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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泰(519020)

国泰金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3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2年 11月 22日证监许可 [2012]1549号文核准的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 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2年 12月 24日起,由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泰金泰平衡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募说明书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核准,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 证, 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 风险 。 
本 基金投资 于 证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 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 波动 ,投资人 根 据 所 持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 收益 , 但 同 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人 申购本 基 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 风险收益特征 和 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 市 场 , 对申购 基金的 意愿 、 时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 为 作出独立 决策。基金投资中的 风险包括: 市 场风险 、管理 风险 、 流动性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和 其
他风险等 。 本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 风险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 市 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 相对较高预 期 收益 的 品种 。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资人自 行 负责 。 
本 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内容 截 止日为 2013年 12月 24日,投资 组 合 报告 为 2013年 3季度报告 ,有 关财务 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为 2013年 6
月 30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3 第二 部 分


释义 ..............................................................................................................................3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 管人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 构 .............................................................................................................22 第 六部 分


基金的 沿革 .................................................................................................................32 第 七部 分


基金的存续 .................................................................................................................33 第 八部 分


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与 份额 拆 分 .....................................................................................33 第 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34 第 十部 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 十一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5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财 产 .............................................................................................................55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56 第 十四部 分


基金的 收益分 配 .....................................................................................................60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62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63 第 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64 第 十八部 分


风险 揭示 .................................................................................................................68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清算 .........................................................................................70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 要 .............................................................................................72 第二 十一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85 第二 十 二 部 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101 第二 十三部 分


其他应 披露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 十四部 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 阅 方 式 .......................................................................103 第二 十五部 分


备查 文 件 ...........................................................................................................104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及《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 人 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本 招募说明书 根 据 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 定 基金 当 事 人 之间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细 查 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词语 或 简 称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 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2、金泰基金 : 指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运 作 方 式为 契约 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4、基金 托 管人 :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5、基金合同 : 指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 何 有效修订和 补 充 6、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 订 之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 充 7、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8、 集 中 申购 公 告 : 指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集 中 申购 期基金份额 发售公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 告 》 9、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有 约束 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10、《基金 法 》: 指 2003年 10月 28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2004年 6月 1日起 实 施 并 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 十一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修订的《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 的 修订 ; 11、《 销售办 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同年 6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 12、《 信息披露 办 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3、《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实 施 的《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 :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 指 中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金合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 ,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投资 者 : 指 依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投资 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资 者 : 指 依 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 有 关 政府 部 门批 准 设 立 并存续的 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 团体 或其他 组 织 19、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 指符 合 现 实 有效的 相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 证 券市 场 的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资 者 20、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 投资人的合 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 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销售 机 构 宣 传推介 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转 换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23、 直 销 机 构 : 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4、 代销 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条 件 ,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机 构 ; 以及可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 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会 员 单位 25、会 员 单位 : 指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 认 可的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26、 销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销 机 构 27、 场内 销售 : 指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的基金 销售 业务 28、 场 外销售 :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 系统 ,而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 的 柜 台 或其他 交易系统 办 理的基金 销售 业务 29、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 清算 和 结 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 清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等 30、 登记 机 构 : 指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31、上 海 证券 账户 : 指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开 设 的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票 账户 (简 称 “ A股 账户 ” )或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简 称 “基金 账户 ” ),投 资人 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时 需 持有上 海 证券 账户 32、开放式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人以上 海 证券 账户 为基 础 、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 账户 ,投资人 办 理 场 外 申购 、 赎回 等 业务 时 需 具 有开放式基金 账户 33、基金 交易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 为投资人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销售 机 构 办 理 申购 、 赎回 、转 换 、转 托 管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等 业务 而 引 起的基金份额 变 动 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 日, 基金合同自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 之 日起生效,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 日起终止 35、存续期 : 指 自《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至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且 基金 财 产 清算 结果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之 日止的 不 定 期 期限 36、基金转型 : 指 对包括 金泰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等 一 系 列 事项 的 统 称 37、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38、 T日 : 指销售 机 构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 39、 T+n日 : 指 自 T日起第 n个工 作 日 (不包 含 T日 ) 40、开放日 : 指 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 日 41、开放 时 间 : 指 开放日基金 接 受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 时 间 段 42、《 业务 规 则 》: 指 2005年 7月 13日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发布 并 施 行 的《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业务 办 理 规 则 (试 行 )》及 其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43、 集 中 申购 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仅 开放 申购 、 不 开放 赎回 的 一 段 时 间 , 最 长 不 超 过 1个 月 44、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 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 为 45、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 为 46、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将 其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 为 47、转 托 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本 基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8、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 有 关 销售 机 构提 出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 式,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申购 日 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 受 理基金 申购申 请 的 一 种 投资 方 式 49、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日,基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0、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1、基金 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 证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 已 实 现 的 其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 本 和 费用 的 节 约 52、基金资 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 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值 总 和 53、基金资 产净值: 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54、基金份额 净值: 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55、基金资 产 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 基金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 额 净值 的 过 程 56、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 的 报 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57、 不 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不能预 见 、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观 事件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设 立 日期 : 1998年 3月 5日 法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 本: 壹亿壹仟万 元 人 民 币 联系 人 : 何


晔 联系 电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 结 构 :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 本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12月 24日, 本 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投 资基金,以及 41只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系 列 证券 投资基金( 包括 2只子 基金, 分 别 为国泰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龙 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 市 场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鹿 保 本 增 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鹏蓝筹 价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金 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金 牛创 新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沪 深 3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 象 保 本 增 值 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区位 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盘 成 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由金 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 纳斯达 克 100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 价值经 典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证 180金 融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上证 180金 融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 事件 驱 动 策略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小板 300成 长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国泰成 长 优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 宗 商 品 配 置 证券投资基金 (LOF)、国 泰 信用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个 月 短 期理 财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 场 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国泰 民 安 增 利 债 券型 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房 地 产行 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估 值 优 势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 届 满 转 换 而 来 )、上证 5年期国 债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年期国 债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纳斯达 克 1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 国 企 业 境外 高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黄 金 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美 国 房 地 产 开 发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目标 收益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 医药卫 生 行 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淘 金 互联网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聚 信 价值 优势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另外 ,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 获 得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 事 会 社 保基金资 产 管理人资 格 ,目 前 受 托 管理 全 国 社 保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2007年 11月 19日, 本 基金管理人 获 得企 业 年金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 本 基金管理人成为 首 批 获 准开 展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理 业务 ( 专 户 理 财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并 于 3月 24日 经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 QDII)资 格 ,成为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 之 一 ,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年金、 专 户 理 财 和 QDII等 管理 业务 资 格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成 员 :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中国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综 合 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国 际 结 算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起 任 国泰证券有限 公司 国 际 业务部 总 经 理,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司 总 经 理, 1998年 3月起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1999年 10月起 任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历 任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机 构业务部 高 级 经 理。 2005年 1月 至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 2007年 7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重 组 办公 室 主任 。 2007 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 在 西 南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任 董 事 、 党 委委员 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资 本 市 场 部负责 人、 战 略 部负责 人,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 主任 。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 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 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 任 财务 经 理。 2010年 3月起 在 中 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工 作 ,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 风险 管理二 组负责 人。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Santo Borsellino,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1994-1995年 在 BANK OF ITALY负责 经 济研究 ; 1995年 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任 金 融 部 助 理, 1995-1997年 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 金 融 分 析 师 ; 1999-2004年 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 股票 保 险 研究 员; 2004-2005年 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 人 ; 2005-2006年 在 CREDIT SUISSE任 副 总 裁 ; 2006-2008年 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 任 研究 员 /基金 经 理。 2009-2013年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 益 部 总 监。 2013年 6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 经 理。 2013年 11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 特 许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 FCII)及 英 国 特 许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1989年起 任 中国人 民 保 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业部 助 理 经 理 ; 1994年起 任 中 国保 险 ( 欧洲 )控 股 有限 公司 总 裁 助 理 ; 1996年起 任 忠 利 保 险 有限 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 险承 保人 ; 1998年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区总 经 理。 2002年起 任 中 意 人 寿 保 险 有限 公司 董 事 。 2007 年起 任 中 意 财 产 保 险 有限 公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2010年 6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 在 中国 电 力 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工 作 , 历 任 经 理 部项 目 经 理,证券 部项 目 经 理, 北京 证券 营业部 副 经 理, 天津 证券 营业部 副 经 理、 经 理。 2002年 2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 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任 、 信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 理。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 在 中国证 监会 工 作 , 历 任 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管 专 员办 事 处 机 构 处副处 长 、基金监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 在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副 总 经 理。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总 经 理。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 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限 公司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0 北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 2007年 5月 担 任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 2007年 11月起 任 公司 董 事 。 王军 ,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教 授 。 1986年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 律 系 、 法 学院 执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员 会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 员 、 全 国 法 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导委员 会 委员 、国 际 贸 易 和金 融 法 律 研究 所所 长 、中国 法 学 会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 究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第 一 届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新 加 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大 连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等职 。 2010年 6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 独立 董 事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师 。 1980年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1982年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起 任 吉林省抚 松县县 委常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1995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长 春 市 分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1998年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协 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 独立 董 事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 计 师 。 1964年起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 历 任 河南省 分行 副处 长 、 处 长 ; 南阳 市 分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分行 总 会 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 年 任 河南省豫 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2、监 事 会成 员 : 唐 建 光 ,监 事 会 主 席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 在 煤炭 工 业部 基 建 司任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 在 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 在 中 煤 建 设 开 发 总 公司 总 经 理 办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 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中 心 工 作 ,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中 心 副 主任;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资 产 保 全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 2005年 1月起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限 责 任公 司 先 后 任 资 产 管理 处置 部 总 经 理、 企 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 事 会 主 席 。 Nikhil Srinivasan,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先 后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 作 ,并 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首 席 投资 官 。 2013年 2月 加入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 担 任 首 席 投资 官 。 2013年 11月起 任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经 济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 在 中国人 民 解 放 军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 在 长 江 证券有限 责 任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1 公司工 作 ,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业务 主 管、 项 目 经 理。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 百富 勤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 理。 2005年 6月起 在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 公司工 作 ,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 主任 , 营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务部 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投资管理 部 主任 。 2012年 4月起 任公司 监 事 。 乔巍 ,监 事 ,大 学 本 科 。 1997年 1月 至 2001年 7月 任 职于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公司 , 2001 年 8月 至 2001年 9月 任 职于 上 海 明 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 2001年 9月 至 2013年 7月 任 职于 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3年 8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2013 年 11月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李辉 ,监 事 ,大 学 本 科 。 1997年 7月 至 2000年 4月 任 职于 上 海 远洋 运 输 公司 , 2000 年 4月 至 2002年 12月 任 职于 中 宏 人 寿 保 险 有限 公司 ,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7月 任 职于 海 康 人 寿 保 险 有限 公司 , 2005年 7月 至 2007年 7月 任 职于 AIG集 团 , 2007年 7月 至 2010年 3月 任 职于 星 展 银 行 。 2010年 4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 担 任 财 富 大 学 负责 人、 总 经 理 办公 室 负责 人。 现 任公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及 财 富 大 学 负责 人。 2013年 11月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束 琴 ,监 事 ,大 专 学 历 。 1980年 3月 至 1992年 3月 分 别 任 职于 人 民 银 行 安 康 地区 分行 和 工商银 行 安 康 地区 分行 , 1993年 3月 至 2008年 8月 任 职于 陕 西 省 住 房 资金管理中 心 。 2008 年 8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先 后 担 任 行 政 管理 部 主 管、 总 监 助 理。 现 任公司 行 政 部 副 总 监。 2013年 11月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 理,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 会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高 级 会 计 师 , 20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 在华 夏 证券 工 作 , 历 任 营业部财务 经 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务部 经 理。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 在华 夏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 作 ,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 理、 基金 运 作 部 总 经 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稽 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08年 12月起 担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周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17年金 融 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 在 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 先 后 任办公 室 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务部 主任 科 员 。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 在 中国 建 银 投资 公司工 作 , 任办公 室 高 级 业务 经 理、 业务运营组负责 人。 2011年 1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2012年 11月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李 志 坚 , 硕士研究 生, 21年金 融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2年 2月 至 1994年 12月 在 美 国 花旗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2 银 行 台 北 分行 工 作 , 任 财务 企 划 助 理 ; 1995年 1月 至 2000年 12月 在 台 湾 大 华 证券 公司工 作 , 任 债 券 交易总 监 ; 2001年 1月 至 2004年 9月 在 台 湾景 顺 投 信 股 份有限 公司工 作 , 负责 投资 业务 ; 2004年 10月 至 2006年 5月 在 台 湾 保 诚 投 信 股 份有限 公司工 作 , 负责 投资 业务 ; 2006年 6月 至 2010年 4月 在 美 国 纽 约 人 寿 台 湾 子 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 2010年 5月 至 2012 年 12月 在 台 湾 富 邦 投 信 股 份有限 公司工 作 , 任 投资 长 ; 2013年 1月起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 任 全 球 投资 总 监, 2013年 6月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贺燕萍 , 硕士 , 15年证券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8年 2月 至 2007年 8月 在 中 信 建 投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原 华 夏 证券有限 公司 )研究 所 和 机 构业务部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7年 8月 至 2013年 8月 历 任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销售 交易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和 光 大证券资 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总 经 理 ; 2013年 8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3年 10月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11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 在 中国证监 会 信息 中 心 工 作 ,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任 科 员;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 在 中国证监会基金 监管 部 工 作 , 历 任主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 加入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2012 年 8月起 任公司督 察 长 。 4、 本 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1) 现 任 基金 经 理 程 洲 , 硕士研究 生, CFA, 13年证券基金 从 业 经 验 。 曾 任 职于申 银 万 国证券 研究 所 。 2004 年 4月 加 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 任 高 级 策略 分 析 师 、基金 经 理 助 理 ; 2008年 4月起 任 国泰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2009年 12月 至 2012年 12月 23日 兼 任 金 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2010年 2月 至 2011年 12月 兼 任 国泰 估 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2012年 3月起 任 基金管理 部 总 监 助 理, 2012年 12月 24日 起 兼 任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 历 任 基金 经 理 自 本 基金成 立 以 来一 直 由 程 洲 担 任 基金 经 理, 无 基金 经 理更 换 事项 。 5、 本 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 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 在 公司 总 经 理、 分 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研究 开 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 财 富 管理中 心 、市 场 体 系 等 负责 人 员 中 产 生。 公司 总 经 理可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 相 关 人 员 担 任 成 员 , 督 察 长 和 运营 体 系 负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 会会议。 公司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主 要职 责 是 根 据有 关法 规 和基金合同, 审 议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 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策略、基金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以及 研究 相 关 投资 部 门 提 出 的 重 大投资 建 议 等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组 成 如 下 : 李 志 坚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3 周向 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黄 焱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乔巍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6、上 述 成 员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 属或 家 属 关 系 。 四 、基金管理人的 职 责 1、依 法 募 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6、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8、 办 理 与 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保存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 11、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职 责 。 五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 行 为的 发 生。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同 于 基金 财 产 从 事 证券投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 ; ( 3)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4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反 基金合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他 基金 相 关 机 构 的合 法 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 法 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7)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 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 则 , 利用 对 敲 、 倒仓 等 手 段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 场 秩 序 ; ( 9) 贬损 同 行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 11)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息披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 其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行 为。 4、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反 基金合同 行 为的 发 生。


5、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其他 法 规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6、基金 经 理 承 诺 ( 1)依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 本 着 谨慎 的原 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用 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者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泄 露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有 关 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 计 划 等 信息 ; ( 4) 不 以 任何 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券 交易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5 六 、基金管理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概 述 基金管理人为 防 范和 化 解 经 营运 作 中 面 临 的 风险 ,保证 经 营 活 动 的合 法 合 规 和有效开 展 ,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管理 方法 、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措 施 , 形 成 了公司 完 整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该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涵盖 了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 和监 察稽 核 制 度 等 公司 运营 的 各 个 方 面 ,并 通 过 相应 的 具体 业务 控 制 流 程 来 严 格 实 施 。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 循 的原 则 1) 全面性 原 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覆盖 公司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过 程 和 业 务 环节 ; 2) 独立性 原 则 :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 核监 察 部 ,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 和 权 威 性 , 负责 对 公司 各 部 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司 及 各 部 门 在 内 部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形 成 一 种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 建 立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 系 ; 4)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位 原 则 :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 建 立 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 与 公司 业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位 上 ; 5) 定 性 和 定 量相 结 合原 则 : 建 立完 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 和 操 作性 。 ( 2)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 据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财务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制 度 , 实 现 了 职 责 分 离 和 岗 位 相 互 制 约 , 确 保会 计 核 算 的 真实 、准 确 、 完 整,并保证 各 基金会 计 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的 相 互 独立 ,保 护 基金资 产 的 独立 、 安 全 。 ( 3)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效 控 制 管理 运营 中的 风险 ,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完 整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制 度 , 其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投资管理 控 制制 度 、 信息 技 术控 制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信息披露 制 度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和 独立 的 稽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理以 及 相应 的 业务 控 制 流 程 等 。 通 过 这些 控 制制 度 和 流 程 , 对 公司 面 临 的投资 风险 和管理 风险 进 行 有效的 控 制 。 ( 4)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司 实行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通 过 对 稽 核监 察 部 充分 授权 , 对 公司 执 行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情 况 、以及 公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遵 循 情 况 和有效 性 进 行全面 的 独立 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6 经 营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和 内 部 控 制 的有效 性 。 2、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要素 ( 1) 控 制 环 境 公司 经 过 多 年的管理 实 践 , 建 立 了 良好 的 控 制 环 境 ,以保证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和管理 控 制 的 有效 实 施 , 主 要包括 科学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和 分 级 授权 、 注 重 诚 信 并 关 注 风 险 的 道 德 观 和 经 营 理 念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职能等 方 面 。 1) 公司 建 立 并 完 善 了 科学 的 治 理 结 构 ,目 前 有 独立 董 事 4名。 董 事 会 下 设 提 名及资 格 审查 委员 会、 薪酬 委员 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 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重 大 经 营 决策和 发 展 规 划进 行 决策及监 督; 2) 在组 织 结 构方 面 , 公司设 立 的 分 管 领 导 议 事 会议、 总 经 理 办公 会议、投资决策 委员 会、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等机 构 分 别 负责 公司 经 营 、基金投资和 风险 控 制 等 方 面 的决策和监 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 门之间 有明 确 的 授权 分 工 和 风险 控 制 责 任 , 既 相 互 独立 , 又 相 互 合 作 和 制 约 , 形 成 了 合理的 组 织 结 构 、决策 授权 和 风险 控 制 体 系 ; 3) 公司 一 贯 坚 持 诚 信 为投资人 服务 的 道 德 观 和 稳健 经 营 的管理理 念 。 在 员工 中 加 强 职 业 道 德 教育 和 风险 观 念 , 形 成 了 诚 信 为 本 和 稳健 经 营 的 企 业 文 化 ; 4)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 拥 有 对 公司任何 经 营 活 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稽 核的 权 限,并 对 公司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和有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和 提 出 改 进建 议。 ( 2) 控 制 的 性质 和范围 1)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公司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内 部 会 计 控 制 ,保证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的 独立性 、 全面性 、 真 实性 和及 时性 。 首 先 , 公司 根 据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和准 则 , 制 定 了 完 善 的 公司 财务 制 度 、 基金会 计 制 度 以及会 计业务 控 制 流 程 ,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 的核 算 工 作 , 真实 、 完 整、 准 确 地 记 录 和 反 映 基金 运 作 情 况 和 公司 财务状况 。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会 计 和 公司 财务 核 算 从 人 员 上、 空 间 上和 业务 活 动 上 严 格 分 开,保证 两 者 相 互 独立 , 各 基金 之间做 到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公司 资 产 之间 、以及 各 基金资 产 之间 的 相 互 独立性 。 公司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岗 位 职 责 分 离 控 制 、 凭 证 与 记 录 控 制 、资 产 接 触 控 制 、 独立 稽 核 等 制 度 , 确 保 在 基金核 算 和 公司 财务 管理中 做 到 对 资 源 的有效 控 制 、有 关 功 能 的 相 互 分 离 和 各 岗 位 的 相 互 监 督 等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7 另外公司 还 建 立 了 严 格 的 财务 管理 制 度 , 执 行 严 格 的 预 算 管理和 财务费用审 批 制 度 ,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和监 督 。 2) 风险 管理 控 制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中 建 立 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 制 体 系 , 主 要包括: 岗 位 分 离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为保证 各 部 门 的 相对独立性 , 公司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同 时实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 建 立 防 火墙 , 充分 保证 信息 的 隔 离 和保 密 ; 投资管理 业务 控 制 : 通 过 建 立完 整的 研究 业务 控 制 、投资决策 控 制 、 交易 业务 控 制 , 完 善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的投资决策 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的 风险 控 制 职能 , 实行 投资 总 监和基金 经 理 分 级 授权 制 度 和 股票 池 制 度 ,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及 稽 核监 察 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时 监 控 等 , 加 强 投资管理 控 制 , 做 到 研究 、投资、 交易 、 风险 控 制 的 相 互 独立 、 相 互 制 约 和 相 互 配 合, 有效 控 制 操 作风险 ; 建 立 了 科学先 进 的投资 风险量 化 评 估 和管理 体 系 , 控 制 投资 业务 中 面 临 的市 场风险 、 集 中 风险 、 流动性风险等 ; 建 立 了 科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 效 评 估 体 系 ,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 业绩 进 行 及 时 评 估 和 反 馈 ; 信息 技术控 制 : 为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 安 全 稳 定 , 公司 在 硬 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 软 件 采 购 维护 、 网 络 安 全 、 数 据 库 管理、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等 方 面 均制 定 实 施了 完 善 的 制 度 和 控 制 流 程 ; 营 销 业务 控 制 : 公司 制 定 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 销 、 客户 开 发 和 客户 服务 制 度 ,以保证 在营 销 业务 中 对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遵 守 ,以及 对经 营 风险 的有效 控 制 ; 信息披露 控 制 和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公司 制 定 了规 范的 信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保证 信息披露 的 及 时 、准 确 和 完 整 ; 在 资 料 保 全 方 面 , 建 立 了 完 善 的 信息 资 料 保 全 备 份 系统 ,以及 完 整的会 计 、 统 计 和 各 种 业务 资 料 档 案 ;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制 度 : 稽 核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工 作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并保证 稽 核的 独立性 和 客观 性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实 施 公司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首 先 从 总 体 上 制 定 了公司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对 公司 面 临 的 主 要风险 进 行 辨 识 和 评 估 , 制 定 了 风险 控 制 原 则 。 在 风险 控 制 委员 会 总 体 方 针 指导 下 , 各 部 门 根 据 各 自 业务 特 点 , 对 业务 活 动 中存 在 的 风险 点 进 行 了 揭示 和 梳 理,有 针 对性 地建 立 了详细 的 风险 控 制 流 程 ,并 在 实 际 业务 中 加 以 控 制 。 ( 3)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检 查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 各 业务 活 动 中 内 部 控 制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和 不 定 期的监 察稽 核, 重 点 是 业务 活 动 中 风险 暴 露 程 度 较高 的 环节 ,以 确 保 公司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8 经 营 合 法 合 规 、以及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遵 循 。 在 确 保 现 有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基 础 上, 公司 会 根 据新 业务 开 展 和市 场 变化 情 况 ,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及 时 的更新和调整,以 适 应 公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变化 。 公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对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察稽 核的基 础 上, 也 会 重 点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有效 性 进 行 评 估 ,并 提 出相应 改 进建 议。 ( 4)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情 况 的 报告 公司 建 立 了 有效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报告 流 程 , 各 部 门 对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失 效 情 况 须 及 时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报告 , 使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和 稽 核监 察 部 及 时 了解 内 部 控 制 出 现 的 问题 并 作出 妥善 处 理。 稽 核监 察 部在 对内 部 控 制 实 施 情 况 的监 察 中, 对 发 现 的 问题 均 立 即 向 公司 高 级 管理 层 报 告 ,并 提 出相应 的 建 议, 对于 重 大 问题 , 则 通 过 督 察 长 及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同 时 稽 核监 察 部定 期 出 具 独立 的监 察稽 核 报告 , 直 接 报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 关 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司 将 根 据市 场 变化 和 业务 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切 实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 管人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成 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联系 电话 : 010-66105799 联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12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共 有 员工 176人,平 均 年 龄 30岁 , 95% 以上 员工 拥 有大 学 本 科 以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上 学 历 或高 级 技术 职 称 。 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情 况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9 作 为中国大 陆 托 管 服务 的 先 行 者 ,中国 工商银 行 自 1998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 风险 管理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运 系统 和 专 业 的 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市 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品 线 。 拥 有 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保 障 基金、 安 心账户 资金、 企 业 年金基金、 QFII资 产 、 QDII资 产 、 股 权 投资基金、证券 公司 集 合资 产 管理 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 产 管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理、 QDII专 户 资 产 、 ESCROW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 增 值 服务 ,可以为 各类客户 提 供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 至 2013年 12月,中国 工商银 行 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358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港 《 亚洲 货币 》、 英 国《 全 球 托 管人》、 香港 《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证券 时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等 境 内 外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项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是 获 得 奖 项最 多 的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务 品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域 的持续 认 可 和 广 泛好 评 。 四 、基金 托 管人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成 立 以 来 , 各 项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保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 绩 的 取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不 开的。资 产 托 管 部 非常重 视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工 作 , 在 积极拓 展 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险 防 范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业务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 管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年 五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是 否 充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 标准第 70号) 审 阅 后 , 2012 年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有效 性 报告 , 表 明 独立 第 三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务在 风险 管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性 和有效 性 的 全面认 可。 也 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 风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目 前 , ISAE3402审 阅 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 常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标


保证 业务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 度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和 化 解 经 营 风险 ,保证 托 管资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维护 持有人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安 全 、有效、 稳健 运 行 。 2、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审计 局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务 处室 共 同 组 成。 总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0 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负责 制 定 全行风险 管理 政 策, 对 各 业务部 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门 负责 稽 核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法 律规章 , 对 业务 的 运 行独立行 使稽 核监 察 职 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围 内实 施具体 的 风险 控 制措 施 。 3、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 则


( 1)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符 合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监管 机 构 的监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须 有 相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监 督 制 约; 监 督 制 约 应 渗透到 托 管 业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节 , 覆盖 所 有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 员 。


( 3)及 时性 原 则 。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 时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的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务 品种时 , 必须 做 到 已 建 立相 关 的 规章 制 度 。


( 4) 审慎 性 原 则 。 各 项业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防 范 风险 , 审慎 经 营 ,保证基金资 产 和 其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有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根 据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保证 得 到 全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 限及人 员 的 例 外 。


( 6) 独立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人 职 责 的管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对独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须 独立于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 4、 内 部 风险 控 制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与 传统 业务 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学 的 业务 流 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规章 制 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 火墙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资 产独立 、 环 境 独立 、人 员 独立 、 业务 制 度 和管理 独立 、 网 络 独立 。


( 2)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务 政 策和策略的 制 定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提 出内 部 控 制措 施 , 督 促 职能 管理 部 门 改 进 。


( 3)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核 心 竞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务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法 开 展 各 种 业务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事务 , 从 而有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用 和效 益 最 大 化 目的。


( 5) 内 部 风险 管理。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监 察 、 风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险 管理,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地 对 业务运 作 状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 指导 业务部 门 进 行风险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患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1 (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 相对独立 、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监 控 设施 的 运用 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 7) 应 急 准 备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难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数 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难恢 复方 案 ,并 组 织员工 定 期 演练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 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预 订 时 间 演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全 有 能力 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 况下 两 个 小 时内 恢 复业务 。 5、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 1)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法 律规章 , 全面 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 控 思想 , 确 保资 产 托 管 业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理。 完 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员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面 、有效。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 管 理, 将 风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体 业务部 门 和 业务 岗 位 , 每位 员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围 内 的 风 险 负责 , 通 过 建 立 纵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的 组 织 结 构 。


( 3) 建 立 健 全 规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法 融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流 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 包括: 岗 位 职 责 、 业务 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 度 、 信息 披露 制 度 等 , 覆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业务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 4)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持 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地位 。资 产 托 管 业务 是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将建 立 一 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 范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化 和 托 管 业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题 、新 情 况 不断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险 管理放 在与业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险 防 范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务 生存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法 和 程 序 根 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 议和有 关 基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 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基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其 中 对 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核 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后 的 三 个 月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金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2 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 构 1、 场 外 直 销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 海浦东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直 销 业务 专 用 电话 : 021-38561759 客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上 海直 销 柜台 传 真: 021-68775881 网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010-66553082 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直 销 柜台 联系 人 : 吉 ?青珂莫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 上 交易 页 面 3 国泰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841 联系 人 : 沈茜 2、 场 外代销 机 构 ( 1) 代销银 行 及券 商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05) 法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95588 1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 人 : 蒋 超 良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99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联系 人 : 客户 服务 中 心 传 真: 010-85109219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3 网址 : www.95599.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联系 人 : 客户 服务 中 心 3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6 网址 : www.boc.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服 电话 : 95533 4 中国 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ccb.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牛 锡 明 客 服 电话 : 95559 联系 人 :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5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bankcomm.com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号招 商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 人 : 傅 育 宁 联系 人 : 邓炯 鹏 电话 : 0755-83198888 传 真: 0755-83195109 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 服务 热 线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号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吉 晓 辉 电话 : 021-61618888 7 上 海浦东 发 展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联系 人 :高 天 、 虞谷云 客户 服务 热 线 : 95528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号 法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系 人 : 吴 海 平 电话 : 021-38576977 传 真: 021-50105124 8 上 海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 庆 春 路 46号 杭州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 人 : 吴太 普 联系 人 : 严 峻 电话 : 0571-85163127 传 真: 0571-85179591 9 杭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08 网址 : www.hzbank.com.cn 注册地址 :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罗湖 区深 南 东 路 3038 号合 作 金 融 大 厦 10 深圳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法定 代 表 人 : 李 伟 联系 人 : 王 璇


宋永 成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4 电话 : 0755-25188269 传 真: 0755-25188785 客 服 电话 : 4001961200 网址 : www.4001961200.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6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范 一 飞 联系 人 : 夏 雪 电话 : 021-68475888 传 真: 021-684761111 客 服 电话 : 021-962888 11 上 海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bankofshanghai.com 注册地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 李 镇 西 法定 代 表: 刘 芳 电话 : 0472-5189051 电话 : 0472-5189057 客 服 电话 : 96016( 北京 、 内 蒙古 地区 ) 12 包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bsb.com.cn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商 城 路 61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万 建 华 联系 人 : 芮 敏祺 电话 : 021-38676161 传 真: 021-38670161 13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666 网址 : www.gtja.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系 人 : 魏 明 电话 : 010-85130588 传 真: 010-65182261 14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08 网址 : 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 信 证券大 厦 16-26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何如 联系 人 : 齐 晓 燕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15 国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江 苏 大 厦 A座 38-45层 法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系 人 : 林 生 迎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2943636 网址 : www.newone.com.cn 16 招 商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11/95565 17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5 法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系 人 : 田 薇 电话 : 010-66568430 传 真: 010-6656899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开国 联系 人 :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400-888-8001( 全 国), 021-95553 18 海 通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htsec.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常 熟 路 171号 法定 代 表 人 : 丁 国 荣 联系 人 : 邓 寒 冰 电话 : 021-54033888 传 真: 021-54038844 19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05 网址 : www.sw2000.com.cn 注册地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 江 区 江南 大 道 588号 恒 鑫 大 厦 19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沈 强 联系 人 : 周 妍 电话 : 0571-86078823 客 服 电话 : 0571-96598 20 中 信 证券( 浙 江 ) 有限 责 任公司 网址 : www.bigsun.com.cn 注册地址 : 广 州 市 天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1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栋 18、 19层 法定 代 表 人 : 张 建 军 联系 人 : 罗 创 斌 电话 : 020-38286651 传 真: 020-22373718-1013 21 万 联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33 网址 : www.wlzq.com.cn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29层 法定 代 表 人 : 潘 鑫 军


联系 人 : 吴 宇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021-63326173 22 东 方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03 网址 : www.dfzq.com.cn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号 法定 代 表 人 : 郁 忠 民 联系 人 : 张 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 真: 021-53519888 23 上 海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24 国 盛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 西 省南 昌 市 永 叔 路 15号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6 办公 地址 : 江 西 省南 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 信 国 际 金 融 大 厦 4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曾 小 普 联系 人 : 徐 美 云 电话 : 0791-6285337 传 真: 0791-6288690 网址 : www.gsstock.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徐浩 明 联系 人 : 刘 晨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服 电话 : 10108998、 400-888-8788 25 光 大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ebscn.com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 深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法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联系 人 : 陈 忠 电话 : 010-84588888 传 真: 010-84865560 26 中 信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cs.ecitic.com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 经 济 技术 开 发 区 第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 地址 : 天津 市 河 西 区 宾 水 道 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杜 庆 平 联系 人 : 王 兆 权 电话 : 022-28451861 传 真: 022-28451892 27 渤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651-5988 网址 : www.bhzq.com 注册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岭 路 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 1507-1510室 办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深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 266061) 法定 代 表 人 : 杨 宝林 联系 人 : 吴 忠 超 电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0532-85022605 28 中 信 万 通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32-96577 网址 : www.zxwt.com.cn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 路 特 8号 长 江 证券大 厦 法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联系 人 : 李 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29 长 江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79 网址 : www.95579.com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7 注册地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 星 路 13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张 雅锋 联系 人 : 牛 孟宇 电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0755-83704850 30 国 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63 网址 : 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 :内 蒙古 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新 华 东 街 111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庞 介 民 联系 人 : 王旭 华 电话 : 0471-4972343 传 真: 0471-4961259 31 恒 泰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471-4961259 网址 : www.cnht.com.cn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第 04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单元 法定 代 表 人 : 龙增 来 联系 人 : 刘 毅 电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0755-82026539 客 服 电话 : 400-600-8008、 95532 32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网址 : www.china-invs.cn 注册地址 : 厦 门 市 莲 前西 路 二号 莲 富 大 厦 十七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傅 毅 辉 联系 人 : 赵 钦 电话 : 0592-5161642 传 真: 0592-5161140 33 厦 门 证券有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0592-5163588 网址 : www.xmzq.cn 注册地址 : 福 州 市 五四 路 157号新 天 地 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系 人 : 张 腾 电话 : 0591-87278701 传 真: 0591-87841150 34 华 福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591-96326 网址 : 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座 701 法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联系 人 : 林 爽 电话 : 010-66045608 传 真: 010-66045527 35 天 相 投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66045678 网址 : www.txsec.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 人 :高 冠 江 联系 人 : 唐 静 电话 : 010-88656100 传 真: 010-88656290 36 信 达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0-8899 网址 : www.cindasc.com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8 注册地址 : 甘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路 30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联系 人 :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8888088 传 真: 0931-4890515 客 服 电话 : 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37 华 龙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网址 : 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 : 陕 西 省 西安 市 东 新 街 232号 信托 大 厦 16-17楼 法定 代 表 人 : 刘 建 武 联系 人 : 冯 萍 电话 : 029-87406488 传 真: 029-87406387 38 西 部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582 网址 : www.westsecu.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曹 杨 路 510号 南 半 幢 9楼 法定 代 表 人 : 姚 文平 联系 人 :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 真: 021-68767981 39 德邦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www.tebon.com.cn 注册地址 : 南 昌 市 红 谷 滩 新 区红 谷 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座 41楼 法定 代 表 人 : 杜航 联系 人 : 戴蕾 电话 : 0791-86768681 传 真: 0791-86770178 40 中 航 证券有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66-567 网址 : 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层 法定 代 表 人 : 刘 化 军 联系 人 : 李 涛 电话 : 0519-88157761 传 真: 0519-88157761 41 东海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注册地址 : 太 原市 府 西 街 69号 山 西 国 际 贸 易 中 心东 塔 楼 法定 代 表 人 : 侯巍 联系 人 : 郭熠 电话 : 0351-8686659 传 真: 0351-8686619 客 服 电话 : 400-666-1618、 95573 42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i618.com.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宋 德 清 联系 人 : 黄 恒 电话 : 010-58568235 传 真: 010-58568062 43 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58568118 网址 : www.hrsec.com.cn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29 注册地址 : 呼 和 浩 特 市新 城 区 锡 林南 路 1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孔佑杰 联系 人 : 陈 韦杉 电话 : 010-66413306 传 真: 010-66412537 44 日 信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010-88086830 网址 : www.rxzq.com.cn 注册地址 : 黑 龙 江省 哈尔滨 市 香 坊 区 赣 水路 56号 法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系 人 : 张 宇 宏 电话 : 0451-82336863 传 真: 0451-82287211 45 江 海 证券有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666-2288 网址 : 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 人 : 余 维佳 联系 人 :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46 西 南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http://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 华 投资大 厦 9层 10层 法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联系 人 : 黄 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47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 任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www.guodu.com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 建 国中 路 99号 法定 代 表: 张 晨 联系 人 : 仇侃 宁 电话 : 0571-87923225 传 真: 0571-87923214 48 杭州 联 合 农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6592 网址 : www.urcb.com ( 2)第 三方 销售 机 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廊 公 路 7650号 205室 法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系 人 : 方 成 电话 : 021-38602377 传 真: 021-38509777


1 诺 亚 正 行 (上 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215399 网址 : 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室 法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系 人 : 王 玉 山 2 上 海 好 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0 客 服 电话 : 400-700-9665 网址 : 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系 人 : 敖玲 电话 : 021-58788678-8201 传 真: 021— 58787698 3 上 海长 量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89-1289 网址 :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罗湖 区深 南 东 路 5047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楼 I、 J单元 法定 代 表 人 : 薛峰 联系 人 :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82080798 客 服 电话 : 4006-788-887 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网址 :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峪 镇 安 富 街 6号 法定 代 表 人 : 闫振 杰 联系 人 : 焦 琳 电话 : 010-62020088-8288 传 真: 010-62020088-8802 5 北京展 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8886661 网址 : 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海 曙 路 东 2号 法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系 人 : 周 嬿旻 电话 : 0571-28829790 传 真: 0571- 26698533 6 杭州 数 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路 190号 2号 楼 2层 法定 代 表:其实 联系 人 : 朱钰 电话 : 021-54509988-1071 传 真: 021-64383798 7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7号 院 5号 楼 3201内 法定 代 表: 李 招 弟 联系 人 : 刘 媛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59393074 8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 客 服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www.wy-fund.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宝山 区 蕴 川 路 5475号 1033室 法定 代 表: 盛 大 联系 人 : 叶 志 杰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9 上 海 利 得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05-6355 网址 : www.leadfund.com.cn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1 注册地址 : 杭州 市 教 工 路 18号 EAC欧 美 中 心 A座 D区 801 法定 代 表: 陆 彬彬 联系 人 : 鲁 盛 电话 : 0571-56028617 传 真: 0571-56899710 10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理有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400-068-0058 网址 : www.jincheng-fund.com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号 B座 46楼 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 赵 学军 联系 人 : 张 倩 电话 : 021-20289890 客 服 电话 : 400-021-8850 传 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11 嘉 实 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 : 宁 波 市 江 东区 中 山 东 路 294号 法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客 服 电话 : 96528(上 海地区 962528) 12 宁 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网址 : www.nbcb.com.cn 注册地址 : 山 西 省 太 原市 万 柏 林 区长 风 西 街 一 号 丽 华 大 厦 A座 法定 代 表: 上 官 永 清 13 晋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 服 电话 : 95105588 网址 : www.jshbank.com 3、 场内 代销 机 构 本 基金的 场内 代销 机 构 为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认 可的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 本 基金 场内 、 场 外代销 机 构 名 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 登记 机 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联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2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 韩 炯 联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 黎 明 经 办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四 、 审计 基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联系 电话 :( 021) 23238888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汪棣 、 屈 斯 洁 联系 人 : 魏 佳 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沿革 本 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证券有限 公司 ( 后 合并 组 建 国泰 君 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 爱 建 信托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 浙 江省 国 际 信托 投资有限 责 任公司 ( 后 更名为中投 信托 有限 责 任公司 )和中国 电 力 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 ( 后 改 组 成 立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 四 家 发 起人 依 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和《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契约 》( 后 更名为《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 起,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7 号文 批 准, 于 1998年 3月 27日募 集 成 立 。金泰基金为 契约 型封闭式,存续期 15年, 发 行 规 模 为 20 亿 份基金份额。 金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经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证上 字 [1998]第 015号文 审 核同 意 , 于 1998年 4月 7日 在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3 2012年 11月 1日,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现 场 方 式 召 开,大会 讨论 通 过 了 金泰基金转型议 案 , 内容包括 金泰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 。依据中国证监会 2012年 11 月 22日证监许可 [2012]1549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 管理人 将 向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 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 之 日起,原《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 正 式转型 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 无 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 时 基金更名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 变 更 登记 金泰基金终止上市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申 请 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变 更 登记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取得 终止上市 权 益 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之 后 , 将进 行 基金份额更名以及 必 要 的 信息变 更,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将 根 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提 供 的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初 始 登记 。 二、基金存续期 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存续期 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 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连 续 20个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 并 报 送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第八部分


基金的集中申购与份额拆分 一 、基金的 集 中 申购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 是 经 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 意 ,并 经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12]1549号文(《 关 于 核 准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 关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决议的 批 复 》)核准转型的 开放式基金。 根 据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后 续 安 排 , 本 基金自 2013年 1月 4日起开放 集 中 申购 , 截 至 2013年 1月 25日, 集 中 申购 工 作 顺 利 结 束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4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有限 公司 验 资, 本 基金 最 终 确认 的有效 净申购 金额为 107,067,336.8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107,067,336.80份。有效 申购申 请 确认 金额 产 生 的 银 行 利息共计 27,915.3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基金份额 27,915.30份。 本 次 集 中 申购 有效 净申 购 资金及 利息已 于 2013年 1月 30日 全 额 划入 本 基金 在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开 立 的 本 基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集 中 申购 有效 申购 户 数 为 1,040户 , 按 照 每 份基金份额 1.000元 人 民 币 计算 , 本 次 集 中 申购 有效 净申购 资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 结 转的基金份额 共计 107,095,252.10份, 已 分 别 计 入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账户 , 归 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其 中,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 (以 下简 称 “ 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 从 业 人 员 集 中 申购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05,663.90份( 含 利息 结 转的份额), 占 集 中 申购 总 份额的 比例 为 0.47%。 本 基金管理人 未 使 用 自有资金 集 中 申购本 基金。 二、基金的份额 拆 分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13年 1月 30日 对 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进 行 了 基金份额 拆 分 。 经本 基 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确认 , 拆 分 基准日( 2013年 1月 30日) 拆 分 前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0.917 元 ,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9 位 为 0.916509833 元 , 本 基金管理人 按 照 1: 0.916509833的 拆 分 比例 将 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进 行 了 拆 分 。 拆 分 后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为 1.000元 ,相应 地 ,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每 1份基金份额 拆 分 为 0.916509833 份, 拆 分 后 基金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所产 生的 误 差 归 入 基金 财 产 。原金泰证券投资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总 份额由 20亿 份 变 更为 1,833,019,667.00份。 本 基金管理人 已 根 据上 述 拆 分 比例 , 对 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 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 额 进 行 了 计算 ,并由 本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提 交 份额 变 更 登记 申 请 。 原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 暂 未 指 定 交易 等 原 因产 生的 未 领 取 现 金 红 利 3,522,797.98元 人 民 币确认 为基金份额 3,522,699.00份, 拆 分 后 基金份额 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所产 生的 误 差 归 入 基金 财 产 , 亦 由 本 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提 交 份额 变 更 登记 申 请 。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 申购 和 赎回 场所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5 投资人 办 理 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场所 为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 资 格 ,并 经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认 可的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投资人 需 使 用 上 海 证券 账户 办 理 场内申购 、 赎回业务 。 投资人 办 理 场 外 申购 与赎回业务 的 场所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销 机 构 的 代销 网 点 ,投资人 需 使 用 开放式基金 账户 办 理 场 外 申购 、 赎回业务 。 本 基金 场内 、 场 外代销 机 构 名 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 在 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金投资人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 构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开放日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放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 间 , 但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公 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他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 时 间 进 行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2、 申购 、 赎回 开 始 日及 业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金 在 基金合同生效以 后 开 始 办 理 集 中 申购 , 暂 不 开放 赎回 , 集 中 申购 期 不 超 过 1 个 月。 集 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不 超 过 30日, 本 基金 将 开放日 常 申购 、 赎回 。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 与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 2日依 照 《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日期和 时 间 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记 机 构 确认 接 受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为 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购 与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额 申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 即 申购 以金额 申 请 , 赎回 以份额 申 请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6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可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4、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申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5、投资人 通 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开放式基金 销售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的 场内申购 、 赎回业务 时 , 需 遵 守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的 相 关业务 规 则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购 与赎回 的 程 序 1、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 据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额 时 , 必须 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 必须 有 足 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无 效而 不 予 成 交 。 投资人 赎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登记 机 构 及 其相 关 销售 机 构在 T+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金合同有 关 条款 处 理。 3、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有效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 (T日 ), 在 正 常 情 况下 , 本 基金 登记 机 构在 T+ 1 日 内对 该 交易 的有效 性 进 行确认 。 T日 提 交 的有效 申 请 ,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 日 )及 时 到 销售 网 点 柜台 或 以 销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不 成 功 , 则 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销售 机 构 对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购 、 赎回 申 请 。 申购 、 赎回 申 请 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 构 或 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五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1、 申购 金额的限 制 投资人 办 理 场内申购时 , 单 笔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含 申购 费 ), 超 过部 分 需 为 100元 的整 数 倍 , 最 高不能 超 过 99,999,900元 。 投资人 办 理 场 外 申购时 , 单 笔 申购 的 最 低 金额为 1,000.00元 ( 含 申购 费 ), 各 代销 机 构 对本 基金 最 低申购 金额及 交易 级 差 有 其他 规 定 的,以 各 代销 机 构 的 业务 规 定 为准。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7 2、 赎回 份额的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 基金份额 赎回 。 单 笔 赎回 申 请 最 低 份 数 为 1000.00份, 若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时 在 销售 网 点 保有的基 金份额 不 足 1000.00份, 则 该次 赎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 本 基金 不对 投资人 每 个 交易账户 的 最 低 基金份额 余 额 进 行 限 制 。 4、 本 基金 不对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 行 限 制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整上 述规 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六 、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用 1、 申购 费用 ( 1) 申购 费用 由投资人 承担 , 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 ( 2) 申购 费 率 申购 金额 M( 元 ) 申购 费 率 M< 50万 1.50% 50万 ≤ M< 200万 1.20% 200万 ≤ M< 500万 0.80% M≥ 500万 1000元 /笔 2、 赎回费用 ( 1) 赎回费用 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应 归 基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记 费 和 其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 2) 赎回费 率 持有期限 N 赎回费 率 N< 1年 0.50% 1年 ≤ N< 2年 0.20% N≥ 2年 0 注 : 原金泰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金泰基金终止上市 前 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本 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8 合同生效 之 日起 计算 ; 投资人 通 过 集 中 申购 和日 常 申购所 得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登记 机 构 确认 登记之 日起 计算 ( 其 中 :集 中 申购 份额由 登记 机 构在 集 中 申购 期 结 束 后 确认 )。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申购 份额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 以 当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 为份, 计算方法 如 下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总 金额 /( 1+申购 费 率 ) 申购 费用 =申购 总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请 当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采 用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不 足 1份 部 分对应 的 申购 资金 将 返 回 给 投资人 ; 场 外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位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 例 1: 某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在 开放日 常 申购 、 赎回后 申购本 基金, 对应 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 日的份额 净值 为 1.128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购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 5,000/( 1+1.5%) = 4,926.11元


申购 费用 = 5,000- 4,926.11= 73.89元


场 外 申购 份额 = 4,926.11/1.128= 4,367.12份


场内申购 份额 = 4,926.11/1.128= 4,367份 投资人投资 5,000元 于 开放日 常 申购 、 赎回后 申购本 基金, 假设 申购 当 日的份额 净值 为 1.128元 , 则 从 场 外 申购 可 得 到 4,367.12份基金份额, 从 场内申购 可 得 到 4,367份基金份 额。 2、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 以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并 扣 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 元 , 计算方法 如 下 : 赎回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 本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上 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39 例 2: 某 投资人 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 份额的持有 时 间 为 1年 5个 月, 赎回 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 下 : 赎回 金额 =10,000× 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 12,500× 0.2%= 25.00元 净 赎回 金额 =12,500-25.00= 12,475.00元 3、 本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 产承担 。 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计算 ,并 在 T+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 公 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并 最 迟 应于 新的 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情 况下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制 定 促 销 计 划 。 在 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 费 率 、 赎回费 率 和转 换 费 率 。 八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 购申 请 。 3、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 5、基金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他 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第 1、 2、 3、 5、 6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决 定 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0 九 、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 发 生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3、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5、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且 基金管理人决 定 暂停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管理人 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以 后 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 的 办 理并 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 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基金转 换 中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 为 是发 生 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金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基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 额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赎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 总 份额 10%的 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 比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1 择 延 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赎回 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当 出 现 巨 额 赎回 时 , 场内 赎回 申 请 按 照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和 登记 机 构 的有 关业务 规 则 办 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 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 者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 处 理 方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 告 。 十一 、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情 况 的,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 告 。 2、 如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 重 新开放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 公布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 3、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一 天 但 少 于 两 周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 始 办 理 申购或 赎回 的开放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工 作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 4、 如 果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 暂停 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一 次 。 暂停 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提 前 2个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 公 告最 近 一 个工 作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 十 二、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 业务 ,基金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2 十三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 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 而 产 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 情 况下 , 接 受 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 可以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体;司 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司 法 机 构 依据生效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其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须 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 按 基金 登记 机 构 规 定 的标准 收 费 。 十四 、基金的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 在 不 同 销售 机 构 之间 的转 托 管,基金 销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标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五 、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 具体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最 低申购 金额。 十六 、基金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只 受 理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他 情 况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十七 、基金上市 交易 在未来 系统条 件 允 许的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 据 相 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 交易 规 则 安 排 本 基金上市 交易 事 宜 。 具体 上市 交易 安 排 由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提 前 发布公 告 ,并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 有效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下 , 追 求 相对 稳 定 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期 票 据、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银 行 活 期存 款 、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协 议存 款 、大额存 单 等 )、 货币 市 场 工具 、 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50%; 债 券、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 货币 市 场 工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0%-100%; 其 中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三 、投资策略 ( 一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本 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分 为二 个 层 次 , 首 先 应 用 投资 时 钟 , 分 析 当 前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以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 其 次是 在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后 , 应 用 Melva资 产 评 估 系统进 行 日 常 的 动 态 股票 资 产 配 置 。 1、投资 时 钟 的 运用 本 基金 运用 投资 时 钟 , 根 据 对经 济增 长 和 通 货 膨胀 的 分 析 , 判断 当 前 时 段 在 经 济 周 期中 所 处 的 具体 位 置 ,并以 此 确 定 所 投资的大 类 资 产种 类 及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的投资 优 先 级别 。 衰 退 阶 段 , 经 济增 长 停 滞 。 超 额的生 产能力 和 下 跌 的大 宗 商 品价 格 驱 使 通 货 膨胀 率 更 低 。 企 业 赢 利 微弱 并 且 实 际 的 收益 率 下 降 , 失 业 率 处 于高 位 。 随 着 央 行 下 调 短 期 利 率 , 试 图刺 激 经 济 回复 到 长 期 增 长 趋 势 , 收益 率 曲 线 急 剧 下 行 。 此 阶 段 债 券 是 最 佳 的资 产 选 择 。 复 苏 阶 段 , 宽 松 的 货币 政 策 发 挥 效 力 , 经 济 加 速 增 长 到 长 期 增 长 趋 势 附 近 , 因 剩 余 产能 充 足 , 通 胀 水 平 仍 在下 降 ; 因 边 际 成 本较低 , 公司 毛 利 快 速 增 长 , 盈利 增 长 强 劲 。 此 阶 段 股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4 票 是 最 佳 的资 产 选 择 。 过 热 阶 段 , 经 济增 长 率 仍 处 于 长 期 增 长 趋 势 之 上, 因 资 源 与 产能 限 制 , 通 胀压 力 显 现 ; 公司 收 入 增 长 仍 然 较 快 , 但 通 胀 与 成 本 压 力 逐渐拖 累 其 业绩 表 现 。 央 行 加 息 试 图 使 经 济增 长 率 向 长 期 增 长 趋 势 回 落 。 随 着 收益 率 曲 线 上 行 和平 坦 , 债 券 表 现 不 佳 。 股票 投资 收益 依 赖 于 强 劲 的 利 润 增 长 和 价值 重 估 两 者 的 权 衡。 此 阶 段 大 宗 商 品 是 最 好 的资 产 选 择 。 滞胀阶 段 , 经 济增 长 率 降 到 长 期 增 长 趋 势 之 下 , 但 通 胀却 继 续上 升 。生 产不 景 气 , 产量 下 滑 , 企 业 为 了 保持 盈利 意 图 提 高产品价 格 , 导 致 工 资 -价 格 螺旋 上 涨 。 企 业 的 盈利 恶 化 , 股票表 现 不 佳 , 此 阶 段 现 金 是 最 佳 的 选 择 。





资 产 配 置 示 意 图 阶 段 增 长 率 通 货 膨胀 最 佳 资 产 类 别 衰 退





↓ 债 券 复 苏 ↑ ↓ 股票 过 热 ↑ ↑ 大 宗 商 品 滞涨


↓ ↑ 现 金 2、 Melva资 产 评 估 系统 的 运用 本 基金 运用 基金管理人的资 产 配 置 评 估 模 型( Melva), 通 过 宏 观 经 济 、 企 业盈利 、 流动 性 、 估 值 和 行 政 干 预等相 关 因素 的 分 析 判断 , 采 用 评 分 方法 确 定配 置比例 ,以 进 行 日 常 的 动 态 股票 资 产 配 置 。 (二) 股票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个 股 选 择 主 要 是 从 两 个 角 度 考虑 , 一 个 角 度 是 选 择 盈利 能力 强 、 确 定 性高 、 估 值 安 全 的上市 公司;另 一 个 角 度 是 根 据 事件 驱 动 策略 选 择 受益于 事件 因素或 市 场 估 值 未 能充分 体 现事件 影响 的上市 公司 。 1、 盈利 能力股票 选 择 ( 1) 通 过定 量 、 定 性分 析 , 构 建 备 选 股票 池 股票 投资 采 取 自 下 而上 精选 个 股 的策略, 利用 ROIC、 ROE、 股 息 率 等 财务 指 标 筛 选 出 盈 利 能力较 强 的上市 公司 , 构 成 具 有 盈利 能力 的 股票 备 选 池 。 针 对股票 备 选 池 中的 股票 , 进 一 步 进 行 深入 研究 , 重 点 关 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公司 的 商 业 模 式 是 否 具 有持续 性 、 商 业 模 式中的 企 业 竞争 力 是 否 足 够 强 、以及 是 否 能 够 提 供 持续的 净 现 金 流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5 2) 公司 管理 层 的 专 业 素质 和 道 德 品质 、管理 层 利 益 与 股 东 利 益 的 相 关 性 、以及管理 层 过 去 的 言 行 与 诚 信 记 录 。 ( 2) 价值 评 估 分 析 本 基金 通 过 价值 评 估 分 析 , 选 择 价值 被 低 估 的上市 公司 , 形 成 优 化 的 股票 池 。 价值 评 估 分 析 主 要 运用 国 际 化 视 野 , 采 用 专 业 的 估 值 模 型,合理 使 用估 值 指 标, 选 择 其 中 价值 被 低 估 的 公司 。 关 注 公司 的 价 格是 否 足 够 便宜 和 安 全 , 便宜 是 基 于 多 个 估 值 指 标的 横 向 和 纵向 比 较 , 安 全 是 基 于股价 处 于 过 去各 个 阶 段 的 相对 位 置 。 具体 采 用 的 方法 包括 市 盈 率 法 、市 净 率 法 、市 销 率 法 、 PEG、 EV/EBITDA、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等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特征 和市 场特征 灵活 进 行 运用 , 努 力 从 估 值 层 面 为持有人 发 掘 价值 。 ( 3) 实 地 调 研 对于本 基金 计 划 重 点 投资的上市 公司 , 本 基金管理人投资 研究 团 队 将 实 地 调 研 上市 公 司 , 深入 了解 其 管理 团 队 能力 、 企 业 经 营状况 、 重 大投资 项 目 进 展 以及 财务 数 据 真实性等 。 为 了 保证 实 地 调 研 的准 确性 ,投资 研究 团 队还 将 通 过 对 上市 公司 的 外 部 合 作机 构 和 相 关 行 政 管理 部 门 进 一 步 调 研 , 对 上 述 结 论 进 行 核 实 。 2、 事件 驱 动 策略 在 个 股 选 择 上, 本 基金 还 将 应 用事件 驱 动 策略, 通 过 对 影响 上市 公司当 前 及 未来 价值 的 事件 性因素 进 行全面 的 分 析 , 深入 挖掘 受益于 事件 因素或 市 场 估 值 未 能充分 体 现事件 影响 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在 综 合 考虑 投资 组 合的 风险 和 收益 的 前 提下 , 精选 个 股 ,并依据 事件 影响 的 深入 对其 进 行动 态 调整。 ( 三 ) 债 券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在 债 券投资中 将 根 据 对经 济 周 期和市 场 环 境 的 把 握 ,基 于对 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 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持续 跟踪 , 灵活 运用 久 期策略、 收益 率 曲 线 策略、 信用 债 策略、 可转 债 策略、 回 购 交易 套 利 策略 等 多 种 投资策略, 构 建 债 券资 产 组 合,并 根 据 对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形 态 、 息 差 变化 的 预 测 , 动 态 的 对债 券投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1、 久 期策略 本 基金 将 基 于对 宏 观 经 济 政 策的 分 析 , 积极 的 预 测 未来利 率 变化 趋 势 ,并 根 据 预 测 确 定 相应 的 久 期目标,调整 债 券 组 合的 久 期 配 置 ,以 达 到 提 高债 券 组 合 收益 、 降 低债 券 组 合 利 率 风险 的目的。 当 预 期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将 上 升 时 , 本 基金 将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 而 预 期市 场 利 率 将 下 降 时 , 则 适 当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6 在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久 期的 过 程 中, 本 基金 将 在 判断 市 场 利 率 波动 趋 势 的基 础 上, 根 据 债 券 市 场收益 率 曲 线 的 当 前 形 态 , 通 过 合理 假设 下 的 情 景 分 析 和 压 力 测 试 , 最后 确 定最 优 的 债 券 组 合 久 期。


2、 收益 率 曲 线 策略 在组 合的 久 期 配 置 确 定 以 后 , 本 基金 将 通 过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 研究 , 分 析 和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的 形 状变化 , 采 用 子 弹 型策略、 哑铃 型策略 或 梯 形 策略, 在 长 期、中期和 短 期 债 券 间 进 行 配 置 ,以 从 长 、中、 短 期 债 券的 相对价 格 变化 中 获 利 。 3、 信用 债 策略 本 基金 将 通 过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周 期、市 场 资金 结 构 和 流 向 、 信用利 差 的 历 史 水 平 等因素 , 判断 当 前 信用 债 市 场 信用利 差 的合理 性 、 相对 投资 价值 和 风险 以及 信用利 差 曲 线 的 未来 走 势 , 确 定信用 债 券的 配 置 。 具体 的投资策略 包括: ( 1)自上而 下与 自 下 而上的 分 析 相 结 合的策略。自上而 下 即 从 宏 观 经 济 、 债 券市 场 、 机 构 行 为 等 角 度 分 析 , 制 定 久 期、 类 属 配 置 策略, 选 择 投资 时 点 ; 自 下 而上 即 寻 找 相对 有 优 势 和 评 级 上调 概 率 较 大的 公司 , 制 定 个 券 选 择 策略 ; ( 2) 相对 投资 价值判断 策略。 根 据 对 同 类 债 券的 相对价值判断 , 选 择 合 适 的 交易 时机 , 增 持 相对低 估 、 价 格 将 上 升 的 债 券, 减 持 相对高 估 、 价 格 将 下 降 的 债 券。由 于 利 差 水 平 受流 动性 和 信用 水 平的 影响 , 因 此 该 策略 也 可 扩 展 到 新 老 券 置 换 、 流动性 和 信用 的 置 换 , 即 在 相 同 收益 率 下买 入 近 期 发 行 的 债 券 或 是 流动性 更 好 的 债 券, 或 在 相 同 外 部信用 级别 和 收益 率 下 , 买 入 内 部信用 评 级 更 高 的 债 券 ; ( 3) 信用 风险 评 估 。 信用 债收益 率 是 在 基准 收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用 风险收益 的 信 用利 差 。基准 收益 率 主 要受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环 境 的 影响 ,而 信用利 差 收益 率 主 要受 该 信用 债对 应 信用 水 平的市 场 信用利 差 曲 线 以及 该 信用 债本身 的 信用变化 的 影响 。 债 券 发 行 人自 身素质 的 变化 , 包括 公司 产 权 状况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管理 水 平、 经 营状况 、 财务 质量 、 抗 风险能力 等 的 变化 将 对 信用 级别 产 生 影响 。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利用 内 部 评 级 系统 来 对 信用 债 的 相对 信用 水 平、 违 约 风险 及理 论 信用利 差进 行全面 的 分 析 。 该 系统 包 含 定 性 评 级 、 定 量 打 分 以及 条款 分 析 等 多 个 不 同 层 面 。 定 性 评 级 主 要 关 注 股 权 结 构 、 股 东 实力 、 行 业 风险 、 历 史 违 约 及 或 有 负 债等 ; 定 量 打 分 系统 主 要考 察 发 债 主体 的 财务 实力 。目 前 基金管理人 共 制 定 了 包括 煤炭 、 钢铁 、 电 力 、 化 工 等 24个 行 业定 量 财务 打 分 方法 , 对不 同 发 债 主体 的 财务 质量 进 行量 化 的 分 析 评 估 ; 条款 分 析 系统 主 要 针 对 有 担 保的 长 期 债 券, 通 过 分 析 担 保 条款 、 担 保 主体 的 长 期 信用 水 平,并 结 合 担 保 情 况 对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7 债 项 做 出 综 合 分 析 。 4、可转 换 债 券策略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 兼 具 股票 与 债 券的 特性 。 本 基金 也 将 充分 利用 可转 债 具 有 安 全 边 际 和 进 攻 性 的 双 重 特征 , 在 对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 条款 和 发 行债 券 公司 基 本面 进 行 深入 分 析 研究 的基 础 上, 配 置 溢 价 率 低 、 具 有 一定 安 全 边 际 的可转 债 进 行 投资。 5、 回 购 套 利 策略 回 购 套 利 策略 也 是 本 基金 重 要 的投资策略 之 一 , 把 信用 债 投资和 回 购 交易结 合起 来 , 在 信用 风险 和 流动性风险 可 控 的 前 提下 , 或 者 通 过回 购 融 资 来 博 取 超 额 收益 , 或 者 通 过回 购 的 不断 滚 动 来 套 取 信用 债收益 率 和资金成 本 的 利 差 。 ( 四 ) 股 指 期 货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将 根 据 风险 管理的原 则 ,以 套 期保 值 为目的, 在 风险 可 控 的 前 提下 , 本 着 谨慎 原 则 ,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 合的 系统 性风险 , 改善 组 合的 风险收益特性 。 套 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动性 好 、 交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 本 基金 在 进 行股 指 期 货 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券市 场 和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 估 值 水 平。 1、 时机 选 择 策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经 济 周 期 运 行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 对 市 场 情 绪 、 估 值 指 标的 跟踪 分 析 ,决 定 是 否 对 投资 组 合 进 行 套 期保 值 以及 套 期保 值 的 现 货 标的及 其 比例 。 2、期 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略 在 套 期保 值 的 现 货 标的 确认 之 后 , 根 据期 货 合 约 的基 差 水 平、 流动性等因素 选 择 合 适 的 期 货 合 约; 运用 多 种量 化 模 型 计算 套 期保 值所 需 的期 货 合 约 头 寸 ; 对 套 期保 值 的 现 货 标的 Beta值 进 行动 态 的 跟踪 , 动 态 的调整 套 期保 值 的期 货 头 寸 。 3、 展 期策略 当 套 期保 值 的 时 间 较 长 时 , 需 要对 期 货 合 约 进 行 展 期。理 论 上,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期 货 合 约 价 差 是 一 个 确 定 值 ; 现 实 中, 价 差 是 不断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 态 的 跟踪 不 同 交 割 时 间 的期 货 合 约 的 价 差 , 选 择 合 适 的 交易 时机 进 行 展 仓 。 4、保证金管理 本 基金 将 根 据 套 期保 值 的 时 间 、 现 货 标的的 波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 的 结 算 准 备 金, 避免 因 保证金 不 足被 迫 平 仓 导 致 的 套 保 失 败 。 5、投资 组 合管理策略 本 基金 建 仓 时 , 将 根 据市 场 环 境 , 运用 股 指 期 货 管理 建 仓 成 本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8 本 基金 出 现 较 大 申购 赎回 时 , 将 运用 股 指 期 货 管理 组 合的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将建 立股 指 期 货 交易 决策 部 门 或 小 组 , 授权 特 定 的管理人 员 负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资 审 批 事项 ,同 时 针 对股 指 期 货 交易 制 定 投资决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未来 , 随 着 中国证券市 场 投资 工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前 提下 , 基金可 相应 调整和更新 相 关 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50%; 债 券、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 货币 市 场 工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0%-100%; ( 2)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3) 本 基金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其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5)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 7)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8)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9)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别 评 级 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 产 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期 间 , 如 果 其 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标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49 ( 13)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5)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6)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 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17)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金管理人 应 当按 照 中国金 融 期 货 交易 所要 求 的 内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易 所 报告 所 交 易 和持有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 交易 目的及 对应 的证券资 产 情 况 等 。 ( 18)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即 为基金资 产 的 0-50%; ( 19)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20)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 21) 本 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2)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
















































































因 证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基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 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相 关 限 制 。 2、 禁 止 行 为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0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基金 财 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向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 票或 者 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7) 从 事 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不 正 当 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8)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 五 、 业绩 比 较 基准 三 年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 +2% 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中国人 民 银 行 公布 的、 该 日 适 用 的 三 年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后 ); 并 随 着 中国人 民 银 行对 三 年期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利 率 的调整而 动 态 调整。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 或 者 有更 权 威 的、更 能 为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 ,基金管理人 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变 更 本 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并及 时 公 告 ,而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 风险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 货币 市 场 基金, 低于股票 型 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 相对较高预 期 收益 的 品种 。 七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的 处 理原 则 及 方法 1、基金管理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 益 ; 2、 不 谋 求 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资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管理 ; 3、有 利 于 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不 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 、 雇 员 、 授权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第 三 人 牟 取任何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1 不 当 利 益 。 八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本 基金可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九 、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本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会及 董 事 保证 本 报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承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 据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 于 2013年 10月 21日 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 标、 净值表 现 和投资 组 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 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本 投资 组 合 报告 所 载 数 据 截 止 2013年 9月 30日, 本 报告 所 列 财务 数 据 未 经 审计 。 ( 一 ) 报告 期 末 基金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 产 的 比例 ( %) 1 权 益 投资 210,678,241.93 39.71 其 中 :股票 210,678,241.93 39.71 2 固 定 收益 投资 190,020,362.20 35.81 其 中 :债 券 190,020,362.20 35.81








资 产 支 持证券 - - 3 金 融 衍 生 品 投资 - - 4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38,800,178.20 7.31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备 付 金合 计 86,138,506.29 16.24 6 其他 各 项 资 产 4,927,635.64 0.93 7 合 计 530,564,924.26 100.00 (二) 报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票 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2 C 制 造 业 82,151,854.85 15.96 D 电 力 、 热 力 、 燃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3,359,388.48 0.65 F 批发 和 零 售 业 382,543.00 0.07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9,661,444.21 1.88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息 技术 服务业 - - J 金 融 业 36,586,122.61 7.11 K 房 地 产 业 71,518,768.08 13.89 L 租赁 和 商 务服务业 - - M 科学 研究 和 技术 服务业 1,909,312.50 0.37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施 管理 业 5,108,808.20 0.99 O 居 民服务 、修理和 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210,678,241.93 40.92 ( 三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 ( 股 )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 1 002152 广 电 运 通 1,699,960 27,199,360.00 5.28 2 002250 联 化 科技 935,797 22,487,201.91 4.37 3 000002 万


科 A 1,918,622 17,517,018.86 3.40 4 002004 华 邦 颖 泰 903,158 15,985,896.60 3.10 5 000656 金 科 股 份 1,325,191 14,815,635.38 2.88 6 600837 海 通 证券 1,064,483 13,316,682.33 2.59 7 600000 浦 发银 行 1,295,353 13,070,111.77 2.54 8 600383 金 地 集 团 2,118,897 12,755,759.94 2.48 9 600067 冠 城 大 通 1,639,631 12,231,647.26 2.38 10 600009 上 海 机场 600,067 9,079,013.71 1.76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3 ( 四 ) 报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种 公允 价值 (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9,969,000.00 1.94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9,969,000.00 1.94 4 企 业 债 券 140,046,362.20 27.20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券 40,005,000.00 7.77 6 中期 票 据 - - 7 可转 债 - - 8 其他 - - 9 合 计 190,020,362.20 36.91 ( 五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债 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 券 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量 ( 张 ) 公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 % ) 1 1380119 13平 潭 国投 债 500,000 49,780,000.00 9.67 2 1280342 12兴 安 林 业 债 300,000 30,591,000.00 5.94 3 071321001 13渤 海 证券 CP001 300,000 30,009,000.00 5.83 4 122232 12招 商 01 299,990 29,999,000.00 5.83 5 1380198 13镜 湖 建 投 债 200,000 19,612,000.00 3.81 ( 六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十 名资 产 支 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资 产 支 持证券。 ( 七 ) 报告 期 末 按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名的 前 五 名 权 证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权 证。 ( 八 )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投资的 股 指 期 货 交易情 况 说明 1、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投资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股 指 期 货 。 2、 本 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未 投资 股 指 期 货 。 若 本 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 本 基金 将 根 据 风险 管理的原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4 则 ,以 套 期保 值 为 主 要 目的,有 选 择 地 投资 于股 指 期 货 。 套 期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动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期 货 合 约 。 本 基金 在 进 行股 指 期 货 投资 时 , 将 通 过 对 证券市 场 和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究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理的 估 值 水 平。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充分考虑股 指 期 货 的 收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险特征 ,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 品种 选 择 , 谨慎 进 行 投资,以 降 低 投资 组 合的整 体 风险 。 法 律 法 规 对于 基金投资 股 指 期 货 的投资策略 另 有 规 定 的, 本 基金 将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 九 ) 报告 期 末 本 基金投资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情 况 说明 1、 本 基金投资国 债 期 货 的投资 政 策 根 据 本 基金基金合同, 本 基金 不能 投资 于 国 债 期 货 。 ( 十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 本 报告 期 内 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证券的 发 行 主体 没 有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基金投资的 前 十 名 股票 中, 没 有投资 于 超 出 基金合同 规 定备 选 股票 库 之外 的 情 况 。 3、 其他 各 项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 保证金 412,935.22 2 应收 证券 清算 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 利息 4,512,532.26 5 应收申购 款 2,168.16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4,927,635.64 4、 报告 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的可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 报告 期 末 未 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的可转 换 债 券。 5、 报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说明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5 1 002004 华 邦 颖 泰 15,985,896.60 3.10 重 大 事项 停 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 业绩截 止日为 2013年 6月 30日,并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守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 不 代 表其 未来 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在 做 出 投资决策 前 应 仔 细 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准 差 ②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年 12月 24日 至 2012年 12月 31日 0.00% 0.00% 0.14% 0.00% -0.14% 0.00% 2013年上 半 年 -1.44% 0.28% 3.10% 0.02% -4.54% 0.26% 2012年 12月 24日 至 2013年 6月 30日 -1.44% 0.27% 3.24% 0.02% -4.68% 0.2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及 票 据 价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基金 应收 的 申购 基金 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 形 成的 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金开 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 所 需 的 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和基 金 登记 机 构 自有的 财 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 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和 处 分 本 基金 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由基金 托 管人保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6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 构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以 其 自有的 财 产承担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债 权 人 不 得 对本 基金 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 财 产所产 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 非 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法 1、证券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2) 交易 所 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3)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7 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4)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 市的资 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市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4、 因 持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5、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市 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 场分 别 估 值 。 6、 股 指 期 货 以 估 值 日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如 法 律 法 规 今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7、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 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 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 应立 即通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 算 的 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金管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8 四 、 估 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 每 个工 作 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工 作 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 净值 ,并 按规 定 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 但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 外公布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 保基金资 产 估 值 的准 确性 、 及 时性 。 当 基金份额 净值 小 数 点 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或 登记 机 构 、 或 销售 机 构 、 或 投资人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括但不 限 于: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 因 引 起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避免 、 无 法 抗 拒 , 则 属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规 定 执 行 。 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投资人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他 差 错 , 因不 可 抗 力 原 因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对其他 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失 的,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59 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相应 赔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 关 直 接当 事 人 负责 , 不对 第 三方负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及 时 返 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整 采 用 尽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 如 果 因 基金管理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除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 成基金 资 产 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向 差 错 责 任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 关费用 , 列 入 基金 费用项 目。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规 定 对受 损 方 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 行或 依据 法 院 判 决、 仲裁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出 现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 受 的 损失 。


( 7) 按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其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 人,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发 生的原 因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记 机 构 交易 数 据的,由基金 登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确认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0 4、基金份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法 如 下 : ( 1)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 ( 3) 前 述 内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 暂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交易 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 开放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布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第 7项 进 行 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由 于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 其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1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 未 分 配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有 关 基金 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 年 收益分 配 次 数 至 少 一 次 ,基 本 原 则 是 追 求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 润 与 本 基金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收益 水 平 相 当 , 每 次 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 配 比例 不 得 低于 该次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每单位 基金份额可 供 分 配利 润 的 9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 满 3个 月可 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2、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人 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 一 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分 配 权;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及 比例 、 分 配方 式 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算截 止日)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 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 当 投资人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其他 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 构 可 将 基金份额持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2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法 ,依 照 《 业务 规 则 》 执 行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 信息披露费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 的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 6、基金的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 8、基金上市 费 及年 费 ( 在未来 系统条 件 允 许的 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上市 交易 ) ; 9、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 基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法 、 计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 基金的管理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年 费 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1.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的年 费 率 计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3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前 2 个工 作 日 内 从 基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 假 日、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 类 中第 3- 9项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 及 相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 前 的 相 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 税 收 本 基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的 各 纳 税 主体 ,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 本 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 任 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3、基金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单位 ; 4、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并 进 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 面 方 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 计 师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4 事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 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 为有 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 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 符 合《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自 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 织 。 本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假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2、 对 证券投资 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益或 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容 一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以中文文 本 为准。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 的 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 币 元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5 五 、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的 各 项 权 利 、 义务关 系 ,明 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的 规 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 当 最 大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的 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 申购 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 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日 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报 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 关 更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3、基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管及基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 权 利 、 义务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二) 集 中 申购 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就 基金份额 集 中 申购 的 具体 事 宜 编 制 集 中 申购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三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最后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值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四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 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人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 制 前 述 信息 资 料 。 ( 五 )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6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站 上, 将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年 度报告 的 财务 会 计报告 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半 年 度报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起 15个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基金 季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合同生效 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 定 期 报告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备 应 当 采 用 电子 文 本或 书 面 报告方 式。 ( 六 ) 临 时 报告 本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应 当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下 列 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4、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 变 更 ; 7、基金募 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务 人 员 在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 产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7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 监管 部 门 的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 基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项 ; 15、基金 收益分 配事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用计提 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基金份额 净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金 销售 机 构 ; 20、更 换 基金 登记 机 构 ; 21、 本 基金开 始 办 理 申购 、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 赎回费 率 及 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 申 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申购 、 赎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申购 、 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事项 。 ( 七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金合同存续期限 内 , 任何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对 基金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个 交易 日 内 , 在 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名 称 、 数量 、期限、 收益 率 等 信息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等 定 期 报告 和招募说 明书 等 文 件 中 披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情 况 。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 应 当 依 法报 国 务 院 证券监 督 管理 机 构 核准 或 者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时 间 、会议 形 式、 审 议 事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份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8 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的 事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息披露义务 的,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 ( 十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信息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 信息披露 事务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基金 信息 , 应 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的 规 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管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 期 报告 和 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 关 基金 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查 ,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露信息 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 法在 指 定 媒 体 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他 公 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介 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 的 内容应 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 具 审计报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存 到 基金合同终止 后 10年。 七 、 信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市 场风险 市 场风险 是指 证券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 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 交易 制 度 等 各 种因素 的 影响 而 变化 , 导 致 收益 水 平存 在 的 不确 定 性 。市 场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宏 观 政 策( 如 货币 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69 发 生 变化 , 导 致 市 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 生 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 场 的 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化 。 基金投资 于债 券 与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化 , 从 而 产 生 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市 场价 格 和 收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的 价 格 和 收益 率 , 影响着 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 润 。基金投资 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益 水 平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 的 影响 。 4、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争 、人 员 素质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利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其股票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 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能完全 规 避 。 5、 信用 风险 。 主 要 是指 债 务 人的 违 约 风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资 不 抵 债 , 债 权 人可 能 会 损失 掉 大 部 分 的投资, 这 主 要 体 现在 企 业 债 中。 6、 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可 能因 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7、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 的 久 期 指 标并 不能充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存 在 。 8、 再 投资 风险 。 再 投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益 证券 利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益 的 影 响 , 这 与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 ( 即 前 面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金 从 投资的 固 定 收益 证券 所 得 的 利息 收 入进 行 再 投资 时 ,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9、 波动性风险 。 波动性风险 主 要 存 在 于 可转 债 的投资中, 具体 表 现 为可转 债 的 价 格 受 到 其相对应股票价 格 波动 的 影响 ,同 时 可转 债 还 有 信用 风险 与 转 股风险 。转 股风险 指 相对应 股票价 格 跌 破 转 股价 , 不能 获 得 转 股收益 , 从 而 无 法 弥 补当 初 付 出 的转 股 期 权 价值 。 二、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 程 中,管理人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断等 主 观 因素 会 影响 其对相 关 信息 和 经 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 从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三 、 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 主 要表 现在 两 方 面: 一 是 基金管理人 建 仓 时或 为 实 现 收益 而 进 行 组 合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0 调整 时 ,可 能 由 于 市 场流动性相对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的 价 格 将 股票或债 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股票 或债 券。 两 者 均 可 能 使 基金 净值受 到 不 利 影响 。 四 、 本 基金 特 有 风险 1、资 产 配 置 。 本 基金的资 产 配 置 分 为二 个 层 次 , 首 先 应 用 投资 时 钟 , 分 析 当 前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以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 其 次是 在 确 定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比例 后 , 应 用 Melva 资 产 评 估 系统进 行 日 常 的 动 态 股票 资 产 配 置 。 但 由 于 市 场 环 境 、 公司 治 理、 制 度 建 设 等因素 的 不 同 影响 ,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偏 离优 化 水 平,为 组 合 绩 效 带 来 风险 。 2、 股 市、 债 市整 体 风险 。 本 基金 是 混合型基金,基金资 产 主 要 投资 于股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 因 此 股 市、 债 市的 变化 将 影响 到 基金 业绩 表 现 。 本 基金 虽 然 采 用 稳健 的投资策略, 实 现 投资 组 合的 动 态 优 化 , 但 并 不能完全 抵御 市 场 整 体 下 跌 风险 ,基金 净值表 现 因 此 会可 能受 到 影响 。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优势 , 加 强 对 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 本面 和 固 定 收益 类 产品 的 深入 研究 ,持续 优 化组 合 配 置 ,以 控 制 特 定 风险 。 五 、 其他风险 除 以上 主 要风险 以 外 ,基金 还 可 能 遇 到 以 下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 在 交易 时所 采 用 的 电 脑 系统 可 能因 突 发 性 事件 或 不 可 抗 原 因出 现 故 障 ,由 此给 基金投资 带 来 风险 ; 2、 因 人为 因素 而 产 生的 风险 , 如 基金 经 理 违反 职 业 操 守 的 道 德 风险 ,以及 因内 幕 交易 、 欺诈 等行 为 产 生的 违 规 风险 ; 3、人 才 流 失 风险 , 公司主 要 业务 人 员 的 离 职 如 基金 经 理的 离 职等 可 能 会 在一定 程 度 上 影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并可 能对 基金 运 作产 生 影响 ; 4、 因 为 业务 竞争 压 力 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5、 因其他不 可 预 见 或不 可 抗 力因素 导 致 的 风险 , 如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会 导 致 基金资 产 损失 ,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1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关 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方 可 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 日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4、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 确认 ; (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2 ( 7)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限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 义务 1、 根 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 法 募 集 基金 ; ( 2)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 ( 3)依 照 《基金合同》 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3 ( 5)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7) 在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 , 提 名新的基金 托 管人 ; ( 8)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 , 对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 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 获 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费用 ;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 律规 定 决 定 基金 收益 的 分 配方 案 ;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 申购 、 赎回与 转 换 申 请 ;


( 12)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基金的 利 益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资 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 利 ;


( 13) 在法 律 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 供 服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 16) 在 符 合有 关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下 , 制 订和调整有 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 换 和 非 交易 过 户 的 业务 规 则 ; 在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决 定 和调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 率 、 托 管 费 率 和 赎回费 率 之外 的基金 相 关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方 式 ; ( 17)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2、 根 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 1)依 法 募 集 基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机 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 手 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勤勉 的原 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 ( 4) 配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 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方 式 管理和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 管理 的基金 财 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 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 分 别 管理,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4 证券投资 ; ( 6) 除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金 财 产 ; ( 7) 依 法 接 受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法 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 确 定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 10) 编 制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 ( 12)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不 泄 露 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 13) 按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 收益 ; ( 14) 按规 定 受 理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 15)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规 定 保存基金 财 产 管理 业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金投资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发 出 ,并 且 保证投资人 能 够 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金有 关 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成 本 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 益时 ,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 偿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5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 义务 委 托 第 三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 事务 的 行 为 承担 责 任; 但因 第 三方责 任导 致 基金 财 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受 到 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 先 承担 了 责 任 的 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 权 向 第 三方 追 偿 ;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行 使诉讼 权 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


( 24)基金管理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金的 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 募 集 费用 , 将 已 募 集 资金并 加 计 银 行 同期存 款 利息在 基金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金 认购 人 ; ( 2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 26) 建 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27) 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 义务 1、 根 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依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依《基金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管 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 作 , 如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人的 利 益 ;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基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 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 7)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2、 根 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 1)以 诚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 的原 则 持有并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 业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 管理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证 其 托 管的基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 财 产 以及 不 同的基金 财 产相 互 独立 ; 对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6 所 托 管的 不 同的基金 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保证 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 设 置 、 资金 划 拨 、 账册 记 录 等 方 面相 互 独立 ; ( 4) 除 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基金 财 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及有 关 凭 证 ; ( 6) 按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项 ; (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季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按 照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 托 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保存基金 托 管 业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册 、 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 资 料 15年以上 ; ( 12) 建 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13) 按规 定 制 作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 对 ;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 15)依据《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 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监管 机 构 ,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规 定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7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 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 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合同》上书 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 权 益 。 1、 根 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 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 财 产 ; ( 3)依 法 申 请 赎回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 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 公 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销售 机 构 损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依 法提 起 诉讼 或 仲裁 ; ( 9)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权 利 。 2、 根 据《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不 限 于: ( 1) 认真阅读 并 遵 守 《基金合同》 ; (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 产品 , 了解 自 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 3) 关 注 基金 信息披露 ,及 时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务 ; ( 4) 缴 纳 基金 申购 、 赎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用 ; ( 5) 在 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内 ,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 任; ( 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 其他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 ( 8) 返 还 在 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 因 任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 9) 法 律 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义务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8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授权代 表 有 权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 基金份额 拥 有平 等 的投 票 权 。 ( 一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 3)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 ; ( 5) 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 ( 6) 变 更基金 类 别 ; ( 7) 本 基金 与 其他 基金的合并 ; ( 8) 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或 策略 ; ( 9)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程 序 ; ( 10)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1) 单 独或 合 计 持有 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 12) 对 基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务 产 生 重 大 影响 的 其他 事项 ; ( 13)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事项 。 2、以 下 情 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1)调 低 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 费用 的 收 取; ( 3) 在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 赎回费 率 ; ( 4) 在未来 系统条 件 允 许的 情 况下 , 安 排 本 基金的上市 交易 事 宜 ; ( 5) 因相应 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 6) 对 《基金合同》的修 改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义务关 系 发 生 变化 ;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 的 其他 情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79 形 。 (二)会议 召 集 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 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 行 召 集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日 内 召 开。 5、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 一事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或 合 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 日。 ( 三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 式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 集 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日,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 下 内容: ( 1)会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议 形 式 ; ( 2)会议 拟 审 议的 事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 3)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益 登记 日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0 ( 4) 授权委 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效期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 5)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 姓 名及 联系 电话 ; ( 6) 出 席 会议 者 必须 准 备 的文 件 和 必须履 行 的 手 续 ;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知 的 其他 事项 。 2、 采 取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 况下 ,由会议 召 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 采 取 的 具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为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如 召 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通 过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 开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允 许 的 其他 方 式 召 开,会议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现 场 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可以 进 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 ( 1) 亲 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2 、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 在 表 决 截 止日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在 同 时 符 合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 1)会议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布 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1 ( 2) 召 集 人 按 基金合同 约 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议 召 集 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议 通知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表 决 意 见 ; 基金 托 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含 50%); ( 4)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 时 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 托 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金 登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5)会议 通知公布 前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 五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议 事 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 大修 改 、决 定 终 止《基金合同》、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他 事项 以及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 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议的 通知 后 , 对 原有 提 案 的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得 对 未事 先 公 告 的议 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2、议 事 程 序 ( 1) 现 场 开会 在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大会 主 持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 持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并 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 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未 能 主 持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授权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作 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效 力 。 会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证明文 件 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2 联系 方 式 等 事项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 在 所 通知 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 后 2个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决议。 ( 六 )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 一 票表 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分 为 一 般 决议和 特 别 决议 : 1、 一 般 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 第 2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事项 以 外 的 其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议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 出 。转 换 基金 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 取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表 决。 采 取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 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认 投资人 身 份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有效 出 席 的投资人, 表面 符 合会议 通知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有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各 项提 案 或 同 一项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七 ) 计 票 1、 现 场 开会 ( 1)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 集或 大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出 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 ( 2)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由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果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3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所 投 票数要 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会 主 持人 应 当当 场 公布重 新 清 点 结果 。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效 力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 况下 , 计 票 方 式为 : 由大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 两 名监 督员 在 基金 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 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 法 核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 日起 2个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在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 约束 力 。 三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的 事 由、 程 序 ( 一 )《基金合同》的 变 更 1、 变 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本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 的, 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 意 后变 更并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2、 关 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方 可 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 日起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基金合同》 应 当 终止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 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 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情 形 ; 4、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证监会 规 定 的 其他 情 况 。 ( 三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 1)《基金合同》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 确认 ; (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期限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基金 财 产 清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据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分 配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 清算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算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 六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5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 《基金合同》而 产 生的 或 与 《基金合同》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基金合同》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 和投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 阅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 构 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 查 阅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 的 内容摘 要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上 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法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5号 注册 资 本: 壹亿壹仟万 元 人 民 币 组 织 形 式 : 有限 责 任公司 经 营 范围 : 基金募 集 ; 基金 销售; 资 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 它 业务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 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6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 :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法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 010) 66105798 联系 人 : 赵 会 军 成 立时 间 : 1984年 1月 1日 组 织 形 式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元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和 设 立 文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国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 (国 发 [1983]146号) 存续期 间 : 持续 经 营 经 营 范围 : 办 理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同 业拆 借 业务 ;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 转 贴 现 、 各类 汇 兑 业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 信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 销售 业务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承 销 、 代 理 兑 付 政府 债 券 ;代 收 代 付 业务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 ( 银 证转 账 ); 保 险 代 理 业务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务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金 融 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 年金 托 管 业务 ;企 业 年金 受 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业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务 ; 贷 款 承 诺;企 业 、 个 人 财务 顾 问 服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 款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换 ; 出 口 托 收 及 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外 汇 金 融 衍 生 业务 ;银 行 卡 业务 ; 电话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业务 ;办 理 结 汇 、 售 汇 业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 业务 监 督 、核 查 ( 一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权 1、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7 本 基金 将 投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具 :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 工具 , 包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 包 含 中 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 权 证、 债 券( 含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期 票 据、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括 银 行 活 期存 款 、 银 行 定 期存 款 、 协 议存 款 、大额存 单 等 )、 货币 市 场 工具 、 股 指 期 货 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 须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 规 定 )。 本 基金 不 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 、 法 规 、 部 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 禁 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 2、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 督 : ( 1)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本 基金的投资资 产 配 置比例 为 :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50%; 债 券、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 货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0%-100%; 其 中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因 基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化 等因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合理的 期限 内 调整基金的投资 组 合,以 符 合上 述 比例 限 定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范围,并可依据 届 时 有效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理 地 调整投资范围。 (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 制 :


a、 本 基金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b、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c、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遵 从 其 规 定 ; d、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1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e、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f、 本 基金持有的同 一 (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 规 模 的 10%; g、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8 h、 本 基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 , 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 得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 公司 本 次发 行股票 的 总 量 ; i、 一 只 基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 之 二 ; 一 只 基金持有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百 分 之 十 ; 经 基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 协 商 ,可 对 以上 比例 进 行 调整 ; j、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k、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值 与 有 价 证券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 中,有 价 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权 证、资 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l、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值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 总 市 值 的 20%; m、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值 ,合 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 约 定 , 即 为基金资 产 的 0-50%; n、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成 交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o、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 p、 本 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基金 法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基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金 不 再 受 上 述 限 制 。 ( 3) 法 规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 调整期限 由 于 证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 比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 规 定 的投资 比例 限 制 要 求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下 , 至 少 提 前 2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基金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司 应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人 实 施 交易 监 督 。 ( 4) 本 基金可以 按 照 国 家 的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5) 相 关法 律 、 法 规 或 部 门规章规 定 的 其他 比例 限 制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89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 3、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本 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 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提 供 担 保 ; ( 3) 从 事 可 能 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投资 ; ( 4) 买 卖 其他 基金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债 券 ; ( 6) 买 卖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承 销 的证券 ; ( 7) 当 时 有效的 法 律 法 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他行 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受 上 述 规 定 的限 制 。 4、基金 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于 基金 关 联 投资限 制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的 规 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其 更新, 加 盖 公章 并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交易 名 单 的 真实性 、 完 整 性 、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 有 责 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 的 关 联交易 名 单 ,并 负责 及 时 更新 该 名 单 。名 单 变 更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于 2个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回 函 确认 已 知 名 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在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交易 ,并 造 成基金 资 产 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并 协 助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若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交易 发 生 时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交易 所场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交易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和 交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同 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 托 管人依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0 间 债 券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 1)基金 托 管人 按 以 下方 式 对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控 制措 施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准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的名 单 , 并 按 照 审慎 的 风险 控 制 原 则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个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收 到 该 名 单 。基金管理人 应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及 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名 单进 行 更新,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于 2个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认收 到 后 , 对 名 单进 行 更新。基金管理 人 收 到 基金 托 管人书 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整的名 单 开 始 生效,新名 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 对于 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易 时 , 需 按 交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与 交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易 方 式, 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易 的核 心交易 对 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基金管理人 在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整核 心交易 对 手 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 任 控 制 交易 对 手 的资 信 风险 , 在与 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 进 行 交易 时 ,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 信 风险 引 起的 损失 先 由基金管理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根 据 已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 交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6、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用 风险 主 要包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险 。 本 基金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中国 工商银 行 、中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银 行 , 本 基金投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用 风险 而 造 成的 损失 时 , 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责 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管理人 在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 据 当 时 的市 场 情 况 对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1 单进 行 调整。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根 据 已提 供 的名 单 , 审 核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7、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监 督 ( 1)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 证券 行 为的 紧 急 通知 》、《 关 于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等流 通 受 限证券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 ( 2) 流 通 受 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 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 或其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 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有 关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投资决策 流 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基金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流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括但不 限 于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 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工 作 日 内 , 以书 面或其他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确认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理人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息 , 包括但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券 主体 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基金 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 受 限证券市 值 占 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金管理人 应 保证上 述 信息 的 真实 、 完 整,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息 书 面 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5)基金 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投资决策 流 程 、 风险 控 制制 度 、 流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有 关 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险 的,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前 就该 风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 门就 基金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 出 具 的 风险 评 估报告 等 备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并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2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国证监会 请求 解 决。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 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 应承担 连 带 责 任 。 8、 本 基金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应 符 合《 关 于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有 关 问题 的 通知 》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应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风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二)基金 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核 查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及 其他 运 作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基金 托 管 协 议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下一 个工 作 日及 时 核 对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反 《基金合同》而 致 使 投资 者 遭 受 的 损失 。 对于 依据 交易程 序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金 托 管人 在 交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反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绝 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必须 于 估 值完 成 后方 可 获 知 的监 控 指 标 或 依据 交易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 查 , 必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 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3 三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根 据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 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 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行分 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 行或 无故 延 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 信息 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 托 管 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期 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未 能 在 限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 要 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立 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同 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行 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 当 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 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一 )基金 财 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 财 产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 财 产 。 2、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保管基金 财 产 。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正 当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 产 。 3、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 管的 不 同基金 财 产分 别 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 和 其 他 基金的 托 管 业务 实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理,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立 。 对于因 基金 集 中 申购 、 申购 、基金投资 过 程 中 产 生的 应收 财 产 , 应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到 账 日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4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金的 损失 ,基金 托 管人 对 此 不承担 责 任 。 (二)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由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一 切 货币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 产 托 管 专 户进 行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的名 义 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 应 符 合《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户 管理 办 法 》、《 现 金管理 暂 行 条 例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理 规 定 》、《 利 率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以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理 机 构 的 其他 规 定 。 ( 三 )基金证券 账户 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立 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用 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四 )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 申 请 并 取得 进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开 设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债 券 托 管自 营 账户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一 起 负责 为基金 对 外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正 本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 本 。 ( 五 )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 助 托 管人 根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5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 账户 。 该 账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管 理。 ( 六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的保管 基金 财 产 投资的有 关 实 物 证券由基金 托 管人存放 于 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券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 圳 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实 物 证券的 购 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 令 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 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券 在 基金 托 管人保管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承担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或 保管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 任 。 ( 七 ) 与 基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的原 件 分 别 应 由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金 签 署 与 基金有 关 的 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 份以上的 正 本 ,以 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人 在 合同 签 署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原 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同原 件 应 存放 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各 自文 件 保管 部 门 15年以 上。 五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与复 核 ( 一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1、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 复 核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 后 的 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资 产 净值 除 以 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的 误 差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及 其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 每 个工 作 日 交易结 束 后计算 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 并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布 。 根 据《基金 法 》,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 公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审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 因 此 , 本 基金的会 计责 任 方 是 基金管理人, 就 与 本 基金有 关 的会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6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结果 对 外 予 以 公布 。 法 律 法 规 以及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 (二)基金资 产 估 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债 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 款 项 、 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2、 估 值 方法 本 基金的 估 值 方法 为 : ( 1)证券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的 估 值 ①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 包括股票 、 权 证 等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以 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② 交易 所 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③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 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④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交易 所 上市的 资 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2) 处 于 未 上市期 间 的有 价 证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① 送 股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 日 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 一 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②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7 ③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 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非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值 。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 产 支 持证券 等 固 定 收益品种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 4) 因 持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 股 权 ,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5)同 一 债 券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上市 场 交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 场分 别 估 值 。


( 6) 股 指 期 货 以 估 值 日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如 法 律 法 规 今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7) 如 有 确 凿 证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8)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及监管 部 门 有 强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 值 。 ( 三 )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因 基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资人 造 成 损失 的 应 先 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确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投资人 或 基金的 损失 ,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资人 或 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人 或 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 管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例 各 自 承担相应 的 责 任 。 由 于 一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息 错 误 , 另 一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了 必 要 合理的 措 施 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造 成投资人 或 基金的 损失 ,以及由 此造 成以 后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投资人 或 基金的 损 失 ,由 提 供 错 误 信息 的 当 事 人 一方负责 赔偿 。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 及 其 登记 结 算 公司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其他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基金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当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 计算 结果 不 一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本 着 勤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算 核 对 , 如 果 最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 应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8 对 外公布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 因 该 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 任 ,基金 托 管人 不 负 赔偿 责 任 。 ( 四 )基金 账册 的 建 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应 按 照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同 一 记 账 方法 和会 计 处 理原 则 , 分 别 独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保管 本 基金的 全 套 账册 , 对相 关 各 方 各 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以保证基金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法 为准。 经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存 在 不 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必须 及 时 查 明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册 记 录 完全相 符 。 若 当 日核 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 因 而 影响 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 和 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准。 ( 五 )基金 定 期 报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金 财务报 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分 别 独立 编 制 。月 度报 表 的 编 制 , 应于 每 月终 了 后 5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 在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之 日起 45日 内 ,基金管理人 对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 次 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并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体 上。基金管理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起 15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 季度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终 了 后 60日 内完 成 半 年 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 在 5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月 度报告 , 在 月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告 加 盖 公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 在 3个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果 及 时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个工 作 日 内完 成 季度报告 , 在季度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7个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30日 内完 成 半 年 度报告 ,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30日 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45日 内完 成年 度报告 , 在 年 度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在 收 到 后 45日 内 复 核,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在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 明原 因 , 进 行 调整,调整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为准。核 对 无 误 后 ,基金 托 管人 在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报告 上 加 盖 业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务部 门公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 告 之 日 之 前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99 就 相 关报 表 达 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发布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就 相 关 情 况报 证监会 备 案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对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 报告 或 年 度报告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认 书,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相 关 文 件审 核 时 提示 。 基金 定 期 报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露 的第 2个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 登记 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包括 《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月 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由基金的 登记 机 构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 方 式可以 采 用 电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交 下 列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 益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每 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 每 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应于 下 月 前 十 个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 涉 及 到 基金 重 要 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应于 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子 版 形 式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存期 限为 15年。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用 于 基金 托 管 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规 定 各 自 承担相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双 方 当 事 人同 意 , 因本 协 议而 产 生的 或 与 本 协 议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以 解 决的, 应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 的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00 地 点 在 北京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并 对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用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期 间 , 双 方方 当 事 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的修 改 与 终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致 ,可以 对 协 议的 内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 定 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变 更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备 案 后 生效。 2、基金 托 管 协 议终止的 情 形 发 生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终止 : ( 1)《基金合同》终止 ; ( 2)基金 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有 其他 基金 托 管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 ( 3)基金管理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或 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 的终止 事项 。 (二)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金合同》终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 织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并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 在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接 管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 照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 3、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4、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事 活 动 。 5、基金 财 产 清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终止 后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 基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 确认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01 ( 3)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现 ;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 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报告报告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金 财 产 进 行分 配 ;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在 进 行 基金 清算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用 , 清算费用 由基 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7、基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3)项 规 定清 偿 前 , 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基金 财 产 清算 的 公 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金 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 财 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5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四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 的保存 基金 财 产 清算 账册 及有 关 文 件 由基金 托 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


对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务 。以 下 是主 要 的 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 ,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修 改这些 服务项 目 :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 咨询 人 工 理 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基金 净值 、 账户 信息 、 公司 介 绍 、 产品 介 绍 、 交易 费 率 等 )。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02 3、 7×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 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工 作 日 内 回 电 。 二 、客户 投 诉及建议受 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电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 方 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投 诉 等 需求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予 回复 ,并 在 处 理 进程 中 随 时 给予 跟踪 反 馈 。 三 、短 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内容包括 基金 净值 、 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单 、生日 节 日 祝 福 、 相 关 基金资 讯 信息 以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四 、 资 料寄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 确 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编 码 的 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 将 负责 向 订 制 客户 寄 送 以 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 账单 与 年 度 对 账单 。 季度 对 账单每 季度提 供 , 在 每 季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 交易 的订 制 持有人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在季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 不 邮 寄 该 季度 对 账单 ,年 度 对 账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对所 有订 制 持有人 以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 其他相 关 的 信息 资 料 。 五 、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 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 过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 订 制 ( 退 订) 免 费 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基金管理人 定 期 或不 定 期 向 订 制 邮 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 对 账 单 等 。 六 、联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03 3、 客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 国 免长 途 话 费 ), 021-38569000 4、 客户 服务 传 真: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号上 海环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 披 露事项 公 告 名 称 报 纸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在 好 买 基金开 通 旗 下 基金 定 期 定 额 业务 及 参 加 定 投 网 上 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6-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 下 开放式基 金 继 续 参 加交 通银 行 网 上 银 行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03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网 上 交易 平 台 支 持 港 澳 台 居 民 开 立 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 于 开 通通 联 支 付 汉 口 银 行 借 记 卡 与 大 连 银 行 借 记 卡 网 上基 金 直 销 业务 并 实 施 申购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18 关 于 诺 亚 正 行 新 增 销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旗 下 基金并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转 换 业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7-19 关 于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旗 下 基金 参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理有限 公司 网 上 交易 申 购 费 率 及 定 期 定 额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9-10 关 于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理有限 公司销 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及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9-1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离 任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09-1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任 职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1-01 关 于 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增 “上证基金 通 ”资 格 证券 公司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2013-11-06 关 于 国泰金 鼎 价值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 增 “上证基金 通 ”资 格 证券 公司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2-06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年第二号) 104 关 于 万 银 财 富 新 增 销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旗 下 基金并开 通 定 投 业务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2-06 关 于 国泰基金 旗 下 基金 参 加 嘉 实 财 富 网 上 及 柜台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2-10 关 于 新 增 嘉 实 财 富 销售 国泰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开 通 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2-10 关 于 新 增 晋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 下部 分 基金并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资 计 划 及转 换 业务 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上 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证券日 报 》 2013-12-2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置 备 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 本 的 内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 下备查 文 件 存放 在 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可 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复 印 件 。 一 、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公 告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金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 件 三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 议》 五 、基金管理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 营业 执 照 六 、基金 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 件 、 营业 执 照 七 、中国证监会 要 求 的 其他 文 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