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活期宝(000539)

中银活期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 年二月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 1 月 22 日证监 许可[2014]127 号 文注 册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 监会 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认购 (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阅 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全面认 识 本基 金 产 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承 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 险, 包 括: 市 场风 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 性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和其 他风 险等。 本基金 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是证券 投 资基 金中 的 低风险 品种 。 本基 金的 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混 合型 基金 、 债券型 基金 。 投 资者应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 并对 于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 资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投 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并 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金 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 基金 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25 九、基金的投资 .................................................................................................................................. 31 十、基金的财产 .................................................................................................................................. 3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3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43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 收....................................................................................................................... 4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4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47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 示....................................................................................................................... 5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5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5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6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84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85 二十二、备查文件 .............................................................................................................................. 86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 一、 绪言 《中银 活期宝 货币市 场基 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 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及《中 银活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 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 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中银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 中银 活期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中银 活 期宝 货币市 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银 活 期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活 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2012 年 6 月 19 日 《关 于修 改〈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第 六条 及第十 二条 的决 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 续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投 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 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5、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26、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4、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 36、《业务规则》: 指《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 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 遵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 为 39、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债券利息、买 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6、摊余成本法:指 估值 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益 47、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48、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以最 近 7 日(含节 假日)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49、销售服务费:指 本基 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 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5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7 日年 化收 益 率的 过程 54、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5、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币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1650万元 的美 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谭 炯(TAN Jiong ) 先 生, 董事长 。 国 籍: 中 国。 武 汉大学 硕士 研究 生, 高级 经济师 、 云 南 省人民政府特殊津 贴专家 。历任中国银行武 汉市青 山支行行长、党总 支书记 、中国银行西藏 自 治区分 行行 长、 党委 书记 、中国 银行 云南 省分 行行 长、党 委书 记等 职。


李道滨 (LI Daobin)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执行 总裁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市场 部副 总监 、 总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 副总经 理。 具 有 14 年基 金 行业从 业经 验。


梅非奇 (MEI Feiqi )先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现 任中国 银行 总行 个人 金融 总部总 经理 。 哈尔滨工业大学硕 士研究 生,高级工程师, 高级经 济师。曾先后在地 质矿产 部、国务院办公 厅 工作, 加入 中国 银行 后, 历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副主任 、中 国银 行北 京市 分行副 行长 等职 。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 籍: 英国 。现任 贝莱 德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主要 负责 管理 贝莱 德合资 企业 关系 方面 的事 务。葛 岱炜 先生 于 1977 年—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 为 普华 永道) 伦敦 和悉尼 分 公司, 之后, 在拉 扎兹 (Lazards ) 银行 伦 敦、 香港 和东 京分 公司任 职。 1992 年, 加入 美林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MLIM), 曾担 任欧 洲、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 中 东、 非洲 、 太 平洋 地区客 户 关系 部门 的负 责人。2006 年贝 莱德 与美 林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合并 后,加 入贝 莱德 。


朱善利 (ZHU Shanli )先 生,独 立董事 。国 籍: 中 国。现 任北京 大学 光华 管 理学院 教授 、 博士生 导 师, 北 京大 学中国 中 小企 业促 进中 心主 任、21 世纪 创业 投资 中心 主 任、 管理 科学 中心 副主任,兼任中国 投资协 会理事、中国财政 学会理 事、中国企业投资 协会常 务理事、中原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等 职。曾任北京大学 光华管 理学院经济管理系 讲师、 副教授、主任、 北 京大学 光华 管理 学院 应用 经济学 系主 任、 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荆新(JING Xin ) 先生 , 独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党委书 记兼 副 院长、 会计 学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 博 士后 合作 导师 ,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 会计专业学位教指 委副主 任委员、中国青少 年发展 基金会监事、安 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风神轮胎股份 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曾任 中国人 民大学会计系副 主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审 计处 处长等 职。


葛礼(Gary Rieschel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启明维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创 办 者,现任董事总经 理,同 时供职于里德学院 董事会 、亚洲协会、中美 合资企 业清洁能源、清 洁 技术论 坛的 顾问 委员 会, 并担任 纳斯 达克 上市 公 司 THQ 的独 立董 事。 曾在 美 国知名 技术 公司 思 科、英特尔等任高 级营运 职位,并被多家杂 志如福 布斯、红鲱鱼、网 络标准 评为全球最主要 的 风险资 本家 之一。 曾在 美 国英特 尔公 司担 任品 质保 证经理 , 在 美国 NCube 公 司、 思 科公 司以及 日本 Sequent 公司 担任 管理 职 位, 后为 SOFTBANK/Mobius 风险 资本 的创 办者、 董 事总 经理 。 哈佛商 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里德 学院 生物 学学 士。 2、 监事


赵绘坪 (ZHAO Huiping ) 先 生, 监 事。 国 籍: 中国。 中央 党 校经 济管 理专 业本 科、 人 力资 源管理师、经济师 。曾任 中国银行人力资源 部信息 团队主管、中国银 行人力 资源部综合处副 处 长、处 长、 人事 部技 术干 部处干 部、 副处 长。


乐 妮(YUE Ni) 女士 , 职工 监 事。 国籍: 中 国。 工商 管 理硕 士。 曾分 别在 上海 浦 东发 展银 行、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友邦 华泰 基金 管理 公 司工作 。2006 年 7 月 加入中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基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 生, 督察 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沃顿商学 院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 书, 加拿 大西 部大 学 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 士。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团公司、加拿 大帝国 商业银行和加拿大 伦敦人 寿保险公司等海外 机构从 事金融工作多年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9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现英大证券 )研究 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 拓 展总监 、监 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室 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 分行太 仓支行副行长、苏 州分行 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 行工业园区支行 行 长、苏 州分 行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4、 拟任 基金 经理 范静(FAN Jing )女士 : 金融市 场学硕 士。曾 任日 本瑞穗 银行( 中国) 有限 公司资 金部交 易 员。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 任债券 交 易员、 固定 收益 研究员 、 专 户投 资经 理 、 固定收 益基 金经 理助 理。2013 年 12 月 至今 任中 银惠 利纯债 基金 基金 经理 。特 许公认 会计 师公 会(ACCA )准 会员 。 具有 8 年证 券从 业年 限。 具备 基 金、 银行 间本 币市 场交 易 员从 业资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陈军(执行委 员) 、杨军(资深投资经 理) 、奚鹏洲(固定收益 投资 部总经理) 、 张发余 (研 究部 总经 理) 、李建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 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以下 职责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 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 基金 季度 、半 年度和 年 度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0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 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之 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 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 )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明示、 暗示 他人从 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 慎勤勉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基 金财 产或 职 务之便 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3 )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 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是指 基金管理人(以下称 为“ 公司”)为了防范和 化解 风险,保护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 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 合规和有效开展, 保证经 营运作符合公司的 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 外部环 境的基础上,通 过 建立组 织机 制、 运用 管理 办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证 公司 所有 业务 活动 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和 行业监 管 规则, 自 觉形成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经 营理 念。


(2) 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基金财产 的安 全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和健 康发 展。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1 (3) 确保基 金、公 司财务 信息及其 他信 息真实 、准 确、完整 、及 时,确 保公 司对外信 息披 露及时 、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 机构 和各 级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 过程, 涵盖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 职能上保持相对独 立。内 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必 须独立地对各部 门 的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进行 评估、 检查 和稽 核。 (4) 防火 墙原 则。 公 司管 理的基 金财 产、 公司 固有 财产以 及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必须分 离, 基 金投资研究、决策 、执行 、清算、评估等部 门和岗 位,应当在物理上 和制度 上适当隔离,以 达 到风险 防范 的目 的。 (5)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 的盲点 。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1 ) 合法 合规 原则。 公司内 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 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制 度应 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 理 的各 个环 节, 不 得留有 制 度上 的空 白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 防范 各种 风险, 因此 , 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 要以审 慎经 营、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4)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市场 条件等 外部 环 境 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 的修 改或 完善。 4、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 统包 括四个层次:第一个 层次 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个 层次是内部控制制 度;第 三个层次是基本管 理制度 ;第四个层次是 部 门规章 制度 。 (1) 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是公 司一切 制度 的最 高准 则, 公司章 程是 公 司管理制度的基本 原则, 公司章程、董事会 及其下 属的专门委员会的 管理制 度是制定各项制 度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2 的基础 和前 提。 (2) 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 控原则,对制定各 项基本 管理制度和部门业 务规章 的总览和指导性文 件,是 公司经营运作和 风 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公司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 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而建立 的一系 列组织机制、管 理 办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 施的总 称。 (3)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 括了以 下内 容: 内部 控制 大纲、 风险 管理 制度 、投 资管理 制度 、 市场营销制度、法 律合规 与稽核制度、反洗 钱制度 、基金运营业务管 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 度、 危 机 处理 制度、 财务 管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等 。 (4) 部门 业务 规章 是根 据 公司章 程和 内控 大纲 等文 件的要 求,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基 础上 ,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 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 规程等内容的具体 说明, 将内部控制落实 到 每个岗 位、 每个 员工 和每 道程序 。 5、内 部控 制的 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 主要 包括:控制环境、风 险评 估、控制措施、信息 沟通 、内部监控完 善。 (1) 控制 环境 是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 括内 控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等 内 容。 (2) 风 险是 指公 司经 营活 动不能 达到 内部 控制 目标 的可能 性。 风险 评估 就是 确定公 司经 营 管理的 哪些 方面 会偏 离内 部控制 的目 标, 其实 质是 确定关 键控 制点 。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 内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节 的经 营行 为采 取的 控制手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 立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获 得 真实、 及时 、 完 整的经 营 信息, 并 在内部 进行 沟通 。 (5) 内 部监 控完 善是 一个 动态调 整的 过程 。 公 司定 期对内 部控 制的 执行 情况 和内部 控制 的 有效性 及适 应性 等进 行持 续的监 督评 估, 不断 完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 6、 内部 控制 构成 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 观控 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 次构 成。宏观控制是公司 董事 会及其下属的 专门委员会和经营 管理层 从公司内控文化建 设、治 理机构设计、总体 风险识 别、内控制度完 善 等角度对整体经营 活动的 控制;微观控制则 是在宏 观控制之下,在公 司经营 管理层的领导下 , 由各级组织从业务 控制和 组织控制两个相互 交叉的 方面对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 进行管理和控制 。 从业务的角度划分 ,公司 的内部控制可分为 前线业 务控制、中线业务 控制和 后线业务控制。 从 组织的角度来看, 公司的 内部控制由公司各 级组织 的自我控制和监督 控制组 成。公司内部组 织 包括执 行总 裁、 业务 主管 、各职 能部 门和 员工 等多 个层次 。 7、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3 公司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 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 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 控制 目标: (1 ) 董事 会层 面下 设风 险管 理 委员 会和 合规 审计 委员 会, 对董 事会 负责。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 会的授 权,协助董事会制 定和调 整公司风险取向及 风险管 理的原则、政策 和 指导方针,并确保 其得到 有效执行。合规审 计委员 会的职责为负责从 强化内 部监控的角度对 公 司经营 管理 中的 合规 性进 行全面 、重 点的 跟踪 分析 并提出 改进 方案 。 (2 ) 公司 经营 管理 层设 立风 险 控制 委员 会, 对 执行总 裁 负责, 协助 执行 总裁在 董 事会 授权 范围内确定、调整 业务权 限,讨论重大决策 风险以 及检查风险管理状 况,并 就公司的风险状 况 向董事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 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 殊事件)的汇报; 公司经 营管理层还于公 司 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框 架下 针对公募基 金、QDII 及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分 别设 立专门的投 资委员 会,作为各业务领 域最高 投资决策机构,主 要负责 制定或审议基本投 资策略 和原则,制定或 审 批重要 投资 项目 方案 ,审 批或协 调与 投资 管理 有关 的重要 事项 。 (3)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 负 责对 公司 各项 业务 (含决 策程 序和 运作 流程 ) 的合 法合 规 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 含管理制度)的健 全有效 性进行监察、稽核 ,保证 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 度和业务的发展符 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公司相关 制度和 章程,定期和不 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定 期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监察 稽核报 告。督察长有权 参 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 档案资料,及时报 告违规 行为或事件,并有 权根据 公司相关制度和 相 关细则 ,提 请和 督促 公司 管理层 和相 关部 门纠 错防 弊、堵 塞漏 洞。 (4 ) 公司 设立 独立 的法 律合 规 部与 稽核 部, 分 别通过 事 前防 范、 事 中监 督与事 后 检查 和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 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 善和更新公司内 部 控制制 度, 严格 和有 效地 监督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健全 内部 控制 的作业 流程 。 (5 ) 公 司设 立独 立的 风险 管理部 , 通过 检查 、 评价 和控制 各项 业务 运作 中的 风险特 别是 投 资组合的风险,确 保国家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定和公司相 关制度 得到有效贯彻和 执 行。 (6) 公 司其 他各 部门 在公 司基本 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 根据 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部 门规 章 制度、 操作 流程 或工 作办 法,加 强对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8、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理业 务的 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流 程和岗位手册,明 确揭示 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 点并采取相应的控 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 业 务、中 线业 务和 后线 业务 均采取 了全 面的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1)前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内 容 ⅰ) 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控 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流程、 投 资 授权 制度 、 归责原 则、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系 等;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4 ⅱ)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 交易制度、交易绩效 评价 体系、交易监 测系统 、预 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特殊 交易 制度 、关 联交 易审批 制度 等; ⅲ)投资风险管理控 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 务相 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 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承 受水 平、 风险 度量 及申报 方法 、买 卖限 额及 持仓限 额、 定期 检查 与报 告制度 等; ⅳ)市场营销业务控 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 理、 机构销售管理、市场 推广 与媒体关系维 护、投 资者 服务 等制 度。


(2)中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内 容 ⅰ)基金运营业务控 制: 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 公司 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 交割和会计核 算流程 、 产 品账 户设 立与 核算、 估值 方法 与估 值程 序、 与 托管 行的 互相 监督 、 信息 披露 规则 等 ; ⅱ)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 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的 检查 和评估、内控制度执 行情 况的核查、全 面推行 责任 管理 制度 、相 关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等 ;


ⅲ)内部稽核控制: 包括 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 和有 关的监察职能、设立 独立 的内部稽核部 门、制定清楚的职 权范围 、强化内部检查制 度、确 保相关人员具备专 业技能 及经验、确保相 关 工作有 充分 的计 划、 控制 及记录 及报 告等 ;


ⅳ)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根 据有 关要 求建 立信 息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 册和风 控制 度、 建立信 息安 全、 人员 备份 、授权 制度 、事 故防 范与 灾备处 理、 系统 维护 制度 等;


ⅴ)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 应变 措施,建立危机处理 机制 和程序、界定 相关部 门与 岗位 职责 、紧 急事件 处理 、系 统备 份、 贯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等 ; ⅵ)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 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 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 要内 容、设立专门 的负责 人、 界定 岗位 职责 、禁止 披露 内幕 信息 、持 续检查 与评 价制 度等 。


vii )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 投资业绩归 因分析 、投资 组合绩效评 估、运 作风险 识别及评估 及 定期通 报与 汇报 制度 等。


(3)后 线业 务控 制的 主要内 容 ⅰ)公司财务管理控 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 财务互相独立、凭证 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账 务组织 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 度、成本控制和业 绩考核 制度、财产登记 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 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 制度、财务收支审 批制度 和费用报销管理 办 法等; ⅱ)人力资源管理和 培训 控制:包括制定招聘 及培 训政策、入职和持续 培训 、绩效评估体 系等。 9、内 部控 制的 检测 内部控 制检 测的 过程 如下 包括: (1)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测试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5 (2)将 测试 结果 与内 控目标 进 行比 较; (3)形 成测 试报 告, 得出继 续 运行 或纠 偏的 结论 。 10、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 控制的 声明 (1)基 金管 理人 特别 声明以 上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信 银行” ) 住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 阳门北 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国 务院 办公 厅国 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4]125 号 联系人 :中 信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联系电 话: 010-65558812


传真:010-65550832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行业拆借;买 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 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 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 汇、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中信银 行(601998.SH 、0998.HK )成立 于 1987 年 , 原名中 信实 业银 行, 是中 国改革 开放 中最早成立的新兴 商业银 行之一,是中国最 早参与 国内外金融市场融 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 创 中国现代金融史上 多个第 一而蜚声海内外。 伴随中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中信 实业银行在中国 金 融市场 改革 的大 潮中 逐渐 成长壮 大, 于 2005 年 8 月 ,正式 更名“中信 银行” 。2006 年 12 月, 以中国 中信 集团 和中 信国 际金融 控股 有限 公司 为股 东, 正 式成 立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同 年, 成 功引进 战略投 资者, 与欧 洲领先 的西班 牙对外 银行 (BBVA )建 立了优 势互 补的战 略合作 关 系。2007 年 4 月 27 日 , 中信银 行在 上海 交易 所和 香港联 合交 易所 成功 同步 上市。2009 年 ,中 信银行成 功收购 中信 国际 金融控股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信国 金)70.32% 股权 。经过二 十多年 的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7 发展,中信银行已 成为国 内资本实力最雄厚 的商业 银行之一,是一家 快速增 长并具有强大综 合 竞争力 的全 国性 商业 银行 。


2009 年, 中信 银行 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订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 订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 三方对 中信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全 面 认可。


2、 主要 人员 情况 朱 小 黄先 生, 中 信银 行行长 , 高 级经 济师, 并获 中国 政 府特 殊津 贴。1982 年湖 北 财经 学院 基建财 务与 信用 专业 大学 本科毕 业, 1985 年北 京大 学经济 法专 业专 科毕 业, 2006 年中 山大 学世 界经济专业博士毕 业。曾 任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兼首席 风险官 。现任中国中信 集 团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中 国中信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信 银行 党委 书记 及行长 。 曹国强先生,中信银 行副 行长,分管托管业务 。曾 担任人民银行陕西省 分行 计划资金处副 处长,招商银行深 圳管理 部计划资金部总经 理,招 商银行总行计划资 金部总 经理,中信银行 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 ,中 信银 行行长 助理 。


刘勇先 生, 中信 银行托 管 中心总 经理 。 男,1965 年 出生,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 究生。 曾任 中 信银行贸易结算部 副总经 理,中信银行总行 营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中信 银行国际业务管 理 部总经 理, 中信 银行 上海 分行行 长助 理兼 风险 主管 ,中信 银行 国际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2007 年 6 月至今 ,任 中信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负责 全行 托管业 务。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 中信银 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批 准,取得基金托 管 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 切实履行托管人 职 责。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信 银 行已 托管 30 只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及 证券 公司 资产管 理产 品、 信 托产 品、 企业 年金 、 股权基 金、 QDII 等其他托 管资产 , 总 托管 规模 逾 1.72 万 亿元 人民 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 控制 目标 。 强化 内 部管理 , 确保 有关 法律 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 业务 中得到 全面 严 格的贯彻执行;建 立完善 的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 稽 核监察,建立高效 的风险 监控体系,及时有 效地发 现、分析、 控制和 避免风 险,确保基金财 产 安全,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信 银 行总 行建 立了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负责 全行 的风险 控 制和 风险 防范工作;托管部 内设内 控合规岗,专门负 责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 对基金 托管业务的各个 工 作环节 和业 务流 程进 行独 立、客 观、 公正 的稽 核监 察。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8 3、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信 银行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以及 其 他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规 定, 以控 制 和防范基金托管业 务风险 为主线,制定了《 中信银 行基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中信银行 基 金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管理 办法 》 和 《 中信 银行 托管 业务内 控检 查实 施细 则 》 等一整 套规 章制度 ,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 务的各个环节,保 证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法、 合规、持续、稳 健 发展。 4、内 部控 制措 施。 建立 了 各项规 章制 度、 操作 流程 、岗位 职责 、行 为规 范等 ,从制 度上 、 人员上保证基金托 管业务 稳健发展;建立了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的物质 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 实 行封闭管理,在要 害部门 和岗位设立了安全 保密区 ,安装了录像、录 音监控 系统,保证基金 信 息的安 全; 建立 严密 的内 部控制 防线 和业 务授 权管 理等制 度, 确 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 独立 运行;营造良好的内 部控 制环境,开展多种形 式的 持续培训,加 强职业 道德 教育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的规 定,对基金的投资 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 登载的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 办法》、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 章的行为,将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或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将以 书面 形式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基 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 炯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铁 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 海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刘 佳、 张兰 联系人 :廖 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0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0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吴 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 汤骏 经办会 计师 :陈露 、汤 骏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它 法律 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并经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22 日证 监许可[2014]127 号文注 册募集 。 (一)基金的类型及 存续 期间 1、 基金 类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 集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 金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五)基金的最低募 集份 额总额 基金的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 为 2 亿份 ,基 金募 集金 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七)基金份额的认 购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2、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2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 认购金 额利 息)/ 基金 份 额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 假定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认购 金额 在 募集 期产 生的 利息为 3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如 下:


认购份 额= (10,000 + 3)/1.00=10,003.00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 基金, 可得 到 10,003.00 份基 金份 额 ( 含利 息折份 额 部分) 。 3、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程序 (1)认 购时 间安 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 额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确 定,请参见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2)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额 应 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详见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3)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金 额 认购 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 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 可以 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允 许撤 销。 (4)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 在规定 时间 内提交 的申 请, 投资 者通 常应在 T+2 日到 网点 查询认 购 申请 的受 理结果 ,并 可在 募集 截止 日次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后到 网点打 印交 易确 认书 。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 确认以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5)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投 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 中心柜台、 网 上直销平台或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其他销售机 构认购 本基金份额时,首 次认购 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 元, 追加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 元。 4、 募集 期利 息的 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 结转份 额的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八)募集资金的管 理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3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 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 用。 (九)基金份额的分 类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规定且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可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 别,或调整现有 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及 其金额 限制、费率水平等 ,或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 进行调整,该等 调 整实施 前基 金管 理人 需及 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 额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 募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 售, 并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 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 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下列 责任 :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销售 机 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募集 支付 之一 切费 用应 由各方 各自 承担 。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 解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见本招募说 明书 第五部分。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 回开 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 的,视 为下 一开 放日 的申 购、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00 元的 基准进 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 定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 基金 的最高 限额 和本 基金 的总 规模限 额, 但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6 应最迟 在新 的限 额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2、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 ,则 申购不 成立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 回款 项,正常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项 于 T+7 日内(包 括该 日 ) 从 基金 托管 账户划出,经销售 机构划 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应 顺延 。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 包括该 日)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 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 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构可根据《业 务规 则》,对上述 业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直销中 心柜 台、 网上 直销 平台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其他销 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份额 时,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 元,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币 1 元 。 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 为基金份额时,不 受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 可多次申购,对 单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7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和 赎回 份额 的数量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与销 售机 构约定 , 对投 资人 委托 销 售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的 , 销 售机构 可以 按照 委托 代理 协议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不 必遵守 以上 限制 。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费 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单 位 1.00 元。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申购 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50,000/1.00=50,000.00 份 即 : 投资 者投资 5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则可 得到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投资者 在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 赎回金 额=赎回 份额 ×基 金份 额 净值+赎回 份额 对应的 T 日 未付 收益 其中, 赎回 份额 对应 的 T 日未付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遵 循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二部分“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 某投 资者 T 日持 有本 基金份 额 20,000 份,T 日该 投 资者 赎回 10,000 份, 赎回份 额对 应 的 T 日未 付收 益为 1.2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 形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8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1 、 2 、 3、 5 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 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 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29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 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 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 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本 基金 的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本 基 金的 每万 份基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0 金 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 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 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或 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 过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 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解 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1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 有 效控 制投 资风 险和 保持 较 高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获 得超 过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 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 各类 资产的收益性、流动 性和 风险特征,根据定量 和定 性方法,在保 持投资 组合 较低 风险 和良 好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投 资回 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 况和 可投资品种的容量, 在严 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 础上 ,综合考量市 场资金面走向、存 款银行 的信用资质以及各 类资产 的收益率水平、流 动性特 征等,确定各类 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2、 久期 控制 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 济和 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 走势 ,确定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 余到期期限。 具体而言,在预计 市场利 率上升时,适当缩 短投资 品种的平均期限以 规避资 本损失或获得较 高 的再投资收益;在 预计利 率下降时,适当延 长投资 品种的平均期限, 以获取 资本利得或锁定 较 高的收 益。 3、银 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 单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 银行 进行询价的基础上, 选取 利率报价较高的银行 进行 存款投资,在 投资过程中注重对 交易对 手信用风险的评估 和选择 ,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决定各银行存 款 及大额 存单 的投 资比 例。 4、 短期 信用 类债 券投 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建 立“ 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企 业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2 债、公司债、可分 离转债 存债等信用品种进 行研究 和筛选,形成信用 债券投 资备选库。结合 本 基金的投资与配置 需要, 通过对到期收益率 、剩余 期限、流动性特征 等进行 分析比较,挑选 适 当的短 期信 用品 种进 行投 资。 5、 债券 回购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资金面 走势 的判断,选择回购品 种和 期限。当回购利率低 于债 券收益率时, 采用息差放大策略 ,该策 略的基本模式是利 用已买 入债券进行正回购 ,再利 用回购融入资金 购 买收益率较高债券 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期 结束卖 出债券偿还所融入 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 操 作时,基金管理人 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债 券正回购的有关规 定。当 回购利率高于债 券 收益率 时, 本基 金将 通过 逆回购 的方 式融 出资 金以 分享短 期资 金利 率陡 升的 投资机 会。 6、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 量宏 观经济形势、提前偿 还率 、违约率、资产池结 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 所在行业景气情况 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 现金流 变动;研究标的证 券发行 条款,预测提前 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 券平均 久期及收益率曲线 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 动性变 化对标的证券收 益 率的影响,在严格 控制信 用风险暴露程度的 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 流动性 管理,选择风险 调 整后收 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7、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 行承 兑汇票、商业承兑汇 票等 商业票据以及各种衍 生产 品的动向,一 旦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参与 此类金融工具的投 资,本 基金将在届时相应 法律法 规的框架内,根 据 对该金融工具的研 究,制 定符合本基金投资 目标的 投资策略,在充分 考虑该 投资品种风险和 收 益特征 的前 提下 ,谨 慎投 资。 (四)投资决策依据 、机 制和程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及 对 中国 债券 市场 的影 响;


(3)企 业信 用评 级;


(4)国 家货 币政 策及 债券市 场 政策 ;


(5)商 业银 行的 信贷 扩张。 2、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团队 制,强调团队合作, 充分 发挥集体智慧。本基 金管 理人将投资和 研究职能整合,设 立了投 资研究部,策略分 析师、 固定收益分析师、 数量分 析师和基金经理 , 充分发挥主观能动 性,渗 透到投资研究的关 键环节 ,群策群力,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中长期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3 稳定的 较高 投资 回报 。


3、 投资 决策 程序 本基金 具体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与流 程为 : (1) 宏观 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形 势、 物价 形势 、 货 币政策 等判 断市 场利 率的 走向, 提交 策 略报告 。


(2 ) 债券 策略 分析 师提 交关 于 债券 市场 基本 面、 债券 市 场供 求、 收 益率 曲线预 测 的分 析报 告。


(3) 信用 分析 师负 责信 用 风险的 评估 、信 用利 差的 分析及 信用 评级 的调 整。


(4)数 量分 析师 对衍 生产品 和 创新 产品 进行 分析 。


(5)在 分析 研究 报告 的基础 上 ,基 金经 理提 出月 度投 资 计划 并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审议。


(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基 金 经理 提交 的投 资计 划。


(7) 如审 议通 过, 基 金经 理在考 虑资 产配 置的 情况 下, 挑 选合 适的 债券 品种 , 灵活 采取 各 种策略 ,构 建投 资组 合。


(8)交 易部 执行 交易 指令。 (五)投资限制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 货;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 或回 售期限 ) 超过 397 天的 债券 ;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以 下 的企 业债 券;


(5 )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 市 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流 通受 限证 券; (8)权 证; (9)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民 银 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 得超过 120 天; (2) 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的 比例 ,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4 值的 10%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入 基 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 且 没有利 息损 失的 银行 存款 ,可不 受此 限制 ; (7)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存 放在不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 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 超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摊 余成 本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9)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0)本基金的存款 银行 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 格、 基金代销资格以及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11)除发生巨额赎 回的 情形外,本基金债券 正回 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本 基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1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11)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券 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 标 准: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 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5 级为 A- 级 , 则低 于中 国主权 评 级一 个级 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予以 全 部减 持。 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卖出 。 5、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 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前 述调 整均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七)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计算 1、 平均 剩余 期限( 天)的计算 公 式如 下: 投资组合 平均剩余 期限=(Σ 投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 资产×剩余 期 限- Σ 投资 于 金融工具 产 生的负 债×剩余 期限 + Σ 债券 正 回购×剩余 期限)/( 投资 于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 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 证券清算款、买 断式回购 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 在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6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 票据 、 期 限在 一年 以内(含一 年) 的逆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买断 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证 监会 及中 国人民 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 年)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的 待返 售债券 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 算的附息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 券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限 的 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以 计 算日至交收日的剩 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买断 式回购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 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银行 定 期存 款、大额 存单 的剩 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 率债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日至下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允 许 投资的 含回 售条 款债 券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 回售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4)回 购( 包括 正回 购和 逆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据 、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回 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 计算。 (8)短 期融 资券 的剩 余期限 以 计算 日至 短期 融资 券到 期 日所 剩余 的天 数计 算; (9)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结果 保留至整数位,小数 点后 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 剩余期 限计 算方 法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款 税后 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具 有低风险、高流动性 的特 征。通知存款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7 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 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 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 的存款,具有存 期 灵活、存取方便的 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 期存款 利息的收益。根据 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 目 标及流 动性 特征 ,本 基金 选取同 期七 天通 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为 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出 ,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业绩 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 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 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低风 险品种。本基金的预 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十)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3、 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 任何 不当 利益。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8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 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 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 销。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39 十 一、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协 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 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 人 于 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 价”。当“摊余 成本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对 于偏离 程度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后,参考成交 价、市 场利率等信息对投 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 使 基金资 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 反映基 金资 产价 值。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 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0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 小 数 点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本基金 的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 的,7 日 年化 收 益 率是 以最近 7 个自 然日( 含节 假日)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益 率, 精确 到 百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 分 号内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 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 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 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 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 错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 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1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的 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 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确定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 交易 数据 的, 由 基金登 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如下 : (1)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2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部 分第 (三) 条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的 第 3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 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3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损益后 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每 日分 配、 按日 支付” 。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 情况, 以每 万份 基金已 实 现收 益为 基准,为投资人每 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 且每日 进行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 进行 再次分 配, 直到 分 完为止 。 4、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收 益情 况, 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 人记正收益;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等于零时 , 当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每 日进行收益 计算并 分配时,每 日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 即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 通 过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 大于零 时, 则增加 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 时,则 保持投资者基金份 额不变 ;基金管理人将 采 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 已实现收益小于零 ,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小于 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 金 份额,待其后累计 收益大 于零时,即增加投 资人基 金份额;若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额,其收益 将 结清, 收益 为负 值的 ,则 从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6、 当日 申购 且成 功确 认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且成 功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自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 有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4 十 三、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销售 服务 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基 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7%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7%÷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0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0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具 体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 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计 提 的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 付指令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 付给 注册 登记 机构,由注册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 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 付的,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6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7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运 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 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 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 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 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 文件。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8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 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 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 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4、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 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每 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其中,Ri 为最 近第 i 个自然 日(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率 采 用四 舍五 入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3 位。 其中 , 当 日基 金 份额总 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 节假 日) 未结转 份额 。) (2)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49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3)基 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5、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6、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出 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一 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0 十;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19)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1)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 更;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当“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 绝 对 值 达到 或超过 0.5% 的情 形;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清 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 内,任何公共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 的规 定。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 者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 档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益 , 决定延 迟估 值; 4、法 律法 规规 定、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2 十 六、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经济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展 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证券 价格 波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着 经济 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 场也 呈现 出周 期性 变化 , 从而 引起 债券价 格波 动并 影响 股票 和权证 的投 资收 益, 基金 的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生 变化。


3、 利率 风险 : 当金 融市 场利 率 水平 变化 时, 将会 引起 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化 , 同时 也直 接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水 平, 造成 股票 和权 证市场 走势 变化 , 进 而影 响基金 的净 值表 现 。


4、 信 用风 险: 基 金所 投资债 券 的发 行人 如果 不能 或拒 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者不 能 履行 合约 规定的 其它 义务 ,或 者其 信用等 级降 低, 将会 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所 获得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 金可 能受 通货膨 胀的 影响 以致 购买 力下降 ,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益 下降 。


6、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是指 收益 率曲 线没 有按 预期变 化导 致基 金投 资决 策出现 偏 差 。


7、 再 投资 风险: 该风 险与 利率风 险互 为消 长。 当市 场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所持 有的债 券价 格 会上涨 , 而基 金将 投资 于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低 的收 益率 , 再投资 的风 险加 大;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会下 降, 利 率风 险加 大, 但是利 息的 再投 资收 益会 上升。


8、 经营 风险: 它与 基金 所 投资债 券的 发行 人的 经营 活动所 引起 的收 入现 金流 的不确 定性 有 关。债券发行人期 间运营 收入变化越大,经 营风险 就越大;反之,运 营收入 越稳定,经营风 险 就越小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形 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基金 管 理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也存 在影 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 个方 面。一是在某种情况 下因 市场交易量不足,某 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 性不佳,可能导致 证券不 能迅速、低成本地 转变为 现金,进而影响到 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 二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3 是在本基金的开放 期内投 资人的连续大量赎 回将会 导致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或迫使基 金 以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使基 金的 净值 增长 率受到 不利 影响 。


(四)特定风险 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 特殊 要求,本基金必须保 持一 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 赎回 的需求,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或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理 念的新 投资 工具 的出 现和 发展 , 如 果投 资于 这些 工 具, 基金 可能 会面临 一些 特殊 的风 险;


2、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而在 制 度建 设、 环境 控制 、人 员 素质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 的风险;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生 的风 险、 如 上市 公司 治理 结构 问题、 内幕 交易 、 不 公正 披露等 欺诈 行 为、上 市停 止交 易等 产生 的风险 ;


5、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战 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而 带来 风 险;


7、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4 十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以后 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形 出 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5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6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 资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 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 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 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 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7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 投 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 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 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8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获 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及 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4、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原则 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 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置 、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59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及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 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违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0)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 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0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1、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列 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本《 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的 除外;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1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程 序;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以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化 ; 6)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 销 售机 构、 登记机 构在 法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 则; 7)本 基金 在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范围 内推 出新业 务或 服务 ; 8)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 人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2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 会 议形 式;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 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 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 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效力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3 (1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 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通 讯开 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 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 后、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 见 ; 4)上 述 第 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4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 (3) 在 不与 法律 法规 冲突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基金合同》的重 大修 改、决定终止 《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 列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 票人 ,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 形成大会决议。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 式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开 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集 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决 议。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5 一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者,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7、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 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 用通 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 名 等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 规定, 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基金管理 人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完 成 备案 手续 以后 生效, 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决 议生 效之 日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2、《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基 金合 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7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7)对 基金 剩余 财 产进 行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4、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 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 中 心) , 按照 上海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上 海国 际仲裁 中心 ) 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 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8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69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法定代 表人: 谭炯 成立时 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 立文 号: 国办 函[1987]1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67.873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 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行业拆借;买 卖、代 理买卖外汇;从事 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 款 项;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结 汇、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0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将 投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 金融 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 存款、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 的 银行 定期存 款 和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中期票据;期限在 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 督: 1)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① 股票 、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 ② 可转 换债 券; ③ 剩余 期限 (或 回售 期限) 超过 397 天 的债 券;


④ 信用 等级 在 AAA 级以下 的 企业 债券 ;


⑤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准利 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 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⑥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⑦ 流通 受限 证券 ; ⑧ 权证 ; ⑨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 组合 限制 ①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 超过 120 天; ②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 行的短 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 资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③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④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⑤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入基 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⑥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款的 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且没 有利息 损失 的银 行存 款, 可不受 此限 制;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1 ⑦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格 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0%;存 放 在不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指 具有基 金代销资格以及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 管人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⑧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不 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续 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券摊 余成 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⑨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⑩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仅限于 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基金 销售 资 格以 及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托 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 限制 。 除上述第?外,因证 券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①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的 短 期信 用级 别; ② 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信 用 评级 的短 期融 资券, 其发 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 和 跟踪 评 级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i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 用级 别; ii) 国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 若中国 主权 评 级为 A- 级 , 则低 于中 国主权 评 级一 个级 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级 和国 际信 用评 级的 ,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 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交 易日 内予以 全 部减 持。 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 用评级 应不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 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 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2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对 其予以 全部 卖出 。 5) 如果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政 策等对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本 基金 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 限制规 定。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 本基金,则本基 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前 述调 整均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从事 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出 资;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7)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则本 基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1)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场交 易时 面临 的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 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 内 回函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 或减少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 易对 手时 须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 到后 ,对 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 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双 方原 定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 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进 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 易,经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 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 2)基 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3 基金 管理 人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时 ,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 控制的 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经提 醒后仍 未改 正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 3)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 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 而造成的纠纷 及损失。若未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 及其他相关法律 责 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 偿。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中 期票 据的 监督 :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 基金 管理人 须根 据法 律、 法规 、 监管 部门 的 规定,制定严格的 关于投 资中期票据的风险 控制制 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上述 文件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中 期票 据的 额度 和比 例进行 监督 。 2) 如未 来有 关监 管部 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约 定。 3)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况 , 有 关 制度、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的完 善情况 ,有关额度、比例 限制的 执行情况。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 人 应按相关托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 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基 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所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 能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 承担 相应 责任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择存 款银 行 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 对 账机 制, 确 保基 金银行 存 款业 务账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4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 就本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另 行签 订书面 协议 ,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 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 到 期兑付、文件保管 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 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强 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 户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4)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应依 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的符合 条件的存款银行的 名单执 行,如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将基金资 产投资 于该名单之外的 存 款银行 ,有 权拒 绝执 行。 该名单 如有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启 用新 名单 前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将新 名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的 有关措 施: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2)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合理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3)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4)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 告,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应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 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7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 基金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5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8) 基金 管理 人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 期内,基金管理 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或未 在合 理期 限内确 认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的 损失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4、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5、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除 依据 法律法 规 规定、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 约定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外,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投 资所 需的 其他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 他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6 基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 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2、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或 在其他 银行 开 立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结 束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 法》、《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的属于本 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本基金 开立的 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 , 出 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 款事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刻制 、保 管和使 用。 (2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4、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托管 人的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3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 基金进行交易;基 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7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 资金的 清算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6、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 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 合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 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银行间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 管人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 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8、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原件 ,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 件 保管部 门 15 年 以上。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加 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 在合同 约定范围内,合同 原件不 得转移,由基金 管 理人保 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 收益 ,精确 到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小 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7 日年 化收 益 率是以 最近 7 个自 然日( 含 节假日)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产收 益率 ,精 确到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百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8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 法》及其他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 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因此,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2、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类 证券 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 (2)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 本 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买 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 或协 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 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 值。 2) 为 了避 免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 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与 “ 影子定 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 离达 到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风 险控 制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 中 , 对于 偏离 程度达 到或 超 过 0.5% 的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参 考成 交价、 市场利 率等 信息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价值 重估,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 决。 3、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79 时性。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 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 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受 损方”)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 担赔 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 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若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 值 错误已 得到 更 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估 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 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受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 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 偿损失;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0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 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 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如 下 : 1)基 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按 本部 分第“2、(2)条”有关 估值方 法 规定 的第 3 )项条 款进 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机 构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 家 会计 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5、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套账册,对 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 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 督,以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经 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目 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查 明原 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 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 完全相 符。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6、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 基 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每 月分 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2)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对招 募说 明书 进 行更 新,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 全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会 计 年度 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 报告编 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完成 年度 报 告编制 并公 告。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完成 报 表编 制, 将 有关 报表提 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 应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 表的 复核 ;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1 金季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20 日 内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 准。 (4)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印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相 关各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5) 基金 托管 人在对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 复核 完毕 后,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6)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7、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券 交 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 电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4、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 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合 同及 本合 同项 下各 方的权 利和 义务 适用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 为本 合 同之目 的 , 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和台 湾法 律), 并按 照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解 释。 2、 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 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上海国际仲 裁 中心),按照上海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届 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2 裁。仲裁地点为上 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仲 裁费用、律师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3、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 终止 1、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 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 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本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2、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成 立 清算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 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 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3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4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服 务内 容,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账 单: 基 金 管理人 将向 特定 销售 渠道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 式定期 或不 定期 寄送 对账 单;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 务计 划,投资者可以通过 固定 的渠道,定期定额申 购基 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 售机 构网站办理申购、赎 回及 信息查询。基金管理 人也 可利用自己公 司的网 站(www.bocim.com ) 为直销 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 交易服务。投 资者在选用 网上交易 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站、客户服务中 心提 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 传真等 定期或不定期为客 户发送 所定制的信息。可 定制的 信息包括:每万 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月 账户 信息 、 公 司旗 下基金 定期 刊物 等。 业务开 通时 间由 基金 管理 人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 账户 交 易情 况、 基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5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说明书 86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中银 活期 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注册 的 文件; 2、《 中 银 活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3、《 中 银 活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4、 关于 申请 募集 中银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在 办公 时间 可供 免费 查阅。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四年 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