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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成长联接(090012)

深成长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更 新 招 募说明 书 
(2013 年 2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深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 2010 年 10 月 27 日证监许 可 【2010 】 1478 号文核准 募集, 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正式 生效。 本基 金为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 联接基金 ,将绝大 部分基金 财产投资于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实 现 对标的指 数的紧密 跟踪,追 求跟踪偏离 度及跟踪 误差最小 化,并采 用交易型 开放 式基金的运 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基金为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的联接基 金,二者 既有联系 也有 区别: (1) 在基金的 投资方法 方面,深 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 , 直接投 资于标的 指数的成 份股; 而 本基 金则采取间 接的方法 , 通过将 绝大部分 基金财产投 资于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 紧密跟踪 。 (2) 在交易 方式方 面, 投资 者既可以 像股票一 样在交 易所市场买 卖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也可以 按照最小 申赎单位 和申 购赎回清单 的要求, 以实物形 式申赎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而本基 金则像普通 的开放式 基金一样 ,通过基 金管理人及 代销机构 按未知价 法进行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本基金 与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业绩表现 可能出现 差异。 可 能引 发差异的因 素主要包 括: (1) 法规对投 资比例的要 求。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可 将全部或 接近全部 的基金资 产, 用于跟 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 ; 而本基 金作为普 通的 开放式基金 , 仍需将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资 产投资于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2 )申购赎 回的影响 。深证成 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采 取实物 申赎 的方式, 申 购赎 回对 基金净值 影响较小 ; 而本基金申 赎采取现 金方式, 投资者申 购赎回行 为对 基金净值产 生的影响 相对较大 。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至日 为2013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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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年12月21日,有关基 金投资组合、 基金净值表现及 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 计)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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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1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8 七、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49 八、基金的投资 .............................................................................................................................. 57 九、基金的业绩 .............................................................................................................................. 64 十、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一、基金资产的 估值 .................................................................................................................. 66 十二、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71 十三、基金收益与 分配 .................................................................................................................. 73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74 十 五、基金的信息 披露 .................................................................................................................. 75 十六、风险揭示 .............................................................................................................................. 79 十七、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 82 十八、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要 ....................................................................................................... 99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一、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113 二十二、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5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5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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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 规定及 《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合 同》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 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 的基金份 额, 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 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 。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 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大成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 金托管 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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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指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 地方政 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 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 的修订 9、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 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 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作出 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就本基金 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15、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注册 登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20、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 资于中国证 券市场, 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 准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 基金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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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 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3、 基金 销售业务 : 指基 金的宣传 推介、 认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务 24、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5、直销机 构:指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6、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销 售网点: 指 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8、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29、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大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 接受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 办理 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 易 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 记录基金 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 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 账户 32、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达 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 案条 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 验资并向 中国证监 会办 理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 并收到 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期 34、 目 标 ETF : 指另一获 中国证 监会核准 的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简 称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 的标的指 数相同, 并 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 的投资目 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 标。 本基金 选择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为目标 ETF 35、 ETF 联接基金或联接 基金: 指将绝 大多数 基金财 产投资于跟 踪统一标 的指数的 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表现, 追求 跟踪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 化, 采用开 放式运作 方式的 基金,本基 金是联接 其所投资 的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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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 36、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8、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日:指 公历日 40、月:指 公历月 41、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43、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44、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5、 《业务规 则》 :指 《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 基金注册登 记 业务规 则》 46、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基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7、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 金投 资者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 48、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卖出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9、标的指 数:指深 证成长 40 价格指数 及其未 来可 能发生的变 更 50、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 金份 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 额间的转 换行 为 51、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的操 作 52、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基 金投资者 通过有关 销售 机构提出申 请,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 由销售 机构在基 金投资 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并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3、 巨额赎回: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 超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情形 54、元:指 人民币元 55、 基金 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价差 、 投资 目标 ETF 份额所得收 益、 银行 存款利息 、 已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约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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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 56、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包括 目标 ETF 份 额在内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 值总和 57、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8、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59、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0、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61、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 避免且不能 克服, 且在本 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签 署之日后 发生的 , 使本 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 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 包括但 不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然灾害 、 战争、 骚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 件、 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 )四家公 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 下设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产品开 发与金融 工程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董事会办 公室、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部 和国 际业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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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页 务部。 公 司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等地 设立了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子公 司,分别 为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及大 成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和战略 规划委员 会等专业 委员会。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业、 进取” 为 经营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 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公司 所有人 员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 。 (二)证 券 投资基金 管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2 只 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 :景宏证 券投 资基金、景 福证券投 资基金,4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及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中证 500 深 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及大 成中 证 500 沪市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联接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及 31 只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 资基金、 大 成蓝筹稳 健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大 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策略回 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红利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大成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可转债 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中 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 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 大成 景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景 兴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旭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和大成 景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三)主要 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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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页 张树忠先生 , 董事 长, 经 济学博士 。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 , 任中央 财经大学 财政 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 , 任 大通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 任 职中国人 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中 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 兼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 理,国际 工商管理 专业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 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管理 总部副总 经理、机 构管 理部副总经 理;2002 年 9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助 理总经 理、 副 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起 担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博 士,高级 经济师。1985 年 7 月 -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 计委国土 局主任科员、 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资金 计划部计划 处副处长 (主持工 作);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战略 研究与规 划处处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 中国人寿 保险(集 团)公司战 略规划部 副总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 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发展改革部 总经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 司高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 裁、 党 委 书 记;2009 年 11 月起, 兼 任中国华 闻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书 记以及中 泰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高岐先生,董事 ,硕士。 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计财部会计处处 长、副总 经理; 上海南都期 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经管会 副主任 ; 现任 光大期货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财务负责 人。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 生在读, 中国注册 会计 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于中 国 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与合规 管理部;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独 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 行顾问,高 级经 济师,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国人民银 行研究生 部硕士生 指导老师 , 首都经 济贸 易大学兼职 教授, 清 华大学中 国经济研 究中心高级 研究员 。 先后在 北京市人 民政府研 究室 ( 副处长、 处长) , 北 京市第一 商业局 (副 局长) , 中国 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 公司 (总 经理) , 中 国 投资银行 (行 长) , 国家 开发银行 (总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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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页 会计师)工 作。 宣伟华女士,独 立董事, 日本国立神 户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员、 上海 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 曾任 上海市 律师协会证 券与期货 法律研究 委员会副 主任。1986 年-1993 年, 华 东政法大 学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 本神户学 院大学法 学部 访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 立神户大 学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北京市 中伦金通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人;2001 年始任 国浩律师(上 海) 事务所合伙 人。 擅长于公 司法、 证券 法、 基金法、 外 商投资企业 法、 知识产权 法等相关 的法 律事务。 曾代理过 中国证券 市场第一 例上市公 司虚假 陈述民事索 赔共同诉 讼案件 , 被 CCTV ?证券频道评 为“五年 风云人物 ”,并获 得过“ 上海 市优秀女律 师”称号 。 叶永刚先生,独 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 武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教授 、副院长 、博士 生导师, 中 国金融学 会理事, 中国金融 学会金融 工程 研究会常务 理事, 中 国金融学 年会常务 理事,湖北 省政府咨 询委员。1983 -1988 年, 任武汉 大学管理学 院助教;1989 -1994 年, 任武汉大学 管理学院 讲师;1994 -1997 年,任 武汉大 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1997 年 至今,任 武汉大学教 授,先后 担任副系 主任、系 主任、副 院长 等行政职务 。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 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 事长,大 学本科。曾 任中国银河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江苏北 路营业 部总经理, 中国银河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资产管理 总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公司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现任 中国银河 投资管理 公司 上海投资部 董事总经 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士学 位。1968 年入伍 ,历 任 营教导员、 军直属政 治处主任 ; 1992 年转业,历任 交通银行上海 分行杨浦支行副 行 长(主持工作),营 业处处长兼房地 产 信贷部经理,静安支 行行长,杨浦支 行行长;1998 年调总行负责筹建基 金托管部,任交 通 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2005 年负责筹建银行 试点基金公司, 任 交银施罗德 基金公司 董事长;2008 年任中国 交银保 险 公司 (香港) 副董事 长。2010 年 退休。 吴朝雷女士 , 监事, 硕士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 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 民 政府妇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 省 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 政府民政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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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页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 江省温州 市人 民检察院起 诉处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 于北京市 宣武区人 民检察 院 ,任三级检 察官;2007 年 8 月起 任民 生人寿北京 公司人事 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人民人 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纪委副书 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 书长。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 副总 经理, 管理学硕 士。1999 年-2002 年, 历任 江南信托 投资有 限公司 投资银行部 副 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杜鹏女士 , 督察长 ,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国 银行陕西 省信托咨 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 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 广 东华侨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杨春明先生,副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 、 市场部 总经理 、 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 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大成 创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联 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 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 刘明先生 ,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 证券公司 鷺江营业 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曾任 厦门产权 交易中心 副总 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 团投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景宏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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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页 基金经理及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公司助理总 经理。 现 任大成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2013 年 10 月起任大 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苏秉毅先生 , 基金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2004 年9 月至2008 年5 月 就职于华 夏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 。2008 年加 入大成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历任产品设 计师、高级产品 设 计师、基金 经理助理 、基金经 理。2011 年 3 月 3 日至 2012 年 2 月 8 日 担任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及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助 理。2012 年2 月9 日起担 任深证成 长 4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及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 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24 日起 任中 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兼 任大成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2013 年 2 月 7 日起任大成 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现同 时担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数量 投资部总 监助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国籍:中 国 (2)历任基 金经理 姓名: 任期起始日 任期结束日 何光明 2010 年 12 月 21 日 2012 年 2 月 8 日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股票 投资) 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 9 名成 员组成, 设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 。 名 单如下: 刘明, 公司副总 经理, 大成 优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 ;曹雄飞 ,首席投 资官,股 票投资部 总监 ,大成财富 管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大 成行业轮 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支兆华, 研究部 总监, 大成蓝 筹稳健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汤 义峰, 数量投资 部总监, 大 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经理, 大成价值 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于 雷, 交易管理部 总监, 股票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 蒋卫强, 风险管理 部总监,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委员 ;邓涛, 研究部总 监助理, 景福证券投 资基金和 大成内需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助理, 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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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页 委员; 杨丹, 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决策委员会 委员; 刘安田, 大成精选 增 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景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由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申购、赎回 和注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定; 10、按规定 受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 计报告; 12、编制定 期基金报 告;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 披露 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5、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7、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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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页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2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27、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8、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义务 。 (五)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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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页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 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 经理的承 诺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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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页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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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页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 。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 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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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页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 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 现分析、 业绩 构成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和 长期持续 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 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 全面的风 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 警等 工作 。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 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改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 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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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页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 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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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页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建 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 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改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 订基 金会计制度、 公 司财务制 度、 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 ,并针对 各个风险 控制 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控制。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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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页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 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据和会 计 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 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对督 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 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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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页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金融 体 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 限公司并于2009年1 月15 日依法成 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 位居《财富》世 界500强企业之列。作 为一家城乡并 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 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 全国的分 支机构、 庞 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 客户提供 优质的金 融服务, 与广大客 户共 创价值、共 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 国 《全 球托管人 》 评 为中国 “ 最佳托 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 业银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 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SAS70 审计报告, 表 明了独 立公正第 三方对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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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页 中国农业 银 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 管理、 内 部控 制的健全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 ’ T O P 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 佳托管银 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 志颁发的 “ 最佳资产 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部于1998 年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2004年9 月更名 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 理 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 托资 产托管处、 保险 资产托管 处、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处、 境外资产托 管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 理处, 拥有 先进的安 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 托管业务 系统 。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员工140余名,其中 高 级会计师、高级经济 师、高级工程 师、 律师等专家10余名, 服 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 平高、 业务素质好、 服 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 层 均有20年以 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 职称,精 通国 内外证券市 场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 176 只 ,包括富 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华夏平稳 增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阳领 先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盛同德主 题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增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汉 盛证券投 资基金、 裕隆 证券投资 基金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 鸿阳证 券投资基 金、 丰和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 久嘉证券 投资基金、 长 盛成长价值 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鸿 利收 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基金 、 银河 稳健证券 投资基金 、 银河收益证 券投资基 金、 长盛 中信全债 指数增强 型债 券投资基金 、 长信利 息收益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长 城 内 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精选增 值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 精选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天瑞强 势地区精 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鹏华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分红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精选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 泰达宏 利货 币市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资源垄断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 基金 、 富兰克林 国海弹性 市值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益 民货币市 场基金、 长城安心 回报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中邮核 心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内需增长 贰号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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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页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首选 企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吴价 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益 民创新优势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夏复 兴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 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 信双 利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 国海深化 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 万巴黎竞 争优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新华 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 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天治稳健 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长信利 丰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理 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德 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 东吴进取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行 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 罗德上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上 证 180 公 司治理交 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LOF) 、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邮核心优势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中小 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东 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博 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 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易 方达消费 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 国汇利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 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兴 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工银瑞信深 证 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富 国可转 换债 券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泰达 宏利领先 中小盘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信 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 东 吴中证新 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商 安瑞进取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汇添 富社 会责任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 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邮中小盘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浙商聚潮 产业成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嘉 实领先成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 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南方 保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先进 制造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 上投 摩根新兴 动力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克 林国海策 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金元惠理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安 达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国中小 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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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页 资基金(LOF ) 、交银 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富国 中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长信内 需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中证 内 地消 费主 题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海 消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 长城核心 竞争力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 富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光 大保德信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逆向 投资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新 锐 产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 中小板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广发消费品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汇 添富理 财 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嘉实 全球房地 产证券投资 基金、 金 元惠理新 经济主题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东 吴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 任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嘉 实理财 宝 7 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富兰克 林国海恒 久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 目标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 景顺长 城支 柱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易方达月 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摩根士 丹利华鑫 量化 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东 方央视财 经 50 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纯债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鹏华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 民安增利 债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万 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安 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金元惠理 惠利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南方中 证 5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可 转换 债券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融 通标普中 国可转债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现金宝 场内 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 交银 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国 企业境外 高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海 焦点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景顺 长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源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 成景安短融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嘉实 研究阿尔法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新华 行业轮换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 国目标收 益一年期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高息 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东方利群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稳利 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景顺长 城四季金 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永福 养老理财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丰益信 用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医药 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 德定期支 付双息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现 金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易方 达投资级 信用债债 券型证券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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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页 投资基金、 广发趋势 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华润元 大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双月红 一年期定 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富 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 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 完整、及 时,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部控 制组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农业银 行的风险管理 与 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进行监 督和评价 。 托管业 务部 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 作,独立 行使 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 制制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 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 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专门设置 业务 操作区,并 实施封闭 管理和音 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负 责,防止 泄密;业 务实 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 数设置将《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 日登录监 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 示。对媒 体和舆论 反映集中 的问题 ,电 话提示基金 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 本基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标、 资金 头 寸不足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 投资比例 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以 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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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1.直销机构 :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5号中 青旅大 厦105-106室 联系人: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161号101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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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页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218 号浦发银 行大厦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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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页 (4)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 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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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页 网址:www.cebbank.com (8)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北京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 410 号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刘 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倪 苏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1)温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华 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 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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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页 联系人: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 线:96699 ,浙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2)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288 号(办公 地址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3)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4)深圳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3038 号合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曾 明 宋永成 客户服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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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页 (15)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6)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7)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 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18)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 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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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页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1)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2)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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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页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3)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4)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5)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广 场 18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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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页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27)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8)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9)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舒 萌菲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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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页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30)国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31)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2)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33)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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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页 客户联系电 话:0571 -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联系人: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34)浙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5)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6)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7)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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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页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38)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9)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40)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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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页 网址:www.guodu.com (41)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2)国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6100 ( 广西)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43)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44)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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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5)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6)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 杜航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7)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8)国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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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页 法定代表人 :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49)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0)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51)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19 、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 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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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页 网址:www.gf.com.cn (52)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53)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4)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5)日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 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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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页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联系人: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56)华福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57)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8)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 2 号合景 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59)东吴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市石 路爱河桥 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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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页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 晓丹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0)红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 明市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9 楼 法人: 况雨 林 联系人:高 国泽 联系电话:0871-3577398 传真: 0871-3578827 客服电话:0871-3577942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61)天源 证券经纪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厦 六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民田 路新华保 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地 址:www.tyzq.com.cn (62)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63)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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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页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64)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65) 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66)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67) 中信 建投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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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页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8)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69)华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黄 恒 联系电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 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3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 瑛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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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页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7 号财 富中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中 路 7 号财 富中 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 艾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 所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 师事 务所 (特 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企业天地 2 号 楼普华永道 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 竞、叶尔 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刘莉 六、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大 成深证成 长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定 , 基金合 同已于2010年12月21日正式 生效 ,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理 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连续 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 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 解决方案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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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页 (三)基金 类型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基金运作方 式:开放 式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中心 及代 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 行。 代销 机构 名单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更 新)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或 其他公告 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 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基 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业务办理 开始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起开 始办理 日常申购 和 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基金管 理 人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 。 基金投 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 回或转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 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时 间所在 开放 日的价格。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的赎回遵 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 购和红利再投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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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页 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前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请 。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基 金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日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 况下, 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 基金投 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申购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 的确认以 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或基金 管理公司 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 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通过 注册 登记机构及 其相关销 售机构在 T +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投资者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 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做 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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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页 (六)申购 与赎回的 费率 本基金目前 开通前端 收费模式 ,将来根 据市场发 展状 况和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的规 定, 可能增加新 的收费模 式, 也可 能相应增 加新的基 金份 额种类, 并 可能需计 算新基金 份额类别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增加新 的收费模 式, 应当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的规定, 履行 适当的程 序,并及时 公告。新 的收费模 式的具体 业务规则 ,请 见有关公告 、通知。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 ≤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时 间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 2 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基金份 额的 基金投资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赎 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 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4、 对特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 易方 式的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针对 基金投资 者定期和 不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 后, 可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七)申购 份额与赎 回支付金 额的计算 方式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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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页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设 某基金投 资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 为 1.20% ,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0%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 1.025=96,404.13 份 2、基金净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举例:假设 某基金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0 万 份基金份 额 ,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为 0.50% ,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25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25×0.5% =512.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25-512.50 =101,987.5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 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日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 有 。 (八) 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目标 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 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 目标 ETF 暂停申购 或二级 市场交易 停牌, 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 本基金申 购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有损于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或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某笔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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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页 或某些申购 ;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基 金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基金投 资者。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基金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依法决定临 时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导致 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 现困难。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目标 ETF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 6、目标 ETF 暂停赎回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 停 本基金赎回 的情形。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 所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 金投资者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基金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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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页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回 的部分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 并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 如基 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选择, 基金投资 者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 体、 基金管 理人的公 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 的网点刊 登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 案, 并通过 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 法。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 (含 本数 )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 正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 公告。 (十一) 暂 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布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 在 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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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页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 并公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基 金转换可 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本 基金已 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起 办理基金 的日常转 换业务。 1、转换费率 基 金转 换费 率是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收 取 的费用比率 。 每笔基 金转换视 为转出基 金的一笔 基金 赎回和转入 基金的一 笔基金申 购。 基金 转换费用由 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用及转入 基金的申 购补 差费用构成 。


转入基金时 , 从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向申 购费用高 的基 金 转换时, 每次收取 转入基金 申购 补差费用; 从申购费 用高的基 金向申购 费用低的 基金 转换时, 不 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 。 转入基 金的申购补 差费用按 照转换金 额对应的 转出基金 与转 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差 额进行补 差。 转出 基 金时 ,如 涉及的 转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 ,收取 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收取 的赎 回费用 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 入基金财 产,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等相关 手续费。 2、其他与转 换相关的 事项 本 基金 转换 业务 适用 于本基 金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已 开放 转换 业务 的开放 式 基 金之间的转 换。 本基 金转换业 务适用于 所有持 有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开 放基金转 换业务 的 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包 括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等。 本 基金转换业务限于本 公司直销网点 (含大成基金 网上 交易) ,以及已开放基 金转换业务的 相 关代销机构 之营业网 点。 各代 销机构受 理本公 司基金 转换业务的 具体事宜 见各代销 机构营业 网点的说明。 基 金转换的 原则: (1) “ 份额 申请 ”原 则, 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 申请 必须以份额 为单位提 出。 (2) “ 定向转 换 ”原则 , 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必须 指明基金 转换的方 向, 明确指出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名称。 (3) “视同 赎回 ”原则, 即 基金转换 申请转出 的基 金份额应作 为赎回申 请纳入 转 出基金当 日赎回申 请总 量的汇总计 算中。当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转出与 基金赎回 具有相同 的优先级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金 资产组合 情况, 决 定全额转 出或部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金 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 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 在转出申 请得到部 分确认的情况下,未 确认的转出申请 将不予以顺延 。 关于基金转换的其他 规则,可见 2008 年 9 月 24 日已公告 的《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调整旗下开 放式基金 基金转换 业务规则 的公告》及 其他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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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6 页 (十三)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 情况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 接受 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 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按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四) 基 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转 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十五)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本基金已为 基金投资 者提供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 务, 销售机构将 按照与投 资申请时 所约 定的每月固 定扣款日 、 扣款金 额扣款, 若遇非基 金交 易日时, 扣 款是否顺 延以销售 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 具体办 理程序请 遵循各销 售机构的 有关 规定, 具体 扣款方式 以各销 售 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 为准。 (十六) 其 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 基金份额 冻结、解 冻的业务 ,由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的基 金账户或 基金 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 基金账户 或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基金份额 所产生的 权益一并 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法 院判决、 裁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当基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或其 他相关机构 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 份额 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 请、非交 易过户以 及基金的 转托 管。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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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页 八 、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 目标 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追求跟 踪 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 小化。 (二)投资 理念 中国经济和 资本市场 将长期快 速增长。 指数化投 资可 以在有效分 散风险的 基础上, 以最 低的成本和 较低的风 险获得市 场平均回 报, 有 助于基金 投资者实 现财富与 中国经济 及资本市 场同步增长 的目标。 本基金以 拟合、 跟 踪具有良 好市 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 成长性的 深证成长 40 价格 指 数为原则 ,通过投 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等,力 求获得该 标的指数所 代表的平 均收益率 ,满足基金 投资者 的 投 资需求。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以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份股为 主要投资 对象。正 常情 况下投资于 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 组合资产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持有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 新股、 债 券、 回购、 权证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四)投资 策略 本基金以深 证成长 40ETF 作为其主要 投资标 的,方 便特定的客 户群通过 本基金投 资深 证成长 40ETF 。本基金 并不参与 深 证成长 40ETF 的管 理。 本基金主要以一级市场申 购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 ,获取基金份额净值上涨 带来的收 益;在目 标 ETF 基金份额二 级市场交 易流动 性较好 的情况下, 也可以通 过二级市 场买卖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 1、决策依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标的 指数 的相 关规 定是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的决 策 依 据。 2、投资管理 体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 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 责决定有 关指 数重大调整 的应对决 策、 其他 重大组合 调整决策 以及 重大的单项 投资决策 ; 基金经 理负责决 定日常指数 跟踪维护 过程中的 组合构建 、调整 决 策。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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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 页 3、投资程序 研究支持、 投资 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执 行、 投资绩 效评估、 组合维 护的有机 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基 金的投资 管理程序 。 严格的 投资管理 程序 可以保证投 资理念的 正确执行 , 避免重 大风险的发 生。 (1)研究支持: 数量 投资 部依托公 司整体研究平台 ,整合内部信息以及 券商等外部研 究力量的研 究成果开 展目标 ETF 申购赎回清单 分析、 目标 ETF 流动性分析、标的 指数成份 证券相关信 息的搜集 与分析, 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 的重 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 决策委员会依 据 数量投资 部提 供的研究报告,定期 召开或遇重大 事项时召开 投资决策 会议, 决 策 相关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议, 每日进行 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 决策。 (3)交易执 行:交易 管理部负 责具体的 交易执 行, 同时履行一 线监控的 职责。 (4)投资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 定 期和不定期对基 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 报告。 绩效 评估能够 确认组合 是否实现 了投资预 期、 组合跟踪误 差的来源 及投资策 略成功与 否,基金经 理可以据 此检讨投 资策略, 进而调整 投资 组合。 (5) 组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理 将跟踪目 标 ETF 申购赎回清单 特征、 二级 市场交易 特 征、 标的指数变 动情况, 并 结合成份 股基本面 情况、 成份股公司 行为、 流动性 状况、 本基 金 申 购和 赎回 的现金 流量 以及组 合投 资绩 效评估 的结 果等 ,对 投资 组合进 行持 续的监 控和 调 整,以实现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 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 述 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 整,并在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公 告。 (五)投资 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构建投资 组合的过 程主要分 为两步: 制定 建仓策略和 实施建仓 策略。 (1) 制 定建仓策 略: 基金管理 人综合考 虑基金规 模、 目标 ETF 份额流动性 、 目标 ETF 份额折溢价 , 以及标 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 性、 公司 行为、 基本面等因 素, 确定 合理的建 仓策略 。 (2)实施建仓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 期限内,基于建仓策 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 , 采用适 当的手段 , 有节奏 地构建 和调整 投资组合直 至达到本 基金投资 范围的要 求。 2、日常投资 组合管理 (1) 对目 标 ETF 二级市场流 动性及折 溢价进行 跟踪 与分析, 适当制订 目标 ETF 份额的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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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 页 申购赎回、 二级市场 买卖策略 。 (2)跟踪本 基金申购 和赎回信 息,分析 其对组 合的 影响,并进 行相应的 流动性管 理。 3、投资绩效 评估 (1)每日, 基金经理 分析基金 的跟踪偏 离度。 (2)每月末 ,金融工 程部对本 基金的运 行情况 进行 量化评估。 (3)每月末,基 金经 理根据评估报 告分析当月的投 资操作、组合状况和 跟踪误差等情 况, 重点分 析基金的 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产生原因 、 现 金控制情况 、 标的指 数成份股 调整前后 的操作、以 及成份股 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 化等。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日 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 对值 不超过 0.3% ,年 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在目标 ETF 日均跟踪偏离度 符合其基 金合同所 设定目标的 前提下, 如因 指数编制 规则 调整或其他 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 度超过上 述范围 , 基金 管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 进一步扩大 。 (六)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深证 成长 40 价格指数×95% +银行 活期存款 利率(税 后)× 5% 。 深证成长 40 指数由深 圳证券信 息公司编 制, 由 深市具 有良好成长 性和行业 代表性的 40 只股票构成 ,选股关 注公司业 绩成长的 可持续性 ,为 追求长期投 资收益的 投资者提 供参考。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深证成长 40 价格 指数 的编制及发 布, 或深 证成长 40 价格 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 ,或由于 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 更导致深证 成长 40 价格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 数, 或证 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 性更强、 更适 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 原则,并 履行 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 基金的标 的指数。 标的指数更 换后, 业 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可根据需 要替换或 删除基金 名称 中与原标的 指数相关 的商号或 字样。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 票基金, 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 益 高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 本 基金为指数 型基金, 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 , 具有 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 的指数所 代表的股 票市场相 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八)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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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0 页 40%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 (2)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3)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4)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5)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6)投资于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的投资组 合资产不 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 ; (7)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8)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前提下,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 制。 (九)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除目 标 ETF 外的其他基 金份额, 但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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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但目标 ETF 除外;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十)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1 月 3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350,280.00 0.03 其中:股票


350,280.00 0.03 2 基金投资 1,276,420,000.00 93.93 3 固定收益投 资


- 0.00 其中:债券


- 0.00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0.00 其中: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返 售 - 0.00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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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页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81,924,994.55 6.03 7 其他资产


174,575.38 0.01 8 合计





1,358,869,849.93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 、渔业 - 0.00 B 采矿 业 350,280.00 0.03 C 制造业 - 0.00 D 电力、 热 力、 燃 气及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批发和零售 业 - 0.00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输 、 软件 和信息技 术服务 业 - 0.00 J 金融业 - 0.00 K 房地产业 - 0.00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 和 技术服务 业 - 0.00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 和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0.00 S 综合 - 0.00 合计 350,280.00 0.03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155 辰州矿业 36,000 350,280.00 0.03 4、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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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页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基金投资 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 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大成深证 成长 4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 放式 (ETF)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1,276,420,000.00 94.02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 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出现本 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的 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 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 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 金 97,715.9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107.67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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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页 5 应收申购款 61,751.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4,575.38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002155 辰州矿业 350,280.00 0.03 重大资产重 组停牌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一) 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为 2010 年 12 月 21 日) ,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基金合同 生效 以来完整会 计年度的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投资业 绩以 及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 ③ ②-④ 2010.12.21-2010.12.31 0.40% 0.31% -0.77% 1.45% 1.17% -1.14% 2011.01.01-2011.12.31 -25.70% 1.06% -27.51% 1.22% 1.81% -0.16% 2012.01.01-2012.12.31 0.67% 1.23% 0.06% 1.25% 0.61% -0.02% 2013.01.01-2013.09.30 3.46% 1.31% 2.09% 1.30% 1.37% 0.01% 2010.12.21-2013.09.30 -22.30% 1.19% -26.52% 1.25% 4.22% -0.06% (二)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份额增 长率变 动及其 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大成深证成 长 40ETF 联接基金累 计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历 史 走势对比图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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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5 页 (201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40% -30% -20% -10% 0% 10% 10-12-21 11-11-21 12-10-21 13-9-21 大成深证成长4 0 E T F 联接 业绩比较基准 注: 按基金合同 规定, 本基金 自基金合 同生效 起 6 个 月内为建仓 期。 截至报告 期末, 本基金 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已 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包括目标 ETF 份额在内 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基 金名义开 立银行存 款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 清算资金 的结 算备付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 式开 立基金证 券 账户, 以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费用。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以其 自有 财产承担法 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 请 求冻结 、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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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页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销 。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估 值的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资产 的 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 份额提供 计价 依据。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 易日 ,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 易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深证 成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份 额、 股票 、债券、 权证 及其他基金 资产和负 债。 (四)估值 方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 目标 ETF 以该 ETF 份额当日净值估值 ;若估 值日非 证券交易所 的营业日 ,以该基 金最 近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 2、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股 票的估值 :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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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页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 值价格进 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 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股票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股票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值 。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且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果 估值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且 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交 易,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债券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 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债券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 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合 考虑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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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页 市场成交价、 市 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上 形成的债 券估值,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3 )项规定的方法 对权证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方 法对权证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衍生品等 有价证券 等资产按 国家有关 规定进 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约定的形 式报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公 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或基 金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 错的 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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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9 页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基金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 失或 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 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损失;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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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页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 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 投资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金 , 就实际 向基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 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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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页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基金所投 资之目 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 告 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 ; 3、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 延迟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八)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将当日的 净值计算 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 值方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方法 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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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 页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律 师费 和诉讼费 ;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上述 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按照 合理价格 确定, 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时从其 规定。 (三)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基金 财产中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管 理费。在通 常情况下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 财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后剩余部 分(若为 负数,则 取 0)的 0.5% 年费 率计提基 金管理费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5%÷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 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后的 剩余部分 ,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基金 财产中投 资于目 标 ETF 的部分不 收取托 管费。在通 常情况下 ,按前一 日基 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 财产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 产后剩余部 分(若为 负数,则 取 0)的 0.1% 年费 率计提基 金托管费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0.1%÷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 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 资产后的 剩余部分 ,若 为负数,则 E 取 0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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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页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上述 (一 ) 中 3 到 8 项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募集期间 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 律师费 和会计师 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基金 收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 中列支。 ( 五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 费 率。 降低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至少一家 指定 媒体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包 括:基金 投资所得 红利、股 息、债券 利息 、票据投资 收益、买 卖证券差 价、 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 他收入等 。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计入利润 。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则可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3、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 为 4 次, 每次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 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 供分 配利润的 10%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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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页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基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基 金投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 , 基金 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3、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4、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基金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 基金投资 者的 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用时 , 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所在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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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页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 人 ( 或基 金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 金托管人 (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 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 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在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时,不 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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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6 页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 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 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4、基金开始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申购 开始日、 赎回开始 日前 2 日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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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页 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 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 6、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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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8 页 (8)基金 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 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基金 变更、增 加或减少 销售代理 机构; (20)基金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 (21)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 (24)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6)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申 请 ; (27)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8)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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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页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 招募说 明书公布 后, 应 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 人处 和基金托 管人 处,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处 和基金托管 人处,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基金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 十 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从 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 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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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 页 从而导致投 资对象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 资于证券 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 之变 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 类 技术或同 类产 品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部分上 市公司有 可能不能 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 下滑。 尤 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 公司将面 临前所未 有的市 场竞争, 上市 公司在这 些因素的 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 不确定性 。 6、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使 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 。 (二)流动 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 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 定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要求。 在 管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或现金 过多 导致收益下 降的风险 。 (三)信用 风险 基 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违 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债 券 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风险。 (四)本基 金特有的 风险 1、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主要投 资对象是 目标 ETF ,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 险可能直 接或间接成 为本基金 的风险。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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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页 2、指数下跌 风险 本基金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 份 额净值增 长率与标 的指 数增长率相 似。 标的 指数成份 股票 下跌可能造 成指数下 跌,相应 地,本基 金份额净 值也 存在下跌风 险。 3、标的指数 的风险 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 原因, 有 可能导致 标的指 数的表 现与高股息 股票的整 体表现存 在差 异,从而存 在本基金 的净值表 现与深 圳 证券市场 高成长 股票的整 体走势存 在差异的 风险。 4、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 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 离的风 险 (1) 本基金 90% 以上 的净资产 投资于目 标 ETF , 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指数 回报的偏 离 会造成本基 金与标 的 指数的跟 踪偏离; (2)由于基金投资过 程中的证券交 易成本,以及基 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 标的指数 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 跟踪误差 ; (3)受市场流动性风 险的影响,本 基金在实际管理 过程中,由于投资者 申购而增加的 资金可能不 能及时地 转化为目 标 ETF 份额和 成份股 、或在面临 投资者赎 回时无法 以赎回价 格将目标 ETF 份额和成份股 及时地转 化为现 金,使 得本基金在 跟踪标的 指数时存 在一定的 跟踪偏离风 险; (4)其他因素产生的 偏离。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股数 的限制,基金投资组 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 目标持有比例 可能不 完全相同;由 于本 基金不能投资 “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 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 ,若标的指数样本股包含上述证券 时, 可能造成跟 踪误差; 因缺乏卖 空、 对冲 机制及其 他工 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 本较大; 因指数发 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 等,由此 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五)操作 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 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 的各种交 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 作中 ,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 的故障或 者差 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 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险 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注 册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 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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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页 资产遭受损 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 注册登记机 构和销售 代理机构 等可 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 务按正常时 限完成; 金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别 ; (3)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以及 赎回费率,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7)本基金 与其它基 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9)基金管 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 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 代表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 作出相应 变动的;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 化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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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3 页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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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4 页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 人报酬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3)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之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4)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5)依照有 关规定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决 定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 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7)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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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页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 其他 基金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 利益; (8)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 (9)自行担任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或 选择、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对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并从登记 结算机构 获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0) 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 并依 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 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 查; (11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2)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3)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4)根据 国家有关 规定,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以基金的 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 资、 融券; (15)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由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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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页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编制 定期基金 报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27)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8)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 (二)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获得基 金托管费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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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页 (2)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3)自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保 管基金 财产 ; (4)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任基 金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 相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8)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 (12)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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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页 (13)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履行 其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 (19)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3)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对 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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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9 页 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 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 代销机构 处 获得的不 当得利;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 同组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 投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基金 管理人代 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 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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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页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 代表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 做出相应 变动的;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 重大 变 化;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 数,下 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但 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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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页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 召 集人 ” ) 负责 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网站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须至 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 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 人、表达 意见的 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 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出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终 止基金合 同、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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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2 页 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 式召集。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下同) ; 2)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凭证 及身份 证明 和受托 出席会议 者 身份证 明及 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及 会议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 持有的登 记资料相 符 。 未 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 )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 召集人按 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表决截 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 ; 以下 称为 “ 监督 人 ”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 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监督 人经通知 拒不参加 收取和统 计书面表 决意 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意见的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受 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 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注 册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 合并持 有权 益登记日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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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页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 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 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 与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 间隔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 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 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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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4 页 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 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 及监督人 的 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 决议。 如 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 ,则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 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 (2)所 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 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 同必须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 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 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 表决 ,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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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页 (1)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 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 监票人。 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及表 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 结果有怀疑,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 )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 表监督 计票的, 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 决结果。 但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应当 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 通知召集 人, 由召 集人邀请无 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 三方担任 监督计票 人员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并 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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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6 页 (十)鉴于 本基金是 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凭所持 有的 本基金份额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目 标 ETF 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 决。计算 参会份额 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参会份 额数和票 数,按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ETF 联接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联接基金 基金资产的 比例折算 ,计算结 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整数位 。 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应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代表 本基金的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目 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身份行 使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 权,但可 接受本基 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 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理 人的身份 出席目 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 本基金基 金合同的 约定召开 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提议召 开或召集 目标 ETF 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由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集目 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别 ; (3)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以及 赎回费率,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 除外; (7)本基金 与其它基 金的合并 ; (8)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9)基金管 理人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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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页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 他 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 更或增加收 费方式;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 代表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 作出相应 变动的;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 化 ; (6)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托管人承 接的;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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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8 页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 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对于因本基 金合同产 生或与本 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尽 量通过协 商、 调解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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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 页 五、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一) 本基 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加盖公 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 代表 人授 权的代 理人签字 , 在基金 募集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完毕 , 并获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基 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 该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 之日止。 (二) 本基 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三) 本基 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 报相关监 管部 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两 份。每份 均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四) 本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 供基金 投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 所查阅。 基金合 同 条款及内 容应 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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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0 页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保管 箱服务; 代理资金 清算 ; 各类汇兑 业务; 代 理政策性 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 际金融机 构贷款业 务;贷款 承诺;组 织或 参加银团贷 款;外汇 存款;外 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外 币票 据承兑和贴 现;自营 、代客外 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 汇担保;资 信调查、 咨询、见 证业务; 企业、个人 财务顾问 服务;证 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 算资 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 上银 行业务; 金融衍 生产品交 易业务; 经 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保险兼业 代理业务 。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 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本基金 以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 股为 主要投资对 象。正常 情况下投 资于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的投资组 合资产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0% , 持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 标, 本基金还 可投资于 新股、 债 券、 回购、 权证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 范围。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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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页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融 券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购 融入的 资金 余额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2、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3、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4、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本基 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 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6、投资于目 标 ETF 基金份额的 投资组合 资产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 7、不得投资 有锁定期 但锁定期 不明确的 证券 ; 8、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9、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中, 若 属法律法 规的强制 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 述规定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 性、 准 确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 方。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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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2 页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 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 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 ,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仍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 而只能 按相关法 律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 事后结算 , 则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 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 理 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但 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六)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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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3 页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等 规章制度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 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 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述规 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提 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 能对基金 财产 造成较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 并做出书 面说明。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 告知基金 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券 登记存管问 题 ,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的责 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七)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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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页 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 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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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 页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 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赎回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 何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间内 ,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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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 页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 。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开 立、 变更。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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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7 页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日 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重大 合 同的 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 券、权证 及 其他基金资 产和负债 。 2、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 法: 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份额当日净值估值 ;若估 值日非证券 交易所的 营业日, 以该 基金最近工 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2)股票估 值方法: 1)上市股票 的估值: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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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页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 价格进行 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 ④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股 票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1 )-2)小项 规 定的方法对 股票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 , 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 值; 4)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债券估 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且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且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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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9 页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债 券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1 )-6)小项 规 定的方法对 债券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 上形 成的债券估 值,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权证估 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3 )项规定的 方法对权 证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 1 )-3)项规 定 的方法对权 证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5)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5)衍生品 等其他有 价证券等 资产按国 家有关 规定 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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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0 页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 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 7)项、 权证 估值方法的 第 4)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的 登记与保 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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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页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编制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 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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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页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客 服中心电 话服务


投资者拨 打基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400-888-5558 ( 国内免长 途 话费)可享 有如下服 务: A 、自 助语 音服务: 提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 音的服务 ,可进 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 服务。 B 、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 工坐席服 务 (法定 节假日除 外) 。 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 线获得业 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 询、交易 情况查询 、服务投 诉及建议 、信 息定制、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 二)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大成 基金 按季 度和年 度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件账 单、 手 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 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纸 质对账单 邮寄仅 限 70 岁 以上持 有人、或确 有需要并 已订制纸 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 财经 汇资讯服 务


大成 财经汇是 专为大成 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服 务平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 家、 一手的理 财资讯, 并采 用分级服 务方式提供 差异化资 讯服务。 投资 者可 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 经客户端 ,免费使 用。 (四)网站自助服 务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 资者提供基金 账户 及交易情况 查询、 个 人资料修 改、 手机 短信和电 子邮 件信息定制 等自助服 务, 提供 理财刊物 查阅、 公 司公告 、 热点问 答、 市场点评 等信息资 讯服务 。 同时 , 网站还 设有电子 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 答疑服务。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个人 投资 者网上交易 业务。 个 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撤单 、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 修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 询和账户 信息查询 等各类业 务。其中, 基金定投 、转换等 业务的开 通时间, 已另 行公告为准 。 (六)财 富俱乐部


财富俱 乐部是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的高端 (VIP )客户专 门设立 的 服务体 系, 将为 高端 (VIP )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 性化 服务。 (七)投 资理财中 心


大成 基金各地 投资理 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 高端(VIP )客户的 柜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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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3 页 台式服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的 柜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 线、 网站在线 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 等渠道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或建 议,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最迟 T+1 日 内给予 回复;不能 及时回复 的,在约 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 户时间内 告知客户 。 二十 一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业务部 门目 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二) 最近 3 年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 员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三)2013 年 6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1 日发 布的 公告 1、2013 年 6 月 25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持有的“美 的电器” 股票估值 调整 的公告 》 、 《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金 持有 的 “新华医 疗” 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告》。 2、2013 年 6 月 26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持有的“华 润三九” 股票估值 调整 的公告》。 3、2013 年 7 月 8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再 次提请投资 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 身份 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4、2013 年 7 月 17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持有的“中 兴通讯” 股票估值 调整 的公告》。 5、 2013 年 7 月 18 日《 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2013 年第二季度 主要财务 指标》。 6、 2013 年 7 月 18 日《 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2013 年第二季度 报告》。 7、2013 年 7 月 19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金持 有的“神 州泰岳” 股票 估值调整的 公告》。 8.、 2013 年 7 月 24 日《 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关于 增加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9、2013 年 8 月 7 日《 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期)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 要(2013 年第 1 期) 》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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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 页 10、 2013 年 8 月 29日《 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2013 年半年报主 要财务指 标 》 、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 “ 掌趣科技 ” 股票估 值调整的公 告 》 、 《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2013 年 半年度 报告摘要 销 交易的公 告》 、 《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2013 年半年度报 告》。 11、 2013 年 9 月 17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省广股 份 (002400)”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12、2013 年 10 月 9 日《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关 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 东华软件 ”股票估 值调整的 公告》。 13、2013 年 10 月 11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 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 公告》。 14、2013 年 10 月 15 日 《大 成深证成 长 4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关 于增加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及 相关 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 。 15、 2013 年 10 月 23日《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2013 年第三季度 报告 》 16、2013 年 10 月 29 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成立大成 创新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的公告 》 。 17、 2013 年 11 月 2 日《 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2013 年第三季度 报告 》 。 18、 2013 年 12 月 3 日《 大成 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2013 年第三季度 报告 》 。 19、2013 年 12 月 18 日《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关于 持有的 “13 邯城 投 (124435 ) ” 债 券估值调整 的公告 》 。 20 、2013 年 12 月 19 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崇明债 (124422) ” 债券估值 调整的公 告 》 。 21、2013 年 12 月 20 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增加华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为开 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并 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 告 》 。 (四) 《招募说明书》 及以前公布的 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为 准。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5 页 二十 二、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对 2013 年 8 月 7 日公布的 《 大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更 新招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期) 》 进行 了 更新 , 并 根据本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实 施的投资经 营活动进 行了内容 补充和更 新,本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主 要更新 的 内容如下 :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三、基 金管理人 ”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四、基 金托管人 ”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 部 分。 4、 根据 最新数据 , 更 新了 “ 九 、 基金的 投资 ” 部分 。 更 新了 ( 十二) “基金投 资组合报 告” 。 5、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 十、基 金的业绩 ” 部分 。 6、根据最新 公告,增 加了 “ 二十一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 部分 ,披露 了 2013 年 6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1 日的公告 。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 二十二 、对招募 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 明 ” 。


二十 三、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登记 结算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二十 四、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募集 的文件 大成 深证 成长 40ETF 联接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第 116 页 (二)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 (三)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 则》 (四) 《大成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托管协 议》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二月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