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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添益(511990)

华宝添益: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现 金添 益 交易 型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摘要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1651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华 宝兴业 现金 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准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另外 , 本 基金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对于 选择买 卖的 投资 人而 言, 交易费 用和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等因 素都 会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投资 人的 投资 收 益。 由于 货币 基金 的每 日 收 益有 限 , 交 易费 用会 降 低投资 人的 投资 收益 ; 另 外, 二级 市场 的价 格受 供需关 系的 影响 , 可能 高 于或低 于基 金的 份额 净值 , 形 成溢 价交 易或 折价 交 易。 当溢 价交 易时 , 买 入份额 的投 资人 以高 于面 值的价 格买 入本 基金 , 投 资收益 减少 , 而卖 出份 额 的投资 人以 高于 面值 的 价格卖 出本 基金 , 投 资收 益增加 ; 当 折价 交易 时, 买 入份额 的投 资人 以低 于面 值的价 格买 入本 基金 , 投资收 益增 加 , 而 卖出 份 额的投 资人 以低 于面 值的 价格卖 出本 基金 , 投资 收 益减少 。 由于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可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要求 对本 基金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进行 总量 控制, 所 以投资 人可 能面临 无法 及时赎 回本 基金 的风 险。 在目前 结算 规则 下,T 日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 当 日可 卖出和 赎回 ;T 日 申购 的 基金份 额,T+2 日 可卖出 和赎 回。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摘要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编写,经基金 托管人审核,并经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投 资人 自取 得 依 《基金 合同 》 所发 售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 本招募 说明 书摘 要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3 年 12 月 2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2 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 期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正 式生 效。 二、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持有49% 的 股份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投 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 南方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总经 理级 副所 长 、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总 裁。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 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 In ès de Dinechin 女士 , 董事, 硕士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行 外汇 及汇 率公 司销 售和风 险管 理方 案 负责人 、 分级 产品 全球 负 责人 、 人 力资 源全 球负 责 人,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首席 执行 官 。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谢文杰 先生 , 董事 , 金 融 学硕士 。 曾任 汇丰 银行 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 法国 兴 业银行 及投 资银 行 初级市 场及 衍生 品团 队负 责人 、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 投 资银行 债务 融资 部亚 洲区 (除 日本 外) 董事 总经 3 理兼结 构化 衍生 品主 任 、 法国兴 业亚 洲有 限公 司环 球市场 部中 国区 销售 及交 易部门 主管 、 法国 兴业 亚洲有 限公 司领 先资 产管 理中国 区业 务部 门主 管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现任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亚洲 地区 主管 。





张 群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 教授 、 博 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 东凌 经济 管理 学院) 教 授、 院 长。 现 任 北京科 技大 学东 凌经 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 副主席 , 管理 科学 研究 所所长 。





罗 飞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博 士、 教授 、 博 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 会计 系西 方会 计研究 室主 任、 会计 系副 主任、 会计 学院 院长 。现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经济 与会计 监管 中心 主 任 。 江岩女 士, 独 立董 事, 法 学学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 深圳市 轻工 集团 公 司法律 秘书 、 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总部 总经 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 现 任北 京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监 事会 成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生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在法 国兴业 银行主管 银团贷 款、 项目融资 、 固定 收益、 外 汇交易、 衍生产 品及结 构 性融资等 工作, 法国兴 业 银行亚洲 区债务 融 资及衍生 产品业 务部总 管 。现任 法 国兴 业银 行集 团 中国区 总裁 。





贾 璐女 士, 监 事, 硕 士研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 曾任宝 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 宝 钢国 贸公 司 人 事部人 才开 发室 主任, 宝 钢国际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部 长、 组织 部部 长, 宝 钢资 源 (国际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现任 华宝 投资 公司 副总经 理, 宝钢 集团 金融 系统党 委副 书记 。





贺 桂先 先生 ,监 事, 毕业于 江西 财经 大学 。曾 任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 务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任志强先 生,副 总经理, 硕士。曾 任南方 证券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司 研究部总 经理助理 、南方 证 券 研 究 所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2007 年 8 月 加入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华 宝 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刘 月华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 国家冶 金工 业局 、 中国 证 券业协 会等 单位 工作 。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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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昕先 生, 经济 学学 士。2003 年 7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在 清算登 记部 、交 易部、 固定 收益 部从 事固 定收益 产品 相关 的估 值、 交易、 投资 工作,2010 年 7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1 年 11 月至 今 任 华宝 兴业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6 月 兼任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2 年 12 月兼 任华 宝兴 业现 金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王 瑞海 先生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志贵 先生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 ,华 宝兴 业宝 康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三、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1998]1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010) 6759 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 立 ,1996 年 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由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 立 而 成 立 , 承 继 了 原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商 业 银 行 业 务 及 相 关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票 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中 首 家 在 海 外 公 开 上 市 的 银 行 。2006 年 9 月 11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又 作 为 第 一 家 H 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A 5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2013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148,592.14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 6.34% 。 2013 年 上 半 年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实 现 净 利 润 1,199.64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2.65% 。 年 化 资 产 回 报 率 为 1.66%, 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23.90% 。 利 息 净 收 入 1,876.60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0.59% 。 净 利 差 为 2.54% , 较 上 年 同 期 提 高 0.01 个 百 分 点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为 2.71% , 与 上 年 同 期 持 平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555.24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2.76%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中 国 内 地 设 有 1.4 万 余 个 分 支 机 构 ,并 在 香 港 、新 加 坡 、法 兰 克 福 、约 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 悉 尼 、 台 北 设 有 10 家 一 级 海 外 分 行 ,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 建 行 伦 敦 、 建 行 俄 罗 斯 、 建 行 迪 拜 、 建 银 国 际 等 5 家 全 资 子 公 司 , 海 外 机 构 已 覆 盖 到 全 球 14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 基 本 完 成 在 全 球 主 要 金 融 中 心 的 网 络 布 局 ,24 小 时 不 间 断 服 务 能 力 和 基 本 服 务 架 构 已 初 步 形 成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 镇 银 行 27 家 , 拥 有 建 信 基 金 、 建 信 租 赁 、 建 信 信 托 、 建 信 人 寿 、 中 德 住 房 储 蓄 银 行 等 多 家 子 公 司 , 为 客 户 提 供 一 体 化 全 面 金 融 服 务 能 力 进 一 步 增 强 。 2013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各 方 面 良 好 表 现 , 得 到 市 场 与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认 可 , 先 后 荣 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近 30 个 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 2013 年 “ 世 界 银 行 1000 强 排 名 ” 中 位 列 第 5 , 较 上 年 上 升 1 位 ; 在 美 国 《 财 富 》 世 界 500 强 排 名 第 50 位 , 较 上 年 上 升 27 位; 在 美 国 《 福 布 斯 》2013 年全球 2000 强 上 市 企 业 排 行 榜 中 位 列 全 球 第 2 , 较 上 年 提 升 11 位。 此 外 , 本 集 团 还 荣 获 了 国 内 外 重 要 机 构 授 予 的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 私 人 银 行 、 现 金 管 理 、 托 管 、 投 行 、 投 资 者 关 系 和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等 领 域 的 多 个 专 项 奖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核 算 处 、 清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规 划 与 管 理 团 队 、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等 12 个 职 能 处 室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225 人 。 自 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杨 新 丰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广 东 省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 、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零 售 6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郑 绍 平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部 、委 托 代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客 户 服 务 、 信 贷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311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在 2005 年 及 自 2009 年 起 连 续 四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为 “ 中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 连 续 被 《 财 资 》 杂 志 评 为 “ 国 内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并 获 和 讯 网 2011 年 度 和 2012 年 度 中 国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和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 观 察 》2012 年度 “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7 ( 一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 二 ) 监 督 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四、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代 理券 商 1、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称 “一级 交易 商” ) (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8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翟建 强 业务联 系人 :李 菁菁 、马 辉 电话:0311-66006219 、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网址:www.s10000.com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办公地 址: 河 北省 石家 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翟建 强 业务联 系人 :李 菁菁 、马 辉 电话:0311-66006219 、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201 网址:www.s10000.com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9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6)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7) 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9)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10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1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1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2)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13)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1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15)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 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恒泰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2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18)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1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13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22)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2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14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 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27)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2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15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2)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16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33)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3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3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 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经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认 可的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


17 3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它 符合要求 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电话:4008-058-058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刘颖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刘颖 五、 基金简介


基金 名称 : 华 宝兴 业现 金添益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金 类型 : 契 约型 开放 式


18 六、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目 标 保持本 金的 安全 性和 基金 财产的 流动 性, 追求 高于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短期 融资 券; 4.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6.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8.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 称 “央 行票 据” ); 9.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中 期票 据; 10.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短 期金 融工 具的积 极稳 健投 资 , 在 保 持本金 安全 与资 产充 分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 追 求稳定 的现 金收 益。 主要 投资策 略如 下: 1. 久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 预期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趋势 , 结合 基金 未来 现金流 的分 析, 确定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把 握买 卖时 机 。 如果 预 测未来 利率 将上 升 , 则 可 以通过 缩短 组合 平均 剩 余期限 的办 法规 避利 率风 险, 相反 , 如 果预 测未 来 利率下 降 , 则 延长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 赚取 利率 下降带 来的 超额 回报 。本 基金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控制 在 120 天以 内。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是 根据 收 益曲线 的非 平行 移动 调整 资产组 合 , 将 预期 到的 变 动资本 化 。 其 中有 三种方 式可 以选 择 : 子 弹 策略是 将偿 还期 限高 度集 中于收 益率 曲线 上的 某一 点; 哑铃 策略 是将 偿还 19 期限集 中于 曲线 的两 端 , 即重点 投资 于期 限较 短的 债券和 期限 较长 的债 券 , 弱化中 期债 的投 资 ; 而 梯形策 略是 当收 益率 曲线 的凸起 部分 均匀 分 布 时, 集中投 资于 这几 个凸 起部 分所在 年期 的债 券。 3. 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策 略主 要实 现两 个目标 : 一是 通过 类属 配 置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 , 二是通 过类 属配 置 获得投 资收 益。 本基金 将 根据各 品种 (国 债、 金 融 债、 央 行票 据、 回 购、 短 期融资 券、 现金 等) 的 市场规 模 、 交 易活 跃程 度 、 相 对收 益、 信用 等级 、 平均到 期期 限等 重要 指标 来确定 各类 资产 的配 置 比例。 再通 过评 估各 类资 产的流 动性 和收 益性 利差 ,确定 不同 期限 类别 资产 的具体 资产 配置 比 例 。 4. 套利 策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 交 易 市场分 割 、 市 场参 与者 差 异, 以及 资金 供求 失衡 导 致的中 短期 利率 异 常差异 , 使得 债券 现券 市 场上存 在着 套利 机会 。 无 风险套 利主 要包 括银 行间 市场 、 交 易所 市场 的跨 市场套 利和 同一 交易 市场 中不同 品种 的跨 品种 套利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保证 基 金的安 全性 和流 动性 的 前提下, 适当 参与 市场 的 套利, 捕 捉和 把握 无风 险 套利机 会, 进 行跨 市场、 跨品种 操作 , 以期 获得 安全的 超额 收益 。 5. 逆回 购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将密 切关 注由 于新股 申购 等原 因导 致的 短期资 金需 求激 增的 机会 , 通过逆 回购 的 方 式融出 资金 以分 享短 期资 金拆借 利率 陡升 的投 资机 会。 6. 现金 流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 必 须具 备较 高的 流动 性 。 投 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采 用均衡 分布 、 滚动 投资 、 优 化期 限配 置等 方 法, 加强 流动 性管 理。 基 金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基金 的申购 赎回 情况 、 季节 性资金 流动 情况 和日 历效 应等因 素 , 对 投资 组合 的 现金比 例进 行结 构化 管理 。 同 时, 也会 通过 回购 的滚动 操作 和债 券品 种的 期限结 构搭 配 , 动 态调 整 并有效 分配 基金 的现 金流 , 保 持本 基金 的充 分流 动性。 (四 ) 投资 程序 1. 公司研究部 通过内部 独 立研究,研 究人员根 据市 场公开披露 的信息及 专业 机构提供的 研究报 告, 对市 场利 率的 预期 变 动进行 分析 ; 跟踪 、 监 测 市场上 各类 金融 投资 工具 的收益 率变 动 , 并 据此 提出投 资建 议。 2. 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指 导下,基金 经理 小组 综合 对国内外宏 观经济、 货币 政策、货币 市场发 展趋势 等要 素的 分析 判断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提 出下一 阶段 本基 金类 属资 产配置 比例 。 3.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 和 不定期召开 会议,根 据基 金投资目标 和对市场 的判 断决定本基 金的总 体投资 策略 ,审 核并 批准 基金经 理小 组提 出的 资产 配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4.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所做 的决 议, 参考本公司研究部和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 20 报告, 选择 具体 的投 资目 标,构 建投 资组 合并 负责 日常基 金管 理。 5. 设置集中交 易室,基 金 经理将投资 指令下达 给集 中交易室, 交易主管 在复 核投资指令 合法合 规的 基 础上 ,将 指令 分发 给交易 员执 行。 保证 决策 和执行 权利 的分 离。 6. 监察 稽核 部及 风险 管理 部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7. 基金经理小 组将跟踪 货 币市场的发 展变化, 结合 基金申购和 赎回导致 的现 金流量变化 情况, 以及组 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权 根 据 环 境 变 化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上 述 投 资 程 序作出 调整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同 期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 通知存 款是 一种 不约 定存 期,支 取时 需提 前通 知银 行,约 定支 取日 期和 金额 方能支 取的 存款 , 具有存 期灵 活、 存取 方便 的特征 ,同 时可 获得 高于 活期存 款利 息的 收益 。本 基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具有低 风险 、 高流 动性 的 特征 。 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标 的、 投资 目标 及流 动性 特 征, 本基 金选 取同 期七 天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其 他代 表性 更 强、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 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基 金的 风险 和 预期收 益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 (七)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计 算方 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剩 余 期 限 — Σ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期 限 + Σ 债券正 回购 ×剩 余期 限 ) /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债 +债 券正 回 购 ) 其中 :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 交 易保 证金 、 证 券清算 款、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 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逆回购 、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一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 、 中 国证 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 市场工 具。


21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等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 至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算;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 金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2)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的 剩 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议 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 数计算 。 (3) 组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 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5) 中央银 行票 据、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中 期票 据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 资产 支持 证 券、中 期票 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 (6)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式 回购 产生 的 待 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 (8)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 资降低 基金 财产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 组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3) 本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据 协议 可提 前 支取且 没有 利息 损失的 银行 存款 ,可 不受 此限制 ; (4)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5) 在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中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展期; (6) 投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和 短期 融资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7)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2 (8) 本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 存 续 期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余 成本 总 计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不 得 投资于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 (9) 买断式 回购 融入 基础 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B 、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 3 年 的信 用 评级和 跟踪 评级 应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A )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B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信用级别。同一 发行人同时具有国 内信用 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 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 准。 本基 金持 有的 短期 融 资券信 用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减持 ; (1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第 (7)、 (11 ) 、 (12 ) 项外,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对 于第 (7 )项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权证 ; (2) 可转换 债券 ;


23 (3) 剩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4) 信用等 级 在 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 (6) 非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 (7) 中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3.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证券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证券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益 。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24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780,718,647.63 35.23 其中: 债券 780,718,647.63 35.2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18,460,233.88 64.01 4 其他资 产 16,849,359.38 0.76 5 合计 2,216,028,240.89 100.00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6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99,349,650.97 4.7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 20% 。 3、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 投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9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0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 本报 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13.35


4.7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25 2 30 天( 含)-60 天 2.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60.86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14.6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2.7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3.99 4.70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0,820,412.20 8.5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0,820,412.20 8.5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99,898,235.43 28.37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780,718,647.63 36.92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 - 5、 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30214 13 国开 14 1,000,000 100,806,699.91 4.77 2 041360012 13 厦 门轻 工 CP001 600,000 60,036,990.08 2.84 3 041358005 13 康 缘集 CP001 500,000 50,112,997.45 2.37 4 130210 13 国开 10 500,000 50,020,433.58 2.37 5 041359033 13 苏豪 CP002 400,000 40,050,858.13 1.89 6 041354020 13 新 希望 CP001 400,000 39,885,698.82 1.89


26 7 041259081 12 武 商贸 CP002 300,000 30,048,896.94 1.42 8 041359011 13 浙 旅游 CP001 300,000 30,041,959.21 1.42 9 041366002 13 华 阳经 贸 CP001 300,000 30,028,176.47 1.42 10 041364009 13 天 山水 泥 CP001 300,000 30,025,962.58 1.42 6、 “ 影 子定 价 ” 与“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23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68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021%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基金估 值采用摊 余成 本法,即 估值对 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照 票面利率 或商定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 与折 价,在 剩余 期限 内按 实际 利率法 进行 摊销 ,每 日计 提收益 。 (2)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不存在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 利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情况。 (3 )基 金管理 人没有发 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在报告 期内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6,834,359.06 4 应收申 购款 -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15,000.32 7 其他 - 8 合计 16,849,359.38 八、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 业绩 数据 为截 止 2013 年9 月 30 日 的数 据, 本报告 中所 列数 据未 经审 计。


27 (一) 本报 告期 基金 份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12/27-2012/12/31 0.0499% 0.0045% 0.0184% 0.0000% 0.0315% 0.0045% 2013/01/01-2013/06/30 1.6202% 0.0024% 0.6695% 0.0000% 0.9507% 0.0024% 2012/12/27-2013/09/30 2.5976% 0.0023% 1.0282% 0.0000% 1.5694% 0.0023% (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华宝兴 业现 金添 益交 易型 货币市 场基 金 累计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12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注:1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 ,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未 满一年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约定 。截 至 2013 年 6 月 27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合同 规定 的资产 配置 比例 。 九、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销售 服务 费; 4.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28 5.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8.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基金 上市 费及 年费 ; 10.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参 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 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五 个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09%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五 个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25% ,销 售服 务费 计提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


29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托 管人 根据 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月 初五 个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 帐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 管理人 无需 再出 具资 金划 拨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 延。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管 理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 及 时联 系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4. 除管理费、 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信 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 情况调 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 基金托 管费率。 基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 的说明 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华宝兴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对 《 华 宝兴 业现 金添 益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 作如 下更 新: 1、 重 要提 示中 更新 了本 基金最 新结 算规 则。 2、 “ 三、 基金 管理 人 ” 更新了 基金 管理 人的 相关 信息 。 3、 “ 四、 基金 托管 人 ” 更新了 基金 托管 人的 相关 信息 。 4、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更新 了代 理券 商的 相关 信息 。 5、


“十 一、 基金 的投资” 更新 了本 基金 截止 2013 年9 月30 日的 投资 组合 报 告。 6、


“十 二、 基金 的业 绩 ” 更新 了本 基金 截 至2013 年9 月30 日的 数据 。 7、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更新 了基 金托管 人的 注册 资本 。


30 8 、


“二 十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更 新了基 金投资人 对账单的 寄送方 式及本公 司直 销柜台 的传 真号 码。 9、 “ 二十 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中 对本 报告 期内 的相关 公告 做了 信息 披露 。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 之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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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2 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