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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股债(000060)

国联安股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2月)查看PDF公告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基 金 管 理 人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 年2 月6 日证监许可[2013]12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因 基 金 价 格 可升 可 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 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 产 生 影 响 而 引 发的 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 基金 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等等。 本 基 金 为 被 动 投资 型 指 数 基 金 , 具 有 较高 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 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 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 债券 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 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26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4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七、风险揭示 ................................................................................................ 8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8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 一 、绪 言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 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中 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该托管协 议 的 任 何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 行 政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 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 15.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6.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政 府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 的企 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直销机构:指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 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售 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26.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 国联安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或 接 受 国联安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办 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委 托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变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 请的工作日 34.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指《 国 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 49.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签 署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金 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 洪水、 地震及其他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击 、 传染病传播、法 律 法 规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非 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 )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 况 截止2013 年12 月26 日,公司旗下共管理21 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 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 联 安 德 盛 安 心 成长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 长混合”)、国联安德 盛精 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 股票”)、国联安德盛 优势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 票”)、国联安德盛红 利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 ”)、国联安德盛增利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国联安增利债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 票型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 票” ) 、 国联安双禧中 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国联安双 禧中证100指数分级” ) 、 国 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 、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商品ETF”)、 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 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 简称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 ) 、 国联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国联安货币”)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 、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国联安 定期开放债券”)、国 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分级”) 、 国 联 安 双佳 信 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国联 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 )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国联 安中 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 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 联安保本混合”) 、 国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国联安股债动态” ) 和国联安中证医药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国联安医药100指数”)。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 策 划部 经 理 、 研 究 发 展 中 心主 任 、 经 纪 管 理 部 总 经理 、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党委委员;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2)Andrew Douglas Eu (余义焜)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 投资经理、 董事 (地区业务) 、 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行政总裁。现任德 盛安联亚太区行政总裁 、董 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RCM Asia Pacific Limited 行 政总裁、董事、RCM Japan Co., Ltd.董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 (3)George Alan McKay 先生,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 和 英 文 ) 。 历 任 英 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 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 港)营运董事、常务董 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 理公 司(香港)常务董事, 纽约银行梅隆公司(原 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现 担 任 德 盛 安 联 亚 太 区 营 运 总 监 , 及 德 盛 安 联 环 球 营 运 总 监 。 (注: 自2013年12月31日起,George Alan McKay 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 本公司董事由叶锦华先生(IP Kam Wah )担任。该事项已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 (4 )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 年4 月起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 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 究、市场营销、海外投 资管 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 年11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担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5) 汪卫杰先生, 董 事, 经济学硕士, 会计 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君安证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 财 务 部 主管 、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资 金 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 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 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 总经 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 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 总部 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 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现担 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 独 立董事, 大专学历, 高 级经济师职称。 历任上海 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 长、处长、局长助理, 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 副局 长,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 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第十届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上 海 市 决 策 咨 询 委 员会 专 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 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 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 海市 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 王鸿嫔女士, 独 立董事, 法学士。 历任 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 怡富证券投资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 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 ,中 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 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 主要 从事教育工作和公益活动。 (8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3 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 (MBA) 、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2000年1月起, 于纽约银行梅隆资产 管理公司担任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 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 月起 ,于 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建) 担任筹建组副组长。2010年7月起, 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 。2013 年2 月 起至今, 于上海系数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担任总 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 元湉伟女士, 监事会主席,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从参加工作至今,有着 近30 年的丰富金融从业 经历。先后在中国工商 银行 大连分行 从 事 出 纳 、 会计 、 信 息 技 术 等 工 作 ,1992 年担任工商银行信 托公 司证券部副主任;1994年加入君安证券任大连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期 间兼 任君安物业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1999 年 担 任国 泰 君 安 证 券 大 连 西 安路 营 业部副总经理;2004 年起任大连营业部总经理;2005 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 副总经理;2007 年起任辽宁营销总部总经理;2009 年起担任辽宁分公司总 经理;2012年起任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8月起至今, 先后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2) 庄小慧女士, 监事 , 法律硕士。 历任Bell, Temple 见习律师、 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 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 务所事务律师助理、 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 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 (亚 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 朱慧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 历 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部副经理,2003年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现任财务部总监。 (4) 刘涓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学士,2003 年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 庹启斌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博士。 历 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 系讲师、君安证券有限 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 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 部经 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 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 理、 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 泰君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4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党委委员;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长。 (2 )邵杰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1993 年4 月起任职于 万国证券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6月加盟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常务副 总裁,先后分管投资研 究、市场营销、海外投 资管 理等多个业务领域。2011 年11 月 加 盟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担任 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3) 周浩先生, 督察 长, 法学硕士。 曾先后 任职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2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李柯女士, 副总 经理, 经济学学士。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 国际业务部、上海联合 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 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 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 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总 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5) 魏东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硕士。 曾 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 公 司 和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3 年1 月 加 盟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 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 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 国内 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 年6 月 加 入 国 联 安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先 后担 任 总 经理助理、 投资总监的 职务。2009年9月起, 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 年8月, 兼任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 )满黎先生,副总 经理,研究生学历。曾 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先后担任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 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 业务 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 年 9 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 2012 年 11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为黄欣。 黄欣先生, 硕士,2003 年10 月加盟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担任产品开发部经理助理 (主持部门工作) 、 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5 经理特别助理、 债券投资助理及基金经理助理的职务。 黄欣先生自 2010 年 4 月起至今, 担任 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5 月起至2012 年9 月期间兼任国联安 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11 月起至今,兼任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12 月起至今,兼任国联安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 会由公司总经理、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 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 定收 益业务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邵杰军(总经理) 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投委会执行主席 冯俊(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6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 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两 个 方 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 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 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 进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7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 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 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 公司。具体来说, 必 须达 到 以下目标: (1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 章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 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 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8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 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 公司必须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 基础的第一道监控 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 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 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 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 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 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 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 监 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 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 防线。公司督察长、风 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 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 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 度。 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 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 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 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 相互 牵制。 (3) 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明 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 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 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 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 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 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的 目标管理。 (4) 公司必须真实、 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 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 统计、业务等各种信 息资 料 及 时 、 准 确 报 送 制度 ,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9 (5) 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 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 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 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 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 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 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 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 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 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 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 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 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 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 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 工作 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 基金管理 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0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 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 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 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 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 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 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 市的 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 数。 2007 年9 月25 日中 国建设 银行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48,592.14 亿元, 较 上年末增长6.34% 。2013 年上半年, 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 1,199.64 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 1.66%,年化加权净资产 收益率为 23.90% 。利息净收入 1,876.6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2 净利差为2.54% , 较上年同期提高0.01 个百分点。 净利息收益率为 2.71%, 与 上 年 同 期 持 平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555.24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 坡、法兰克福、约翰内 斯堡、东京、首尔、纽 约、胡志明市、悉尼、 台北 设有10 家一级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 行伦敦、 建行俄罗斯、 建行迪 拜、 建银国际等 5 家全资子公司,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4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 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 中国建 设银行筹建、 设立村镇银行 27 家, 拥有建信 基金、 建信租赁、 建信 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 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 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 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 30 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 杂志2013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 5, 较上年上升1 位; 在美 国 《财富》 世界 500 强 排名第 50 位, 较上年 上升 27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2013 年全球 2000 强上 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提升 11 位。 此外,本集团还荣 获 了国 内 外 重 要 机 构 授 予 的包 括 公 司 治 理 、 中 小 企业 服 务、私人银行、现金管 理、托管、投行、投资 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 等领 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 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核算处、 清算处、 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 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 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 与管 理团队、 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 225 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3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 大客 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部、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 零售 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托代理部,长期 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 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念,不断 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 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 产委 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 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 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 务品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托 管 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 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 托管银行” ,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志评为 “国内最 佳托管 银行”奖,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 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 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 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4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投资 托 管 业 务 部专 门 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 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 督工 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 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 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 格实行复核、审核、检 查制 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 户资 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 务 实 现 自动 化 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 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 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 监督 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 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 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 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 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金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 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 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5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 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6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 、86-21-3878 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2 ) 销售 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6206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7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电话: (0755)8307727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 (021 )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400-8888-111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8 网址:www.newone.com.cn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电话:010-63636235


联系人:张谞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10)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29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88 联系人:纳小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6706 联系人:陈心恬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8105 联系人:张晶晶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 元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 I、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8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1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2 六 、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 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 金合 同, 经2013 年2 月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第 128 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为 2013 年 5 月 27 日至 2013 年 6 月 21 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32,026,266.44 (包括 利息结转的份额) 份基 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 为 1721 户。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3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4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 见上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3 年 8 月 1 日 赎回开始日:2013 年 8 月 1 日 投资者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目前,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 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 下午 3:00。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5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 金 份额 申 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申 请 。 申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结 果 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 利后 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 机构 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款项。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款 处 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含申购费) , 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 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 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 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 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 述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 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转换出等) 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该 账户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 全部赎回。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7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 用与赎回费 用 1.申购费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M ) 申 购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7%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 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 为准。 申 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时 间 赎 回费 率 持有 1 年以下


0.5%


持有1 年(含)-2 年


0.3%


持有2 年(含)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 费 率 或 收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8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 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资产 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 元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 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 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39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除上述第 4 项规定的情形外,发生其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0 (九 )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 以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延 期 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1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 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向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 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2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 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 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 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 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 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 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 的开 放式基金。 (一)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国联安 稳健混合 基金代码:255010 ) 、 国 联 安 德 盛 小盘 精 选证券投资基 金 ( 简 称: 国 联 安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基金代码:257010 ) 、国 联 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基金代 码:253010) 、 国联安 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国联安精 选股票 基金代码: 前端 257020 后端 257021) 、 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30 后端 257031) 、国联安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 基 金 代 码 : 前 端 257040 后端 257041 ) 、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 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A 类 253020


B 类 253021)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基金代码:257050)、 国联安 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国联安 信心增益债券;基金代 码: 253030) 、 国联安上证 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简称: 国联安上证 商品 ETF 联接; 金代码 :257060) 、 国联安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国联安货币; 基金代码 :A 级253050、B 级253051)、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基金 代码:257070) 、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简称: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基金代码:253070) 、 国联安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简称: 国联安保本混合 ; 基金代码:000058 ) 、 国联 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简称:国联安股债动态 ;基 金代码:000060 )和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3 国联安医药100 指数;基金代码:000059)。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二)适用销售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和国联安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柜台、 交 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浦 东 发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上海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 数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将另行公告。 具体可转换基金为各销售机构已销售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 (三)基金转 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 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 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 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本公司旗下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 金名 称 持 有时 间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全部 0.50%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红利股票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25%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 国联安股债动态 国联安医药100 指数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30%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20%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持有90 天以下 0.30%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4 持有90 天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 B 持有30 天以下 0.75% 持有30 天(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持有30 天以下 0.90% 持有 30 天以上(含) 至 1 年 0.1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0.05%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持有1 年以下 1.50% 持有1 年(含)至 2 年 1.00% 持有2 年(含)以上 0.00% 国联安保本混合 持有1.5 年以下 2.00% 持有1.5 年(含)至3 年 1.00% 持有3 年(含)以上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 率为准。 (3) 转入基金与转出 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如为负数则取零。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基 金名 称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 500 万 1.0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精选股票(前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前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前端)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至 150 万 1.00% 150 万(含)至 500 万 0.6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 国联安股债动态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3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5 国联安保本混合 100 万以下 1.00% 100 万(含)至 300 万 0.80% 300 万(含)至 500 万 0.4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医药100 指数 100 万以下 1.20% 100 万(含)至 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 0.20% 10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精选股票(后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后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后端) 持有1 年以下 1.60% 持有1 年(含)至 3 年 1.30% 持有3 年(含)至 5 年 0.60% 持有5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国联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100 万以下 0.80% 100 万(含)至 300 万 0.50% 300 万(含)至 500 万 0.30%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上述申购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 率为准。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 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 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 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 相应 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 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 费率 时, 对于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 0.6% 的, 申购费率按各 基金对应的 4 折优惠申购费率执行, 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 0.6% ; 转出 基金、 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 0.6% 的, 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 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 求进行公告。 (4) 其他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 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6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 购 补 差 费 =( 转出金 额 - 赎 回 费) × 申 购 补 差 费 率/(1+ 申 购 补 差 费 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 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 投资 101,500 元申购国联安股债动态 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股债动态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 元, 则 可申购国联安股债动态 基金 100,000 份。持有超过一年后,但持有未满两 年,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国联安股债动态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国联安 货币市场基金, 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 国联安股债动态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0 × 1.120= 112,000 元; 赎回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 112,000×0.3% = 336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 ,0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如为负数则取 零), 即申购补差费率 = max[(0-1.5%), 0] = 0; 申购补差费 = ( 转 出 金额- 赎回费)× 申 购 补差 费 率/ (1+ 申 购 补 差费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7 率)=(112,000-336)× 0/(1+0)=0 元;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112,000-336-0=111,664 元;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11,664/1.0000=111,664 份。 (四)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 单位进行申请。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 价法, 即以 申请 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 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 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 基金份额 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 需一次性全额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5、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为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 转出 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 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目前, 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 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在 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重要提示: 1、 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 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后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8 2、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 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混合、 国联安安心 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国 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 增利 债券A、 国联安增 利债 券 B、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 接、国联安货币、国联 安优选行业股票、国联 安中债信用债指数增强 、 国 联安保本混合、国联安股债动态和国联安医药 100 指数的转换事项予以说 明。 3、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 但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 4、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三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敬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之第 (四 ) 项 “ 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 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49 (十六 )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0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使 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6% , 努力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 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权证 及 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 其中,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沪深 300 股 指期货净多头合约价值 之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标的指数中股票 类资 产配置比例的 90% , 投 资于中证短融 50 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市值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标的指数中债券类资产配置比例的 90% , 其它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通过被动式、 指数化投资, 力争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获取与中证股债动态合 成期权策略指 数 涨 跌 幅相 近 的 回 报 , 为 投 资 者提 供 分享指数上涨收益的金融工具。 (四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其中,除应对赎回所必需的现金类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1 产之外,其余基金资产 严格按照标的指数中股 票类资产与债券类资产 的比 例进行配置。 1、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对于指数的股票资产部分采取完全复制的方法,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 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结合持有沪深 300 股指期货多头或空头, 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的股票资产部分。 2、债券组合的构建方法 对于指数的债券资产部分采取抽样复制的方法,进行债券选择时,在 基于“平均久期盯住” 标准的基础上,主要通 过抽样优选标的指数成 份券 和通过灵活选取关键特 征类似的非成份券进行 投资组合的构建:首先 在综 合考虑债券流动性、收 益性、剩余久期等因素 的情况下选择对标的指 数走 势影响较大且流动性较 好的成份债券;当对标 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的 成份 债券流动性不足、价格 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 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 市场 交易惯例等市场因素发 生时,本基金会根据市 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 ,选 取关键特征和相关成份券类似的非成份券或者非成份券组合进行替代。 由于本基金投资策略中,债券部分并非完全被动复制标的指数,因此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 个券权重和券种与标的 指数债券成份券和券种 间将 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3、股指期货的投资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 用股指期货。 本 基 金 利用 股 指 期 货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 点,通过股指期货就本 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 数的 拟合效果进行及时、有 效地调整,并提高投资 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 如在 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 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 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 组合 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 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 生大额净赎回时, 可 运用 股 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 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 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 组合 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 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 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 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 策流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2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五 ) 标的指数及 业绩比 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中证股债动态合成期权策略指数。 中证股债动态合成期权策略指数是多资产策略指数,由股票和债券两 类资产构成, 这两类资产分别由沪深 300 指数与中证短融 50 指数代表 。 中 证股债动态合成期权策 略指数旨在模拟合成 期权 的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这类 策 略以期权定价模型为基 础,通过动态调整股票 和固定收益两类资产的 配置 比例,合成相应资产组 合的期权暴露头寸,从 而在尽可能锁定股市上 涨收 益的同时,达到对冲组合风险的效果。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2、业绩比较基准 95%× 中证股债动态合 成期权策略指数 收益率+ 5% × 活期存款利率 ( 税 后)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相应变更。此外,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比较基准已不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 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3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 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 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沪深 300 股 指期货净多头合约价值 之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标的指数中股票 类资 产配置比例的 90% , 投 资于中证短融 50 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市值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标的指数中债券类资产配置比例的 9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 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4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 证的 10%;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5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金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指数成份股调整、 指数权重变化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6 (八 )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 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国建设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于 2014 年 1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 未经审 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379,683.94 21.73 其中:股票 28,379,683.94 21.7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796.48 0.01 其中:债券 8,796.48 0.0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00,000.00 53.5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7 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21,928,681.46 16.79 7 其他资产 10,292,701.77 7.88 8 合计 130,609,863.65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8,583.57 0.16 B 采矿业 1,722,834.51 1.33 C 制造业 10,421,421.37 8.0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874,168.13 0.67 E 建筑业 975,037.88 0.75 F 批发和零售业 922,575.07 0.7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770,386.69 0.5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810,359.26 0.62 J 金融业 9,424,504.38 7.26 K 房地产业 1,298,404.58 1.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9,840.46 0.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266,552.26 0.2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2,149.53 0.11 S 综合 342,866.25 0.26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8 合计 28,379,683.94 21.85 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25,987 1,084,437.51 0.84 2 600036 招商银行 89,601 975,754.89 0.75 3 600016 民生银行 122,638 946,765.36 0.73 4 601166 兴业银行 62,065 629,339.10 0.48 5 600000 浦发银行 60,765 573,013.95 0.44 6 600837 海通证券 43,935 497,344.20 0.38 7 600030 中信证券 37,392 476,748.00 0.37 8 000651 格力电器 13,065 426,702.90 0.33 9 000002 万


科A 52,557 422,032.71 0.32 10 601288 农业银行 140,998 349,675.04 0.27 2)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5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8,796.48 0.01 8 其他 - - 9 合计 8,796.48 0.0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7002 徐工转债 73 6,815.28 0.01 2 113006 深燃转债 20 1,981.20 0.0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0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报 告 期内 , 本基金 投 资 的前 十 名证 券 的发 行 主 体中 除 中国 平 安外 , 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中国平安 (601318)于2013年5月22日发布公告称, 其控股子公司平安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于 近日 收 到 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的 《 行 政处 罚和 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中国平安 (601318)于2013年10月15 日发布公告称, 其于2013年5月22 日 在 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 及 国 内指 定 报 刊发 布了 《 关 于平 安 证 券收 到中 国 证 监 会 处罚 事 先 告知 书的 公 告 》, 披 露 了其 控股 子 公 司平 安 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收 到《 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行 政处 罚决 定 书 》, 受 到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罚没收入 、 暂停保荐业务许可3 个月等 处罚。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严 格遵守 法 律 法 规、 本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和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的 前提 下 履 行了 相关 的 投 资决 策 程 序, 不存 在 损 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的行为。 2 ) 本基 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中, 没 有投 资 于超 出 基 金合 同 规定 备 选股 票 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5,440.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218,619.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8,641.8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292,701.77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投资的股票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2)积极投资前五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2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 绩不 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 ④ 2013-6-26 至 2013-6-30 0.10% 0.88% -0.78% 0.05% 0.47% -0.42% 2013-6-26 至 2013-12-31 0.90% 3.06% -2.16% 0.21% 0.23% -0.02%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3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 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 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其 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和 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4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 货、其它投资等资产。 (三 )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5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6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月 末 、 年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 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 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 属不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 差错责 任方应 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于差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7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 错的 责任方 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 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 受 损 方 应 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 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 理人过 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 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 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未按 规定对 受损方 进 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 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 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 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 并根据 差错发 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8 (2) 根 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 因 差错造 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 根 据差 错处理 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 差 错的责 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 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 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69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殊 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0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收益分配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 将投 资 人 的现金红利按 除权 后 的 单 位 净 值 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20% ;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 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1 (四) 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 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2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 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 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三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3 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年 费率 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 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等,支付 日期 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 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 指 数许可使用基点 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 0.02%/ 当年天数 H= 每日应付的指数许 可使用 基点费;E= 前一 日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计费期间不 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4.除管理费、 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 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或 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 合 同 生效 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 以及 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4 (五)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发 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 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各自纳税义务。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5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的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 对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 的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 财务报表及 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计。会计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6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 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 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基 金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售 时 对 基 金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的 法 律 文 件。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7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 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 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 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或自然日) 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8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 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79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 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立 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0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 度 报 告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 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1 十 七、 风险 揭示 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 ( 一)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 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 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 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2 债 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 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 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 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 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 用风 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 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 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 股 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 二) 信用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 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 的风险,另外,信用风 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三) 管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 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 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 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 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动性 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 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 成本增加。此外,基金 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 基础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3 ( 五) 操作风 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或 者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差错 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 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 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销售机构、证 券交 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合规性 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类部分投资标的 为沪深300 指数, 债券类部分投资标的为中证短融 50 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特有的风险。


1、 股票和债券类标的指数回报与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股票类部分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 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债券类部分的标的指数 为中证短融50 指 数 , 类别 特 征 较 为 明 显 , 标 的 指数不能代表整个债券 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 率与债券市场的平均回 报率 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跟踪误差风险


股票类部分采用完全复制沪深300 指数的同时结合沪深300 股指期货的 多头或者空头来构建组合, 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增发、 配股、 分 红等, 或者因特殊情况(比如 市场流动性不足 , 成 份股 被 限 制 投 资 等 原 因 )而 导 致本基金无法实现成份 股比例配置而使基金管 理人可能采用其他股票 进行 替代,或者因新股认购 、基金现金资产拖累、 基金交易成本和交易冲 击以 及基金费用的提取等原 因,基金的收益水平相 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 能出 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 要通过抽样优选标的指 数成份券和通过灵活选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4 取关键特征类似的非成 份券进行投资组合的构 建,债券组合中个券券 种、 数量以及权重等与标的 指数都将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因标的指数成份 券调 整、 债券到期或者因特 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被限制投资等原因 ) 而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 原定策略实现成份券比 例配置而使基金管理人 可能 采用其他债券进行替代 ,或者因参与债券一级 市场交易、基金现金资 产拖 累、基金交易成本和交 易冲击以及基金费用的 提取等原因,基金的收 益水 平相对于标的指数回报率可能出现偏离,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标的指数每月底调整一 次股票和债券类资产的 权重,并于次月的第一 个交易日生效,该基金 可能无法按指数中各类 资产配置的比例及时进 行调 整,从而导致出现跟踪误差风险。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 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及 业绩 比 较 基 准 , 本 基 金 可能 变 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 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 发生 变化,投资者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标的指数本身的风险 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股债动态合成期权策略指数,该指数 是多资产策略指数,由 股票和债券两类资产构 成,旨在模拟合成期权 的风 险收益状况。这类策略 以期权定价模型为基础 ,通过动态调整股票和 固定 收益两类资产的配置比 例,合成相应资产组合 的期权暴露头寸,从而 在尽 可能锁定股市上涨收益 的同时,达到对冲组合 风险的效果。但模型的 有效 性和表现会对产品的收益率产生直接影响。 ( 八) 股指期 货投 资的风 险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 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 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本计划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本计 划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 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 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 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 金,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5 以使本本计划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未于 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 本本计划持有的未平仓 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 况下被强行平仓,本本 计划 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 下,投资管理人可能难 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 仓合约平仓。这类情况 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 法弥补全部损失,本本 计划 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 部损失。同时本计划将 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 平仓 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 本本计划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 从而使得本本计划无法 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 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 定性 或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 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 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 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 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 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 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 平仓 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计划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 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 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 导致 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8、 与交易相关的风险。 期货经纪公司的交易佣 金比例、系统执行效率 等都可能影响本计划的 收益率。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6 ( 九) 其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 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7 十 八、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同意。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6)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根据 适用的 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8 2. 关于变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 生效 之 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成 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 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89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0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权利、 义 务 1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1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2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 银 行同 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3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 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4 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5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6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与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 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7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 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变 更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 涉及本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8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人必 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 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 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开 方式包 括现场 开 会 、通 讯方式 开会 及法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99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通 过 授权委 托书委 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照 本基金 合同的 相关规 定 以通讯 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 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0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及 的内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 权益登 记日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 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会召 集 人应当 按照以 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召集 人发出 召 开会 议 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 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1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 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 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2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 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未出 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 进 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 交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 可以对 投票数 进行重新 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 督,则大会召集 人 可 自行 授 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3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 定的第(9) 、(10) 项召开 事由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意。对 于 可 不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4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 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执行, 并 自 生效 之 日起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5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6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总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各 方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7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 代 理 买卖 外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8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 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 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权证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其中,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沪深 300 股指期货净多头合约价 值之和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标的指数中股 票类 资产配置比例的 90%,投资于中证短融 50 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市 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标的指数中债券类资产配置比例的 90%, 其它 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沪深 300 股 指期货净多头合约价值 之和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标的指数中股票 类资 产配置比例的 90% ,投资于中证短融 50 指数的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市值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标的指数中债券类资产配置比例的 90%。 基 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向其提供标的 指数中股票类、债券类 资产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09 配置比例等必要信息,并保证及时更新;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7%;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 证券 资产情况等; (8)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7)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指数成份股调整、 指数权重变化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 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1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 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 新 后的 名 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 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 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 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 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 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 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 手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 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 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或 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2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 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 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 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 能够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管 理 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 本基 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 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 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 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 决的 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 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 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 有损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3 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 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 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 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 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 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 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 后的 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名称、数量、总成本 、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 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4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 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 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 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需 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托 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5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股指期 货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本基 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 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 算公 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 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 维护 费等费用)。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 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6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其 他 银 行 账 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7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关 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 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 后及 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 停估值的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19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 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存期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 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 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 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总会,仲裁地 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0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1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2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 务,配备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 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 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 算过 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 每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 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 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 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 客户服务中心向 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 的 持 有人 及 第 四 季 度 发生 过 交易 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 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 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 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 转基 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 申购费用, 客 户 的 分 红方 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3 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 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 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目前已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机构为: 国联安网上交易 (仅 限规定的银行卡,具体 以相关公告为准)、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国 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 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 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 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 时参 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 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 况详 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增加或变更定期定额业 务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敬请以最新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 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 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 者提供查询服务、 资讯服 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4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 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 购、定投、赎回和转换 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 上 直 销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可 享 受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的 优 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 业务 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 开通农 行卡、 招行卡、工行卡、民生 卡、光大卡、浦发卡、 平安卡或天天盈账户的 基金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 统办理基金定投业务并 享受 前端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 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www.gtja-allianz.com )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 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 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 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 请基 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 基金管理人 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网上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 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 客户 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5 二 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 解决。


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 自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 仲裁事项。 3、最近3年 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 分。 4、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 露日 期 公 告名 称 披 露媒 体 2013-06-27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3-07-0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3-07-18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3-07-30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3-08-01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2013-08-14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行 业 高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2013-09-12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招商地产(000024)估值调整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2013-10-23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6 《证券时报》 2013-10-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1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7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制 件或复印件。 投 资 人也 可在 基金 管理人 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128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2.《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国联安中证股债动态策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国 联 安 中 证 股 债 动 态 策 略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法 律 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也 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 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