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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活期宝(000539)

中银活期宝: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 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二月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 示 1. 中银活期宝 货币市 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的 发售已获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2014]127 号文 批准注 册。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的注 册并 不代 表中 国证监 会对 本 基金的 风险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 推荐 或者 保证 。 2.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货币市 场基 金。 3. 本基金 的管 理人 为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以下 或 简称 “本 公司 ” 或 “基 金管 理人” ) ,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4. 本基金 募集 对象 为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 资 人。 5.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 起至 2014 年 2 月 12 日, 投资 者可 通过 基金销 售 机构认 购本 基金 。 本 基金 的销售 机构 为本 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中 心 ( 包括 直销 中心柜 台与 网上 直销平 台, 下文 中如 无分 别叙述 之必 要, 两者 统称 为“直 销中 心” ) 。 6. 本基金 在直 销中 心的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1 元人 民币 。 7. 本基金 不设募 集规 模上 限。 8. 基金合 同生 效时 , 认购 资 金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 成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资 者所有 。利 息的 确定 以实 际从注 册登 记机 构取 得的 记录为 准。 9.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表示 该申 请已 经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 接受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的成 功与 否应以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 认 购申请 一经 销售 机构受 理, 不可 撤销。 投资 者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到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认 购 申请的 受理 情况 。 10. 投资人 在首 次认 购本 基金 时, 如 尚未 开立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 户, 需按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提出 开立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账户 和销 售机 构交 易账 户的申 请。 开户 和认购 申请 可同 时办 理, 一次性 完成 , 但认购 申请 的确认 须以 开户 确认 成功 为前提 条件 。 一 个投资 人只 能开 立和 使用 一个基 金账 户 , 已 经开 立中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 可免予 开户 申请 。 投 资人 不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 户或 资金进 行认 购, 也不 得违 规融资 或帮 助他 人违规 进行 认购 。 11. 本公告 仅对 本基 金发 售的 有关事 项和 规定 予以 说明 。 投资者 欲了 解本 基金 的详 细情 况 , 请详 细阅读 2014 年2 月 7 日 刊登 在《 中国 证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券时 报》 上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 《 中银 活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本 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本 公告 将同时 发布 在本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投资 者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站下 载基金 直销 申请 表格,了 解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 12. 投资者 所在 地未开 设销 售 网点的 , 可以 拨打 本公 司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38834788, 400-888-5566)咨 询购 买事 宜。 13.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14. 风险提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人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 包括 市场风 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 等 。 就本 基金 而言, 巨额 赎回 风险是 开放 式基 金所 特有 的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 投资人 将可 能 无法及 时赎 回持 有的 全部 基金份 额。 基金分 为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型 , 投资 人投 资不同 类型 的基 金将 获得 不同的 收益 预期 , 也 将承 担不同 程度 的风 险。 一般 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期 越高 ,投 资人 承担 的风险 也越 大。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是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本 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预 期收 益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混合 型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 投资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主 要包括 : 由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有可能 存在 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现 金过 多 而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投资者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并不 等同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定期 定 额投资 是 引导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 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并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不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险 , 不 能保 证投 资人 获得收 益, 也不 是替 代储 蓄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本基金 由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定 发起 ,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4]127 号文批准 注册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已通 过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bocim.com 进行了 公开 披露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担 。 本 基 金在 认购 期内按 1 元 初始面 值发 售, 在市 场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仍 有可 能出现 亏损 或基 金净 值仍 有可能 低于 初始 面值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本 次发 售基本 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银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二) 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 简称 基金代 码:000539 基金简 称: 中银 活期 宝货 币 基金英 文简 称:BOC Huo Qi Bao Money Market Fund (三) 基金类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四)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五)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持较高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 力 争获得 超过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稳定 回 报。 (六) 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现 金、 通 知存 款、 一 年 以内(含 一年 )的银 行定 期存款和 大额 存单; 剩余 期限(或 回售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期限 在一 年 以内 ( 含一 年) 的 债券 回 购、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十) 募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 和募集目标 本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两亿 份, 不设 募集 规模 上限。 (十一) 销售机构 本基金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发售 。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式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十二)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 合同 生效 本 基 金募 集期为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2 月 12 日止。 基金管 理人 可综 合各 种情 况对募 集期 限做 适当 调整 , 但整个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 日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本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 在 基金的 募集 份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且认购 户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 法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自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二 发 售方 式与相 关规 定 (一) 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公开 发 售。 (二) 认购程序 投 资 人认 购时 间安 排, 认 购时 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可咨 询销 售机 构的 经办 人员。 (三) 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金 额认 购方式 。 2. 销售机构 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的是 否成 功的 确认, 仅说 明该 销售 机构 收到 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为 准。 投资 者可 在本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通过 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查 询认 购申 请的受 理情 况。 3. 基金投 资人 在募 集期 内可 以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 若投资 人的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 投资人 认购 金额 本金 足额 退还 投资者 。 (四) 认购 1.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2.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 份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 金额 利息)/基金 份额初 始 面值 上述认 购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2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有 。 例 :假定某 投资者投 资10,000 元 认购本基 金,认购 金额 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 息为3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认 购份额计 算 如下:认购份 额=(10,000+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10,003 份基 金份 额( 含利息 折份 额部 分) (五)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 认购 前, 需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 的金额 ; 2. 基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可 多次认 购基 金份 额, 已受 理的认 购申 请不 得撤 销; 3. 在 T 日的 规定 时间 内提 交的 申 请, 一般 情况 下投 资者 可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 交易 情况, 在募 集截 止日 次日 起三个 工作 日后 可以 到网 点打印 交易 确认 书; 4. 本基金 在直 销网 点的 最低 认购金 额 为 1 元; 5. 募集期 间不 设置 投资 者单 个账户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和最 高认 购金 额限 制。 三 开 户及 认购程 序 (一)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 柜台 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1.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联系 方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400-888-5566 / 传真:021-6887 2488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2. 开户和 认购 办理 时间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2 月 12 日 9 :00-17:00 (法 定 节假日 不受 理) 。 3.


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1) 申请开 户时 须递 交以 下申 请材料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个人投 资者 》 ; ? 预留印鉴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调查 问卷- 个人投 资者 》 ; ?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原则 上须 本人亲 自办 理, 如委 托他 人 代办的 , 还 需提 供委 托代 办 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复 印件 。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加盖 公章 和法 定代 表人签 章的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业 务申 请表- 机 构投 资者》 ; ? 企业营 业执 照副 本及 其复 印件 ( 加盖 公章) 或有 效注 册登记 证书 副本 及其 复印 件 ( 加 盖公章 )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复印件 (加 盖公 章) 、税 务 登记证 复印 件( 加盖 公章 ) ; ? 基金业 务授 权委 托书 (加 盖公章 和法 定 代表 人签 章) ; ? 预留印 鉴; ? 法定代 表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授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及 复印 件;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原件 及复印 件; ? 预留银 行账 户信 息证 明复 印件; ? 填妥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的《 风险承 受能 力调 查问 卷- 机构投资 者》 。 2) 申请认 购时 须提 交下 列材 料: 个人投资者 ? 填妥的 经本 人签 字或 盖章 确认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 ? 本人有 效身 份证 件原 件及 复印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复 印 件。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机构投资者 ? 填妥的 《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业务申 请表 》 (加 盖预 留印鉴 ) ; ? 经办人 有效 身份 证件 ; ? 银行付 款凭 证/ 划款 回单 联复 印 件。 3) 认购资 金的 划拨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 在办 理认 购前 应将 足额认 购资 金划 入本 公司 指定的 下述 任意 一直 销专 户: (1)账 户名 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455959213743 开户银 行: 中国 银行 上海 市分行 中银 大厦 支行 (2)账 户名 称: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账号:1001190729013313658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市 分行 第二 营业 部 (3)账 户名 称: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账号:31001520313050004241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上海市 浦东 分行


(4)账 户名 称: 中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账号:310066577018150068030 开户银 行: 交通 银行 上海 市交银 大厦 支行 4. 注意事 项 ? 本直销 中心 不受 理投 资者 以现金 方式 提出 的认 购申 请; ? 投资者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当 天可申 请认 购, 但认 购的 有 效要以 基金 账户 开立 成功 为前 提; ? 投资者 开户 时须 预留 银行 账户, 该银 行账 户作 为投 资者赎 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 户。银 行账 户的 户名 应与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 投资者 应在 提交 认购 申请 的当 日 16 :00 前将 足额 认 购资金 划至 本公 司直 销专 户, 否则视 同认 购无 效; ? 如投资 者已 划付 认购 资金 ,但逾 期未 办理 开户 、认 购手续 的, 视同 认购 无效 ; ? 投资者 T 日 提交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可于 T +2 日到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查询 确认 结果 , 或通过 本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 ? 直销中 心办 理地 址: 上海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45 楼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 直销中 心网 上交 易网 址:http://www.bocim.com 。 (二)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 平台 (中银基金 e )办理开户 和认购程序 1. 开户和 认购 的时 间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 开户 时间 :网 上直 销平台 24 小时 (周 六、 周日 和法定 节假 日照 常受 理) 接受 个人投 资者 开户 业务 ,发 售期间 基金 交易 日16 :00 之后提 交的 开户 申请 于下 一交 易日受 理。 2) 认购 时间 : 网 上直 销平台 在 基金 发售 时段内 24 小 时 (周 六、 周日 和法 定节 假日 照常受 理) 接受 个人 投资 者提交 的认 购申 请, 基金 交易 日16 :00 之 后提 交的认 购 申请于 下一 交易 日受 理。 2.开户和 认购 的程 序 投 资者 可通 过中 银基 金网站 http://www.bocim.com 点 击网 上交 易办 理开 户和认 购 业务, 具体 网上 直销 开户 及认购 程序 可参 见网 站相 关说明 。 四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认 购资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所形成 的利 息折 算成 基金 份额归 投资 者 所有。 本基金 权益 登记 由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在发 售结 束后完 成。 五 基 金的 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 额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 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案 条件 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毕 基 金备 案手 续并 取得 中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 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 金 合同》 生效 事 宜予 以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基金 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 募集 期届 满,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 在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认 购款项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六 本 次基 金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200 号中 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高爽秋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 大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振明 成立日 期:


1987 年4 月7 日 电话:


(010 )65556812 传真:














(010 )65550832 (三) 销售机构 本基金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中 心进行 公开 发售 公司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成立日 期:


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徐琳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 构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谭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








铁军 (五)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浦东南 路256 号西 门华 夏银 行 大厦 1405 负责人 :


廖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 :


廖海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兰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0 层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


陈露、汤 骏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