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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161715)

大宗商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 一 四 年第 一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二 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 示 招商中证 大宗 商品股 票指 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2 年 3 月 5 日《关 于核 准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募 集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 〔2012 〕283 号文 ) 核准 公开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 。 招商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或“管理 人” )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 容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 基 金 的 价值 和 收 益 作 出实 质 性 判 断或 保 证 , 也 不表 明 投 资 于本 基 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当 投资人 赎回 时, 所得 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 支 付的金 额。 如对 本招 募说 明书有 任何 疑问, 应 寻求 独 立及专 业的 财务 意见 。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具 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 期 收益 的特 征 。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五年 内为 分级 运作 期 , 本 基金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风 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具 有低 风险 、 收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具有 高 风险、 高预 期 收益的 特征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生 效满 五年 后, 即分 级运作 期届 满 , 本基 金直 接转换 为上 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 ,基金名 称变更 为“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投资有 风险 , 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投资 人在 认购 (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 六个 月更 新一次 , 并 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的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 至每六 个月 的最 后一 日。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3 年12 月28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3 年9 月30 日, 财务 和 业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2014 年1 月17 日复 核了 本次 更 新的招 募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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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 37 七、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0 八、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40 九、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与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上市交 易 ............................................... 48 十、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等其 他相 关业 务 ................................. 50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 52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54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 63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64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5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0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 82 二十、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84 二十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5 二十二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 89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5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五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114 二十六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8 二十七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0 二十八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1 二十九 、备 查文 件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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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招商中 证大 宗商品 股票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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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所 募 集 的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 本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 招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更 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招 商 中 证 商 品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 品B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中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仅为基 金 合同目的 不包括 香港特 别 行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规 范性 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 础份额 招商中 证商 品A 份额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招商中 证商 品B 份额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基金份 额分 级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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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 金之基 础份 额 、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稳健 收 益 类 份 额 与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益类 份额 。 其中 , 招 商 中证商 品A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配比 始终 保 持1:1 的 比率 不变 年基准 收益 率 招商中 证商 品A 份额 约定 年基准 收益 率为 “ 同期 银行 人民币 一年 期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3.5% ”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 年期定 期存 款利率 以当 年1 月1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 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3.5% ” 。 每份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额年 基准 收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承诺 或保 证招商 中证 商 品A 份 额持 有人的 该等 收益 , 如在 某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 失 本 金的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会员单 位 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 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国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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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法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合法 存续 的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 自然 数 销售场 所 场外销 售场 所和 场内 销售 场所, 分别 简称 “场 外” 和“场 内”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认购 (场外 认购的 全 部份额将 确认为 招商中 证 商品份额) 、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的场 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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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场 内认购 的全 部份额 将按1∶1 的 比率 确 认为招 商中 证商 品A 份 额 与招商 中证 商品B 份 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上 市 交易、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认购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销售 网点规 定的 手续 , 通过 场内 或场外 购买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行为 。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日常 申购自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 的时间 开始 办理 赎 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 销售网 点规 定的 手续 , 通过 场内或 场外 向基金 管理 人卖 出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行 为 。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日常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不 超 过3 个月 的时 间 开始办 理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中证 商 品 A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 品B 份 额) 的10% 时的 情形 上市交 易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注 册登 记系统 , 通过 场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 的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通过场 内会 员单 位认 购 、 申 购或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场外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下的 基金份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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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 场内份 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下的基 金份 额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席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登 记的行 为 份额配 对转 换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与 招商中 证商 品A 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B 份额 之间 的配 对转 换, 包 括分拆 与合 并两个 方面 分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两份 招 商中 证商品份 额 的场 内份额申 请转换成 一份 招 商中证商 品 A 份额 与 一份招 商中 证商 品B 份额 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每 一份 招 商中 证商品A 份额 与 一份 招商 中证商 品B 份额 进行 配对 申请转 换成 两 份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的行 为 标的指 数 中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 基金收 益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证 券投 资收 益、 证 券持 有 期间的 公允 价值 变动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资 产值 分级运 作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满五 年的 对应 日之期 间,如 该对应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分 级运作 期内 , 本基金 分离 为预 期收 益与 风险不 同的 两种 份额 类别 , 招商中 证商 品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 商 品B 份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虚拟清 算 即假 定T 日 为本 基金 在分 级运作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 本基金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和 资 产 分 配 规 则 进 行 资 产 分 配 从 而计算 得 到T 日 本基 金两 级基金 份额 的估 算价 值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在T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计算 的基础 上 , 采 用 “ 虚拟 清 算” 原则 计算 得到T 日本 基金 两级 基金 份额的 估算 价值 。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是 对两类 基金 份额 价值 的一 个估算 , 并不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获 得的实 际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 含 三 百九十 七天)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 金 融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 力

















本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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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 构和 公司 沿革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 是中 国第一 家中 外合资基 金管 理公司 。公 司由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远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组建 。 经 公司 股东 会通 过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经 由人 民币 一亿 元(RMB100 ,000 ,000 元) 增 加为人 民币 二亿 一千 万元 (RMB210 ,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复同 意, 招 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受 让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分 别持 有的 公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权 ;公 司外 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的公 司 3.3 % 的 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持 有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经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 意, 荷 兰投 资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 持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1.6% 股 权转让 给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述股 权转 让 完成后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的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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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设 在深 圳,业 务 以 中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 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商 银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上 市(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过 多年 创业 发展, 已成 为拥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良、 专业 ” 的 经营 理念 , 力争 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意 、 员 工热爱 ,并 具有 国际 竞争 力的专 业化 的资 产管 理公 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本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 三十 五 只共 同基 金, 包括: 招商安 泰系 列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含招商 安泰 股票基 金 、 招商安泰 平衡 型基金 、招商 安泰 债券基 金 ) 、 招商现 金增值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商安 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核心 价值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大盘 蓝筹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商安 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商行 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中 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全 球资 源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QDII ) 、 招商深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上 证消 费 8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上证消 费 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招 商标 普 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 证电子信息传 媒产业 (TMT )5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 深证 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TMT ) 5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招商 安达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商优 势企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产 业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中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盈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理 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双 债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保证金 快线 货币 市场基 金 、 招商 沪深 300 高贝塔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商标 普高 收益红 利贵 族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介绍 : 张光华 , 男 , 博 士 。 历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计 划处 处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 行副行 长、 党委委 员, 中国 人民 银行 广州分 行 副 行长 、党 委副 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2007 年 4 月起 于招 商银 行任职 , 曾任 副行 长等 职 务, 现任 招商 银行 副董 事 长、 党委 副书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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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 现任公 司董 事长 。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南 方 证券的 清算 ; 在加入 招商 证券前 , 曾在 美国纽 约花 旗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 现 任招 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 管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 务、 清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财 务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副主 任。 现任公 司副 董事 长。 许小松 , 男 , 经 济学 博士 。 历 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 合研究 所副 所长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副总 经理,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2011 年 加 入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董事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李 俊 江, 男, 经 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 士生 导 师。 历任吉 林 大学 经济 学 院副 院长、 德 国不 莱梅大 学客 座教 授、 美国 印第安 纳大 学经 济系 高级 访问学 者。 现任 吉林 大学 经济学 院院 长 、 金融学 院院 长 、 社会 科学 学部学 术委 员会 主任 、 美 国研究 所所 长 。 兼任 中国 世界经 济学 会 副 秘书长 、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秘 书长 、 教育部 经济 学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 会委 员、 中共 吉林 省 委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 吉林省 政府 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员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王莉 , 女 , 高级 经济 师 。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 历 任中 国人 民 解放军 昆明 军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 员 ; 国务 院科 技干 部局 二处 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际 金 融处干 部、 银 行部 资金处 副处长 ;中信 银行( 原中信 实业银 行) 资 本市场 部总 经理、 行长助 理、副 行长 等职。现任 中国证券 市场 研究设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兼基金 部总经理; 联 办控股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等。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现 为香 港理 工 大学 ) 会 计系 。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理 , 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 毕 马威 华振 会 计师事 务所 上海 首席 合伙 人,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华 东华 西区 首席 合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公 会资 深会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政 协委 员、 上海 市静安 区归 国华 侨联 合会 名誉副 主席 。 兼 任中国 石化 上海 石油 化工 股份有 限公 司等 三家 香港 上市公 司的 非执 行独 立董 事。 现任 公司 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 加坡 籍, 经 济 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 先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和 经济 学博 士学位 。 曾 任新 加坡 南洋 理工大 学商 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 财务 管理 与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教 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高级 访问 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旦 大学 管理 学院 特聘 教授和 财务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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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 系主任 。兼 任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和上 海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作 站导 师 , 科技部 复旦 科技 园中 小型 科技企 业创 新型 融资 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 在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 财务 部 门任职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任中国 银 行连云 港分 行外 汇会 计部 主任;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 历任招 商银 行总 行国 际部 、会计 部主 任、 证券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1994 年 11 月 ――2006 年 02 月, 历任 招银 证券 、国 通证券 及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裁 助 理兼稽 核审 计部 总经 理;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任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稽核 监 察总审 计师 ;2009 年 04 月起任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合 规总 监。 现任 公司 监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汉 大学 世界 经济本 科专 业, 硕士 学历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 商 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总经 理助 理、 副 总 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 招商 银行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 任招 商银行 武汉 分行 副行 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副总 经 理 ( 主持 工作) 。 2010 年 6 月起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总经 理 。 2012 年 9 月起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业务 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现 任公 司监事 。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北 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 国 际商报 跨 国经营 导刊 副主 编;2003 年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 钱经 杂志 主编 ;2008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 现任 市场 部总 监、 公司监 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处 ; 1997 年 加入 招商 银行 总行 电脑部 ;2002 年 起参 与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立 后 曾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郭雷清 , 男, 北京 大学 国 际 MBA 。1999 年 加入 中 国建设 银行 泉州 分行 ;2001 年加 入达 科数据 通讯 (中 国) 有限 公司;2004 年加 入韬 睿惠 悦咨询 公司 ;2008 年 加入 怡安翰 威特 咨 询公司 ;2010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人力资 源部 总监 、公 司监 事。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深南 中路 营业 部总经 理、 深圳特 区证 券总 经理 助理 、 巨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 副总 经理 、 华 林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事 长,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赵生章 , 男, 中国 人民 大学 经济学 博士 。 曾任 国信 证 券有限 公 司 投资 银行 部任 项目经 理、 招商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银行 二部副 经理、 内核 部经理 (投行 内核小 组负 责人) 、 公司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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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 事会办 公室 经理 (负 责公 司公开 发行 及上 市等 相关 事宜) ,2002 年起 参与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筹备,公 司成立后曾 任督察 长、总经理助 理,现任招 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总经 理。 吕一凡,男,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00 年进 入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先 后从 事研 究、 产品 设计、 基金 投资 等工 作, 曾任基 金开 元 、 基金隆 元 (南 方隆元 ) 、 南 方高增 长基 金基 金经 理, 全 国社 保投 资组 合投 资经 理,2013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 招商先 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招 商瑞 丰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兼任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张国强 , 男 , 经 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分析 师 、 债券销 售交 易部经 理、 产品 设计 主管 、总监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基 金经 理 。 2009 年 加入 招商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 任副总 经理 兼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 ,兼任招 商财 富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招商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欧志明, 男, 华中科 技大 学经济学 及法 学双学 士、 投资经济 硕士 ;2002 年加 入广发 证 券深圳 业务 总部 任机 构客 户经理 ;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 于广 发证 券总 部 任风险 控制 岗 从事风 险管 理工 作;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曾任 法律 合规 部高级 经理 、 副总监 、总 监, 现任 公司 督察长 兼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商 财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介绍 王平,男 ,中 南大学 管理 科学与工 程专 业硕士 。2006 年加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助理 数量分 析师 、 风 险管 理部 数量分 析师 、 高 级风 控经 理、 副 总监 , 主 要从事 投资 风险 管理 、 金 融工程 与数 量化 投资 策略 研究 、 股 指期 货投资 策略 研究等 工作 。 现 任 招商 深 证 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管理 时间:2010 年 6 月 22 日 至今) 、 上 证消 费 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及联 接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 理时 间:2010 年 12 月 8 日 至今) 、 深证电 子信息 传媒 产业(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及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时间 :2011 年 6 月 27 日 至今)、 招 商中 证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管理 时间:2012 年 6 月 28 日 至今 ) 、 招 商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2013 年 2 月 5 日 至今 ) 。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吕 一凡 、 副 总经 理兼固 定收 益投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理 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 负责人 袁野 、 总 经理助 理兼 量化 投资 部负 责人吴 武泽 、 总 经理 助理 兼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 责人 杨渺、 基金 经理 陈玉辉 、交 易部 总监 路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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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4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价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得 从事违 反《证 券法》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 法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 证券 ,但 是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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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5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 (6)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 禁 止性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六)内部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 性 原则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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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6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监事会 : 监 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 和公 司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董事会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 董事 会下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一 , 负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 法性 、 合 理性和 有效 性, 负责 决定 公司风 险管 理战 略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 况,审 查公 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 务稽查 情 况 等 。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 监督 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 的合 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 部风 险控制情 况, 并负 责组 织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 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 在重 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 生督察 长依 法认 为需 要报 告的其 他情 形以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 应 当及时 向公 司 董事会 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总经 理办 公会 下设的 负责 风险 管理 的专 业委员 会 , 主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 事项 进行风 险评 估并 作出 决策 , 并针对 公司 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实 施危 机处 理机 制 。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行 情况进 行 合规性 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总 经理 报告。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对其 负责 的业 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 险控 制。 员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司规 章制 度 、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3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部 门管理 办法 和业 务管 理办 法组成 。 其中, 公司内 控大 纲包 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 风险 管理 制 度) 》 , 它 们 是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 要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和危机 处理 制 度 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 公司 基本制 度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进行 了规范 。业 务管 理办 法对 公司各 项业 务的 操作 进行 了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政 策 、 岗位分 离制 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 化 作 业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限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等。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据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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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7 家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 部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 适当的 方法 对 监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 括调 查评价 公司 内控 制度 的健 全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 进行 日常 风险 控制 的监控 工作 、 执行公 司内 部定 期不 定期 的内部 审计 、调 查公 司内 部的违 法案 件等 。 4 、内 部控 制的 五个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控。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造 一个 浓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 围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 时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规 章制度 并自 觉遵循 ,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各 个业 务 环 节。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业 务流 程、经 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发 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分 类 ,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 引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性 定量 的 手 段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 低和 危害程 度。 落实 责任 人,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 险防 范措施 。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1 )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相 互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 报告 系统, 形成 了权 责分 明、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①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 明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 明书和 岗位 责 任 制, 对不 相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 以减 少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险 。 ② 各相 关部 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标准 化的 业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 任。 ③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各 岗位 、 各 部门 、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的 第三道 监控 防线 。 2 )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 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务 、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 制度、 授权分 责制 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保密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档 案资 料 保全制 度、 客 户 投诉处 理制 度等 ,控 制日 常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 险。 3 )会 计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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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8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 行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 及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 账户 ,分帐 管理 ,以 确保 每只 基金和 基金 资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保证公 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关 的信 息 , 保 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 人员进 行处 理。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按 照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 不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 1 )执行 体系报 告路线 :各 业务人员 向部 门负责 人报 告;部门 负责 人向分 管领 导、总 经 理报告 ; 2 )监督 体系报 告路线 :公 司员工、 各部 门负责 人向 监察稽核 部门 报告, 监察 稽核部 门 向总经 理、 督察 长分 别报 告; 3 )督察 长定期 出具监 察报 告,报送 董事 会及 其 下设 的风险控 制委 员会和 中国 证监会 ; 如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 有效 地实 施。 公 司监 事会 、 董 事会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 内部 控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要 求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市场 环境 、技 术等 因素 的变化 趋势 ,保 证内 控制 度的有 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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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设立日 期:1984 年1 月1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63 人 , 平 均 年 龄30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2013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314只 , 其 中 封 闭 式3 只 , 开 放 式311 只 。 自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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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40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2007、2009 、2010 、2011 年五次 顺利 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 2012 年中 国工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第六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阅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 控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明 独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 管服 务在风 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国工 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托 管银 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部 审计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 管部 各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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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1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 时性 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 内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资产 和其 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 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 部 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 岗位职 责、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 事控 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 控防 线”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经营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内部 风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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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2 资产托 管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在 的“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 证券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的 投资 对象、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 核算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 基金 托管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申购 资金 的到 账和 赎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证 券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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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3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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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机 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 台“ 基金易” 交易网 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 话:400-887-9555 (免长 途话 费) 电话: (0755 )83195018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 :李 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88 号浦 发大 厦 29 楼 AK 单元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 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6377


联系人 :苏 菁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 华 北机 构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90 联系人 :仇 小彬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 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 代销机 构: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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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均山 (3) 代销机 构: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 :邓 炯鹏 (4) 代销机 构: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 :张 建伟 (5) 代销机 构: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刘 峰 (6) 代销机 构: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 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7) 代销机 构: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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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 :李 伟 (8) 代销机 构: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高 天 (9) 代销机 构: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 (010 )57092619 传真: (010 )58092611 联系人 :杨 成茜 (10 ) 代销机 构: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11 ) 代销机 构: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 :郑 鹏 (12 ) 代销机 构: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 人 :宫 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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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13) 代销机 构: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曹 晔 (14) 代销机 构: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 :戴 蕾 (15) 代销机 构 :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宋德 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 黄恒 (16) 代销机 构: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17) 代销机 构: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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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8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18) 代销机 构: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牛冠 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 江 (19) 代销机 构: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西桂 林市 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20) 代销机 构: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 :林 洁茹 (21) 代销机 构: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 (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22) 代销机 构: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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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9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23) 代销机 构: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长 清 (代 行)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24) 代销机 构: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 : 王 炜哲 (25) 代销机 构: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 :王 一彦 (26) 代销机 构: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 : 刘 闻川


(27) 代销机 构: 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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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28) 代销机 构: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凤良 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 —2272100 (29) 代销机 构: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30) 代销机 构: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31) 代销机 构: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联系人 :郭 熠 (32) 代销机 构: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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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33) 销机构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34) 代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8832


联系人 :滕艳 (35) 代销机 构: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36) 代销机 构: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37) 代销机 构: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岳 献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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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2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 :赵 明 (38) 代销机 构: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通 证券 )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19 、20 层 法人代 表: 沈强 联系人 :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39) 代销机 构: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40) 代销机 构: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华 西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电话:010-527232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 : 李 慧灵 (41) 代销机 构: 万和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沙 路49 号 通信 广场 二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 :黎 元春 (42) 代销机 构: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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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43) 代销机 构: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44) 代销机 构: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45) 代销机 构: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46) 代销机 构: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8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电 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联系人 :刘 阳 (47) 代销机 构: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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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48) 代销机 构: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王 兆权 (49)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 表: 张跃 伟 电话: (021 )58788678-8816 传 真: (021 )58787698 联系人 :敖玲 (50) 代销机 构: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 表: 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0 传真: (0755 )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51) 代销机 构: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 :张裕 (52) 代销机 构: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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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5 法人代 表: 闫振 杰 电话: (010 )62020088 传真: (010 )62020088-8802 联系人 : 王 婉秋 (53) 代销机 构: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法人代 表: 汪静 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 :方成 (54) 代销机 构: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 表: 杨文 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 :张茹 (55) 代销机 构: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人代 表: 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56) 代销机 构: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人代 表: 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 :吴 阿婷 2 、场 内发 售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 售机 构为 具有基 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可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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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6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查询 )。 本基金 募集 结束 前获 得基 金代销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可 新增 为本 基金的 场 内发售 机构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 :王 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层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华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联系人: 蔡 正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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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7 六、基 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招 商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简称 “ 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 ) 、 招商 中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 招 商中证 商 品 A 份 额” ) 与 招 商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额 ( 简称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 ) 。其 中,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1:1 的比 率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 动分 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按 照 1:1 的比 例 自动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根据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比 例 , 招 商中 证 商品 A 份 额在场 内基 金初 始总 份额 中的份 额占 比为 50% ,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初 始总 份 额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且两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码 ,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申 购和赎 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交 易 代码不 同, 只 可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不可 单独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投资 者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招商中 证 商品份 额 按 1:1 的 比例 分 拆成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 投资者 可 按 1:1 的配比 将其 持有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 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申 请合 并为 招 商中证 商品 份 额后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场外 申购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不进行 分 拆,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场 外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并申 请将 其分 拆成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和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后上 市 交易。 投资 者 可按 1:1 的配 比将 其持 有 的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合 并 为招商 中证 商 品份额 后赎 回。 (三)招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和招商中证商品 B 份额 的 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具有 不 同的参考 净 值计 算规 则, 即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的 风 险和收 益特 性 不同。 在本基 金的 分级 运作 期 内 , 本基金 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净值 计算 规则对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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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8 商中证 商 品 A 份 额和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分 别进 行 参考净 值计 算 , 招 商中 证 商品 A 份额 为 低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本基 金净 资产优 先确 保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的 本 金及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累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为高 风 险且预 期收 益 相对较 高的 基金 份额 ,本 基金在 优先 确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本 金及 累计 约定日 应得 收 益 后, 将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招商 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的 净 资产。 在本基 金 的 分级 运作 期 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计 算规则 如下 : 1 、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同 期银 行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5% ” , 同期 银行 人 民币一 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当 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的 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为 准 。 同 期利 息税 率以当 年 1 月 1 日时 点执 行的利 息税 率 为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公布 的金 融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利 率( 税后 )+3.5% ”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 1.00 元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2 、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招 商中证 商 品 A 份额 和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进 行参考 净值计 算。 在进行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 各自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时, 本基金 净资 产 优先确 保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本金 及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累 计约 定日 应得 收益 , 之后 的 剩余净 资产 计为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的 净资 产。 招 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累计 约 定日应 得收 益 按依据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计算 的每日 收益 率和 截至 计算 日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应 计收 益的天 数 确定; 3 、 每 2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所代 表 的 1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1 份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分 别计 入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总额 和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总 额进 行参 考 净值计 算, 并 将分别 按分 离后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的 份额 数享 有 获得份 额折 算 的权利 , 每 2 份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所 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等 于 1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和 1 份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的 参 考净值 之和 ; 4 、在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所在 会计 年度或 分级 运作期 的 某一 完整会 计年 度内, 若 未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则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在 参考 净值 计算日 应计 收 益的天 数按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至 计算 日或 该会 计年 度年初 至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算 ; 若发 生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则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在参考 净 值计 算日 应计收 益的 天 数应按 照最 近一 次该 会计 年度内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至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益 , 如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 下,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应 得收 益甚 至损 失本 金的风 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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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39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按 照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净值 计算规 则以 及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参考净 值计 算规 则依 据以 下公 式 分别 计 算 T 日各 基 金份额 的单 位 净值和 参考 净值 : 1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的 总数 T 日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和 招商中 证 商品份 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2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A ? ? ? ?1 A B NAV NAV NAV ? ? ? 商品 2 设 T 日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日, T=1,2,3 ??N ; N 为 当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 年初 至 T 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会 计年 度内份 额折 算日 至 T 日} ; 商品 NAV 为 T 日每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A NAV 为 T 日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NAV 为 T 日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值; R 为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 的各 基金 份额 的单 位 净值和 参考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如遇 特 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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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0 七 、基 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证 监许 可 〔2012 〕283 号 文核 准公 开 募集。 募集 期从2012 年 5 月 21 日到2012 年6 月 21 日 止, 共募 集1,063,256,320.96 份 基 金份额 ,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4,752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6 月 28 日 正式 生效 。 八 、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 的 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人 可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 式对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进 行申购 与 赎回。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只上市 交易 ,不 接受 申购 与赎回 。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的场 外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包括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委托 的 场外 代销机 构 , 投 资者 可使 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 场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场 外申 购、赎 回业 务 。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的场 内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为具 有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且符 合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者 可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即 投资 者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 立 的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人 民 币 普通 股 票 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业 务办 理时 间 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为证 券交易所 交易 日(基 金管 理人公告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 业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规 定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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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1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进行调 整,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申购 、 赎 回。 投资 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 , 其 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2 、申 购赎 回业 务开 始的 时 间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 在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公告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四)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投资 人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招 商中 证商品份 额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在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 必须 有足 够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 赎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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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2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而造 成的 损失 ,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金发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发 售 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在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场 内申 购时 , 单 笔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50,000 元 人民 币。投 资人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场 外申 购时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 50,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 费) 。 通过 直销 中心 首次 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50 万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追加 申 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50,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 通过 本公 司电 子商务 网上 交易 系统 办理 招商中 证商 品 份额申 购,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单笔 50,000 元 。本 基金 直销中 心及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酌情 调整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场 外 赎 回 时 ,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的 最 低 份 额 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场 内赎 回时, 每笔 赎回申请 的最 低份额 为 1000 份 基金 份额 ,同时 赎回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持有 人每 个 交易账 户的 最低 份额 余额 为 1000 份 ,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 在销 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0 份的 ,需 一并全 部赎 回。 3 、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上 限进 行限 制; 4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五年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投 资者在 办 理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场内 申购时 ,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投资人 办理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场 外申 购时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通 过直销 中心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50 万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商务网 上交易 系统办 理招 商中证 商品份 额申购 ,最 低申购 金额为 单笔1,000 元 。 本 基金 直销 中心及 电子 商务 网上 交易 系统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可由基 金管 理 人酌情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 购的 金额和 赎回 的份额 的 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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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3 (七)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购 费用由 基金 申购 人承 担, 并应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1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1)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 场外申 购费 率根 据申 购金 额设定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M <500 万 0.7%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 场内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代销 机构比 照场 外申 购费 率执 行。 2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赎 回费率 (1)招 商中证 商品份 额的 场外赎回 费率 按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该 部分基 金份 额的时 间 分段设 定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N ≥2 年 0% (2)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 场内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 0.5% 。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扣除 赎回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约定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对特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电 话交 易等) , 基金 管理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调低 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履 行 相 关 手续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适 当调 低 招 商 中 证商 品 份 额 的申 购 费 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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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4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招 商中 证商品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其 中, 通过 场外 方 式进行 申购 的 ,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计 入基 金财 产; 通过 场内 方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采用 截尾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整 数位后 小数 部 分 的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投 资者。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场 外投 资 60,000 元申 购招 商中 证 商品份 额,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1.2% , 假设申 购当 日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60,000 / (1+1.2%) =59288.5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 额 =59288.54/1.068=55513.61 份 即: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资 6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68 元 ,则 可得 到 55513.61 份基 金份 额。 2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计算 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份 额 ?T 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 份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2 位,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 某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且持 有时间 不 满 1 年 , 赎回 费 率为 0.5% , 假 设赎 回申 请当 日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是 1.068 元, 则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 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且 持有 时间不 满 1 年, 假设 赎回 当日招 商 中证商 品份 额的 份额 净值 是 1.06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10,626.60 元。 3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T 日 的招 商中 证 商 品份 额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 场 外申购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登记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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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 场 内申 购的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 通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或 转换转 出该 部 分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行 调整 , 但 不得 实质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调整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发 生暂 停交易 或其 他重大 事 件等原 因 ,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期 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6)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 (1) -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申购 款项 退回 至投 资者 账户。 (十一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若出现 如下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 赎回 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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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6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 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4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赎回 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二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本 基金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 为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照 其申 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 定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外, 延迟 至下 一个 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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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7 回为止 。部 分顺 延赎 回不 受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同时 以邮 寄、 传 真或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始 办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 间进 行基 金转换 。 基金 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 等具体 规定 可以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另 行规 定并 公告 。 (十五 )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 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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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8 九 、招 商中证商品 A 份 额 与 招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有 关规 定, 申请 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 、 招 商 中证商 品B 份额 上市 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三个 月内 开始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在确 定上市 交易 时间后, 基金 管理人 最迟 在上市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家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 则 1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 招商中 证商 品B 份额 分别 采用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 交易; 2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 价分 别为 各自前 一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3 、 招 商中 证商 品A 份额 、 招商中 证商 品B 份额 实行 价格涨 跌幅 限制 , 涨 跌幅 比 例为 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4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 招商中 证商 品B 份额 买入 申报数 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5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招商中 证商 品B 份 额申 报 价格最 小变 动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及相关 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 用 招商中 证商 品A 份额 、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规 则及有 关规 定执 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招商中 证商 品A 份额 、 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 额在 深圳 交易所 挂牌 交易 , 交 易行 情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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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49 (六)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招商中 证商 品A 份额 、 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 恢 复上 市 和终止 上市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七)相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 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整 的 , 本基金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以修 改 , 且 此 项修 改 无 须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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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基金份额的 登记、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或申 购的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 内申 购的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 额、 招商 中 证商品 B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证 券账 户 下。 2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的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可以申请 场内 赎回; 登记 在注册 登 记系统 中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 3 、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只能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 1:1 的 比例 申请 合 并为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 (二)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交 易单 元)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 行 为 。 2 、基金 份额登 记在注 册 登 记系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变更办 理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赎 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上市交 易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场 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 时,须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 管是指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 持有的 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2 、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 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3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 (四)基金份额的非 交易 过户、质押、冻结与 解冻 本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 质 押、 冻 结与 解冻 等,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等 相关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 如 本合 同的 有关约 定与 上述 规定 不一 致, 以 该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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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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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2 十一 、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分级 运作 期 内 , 基 金管 理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一) 份额配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的招商中证 商 品份 额与招商中证商品 A 份额 、招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之间的配对 转换,包括分拆和合 并两 个方面。 1 、分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持有 的每 两份招 商中 证商品份 额的 场内份 额申 请转换 成 一份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与一份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行 为。 2 、 合并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与 一份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进 行配 对申 请转 换 成两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的行 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其 他方 式 办 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间 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的具 体日 期 前 2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 额配 对转 换以 份额 申 请。 2 、申 请进 行分 拆的 招商 中 证商品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偶 数。 3 、 申请 进行 合并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必 须同 时配 对 申请, 且 基金份 额数 必须 同为 整数 且相等 。 4 、招商 中证商 品份额 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 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 统转 托管为 招商 中证商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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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3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 、份额 配对转 换应遵 循届 时相关机 构发 布的相 关业 务规则。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基金 登 记结算机 构或 基金管 理人 可视情况 对上 述规定 作出 调整,并 在正 式实施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五) 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基金 登记结算 机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办理 机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 、法 律法 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份 额 配对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七) 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可对 转换 业务 的办 理酌 情收取 一定 的佣 金 , 具 体见 相关业 务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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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 、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 投资 可以 以较 低的 成本获 取良 好的 市场 长期 回报,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代 表性、 流动 性与投 资性 的指 数可 以有 效分享 该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场 中的 投资 机会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大宗 商品 股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指 数成 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为标 的指 数, 采用 完全复 制法 , 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组 成及其 权重 构建 基金 股票 投资组 合,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投 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建 主要 按照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重 来拟 合复 制标 的指 数,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 动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以复 制和跟 踪 标 的指 数。 本基 金的投 资目 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准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或 因某些 特殊 情况 导致 流动 性不足 , 导 致无 法有效 复制 和跟 踪标 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投资组 合管 理进 行适 当变 通和调 整, 力求 降低跟 踪误 差。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成份 股的 流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欠 佳的 个股 将可 能采 用合理 方 法寻求 替代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以 下策 略构 造替 代股 组合: (1) 基本 面替 代: 按照 与被 替代股 票所 属行 业 , 基 本 面及规 模相 似的 原则 , 选 取一揽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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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5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作 为替 代股备 选库 ;


(2) 相关性 检验 : 计 算备 选 库中各 股票 与被 替代 股票 日收益 率的 相关 系数 并 选 取与被 替 代股票 相关 性较 高的 股票 组成模 拟组 合 , 以 组合 与被 替代股 票的 日收 益率 序列 的相关 系数 最 大化为 优化 目标 ,求 解组 合中替 代股 票的 权重 ,并 构建替 代股 组合 。 本基金 管理 人每 日跟 踪基 金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 现的 偏离度 , 每 月末、 季度 末定 期分析 基 金的实 际组 合与 标的 指数 表现的 累计 偏离 度、 跟踪 误差变 化情 况及 其原 因, 并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理 方案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 以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究 , 结 合股 指期 货定 价 模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采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 期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本基 金还 将运 用股指 期货 来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 风险以 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如预 期大 额申购 赎回 、 大 量分 红等 , 以 及对 冲 因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五)标的指数与 业 绩比 较基准 1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标 的指 数为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的编 制、 发布 或授 权, 或 中证大 宗 商品股 票指 数由 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大 变更 等事 项导 致中 证大宗 商品 股 票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 更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作相 应调整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基金 名称 。 其 中 , 若变更 标的 指数 涉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 质性 变 更 ,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若变 更标 的指 数对 基金投 资 范 围和 投资策 略 无实 质性影 响 ( 包括但 不限于 指数编制 单 位变更 、 指数 更名 等 事项) ,则无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及 时公 告 。 2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 收益 率×95 % + 商 业 银 行活 期存 款 利 率 (税后 )×5%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同 意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本基金 由于 上述 原因 变更 标的指 数和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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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6 绩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变 更前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上公 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来看 ,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具 有低 风险 、 收 益相对 稳定 的特 征;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具有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七)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实 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领 导下 的基 金经 理团队 制 。 投 资决 策委 员负 责制定 基 金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投 资计 划与投 资原 则; 决定 有关 标的指 数重 大调 整应 对决 策、 其 他重 大组 合调 整决策以及重 大的单项投 资决策;基金 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策, 负责 投资组合 的构建 、调 整和 日常 管理 等工作 。 1 、 投 资决策委员 会依据相关 研究分析报 告, 定 期召开或 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 策会 议,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 经 理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决议, 进行 基金 投资 管理 的 日常决 策。 2 、基 金经 理依 据指 数编 制 单位公 布的 指数 成份 股名 单及权 重, 进行 投资 组合 构建; 3 、基金 经理及 风险管 理部 定期对投 资组 合的偏 离度 和跟踪误 差进 行跟踪 和评 估,并 对 风险隐 患提 出预 警; 4 、基金 经理根 据指数 成份 股或权重 变化 情况、 基金 申购赎回 情况 、指数 成份 股派息 情 况等,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负责 对各 决策 环节 的事前 及事 后风 险、 操作 风险等 投资 风险进 行监 控 , 并在 整个 投资流 程完 成后 , 对 投资 风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 供给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 总监 、基 金经 理等相 关人 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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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7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4 、本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 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与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 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由 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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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8 他活动 。 上述禁 止行 为属于 引 用当 时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有关 禁止 性规 定,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 本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 制 。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5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 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 票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管 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的董事 会及董 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 并 对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9 月30 日, 来源于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票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44,938,971.57 94.66 其中: 股票 244,938,971.57 94.6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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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9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686,757.73 5.29 6 其他资 产 141,608.87 0.05 7 合计 258,767,338.1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11,620,100.15 4.50 B 采矿业 84,270,793.43 32.66 C 制造业 146,706,941.19 56.86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1,603,100.80 0.62 合计 244,200,935.57 94.65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738,036.00 0.2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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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38,036.00 0.29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440 闰土股 份 116,477 3,653,883.49 1.42 2 600139 西部资 源 371,625 3,467,261.25 1.34 3 002004 华邦颖 泰 187,050 3,310,785.00 1.28 4 603077 和邦股 份 212,871 3,227,124.36 1.25 5 002648 卫星石 化 108,714 3,225,544.38 1.25 6 600108 亚盛集 团 344,333 3,191,966.91 1.24 7 600598 北大荒 264,261 3,128,850.24 1.21 8 601600 中国铝 业 670,955 2,952,202.00 1.14 9 002385 大北农 226,555 2,911,231.75 1.13 10 600277 亿利能 源 413,053 2,883,109.94 1.12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433 冠豪高 新 46,800 738,036.00 0.2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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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1 6. 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8.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合 约。 8.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 好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股指 期货 投资 中将 根据 风险管 理的 原则 , 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 在风险 可控 的前提 下 , 参 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 ,以 改善 组合的 风险 收益 特性 。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对现 货和 期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 估值水 平, 采用 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达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目的。 此外 , 本 基金还 将运 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诸 如预 期大 额申 购赎 回、 大量 分红 等特 殊情 况下 的流动 性风 险 以进行 有效 的现 金管 理, 以及对 冲因 其他 原因 导致 无法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的 风险。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除北 大荒 (股 票代 码 600598 )外 其他 证 券 的发 行主 体 未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不存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形 。 北大荒 农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自 2011 年8 月 3 日至 2012 年 1 月 12 日 期间 ,累 计 对外拆 借 资金97625 万元 , 占 公司 2010 年 年末 经审 计净 资产 的 17.31% , 该等 资金 拆借 事项直 至 2012 年 9 月 12 日 才予 以披 露。 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 公告称 ,经 公司 核查 ,公 司应于 2012 年12 月31 日收 回 的3.23 亿元拆 借资 金中 ,2.35 亿 元的拆 借资 金存 在还 款逾 期的可 能。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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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2 查明, 前述 资金 拆借 中, 公 司董事 、 总 经理 丁晓 枫分 多 笔审批 拆借 的资 金金 额 达60235 万元 。 北大荒 农业 股份 公司 资金 拆借金 额巨 大 , 未及 时进 行披露 , 市场 影响恶 劣 , 严重违 反了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股 票上 市规则 》 ( 以下 简称 “ 《股 票上市 规则 》 ” ) 第 2.1 条 、第 9.2 条的 有关规 定 。 公 司董事 、 总 经理丁 晓枫 直接 实施 了相 关资金 拆借 行为 , 对 公司 未及时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负 有不 可推 卸的 责任, 未尽 忠实 勤勉 义务 , 其行 为严 重违 反了 《股 票上市 规则 》 第 2.2 条、 第 3.1.4 条、3.1.5 条的 规定 以及 在 《董 事 ( 监事、 高 级管 理人 员) 声 明及承 诺书 》 中做出 的承 诺。 为此,鉴 于上 述违规 事实 和情节, 经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以下 简称 “本所” )纪 律处分 委 员会审 核通 过, 根据 《股 票上市 规则 》 第17.2 条、 第 17.3 条 的规 定,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对 北 大荒农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做 出纪律 处分 决定 :给 予黑 龙江北 大荒 农业 股份 有限 公司公 开谴 责 ; 给予董 事、 总经 理丁 晓枫 公开谴 责。 对该股 票的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 : 该 股票 是本 基金 因复制 指数 而被 动持 有的 , 同时 本基 金管理 人看 好拥 有土 地资 源的北 大荒 股份 有限 公司 会受益 于十 八届 三中 全会 上的土 地改 革 政策; 经过 与管 理层 的交 流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严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 该 股票被 纳入 本基 金的实 际投 资组 合。 10.2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本 基金 管理人 从制 度 和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 须先 入库再 买入 。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1,952.0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47,355.51 4 应收利 息 2,301.3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1,608.8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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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3 10.5.1 报告期末指数 投资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 值(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139 西部资 源 3,467,261.25 1.34 重大事 项 2 002004 华邦颖 泰 3,310,785.00 1.28 重大事 项 3 603077 和邦股 份 3,227,124.36 1.25 重大事 项 10.5.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0433 冠豪高 新 738,036.00 0.29 重大事 项 十三、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投资 者 购买本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 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出 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06.28-2012.12.31 -2.50% 1.39% -4.86% 1.56% 2.36% -0.17% 2013.01.01-2013.06.30 -24.09% 1.48% -24.20% 1.49% 0.11% -0.01% 2013.01.01-2013.09.30 -14.49% 1.52% -14.83% 1.53% 0.34%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3.09.30 -16.63% 1.46% -18.97% 1.54% 2.34% -0.08%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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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4 十 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 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 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身的法 律责 任,其 债权 人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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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5 十五 、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是 计算 招商中 证商 品 份额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及 计算招 商中 证商 品A 份额 、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的基 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等 资产 和负 债 。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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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6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值 结 果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复 核无误 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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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7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本基 金估 值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后 3 位以 内的 计算 发生 差错 时视为 估值 错误 。 当 估值 错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到 或超 过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 招商 中 证商 品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误 偏差 达到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招商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招 商中证商 品 B 份额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因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差 错责 任方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 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基金 合同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差 错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基 金合 同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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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8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并 且仅 对因 差错 遭受 损失的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负 责, 不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以外的 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基 金 合同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生 的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招 商中证 商 品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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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69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与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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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0 十六 、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收益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5 年 内 ,本基 金( 包括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5 年 后 ,如果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的运作 , 本 基 金 将 调 整基 金 的 收 益分 配 原 则 。 具体 收 益 分 配原 则 参 见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发 布 的 相 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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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1 十七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 部 分按 照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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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2 收取)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 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的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 即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本基金 直接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基金名 称变 更为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 基金份 额转 换后 , 本基 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 不变 。 基金份 额转 换后 , 本基 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 法不 变。 5 、上 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4-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定 ,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 相关 费用,包 括但 不限于 验资 费、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 息披露 费 用等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 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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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3 十八、 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 分级 运作 期内 的每 个会 计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会计 年度 外) 第一 个工作 日 , 本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 行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招商中 证商 品A 份额 和招 商中证 商品B 份 额按 照本 基金合同 中 规定 的净 值计 算规则 进行 净值计 算, 对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2 份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将 按1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获 得 约 定应 得收 益的新 增折 算份 额 。 在 基金 份额折 算前 与 折算后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商 品B 份 额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 :1 的 比例。 对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期末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每个 会计年 度 12 月 31 日 份额 净值 超出1.000 元部 分, 将折 算为 场 内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分配 给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持有 人。 招商 中 证商品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 2 份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将按 1 份招 商 中证商 品A 份额 获得 新增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分配 。 持有场 外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外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招 商 中证 商品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 内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 额折算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和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将相 应 调 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本基金 将对 招商 中证 商 品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进 行应 得收益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每个会计 年度 第一个 工作 日进行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上一年 度应 得收益 的定 期份额 折 算时, 有关 计算 公式 如下 : (1) 招商 中证 商品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的份 额数 =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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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4 的份额 数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数量 = 后 商品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商品 NAV 为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净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份 额数 (2)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每 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参考 净 值及 其份 额 数。 (3)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定期份额折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的 份额数 +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持有 人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的 份额 数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后 商品 NAV 为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净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 商 中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折算 成招商 中证 商 品份额 的场 内份 额数 均取 整计算 (最 小单 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参考 净 值等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4) 举例 : 假设本基 金成 立后 第 3 个 会计年 度 第一 个工作 日为 定期份额 折算 基准日 ,招 商中证 商 品份额 当天 折算 前资 产净 值为 7,458,000,000 元 。当 天场外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场内 招商 中 证商品 份额 、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 份额 数分 别为 50 亿份 、 5 亿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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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5 30 亿 份、 30 亿份 。 前 一个 会计年 度末 每份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为 1.058000000 元, 且未进 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①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对 象为 基准日 登记 在册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 商品份 额, 即 30 亿份 和 55 亿 份。 ②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持 有人折 算后 持有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折 算前 招商 中 证商品 A 份额=30 亿份 前 商品 前 商品 前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 ( NUM NUM NAV NUM NAV NAV A ? ? ? ? ? 2 / 000 . 1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 = 1.327 元 新增的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数 量 = 后 商品 前 前 ) ( NAV NAV NUM A A 000 . 1 ? ? =3,000,000,000 × (1.058000000-1.000 )/1.327 = 131,122,833.46 份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新增 份额折 算成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 位为 1 份) , 余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因 此新 增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为 131,122,833 份 ; 持 有的 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 为 30 亿 份。 ③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持有 人 场外新 增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 - 1.000 )/1.327 = 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招商中证商 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外 新 增 的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5,000,000,000 + 109,269,027.88 = 5,109,269,027.88 份 场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新 增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后 商品 前 前 商品 NAV NAV NUM A 000 . 1 2 ? ? =500,000,000/2 × (1.058000000 - 1.000 )/1.327 = 10,926,902.79 取整后 为 10,926,902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招商中证商品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招商中证商 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场 内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新 增 的 招 商 中 证 商 品 份 额 = 500,000,000 + 10,926,902 = 510,926,902 份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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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6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定 期份 额折 算日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本 基 金不定 期份 额折 算的 情形 时, 将按 照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 当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1 、当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份 额折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 和招商 中 证商品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 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达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 将分别对 招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进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 后本基 金将 确 保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的 比 例为 1:1, 份 额折 算后 招 商中证 商 品 A 份额和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参 考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均调整 为 1 元 。 当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达 到 2.000 元 后 , 招 商中证 商 品 A 份 额、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 额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行 份额 折算 : 1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的份 额 数相等 ; ②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持有人 份额 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份 额数 , 即 参考 净值 超出 1 元以 上的部 分全 部折 算为 场内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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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7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份额 数 2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保 持 1 :1 配比 ; ②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 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 内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 份 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后 后 A B N N UM UM ?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持 有 人新增 的场 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 场 内招商 中 证商品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 000 . 1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商品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净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份 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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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8 后 商品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 商 中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 以及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额折 算成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4 )举 例:


某投资 人持 有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各 10,000 份, 在 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日, 三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折算后 ,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均 调整 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招商中证商品A 份 额+ 新增300份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 额+ 新增20,100 份招商中证 商品份额的场内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 当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规 则 进行份 额折 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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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79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达 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确 定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 、招商 中 证商品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达 到 0.250 元 后, 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招商中 证 商品 A 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额 折算后 本基 金 将确保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和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的比例 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招商 中证 商 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和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参考 净值 均调整 为 1 元。 当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后 ,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份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 如下 公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 折算后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资 产 净值相 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 数 2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份 额数 始终 保 持 1:1 配比; ②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 内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与新增 场内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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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0 后 后 B A N N UM UM ?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场内新增 商品 A A A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份额 数 后 B NUM 为折算 后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的 份额 数 场 内 新 增 商品 NUM 为份额 折算 前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后 所持 有的新 增的 场内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参考 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的 份额 数 3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招商中证 商品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 算后招商中证商品份 额的 资产净值 相等。 000 . 1 前 商品 前 商品 后 商品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商品 NAV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净值 前 商品 NUM 为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份 额数 后 商品 NUM 为折算 后原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份 额数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截尾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招 商 中证商 品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以及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额折 算成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数均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 余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等具 体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4 )举 例: 某投资 人持 有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各 10,000 份, 在 本基 金的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日, 三类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如下 表所 示, 折算后 ,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和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均调 整 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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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1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或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招 商中证商品份额 0.639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390 份招商中证商品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480 份招商中证商品A 份额 + 新增7,820 份招商中证商品 份额的场内份额 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0.24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480份招商中证商品B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招 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和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的 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业 务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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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2 十九、 基金合同生效满五 年后的 基金份额转 换 (一)本基金基金合 同生 效满五年后存续方式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 在满 足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存 续条 件下 , 本 基金 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直接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 招商中证大宗 商品股 票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原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全部 转换 成招 商中 证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的基金 份额。 (二) 转换为“招商 中证 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的基金份 额转换 1 、基 金份 额转 换的 规则 原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终 止 运作, 全部 转换 成招 商中 证大宗 商 品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简称 “ 招商 中证 商品指 数基 金” ) 的 场内 份 额, 原 场外 的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自 动变 更成为 招商 中证 商品 指数 基金的 场外 份额 , 原 场 内的 招商中 证商 品 份额自 动变 更成 为招 商中 证商品 指数 基金 的场 内份 额。 份额 转换 无需 支付 转换 基金份 额的 费 用。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收 益分配 原则 参照 当时 同类 基金的 规定 执行 。 (1)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与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终止 运 作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 至下一 个工 作日 ) 。 (2) 份额 转换 方式 在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原场 外的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自动 变更 成为 招商 中证商 品指 数基 金的 场外 份额 , 原 场内 的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自动 变 更成为 招商 中证 商品 指数 基金的 场内 份额 。原 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 额和 招商 中 证商品 B 份额 全部转 换成 招商 中证 商品 指数基 金的 场内 份额 , 转换 后基金 份额 数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业务 规则 处理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或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的 转换比 率=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招商 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 或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份额 转换 基准 日中 证商品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或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 后招商 中 证商品 指数 基金 的场 内份 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换 前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或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 的份 额 数×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或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 )的 转换 比率 (3) 份额 转换 后的 基金 运 作 基金份 额转 换完 成后 , 招商 中证大 宗商 品指 数基 金接 受投资 者的 场外 与场 内的 申购和 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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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3 回申请 。 并 在满 足上 市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可申 请招 商中 证商 品指 数基金 基金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2 、基 金份 额转 换后 基金 的 投资管 理 基金份 额转 换后 , 本 基金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 投 资策 略、 投 资理 念、 投资 范围 不变 , 本基 金的有 关投 资限 制继 续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并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三)基金份额转换 的公 告 1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满 五年后, 在符 合本基 金存 续条件下 ,本 基金 将 继续 存续。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就本 基金 继续 存续的 相关 事宜 进行 公告 。 2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满 五年后, 本基 金将按 照本 节“一、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满 五 年后存 续方 式” 进行 基金 份额转 换,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临时 公告 或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公 告相 关规 则。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修改 相关规 则, 并将 在临 时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 3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五年之 前三 十个 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进行 提示 性公告 。 4 、 本基 金份 额转 换结 束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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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4 二十 、 基金的会 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 年度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更换会 计师 事务所 后 2 日内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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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公开披露采用 的语 言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六)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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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6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 书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获准 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 前 ,将上 市交 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5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开 始 申购、 赎回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申 购开 始日 、 赎回 开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公告 。 6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 额、 招商 中 证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易 前 或者开 始 办理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在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上 市 交易前 或者 开始 办理 招商 中证商 品 份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7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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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7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8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9 、临 时报 告 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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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 值计价 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21)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暂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份 额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上市交 易; (29)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暂停上 市、 恢复 上市 或终 止上市 ; (30)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算 ; (3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 10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11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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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二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期 投资 工具,其 主要 功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规 风险 等。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 当单 个交 易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 赎回 持 有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人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并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期 限 、 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况 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人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 如 :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金 公司 网站(www.cmfchina.com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机 构, 对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细 的了解 。 在 对自 己的 资金 状况、 投资 期限 、 收 益预 期和风 险承 受能 力做出 客观 合理 的评 估后 , 再 做出 是否 投资的 决定 。 投 资者 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 即使 出 现短期 的亏 损也 不会 给自 己的正 常生 活带 来很 大的 影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 分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变 化, 不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不会 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或 提高 基金 投资 收益 。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分红 等行 为导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调 整 至 1 元 初始 面值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响 下 , 基 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 现亏 损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仍 有可 能低 于初始 面值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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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0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风 险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 国有 股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 风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 来,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也影响 到证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盈 利水 平, 上述 变化 将在一 定程 度上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 人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 金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 下降, 其股 票价 格可能 会下 跌, 或能 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而 影响 基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日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果 基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 对资 金净值 产生 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收 益水 平 。 尤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力 差, 基金 将面临 流动 性 风 险, 可 能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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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1 (五)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 数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 中 证大 宗商 品股票 指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过程 中可能 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险 。 (1) 系统 性风 险 本基金 为 指 数型 基金 , 主要 投资 于 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在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本 基 金 可能 面 临 中 证 大宗 商 品 股 票指 数 成 份 股 以及 备 选 股 所具 有 的 特 有风 险,也 可能 由于 股票 投资 比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 统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指 数化投 资策 略 , 被动跟 踪标 的指 数。 当指 数下跌 时 , 基 金不会 采取 防守 策 略 , 由 此可能 对基 金资产 价值 产 生 不利影 响。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因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 原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 宜继续 作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人 还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 带来的 风险 与 成 本。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 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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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2 ⑥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分级 基 金运 作的 特有 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与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由 于上市 期 间可能 因信 息披 露导 致基 金停牌 ,投 资人 在停 牌期 间不能 买卖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 产生 风 险;同 时, 可能 因上 市后 交易对 手不 足导 致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产 生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复 制指 数的 股票 型基金 , 具有 较高风 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 看,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具有 低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招商 中 证商 品 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预 期收 益的 特征 。 由于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内含杠 杆机 制的 设计 , 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额 参考 净 值的变 动 幅度将 大于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净值 和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变 动幅 度,即 招商 中 证商 品 B 份额 参考 净值 变 动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额 。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与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上市 交 易后, 由于 受到 市场 供求 关系的 影 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 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管 份额 配对转 换机 制的 设计 已将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降低 至较 低水平 , 但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的 某一 级 份额仍 有可 能处 于折/ 溢价 交易状 态。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本基 金将 进行 定期 份额 折算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持 有人 或 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持 有人 将 可能 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 因此 原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持有 人或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持有 人 所 持有 的部 分基金 份额 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当本基 金合 同运 作满 五年 后,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 额 和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将 全部转 换 成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的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也 将面 临风 险收益 特征 出现 变化 的风 险。 (5) 份额 折算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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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3 ①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 折算 时计 算结 果保留 至整 数位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小 数 点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财产 。 因此,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差 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来 损失 。 ②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指在 场内 购买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或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一部 分投 资人 可能面 临的 风险 。由 于在 二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 的证 券公司 并不 全 部具备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颁发 的基 金代 销资 格,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代 销资 格的证 券公 司 才可以 允许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 因 此, 如 果投 资人 通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购 买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 或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 在 其参与 份额 折算 后, 则折 算新增 的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并 不能 被赎 回。 此 风险 需要 引起 投资 人注意 , 投 资人 可以 选择 在份额 折算 前将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或 招 商中证 商品 B 份额 卖出 , 或者将 新增 的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通过 转 托管业 务转 入具 有基 金代 销资格 的证 券公 司后 赎回 基金份 额。 (6)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分级 运作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办理 招商中 证商 品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 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份额 配 对转换 业务 的办 理可 能改 变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的 市 场供求 关系 , 从而可 能影 响其 交易 价格 ; 另 一方 面,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形 , 投资 人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申请 也可 能存在 不能 及时 确认 的风 险。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 本基 金的 分级 运作 期 内 ,本基 金( 包括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和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 将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年 ( 除成 立当年 外 ) 的 第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对本 基金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和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 基 金份额 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 人可 通过 卖出 或赎 回折算 后新 增份 额 的 方式 获取投 资回 报 , 但是, 投资 人通 过变 现折 算新增 份额 以获 取投 资回 报的方 式并 不等 同于 基金 收益分 配, 投资 人不仅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 成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卖出 或赎 回的 价格 波动 风险。 (六)投资股指期货 的风 险 1 、股 指期 货交 易采 用保 证 金交易 方式 ,潜 在损 失可 能成倍 放大 ,具 有杠 杆性 风险。 2 、股指 期货合 约到期 时, 基金账户 仍持 有未平 仓合 约,交易 所将 按照交 割结 算价将 账 户持有 的合 约进 行现 金交 割,因 此无 法继 续持 有到 期合约 ,具 有到 期日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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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4 3 、持仓 组合品 种变现 时, 由于市场 流动 性严重 不足 或头寸持 有集 中度过 大导 致未在 合 理价位 成交 , 存 在变 现损 失风险 。 4 、股指 期货设 置了涨 跌停 板限制, 基金 账户中 股指 期货持仓 可能 无法平 仓, 存在流 动 性风险 。 5 、交易 所设置 了持仓 限制 ,基金账 户中 股指期 货持 仓超过限 制比 例,会 被交 易所或 期 货公司 强行 平仓 ,存 在强 行平仓 风险 。 6 、 交易 所设 置了 强制 减仓 限制, 基金 账户 中股 指期 货持仓 符合 交易 所强 制减 仓范围 的, 存在强 制减 仓的 风险 。 7 、基金 托管人 调拨资 金不 及时,无 法向 期货公 司缴 足交易保 证金 ,会被 期货 公司强 行 平仓, 存在 资金 流动 性风 险。 (七)其他风险 1 、操 作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 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3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4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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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及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6)变 更基金 投 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及本 合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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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6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按 照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执 行。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分 别计 算招 商中证 商品 份额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各 自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据 此由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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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7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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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8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 理 基金 财 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 额; (5)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法律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托、 更换 基金 代销 机构, 对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并获 得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10) 依 据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 投资公 司行 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 (14) 以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 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 构; (16)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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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99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 记账,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 资意 向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及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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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0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 行为承 担责 任; 但因 第三 方责任 导致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到损 失, 而 基金 管理 人首先 承担 了责 任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第 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 讼权 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基 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定期 或不 定期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 入; (3)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和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 负 责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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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1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 与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 额与招 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终止运 作后 的份 额转 换比 例;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 管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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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2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依 法转 让其 持有 的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依 法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表 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 讼; (9)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遵守基 金合 同; (2)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 (3)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5)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 构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项 应分 别由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独 立进 行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在 其对应 的份 额级 别内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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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3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及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及本 合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招商 中证商品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7)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销售 机构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 关基 金交 易、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规则 ; (8)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生效 满五年后 ,在 满足基 金合 同约定的 存续 条件下 ,本 基金无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直接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 ) ,基金名称变更为“招商中 证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 。原招 商中证 商 品 A 份 额和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 终止 运作 ,全 部转 换成 招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的基金 份额 ; (9) 除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或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 复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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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4 人自行 召集 。 (4)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规 定时 间 内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 证商 品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招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额 各自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 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单 独或 合 计代表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 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人 或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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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5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招 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 于在权 益登 记 日各自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通讯开 会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表 决意 见以 书面 形式或 会 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 应以书 面方 式或 会议 通知 等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 形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 金管理 人 ) 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 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不 小于 在 权益登 记日 各 自基金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项 中 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 表决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中 证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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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6 品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可以在 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会召 集人 提交临 时提 案,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至 少 35 天前提 交召 集人 并由 召集 人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提案 涉及 的程序 性问 题做出决 定。 如将提 案进 行分拆 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 招 商 中证商 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各 自基 金份 额 10%(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额各 自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合 计 50% 以上 ( 含 50%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出 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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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7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 、表 决 招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 额与 招商 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份额级 别内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 招商 中证 商 品 A 份 额与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额 的各 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决 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 招 商中 证商品 份额 、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 与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的 各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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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8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 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1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收益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3 、收 益分 配原 则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5 年 内 ,本基 金( 包括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 招商中 证商 品 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5 年 后 ,如果 终止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金 将调 整基 金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具体 收益 分配 原则参 见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 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 (4) 基金 上市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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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09 (7)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 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 年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2%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 币 5 万元 ( 即不 足 5 万元 部 分按 照 5 万元 收取)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标的 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 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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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0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上一 季度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金 份额 转换 后基 金 的费用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五 年后, 即分 级运 作期 届满, 本基金 直接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基金名 称变 更为 “招商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 基金份 额转 换后 , 本基 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 不变 。 基金份 额转 换后 , 本基 金 的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计 算方 法不 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 金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括 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 相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或基 金销 售费率 等费 率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2 日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进行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通过 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束 和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段 ,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相 似的回 报。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是 保持 基金 净值收 益率 与业 绩基 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大宗 商品 股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 和 增发) 、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指 数成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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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1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金 融工具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禁 止行 为与 限制 (1) 禁止 用本 基金 财产 从 事以下 行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 1 )本基 金参与 股票发 行申 购,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10% 。 投 资于 其他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4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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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 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5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六)基金的财产 1 、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 息; (2) 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 利息; (3) 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 保证金 及其 应收 利息 ; (4) 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 (5) 应收 申购 款; (6) 股票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7) 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和应 计利 息; (8) 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9) 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 整; (10) 其他 资产 等。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3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 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4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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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3 外,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消。 (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法 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及本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6)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范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及本 合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变 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程 序; (9) 终止 基金 合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 八)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 承担 。 基金合 同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九)基金合同的存 放和 获得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代 销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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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4 业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 按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二十 五 、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光 华 成立时 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1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 倩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设立日 期:1984 年 1 月 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电话: (010 )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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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中 证大宗 商品 股指 数的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股指 期货、 债券、 债券回 购等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基 金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90% ,投资于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 、本基金参与 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b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 )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且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c 、 本基金投资 权证,在任 何交易日买入 的总金额 , 不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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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6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 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d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经基金管理 人 和托管 人协 商, 可对 以上 比例进 行调 整; e 、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的约 定; f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和检查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 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 施,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督。 4 )本 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 有关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5 )相 关法 律、 法规 或部 门 规章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债券; 6 )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 规定的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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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7 (4)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 交 易 名 单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 )基金 托管人 按以下 方式 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交 易对手 资信 风险控 制 措施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市场 进行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 时,需按 交易 对手名 单中 约定的 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3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 市场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手 为中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中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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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8 建设银 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通 银行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当 时 的市场 情况 调整 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对 手以 外的 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时 ,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中 严格 遵循 了上 述监督 流程, 则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 赔偿责 任。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 存款 银行 的支 付能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 的风险 。 本基 金核心 存款 银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银 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 成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 上述 监督流 程, 则对 于由 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引起 的 损失 , 不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 场 情况对 于核 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 )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 《上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 定期, 基金拟 认购 的数量 、 价格 、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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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19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 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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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0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招 商中 证商 品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招商 中证商 品 A 份 额与 招商 中 证商品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招 商中证 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终 止运 作 后的的 份额 转 换比例 ,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 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2 、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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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1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 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 入 全国 银行间 同 业拆借 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自营账 户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一 起负 责为基 金对 外签订全 国银 行间国 债市 场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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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2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的时 间和 程序 :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本基金 分别 计算 招商 中证 商品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招 商中 证商品 A 份额 与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招 商 中证商 品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招 商中 证商品 B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招 商中证 商 品 A 份 额与招 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后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 后 ,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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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3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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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4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规则 进行 估值 。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3 、估 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以 及招 商中 证商 品份额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与 招 商中证 商 品 B 份 额基 金份 额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认 后公 告的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者 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以及 招商 中证 商品 份额、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招 商中 证 商品 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 的 投资者 或基 金的 损失 ,由 提供错 误信 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 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4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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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5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5 、基 金定 期报 告的 编制 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招商 中证 商品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商 品 B 份 额上 市交 易 的前一 日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额终 止运 作 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 包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金 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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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 照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注册登 记机 构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品 B 份 额上市 交易 的前 一日 、招 商 中证 商品 A 份额与 招商 中证 商 品 B 份 额终止 运作 日、 《 基金 合同 》 终 止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权利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 《 基金合 同》 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 变 更后的 托管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 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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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7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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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8 二十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 以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 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 有指 定银 行的 账户 , 通过 招商 基金 电子 商务 网上交 易平 台, 可以 实现 在线开 户交 易。 招商基 金 网 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按 照场 外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定制 情况,提 供纸 质、电 子邮 件或短 信 方式对 账单 。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或 者网站 进行 账单 服务 定制 或更改 。 服 务费 用由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客户无 需额 外承 担费 用 。 2、由于交易 对账单 记录信 息属于个人 隐私, 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 方式, 请务必 预留正确 的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 更新 。 本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资 料邮 寄服 务原则 上采 用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 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现 遗漏 、 泄 露而导 致的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3、电子邮件 对账单 经互联 网传送,可 能因邮 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 题无法 正常显 示原发送 内容,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 商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 邮件或 短信 息电 子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证 , 也 不对 因互 联网 或通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 泄 露等 而导致 的直 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任 何赔 偿责 任。 4、基金管理 人不寄 送场内 投资者的对 账单, 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 易网点 打印交 易资料或 通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 查询交 易信 息。 5 、根据 客户的 需求, 本基 金管理人 可向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 如资产 证明 书等其 它 形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三)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 以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司 网站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交 信息 定 制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通 过手 机 短讯 或 E-MAIL 方式发送 场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 的信息 包括 : 基 金净 值、 账户余 额与 损益 、 公 司最 新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司 还将根 据业 务发 展的实 际需 要, 适时 调整 定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留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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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29 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场 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分红 、节 日问 候、 产品 推广等 信息 。 如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 该类 信息 ,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 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 金 份额持有人 通过 基金账 号/ 开户证件号 码及查询密 码登录招商基 金网站“账 户 查询” 栏目, 可享有 账户 查询、 信息定 制、 资 料修 改、 理财 刊物 查阅、 理财 论坛等 多项 在 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BS 论 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 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进行 基金 账户 余额 、交 易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信息的 查询 。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日 除外) ,每 天不 少于 7 小时 的人工 咨 询服务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 线享 受业 务咨 询、 信 息查 询、 投诉 建议 等专项 服务 , 场 外基金 持有 人更 可通 过热 线进行 信息 定制 、资 料修 改等操 作。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费 ) (六)客户投诉受理 服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服 务 热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 销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回 复 ,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 金公 司 将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处 理。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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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0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1、关 于招 商中 证商 品 A 份 额定期 份额 折算 后次 日前 收盘价 调整 的提 示性 公 告2013-12-27 2、 关 于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 股票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办理 定期 份额 折算 业务 期间暂 停申 购、 赎回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3-12-27 3 、关于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2013-12-27 4 、 招 商 中 证 大 宗 商 品 股 票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办 理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业 务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2013-12-25 5、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董 事变 更的 公 告2013-11-12 6、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2013-10-25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股 权转 让完 成工 商变 更登记 的公 告2013-10-12 8、招商 基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和 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及开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并 参与其 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9-13 9、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3-9-6 10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2013-8-28 11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要2013-8-28 12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股权 转让 等有 关事项 的公 告 2013-8-21 13 、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 ( 二零一 三年 第二 号)2013-8-10 14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三年 第二 号 ) 2013-8-10 15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股 票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2 季 度报 告2013-7-17 16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继续 参加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 告2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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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1 二十八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住 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网站 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 间免 费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也 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复 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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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中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 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132 二十九 、备查文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查 阅 以下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招 商中证 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 分级证券 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 股票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招 商中 证大 宗商 品 股票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五)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律 师事 务所 法律 意 见书》 ;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