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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恒保本(090019)

大成景恒保本: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恒 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2 年 4 月27 日证监许 可 【2012 】 567 号文核准募 集 ,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6 月15 日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为保 本基金, 但是投资 者投资于 保本基 金并不 等于将资金 作为存款 存放在银 行或 存款类金融 机构, 在 出现保证 风险或不 可抗力 风险等 极端情况下 保本基金 仍然存在 本金损失 的风险。 投 资者购买 基金份额 的行为视 为同意 《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保 证合同》 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 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基金 时,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 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已经本基 金托管人 复核。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 15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第七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 44 第八部分 基金的 保本 .................................................................................................................... 51 第九部分


基金保 本的保证 ...........................................................................................................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业绩 ....................................................................................................................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74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75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收 .....................................................................................................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 收益与分配 ......................................................................................................... 81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计 ..................................................................................................... 82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83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 85 第十九部分 保本 周期到期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合同内容摘 要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部分的说明 ............................................................................ 133 第二十六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七部分 备 查文件 ............................................................................................................... 133 附件:大 成景恒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保 证 合同 ................................... 135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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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其他有关 规定及《大 成 景恒 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 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 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 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 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第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如下含义 : 基金或本基 金: 指大成 景恒 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大成 景 恒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 : 指《大成 景恒保本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保证合同 : 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保证 合同》;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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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不时 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及不时做 出 的修订; 《运 作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不时做 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及不时作 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担保人 : 指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承 担 保证责 任的机构; 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 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 算及基金 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 事业 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进行表 决的会议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最长不超 过3 个月;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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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保本周期 : 指本基金的 保本期限。 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 每三年为 一 个周期。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3 年 后对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 日。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 中 确定下 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 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 指 ,保本 周期即为当 期保本周 期; 保本周期起 始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 合 同生效日,其后保 本 周期起 始日以基金 管理人公 告为准 ; 保本周期到 期日 :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 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 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 保 本周期 届满日 ; 持有到期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 购 、或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 基 金份额 直到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日 的行 为 ;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 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 购 、或过 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 直 到 当期保 本周期到期 日 的基金 份额 ; 过渡期 : 前一保本周 期结束之 后(不含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 ) 至下一 保本周期开 始之前不 超过 30 个 自然日 的 一段期 间, 具 体日期 由基金管理 人在到期 处理规则 中确定 ; 过渡期申购 : 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购 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在过 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 金基金份额,视同为 过 渡期申 购; 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 :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 一 保本周 期继续持有 经过基金 份额折算 后的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折算日 : 前一保本周 期结束 之 后, 下一 保 本周期开 始日的前 一 工作日, 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 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 指 ,折算 日即为当 期 保本周期 开始日的 前一工作 日 ; 基金份额折 算 : 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 净值为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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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 元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 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调整 ; 认购保本金 额 : 基金份额 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 购 金额、 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 入之和 ; 过渡期申购 保本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 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 额在 过 渡期折算日 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 申购费用 之和 ;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 一保本 周期届满时持有的基 金 份额转 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部 分在过渡期 折算日所 代 表的基 金资产净值 ; 保本金额 : 认购保本金额、过渡期申购保 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 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基金份 额的保本 金额 ;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回金额 :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 回 金额,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 到 期日基 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 ; 保本赔付差 额 :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 额 在当期 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 和低于保 本金额的 差额 部分 ; 保本 :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 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 本 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基金管理 人 或保本 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 工作日 (含第 20 个 工作日) 内将该差 额支付给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 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 周期结束后转入下一 个 保本周 期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不适 用于第一 个保本周 期) ; 保证 : 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为本 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 撤 销的连 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 份 额的 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 保证期 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本基金第一个 保 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 的保障事宜,由基金 管 理人与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 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 断 合同决 定,并由基 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期开 始前公告 ; 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 :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 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 或 保本义 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 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 障,并 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同 时 本基金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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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满足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基 金存续要 求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形式 :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本基 金 继续存 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 本的股票型基金,基 金 名称相 应变更为 “大成景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 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 求 ,则本 基金将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相关规 定终止 ; 保本周期到 期选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 基金份 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 金 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 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 式;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过渡 期内,投资者转换转 入 本基金 基金份额, 视同为过 渡期申购 ) ;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购回 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 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 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作 ;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向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 额总 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情 形;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 金认购、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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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购、赎回 和其他 基 金业务的 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工 作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者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 T+n 日 : 业务规则 指T 日后(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 指《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 规则》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 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 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 客观事 件。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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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 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 ) 四家公 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会、 监 事会 , 下设 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产品开 发与 金融 工程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 董事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务部 。 公 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了 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子公 司,分别 为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及大 成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 专业、 进取” 为 经营理念 , 坚 持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企业 精神, 致力 于开拓基 金及证券 市场业务 , 以稳健 灵活 的投资策略 和注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资 组合, 力求 为投资者 获得更大 投资回报 。 公司 所有人 员在最近三 年内均未 受到所在 单位及有 关管理部门 的处罚。 二、证券投 资基金管 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5 日,本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 2 只 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 :景宏证 券投 资基金、景 福证券投 资基金,4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中证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深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及大成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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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中证 500 深 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及大 成中 证 500 沪市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 金联接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 普 500 等 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及 31 只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大成价值 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 资基金、 大 成蓝筹稳 健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精选 增值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 大成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 期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大 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策略回 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红利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可转债 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中 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 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 大成 景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景 兴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景旭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和大成 景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三、主要人 员情况 1.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 树忠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 博士。1989 年 7 月-1993 年 2 月,任中 央财经大 学财政 系讲师;1993 年 2 月-1997 年 3 月, 任华夏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部总经 理、研究 发展部总经 理;1997 年 3 月-2003 年 7 月, 任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2003 年 7 月-2004 年 6 月 ,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 管理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2004 年 6 月-2006 年 12 月 ,任大通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07 年 1 月- 2008 年 1 月,任 大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8 年 1 月-2008 年 4 月 ,任职中 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2008 年 4 月 起任中 国人保 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党委委 员;2008 年 11 月起 兼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王颢先生, 董事总经 理,国际 工商管理 专业博士 。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任 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深圳管理 总部副总 经理、机 构管 理部副总经 理;2002 年 9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助理 总经理、 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 起担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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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司总经理。 刘虹先生, 董事,博 士,高级 经济师。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任国家 计委国土 局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主持工 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国农 业发展银 行资金 计划部计划 处副处长 (主持工 作);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战略 研究与规 划处处长 ;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任 中国人寿 保险(集 团)公司战 略规划部 副总经理 ;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 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 发展改革部 总经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公 司高级专 家;2007 年 8 月至今,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总 裁、党 委书 记;2009 年 11 月起,兼任 中国华闻 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总裁 、党委书 记以及中 泰信托有 限责 任公司董事 长。 高岐先生,董事 ,硕士。 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计财部会计处处 长、副总 经理; 上 海南 都期 货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经 管会 副主任 ;现 任光 大期 货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兼 财务 负 责人 。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研究 生在读, 中国注册 会计 师,注册资 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职 于中国 银 河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与 合 规 管 理 部 ; 现 任 中 国 银 河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刘大为先生,独 立董事, 国家开发银 行顾问,高 级经 济师,享受政 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 国人 民银 行研究 生部 硕士生 指导 老师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学 兼职 教授, 清华 大学中 国经 济 研究中心高 级研究员 。先后在 北京市人 民政府研 究室 (副处长、 处长) , 北京市第 一商业局 (副局长) ,中 国建设银 行信托投 资公司 (总 经理) ,中国投资 银行 (行长) , 国家开发 银 行(总会计 师)工作 。 宣伟华女士,独 立董事, 日本国立神 户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 员会 仲裁 员、上 海仲 裁委员 会仲 裁员 ,曾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证 券与期 货法 律研究 委员 会 副主任。1986 年-1993 年, 华东政法 大学任教 ;1993 年-1994 年,日本 神户学 院 大学法学 部访问教授 ;1994 年-1998 年,日本 国立神户 大学学 习;1999 年-2000 年,锦天 城律师事 务所兼职律 师、北京 市中伦金 通律师事 务所上海 分所 负责人;2001 年始任 国浩律师 (上海) 事 务所 合伙 人。擅 长于 公司法 、证 券法 、基金 法、 外商 投资 企业 法、知 识产 权法等 相关 的 法 律 事 务 。 曾 代 理 过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第 一 例 上 市 公 司 虚 假 陈 述 民 事 索 赔 共 同 诉 讼 案 件 , 被 CCTV? 证券频道评为“ 五 年风云人 物” ,并获得 过“ 上 海 市优秀女律 师” 称 号。 叶永刚先生,独 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武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教授 、副院长 、博士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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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生 导师 ,中 国金融 学会 理事, 中国 金融 学会金 融工 程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金融学 年会 常 务理事,湖北省政 府咨询委员 。1983 -1988 年 , 任 武 汉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助 教 ;1989 -1994 年 ,任 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讲师 ;1994 -1997 年 ,任武 汉大 学管 理学 院副 教授 ;1997 年至 今,任武汉 大学教授 ,先后担 任副系主 任、系主 任、 副院长等行 政职务。 王江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 博士。2005 年至 今任职 美国麻省理 工学院斯 隆管理学 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 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监 事长,大 学本科。曾 任中国银河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江苏北 路营业 部 总经 理, 中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资产管 理总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中 国银河 投资 管 理公司投资 管理部总 经理。现 任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公 司上海投资 部董事总 经理。 谢红兵先生 ,监事, 双学士学 位。1968 年入伍 ,历任 营教导员、 军直属政 治处主任 ; 1992 年转业,历任 交通银行上 海 分行杨浦支行副 行 长(主持工作),营 业处处长兼房地 产 信贷部经理,静安支 行行长,杨浦支 行行长;1998 年调总行负责筹建基 金托管部,任交 通 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 )、总经理;2005 年负责筹建银行 试点基金公司, 任 交银施罗德 基金公司 董事长;2008 年任 中国交银 保险 公司 (香港 ) 副董事 长。2010 年退休。 吴朝雷女士 ,监事, 硕士学位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 任浙江省 永嘉县峙 口乡人 民政府妇联 主任、团 委书记;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 鹿城区人 民政府民 政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浙江 省温州 市人民检察 院起诉处 助理检察 员;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于北 京市宣武 区人民检 察 院,任三级 检察官;2007 年 8 月起任 民生人寿北 京公司人 事部经理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2010 年 1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纪委副 书记、大 成慈善基金 会常务副 秘书长。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副总经 理,管理 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江 南信托投 资有限公 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 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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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 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国 银行陕西 省信托咨 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 服务 总公 司投资 基金 管理部 证券 投资 部副经 理、 广东 华侨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总部 资产 管 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的 筹建;1999 年 3 月 起,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任大 成国 际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杨春明先生,副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 市场部总 经理、公 司助理总 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2010 年 11 月起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任大 成 创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肖冰先生,副总 经理,工 商管理硕士 。曾任联合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国 际业务部 总经理 助 理、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总 监、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市场 部总监 、景 顺 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营销主 管。2004 年 3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市场部总 监、综合管 理部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起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 董事。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 刘明先生 ,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 证券公司 鷺江营业 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曾任 厦门产权 交易中心 副总 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 团投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景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及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公司助理总 经理。 现 任大成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 策 委员会主席。2013 年 10 月起任大 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2、基金经理 朱文辉先生, 工 商管理硕 士。2000 年9 月至 2002 年1 月就职于平 安保险 集团总公 司投 资管理中心 任债券研 究员;2002 年1 月至 2003 年 1 月就职于东 方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 理中心任债 券投资经 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就职于生 命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任 助理总经 理;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就职于汇 丰晋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 金投资部任 固定收益 投资副总 监,2008 年 12 月 3 日至 2010 年 12 月4 日 兼任汇丰 晋信平稳 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1 年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1 年 6 月4 日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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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至 2013 年11 月8 日任大成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11 月 30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 任大成 可转债增 强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15 日至 2013 年 11 月 8 日 任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具有 基金从业资 格。国籍 :中国 王磊先生, 经济学硕 士, 9 年 证券从业 经历 。2003 年5 月至 2012 年10 月 曾任证券 时报 社公司新闻 部记者、 世纪证券 投资银行 部业务董 事、 国信证券经 济研究所 分析师及 资产管理 总部专户投资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专户理 财 部投资经理及总监( 主持工作) 。2012 年 11 月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2013 年6 月 7 日起担任大 成强化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17 日起 任大 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9 日 起任大成 可转债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国籍: 中国 。 3、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固定 收益) 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 5 名成 员组成, 设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4 名。名单 如下:


陈尚前, 固 定收益部 总监, 负 责公司固 定收益证 券投 资业务, 大 成强化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景丰 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 , 大成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 席; 王立 , 大成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大成货 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大成现 金增利货 币市 场基金基金 经理, 大 成月添利 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大 成景旭纯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 ;陶铄, 大成月添 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大成 理财 21 天债券型 发起式基金 基金经理 , 大成景 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大成 景兴信用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大 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 王磊 , 大成强 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基 金基金经理 ,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大成可转 债增 强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谢 民,交易 管理部副 总监,固 定收益投 资决 策委员会委 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登记 手续;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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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资产相互 独立,保 证不同基 金在 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 法进行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确 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1 .按基金合同 规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2.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 和直接经 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4.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5.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6.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报 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任 不 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0.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款 项; 21. 确保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内发出 ;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 的公开资料 , 并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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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2.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 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负责为 基金聘请 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 ; 24. 由于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5.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6.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职 责。 五、基金管 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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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 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本招 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 处理本基 金的投资 。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规 定,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 动。 六、基金经 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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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 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 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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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4)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 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 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 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 现分析、 业绩 构成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和 长期持续 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 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 全面的风 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 警等工作 。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 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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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订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 ,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 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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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 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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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 会计等 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订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 制。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 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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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据和会 计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 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 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对督 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 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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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捌佰肆 拾捌 万壹仟玖佰 叁拾捌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 设立基金 托管部, 为充 分 体现“ 以客户为中 心”的服 务理念,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基 金托管部 更名为托 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 现 有员 工 120 余人, 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 经 历, 60 %以 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 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在境 内、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券、 券商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计划、 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产品、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金、 资 金托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 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先 的大型中 资托管银 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233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覆 盖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指 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风险控制 工作是中 国银 行风险控制 工作的组 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行风 险控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及 投资者服 务 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 所辖业务 各环节 , 包括风 险识别 , 风险评估 , 工作程 序设计与 制度建设 ,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 与制度的 执行, 工 作程序与 制度 执行情况的 内部监督 、 稽核以 及风险控 制工作的后 评价。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从 2007 年已 经连续四 年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和英国 “AAF01/06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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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准则审计报 告, 是国 内唯一一 家通过两 种国际准 则的 托管银行, 内控制度 完善、 风 险防范严 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2011 、2012 年 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通过国 际新准则“ISAE3402 ” ,是国 内第一 家获得此 报告的 托管银行, 再次领先 于同业。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销售机 构及联系 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229/39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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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 218 号浦发 银行大厦 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52889 传真:027-85552860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 长安兴 融中 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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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4)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 炯鹏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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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8)北京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410 号 法定代表人 :乔瑞 联系人:刘 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9)大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10)江苏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 市洪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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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田 春慧 客户服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运 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2)浙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288号 (办公地 址同注 册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13)洛阳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256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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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4)青岛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滕 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 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5) 哈 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哈尔 滨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160 号


法人:郭志 文


联系人:王 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16)国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 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7)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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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网址:www.newone.com.cn (18)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号 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 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0)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中山南 路318号新 源广场2 号楼22-29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21)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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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22)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23)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5)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西路28 号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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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6)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588号 恒鑫 大厦主楼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27)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十 七楼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8)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8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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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9)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30)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31)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2)方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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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3)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1号金 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34)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7号英 蓝国际 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5)宏源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6)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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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7)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8)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56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39)长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0)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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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41)中航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大厦A 座41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大厦A 座41楼 法人代表: 杜航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42)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758号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3)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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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44)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5)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6)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 州天河北路大都 会广场5、18、19 、36 、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47)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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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8)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深 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49)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0)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26 层 法人代表: 周晖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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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51)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52)西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 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53) 民 生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28号 民生金融 中心A 座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4)天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翟 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55)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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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88号 江信国际 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88号 江信国际 金融 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56)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57)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发展银 行大 厦25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58) 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09 号 新世界中 心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9)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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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60) 中信建投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 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2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范 瑛 (三)担保 人 中国投融 资 担保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 环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写字楼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 环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电话:010-88822888 传真:010-68437040 、010-88822729 联系人:高蕾 (四)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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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 艾 (五)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 :昌 华、王华 联系人:李 妍明 第六 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 《大成 景恒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的有关规定, 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 正式生效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办理 。 (三)基金 类型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 保本混合 型基金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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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运作方 式:契约 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 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说 明书、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投资 者可以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 二、申购与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基 金管理人 公告开始 办理申购 、 赎 回业务后,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 交易的正 常交易日 , 开放时 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 时除外。 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 构公 布的时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视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 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30 日 起开始办 理日常申 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 以受理 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 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后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 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进行处 理时 , 认、 申购 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 金份额后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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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先 赎回,以 确定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 则开始实施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 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申 购或赎回 申请 的当日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 情况下 , 本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 对 基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投 资者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可 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 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 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基金发售机 构申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发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申购 、 赎回申 请。 申购 、 赎回的 确认以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或基金管 理公司的 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申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账 户。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 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以及保本 周期到期 赎回 的情形时, 赎回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处理 。 五、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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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投资者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 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做 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 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六、申购费 用和赎回 费用 及其 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基金申购人 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 用。赎回 费用由基 金赎 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于市 场推广、 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 归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3、本基金目前开通前 端收费模式, 将来根据 市场发 展状况和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 定, 可能增 加新的收 费模式, 也可能相 应增加新 的基 金份额种类 , 并可能 需计算新 基金份额 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 增 加新的收 费模式, 应当 按照 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的规 定, 履行适当 的程序,并 及时公告 。新的收 费模式的 具体业务 规则 ,请见有关 公告、通 知。 4、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费 用。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1000 元/ 笔 5、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Y<1 年 2.00% 1 年≤Y<2 年 1.60%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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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2 年≤Y<3 年 1.20% Y≥ 3 年 0%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 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易等) 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 履 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基金 赎回费率。 7、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依据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可变更为 “ 大成景 恒稳健 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或者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 。 如变更为“大成景恒稳健增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申购费率 最高不超 过 5% , 赎 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 以届时公 告为准。 七、申购份 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 算 1、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采用“ 金 额申购” 的方式 。基金 的申购金 额包括申 购费 用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2、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采用“ 份 额赎回” 方式。 计算公 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3、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4、申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方式 :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 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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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保本周期到 期日的赎 回安排按 本基金到 期保本条 款执 行。 八、申购和 赎回的注 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 登 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 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 公告。 九、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 形,基金 管理人可 以暂停或 拒绝基金 投资 者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 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保本周 期到期 前 6 个月 内,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 情况认为 有必要暂 停申 购;


(6)基金管 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 现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的某笔 申购;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将全 额退回投 资者 账户。 发生上述 (1)到(5)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时, 应 当依法公告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 法公告。 十、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下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拒绝接 受或暂 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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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3)因市场 剧烈波动 或其他原 因而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 放日巨额 赎回,导 致本 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5)发生基金合同第 十五部分“保 本周期到期”中 约定的情况,即基金 管理人可在保 本周期到期 前 30 个工 作日内视 情况暂停 本基金 的日 常赎回业务 (含转换 出业务) ;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当日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应当按 单个赎回 申请人 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 放日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十一、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请 (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财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份 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 办理 ,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媒体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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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予以上公告 。 (4)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本 基金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二、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 金管理人将于重 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也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 时不 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 的公告。 2、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 ,届 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 告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 过渡 期申购的 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处理规 则,允许投资人在下 一保本周期开 始前的过渡 期限定期 限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 投资人在上 述期限内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购” 。 在过渡期内, 投 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 基金份额,视 同为 过渡期申购 。 投资人 在过渡期 的限定期 限内申购 本基 金的, 按其 申购的基 金份额在 下一保本 周 期开 始前 的折算 日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和过渡 期申 购的 费用 确认 下一保 本周 期的保 本金 额 并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 的保本条 款。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 前,将根据担保 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 期担保额度确 定并公告下 一保本周 期的担保 规模上限 , 规模 控制的 具体方案详 见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 的处理规则 。 十四、基金 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 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服务 。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 相关规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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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告。 十五、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办理其基 金份额在 不同销售 机构 的转托管手 续,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 转托管 在转出方 进行 申报, 基金 份额转托 管一次完 成。 投资 者于 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 成功后, 转托管份 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 网点,投 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十六、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十七、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规 定的相关资料,申请 人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 缴纳过户 费用。 十八、基金 的冻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 益 (包括现 金分红和 红利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第八 部分 基金的 保本 一、保本 在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 加上其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累计 分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总金 额低于其 认购保本 金额, 则 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 作日, 下同)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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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将该差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如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过渡期申 购、 或从 上一 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过 渡期申购 、 或从上 一 保本 周期 转入当 期保 本周期 并持 有到 期的基 金份 额在 当期 保本 周期内 的累 计分红 款项 之 和 低于 其过 渡期申 购保 本金额 、或 从上 一保本 周期 转入 当期 保本 周期的 基金 份额的 保本 金 额, 由当期 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合同 或风险 买断合 同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 务人将该 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 保 本周期内 申购 、转换 转入 ,或在当 期保 本周期到期 日前赎回 或转换 转 出的基金 份额不适 用本 条款。


认购保本金 额 = 基 金份额投 资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净 认购金额、 认购费 用及 募集期间的 利息收入 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 本金额 = 基金持 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的投 资金额,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过 渡期内进 行申购 ( 含转换转 入) 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 申购费用 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 金额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上 一 保本周期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 有到期的 , 其基金份 额在折算 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 。


对于基金持 有人多次 认购或申 购、 赎回 的情况 , 以后 进先出的原 则确定持 有到期的 基金 份额。 二、保本周 期 三年。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三 个 公历年后对 应日止 , 如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日, 则 保本周 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 期后的各 保本周期 自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 保本周期 起始日起 至三个公 历年 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基金 管理人将 在保本 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 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 定下一个 保本周期的 起始日。 三、适用保 本条款的 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 2、 对于认购 、 或过 渡期申购 、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 当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 到期的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无论 选择赎回 、 转换到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 本基 金转入下 一保本周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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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期或是转型 为“ 大成 景恒稳 健增长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在当期保 本周期都 同样适用 保本条 款。 四、不适用 保本条款 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或 过渡期申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 其认购、 或 过渡期 申购、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 当期保本 周期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 内的累计 分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 总金额不 低于其认 购保本金 额、 或过渡期申 购保本金 额、 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 本金额 ( 过渡 期申购、 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不适用于 第一个保 本周 期) ;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但在 基金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该 日)赎回 或转 换出的基金 份额;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 内申购 或 转换 转 入的 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 期 内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合同 终止 或与其他基 金合并的 情形; 5、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6、在保本周期内,基 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但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 同意继续承担 其相关保本 保障责任 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 务的。 五、保本案 例 假设 A 投资者在本 基金募集 期以 1 万 元认购本 基金, 认购资金募 集期利息 为 10 元, 认 购的基金份 额 为 9,910.99 份, 认购费用 为 89.01 元( 认购份额计 算方法见 “基金的 募集” ) 。 A 投资者将认购份额持 有到保本 周期到期 日,期间 本 基金每份基 金份额累 计分红金 额为 0.2 元/ 份,则: A 投资者的认购保 本金额= 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募集期利息
































=9910.99+89.01+10
































=10,010.00 元 假设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0.75 元 A 投资者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日 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 上其认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金 份额累计 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 的总金额 = (0.75+0.20)× 9,910.99 =9415.44 元 < A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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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投资者的认 购保本金 额(10,010.00 元) 。 A 投资者的保本赔 付差额=10,010.00 -9,415.44 =594.56 元。 即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 A 投资者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低 于其认 购保 本 金额,则基 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 差额 (594.56 元) ,并 在保本期到 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 日内将该 差额支付给 A 投资 者 ,担保 人对此提 供不可 撤 销的连 带保险责任 。 假设第一个 保本周期 到期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0.95 元 A 投资者 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 金份 额净值的乘积加上 其认购并持 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累计分 红款项之 和计算的 总金额= (0.95+0.20)×9,910.99 =11,397.64 元 > A 投资者的认 购保本金 额(10,010.00 元) 。 即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 期日, A 投资者认 购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乘积 加上 其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分红 款项 之和 计算 的总金 额不 低于其 认购 保 本金额,属 于不适用 保本条款 的情形。 第九 部分


基金保 本的保证 一、 为确保 履行保本 条款, 保 障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 本基金的 第一个保 本周期由 中国 投资担保有 限公司作 为担保人 。 本节以 下内容 为本基 金第一个保 本周期基 金保本的 保证的相 关约定,之 后保本周 期相关内 容详见届 时公告及 相关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 1、担保人的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海淀区 西三环北 路 100 号 金玉大厦 写字 楼 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西三 环北路 100 号金玉 大厦 写字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新来 成立日期:1993 年 12 月 4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45 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融资性担 保业务: 贷款担保 、 票据承 兑担 保、 贸易融 资担保、 项目融资 担保、 信用证担保 及其他融 资性担保 业务。监 管部门批 准的 其他业务: 债券担保 、诉讼保 全担保、 投标担保、 预付 款担保、 工程 履约担保、 尾 付款如约 偿付担保等 履约担保 业务, 与担保 业务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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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有关的融资 咨询、财 务顾问等 中介服务 ,以自有 资金 投资。投资 及投资相 关的策划 、咨询; 资产受托管 理; 经济 信息咨询 ; 人员培 训; 新技 术、 新产品的开 发、 生产 和产品销 售; 仓储 服务;组织 、主办会 议及交流 活动。上 述范围涉 及国 家专项规定 管理的按 有关规定 办理。 中国投资担 保有限公 司 ( 以下简称“ 中投 保” ) 的 前身为 中国经济技 术投资担 保有限公 司, 是经国务院 批准特例 试办, 于 1993 年 12 月 4 日在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 注册成立 的国内首 家以信用担 保为主要 业务的全 国性专业 担保机构 。 中 投保由财政 部和原国 家经贸委 共同发起 组建, 初始注 册资本金 5 亿元,2000 年中 投保注册 资本增至 6.65 亿元。2006 年, 经 国务 院批准,中 投保整体 并入国家 开发投资 公司,注 册资 本增至 30 亿 元。2010 年 9 月 2 日, 中投保通过 引进知名 投资者的 方式, 从 国有法人 独资 的一人有限 公司, 变 更为中外 合资的有 限责任公司 , 并通过 向 投资人 增发注册 资本, 将 中投 保的注册资 本金增至 35.21 亿 元。 2012 年 8 月 6 日,中投保 通过资本 公积、盈 余公积 、税后 未分配利润 转增实收 资本,将 注册资本 增至 45 亿元 。 2012 年, 公司 分别获得 中诚信国 际信 用评级有限 责任公司 、 联合资 信评估有 限公司、大 公国际资 信评估有 限公司给 予的金融 担保 机构长期主 体信用等 级 AA+ 。 联系人:高 蕾 电话:021-63151067 2、担保人对 外承担保 证责任的 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底,中 投保对外 担保的在 保余额为 978.76 亿元 人民币; 截至 2013 年 10 月初,中投保为 26 只 保本基 金 提供担保 ,实际 承担的基金 担保责任 金额为 292.16 亿 元人民币。 二、 担保人 与基金管 理人签署 《保证合 同》 。 《保 证合 同》 的具体 内容见本 合同附件: 《大 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保 证合同》 ,担保 人 的保证责任以《保证 合同》为准。 基金 管理人应当 保证《基 金合同》 中相关内 容的约定 与《 保证合同》 的约定相 符。 本基金保本 由担保人 提供不可 撤销的连 带责任保 证;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保证范 围为保本 赔付差额 , 即在 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 的基 金份 额的可 赎回 金额与 相应 基金 份额的 累计 分红 金额 之和 低于 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 部分。 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起 6 个月止。 担保人承担 保证责任 的总金额 最高不超 过 51 亿 元人 民币。 三、保本周 期内,担 保人出现 足以影响 其履行《 保证 合同》项下 保证责任 能力情形 的, 应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金管 理人 以及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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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应将上 述情况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并提出处理 办法, 并 在接到通 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上述情 形。 当 确定担 保人已丧失 履行 《 保证合同 》 项 下保证 责任能力或 宣告破产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应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 保 本周 期内更换 担保人必 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通过 , 并且担 保人的更 换必 须符合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 更换担 保人的 , 原担 保人承担的 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 责任相关 的权利义务 由继任的 担保人承 担。在新 的担保人 接任 之前,原担 保人应继 续承担保 证责任。 增加担保人 的, 原担 保人继续 承担保证 责任, 新增加 担保人和原 担保人共 同承担连 带保证责 任。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于此授权 基金管理 人作为 其代理 人代为行使 向担保人 通知履行 保证 责任,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以及代收 相关款项等)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 额与相应基 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 金额之和 低于认购 保本 金额 (差额 部分即 为“ 保 本赔付差 额”), 且基金管理 人无法全 额履行保 本义务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按本合同 的约定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 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 任通 知书》 。担保人应在收 到基金管理人 发 出的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后的 5 个 工作日内 , 将 需代偿的金 额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立 的资金结 算账户中 ,由基金 管理人将 保本 赔付差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担 保人 将代 偿金 额全 额划入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处 开立 的资 金结 算账 户中后 即为 全部履行了 保证责任 , 担保人 无须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逐一进行清 偿。 代偿 款的分配 与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担 保人对此 不承担责 任。如保 本周 期到期后 10 个工作 日内相应 款项仍未 到账, 基金管理 人应当履 行催付职 责。 基金管 理人及 担保人未履 行 《基金合同》 及 《保证合 同》中约定 的保本义 务及保证 责任的, 自保本周 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 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根据 《基金 合同 》 第二十 四部分“ 争议 的处理和 适用的法律” 约定 , 直 接向基金 管理人 或担保人请 求解决保 本赔付差 额支付事 宜, 但基 金份 额持有人直 接向担保 人追偿的 , 仅得在 保证期间内 提出。 六、 基金 管 理人有权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要求担 保人 按照本合同 及 《保证 合同》 的 约定 履行保证责任。除本部分第四条所 指的“ 更换担保 人 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 保证 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 人承担” 及本部 分 第六条约定的情形外,担保人不得 免除 保证责任。 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时 ,担保人 不承担保 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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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乘积 加上其 认购 并持 有到期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项 之和 计算的 总金 额 不低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投资金额的 ; 2、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 购,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保本周 期内申购 的基金 份额 ; 4、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的 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 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 合同》条款,可 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但根据 法律法规要 求进行修 改的除外 。 七、 保本周 期届满时 , 基金管 理人认可 的机构 继续为 本基金的保 本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 责任保证或 者承诺提 供保本, 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基金 存续要求 的, 本基金 将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 若本 基金保 本期限 内的担保人 承诺继续 对下一保 本周期提 供保证的,该担保人 应与基金管理 人另行签署《 保证 合同》 。否则,本基金 变更为非保本 的 股票型基金, 基 金名称相 应变更为“ 大 成竞争优 势股票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担保人不 再为该股 票型基金承 担保证责 任。 八、保证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按 基金资产 净值 0.2% 的 年费率从基 金管理费 收入中列 支, 按月支付。 担保费计算 方式:每 日担保费=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0.2%÷ 当年 实际天数 九、担保人 授权基金 管理人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双 方签 署的《保证 合同》 。 十、 《保证合 同》项下 的任何权 利、利益 和收益 均不 得转让。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保本周 期 的投资 1、投资目标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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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通过 运用组合 保险策略 ,在 为符 合保本条 件 的 投资金额提 供 保本 保 障的基础 上, 追求基金资 产的长期 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限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债券 、 短期融 资券以及 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债券类 金融 工具 ) 、银行存款、 资 产支持证券 、 权 证、 股指期 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 股 票 、 权证 、 股 指期货等风险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40% , 其 中权 证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债券 、 银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等 安 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 -100% ,其中 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40% 。 如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3、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 制,追求 稳健收益 。 4、投资策略 (1)类属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投资 采用 VPPI 可变组合保险策略 (V ariable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VPPI 策略是国际 投资管理 领域中一 种常见的 投资组合 保险 机制, 将基 金资产 动 态优化 分 配在保本 资产和风险 资产上; 并根据数 量分析、 市场波动 等来 调整、 修正 风险资产 与保本资 产在投资 组合中的比 重, 在大 概率保证 风险资产 可能的 损失金 额不超过扣 除相关费 用后的安 全垫的基 础上, 积极 参与分享 市场可能 出现的风 险收益 , 从而 在保证本金 安全 的前 提下 实现 基金资产 长期 稳定增 值。 保本 资产主要 包括货币 市场工具 和债 券等低风险 资产,其 中债券包 括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据、 中 期 票据、 可转换 债券、 可分 离交易债 券、 短期融资券 、 银行存 款、 资产 支持证券 以及经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债券类 金融工具; 风险 资产主要 包括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 等高风险资 产。 因此, 本基 金资产配 置 策略 分为通过 VPPI 将基金资产在保本 资产和 风险资 产上的 大类 资产配置 和风险资 产下的各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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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子 类资产配 置 的两个 层次 : 1) VPPI 将基金资产在保本资产 和风险资 产 上 的大类 资产配置 第一, 根据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时的最 低目标 价值和 合理的折现 率确定当 前应持有 的保 本资产的价值 ,即确 定组合的 价值底线 ; 第二,计 算组合的 现时价值 超过价值 底线的数 额,即 安全垫(cushion ) ,安全垫提供了 风险资产最 大损失的 边界 ; 第三, 本基 金主要根 据市场中 长期趋势 的判断、 数量化 研究等来确 定安全垫 的放大倍 数, 并将相当于 安全垫特 定倍数的 资金投资 于风险资 产, 以创造高于 价值底线 的收益, 其余资产 则投资于保 本资产上 。 2)风险资产 下的各 子 类资产配 置 本基金分析 宏观经济 分析、 经 济周期判 断及其对 于各 类资产的影 响, 充分 利用股票 研究 团队的研究 成果, 分析 各 类资产价 值的变化 趋势, 配 置和调整股 票、 股指期货、 权 证 等各类 风险资产 投 资比例 。 举例说明 VPPI 策略: 假设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资产 净值 为 30 亿元, 假定第 一个保本周 期三年无 风险利率 (年 利率) 为 3.30% , 且保本周 期内未进 行分红: 则期初组合 价值底线 为 3,000,000,000 ÷(1+3.30%)^3 = 2,721,574,894.98 ,安全 垫金额为 3,000,000,000- 2,721,574,894.98=278,425,105.02 元, 假设基金管 理人根据 数量分析 、市场波 动 等确 定放 大倍数 的阀 值为 4 ,在 不超 过阀值 的范 围内 基金 经理 根据市 场中 长期趋 势的 判 断、 数量化研究 市场等确 定初始放 大倍数 为 3, 则期 初本基金可 投资于风 险资产的 的金额为 278,425,105.02 × 3=835,275,315.06 元投资于风险资产,剩余的 3,000,000,000 - 835,275,315.06=2,164,724,684.94 元投 资于保本 资产。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第 t 日,本 基金资产净 值为 3,300,000,000 , 组合价值底线 变为 2,800,000,000 , 则安全 垫金额为 3,300,000,000 -2,800,000,000=500,000,000 元, 在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根据数量 分析、 市 场波动等 对风险资 产与 保本资产的 比例进行 适时调整 , 本基金 采用 V aR (在险 价 值,V alue at Risk )方法方法作为杠 杆系数及杠 杆系数阀 值设定的 参考: 这里 R 为给定置 信度下 风险资产 收益的 V aR 值, Mt 表 示放大倍数 。 假设 置信度为 99 %, 则 R 表示一个比例,在 调整周期 内权益类 资产的损 失 小于该比例 的概率为 99 % 。假设参 照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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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上述计算方 法计算得 到的放大 倍数 Mt 的值 为 2,则 t 日本基金 风险资产 为 500,000,000 ×2 =1,000,000,000 元, 保本资产 为 3,300,000,000 -1,000,000,000 =2,300,000,000 元。 假设第一个 保本周期 届满时, 本基 金基金资 产净值 为 40 亿元, 此时组 合价值底 线为 30 亿元,安全 垫为 10 亿 元,本基 金保本周 期收益 率为 33.33 %,实现 了保本 目标。 (2)股票投 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基金注重 对股市发 展趋势的 研究, 根 据行业发 展规 律和经济发 展趋势, 考虑 外围 国际 市场 联动关 系, 把握 中国经济 发展周期 、 经济发 展方 向和经济增 长方式, 通过剖析 行业特征 指标、 行业竞争 结构、 行业盈 利模式、 行业 景气度等 综合判断行 业投资价 值, 确定和动 态调 整各行业投 资比例。 2)个股选择 本基金认为 具有稳定 的盈利模 式、 持续 良好的 财 务状 况、 领先的 行业地位 以及良好 的治 理结构等特 征的上市 公司 在经 济发展中 会 显现出 良好 的成长和盈 利能力。 这些企业 能够充分 自如应对市 场竞争, 并能获取 持续优秀 业绩回报 。 本 基金股票资 产将重点 投资于具 有持续 成 长潜力特征 的 企业, 以获得超 额回报。 本基金主 要考 虑的指标包 括: ·上市公司 是否有易 于理解而 且稳定的 盈利模式 ; ·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 ·上市公司 的行业地 位; ·上市公司 对上下游 的定价能 力; ·上市公司 是否具有 持续管理 优势; ·上市公司 是否具有 持续技术 竞争优势 ; ·是否具有 良好的治 理结构。 本基金通过 分散投资 、 组合投 资和 流动 性管理, 降低 个股集中性 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 管 理 人 在 实 际投 资 中兼 顾 股票 组 合 的稳 定 性和 收 益 性, 选 择 具 有 足够 的 安全 边 际和 高 流 动性 的上市公司 进入股票 投资组合 。 (3)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的可 转债 以外 的债券 组合 根据 投资 策略 分为被动 组合 投资 策略 和积 极组合 投 资 策略。 被动组合投 资主要采 取资产负 债管理策 略, 将保 本周 期的投资者 赎回视作 基金负债 , 构 建剩余期限 与保本周 期相匹配 的债券作 为被动式 组合 资产, 主要 按买入并 持有方式 操作, 不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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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排除在极端 情况下转 为现金。 为规避利 率风险 , 被动 式组合资产 在考虑交 易成本以 及久期偏 离度下,适 时调整个 券比例。 积极组合投 资以长期 利率趋势 分析为基 础, 结合 中短 期的宏观经 济、 货币 政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分析, 运 用利率预 期策略、 债 券互换策 略, 以 及运用子弹 式策略、 两极 策略、 梯形 策 略等收益率 曲线追踪 策略,以 获取适当 超额收益 ,提 高整体组合 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 在分析基 础股票的 基本面、 转债条款 和市 场面三方面 因素的前 提下, 将 敏感 度指标(Delta 、V ega 等)作为市场风险控制 的主要 技术指标, 利用可转 换债券溢 价率来判 断转债的股 性, 运用转换 套利、 溢折价、 一 级市场申 购、 纯债券价值 及期权价 值管理来 积极 投资,获取 超额收益 。 (4)股指期 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将依 据风险与 收益相匹 配的原则 , 有选择 地投 资于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将基于宏 观经济研 究、 行业 研究等方 面的 综合性分析 预判股票 市场走势 ; 通过测 量持有股票 现货组合 和期货指 数的变动 关系, 确定现 货组合系统 性风险程 度来决策 股指期货 持仓比例, 在对市场 充分研究 的基础上 来确定持 仓方 向: 1)当本基金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认 为未来股票市场 将上涨,为规避踏空 风险,减少等 待成本, 本 基金将进 行持有股 指期货多 头头寸锁 定风 险, 即先买 入股指期 货, 然后 再逐步买 入现货并平 仓期货头 寸; 2)当本基金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认 为 未来股票市场 将下跌,为规避系统 性风险,增加 收益, 本基金将持有 股指期货空头 头寸,即多头 持 有股票头寸,同时卖 空股指期货以 对冲 风险。 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 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特征 , 采用科 学定量方 法确 定最优期货 合约数量 和合理有 效的展期 策略谨慎 投资 ,以降低投 资组合的 整体风险 。 (5)权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 控制投资 风险和保 障基金财 产安全的 前提 下, 对权证 进行投资 。 权证投 资策 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方面:1)采用 市场公认的多 种 期权定价模型对权证 进行定价,作 为权 证投资的价值基准;2 )根据权证标 的股票基本面 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证 理论价值进行 权证 趋势投资;3 )利用权 证衍生工具的 特性,通过权 证 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达到改善组合 风险 收益特征的 目的,包 括但不限 于杠杆交 易策略、 看跌 保护组合策 略等 。 在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 , 利用未 来推 出的金融衍 生工具, 增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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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5、业绩比较 基准 3 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3 年 期银行定 期存 款 利率 ( 税后) 指按 照基金合 同生 效 日或 新的 保本周 期开 始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同期 金融 机构人 民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 2 位, 单 位为百分数)计算的 与当期保本周 期同 期 限的税后 收益率 。 银行定期存 款可以近 似理解为 保本定息 产品。 本基 金 是保本型基 金产品, 保本 周期为 3 年。 以 3 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 基准, 有助于 投资者理 性判 断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 合本基金 的业绩基 准时 , 本基金可 以在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公告 。 6、风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保 本混合型 基金产品 ,属证券 投资基金 中的 低风险收益 品种。 二、 变更后 的大成景恒 稳健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 股票型 基金) 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股票型 基 金将秉承 价值投资 的基本理 念, 依 据宏观 经济长期运 行趋势和 市场环境 的变 化预期, 自上而 下稳健配 置资产, 自下 而上精选 证券 , 有效分散风险, 力 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 长。 2、投资范 围 本股票型 基 金投资范 围限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包含 国债、金融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 债券、 短期 融 资券以 及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其 他债 券类金融工具 ) 、银行 存款、 资产支 持 证券 、 权证 、 股指期 货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股票型基 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 配置范围 为: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货币 市场工具 等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 5%- 40 %;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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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3、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 制,追求 稳健收益 。 4、投资策略 本 股票 型 基 金以 经风 险调整 后的 收益 最大 化为 目标,在 合理 运用 金融 工程 技术的 基 础 上, 因时制 宜, 把握 宏观经济 和投资市 场的长期 变化 趋势, 根据 经济周期 和市场预 期动态调 整投资组合 比例, 自上而 下配置资 产, 自下而上 精选 证券, 有效分散 风险, 谋求基 金资产长 期稳定的增 长。 (1)资产配 置策略 本股票型基 金通过对 宏观经济 长期 运行 状况及其 政策 动态、 货币 金融 中期 运行状况 及其 政策动态、 证券市场 短期 运行 状况及其 政策动态 等因 素“ 自上 而下” 地进行定 性和定 量分析, 评估各类资 产的投资 价值, 研 究各类资 产价值的 变化 趋势, 确定 组合中股 票、 债券 等各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 其中,GDP 增速、上市公司总体盈 利增长速度、债市和股市的预 期收益率 比较和利率 水平等参 考指标是 确定大类 资产配置 比例 的主要因素 。 (2)股票投 资策略 1)行业配置 本股票型基 金根据行 业发展规 律和经济 发展趋势 , 把 握中国经济 发展周期 、 经济发 展方 向和经济增 长方式, 考虑 政府 扶植重点 产业政策 ,通 过剖析行业 特征指标 、行业竞 争结构、 行业盈利模 式、行业 景气度等 综合判断 行业投资 价值 ,确定和动 态调整各 行业投资 比例。 2) 个股选 择 ①建立初选 股票库 为控制风险 ,本 股票 型 基金首 先剔除存 在重大违规 嫌 疑并被证券 监管部门 调查的公 司、 股价发生异 常波动的 公司, 并 在此基础 上通过对 于主 营业务利润 率、 净资 产收益率 、 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 率、 净利 润增长率 等财务指 标进行深 入分 析, 评估企 业盈利能 力 和 发展 能力, 建 立初选股票 库。 本 股 票型 基金 通过建立 初选股票 池, 初步避免投 资于具有 较大风险 的股票。 ②建立备选 股票库 本股票型 基 金认为 具 有稳定的 盈利模式 、 持续良 好的 财务状况、 领先的行 业地位以 及良 好的治理结 构等特征 的上市公 司 在经济 发展中会 显现 出良好的成 长和盈利 能力。 这 些企业 能 够充分自如 应对市场 竞争, 并 能获取持 续优秀业 绩回 报。 本 股票 型 基金股 票资产将 重点投资 于具有持续 成长潜力 特征的 企 业,以获 得超额回 报。 本 股票型基 金在初选 股票库的 基础上,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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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选择具有以 下一项或 多项 指标 的 上市公 司构建备 选股 票库 : ·上市公司 是否有易 于理解而 且稳定的 盈利模式 ; ·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 ·上市公司 的行业地 位; ·上市公司 对上下游 的定价能 力; ·上市公司 是否具有 持续管理 优势; ·上市公司 是否具有 持续技术 竞争优势 ; ·是否具有 良好的治 理结构。 ③建立股票 投资组合 本股票型 基 金通过分 散投资、 组合投资 和流动性 管理 , 降低 个股 集中性风 险和流动 性风 险。 管理人 在实际投 资中兼 顾股票组 合的稳定 性和收 益性, 选择具 有足够 的安全边 际和高流 动性的上市 公司进入 股票投资 组合 。 ④调整股票 投资组合 股票投资组 合建立后 , 本基金 将动态跟 踪经济发 展、 上市公司的 盈利前景 和估值水 平等 变化,适时 调整,以 不断优化 投资组合 。 (3)债券投 资策略 本股票型基 金采取积 极组合投 资策略, 力求在保 证基 金资产总体 的安全性 、 流动性 的基 础上获取一 定的稳定 收益。 积极组合投 资以长期 利率趋势 分析为基 础, 结合 中短 期的宏观经 济、 货币 政策等研 究和 收益率分析, 运 用利率预 期策略、 债 券互换策 略, 以 及运用子弹 式策略、 两级 策略、 梯形 策 略等收益率 曲线追踪 策略,以 获取适当 超额收益 ,提 高整体组合 收益率。 可转换债券 在分析基 础股票的 基本面、 转债条款 和市 场面三方面 因素的前 提下, 将 敏感 度指标(Delta 等) 作为市场 风险控制 的主要 技术指 标,利用可 转换债券 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 的股性, 运用转 换套利、 溢折 价管理、 一级 市场申购 、 纯债券价值及 期权价值 管理来积 极投 资,获取超 额收益。 (4)权证投 资策略 本股票型 基 金在控制 投资风险 和保障基 金财产安 全的 前提下, 对 权证进行 投资。 权 证投 资策略主要 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 主要采 用市场公 认的 多种 期权定 价模型对 权证进行 定价, 作 为权证投资 的价值基 准; 根据 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 面的 研究估值, 结合权证 理论价值 进行权证 的趋势投资 ; 利用权 证衍生工 具的特性 , 通过权 证与 证券的组合 投资, 来 达到改善 组合风险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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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收益特征的 目的, 包括但 不限于杠 杆交易策 略、 看跌 保护组合策 略、 保护组合 成本策略、 获 利保护策略 、买入跨 式投资策 略等。 在法律法规 或者监管 机构允许 的前提下 , 利用未 来推 出的金融衍 生工具, 增强收益 , 规 避风险。 (5)股指期 货投资策 略 本股票型 基 金投资股 指期货将 以投资组 合避险和 有效 管理为目的 ,通过套 期保值策 略, 对冲系统性 风险,应 对组 合构 建与调整 中的流动 性风 险,力求风 险收益的 优化。 套 期 保 值 实 质 上 是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多 空 双 向 和 杠 杆 放 大 的 交 易 功 能 ,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的 beta , 以达到 适度增强 收益或控 制风险的 目的。 为此 , 套期保值 策略分为 多头套 期保值和 空 头套期保值 。 多头保 值策略是 指基于股 市将要上 涨的 预期或建仓 要求, 需 要在未来 买入现货 股票, 为了 控制股票 买入成本 而预先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的操作; 空头套期 保值是指 卖出期货 合约来对冲 股市系统 性风险, 控制与回 避持有股 票的 风险的操作 。 基金管理人 依据对股 市未来趋 势的研判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目标 以及投资 组合的构 成, 决定是否对 现有股票 组合进行 套期保值 以及采用 何种 套期保值策 略。 在构建套期 保值组合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 股票 组合的结构 分析, 分 离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 (beta ) 及非系 统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 将关注 股票组合 beta 值的易变 性以及股 指期货 与指数之间 基差波动 对套期保 值策略的 干扰, 通 过大 量数据分析 与量化建 模, 确立 最优套保 比率。 在套期保值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将不断 精细和不 断修 正套保策略 , 动态管 理套期保 值组 合。主要工 作包括, 基于合理 的保证金 管理策略 严格 进行保证金 管理;对 投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时监 控,全程 评估套期 保值的效 果和基差 风险 ,当 组合 beta 值超过 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 需要对套 期保值组 合进行及 时调整 ; 进行 股指期货合 约的提前 平仓或展 期决策管 理。 5、业绩比较 基准 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为 80 %× 沪深 300 指数+20 %× 中证 综合债券指 数。 本股票型 基金选择市场 认同度较高的 沪深 300 指 数 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 的业绩比较基 准,选择用 中证综合 债券指数 作为本基 金债券组 合的 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 绩基 准的股票指 数时, 本 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后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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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风险收益 特征 本 股票 型基 金 的 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都要 高于 混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 基 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中较高 风险、较 高 预期收 益的 品种 。 三、投资决 策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 及其对证 券市场的 影响。 3、利率走势 与通货膨 胀预期。 4、地区及行 业发展状 况 ,市场 波动和风 险特征 。 5、发债主体 基本面研 究和 信用 利差 分析 。 6、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 和市 场走势。 7、VPPI 策略确定的阀值要求。 四、投资决 策流程 本股票型 基 金采用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导 下的基金 经理 负责制。 基 金管理人 选择具有 丰富 证券投资经 验的人员 担任基金 经理。本 基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如下 : 1、研究员开 展研究分 析并撰写 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 泛参考和 利用公司 外部研究 成果, 尤其是 研究实力雄 厚的证券 经营机构 提供 的研究报告 , 并经常 拜访国家 有关部委 , 了解国 家宏 观经济政策 及行业发 展状况; 走访调查 发债主体、 上市 公司和信 用评级机 构; 经过筛 选、 归 纳、 整理, 定期撰 写并向投 资决策委 员 会和基金经 理提供宏 观经济分 析报告、 证券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报告 和发债主 体及上市 公司研究报 告。研究 报告是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 金经 理进行投资 决策的主 要依据之 一。 2、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议并决定 基金的总 体投资 计划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定 期分析 宏 观经济和 投资研究 团队 所提供的研 究报告, 根据基金 的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 、 投资策略 及保本策 略 ,确定 基金 的总体投资 计划 和大 类资产配 置建议。 3、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 的投资组 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 结合 本基 金的投资 目标、 VPPI 保本策略确 定的阀值 要求及业 绩比较基 准 , 建立 基金 的投资组合 。 其中, 重大单项 投资需经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审批 。 4、交易管理 部 独立执 行投资交 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立 的 交易管 理部 , 由 基金经理 向 交 易管理部 下 达具体交 易指令。 交易 管理部 接到 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 令后, 根 据有关规 定对 投资指令的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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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行检查,确 保投资指 令在合法 、合规的 前提下得 到高 效的执行。 5、多部门多 渠道实施 投资风险 监管 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市 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防 范 措 施。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执行过 程进行日 常监督, 通过 交易系统检 查包括投 资限制、 投资权限 等交易情况 , 风险 管理部根 据 VPPI 策略阀值监控风 险资产的比 例、 投 资集中度 、 投资组 合 比例 等, 并 定期或不 定期向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提出 总结 报告, 使得 投资决策 委员会随 时了解基 金的风险水 平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 策略。 6、风险管理 部 进行基 金绩效评 估 风险管理部 定期向投 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 基金绩效 评估 报告。 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的意见对 投资组合 进行调整 。 7、投资管理 程序的优 化调整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有 权根据环境 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 上述 投资管理程 序进行调 整,并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更 新中 予以公告。 五、投资禁 止行为与 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 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 , 股票 、 权 证、 股指期货 等权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 0%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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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40% , 其中权证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 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 -100% ,其 中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算)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40%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5)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6)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 10%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1 ) 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 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2)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约 定的保本策 略和投资 目标, 且 每日 所 持期 货合 约及有 价证 券的最 大可 能损 失不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扣 除用于 保本 部分资 产后 的 余额;


(13)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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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变更后的大成 景恒 稳健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 股票型 基金)的 投资 组合限制 (1)本股票 型基金投 资组合中 , 股票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 -95% ;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 股 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2)本股票 型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 股票型基金与 由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股票型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5)本股票型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 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 本股票 型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6)本股票 型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7)本股票型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9)本股票型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1)本股票型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 购,所申 报 的金额不得 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2)本股 票型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 遵循以下 限制 : ①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②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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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是指 股票 、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值 的 20% ; ④本股票型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⑤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 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⑥法律法规 和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投资比 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六、投资组 合比例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七、基金投 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3 年 12 月 20 日复核 了本 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 ,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 报告中所列 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 1 权 益投资 45,319,499.48 6.97 其中:股票


45,319,499.48 6.97 2 固定收益投 资


555,776,560.00 85.52 其中:债券


555,776,560.00 85.52








资产 支持证券


- 0.00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0.00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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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0,000,000.00 1.54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0.00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28,817,126.11 4.43 6 其他资产 9,929,837.96 1.53 7 合计 649,843,023.55





100.00 2.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927,000.00 0.15 B 采矿业 - 0.00 C 制造业 22,551,260.13 3.5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 和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1,416,000.00 0.22 F 批发和零售 业 4,064,756.55 0.64 G 交通 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0.00 H 住宿和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 服务业 3,549,282.80 0.56 J 金融业 10,102,400.00 1.58 K 房地产业 842,800.00 0.13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0.00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342,600.00 0.05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 业 - 0.00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 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体 育 和娱乐业 1,523,400.00 0.24 S 综合 - 0.00 合计 45,319,499.48 7.10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400,000 4,368,000.00 0.68 2 600828 成商集团 599,955 3,245,756.55 0.51 3 000572 海马汽车 600,000 2,736,000.00 0.43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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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4 601169 北京银行 300,000 2,421,000.00 0.38 5 002648 卫星石化 79,990 2,373,303.30 0.37 6 300002 神州泰岳 50,000 1,920,500.00 0.30 7 000001 平安银行 160,000 1,900,800.00 0.30 8 002570 贝因美 40,000 1,664,000.00 0.26 9 300212 易华录 59,992 1,628,782.80 0.26 10 600079 人福医药 50,000 1,622,000.00 0.25 4.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205,457,000.00 32.19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205,457,000.00 32.19 4 企业债券 99,579,420.00 15.60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169,707,000.00 26.59 6 中期票据 48,715,000.00 7.63 7 可转债 32,318,140.00 5.06 8 其他 - 0.00 9 合计 555,776,560.00 87.07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比例(% ) 1 110318 11 进出 18 700,000 68,831,000.00 10.78 2 120401 12 农发 01 600,000 57,618,000.00 9.03 3 041351012 13 雅砻江 CP001 500,000 49,965,000.00 7.83 4 110311 11 进出 11 500,000 49,560,000.00 7.76 5 1382119 13 中石油 MTN2 500,000 48,715,000.00 7.63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8.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 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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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0. 投资组合 报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未出现本 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2)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票 中, 没有 投资于超 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3)基金的 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7,908.6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881,632.92 5 应收申购款 296.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929,837.96 (4)报告期 末基金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24,336,300.00 3.81 2 125089 深机转债 3,857,240.00 0.60 3 110015 石化转债 1,957,800.00 0.31 4 110017 中海转债 1,847,600.00 0.29 5 110012 海运转债 319,200.00 0.05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由于四 舍五入原 因,分项 之和与合 计可能 有尾 差。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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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一、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以来 (2012 年 6 月 15 日 )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 率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2.06.15—2012.12.31 -0.30% 0.05% 2.55% 0.01% -2.85% 0.04% 2013.01.01—2013.09.30 -0.20% 0.09% 3.39% 0.01% -3.59% 0.08% 2012.06.15—2013.09.30 -0.50% 0.08% 6.03% 0.01% -6.53% 0.07% 二、 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基金 份额净值 的变动情 况, 并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的变动 的比 较 : 大成 景恒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 增长 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的历史 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06 月 15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注: 按基金合同 规定, 本基金 自基金合 同生效 起 6 个 月内为建仓 期。 截至报告 期末, 本基金 各项资产配 置比例已 符合基金 合同的规 定。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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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 二、基金资 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银 行间债券 托管 账户, 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 、 运用 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 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 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 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 基金财产 的债权不 得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5、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 注册登 记机构和 基金代 销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 自 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 五、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行使 股东及债 权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益。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 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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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并为基金份 额申购与 赎回提供 计价依据 。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营业日 。 三、估值对 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估值方 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 的 同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非公开发 行且处于 明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的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 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净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净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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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的债券应收 利息( 自 债券计 息起始日 或上一起 息日至估 值当日的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 的最近交 易日所采 用的净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进 行后续计量 。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 购权证的 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5、金融衍生 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 生品按估值日其 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 易日的结 算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结算 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金融衍生 品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 能反映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模 型确定公允 价值。 6、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产 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充足 的理由认 为按上述 方法对基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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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金资产 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可在综 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率 曲线等多 种因素的 基础上与 基金 托管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 估值后, 将 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报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将 确认结果 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 末、 年 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 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的 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份 额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予以 公 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 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 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 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 2、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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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当计价 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值 方法规定的第 (六)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 金 资产 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 影响。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及 开户费用 ; 8、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2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 保 本周期内 , 本基金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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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的担保费用 从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收入 中列支, 由基 金管理人支 付给担保 人。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0%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过渡期内本 基金不计 提管理费 和托管费 。


若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所持有本 基金 份额转为变 更后的“ 大成景 恒稳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 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同 上。 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 第 3-8 项 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不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 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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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是 指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孰低数 。 二、收益分 配原则 1、保本周期 内本基金 仅采取现 金分红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不进 行红利再 投资; 2、基金转型为“大成 景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后,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可自 行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 的, 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 金红利; 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 则按除权 日经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3、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至多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 的 20% 。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和分红再投资 形成的基金份额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四、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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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五、收益分 配中发生 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 内, 本基 金红利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 可以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 利不足支 付前 述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 则前 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基金转型为 “大成景 恒稳健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 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 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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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五、定期报 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及 更新的招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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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六、临时报 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担保 人或保 本义 务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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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 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第十 八部分 风险 揭示 投资于本基 金主要面 临以下风 险: 一、市场风 险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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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从 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 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 从而导 致投 资对象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 资于证券 的收益水 平也会发 生变 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 利 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 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 品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部分上 市公司有 可能不能 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 下滑。 尤 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 公司将面 临前所未 有的市 场竞争, 上市 公司在这 些因素的 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 不确定性 。 6.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 化 。 虽然本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 免。 二、流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 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 定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要求。 在 管理 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 存在现金 不足的风 险或现金 过多 导致收益下 降的风险 。 固定收益证 券相对于 股票而言 , 市场的 流动性较 低, 从而使投资 者在买卖 证券时, 较难 获得合理的 价格或者 要付出更 高的费用 。 若出现较大 数额的基 金赎回申 请,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变现困难, 从而使基 金面临流 动性 风险。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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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三、信用风 险 基 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违 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债 券 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风险。 四、投资组 合保险机 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 VPPI 可变组合保险机制在 理论上 可以实 现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 保本目的, 但其中的 一个重要 假定是投 资组合 中股票 与债券的仓 位比例能 够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作出适 时的、 连 续的调整 , 而在现 实投资 过程中 可能由于流 动性或市 场急速下 跌等原因 影响到 VPPI 可变组合保险机制的 保本功 能 ,由此产 生的风险为 投资组合 保险机制 的风险。 五、到期期 间选择风 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须在 到期期间 内作出到 期选择 , 将其 所有或部分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选 择赎回、 转 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 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或继续持 有变更后 基金的基 金份额。 如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 在到期期 间内作出 赎回 或转换出的 , 将无法 在下一个 保本周期 开始日前或 “大成景 恒稳健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 的期间内 赎回或进 行转换, 基 金管理人 将默认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 择继续 持有本基金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或变更后 的“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六、不适用 保本条款 的 风险 以下情形不 适用于本 基金的保 本条款, 因此投资 人存 在不能收回 全部投资 本金的风 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或过渡期 申购、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 本周期,但在 基金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该 日)赎回 或转 换出的基金 份额;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 内申购或 转换入 的基 金份额; 3、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本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 止或 与其他基金 合并的情 形; 4、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5、在保本周期内,基 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但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书面 同意继续承担 其相关保本 保障责任 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 亏损,或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 或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基金管 理人免于 履行保本义 务的。 七、保证风 险


本 基金 在引 入担 保人 机制下 也会 因下 列情 况的 发生而导 致保 本期 到期 日 认 购并持 有 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本金 不能偿付 , 由此产 生担保风 险。 这些情况包 括但不限 于: 在保 本期内本 基金更换管 理人, 而 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 责任 ; 或发生不 可抗力事 件, 导致 本基金亏 损或担保人 无法履行 保证责任 ; 或在保 本 期内 担保人 因经营风险 丧失保证 能力或保 本期到期 日担保人的 资产状况 、财务状 况以及偿 付能力发 生不 利变化而无 法履行保 证责任等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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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八、操作或 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 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证券交 易 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九、不可抗 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受损 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 注册登记机 构和销售 代理机构 等可 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 务按正常时 限完成; 金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第十 九部分 保本 周期到期 一、保本周 期到期后 基金的存 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 满时, 在 符合法律 法规有关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资 质要求 、 并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 的担保人 、 或保本 义务人同 意为 下一个保本 周期提供 保本保障 , 与本基 金管理人签 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 同时 本基金 满足法律法 规和本合 同规定的 基金存续 要求的情况 下, 本基 金继续存 续并进入 下一保本 周期 , 下一保本 周期的具 体起讫日 期以本基 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 准。


如保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未 能符合上 述保本基 金存 续条件, 则 本基金将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变更 为“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同时,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范 围、 投资策 略以及基 金费率等 相关内容 也将根据 基金 合同的相关 约定作相 应修改。 上述 变更 无须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在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 临时公告 或《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中予 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 不符合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的 存续 要求, 则本 基金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 约定终止。 二、保本周 期到期的 处理规则 1、到期期间 是指基金 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前公 告指定的一 个期间。 如本基金 转入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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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下一保本周 期, 则到 期期间为 基金管理 人公告指 定的 过渡期内的 一个期限 , 加上保 本周期到 期日在内的 一段期间 ,该期间 为五个工 作日(自 保本 周期到期日 开始计算) ;如本 基 金变更 为“大成景 恒稳健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则到 期期间为保 本周期到 期日。


本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前, 基金 管理人将 提前公告 到期 期间的具体 起止时间 , 并提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此期间 内作出到 期选择。


2、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到期期 间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以做出 如下选择 :


(1)在到期 期间内赎 回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2)在到期 期间内将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已 公告开放 转换 转入的其他 基金;


(3)本基金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将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根据届 时基金管 理人的公 告转 入下一保本 周期;


(4)本 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继续持 有变 更后的“大 成景恒稳 健增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份额。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持有 的所有基 金份额 选择 上述四种处 理方式之 一,也可 以部 分选择赎回 、转换 转 出、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或继 续持 有变更后基 金的基金 份额。


4、无论持有 人采取何 种方式作 出到期选 择,均 无需 就其认购、 或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 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在到期期间 的赎回和 转换支付 赎回费 用和转换费 用 (包括转出 基金的赎 回费用和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补 差, 下同) 等交易 费用。 转 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或 转为 “大成景 恒稳 健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后的其他 费用,适用 其所转入 基金的费 用、费率 体系。


5、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在到期 期间内作 出到期 选择 且本基金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则基金管理 人将默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在到期 期间内作出 到期选择 且本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 件, 则基金 管理人将 默认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选择了继 续持有变 更后的“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 基金份额 。


6、 在到期期 间内 ( 除保本周 期到期日)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所持 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 赎回 或转换 转出 时, 将自 行承担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 不含 保本周期到 期日) 至 赎回或转 换出的实 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波 动的风险 。 三、保本周 期到期的 公告


1、保本周期 届满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下, 本基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管理 人应 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就本 基金继续 存续、 到期赎 回或转换的 到期期间 以及为下 一保本周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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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期开放申购 的期限等 的相关事 宜进行公 告。


2、保本周期 届满时, 在不符合 保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 ,本基金将 变更为“ 大成景恒 稳健 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将在临 时公 告或“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 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 期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还将 进行提 示性 公告。


四、保本周 期到期的 保本条款


1、认购、或 过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 期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无 论选择赎 回、 转换 到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还 是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或继续 持有变更后 的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 其 认购、 或过渡 期申 购、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周 期并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 都适用保 本条款。


2、第一个保 本周期, 若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择 在持有到 期后赎回 基金 份额, 而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 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相应的基 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 其认购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人 将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对 应的资产净 值总额支 付给投资 者, 并在 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的 二十个工 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 差额 支付给投资 者, 担保 人依据保 证合同就 基金管理人 承担的保 本义务的 履行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 的各保本周 期,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赎回持有 到期 的基金份额 , 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 上相应的 基金份额 在当期保 本周期内 的累 计分红款项 低于其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将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对应的 资产净值 总额支付 给投 资者, 并由 当期有 效 的基金合 同、 保证 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 或保本义 务人 补足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 本赔付 差额。


3、第一个保 本周期, 若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择 在持有到 期后进行 基金 转换, 而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 金额加 上相应的基 金份额的 累计分红 金额低于 其认购保本 金额, 基 金管理人 将转换当 日基金份 额对 应的资产净 值总额作 为转出金 额, 并在 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的 二十个工 作日内将 保本赔付 差额 支付给投资 者, 担保 人依据保 证合同就 基金管理人 承担的保 本义务的 履行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 带责任保证 。 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 的各保本周 期,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在持有到 期后 进行基金转 换, 而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 应的基金 份额在当 期保本周 期内 的累计分红 款项低于 其保本金 额, 基金 管理人将转 换当日基 金份额对 应的资产 净值总额 作为 转出金额, 并由当期 有效的基 金合同、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 本义 务人补足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保本 赔付差额。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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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4、第一个保 本周期, 若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择 继续持有 进入下一 保本 周期的基金 份额, 而 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 赎回金额加 上相应的 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 红金额低于 其认购保 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将折 算日基 金份额对应 的资产净 值总额作 为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 的转入金 额, 并在 保本周期 到期日 后的二 十个工作日 内将其认 购保本金 额与其认 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 加上相应 的基 金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 额之和的 差额部 分支付给投 资者, 担 保人依据 保证合同 就基金 管理人 承担的保本 义务的履 行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 证。 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的各保 本周 期,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持有 到期后选 择继续持有 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 的基金份 额, 而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额加 上相应的 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本 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 款项低于 其保 本金额, 基 金管理人 将折 算日 基金份额 对应的资产 净值总额 作为转入 下一保本 周期的转 入金 额, 并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 断合同约 定的基金 管理人或 保本义务 人补 足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保本 赔付差 额。


5、第一个保 本周期, 若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选择 继续持有 变更后的 “大 成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 额, 而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相 应的基金 份额的累 计分红金 额低于其 认购 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 人将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额作 为转入变 更后的 “ 大成 景恒稳健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 转入金额, 并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后的二 十个工 作日内 将其认购保 本金额与 其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 相应的基 金份额的 累计 分红金额之 和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投资 者,担保人 依据保证 合同就基 金管理人 承担的保 本义 务的履行提 供不可撤 销的连带 责任保 证。 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 的各保本 周期, 若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持有到 期后选择 继续持有 变更后的 “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的基金份额 , 而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 加上相应 的基金份 额在当期 保本周期 内的 累计分红款 项低于其 保本金额 , 基金管 理人将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 额作为转 入变 更后的 “ 大 成景恒稳 健增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 额, 并由 当期有效 的基金合 同、 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 理人或保本 义务人补 足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保 本赔 付差额。


五、保本周 期到期的 赔付


1、第一个保 本周期到 期的赔付


(1)在发生 保本赔付 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在 保本 周期到期日 后 20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份额持有 人履行保 本 赔付 差 额的支付 义务; 基金管 理人不能全 额履行保 本 赔付 差 额支付义 务的,基金 管理人应 于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5个工 作日 内向担保人 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通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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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知书》 。 担保人应 在收到基 金管理 人发出的 《履 行保证 责 任通知书》 后 的5个工作 日内, 将需 代偿的金额 划入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 托管 人处开立的 托管账户 中。 (2)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查收资 金是否到 账。如 保本 周期到期后10 个工作 日内相应 款项 仍未到账,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 付职责。 资 金到账 后,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进行分 配和支付 。


(3)发生赔 付的具体 操作细则 由基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2、 本基金第 一个保 本周期后 各保本周 期到期的 赔付事 宜, 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进行公 告。


六、转入下 一保本周 期的处理 规则


1、过渡期是 指当期保 本周期结 束后(不 含当期 保本 周期到期日 ) 至下一 保本周期 起始 日之前不超 过30个自 然日 的一 段期间 , 具体日 期由 基金管理人 在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 的到期处理 规则中确 定。


2、过渡期运 作的相关 规定


(1)在过渡 期内,除 暂时无法 变现的基 金财产 外, 基金管理人 应使基金 财产保持 为现 金形式,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过 渡期内免 收基 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 过渡 期内的基 金收益归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 (2) 基金管 理人将依 照基金 合同第二 十部分 “ 基金的 估值” , 在过 渡期内对 本基金 进行 每日估值并 公告。 (3)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 前公告 处理 规则,允许 投资人在 过渡期的 限定 期限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 额, 投资 人在上 述期限 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期申 购” 。 在过 渡期内, 投资者转 换转入 本基 金基金份额 ,视同为 过渡期申 购。 在此 限定期限内 , 投资人 可按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申购份额, 适用的申 购费率 以 届时公布 的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提供的下 一保 本周期保证 额度或保 本偿付额 度 确定并公告 本基金过 渡期申购 规模上限 以及规模 控制 的办法。


(4)折算日 为本基金 第一个保 本周期后 各保本 周期 起始日的前 一工作日 (即过渡 期最 后一个工作 日) 。折算 日时,基 金管理人 将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以折算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 在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所 代表 的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 提下, 变 更登记为基 金份额净 值为1.00 元的基金 份额,基 金份 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 调整。


3、自折算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开 始,本基 金转入 下一 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 人以过渡 期申 购、 或从上 一保本周 期转入的 基金份额 在折算日 所代 表的资产净 值, 确定 为本基金 转入下一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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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保本周期时 的基金资 产。


4、对于过渡 期申购、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并 持有 到期的基金 份额,分 别按其在 折算 日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 及过渡期 申购的费 用之和、 或折 算日所 代表 的资产净 值, 确认 下一保本 周期的保本 金额并适 用下一保 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


5、对于过渡 期申购或 从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的基 金份 额,投资人 将自行承 担过渡期 申购 实际工作日 至折算日 (含该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 波动 的风险。 七、转为变 更后的“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的 资产的形 成


保本周期届 满时, 若 本基金依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转为 变更后的 “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1、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基金管 理人以保 本周期 到期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与 基金份额 的乘 积,确定为 本基金变 更为“大 成景恒稳 健增长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的基 金资产。


2、变更后的“大成景 恒稳健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申购的具体操作 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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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权利。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 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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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 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 以上。 第二 十 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基金管理 人基本情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日期:1999 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管 理运用基 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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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 方式,获 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费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 同的有效 期内,在 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 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 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自行担 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或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基金 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6)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7)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3、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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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9) 保本 周期到期 日若发生 需要保本 赔付的情 形, 则 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保 本赔付差 额, 并根据基金 合同约定 将该差额 支付至指 定账户。 如基 金管理人未 能全额补 足保本赔 付差额, 则应根据基 金合同约 定向担保 人发出书 面《履行 保证 责任通知书》 ,并要求 担保人在 收到通 知书后的约 定期限内 将需清偿 的金额支 付至指定 账户 , 如保本周 期到期后10 个工作 日内相应 款项仍未到 账,基金 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 付职责; (20)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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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21)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2)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3)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4)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 人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1983 年10 月31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营外 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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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3、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 法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 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 当 的措施; (12)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因 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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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1、基金投资 者购买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 人并 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 件。每份基 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 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 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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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变更基金 类别,但 在保本到 期后在基 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变更 为“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除外; 6、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但 在保本 到期后 在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变更为 “大 成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照基 金合 同约定的 “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略 执行的以 及法 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7、保本周期 内更换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但因 担保 人或保本义 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 由合并或分 立后的法 人或者其 他组织承 继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的 权利和义 务的除外 ; 8、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9、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10%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0、保本周 期内担保 人、或保 本义务人 出现足以 影响 其担保能力 或偿付能 力的情形 ; 11 、变更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议事 程序、 表决方式 和 表决程序; 12、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 13、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 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4、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其他应 由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 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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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6、某一保本 周期结束 后更换下 一保本周 期的担 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 7、 保本周期 到期后本 基金转型 为非保本 基金 “ 大成景 恒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并由此变更 基金的投 资目标、 投资 理念、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业绩 比较基准 及风险收 益特 征等; 8、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9、按照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金托 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 金份额10% 以 上(含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30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30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 至少载明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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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 、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间和 地点;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 式,还应 载明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 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7、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8、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 事项 。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六)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 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 代表列席 的, 不影响表决 效力; 通 讯方式开 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 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会 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 人确定, 但决定基 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和终止基 金合同事 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 或者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 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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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50% 以 上(含50%)。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 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50% 以上( 含50%); 4、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 和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 容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 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单独或 合计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 会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 集人。召 集人对于 临时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 公告日期 有30 日的间隔期 。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1)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 关系,并 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议 ;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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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2)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或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若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 授权出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以所 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 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的效 力。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 中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2个工 作日由大 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 员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 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 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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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 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金 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担 任; 如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 定) 共 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在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加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如 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 人, 基金 托管人为 监督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基金管 理人为监 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应 当至少提前 两个工作 日通知召 集人, 大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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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会召集人可 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 进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生效 与公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按照《 基金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事 项,召集 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 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后 按《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人在 指定媒体上 公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是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 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是 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 益的孰低数 。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保本周期 内本基金 仅采取现 金分红一 种收益 分配 方式,不进 行红利再 投资; 2、基金转型 为“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后,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利 再投资方 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自 行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 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 的, 默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 金红利; 选择红利 再投资的, 现金红利 则按除权 日经除权 后的基金 份额 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 进行再 投资; 3、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4、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5、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多12 次;每 份基金份 额每 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 的20% 。 基金合同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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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生效不满三 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6、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和分红再 投资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 所有 ;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截至收 益分配基 准日 的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收益分 配对 象、分配时 间、分配 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内 容。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在保本周期 内, 本基 金红利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 可以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 利不足支 付前 述银行转账 等手续费 用, 则前 述银行转 账等手续费 用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基金转型为 “大成景 恒稳健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后,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 四、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包 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印花 税、证管 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讼费; 7、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及 开户费用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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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8、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2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2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1.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保 本周期内 ,本基金 的担保费用 从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收入 中列支, 由基 金管理人支 付给担保 人。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 净 值的0.2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 净 值的0.2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首 日起3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托 管人。 3、 本条第 ( 一) 款 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4、过渡期内 本基金不 计提管理 费和托管 费。


5、若保本周 期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所持 有本 基金份额转 为变更后 的 “大成 景恒稳健 增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 的基金 份额, 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的 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 计 提。计算方 法同上。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不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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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五、基金的 投资范围 及投资限 制 (一)投资 范围 1、保本周期 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限于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 债券 (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债 券回购、 央行票据 、 中期票 据、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离 交易债券 、 短期融 资券以及 经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债券类 金融 工具 ) 、银行 存款、资 产支持证 券、权 证、 股指期 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范 围为: 股 票、 权证 、 股 指期货等 风险 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为0% -40% ,其中权 证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债券、银 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等 安 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60% -100% , 其中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4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2、变更后的 大成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本股票型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本股票型 基 金投资范 围限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包含 国债、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债 券回购、 央 行票据、 中期 票据、 可转换债券、 可 分离交易 债券、 短期 融 资券以及经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债 券类金融工 具 ) 、银行 存款、资 产支持 证券、 权证 、 股指期 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 本股票型基 金投资组 合的资产 配置范围 为: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 -95%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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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等 固定收益 类资 产的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5%- 40 %;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权证、股 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投资 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 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证 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 制。 (三)投资 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组合中,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等权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 -40% , 其中权证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债券 、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60% -100% , 其中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 买 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算)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40% ; (2)本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3)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共同 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不 得超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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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过该证券的10% ; (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40% ; (5)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6)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10%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8)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10% ; (9)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11 ) 本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 所 申报的金 额 不得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 , 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 不得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 总量; (12)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 易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约 定的保本策 略和投资 目标, 且 每日 所持期货合 约及有价 证券的最 大可能损 失不得超 过基 金净资产扣 除用于保 本部分资 产后的 余额;


(13)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规定 的其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四)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及 债权人权 利 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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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的利益。 (五)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六、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 回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转增 股、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按估 值日在交 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且处于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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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 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5)交易所 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 购权证的 估值: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 估值日的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上 市交易的认 沽/ 认购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4、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5、金融衍生 品的估值 (1)上市流 通金融衍 生品按估 值日其结 算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易 日的结算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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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结算价 , 确定公 允价格。 (2)未上市 金融衍生 品按成本 价估 值, 如成本 价不 能反映公允 价值,则 采用估值 模型 确定公允价 值。 6、 在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理 人采用上 述1-5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 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 上述方法 对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 交价、市 场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 素的基础 上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 值结果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报 给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时间、 程序进行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以 双方 认可的方式 将确认结 果返回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投资者 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时 ; 4、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五入 。 国家另 有规定的 , 从 其 规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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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当基金资 产 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含第3位) 内发生差 错时,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 资产 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当 计价错误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值 的0.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 并同 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 本条第 (四) 款 有关估值 方法规定 的 第6项条款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2、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七、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 财产中获 得补偿的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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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基 金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 织清算组 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 起30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管理人组 织成立基 金 财产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 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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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于基金缴 存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 最 低结算备付 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15 年 以上。 八、争议的 处理 (一)基金 合同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 (二) 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之间 因基金合 同产生 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 好协 商解决, 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 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会 , 按照其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 人均 具有约束力 。 (三)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 分应 当由基金合 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 九、基金合 同的效力 (一) 基金 合同是基 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 的法律文 件, 应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法 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签 字人签字 并加盖公 章。 基 金合同 于投资者缴 纳认购的 基金份额 的款项时 成立,自基 金募集结 束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获中 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 (二) 基金 合同的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本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日止。 (三) 基金 合同自生 效之日起 对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内的 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 束力。 (四)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六份, 除上报 有关监管 机构 二份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 (五)基金 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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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第二 十 二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或简 称“管理 人” )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 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伍佰叁 拾捌亿叁 仟玖佰壹 拾陆 万贰仟零玖 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机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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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拟 投资的股 票库、债 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 以更新和 调整, 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 在保本周 期内 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为: 股票、权证 、股指期 货等 风险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0% -40% , 其中权证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3% ; 债券 、 货币市场 工具等安全 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 例为60% -10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 价值,合 计(轧差 计算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40% (2) 如本基 金变更为 大成 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 股票型基 金) , 则本股票型 基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60% -95% ; 债券 、 资 产支持证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 的5%-40 %;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的5% 。如 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3)本基 金 在保本 周期内的 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1)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等 风险 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0% -40% , 其中权证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等安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 - 100% , 其中 现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本 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不超 过 基金资产 的40% ; 2)本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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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3)本基金与 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共同 持 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得 超过 该证券的10% ; 4)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5)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6)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 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10%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7)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 8)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9)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10% ; 10)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1 ) 本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 所申 报的金额 不 得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 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 得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 量; 12)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规定的 其它投资 限制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 如本基 金变更为 大成 景恒 稳健增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 股票型基 金) , 则本股票型 基金的 投 资组合限 制为: 1)本股票型 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60% -95% ;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逆回 购等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 比例 范围为基金 资产净值 的5%-40 %; 扣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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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权 证、股 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的规 定执行 ; 2)本股票型 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3)本股票型 基金与由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共同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 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4)本股票型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40% ; 5)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 额, 不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 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10% 。 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6)本股票型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7)本股票型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 8)本股票型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10% ; 9)本股票型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 ; 10) 本股票型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 出; 11)本 股票型 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 , 所申报 的 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2)本股票 型 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遵 循以下限 制: ①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②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券 是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持 有的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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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股票总市值 的20% ; ④本股票型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 轧差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60% -95% ; ⑤本股票型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⑥法律法规 和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投资比 例限制。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上 述限制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 股票型 基金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约定 。 由于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或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 致的投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 标准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为对基金 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均有责任 保证该名 单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性, 并及 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5、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对手 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6、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 对银行 间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确定与 各类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 责任。 7、基金如投 资银行存 款,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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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 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 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 本协议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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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含 期货结算账 户) 、 证券 账户及 其他 基金财产投 资所需要 的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基 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2名以上 (含2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 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事宜 。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以基 金名义在 基金 托管人认可 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 营 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并负责 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 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金管理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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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 在上述 账户开立 和账 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基 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 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 所托管的 包括本基 金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 行证券投 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 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及银行间 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和 资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 行报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分别 按 照法律 法规保 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大合 同及有关 凭证。 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有关重大合 同后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 件提交给 基金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规定外 ,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 两份 以上的正本 ,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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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基金管理 人应每开 放日对基 金财产估 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复核后, 并以双 方 认可的方 式将复核 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 以内(含3位 )发生差 错时,视 为 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当 计价错误 达到 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 前 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 按其规 定处理。 6、除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另有约 定外,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 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 据 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 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 履行 复核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 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不当得利 ,且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 则 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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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双 方经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5个 工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45 日内公告 。 季度报 告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10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4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 后60日内 予以公告 ; 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60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足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3个 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0 个 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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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 上述文件 往来均以 传真的方 式或 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 律与争议 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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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任何一方有 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方当 事人 均具有约束 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第二 十 三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潜在投 资者, 基 金管理人 将根 据具体情况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并 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 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 如下:


(一) 客服中 心电话服 务


投资 者拨打基 金管理人 客 服热线400-888-5558 (国内 免长途 话费) 可享 有如下 服务: A 、 自 助语音服 务: 提 供7 ×24小时电 话自助语 音的服务 , 可进 行 账户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产 品等自助 查询服务 。 B 、人工坐席 服务:提 供每周五 天, 每天 不少于8小时 的人工坐 席服务 (法定节 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 过该热线 获得业务 咨询、 基 金账户查询 、交易情 况查询、 服务投诉 及建议、 信息 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 项服务。 (二)综合 对账单服 务


大成 基金按季 度和年度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综 合对账单 服 务, 服务形式包 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件账 单、 手 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 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 其中, 纸 质对账单 邮寄仅限70岁以上 持有 人、 或确有 需要并已 订制纸质 对账单的 持有人。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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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三) 财经 汇资讯服 务


大成 财经汇是 专为大成 旗下 持有人提供 的资讯服 务平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 家、 一手的理 财资讯, 并采 用分级服 务方式提供 差异化资 讯服务。 投资 者可 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 经客户端 ,免费使 用。 (四)网站 自助服务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提供 基金账户 及交易情况 查询、 个 人资料修 改、 手机 短信和电 子邮 件信息定制 等自助服 务, 提供 理财刊物 查 阅、 公 司公告 、 热点问 答、 市场点评 等信息资 讯服务 。 同时 , 网站还 设有电子 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 答疑服务。 (五) 网上 交易服务


本基金 管理人已 开通个人 投资 者网上交易 业务。 个 人投资者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 修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 询和账户 信息查询 等各类业 务。其中, 基金定投 、转换等 业务的开 通时间, 已另 行公告为准 。 (六)财 富俱乐部


财富俱 乐部是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的高端 (VIP )客户专门设立 的 服务体系, 将为高端 (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 性化 服务。 (七)投 资理财中 心


大成 基金各地 投资理 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域 高端(VIP )客户的 柜 台式服务工 作。 (八) 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 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的 柜台、 投 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 线、 网站在线 栏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 等渠道进行 投诉或提 出建议。 对于 受理 的投诉或建 议, 基 金管理人 承诺最迟T+1 日 内给予回 复; 不能 及时回复 的, 在 约定的最 晚主 动联系客户 时间内告 知客户。 第二 十四部分 其 他应披露的 事项 一、本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目前无 重大诉讼 事项 。 二、最近3年 本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及高级 管理 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 罚。 三、2013年6 月16日至2013年12 月15日发 布的公 告: 1.2013 年6月18 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持有 的 “华谊兄弟” 股票 估值调整 的公 告》。 2.2013 年6月25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 基金持有的 “美 的电器” 股票 估值 调整的公告 》 、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基金 持有的 “新 华医疗” 股票估值 调整的公 告》 。 3.2013 年 6 月 26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持有的“华 润三九” 股票估值 调整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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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的公告》。 4.2013 年 7 月 8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再 次提请投资 者及时更 新已过期 身份 证件或者身 份证明文 件的公告》。 5.2013 年 7 月 17 日《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持有的“中 兴通讯” 股票估值 调整 的公告》。


6.2013 年7 月18日《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 金增聘基金 经理公告》。 7.2013 年7 月18日《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 二季度报 告》。


8. 2013 年7 月19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持有的 “神州泰 岳”股票 估值 调整的公告》。 9. 2013 年 7 月 24 日《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为代 销机 构的公告》。 10. 2013 年 7 月 30 日《 大成 景恒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1 期) 》 、 《大 成景恒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招募 说明书摘要 (2013 年第 1 期) 》 。 11.2013 年 8 月 24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持 有的 “09 华菱债 (111050 ) ” 债券 估值调整的 公告》。 12.2013 年 8 月 29 日 《大成景 恒保本 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013 年 半年度报 告》 。 13. 2013 年 9 月 17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省广股 份 (002400)” 股票估值调 整的公告》。 14. 2013 年 10 月 9 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金持 有的“东 华软件” 股票 估值调整的 公告》。 15. 2013 年 10 月 11 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高级管理人 员变更的 公告》。 16.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增加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及 相关申购 费率优惠 的公告》。 17. 2013 年 10 月 23 日《 大成 景恒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2013 年第三季 度报告》。 18.2013 年 10 月 29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成 立大成创 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的 公告》 。 19.2013 年 11 月 2 日 《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 持有的 “ 华策影视 ” 股 票估值调 整 的公告》 。 20. 2013 年 11 月 9日《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关于基 金变更基 金经理公 告》 。 21. 2013 年 12 月 3 日 《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金持有 的 “11 国星债 (112083)” 债券估值调 整的公告》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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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四、 招募说 明书及在 此之前公 告的公开 说明书 及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与本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内容若有 不一致之 处, 以本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为准 。 本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未尽事 宜, 请查 阅招募说明 书及以 前 公告的公 开说明书 及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第二 十五部分 对 招募说明书 更新部分的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对2013年7月30 日公布的《大 成 景恒保本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03 年1期) 》 进 行了更新 , 并根据 本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实施的投资 经营活动 进行了内 容补充和 更新,主要 更新的内 容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 部 分。 2.根据最 新 资料,更 新了“ 第四部分 、基金 托管人” 部 分。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第五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部分。 4.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投资”部分”。 5.根据最新 数据,更新 了“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业绩” 部 分。 6.根据最新 公告 ,更新 了“ 第二十 四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第二十 五部分 、 对 招募说 明书更新部 分的说明” 。 第二 十 六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 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上 。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第二 十 七部分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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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大成景恒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四)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保证 合同 》 (五)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规则》 (六)法律 意见书 (七)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八)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九)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四 年 一月三十 日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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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附件:大成 景恒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 同


鉴于: 《大成景恒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约定了 基金 管理人的保本义务( 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 为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关 于保本基金 的指导意 见》等法 律法规的 规定,基 金管 理人和担保 人在平等 自愿、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 基础上, 特 订立 《大 成景恒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 同》 (以下简 称“本合同” 或“ 《 保证合同》 ” ) 。担保人 就本基金的第 一 个 保本 周期 内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购并 持有 到期 的基 金份额 所承 担保本 义务 的 履行提供不 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 保证。担 保人保证 责任 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 同》为准 。 《保证合同 》 的 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 担保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 基 金投资者 自依 《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 保证合同》 的当 事人, 其购 买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保证 合同》的 承认、接 受和 同意。 除非本 《保证合 同》 另有约 定, 本 《保证 合同》 所使用 的词语或简 称与其在 《基 金合同》 中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 同含义。 一、保证的 范围和最 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即认购保本 金额) 为 : 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的 净认购金 额、 认购费用及 募集期间 的利息收 入之和。 2、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 任的金额即保 证范围为: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 净值的乘积(即“认 购可赎回金额” ) 加 上认 购并 持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金额 之和 计算 的总 金额 低于认 购保 本金额 的差 额 部分(该差 额部分即 为保本赔 付差额) 。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购或转换入, 以及在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该 日)赎回或转 换出的部分 不在保证 范围之内 , 且担保 人承担保 证责 任的最高限 额不超过 按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确认 的基金份 额所计算 的认购保 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 指本基金保本 周期(如无特别 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 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 后一日。 本基金的 保本周期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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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至 3 个公历年后 对应日止 ,如该对 应日为非 工作日, 保本 周期到期日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二、保证期 间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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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保证期间为 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 日起六个 月。 三、保证的 方式 在保证期间 ,本担保 人在保证 范围内承 担不可撤 销的 连带保证责 任。 四、除外责 任 下列任一情 形发生时 ,担保人 不承担保 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 额 净值 的乘 积加上 其认 购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款 项 之 和计算 的总 金额不 低于 本 基金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提 供的认购保 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到期日 前(不包括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 内申购或 转换入 的基 金份额; 4、在保本周 期内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止的 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情形, 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 保证责任 ; 6、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之后(不 包括该日 ) ,基金 份额 发生的任何 形式的净 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 亏 损;或因不可 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 全部或部 分义务或 延迟履行 义务的, 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 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 本义务的 ;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 意修改《基金 合同》条款,可 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 任的,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 进行修改 的除外; 五、责任分 担及清偿 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 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 未能按照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在保本周 期到 期日后 5 个 工作日内 , 向担保 人发出书 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 付差额、 基 金管理人 已自行偿 付的金额 、 需担 保人支 付的代偿款 项以及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 开立的账 户信息) 。 2、担保人应 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保 证责 任通知书》 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将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 载明 的代偿款 项划入 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 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 理人将该 代偿款项 支付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 上述代偿 金额全额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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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划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本基金 在基金托 管人处开 立的 账户中后即 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 责任, 担 保 人无须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逐 一进行代 偿。 代偿 款项 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担保 人对此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 后 20 个工作 日(含第 20 个工作 日)内将 保本 赔付差额支 付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 赎回金额与相 应基金份额 的累计分 红金额之 和低于认 购保本金 额, 基金管理人 及担保人 未履行 《 基金合同》 及本合同上 述条款中 约定的保 本义务及 保证责任 的, 自保本周期 到期后 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根据《基 金合同》 第 二十 八 部 分“争议的 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约定, 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 担保人请 求解决保 本赔付差 额支 付事宜, 但 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 接向担保 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 证期间内 提出。 六 、追偿权 、追偿程 序和还款 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 责任后,即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归还担保人为履行 保证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项 (包括但 不限于担 保人按 《 履行保证 责任 通知书》 所 载明金额 支付的实 际代偿款 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直接向担 保人要求 代偿的金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向担 保人要求 代偿的金 额及担保 人为履行 保证 责任支付的 其他金额 , 前述款 项重叠部 分不重复计 算) 和自 支付之日 起的利 息 以及担保 人的 其他费用和 损失, 包 括但不限 于担保人 为代偿追偿 产生的律 师费、 调查取 证费、 诉讼 费、 保 全费、 评估费、 拍卖 费、 公证费、 差 旅 费、抵押物 或质押物 的处置费 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 保人履行保证 责任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担保人提交 担保人认可的 还款计划, 在还款计 划中载明 还款时间 、 还款方 式, 并按担保人 认可的还 款计划归 还担保人 为履行保证 责任支付 的全部款 项和自支 付之日起 的利 息以及担保 人的其他 费用和损 失。 基金 管理人未能 按本条约 定提交担 保人认可 的还款计 划, 或未按还款 计划履行 还款义务 的, 担保 人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立即支 付上述款 项 及其他 费用 ,并赔偿给 担保人造 成的损失 。 七、担保费 的支付 1、基金管理 人应按本 条规定向 担保人支 付担保 费。 2、担保费支 付方式: 担保费从 基金管理 人收取 的本 基金管理费 中列支, 按本条 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 算, 逐日 累计至每 月月末, 按月支付 。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月收 到基金管 理费之后 的五个工作 日内向担 保人支付 担保费。 担保人 于收到 款项后的五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合法发票 。 大成 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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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3、每日担 保费计算 公式= 担保费计 算日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2.00 ‰×1/ 当 年日历 天 数。 担保费计算 期间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担保 人解除保证 责任之日 或保本周 期到 期日较早者 止,起始 日及终止 日均应计 入期间。 八、适用法 律及争议 解决方式 本 《保证合同》 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 发生 争议 时, 各方应通过 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 任何 一方均可 向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提起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 且仲裁裁 决为终局, 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 款 1、基金管理 人应向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公 告本 《保证合同》 。 2、本《保证合同》自 基金管理人、 担保人双方加盖 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 双方法定代 表人 (或 其授权代 理人) 签 字 (或加 盖人 名章) 并加 盖公司 公 章后成立 , 自 《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生效。 3、 本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后 , 基金管 理人、 担 保人双 方全面履行 了本合同 规定的义 务, 本合同终止 。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 本基金下一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 本保障的,基金管理 人、担保人另 行签署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