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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金腾通(000540)

国金金腾通: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 金 通用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国 金通 用 金腾 通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国 金 通用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一月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 重要提 示]


1、 国金通用 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128 号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 式为契约型 开放式。 3、本 基金 的基金 管理 人 为国 金通 用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国 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本基金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14 年 2 月 12 日(具体办理业务时间 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服电话咨询) 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 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通过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 6、投 资者 可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 ,认 购费率 按单 笔认购 金额 计算, 对单一 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 即不 得撤销。 7、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外, 每个 投资者 在国 金通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只能 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 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8、销 售机 构(指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对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的 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 确认情况。 9、本 公告 仅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有关 事项和 规定 予以说 明, 投资者 欲了 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 年 1 月 30 日《中国证券报》 、2014 年 1 月 30 日《上海证券报 》和 2014 年 1 月 30 日 《证券时报》上的《 国金通用金腾 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 国金通 用金腾 通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摘要 》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于 2014 年 1 月 30 日在本 公司网站 (http://www.gfund.com )发布 。 10、 本基金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 各销售机构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3 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1、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 各 销售 机构可能适时增加部 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 增加新的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 查询。 12 、 对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的 地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2000-18 )咨询 购买事宜。 13、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即通过向社 会公开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资金、 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管理人统一管理和运用 资金, 从事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 投资者的投资比例 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除保本基金外, 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 置, 但资产配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 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 行情而上下波动。 因此, 基金 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 益, 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 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建议基金 投资者 在选择本基金之前, 通 过 正 规 的 途 径 , 如 : 国 金 通 用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0-2000-18), 国 金 通 用 基金公司网站(www.gfund.com )或者通过其他 销售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 详细的了解。 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 投资期限、 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 观合理的评估后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 即使出现 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 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4 风险、 由于 投资者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 低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管理人建议基金 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 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初始份额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 动因素影响下, 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15、本公司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 释权。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5 一 、本 次募集 基本 情况 1、基金名称: 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及类型:契约型、 开放式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发 售对 象:本 基金 的发售 对象 为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6、基金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 7、办理认购的销售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在发售期内新增加的 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上述销售机构的各地销售网点及联系方法详见各销售机构在相关媒 体 上 刊 登的公告。 7、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本基 金的 募集期 为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起至 2014 年 2 月 12 日进行发售。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面向的发 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 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 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6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 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 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 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7 二 、募 集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募集期间, 投资者可以通过 指定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 2、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数量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 =100,0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100,050 份基金份额。 3、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投 资者 在募集 期内 可以多 次认 购基金 份额 ,且已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不允许 撤销。 5、 本基金 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6、募 集期 间不设 置 投 资者 单 个账 户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 和最高 认购 金额限 制。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三 、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基金开户与认购手续。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发售日的 9:30-15:00 (周六、周日和法定 节假日不办理) ,具体 时间按 照各个网点规定执行。 2、开户准备 (1)已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 : 通过国金证券 开 户 营 业 部 柜 台 或 者 网 上 交 易 客 户 端 等 方 式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公 司 账户; (2)新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 自然人投资者持本人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 到营业部开立资金账 户和基金公司账户 ; 机构投资者持 法人有效 工商营业执照/ 社团法 人登记证书/ 事 业法人 登记证书 / 机关法人成立批文等,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法定代 表人证明文 件、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到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和 基金公司账户。 3、开户方式 营业部现场和非现场开户。 4、认购途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中路证券营业部柜台人工委托认购。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9 四 、清 算与 交割 1、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全部 认购 资金将 被冻 结在本 基金 的募集 专户 中,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 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发生的 与募 集活动 有关 的费用 ,包 括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0 五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自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 金管 理人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对 基金 合同生 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 投资 者 的 认购款 项只 能存入 专用 账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 投资者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 投资者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 金募 集期届 满, 未达到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条件, 或基 金募集 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应 以其 固有 财产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1 六 、本 次募集 当事 人和中 介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 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庆军 成立时间:2011 年 11 月 2 日 客服电话:4000-2000-18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632 传真:010-88005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销售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2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 3 号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人代表:尹庆军 联系人:钱连成 电话:010-88005877 传真:010-88005876 (五)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联系人:孙 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李惠民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58114645 国金通 用 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3 七 、发 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若基金募集失败, 募集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