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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精选(090004)

大成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 提 示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 】16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4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已经本基金托 管人复核。 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3 年12月15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 理人 .............................................................................................................................................. 3 四、基金托 管人 ............................................................................................................................................ 16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7 七、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 ................................................................................................................................ 47 八、基金的 转换 ............................................................................................................................................ 52 九、基金投 资 ................................................................................................................................................ 54 十、基金业 绩 ................................................................................................................................................ 61 十一、基金 财产 ............................................................................................................................................ 63 十二、基金 资产估值 .................................................................................................................................... 63 十三、基 金 收益与分 配 ................................................................................................................................ 67 十四、基金 费用与税 收 ................................................................................................................................ 68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0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70 十七、风险 揭示 ............................................................................................................................................ 72 十八、基金 的终止和 清算 ............................................................................................................................ 73 十九、基金 合同内容 摘要 ............................................................................................................................ 75 二十、基金 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 90 二十二、其 他应披露 的事项 ........................................................................................................................ 91 二十三、对 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 92 二十四、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93 二十五、备 查文件 ........................................................................................................................................ 93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绪


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在任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 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 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 募说 明 书作 任 何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 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任何修改 和补充 基金代码 指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代码 为 090004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托管协议 指《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信托法》 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 信托法》 《运作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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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销售办法 》 指《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务 的基 金发起 人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可以 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可以 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金的 法人、社 会团体、 其他组织 或投资主 体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记 、存 管、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具体 内 容包括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 账 户管 理、基 金份 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记 机构 为大成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办 理基 金注册 登 记 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基金 募集结 束达 到合 同生效 条件 后向中 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 合同备 案 手 续并收到其 确认书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时间 段,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者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者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向 基金管理 人申 请卖出 本 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开放 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份 额转 换为同 一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另一 只开放式 基金的份 额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银 监会有 关规 定并与 基金 管理人签 订销 售服务 代 理 协议,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 机构 基金账户 指 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由该 注册 登记机 构 办 理注册登记 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 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 申购、赎回 、转换及 转托管等 业务的基 金份额余 额及 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 将其在 某一 销售机 构交 易账户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全 部或部分转 出并转入 另一销售 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 为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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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投 资者 通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 扣 款 方 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 成 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基 金合同终 止的不定 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天/ 月 指公历天/ 月 T 日 指 销售 机构在 规定 时间 受理指 申购 、赎回 、基 金转换或 其他 基金交 易 的 申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 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 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财产总 值 指基金购买 的各类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及其他投 资等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财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过程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月公 告一次的 有关基金 概 要、基金投 资组合、 基金经营业 绩、重要 变更事项 和其他按 法律规定 应披 露事项的说 明书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 基 金管 理人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是 经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10 号文 批准发起设立,概况介绍如下: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河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股 比例 25% ) 、 广东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持股比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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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例 2% ) 四家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 下设 二 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资 部、 数量投资部 、社保基 金及机构 投资部 、 固定收 益部、 委托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 理部、 产品开 发与 金融工 程部、信 息技术部 、客户 服务部、 市场部 、总经理办 公室 、董 事会办公 室 、人 力资源 部、 计划财 务部、行 政部 、基 金运营部 、监察稽 核部 、风险管理 部 和国际 业务部 。 公司 在北 京、 上海、西安 、成都、 武汉、福 州 、沈阳 、广州和 南京 等地设立了 九 家分公 司 , 拥有 两家子公 司, 分别为大成 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及大 成创新资 本管 理有限公司 。 此外 , 公司 还 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投 资风险控 制委员会 和战略规 划委员会 等专 业委员会 。 公司以 “责任 、 回报 、 专 业、 进取” 为经营 理念 , 坚 持 “诚 实信用 、 勤勉 尽责 ” 的企业 精神, 致力于开拓 基金及证 券市场业 务,以 稳健灵活 的投资 策略和注 重 绩优、高 成长的投 资组合 ,力求 为投资者获 得更大投 资回报 。公司 所有人员 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受 到所在单 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 的处 罚。 (二)证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5 日,本基 金管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 :景宏证 券投资基 金、 景福证券投 资基金,4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 金: 大成中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及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中证 500 深市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中 证 500 沪 市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及 大成中 证 500 沪市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及 31 只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债券 投资基金 、 大成 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选增值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 成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积 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强化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 策略回报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大 成行业 轮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中证 红利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核心双 动力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大成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 恒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内 需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 可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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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基金、大 成中证内 地消费主 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优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 大成月添利 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理 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 现金宝场 内实时申 赎货币市 场基 金 、大成景 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大成 景兴信 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景旭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 大成景祥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 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任中 央财经大 学财政系 讲 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 银行总部 总经理、 研究发展 部总 经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 资产 管理总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 德 信基金管 理 公司董事 、副总经 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12 月, 任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经 理;2007 年 1 月-2008 年 1 月, 任大通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国人 保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2008 年 4 月起任中 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 党委委员;2008 年 11 月 起兼任大 成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 理,国 际工商管 理专业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9 月,任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管 理总部副 总经理、 机 构管理部 副 总经理;2002 年 9 月加 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历任 助理总经 理、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起 担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博 士,高 级经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 家计委国 土局主任 科员、副处 长(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任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资金计划 部计划 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 ) ;2000 年9 月-2004 年9 月, 任中国人寿 保险(集 团)公 司战略规 划部战 略研究与规 划处处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国人寿 保险(集 团)公司 战略规划 部副 总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国人 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 经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任 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 公司高级 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 人保投资 控股有 限 公司总裁、 党委书记 ;2009 年 11 月起,兼 任中国华 闻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 总裁、党 委书记以 及中 泰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高岐先生, 董事,硕 士。历 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计财部会计 处处长、 副总经理 ;上海 南 都期货经纪 有限责任 公司经管 会副主任 ;现任光 大期 货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兼财务负 责人。 孙学林先生 , 董事, 博士研究 生在读, 中国注册 会计师 , 注册资产 评估师。1997 年 5 月-2000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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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 4 月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任 职于中国 银河证券 有限 公司审计与 合规管理 部;现任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有限 公司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刘大为先生 ,独立董 事,国 家开发银 行顾问, 高级经 济师,享受 政府特殊 津贴专家 。中国 人 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 生指导老 师,首 都经济贸 易大学 兼职教授, 清华大 学中国经 济研究中 心高级 研究员。先 后在北京 市人民政 府研究室 (副处 长、处 长) ,北京市 第一商 业局(副 局长) , 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 (总经理) ,中国投 资银行 (行 长) ,国家开 发银行( 总会计师 )工作。 宣伟华女士 ,独立董 事,日 本国立神 户大学法 学院法 学 修士,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 会 仲裁员、上 海仲裁委 员会仲裁 员,曾 任上海市 律师协 会证券与期 货法律研 究委员会 副主任 。1986 年-1993 年,华 东政法大 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本神户 学院大学 法学部访 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日 本国立神 户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锦天城律师 事务所 兼职律师 、北京市 中伦金通律 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负责人;2001 年始 任国 浩律师 (上海) 事务所 合伙人。 擅 长于公司 法、证券法 、基金法 、外商 投资企业 法、知识 产权法 等相关的法 律事务。 曾代理过 中国证券 市场 第一例上市 公司虚假 陈述民事 索 赔共同 诉讼案件 , 被 CCTV? 证券频道 评为 “五 年风云 人物 ”,并 获得过 “ 上 海市优秀 女律师 ” 称号。 叶永刚先生 , 独 立董事 , 经济 学博士 , 武汉 大学经济 与管理学院 教授 、 副院长 、 博 士生导师, 中国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金融 学会金 融工程研 究会常 务理事,中 国金融学 年会常务 理事, 湖北省 政府咨询委 员。1983 -1988 年 ,任武汉 大学管理 学院 助教;1989 -1994 年 ,任武汉 大学管理 学 院讲师;1994 -1997 年,任武 汉大学管 理学院副 教授 ;1997 年至 今,任武 汉大学教 授,先后 担 任副系主任 、系主任 、副院长 等行政职 务。 王江先生, 独 立董事, 金 融学博士。2005 年 至今任职 美国麻省理 工学院斯 隆管理学 院瑞穗金 融集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兼任美 国金融 学会 理事;2010 年至 今兼任美 国西部金 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兼 任美国国 家经济研 究局研究 员;2007 年至今 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 问理事 会理事;2009 年至 今兼任上 海交通大 学上海高 级金 融学院院长 ;2003 年至今兼 任清华大 学中国 金融研究中 心主任。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监事长 ,大学 本科。 曾任中国 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江 苏北路营 业部总经 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资产 管理总部 副总经 理,总经理 ,中国 银 河投资 管理公司 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现任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上海投 资部 董事总经理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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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谢 红兵先 生,监 事,双 学士学 位。1968 年 入伍, 历任 营教导 员、军 直属政 治处主 任;1992 年转业,历 任交通银 行上海分 行杨浦 支行副行 长(主 持工作) , 营业处处 长兼房地 产信贷部 经理, 静安支行行 长, 杨浦支 行行长;1998 年调 总行负责 筹 建基金托管 部, 任交通 银行基金 托管部副 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筹 建银行试 点基金公司, 任交银施 罗德基金 公司董事 长; 2008 年任中 国交银保 险公司( 香港)副 董事长。2010 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 ,监事 , 硕士学 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12 月任浙 江省永嘉 县峙口乡 人民政府 妇联主任、 团 委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 浙 江省温州市 鹿城区人 民政府民 政科长; 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任浙 江省温州 市人民检 察院 起诉处助理 检察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职于北 京市宣武 区人民检 察院, 任三 级检察官 ;2007 年8 月 起任民生 人寿北京 公司人事 部 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 部副总经 理; 2010 年1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纪委 副书 记、大成慈 善基金会 常 务副秘 书长。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副总经 理,管理 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 江南信 托投资有 限公司投 资 银行部副总 经理、总 经理;2002 年-2006 年,历任 江南证券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 投资银行 部总 经理、机构 管理部总 经理, 期间还任 江南宏富 基金管 理公司筹备 组副组长 ;2006 年 1 月-7 月任 深圳中航集 团公司人 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 ;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助理总经理 ;2008 年 5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 大成国 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 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 国银行陕 西省信托 咨询公司 证券部驻上 交所出市 代表、上 海业务部 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 公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广东 华侨信 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理 ;1998 年 9 月参与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的筹 建; 1999 年 3 月起, 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杨春明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士研究 生 。 曾 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 院、 吉 林省国际 信托投资 公 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 加入大成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基金运营 部总监、 市 场部总经理 、公司助 理总经理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3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大 成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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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理 、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市场部 总监、 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市场部总 监、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营 销主管。 2004 年 3 月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 总监、 综 合管理 部总监、 公司董事 会 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 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 书。 刘明先生, 副 总经理, 经 济学硕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 证券公司 鷺江营业 部总经理。 1996 年至 2000 年 曾任厦门 产权交易 中心副总 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 曾任香港 时富金融 服务集 团投资经理, 2004 年 3 月加盟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 曾任景宏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及大成 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公司 助理总经理。 现任大成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基金经 理,股票 投资决策 委 员会主 席。2013 年 10 月起任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刘 安田先生 , 金融 学硕士 ,证券从 业年限9年。 曾任职 于中国证 券研究 设计中 心、友邦 华泰 基金管理公 司、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公司 。曾担 任行业 研究员、宏 观经济及 策略研究 员、基 金经理 助理。2008 年8 月加 入大成基 金,曾 任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 究部总监 助理。2012 年3月20 日至 2013 年7 月17 日任大成 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2010 年4月7日起 任大成精 选增 值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8日 起任景 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具有基金 从业资 格。 (2)历任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 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 时间 何光明 2004 年 12 月 15 日 —2006 年 1 月 20 日 曹雄飞 2006 年 1 月 21 日—2007 年 6 月 26 日 钱辉 2007 年 6 月 27 日—2008 年 12 月 17 日 张益凡 2008 年 12 月 18 日 —2009 年 3 月 25 日 曹雄飞 2009 年 3 月23 日-2010 年 8 月 10 日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公司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由 9 名成员组 成, 设 股票 投 资决策委员 会主 席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 名单如下:


刘明,公司副总 经理, 大成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 会主席;曹 雄飞,首 席投资官 ,股票投 资部总监 ,大 成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大 成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支兆华 ,研究 部总监,大 成蓝筹稳 健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汤义峰 ,数量 投资部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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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总监,大成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于 雷,交 易管理部 总监, 股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蒋 卫强, 风险管 理部总监, 股票投资 决 策委员 会委员 ;邓涛, 研究部 总监助理, 景福证券 投资基金 和大成内 需增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助理 ,股票投 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杨丹 ,景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刘 安田,大 成精选 增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景 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履行以 下职责 :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防 止 违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防止 以下《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禁止的 行为 发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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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5)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化 职业操 守,督 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不从事以 下活 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 )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投 资外, 直接 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 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11 )故意 损害基金 投资者及 其他同业 机构、人 员的 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进公 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持有 人利益, 维 护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公 司管理 办法》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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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等 法律 法规,并结 合公司实 际情况 ,制定《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为 防范和化 解风险, 保证经营 运作符合公司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 虑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 上,通过 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管 理方法、实 施操作程 序与控制 措施而 形成的 系统。 公司建立 科学合理、 控 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 内 部控制体系, 制 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 公司建立内 部控制系 统和维持 其 有效性 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管理 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 效执行承 担责任。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 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 觉形成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2) 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 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 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 现公司的 持续、稳 定、健康 发展。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涵盖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 级人员, 并包括决 策、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 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的 设置保持相 对独立, 公 司基金资 产、 自 有资产与其 他资产的 运作相互 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 经营管理 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 定。 (2) 全面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 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 , 不得留 有制度 上的空白 或 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 随着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调整和公 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 化进行及 时的修改 或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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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制 环境构成 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 础, 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控 文化、 公司治理 结 构、组织结 构、员工 道德素质 等内容。 (2) 公司 管理层牢 固树立内 控优先和 风险管理 理念 , 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 险防范 意识, 营 造 一个浓厚的 内控文化 氛围, 保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 章制度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 健全 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 督职能, 禁止不 正当关联 交 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4) 公司的 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 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 则, 各部门有 明确的授 权分工, 操作相 互独立。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营规 范、管理 高效的 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 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以及 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 书面方式承 诺遵守, 在授权范 围内承担 责任。 ②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关 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 馈。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 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 议;对投 资业绩 进行评价 ,包括 整体表现分 析、业绩 构成分析 以及业 绩短期 和长期持续 性检验 ;对将要 展开的新 业务和创 新性产 品的投资做 全面的风 险评估 ,提出风 险预警 等工作。 (6) 建立 有效的人 力资源管 理制度 , 健全激 励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各级 人员具 备与其岗 位 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 守和专业 胜任能力 。 (7) 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 公司内外 部 风险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析, 及 时防范 和化解风险 。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 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 ,保证授 权制度的 贯彻执行 。 ②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定 授权 范围内行使 相应的职 责。 ③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权 书的 授权内容和 时效。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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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 对已不适用 的授权及 时修改或 取消授权 。 (9) 建立完 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 公司资产 与基金资 产、 不同基金 的资产之 间和其他 委托资 产,实行独 立运作, 分别核算 。 (10 ) 建立科学、 严 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明 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易 和清算、 基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得有 人员的重 叠。 重要业务部 门和岗位 进行物理 隔离。 (11 ) 制订 切实有效 的应急应 变措施, 建立危机 处理 机制和程序 。 (12 )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的 监察稽核 部门,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 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 续的监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落 实。公司定 期评价内 部控制的 有效性 ,并根 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 融工具、 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 的法 律法规等情 况进行适 时改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 公司自觉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按照 投资管理 业务的 性质 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 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 岗位手册 ,明确揭 示不同业 务可能存 在的 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 施。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①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②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有 效的 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 对象备选 库制度, 根 据基金 合同要求, 在 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 立和维护 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的 交流 渠道。 ⑤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 符 合基金合 同所规 定的投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 投资策 略、 投资组合和 投资限制 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格 遵守投资限 制,防止 越权决策 。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 录。 ④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险 权限 额度内进行 投资决策 。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 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 程序、基金 绩效归属 分析等内 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 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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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易。 ②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统 ,完 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 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 规或者其他 异常情况 ,应当及 时报告相 应部门与 人员 。 ④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资 者的 利益能够得 到公平对 待。 ⑤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保 管每 日投资组合 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 建立严 格有效的 制度, 防止 不正当关 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及 关联交易的 ,在相关 投资研究 报告中特 别 说明, 并报 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会 审议批准 。 (6) 公司 在审慎经 营和合法 规范的基 础上力 求金融 创新。 在 充分论证 的前提下 周密考虑 金 融创新品种 或业务的 法律性质 、操作程 序、经 济后果 等,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的 法律风 险和运行风 险。 (7) 建立和完善 客户服务 标准、 销售渠 道管理、 广 告宣传行为 规范 ,建立广 告宣传 、销售 行为法律审 查制度, 制定销售 人员准则 ,严格奖 惩措 施。 (8)制定详 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 流程,建 立登记 过户 电脑系统、 数据定期 核对、备 份制度, 建立客户资 料的保密 保管制度 。 (9) 公司按照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有 关规定, 建立 完善的 信息披露 制度,保 证公开披 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 、完整、 及时。 (10 )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加强 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对 出 现的失误提 出处理意 见,并追 究相关人 员的责任 。 (12 )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根据 国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遵循 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 统的管理制 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在实现 业务电子 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并保 证计算机 系统的可 稽性,信 息 技术系统投 入运行前 ,经过业 务、运营 、监察稽 核等 部门的联合 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 保系统安全 运行。 (15)计算 机机房、 设备、网 络等硬件 要求符合 有关标 准,设备 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 程实 施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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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明确的责任 管理,严 格划分业 务操作、 技术维护 等方 面的职责。 (16)公司 软件的使 用充分考 虑到软件 的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 性和可扩 展性,具 备身 份 验证、访问 控制、故 障恢复 、安全保 护、分权 制约等 功能。信息 技术系统 设计、软 件开发 等技术 人员不得介 入实际的 业务操作 。用户 使用的密 码口令 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 人透露 。数据库 和操作 系统的密码 口令分别 由不同人 员保管。 (17)对信息 数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 息数据的 安全、真实和 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 地传递到会 计等各职 能部门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的 授权修改程 序,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 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信息技 术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善业 务数据保 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 恢复的演习 ,确保系 统可靠、 稳定、安 全地运行 。 (19)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会计工 作操作 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 手册,并 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 点建 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 制。 (20)明确职 责划分,在 岗位分工 的基础上 明确各会 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 位由一人独 自操作全 过程。 (21)以基金 为会计核算 主体,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基金 会计核算与 公司会计 核算相互 独立。 (22)采取 适 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 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 载经济业务 ,明确经 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计 账簿 ,有效控制 会计记账 程序。 ③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止 会计 差错的产生 。 (23)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 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 点的价值。 (24)规范 基金清算 交割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准 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保基 金资 产 的安全。 (25 )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 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会 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 票等重要凭 据和会计 档案,严 格会计资 料的调阅 手续 ,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 损、散失 和泄密。 (27)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办法 ,自觉遵 守国家财 税制度和 财经 纪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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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律。 (28)公司 设立督察 长,对董 事会负责 ,经董事 会聘任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根据 公司 监 察稽核工作 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 权,督 察长可以 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 司相关档 案,就 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评 价、报 告、建 议职能。督 察长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事会 报告 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 况,董事 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 进行 审议。 (29)公司 设立监察 稽核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保证 监察 稽 核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 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严 格监察 稽核人员的 专业任职 条件,严 格监察稽 核的操作 程序 和组织纪律 。 (31)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部 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确保 公司 各 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 效运行。 (32)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对违反法 律、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声明书 (1)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制度 的披 露真实、准 确。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 公司业 务发 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 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基 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 中国 农业银行 ” )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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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是中 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 总 行 设 在北 京 。 经 国 务院 批 准,中国农 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并于 2009 年1 月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 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部 资产 、负债、业 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 射范围最广, 服 务领域最 广, 服务对 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 银行之一 。在海 外,中 国农业银行 同样通过 自己 的努 力赢得了 良好 的信誉,每 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 通国际、 功能齐 备的大 型国有商业 银行,中 国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以客 户为中 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 审慎稳健 经营、 可持续 发展,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大市 场,实 施差异化 竞争策 略,着力打 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牌 ,依托 覆盖全国的 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 金融产品, 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 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 创价值、 共同成长 。


中 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银 行,经验 丰富,服 务优质, 业绩 突 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评 为中 国“ 最佳 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通 过了美 国 SAS70 内 部控制审 计,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 表明了 独立公正 第三方对 中国农 业银行托管 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 险管理 、内部控 制的健 全有效性的 全面认可 。中国 农业银行 着力加 强能力建设, 品 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 首届“‘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 突出, 获 “ 最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荣 获《首席 财务 官》杂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 准成立, 2004 年9 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 内设 养老金 管理中心 、 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 委 托资产托 管处、 保险资产托 管处、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处 、境外 资产托 管处、综合 管理处、 风险管 理处,拥 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 140 余名, 其中 高 级会计师、 高 级经济师、 高级工 程师、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 水平高 、业 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 强,高级 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精通国内 外证 券市场的运 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3 年9 月30 日,中 国农业 银行托管 的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176 只,包括富国 天源平衡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华 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大成 积极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阳 领先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长盛同 德主题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内 需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汉盛 证券投资基 金、裕隆 证券投资 基金、 景福证券 投资基 金、鸿阳证 券投资基 金、丰 和价值证 券投资 基金、久嘉 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成长 价值证券 投资基 金、宝盈鸿 利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大 成价值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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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增长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债券 投资基金 、银河 稳健证 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 益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 中信全债指 数增强型 债券投资 基金、 长信利息 收益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长盛动 态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景顺 长城内需 增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万家 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 精选增 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 信银利精 选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富 国天瑞 强势地区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 金、中海 分红增 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 分红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资源 垄断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信诚四 季红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弹性 市值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民货币 市场 基金、长城 安心回报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核心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 长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成 长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长盛中 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宏 利首选企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鹏 华动力 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牛 创新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创新优 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复兴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富 国天成红 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双利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深 化价值 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 申万巴 黎竞争优 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新华优选 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 惠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天治稳 健双盈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中海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利丰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 惠理丰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 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东吴进取 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建信收 益 增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银华 内需精 选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富 兰克林 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 方中证 5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LOF)、景 顺长城能 源基建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中邮 核心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中 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东吴 货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创 业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 信 用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易方 达消费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汇 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 丰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兴全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 银瑞信深 证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 富国可 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 金、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泰达 宏利领 先中小盘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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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东吴中 证新兴产 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工 银 瑞信四 季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 瑞进取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汇 添富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工银瑞 信消费服务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 黄金主 题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中 邮中小盘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浙 商聚潮产 业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实 领先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南方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 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上 投摩根新兴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 策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金 元惠理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商安达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南 方中国中 小盘股 票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交银施 罗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 金、富国中 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长 信内需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 证内地消费 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消 费主题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长 盛同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景 顺长城核 心竞争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汇 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光 大 保德 信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逆向投资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大 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申万菱 信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金刚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 理财 14 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 房地产证 券投资 基金、金 元惠理 新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东 吴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建新社 会责任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 理财宝 7 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 用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月 添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安信 目标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 中债新综 合指数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工银 瑞信信用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 金、景顺 长城支 柱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 月月利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摩 根士丹利 华鑫量化 配置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方央 视财经 5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交银 施罗德纯 债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鹏 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 安增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 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 理惠利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中证50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 双债增强 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 城品质投 资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海可转 换债券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融通标 普中国 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现金宝 场内实时 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交 银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兰克 林国海焦点 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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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金、景顺长 城沪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聚 源定期开 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景安短 融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新华 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富 国目标收 益一年 期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 高息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方 利群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南 方稳利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四季金利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夏永 福养老理 财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 用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国 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交 银施罗德定 期支付双 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现 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易方 达投资 级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华 润元大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双月 红一年期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富 国国有企 业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 管规章 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法 经营 、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真 实、 准确、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 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与内 部控制工 作,对托 管业务风 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 工作进行 监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部 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 理处, 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 监督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 行;业务 人员 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 管理实行 严格的复 核、 审核、检查 制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业 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 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 管理,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 实现自动 化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规定 的投资比 例 和禁止投资 品种输入 监控系统 ,每日 登录监控 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 账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其 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 基金管 理人;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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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 书面警示。 对本 基金投资 比例接近 超标、 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 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进行提示 ; 3. 书面报告。 对投 资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有 关基金管理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1、直销机构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 肇 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话 长途 费)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上 海设有 投资理财 中心,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 通了直销业 务: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 161 号 101 室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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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 218 号浦发 银行大厦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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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服电话 :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 伟 电 话:010-68098778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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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北京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410 号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刘 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 )平安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 市深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 宇洲 客户服务热 线:0755-961202、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发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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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凤起路432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话: 浙江省内0571-96523 、全国 客户服务 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大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际 大厦 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4 )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 市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田 春慧 客户服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东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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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6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倪 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7 )温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华 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 线:96699 ,浙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8 )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 市庆春路288 号( 办公地址 同注册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9 )渤海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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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服电话:400-888-8811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www.cbhb.com.cn (20 )北京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1 )华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2 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2 )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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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张家 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 杨舍镇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4 )深圳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曾 明、宋永 成 客户服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5 )青岛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滕 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6 )宁波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江 东区中山 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 96528( 宁波、杭 州、南京 、深圳、 苏州 、温州) 、962528 (北 京、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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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27 )中国 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8) 哈尔滨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 滨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 文


联系人:王 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29) 郑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2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客户服务电 话:0371-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30 )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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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31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2 )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 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3 )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 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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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sywg.com (35 )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新源广场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36 )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7 )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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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0 )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1 )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 8-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 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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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4 )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5 )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 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6 )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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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址: 长沙市黄 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7 )国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 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8 )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9 )华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 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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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0 )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51 )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 人 :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 话:0571 -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联系人: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2 ) 浙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53 )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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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54 )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6 )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7 )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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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8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9 )国 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0 )华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大厦5、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1 )国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46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 国) 、96100 (广西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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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2 )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3 )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4 )恒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 和浩特市 新城区新 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5 )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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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6 ) 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 杜航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7 )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8 )英大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69 )华西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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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0 )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1 )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2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3 )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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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4 )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都 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 路大都会 广场 5、18 、19 、36 、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5 )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6 ) 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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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77 )中国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王 雪筠 客服电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8 )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79 )华龙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杨 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 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0 )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 周晖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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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2 )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 河口区会 展路 129 号大连期 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3 )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4 )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2 号合景 国际大厦A 幢 法 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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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5) 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际 贸易 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6)天源 证券经纪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厦 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 址:www.tyzq.com.cn (87 ) 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 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翟 璟 联系电话: (027)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88 )国盛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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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89 )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0 ) 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91)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 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2 )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93) 中信建 投股份有 限公司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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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4)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大厦 903 ~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





称: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 瑛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名称:通 力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 南塔2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528 号上海 证券大厦 南塔21 楼 经办律师: 秦悦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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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竞 、叶尔 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六、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基金 合同已 于2004 年12 月15 日正 式生效,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连 续二十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三)基金 类型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 式:开放 式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七、 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 、赎回场 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2、 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 理 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3、基金管理 人可以酌 情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并另 行公告。 4、销售机构 可以酌情 增加或减 少其销售 网点、 变更 营业场所。 (二)申购 、赎回开 放日及时 间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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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本基金已于2004 年12 月20日起 开始办理 日常申购 业务 ,于2005年3 月8日起 办理日常 赎回业 务。 本基金申购 、赎回的 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的交易日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 时间 。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或交易 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其他 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 况对营业 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投资者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申请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时 间所在开 放日 的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即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 当日交 易结束时 间 前按照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条件 撤销, 在 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 销; 4、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 最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前两 日内予以 公告; 5、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或 者 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换。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 者提交赎 回申请 时,其在销 售机构( 网点)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 额。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当于受 理基金投 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 之 日起3个工作 日内, 对申 请的有效 性进 行确认。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 项支付 本基金申购 采用全额 交款方式 ,若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 成功,申 购不成 功的款项将 退回投资 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应 指示基金 托管 人按有关规 定划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 项应在自受 理投资者 有效赎回 申请之日 起不超过7个 工作日的时 间内划往 投资者银 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 合同有关 规定 处理。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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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约定 投资者按金 额申购基 金, 首次申 购最低申 购金额为1000 元, 追加申购 最低追加 金额为500 元。 基金申购份 额计量单 位为份基 金份额 ,采用四 舍五入 法保留两位 小数, 由此 引起 的差额计 入基金 资产。 投资者赎回 时按份额 赎回基金 ,基金持 有人可申 请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基金在每个 交易账户 内的最低 基金份额 余额为0 份; 基金对于投 资者每次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不 做限 制。赎回金 额计量单 位为人民 币元, 采用四舍 五入法 保留两位小 数,由此 引起的差 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调 整申购与 赎回的有 关数 额限制,调 整结果必 须至少于 前两日 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 公告。 (六)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基金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扣减赎回 费用和其 他相 关费用后的 余额,计 算公式如 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数× 申请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3、申请日(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证券 交易所 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 一交易日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 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资产净值 总额/ 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 额总份数 (七)拒 绝 或暂停、 延缓申购 或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 1、除非出现 如下情形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或 暂停 、延缓接受 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3) 基金 资产规模 过大, 使相应的 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 , 或可 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 (4)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某笔申 购会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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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 退划给投资 者。 基金管理人 拒绝或暂 停接受申 购的方式 包括: (1)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基 金合同及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规 则, 拒绝 接受、暂停 接受某笔 或某数笔 申购申请 ; (2)拒绝接 受、暂停 接受某个 或某数个 工作日 的全 部申购申请 ; (3)按比例 拒绝接受 、暂停接 受某个或 某数个 工作 日的申购申 请。 2、除下列情 形外,基 金管理人 不得拒绝 接受或 暂停 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1)不可抗 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 运作; (2)证券交 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 难; (4)当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 份额5% 时; (5)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 将足额支 付;如 暂时不能 支付时 ,将按每 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 已接 受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其余部分 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相 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 续开 放日予以兑 付。 3、 发生基金 合同或 《招 募说明书 》 中未予 载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认 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 赎回申请 的,应当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 4、 基金暂 停申购 、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应立 即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 公告。暂停 期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最 新的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一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 新开 放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信息披露 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 告最新的 基金 份额资产净 值。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一日 但少于两 周,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两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报刊上 刊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 告最新的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两周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一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两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报刊上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新 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 值。 (八)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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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单个开放日 基金的净 赎回申请 份额(赎 回申请总 数与 基金转换申 请转出份 额总数之 和扣除 申购申请总 数及基金 转换申请 转入份额 总数的余 额)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时,为 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 (1) 接受 全额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 进行的资 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 发生 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10% 的前 提下,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 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未 受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 销者外,延 迟至下 一开放日 办理。 转入下一 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 将以该下 一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计算赎回 金 额,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开放式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 或者基金 管理人 网站等其他 方式,在 两日内通 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指定 报刊及 其他相 关媒体上予 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 两个开放 日以上( 含两个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但 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 时间后 的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报刊上公告 。 (九)其他 暂停申购 和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基金 合同》或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 理人有正 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 购、赎回 申请的 ,应当报 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立 即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暂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将每2周至 少刊登提 示性公告 一次;暂 停 期间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时 ,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两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基金 份额净值 。 (十)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份额的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 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 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户的 行为,包 括继承 、捐赠 、强制执 行等,及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 他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合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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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格的个人投 资者或机 构投资者 等。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 受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 有社会公 益性质的 社 会团体; 强制执行 是指国家 有权机 关依据生 效的法律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 执行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注册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 理,并按 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 费。具 体条件、 程序及 收费标准以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结 算业务指 南》为准 。 (十一)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 (十二)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构申 请,约定 每期扣款 时间、 扣款金额和 扣款方式 ,由指 定的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 款 和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长期 投资方式 。 本基金管理 人现已开 通部分代 销网点为 投资者提 供定 期定额投资 服务。具 体业务规 则,详 见基金管理 人公告及 代销机构 的规定。 (十三)基 金的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 解冻 。 八、 基金的转换 (一)定义 基金转换是 指开放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持有的 部分 或全部基金 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 一只开放 式基金的 份额。 (二)适用 范围 1、 基金转换业务 目前限于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由本 基金管理人 任注册登 记机构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详见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开 通转换业 务公 告)。 2、 本基金转换 业务适用 于已开通 转换业 务基金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包括个 人投资者 和机构 投资者。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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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3、 本基金转换 业务限于 本基金管 理人直 销网点, 以 及接受本 基 金管理人 的基金转 换业务规 则且有条件 开展基金 转换业务 的相关代 销机构之 营业 网点。 4、本基金转 换的适用 范围同时 还须遵守 其他基 金的 转换公告及 其业务规 则等有关 规定。 5、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 情况下可以 更改上述 适用范围, 但最迟 应于开始实 施日前2 日 内在至少 一种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体上公告 。 (三)办理 时间及场 所 1、转换开始 日:本基 金已于2005 年3月8 日正式 开始 办理基金日 常转换业 务。 2、 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转换。 (四)业务 规则 1、基金转换 的原则 (1)采用 “ 未知 价 ” 和 “ 已知 价 ” 相结合的 原则,即 转换 入大成货币 市场基金 以一元人 民币的 确定价为基 准转换基 金份额 ;转换 入非大成 货币市场 基金转换价 格按受理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 (2) “ 份 额申请 ” 原则 ,即投资 者的基金 转换申请 必须 以份额为单 位提出; (3) “ 定 向转换 ” 原则 ,即投资 者必须指 明基金转 换的 方向,明确 指出转出 基金和转 入基金 的名称; (4) “ 视 同赎回 ” 原则 ,即基金 转换申请 转出的基 金份 额应作为赎 回申请纳 入转出基 金当日 赎回申请总 量的汇总 计算中, 当发生巨 额赎回时 ,对 基金转换申 请的处理 方法与赎 回申请相 同;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的情况下可 以更改上 述原则, 但 最迟应 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 前两日在 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 定报刊上公 告。 2、基金转换 的计算公 式 A =[B× C× (1-D )/ (1+G )+F ]/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 金份额;B 为转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转换申请 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净值;D 为 转出基金 的对应赎 回费率,G 为对 应的申 购补差费率;E 为转 换申请当 日转入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值 ; F 为基金账 户内货 币市场基 金全部份 额转 出时, 结 转的账户 当前累计 未付正收 益 (仅 限转出基金 为货币市 场基金) 。 具体份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 录为准。 转入 份额的计 算结果四舍 五入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产所 有。 3、基金转换 费用 (1) 每笔基金 转换视为 转出基金 的一笔 基金赎回 和 转入基金的 一笔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费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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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用由转出基 金赎回费 用及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用两部 分构 成。 (2) 转入 基金时 , 从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 购费用 高的基金转 换时, 每 次收取 申购补差 费 用;从申购 费用高的 基金向申 购费用 低的基金 转换时 ,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 用。转 入基金的 申购补 差费用按照 转换金额 对应的转 出基金与 转入基金 的申 购费率差额 进行补差 。 (3) 转出基 金时, 如涉 及的转出 基金有 赎回费用, 收取该基金 的赎回费 用。 收取的 赎回费 用25% 归 入基金资 产,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等相关手续 费。 (4)投资 者 可以发起 多次基金 转换业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每笔 申请单独 计算。 (5)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市场 情况在不 违背有 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之 前提下, 调整上述收 费方式和 费率水平 ,但最迟 应于新收 费办 法开始实施 日前2日内 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 4、基金转换 的注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申请基金 转换成功 后,注册 登记机构 将在T +1日为投资 者办理减 少转出基 金份 额、增加转 入基金份 额的权益 登记手续 ,投资者 自T +2日起有权 赎回转入 部分的基 金份额。 5、基金转换 的限制 详见基金转 换业务公 告等有关 公告。 6、声明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市场情况 在不违背 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之前提下 ,对上 述基金转换 的业务规 则进行调 整,但最 迟应于 调 整生 效前两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九、 基金投资 (一)投资 目标 投资于具有 竞争力比 较优势和 长期增值 潜力的行 业和 企业,为投 资者寻求 持续稳定 的投资 收益。 (二)投资 理念 将推动中国 经济发展 的行业和 企业的增 长动力转 化为 基金资产的 持续稳定 增值。 (三)投资 范围 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其 中 股票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40% -95% , 为了满足投 资者赎回 要求, 基金持 有现金及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国债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债券投 资比例 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0 -55% 。 (四)投资 策略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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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基金利用 大成基金 自行开发 的投资管 理流程, 采用 “ 自上而 下 ” 资 产配置和 行业配 置, “ 自 下而上 ” 精选股票 的投资策 略, 主要 投资于具 有竞争力 比较优势和 长期增值 潜力的行 业和企业 的股 票,通过积 极主动的 投资策略 ,追求基 金资产长 期的 资本增值。 本基金股票 投资流程 如下图所 示: (1)资产配 置 根据宏观经 济指标、 市场价值 指标、投 资者气氛 指标 、盈利预测 指标、证 券市场流 动性指 标等相关因 素的综合 分析,对 股票、 债券的风 险和收 益率进行预 测。利用 情景分析 对上述 预测进 行分析,确 定股票投 资组合的 资产配置 比例。 (2)行业配 置 本基金通过 定性定量 的方法确 定行业配 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对 宏观经济 变化及行 业结构调 整的 分析判断, 确定行业 配置比例 。 确定行业配 置的主要 依据为: 根据竞争 优势分析 ,确 定行业中具 有竞争优 势和比较 竞争优 势的行业范 围。根 据多因素 模型分析 确定每个 行业的 内在价值, 以及行 业价格向 内在价值 回归的 速度,结合 均值方差 分析确定 行业配置 比例范围 。 行业配置的 主要步骤 为: ①通过以下 分析,确 定行业相 对投资价 值 对全球、地 区、国内 行业发展 趋势和发 展环境进 行分 析,判 断行 业或产品 的增长前 景(全 球观念下, 行业景气 趋势分析 ) 宏观经济周 期对行业 发展的影 响(宏观 分析) 优势行业的 发展模式 分析(评 价商业模 式) 该行业财务 状况分析 (财务稳 健性分析 ) ②根据多因 素模型分 析,确定 行业配置 比例范围 利用多因素 模型通过 对宏观经 济变量、 价值变量 、增 长变量、盈 利变量、 动量变量 等多种 因素指标的 定量分析 ,确定每 个行业 的内在价 值,以 及行业价格 向内在价 值回归的 速度, 利用结 合均值方差 分析有效 边界确定 行业配置 比例范围 。 行业配置 筛选行 业股票 重点股 票深入 分析 评分 加权 构建 执行 投资 组合 业绩 风险 控制 资 产 配 置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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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分析模式可 以分为三 步: 第一步利用 长期模型 估计每个 行业和影 响其基本 因素 的长期依赖 关系 ,同 时估计行 业价值 与其内在价 值的偏离 程度,这 里我们利 用DDM 模型作 为估计行业 内在价值 的框架模 型。 第二步结合 经验和实 证分析结 论,对不 同行业设 定不 同的影响因 素。利用 短期动态 模型分 析每个行业 价值向其 内在价值 回归的速 度和各行 业收 益率的预测 水平。 第三步利用 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 的方式, 确定优势 行业 ,结合均值- 方差分 析确定 行业投资 组 合比例范围 。 (3)个股选 择 ①首先对股 票市值大 小进行排 序,挑选 出符合基 金投 资规模和流 动性需要 的股票, 作为模 型的基础股 票库。 ②对股票投 资价值和 股票预期 收益增长 性进行定 量分 析与评分筛 选: 通过选取与 股价变动 有较强相 关性的每 股预期收 益增 长率、 市盈率 、 市净率、 市销率 (P/S)、 流通市值等 基本因素 和技术因 素为指标 ,对 基础股票 库中各行业 股票的投 资价值和 预期收益 增长 性进行定量 分析与评 分筛选 ,在剔除 掉通过不 公允关 联交易、非 经常性 收益等方 式实现净 利润大 幅增长的个 股后,组 成股票备 选库(本 基金将新 股申 购作为一个 特殊资产 类看待, 单独管理 )。 ③通过商业 评估、公 司评估、 价值评估 、盈利预 测和 市场表现对 备选股票 库上市公 司进行 综合比较, 按照比较 后的优先 顺序, 在备选股 票库中 寻找价格合 理、基本 面良好 、具有一 定上涨 空间的股票 。 (4)构建执 行投资组 合 基金经理按 以下步骤 建立投资 组合: ①对当前的 投资策略 进行分析 评估; ②基于 “ 自上而下 ” 进行 的资产 配置与行 业配置, 基 于 “ 自下而上 ” 选择的 股票, 结合 基金经理 自身的研究 分析,构 建、执行 投资组合 。 本基金为风 险收益中 等偏高的 基金产品 ,充分重 视对 债券的投资 。债券投 资时,将 综合考 虑利率变化 对不同债 券的收益 率水平 、信用风 险、流 动性等因素 的影响, 利用债券 定价模 型对债 券价格进行 分析,确 定债券投 资品种 。基金经 理统一 负责本基金 的债券投 资。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确定的资 产配置比 例,并结 合资金量 及流动性 要求 提出债 券投 资执行方 案。 (5)业绩风 险控制 风险管理部 运用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 模型 ,对投资组 合的风险 构成进行 度量预 测分析。基 金经理 跟踪证券 市场和上 市公司的 发展变 化,结合基 金申购 和赎回导 致的现金 流量变 化情况,以 及对基金 投资组合 风险和 流动性的 评估结 果,对投资 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监察 稽核部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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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负责对基金 投资过程 进行日常 监督。 (五)业绩 比较基准 (benchmark ) 自2011年1月1日起, 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使用的业 绩比较基 准由原 “新 华富 时中国A600 指数×75% + 新华富时 中国国债 指数×25% ” 变更 为 “ 沪深300指数 ×75% +中国债 券 总指数×25% ”。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于本 基金采取 积极 的投资管理 、主动的 行业配置 ,使得 本基金成为 证券投资 基金中风 险程度中 等偏高的 基金 产品,其 长期平均 的风险和 预期收 益低于成 长型基金, 高于价值 型基金、 指数型基 金、纯债 券基 金和国债。 (七)投资 流程 1、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 部的研究 成果制定 资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策略 分析师和 行业研究 员在广泛 参考和利 用公 司内、外部 的研究成 果,了解 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 、基础产 业政策 ,经过筛 选、归纳 和整理 ,定期或不 定期地撰 写市场策 略研 究报 告和 宏观经济、 行业、 上市公司 分析报告 。基金 经理根据 研究部的分 析报告和 研究报告 制定资产 配置 方案。 2、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议决定基 金资产配 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 研究部 和 基金经理 提供的市 场策 略研究报告 、宏观研 究报告、 行业配 置方案,决 议确定基 金总体投 资计划。 3、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 的投资策 略和投资 组合方 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结合 研 究部 的宏 观、行业 及上市 公司分析报 告、市场 分析报告 ,确定类 属资产和 行业 配置比例, 构造投资 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基金 经理下达 的交易指 令制定交 易 策 略,完成具 体证券品 种的交易 。 5、风险控制 委员会及 监察稽核 部提出风 险控制 建议 风险控制委 员会根据 市场变化 对基金投 资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提 出风险防 范措施, 监察稽 核部对计划 的执行进 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 风险控制 。 6、基金经理 对组合进 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 据证券市 场变化、 基金申购 、赎回现 金流 情况,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各种 风险的 监控和评估 结果对组 合进行动 态调整。 7、 本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有权根据 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投资 流程。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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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八)投资 限制 本基金禁止 从事下列 行为: 1、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 票,其市 值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2、本基金与 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 ,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投资于其 他基金; 4、以本基金 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 本基金名 下的资 金买 卖证券; 5、将基金财 产用于非 法抵押、 担保、资 金拆借 或者 贷款; 6、以基金财 产进行房 地产投资 ; 7、从事可能 使基金财 产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 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有 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 的证券; 9、内幕交易 、操纵市 场、通过 关联交易 损害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益; 10、配合管 理人的发 起人及其 他任何机 构的证券 投资 业务; 11、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单只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超过该 基金的总 资产,单 只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12、故意维 持或抬高 管理人的 发起人及 其他任何 机构 所承销股票 的价格; 13、中国证 监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以上1 、2 约 定。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以上1、2约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十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 。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原则 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本 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或 债权人权 利时 应遵守以下 原则: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或发债公 司的经营 管理;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有利 于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十)基金 投资组合 报告(截 至2013年9 月30日)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 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2014 年1月6 日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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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 本报 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07,935,392.13 85.76 其中:股票


1,907,935,392.13 85.7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73,020,349.53 3.28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36,199,796.48 10.62 6 其他资产


7,658,434.35 0.34 7 合计





2,224,813,972.49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49,840,701.64 2.25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1,083,906,260.48 48.86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56,857,690.65 2.56 F 批发和零售 业 22,392,553.85 1.01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117,137,952.77 5.28 J 金融业 245,915,753.91 11.09 K 房地产业 129,148,459.76 5.82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39,862,253.00 1.8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21,012,562.44 0.95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70,872,637.50 3.19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70,988,566.13 3.20 S 综合 - 0.00


合计 1,907,935,392.13 86.00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570 贝因美 2,169,943 90,269,628.80 4.07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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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2 002415 海康威视 3,399,778 89,754,139.20 4.05 3 600837 海通证券 6,599,811 82,563,635.61 3.72 4 300133 华策影视 1,753,237 70,988,566.13 3.20 5 000826 桑德环境 2,099,930 70,872,637.50 3.19 6 600690 青岛海尔 5,200,000 69,264,000.00 3.12 7 300124 汇川技术 1,305,498 65,105,185.26 2.93 8 600016 民生银行 6,800,000 65,008,000.00 2.93 9 600383 金地集团 9,460,756 56,953,751.12 2.57 10 601318 中国平安 1,549,880 55,330,716.00 2.49 4、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债券。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本期国 债期货 的 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 ) 报 告期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无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股票。 (3)基金的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6,707.02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6,651,809.61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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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5,510.31 5 应收申购款 144,407.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58,434.35 (4)报告期 末基金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允价值(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600690 青岛海尔 69,264,000.00 3.12 重 大 事 项 停牌 , 已 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复 牌。 (6)报告期 末 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 期货。 (7)报告期 末 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8)由于四 舍五入原 因,分项 之和与合 计可能 有尾 差。 十、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一)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 为 2004 年 12 月 15 日)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基金 合同生效 以 来完整会计 年度的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投资业绩 以及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4.12.15-2004.12.31 0.08% 0.09% -2.71% 0.81% 2.79% -0.72%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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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005.01.01-2005.12.31 -0.28% 0.89% -6.39% 1.03% 6.11% -0.14% 2006.01.01-2006.12.31 150.55% 1.55% 83.15% 1.05% 67.40% 0.50% 2007.01.01-2007.12.31 124.66% 2.08% 104.14% 1.72% 20.52% 0.36% 2008.01.01-2008.12.31 -52.50% 2.13% -52.51% 2.28% 0.01% -0.15% 2009.01.01-2009.12.31 75.92% 1.92% 67.45% 1.53% 8.47% 0.39% 2010.01.01-2010.12.31 1.79% 1.50% -4.35% 1.17% 6.14% 0.33% 2011.01.01-2011.12.31 -29.46% 1.26% -17.97% 0.97% -11.49% 0.29% 2012.01.01-2012.12.31 6.02% 1.19% 6.67% 0.96% -0.65% 0.23% 2013.01.01-2013.09.30 14.01% 1.32% -2.99% 1.11% 17.00% 0.21% 2004.12.15-2013.9.30 307.41% 1.60% 119.80% 1.39% 187.61% 0.2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 增 长 率 变 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 变 动 的比 较 : 大成精选增 值基金累 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 走势对比 图 (2004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40% 0% 140% 280% 420% 560% 04-12-15 06-09-18 08-06-21 10-03-25 11-12-27 13-09-29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 业绩比较基准 注:1、按基 金合同规 定,本基 金自基金 合同生 效起 6 个月内为 建仓期 ,截至报 告日本基 金 的各项投资 比例已达 到基金合 同中规定 的各项比 例。 2、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根 据《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的 相关约 定,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大成 精选增值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使用的 业绩比较 基准由原 “ 新 华富时中 国 A600 指数× 75% + 新华富时 中国国债 指数 × 25% ” 变更 为 “ 沪深 300 指数× 75% +中 国债券总 指数 × 25% ”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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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一 、基金财产 (一)基金 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应收基 金申购款 及其他投 资 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财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 、按照 法律、法规 、规章 的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 金资产中扣 除的费用 后的价值 。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开立基 金专用 银行存款账 户以及证 券账户 ,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自 有的资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 资产 账户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与处分 1 、基金 财产应独 立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有 财产。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财产 归入其固 有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 归入基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4、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的 反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并为 基 金份额提供 计价依据 。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 (三)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以及应 收应付款 等项 目。 (四)估值 原则 1 、 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种 ,如估值 日有市 价的, 应采用市 价确定 公允价 值;估值 日无 市价,但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 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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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的,应采用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 2 、 对存 在活跃市 场的投 资品种 ,如估值 日无市 价,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 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净 值的影响在 0.25 %以 上的, 应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等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值。 3 、 当投 资品种不 再存在 活跃市 场,且其 潜在估 值调整 对前一估 值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 在 0.25 %以 上的,应采 用市场参 与者普遍 认同 , 且被以 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 验证具有 可靠性的 估值 技术,确定 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 值。 (五)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 市流通股 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 近交 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价 估值; ②送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 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④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允价值 。 (3 )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 证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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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果估值 日无交 易,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将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 (2 )在 证券交易 所市场 挂牌交 易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易,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的,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无 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 估 值。 (3 )首 次发行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交 易所以大 宗交易 方式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进行 后续 计量。 (5 )在 全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 )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在 综合考 虑市场成 交价、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素基 础上形成的 债券估值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 金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的,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首 次发行未 上市的 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 权,以及 停止交 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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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4 )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1)-(3)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 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六)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基 金资产净 值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 书 面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 误后签字 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 账 目的核对 同时 进行。 (七)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采用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四位。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值小数 点后四位 以内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注 册登记 机构应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 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资产 净值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给投 资者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承担赔偿 责任。 赔偿原则 如 下: 1、赔偿仅限 于因差错 而导致的 基金持有 人的直 接损 失; 2、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保留要 求返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3、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偿在单次 交易时给 单一当 事人 造成的 10 元 人民币以 上的损失 。 (八)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涉及的证 券交易所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托 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 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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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3) 项、债券估 值方法的 第(7) 项或权证 估 值方法的第 (4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十三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 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 为基金收 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扣除 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 余额。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 分配应当 采用现金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事先 选择将所 获分配的 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 同有关基金 份额申购的 约定转为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支付现金 ;本基 金分红 的默认方式 为现金分 红; 2、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当期 收益先弥 补上期亏 损后,方 可进行 当期 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5、如果基金 当期出现 亏损,则 不进行收 益分配 ; 6、 在符合 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 基金 收益分 配每年不超 过 6 次, 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 月,收益可 不分配; 年度分配 在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 7、基金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低 于当期已 实现净 收益 的 50% ; 8、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载明 基金收益 的范围、 基金净收 益、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 续费 等内容。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由 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两日内由 基金管理 人公告。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将现金 红利进行 再投资 时, 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选择 现金分 红方式时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 红利 少于 100 元 时,为降 低投资者 的转账成 本,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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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保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转为基金 份额。 十四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 金运作有 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 作相关费 用列示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 证券交易 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后 的会计师 费; (7)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2、与基金运 作相关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 (2)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 管费划付 指令,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资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3)本条 第 1 款第 (3) 至第(7 ) 项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支付,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基金 募集期间的 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及其他费 用不得从 基金资产 中列支。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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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 及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 4、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二)与基 金销售相 关费用 1、申购费用 : 本基金申购 费率依申 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 减。 申购金额 M 费率 M <50 万 1.5% 5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的 计算方法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申购费用在 申购基金 时从申购 金额中收 取,不列 入基 金资产。 本基金申购 费用可用 于 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按 持有期递 减,最高 不超过赎 回总 金额的 0.5% 。具体 费率如 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M <2 年 0.5% 2≤ M <3 年 0.25% M≥3 年 0% 赎回费用的 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的 75% 作为 注册登记 费, 剩余 25% 归 基金 资产所有。 3、基金转换 费用: 详情见 “ 八、基金 的转换 ” (三)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应按国家 税收 法律、法规 履行其纳 税义务。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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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按照国家现 行税收法 律、法规 规定, 个人投资 者投资 本基金所获 增值部分 免税,机 构投资 者 投资本基金 所获增值 部分应按 相关规定 缴纳企业 所得 税。 十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 、本基 金会计责 任人为 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 人也可 以委托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独立 的会 计师事务所 担任基金 会计,但 该会计师 事务所不 能同 时从事本基 金的审计 业务。 (二)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聘 请普华 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 有限公 司及其注 册会计 师对基 金年度财 务报 表进行审计 。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及 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 互独立,并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 2 、会计 师事务所 更换经 办注册 会计师, 须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在 2 个工 作日内公 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的信 息 披露按 照《基金 法》、 《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实施 准则、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事项将 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一)基金 募集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信息 披露办法 》编制 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 在本基金 发售前三 天将招募说 明书、基 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二)基金 运作信息 披露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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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 年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 基金 净值公告 及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 照《基金 法》、 《信息 披露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中国 证监会颁布 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 的相关文件 进行编制 并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年 度报告经 注册会计 师审计 后在 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2、半年度报 告:基 金 半年度报 告在基金 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的 60 日 内公告。 3、季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十五个 工作日内 公告。 4、基金净值 公告:每 开放日公 布前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5 、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由基 金管理 人编制并 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后 ,于 每 6 个月结 束后 45 日 内公告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 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 中国证监 会审核。 (三)基金 临时信息 披露 基金在运作 过程中发 生如下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项时, 基金管 理人 须按照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 定及时报 告并 公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延长基金 合同期限 ;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8、基金募集 期延长; 9 、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 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 五十 ; 1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十 ; 12、涉及基 金管理人 、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4、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基 金 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15、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6、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7、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8、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9、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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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0、变更基 金份额发 售机构; 21、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2、开放式 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 、赎回; 23、开放式 基金申购 、赎回费 率及其收 费方式发 生变 更; 24、开放式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期支 付; 25、开放式 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 26、开放式 基金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申 请后重新 接受 申购、赎回 ;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四)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及基 金上市交 易 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 市场价格 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 和交易制 度等各种 因 素的影响会 产生波动 ,从而对 本基金 资产产生 潜在风 险,导致基 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 动。市 场风险 的主要存在 以下几种 :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 政策等国 家宏观经 济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从 而 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随宏 观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 变化,基金 所投资于 国债与上 市公司股 票的收益 水平 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国债的 价格和收 益率 ,进而影响 金融债 、企业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同 时影响债 券利息 的再投资 。 同时 , 金 融市场 利率的变化 也影响到 证券市场 资金供求 关系,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直接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 竞争、人 员 素质等都会 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 所投资 的成长型公 司经营不 善,成长 性不足 ,导致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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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股票价格下 跌或股息 、红利减 少;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 价值型公司 基本情况 继续恶化 ,或者 没有出 现预计的价 值回归,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或股 息、 红利减少, 给基金的 投资带来 风险。 5、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 金形式来分配,而现 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买力下 降,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投资收 益下降。 6、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上 市公司的 发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品公 司的强有力 竞争, 部分 上市公司 有可能不 能适用新 的 行业形势而 业绩下滑。 尤其是中 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 境内公 司将面临 前所未有 的市场竞 争,上 市公司在这 些因素的 影响下将 存在更大 不确 定性。 (二)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 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影响 其对 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管理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 为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 规模将随 着基金投 资者对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而不断波 动,若由于 基金投资 者的连续 大量赎 回,导致 基金管 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或 被迫在 不适当 的价格大量 抛售债券 股票,使 基金资产 净值受到 不利 影响,从而 产生流动 性风险。 (四)本基 金特有风 险 本基金采用 定性与定 量相结合 的方式进 行行业配 置。 由于信息来 源的不足 、滞后或 错误, 可 能导致对数 量模型参 数的预测 产生偏差 ,从而给 本基 金的行业配 置带来风 险。 (五)其他 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不可 靠产 生的风险; 2 、因基 金业务快 速发展 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配 备、内 控制度建 立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生 的风 险; 3、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内幕交 易、欺 诈等 行为产生的 风险; 4、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 基金经理 的依赖而 可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 能产生的 风险; 6、其他风险 。 十八 、基金的终止 和清算 (一)基金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 终止 : 1、基金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终止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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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基 金被中国 证监会 责令 终止; 3 、基金 管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本基 金的管 理人, 而无其他 适当 的基金管理 机构承接 其权利及 义务; 4 、基金 托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本基 金的托 管人, 而无其他 适当 的基金托管 机构承接 其权利及 义务; 5、由于投资 范围变更 引起的基 金合并、 撤销; 6、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的其他情 况。 基金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对 基金进行清 算。 (二)基金 的清算 1、基金清算 小组 (1)自发 生导致基 金终止情 形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 ,基金清 算小组在 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 算,在 基金清算 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 财产安全的 职责。 (2 )基 金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发起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 组成。基金 清算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 以依 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 止后,由 基金清算 小组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2)基金清 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4)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5)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6)对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4、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清算后 的全部剩 余财产扣 除基金清 算费用后 如有 余额,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5、基金清算 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清算小组公 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 金清算结 果由基金 清算小组 于中 国证监会批 准后两日 内公告。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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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6、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清算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十九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利 (1)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行使表 决权; (2)按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取得 基金收益 ; (3)监督基 金经营情 况,查询 或获取公 开的基 金业 务及财务状 况的资料 ; (4)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 (5)在不同 的基金直 销或代销 机构之间 转托管 ; (6)参与分 配基金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 产; (7 )要 求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 、本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 本基金 合同制定 的其 他法律文件 的规定履 行其义务 ; (8)依照本 合同的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9)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份额 发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 ; (10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以及依 据本基金 合同 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 规定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 金合同;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承担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用; (3)以其对 基金的投 资额为限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终 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 基金其他 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5)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本基 金合同和 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管理 人享有如 下权利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基金管理 人依照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 谨慎、有 效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2 )根 据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订并公 布有关 基金募 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冻结、质 押、收益 分配等方 面的业务 规则 ; (3 )根 据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获 得基金管 理费, 收取或 委托收取 投资者 认购费 、申购费 、赎 回费及其他 事先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 其他费用; (4)根据本 基金合同 规定销售 基金份额 ; (5)提议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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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6)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7 )依 据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或国家有 关法律规 定,并 对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并有权提 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更换 基金托 管人,或采 取其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8 )选 择、更换 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金 代销机 构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认为基 金代销机 构的作为 或不作为 违反了法 律法 规、本基金 合同或 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 ,基金 管理人应行 使法律法 规、本基 金合同 或基金销 售代理 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 的任何 及所 有权利 和救济措 施,以保 护基金资 产的安全 和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 (10 )以基 金的名 义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并以相应 基金财产履 行偿还融 资和支付 利息的义 务; (11 )依据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决定基 金收益的 分配 方案; (12 )按照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代表基 金对 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13 ) 法 律、 法规 、 本基金 合同以及 依据本基 金合同 制订的其他 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本基 金合同和 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管理 人负有如 下义务 : (1)遵守基 金合同;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 (3 )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基金 资产; (4)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 和直接管 理; (5 )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 金资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资产相 互独立, 保证不同 基金 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 理等方面 相互独立 ; (6 )除 依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委托其他 人运 作基金资产 ; (7)接受基 金托管人 依法进行 的监督; (8)按照规 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 ; (9 )严 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 告义务; (10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 予以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1 )按基 金合同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2 ) 依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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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3 )负责 基金注册 登记。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 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办 理或委 托 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 的注册登 记业务; (14 )按照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受理 申购和 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和分 红 款项; (15 )保管 基金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7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 (18 )因过 错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19 )基金 托管人因 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0 )确保 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内发 出;保 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 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 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21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本基金其 他当事人 利益 的活动; (22 )负责 为基金聘 请注册会 计师和律 师; (23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24 )依据 《基金 法》、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5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法规,基 金托管人 享有如下 权利: (1)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保管基 金资 产,监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2)依据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用; (3 )监 督基金管 理人, 如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反 了基金 合同及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应呈 报中 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 银行,并 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 益。除非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托管协议 》规定, 否则,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 的行为不承 担任何责 任; (4)有权对 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投 资指令 不予 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5)监督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 基金注册 及过户 登记 服务; (6)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法规,基 金托管人 负有如下 义务: (1 )基 金托管人 将遵守 《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信托法 》相关 法律、 法规、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最大 利益处 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 管人保证 恪尽职 守,依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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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 地持 有并 保管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宜 ;建立 健全内部风 险监控制 度,对负 责基金 财产托 管的部门和 人员的行 为进行事 先控制和 事后监督 ,防 范和减少风 险; (3 )购 置并保持 对于基 金财产 的托管所 必要的 设备和 设施(包 括硬件 和软件 ),并对 设备 和设施进行 维修、维 护和更换 ,以保持 设备和设 施的 正常运行; (4 )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 自有资产相 互独立 ,保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其托 管 的其他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不同的 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 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5 )除 依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信 托法》 相关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 ,基金 托管人违反 此义务,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 ,所得利 益归于基 金财产, 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的,承 担赔偿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任 何基金财 产转为其 自有财产 ,违 背此款规定 的,将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包 括但不限于 恢复所涉 及的基金 财产的原 状、承担 赔 偿 责任; (6 )除 依据《基 金法》 、《运 作办法》 、《信 托法》 相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7)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8 )为 基金设立 证券账 户、银 行存款账 户等基 金财产 账户,负 责基金 投资于 证券的清 算交 割,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负责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来 ; (9 )对 基金商业 秘密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 者进行 基金交易 有关情 况负有 保密义务 ,不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向 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投 资者的相关 情况及资 料等;除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信 托法》 相关法律 、法规、 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 泄露;但 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 机构、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 构的判决 、 裁决 、 决定 、 命 令而作出 的披露不 应视为 基金托管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保密 义务; (10 )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及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 值; (11 )按规 定出具基 金业绩和 基金托管 情况的报 告, 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 (12 )负责 基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的 资金保管 和清 算; (13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赎回 等事项符 合本基金 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 的规定; (14 )采取 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 基金投资 和融资条 件以及使基 金管理人 用以计算 开放式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的方 法符合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5 )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发 现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法、违 规的,不 予执行 , 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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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6 )在定 期报告 内出具基 金托管人 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 应当说明 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 的措施; (17 )保存 基金会计 账册、报 表和其他 有关基金 托管 事务的完整 记录等 15 年以上; (18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 项; (20 )参加 基金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保管、 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 管其财产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22 )基金 管理人因 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23 )因 过错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 或因违背 托管 职责 或者处理基 金事务不 当对第三 人所负债 务或者自己 受到的损 失,应以 其自有财 产承担, 其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4 )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5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 )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27 )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依据 本基金合 同制 定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 他义务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 情形之一 的,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 修改 基金合同 (基金 合同中 约定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而无需 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情形除外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5)与其他基 金合并; 6)代表基金 总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7)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8)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9)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10) 变更基 金类型; 11) 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12) 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3)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形。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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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 )有 以下情形 之一的 ,经基 金合同 约 定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2)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变 更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召集方式 (1 )在 正常情况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 者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 (3)代 表基金份 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 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 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 十日 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至 少提前 三十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 配合,不得 阻碍、干 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在 会议召开 前 30 天,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 息披露媒体 公告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至少 应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议事程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书送达 时间和地 点;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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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5)会议的 表决方式 ; (6)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7)与会者 需要准备 或履行的 文件和手 续; (8)召集人 认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 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会议 通知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由召集 人决定通 讯 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 的寄交和收 取方式等 。 4、会议召开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与 通讯 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 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参 加方 可召开。 (1)现场开 会 现场开会并 符合下列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程 : 1 )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派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2 ) 本人 出席会议 者应持 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应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应符合法 律、 法规、本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3 ) 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 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50% 。 (2)通讯方 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 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符合以下 条件 的通讯开会 有效: 1 ) 召集 人应按本 基金合 同规定 公告会议 通知, 在两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 连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书 面表决意见 ; 3 ) 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 本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授权委 托书 应符合法律 、法规、 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4 ) 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基金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3 ) 不 论现场开 会或通 讯方式 开会,若 该次会 议不符 合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开 会条件, 则该 次会议不得 审议会议 通知中的 各项议题 ,但召 集人可 以按照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方式 和程序 ,对于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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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同一议题再 次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再次开 会日 期的提前通 知期限 为 30 天 ,但确 定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发 生变化 ;再次召 开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需 满足上述 现场开会 或通讯方 式开会的 各项 条件方为有 效。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修改基金合 同、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 合并、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提高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报酬 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大会召集人 在会议通 知公告前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 对提 案进行审核 : 1 ) 关联 性。提案 涉及事 项与本 基金有直 接关系 ,并且 不超出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范围 的,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 的,不提 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如 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提案提交 大会表 决,应当在 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 2 ) 程序 性。大会 召集人 可以对 提案涉及 的程序 性问题 作出决定 。如将 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 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 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 变更的 ,召集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作 出决定,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的提案 ,以及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提 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未 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的,时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对于召集人 未列入会 议通知并 公告的提 案, 该提案的 提案人可在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后 按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下列第 (七 ) 款规定 的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律 师见证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会 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未 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均 未能主 持大会,则 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号码、 住处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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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由 召集人至 少提前 30 天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在公 证机构监 督下形成 决议 。 6、表决 (1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每份 基金份额 有一票 表决权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委托代理 人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通 过方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 其他事 项 均以 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2/3 以 上通过方 可作出。 更换基 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提前终 止基金合 同、转换 基金 运作方式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4 )采 取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表决 意见为 有效表 决。除非 在计 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符 合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书面表决 意见为有 效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为无效表 决,但 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 ) 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 票结果。 3 ) 如果 会议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对所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如果 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而 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代理 人对会议 主持 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有 权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求重新 清点;重 新清点以 一次为 限,会 议主持人应 当于重新 清点后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2)通讯方 式开会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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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关 对计票过 程予 以公证。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 的事项 ,召集 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 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两日内在 至少 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 公告。 (五)基金 合同的变 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本 基金合同 的变更 需经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内的各 方当 事人同意。 (2 )变 更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并报中 国证监 会批准 ,自批准 之日 起生效。但 如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并 属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 行变更的 情形, 或者基 金合同的变 更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 发生变化的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 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中 国银监会 备案。 (3)基金合 同出现以 下变更情 形之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生变化 的;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5)与其他基 金合并; 6)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7)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8)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形。 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1)基金的 终止 出现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终 止的情形 之一时, 经中 国证监会批 准可以终 止基金。 (2)基金合 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 ,应依据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基金进行 清算。中 国证监会 对清算 结 果批准并予 以公告之 日起,本 基金合同 终止。 (六)违约 责任及争 议的解决 方式 1、违约责任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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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 )由 于基金合 同当事 人一方 不履行合 同义务 或者履 行合同义 务不符 合约定 的,应当 承担 违约责任; 如属基金 合同双方 或多方 当事人的 原因造 成违约的, 根据实际 情况, 由违约方 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 的违约责 任。 (2)当发生 下列情况 时,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规章的 作为 或不作为而 造成的损 失等; 2 )在没 有过错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照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进 行的投资 所造 成的损失等 ; 3)不可抗力 。 (3)基金合 同当事人 违反基金 合同,给 其他方 造成 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 赔 偿。 (4)基金合 同能够继 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 履行。 (5 )本 合同当事 人一方 违约后 ,其他当 事方应 当采取 适当措施 防止损 失的扩 大;没有 采取 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扩 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 要求赔 偿。守约方 因防止 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 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 承担。 (6 )第 三方的过 错而导 致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一 方违约 ,并造成 其他当 事人损 失的,违 约方 并不因此免 除其赔偿 责任。 (7 )当 事人之一 违约而 导致其 他当事人 损失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先 于其他 受损方获 得赔 偿。 2、争议处理 (1)本基金 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 其解 释。 (2 )本 基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 因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首先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自一 方书面要 求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如果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决,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届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仲 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 约束力。 (3)除争议 所涉内容 之外,本 基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 应当由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 履行。 (七)基金 合同的存 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场所, 基金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本基 金合 同印 制件或复 印件; 如涉及 争议事项需 协商、仲 裁或诉讼 的,应 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 凭。 本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等 的营业 场所, 并刊 登在基金 管理人等 的网站 上,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也 可按工本费 购买本基 金合同的 复印件 ,但应 以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 正本为准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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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 人 本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为: 基金管理人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二)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业务监督 、核 查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基 金合同和 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 定,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资产 的投资对 象、基金 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 例、 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基 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 和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基 金的申购 与赎回 、基金收 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 (1)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违 反《基金 法》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 法规规定的 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2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可以 拒绝执行 ,并通知 基金 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3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指令 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按 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4 )如 基金托管 人认 为 基金管 理人的作 为或不 作为违 反了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托 管协 议,基金托 管人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 赋予、给 予、规 定的基金 托管人的 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以保护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包 括但不限 于就更换 基金管 理人事宜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代表基 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 过错造成 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 向基 金管理人索 赔。 2、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 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托 管人是否 及时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是否将 基金财产 和自有 资产分账管 理、是否 擅自动用 基金财 产、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收益划入分 红派 息账户等事项,对 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 查。 (1 )基 金管理人 定期对 基金托 管人保管 的基金 财产进 行核查。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 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因 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 致基金财 产灭失 、 减损、 或处于危险 状态的 ,基金管 理人应 立即以书 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托 管人予以 纠正和采 取必要的 补救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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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措施。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偿基 金因 此所遭受的 损失。 (2 )基 金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 人的行为 违反 《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基 金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 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3 )如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托 管人的作 为或不 作为违 反了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托 管协 议,基金管 理人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 部门, 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 赋予、给 予、规 定的基金 管理人的 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 救济措施 ,以保护 基金财 产的安 全和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包 括但不限 于就更换 基金托 管人事宜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代表基 金对因基金 托管人的 过错造成 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 向基 金托管人索 赔。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协议 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 查。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 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监 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 财产的保 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的保管 责任, 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将 遵守《基 金法》 《信托法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最大利益 处理基金 事务。基 金托 管人保证恪 尽职守, 依照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 ,谨慎、有 效的持有 并保管基 金财产。 (2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设 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 托管事宜;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监控制 度,对 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的 部门和人 员的行为 进行事先 控制 和事后监督 ,防范和 减少风险 。 (3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购 置并 保 持对于基 金财产 的托管 所必要的 设备和 设施( 包括硬件 和软 件),并对 设备和设 施进行维 修、维护 和更换, 以保 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 运行。 (4 )除 依据《信 托法》 、《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为 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 取利益 ,基金托 管人违反 此义务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方 谋取利 益,所得利 益归于该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基 金财产转为 其固有财 产,不得 将固有 资产与 基金财产进 行交易, 或将不同 基金财产 进行相互 交易 ;违背此款 规定的 ,将承担 相应的责 任,包 括但不限于 恢复相关 基金财产 的原状、 承担赔偿 责任 。 (5 )基 金托管人 必须将 基金财 产与自有 资产严 格分开 ,将基金 财产与 其托管 的其他基 金财 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为基金 设立独立 的账户 ,建立独立 的账簿 ,与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 金的托管 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 登记、账 户设置 、资金 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具有实 质的独立 性。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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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6 )除 依据《信 托法》 、《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7 )基 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 地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资 产。 2、基金合同 生效时募 集资金的 验证 基金设立募 集期满或 基金发起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基 金发起人应 将设立募 集的资金 存入其指 定的相应验 资专户; 由基金发 起人聘请 具有从事 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进行验 资, 并分别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有效。 3、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户 的开 设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 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 基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存款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 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法 》、《 银行账户 运作办法 》、 《现金管理 条例》 、 《中 国人民银 行利率管 理的有关 规定》 、 《关于 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付结算 办法》以 及其他有 关规定。 4、基金证 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设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 金,以托 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 )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和未 经另一方 同意擅自 转让本基 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 人所托管的包 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 部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进行证券投 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4 )基 金证券账 户和结 算备付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可 以根据当 时市场 的通行 做法办理 ,而 不限于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定 。 (5 )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 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 开设、使 用的 规定。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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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5、国债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拆借 市场的交易 资格, 并代表基 金进行交 易;基 金托管人 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向银行 监管部门 进行 报备。 (2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 ,协 议正本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协 议副本由 基金管理 人保 存。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代保管库 。保 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 持有。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办 理。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 金一 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份 额资产 净值是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 、基金 管理人应 每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估 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资产 净值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 的基 金份额资产 净值, 并在盖章 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上 述传真 后马上对净 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 核,并 在盖章后 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如 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有权 按 照其对 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 布,基金 托管人有 权将相关 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设立 募集期结 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 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每 月最后一 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均由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人 负责分别保 管,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相 关信息。 (六)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 的或与 本协议有 关 的争 议可通 过友好协 商解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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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决,但若自 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 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 均具有 约束力。除 提交仲裁 的争议之 外,各 方当事 人仍应履行本协 议的其他规 定。争议处 理期间,双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 金/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 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各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七)托管 协议的修 改和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当 事 人经 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 进行修 改。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修改后的 新协议, 报中 国证监会批 准后生效 。 2、发生以下 情况,本 托管协议 终止: (1)基金或 基金合同 终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作 办法》、 《销售 办法 》或其他法 律法规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二十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金管理 人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并将 根 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客 服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 (国内免 长途话费) 可享有如下 服务: A 、自助 语音服务 :提供 7 ×24 小 时电话自助 语音的服 务,可进 行账户查 询、 基金净值、 基金 产品等自 助查询 服务。 B 、 人工坐 席 服务: 提供每周 五天,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 人 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 假日除外 )。投 资者可以 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 务咨询、 基金账户 查询、 交易情 况查询、服 务投诉及 建议、信 息定制、 资料修改 等专 项服务。 (二)综合 对账单 服务


大 成基金按 季度和年 度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综 合对账单 服务, 服 务形式包括 网站自助 查询、电 子邮件账 单、手机 短信 账单、客服 热线查询 、纸质对 账单邮寄 等。 其中,纸质 对账单邮 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 有人、 或确 有需要并已 订制纸质 对账单的 持有人。 (三)财经 汇资讯 服务


大 成财经汇 是专为大 成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服 务平台 ,财经汇 提 供专业、独 家、一 手的理财 资讯,并 采用分级 服务方 式提供差异 化资讯服 务。投资 者可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 财经客户端 ,免费使 用。 (四) 网 站自助服 务


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投资者提 供基金账 户及交易 情 况查询、 个人资料 修改、 手机短信 和电子邮 件信息 定制等自助 服务,提 供理财刊 物查阅 、公司 公告、热点 问答、市 场点评等 信息资讯 服务。同 时, 网站还设有 电子邮箱 服务(客 户服务邮 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 (五)网上 交易服 务


本基 金管理人 已开通个 人投资 者网上交易 业务。 个人投资 者通过基 金 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 基金定 投、 分红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1 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 修改、 交易密码 修改、交 易情况 查询和账户 信息查询 等各类业 务。其中 ,基 金定投 、转 换等业务 的开通时 间,已另 行公告为 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 乐部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中的高端(VIP )客户专 门设立的服务 体系,将为 高端(VIP )客户提供专项 的个性化 服务 。 (七)投资理财中 心


大成 基金各地投资 理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高端(VIP ) 客户的柜台式 服务工作。 (八)客户 投诉建 议受理服 务


投资 者可以通 过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的 柜台、 投资理财 中 心、客服热 线、网 站在线栏 目、电子 邮件及信 函等渠 道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 议。对于 受理的投 诉或 建议, 基金管理 人承诺 最迟 T+1 日内给 予回复; 不 能 及时回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 主动 联系客户 时 间内告知客 户。 二十 二、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业务部 门目 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二)最 近 3 年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 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 罚。 (三)2013 年 6 月 15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5 日发 布的 公告 1.


2013年6 月18日《 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 的“华谊 兄弟 ”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 告 》 。 2.2013年6 月20 日《 大成基金 关于增加 郑州银行 为代 销机构的公 告》。 3. 2013年6月25日《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美的电器”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 、《 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的“ 新华医疗 ”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 4.2013年6 月26 日《 关于持有 的“华润 三九”股 票估 值调整的公 告》。 5.2013年7 月17 日《 关于持有 的“中兴 通讯”股 票估 值调整的公 告 》 。 6.2013年7 月18 日《 大成 精选 增值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年第 二季度报 告》。 7.2013年7 月19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 “神州泰 岳”股 票估值调 整 的公告》。 8. 2013年7 月30日《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募 说明书 (2013 年第1期) 》 、《 大 成 精选增值 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摘要(2013 年第1期) 》 。 9.2013年8 月29 日 《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2013年半 年度报告 》 、 《 大成 精选增 值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3 年半 报 主 要 财 务 指标 》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 “掌趣科技 ”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2 10.2013年9 月17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省广 股份(002400 ) ” 股 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11 . 2013 年10 月9 日《 关 于旗下基 金持有 的“东华 软 件”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 。 12.2013年10 月11 日《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于 高 级管理人员 变更的公 告 》 。 13.2013年10月15 日《 关于 增加上 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及 相关申购 费率优惠 的公告》。 14.2013年10 月23日《 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3 年 第三季度 报告》。 15.2013 年10月29 日《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成 立大成创新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的公 告》。 16.2013年11 月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华策影视”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 ( 四)《招 募说明 书》及 以前公布 的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与本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 致之处,以 本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为准。 二十 三、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 法》、《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 规的要求,对 2013 年 7 月 30 日公布 的 《大成精 选增值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期 》 进行了 更新 ,并 根据本 基金管理 人对本基 金实施的投 资经营活 动进行了 内容补充 和更 新,本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主要更 新的内容 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三、基 金管理人 ”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四、基 金托管人 ”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 部 分。 4、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 九、基 金的投资 ” 部分 。 5、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 十、基 金的业绩 ” 部分 。 6、根据最新 公告,更 新了 “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 部分 ,披露了 2013 年 6 月 15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5 日的 公告 。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 二十三 、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 明 ” 。


大成 精选 增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十 四、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本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等的营业 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 间 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 本招募说 明书的复 印件 。如涉及争 议事项需 协商、仲 裁或诉讼 的, 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 为凭。 二十 五 、备查文件 本基金的相 关备查文 件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办公 场所, 投资者可 在办公时 间 免费查阅。 如涉及争 议事项需 协商、仲 裁或诉讼 的, 应以各项备 查文件的 正本为凭 。 1、中国证监 会核准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3、《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规则》; 4、《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代销协 议》 ; 5、《大成精 选增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 6、法律意见 书; 7、基金管理 人的营业 执照; 8、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9、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10、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一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