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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180ETF联接(263001)

景顺180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4 年 第 1 号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景顺长城 上证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 年
1 月 21 日证监 许可 【2012 】103 号文核准募集 , 本 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 正式 生 效 。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是上证180 等 权 重 ETF 的 联 接 基 金 , 主 要 通 过 投 资 于 上 证 180 等权重ETF 以 求 达 到 投 资 目 标 ,
两者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两者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存在如下差异: 
在投资方法方面, 本基金属于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将不低于 90%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上 证 180 
等权重ETF ,并且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以 备 支 付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申购及赎回上证180 等权重ETF 基 金 份 额 , 也 可 以 在
二级市场上买卖上证180 等 权 重 ETF 基 金 份 额 ; 而 上 证180 等权重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将不低于95% 的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于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紧 密 跟 踪 标
的指数,按照标的指数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在交易方式方面,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而上证180 等权
重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180 等权重ETF 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 此外, 上证180 等 权 重 ETF 符 合 上 市 条 件 申 请 上 市 成 功 后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的交易系统在二级市场买卖上证180 等权重ETF 的 基 金 份 额 。 
在申购赎回方式方面,本基金与其他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不安排上市交易,因此投资
者只能用现 金方式申购及赎回本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而上证180 等 权 重 ETF 属 于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 回上证180 等权重ETF 基 金 份 额 均 采 用 实 物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 申 购 和 赎 回 均 以 份 额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由于本基金与上证180 等权重ETF 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 申购赎回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 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上证180 等权重ETF 的 表 现 完 全 一 致 , 两 者 的 业 绩 表 现 可 能会出现一定的差 异。产生业绩表现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上证180 等权重ETF ,本基金 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在 利 用 到 账 的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上 证 180 等权重ETF 过程中, 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上证180 等权重ETF 表 现 的 差 异 ; (3 )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 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上证180 等权重ETF 的 表 现 。 ( 八)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和/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 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ETF 联 接 基 金 , 其 风 险 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九)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 年 12 月 2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 年 9 月 30 日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目


录 一 、绪 言 ........................................................ 4 二 、释 义 ........................................................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 9 四 、基 金托 管 人 .................................................. 21 五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30 七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4 八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 35 九 、基 金份 额 的非 交易 过 户及 转托 管 ................................ 44 十 、基 金的 投 资 .................................................. 45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52 十 二、 基金 的 融资 、融 券 .......................................... 54 十 三、 基金 的 财产 ................................................ 54 十 四、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5 十 五、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57 十 六、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 61 十 七、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62 十 八、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 63 十 九、 风险 揭 示 .................................................. 66 二 十、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清 算 ................................ 68 二 十一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70 二 十二 、基 金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 93 二 十三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 102 二 十四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3 二 十五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 其查 阅 方式 ............................ 104 二 十六 、备 查 文件 ................................................ 105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 称“ 招募 说 明书 ” 或 “ 本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以及 基金合同 等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 管 理 等 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 二 、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 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以 下含 义: 招募 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景 顺长 城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及其 定期 更新 ; 基金 合 同





























指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 同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注册 登 记业 务























指 本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












































者 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金 份 额注 册登 记 、 清 算 及基 金 交易 确












































认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 注册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景 顺长 城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 五 次会 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 十次会议修订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及不 时 做 出 的修 订 ; 《运 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 监 会 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及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 《销 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 由中 国 证监 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 元



































指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景 顺长 城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


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 托管 协 议





























指《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 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 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 银 监会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 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基 金 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 地区) ; 基金 管 理人


























指景 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代销机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 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代 为办 理本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 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 人 及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 基金 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柜台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 点; 基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 直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 统 及 代销 机构 的网 上交 易 系统 ;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 资者 ; 个人 投 资者 指依 据中 国有 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自然 人; 机构 投 资者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 册登 记或 经有 权政 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和 有效 存续 并依 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 投 资 管理 办法 》及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 者 ; 目标 ETF





























指另 一 获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的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简 称 ETF ) , 该 ETF 和本 基 金所 跟踪 的标 的指 数相 同, 并且, 该 ETF 的 投资 目标 和本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类似,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 该 ETF 以求 达到 投 资目 标 。 本 基金 选择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为 目 标 ETF ; ETF 联接基金























指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跟 踪 同 一 标 的 指 数 的 目 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 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的基 金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指按 照 基金 合同 第 九部 分之 规定 召 集、 召 开 并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指 本基金 募集 结 束,基金 管理人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募 集金 额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的 ,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 备案 手 续后 ,中 国证 监会 的书 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 募 集期


























指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并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最长 不 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基 金合 同 终止 之间 , 基 金存 续 的不 定 期之 期限;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 投 资者 向销 售机 构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申 请 的开 放 日 ;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含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认购



































指在 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申请购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存 续期 间 , 投资 者 依 照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的 存续 期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 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的 条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 基金 账户 内的 某 一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销 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 构 的行 为; 标的指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 限公 司 编 制并 发布 的上 证 180 等权 重 指数 及 其 未来 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 指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 金财 产 进行 投资 时,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资 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 令 ; 基金 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记 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注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交易 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及 转托 管等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 金份 额






































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 关 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 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目 标 ETF 份额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以 及以 其他 资 产等 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产 的价 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指 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带 格式的: 段 落间 距段前: 0.25 行, 段 后: 0.25 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 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 余额 所得 的 单






































位 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 基金 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 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 有效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司法 解 释 、 地









































方 法规 、 地方 规章 、 部 门规 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 于 该 法






































律 法规 的不 时修 改和 补 充; 不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 预见 、 无 法避 免 、 无 法克 服 且在 本 基 金合 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 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但 不 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 、 政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 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 易 ; 指定 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和互 联网 网 站






































或 其它 媒体 。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设立 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 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 人 : 杨 皞阳 (二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带 格式的: 段 落间 距段前: 0.25 行, 段 后: 0.25 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 称“ 公司 ”或 “本 公司 ” ) 是经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 设 立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 ,由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景顺 资产 管理 有 限公 司 、 开滦( 集团) 有限 责 任公 司 、 大连 实德 集团 有 限公 司 共同 发 起设 立 ,并 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 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 家出 资比 例分 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 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负 责公 司整 体 运营 风险 的控 制 。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 产的 运作 、 确定 基 本的 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 设 置如 下部 门: 股票 投资 部 、固 定收 益部 、国 际投 资 部、 量化 及 ETF 投 资部 、 专 户投 资 部、 研究 部、 渠 道 销售 部 、 机 构客 户部 、ETF 销售 部、 市场 服 务部 、 产 品开 发 部、 交 易管 理 部 、 基 金事 务 部 、 信息 技 术部 、 人力 资源 部 、 财 务行 政部 、 法 律监 察 稽核 部 、 总经 理 办公 室 。各 部门 的职 责如 下: 1 、股 票投 资部 :负 责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制定 的 投 资原 则进 行国 内 股票 选 择 和组 合 的 投资 管 理。 2 、固 定收 益部 :负 责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制定 的 投 资原 则进 行国 内 债券 选 择 和组 合 的 投资 管 理并 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 究 。 3 、 国 际投 资 部: 主要 负责 与 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 相关 的 投资 管理 、 国 际合 作和 培 训 等业 务 。 4 、 量化 及 ETF 投资 部: 负 责根 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 投 资原 则 , 以 严谨 的 量化 投 资 流程 为 依托 ,负 责各 类主 动和 被 动量 化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5 、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完 成 一对 一 、一 对多 等特 定客 户资 产 管理 产品 的投 资管 理。 6 、研 究部 :负 责对 宏观 经 济、 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7 、渠 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 产品 在 各银 行、 券商 等渠 道的 销 售。 8 、机 构客 户部 :负 责 开发 机构 客户 ,并 使 其认 识 并 了解 我公 司在 企 业年 金 、 社保 等 方 面所 提 供的 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9 、ETF 销售 部: 负责 公 司 ETF 类产 品的 销售 及服 务。 10 、 市 场服 务部 : 负责 公 司市 场 营销 策略 、 计 划制 定及 推 广, 电子 商务 和客 户服 务 管理 等工 作 。 11 、 产品 开发 部: 负责 基 金产 品 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12 、基 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 品 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 值 核算 等工 作。 13 、信 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 计 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 发 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14 、交 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 资 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 进 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15 、人 力资 源部 :负 责公 司各 项 人力 资源 管理 工作 ,包 括 招聘 、薪 资福 利、 绩效 管 理 、 培训 、 员工 关系 、从 业资 格管 理 、高 管及 基金 经理 资格 管 理等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1 16 、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财 务 管理 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 理 。 17 、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负 责对 公 司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合规 性 进行 全方 位的 监察 稽核 , 并 向 公司 管 理层 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 、客 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 稽核 报告 。 18 、 总经 理办 公室 : 主 要 受总 经 理委 托 , 协 调各 部 门的 工 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 常办 公 秩序 监督 、 工作 项目 管理 跟进 等, 并 负责 基金 风险 的评 估、 控 制及 管理 。 公司 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 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 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 管 理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 准 则等 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 三 )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 冰 先生 ,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 曾任 葛洲 坝水 力 发电 厂 主任 、 研究 员级 高 级工 程 师, 葛洲 坝 至上 海超 高压 直流 输电 葛 洲坝 站站 长 、 书 记 , 葛洲 坝 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 兼 外办 主 任, 华能 南方 开发 公司 党 组书 记 、 总经 理 , 华 能房 地产 开 发公 司党 组书 记 、 总经 理 , 中住 地 产开 发 公司 总经 理、 党组 书记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 事、 副董 事长 、党 委副 书 记等 职 。 2009 年加 入本 公司 ,现 任 公司 董 事长 。 罗德 城 先生 , 董事 , 工 商 管理 硕 士 。 曾 任大 通银 行 信用 分 析师 、 花旗 银行 投 资管 理 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董 事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 出任 香港 投 资基 金 公会 管 理委 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 会主 席 。1997 至 2000 年间 , 担 任 香 港联 交所 委员 会 成员 , 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 担任 香港 证监 会 顾问 委 员会 成员 。 现任 景 顺集 团 亚太 区 首席 执 行官 。 黄海 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 硕 士。1992 年 9 月 起 ,历 任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 圳 蛇口 支行 会计 、工 程管 理 部员 工、 人力 资源 部干 部 ,新 江南 投资 公司 副总 经 理。2005 年 5 月起 担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 党 委委 员。 许义明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金融 工程 学硕 士 。 曾 先后 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 港 、 台 湾及 伦 敦分 行财 资部 , 汇 丰银 行 中国 区财 资部 ; 也 曾担 任 台湾 景顺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兼 总经 理、 香港 景 顺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大 中 华区 业务 拓展 总监 等职 务 。2009 年加 入 本公 司 ,现 任公 司董 事兼 总经 理 。 伍同 明 先生 ,独 立董 事, 文学 学 士(1972 年 毕业 ) 。香 港 会计 师公 会会 员(HKICPA)、 英国 特 许公 认会 计师 (ACCA ) 、 香 港执 业会 计师 (CPA ) 、 加 拿大 公认 管理 会计 师 (CMA)。 拥有 超 过二 十年 以上 的会 计、 审核 、管 治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知 识 ,1972-1977 受训 于 国际 知 名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计 师行 ”[KPMG] 。 现 为“ 伍 同明 会 计师 行” 所有 者。 靳庆 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学 硕 士 。 曾 担任 中信 律 师事 务 所涉 外专 职律 师 , 在香 港 马士 打律 师 行 、 英国 律师 行 C1yde & Co. 从事 律 师工 作 , 1993 年 发起 设立 信达 律 师事 务 所, 担 任执 行 合伙 人。 现任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合伙 人。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2 李晓 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 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 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 大 学校 学术 委 员会 副主 任 , 教 授 、 博 士生 导师 ;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 研究 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 导 师 ; 教 育 部社 会 科学 委员 会经 济学 部召 集 人。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天 广 先生 , 监 事, 金融 学学 士 ,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1996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分别 在万 科财 务顾 问公 司、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 监管 部 工作 ;1998 年 起历 任中 国 证监 会深 圳监 管局 任 副处 长 、 中 国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投 行部 总 经理 、 西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 投行 总部 总经 理等 职务 。2012 年 2 月 进入 长 城证 券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 银行 事 业部 总 经理 ,现 任长 城证 券副 总 经理 、党 委委 员。 郭慧 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 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 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 顺 投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项 目主 管 、 业务 发 展部 副经 理 、 企 业 发展 部 经理 、 亚太 区监 察 总监 。 现 任景 顺 投资 管 理有 限公 司亚 太区 首席 行 政官 。 邵媛 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 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 业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财 部。 现任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事务 部总 监。 3、高 级管 理人 员 赵如 冰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 上 。 许义 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 上 。 邓体 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统计 学 和经 济学 双硕 士 。 曾担 任 法国 东方 汇理 银行 香港 分 行外 汇及 资 金部 交易 员, 法国 巴 黎银 行 香港 分行 助理 董事 , 瑞士 信 贷银 行香 港分 行董 事, 高盛 (亚 洲) 有限 责任 公 司融 资部 董事 总经 理及 中国 资本 市 场部 主管 。2011 年 加入 本 公司 ,现 任 公 司副 总 经理 。 Xie Sheng (谢生)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 士 。曾担任加拿大枫叶银 行 商业信贷 经理 , 加 拿大 道明 资产 管 理公 司 亚洲 市场 部总 经理 , 嘉 实基 金渠 道总 监, 湘 财荷 银 基金 首席 市场 官 , 富国 基金 总经 理 助理 , 民 生证 券副 总裁 、 执行 委 员会 委员 兼资 产管 理事 业 部总 裁职 务。2013 年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 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建 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 学 硕士 。曾 任海 南汇 通国 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 经 理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 公司 总 裁助 理。2003 年加 入本 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刘焕 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 与 金融 系博 士 。 历 任 武汉 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成 人 教育 学院 讲师 , 《 证 券时 报 》 社编 辑记 者, 长 城证 券 研发 中心 研究 员 、 总裁 办 副主 任、 行政 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加入 本 公司 ,曾 担任 公司 督察 长 ,现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黄卫 明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 士 。 历任 国家 工商 局 市场 司 主任 科员 , 国泰 君 安证 券 公司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3 总裁 助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中国 证监 会期 货部 、 非上 市 公众 公司 部等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2010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司 督察 长。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 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 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 投 资业 绩。 本 基金 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 江科 宏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CFA 。2007 年至 2010 年 担任 本 公司 风险 管理 经理 职务 , 主 要负 责 数量 分析 和金 融工 程工 作 , 并 对基 金管 理过 程 中所 承 受的 各类 风险 以及 取得 的 绩效 进 行合 理 的评 估。2011 年 2 月重 新 加入 本公 司, 担任 研究 员 等职 务; 自 2012 年 6 月 起担 任基 金经 理 。具 有 6 年证 券、 基金 行 业从 业经 验。 5、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 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6、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 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 金现 任 基金 经 理江 科 宏先 生目 前 兼任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深 300 等 权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和 景 顺长 城中 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 7、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 管 理时 间 基金 经 理姓 名 管理 时 间 江科宏 2012 年 6 月 25 日 ( 合同 生效日) — 至今 8、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 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 司 总经 理、 分管 投资 的 副总 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 究总 监 、 基金 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公司 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 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 明 先生 ,总 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 理; 王鹏 辉 先生 ,股 票投 资部 投资 总 监; RU PING (汝 平) 先生 , 固定 收 益部 投资 总监 兼国 际投 资 部投 资总 监; 黎海 威先 生 , 量 化及 ETF 投 资部 投资 总监 ; 唐咸 德 先生 ,研 究部 研究 总监 ; 余广 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 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陈嘉 平 先生 ,股 票投 资部 基金 经 理。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4 9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 关系 。 (四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 据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修 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托管 、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 的 业务 规则 ; (4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收入 ;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 本 合同 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 遵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况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 银监 会 , 以 及采 取 其他 必 要措 施以 保护 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 利益 ; (7 )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基金 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 担任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办 理 基金 注册 登 记 业务 ,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 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 资 于其 他证 券所 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 构并 确 定有 关费 率;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5 (1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 法 申请 并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认定 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 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式 管 理 和运 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全 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财 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 不得 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 同 及其 他相 关资 料 ; (17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6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不 从 事 以下 违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 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 全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 行为 的发 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 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 活 动:


(i) 承销 证券 ;


(ii)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iii)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 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 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其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 票 或者 债 券;


(vi) 买卖 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 承销 的证 券;


(vii)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 规 定 ,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ix) 证券 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 他 行为 。 3、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加 强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及 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7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 权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 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 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 露 在任 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 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 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 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 (12 )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 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 诈成 分; (13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 发 展; (14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 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 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取 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 利 益; (3 )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 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 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 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 权 益。 2、风 险管 理措 施 (1 )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 性 和独 立性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8 (3 )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 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 察 文化 ; (4 )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 程 序; (5 )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 计 划。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公 司风 险管 理必 须覆 盖公 司的 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 过程 和 业 务环 节 ; (2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 金财 产、 自 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


(3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 的设 计上 要形 成一 种相 互 制约 机制 , 建 立不 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 性 和定 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 具客 观性 和 操 作性; (5 )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 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 立 核算 。 4、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 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i ) 董事 会审 计与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 :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 理和 基金 投资 业务 进行 合 规性 控制 , 并 对公 司内 部稽 核 审计 工 作进 行审 核监 督 。 该委 员 会主 要职 责是 : 审 议并 批 准公 司内 控制 度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实 施情 况 ; 监 督 公司 内部 审 计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事 会 提名 外 部审 计机 构; 负责 内部 审计 和外 部 审计 之 间的 协调 ; 审议 公 司的 关 联交 易 ; 对 公司 的 风险 及 管理 状况 及风 险 管理 能力 及水 平进 行评 价 , 提出 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 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日 常 经营 、 拟募 集 基金 及运 用基 金资 产进 行 投资 的风 险控 制指 标和 监 督制 度, 并不 定期 地 对风 险 控制 情 况进 行 检查 和监 督 , 形 成 风险 评 估报 告和 建议 , 在 例行 董 事会 会议 上提 出公 司上 半 个年 度风 险控 制 工作 总结 报告 ; 监 督 和指 导 经理 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 赋 予的 其 他职 责 。 (ii )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 是 公司 日 常经 营中 整 体风 险 控制 的 决策 机构 , 该委 员 会是 对 公 司各 种 风险 的识 别 、 防 范 和控 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 司 整体 运作 风险 的评 估和 控 制 , 由 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 门负 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 , 其 主 要职 责 是 : 评 估 公司 各 机构 、 部门 制度 本 身隐 含 的风 险 , 以 及这 些 制度 在 执行 过程 中显 现的 问题 , 并 负责 审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9 定风 险 控制 政策 和策 略 ; 审议 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分 析报 告 , 基于 风险 与回 报 对业 务 策略 提出 质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 向;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授 权 方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突 发 性重 大 事件 ; 负 责界 定 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 责 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 风险 与 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审 议、 决策 的其 他重 大 风险 管理 事项 。 (iii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 是公 司投 资 领域 的 最高 决 策机 构, 以 定期 或 不定 期 会议 的形 式讨 论 和决 定公 司投 资的 重大 问 题。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由公 司总 经理 、分 管投 资的 副 总经 理 、 各投 资 总监 、 研究 总监 、 基金 经 理代 表等 组成 , 其 主要 职 责包 括 : 依 照基 金 合同 、 资 产管 理 合同 的 规定 , 确立 各基 金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的 投 资方 针 及投 资方 向 ; 审 定 基金 资 产 、 特 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的 配置 方案 , 包 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 户资 产 管理 在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之 间的 配 置比例 ; 制定 基金 、 特 定 客户 资 产管 理投 资授 权方 案 ; 对超 出投 资负 责人 权 限的 投 资项 目做 出决定 ; 考核 包括 基金 经 理、 投资 经理 在内 的投 资 团队 的 工作 绩效 ; 需要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决 定的 其 它重 大投 资事 项 。 (iv ) 督 察长 : 督察 长制 度 是基 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察 长负 责 组 织指 导 公 司的 监 察 稽核 工 作 ; 可 列席 公司 任 何会 议 , 调阅 公司 任何 档 案材 料 , 对基 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 制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 部监 察 、 稽 核; 每月 独立 出 具稽 核 报告 , 报 送中 国证 监 会和 董 事长 。 (v )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 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 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 并 保证 其 工作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 挥其 职能 作 用。 法律 、 监 察 稽 核部 有 权对 公 司各 类规 章制 度 及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完 备性 、 合理 性、 有 效性 进 行检 查并 提出 相应 意见 和 建议 , 并 将意 见 和建 议上 报公 司总 经理 、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进行 讨论 。 法律 、 监察 稽 核部 协助 对全 公 司员 工进 行相 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制 度培 训 , 回答 公 司各 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 询 , 并 对 公司 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 解决 方 案, 同时 组织 各部 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 风险 隐患 或 出现 的 风险 问 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 决方 案, 提交 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 、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或总 经理 办公 会 等进 行审 核、 讨论 ,并 监 督整 改。 II 、内 部控 制 的原 则 公司 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 应当 包 括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 人员 , 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 个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方 法 , 建 立 合理 的 内控 程序 , 维护 内 控制 度 的有 效 执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 的 独立 性 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各 部门 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 核和 检 查;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 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 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 用科 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 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 以 合理 的控 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 效果 。 公司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 下 原则 :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 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 不得 留有 制度 上 的空 白 或漏 洞 ;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 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 随着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 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 完善 。 III 、内 部风 险 控制 措施 建立 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 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 以来 ,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 借 鉴外 方股 东的 经 验, 建立 了科 学合 理的 层 次分 明 的内 控组 织架 构 、 控制 程序 和控 制 措施 以 及控 制职 责在 内的 运行 高 效 、 严 密的 内部 控 制体 系 。 通过 不 断地 对 内部 控制 制度 进行 修改 , 公司 已初 步形 成了 较为 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建立 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 章 : 公司 建立 了包 括 风险 管 理制 度 、 投 资管 理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息 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 度等 基 本管 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 设置 、 岗 位职 责 、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 内的 业 务流 程 、 规 章等 , 从基 本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 流程 上进 行风 险控 制。 建立 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 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 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 度 , 实 现了 基 金投 资与 交易 , 交 易与 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 金会 计 等业 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 不 同岗 位 之间 的相 互制 衡机 制, 从 岗位 设置 上减 少和 防范 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 建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 司通 过 建立 健全 了岗 位责 任制 使 每位 员工 都能 明确 自己 的 岗 位职 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构建 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 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 适当 的 控制 流程 , 定期 或 实时 对 风险 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 预 警与 公司 管理 及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 道, 对风 险 问题 进行 层层 监督 、 管 理、 控制 , 使部 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 决 策 。 建 立自 动化 监 督控 制 系统 : 公 司启 用了 电子 化投 资、 交 易系 统, 对投 资比 例进 行 限制 ,在 “股 票黑 名单 ” 、 交叉 交易 以 及 防范 操 守风 险等 方面 进行 电子 化 自动 控制 ,将 有效 地防 止 合规 性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 险。 使用 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用 数量 化、 技术 化 的风 险 控制 手段 , 建立 数 量化 的 风险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1 管理 模 型 , 用 以提 示指 数 趋势 、 行 业及 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及 时采 取有 效 的措 施 , 对风 险 进行 分 散、 规避 和控 制, 尽可 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 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 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 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 具有 较 高的 职业 水准 ,从 培养 职 业化 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 控 制职 业化 问题 带来 的风 险 。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 制 声明 书 本公 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 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 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 基本 情况 名称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 注 册登 记 日 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 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 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 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 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 李 爱华 托管 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 州 徽 电话 : (010 )66594855 传真 : (010 )66594942 (二 )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 员 情况 中国 银 行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 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客 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 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 式将 基 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 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 工120 余 人, 大部 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 培训 经 历,60 % 以上 的员 工具 有 硕士 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 托管 服 务 , 中 国 银行 已 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 业务 。 作为 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银 行间 债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2 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 划 、 企 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 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 富的 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 国 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开 展 绩效 评 估 、 风 险 管理 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 银 行 。 (三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银 行已 托 管233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 覆盖 了 股票 型 、 债券 型 、 混 合型 、 货 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 同业 前列 。 (四 )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 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 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 秉 承 中国 银 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 稳 健经 营” 的原 则 。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 投 资者 服务 部风 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 各 环节 , 包 括风 险识 别 , 风险 评估 , 工 作程 序设 计 与制 度 建设 , 风险 检 视 , 工 作 程 序与 制 度的 执 行 , 工 作程 序与 制 度执 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 稽核 以 及风 险控 制工 作 的后 评价 。 中国 银 行托 管业 务 从2007 年已 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 准则 审 计报 告 , 是 国内 唯 一一 家 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 管 银行 , 内控 制度 完 善、 风险 防范 严 密, 能够 有 效保 证 托管 资 产的 安全 。2011 、2012 年 度,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通 过 国 际新 准 则“ISAE3402 ” , 是 国内 第 一家 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 银 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 )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 构报 告。 基金 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 时向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3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 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 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88-1661 传


真 : (0755 )22381325 联系 人 :严 丽娟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 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66 ( 全 国)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88 ( 全 国) 网址:www.icbc.com.cn (3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 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 中心 东 座F9 法定 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 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4 法定 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 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 人 :邓 炯鹏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 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 人 :董 云巍 联系 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7 )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 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 人 : 王宏 联系 电 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 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8 )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 大道 华海 广场 1 号楼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5 法定 代 表人 :夏 瑞洲 客户 服 务电 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9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 人 :毛 真海 客户 服 务热 线:95527 银行 网 址:www.czbank.com (10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3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3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户 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 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银行 网 址:www.psbc.com (11 ) 金华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金 华 市光 南 路668 号( 邮编 :321015 ) 法定 代 表人 :徐 雅清 联系 人 :徐 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711-6668 银行 网 址:www.jhccb.com.cn (12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 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6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 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 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 时 代金 融 中 心8 楼 801 法定 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 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 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 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 电 话:400-089-1289 公司 网 站: www.erichfund.com (15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4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9 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 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7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6 )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 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 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 人 :宋 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7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 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北京 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 人 :习 甜 联系 电 话:010-85650920 传真 号 码:010-85657357 全国 统 一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 网 址:licaike.hexun.com (1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东 方财 富大 厦2 楼 办公 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 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 电 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8 (19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 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2 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 人 :杨 翼 联系 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 电 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20 )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 盘古 大 观32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 人 :高 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1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 人 :程 刚 电话:010-85892781 传真:010-57951601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2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 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 室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 士 路66 号 建威 大厦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安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9 联系 人 :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3 ) 厦门 市鑫 鼎盛 控股 有限 公 司 注册 ( 办公 )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 区鹭 江 道2 号 厦门 第一 广 场 15 楼 法定 代 表人 :林 松 联系 人 :刘 翔 电话:0592-3122711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cn (24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 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 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 人 :王 一彦 客服 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 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 (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赵 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 人 :杨 波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0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 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 律 师: 吕红 、安冬 联系 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 事 务所 名 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 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 厦6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 厦6 楼 法人 代 表: 杨绍 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 会 计师 : 单 峰、 陈熹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 募集 。 本基 金 募集 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2012]103 号 文核 准 。 本 基金 自 2012 年 5 月 2 日 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 共募 集 244,522,615.24 份。 (二 ) 基金 类型 指数 基 金、 联接 基金 (三 )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 放式 (四 ) 标的 指数 上证180 等 权重 指数 ( 五 ) 基金 存续 期间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1 不定期 ( 六 )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七 )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 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份 ,基 金募 集 金额 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 八) 本基 金与 目标 ETF 的联 系 和差 异 本基 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 接基 金 , 两者 的 标的 指数 一致 , 均为 上 证 180 等权重 指数 ; 本 基金 通 过主 要投 资于 目 标 ETF 以 求达 到投 资目 标, 两者 投 资目 标相 似。 两者 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 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存在 如 下差 异: 在投 资 方法 方面 ,本 基金 属于 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将 不低 于 90% 的基 金资 产 投资 于 目标 ETF, 并且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以备支付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款项。本 基金 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 式申 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 金份 额, 也可 以在 二级 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 份 额; 而目 标 ETF 属 于交 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将不 低 于 95%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投 资 策略 主 要采 取完 全复 制法 紧密 跟 踪标 的指 数, 按照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 基金 股 票投 资 组合 ,进 行被 动式 指数 化 投资 ; 在交 易 方式 方面 ,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 机 构 申购 赎 回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而 本基 金的 目 标 ETF 属于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目 标 ETF 的申 购 赎回 代理 券商 申购 赎回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 此外 , 目 标 ETF 符合 上市 条件 申请 上市 成 功后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 交易 系统 在二 级 市 场买 卖 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 在申 购 赎回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与 其 他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一样 , 不安 排上 市交 易 , 因此 投 资者 只能 用现 金方 式申 购 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 金 额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申 请 , 申购 与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 而本 基金 的目 标 ETF 属 于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者 申 购赎 回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 均采 用实 物申 购赎 回方 式 ,申 购 和赎 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申 购、 赎回 对价 根据 申购 赎 回清 单 和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 由 于 本 基 金 与 目 标 ETF 在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及 申 购 赎 回 方 式 等 方 面 均 存 在 一 定 差 别, 因 此不 能保 证本 基金 的表 现 与目 标 ETF 的表 现 完全 一 致, 两者 的业 绩表 现可 能 会出 现 一定 的 差异 。产 生业 绩表 现差 异 的原 因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2 (1 )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采 用 现金 方式 , 为 支付 现金 赎 回款 , 相 比目 标 ETF , 本 基金 需要 保 留更 多的 现金 资产 ; (2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采 用 现金 方式 ,在 利用 到账 的 申购 资金 投资 目 标 ETF 过程 中, 市 场波 动等 原因 会造 成本 基 金与 目 标 ETF 表现 的差 异 ; (3 ) 本 基金 为应 对投 资者 以现 金 方式 申购 赎回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 而进 行的 证券 交易 需 支 付 一定 的 手续 费, 此等 费用 将影 响 本基 金相 对于 目 标 ETF 的 表现 。 ( 九 ) 募集 方式 和场 所 本基 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 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 公 开发 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 体 名单 见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 认购 , 认购 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 销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 认购 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 其 他代 销机 构 ,并 另行 公告 。 ( 十 ) 募集 期限 本基 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 体 发售 时 间由 基金 管 理人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 十 一 )募 集对 象 本基 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其他 投资 者 。 ( 十 二 )认 购安 排 1. 认购 时间 :本 基 金向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同 时发 售, 具 体发 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 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中确 定 并披 露 。 2.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 办 理的 手续 详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3. 认购 原则 和认 购 限额 :认 购以 金 额申 请。 投资 者认 购基 金 份额 时,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方 式全 额交 付认 购款 项,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 次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本基 金 代销 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系 统 (目前仅对个人投 资者 开通)每个账户首次 认购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 次认 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 以 各家 代销 机构 公告 为准 ) 。 直 销中 心每 个 账户 首次 认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 50 万元 , 追加 认 购不 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3 ( 十 三 )认 购费 用与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1、面 值: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 值为 1.00 元人 民币 2、认 购价 格: 初始 面值 3、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 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 别计 算。 认购 费率 表如 下 : 认购 金 额(M ) 认购 费 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M <1000 万 0.3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基金 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的 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 括认 购 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 算公 式 为: 净认 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 (1 + 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 认购 金额 - 净 认购 金 额 认购 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 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 初始面值 认购 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 额 产生 的利 息按 四舍 五 入 的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 按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5、基 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基金 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 募 集 期间 发 生的 各项 费用 。 ( 十 四 )投 资者 对基 金份 额的 认 购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本基 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过 3 个月 ,自 基金 份额 开始 发售 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 金 自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2012 年 6 月 20 日 进 行发 售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销 售情 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 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 及 时公 告。 2、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理 手 续 : 投 资者 认购 本 基金 应 首先 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基 金 账户 (已 开立 景顺 长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的客 户无 需重 新开 户) ,然 后办 理基 金 认 购手 续 。投 资者 认购 应提 交的 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请 详细 查 阅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4 3、 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基 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 式 。 T 日的 申请 是否 有 效应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登 记 为 准。 投资 者可 以自 T+ 2 日起 , 通 过其 原认 购网 点 柜台 或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 查询 认购 申请 的 交易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 在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 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4、认 购限 制 (1 )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 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已 申请 的 认购 不允 许撤 销。 (2 )在 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通过 代销 网点 或基 金管 理 人网 上交 易系 统( 目前 仅 对个 人 投 资者 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认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追加 认购 不受 首次 认 购最 低 金额 的限 制 ( 具体 以各 家代 销机 构 公告 为 准) 。 直 销中 心每 个 账户 首 次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0 万元 , 追 加认 购 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金额 的 限制 。 ( 十 五 )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前, 投 资者 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专门 账 户 , 不 得动 用。 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利 息 在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 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利 息 转 份额 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 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 基 金管 理 人提 前结 束募 集时 , 具 备下 列条 件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按照 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 同时 本基 金目 标 ETF 符合 基金 备案 条件 的 前 提下 。 (二 )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 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 人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 具备 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募 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5 向中 国 证监 会提 交验 资报 告,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本 基金 管 理 人正 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四 )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 式 基金 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 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或者 目 标 ETF 募集 失败 的 ,则 本 基 金募 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 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 购 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 同期 存 款 利息。 (五 )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一 ) 基金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和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二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场所 本基 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 将 由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 减代 销 机构 , 并 予以 公告 。 投资 者 可以 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其 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与 转换 。 (三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办理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6 投资 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 换 , 本基 金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时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 易时 间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 申请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时 间所 在 开放 日的 价格。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的 开 始时 间 本基 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 本基 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 在确 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 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 人最 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3 个工 作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本基 金 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起 基 金合 同正 式生 效 。 根据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 定, 本公 司已 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 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 于 2012 年 8 月 3 日 起开 通了 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旗 下部 分基 金在 部分 代销 机 构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四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基金 的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价 格 以受 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 回 的方 式 ,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 与 转换 以 份额 申 请; 3、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 、 转换 申请 时 , 由系 统自 动识 别 先前 认 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的 时间 , 按 每笔 交易 的具 体 时间 来计 算持 有期 限, 系统 会采 取先 进 先出 法, 即先 认购/ 申购 的 基金 份额 会先 赎 回或 转换 ,按 不同 的持 有 期限 分别 计算 收取 赎回 费 ; 4、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申请 可 以在 当日 开放 时 间结 束前 撤销 ,在 当日 的 开放 时 间 结束 后 不得 撤销 ; 5、 投资 者可 在同 时代 理转 出基 金 及转 入目 标基 金销 售的 销 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 务 。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 该销 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在 同一 注 册登 记 人处 注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7 册登 记 的基 金; 6、 基金 转 换转 出后 剩余 份 额不 产生 强制 赎回 ;基 金 转换 转入 金额 不受 转入 基 金首 次 申 购及 追 加数 额限 制 , 基 金 转换 转 出后 , 原持 有时 间 将不 延 续计 算 , 若 转换 申 请当 日 同时 有赎 回申 请 ,则 遵循 先赎 回后 转换 的 处理 原则 ; 7、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 在不 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 情况 下 可 更改 上 述原 则, 但必 须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 规定 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 予 以 公 告 。 (五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程序 1、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提 出 基金 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 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 申请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 提交 赎 回 、 转换 申 请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 2、申 购 、 赎回 与转 换 申 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 情 况下 , 本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 申 请的 有 效性 进 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 在T+2 日 后 ( 包括 该日 ) 到销 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 回 或转 换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 实 接收 到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 申 购、 赎 回 与 转换 的确 认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 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 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 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 金投 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 行账 户 。 在 发生 巨 额赎 回 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 付办 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六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数 额 限制 1、 基 金申 购的 申请 金额 代销 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上交 易系 统 ( 目前 仅对 个人 投 资者 开 通 )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 已 在任 一 网点 有 认 (申 ) 购 本基 金 记录 的 投资 者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 金额 的限 制( 具 体以 各代 销机 构网 点公 告 为准 ) 。 直销 中心 每 个账 户 首 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 已在 任 一直 销中 心有 认( 申) 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 者不 受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8 2、 基 金赎 回的 申请 份额 本基 金不 设最 低赎 回份 额 (代 销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但 某笔 赎回 导 致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000 份时 ,余 额部 分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同 全部 赎 回。 3、 本 基金 单笔 转换 转出 的 最低 申 请份 额为 1 份 ,基 金转 换 转出 后剩 余份 额不 产生 强 制 赎回。 4、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 制。 5、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调 整对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份 额的 数 额 限制 , 基金 管 理 人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费用 1、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 购本 基金 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 于本 基 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 费用 。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2% ,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 率标 准 :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4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2、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人 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 其余 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 相关 手续 费。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 于 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费 率如 下: 赎回 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 就 赎回 费而 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 基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 转出 时收 取赎 回费 ,转 入 时收 取 申 购补 差 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 收取 标 准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 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 收取 标 准为 : 申 购补差费= MAX 【转 出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 转出 净额 在转 出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购 费 用,0】。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 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 率。 费 率 如发 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 应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或其 他 相关 规定 在调 整实 施前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 。 5、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 情况 制 定 基金 促 销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交易 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 金 交易 的 投资 者定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9 期或 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 行 相关 手续 并与相关代销机构协 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和转换费 率 。 ( 八 ) 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 与转 换交 易 的 计算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 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舍 去 , 由 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2% , 假设 T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 额 为:


净申 购 金额=5,000/ (1+1.2% )=4,940.71 元;


申购 费 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 份 额=4,940.71/1.128=4,380.06 份


即: 投 资者 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28 元 ,可 得 到 4,380.06 份基 金份 额。 2、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的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 率 赎回 金 额=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18 个 月 ,赎 回费 率为 0.25% ,假 设赎 回 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总 额 = 10,000 ×1.148 = 11,480 元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0 赎回 费 用 = 11,480 ×0.25% = 28.7 元


赎回 金 额 = 11,480 -28.7= 11,451.3 元


即: 投 资者 赎 回 10,000 份 本基 金 ,假 设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可 得 到 11,451.3 元赎 回金 额。 3、本 基金 转换 交易 的计 算 本基 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 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算 : 由股 票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 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 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 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 费 用=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 金 赎回 费率 转出 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的 计算 :


净转 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 补 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 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 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投 资者 申请 将持 有的 本基 金 10,000 份转 换为 景 顺长 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假 设转 换当 日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48 元, 投资 者持 有该 基金 18 个月 , 对 应赎 回 费为 0.25 % , 申购 费为 1.2 %,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63 元, 申 购 费为 1.5 % ,则 投资 者转 换 后可 得 到的 内需 增长 贰号 基金 份 额为 :


转出 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 费 用=11,480 ×0.25 %=28.70 元


转出 净 额=11,480 -28.7= 11,451.3 元


转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 净 额在 转入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 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 净 申购 金额=11,451.3/1.012=11,315.51 元


转出 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11,451.3-11,315.51=135.79 元


净转 入 金额 =11,451.3 -MAX 【169.23 -135.79 ,0 】=11,417.86 元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1 转入 份 额=11,417.86 / 1.163 =9,817.59 份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 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 。 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 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 告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九 ) 申购 、赎回 与 转换 的注 册 登记 1、 投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 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 益 并办 理注 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 部分 基 金份 额。 2、 投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 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 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 手续 。 3、 投 资者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 注 册登 记人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 办理 扣减 转出 基金 权益 的 注 册登 记 手续 ,并 同时 为投 资者 办 理登 记转 入基 金权 益的 注 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向销 售 机构 查询 确认 结果 且自 T+2 日 (含 该日 )起 转入 基 金份 额可 用。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并 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 十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 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4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申 购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 (5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 )基 金 财产 规 模过 大, 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 形; (7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 异常 情况 导 致 基金 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 常运 行; (8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某些 或某 笔申 购;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 者 账户 。 发 生上述 除 第(8 ) 项以 外的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应 当依 法 公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2 告。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3 )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 根 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估 值,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6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停 赎 回; (7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已确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额 支 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的 , 可 延 期支 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 个赎 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量 占已 确认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 付部 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 在后 续 开放 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 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 案。 (1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 开放 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 刊 登基 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 但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 定提 前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 果 发生 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 告一 次 ; 当 连续 暂停 时间 超 过两 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停 公 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或 其他 相 关规 定 提前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 日公 告 最近 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3 单个 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 请 总 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 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 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 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1)接 受 全额 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 投资 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程 序 执行 。 (2)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 为兑 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日 基 金总 份额 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 确定 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 当日 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 价 格 。 转 入 下一 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 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予以 上 公告 。 (4 )暂 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 基金 连续 2 个开 放 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十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1 )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本基 金 的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 ” 适 用于 符合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所有 投资 者。 (2 ) 办理 场所 : 自 2012 年 8 月 8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 过 本 公司 柜台 直销 和网 上 直销 、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 渤 海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温 州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浙 商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金 华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定 期定 额申 购本 基金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4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数米 基金 网 办 理定 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 循 数米 基金 网 的 规定 。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诺亚 正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诺亚 正 行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 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长量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长 量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工商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工 商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展恒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展 恒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投 资 者可 通 过 好 买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 额 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遵 循 好 买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和讯 科技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和 讯科技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 起投 资者 可 通过 交通 银行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交 通银行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天天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 序遵 循 天 天基金 的规 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 投资 者可 通 过 同花 顺基 金 办 理定 期定 额业 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 遵循 同花 顺基 金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 投资 者可 通过 万银 财富 办理 定 期定 额 业务 ,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万银 财 富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0 月 16 日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众禄 基金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众禄 基 金 的 规定 。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 投 资者 可 通过 宜信 普泽 办理 定期 定 额业 务, 具体 办理 程序 遵 循 宜信 普 泽 的 规定 。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 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 时予以公 告。


如无 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 申购 费 率、 赎回 费率 及计 费方 式 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赎回 业 务 。 九 、 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及 转托 管 (一 )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5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和 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 他 情 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 其合 法 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 利性 质的 基 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社 会团 体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相 关资 料。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 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 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业 务 规则 提交 相应 材料 并 缴纳 过户 费用 。 (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 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 易 制度 。 投 资者 可将 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 户 转 入另 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 册 登记 机 构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 业务 规 则。 ( 三)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 冻 。 基金 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 投 资 ) 一 并 冻结。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紧密 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 以目 标 ETF 、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同 时为 更 好地 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 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包括 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该 部分 资 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6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 标的 指数 ,为 上 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本基 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 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 ,标 的指 数应 相 应变 更。 (四 )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达 到投 资目 标。 当本 基 金申 购赎 回 和买 卖目 标 ETF , 或 基金 自 身的 申购 赎回 对本 基金 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效果 可能 带 来影 响 时, 或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和 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 发、 分 红等 行为 时, 本管 理人 会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 适当 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 踪误 差 的有 效控 制。 本基 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 均 跟 踪偏 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1 、 资产 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目标 ETF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来 进行 被 动式 指 数化 投 资, 达 到跟 踪指 数的 目标 。因 此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金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TF ,现 时目 标 ETF 是 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 投资 组 合的 构建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在 建仓 期内 本 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 组 合 , 在目 标 ETF 开放 申购 赎回 后将 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 标 ETF ,使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 目标 ETF 的 投资 方式 本基 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申 购及 赎回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也 可以 通 过券 商 在 二级 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将 根据 开放 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 综 合考 虑 流动 性、 成本 、 效率 等因 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 资方 式。 通 常情 况 下, 本基 金以 申购 和赎 回 为主 : 当收 到 净申 购时 , 本 基金 构建 股 票组 合、 申购 目标 ETF ; 当 收到 净赎 回时 , 本 基金 赎 回目 标 ETF 、 卖 出股 票组 合。 对 于 股票 停 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 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 份 股, 本 基金 将 选择 作为 后续 实物 申购 目 标 ETF 的基 础证 券 或者 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本基 金在 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7 级市 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 资 、 减少 交易 成本 、 降 低跟 踪 误差 的 目的 。 (3 ) 投资 组 合的 调整 本基 金 将 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 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 整 , 从而 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3 、 股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 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的方 法 进 行日 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 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 本 基金 将参 可 与 一级 市场 新 股 认 购 。 4 、 债券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 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 资于 国 债 、 金 融债 等期 限 在一 年 期 以 内 的债 券 , 债 券投 资的 目 的是 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 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 5 、 权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 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 券 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 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 略 包括 : 杠杆 策 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 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空 有保 护 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 策略 等。 (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 数收 益率 ×95%+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5% 如果 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 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 授 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 其他 指 数替 代、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 重大 变 更等 事项 导致 本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 作为 跟 踪标 的 , 或证 券市 场有 其 他代 表 性更 强 、 更 适合 投 资的 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 更本 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 业 绩比 较 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 对基 金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策 略无 实 质性 影响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指数 编制 单位 变更 、指 数更 名等 事 项) ,则 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并 及时 公告 。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 为 ETF 联接 基金 , 其风 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 合 基金 。 本基 金在 股票 基金 中属 于 指数 基金 ,紧 密跟 踪标 的 指数 ,属 于股 票基 金中 风 险较 高 、 收益 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 场水 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8 ( 七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 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 和目 标ETF 除外 ; (5)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 买卖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 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 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 规定 的 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 例不 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基 金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 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 (3)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4)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 规 定的 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 八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目 标 ETF 估 值依 法 调整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十 个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9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规 定。 ( 九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 股东 和债 权人 权利 的原 则 及方 法: (1 )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管 理; (2 )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和 增值 ; (3 )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 利。 (十 二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 合 同规 定 , 已 经复 核 了本 投 资组 合报 告 , 保 证 复核 内 容不 存在 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漏 。 财务 数 据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本 报告 中所 列 财务 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 资产 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 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 投 资 156,572.00 0.52 其中 : 股票


156,572.00 0.52 2 基金 投 资 27,189,000.00 90.65 3 固定 收 益投 资


- - 其中 :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 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 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133,693.57 7.11 7 其他 资 产


514,513.71 1.72 8 合计





29,993,779.2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 业分 类的 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 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0 C 制造业 15,984.00 0.05 D 电力 、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 和 零售 业 16,272.00 0.06 G 交通 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 业 - - J 金融业 14,184.00 0.05 K 房地 产 业 110,132.00 0.38 L 租赁 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 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 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 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6,572.00 0.54


3.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十 名 股票 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1 600606 金丰 投 资 20,000 104,600.00 0.36 2 600058 五矿 发 展 1,200 16,272.00 0.06 3 600690 青岛 海 尔 1,200 15,984.00 0.05 4 601901 方正 证 券 2,400 14,184.00 0.05 5 600759 正和 股 份 1,200 5,532.00 0.02


4. 报 告期 末按 债 券品 种分 类 的债 券投 资 组合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五 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1 6.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十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五 名 权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十 名 基金 投资 明 细 序 号 基金 名 称 基金 类 型 运作 方 式 管理人 公允 价 值 ( 人民 币元)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股票 型 指 数基金 交易 型 开放 式 景顺 长 城 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27,189,000.00 93.34


9.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 指期 货交 易 情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股 指期 货持 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 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的 投 资政 策 根据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 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国 债期 货交 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资 政策 根据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 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 期 货。 10.2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 期 货。 10.3 本 期国 债期 货 投资 评价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 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注 11.1


本报 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 报 告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2 编制 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罚 的情 况。 11.2


本基 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 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 库。 11.3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1,054.41 2 应收 证 券清 算款 5,378.40 3 应收 股 利 - 4 应收 利 息 442.44 5 应收 申 购款 496,507.25 6 其他 应 收款 11,131.21 7 待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4,513.71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 的处 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 债券 明细 本基 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 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 告期 末前 十 名股 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通 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 值( 元)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比 例(% ) 流通 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606 金丰 投 资 104,600.00 0.36 筹 划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2 600058 五矿 发 展 16,272.00 0.06 筹 划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3 600690 青岛 海 尔 15,984.00 0.05 筹划 重 大事 项, 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复 牌 4 601901 方正 证 券 14,184.00 0.05 筹 划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事 项 5 600759 正和 股 份 5,532.00 0.02 筹划 重 大事 项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3 定盈 利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 险 , 投 资者 在作 出 投资 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业 绩数 据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 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 比较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 益 率③ 业绩 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6 月 25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3.50% 1.17% -3.34% 1.29% 6.84% -0.12%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 -11.79% 1.36% -11.72% 1.38% -0.07% -0.02%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 -0.58% 1.34% 0.00% 1.38% -0.58% -0.04% 2012 年 6 月 25 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 2.90% 1.27% -3.34% 1.34% 6.24% -0.07% 2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以 来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率 变动 的 比 较 注: 本 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4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不 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为自 2012 年 6 月 2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6 个月 。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达到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 例的 要 求。 十 二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 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十 三 、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 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 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的应 收 款 项和 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 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 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2、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 收益 , 归基 金 财产 。 3、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 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 围。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 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 产的 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 制 执 行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5 十 四 、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 估值 目的 基金 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 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 值 。 开 放式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 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 估值 对象 基金 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 负 债 。 (四 )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 的 估值 (1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不包 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ETF), 以其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 价格 ;


(2 )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 ETF 按照 估值 日目 标 ETF 的 份额 净 值估 值, 如该 日目 标 ETF 未 公布份额 净 值, 则按 目 标ETF 最 近公 布的 份额 净值 估值 ; (3 )交 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4 )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 重大 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5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 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6 市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 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同一 股 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 化 ,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2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 所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 或 行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 类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 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4、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 按 债券 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根据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审查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 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 ) 估值 程序 基金 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 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发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 行。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 时 ; 3、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7 4、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七 )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 以 公 布 。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八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三 位(含第 三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及时 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并采 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 处理 。 (九 )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 的误 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处理 。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 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8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 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 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 开 户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扣 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 取0 )的 0.5%年费 率计 提 基金 管理 费。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额 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 分 ,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 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 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 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ETF 的 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 在 通常 情况 下 ,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扣 除基 金 财 产中 目标ETF 份 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 剩余 部分 (若 为负 数, 则 取0 )的 0.1%年费 率计 提 基金 托管 费。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1%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 金财 产中 目标ETF 份额 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 分 , 若为 负 数, 则E 取0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核 对一 致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9 人。 3、本 节第 一条 第( 一) 款 第3 至第8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规及 相 应协 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 付。 二、 与 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 (一 ) 认购 费 用 投资 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 计算 。认 购费 率表 如下 : 认购 金 额(M ) 认购 费 率 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500 万≤M <1000 万 0.3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认购 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净认 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 费 用= 认购 金额 - 净 认购 金 额 认购 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费 用、 净认 购金 额、 认 购金 额 产生 的利 息按 四舍 五入 的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 由此 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 产承 担。 认购 份 额的 计 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二 ) 申购 费 用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本基 金 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 金财 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于1.2% , 随申 购金 额的 增加 而 递减 , 适 用以 下前 端收 费费 率标 准 :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1.20% 100 万≤M <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万 0.40% M ≥10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 份 额的 计算 : 申购 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 入方 法 ,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舍 去 , 由 此 误差 产 生的 损失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0 由基 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本基 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 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 份 数=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三 ) 赎回 费 用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在 投资 人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其中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 递减 , 费率 如下 : 赎回 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0%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0 注: 就 赎回 费而 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赎回 金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采用 “ 份 额赎 回 ” 的 方式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小 数 点后 两 位以 后 的部 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 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回 费 率 赎回 金 额=赎回 总 金额 -赎 回费 用 (四 ) 转换 费 用 本基 金 的转 换费 用由 赎回 费和 申 购补 差费 组成 , 转 出时 收 取赎 回费 , 转入 时 收取 申 购补 差费 。 其 中赎 回费 的收 取 标准 遵 循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约定 , 申 购补 差费 的收 取 标准 为 : 申购 补 差费= MAX 【 转出 净额 在 转入 基 金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 转 出净 额在 转出 基金 中对 应 的申 购 费用,0】。 转换 交 易的 计算 : 本基 金 的转 换交 易包 括了 基金 转 出和 基金 转入 ,其 中: ① 基 金转 出时 赎回 费的 计 算: 由股 票 基金 转出 时: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1 转出 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货 币 基金 转出 时: 转出 总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 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待结 转 收益 (全 额转 出时 ) 赎回 费用 = 转出 总额 ×转 出基 金赎 回 费率


转出 净 额= 转出 总额 -赎 回费 用


② 基 金转 入时 申购 补差 费 的计 算 :


净转 入 金额 =转 出净 额- 申购 补 差费


其中 , 申购 补差 费= MAX 【转 出 净额 在转 入基 金中 对应 的 申购 费用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 基金 中 对应 的申 购费 用,0 】


转入 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转入 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 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 四 、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的 调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六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 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 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 低 数。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2 、收 益分 配方 式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2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 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 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 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2 )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 与变更 投资 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 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 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进 行分 红 方 式的 选 择,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 确 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 内 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 份 额 有 效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 配利 润的10% ,若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 告与 实施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 过15 个 工作 日。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 用 基金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 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 执 行 。 十 七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 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 位。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3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 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6、基 金管 理人 应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 定编 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 基金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 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的 , 须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在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2 日 内公 告 。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 管 理 人 同意 ; 十 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 简 称 “指 定 报刊”) 和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 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 式查 阅 或者 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 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发 售的3 日 前, 将招 募 说明 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 合 同、 基金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 网 站上 。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公告 的15 日前 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二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 说 明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4 书的 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三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 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 (四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五 ) 定期 报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 关内 容 进行 复 核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 , 并将 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 基 金季 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或 者年 度报 告 。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 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 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 机构 备 案。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5 前款 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 的事 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 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管 部 门负 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 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 处 罚 , 基 金 托管 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6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七 ) 公开 澄清 在基 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 共媒 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 价 格产 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 息进 行 公开 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 阅 招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住 所 ,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 印件 。 基金 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 九 、 风险 揭示 (一 )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 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 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 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 股 票 , 其 收 益水 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 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 益率,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 来 的 价格 风 险互 为消 长。 2、流 动性 风险 因市 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 证 券不 能 迅速 、低 成本 地转 变为 现 金的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还 包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7 括由 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 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 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 的 要求 所 引致 的 风险 。 3、信 用风 险 债券 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拒 绝支 付 到期 本息, 或 由于 债 券发 行 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 价 格下 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 包括 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4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作为 股 票指 数基 金, 90% 以上 的 联接 基金 基金 资产 将投 资 于目 标ETF , 因 此同 目标ETF 一样 , 联 接基 金也 具有 股 票市 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无 法规 避 市场 的下 跌风 险 。 同时 , 由 于不 高 于10% 的其 他品 种的 投资 , 会 导致 联接 基金 与标 的 指数 之 间的 跟踪 误差 。 另 外, 作为 开放 式 基金 , 不 断变 化的 现金 申 购和 赎 回 , 尤 其是 发生 大 额申 购 和赎 回时 , 即使 市 场行 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 化的 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 进 行股 票买 卖 。 如 果 市场 流 动性 较 差 , 导致 本 基金 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 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 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 票, 这样 ,就 会产 生流 动 性风 险 , 从而 影 响ETF 联 接基 金的 跟踪 效 果和 投资 业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 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 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 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 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 出 现失 误 , 都会 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 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 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 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 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 交易 所等 。 7、合 规性 风险 指基 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有 关 规定 的风 险。 8、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 素 的出 现 , 将 会严 重 影响 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 致 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 金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 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 控 制能 力之 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 损。 (二 ) 声明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8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 承 担投 资 风险 。 2、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 金 的销 售外 ,本 基金 还通 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但 是 , 基金 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 负 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 机构 担 保或 者背 书 , 代 销 机构 并 不能 保证 其收 益 或本 金安 全。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清 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 起生 效。 3、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 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 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 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 生变 化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情 形。 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 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 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 利。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 组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9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在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 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会 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 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 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 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 产未 按前 款(1)、(2 )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 由 基金 交纳 、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收 取的 最 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 保 证金 ,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任 公司 对其 进行 调整 后 方可 收回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0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二十 一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 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托 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 的业 务规 则; (4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 收 入 ;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 遵守 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 情 况进 行 必要 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违 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 及 采取 其 他必 要措 施以 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选择 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对 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 登 记 业务 ,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1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 表基 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 资 于其 他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 部机 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 金 份额 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 事宜 ;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 方 式 管理 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 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所 管 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 投 资; (6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7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益 ,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 财产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2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 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价格 、 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5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 同 及其 他相 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和 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 (22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3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 的 义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以 基金 财 产为 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 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 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外, 在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 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 基金 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4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13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 (19 )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除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基 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投 资 者自 依 据 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 必要 条件。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5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事 项 行 使表 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运作 ;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 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 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 利益 的 活 动; (5 )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 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委 托 代 理人 出席 会议 并行 使 表决 权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6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 等报 酬 标 准的 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 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 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 更基 金合 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 影响 ; 6、 基金 管 理人 、证 券交 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 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 务的 规则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7 (四 )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自 行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 为有 必要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 召集 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五) 会议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 开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 明以 下 内容: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8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 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 送达 时 间和 地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 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 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 项 。 2、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 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 等 内 容 。 3、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派代 表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效 力。 (六 ) 开会 方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 通 讯方 式召开 。 在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 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1、现 场开 会。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 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 不派 代 表列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程: (1 )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 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9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 部有 效 凭 证所 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 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 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 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50% 以上 ;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 他代 表 ,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 的条 件,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 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 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 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 持 不 变 。 (七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 内容 为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 容以 及 召 集人 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3)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 人应 当 按 照以 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 且 不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0 超出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 大 会审 议 ; 对于 不 符合 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案提 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 决定 。 如 将其 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定的 程 序进 行 审议 。 (4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 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 隔 不少 于6 个月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 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 首 先由 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 然后 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 行表 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 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2 ) 通讯 开会 在通 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 会议 通 知中 公 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 的表 决 截止 日期 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 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 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监 督 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影 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的 决议 的有 效性 。 (八 )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 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 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特别 决议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1 对于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 之 二) 通过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以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有 效。 (2 ) 一般 决议 对于 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50% 以上 通过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 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即 视为 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 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 份额 总数 。 4、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 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 并列 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表 决 。 (九 )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 席大 会的 代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 员(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在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指 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 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 清点 ; 如 果大 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理人 对 大会 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 清点 结果 。 重新 清 点仅 限 一次 。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持 有人 应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2 当当 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 的效 力。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 在 监 督人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为监 督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基金 管理 人为 监督 人 ) 派出 的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行 计 票, 并由 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 如监 督人 经 通知 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证 。 (十 ) 生效 与公 告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 应 当自 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自中 国 证监 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有 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 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 告。 ( 十一 )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方 面的 联系 鉴于 本 基金 是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 金, 本基 金与 目标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方 面 存在 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计 算参 会份 额和 计 票时 , 本 基金 参会 份额 数 和票 数 按权 益登 记日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折算 , 计 算结 果按 照 四舍 五 入的 方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3 法, 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 行 使表 决权 , 但 可接 受本 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委 托 以 本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 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 与 表决 。 本基 金的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议 召开 或 召集 目 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的 , 须 先遵 照本 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召 开本 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 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本 基金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 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 的 余额 ,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 低 数。 ( 三 )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2、收 益分 配方 式 (1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 利 或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2 )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 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 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 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进 行分 红 方 式的 选 择。 具体 规则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示 。 3、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 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4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 不 进行 收 益分 配 ; 4、 基金 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值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 实施 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 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 超 过15 个 工作 日。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六 )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 金收 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的 现 金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 投资 的 计算 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 则 》 执行 。 四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 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 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5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 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 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 分不 收取 管 理费 。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 后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 则 取 0 )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 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 分 , 若为 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 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 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 分不 收取 托 管费 。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 所对 应资 产净 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 则 取 0 )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托 管费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 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 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 部 分 , 若为 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 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 托管 人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6 3、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 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 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 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 费用 。 (四 )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的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 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五 ) 税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 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 基 金的 投资 (一 ) 投资 目标 紧密 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 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 化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 以目 标 ETF 、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同 时为 更 好地 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也 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包括 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该 部分 资 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 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 标的 指数 ,为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 本基 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 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 ,标 的指 数应 相 应 变更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7 (四 )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 为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 ,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以达 到投 资目 标。 当本 基 金 申购 赎 回和 买卖 目 标 ETF , 或基 金 自身 的申 购赎 回对 本基 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 能 带来 影 响时 ,或 预期 成份 股发 生 调整 和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 时, 本 管理 人会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 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踪 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 本基 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 是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 均 跟 踪偏 离 度的 绝 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1 、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目标 ETF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来进 行被 动式 指 数化 投 资, 达 到跟 踪指 数的 目标 。因 此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 标 ETF ,现 时目 标 ETF 是 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 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 3、 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在 建仓 期内 本 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 组 合 , 在目 标 ETF 开放 申购 赎回 后将 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 标 ETF ,使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 产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4、目标 ETF 的投 资方 式 本基 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 申 购及 赎回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 ,也 可以 通 过券 商 在 二级 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 份 额。 本基 金将 根据 开放 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 综 合考 虑 流动 性、 成本 、 效率 等因 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 资方 式。 通 常情 况 下, 本基 金以 申购 和赎 回 为主 : 当收 到 净申 购时 , 本 基金 构建 股 票组 合、 申购 目标 ETF ; 当 收到 净赎 回时 , 本 基金 赎 回目 标 ETF 、 卖 出股 票组 合。 对 于 股票 停 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投 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 份 股, 本 基金 将 选择 作为 后续 实物 申购 目 标 ETF 的基 础证 券 或者 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本基 金在 二 级市 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 资 、 减少 交易 成本 、 降 低跟 踪 误差 的 目的 。 5、 投 资组 合的 调整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8 本基 金 将 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 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 整 , 从而 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6 、 股票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 采 用被 动式 指数 化投 资 的方 法 进 行日 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 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 本 基金 将参 可 与 一级 市场 新 股 认 购 。 7 、 债券 投 资策 略 本基 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 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 资于 国 债 、 金 融债 等期 限 在一 年 期 以 内 的债 券 , 债 券投 资的 目 的是 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 产, 提 高基 金 资产 的投 资收 益 。 8 、 权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的条 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 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 面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 券 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 证 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 略 包括 : 杠杆 策 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 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 卖空 有保 护 的认 购权 证策 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 证 策略 等。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 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上证180 等 权重 指数 收益 率×95%+ 银行 活 期存 款利率(税后) ×5%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 并 公告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 金 为 ETF 联接 基金 , 其风 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混 合 基金 。 本基 金在 股票 基金 中属 于 指数 基金 ,紧 密跟 踪标 的 指数 ,属 于股 票基 金中 风 险较 高 、 收益 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 市 场水 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 (七 )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 行 为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89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 和目 标ETF 除外 ; (5 )向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 票 或 者债 券 ; (6 )买 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东 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 述规 定 的限 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 比例 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 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 量; (3 )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 规 定的 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 )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 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 目标 ETF 估值 依 法调 整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十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定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 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 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 的应 收 款 项和 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 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 三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 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 值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 网站 上。 七、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 产 的清 算 ( 一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 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 止 ;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情 形。 基金 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销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1 售办 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行使 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 基 金财 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 利。 (二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组织 清算 组 对 基金 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 组织 成 立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 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 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 3、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 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 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 具 法 律意 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2 4、清 算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 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 财 产未 按前 款(1 )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 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 调整 后 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 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后 ,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15 年 以上 。 八、 争 议的 处理 (一 )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之间 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 过 友好 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 协商 方 式解 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 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3 二十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 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赵 如冰 成立 日 期: 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经营 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 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 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 人 ” ) 名称: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 代 表人: 肖钢 成立 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 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民 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 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 范 围: 吸收 人 民币 存款 ;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 办 理结 算 ; 办理 票据 贴现 ;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 提供 信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4 用证 服 务及 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 外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 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 外汇 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汇 ; 发 行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 买 卖和 代理 买 卖股 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 汇信 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 银团 贷 款 ;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经 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 行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 的分 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 与代 理 发行 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 期 间: 持续 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 技术 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 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以 目标 ETF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 备选 成 份股 为主 要投 资对 象, 其 中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同时 为 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也可 少量 投 资于 新 股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 、权 证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的 相 关 规定 , 该 部分 资产 比例 不 高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 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 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 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 ① 基金 资产 中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0%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②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 所 申报 的股 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③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 定;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5 ④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 他限 制。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规 定的 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 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 的公 司名 单;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交 易对 手 库 由银 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 好 、 实 力雄 厚、 信 用等 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 及时 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 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 的范 围。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 进行 监督 ;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 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 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 交易 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 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 的交 易 中 , 应 尽 力争 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 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 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事 先确 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 , 并 及时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据 以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 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 行复 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基 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收 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 规 定 , 应当 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依 照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 违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6 反《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和核 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 在规 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 督报 告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制 度 等。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 守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但不 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 理、 无 正 当理 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 规、 《 基 金合 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 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 立 。 (5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外, 基 金 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产 。 2、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 验 资和 入账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7 (1 )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 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 金管 理 人在 法定 期限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 进行 验资 , 并出 具 验资 报 告 ,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在 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 金开 立 的 基金 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 致。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 管理 。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 付基 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 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的 指 定 营 业网 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 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 上述 账户 开立 和 账户 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对 基金 托管 人给 予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 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 本 基金 业 务以 外 的活 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 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 托管 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 定 执 行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8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的, 涉 及 相关 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 开设 、 使用 的 规定 。 6、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 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 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和资 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 证 的保 管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基金 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 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 将 一份 正 本的 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金 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计算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 基金 管理 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财产 估值 。估 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 日 结束 后计 算得 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将估 值结 果 发 送至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 估值 方法 、 时间 、 程 序复 核 无误 后 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 公允 价 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9 (4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 法、 程 序 以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时 , 双 方应 及 时进 行 协商 和 纠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 位内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错 误 。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 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 其规 定 处 理 。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 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实 际损 失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 若基 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 正 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对 该损 失不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净 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 造成 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不 当得 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 应负 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 补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 承 担的 赔 偿金 额 ,则 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 额的 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 (7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 响。 (8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 核结 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 算结 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 经协 商 未 能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 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 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则 , 分别 独立 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 账 册 , 对 双方 各自 的 账册 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 基 金财 产 的安 全 。 若 双方 对 会计 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 应以 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准 。 (2 )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 对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 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 符 , 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00 方应 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 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 告一 次 , 于该 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10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予 以公 告 ;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 年终 了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 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 收到 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季 度报 告完 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 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 方式 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共 同查 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 一 致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 核对 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 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制 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 几 类: (1 )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01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 度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 基 金 权益 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 名 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 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 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 过友 好 协 商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 并 按其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 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 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 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 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 终止 :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 基金 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 产 进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02 行清 算 。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 加和 修改 以下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 料 的寄 送服 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 录 ; 2、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 内 ,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 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 份 额或 本年 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 单 。每 季度 结束 后 10 个工 作 日内 , 基金 管 理人 向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本 季度 内发 生本 基金 交易 的 投资 者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 账单 。 每 月度 结 束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定 制 电子 对账 单服 务且 持有 本 基金 份额 或本 月内 发生 本 基金 交 易并 留 有完 整信 息的 投资 者以 电 子邮 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 提 供对 账单 。 我公 司 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关于 调整 基金 对账 单 寄 送服 务 形式 的公 告 》 ,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 , 投 资 者首 次 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并 申 购本 公 司旗 下 基金 的 , 如 申购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中约 定以 书面 形 式寄 送对 账单 的 , 此书 面 形式 将确 认为 电 子邮 件形 式, 本公 司将 在 每期 (季 度、 年度 )结 束 后的 10 个工 作日 内 向投 资 者发 送 基金 账 户对 账单 或其 他重 要资 料 。 因提 供 的个 人信 息 (包 括 但不 限 于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址 、 邮 寄地 址、 邮编 等 ) 不 详、 错 误、 变 更或 邮局 投递 差错 、通 讯 故障 、延 误等 原因 有可 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 准 确送 达 。 因上 述 原因 无法 正常 收取 对账 单 的, 请及 时到 原基 金 销售 网 点或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联 系 方式 变 更手 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 在 线客 服 ” 办 理。 (二 )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 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 分 配, 该持 有人 当期 分配 所 得 的红 利 将按 照 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本基 金 份额 ,并 免收 申购 费用 。 ( 三 )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金 管 理人 利用 其网 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定 期 或不 定期 为投 资者 提供 基 金管 理 人信 息 、 基 金产 品 信息 、 账 户查 询 、 投 资策 略分 析 报告 、 热点 问答 等 服务 。 投 资者 可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03 以登 陆 该网 站修 改基 金查 询密 码 。 对于 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 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 四 )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电 话 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 拨打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免 长 途) 。 客户 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 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 法定 节 假日 及因 此导 致的 证券 交 易 所 休市 日除 外)9 :00 —17 :00 。 ( 五 )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 者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 柜台 、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留言 栏 目 、 自 动语 音 留言 栏 目、 客户 服 务中 心人 工热 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六种 不 同的 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网 点所 提供 的服 务 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 的 政策 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 的 投诉 , 将在 下一 个 工作 日 内作 出回 应 , 在 非 工作 日 收到 的投 诉 , 将顺 延至 下一 个 工作 日 当日 或者 次日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解 决的 投 诉, 基金 管理 人 就投 诉 处理 进度 向投 诉人 作出 定 期更 新。 二十 四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2013 年 12 月 25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东海 证券 为 销 售机 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公 告 》 2013 年 12 月 20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鑫鼎 盛为 销 售 机构 的 公告 》 2013 年 12 月 3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増 财基 金申 购 与 定期 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11 月 19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调整 旗下 部分 基金 首次 单 笔 申购 和 定期 定额 申购 单次 最低 金 额的 公告 》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新增 宜信 普泽 为 销 售机 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及 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 的 公告 》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宜信 普泽 申 购 与定 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11 月 7 日 发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同 花顺 基 金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 年 10 月 24 日 发布 《 景顺 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发布 《 关于 景 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景顺 长城 上 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新 增 众 禄 基 金 为 销 售 机构 并 开 通 基 金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04 转换 业 务及 基金 “ 定 期定 额 投资 业 务 ” 的公 告 》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发布 《 关于 景 顺长 城优 信增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景顺 长城 上 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金 参 加 众 禄 基 金 申 购 与 定期 定 额 投 资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8 月 26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 及《 摘 要》 2013 年 8 月 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新 增万 银财 富为 代 销 机构 并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及基 金 “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2013 年 8 月 23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万 银财 富申 购 与 定期 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8 月 22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诺 亚正 行申 购 与 定期 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8 月 9 日发 布《 景 顺长 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2013 年第 2 号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 》 及《 摘要 》 2013 年 7 月 19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上 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 2013 年 7 月 8 日发 布《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新 增同 花顺 基金 为 销 售机 构 并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及 基 金 “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 务 ” 的 公告 》 2013 年 7 月 8 日发 布《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同 花顺 基金 申 购 与定 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 公告 》 2013 年 6 月 29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交 通银 行网 上 银 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 活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参 加天 天基 金申 购 与 定期 定 额投 资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3 年 6 月 27 日发 布 《 景 顺长 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新 增天 天基 金为 销 售 机构 并 开通 基金 申购 、赎 回、 转 换业 务及 基金 “ 定 期 定额 投 资业 务 ” 的公 告 》 二 十五 、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办 公场 所 , 投资 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 但应 以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 完全 一致 。





景顺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 重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景 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规 则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执 照 ( 七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代 销协 议 ( 八 ) 景顺 长城 上证 180 等权 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九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 件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二○ 一 四 年 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