进行 定期、 定 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与控 制理 念。








(4)经营控 制。资产托管部 通过制定计划 、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 务 ,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内部风 险管理。资产托 管部通过稽核 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业 务运作状 况进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部门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排查风 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 制。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相 对 独立、数据和传真 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 响应。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专 门 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作、 环境四个 层面的 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 案, 并 组织员工定 期演练。 为使 演练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 提高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按照 预 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 在的 “随机 演练” 。 从演练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力 在发生灾 难的 情况下两个 小时内恢 复业务。








5、资 产托管部 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1)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 职稽核监察部 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 有关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落实 全程监 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 务健康、 稳 定 地发展。








(2)完善组 织结构,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 上至下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 有这样, 风 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 才会全 面、 有效。 资产托管 部实施 全员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任 落实到 具体业务 部门和业 务岗位 , 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 位职责 范围内的 风 险负责, 通过建 立纵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门制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 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 相 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 全规章制度。资 产托管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 念和方法 融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设 和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年努 力, 资 产托管部 已 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 制 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 覆盖所 有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 程, 形成各 个业务环 节之间的 相互制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8 机制。








(4)内部风 险控制始终是托 管部工作重点 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 银行新兴 的中间业 务, 资 产托管部 从成立 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 范运作 , 一直将 建 立一个系统 、 高效的 风险防 范和控制 体系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托管业务 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 , 资产托 管部始 终将风险管 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 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 生存和发 展的 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 理 人签署的《 广发核心 精选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和有关 基金法规 的规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对象、 基 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 的核算、 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 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 金费用的支 付、 基金 申购资金 的到账和 赎回资 金的划 付、 基金收 益分配 、 基金的 融资条件 等 行为的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监督 和检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 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规 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 认。 在 限期内 ,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 其过失致 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街 中心 南楼 502 房 电话:(010 )88082426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9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李 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33 号花 旗银 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 大厦 I 座4312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广州 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38927993 传真:(020 )38010789 联系人:周 樱 2、代销机构 : A、银行代销 机构 1)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全国) 传真:010-66107913 联系人:刘 秀宇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嘉朔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0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曾 艳 网址:www.95599.cn 4)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 亚苹 公司网站:www.boc.cn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 榕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1 联系人: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佛山顺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 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9)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68476111 联系人:汤 征程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0)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传真:010-58560666 网址:www.cmbc.com.cn


11)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户服务热 线:95528 联系人:唐 苑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2) 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外大街6 号 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李 伟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2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客服电话:95595 (全 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广州市东 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李 静筠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4)北京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5)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朝阳门北 大街 8 号 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 伟 客服电话:95558 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6)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46 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 0571-96523,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7) 渤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3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王 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8)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9)东莞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何 茂才 客户服务电 话: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0)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孙 洁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21)温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浙江) ,962699 (上海 ),0577-96699 ( 其他地区 ) 网站:www.wzbank.cn 22)浙江民 泰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温岭市三 星大道 168 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4 法定代表人 :江建法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21 联系人:刘 兴龙 网址: www.mintaibank.com 23)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叶 卓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外) 、96588( 安徽 省内) 网址: www.hsbank.com.cn


24)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25)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客户服务热 线:95527 传真: 0571-87659188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6)包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办公 )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刘 芳


联系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 内蒙古地区 0472-96016 ;北京 地区 010-96016 ;宁 波地区 0574-967210 ;


深圳地区 0755-967210 ;成都 地区 028-65558555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27)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办公 )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蒋伟 客服电话: :400-880-0338 或96588 ( 广东省外 请加 拨 0756) 联系人:李 阳 网址: www.crbank.com.cn B、 券商代 销机构 1)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张 于爱


联系电话:010-60833799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3)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 笑鸣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6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5)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 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6)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 晓燕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7)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证大 五道口 广场1 号楼 21 层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 高得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7 8)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 厦














深圳市深 南大道港 中旅大厦5、18、24 楼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9)财达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厦 23 至26 屋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自强路35 号庄 家金 融大厦 23 至26 屋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电话:0311 -66006219 联系人:陈 丽君 公司网站:http://www.s10000.com 10)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上武汉市 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2)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8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标志 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13)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申银万 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47892 联系人:曹 晔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5)新时代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马 俊杰 电话:010-83561329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29 传真:010-83561094 邮编:10008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16)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电话:0351 -8686659 联系人:郭 熠 网址:www.i618.com.cn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17)长城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18)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1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 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财通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乔 骏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0 客户服务电 话:96336 (上海地 区:962336 ) 网址:www.ctsec.com 20)东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 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张 巧玲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1) 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电话:010-88085201 联系人:李 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23)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300 联系人:张 瑾 客服热线:4008-918-918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1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4)光大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 (代行)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5)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 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8 网站:www.pingan.com 26)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222 号 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7)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2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8)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 磊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43 网址:www.cfzq.com 29)广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楼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655 公司总机: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0) 浙商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 号 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 凌芳 客户服务热 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3 31) 华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王 叶平 联系电话:0755-82707705 客服电话:400-880-2888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2)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 市芙蓉中 路二段华 侨国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联系人:郭 军瑞


联系电话:0731-85832503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张 宇宏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4)爱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建华 电话:(021 )32229888 传真:(021 )68728703 联系人:戴 莉丽 客户服务电 话:(021 )63340678 网址:www.aizq.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4 35)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信达金融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7)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服务热线: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38)中信万 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0532-96577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5 网址:www.zxwt.com.cn 39)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王 霈霈 联系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0)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 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C、第三方销 售机构 1)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 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 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6 3)杭州数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 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4)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5)上海长量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 市虹口区 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联系人:蒋 章 网址:www.ehowbuy.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张 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8)浙江同花 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客服电话:(0571)56768888 传真:0571-88911818 联系人: 蒋 泽君 网址:www.10jqka.com.cn 9)上海天天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徐汇区 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浙江金 观诚财富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拱 墅区霞湾 巷 239 号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教 工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表人: 陆彬彬 联系人:鲁 盛 联系电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1)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8 联系人:王 英俊 联系电话:021-68419822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2)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 马令海 联系人:邓 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3) 宜信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唐宁 联系人:王 巨明 联系电话:010-52855650 客服电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泛华普 益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四川 省成都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 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成华 区建设 路 9 号高 地中 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黄 飚 联系电话:028-84252471 客服电话:400-8878-566 网址:www.pyfund.cn 15) 中期时代 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门外 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39 联系电话: 010-59539888


客服电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16)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 27 号 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毛 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7) 深圳腾 元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卓越世纪 中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卓越 世纪中心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表人 : 卓紘畾 联系人:王 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客服电话:4006-877-899 18)北京增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昌庆 联系人:罗 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 根据实 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本 基金或变更 上述代销 机构,并 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109 、82021120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0 传真:(0755 )82021205 联系人:潘 艳梅、覃 云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北京财 富中 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联系电话: (0755)22163333 传真:(0755 )22163390


联系人: 宋 萍萍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 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 定代表人 :杨绍信





联 系电话: (021)23238888





经 办注册会 计师:单 峰、刘颖





联 系人:魏 佳亮 六、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生 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经中 国证监会 2010 年11 月 23 日 证监许可[2010]1674 号文 核准募集 。募集期从 2010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23 日 止,共募 集 1,271,798,917.68 份 基 金份额 ,募集户 数为 17,329 户。 本基金为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存续期 间为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正式 生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连 续20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1 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 原因并报 送解决方 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七、 基金份额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 理人 设在 深圳、北 京 、上海 、武汉 和广 州 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的指定网 点以及 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其他代 销机构营 业网 点; 3、本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 务规 则与说明参 见相关公 告)。 具体销售网 点由基金 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 等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办理本 基金 申购与赎回 的场所, 并予以公 告。 (二)申购 与赎回的 办理 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基金 管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 在开放日 办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不在开放 日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赎 回, 投 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或者赎 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 申购或赎 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或赎回时间 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或交 易所交易 时间更改 或实 际情况需要 , 基金 管理人可 对申购 和赎回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2、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起开始 办理日 常申购、赎回 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认购、 申购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基金运作的实 际情况并在不 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 提 下调整上述 原则。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基金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 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 售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2 构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 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 时,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提交 的申购 、 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及基金 销售机构 等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 利息等任 何损失。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 资者应向销 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 赎回的成 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 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申 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及 基金销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 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 失。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通 过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及其 相关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 将赎回 款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的情 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 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购 金额 限制。 2.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 构申购本 基金, 单笔 最低申购 金 额为 1,000 元。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中心申购 本基金,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 30 万 元,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 万元 。 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 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 可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 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做 出规定 , 具体业 务 规则请见有 关公告。 4.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本基金目前 开通前端 收费模式 ,将来根 据市场发 展状 况和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可能增加新 的收费模 式, 也 可能相应 增加 新的 基金份 额种类, 并 可能需计 算新基 金份额类 别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增加新 的收费模 式, 应当按 照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的规定, 履 行适当的 程 序,并及时 公告。新 的收费模 式的具体 业务规则 ,请 见有关公告 、通知。 1、申购费率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3 本 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与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别 的申 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老 基金 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 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 以投资 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 的养老基 金类型 ,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招募 说明书更 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户范 围, 并 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 会 备案。非养 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 的其他投 资者 。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定 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费率 如下 表 : 申购金额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 取 。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 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 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 ≥2 年 0 本基金的 赎 回费用由 赎回申请 人承担 , 并在投资 者赎 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总额 的 25%归 基金财产 ,75% 用于 支付 市场 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等 。 3、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定调 整申购费 率、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4 降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2 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 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 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净 申购金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如:某投 资者 (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份额 , 对应费率 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 基 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份 额。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本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赎 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如:某投 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为 一年六 个月 ,对 应的赎回 费率 为 0.25%,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 =10 ,000×1. 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 =12 ,500×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 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 一 年六个月 , 假 设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 为 12,468.75 元。 3、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5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的 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八)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投资 者自 T+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 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 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 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得暂 停或拒绝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导 致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无法 计算; (3)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 (4)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可 暂停 申购的情形 ; (5)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 停申 购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 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及基金 销售机构等 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 利息等任 何损失。 发 生上述 (1)到(4)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但 相关暂停 申购公告 另有 规定的从其 规定执行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除非出现如 下情形 ,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 者延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6 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 赎回 款项; (2)证券交 易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 付出现 困难; (4)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足 额支付 的, 可 延期支付部 分赎回款 项, 按每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 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 续开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 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 赎回款项, 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 暂停基金的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暂 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 后 扣除 申购申 请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 据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 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投 资 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可能会 对基金的 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 对 于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 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 占当日 申请 赎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 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 , 除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 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 外, 延 迟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赎 回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 格。 依照上 述规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 赎回不 享有赎 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赎 回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7 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 制。 (3)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 并顺延 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通过指 定媒体刊登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 同时以 邮寄、 传真 或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2 个开放 日 (含 2 个 开放日) 以 上发生巨 额 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 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并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天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公布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 周, 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 一次。 暂停 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连续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投 资者可以 依照基金 管理人 的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 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之间进行 基金转换 。 基金 转换的 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 等具体 规定可以 由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 规定并公 告。 本基 金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 转换 业务。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 实行份额 托管的交 易制度 。 投资者 可将所 持有的基金 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 户转 入另一个交 易账户进 行交易。 具体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规则》 的 有关规定 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本基金 自 2011 年 2 月 25 日起开 始办理日 常 定期定投 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 的行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8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 情形; “司法执 行” 是指 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其 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 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的 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受 理上述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户 ,其 他销售机构 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 。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业 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办理 。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以 及 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 权益按照 我 国法律法规 、 监管规 章以及 国家有权 机关的要 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 。 在国家 有权机 关作出决 定 之前,被冻 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 先行一并 冻结。被 冻结 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 益分配与 支付。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 在适 度控制风 险并保持 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 下, 精选 大消费 类的优 质上市公司 ,力求超 额收益及 长期资本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60% -95%,其中投资于 大消费类的股 票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资产 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40% ; 基金持 有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基金保留 的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调整 上述投资 比例, 或将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品种 纳入 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经济结构 转型的大 环境下, 把握消费 升级带来 的投 资机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49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 微观经济 运行态势、 政策环 境、 利率走势、 证券 市场走 势等及 证 券市 场现阶 段的 系统 性风险 以及 未来一 段时 期内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和 预期 收益率 进行 分 析评估, 运用定 量及定性 相结合的 手段, 制定股 票、 债 券、 现金等大类 资产之间 的配置比 例、 调整原则和 调整范围 。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致力于挖掘大 消费类行业中 的优质上市公 司。 通过对宏观经济、行 业竞争格局、 企业竞争优 势等进行 综合分析 、 评估 , 精选具 有良好 基本面及估 值优势的 大消费类 上市公司 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 (1)大消费 类行业的 范畴 本基金所指 的大消费 类是 指为 了满足 个 人日常生 活所 需 , 所购买 、 使用 商品或接 受服务 的 直接或间 接的 行为 。 大消 费类行业 包括消费 行业以 及与消费行 业密切相 关的行业 。 消费 行 业指居民通 过货币购 买有形或 无形的消 费品所形 成的 行业 。 如 果 按 照 消 费 对 象 划 分 , 消 费 行 业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一 是 实 物 消 费 , 即 以 商 品 形 式 存 在 的 消 费 品 的 消 费 , 比 如 食 品 、 饮 料 、 日 用 品 等 ; 二 是 劳 务 消 费 , 即 以 劳 务 形 式 存 在 的 消 费 品 的 消 费 , 比 如 旅 游 、 教 育 、 娱 乐 等 。 消费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指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行业, 比 如 银 行 为 企 业 运 作 提 供 融 资 或 贷 款 , 航 空 货 运 物 流 为 实 物 商 品 运 输 提 供 航 空 货 运 、 快 递 及 物 流 服 务 , 包 装 印 刷 为 食 品 、 日 化 产 品 、 医 药 等 提 供 外 包 装 等 。 以申银万国 的行业分 类为例, 申银万 国 23 个 一级行 业分类标准 中属于大 消费类行 业的 包括餐饮旅 游、 电子元器 件、 房地产、 纺 织服装、 公 用事业、 交通运 输、 交运设 备、 家用电 器、 建筑 建材、 金融服务 、 农林 牧渔 、 轻工制 造、 商 业贸易、 食品饮料 、 信息 服务、 信息设 备、医药生 物等。 (2)个股选 择 本基金根据 消费及消 费相关行 业的定义 筛选出备 选股 票池, 并 在此基础 上通过自 上而下 及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 方法挖掘 优质的大 消费类上 市公 司,构建股 票投资组 合。 1)自上而下 本基金根据 经济发展 的不同阶 段, 居 民不同收 入水平 和财富水平 下, 大消 费类各 个子行 业不同发展 周期, 寻 找消费 领域带来 的投资机 会, 发 掘在消费增 长的某个 阶段体现 出增长较 快特征的行 业。 根据 发达国家 经验, 随着收入 和财富 水平的不断 提高, 有 些行业在 消费支出 中占有的比 重将越来 越大, 比如 医疗、 娱乐、 交 通等 行 业, 增速会快 于整个消 费行业, 长 期 来看,更容 易孕育有 竞争优势 的公司。 2)自下而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0 ① 公司基本 面 通过对公司 所处行业 的竞争格 局、 市场地 位、 财务状 况、 盈利能力、 发 展潜力、 经 营能 力、 核心产品竞 争力、 公司 治理结构、 管理层经 营能 力、 人才资源等 各方面的 分析研 究, 选 择基本面优 异的上市 公司。 ② 公司估值 水平 公司的估值 决定于公 司的资产 负债及其 获利能力 , 通 过相对估值 法及绝对 估值法选 取价 值被低估的 上市公司 ,主要采 用的估值 指标包括PE 、PEG 、PB、EV/EBITDA 等。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久期配置 、类属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等, 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 策略,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发 掘和利用 市场失衡 提供的 投资 机会,实现债 券组合增 值。 4、权证产品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对权证标 的证券基 本面的研 究, 并 结合权 证定价模型 及价值挖 掘策略 、 价差 策略、双向 权证策略 等寻求权 证的合理 估值水平 ,追 求稳定的当 期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 策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的相 关规定 ;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经济结 构转型及 消费行业 状况。 2、投资决策 程序 (1)本基金管理人实 行投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下的 基 金经理团队制。投资 决策委员会 负 责制定基金 投资方面 的整体投 资计划 、 投资原 则及其 它重大事项 ; 基金经 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 员会的决策 ,负责投 资组合的 构建、调 整和日常 管理 等工作; (2)基金经理构建、 调整投资组合 ,并在此过程 中 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每日基金申 购 和赎回净现 金流量; 基金合同 的投资限 制和比 例限制 ; 研究团队 的投资建 议; 绩 效与风险 评 估小组的建 议等; (3)交易执行相关部 门根据基金经 理下达的交易 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完 成具体证券 品 种的交易; (4)风险绩 效相关部 门根据市 场变化定 期和不 定期 对基金进行 投资绩效 评估, 并提供相关 绩效评估 报告; (5)监察稽 核相关部 门对投资 合规性进 行监控 ; (6)本基金管理人在 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 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程 序,并予 以公告。 (六)投资限制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1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 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价格及其 他不正 当的 证券交易活 动; (8)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禁 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 性规 定,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 受 上述规定的 限制 。 2、投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的股票 ,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5)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5% ; (6)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9)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0)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2 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11)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 合同》关 于投资范 围和 投资比例的 约定; (12)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 ×80%+中 证综合债 指数收 益率 ×20% 沪深 300 指数选样 科学客观,行业代 表性好,流 动性高,抗操纵性强 , 是目前 市场上较 有 影响力的股 票投资业 绩比较基 准。 中 证综合债 指数的 选样债券的 信用类别 覆盖全面 , 期限 构 成宽泛, 适 于做基金 债券资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 基于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 投资比例 限制, 选 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 能够忠实 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有 更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 , 本基金 可以在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混 合型基 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 预期风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3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基 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 10 月22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 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 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 漏。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56,302,796.66 90.34 其中:股票


456,302,796.66 90.34 2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47,620,643.89 9.43 6 其他资产


1,144,825.19 0.23 7 合计





505,068,265.74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921,000.00 0.18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245,379,975.50 49.2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 业 2,916,000.00 0.58 E 建筑业 2,735,693.25 0.55 F 批发和零售 业 60,722,144.02 12.17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20,210,261.23 24.1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396,136.00 0.48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664,340.30 0.73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4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2,309,399.40 0.46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15,047,846.96 3.02 S 综合 - - 合计 456,302,796.66 91.49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02262 恩华药业 1,667,356 48,970,245.72 9.82 2 600887 伊利股份 1,058,122 47,276,890.96 9.48 3 300075 数字政通 996,836 43,143,062.08 8.65 4 300168 万达信息 1,186,772 41,738,771.24 8.37 5 600557 康缘药业 1,417,087 41,308,086.05 8.28 6 002250 联化科技 977,710 23,494,371.30 4.71 7 002241 歌尔声学 549,950 23,251,886.00 4.66 8 600085 同仁堂 899,924 19,897,319.64 3.99 9 300074 华平股份 579,915 16,742,146.05 3.36 10 002566 益盛药业 699,846 16,460,377.92 3.3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5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 合同的投 资范围尚 未包含股 指期货投 资。 9 、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 投资范围 尚未包含 国债期货 投资 。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 投资范围 尚未包含 国债期货 投资 。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 投资范围 尚未包含 国债期货 投资 。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 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 券中本期 没有发行 主体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的、 或 在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报告期 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 票库。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46,621.2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43.37 5 应收申购款 188,260.5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4,825.19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前 十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 的情 况。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6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基金的业绩 1、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与同期 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未经审 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0 年12 月 28 日至 2010 年 12 月31 日 0.80% 0.48% 0.77% 1.29% 0.03% -0.8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31 日 -17.86% 1.09% -19.44% 1.04% 1.58% 0.05%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31 日 5.19% 1.21% 7.09% 1.02% -1.90% 0.19%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30 日 28.47% 1.46% -3.05% 1.18% 31.52% 0.2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2013 年 9 月30 日 11.90% 1.24% -15.71% 1.07% 27.61% 0.17% 2、 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 变动进行 比较: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7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 实信用 、 勤勉尽 责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注 1: 鹏华消费 优选股票 型基金的 业绩比较 基准=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80%+ 中证 综 合债指数收 益率*20% 注 2:基金业 绩截止 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注 3:本基金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日为 2010 年 12 月 28 日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 计利息 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8 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 立资金结 算账户和 托管 专户用于基 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 并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 方式开立 基金证券 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 间债券托 管 账户并报中 国人民银 行备案。 开立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 机 构和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 销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财产 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因 基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其他情 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和基金代 销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 其债 权 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除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 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 消; 基 金 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 务不得相互 抵消。 十一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是 否保值、 增 值, 依 据经基金 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 基 金资产 净值而计 算出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营 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 金管理人 完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 进行复核, 复核 无误后, 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 金管理人;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值复 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 下方式进 行估值: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59 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 锁定期的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 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0 充分讨论后 ,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当 基金估 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的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纠正 ,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 大。 当错 误达到 或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因基 金估值错误 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 的, 应 先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 不应由 其承担的 责 任,有权向 过错人追 偿。 关于差错处 理,本合 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注册 登记机构 、 或代 理销售 机构、 或投 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 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 差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 当事人( “ 受损方”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 因技术原 因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投资者 的交易资 料灭失或 被错 误处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不对 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仍应负有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 承担; 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 并且有 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 正, 则 其应当 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 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 差错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 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加上 已 经获得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1 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 支付 给差错责任 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 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 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人过 错造成基 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 依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向 出现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 偿由此发 生 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 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 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 就差错的 更正向有 关当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 投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 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6 项 进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2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 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 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 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 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3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十三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 清算时所 发生费用 ,按实际 支出额从 基金 财产总值中 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 假 等,支 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 令,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 次月前2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一、 基 金费用 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 , 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4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 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后 , 可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 金销售费 率等相关 费率。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 ,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调低基金 管理 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 等,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十四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5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十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6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2)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 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并 于 2010 年 11 月 29 日在 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0 年 12 月 29 日 刊登了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0 年 12 月 28 日生效。 4、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5、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7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 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8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 人应 当至少提 前 40 日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 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 义 务 。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69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十 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 股票型基 金, 其预 期的风险 和收益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 债券基 金、 混 合型基 金。本基金的风险主 要包括市场风 险、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及其他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因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 心理以及 交易制 度等因素的 影响会产 生波动, 从而 对本基金投 资产生潜 在风险, 主要包括 : (1)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 、 地区发展政策 及股权分 置改革与 非流通股流 通政策等 )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 而产生风险 。 (2)经济周 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 宏观经济 运行的影 响, 而 经济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着宏 观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化 ,从 而对基金收 益产生影 响。 (3)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 本, 并 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 的影 响。 (4)汇率风 险 汇率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造 成不同的 影响 , 从而导 致本基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 股票价格 发生波动 ,使得本 基金的收 益产 生变化。 (5)信用风 险 主要是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险, 若债务人 经营不 善, 资 不抵债, 债 权人可能 会损失掉 大部 分的投资, 这主要体 现在企业 债中。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0 (6)债券收 益率曲线 风险 债券收益率 曲线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 动有 关的风险 ,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 充分反映这 一风险的 存在。 (7)购买力 风险 基金的利润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8)再投资 风险 再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 证券利息 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 这与利 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前 面所提到 的利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金从 投 资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之前 较少的收 益率。 2、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 于大 消费类行 业的优质 上市公司 : (1)消费受到多种因 素的影响,包 括居民收入、 居 民消费观念、人口结 构、国家相 关 政策、 经济 环境等 。 上述因 素的变化 将影响消 费行业 及消费股的 收益水平 , 从而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2)不同的消费行业 由于行业自身 特点、经济环 境 等因素影响对于消费 升级的反应 速 度及受益于 消费升级 的程度不 一,对于 消费行业 的选 择将影响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 (3)消费股可根据 宏 观经济、行业 竞争格局、企 业 竞争优势、公司基本 面、估值水 平 等因素进行 综合分析 , 对于 上述因素 的理解或 分析错 误将导致本 基金管理 人对股票 内在价值 的判断 出现 失误,进 而导致本 基金管理 人做出错 误的 投资决策。 (4)本基金重视股票 投资风险的防 范,但是基于 投 资范围的规定,正常 情况下,本 基 金股票投资 比例最低 将保持在60%以上 ,无法完 全规 避股票市场 的下跌风 险。 3、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指 上市公司 的经营好 坏受多种 因素 影响, 如管 理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 场前景、 行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致企 业 的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投资 的上 市公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 , 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投 资收益下 降。基金可 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 险, 但不能完 全 规避。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的知 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有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基金的收 益 水平与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性较 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为基 金 管理人的因 素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5、流动性风 险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1 基金可能面 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 速、 低 成本地转 变成现 金, 或者不 能应付可 能出现 的投资 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 前者是 指金融资 产不能及 时变现 或无法按照 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 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 性。 为应 付投资者 的赎回 , 基金资 产需保 持一定的流 动性, 从 而在收益 性方面可 能会有些损 失, 影响 基金投资 目标的实 现。 后 者是指 在开放式基 金交易过 程中, 可 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巨 额赎回可 能会产生 基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动性 风险, 甚至影响 基 金单位净值 。 6、其他风险 (1)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电脑 系统出 现故 障产生的风 险; (2)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 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 带 来风险; (3)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十七 、基金的终止 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 接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2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3、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于 《基 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八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基金投资者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 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不 再持有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基 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并不 以 在《基金合 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3 3) 依法申请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 起 诉 讼 ;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 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款 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 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代销机 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7)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 的基金托 管人; 8) 选择、委托 、更换基 金代销机 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并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4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拒 绝或暂停 受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业务规 则》 ,决定和 调整除调高 管理费率 、托管费 率及赎回 费率之外 的基 金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4)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基 金, 办 理或者委 托 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如认 为基金代销机 构违 反《基金合同》 、基 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 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编制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5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 方责任 导致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 , 而基 金管理人 首 先承担了责 任的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第三 方追 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定期或 不定期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7)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6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 分 公司开设证 券账户; 5)以基金托 管人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 用于 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开 设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 投 资 债券 的后 台匹配 及 资金的清 算; 7)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9)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 账户,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7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 22)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 类别 ;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8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 由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 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79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会议 的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40 天,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 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 身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 会 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 机 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书 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 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的计票 结果。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 确定, 但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 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以 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0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利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含50% ) 。 (2)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 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 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 议召集人 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记录相 符, 并且 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 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 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 的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总 数。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 决定 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向 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 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 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时提案 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 至少35 天前 提 交召集人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30 天前 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提交的临 时提案 进 行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 30 天 前公告。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 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 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职权 范围的 , 应提交大 会审议 ; 对于不 符合上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 释和 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 问 题 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 或 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 提案人 同 意; 原 提案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做出决 定,并按 照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利 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30 日 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 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或 主 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2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 ,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 止 《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提交符 合会议 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 见视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或代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 新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3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 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至少一 家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如果 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以下变 更《基金 合同》的 事项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1)更换基金 管理人;


2)更换基金 托管人;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 标 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程序; 9)终止《基 金合同》 ; 10)其他可 能 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费 率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4 4)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 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 可 执行,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投资者 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 《基金合 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 但内 容应以 《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5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31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募 集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蒋 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办理人 民币存款 、 贷 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 、 贴现 、 转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 代理资 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 代理 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6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 相 关法律、 法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 比 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60% -95% ,其中投资于大 消 费类的股票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证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资产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 40% ;基金持有全 部权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保留的 现 金以及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调整 上述投资 比例, 或将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品种 纳入 投资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形 式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基金 合同中 关于 大 消 费类股票定 义的清单 ,基金托 管人据此 监督本基 金投 资于大消费 类上市公 司股票的 比例。 基金管理人 应对清单 的临时调 整按照双 方约定的 形式 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因基金规模 或市场变 化等因素 导致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以符合上 述比例限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本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a.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c. 本 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 不 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 的, 遵从其规定 ; d. 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5% ; e.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f.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 g.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7 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票的 总量 ; h. 一只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 其 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 分之 二 ; 一只基 金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 经基 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i.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 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j. 本基金不 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 资范围和 投资 比例的约定 ; k.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规定的其 它投资限 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 限制 的,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3)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 以按照国 家的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融 券。 5)相关法律 、法规或 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可能 使基金 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或 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8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 定,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 限 制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名单及其 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 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 面的关联 交易名单, 并 负 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 名单 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 函确认已 知名单的 变更。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 循了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 进行关联 交易, 并造成基 金 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若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交 易所场 内已成交 的违规关 联交易 , 基金托管 人应按相 关法律 法规和交 易 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 算,同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5)基金托管人 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 工作日 内回函 确认收到后 , 对名单 进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 协议 进行结算 。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 间市场进行现 券买卖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89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 算方式进 行交易 。 如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有利于信用 风险控制 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 管理 人与 交易对手 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 经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 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易对 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 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 名单。 基金管理 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 对手的资 信风险 , 在与核 心 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时 , 由于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 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 了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 交易对手 资 信风险 引起的损 失,不承 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级 、 存款银 行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 银行选择 方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 业银行 和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 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 而造成的 损失时 , 先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责任 人 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作过 程中遵循 上述监 督流程, 则 对于由于 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 引起的损失 , 不承担 赔偿责任 。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 可 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 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进 行调整。 (7)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 ,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 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上 述资料应 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 有 关书面信息 , 包括但 不限于拟 发行证券 主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量 、 发行 价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0 格、 锁定期 ,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的 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拟 执行投 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规 、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 流 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情 况进行监 督, 并 审核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 基金 托管人认 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 险的,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 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无 法达成一 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 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担任 何责任 。 如果 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基 金托管 人 应承担连 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 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3、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 作及其他 运 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 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进行解释 或 举证。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 其违反《 基金 合同》而致 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 失。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违反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 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1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 托管人进 行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 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 予协助配 合。 基 金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 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 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 的,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2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 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 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 此不承担责 任。 (6) 除依 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的约定 , 将 认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鹏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 管理。 基金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等有关 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 产托管专 户中,基 金托管人 在收 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 设资 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该资产托管 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 人在集中 托管模式 下, 代表所托管 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 专用账户 。 该账 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 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 均需通过 基金托管 人的资产 托管 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上 海分 公 司/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 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5、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 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 基金 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3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 债 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 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起 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其 中实物 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 责任, 但应与基 金管理人 共同配 合代表基金 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违反 保管责任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 行为进行 追 偿。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基金管 理人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 过专人 送达、 挂号 邮寄等安 全方式 将合同原 件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各自文件 保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投 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4 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 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 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 此,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 方是基金 管理人 ,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 估值。 2、基金资产 估值方法 (1)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权 证和银行 存款本息 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 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 包括股票 、 权证等 ) , 以 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 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 市 的资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①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的新股,按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 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 市价(收盘 价)估值 ;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5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 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 处理 因基金估值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 先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 错人追偿 。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 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 失,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 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一方当 事人提供 的信息错 误, 另 一方当事 人在采 取了必要合 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 该错误, 进 而导致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 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 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 信息的当 事人一方 负责赔偿 。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行检 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基 金托管人 的计 算结果不一 致时, 相关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 态度重新 计算核对 , 如果 最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对外公布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 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 引起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 管人不负 赔偿责任 。 4、基金账册 的建立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6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 照相关各 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 和会计处理 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 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 相关各方 的账目存 在不符的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 相关各方 平行登录 的账册记 录完全 相符。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 5、基金定期 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 人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一 次并登载在 网站上, 并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 报表加盖 公章后 , 以加密传 真方式将 有关报 表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及 时 书面 通知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报完 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 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 到后 45 日 内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相关 各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相关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 加盖业 务印 鉴或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书, 相关 各方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 管人有权 就 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会计报告 、 半年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 , 需盖章 确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 认书,以 备有权机 构对相关 文件审核 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 告应当在 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日 , 分别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 办 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7 效日、 《 基金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目前相关 规则分别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保管 方式可以 采 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保管期 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 期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协议而产 生的或与 本协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除 经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 北京,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8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服务 内容, 由基金管 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 向投资者 提供,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实际业 务情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不断完善 并增加和 修改服务 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 创新方面 , 本基 金管理人 大力发展 基金电 子商务, 并 已开通基 金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 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 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 基金网上 交易业务 。 基 金管理人也 将不断努 力完善现 有技术系 统和销售渠 道,为投 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 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 将向发生 交易且基 金管理人 持有其真 实、 准确、 完整 联系方式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形式定 期或不定 期寄送 新 开户 欢迎信、 交易对 账单、 《鹏友会》 等 资 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信平台、 呼叫中心 (400-6788-999; 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 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 息。通过手机短信可 定制的信息包 括: 月度短信账 单、 公司最新 公告、 持有 基金周末 净值 等 ; 通过邮件定制 的信息包 括: 鹏友会 周 刊、 电子对 账单等信 息。 基 金管理人 将根据业 务发展 需要和实际 情况, 适 时调整发 送的定制 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登录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进 行信息查 询, 通过输入基 金账户号 (或证件 号码) 和查询密码 进入查询 账户, 享有 交易查询、 信 息定制 、 资料修改、 对账 单打印、 理 财刊物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在线客 服、 短 信接收平 台等网络 通讯工 具进行业务 咨询, 基 金管理 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 专人在线 提供咨询 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时基 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99 呼叫中心人 工坐席提 供 工作 日 8:30 -21:00 的座席 服务(重大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投 诉、 信息定制、 资料 修改等专 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直销 和销售机 构网点柜 台、 基 金管理 人设置的投 诉专线、 呼叫中 心人工 热线、书信 、电子邮 件等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和 销售 机构所提供 的服务进 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 信、 网络在 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 渠 道, 基金管理人 设专人负 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 信箱 、 网络 服务。 现场投 诉和意见簿 投诉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 销售机构受 理后反馈 给本基金 管理人跟 进处理。 (七)客户专家团 为持续改进 客户服务 工作, 基金 管理人建 立 “ 客 户专家 团 ” 机制, 邀请客户 对客户服 务工 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二十 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 他应披露 事项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内 容与格式 进行 披露,并至 少在一种 指定媒体 上 公 告 。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7 月 4 日 鹏华消费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2 季 报报告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7 月 17 日 鹏华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 明 书摘要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8 月 9 日 鹏华消费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年 度 报告摘要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8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招 商地产)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9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美 的电器) 《证券时报 》 2013 年 9 月 1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9 月 25 日 鹏华基金关于新增 珠海华润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为 旗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9 月 28 日 鹏华消费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第3 季报报告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2013 年 10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 《 中国证券 报》、《 上海 2013 年 11 月 19 日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全文 100 停牌后估值 方法变更 的提示性 公告 证券报》、 《证券时 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3 年 6 月 28 日至2013 年 12 月 27 日止。 二十 二、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按相关 法律法规 ,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等的办 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支 付工本费 后在合 理时间内获 取本招募 说明书复 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 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准。投 资者也可 以直 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 网站进行 查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消费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 《鹏华消 费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鹏华消 费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 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处。 2、查阅方式: 投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