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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东方 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 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东 方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日


期 :二 ○一 四年 一月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 【重要提示】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基金” )根 据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核 准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可[2012]1344 号) 和 2012 年 11 月 9 日 《关 于东 方央视 财经 5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时间 安排 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2012]1034 号) 的核准,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12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东方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管理人” 或“ 本公司” )保 证《东 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 书” ) 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对 本基 金募 集 的核准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 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 取得 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投 资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特 性,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对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 机、数 量等 投资 行 为作出 独立 决策 ,获 得基 金投资 收益 ,亦 承担 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投资本 基金 可能 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证券 市场 整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大量 赎 回或暴 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操作 风险 ,因 交收 违约 和投资 债券 引发 的 信用风 险, 基金 投资 对象 与投资 策略 引致 的特 有风 险,等 等。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 的“买者自 负” 原 则, 在投 资 人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 由投资 人自 行负 责。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本招募 说明 书 其他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3 年12 月19 日。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 目


录 一、绪





..................................................................................................................... 4 二、释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 金合 同的生效


........................................................................... 3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9 八、基金的投资 ........................................................................................................... 47 九、基金的业绩


........................................................................................................... 59 十、基金的财产


........................................................................................................... 61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2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 配


...............................................................................................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8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 一、绪


言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东 方央 视 财经 5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5 二、释


义 在 《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中, 除非文 意另 有所指 , 下列 词语具 有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东方 央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2.基金 管理 人: 指 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 指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5.托管 协议 :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东方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基 金法 》 :指2012 年12 月28 日 经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三 十次 会 议通过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2013 年2 月 17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 会第 28 次主 席 办公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 中国 证监 会公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6 16.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可投 资于 中 国证券 市场 ,并 取得 中国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售机 构: 指东方 基金 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 销售业 务的 机构 23.登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 算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接 受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构 为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转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 的基金 份额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7 33.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35.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38.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39.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1.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2.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每 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 申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元:指 人民 币元 45.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存款利 息、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8 值的过 程 50.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1.不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日 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基金管 理公 司法 人许 可证 编号:A039 企业法 人营 业执 照注 册号 :110000007042263 联系人 :李 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金 额(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 织结 构: 股东会 是公 司的 最高 权力 机构, 下设 董事 会和 监事 会, 董 事会 下设 合规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薪酬与 考核 委员 会; 公司 组织管 理实 行董 事会 领导 下的总 经理 负责 制, 下设 总经理 办公 会、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产 品委 员会 和董 事会办 公室 、综 合管 理部 、人力 资源 部、风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0 险管理 部、 监察 稽核 部、 财务部 、信 息技 术部 、登 记清算 部、 权益 投资 部、 固定收 益部 、交 易 部、 专户业 务部 、 指 数与 量化投 资部 、 公募业 务部 十四 个职能 部门 及上 海分 公司 、 北京 分公 司、 广州分 公司 ;公 司设 督察 长,分 管风险管 理部 、 监 察稽核 部,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和 监察稽 核工 作。 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 会成 员 崔伟先 生, 董事 长, 经 济 学博士 。 历 任中 国人 民银 行副主 任科 员、 主任 科员 、 副处 级秘 书, 中国证 监会 党组 秘书 、秘 书处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东 莞中 心支 行副 行长、 党委 委员 , 中国人 民银 行汕 头中 心支 行行长 、党 委书 记兼 国家 外汇管理局 汕头 中心 支局 局长, 中国 证监 会 海南监 管局 副局 长兼 党委 委员、 局长 兼党 委书 记, 中国证 监会 协调 部副 主任 兼中国 证监 会投 资 者教育 办公 室召 集人 ;现 任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 董事长 、吉 林大 学商 学院 教师、 中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业协会 理事 、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 事长。 杨树财 先生 ,董 事,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高级 会计师 。历 任广 西北 海吉 兴会计 师事 务 所主任 会计 师, 吉林 会计 师事务 所副 所长 ,东 北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裁兼 财务 总 监,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副董事 长, 兼任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创 新发 展战 略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吉 林省高 级专 业技 术资 格评 审委员 会评 委。 何俊岩 先生 ,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 中国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吉林 省五 一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历任 吉林省 五金 矿产 进出 口公 司计划 财务 部财 务科 长,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客户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理 , 福建 凤竹 纺织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东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负 责人 、财 务总 监,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兼 财务 总监 ,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监事 会主 席; 现任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兼任 吉林 省总 会 计师协 会副 会长 、吉 林省 会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吉林 省金融 学会 理事 、吉 林省 见义勇 为基 金会 理 事、吉 林省 消费 者协 会常 务理事 、吉 林省 青联 委员 、吉林 大学 研究 生校 外合 作导师 、东 证融 通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郭兴哲 先生 ,董 事,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唐山 钢铁公 司技 术员 、调 度, 河北省 委科 教 部干部 ,河 北省 经济 体制 改革委 员会 干部 ,河 北省 体改委 证管 办副 主任 ,河 北省证 券委 员会 国 内业务 处处 长、 综合 处处 长,中 国证 监会 石家 庄特 派员办 公室 综合 处调 研员 ,河北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总裁 、顾 问; 现任 河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常 委,兼 任河 北国 控 化工有 限公 司党 委书 记、 董事长 ;河 北卓 城企 业管 理服务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1 彭铭巧 女士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历 任黑 龙江 证券 有限公 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 员、研 究员 , 特区时 空杂 志社 编辑 ,国 泰君安 证券 公司 海口 营业 部研究 员, 海航 集团 有限 公司证 券业 务部 研 究室经 理, 海航 集团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理财 主管; 现任 渤海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总 经理。 田瑞璋 先生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历任 中国 北方 工业( 集团 )总 公司 副总 经理, 中国 兵 器工业 总公 司总 经济 师、 副总经 理、 党组 成员 (副 部级) ,中 国工 商银 行党 委 副书记 、副 行长 、 中央金 融工 委委 员 ( 副部 级) , 工商 东亚 金融 控股 有 限公司 全国 政协 委员 、 工 商东亚 董事 长; 现 任中国 扶贫 开发 协会 常务 副会长 (中 组部 任命 、 副 部级) 、 中 国金 融学 会常 务 理事、 中国 城市 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中国 宏观 经济学 会常 务理 事、 渤海 银行独 立董 事、 晋商 银行 独立董 事。 金硕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历 任吉 林大 学总 务办 公室副 主任 、副 教授 、教 授,长 春税 务 学院党 委书 记、 院长 ,长 春市政 协委 员, 吉林 省政 协委员 、文 教卫 生委 员会 副主任 ;现 任吉 林 财经大 学党 委书 记。 关雪凌 女士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东欧 中亚 研究 所副 所长、 所长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俄 罗斯 研究中 心主 任、 国务 院发 展研究 中心 欧亚 社会 发展 研究所 特约 高级 研 究员、 中国 俄罗 斯东 欧中 亚学会 常务 理事 。 孙晔伟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历 任吉林省 社会 科学院 助理 研究 员 ,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经理 ,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督察长 , 新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公司 筹备 组副 组长 ,安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现任 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东 方汇 智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2.监事 会成 员 赵振兵 先生 ,监 事会 主席 ,本科 ,高 级经 济师 。历 任河北 华联 商厦 部门 助理 、副经 理、 副 总经理 ,河 北省 商贸 集团 经营二 公司 副总 经理 ,河 北省工 贸资 产经 营有 限公 司改革 发展 处副 处 长,河 北省 国有 资产 控股 运营有 限公 司企 业管 理部 副部长 、资 产运 营部 部长 ;现任 河北 省国 有 资产控 股运 营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河北 省国 控矿 业开 发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杨晓燕 女士 , 监 事, 哲 学 硕士, 金融 学研 究生,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职北 京银 行等金 融机 构, 19 年金融 、证 券从 业经 历;现任 本 公司 监察稽 核 部 经理。 肖向辉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职北 京市 化学 工业 研究院 、中 国工 商银 行总 行;现 在本 公 司登记 清算 部任 职。 3.高级 管理 人员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请参 见董 事介 绍。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2 王兴宇 先生 ,副 总经 理, 美国宾 西法 尼亚 印第 安那 大学工 商管 理硕 士、 美国 依阿华 大学 法 律学硕 士; 具有 7 年 基金 从业经 历和 5 年 保险 从业 经历, 曾任 中法 人寿 保险 有限责 任公 司宣 传 公关及 法律 部经 理、 董事会秘书 , 先后 任职 于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湘财荷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益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2009 年 9 月加 盟本 公 司, 曾任 市场 部经 理。 刘鸿鹏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吉林大 学行 政管 理硕 士, 具有21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先后 任吉 林 物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顾 问,君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春 办事 处融 资融 券专 员,吉 林省 信托 营 业部筹 建负 责人 ,新 华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春 同志 街营业 部副 经理 、经 理,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杭 州营 业部 经理 、 营销管理 总部 副经 理、 经理。2011 年 5 月加盟 本公 司, 曾任总 经理 助理 兼市场 总监 和市 场部 经理 。 李景岩 先生 ,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具 有16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任东 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延 吉证 券营业 部财 务经 理、 北京 管 理总部 财务 经理 。 2004 年6 月加 盟本 公司 , 曾任财 务主 管, 财务 部经 理,财 务负 责人 ,综 合管 理部经 理兼 人力 资源 部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 4.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姓名 任职时 间 简历 吴长风 (女 士) 2012 年12 月19 日 至今 中国科学 院数 学与系 统科 学研究院 应用 数学研 究 所理学博 士, 北京大 学光 华管理学 院金 融工程 工 作站博 士后 ,11 年证券 从业经历 。曾 任嘉 实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高级经理 ,中 国人寿 富 兰克林 资产 管理 公司 产品 设计业 务主 管。2009 年 6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任 公司 , 曾任 指数 与 量化投 资部 经理 , 现任 东方央视 财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孙晔伟 先生 ,总 经理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简历请 参见 董事 介绍 。 于鑫先 生, 投资 总监 ,东 方龙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策 略成长 股票 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东 方精 选混 合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清 华大 学IMBA,CFA ,12 年证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3 券从业 经历 。 曾 任世 纪证 券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投 资经理 。2005 年加盟 东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 曾任 基金 管理 部经 理、投 资副 总监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委 员、 东方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助 理、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张岗先 生,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东方 核心 动力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 保本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安 心收益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西北大学 经济 学博 士,11 年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健桥证券股 份公 司行 业 公司部 经理 ,天 治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投资 副总 监, 建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专户投 资部 总监 助理 、 副 总监。 2010 年4 月加 盟东 方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 曾任 研究 部经 理。 王丹丹 女士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经 理,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东方 强 化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东 方稳 健回 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东 方安 心 收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金融 学 硕士,7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2006 年6 月加 盟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曾 任债券 研究 员、 债 券交易 员、 东方 金账 簿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呼振翼 先生 ,东 方增 长中 小盘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东 方精 选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金 融学 硕士 ,17 年期 货和 证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高斯 达期货 公司 投资 经理 ,金 鹏期货 公司 投资 经理 ,海 南证券 研究 员, 湘 财证券 研究 员、 投资理 财部经理 , 民生 证券 研究 员、 行业组 组长 。2010 年 5 月加盟东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曾 任研 究员、 东方 策略 成长 股票 型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6.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1.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 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4 资者的 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5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金 收 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6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 的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 、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发 生: (1)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 信息; (8)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9)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7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照有 关法 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 公司 各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职责 应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基金 资产、 自有 资产 、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 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 效益, 以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2.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控制 环境 ①控制 环境 构成 公司 内部 控制的 基础 ,环 境控 制包 括管理 思想 、经 营理 念、 控制文 化、 公 司治理 结构 、组 织结 构和 员工道 德素 质等 内容 。 ②管理 层通 过定 期学 习、 讨论、 检讨 内控 制度 ,组 织内控 设计 并以 身作 则、 积极执 行, 牢 固树立 诚实 信用 和内 控优 先的思 想, 自觉 形成 风险 管理观 念; 通过 营造 公司 内控文 化氛 围, 增 进员工 风险 防范 意识 ,使 其贯穿 于公 司各 部分 、岗 位和业 务环 节。 ③董事 会负 责公 司内 部控 制基本 制度 的制 定和 内控 工作的 评估审查 ,对 公司 建立有 效的 内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8 部控制 系统 承担 最终 责任 ;同时 ,通 过充 分发 挥独 立董事 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避 免不 正当 关 联交易 、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建立 健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④建立 决策 科学 、运 营规 范、管 理高 效的 运行 机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管 理议 事 规则, 高效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 ⑤建立 科学 的聘 用、 培训 、轮岗 、考 评、 晋升 、淘 汰等人 事管 理制 度, 严格 制定单 位业 绩 和个人 工作 表现 挂钩 的薪 酬制度 ,确 保公 司职 员具 备和保 持正 直、 诚实 、公 正、廉 洁的 品质 与 应有的 专业 能力 。 (2)风险 评估 内部稽 核人 员定 期评 估公 司风险 状况 ,范 围包 括所 有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 影响的 内部 和 外部因 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司 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的 程度 及可 能性 ,并 将评估 报告 报公 司 董事会 及高 级管 理人 员。 (3)组织 体系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包 括三 个层次 : 第一层 次: 董事 会层 面对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风 险控制 工作 的指 导; 公司董 事会 通过 其下 设的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督察长 对公 司和 基金 的合 法合规 性进 行 监督。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代 表董事 会在 董事 会授 权范 围内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及 风险控 制状 况进 行评 估, 并督促 经理 层、 督察 长落 实或改 进。 督察长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监督 检查 基金 和公 司运作 的合 法合 规及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 情况, 行使 法律 、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和公 司章 程规 定的职 权。 第二层 次: 公司 管理 层对 经营风 险进 行预 防和 控制 的组织 主要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风 险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①总经 理办 公会 为公 司经 营重大 事项 之决 策机 构, 并负责 公司 层面 风险 管理 工作。 ②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是 公司 基金投 资的 最高 风险 控制 机构。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的 主要职 权是 拟 定基金 投资 风险 控制 的基 本制度 和标 准, 划分 和量 化市场 风险 ,并 进行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评 估和业 绩评 价。 ③风险 与监 察稽 核部 门, 负责对 公司 、基 金运 作和 资产管 理的 合法 合规 性、 内部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性及 公司 日常 风险 和基金 投资 的绩 效评 价进 行风险 管理 、监 察、 稽核 。 第三层 次: 各职 能部 门对 各自业 务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作为 公司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具体 实施 单位, 在公 司各 项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19 上,根 据具 体情 况制 订和 执行本 部门 的业 务管 理办 法和操 作流 程, 对各 自业 务中潜 在风 险进 行 自我检 查和 控制 。 (4)制度 体系 制度是 内部 控制 的指 引和 规范, 制度 缜密 是内 部控 制体系 的基 础。 ①内部 控制 制度 包括 内部 管理控 制制 度、 业务 控制 制度、 会计 核算控制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 度、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 ②内部 管理 控制 制度 包括 授权管 理制 度、 人力 资源 及业绩 考核 制度 、行 政管 理制度 、员 工 行为规 范、 纪律 程序 。 ③业务 控制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技 术保障 制度 和 危机处 理制 度。 (5)信息 与沟 通 建立内 部办 公自 动化 信息 系统与 业务 汇报 体系 ,通 过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保 证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 理。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 本 公司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事会 承担最 终责 任; (2)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露真 实、 准确 ; (3)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中国农业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关于 核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的批复 》 ,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3 号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 在北京。经国 务院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承继原 中国 农业 银行 全部 资产、 负债 、业 务、 机构 网点和 员工 。中 国 农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 领域最 广, 服务 对 象最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的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过 自己 的努 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坚持 审慎 稳 健经营、可持 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城市 两大市场 , 实施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 力打造“ 伴你成 长” 服务品 牌,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业绩 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 全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 农业 银行通 过了 美国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1 SAS70 内部 控制 审计 , 并获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了 独立 公正第三 方对 中国 农 业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 健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 可。 中国农 业银 行着 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品牌声 誉进 一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牌理 财’TOP10 颁奖盛 典” 中 成绩 突出, 获“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杂 志颁 发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务部 , 内设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技术 保障 处、 营运中 心、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保 险资 产托 管处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处、 境外 资产托 管处 、综 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 处, 拥 有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系 统。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高级工 程师 、 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 ,服 务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 高、 业务素 质好 、服 务能 力强 ,高级 管理 层均 有 20 年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3 年12 月3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188 只, 包括 富国 天源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 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阳 领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鸿阳 证券 投资基 金、 丰和 价 值证券 投资 基金 、久 嘉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成 长价 值证券 投资 基金 、宝 盈鸿 利收益 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价 值增 长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银 河稳 健证 券投 资基 金、银 河收 益证 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中信 全债 指数增 强型 债券 投资 基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长 盛 动态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内 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信 银利精 选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天瑞 强 势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海分 红增 利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 断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富兰克 林国 海弹 性市 值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民 货币市 场基 金、 长 城安心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邮核 心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内 需增 长贰 号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盛中 证100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2 泰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价值 成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 华动 力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牛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益民 创新 优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华 夏复 兴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天成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深 化价 值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巴黎 竞争优 势股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新华优 选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天治 稳健 双盈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海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长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进 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信 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银 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上 证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上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中证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创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 方达消 费行 业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汇 利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丰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工银 瑞 信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 信深 证红 利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富国 可转 换债券 证券 投资 基 金、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深 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信用 添利 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社 会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 行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中邮 中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浙商 聚潮 产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中 小板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南方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上 投 摩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策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惠理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深证30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票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交 银施 罗 德深证300 价值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富 国中 证500 指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3 基金(LOF)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中 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景 顺长 城 核心竞 争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汇 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亚 洲( 除日 本) 机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新锐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申 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金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元惠 理新 经济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东 吴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建新 社会 责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理财 宝7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 国海 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7 天理 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 银 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中 债 新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工 银瑞信 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景 顺长 城支柱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置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东方 央视 财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鹏华 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民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安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惠 利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5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双债 增强分 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品 质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标 普中 国可 转债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现金 宝场 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场 基金 、交 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 林国海 焦点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城 沪深30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新华 行业 轮换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目标 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汇添 富高 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 方利群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稳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四 季金利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定 期支 付双息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易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趋 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双月 红 一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国国 有企 业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安 达信 用主 题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4 轮动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沪 深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 邮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 银瑞信 信息 产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景 顺长 城景益 货币 市场 基金 、万 家市政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稳 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管 理 和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价。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置了 风险 管理 处, 配备 了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3.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 用,账 户资 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 止泄 密;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 立。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投资 比 例和禁 止投 资品 种输 入监 控系统 ,每 日登 录监 控系 统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并通 过基 金 资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话 提示 。对 媒体 和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面 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 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 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5 3.书面 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 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直 销机 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10 -66295921 传真:010 -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二、代 销机 构 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廖玉 林 联系人 :陈 幸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全 国) 、96228( 广东 省内)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7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95559.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6.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8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29 11. 东海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519-50586660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30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联系人 :乔 芳 电话:0769-22100155 客户服 务电 话:961130(省内直 拨, 省外 请加 拨区 号 0769) 网址:www.dgzq.com.cn 1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 话: 0731-85832503 传 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0 联系人 :李 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北 路183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41、42、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 021 -386707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555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0. 恒泰长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长 江路 经济开 发区 人民 大 街280 号科技 城 2 层 A-33 段 法定代 表人 :赵 培武 联系人 :曲 志诚 电话:0431-82945299 传真:0431-82946531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2951765 网址:www.cczq.net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2 2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新城 区新 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孙 伟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22.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钱 欢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2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福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2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3 联系人 :程 高峰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tsc.com.cn 2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8.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9.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高 克南 电话:0755- 82545707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5 3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3.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4.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姚 锋 电话:0571-8608771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4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 务电 话: 各地 营业 部咨询 电话 网址:www.ecitic.com 三、基 金份 额登 记机 构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联系人 :张婷 电话:010-66295879 传真:010 -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四、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黎 明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7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五、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立信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东 路 61 号新黄 浦金 融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16 号院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建弟 联系人 :朱 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朱 锦梅 、魏星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8 六、基金的募集 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一) 本基 金根 据 2012 年 10 月 10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关于 核准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募 集的 批 复》 (证监 许可[2012]1344 号) 和 2012 年 11 月 9 日 《关于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 [2012]1034 号)的 核准 , 并按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进行 募集 。 (二) 本基 金类 型: 指数 增强型 本基金 存续 期间 :不 定期 (三) 本基 金募 集期 为: 2012 年11 月 19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4 日 募集份 额为 :546,100,808.83 份 有效户 数为 :6,483 户 (四 ) 本基金 根据 《关 于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备案 确认 的函》 (基 金部函 【2012】1141 号)的批准 ,于 2012 年12 月19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两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 千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上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39 七、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 场所 1.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2.经本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 具 有销售 开放 式基 金资 格的 商业银 行或 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点 即 代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目前 的代销 机构 为北 京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东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邮 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广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泰 长财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恒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山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 信万通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 江)有限 责任公 司及 中信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等。 以上 代销机 构的住 所和办 公地 址同第 五章所 述。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增 减基 金代 销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 3.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或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按照规 定的 方式 进行 申购 或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0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算; 2.“金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 回申请 日(T 日),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已 经受 理了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与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 的确认 情况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1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 五、申购和 赎回 的 数额限 制 1. 投 资者每次最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购费) ,每次 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 为 100.00 元, 具体 办理 要求 以销售 渠道 的交 易细 则为 准, 但 不得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最 低限 额。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 100.00 份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销 售机 构( 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00 份的, 在赎 回 时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的数量 或比 例限制 。 但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照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 申 购费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登 记等 。投 资者 选择 红利再 投资 转基 金份 额时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0 万≤M<100 万 1.20% 100 万 ≤M<500 万 0.8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赎回费用 的 25% 归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 为登记等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0≤N<365 天 0.50% 365 天≤N<730 天 0.25% N ≥730 天 0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应 于 新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如网上 交易 、 电话交易 等)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资 者定 期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2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相 关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费 用=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 率) × 申购 费率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2:某投 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20%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12 元,则 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申购费 用=100,000/ (1+1.20%) × 1.20% =1185.77 元 净申购 金额 =100,000-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 /1.12=88226.99 份 上述计 算中 , 涉及基 金份 额、 费用 的计 算结果 均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 以 后的部 分舍 弃, 舍弃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2.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赎回份 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赎回费 用 例 3: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10 个 月, 该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1.200 元 ,则 其获 得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费 用=10,000×1.200 ×0.50% =60 元 净赎回 金额 =10,000 ×1.200 -60 =11,940 元 上述计算中 , 涉及赎 回费 用的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弃 , 舍弃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 涉及净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结 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3.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总 额/ 当日 发行在 外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本基 金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 的收益 归基 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3 财产所 有。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3.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4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5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始办理 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直销 中心 、 东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交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齐鲁证 券有 限公司 及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开 通本基 金和 旗下 各只 基金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基 金转 换的数 额限 制 、 转换费 率等 具体 规定 以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发 布的 公告 为准。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为方便 投资 者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本基金 已在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2 号) 4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恒 泰长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信 证券( 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及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等销 售渠 道开 始办理 定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前端) ,未来 在各项 技术条 件和准 备完 备的情 况下, 将在其 它销 售渠道 酌情增 加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47 八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增强 基金, 在对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进行 有效 跟踪 的被 动投 资基础 上, 结 合增强 型的 主动 投资 ,力 争控制 本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 对值不 超过 0.5% , 年跟踪 误差不 超过 7.75% , 以实 现高于 标的 指数 的投 资收 益和基 金资 产的 长 期增值 ,分 享中 国经 济的 持续、 稳定 增长 的成 果。 二、投 资理 念 本基金 认为 ,中 国经 济持 续稳定 的增 长为 中国 证券 市场的 发展 奠定 了坚 实的 基础。 本基 金 的投资 管理 遵循 指数 化的 投资理 念, 可以 获取 指数 所代表 市场 的平 均收 益, 并通过 充分 的分 散 化投资 实现 非系 统风 险的 有效降 低和 流动 性的 提高 ,为投 资者 谋求 利益 最大 化。本 基金 以央 视 财经 50 指数为 标的 指数 , 在对其 进行 有效 跟踪 的被 动投资 基础 上, 结合增 强型 的主 动投 资, 在 控制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前 提下 争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相关 规 定) 。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 -95% ,其中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的成 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货币 市场工 具、 债券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5% -10%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所投 资的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有 关投资 比例 限制 等遵 循届 时有效 的规 定执 行。 四、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 层资产 配置 策略 ,首 先确 定基金 资产 在股 票、 现金 和其它 金融 工 具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之后 在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进 行有效跟 踪的 被动 投资 基础 上, 结合增 强型 的 主动投 资, 确定 各股 票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在股 票、 现金和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方面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48 本基金 将追 求对 股票 的充 分投资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投 资于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股票 资产 的 80% 。 基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股 票市场 情况 、基 金资 产的 流动性 要求 等因 素确 定各 类资产 的具 体 配置比 例。 在发 生巨 额申 购赎回 、成 份股 大比 例分 红等情 况下 ,管 理人 将在 综合考 虑冲 击成 本 因素和 跟踪 效果 后, 及时 将股票 配置 比例 调整 至合 理水平 。本 基金 力争 将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 对值控 制在 0.5% 以内 ,年 跟踪误 差控 制在 7.75%以内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指 数化 被动 投 资为主、 主动 性增 强投 资为 辅”的投资 策略 来构 建股 票投资组 合, 指数化 投资 部分 运用 被动 投资策 略, 采用 全复 制的 方法, 对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进 行配 置。 主 动性增 强投 资部 分依 托本 公司投 研团 队的 研究 成果 构建增 强股 票组 合, 争取 获得超 额收 益。 (1)指数 化被 动投 资策 略 指数化 被动 投资 策略 采取 完全复 制法 进行 投资 , 即按 照央视 财 经 50 指数 的成 份 股组成 及权 重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并 根据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成 份 股组成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同 时,本 基金 还将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中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申购 赎回 变动情 况、 股票 增 发因素 等变 化, 对股 票投 资组合 进行 实时 调整 , 以 力争实 现本 基金 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根 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原则与 方法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的调 整主 要分 为定期 调整 和临 时 调整。 ①定期 调整 根据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的 调 整规则 和备 选股 票的 预期 ,对股 票投 资组 合及 时进 行调整 。 ②临时 调整 当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 变更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制 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及 权重 的 影响, 适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调整; 当指 数成 份股 将临 时调整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预测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方案 ,并 判断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对投 资组 合的 影响 ,在此基础 上确 定组 合调 整策略 ;当 上市 公 司发生 股本 变化 、增 发、 配股、 分红 等影 响成 份股 在指数 中权 重的 行为 时, 本基金 将根 据各 成 份股的 权重 变化 及时 调整 股票投 资组 合;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成 份股 在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中的 权重因 其它 原因 发生 相应 变化的 ,本 基金 将做 相应 调整, 以保 持基 金资 产中 该成份 股的 权重 同 指数一 致。 在建仓 或投 资组 合调 整过 程中遇 到基 准指 数成 份股 停牌、 流动 性不 足、 受法 规限制 本基 金 不得买 入某 成份 股或 其他 市场因 素使 得本 基金 无法 根据指 数权 重配 置某 成份 股时, 本基 金将 首 选与该 成份 股行 业属 性一 致、相 关性 高的 其他 成份 股进行 替代 ;若 成份 股中 缺乏符 合要 求的 替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49 代品种 ,本 基金 将在 成份 股之外 选择 行业 属性 一致 、相关 性高 且基 本面 优良 的替代 品种 。 (2)主动 性增 强投 资策 略 ①成份 股增 强策 略 对于成 份股 ,本 基金 主要 采用多 因子 量化 增强 策略 。主要 方法 为选 取价 值、 成长、 盈利 、 市场特 征四 大类 因子, 建 立 Alpha 多因子 模型。 四 大类因 子各 由一 系列 单因 子组成, 其中 价值 因子 主要是指 成份股的绝对和 相对估值 水平,包括市盈 率、市净 率、市销率、EV/EBITDA 等 指标; 成长 因子 主要 包括 上市公 司主 营业 务收 入、 现金流 、净 利润 等指 标的 历史增 长和 预测 增 长;盈 利因 子主 要包 括上 市公司 毛利 率、 净利 润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指 标的 绝对和 相对 水平 ; 市场特 征因 子主 要包 括股 票价格 的动 量/ 反 转趋 势、 股票的 规模 因子 以及 其他 风格因 子。 上述 因 子能够 综合 反映 股票 市场 的诸多 驱动 因素 ,能 够寻 找较好 的投 资机 会。 通过上 述的 多因 子量 化增 强策略 , 本 基金 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成份 股进 行综 合 评分, 并根 据 评分结 果, 在严格 控制 跟踪误差 的前 提下 , 对央 视财经 50 指数成 份股 进行 权重优化 , 作为 指数 增强投 资中 的参 考。 ②非成 份股 增强 策略 对于非 成份 股的 选择 ,本 基金主 要采 取定 量分 析与 定性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法。 其中定 性分 析 主要是 结合 投研 团队 的研 究成果 ,深 入分 析上 市公 司的资 源优 势、 技术 优势 、品牌 优势 、渠 道 优势、 运营 管理 优势 ,对 上市公 司的 核心 竞争 力作 出分析 ,并 对其 未来 的发 展作出 前瞻 性的 判 断;定 量分 析主 要是 依托 量化团 队的 分析 结果 ,应 用多因 子量 化增 强策 略。 在此基 础上 适度 投 资于上 述优 选的 非成 份股 上市公 司股 票, 以期 达到 增强收 益的 目的 。本 基金 还可投 资预 期将 纳 入指数 的个 股, 以及 新股 发行、 增发 或配 股在 内的 具有重 大投 资机 会的 股票 ,以增 强基 金的 投 资收益 。 (3)精细 化管 理策 略 ①现金 管理 策略 由于法 律法 规限 制和 开放 式基金 正常 运作 的需 要,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主要用于支付潜在赎回金 额、计提管理费和 托管费 等各 类费 用、 支付 交易费 用、 应对 上市 公司 配股和 增发 等行 为。 为有效 控制 现金 留存 的影 响,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用积 极的现 金头 寸管 理手 段, 合理的 控制 现 金头寸 。根 据对 申购 、赎 回、转 换等 业务 和相 关费 用提留 的预 判, 结合 标的 指数走 势和 成份 股 流动性 进行 合理 的现 金留 存,最 大限 度降 低现 金的 持有比 例, 降低 现金 拖累 的影响 。 ②跟踪 误差 控制 与管 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0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力 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值 增长 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之 间的 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7.75% 。 每日对 基金 组合与 业绩 比较 基 准的收 益率 偏离 度进 行跟 踪,每 月末 、季 度末 定期 分析基 金跟 踪误 差变 化情 况及其 原因 ,并 根 据跟踪 误差 的来 源和 其可 控制性 ,有 针对 性的 进行 管理和 控制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为在 降低 跟踪误 差与 控制 流动 性风 险双重 约束 下的 投资 。本 基金将 以降 低 基金的 跟踪 误差 为目 的, 在考虑 流动 性风 险的 前提 下,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组 合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投资 策略, 根据 宏观 经济 分析 、资金 面动 向分 析等 判断 未来利 率变 化, 并 利用债 券定 价技 术, 进行 个券选 择, 同时 着重 考虑 基金的 流动 性管 理需 要进 行配置 。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价 模型 , 深入分 析标 的资 产价 格及 其市场 隐含 波动 率的 变化 ,寻求 其合 理定 价水 平。 全面考 虑权 证资 产 的收益 性、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征 ,谨 慎投 资, 追求 较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五、投 资管 理流 程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 , 评价 基金 净值 与 标的指 数之 间的 跟踪 误差 , 并 对风 险管 理部风 险绩 效评 估小 组关 于控制 跟踪 误差 的提 案做 出决议 ;如 遇重 大事 项,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 时召开 临时 会议 做出 决策 ; 2、 风险 管理 部风 险绩 效评 估小组 通过 指数 基金 风险 管理系 统, 计算 基金 资产 累积收 益率 偏 差和组 合在 行业 、个 股上 的配置 偏离 ,对 收益 率偏 差进行 具体 详细 的归 因分 析;登 记清 算部 每 日提供 基金 申购 、赎 回的 动态情 况等 ,供 基金 经理 参考;


3、 基金 经理 在按 照标 的指 数的成 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 合基 础上, 在有 效 控制风 险和 控制 跟踪 偏离 的前提 下, 依据 定量 及定 性的研 究成 果对 投资 组合 进行优 化, 实行 部 分的增 强管 理。 4、交 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统 一进行 组合 交易 ; 5、 风险 管理 部风 险绩 效评 估小组 每日 对基 金投 资组 合跟踪 偏离 度进 行评 估, 并作出 跟踪 偏 离的归 因分 析报 告 , 当投资组合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日平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超 过 0.5%时 ,以 及年化 跟踪 误差 超过 7.75%时提 出预 警 , 并定 期向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汇报 。 6、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组合 的合法 合规 风险 以及 投资 流程进 行日 常监 控和 检查 , 出具 相关 报 告,并 定期 向风 险控 制委 员会汇 报;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本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 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要 对上 述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1 投资管 理流 程做 出调 整。 六、投 资限 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2、投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的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4)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遵从 其规定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7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基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三 个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2 月内全 部卖 出; (8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 金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9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90% ; 其中, 投资于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资产占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现金或 到期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鉴于本 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本基 金按 照标 的指 数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 资的 部分不 计入 第 (2)项规 定的 限制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第 (9) 项 除外) 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投资 组合限 制并 相应 修改 限制 规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七、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收益 率 ×95%+ 银行 活期 存款 利率 ( 税后) ×5% 。 由于本 基金 为增 强型 指数 基金, 在对 央视 财经 50 指数 进行 有效 跟踪 的被 动投 资基础 上, 结 合增强 型的 主动 投资 ,在 控制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前 提下 争取 较高 的投 资收益 。因 此本 基 金采用 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果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被停 止编制 及发 布, 或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 更 名 除外) ,或 由于 指数 编制 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不 宜继 续作 为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及业绩 比较 基准 或者 证券 市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和业绩 比较 基准 ,并 于变 更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上予 以公 告,而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八、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基金 、混 合 型基金 ,属 于较 高预 期风 险、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证券 投资基 金品 种。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3 九、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及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益。 十、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届时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政策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经理承 诺 详情请 见“ 三、 基金 管理 人”中 的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部分 。 十二、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已 复核 了本 投资 组合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年9月30 日(财 务数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9,689,054.85 92.27 其中: 股票 59,689,054.85 92.27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4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66,456.14 7.68 6 其他各 项资 产 32,029.52 0.05 7 合计 64,687,540.51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2)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855,086.00 2.89 C 制造业 30,882,307.46 48.1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99,595.00 2.3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49,750.00 0.3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956,392.39 10.84 J 金融业 12,312,841.00 19.19 K 房地产 业 2,559,139.00 3.9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263,935.00 3.53 O 居民服 务、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61,320.00 0.10 S 综合 1,048,689.00 1.63 合计 59,689,054.85 93.04 3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6 (1)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016 民生银 行 497,200 4,753,232.00 7.41 2 600887 伊利股 份 83,300 3,721,844.00 5.80 3 002415 海康威 视 136,200 3,595,680.00 5.60 4 600406 国电南 瑞 235,893 3,408,653.85 5.31 5 601601 中国太 保 180,300 3,167,871.00 4.94 6 000002 万


科A 280,300 2,559,139.00 3.99 7 000333 美的集 团 54,781 2,368,730.44 3.69 8 300070 碧水源 54,200 2,205,940.00 3.44 9 600111 包钢稀 土 76,600 2,160,120.00 3.37 10 600315 上海家 化 48,300 2,096,703.00 3.27 (2)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 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7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期 内本基 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 券的发 行 主体没有 被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2) 本 报告期 内本基 金 投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 有投资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 备选股票 库之 外的股 票。 (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3,182.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75.84 5 应收申 购款 7,770.77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2,029.52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和积极投 资 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①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 ②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59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12.19-2012.12.31 0.14% 0.01% 6.66% 0.91% -6.52% -0.90% 2013.1.1-2013.6.30 -9.07% 1.10% -3.58% 1.29% -5.49% -0.19% 2013.7.1-2013.9.30 7.17% 1.23% 9.29% 1.21% -2.12% 0.02%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收益 率与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 比 图 注: ① 根据 《东 方央 视财 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基金 的投 资 组合比 例为 : 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 例为 90%-95%, 其 中央 视财经 50 指数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60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80%,货币市 场工具、债券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比 例 为 5%-10%,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投资的权证市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不超过 3%。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应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达 到 规定的 标准 。 ②本基 金建 仓期 为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规 定。 本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为 2012 年12 月19 日, 截至 报告 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未 满一年 。 ③所述 基金 业绩 指标 不包 括持有 人认 购或 交易 基金 的各项 费用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收 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 1 号) 61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 账户 以及 投资 所 需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基金 登 记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 进行清 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得 相 互抵销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2 十一、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 供 计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 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 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 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4 ) 交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 本 估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3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4、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五、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的 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 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 六、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4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 错 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 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5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 到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 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6 十二、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7 十三、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0%÷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2%÷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8 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一般计 提方 式为 : H=E ×0.05% ÷当 年天 数 其中: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按 实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 所在季 度的 下一 季度 起,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收取 下限 为每季 度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 时按 照 5 万元 收取。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指数许 可使 用协 议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对上 述计提 方式 进行 合 理 变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使用 协议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对 上述 计提 方式进 行合 理 变 更并公 告。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 用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季 初 20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指数 所有人。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运作 前产生 的相 关费 用由 管理 人垫付 ,运 作后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五、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低 基 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 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69 六、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 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 确 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1 十 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 和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 网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测; 3、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 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 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2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3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 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4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5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6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般来 讲, 预期 投资 收益 越高, 所伴 随的 风险 越大 。本基 金属 于股 票指 数型 基金, 其预 期 收 益和风 险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所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有以 下 类 别: 一、系 统性 风险 :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经 济、 政治、 环境 等因 素的 变化 对证券 价格 造成 的影 响, 其主要 包括 利 率 风险、 政策 风险 、经 济周 期风险 、通 货膨 胀风 险。 1、 利率风 险: 对于股 票投 资而言 , 利率的 变化 将导 致证券 市场 资金 供求 状况 、 上市 公司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水 平等 发生 变化, 同时 改变 市场 参与 者对于 后市 利率 变化 方向 及幅度 的预 期, 这 将 直接影 响证 券价 格发 生变 化,进 而影 响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对 于债 券投 资而 言,利 率的 变化 不 仅 会影响 债券 的价 格及 投资 者对于 后市 的预 期, 而且 会带来 票息 的再 投资 风险 ,对基 金的 收益 造 成 影响。 2、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 、 产业政 策、 区域 发展政策 , 进出 口 贸易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3、 经济 周期 风险 : 宏观 经 济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 宏观经 济的 运行 状况 将直接影 响上 市公 司的经 营、 盈利 情况 。证 券市场 对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直 接反 应将 影响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 4、 购 买力 风险: 购买 力风 险又称 通货 膨胀 风险 , 是 由于通 货膨 胀、 货币 贬值 造成投 资者 实 际 收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二、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 性风 险是 指个 别行 业或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风险 ,包括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信用 风 险 等 。 1、 经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市场 、 技术、 竞争、 管理 、 财务等 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而 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险 。 2、 信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程 发生 交收 违 约, 或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 无 法支付 到期 本息 ,或 者由 于债券 发行 人信 用等 级下 降等原 因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风险 。 三、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主要 包括 以下 两个方 面: 一方 面是 指在 市场或 个股 流动 性不 足的 情况下 ,基 金 管 理人可 能无 法迅 速、 低成 本地变 现或 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风险 。另 一方 面是 指本基 金面 临大 量 赎 回而无 法及 时变 现其 资产 而造成 的风 险。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7 四、运 作风 险 1、 管理风 险: 指在基 金管 理运作 过程 中, 由于基 金管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等主 观 因素的 限制 而影 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而 产生的 风险 ,或 者由 于公司 内部 控制 不完 善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风险 。 2、交 易风 险: 指在 基金 投 资交易 过程 中由 于各 种原 因造成 的风 险。 3、 运 作风 险: 由 于运 营系 统、 网 络系 统、 计算 机或 交易软 件等 发生 技术 故障 等突发 情况 而 造 成的风 险, 或者 由于 操作 过程中 的疏 忽和 错误 而产 生的风 险。 4、 道德 风险 : 指 业务 人员 道德行 为违 规产 生的 风险 , 包括 由内 幕交 易、 违 规 操作、 欺诈 行为 等原因 造成 的风 险; 五、特 定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为了获 得超 越指 数的 投资 回报, 可以 在被 动跟 踪指 数的基 础上 进 行 一些优 化调 整, 如在 一定 幅度内 减少 或增 强成 份股 的权重 、替 换或 者增加一 些非成 份股 。这 种基 于对基 本面 的深 度研 究作 出优化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决 策,最 终结 果仍 然存 在一 定的不 确定 性, 其 投 资收益 率可 能高 于指 数收 益率但 也有 可能 低于 指数 收益率 。 1、被 动指 数化 投资 风险 (1)标的 指数 的系 统性 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的价 格可 能由于 政治 因素 、经 济因 素、上 市公 司经 营状 况、 投资者 心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动 。当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下 跌时 ,本 基金 面临 基金净 值与 央视 财 经 50 指数同 步下 跌的 风险 。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导 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足 够 数 量的股 票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买 入非 成份 股等 )进 行适当 的替 代, 力 求 降低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但 无法消 除由 此引 起的 基金 收益率 与业 绩比 较基 准之 间的偏 离及 相应 的 风 险。 (3)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 与整 个股票 市场 的 平 均回报 率可 能存 在偏 离。 (4) 基金 投资 组合 回报 与 标的指 数回 报偏 离的 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存在 流动性 风险 、 交易 成本 和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等情况 导致 基 金投资 组合 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报 存在 跟踪 偏离 风险 ,主要 影响 因素 可能 包括: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8 ①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的 费用, 包括 交易 成本 、市 场冲击 成本 、管 理费 和托 管费等 ; ②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 中 的权重 发生 变化 ,或 标的 指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基 金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 能暂时 扩大 与标 的 指 数的构 成差 异, 而且 会产 生相应 的交 易成 本, 导致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③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摘 牌 或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基 金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导 致跟踪 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扩 大; ④在指 数化 投资 过程 中, 管理人 对指 数基 金的 管理 能力, 如跟 踪技 术手 段、 买入卖 出的 时 机 选择等 都会 对本 基金 的收 益产生 影响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跟 踪程度 ;本 基金 将 进 行被动 型的 股票 投资 并通 过多项 风险 控制 方式 降低 跟踪风 险。 ⑤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 比 例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因 缺乏卖 空、 对冲 机制 及其 他工具 造成 的指 数 跟 踪成本 较大 ;因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带来 的现 金变 动; 因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 错误等 ,由 此产 生 跟 踪偏离 度与 跟踪 误差 。 (5)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因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与发 布等原 因, 导致 原标 的指 数不宜 继续 作 为 本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 能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可能 发生变 化, 投资 者还 须承 担投资 组合 调整 所带 来的 风险与 成本 。 2、主动增 强投 资的 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为了获 得超 越指 数的 投资 回报, 可以 在被 动跟 踪指 数的基 础上 进 行 一些优 化调 整, 如在 一定 幅度内 对指 数成 份股 的权 重进行 优化 ,或 者增 加一 些非成 份股 。这 种 基 于对基 本面 的深 度研 究和 量化分 析作 出优 化调 整投 资组合 的决 策, 最终 结果 仍然存 在一 定的 不 确 定性, 其投 资收 益率 可能 高于指 数收 益率 但也 有可 能低于 指数 收益 率。 六、其 他风 险 主要是 由某 些不 可抗 力因 素,如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风 险。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79 十七、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本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 在指定媒 体 公告 。 二、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0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1 十八、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分 享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2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4)销售 基金 份额 ; (5)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益 ; (7)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 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 非 交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3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9)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 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 本 的 条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 印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 ,应 当 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4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用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 、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5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 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 任 而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 理 人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6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 (2)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变更 基 金类别 ; (7)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并; (8)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9)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7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和会 议形 式; (2)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 (6)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 寄 交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8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 人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议 程: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 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2、 通讯 开会 。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截 至 日 以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 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4)上述 第(3 )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 构记 录相 符;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89 (5)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允许的 情况 下, 本基金 亦可采用 网络 、 电话 等其 他非现场 方式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其代 表进 行授权 或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或通 讯开会。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 金合同 》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0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 授 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 会虽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响 计 票的效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 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1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 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 益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 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 配 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2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管理 费划 款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 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假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管费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3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 基 金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取 。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费 本基金 的标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一般计 提方 式为 : H=E ×0.05% ÷当 年天 数 其中: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所在 季度,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按 实际计 提金 额收 取。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 所在季 度的 下一 季度 起,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收取 下限 为每季 度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 时按 照 5 万元 收取。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指数许 可使 用协 议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对上 述计提 方式 进行合理 变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指 数许 可使用 协议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对 上述 计提 方式进 行合 理 变 更并公 告。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每日 计算 ,逐日 累计 ,按 季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 用 费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季 初 20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指数 所有人。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4-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 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范围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 小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4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货币市 场工具 、 债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5% -10% , 其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所投资 的权 证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有关 投资比 例限 制等 遵循 届时 有效的 规定 执行 。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总和,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3)在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4)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规 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7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三个 月内 全部卖 出; (8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9 )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90% ; 其中, 投资于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成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 产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现金 或到 期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5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鉴于本 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本基 金按照 标的 指数 的构成 比例 进行 投资 的部 分不计 入第 (2 ) 项规定 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第 (9) 项 除外) 时,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投 资 组 合限制 并相 应修 改限 制规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6 )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6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的清 算方 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 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本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之 日起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 清算 报告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7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 金合 同》 产生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 调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通 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 营 业场所 查阅 。 《 基金 合同 》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8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 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锦什坊 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崔 伟 成立时 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80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50 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 办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 理 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代 理资 金清算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99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 汇存 款;外 汇贷 款; 外 汇 汇款; 外汇 借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外 汇票 据承 兑 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外 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 人 财 务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复核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 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 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 符 合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中央 视财 经 50 指数 的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80% , 货币市 场工具 、 债券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5% -10% , 其中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所 投资 的权 证市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有关 投资比 例限 制等 遵循 届时 有效的 规定 执行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本 托管 人托 管的 其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3) 在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展期 ; (4)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 债券回购 融入 的资 金余 额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基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0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 , 遵从 其 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7 )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 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本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 全部卖 出; (8 ) 本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9 )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90% ; 其中, 投资于 央视财 经 50 指数 成份股 、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 产占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现金 或到 期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鉴于本 基金 为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本基 金按 照标 的指 数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 资的 部分不 计入 第 2 项规定 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规定 (第 9 项除 外) 时,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投资 组合 限制并 相应 修改 限制 规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基 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交易 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提 供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1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交 易证 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 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 关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 理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前已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仍无法 阻止 该关 联 交 易的发 生, 而只 能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 则进 行事后 结算 ,则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并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 易对手 名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 后, 被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行 进 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 合 条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 对基金 投资 银行 存 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有关 规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 款业 务账 目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 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 议、 账户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2 资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 实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 行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 家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 理、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 定。 6、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算 。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8、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1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控制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 章制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排 流通 受限 证 券 的投资 比例 ,并 在风 险控 制制度 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免基 金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上述 规章 制度 须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 上述规 章制 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 及 董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议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有 关流 通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 具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 下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 售 协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 划款金 额、 划款 时 间 文件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3 (5) 基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烈 变化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 资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 成较大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 对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其 有关 指令 。因 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 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6)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 并确保 证基金 托管 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造 成基 金财 产的损 失或 基金 托 管 人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的责任 与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 向基金 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 据或者 报送 了虚假的 数 据,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履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 律后果 。除 基金 托管 人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议履 行职 责外 ,因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本 协议履 行监 督职 责后 不承 担上述 损失 。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 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 定 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10、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11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4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 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 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 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 特 殊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 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 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财产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5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托 管资金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 分协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 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 金 的资金 账户 进行 。 3、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4、基金 托管 资金账 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 的 支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 托 管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6 开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设 、使 用并 管理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 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 定,以基金 的名 义 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开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 责 任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托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保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金 财产 。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7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 公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股票 、债 券、权 证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投 资等 资产和 负债 。 2、估 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 价 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 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 值。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8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4)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5)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时,基 金管 理公司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 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 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 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 未 对 计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 份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的 , 应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其中 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50%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09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 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形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人 在 履 行正常 复核 程序 后仍 不能 发现该 错误 ,进 而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 现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 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如果 行业 有通行 做法 , 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 占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 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月终 了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 募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 6 个月 更新 并公 告一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0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予以 公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45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双 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 一致, 以基 金管 理 人 的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托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或 者出具 加盖 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复 核意 见书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 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至少 应包 括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及 到 基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1 金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六、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 的,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按 照中 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2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并 将随 着业 务的 发展 和客户 需求 的 变 化, 积 极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内容, 努力 提高 服务 品质 , 为客 户提 供专 业、 便 捷 、 周到 的全 方位 服务。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开 户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 提供 开户网 上查 询确 认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陆公 司网 站了解 相关 的 开 户信息 。 二、资 料发 送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定期 发送服 务, 并为 有需 要的 投资者 提供 纸 质 对账单 的寄 送服 务。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方便 、快 捷、 私密 性较 强的对 账单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为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 单发 送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开户 后可 通过 公司 网站 、客服 电话 、客 服邮 箱留下 本人 的电 子邮 件地 址及相 关信 息, 我们 将定 期为其 发送 电子 对账 单。 2、其 他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客 户的 定制要 求和 相应 的客 户类 别,寄 送公 司期 刊及 各类 研究报 告, 动 态 地向客 户提 供时 效性 强的 财经资 讯。 三、呼 叫中 心服 务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已 经开 通并能 为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的信息查 询服 务及 人工 咨询服 务。 客户 可以通 过自 动语 音系 统进 行交易 信息 查询 、账 户信 息查询 与修 改以 及基 金信 息的查 询, 在这 过 程 中客户 有任 何需 要帮 助的 地方, 均可 以转 接人 工或 在语音 信箱 中留 言; 东方 基金呼 叫中 心同 时受 理 E-Mail、传真 等多 样化 咨询方 式, 为客 户提 供便 捷多样 的交 流方 式。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电 话:010-66578578 ,400-628-5888(免 长途 通话 费用 ) 东方基 金呼 叫中 心传 真:010-66578700 四、短 信服 务 若投资 者准 确完 整的 预留 了手机 号码 ( 小灵 通用 户 除外) , 可获 得免 费手 机短 信服务 , 包括 交 易短信 、短 信对 账单 、净 值短信 、产 品信 息、 基金 分红提 示、 公司 最新 公告 等。未 预留 手机 号 码 的投资 者可 拨打 客服 电话 或登陆 公司 网站 添加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若 因网 络、 数据传 输等 原因 导 致 短信内 容有 误, 具体 内容 以公司 信息 为准 。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3 五、网 上交 易业 务 本基金 已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 人投 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网 上交 易平 台办 理基 金的开 户、 申购 、 赎回等 各项 业务 ,本 公司 在遵循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开展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个 人投 资 者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 本公 司 旗下基 金开 通网 上交 易业 务的公 告。 为方便 个人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未 来在 各项 技术条 件和 准备 完备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 管 理人将 酌情 丰富 网上 交易 渠道。 六、网 上查 询服 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客 户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查询服 务 所有东 方开 放式 基金 的持 有人均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 查询 、账 户信 息查询 和基 金 信 息查询 。 客户可 以利 用公 司网 站获 取基金 和公 司的 各类 信息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文 件、 业绩报 告及 公 司 最新动 态等 各类 最新 资料 。 七、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基 金账 户余额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可 拨 打 本公司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400-628-5888,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座席 。 传真:010-66578700 八、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为方便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 基金 已在 北京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东莞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东 莞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泰 长财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江海 证 券 有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银河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 建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及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等销售 渠道 开始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前端) , 未来 在各 项技 术条件 和准 备完 备的 情况 下,将 在其 它销 售渠 道酌 情增加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九、基 金转 换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4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本公司 已在 直销 中心 、东莞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国 邮政 储蓄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及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等开 通本 基金 和旗 下各只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转换 费率 等具 体规 定以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发布 的公告 为准 。 十、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 、公司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子 邮 件(services@orient-fund.com ) 、 传真、 信件 等方式 对我 们的 工作 提出 建议或 意见 。我 们将 用心 倾听投 资者 的需 求和 意见 ,并按 照《 东方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投 诉业 务处理 制度 》流 程处 理, 在规定 的时 间内 予以 反馈 。 十一、 投资 顾问 服务 本公司 拥有 一支 具有 金融 专业技 能与 良好 沟通 技能 的专业 的理 财顾 问团 队, 分布于 北京 、上 海等地 区, 致力 于为 客户 提供优 异的 个性 化理 财服 务。 公司网 址:http:// www.orient-fund.com 或 http:// www.df5888.com 电子信 箱:services@orient-fund.com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化 ,职 能 也 会相应 地做 出调 整, 但不 会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运 作。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遵守 《东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等有关 规定 (包 括本 基金 管理人 对上 述规 则的 任何 修订和 补充 ) 。 上述 规则 由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定 , 并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规 则的修 改若 实质 性地 修改 了本基 金合 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三、本 招募 说明 书将 按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定 期进 行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解释 与基金 合同 不 一 致时, 以基 金合 同为 准。 四、从 上次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 截止 日 2013 年6 月 19 日至 本次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 》 截止 日 2013 年12 月19 日之间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公告名 称 发布日 期 东方央视 财经 50 指数 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 金非货 币 市场基金 半年度 最后一 日净值 公告 (非 分类 ) 2013-7-1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3-7-18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2013 年 第 1 号) 2013-8-2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 数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摘要 (2013 年第 1 号) 2013-8-2 关于增加 东莞银 行为旗 下 基金代销 渠道并 开通定 期 定额投资 业务及 转换业 务的公 告 2013-8-15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 告 2013-8-29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半年度报 告摘 要 2013-8-29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关于 成立 东方 汇智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的 公告 2013-9-12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广州 分公司成 立公 告 2013-10-16 东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3-10-24 关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与齐 鲁证券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10-31 关于短 信息 服务 的温 馨提 示 2013-11-25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6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7 二十二、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办公 地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和 下 载招募 说明 书。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 年第1 号) 118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东方 央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三、 《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四、 《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律意见 书》 五、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和 营业 执照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 2014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