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泰民益(160220)

国泰民益: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基金的投资 ................................................................3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5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七、风险揭示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7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 其 查阅方式 ............................................9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96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13年 11月 18日证监许可【 2013】 1452号文注册 募 集 。 基金管理人 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 本 基金的 价 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风险 。 本 基金投资 于证券 市 场, 基金 净 值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 基金 前,需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 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充 分 考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 性判断 市 场, 对投资 本 基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 根 据所 持有份额 享受 基金的收益 ,但 同 时也需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 。 基金投资 中 的风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境 因素 变 化 对 证券价 格 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 系统 性 风险 , 个别 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 风险 , 由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连续大 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管理 实 施过程 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险 等。 本 基金 可 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由 于 发 行 人 自身特 点 , 存 在 一 定 的 违约 风险 。 同 时 单只债 券 发 行 规模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两大 交易 所特 定渠道进 行 转让 交易 , 存 在 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 为 混 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 场 基金和 债 券 型 基金 , 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 认 购 (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 应 认真阅 读 本 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 预 示其 未来 表 现 。 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 负” 原则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 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 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 投 资 本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 低 收益 。 招募说明书 5-2 一、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本 招募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 载 明的资 料 申 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 提 供 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载 明的信息 ,或 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 任何解 释 或 者 说明 。 本 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称 “ 中 国证监 会 ”) 注册。 基金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人 自 依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 成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 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 为本身 即 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 和 接 受,并 按 照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5-3 二、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 除 非 文意 另 有 所 指 , 下列词语 或 简称具 有 如下含 义 : 1、基金 或本 基金 : 指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2、基金管理人 : 指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 指宁 波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 : 指《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基金合同 》 及 对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管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订之《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LOF) 托管协议 》 及 对 该 托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 招募说明书 : 指《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招 募说明书 》 及 其 定期 的更 新 7、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指《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 并 公布 实 施 的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 章以 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 当 事人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金 法》 :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10、《销售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12、《 运 作 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 运 作 管理 办法》 13、 中国证监 会 : 指 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 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 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 人投资 者: 指 依 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 然 人 17、机构投资 者: 指 依 法 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 续 的 企业 法 人、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他 组织 18、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指 符 合 现 实 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中国 境 内市 场 的 中国 境 外 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 : 指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招募说明书 5-4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 依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 法取得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 销售 业 务 : 指 基金管理人 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 发 售 基金份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 换 、 转 托管 及 定期定 额投资 等 业 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 基金管理人 以 及 符 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 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协议 ,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机构 , 以 及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会 员 单 位 。 其 中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机构 必须 是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 的、 可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 位 23、 登记 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容 包 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 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机构 。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为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 接 受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机构 25、 场 外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外 的 销售 机构 进 行 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和赎 回 等 业 务的 场所。 通过 该 等场所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 购、申购、赎回 也 称 为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 购、 场 外 赎回 26、 场 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会 员 单 位 利 用交易 系统 办 理基 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 等 业 务的 场所。 通过 该 等场所 办 理基金份额的 认 购、申 购、赎回 也 称 为场 内 认 购、 场 内申购、 场 内赎回 27、 注册 登记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 放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 通过 场 外 销售 机构 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28、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 通过 场 内会 员 单 位 认 购、申购 或 买 入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29、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 指 投资 者通过 场 外 销售 机构 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 基金投资 者 办 理 场 外 认 购、 场 外 申购和 场 外 赎回 等 业 务 时需 具 有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 记 录 在 该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登记 机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30、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 投资 者 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开 设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基金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交易、 场 内 认 购、 场 内申购和 场 内赎回 等 业 务 时需 持有 深圳 证券 账户 。 记 录 在招募说明书 5-5 该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 登记 机构的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31、基金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构 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申购、赎回、 转 换 、 转 托管 及 买 卖 基金 等 业 务 导 致 基金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 的 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 日 : 指 基金募集 达到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 人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 的 日 期 33、基金合同终止 日 : 指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 出 现后 , 基金财产清算 完 毕 , 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的 日 期 34、基金募集 期: 指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 售 结 束之 日 止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5、存 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 终止 之间 的 不 定期期 限 36、 工 作日 : 指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37、 T日 : 指销售 机构 在 规定 时 间 受 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 其他 业 务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8、 T+n日 : 指 自 T日 起第 n个 工 作日 ( 不包 含 T日 ) 39、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资人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 其他 业 务的 工 作日 40、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金 接 受 申购、赎回 或 其他交易的 时 间 段 41、《 业 务 规则 》: 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 及 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42、 认 购 : 指 在 基金募集 期 内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4、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 的 条 件 要 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 现 金的 行为 45、上市交易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 者通过 场 内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式 买 卖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6、基金 转 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 换 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47、 转 托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本 基金的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实 施 的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的 操 作 招募说明书 5-6 48、 系统 内 转 托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售 机 构 (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内 不 同会 员 单 位 ( 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 转 登记 的 行为 49、 跨 系统转 托管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间 进 行 转 登记 的 行为 50、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 申 请 , 约定 每 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 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 每 期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 自动完 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 请 的一 种 投资 方式 51、 巨 额赎回 : 指 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 日,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 52、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3、基金收益 :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其他合 法 收 入 及因 运 用基金财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费用的 节 约 54、基金资产 总 值 : 指 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 及 其 他资产的 价 值 总 和 55、基金资产 净 值 :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 值 56、基金份额 净 值 : 指 计算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 数 57、基金资产估值 : 指 计算 评 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的 过程 58、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 其他 媒 体 59、 不可 抗 力 : 指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 服的 客观 事 件 招募说明书 5-7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成 立时 间 : 1998年 3月 5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仟万 元 人 民 币 联 系 人 : 何 晔 联 系 电话 :(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 本 结 构 : 股 东名 称 股 权 比例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60% 意 大 利 忠 利 集 团 30% 中国 电 力 财务有 限公司 10% ( 二 )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 本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11月 4日,本 基金管理人 共 管理 1只 封闭 式证券 投资基金 : 金 鑫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 及 39只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国 泰 金 鹰增 长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龙 系 列 证券 投资基 金 ( 包 括 2只 子 基金 , 分 别 为国 泰 金 龙 行 业 精选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龙 债 券证券 投资基金 ) 、 国 泰 金 马稳健 回 报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鹿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鹏蓝筹 价 值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金 鼎 价 值 精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由 金 鼎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 金 牛创 新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沪 深 300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由 国 泰 金 象 保本 增 值 混 合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 双 利 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区位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中 小 盘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由 金 盛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 纳斯 达克 100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价 值 经 典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LOF)、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上 证 180金 融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国 泰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事 件 驱 动策 略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信用 互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中 小 板 300 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中 小 板 300成 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国 泰 成招募说明书 5-8 长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大 宗商 品 配 置 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国 泰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 6个 月 短 期 理财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现 金管理 货币 市 场 基金、 国 泰 金 泰 平衡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由 金 泰 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民 安增 利 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国证 房地 产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估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由 国 泰 估值 优势 可 分 离 交易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封闭 期 届 满 转 换 而来) 、上 证 5 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上 证 5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 基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中国 企业境 外 高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黄 金交易 型 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美 国 房地 产 开 发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目标 收益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 国证 医药卫 生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 另 外 ,本 基金管理人 于 2004年 获 得 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理事会 社 保 基金资产管理人资 格 , 目 前受 托管理 全国 社 保 基金 多 个 投资 组 合 。 2007年 11月 19日,本 基金管理人 获 得 企业 年 金 投资管理人资 格 。 2008年 2月 14日,本 基金管理人 成 为 首 批 获 准 开 展 特 定 客户 资产管理 业 务 ( 专 户 理财 )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并于 3月 24日经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获 得 合 格境 内机构投资 者 ( QDII) 资 格 , 成 为 目 前 业 内 少 数 拥 有 “ 全 牌 照” 的基金 公司之 一 , 囊 括 了公 募基金、 社 保 、 年 金、 专 户 理财和 QDII等 管理 业 务资 格 。 ( 三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会 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21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82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 中国 投资 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综 合计 划 处 、资金 处副处 长 、 国 际 结 算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1992年 起 任 国 泰 证券 有 限公司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北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1998年 3月 起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1999年 10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庄乾志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99年 8月 至 2004年 12月在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历 任 建 设银 行 总 行 投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机构 业 务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年 1月 至 2007 年 7月在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任 投 行 部 副 总 兼 证券 公司重组办公 室 主任 。 2007年 8月 至 2009年 2月在 西南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任 董 事、 党 委委员及 副 总 裁 。 2009年 2月 起 在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资 本 市 场 部 负 责 人、 战 略 部 负 责 人 ,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办公 室 ( 党 办 、 董 监 办 ) 主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林川 ,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2006年 6月 至 2009年 1月在 美 国 华 盛 顿 互 惠 银 行 任 高 级 计 量 分 析 师 。 2009年 2月 至 2009年 7月在 美 国 富升 人 寿 保 险 任 财务 经 理 。 2010年 3月 起 在中国招募说明书 5-9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工 作, 现 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风险管理 部 风险管 理二 组 负 责 人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Philippe SETBON,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1年 起 历 任 BARCLAYS BANK金 融 分 析 师 ; 1993年 起 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首 席执 行 官; 2003年 起 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 投资 部 总 监 ; 2004年 起 任 GENERALI FINANCES SA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2007 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 席执 行 官 、投资 总 监 ; 2009年 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董 事会 主 席 /首 席执 行 官 。 2011年 起 任 Generali Group 首 席 投资 官 。并 兼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 事会 主 席 、 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 主 席 、 THALIA SA (Lugano) 董 事会 成 员等 职 务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游 一 冰 , 董 事 , 大 学 本 科 , 英 国特许保 险 学 会 高 级 会 员 ( FCII) 及 英 国特许保 险 师 ( Chartered Insurer) 。 1989年 起 任 中国 人 民 保 险 公司 总 公司 营业 部 助 理 经 理 ; 1994年 起 任 中国保 险 ( 欧洲 ) 控 股 有 限公司 总 裁 助 理 ; 1996年 起 任 忠 利 保 险有 限公司 英 国 分 公司 再 保 险 承保 人 ; 1998年 起 任 忠 利 亚洲 中国 地 区总 经 理 。 2002年 起 任 中意 人 寿 保 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 2007年 起 任 中意 财产 保 险有 限公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侯 文 捷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94年 3月 至 2002年 2月在中国 电 力 信托投 资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经 理 部 项 目 经 理 ,证券 部 项 目 经 理 ,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 副 经 理 , 天津 证 券 营业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 2002年 2月 起 在中国 电 力 财务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信息 中 心 主任 、 信息 技术 部主任 、 首 席 信息 师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党 组 副 书 记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有 限公 司 党 组 成 员 、 副 总 经 理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金 旭 , 董 事 , 硕士研究 生 , 20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7月 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 规 处副处 长 、 深圳 监 管 专 员 办 事 处 机构 处副处 长 、基金 监 管 部 综 合 处处 长 。 2001年 11月 至 2004年 7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副 总 经 理 。 2004年 7月 至 2006年 1 月在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 总 经 理 。 2006年 1月 至 2007年 5月在 梅隆 全 球 投资有 限公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年 5月担 任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总 经 理 。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董 事 。 吴 鹏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著 名 律 师 , 执 业 范 围 包 括 金 融 证券。 曾 在日本 著 名 律 师 事务 所 从 事与 中国 相关 法律 工 作,日本 西南 大 学讲 授 中国 法律 。 1993年 回 国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现 为 北京 中 伦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2001年 5月 起 任公 司 独立 董 事 。 招募说明书 5-10 王军 ,独立 董 事 , 博士研究 生 , 教 授 。 1986年 起 在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法律 系 、 法 学院执 教 , 任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 法 学院 副 院 长 、 院 长 , 兼 任 国 务 院学 位 委 员 会 第 六 届 学科 评 议 组法 学 组 成 员 、 全国 法律 专 业 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导 委员 会 委员 、 国 际 贸 易和金 融 法律 研究 所所 长 、 中国 法 学 会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研究 会 副 会 长 、 中国 法 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事、 中国 法 学教育 研究 会 第 一 届 理事会 常 务理事、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仲 裁 员 、 新 加 坡 国 际 仲裁 中 心 仲裁 员 、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 、 大连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员等 职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刘秉升 ,独立 董 事 , 大 学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0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县 马鹿 沟乡 党 委 书 记 ; 1982年 起 任 吉林省 长 白朝鲜族 自 治 县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5年 起 任 吉林省抚松县 县 委 常 委 、 常 务 副 县 长 ; 1989 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吉林省白山 市 支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5 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长 春 市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1998年 起 任 中国 建 设银 行 海 南省 分 行行 长 、 党 委 书 记 。 2007年 任 海 南省 银 行 业 协会会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韩 少 华 ,独立 董 事 , 大 学 专 科 , 高 级 会计 师 。 1964年 起 在中国 建 设银 行 河南省 工 作, 历 任 河南省 分 行 副处 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 书 记 ; 分 行 总 会计 师 。 2003年 至 2008年 任 河南省豫 财会计 师 事务 所 副 所 长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独立 董 事 。 2、 监 事会 成 员 唐 建 光 ,监 事会 主 席 , 大 学 本 科 , 高 级 工 程 师 。 1982 年 1月 至 1988年 10月在 煤炭 工 业 部 基 建 司任 工 程 师 ; 1988年 10月 至 1993年 7月在中国 统 配 煤矿 总 公司 基 建 局 任 副处 长 ; 1993 年 7月 至 1995年 9月在中 煤 建 设 开 发 总 公司 总 经 理 办公 室 任 处 长 ; 1995年 9月 至 1998 年 10月在 煤炭 部 基 建 管理 中 心 工 作, 先 后 任 综 合 处处 长 、 中 心副 主任 ; 1998 年 10月 至 2005 年 1月在中国 建 设银 行 资产 保全 部任 副 总 经 理 ; 2005年 1月 起 在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先 后 任 资产管理 处 置部 总 经 理、 企业 管理 部 高 级 业 务 总 监。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监 事会 主 席 。 Amerigo BORRINI,监 事 , 大 学 本 科 , CFA, 金 融 咨询 师 。 1967年 起 历 任 忠 利 集 团 会计 结 算 部 、 忠 利 集 团 金 融 分 析 师 、 忠 利 集 团 基金 经 理、 忠 利 集 团 资产管理 公司 财务 部 首 席执 行 官 、 忠 利 集 团 财务 部 总 监 、 忠 利 集 团 总 经 理 助 理、 忠 利 集 团 首 席 风险 官 、 忠 利 集 团 兼 并 收购 及 企业 融 资 部 总 监,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 BG Fiduciaria SIM兼 任 董 事会 主 席 及 Autovie Venete S.p.A.、 Banca Generali S.p.A.、 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 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 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 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招募说明书 5-11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 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 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 公司 兼 任 董 事 。 2010年 6月 起 任公司 监 事 。 刘顺君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1986年 7月 至 2000年 3月在中国 人 民解 放 军 军 事 经 济 学院 工 作, 历 任 教 员 、 副 主任 。 2000年 4月 至 2003年 1月在 长 江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工 作, 历 任 投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主 管、项 目 经 理 。 2003年 1月 至 2005年 5月 任 长 江巴黎百富 勤 证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北京 部 高 级 经 理 。 2005年 6月 起 在中国 电 力 财务有 限公司 工 作, 先 后 任 金 融 租赁 公司 筹 建 处综 合 部主任 , 营业 管理 部主任 助 理 , 华 北 分 公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华 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党 组 成 员 、 纪 检 组 长 、 工 会 主 席 , 福 建 业 务 部 副 主任 、 主任 , 现 任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主任 。 2012年 4月 起 任公司 监 事 。 沙骎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1998年 5月 至 1999年 11月 任 职 于国 泰 君 安 证券, 1999年 11 月 至 2000年 11月 任 职 于 平安 保 险集 团 , 2000年 11月 至 2008年 1月 任 职 于 宝 盈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年 2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先 后 担 任 交易管理 部 总 监 、 研究 部 总 监。 现 任公司 投资 总 监 兼 基金 经 理 。 2010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王 骏 ,监 事 , 硕士研究 生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券 公司 会计、清算 部 经 理 , 2001年 10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0年 10月 至 2013年 6月 任 运营 管理 部 负 责 人 。 现 从 事 电子商 务 营 销 工 作。 2007年 11月 起 任公司 职 工 监 事 。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陈 勇胜 , 董 事 长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会 成 员 介 绍 。 金 旭 , 总 经 理 , 简 历 情 况 见 董 事会 成 员 介 绍 。 巴 立 康 , 硕士研究 生 , 高 级 会计 师 , 20年证券 基金 从 业 经 历 。 1993年 4月 至 1998年 4 月在 华 夏 证券 工 作, 历 任 营业 部 财务 经 理、 公司 计 划 财务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司 财务 部 经 理 。 1998年 4月 至 2007年 11月在 华 夏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工 作, 历 任 综 合管理 部 总 经 理、基 金 运 作 部 总 经 理、基金 运营 总 监 、 稽核 总 监。 2007年 12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08 年 12月 起 担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 周 向 勇 , 硕士研究 生 , 17年 金 融从 业 经 历 。 1996年 7月 至 2004年 12月在中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 工 作, 先 后 任办公 室科 员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主任 科 员。 2004年 12月 至 2011年 1月在中 国 建 银 投资 公司 工 作, 任办公 室 高 级 业 务 经 理、 业 务 运营 组 负 责 人 。 2011年 1月 加入 国 泰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2年 11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 李 志 坚 , 硕士研究 生 , 21年 金 融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2年 2月 至 1994年 12月在 美 国 花旗 银招募说明书 5-12 行 台 北 分 行 工 作, 任 财务 企 划 助 理 ; 1995年 1月 至 2000年 12月在 台湾 大 华 证券 公司 工 作, 任 债 券 交易 总 监 ; 2001年 1月 至 2004年 9月在 台湾景 顺 投信 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 负 责 投资 业 务 ; 2004年 10月 至 2006年 5月在 台湾 保 诚 投信 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 负 责 投资 业 务 ; 2006年 6月 至 2010年 4月在 美 国 纽 约 人 寿 台湾 子 公司 工 作, 任 投资 长 ; 2010年 5月 至 2012年 12月 在 台湾 富 邦 投信 股 份有 限公司 工 作, 任 投资 长 ; 2013年 1月 起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 全 球 投资 总 监, 2013年 6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 贺燕萍 , 硕士研究 生 , 15年证券 业 从 业 经 历 。 1998年 2月 至 2007年 8月在中 信 建 投 证 券 有 限责任公司 (原 华 夏 证券 有 限公司 )研究 所 和机构 业 务 部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07年 8月 至 2013 年 8月 历 任 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销售 交易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和 光 大 证券 资产管理有 限公 司 总 经 理 ; 2013年 8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3年 10月 起 任公司 副 总 经 理 。 林 海 中, 硕士研究 生 , 11年证券 基金 从 业 经 历 。 2002年 8月 至 2005年 4月在中国证监 会 信息 中 心 工 作, 历 任 专 业 助 理、 主任 科 员 ; 2005年 4月 至 2012年 6月在中国证监 会基金 监 管 部 工 作, 历 任主任 科 员 、 副处 长 、 处 长 。 2012年 6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年 8 月 起 任公司 督 察 长 4、 本 基金 拟 任 基金 经 理 张 一 格 , 硕士研究 生 , CFA, 7年证券 从 业 经 历 。 2006年 6月 至 2012年 8月 就 职 于 兴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资金 营运 中 心 , 任 投资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入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2012 年 12月 起 担 任 国 泰民 安增 利 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 2013年 3月 起 兼 任 上 证 5 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国 泰 上 证 5年 期 国 债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的基金 经 理 , 2013年 10月 起 兼 任 国 泰 信用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 理 。 5、 本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成 员 本 基金管理人 设 有 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 其 成 员在 公司 总 经 理、分管 副 总 经 理、投资 总 监 、 研究 开 发 部 、 固 定 收益 部 、基金管理 部 、财 富 管理 中 心 、市 场 体系 等 负 责 人 员中 产生 。 公司 总 经 理 可 以 推 荐 上 述 人 员 以 外 的投资管理相关人 员担 任 成 员,督 察 长 和 运营体系负 责 人 列 席 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 会会议 。 公司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主 要 职 责是 根据 有关 法 规 和基金合同 , 审议 并决策 公司 投资 研究 部门 提 出 的 公司 整 体 投资 策 略 、基金 大 类 资产配 置 原则 , 以 及 研究 相关投资 部门 提 出 的 重 大 投资 建 议 等。 投资 决策委员 会 成 员 组 成 如下 : 李 志 坚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周 向 勇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招募说明书 5-13 黄 焱 先 生 : 总 经 理 助 理 张 则 斌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沙骎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张玮 先 生 : 投资 总 监 兼研究 部 总 监 裴晓辉 先 生 : 固 定 收益投资 总 监 兼 固 定 收益 部 总 监 6、上 述 成 员 之间 均 不 存 在 近亲属 或 家属 关 系 。 ( 四 ) 基金管理人 职 责 1、 依 法 募集基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 管理、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 照 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 行 基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7、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与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 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其他相关资 料 ; 11、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2、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职 责 。 ( 五 )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1、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券 法》 的 行为,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证券 法》 行为 的 发 生 ; 2、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不 从 事 以下 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并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制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列 行为 的 发 生 : ( 1) 将 基金管理人 固 有财产 或 者 他人财产 混 同 于 基金财产 从 事 证券 投资 ; ( 2) 不 公 平地 对 待 管理的 不 同基金财产 ; ( 3) 利 用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外 的 第 三人 牟 取利 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 承担 损失 ; ( 5)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招募说明书 5-14 3、基金管理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及行 业规 范 , 诚 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下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规 经 营 ; ( 2)违 反 基金合同 或 托管协议 ; ( 3) 故 意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 法权 益 ; ( 4) 在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玩忽 职守 、 滥 用 职 权 ; ( 7) 泄 露 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息 ; ( 8) 除按 本 公司 制度 进 行 基金 运 作 投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 9) 协 助 、 接 受委 托 或 以 其他 任何 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 10)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 规则 , 利 用对 敲倒 、对 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 市 场 秩序 ; ( 11) 贬损 同 行, 以 提高 自 己 ; ( 12) 在 公 开 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 分 ; ( 13) 以 不 正 当 手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4)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害 证券 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5) 其他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禁 止的 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 于 禁 止 性行为 的 承 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 基金 禁 止 从 事 下列 行为 : ( 1) 承 销 证券 ;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买 卖 其他基金份额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或 者买 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 行 的 股票 或 者 债 券 ; ( 6)买 卖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 招募说明书 5-15 ( 8)依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有关 规定 , 由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 动。 ( 六 ) 基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 益 ; 2、 不能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自 己 、 受 雇 人 或 任何 第 三 者 谋 取利 益 ; 3、 不 泄 露 在 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 划 等 信息 ; 4、 不 以任何 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 个 人 进 行证券 交易 。 ( 七 ) 基金管理人内 部 控 制制度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的 组织 ( 1)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为 公司 非 常 设 议事机构 , 由 公司 副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及 相关人 员 组 成 , 其 主 要 职 责是 负 责 基金投资 过程 中 的风险 评 估与 防 范 , 制 定 控 制 基金投 资风险的 措 施 ,并在 市 场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依 据 风险 控 制 的要 求 , 对投资 组 合 作出 有效 调 整, 保证 基金资产的 安 全。 ( 2)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制度 是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特 有的 制度 。督 察 长 由 公司 总 经 理 提 名 , 经 董 事会 聘 任 或 解 聘 。督 察 长 可 列 席 公司任何 会议 , 对基金 运 作 、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 行及 遵 纪 守 法 情 况进 行 稽核 ,独立出 具 稽核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 会和 公司 董 事 长 。 ( 3) 稽核 监 察 部 : 稽核 部门 依 据国 家 的有关 法律 、 法 规 , 公司 的内 控 制度 ,在所 赋 予 的 权限 内 , 按 照规定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 对 稽核 对 象 进 行 客观 公 正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稽核 部 负 责 检 查 、 评 价 公司 有关 部门 执 行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情 况 和 执 行 公司 各 项 规 章 制度 的 情 况 ; 负 责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度 的 健 全性 、有效 性 和合理 性 ; 负 责 评 价 投资 决策 程 序 及 执 行 情 况 ; 调 查 公司 内 部 的 经 济违 法 案 件等。 2、内 部 风险 控 制 、内 部 监 察 及 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的 建 立 情 况 建 立 健 全 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是 基金管理 公司 的基 础 性 工 作,也 是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重 要 措 施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建 立 的内 控 机 制 包 括: (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的 原则 及 内容 1) 内 部 风险 控 制遵 循 的 原则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 位 , 渗透 各 项 业 务 过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设 立独立 的 稽核 监 察 部 , 稽核 监 察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立性 和 权 威 性, 负招募说明书 5-16 责 对 公司 各 部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核 和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原则: 公司 及 各 部门 在 内 部组织 结 构的 设 计上要 形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机 制 , 建 立不 同 岗 位 之间 的 制 衡 体系 ; 保 持与 业 务 发 展 的同 等 地 位 原则: 公司 的 发 展 必须建 立在 风险 控 制制度 完 善 和 稳 固 的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应与 公司 业 务 发 展 放 在 同 等 地 位 上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则: 建 立完备 风险 控 制 指 标 体系 , 使 风险 控 制 更 具 客观 性 和 操 作性。 2) 内 部 风险 控 制 的内容 :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内容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度 构 成 ,包 括: 岗 位 分 离 制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流程 制度 、集 中 交易 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资 料 保全 制度 和 独立 的 稽核制度 等。 为保证 各 部门 的相对 独立性, 应 建 立 明 确 的 岗 位 分 离 制度 。 同 时实行 空 间 隔 离 制度 , 建 立中 间 墙 ,充 分 保证 信息的 隔 离 和 保 密 。 各 部门 应 本 着 合理、 高 效、 尽 可能 减 小 错 误 发 生的 可能性 的 原则 , 制 定 本 部门 的 作 业流 程 。 基金投资 运 作实行 各 基金的基金 经 理 独立决策 下 的的集 中 交易 制度 , 建 立 交易管理 部 , 所 有基金投资 必须 在 交易管理 部 完 成 。 制 定规 范 的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建 立完 善 的信息资 料 保全 系统 , 建 立完整 的会计、 统 计 和 各种 业 务资 料 的 档 案 。 实行独立 的 稽核 检 查 制度 , 稽核 监 察 部 有 权 对 公司 各 业 务 部门 工 作 进 行 稽核 检 查,并保 证 稽核 的 独立性 和 客观 性。 ( 2) 内 部 稽核制度 1) 稽核 监 察 部 的 职 责 : 稽核 监 察 部门 依 据国 家 的有关 法律法 规 、 公司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在所 赋 予 的 权限 内 , 按 照 所 规定 的 程 序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 对 稽核 监 察 对 象 进 行 公 正客观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稽核 监 察 部 负 责 调 查 、 评 价 公司 有关 部门 执 行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情 况 和 执 行 公司 各 项 规 章 制度 的 情 况 ; 进 行日 常 风险 控 制 监 控 工 作 ; 负 责 调 查 评 价 公司 内 控 制度 健 全性 、合理 性 和有效 性 ; 评 价 各 项内 控 制度 执 行 的有效 性, 对内 控 制度 的 缺 失 提 出 补 充 建 议 ; 负 责 调 查 、 评 价 投资 决策 与 执 行 情 况 ; 评 价 基金资产 情 况 ; 调 查 公司 内 部 的 经 济违 法 案 件等。 针 对 公司 管理 多 个 基金 , 稽核 监 察 部 负 责 实时监 控 公司 管理的 所 有基金持有 某 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总 持 仓 量 ; 通过系统 设置 ,实 现 对基金 间 反 向 交易的 自动 禁 止 , 杜 绝 内 幕 交易的 发 生 ; 检 查 交易管理 部是 否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价 格 优 先 ”原则进 行 交易 。 招募说明书 5-17 2) 稽核 监 察 部 的 权限 : 稽核 监 察 部 有 权 向 有关 部门 获 取 文件 和 材 料 ,查阅 合同、协议 及 相关 附 件, 检 查 会计 凭 证 、 账 册 、 报 表及 相关的交易 记 录 资 料 , 核 查实 物 资产 ; 有 权 穿 越 公司 为 控 制 风险和 实 施 保 密制度 而 设 立 的有 形 隔 离 和 无 形 隔 离 , 亦 指 通 称 的 防 火墙 或中 间 墙 ; 有 权 要 求各 业 务 部门 提 供 有关 经 营 管理计 划 、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提 供 报 表 、 制度 、 规定 、 办法 等文件 资 料 。经 总 经 理 同 意, 有 权 参 加 公司 业 务会议 ; 监 察 公司 员 工 遵 守 执 业 行为准 则 ,保 密制度 的 情 况 , 有 权 要 求 相关人 员 提 供 相关资 料 和 口头 或 书 面 说明 ; 稽核 监 察 部 对 被 审 部门 或 个 人 正 在 进 行 的 违 法 、 违规 行为 有 权 提 请 被 查 对 象 注意,在 报 公司 领 导 同 意 后 有 权 予 以 制 止 。 公司 督 察 长 可 列 席 公司 的 任何 会议 , 对基金 运 作 、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核 , 定期 应 独立出 具 稽核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 会和 董 事 长 ; 如 发现 公司 有 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 会和 董 事 长报 告 。 ( 3) 财务管理 制度 基金管理 公司 的财务 制度 主 要 是 通过 严 格 执 行国 家 有关 政 策 、会计 制度 和 准 则 ,做 好 公 司 业 务 活 动 和其他 活 动 的 核 算 工 作,并 如 实 反 映 基金的 运 作 情 况 和基金管理 公司 的 开 支 情 况 。 通过 严 格 财务管理 , 配合 加 强 成 本 控 制 工 作。 公司 财务管理与基金会计 核 算 严 格 区 分 。 ( 4) 人事管理 制度 基金管理 公司 的人事 制度 是 通过 建 立 人 才 的 培训 、 激励 和 行为 约 束 机 制 ,不断 培训 和 吸 引 优 秀 的人 才 , 使 公司 的 业 务和管理 活 动不断 优 化 。 具 体 制度 包 括: 制 定 人 才培训 和 发 展 计 划 , 制 定 员 工 守则 和 岗 位操 作 守则 , 定期 考 核 评 比 、 奖 优 罚劣 ,根据国 家 有关 法律 ,保 护 员 工 的合 法权 益 。 招募说明书 5-18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 所 : 中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州 区 宁 南南 路 700号 办公 地址 : 中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州 区 宁 南南 路 700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成 立时 间 : 1997年 03月 31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和 批 准 设 立文号 : 中国 银 监 会 , 银 监 复 [2007]64号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拾捌 亿 捌 仟 叁 百 捌拾贰 万 零伍佰贰拾玖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金托管资 格 批 文及文号 : 证监许可【 2012】 1432号 联 系 人 : 贺 碧 波 联 系 电话 : 0574-89103198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3年 11月 末 , 宁 波 银 行 资产托管 部共 有 员 工 16人 , 平 均 年 龄 30岁 , 100% 以 上 员 工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术 职 称 。 ( 三 ) 基金托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宁 波 银 行自 2012年 获 得 证券 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 、 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运系统 和 专 业 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产托管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业 客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专 业 的托管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市 场 形 象 和 影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托管 银 行中 丰 富 和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QDII 资产、 股 权 投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 证券 公司 定 向 资产管理计 划 、基金 公司 特 定 客户 资产管理 等 门 类 齐 全 的托管产 品 体系 , 同 时在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风险管理 等 增 值服务 ,可 以 为 各类客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托管服务 。 截 至 2013年 11月 末 , 宁 波 银 行 共 托管 1只 证券 投资基金 ,为国 泰 淘 金 互联网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5-19 1、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目标 强 化 内 部 管理 ,保 障 国 家 的金 融 方 针 政 策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贯彻 执 行,保证自 觉 合 规依 法 经 营 , 形成 一 个运 作 规 范 化 、管理 科学 化 、 监 控 制度 化 的内 控 体系 ,保 障 业 务 正常 运 行, 维 护 基金持有人 及 基金托管人的合 法权 益 。 2、内 部 风险 控 制 组织 结 构 由 宁 波 银 行 专 业 稽核 监 察 部门 和基金托管 部 内 设 的审计内 控 部门 构 成 。 基金托管 部 内 部 设置 专 门 审计内 控 部门 ,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 员,在 总 经 理的 直 接 领 导下 ,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 章 , 对 业 务的 运 行独立行 使稽核 监 察 职 权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1) 合 法 性 原则: 必须符 合 国 家 及监 管 部门 的 法律法 规 和 各 项 制度 并 贯穿 于 基金托管 业 务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 2) 完整性 原则: 一 切 业 务、管理 活 动 的 发 生 都 必须 有相应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必须 渗透 到 托管 业 务的 全 过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盖 到 基金托管 部 所 有的 部门 、 岗 位 和人 员。 ( 3) 及时性 原则: 基金托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须 在 发 生 时能准确及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则 , 新设 机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须 做 到已建 立 相关的 规 章 制度 。 ( 4) 审 慎 性 原则: 必须 实 现 防 范 风险、审 慎 经 营 ,保证 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完整。 ( 5) 有效 性 原则: 必须 根据国 家 政 策 、 法律 及 工 商 银 行经 营 管理的 发 展 变 化进 行 适 时 修 订 ; 必须 保证 制度 的 全面 落 实 执 行,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 6)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的管理 部门 ; 直 接 的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须 相对 独立 、 适 当 分 开 ; 基金托管 部 内 部设置 独立 的 负 责 稽核 监 察 的 部门 专 责 内 控 制度 的 检 查。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监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 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监督所 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管 业 务 综 合 系统 —— 基金 监督 子 系统” , 严 格 按 照现 行 法律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 运 作 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监督,并 定期 编 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 会 。在日 常 为 基金投资 运 作所 提 供 的基金清算和 核 算服务 环 节 中, 对基金管理人 发 送 的投资 指 令 、基金管理人对 各 基金费用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监督。 招募说明书 5-20 2、 监督 流程 ( 1) 每工 作日 按 时 通过 基金 监督 子 系统 ,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比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监 控 , 发现 投资 比例 超 标 等 异 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基金管理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 2) 收 到 基金管理人的 划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金的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 内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监督。 ( 3) 根据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情 况 , 定期 编写 基金投资 运 作监督 报 告 , 对 各 基金投资 运 作 的合 法 合 规 性 、投资 独立性 和风 格 显 著 性等方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国证监 会 。 ( 4)通过 技术 或 非 技术 手段 发现 基金 涉 嫌 违规 交易 , 电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并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招募说明书 5-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1、 场 外 发 售 机构 ( 1) 直 销 机构 序 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 : 上 海浦东世纪 大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电话 : 021-38561759 传 真 : 021-68775881 客户 服务 专 线 : 400-888-8688, 021-38569000 1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上 海 直 销 柜 台 网 址 : www.gtfund.com 地址 : 中国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7号 第 5层 电话 : 010-66553055 传 真 : 010-66553082 2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 直 销 柜 台 联 系 人 : 吉 ?青珂莫 网站 : www.gtfund.com 登 录网 上交易 页 面 3 国 泰 基金 电子 交易 平 台 电话 : 021-38561841 联 系 人 : 沈茜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宁 波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浙 江省 宁 波 市 鄞州 区 宁 南南 路 700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王 世 卓 传 真 : 0574- 89103213 客 服 电话 : 96528 网 址 信息 : www.nbcb.com.cn 2) 其他 销售 机构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本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 2、 场 内 发 售 机构 本 基金 场 内 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 的会 员 单 位 发 售 。本 基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 证券 公司 也可 代 理 场 内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尚 未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券招募说明书 5-22 交易 所 会 员 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 基金份额上市 后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 ( 二 ) 登记 机构 名 称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联 系 人 : 朱 立 元 电话 :( 010) 59378839


传 真 :( 010) 59378907 ( 三 )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 责 人 : 韩 炯 联 系 电话 : 021-31358666 传





真 :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孙睿 经 办律 师 : 黎 明、 孙睿 (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计 师 事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22号 30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22号 30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卢 伯卿 联 系 电话 : 021-61418888 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 陶 坚 、 吴 柯 联 系 人 : 陶 坚 招募说明书 5-23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集的 依 据 本 基金 由 基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并经中国证监 会 2013年 11月 18日证监许可【 2013】 1452号文 ( 《 关 于 核 准国 泰 淘 新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募集的 批 复 》 ) 注册 募集 。 ( 二 ) 基金 类 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金 类 型: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 运 作方式 : 上市 契 约型 开 放 式 3、基金的存 续期 间 : 不 定期 ( 三 ) 募集 方式 本 基金 将 通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式 公 开 发 售 。场 外将 通过 基金 销售 机构 ( 包 括 基金管理 人的 直 销 柜 台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 , 各 销售 机构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公 开 发 售 。场 内 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内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 的会 员 单 位 发 售 。本 基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 证券 公司 也可 代 理 场 内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尚 未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但 属 于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的 其他机构 ,可在本 基金份额上市 后 ,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 本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 易 。 通过 场 外 认 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 通过 场 内 认 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认 购申 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认 购申 请 及认 购份额的 确认 情 况 , 投资人应 及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 ( 四 ) 募集 期 限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个 月, 具 体发 售 时 间 见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 五 ) 募集对 象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 个 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和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 六 ) 募集 场所 招募说明书 5-24 本 基金 将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直 销 中 心 及 其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募集 期 间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基金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 具 体 销售 城 市 ( 或 网 点) 名 单 和 联 系 方式, 请 参 见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以 及 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各种 形 式 发 布 的 公告 。 ( 七 ) 基金的 最 低 募集份额 总 额和募集 规模 上 限 本 基金的 最 低 募集份额 总 额 为 2亿 份 。本 基金 不 设 募集 规模 上 限 。 ( 八 ) 基金份额的 认 购 1、 本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 值、 挂 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 按 初 始 面 值、 挂 牌 价 格发 售 。 2、 认 购费用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 按 每 笔 认 购申 请 单 独 计算 。 本 基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金额 认 购的 方式,认 购费 率 为 0.5%; 场 内 认 购 采 用份额 认 购的 方式, 佣 金 比 率 为 0.5%。 基金 认 购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 基金的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登记 等 募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费用 。 2、募集 期 利 息的 处 理 方式 有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额 以登记 机构的 记 录 为准。 3、基金 认 购份额的计算 ( 1) 场 外 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金额 认 购的 方式, 计算 公 式 如下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金额 /( 1+ 认 购费 率 ) 认 购费用 =认 购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份额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费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算 结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 位 ; 认 购 份额计算 结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 基金资产 承 担, 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资产 所 有 。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0,000元 场 外 认 购 本 基金 ,认 购费 率 为 0.5%, 假 定 募集 期 产生的 利 息 为 10.50元 , 则 可认 购份额 数为 : 净认 购金额 =50,000/( 1+ 0.5%) =49,751.24元 认 购费用 =50,000-49,751.24=248.76元 招募说明书 5-25 认 购份额 =( 49,751.24+ 10.50) /1.00=49,761.74份 即 : 该 投资 者 投资 50,000元 认 购 本 基金 , 如 果 选 择 场 外 认 购 , 假 定 募集 期 产生的 利 息 为 10.50元 ,可 得 49,761.74份基金份额 。 ( 2) 场 内 认 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金 场 内 认 购 采 用份额 认 购 方 法 , 计算 公 式为 : 认 购金额 =挂 牌 价 格 × ( 1+佣 金 比 率 ) × 认 购份额 认 购费用 =挂 牌 价 格 × 认 购份额 × 佣 金 比 率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挂 牌 价 格 实 得 认 购份额 =认 购份额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场 内 认 购金额计算 结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两 位 。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采 用 截 位 法 保 留 至 整数 位 , 余 额计 入 基金资产 。 例 : 某 投资 者 场 内 认 购 本 基金 50,000份 ,佣 金 比 率 为 0.5%,假 定 募集 期 产生的 利 息 为 10.50 元 , 则 认 购金额和 实 得 认 购份额 为 :


认 购金额 =1.00× ( 1+0.5%) × 50,000=50,250.00元 认 购费用 =1.00× 50,000× 0.5%=250.00元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10.50/1.00=10份 实 得 认 购份额 =50,000+10=50,010份 即 : 投资 者 场 内 认 购 50,000份基金份额 ,需 缴 纳 认 购金额 50,250.00元 , 若 募集 期 产生的 利 息 为 10.50元 , 利 息 折 算的份额 截 位 保 留 到 整数 位 为 10份 , 其 余 0.50份对应金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最 后 该 投资 者 实 得 认 购份额 为 50,010份 。 ( 九 ) 基金 认 购的 具 体规定 1、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和投资 者 认 购 需 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本 基金的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资 者 认 购应 提 交的 文件 和 办 理的 手 续 请详细 查阅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 公告 。 2、 认 购的 方式 和 确认 ( 1) 本 基金 场 外 认 购 采 用金额 认 购的 方式,场 内 认 购 采 用份额 认 购的 方式。 ( 2) 投资人 认 购 时,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方式全 额 缴 款 。 若 资金 未 全 额 到账 则 认 购 无 效 , 基金管理人 将 认 购 无 效的 款 项 退 回 。 ( 3) 投资人 在 募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基金份额 ,但 已 受 理的 认 购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 基金 销售 机构对 认 购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认 购申招募说明书 5-26 请 。认 购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3、 认 购的 限 额 ( 1)通过 场 内 认 购 本 基金 时, 每 笔 最 低 认 购份额 为 1000份 , 超 过 1000份的应 是 1,000 份的 整数 倍 , 且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 99,999,000份 。 ( 2)通过 场 外 认 购 本 基金 时, 投资 者单 笔 认 购 最 低 金额 为 100元 ( 含 认 购费 ) 。场 外各 销售 机构对 本 基金 最 低 认 购 限 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 以 各 销售 机构的 业 务 规定 为准。 ( 3) 认 购 期 间 单个 投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规模 没 有 限 制 。 ( 十 )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资金应 当 存 入 专 门 账户 ,在 基金募集 结 束 前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招募说明书 5-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金 自 基金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在 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 份 , 基金募集 金额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且 基金 认 购人 数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 下 ,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律法 规 及 招募说明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基金 发 售 ,并在 10日 内 聘 请法 定 验 资机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向 中国证监 会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 备 案条 件 的 ,自 基金管理人 办 理 完 毕 基金 备 案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 会 书 面确认 之 日 起 , 《 基金合同 》 生效 ; 否 则 《 基金合同 》 不 生效 。 基金管理人 在 收 到 中国证 监 会 确认文件 的 次 日 对 《 基金合同 》 生效事 宜 予 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 募集 的资金存 入 专 门 账户 ,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 束 前, 任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 二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时 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 果 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金 备 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承担 下列责任 : 1、 以 其 固 有财产 承担因 募集 行为 而 产生的 债 务和费用 ; 2、 在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还 投资人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 为 基金募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用应 由 各 方 各 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金资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连续 20个 工 作日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 原 因并 报 送 解 决方 案 。 基金资产 净 值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 低 于 5000万 元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 基金管理人 有 权 直 接 终止基金合同 进 行 清算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法律法 规 另 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28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本 基金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规定 的上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申 请 本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1、上市交易的 地 点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2、上市交易的 时 间 基金合同生效 后 三 个 月 内 ,在本 基金 符 合 法律法 规 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规定 的上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本 基金份额 开 始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在确 定 上市交易的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应 依 据 法律法 规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 后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基金份额 可 直 接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 ;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中 的基金份额 通过 办 理 跨 系统转 托管 业 务 将 基金份额 转 至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后 ,方可 上市交易 。 ( 二 ) 上市交易的 规则 1、 本 基金上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价为前 一交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 2、 本 基金 实行价 格 涨跌幅 限 制 , 涨跌幅 比例 限 制 为 10%,自 上市 首 日 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 入 申 报 数量为 100份 或 其 整数 倍 ; 4、 本 基金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 5、 本 基金上市交易 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规则 》 及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 规则 》 等 相关 规定 。 ( 三 )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 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 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有关 规定 办 理 。 ( 四 ) 上市交易的 行 情 揭示 本 基金 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交易 , 交易 行 情 通过 行 情 发 布 系统 揭示 。行 情 发 布 系统 同 时 揭示 前 一交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 五 ) 上市交易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 基金的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 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 及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29 ( 六 )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 相关 规定 内容 进 行 调 整 的 ,本 基金基金合同相应 予 以修 改 ,并 按 照 新 规定 执 行,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七 ) 若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增 加 了 基金上市交易的 新 功 能,本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应 功 能。 招募说明书 5-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 场所 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 行。 投资人 可 以 使 用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的 直 销 机构 及场 外 其他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场 外 申购和赎回 业 务 。 投资人 也可 使 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 通过 场 内 销售 机构 利 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场 内申购 和赎回 业 务 。 办 理基金份额 场 内申购、赎回 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为 具 有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且 符 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风险 控 制 要 求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办 理基金份额 场 外 申购、赎回 业 务的机构 为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机构和 场 外 销售 机构 。 具 体 的 销售 机构 将 由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或 其他相关 公告 中 列 明 。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 情 况 变更 或 增 减 销售 机构 ,并 予 以公告 。 基金投资 者 应 当 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 务的 营业 场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 开 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 交易 日 的交易 时 间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要 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赎回 时 除 外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变更 或 其他 特 殊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应的 调 整,但 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2、申购、赎回 开 始 日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申购 ,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告 中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赎回 ,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告 中 规定 。 在确 定 申购 开 始 与赎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申购、赎回 开 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 开 始 时 间 。 基金管理人 不 得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购、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招募说明书 5-31 受 的 ,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 格 。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赎回 价 格 以 申 请当 日 收市 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申 请 , 赎回 以 份额申 请 ; 3、 当 日 的 场 外 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可 以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 4、 场 外 赎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原则 , 即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申购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 程 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回 的申 请 。 2、申购和赎回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资人交 付 申购 款 项 时, 申购 成 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赎回申 请 时, 赎回 成 立 ;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 赎回申 请 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7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 项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 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 处 理 。 3、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 交易 时 间 结 束 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 的 当 天 作为 申购 或 赎回申 请 日 ( T日 ) ,在 正常情 况 下 ,本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日 内对 该 交易的有效 性 进 行确认。 T日 提 交 的有效申 请 , 投资人应 在 T+2日 后 (包 括 该 日 )及时 到 销售 机构 柜 台 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 款 项 退还给 投资人 。 销售 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投资人应 及 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权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 损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 制 1、申购金额的 限 制 本 基金 单 笔 申购的 最 低 金额 为 100.00元 ( 含 申购费 ) 。 各 销售 机构对 本 基金 最 低 申购金招募说明书 5-32 额 及 交易 级 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 以 各 销售 机构的 业 务 规定 为准。 2、赎回份额的 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 理赎回 时, 单 笔 赎 回申 请最 低 份 数为 100.00份 ,若 某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销售 机构 保 有的基金份额 不 足 100.00份 , 则 赎回 时 必须 一 起 赎回 。 3、 本 基金 不 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4、基金管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 在 新 规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5、对 于场 内申购、赎回 及 持有 场 内份额的 数量 限 制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最新 规定 办 理 。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费 率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由 投资 者 承担,不 列 入 基金财产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市 场 推 广 、 销售 、 登记 等 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 场 内和 场 外 的申购费 率 相同 , 申购费 率 为 1.5%。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 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 收 取 。本 基金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15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 1.5%的赎回费 , 对持 续 持有 期大 于 等于 15日 少 于 30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 0.75%的赎回费 ,并 将 上 述 赎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对持有 期大 于等于 30日 少 于 1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 0.1%的赎回费 ,并 将 赎回费的 25%计 入 基金财产 ; 对持有 期大 于等于 1年 少 于 2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 0.05%的赎回费 , 并 将 赎回费的 25%计 入 基金财产 。 本 基金的 场 外 赎回费 率 不 高 于 1.5%, 随 基金份额持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本 基金的 场 内 赎回费 率 为 固 定 赎回费 率 0.3%,不 按 份额持有 时 间 分 段 设置 赎回费 率 : 份额持有 时 间 ( Y) 赎回费 率 Y<15天 1.50% 15天 ≤ Y<30天 0.75% 30天 ≤ Y<1年


0.10%


1年 ≤ Y<2年


0.05%


场 外 赎回费 Y≥ 2年


0


招募说明书 5-33 场 内赎回费 本 基金 场 内赎回费 为 固 定 值 0.3%,不 按 份额持有 时 间 分 段 设 置 赎回费 率 。 3、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费 率 或 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 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易 方式 ( 如 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 等 进 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 或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按 相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金申购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 率 。 5、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场 内申购、赎回 业 务应 遵 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 业 务 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对 场 内申购、赎回 业 务 规则 有 新 的 规定 , 基金合同相应 予 以修 改 ,并 按 照 新 规定 执 行,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七 ) 申购和赎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 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式 :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申购金额 在 扣 除 申购费用 后 , 以 申 请当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算 。 (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 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场 外 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资产 承担。场 内申购份额计算 结果 保 留 到 整数 位 ,整数 位 后小 数 部 分的份额对应的资 金 返还 至 投资 者 资金 账户 。 例 : 某 投资 者 投资 50,000元 申购 本 基金 , 对应费 率 为 1.5%, 假设 申购 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1.128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申购份额 为 : 净 申购金额 =50,000/( 1+1.5%) =49,261.08元 申购费用 =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 数 =49,261.08/1.128=43,671.17份 若 投资 者 是 场 外 申购 , 则 所 得 基金份额 为 43,671.17份 。 若 投资 者 是 场 内申购 , 则 所 得 份 额 为 43,671份 ,整数 位 后小 数 部 分的申购份额 ( 0.17份 ) 对应的资金 返还给 投资 者 。 具 体 计招募说明书 5-34 算 公 式为 : 实 际 净 申购金额 =43,671× 1.128=49,260.89元 退 款 金额 =50,000-49,260.89-738.92=0.19元 即 投资 者 投资 50,000元 从 场 内申购 本 基金 , 则 可 得 到 43,671份基金份额 , 同 时 应 得 退 款 0.19元 。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 赎回金额 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 申 请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的金额 ,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扣 除 赎回费用的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后 2位 , 由 此 误 差 产生的 损失 由 基金资产 承担, 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资产 所 有 。 本 基金的 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 扣减 赎回费用 。 其 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 T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 赎回费 率 净 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 某 投资 者 持有 本 基金 50,000份 场 外 份额 , 持有 0.5年时决 定 赎回 , 假设 赎回 当 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 1.250元 , 则 其 获 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 赎回金额 =50,000× 1.250=62,500.00元 赎回费用 =62,500.00× 0.1%=62.50元 净 赎回金额 =62,500.00-62.50=62,437.50元 若 该 投资 者 持有的 是 场 内份额 , 则 赎回费 率 为 固 定 值 0.3%, 假设 赎回 当 日 基金份额 净 值 1.250元 , 其 获 得 的赎回金额 如下 : 赎回金额 =50,000× 1.250=62,500.00元 赎回费用 =62,500.00× 0.3%=187.50元 净 赎回金额 =62,500.00-187.50=62,312.50元 3、 本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 的收益 或 损失 由 基金资产 承担。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市 后 计算 ,并在 T+1日 内 公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 适 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 ( 八 ) 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结 算 本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 登记 结 算 业 务 , 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关 规定 办 理 。 正常情 况 下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基金 成 功 后 , 登记 机构 在 T+1日为 投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登记 结 算 手 续 , 投资人 自 T+2日 起 ( 含该 日 ) 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 赎回基金 成 功 后 , 正常情 况 下 , 登记 机构 在 T+1日为 其 办 理 扣 除权招募说明书 5-35 益的 登记 结 算 手 续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记 机构 可 以 对上 述登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 得 实 质 影响 投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管理人 最 迟 于 调 整实 施 日前 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 九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1、 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 无 法 正常 运 作。 2、 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 申 请 。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 4、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5、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 影响 ,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情 形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 机构 或 登记 机构的 异 常情 况 导 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 基金 登记 系统 或 基金会计 系统 无 法 正常 运 行。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申 购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 项 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 ( 十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发 生 下列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 因不可 抗 力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不能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2、 发 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 非 正常 停 市 , 导 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 。 4、 连续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赎回 。 5、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 情 形 。 发 生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招募说明书 5-36 理人应 在 当 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已 确认 的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 给 赎回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当 出 现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时,场 内赎回申 请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 业 务 规则 办 理 。在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 业 务的 办 理 并 公告 。 ( 十一 ) 巨 额赎回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1、 巨 额赎回的 认 定 若 本 基金 单个 开 放 日 内的基金份额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回的 处 理 方式 当 基金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 对 于场 外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 1) 全 额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 全 部 赎回申 请 时, 按 正常 赎回 程 序 执 行。 ( 2) 部 分 延 期 赎回 : 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有 困难 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产变 现 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 赎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 赎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赎回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 在 提 交赎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人 未 能 赎回 部 分 作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 当 出 现 巨 额赎回 时,场 内赎回申 请按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和 登记 机构的有关 业 务 规则 办 理 。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额申 请 的 处 理 方式 遵 照 相关的 业 务 规则 及 届 时 开 展 转 换 业 务的 公告 。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日 以 上 ( 含 本数 )发 生 巨 额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可 暂停 接 受 基金的赎回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赎回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招募说明书 5-37 作日,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告 。 3、 巨 额赎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 期 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说明书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在 3个 交易 日 内 通 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公告 。 ( 十二 )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和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情 况 的 , 基金管理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为 1日, 基金管理人应 于 重新 开 放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个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 3、 如 发 生 暂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日,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的 时 间 ,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 最 迟 于 重新 开 放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可 以 根据实 际 情 况 在 暂停 公告 中 明 确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回的 时 间 , 届 时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 开 放的 公告 。 ( 十三 )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 制 定 并 公告 ,并 提 前 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 十四 )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 登记 机构 受 理 继 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制 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 以 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其 它 非 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 种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继 承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 其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 福 利 性质 的基金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法 强制 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 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必须 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 提 供 的相关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易 过 户 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机构的 规定 办 理 ,并 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 标 准 收费 。 ( 十五 ) 基金的 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 托管 ( 1)系统 内 转 托管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不 同 销售招募说明书 5-38 机构 ( 网 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内 不 同会 员 单 位 ( 交易 单 元 ) 之间 进 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 2) 基金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变更 办 理基金份额赎回 业 务的 销 售 机构 ( 网 点) 时,需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 转 托管 。 ( 3) 基金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变更 办 理基金份额 场 内赎回 的会 员 单 位 ( 交易 单 元 ) 、 或 变更 办 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 员 单 位 ( 交易 单 元 ) 时,需 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 内 转 托管 。 2、 跨 系统转 托管 ( 1) 跨 系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和 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之间 进 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 系统转 托管的 具 体业 务 按 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 办 理 。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 以按 照 相关 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 转 托管费 。 ( 十六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为 投资人 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 另 行 规定 。 投 资人 在 办 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时可自行 约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 低 于 基金管 理人 在 相关 公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 规定 的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最 低 申购金额 。 ( 十七 ) 基金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关 依 法 要 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 机构 认 可 、 符 合 法律法 规 的其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招募说明书 5-39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标 前 瞻 性 把握 不 同 时 期股票 市 场 、 债 券 市 场 、 银 行 间 市 场 的收益 率 ,在 控 制 下 行 风险的 前 提 下 为 投资人 获 取 稳健 回 报 。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 基金的投资对 象 是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等 )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 循 届 时 有效 法律法 规 或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资产配 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0%-95%, 通过 二 级 市 场 直 接 买 入 股票 ,所 占 比例 不 超 过股票 资产的 10%; 投资 于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 高 于 20%;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保证 金 以 后 ,本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及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 三 ) 投资 策 略 1、 大 类 资产配 置 策 略 本 基金的 大 类 资产配 置主 要 通过 对 宏 观 经 济运 行 状况 、 国 家 财 政 和 货币政 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 市 场 资金 环境 、 证券 市 场 走 势 的分 析 , 预 测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并据 此 评 价 未来 一 段 时 间 股票 、 债 券 市 场 相对收益 率 , 主 动 调 整 股票 、 债 券 类 资产 在 给 定 区 间 内的 动 态 配 置 , 以 使 基金 在保 持 总 体 风险 水 平 相对 稳 定 的基 础 上 , 优 化 投资 组 合 。 2、 股票 投资 策 略 在 新 股 投资 方面,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全面 深入 地 把握 上市 公司 基 本面, 运 用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平 台 和 股票 估值 体系 , 深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价 值 , 结 合市 场 估值 水 平 和 股 市投资 环境 ,充 分 考虑中 签 率 、 锁 定期 等因素, 有效 识 别 并 防 范 风险 , 以 获 取 较 好 收益 。 本 基金二 级 市 场 股票 投资 以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为 基 础 , 从 基 本面 分 析 入手 。根据 个股 的估招募说明书 5-40 值 水 平优选 个股 , 重 点 配 置当 前 业绩 优 良 、市 场认 同 度 较高 、 在可 预 见 的 未来 其 行 业 处 于 景 气 周 期 中 的 股票 。 1)定 量 分 析 本 基金管理人 结 合 案 头 分 析 与 实 地 调 研 , 对 列 入 研究 范 畴 的 股票进 行全面 系统 地 分 析 和 评 价。 ① 成 长 能力 较 强 本 基金 认为, 企业 以 往 的 成 长 性能 够 在 一 定程 度 上 反 映 企业未来 的 增 长 潜 力,因 此 ,本 基金 利 用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增 长 率 指 标 来 考量 公司 的 历 史 成 长 性,作为判断 公司 未来成 长 性 的 依 据。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 长 率 是 考 察 公司 成 长 性 最重 要的 指 标 , 主 营业 务收 入 的 增 长 所 隐 含 的 往 往 是 企业 市 场 份额的 扩 大 , 体现 公司 未来 盈利 潜 力 的 提高 , 盈利 稳 定 性 的 加 大 , 公司 未来 持 续成 长 能力 的 提 升 。本 基金 主 要 考 察 公司最新 报 告 期 的 主 营业 务收 入 与上 年 同 期 的 比 较 ,并 与同 行 业 相 比 较 。 净 利 润 是 一 个企业 经 营 的 最 终 成 果 , 是 衡 量 企业 经 营 效益的 主 要 指 标 ,净 利 润 的 增 长 反 映 的 是公司 的 盈利 能力 和 盈利 增 长情 况 。本 基金 主 要 考 察 公司最新 报 告 期 的 净 利 润 与上 年 同 期 的 比 较 ,并 与同 行 业 相 比 较 。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反 映 的 是公司 的 营运 能力, 体现 了公司 的 偿 债 能力 和 抗 风险 能力。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公司最新 报 告 期 的 经 营 性 现 金 流 量 与上 年 同 期 的 比 较 ,并 与同 行 业 相 比 较 。 ② 盈利 质量 较高 本 基金 利 用 总 资产 报 酬 率 、 净 资产收益 率 、 盈利 现 金 比 率 ( 经 营现 金 净 流 量 /净 利 润 ) 指 标 来 考量 公司 的 盈利 能力 和 质量。 总 资产 报 酬 率 是 反 映 企业 资产 综 合 利 用效 果 的 核 心 指 标 ,也 是 衡 量 企业 总 资产 盈利 能力 的 重 要 指 标 ; 净 资产收益 率 反 映 企业 利 用 股 东 资 本 盈利 的效 率 ,净 资产收益 率 较高且 保 持 增 长 的 公司 ,能为 股 东带 来较高 回 报 。本 基金 考 察 公司 过 去 两 年 的 总 资产 报 酬 率 和 净 资产收益 率 ,并 与同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盈利 现 金 比 率 , 即 经 营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的 比 值 , 反 映 公司 本 期 经 营 活 动 产生的 现 金 净 流 量 与 净 利 润 之间 的 比 率 关 系 。 该 比 率 越 大 , 一 般 说明 公司盈利 质量 就 越 高 。本 基金 考 察 公司 过 去 两 年 的 盈利 现 金 比 率 ,并 与同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进 行 比 较 。 此 外 ,本 基金 还 将 关 注 公司盈利 的构 成 、 盈利 的 主 要 来 源 等,全面 分 析 其 盈利 能力 和 质招募说明书 5-41 量。 ③ 未来 增 长 潜 力 强 公司 未来 盈利 增 长 的 预期 决 定股票 价 格 的变 化 。因 此 ,在 关 注 公司 历 史 成 长 性 的同 时, 本 基金 尤 其关 注 其 未来 盈利 的 增 长 潜 力。本 基金 将 对 公司 未来 一 至 三 年 的 主 营业 务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进 行 预 测 ,并 对其 可能性 进 行判断。 ④ 估值 水 平 合理 本 基金 将 根据 公司 所 处 的 行 业 , 采 用市 盈 率 、市 净 率 等 估值 指 标 , 对 公司 股票 价 值 进 行 动 态 评 估 , 分 析 该公司 的 股 价 是 否 处 于 合理的估值 区 间 , 以 规 避 股票 价 值 被 过 分 高 估 所 隐 含 的投资风险 。 2)定 性 分 析 在 定 量 分 析 的基 础 上 ,本 基金 结 合 定 性 分 析 筛 选优 质 股票 ,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判断 公司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经 济发 展 规 律 、产 业政 策方 向 ,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力 和 良 好 的 治 理 结 构 。 根据 定 性 分 析 结果 , 选 择 具 有 以下 特征 的 公司 股票 重 点 投资 : ① 符 合 经 济 结 构 调 整 、产 业 升 级 发 展 方 向 ; ② 具 备 一 定 竞 争壁垒 的 核 心 竞 争 力 ; ③ 具 有 良 好 的 公司 治 理 结 构 , 规 范 的内 部 管理 ; ④ 具 有 高 效 灵活 的 经 营 机 制 。 3、 固 定 收益 品 种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 采 用的 固 定 收益 品 种 主 要投资 策 略 包 括: 久 期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 1) 久 期 策 略 根据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形 势 、 经 济 周 期 、 国 家 的 货币政 策 、 汇 率 政 策等经 济 因素,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做出准确 预 测 ,并确 定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 久 期 的 长 短 。 考虑 到 收益 率 变 动 对 久 期 的 影响 , 若 预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则 增 加 信用投资 组 合的 久 期 ; 相 反 , 则 缩 短 信用投资 组 合的 久 期 。 组 合 久 期 选 定 之 后 , 要 根据 各 相关 经 济 因素 的 实时 变 化 , 及时 调 整 组 合 久 期 。 考虑 信用 溢 价 对 久 期 的 影响 , 若 经 济 下 行, 预期 利 率 将 持 续 下 行 的同 时, 长 久 期 产 品 比 短 久 期 产 品 将 面 临 更 多 的信用风险 , 信用 溢 价 要 求 更 高 。因 此 应 缩 短 久 期 ,并 尽 量 配 置 更 多 的信用 级 别较高 的产 品。 招募说明书 5-42 ( 2)期 限 结 构 策 略 根据国 际 国 内 经 济形 势 、 国 家 的 货币政 策 、 汇 率 政 策 、 货币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投资 者 对 未来 利 率 的 预期 等因素, 对收益 率 曲 线 的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做出 预 测 , 收益 率 曲 线 的变 动 趋 势 包 括: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 曲 线 陡峭 转 折 、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并根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用投资产 品 组 合的 期 限 结 构 ,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应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子 弹 策 略 、 杠铃 策 略 或 梯 式策 略 。 若 预期 收益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且 幅 度 较大 , 宜采 用 杠铃 策 略 ; 若幅 度 较小 , 宜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具 体 的 幅 度 临界 点运 用 测 算 模型进 行 测 算 。 若 预期 收益 曲 线 做 趋 缓 转 折 , 宜采 用 杠铃 策 略 。 若 预期 收益 曲 线 做 陡峭 转 折 , 且 幅 度 较大 , 宜采 用 杠铃 策 略 ; 若幅 度 较小 宜采 用 子 弹 策 略 ; 用 做判断 依 据 的 具 体 正向 及 负 向 变 动 幅 度 临界 点 ,需 要 运 用 测 算 模型进 行 测 算 。 ( 3)个 券 选 择 策 略 1) 特 定 跟踪 策 略 特 定 是指 某类 或 某 个 信用产 品 具 有 某种 特 别 的 特 点 , 这 种 特 点 会 造 成 此 类 信用产 品 的 价 值 被 高 估 或 者低 估 。特 定 跟踪 策 略 , 就是 要 根据特 定 信用产 品 的 特 定 特 点 , 进 行 跟踪 和 选 择 。 在所 有的信用产 品中, 寻 找 在 持有 期 内 级 别 上 调 可能性 比 较大 的产 品,并 进 行 配 置 ; 对 在 持 有 期 内 级 别 下 调 可能性 比 较大 的产 品, 要 进 行 规 避 。判断 的基 础 就是 对信用产 品 进 行 持 续 内 部 跟踪 评 级 及 对信用 评 级 要 素 进 行 持 续 跟踪 与 判断, 简 单 的 做 法就是 跟踪 特 定 事 件 : 国 家 特 定政 策及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行 业 特 定政 策及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公司 特 定 事 件 变 动 态 势 , 并 对 特 定政 策及 事 件 对 于 信用产 品 的 级 别 变 化影响程 度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决 定 对 于特 定 信用产 品 的 取 舍 。 2) 相对 价 值 策 略 本策 略 的 宗 旨 是 要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的信用产 品。 属 于 同一 个 行 业 、 类 属 同一 个 信用 级 别 且 具 有相 近 期 限 的 不 同 债 券, 由 于 息 票 因素 、 流 动性因素及 其他 因素 的 影响程 度 不 同 ,可能 具 有 不 同的收益 水 平 和收益变 动 趋 势 , 对同 类 债 券 的 利 差 收益 进 行 分 析 , 找 到 影响 利 差 的 因 素,并 对 利 差 水 平 的 未来 走 势 做出判断, 找 到 价 值 被 低 估的 个 券, 进而 相应 地 进 行 债 券 置 换 。 本策 略 实 际 上 是 某种 形 式 上的 债 券 互换 ,也 是 寻 求 相对 价 值的一 种 投资 选 择 策 略 。 这 种 投资 策 略 的一 个 切 实可行 的 操 作方 法是 : 在 一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在 同 等行 业 、 同 等 期 限 、同 等 信用 级 别 下 拥 有 较高票 面 利 率 的信用产 品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 寻 找 并 配 置 同 等 行 业 、同 等 信用 级 别 、同 等 票 面 利 率 下具 有 较低 二 级 市 场 信用 溢 价 ( 价 值 低 估 ) 的信用产 品 并 进 行 配 置 。 招募说明书 5-43 ( 4)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投资 策 略 利 用 自 下 而 上的 公司 、 行 业 层 面 定 性 分 析 , 结 合 Z-Score、 KMV等数量 分 析 模型 , 测 算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的 违约 风险 。考虑 海外 市 场 高 收益 债违约 事 件在不 同 行 业 间 的明 显 差 异 ,根据 自 上 而 下 的 宏 观 经 济 及行 业 特性 分 析 , 从 行 业 层 面 对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违约 风险 进 行 多 维度 的 分 析 。 个 券 的 选 择 基 于 风险 溢 价 与 通过 公司 内 部 模型 测 算 所 得 违约 风险 之间 的 差 异 , 结 合 流 动性 、信息披露、 偿 债 保 障 等方面 的 考虑。 4、 股 指 期货 投资 策 略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充 分 考虑 股 指 期货 的收益 性 、 流 动性及 风险 特征, 通过 资产配 置 、 品 种 选 择 , 谨慎进 行 投资 , 旨 在 通过股 指 期货 实 现 基金的 套 期 保 值 。 1) 套 保时 机 选 择 策 略 根据本 基金对 经 济 周 期运 行不 同 阶 段 的 预 测 和对市 场 情 绪、估值 指 标 的 跟踪 分 析 ,决 定 是 否 对投资 组 合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以 及 套 期 保 值的 现货 标 的 及 其 比例 。 2)期货 合 约 选 择 和 头 寸 选 择 策 略 在 套 期 保 值的 现货 标 的 确认 之 后 ,根据 期货 合 约 的基 差 水 平 、 流 动性等因素 选 择 合 适 的 期货 合 约 ; 运 用 多 种 量 化模型 计算 套 期 保 值 所需 的 期货 合 约 头 寸 ; 对 套 期 保 值的 现货 标 的 Beta 值 进 行动 态 的 跟踪 ,动 态 的 调 整 套 期 保 值的 期货 头 寸 。 3) 展 期 策 略 当 套 期 保 值的 时 间 较 长 时,需 要对 期货 合 约进 行 展 期 。 理 论 上 ,不 同交 割 时 间 的 期货 合 约 价 差 是 一 个 确 定 值 ; 现 实中,价 差 是 不断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 态 的 跟踪 不 同交 割 时 间 的 期 货 合 约 的 价 差 , 选 择 合 适 的交易 时 机 进 行 展 仓 。 4) 保证 金管理 本 基金 将 根据 套 期 保 值的 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需 的 结 算 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 不 足 被 迫 平 仓 导 致 的 套 保 失 败 。 5)流 动性 管理 策 略 利 用 股 指 期货 的 现货 替 代 功 能 和其金 融 衍 生 品 交易 成 本 低 廉 的 特 点 ,可 以 作为 管理 现货 流 动性 风险的 工 具 , 降 低现货 市 场 流 动性不 足 导 致 的交易 成 本 过高 的风险 。在 基金 建 仓 期 或 面 临 大规模 赎回 时, 大规模 的 股票现货买进 或 卖 出 交易会 造 成 市 场 的 剧烈 动 荡 产生 较大 的 冲 击 成 本, 此 时 基金管理人 将 考虑 运 用 股 指 期货来化 解 冲击 成 本 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 等,并充 分招募说明书 5-44 揭示 股 指 期货 交易对基金 总 体 风险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 5、 权 证 投资 策 略 权 证为本 基金 辅 助 性 投资 工 具 , 其投资 原则 为 有 利 于 基金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 在 权 证 投资 方面 将 以 价 值分 析 为 基 础 ,在 采 用 数量 化模型 分 析 其合理 定 价 的基 础 上 ,立 足 于 无 风险 套 利 , 尽 力 减 少 组 合 净 值 波动 率 ,力 求 稳健 的 超 额收益 。 ( 四 ) 投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 以下限 制 :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 95%, 通过 二 级 市 场 直 接 买 入 股票 ,所 占 比例 不 超 过股票 资产的 10%; 投资 于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 (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保证 金 以 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 3) 本 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其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4)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 5)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 6)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 ( 7)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 ; ( 8)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 9)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 的 10% ; ( 11)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 12) 本 基金应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招募说明书 5-45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14)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 得 展 期 ; ( 15)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 ) 等 ; ( 16)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17)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 18)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9) 本 基金投资 于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0)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相关 证 券可 交易的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规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 始 。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或 变更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或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 为准。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财产 不 得 用 于 下列 投资 或 者 活 动 : ( 1) 承 销 证券 ; ( 2)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提 供 担保 ; ( 3) 从 事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资 ; ( 4)买 卖 其他基金份额 ,但 是 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 资 ; 招募说明书 5-46 ( 6) 从 事内 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其他 活 动。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或 变更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或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 为准。 ( 五 )业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金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为 : 五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1% 其 中, 五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 是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并 执 行 的金 融 机构五 年 期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本 基金 以 实 现 绝 对收益 作为 投资 目标 ,力 争 在 混 合 型 基金的投资 限 定 之下 , 追 求 较高 的 投资回 报 。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可 以 近 似 理 解 为 定 息产 品, 而 五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收益 较 符 合 本 基 金的 预期 。因 此 ,本 基金 采 用五 年 期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1%作为 业绩 比 较 基 准, 与 本 基金 追 求 的 预期 收益 水 平 相 符 。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证券 市 场中 有其他 代 表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本 基金 时,本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依 据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应 调 整。 调 整 业绩 比 较 基 准 应 经 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调 整前 2个 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公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 ( 六 ) 风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 混 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 风险、 预期 收益 高 于 货币 市 场 基金和 债 券 型 基金 , 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 。 ( 七 ) 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及 转 融 通 本 基金 可 以 根据 届 时 有效的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定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业 务的相关 规定 颁 布 后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在不 改 变 本 基金 既 有投资 目 标 、 策 略 和风险收益 特征并在 控 制 风险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过 证券 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 融 通业 务 , 以 提高 投资效 率 及 进 行 风险管理 。 届 时 基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 转 融 通 等 业 务 的风险 控 制 原则 、 具 体 参 与 比例 限 制 、费用收 支 、信息披露、估值 方 法 及 其他相关事项 按 照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及 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执 行,并 履 行 相关 程 序 。 招募说明书 5-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 的 各类 证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 以 及 其他投资 所 形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 规 范 性文件为本 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 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基金 专 用 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 售 机构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 有的财产 账户 以 及 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 基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登记 机构和基金 销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的财产 承担 其 自身 的 法律责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金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法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 分 外 , 基金财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因 依 法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算财产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 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不 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相 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 作不 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招募说明书 5-48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 基金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 净 值的 非 交易 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应收 款 项、其 它 投资 等 资 产 及 负债 。 ( 三 ) 估值 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的估值 ( 1) 交易 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 包 括股票 、 权 证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最 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或证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交易 所 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3) 交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 估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境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市 价,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4) 交易 所 上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易 所 上市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 2、 处 于 未 上市 期 间 的有 价证券 应 区 分 如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同一 股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值 ; 该 日 无 交易的 , 以最 近 一 日 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值 ; 招募说明书 5-49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市的 股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 的估值 方 法 估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票 , 按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关 规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的 债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等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同一 债 券 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 以 上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 券所 处 的市 场 分 别 估值 。 5、 因 持有 股票而 享 有的配 股 权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值 。 6、 股票 指 数 期货 合 约 估值 方 法 : ( 1)股票 指 数 期货 合 约 以 结 算 价 格进 行 估值 。 ( 2) 国 家 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 7、基金 所 持有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 按 成 本 估值 。国 家 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 8、 如 有 确 凿 证据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基金托管人 商 定后 ,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值 。 9、相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门 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新 规 定 估值 。 如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估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布 。 ( 四 ) 估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按 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 日 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按 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招募说明书 5-50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 五 ) 估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 内 (含 第 3位 )发 生估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 当 事人应 按 照 以下 约定 处 理 : 1、估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或 登记 机构、 或 销售 机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值 错 误 , 导 致 其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 事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 述 估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差 错 、 数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 计算 差 错 、 系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估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 1) 估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 及时 协 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的费用 由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未 及时 更 正已 产生的估值 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 有协 助 义务的 当 事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对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保 估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对有关 当 事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 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当 事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 仍 应对估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不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要 求 交 付 不 当得利 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 ( 4) 估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设 未发 生估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式。 招募说明书 5-51 3、估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值 错 误 被 发现后 , 有关的 当 事人应 当 及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的 程 序 如下 : ( 1) 查 明估值 错 误 发 生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的 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 误 发 生的 原 因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 ( 2)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 理 原则 或 当 事人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值 错 误 的 责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偿 损 失 ; ( 4) 根据 估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值 错 误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如下 : ( 1)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并 采 取 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 3) 前 述 内容 如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处 理 。 ( 六 ) 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 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 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因不可 抗 力 致 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 认 定 的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金 净 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计算 ,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 核 确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 ,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 值 予 以公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 法 的 第 8项 进 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处 理 。 招募说明书 5-52 2、 由 于不可 抗 力 原 因,或 由 于证券 、 期货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 算 公司 发 送 的 数据 错 误 ,或国 家 会计 政 策 变更、市 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5-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 利 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 润 指 基金 利 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用 后 的 余 额 ,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指 基金 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 可 供 分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益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金 每 年 收益分配 次 数 最 多 为 6次 ,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 次 收益分配 比例 不 得 低 于 收益分配基 准日 每 份基金份额 该 次 可 供 分配 利 润 的 10%,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 收益分配 ; 2、 本 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资 。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开 放 式 基金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 红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 系 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的基金份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分 红 的 方式。 具 体 权 益分配 程 序 等 有关事项 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 ; 3、基金收益分配 后 基金份额 净 值 不能 低 于面 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 不能 低 于面 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 享 有同 等 分配 权 ; 5、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关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 四 ) 收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 的 可 供 分配 利 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 、 分配 时 间 、分配 数 额 及 比例 、分配 方式等 内容 。 ( 五 ) 收益分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告 与 实 施 本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由 基金管理人 拟 定 ,并 由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配基 准日 ( 即 可 供 分配 利 润 计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日。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 中 发 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5-54 基金收益分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 由 投资 者 自行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现 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份额 。 红 利 再 投资的计算 方 法 等 有关事项 遵 循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5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 费、 律 师 费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费用 ; 6、基金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费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用 ; 8、基金上市费 及年 费 ; 9、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户 维护 费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关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 以 在 基金财产 中 列 支 的其他费用 。 ( 二 ) 基金费用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金的管理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1%年 费 率 计 提 。 管理费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1.1%÷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管理费 划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2 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金管理人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 按 前 一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25%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0.25%÷ 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计 提 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 一 日 的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托管人 发 送 基金托管费 划款 指 令 ,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2个 工 作日 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招募说明书 5-56 上 述 “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 第 3- 10项费用 ”,根据 有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 支 出 金额 列 入 当 期 费用 , 由 基金托管人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 费用 不 列 入 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 未 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 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处 理与基金 运 作 无 关的事项 发 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 生效 前 的相关费用 ;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 得列 入 基金费用的项 目 。 ( 四 ) 基金税收 本 基金 运 作 过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义务 按 国 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 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57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 为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 ; 2、基金的会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会计 年 度 按如 下 原则: 如 果 《 基金合同 》 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计 年 度 披露 ; 3、基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会计 制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 独立 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 及 基金托管人 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会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定 编 制 基金会计 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 每 月 与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方式 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 的 具 有 证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 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计 师 对 本 基金的 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册 会计 师 , 应事 先 征 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 ; 3、基金管理人 认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 须 通 报 基金托管人 。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需在 2个 工 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招募说明书 5-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 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 完整性。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 在中国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查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信息资 料 。 ( 三 ) 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 诺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 得 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 ;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进 行 预 测 ; 3、 违规 承 诺 收益 或 者 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 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其他 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 中文文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 的 ,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保证 两 种 文本 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的 ,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 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同 》是 界 定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 项 权利 、义务关 系 , 明 确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则 及 具 体程 序 , 说明基金产 品 的 特性等 涉 及 基金投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 法 律 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 大 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 者 决策 的 全 部 事项 , 说明基金 认 购、招募说明书 5-59 申购和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基金管理人 在 每 6个 月 结 束之 日 起 45日 内 , 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并 登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 在 公告 的 15日前 向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的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 内容 提 供 书 面 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 是 界 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 保 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 活 动 中 的 权利 、义务关 系 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将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 在 网站 上 。 2、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就 基金份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载 于 指 定 媒 体 上 。 3、 《 基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收 到 中国证监 会 确认文件 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 上 登载《 基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 4、上市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易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 作日前, 将 上市交易 公告 书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5、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 者 赎回 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以 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 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前 款 规定 的市 场 交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和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查阅或 者 复招募说明书 5-60 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7、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之 日 起 9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 的财务会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 足 2个 月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露的 第 2个 工 作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子 文本或 书 面 报 告 方式。 8、 临 时 报 告 本 基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 在 2个 工 作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 别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 的 中国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 件, 是指 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 益 或 者 基金份额的 价 格 产生 重 大影响 的 下列 事 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 基金合同 》; 3)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发 生变 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变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 的 主 要 业 务人 员在 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招募说明书 5-61 十 ; 11) 涉 及 基金管理 业 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 到 监 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管人 及 其基金托管 部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 费用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式 和费 率 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 值计 价 错 误 达 基金份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金 改 聘 会计 师 事务 所 ; 19) 变更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 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 基金 开 始 办 理申购、赎回 ; 22) 本 基金申购、赎回费 率 及 其收费 方式 发 生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延 期 办 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发 生 巨 额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 赎回申 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 受 申购、赎回申 请 后 重新接 受 申购、赎回 ; 26) 基金份额 停 复 牌 、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或 终止上市 ; 27)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事项 。 9、 澄 清 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 任何公共 媒 体 中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10、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的事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11、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基金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后两个 交易 日 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体 披露 所 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 率 等 信息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本 基金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等文件中 披露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的投资 情 况 。 招募说明书 5-62 12、投资 股 指 期货 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 和招募说明书 ( 更 新 ) 等文件中 披露 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 等,并充 分揭示 股 指 期货 交易对基金 总 体 风险的 影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 策 和投资 目标 等。 13、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信息 。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 披露基金信息 , 应 当 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 式准 则 的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 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理人 出 具 书 面文 件或 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中 选 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上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需 要 在 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息 ,但 是 其他 公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披露信息 ,并 且 在不 同 媒介 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 当 一 致 。 为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 相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10年。 ( 七 ) 信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 住 所, 供公 众 查阅 、 复 制 。 基金 定期 报 告公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 所, 以供公 众 查阅 、 复 制 。 招募说明书 5-63 十七、风险揭示 ( 一 ) 市 场 风险 证券 市 场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素 、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 理和交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 产生风险 , 主 要 包 括: 1、 政 策 风险 。因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 行 业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 ) 发 生变 化 , 导 致 市 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 2、 经 济 周 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证券 市 场 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投资 于 债 券 与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收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生风险 。 3、 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 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国 债 的 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和 股票 , 其收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上市 公司 经 营 风险 。 上市 公司 的 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人 员素质等, 这 些 都 会 导 致企业 的 盈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的 上市 公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 可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配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 虽 然 基金 可 以 通过 投资 多 样 化来 分 散这 种 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完全 规 避 。 5、购 买 力 风险 。 基金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过现 金 形 式 来 分配 , 而现 金 可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 影 响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 实 际 收益 下 降 。 ( 二 ) 管理风险 在 基金管理 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断 、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信息 的 占 有和对 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与 本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关 性 较大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金 ,在 基金的 所 有 开 放 日, 基金管理人 都 有义务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 。 如 果 基金资产 不能 迅速 转 变 成现 金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基金资产产生 不 利 的 影响 , 都 会 影 响 基金 运 作 和收益 水 平 。特 别 是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的 大 部 分 将 投资 于 新 股 市 场,在 新 股 申购 资金 冻 结 期 间 ,可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及时 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流 动性 风险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 时, 如 果 基金资产变 现 能力 差 、基金资产 处 于 冻 结 期 间 ,可能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 ( 四 ) 本 基金的 特 定 风险 招募说明书 5-64 1、 本 基金 是 混 合 型 基金 ,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0%-95%, 通过 二 级 市 场 直 接 买 入 股票 , 所 占 比例 不 超 过股票 资产的 10%; 投资 于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因 此 股 市、 债 市的变 化 将 影响 到 基金 业绩 表 现 。本 基金管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优势 , 加 强 对市 场 、上市 公司 基 本 面 和 固 定 收益 类 产 品 的 深入 研究 , 持 续 优 化 组 合配 置 , 以 控 制 特 定 风险 。 2、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的 大 部 分 将 投资 于 新 股 市 场。 由 于 新 股发 行 政 策 、 新 股发 行 机 制 等 影 响 新 股发 行 的 因素 变 动, 将 进 一 步 影响 本 基金的 股票 资产配 置 , 从 而影响 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 水 平 。 另 外 , 新 股 配 售 比例 、 中 签 率 的 不确 定 性,或 其他 发 售 方式 的 不确 定 性,也可能 使 本 基金 面 临 突 破 投资 比例 限 制 的风险 。 3、 本 基金 可 投资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由 于 发 行 人 自身特 点 , 存 在 一 定 的 违 约 风险 。 同 时 单只债 券 发 行 规模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两大 交易 所特 定渠道进 行 转让 交易 , 存 在 流 动性 风险 。 4、 本 基金 可 投资 股 指 期货 , 股 指 期货 采 用 保证 金交易 制度 , 由 于保证 金交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股 价 指 数 微 小 的变 动 就 可能 会 使 投资人 权 益 遭 受 较大 损失 。 股 指 期货 采 用 每 日 无 负债 结 算 制度 , 如 果 没 有 在 规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证 金 , 按 规定 将 被 强制 平 仓 ,可能 给 投资 带 来 重 大 损失 。 5、 本 基金 新 股 投资 部 分 ,因 估值 等因素 的 影响 ,可能 带 来 申购 套 利 的风险 。 ( 五 ) 其他风险 除以 上 主 要风险 以 外 , 基金 还 可能 遇 到 以下 风险 : 1、 因 技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 如 电 脑 系统 不可 靠 产生的风险 ; 2、 因 基金 业 务 快速 发 展 而 在 制度 建 设 、人 员 配 备 、内 控 制度 建 立等方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 风险 ; 3、 因 人 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的风险 ; 4、对 主 要 业 务人 员 如 基金 经 理的 依 赖 而 可能 产生的风险 ; 5、 因 业 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 产生的风险 ; 6、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 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 ,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险 ; 7、其他 意 外 导 致 的风险 。 招募说明书 5-6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 应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2、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完 成 备 案手 续 之 日 起 生效 ,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 工 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 二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 由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3、基金资产 净 值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 低 于 5000万 元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 直 接 终止基金合同 进 行 清算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4、《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 5、相关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情 况 。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自出 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算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 程 序 : ( 1)《 基金合同 》 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理和 确认 ;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值和变 现 ;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招募说明书 5-66 (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招募说明书 5-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义务 (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依 法 募集资金 ; 2)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理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份额 ; 5) 按 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6)依 据 《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托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 及国 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和其他 监 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 投资人的 利 益 ; 7) 在 基金托管人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 择 、更 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相关 行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委 托其他 符 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费用 ;


10)依 据 《 基金合同 》 及 有关 法律 规定 决 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 案 ;


11)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范 围 内 , 拒绝 或 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


12)依照 法律法 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对 被 投资 公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金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 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 事务 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 其他 为 基金 提 供 服务的 外 部 机构 ;


16) 在 符 合有关 法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关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 转 换 和 非 交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则 ; 1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招募说明书 5-68 1)依 法 募集资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中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机构 代 为 办 理基金份额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 办 理基金 备 案手 续 ; 3)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谨慎勤 勉 的 原则 管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投资分 析 、 决策, 以 专 业化 的 经 营 方式 管理 和 运 作 基金财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的 不 同基金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 作 基金财产 ; 7) 依 法接 受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 使 计算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金 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 规定 ,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 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 ,确 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 价 格 ; 9)进 行 基金会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 及 报 告 义务 ; 12)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 14) 按 规定 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 支 付 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6) 按 规定 保 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17) 确保需 要 向 基金投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在 规定 时 间 发 出,并 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时 间 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 开 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得 到 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招募说明书 5-69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并 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 20)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托管人 追偿 ; 22) 当 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管理人 名 义 ,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行 使诉讼 权利 或实 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金的 备 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 不能 生效 , 基金管理 人 承担全 部 募集费用 , 将已 募集资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金 认 购人 ; 25)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26) 建 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2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2、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 日 起 , 依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2)依 《 基金合同 》 约定 获 得 基金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 本 基金的投资 运 作, 如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 基金合同 》 及国 家 法律法 规 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 当 事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据 相关市 场 规则 ,为 基金 开 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为 基金 办 理 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 ; 5)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6) 在 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则 持有 并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招募说明书 5-70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托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业 场所, 配 备 足 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管 业 务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管理 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 有财产 以 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 独立 ; 对 所 托 管的 不 同的基金分 别 设置 账户 ,独立 核 算 , 分 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 互 独立 ; 4) 除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 管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订 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 凭 证 ; 6) 按 规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 办 理清算、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 开 披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 9) 办 理与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行为, 还 应 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基金托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 以 上 ; 12) 建 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13) 按 规定 制 作 相关 账 册并 与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14)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 项 ; 15)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 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和 银 行监 管机 构 ,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19)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导 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招募说明书 5-71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 人 因 违 反 《 基金合同 》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1)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 者 持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即 视 为 对 《 基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 接 受, 基金投资 者 自 依 据 《 基金合同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 成 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 当 事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并不 以 在 《 基 金合同 》 上书 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 等 的合 法权 益 。 (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 与分配清算 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3)依 法 申 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 照规定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阅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7)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 裁; 9)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 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阅 读 并 遵 守 《 基金合同 》; 2) 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能力,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 注 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 权利 和 履 行 义务 ; 4) 缴 纳 基金 认 购、申购 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 损 或 者 《 基金合同 》 终止的有 限责任 ; 招募说明书 5-72 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 及 其他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合 法权 益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8) 返还 在 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得利 ; 9)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义务 。 ( 二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议事 及表决 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 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投 票 权 。 1、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定 下列 事 由 之 一的 , 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的 除 外 ) ; 2)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 3)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 4)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5)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6) 变更基金 类 别 ; 7)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 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 会和 《 基金合同 》另 有 规定 的 除 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1)单 独或 合计持有 本 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 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2)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 基金 不 再 具 备 上市 条 件 而 被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终止上市的 除 外 ; 13) 对基金 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产生 重 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4)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或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 ( 2)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基金费用的收 取 ; 招募说明书 5-73 3)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 以 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或 变更收费 方式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 机构的相关 业 务 规则发 生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合同 》 进 行 修 改 ; 5) 对 《 基金合同 》 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性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按 照 法律法 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不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 的其他 情 形 。 2、会议 召 集人 及 召 集 方式 (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 或 《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召 集 。 ( 2) 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 召 集 或不能 召 集 时,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托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金托管人 自行 召 集 。 ( 4)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金托管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5)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项要 求 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单 独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 配合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 日。 3、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式 招募说明书 5-74 ( 1)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召 集人应 于 会议 召 开 前 30 日,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会议 形 式 ; 2) 会议 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 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 益 登记 日 ; 4) 授权 委 托 证 明的内容要 求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 身 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 出 席 会议 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 和 必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其他事项 。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 联 系 方式 和 联 系 人、书 面 表决意 见 寄 交的 截 止 时 间 和收 取 方式。 (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管理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托管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 效 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 席 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可 通过现 场 开 会 方式 、 通 讯 开 会 方式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 开 , 会议的 召 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 定 。 ( 1)现 场 开 会 。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可 以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 规 、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 汇 总到 会 者 出 示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招募说明书 5-75 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 以 后 、 6个 月 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 之 一 。 ( 2)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 表决 事项的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在表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 会应 以 书 面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 会的 方式 视 为 有效 : 1) 会议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 知 后 ,在 2个 工 作日 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托管人 ( 如 果 基金托管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 和 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 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 基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表决意 见 的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 ( 含 二分 之 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二分 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 在 原 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个 月 以 后 、 6个 月 以 内 , 就 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 当 有 代 表 三分 之 一 以 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 面意 见 ;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 托 代 表 他人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 同 时 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 出 具 的 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基金 登记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 3)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 管机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 可 采 用其他 非 书 面方式 授权 其 代 理人 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具 体 方式在 会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4) 在 会议 召 开 方式 上 ,本 基金 亦 可 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式或 者 以 现 场方式 与 非现 场方式 相 结 合的 方式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会议 程 序 比 照现 场 开 会和 通 讯 方式 开 会的 程 序 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 以 采 用书 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具 体 方式 由 会议 召 集人 确 定 并在 会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招募说明书 5-76 5、议事内容与 程 序 ( 1) 议事内容 及 提 案 权 议事内容 为 关 系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 及 《 基金合 同 》 规定 的其他事项 以 及 会议 召 集人 认为需 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讨 论 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集会议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前及时 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告 的议事内容 进 行表决。 ( 2) 议事 程 序 1)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的 方式 下 , 首 先 由大 会 主 持人 按 照 下列 第 七 条 规定程 序 确 定 和 公布 监 票 人 , 然 后由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 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人 为 基金管理 人 授权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 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 其 出 席 会议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由 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 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作出 的 决 议的效 力。 会议 召 集人应 当 制 作出 席 会议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议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件号 码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决 权 的基金份额、 委 托人 姓 名 ( 或 单 位名 称 ) 和 联 系 方式等 事项 。 2)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 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 知 的 表决 截 止 日 期后 2 个 工 作日 内 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 由 召 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 表决,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 议 。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 票 表决 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分 为 一 般 决 议和 特 别 决 议 :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分 之 一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列 第 ( 2) 项 所 规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事项 以 外 的其他事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 权 的三招募说明书 5-77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 有 约定 外 ,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 《 基金合同 》、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记 名 方式 进 行 投 票 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决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监督员及 公 证 机关 均 认为 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 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投资 者 ,表 面 符 合会议 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一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 1)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但 是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2)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议 主 持人 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 代 理人对 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 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 当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重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新 清 点后 , 大 会 主 持人应 当当 场 公布重新 清 点 结果 。 4)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 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效 力。 ( 2)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式为 :由大 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两 名 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 由 基金托管人 召 集 , 则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 代 表 ) 的 监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 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计 票 和 表决 结果 。 招募说明书 5-78 8、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召 集人应 当 自 通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自完 成 备 案手 续 之 日 起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 名 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对 全 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 有 约 束 力。 9、 本 部 分关 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 序 、 表决 条 件等 的 规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律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律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关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更的 , 基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内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审议 。 ( 三 ) 基金合同的 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 、 程 序 1、《 基金合同 》 的变更 (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 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同 约定 应 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 ( 2) 关 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议 自完 成 备 案手 续 之 日 起 生效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个 工 作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告 。 2、 《 基金合同 》 的终止事 由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的 ,《 基金合同 》 应 当 终止 :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决 定 终止的 ;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 责 终止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 承 接 的 ; ( 3) 基金资产 净 值 连续 60 个 工 作日 低 于 5000万 元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直 接 终止基金合同 进 行 清算 , 无 须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4)《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 情 形 ; ( 5) 相关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情 况 。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 自出 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日 内 成 立 清算招募说明书 5-79 小 组 ,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 (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 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 以 及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职 责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负 责 基金财产的 保 管、清理、估 价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 序 : 1)《 基金合同 》 终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理和 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值和变 现 ; 4) 制 作 清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计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算 报 告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7) 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 分配 。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费用 , 清算费用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 中 支 付 。 5、基金财产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财产清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 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 的有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 并 由 律 师 事务 所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 进 行 公告 。 7、基金财产清算 账 册及文件 的 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 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存 15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同 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 产生的 或 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招募说明书 5-80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何 一 方 均 有 权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 该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由 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基金合同 》 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 基金合同 》 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 五 ) 基金合同存放 地 和投资人 取得 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资 者 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 营业 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5-81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管协议 当 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 称 :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 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办公 地址 : 上 海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勇胜 成 立日 期: 1998年 3 月 5日 批 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 设 立文号 : 中国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5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 本 : 壹亿壹仟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金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 以 及中国证监 会 许可 的其 它 业 务 。 2、基金托管人 名 称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简称 : 宁 波 银 行 ) 住 所 : 中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州 区 宁 南南 路 700号 办公 地址 : 中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州 区 宁 南南 路 700号 邮 政 编 码 : 315100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成 立日 期: 1997年 03月 31日 基金托管 业 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许可【 2012】 1432号 组织 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资 本 : 贰拾捌 亿 捌 仟 叁 百 捌拾贰 万 零伍佰贰拾玖 人 民 币 存 续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同 业 拆借 ; 提 供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用 证 服 务 及担保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务 ; 经中国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等监 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业 务 。 招募说明书 5-82 (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 进 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 约定 基金投资风 格 或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按 照 基金托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金托管人 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基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证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 行监督, 对存 在 疑 义的事项 进 行 核 查。 本 基金的投资对 象 是具 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 证 、 股 指 期货 等 权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债 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券 、 中 期票 据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债 券 回购、 银 行 存 款 等 )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 但 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品 种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其投资 比例 遵 循 届 时 有效 法律法 规 或 相关 规定 。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资产配 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0%-95%, 通过 二 级 市 场 直 接 买 入 股票 ,所 占 比例 不 超 过股票 资产的 10%; 投资 于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 高 于 20%;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保证 金 以 后 ,本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及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2、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监督 : ( 1)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 超 过 95%, 通过 二 级 市 场 直 接 买 入 股票 ,所 占 比例 不 超 过股票 资产的 10%; 投资 于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货币 市 场 工 具 、 银 行 存 款 以 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的 5%; (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保证 金 以 后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 3) 本 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 其市值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4)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 5)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 ( 6)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 证,不 得 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 ( 7)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0.5 % ; 招募说明书 5-83 ( 8) 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 9) 本 基金持有的 全 部 资产 支 持 证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 1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规模 的 10% ; ( 11)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不 得 超 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 12) 本 基金应投资 于 信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 上 (含 BBB)的资产 支 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3)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 不 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票 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票 公司 本 次 发 行 股票 的 总 量 ; ( 14) 本 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购的资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购 到 期后 不 得 展 期 ; ( 15)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买 入 期货 合 约 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 ) 等 ; ( 16)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 20%; ( 17) 本 基金 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货 合 约 价 值 , 合计 ( 轧 差 计算 ) 应 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 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 18)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 交金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 ( 19) 本 基金投资 于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的 比例 不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其市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20)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投资 限 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相关 证 券可 交易的 10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规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招募说明书 5-84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 与 检 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 始 。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 或 变更上 述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资 不 再 受 相关 限 制 或 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 为准。 3、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 托管协议 第 十五 条第 九 款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 通过 事 后 监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 为 和关 联 交易 进 行监督。根据 法律法 规 有关基金 从 事关 联 交易的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构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与 本 机构有其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 名 单 及 有关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券 名 单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 确保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并 负 责 及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发 送 给 对 方。 若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与关 联 交易 名 单 中 列 示的关 联 方 进 行 关 联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监督 该 关 联 交易的 发 生 , 如 基金托管人 认为 该 关 联 交易 侵犯 了 基金投资人 利 益的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关 联 交易 , 基金托管人事 前 无 法 监督 该 关 联 交易的 发 生 , 只 能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 4、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金投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及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易对 手 所 适 用的交易 结 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严 格 按 照 交易对 手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金托管人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 交 易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易对 手 所 进 行但 尚 未 结 算的交易 ,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 由 ,并在 与交易对 手 发 生交易 前 3个 工 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 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对交易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 按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交易 规则进 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 不 履 行 合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法律 责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 约 的交易对 手 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约 责 任 及 其他相关 法律责任 的 , 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对相应 损失 先 行 予 以 承担, 然 后 再 向 相关交易对 手 追偿 。 基金托管人 则 根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 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交易对 手 或 交易 方式 进 行 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 及招募说明书 5-85 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 此造 成 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证券行为 的 紧急 通 知》 、《 关 于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 2)流通 受 限 证券,包 括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 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 交易 证券,不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 的 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 3) 基金管理人应 在 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 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 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投资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 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资 指 令 之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金托管人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两个 工 作日 内 , 以 书 面或 其他 双 方认可 的 方式确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 ( 4) 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符 合 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拟 发 行证券 主 体 的 中国证监 会 批 准文件 、 发 行证券数量 、 发 行价 格 、 锁 定期 , 基金 拟 认 购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值 占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资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个 工 作日 将 上 述 信息书 面 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 5) 基金托管人应 按 照 《 关 于 基金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规定 , 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法律法 规进 行监督,并 审 核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有关书 面 信息 。 基金托管人 认为 上 述 资 料 可能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险的 , 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 ,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出 具 的风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查 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时 上 报 中国证监 会 请 求 解 决。 招募说明书 5-86 6、基金托管人对 本 基金投资 中 期票 据 进 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 中 期票 据 应 遵 守 《 关 于证券 投资基金投资 中 期票 据 有关 问题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 ( 2) 基金管理人应 将 经 董 事会 批 准 的相关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以 及 基金投资 中 期票 据 相关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预 案 提 供 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是 否 遵 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关投资额 度 和 比例 的 情 况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确 定 基金投资 中 期票 据 的 , 应 根据 《 托管协议 》 的 约定 向 基金托管人 提 供 其 托管基金 拟 购 买 中 期票 据 的 数量 和 价 格 、应 划 付 的金额 等 执 行 指 令 所需 相关信息 ,并保证 上 述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的有关书 面 信息 进 行 审 核 , 基金托管人 认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金投资 出 现 风险的 , 有 权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投资 中 期票 据前 就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明 ,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资 中 期票 据出 具 的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备查 资 料 的 权利 。 否 则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拒绝 执 行 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 基金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时 上 报 中国证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 果 基金 托管 银 行没 有 切 实 履 行监督 职 责 , 导 致 基金 出 现 风险 , 基金托管 银 行 须 承担 连 带 责任 。 7、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等 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8、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上 述 事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对 未 执 行 的 该 等 投资 指 令 应 当 拒绝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和 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日前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 基金托管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金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基金托管人 发 出 的书 面 提 示 , 基金管理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金托管人 按 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招募说明书 5-87 议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 的事项 ,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 供 相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10、 若 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告 , 由 此造 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11、基金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 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经 基金托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 业 务 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 行 托管 职 责 情 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 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 执 行 或 无故 延迟 执 行 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 反 《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本 协议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 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定期 限 内 , 基金管理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督 促 基金托管人 改 正 。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 和 真实性,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 并 改 正 。 3、基金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 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托管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 四 ) 基金财产的 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 管的 原则 (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固 有财产 。 (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 3) 基金托管人 按 照规定 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招募说明书 5-88 户 。 (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 托管的 不 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 按 照 基金合同和 本 协议的 约定 保 管基金财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金托管人 未 经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不 得 自行 运 用、 处 分、分配 本 基金的 任何 资 产 ( 不包 含 基金托管人 依 据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 算 数据完 成 场 内交易交收、托 管资产 开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费和 账户 维护 费 等 费用 )。 (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 应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与有关 当 事人 确 定 到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托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产 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金管理人应 负 责 向 有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基金托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 7) 除 依 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外 ,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资金的 验 资 ( 1) 基金募集 期 间 的资金应存 于 基金管理人 在 具 备 基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或 者 从 事 客户 交易 结 算资金存管的 商 业 银 行等 开 设 的基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理人 开 立并 管 理 。 ( 2) 基金募集 期 满 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 数 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将 属 于 基金财产的 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托管人 开 立 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 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注册 会计 师 签 字 方为 有效 。 ( 3) 若 基金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立 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资金收 付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托管人 保 管和 使 用 。 ( 2)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基金 银 行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 ( 4) 在 符 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 件 下 , 基金托管人 可 以 通过 基金 银 行 账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招募说明书 5-89 支 付 。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 深圳 分 公司 为 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 本 基金 联名 的 证券 账户 。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 开 立 和 证券 账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金托管人 负 责 , 账户 资产的管理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 4)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 名 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所 托管的基金 完 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 级 法 人清算 工 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 基金、交收 价 差 资金 等 的收 取按 照 中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 规定 执 行。 ( 5) 若 中国证监 会 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其他投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 务 , 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管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开 立 、 使 用的 规定 执 行。 5、 债 券 托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 民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记 结 算机构的有关 规定 , 以 本 基金的 名 义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记 结 算机构 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户 , 持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 算 账户 ,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 同 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购 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 根据 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户 按 有关 规定 使 用 并 管理 。 ( 2) 法律法 规 等 有关 规定 对相关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理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办 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 价 凭 证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 物 证券 、 银 行 存 款开户 证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 基 金托管人的 保 管 库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 中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司 或 票 据 营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共 同 办 理 。 基金托管人对 由 基金托管人 以 外招募说明书 5-90 机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资产 不承担保 管 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签 署 , 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 由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原 件 分 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 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理人 代 表 基金 签 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 及 基金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的 重 大 合同 ,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 少 各 持有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金管理人应 在 重 大 合同 签 署 后 及时 以 加 密 方式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 个 工 作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托管人 处 。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年。 ( 五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会计 核 算 1、基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 基金份额 净 值 是指 基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 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 净 值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 , 按 规定 公告 。 2、 复 核 程 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 净 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 核无 误 后 , 由 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布 。 3、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 基金资产 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管理人 担 任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 算 结果 对 外予 以公布 。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 别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年。 如 不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关 法 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管人 因 编 制 基金 定期 报 告 等 合理 原 因 要 求 基金管理人 提 供 相关资 料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将 有关资 料 送 交基金托管人 ,不 得 无故拒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招募说明书 5-91 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用 于 基金托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务 。 ( 七 ) 争 议 解 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同 意,因本 协议 而 产生的 或 与 本 协议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应 经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托管协议 当 事人应 恪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和 本 协议 规定 的义务 ,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 托管协议 受中国 法律 管 辖 。 ( 八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协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后 生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 现 的 情 形 ( 1) 基金合同终止 ; ( 2) 基金托管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基金托管人 接 管基金资产 ; ( 3) 基金管理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他基金管理人 接 管基金管理 权 ; ( 4)发 生 法律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终止事项 。 招募说明书 5-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 诺 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和市 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 并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务项 目 : ( 一 ) 客户 服务 专 线 1、理财 咨询 人 工 理财 咨询 、 账户 查 询 、投资人 个 人资 料 完 善 等。 2、 全 天 候 的 7× 24小 时 电话 自 助 查 询 ( 基金 净 值、 账户 信息、 公司 介 绍 、产 品 介 绍 、交 易费 率 等 ) 。 3、 7× 24小 时 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 人 工 服务 时 间 或 座 席 繁忙 ,可 留 言 , 基金管理人会 尽 快 在 2个 工 作日 内回 电 。 ( 二 ) 客户 投 诉 及 建 议 受 理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电话 信 函 、 电 邮 、 传 真等方式 提 出 咨询 、 建 议、投 诉 等需 求 , 基金管理 人 将 尽 快 给 予 回 复 ,并在 处 理 进程 中 随 时 给 予 跟踪 反 馈 。 ( 三 ) 短 信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手 机 短 信 资 讯 。 内容 包 括 基金 净 值、交易 确认 、 手 机 月 度 对 账 单 、生 日 节 日 祝 福 、相关基金资 讯 信息 以 及 移 动 资 讯 刊 物 等。 ( 四 ) 资 料 寄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纸 制 资 讯 。 在 获 取 准确 的 邮 政 地址 和 邮 政 编 码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 将 负 责 向 订 制 客户 寄 送 以下 资 料 : 1、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基金投资 者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季 度 对 账 单 每 季 度 提 供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 向 有交易的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若 投资 者 在 季 度 期 内 无 交易 发 生 , 基 金 注册 登记 人 不 邮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年 度 对 账 单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1个 月 内对 所 有 订 制 持有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寄 送 。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 料 。 ( 五 ) 电子 邮 件 电子 刊 物 发 送 服务


投资人 可 以 通过 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站 申 请订 制 ( 退 订 ) 免 费的 电子 邮 件 资 讯 。 基金管理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 订 制 邮 件 服务的投资人 发 送 电子 资 讯 和 电子 月 度 交易对 账招募说明书 5-93 单 等。 ( 六 ) 联 系 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 :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 箱 :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 服务 热 线 : 400-888-8688( 全国 免长 途 话 费 ) , 021-38569000 4、 客户 服务 传 真 : 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100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39楼


邮 编 : 200120 招募说明书 5-9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基金合同 》如 有 未尽 事 宜 , 由 《 基金合同 》当 事人 各 方 按 有关 法律法 规 协 商 解 决。 招募说明书 5-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 其 查阅方式 本 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构和 登记 机构的 住 所, 投资 者 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本 招募说明书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 应 以 招募说明 书 正 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 致 。 招募说明书 5-9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以下 备查文件 存放 在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 间 免 费 查阅,也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一 ) 中国证监 会 准 予 国 泰 淘 新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 二 ) 《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基金合同 》 ( 三 )《 国 泰民 益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LOF) 托管协议 》 ( 四 ) 法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金管理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 六 ) 基金托管人 业 务资 格 批 件 、 营业 执 照 ( 七 )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他 文件 国 泰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4年 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