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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217016)

招商深证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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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0年4月21日《关于核准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0〕51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 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 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2月22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 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1月17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 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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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3 二、释 义.....................................................................3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8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3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34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42 九、基金的投资...............................................................43 十、基金的业绩...............................................................52 十一、基金的财产.............................................................5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4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9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四、备查文件............................................................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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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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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 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 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深证1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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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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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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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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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 0,000,000元)。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 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 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号文批 复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 %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 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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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代码600999)。 公司本着“长期、稳健、优良、专业”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 意、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三十五只共同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 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 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央视财经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沪深300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标普高收益红利贵族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张光华,男,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 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2007 年4 月起于招商银行任职,曾任副行长等职务,现任招商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 任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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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 南方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 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许小松,男,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 国不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 学院院长、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 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 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 金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 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 伙人。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 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 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 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 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 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年07月――1988年8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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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 部门任职;1983年11月――1988年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 8年08月――1994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1994年11月――2006年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年03月――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年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 7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11月任招 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11月至2010年6月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2010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年9月起任招 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江勇,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硕士。1984年北京师范大学任教;1996年国际商报 跨国经营导刊副主编;2003年中国金融家主编助理;2005年钱经杂志主编;2008年加 入招商基金,现任市场部总监、公司监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处 ;1997年加入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曾任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公司监事。 郭雷清,男,北京大学国际MBA。1999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分行;2001年加 入达科数据通讯(中国)有限公司;2004年加入韬睿惠悦咨询公司;2008年加入怡安 翰威特咨询公司;2010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 事。 王晓东,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 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 月至2010年3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赵生章,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 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组负责 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2002年起参 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吕一凡,男,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00年进 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从事研究、产品设计、基金投资等工作,曾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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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 金开元、基金隆元(南方隆元)、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全国社保投资组合投资 经理,2013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兼任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国强,男,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分析师、债券销 售交易部经理、产品设计主管、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2009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 人,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 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 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 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王平,男,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2006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投资风险管理部助理数量分析师、风险管理部数量分析师、高级风控经理、 副总监,主要从事投资风险管理、金融工程与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股指期货投资策 略研究等工作。现任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0年6月2 2日至今)、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10年12月8日至今)、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1年6月27日至今)、招商中证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2年6月28日至今)、招商央视财 经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时间:2013年2月5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吕一凡、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张国强、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负 责人袁野、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专户资产投资部负 责人杨渺、基金经理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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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1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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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2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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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3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 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 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 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 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 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 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 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 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 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 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 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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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4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 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 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 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 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 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 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 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 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 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 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 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 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 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 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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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5 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 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 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 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 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 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 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 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 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 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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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6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 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 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 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设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3人,平均年龄30岁,9 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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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7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201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14只,其中封闭式3只, 开放式311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40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 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 009、2010、2011年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 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 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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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8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 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 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 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 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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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9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 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 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 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 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 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 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 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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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0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9楼AK单元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6377 联系人:苏菁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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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1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均山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郭伟 6.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刘峰 7.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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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2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8.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9.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10.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11.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12.代销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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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3 13.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4.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5.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16.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17.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18.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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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4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19.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 联系人:曹晔 20.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21.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代行)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22.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23.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24.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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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5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25.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26.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8832 联系人:滕艳 27.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28.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29.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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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6 30.代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31.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2.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33.代销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34.代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35.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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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7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36.代销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 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董永成 电话:0411-39658326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卢少华 37.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38.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刘闻川 39.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刘丹 电话:0731-85832463 传真:0731-85832214 40.代销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41.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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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8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42.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漫川 43.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44.代销机构: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45.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李珍 46.代销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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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29 联系人:林洁茹 47.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48.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49.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50.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恒 51.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52.52.代销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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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0 电话:0871-3577398 传真:0871-3578827 联系人:高国泽 53.53.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54.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55.代销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人:高克南 电话:0755-82545707 传真:0755-82545500 56.代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公司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57.代销机构: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58.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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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1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59.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60.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61.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 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62.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63.代销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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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2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64.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65.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张睿 66.代销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67.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68.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69.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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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3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70.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1.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72.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816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73.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74.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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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4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75.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王婉秋 76.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77.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78.代销机构: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1幢11层 法人代表: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79.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80.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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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5 法人代表: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汪芳 联系人: 曾浩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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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6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4月21日证监许可〔2010〕513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0 年5月17日起到6月11日止,共募集661,815,306.0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3 61户。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一)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机构。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 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二)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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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及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及转换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 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5、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 6、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或先转换。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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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8 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 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 额不得低于100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 ,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办 理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6、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及实施细则以转换业务开通公告为准。 (五)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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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39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包括该日)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 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4%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 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25% N≥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 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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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0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 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 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 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 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 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 9555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及公 司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申购费率为1. 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6=97,258.1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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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1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508.00=101,092.00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 来本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 分归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 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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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2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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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3 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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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4 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 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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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5 供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 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投资于具有良好市场代 表性、流动性与投资性的指数可以有效分享经济快速增长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 (三)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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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6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5%- 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 15%,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深证100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深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 于正式实施变更前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 特征。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5%- 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 15%,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低限 资产配置高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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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7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85% 95% 债券及现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5% 15%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指数组合,即按照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 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深证100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 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a)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 b)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c)指数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情况; d)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组合通过控制跟踪误差等指标,按照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的方式进 行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深证10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 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 交易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和当年的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 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 2)不定期调整。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a) 新上市股票,若前5个交易日平均流通市值在指数成份股选样空间中排名位列 前10%之内,则于上市15个交易日之后快速入选成份股,同时从指数中剔除市 值最小的原成份股,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b) 当成份股暂停或终止上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 应调整; c)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 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d)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 的指数; e) 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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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8 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f) 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 控与管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 人将建立对事后跟踪误差的两级监控体系,即分别建立以3%与4%为阀值的监控线,实 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差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 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 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 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债 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等判断 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 理需要进行配置。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定价模型进行定价。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 建;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份股 派息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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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49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 定; (3)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 从其规定;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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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0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来源于《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2013年第3季度报告》。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02,752,655.70 94.20 其中:股票 102,752,655.70 94.20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96,354.80 5.77 6 其他资产 28,069.02 0.03 7 合计 109,077,079.5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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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1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37,439.34 0.49 B 采矿业 3,656,899.19 3.36 C 制造业 57,206,344.19 52.6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574,601.08 0.53 E 建筑业 1,460,673.01 1.34 F 批发和零售业 4,002,762.15 3.6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819,775.72 2.59 J 金融业 10,685,897.38 9.83 K 房地产业 8,718,186.76 8.0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92,832.96 0.4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654,714.85 3.36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56,465.25 0.88 S 综合 829,695.90 0.76 合计 95,596,287.78 87.9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6,581,923.69 6.0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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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574,444.23 0.5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56,367.92 6.58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000002 万


科A 642,899 5,869,667.87 5.40 2 000651 格力电器 167,864 4,458,467.84 4.10 3 002024 苏宁云商 311,499 4,002,762.15 3.68 4 000001 平安银行 312,370 3,710,955.60 3.41 5 000776 广发证券 218,859 2,593,479.15 2.39 6 000858 五 粮 液 133,243 2,398,374.00 2.21 7 000538 云南白药 20,390 2,386,853.40 2.20 8 000063 中兴通讯 139,171 2,310,238.60 2.13 9 000333 美的集团 53,310 2,305,124.40 2.12 10 002241 歌尔声学 51,974 2,197,460.72 2.02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276 恒瑞医药 93,736 3,409,178.32 3.14 2 600436 片仔癀 10,719 1,316,829.15 1.21 3 600585 海螺水泥 60,776 907,993.44 0.84 4 600763 通策医疗 17,551 574,444.23 0.53 5 000915 山大华特 14,941 543,254.76 0.5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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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3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五粮液(股票代码000858)外其他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情形。 2013年2月22日,五粮液之控股子公司“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酒类 销售公司)收到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发改价检处[2013]1号 ,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限定交易相对人向第三 人转售白酒最低价格的行为进行了调查。2012年12月,你公司依据《五粮液营销督查 处理通报(督字001号)》,对14家经销商“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的行 为给予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等处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通过合同约定、 价格管控、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 ,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本机关认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已正式发布公告停 止并纠正,进行深入整改等情节。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百 分之一的罚款二亿零二百万元。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该股票是本基金因复制指数而被动持有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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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4 时本基金管理人看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白酒行业中的品牌实力以及中低端酒 领域的营销渠道改革;经过与管理层的交流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 程,该股票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214.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6.55 5 应收申购款 8,857.9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069.0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6.22-2010.12.31 15.20% 1.39% 21.21% 1.66% -6.01% -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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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5 2011.01.01-2011.12.31 -29.69% 1.33% -29.60% 1.34% -0.09% -0.01% 2012.01.01-2012.12.31 0.74% 1.36% 2.00% 1.38% -1.26% -0.02% 2013.01.01-2013.06.30 -8.58% 1.45% -9.87% 1.46% 1.29% -0.01% 2013.01.01-2013.09.30 1.35% 1.41% -1.59% 1.43% 2.94%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 013.09.30 -17.30% 1.37% -14.35% 1.43% -2.95% -0.0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 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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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6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 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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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7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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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8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 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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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59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 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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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0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相应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 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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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1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 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2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使用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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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2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 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每年计提标准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二,若本基金 当年使用指数满一个公历年度的,则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人民币20万元,即若 不足人民币20万元则按照人民币20万元收取。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若本基金当年使用指数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应以H为准计算应支付的、基于当年 实际使用日数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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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3 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指数所有人。 5、上述(3)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相应部分。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4、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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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4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2)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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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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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6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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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7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 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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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8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4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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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6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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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0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指数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 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 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 他代销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 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 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 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 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 投资收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 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 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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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1 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 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 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 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 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 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 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 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 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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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2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 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 现金变动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四)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 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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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3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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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4 行,并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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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5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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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6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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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7 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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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8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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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79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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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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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1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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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2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 复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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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3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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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4 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 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仍为4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 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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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5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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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6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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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7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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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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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8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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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9,463,180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 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 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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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1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5%- 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现金、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 15%,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 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b)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 定; c)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d)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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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2 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f)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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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3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 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 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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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4 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 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 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 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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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5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 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 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 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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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6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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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7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 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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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8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 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 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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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99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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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0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⑥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 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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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1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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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2 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 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 、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 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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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3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 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 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 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 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 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 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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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4 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 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账户余额 与损益、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 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 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查询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账户 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理财论坛等多 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理财社区BBS论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 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 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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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5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 日进行处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增加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2013-11-29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2013-11-12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增加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2013-11-4 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3季度报告2013-10-25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13-10-12 6、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3-9-13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3-9-6 8、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8-28 9、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3-8-28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8-21 11、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暂停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业务的公告2013- 8-19 12、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三年第二号)2013 -8-3 13、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三年第二号)2013-8-3 14、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3-7-26 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2013-7-17 16、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第2季度报告2013-7-17 1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增加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2013-7-8 1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3-7-8 1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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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106 2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增加东北证券、华鑫证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2013-7-1 2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调整的公告2013-6-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 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 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 《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