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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分红A(370021)

上投分红: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2月)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核 准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441 号文 核 准 日期 :[2012 年 4 月5 日 ] 基 金 管理 人: 上投 摩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重要提示: 1.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24 日, 基金 投资 组合 及基 金业 绩的 数据 截 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二零一 四年 二月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5 八、基金的投资 ............................................................................................................. 33 九、基金的业绩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十六、风险揭示 ............................................................................................................. 5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90 二十三、备查文件.......................................................................................................... 90


1 一、绪言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以及 《上投摩根 分红 添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以下 简称 “合 同 ”或 “基 金 合同 ”) 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 据以 选择 及决 定 是否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 要约 邀请 文 件。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对 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它 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 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 2 告》 托管协议 指《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 售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 作办 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上投摩根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有关 法 律法 规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 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募 集金 额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 管 3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 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4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 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 争、 疫情 、 骚乱 、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 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 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7 %和 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 %变更为目前的 51%和 49% 。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 6 月 2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的 注册 资本 金由 一亿 五千 万元 人民 币增 加到 二亿 五千 万 元人 民币 , 公司 股东 的出 资比 例不 变。 该变 更事 项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Coopers & Lybrand 咨询 公司 等, 曾任 上海 市财 政局 对外 经济 财务 处处 长、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6 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 Leicester 大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 理业务 CEO 。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 摩根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投 资委 员会 会员 。 同时 也是 摩 根大通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许立庆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 怡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主席 、 怡和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事 务监 察委 员会投资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富时台湾交易所台湾系列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主修政治)及布鲁克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曾负责管理 J.P Morgan 集团的美国基金业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基金行政总裁及亚太区投资 管理业务总监;J.P Morgan 集团投 资管理及环球基金营运委员会成员;美国资金管理协会(MMI )董事会成员;纽约州大律师 公会会员。 董事:杨德红 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中欧工商管理学院 MBA 。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林彬 获中欧工商管理学院 MBA。 曾任香港沪光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 (挂职) 、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7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大通(台湾)证券副总经理、 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周道炯 大学 专科 学历 , 曾就 学于 安徽 省委 马列 夜大 学、 中共 安徽 省委 中级 党校 进修 班、 中共 中 央高级党校培训班。 曾任中国证监会主席、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 现任 PECC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委员会顾问。 周道炯先生长期从事证券金融市场监管工作, 目前作为高级顾问为证券市 场改革提供顾问咨询意见。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专任客座副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主修财务)、 企管 硕士 、 经济 硕士 等学 位。 现任 台 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教授。 独立董事: 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主任、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副 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和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 郁忠民 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 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稽查处、 机构处处长; 上海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监事:Simon Walls 获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的数学学士学位。 历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裁 、 首席 运营 官;JPMorgan Trust Bank 8 总裁、首席运营官以及基础架构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日本董事长以及投资管理亚洲首席行政官。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任 上投 摩根 亚太 优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 上投 摩根 全球 天然 资 源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风险管理部总监。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大通(台湾)证券副总经理、 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胡志强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获得工商管理 学院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银行香港分行、JF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 获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 摩根富林明 (台 湾) 证券 投资 顾问 股份 有限 公司 、 摩根 富林 明 (台 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摩根 富林 明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上海证券(原上海财政证券) ,先后担任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市场管理部经理,经纪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 经纪业务 的管理和运作。 冯刚先生,副总经理。 北京大学管理科学硕士。 曾任职于长城证券、 华安基金和华泰联合证券 (原联合证券) , 从事 投资 银行 、 投资 顾问 和投 资管 理等 相关 工作 ;2004 年至 2010 年, 任职 于华 宝兴 业基 金, 先后任基金经理、国内投资部总经理。


9 陈星德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中国证监会、瑞士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香港)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一职。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美国 MBP 咨询公司、中国证监会。 5.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峰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2003 年 4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担任研究员负责债券研究方面的工作;2006 年 6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投资经理负责债券投资方面的工作;2011 年 4 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1 年 9 月起任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6 月起任上投摩 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起任上投摩根天颐年丰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岁岁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冯刚 先生 , 副总 经理 兼 A 股投 资总 监; 侯明 甫先 生 , 副总 经理 ; 杨逸 枫女 士, 投资 副总 监; 王炫 先生 , 研究 部总 监; 王孝 德先 生, 基金 经理 ; 董红 波先 生, 基金 经理 ; 罗建 辉先 生, 基金 经理 ; 张军 先生 , 基金 经理 ; 杜猛 先生 , 基 金经理; 孙芳 女士 , 基金 经理 ; 孟晨波女士, 固定收益部总监;赵峰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 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 违 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投资于其它基金,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3)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5) 将基 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利害 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违反证 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7)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11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员 管 理, 强化 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 理人、代表人、受雇人 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 12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制 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督检查和基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评估成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 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 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的投资进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日常作 13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 : (010 )66594855 传真 :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监察稽核部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14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 现有员工12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 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 银行 间债 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管产品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是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3 年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233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覆 盖了 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风险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 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所辖业务 各环 节, 包括 风险 识别 ,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险 检视 ,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的 执行 ,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险 控 制工作的后评价。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从 2007 年已经连续四年通过美国“SAS70 ”准则和英国“AAF01/06 ” 准则 审计 报告 , 是国 内唯 一一 家通 过两 种国 际准 则的 托管 银行 , 内控 制度 完善 、 风险 防范 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2011 、2012 年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制通过国 际新准则“ISAE3402 ” ,是 国内 第一 家获 得此 报告 的托 管银 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15 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上投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16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 (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 21-23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门户网站: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2)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全 国) 、021-962518


18 网址:www.962518.com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19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1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20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2)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联系人:张小波


联系电话:025-84457777-248 网址:www.htsc.com.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 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21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6) 中信证券(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571-95548 (27)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8)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热线:0591-96326


公司 网址:www.hfzq.com.cn (29)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电话:021-58881690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32) 诺 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3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23 法定代表人:杨文 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3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3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3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24 客服电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39)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 牛


咨询电话:400-820-8988 网站:www.dbs.com.cn (4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联系人: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 楼 负责人:倪骏骥 联系电话:021-5234 1668 传真:021-5234 1670 经办律师:宣伟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 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汪棣 、王 灵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许 可[2012]441 号文 ) ,自 2012 年 5 月 14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2 年 6 月 15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235,699,845.49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379,445,875.31 元人民币,B 类基金份额 856,253,970.18 元人 民币 ) , ;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验 资确 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566,442.42 元人 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 566,442.42 份。 总计 募集 基金 份额 2,236,266,287.91 份 (其 中 A 类 基金份额 1,379,756,512.82 份,B 类基金份额 856,509,775.09 份)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生效。本 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 票型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 26 理时间以销 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时 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否则 ,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投 资 者自行承担 。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27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成功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 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 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任一类别基金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基金投资者将当期 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 任一类别基金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任一类别 基金账 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 任一类别 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 份, 应一 次性 赎回 。 如因 分红 再投 资、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巨额 赎回 、 基金 转换 等原 因导 致任一类别基金 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 情况 , 不受 此限 , 但再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28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100 万以 上( 含) ,500 万以下 0.4%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0. 例: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102 =45,011.9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2 元,则其可得到 45,011.9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小于七天 1.5% 大于等于七天小于一年 0.1 %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 0.05 % 大于等于两年 0% B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费率


29 小于七天 1.5% 大于等于七天小于三十天 0.1 % 大于等于三十天 0% 根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 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 100%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1 万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1.128 = 11,280 元 赎回费用 = 11,280 ×0.05% = 5.64 元


赎回金额 = 11,280 -5.64= 11,274.36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11,274.36 元净赎回金额。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 各计 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7.本基金的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并应在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30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上公告。 10.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某 些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时, 申购 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31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重 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 续 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32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 定的 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3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具体办理方法 以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为准 。 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 5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八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通过 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力争 为投 资者 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或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 34 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以稳健投资为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和利率变动趋势的分析以及严格的信用评估 , 挖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并适当参与新股申购, 提高基 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 确定组合久期,结 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 资组合 。 通过 对固 定收 益资 产的 投资 , 获取 稳定 的投 资收 益; 在此 基础 上, 适当参与新股发 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走向、市场利率走势、 资金供求情况的综合分析, 结合对证券市场走势、 信用风险状况的判断, 在基金合 同的约定 范围内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对影响资产配置策略 的各种因素进行跟踪分析, 据此对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时调整, 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增长、 货 币信贷、 固定资产投 资、 消费 、 外贸 差额 等)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外贸 和汇 率政策等)的分析,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 的。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35 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变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 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 资产 组合中 的 长、 中、 短期 债券 主要根据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 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 适时采 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部分资产投资于信用债, 深入挖掘信用类 债券的投资价值, 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前提下追求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 用评 估, 并结 合外 部评 级机 构的 信用 评级 , 分析 违约 风险 以及 合理 信用 利差 水平 , 判断 债券 的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市场竞争地位、 财务质量 (包括资 产负 债水 平、 资产 变现 能力 、 偿债 能力 、 运营 效率 以及 现金 流质 量) 等要 素, 综合 评价 其信 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4)互换策略


本基金可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利 用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的差别,赚取收益率差。


(5)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和内含期权价 值。 本基 金将 对发 行公 司的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包括 公司 所处 行业 的景 气度 、 公司 竞争 力、 财 务状 况等 , 并结 合对 利率 水平 、 票息 率、 派息 频率 、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以 及可 转换债券发行条 款的 深入 分析 , 对其 投资 价值 进行 评估 , 选择 公司 基本 面优 良、 具有 较高 安全 边际 和良 好流 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 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券的申购。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 36 利率 、 发行 条款 、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等因 素, 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相关性、 历 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 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 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 在保证资产安全 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新股申购、 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 本基金将采取多种手段有效识 别并 防范 风险 , 适时 参与 新股 申购 与增 发, 力争 提高 基金 整体 收益 。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评估股票的投资价值, 从而 判断 一、 二级 市场 价差 的大 小。 本基 金还 将综 合考 虑资 金成 本 、 新股 中签 率、 新股 上市 后的股价涨幅统计、 股票锁定期间,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制 定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 对于通过新股申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决定持有 或者卖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 面值余额在一亿元以上、 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国债 、 企业债、 可 转债 和金 融债 , 具有 一定 的投 资代 表性 。 基于 指数 的权 威性 和代 表性 以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理念,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发展状况 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37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38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39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 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405,687,547.36 96.47 其中:债券 405,687,547.36 96.4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184,011.22 1.47 6 其他各项资产 8,642,620.21 2.06 7 合计 420,514,178.79 100.00 注: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上 投 摩 根 分 红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15,749,371.22 元,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基金 A 类份额净值为 1.017 元,累计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上投 摩根 分红 添利 基 金 B 类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累计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9 元。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40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15,730,998.00 4.9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9,439,000.00 28.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9,439,000.00 28.33 4 企业债券 228,505,171.15 72.3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912,000.00 12.64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32,100,378.21 10.17 8 其他 - - 9 合计 405,687,547.36 128.4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41359067 13闽能源 CP002 300,000 29,964,000.00 9.49 2 120419 12农发19 300,000 29,943,000.00 9.48 3 130218 13国开18 300,000 29,799,000.00 9.44 4 130240 13国开40 300,000 29,697,000.00 9.41 5 1280317 12湘临港债 200,000 20,592,000.00 6.5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4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8,112.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72,257.47 5 应收申购款 402,250.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42,620.21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3002 工行转债 16,686,564.80 5.28 2 110023 民生转债 8,547,331.80 2.71 3 110015 石化转债 4,894,500.00 1.55 4 125887 中鼎转债 1,637,698.00 0.52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9.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42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成立日 — 2012/12/31 2.00% 0.06% 1.28% 0.03% 0.72% 0.03% 2013/1/1 — 2013/9/30 3.57% 0.13% 3.01% 0.04% 0.56% 0.09% 2、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 B 类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成立日 — 2012/12/31 1.70% 0.05% 1.28% 0.03% 0.42% 0.02% 2013/1/1 — 2013/9/30 3.18% 0.13% 3.01% 0.04% 0.17% 0.09%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 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 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3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44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4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 间内 逐 日计 提应 收 或应 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约定的 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46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含第 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47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 提下 , 每 季度 末每 份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利 润超 过 0.01 元时,至少分配 1 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基金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 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除权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4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0.7%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49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0.2%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 间的上述费用。 4、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50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51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5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 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54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十六、风险揭示 ( 一 ) 投资 本基 金的 风险 1 、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 55 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 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 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 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术 更新 、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 都会 导致 公司 盈利 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 管 理风 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3 、 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 组合 调整 时, 可能 会由 于个 股的 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而 无法 按预 期的 价格 将股 票或 债券 买进 或卖 出; 二是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 当个 股的 流动 性较 差时 ,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在 不适 当的 价 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 特 定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因此 , 如 果债券市场出 现整 体下 跌, 本基 金将 无法 完全 避免 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 同时 , 本基 金将 择机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 上述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因此 , 本基 金也 将面 临新 股发 行放 缓或 停滞 , 或者 新股 投资 收益 率下 降甚 至出 现亏 损所 带来 的风险。


56 5 、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 、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 、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 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57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6、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58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59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和 交易 席 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2]441 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0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61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2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申请并募 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63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 同及 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4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65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组 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66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67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 会议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会议 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68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达 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69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 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71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 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 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2、同一类别内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 提下 , 每 季度 末每 份 基金 份额 可分 配利 润超 过 0.01 元时,至少分配 1 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至多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 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 。 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 分配 ;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2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 基金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除权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份额。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因基金 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3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0.7%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财 产净 值的 0.2%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74 方法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基金 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 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促销 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为投资者 75 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 短期 融资 券、 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金融 工具 , 但可 以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购或股票增发, 并可持有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 因持有股票被派发的 权证、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理念 以稳健投资为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和利率变动趋势的分析以及严格的信用评估, 挖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价值, 构建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并适当参与新股申购, 提高基 金收益。 (四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6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 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77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 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78 债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 购期 间内 逐 日计 提应 收 或应 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二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7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 可不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 5、连续 9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 6、连续 9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份额; 7、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80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 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1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和 交易 席 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82 (三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上投 摩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条) 2.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83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 、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券 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84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限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 对手库由银 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 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复核 。 (三 )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二 )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5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 度等。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86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 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 义在 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 款银 行的 指 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87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 ,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 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收益与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88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基 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 将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以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争议解决方式和适用法律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89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 议应当终止: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 管理 人将 向发 生交 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 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 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90 基 金 管 理人 为基 金 投资 者 提供 基金 电 子交 易 服务 。投 资 人可 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 387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3 年 7 月 10 日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3 年 10 月 16 日, 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上述公告均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中国证券报 》 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 上。 二十 三 、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上投摩根 分红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 91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