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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健康产业(090020)

大成健康产业: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 健康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大成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 1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 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转型 而来 。基金转 型经 2013 年 12 月 12 日公告以通 讯方式召 开 大成中证 500 沪 市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1 月 24 日证 监基金字[2014]51 号文 备案生 效 。自 2014 年 1 月 24 日起 , 由 《 大 成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 修订而成 的 《 大成 健康 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 并不 表明中 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基金 ” )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 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 降低 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 险。 基金 不同于 银行储 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 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 融工具, 投 资者 购买 基金, 既 可能按其 持有份额 分享 基金投 资所 产生的收 益, 也可 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 。 基金分为股 票基金、 混合 基金、 债券基 金、 货币市场 基金等不同 类型, 投资者 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 也 将承担不 同程 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 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担的 风险也越 大。 大成健康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是股 票基金, 预期 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混 合基金、 债券 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 本基金 投资于证 券市场 , 基金 净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 在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全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对投 资本 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 资者根据 所持有份 额享受基 金的收益 , 但 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 投资本 基金可能遇 到的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 济、 社 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 险、 由 于基金 投资者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操作 或技术风险 、 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等。 巨 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 风险, 即当单 个交易日基 金的净赎 回申请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百分 之十时, 投资者将 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 持有 的全部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 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第 2 页 绩表现,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投 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 申购) 基金时, 请 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 致的投资风 险,由 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第 3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9 四、基金 托管人 .............................................................................................................................. 24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6 六、基金 的沿革 .............................................................................................................................. 43 七、基金 的存续 .............................................................................................................................. 44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45 九、基金 的投资 .............................................................................................................................. 54 十、基金 的财产 .............................................................................................................................. 61 十一、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62 十二、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6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68 十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0 十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1 十六、风 险揭示 .............................................................................................................................. 75 十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78 十八、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81 十九、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110 二十一、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12 二十二、 备查文 件 ........................................................................................................................ 113



























































第 4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其他有关 规定及《 大 成健康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 大成健康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 。 投资者 取得依基 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 金基 金合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大 成健康 产 业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第 5 页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 同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具有如下 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健康 产业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指《 大 成健康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大 成健康 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及其定期的 更新 6 、 托 管协议 或本 托管协 议指 《 大 成健康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及 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8、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 员会 9 、 中 国: 中华 人民共 和国(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10、《证券法》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11、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 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及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 不时 作出的修订 15、元:指人民 币元



























































第 6 页 16、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8、注册登记业 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 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 、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9、注册登记机 构: 指办理本基 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 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大 成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20、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 21、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22、个人投资 者: 指依 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3、机构投资 者: 指在 中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 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 构投资者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 同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基金投资者 2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 金合同第 八 部分之规定召集 、 召开并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人进 行表决的会议 27、 基金转型: 指大 成中证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变更 为大成健康产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一系列 变更 事项的统称, 包括但 不限于变更基 金 类别,变更投资目 标、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 变更 基金合同内容等; 28、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 《 大成健康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经 中国证 监会备案生效起始 日, 原 《大成中证500 沪市交 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 失效;


29、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 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 金合同的日期



























































第 7 页 30、存续期:指 本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 期期限 31、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业务规则 》:指《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33、日: 指公历 日 34、月: 指公历 月 35、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间, 投 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36、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续期间,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 为 37、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 为 38、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内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 售机构的行为 39、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基金 投资者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在基金投 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 每期约定申购 日提 交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0、巨额赎回: 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情形 41、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 基金财产进行 投资 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 指令 42、基金销售业 务:指基金的 宣传推介、认 购、申 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43、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接 受基 金管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机 构 44、销售机构: 指基金直销机 构和代销机构 45、基金销售网 点: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 心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46、直销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 8 页 47、指定媒体 :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或其它 媒体 48、基金账户 :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 户 49、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 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 及 转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50、开放日:指 为投资者办理 基金申购、赎 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51、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者 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工作日 52、T+n 日: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53、基金利润 :指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4、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资产 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 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 额净值指以 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57、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8、法律法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 行有效的法律 、 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 于该等法律法规的 不时修改和补 充 59、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 9 页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48%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持股比例 25% ) 、广 东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持股比 例 2% )四家公 司。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设有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 , 下设 二十个部 门, 分别是股 票投 资部、 数量 投资部、 社保基金 及机构投 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委托 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产品开 发与 金融 工程部、 信息技术 部、 客户 服务 部、 市场部 、 总经理 办公室 、 董事会办 公室 、 人力 资源部、 计划财务 部、 行政 部 、 基金 运营 部、 监察稽 核部 、 风 险管理部 和国际业 务部 。 公 司 在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武汉 、 福州 、 沈阳 、 广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了 九 家分 公司 ,拥有 两家子公 司,分别 为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及大 成创新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 此外, 公司 还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资风险 控制委 员会 和战略 规划委员 会 等专业 委员会 。 公司以 “ 责任、 回 报、 专业 、 进取 ” 为经 营理念, 坚持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 的企 业精神, 致力于开拓 基金及证 券市场业 务,以稳 健灵活的 投资 策略和注重 绩优、高 成长的投 资组合, 力求为投资 者获得更 大投资回 报。 公司 所有人 员在最 近三年内均 未受到所 在单位及 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 。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4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共管理 2 只封 闭式证券投 资基金: 景宏证券 投资 基金、景福 证券投资 基金,4 只 ETF 及 2 只 ETF 联接基金:大 成中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深 证成长 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及 大成深证 成长 40 交 易型开
























































第 10 页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中证 500 深市交 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中 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 , 1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及 31 只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 基金、 大成 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精选增 值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命周 期 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大 成景阳领 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策略回 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中证 红利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大成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恒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可转债 增强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中 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大 成新锐产 业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现 金宝场内实 时申赎货 币市场基 金、 大成 景安短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景 兴信用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旭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和大成 景祥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张树忠先生, 董 事长, 经济学 博士。 历任中 央财经大 学财政系讲 师, 华夏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总部总 经理、 研 究发展部 总经理 , 光大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 裁助理兼 北方总部 总经理、资 产管理总 监,大 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大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2008 年 11 月起 兼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2014 年 1 月 23 日起 代为履行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职务。 王颢先生, 董事, 博 士。2000 年 12 月-2002 年 9 月 , 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深圳管 理总部副总 经理、机 构管理部 副总经理 、经纪业 务综 合室总经理 ;2002 年 9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助理总 经理、副 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 4 年 1 月 担任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现任中 国人保资 产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党委 书记。 刘虹先生 , 董事 , 博士 , 高级经 济师 。1985 年 7 月-1998 年 11 月 , 任国家 计委国土 局
























































第 11 页 主任科员、 副处长( 主持工作) ;1998 年 11 月-2000 年 9 月 ,任中国 农业发展 银行资金 计 划部计划处 副处长 (主持 工作) ;2000 年 9 月-2004 年 9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 集团) 公司 战略规划部 战略研究 与规划处 处长;2004 年 9 月-2006 年 2 月, 任中国 人寿保险 (集团) 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 经理;2006 年 2 月-2007 年 6 月,任中国 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发展 改革部总经 理;2007 年 6 月-2007 年 8 月,任 中国 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高 级专家;2007 年 8 月至今, 任人保投 资控股有 限公司 总裁、 党委书记 ;2009 年 11 月起 , 兼 任中国华 闻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总裁、党 委书记以 及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 司董事长。 高岐先生,董事 ,硕士。 历任光大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 计财部会计处处 长、副总 经理; 上海南都期 货经纪有 限责任公 司经管会 副主任 ; 现任 光大期货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财务负责 人 。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 士研究生在读 ,中国注册会计 师,注册资产评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 年 4 月 , 任职于 中国长城 信托投资 公司 ;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 任职于中 国 银河证券有 限公司审 计与合规 管理部; 现任中国 银河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刘大为先生, 独 立董事, 国 家开发银 行顾问, 高 级经 济师, 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 专家。 中 国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 硕士生指 导老师, 首都经济 贸易 大学兼职教 授, 清华 大学中国 经济研究 中心高级研究员。先 后在北京市人 民政府研究室 (副 处长、处长) ,北京市 第一商业局( 副 局长) ,中国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总经理) ,中 国 投资银行(行长) , 国家开发银行( 总 会计师)工 作。 宣伟华女士 , 独立董 事, 日本 国立神户 大学法学 院法 学修士, 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仲裁 员 、 上海仲 裁委员会 仲裁员, 曾任上 海市律 师协会证券 与期货法 律研究委 员会副主 任。1986 年-1993 年, 华东 政法大学 任教;1993 年-1994 年, 日本 神户学院 大学法学 部访 问教授;1994 年-1998 年, 日本国立 神户大学 学习; 1999 年-2000 年, 锦天城 律师事 务所 兼职律师、北京市中 伦金通律师事务 所上海分所负 责 人;2001 年始任国 浩律师(上海 )事 务所合伙人。 擅 长于公司 法、 证券法、 基 金法、 外商 投资企业法、 知 识产权法 等相关的 法律 事务。曾代理过中 国证券市场第 一例上市公司 虚假陈 述民事索赔共同诉 讼案件,被 C C T V ? 证券频道评为 “ 五 年风云人 物 ” ,并获得 过 “ 上 海市优秀 女律师 ” 称号。 叶永刚先生, 独 立董事, 经 济学博士, 武 汉大学 经济 与管理学院 教授、 副院长、 博士生 导师, 中国 金融学会 理事, 中 国金融学 会金融工 程研 究会常务理 事, 中国 金融学年 会常务理 事,湖北省 政府咨询 委员。1983 -1988 年,任武 汉大 学管理学院 助教;1989 -1994 年,任
























































第 12 页 武汉大学管 理学院讲 师;1994 -1997 年 ,任武汉 大学 管理学院副 教授;1997 年至今 ,任武 汉大学教授 ,先后担 任副系主 任、系主 任、副院 长等 行政职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 任 职美国麻 省理工学院 斯隆管理学院 瑞穗金融集 团教授 。2007 年-2010 年, 兼任美国 金融 学会理事 ;2010 年至今兼 任美国西 部 金融学会理 事;1997 年至今 兼任美国 国家经济 研究局 研究员;2007 年至 今兼任纳 斯达克公 司经济顾问 理事会理 事;2009 年至今 兼任上海 交通大 学上海高级 金融学院 院长;2003 年至 今兼任清华 大学中国 金融研究 中心主任 。 监事会: 黄建农先生 , 监事长 , 大学本 科。 曾任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江 苏北路营 业部 总经理, 中 国银河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 产管理总 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 。现任 中 国银河投 资管理公 司上 海投资部董 事总经理 。 谢红兵先生,监事,双 学士学位。1968 年入伍, 历 任营教导员、军直属 政治处主任; 1992 年转业 , 历 任交通银 行上海分 行杨浦支 行副行长 (主持工 作) , 营业处处 长兼房 地产信 贷部经理,静安支行 行长,杨浦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行负责筹建基金 托管部,任交通 银 行基金托管 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总经 理;2005 年负责筹建 银行试点 基金公司, 任交银 施罗德基金 公司董事 长;2008 年任中国 交银保险 公司 (香港)副 董事长。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女士 , 监事, 硕士学位 。 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浙江 省永嘉县 峙口乡人 民 政府妇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任浙江省 温州市鹿 城区人民 政府民政 科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 任浙 江省温州 市人 民检察院起 诉处助理 检察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就职 于北京市 宣武区人 民检察 院 ,任三级检 察官;2007 年 8 月起 任民 生人寿北京 公司人事 部经理。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中 国人民人 寿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人力资 源部副总 经理;2010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纪委副书 记、大成 慈善基金会 常务副秘 书长。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彩晖女士 ,副总经 理,管理 学硕士。1999 年-2002 年,历任 江南信托 投资有限 公司 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02 年-2006 年, 历任江南证 券有限公 司总裁助 理、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机 构管 理部 总经 理,期 间还 任江 南宏富 基金 管理 公司筹 备组 副组 长;2006 年 1 月-7 月任深圳 中航集团 公司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 理;2006 年 8 月-2008 年 5 月,任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8 年 5 月起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第 13 页 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 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中 国银行陕 西省信托 咨询 公司证券部 驻上交所 出市代表 、上海业 务部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 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 司投资基 金管理部 证券投资 部副经理 、 广 东华侨信托 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 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的筹 建;1999 年 3 月起 ,任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 察长。2009 年 3 月 19 日起 兼任大成 国际 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杨春明先生,副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 。曾先后任 职于 长春税务学院、 吉林省国 际信托 投资公司、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 任基金运 营部总监 、 市场部 总经理 、 公司 助理总经 理。2009 年 7 月 13 日起 任大成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任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 起任大成 创新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 肖冰先生, 副总经理 ,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联 合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国际业 务部总经 理助 理、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 场部总监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 部总监、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营 销主管。2004 年 3 月加 入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市场 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 总监、 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成 国 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0 年 11 月 起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兼 董事会秘书 。 刘明先生 , 副总经 理,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任厦门 证券公司 鷺江营业 部总 经理。1996 年至 2000 年曾任 厦门产权 交易中心 副总 经理。2001 年至 2004 年曾任 香港时富 金融服务集 团投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盟大 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 景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大 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及大成优 选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公司助理总 经理。 现任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席。2013 年 10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副总经理。 2、本基金 基金经理 苏秉毅先生 ,经济学 硕士,9年 证券从业 经历。2004 年9月至2008 年5 月就 职于华夏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运 作部。 2008 年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产品 设计师、 高级产品 设计师、 基金经 理助理 、 基金 经理 。2011 年3月3日至2012 年2月8 日 担任深证 成长40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及大成 深证成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经 理助理。2012 年8月28 日至2014 年1月24 日担任大 成中 证500沪市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 理。 2012 年2月9日 起担任 深证成 长4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及 大成深证成 长4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基金经 理。2012 年8月24日 起任中 证500 沪市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年1月1日开始 兼任大成 沪深300
























































第 14 页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3 年2 月7日起任 大成 中证100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4 年1 月24 日起 任 大成健 康产业 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现 同时担任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数量投 资部总监 助理。具 有基 金从业资格 。国籍: 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股票投资 ) 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 9 名成 员组成, 设投资决 策委 员会主 席 1 名, 其他 委员 8 名 。 名 单如下: 刘明, 公司副总 经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 席; 曹 雄飞, 首席投资 官, 股票投 资部总 监,大成财 富管理 2020 生命 周期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大成 行业轮动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股 票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支兆华, 研 究部总监, 大成 蓝筹稳健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汤义峰, 数量 投资部总监, 大 成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 ,大成价 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 于雷, 交易管理 部总监, 股 票投资 决 策委员会 委员; 蒋卫强, 风险管 理部总监, 股票投资 决 策委员会委 员; 邓涛 , 研究部 总监助理 , 景福 证券投 资基金和大 成内需增 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股票 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杨丹 , 景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股票投 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 刘安田, 大成精选 增值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景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 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第 15 页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财务 会计报 告; 9、依法 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放式 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计算并 公告基金 财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严格按 照《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 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规定 受 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 代表基金签订 的重大合 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第 16 页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基金 投资者及 其他同业 机构、人 员的 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 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 (12)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4)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第 17 页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代理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 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 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 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第 18 页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司基 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 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人 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 应知悉
























































第 19 页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改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 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第 20 页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 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种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第 21 页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建 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 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 确、完整 、及时。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 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 具 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 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改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 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制 订基 金会计制度、 公 司财务制 度、 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 工作手册 ,并针对 各个风险 控制 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 统控制。



























































第 22 页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 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 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据和会 计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经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 根 据公司 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 授权, 督 察长可以 列席 公司相关会 议, 调 阅 公司相关 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价、 报 告、 建议职能。 督察 长定期和 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 情况,董 事会对督 察长 的报告进行 审议。 (29) 公司设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追 究有关部 门和人员 的责任。



























































第 23 页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 24 页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捌佰肆 拾捌 万壹仟玖佰 叁拾捌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 设立基金 托管部, 为充分 体现“ 以客户为中 心”的服 务理念, 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将基 金托管部 更名为托 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 现 有员 工 120 余人, 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 经 历, 60 %以 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 或高级职 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在境 内、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 保基金、 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券、 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产品、 股 权基金、 私 募基金、 资 金托管等 门 类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产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国银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估、 风 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 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 性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先 的大型中 资 托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233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覆 盖了股票 型、 债券 型、 混 合型、 货币型、 指 数型等多 种类型的 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 25 页 中国银行托 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风险控制 工作是中 国银 行风险控制 工作的组 成部分, 秉承 中国银行风 险控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健 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及 投资者服 务 部风险控制 工作贯穿 所辖业务 各环节 , 包括风 险识别 , 风险评估 , 工作程 序设计与 制度建设 ,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 与制度的 执行, 工 作程序与 制度 执行情况的 内部监督 、 稽核以 及风险控 制工作的后 评价。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从 2007 年已 经连续四 年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和英国 “AAF01/06 ” 准则审计报 告, 是国 内唯一一 家通过两 种国际准 则的 托管银行, 内控制度 完善、 风 险防范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2011 、2012 年 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通过国 际新准则“ISAE3402 ” ,是国 内第一 家获得此 报告的 托管银行, 再次领先 于同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 告。



























































第 26 页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名称: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 肇栋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现分别 在深圳、 北京、 上 海设 有投资理财 中心, 并 在武汉分 公司 开通了直销 业务。 (1)大成基 金深圳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联系人:瞿 宗怡 电话:0755-83195236 传真:0755-83195091 (2)大成基 金北京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 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 厦 105-106 室 联系人: 戴 晓燕 电话:010-85252345/46 、010-58156152/53 传真:010-58156315/23 (3)大成基 金上海投 资理财中 心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东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第 27 页 (4)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地址:湖北 省武汉市 新华路 218 号浦发 银行大厦 15 楼 联系人:肖 利霞 联系电话:027-85565889 传真:027-85552869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王洪章 联系人: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第 28 页 (4)北京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内大街410 号 法定代表人 : 乔瑞 联系人:刘 雨喻 联系电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5)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若虹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6)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 龙区开元 大道 256 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7)青岛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青岛 市市南区 香港中路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广鸿 联系人:滕 克 客服电话:96588 (青 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8)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第 29 页 住所:哈尔 滨市道里 区尚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道里区尚 志大街 160 号


法人:郭志 文


联系人:王 超


联系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9)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10)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东北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 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潘 锴



























































第 30 页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12)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申银 万国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常 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联系人:黄 维琳、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4)东方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市中山南 路 318 号 新源广场2 号楼 22-29 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户电话:95503 联系人: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15)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第 31 页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16)中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路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7)安信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光大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客服电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刘 晨、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9)中信 万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第 32 页 办公地址: 青岛市东 海 西路2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20)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延陵 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1 8-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 免费服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中信 证券(浙 江)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22)广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东 客服电话:961303 联系人:林 洁茹



























































第 33 页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3)平安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大中华 国际交易 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4)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舒 萌菲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25)湘财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黄 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 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26)上海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第 34 页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27)兴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28)财通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 嘉华国际 商务中 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 话:0571 -96336( 上海地区 :962336 ) 联系人: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29)浙 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0)渤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第 35 页 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东莞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32)瑞银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慕 丽娜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3)宏源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第 36 页 网址:www.hysec.com (34)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户服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35)国都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6)中银 国际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唐新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7)江海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客服热线:4006662288



























































第 37 页 联系人: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38)国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39)爱建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南京西 路 758 号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40)天相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41)华宝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联系人:汪 明丽



























































第 38 页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42)世纪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3)中国 中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44)齐鲁 证券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45)财富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第 39 页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 周晖 客户服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6)中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联系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47)西南 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2 号合景 国际大厦A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徐 雅筠、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48) 民生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9) 金元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第 40 页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4 层 (邮政编码 :57020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楼(邮政编 码:518034 )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金 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50) 天 风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湖 北省武汉 市东湖新 技术开发 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翟 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站:www.tfzq.com (51)国盛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 昌市北京 西路 88 号 江信国 际金 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网址:www.gsstock.com (52)华鑫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第 41 页 (53)深圳 众禄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54)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界 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永良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5)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56) 中信建 投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第 42 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 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 : 吴 港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 昌 华、王华


联系人:李 妍明



























































第 43 页 六 、基金的沿革 (一)本基 金的历史 沿革


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 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通过基金 转型变更 而来。


大成中证 500 沪市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 接基金经中 国证监 会 2012 年 6 月 25 日出具的 《关于同 意 大成 中证 500 沪市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募集的 批复》 (证监基金字〔2012 〕851 号)批准募集, 基 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大成中证 500 沪 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自 2012 年 8 月 6 日至 2012 年 8 月 24 日进行公 开募集, 募集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 案手续。 经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 认, 《大成 中证 500 沪市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生 效。


2013 年 12 月 12 日大成中 证 500 沪市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以 通讯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会议审 议通过了 《关 于大成中证 500 沪市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转型相 关事项的 议案》 , 同意 大成中证 500 沪市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转型为大 成健康产 业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其基金类 别、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 相关事宜 均发生变 更; 基于 该等 变更, 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亦进行 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转 型事项已 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经中国 证监 会备案生效 , 自该日 起 《大成 健康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 大成中 证 500 沪市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同时失效 , 大成中 证 500 沪市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正式变更为 大成健康 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本基 金当事人将 按照 《大 成健康产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享有 权利并承 担义务。



























































第 44 页 七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和 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第 45 页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 基金的 销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 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 。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 人在招募说 明书、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投资 者可以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基 金管理人 公告开始 办理申购 、 赎 回业务后,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同时开放 交易 的正 常交易日 , 开放 时 间为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 机构 公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投资 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 的, 视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 请,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 、赎 回开始 日 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 间开始办理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在 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本基金的赎回 自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的时间 开始办理 , 具体业 务办理时 间 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申购 或 赎回开始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申购与 赎回 的开始时间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 以 受理 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基金 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第 46 页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时, 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 回, 确认 日期在后的 基金份额 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 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并须在新 原 则 开始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基金投资 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的当日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 情况下 , 注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基 金 投资者申购 、 赎回 申请的有 效性进行 确 认。投资者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 对申购 、 赎回申 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功 ,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 实 接收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以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 基金管理 公司的确 认结果为准 。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申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者账 户。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 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 并提前 公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第 47 页 1、投资者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 2、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份额时,可申 请将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 回;本基金可 以对投资者 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以 及每 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做 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 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目前 开通前端 收费模式 ,将来根 据市场发 展状 况和法律法 规、监管 机构的规 定, 可能增加新 的收费模 式。 增加新的 收费模式, 应 当按 照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的 规定, 履行适 当的程序, 并及时公 告。新的 收费模式 的具体业 务规 则,请见有 关公告、 通知。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 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 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持有基金时 间 T 赎回费率 T <1 年 0.50% 1 年≤T <2 年 0.25% T ≥ 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 计 划, 针对特定 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
























































第 48 页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 并与相关代 销机构协 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等。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方式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 各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 基金财产所 有。 本基金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假设 某基金投 资者投 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所适用的申购 费率 为 1.50% ,申购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 1.025=96,119.19 份 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 金额, 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除赎 回费 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金 额扣减赎 回费用。 其中 ,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举例:假设 某基金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 10 万 份基金份 额 ,所适用 的 赎回费 率为 0.50% ,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 为 1.025 元,则 其可得到 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25×0.5% =512.5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25-512.50 =101,987.50 元 3、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T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 总数



























































第 49 页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日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 有 。 4、基金份额 、余额的 处理: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相应 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基准计算, 申购 份额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5、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 以当日基 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赎回 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 收 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3、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 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 其余 部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特定 交易方式 (如 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 易的投资 者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 并与相关代 销机构协 商一致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和 转换费率 等。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第 50 页 2、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 理注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自 T +2 日起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额 。 3、投资 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 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 开始实施前 按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请 (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为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 行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财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份 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 份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者外, 延迟至下 一开放日 办理 , 赎回价格 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 价格。 转 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 有赎回优 先权,以 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予以上公告 。 (4)暂停接 受和延缓 支付:本 基金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至少 一种会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第 51 页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受 理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财 产估值 情况 ; (4)基金财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的情形 ; (5)本 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 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8)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时, 申 购款 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 发生上 述除 第(7)项以外的其他 情形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 人 应当 依法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形 消除 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 法公 告。 2、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支 付赎回 款项 ;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财产净 值; (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 根据本基 金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的情 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 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 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6)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或注 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 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7)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当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 当按单 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 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其余 部分 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 付。



























































第 52 页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体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 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 (3)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 ; 当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 供本 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 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 。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承”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第 53 页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规定 的相关资料 , 申请人 按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办理已持 有 基金份 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手 续, 基金 销售 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 如果出现基 金管理人 、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转 托管的 销售机构因 技术系统 性能限制 或其 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 或者拒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转托管 申请。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确定 。 (十六) 其他情形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 益 (包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 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第 54 页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 与 健康产业 相关的优 质上市公 司, 在 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 , 力争为 投资 者创造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的 长 期资本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为 具有较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 的股票 ( 含中 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债券(含 中期票据) 、货币市 场工具 、 银行存款、 权证、 股 指期货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 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范围 为 60%-95%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逆回 购等固定收 益类资产 和现金投 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 资产 的 5%-4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权证 、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本基金 对于健 康产业上市 公司的投 资不低于 本基金非 现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理念 随着社会发 展和 人民 生活水平 的 普遍 提 高, 以及 人类 生活方式的 改变, 居 民对于健 康产 业 的需求越 来越大。 在发达国 家, 健康 产业已经 成为 带动整个国 民经济增 长的强大 动力。 我 国健康产业 占 GDP 的比重远 低于发达 国家, 有巨大 的发展空间 。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与健康 产业相关的 优质上市 公司,努 力为投资 者创造超 越业 绩比较基准 的长期资 本增值 。 (四)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下 而上 相结 合的 主动 投资策略 。以 宏观 经济 和政 策研究 为 基 础, 通过分 析影响证 券市场整 体运行的 内外部因 素, 实施大类资 产配置; 通过对健 康产业各 个子行业发 展生命周 期、 行业景气 度、 行业竞争 格局 、 技术水平及其 发展趋势 等多角度, 综 合评估各个 行业的投 资价值, 实施行业 配置; 对健康 产业各公司 在所属行 业的竞争 优势进行 分析,结合股票基本 面指标(包括 成长性指标和 估值 指标) ,精选优质上市 公司股票,构 建 投资组合。 为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 , 本基金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则 适度进行股 指期货投 资。 股指 期货
























































第 55 页 投资将根据 风险管理 的原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 并 按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套期 保值管理 的有关规定 执行,对 冲系统性 风险和某 些特殊情 况下 的流动性风 险等。 1、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 类资产配 置将重点 分析宏观 经济指标 、 微 观 经济指标 、 市场方 面指标和 政策 因素, 研究 我国国民 经济发展 过程中的 结构化特 征, 通过对于国 家宏观经 济运行趋 势、 产业 政策、社会 热点等因 素的准确 判断和把 握,自上 而下 的实施大类 资产间的 战略配置 。 本基金在考 虑大类资 产配置比 例主要考 虑以下指 标: (1)宏观经 济指标: 包括GDP 增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市场利率变化、 进出 口贸易数据 等; (2)微观经 济指标: 包括各行 业主要企 业的盈 利变 化情况及盈 利预期; (3)市场方面指标: 包括股票及债 券市场的涨跌及 预期收益率、市场整 体估值水平及 与国外市场 情况、市 场资金供 求情况; (4)政策因 素:与证 券市场密 切相关的 各种政 策出 台对市场的 影响等。 2、股票投资 策略 (1)健康产 业股票的 界定 本基金所指 的健康产 业涉及医 药用品、 保 健用品、 营 养食品、 医疗器 械、 保健器 具、 休 闲健身、 健 康管理、 健康咨询 等多个与 人类健康 紧密 相关的生产 和服务领 域, 由六 大基本产 业群体构成 :第一, 以医疗服 务,药品 、器械以 及其 他耗材产销 、应用为 主体的医 疗产业。 第二, 以健 康理疗、 康复调理 、 生殖护 理、 美容 化妆 为主体的非 医疗产业 。 第三, 以保健食 品、功能性 饮品、健 康用品产 销为主体 的传统保 健品 产业。第四 ,以个性 化健康检 测评估、 咨询顾问 、 体育休闲 、 中介服 务、 保障 促进和养 生文化 机构等为主 体的健康 管理产业 。 第五, 以消杀产品、 环 保防疫、 健 康家居、 有机 农业为 主体 的新型健康 产业。 第六, 以 医药健康 产 品终端化为 核心驱动 而崛起的 中转流通 、专业物 流配 送为主体的 新型健康 产业。 本基金所指 的健康产 业包括: (1) 按照 《申 银万国行 业划分标准》 定 义的申万 医药生物 一 级行 业,包 括化 学制药 、中 药、生 物制 品、医 药商业 、医 疗器械 和医 疗服务6个 子行 业; (2)当前主营业务提 供的产品或服 务隶属于健康 产 业的公司; (3)当前 非主营业务提 供的 产品或服务 隶属于健 康产业, 且未来这 些产品或 服务 有望成为主 要收入或 利润来源 的公司。 如 果申 万研 究调 整或 停止行 业分 类, 或者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更适 当的 健康 产业划 分 标 准,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健康产 业的界定 方法进行 变更 并及时公告 。 (2)行业配 置策略



























































第 56 页 根据健康产 业各子行 业的特征 , 本基金 将从行业 发展 生命周期、 行业景气 度、 行业 竞争 格局、 技术 水平及其 发展趋势 等多角度 , 综合评 估各 个行业的投 资价值。 实施行业 配置策略 主要从以下 几点出发 : 1)研究中国人均收入 水平达到中等 发达国家水平, 中国社会步入老龄化 阶段,日益严 峻 的环 境污 染问题 导致 亚健康 人群 大幅 增加等 因素 ,对 健康 产业 各个子 行业 需 求的 不同 影 响。 2)研究健康产业各子 行业发展所处 的阶段特征和商 业前景。通常每个行 业都要经历一 个由成长到 衰退的发 展演变过 程, 称之为行 业的生命 周期, 包括幼稚 期、 成长期、 成熟 期和 衰退期。不 同的子行 业的成长 性不同, 未来发展 的受 益顺序和产 业链各环 节竞争格 局不同, 需要区别对 待。 在综 合考虑行 业所处周 期、 预期 年均 复核增长率 、 国内技 术发展水 平以及政 策扶持力度 等因素的 基础上, 重点配置 行业景气 度较 高、 发展前 景良好, 技术基本 成熟以及 政策性推动 敏感性较 高的子行 业。 3)考虑健康 产业各子 行业股票 的流动性 、整体 估值 水平和动量 等因素。 (3)个股精 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 的基础上 , 本基金 管理人将 采用自下 而上 的研究方法 , 采取定 性和定量 分析 相结合的方 法对上市 公司基本 面进行深 入分析 , 运用 不同的估值 方法对上 市公司的 估值水平 进行分析, 精选优质 股票构建 投资组合 。 股票基本面 研究主要 包括公司 的成长性 评估和投 资价 值评估。 成 长性评估 主要综合 考虑 定性因素如 相关领域 的新技术、 新 研发成 果、 新生产 模式、 新商业模 式、 核心竞 争力、 业绩 驱动因素等 和定量因 素如市场 需求、产 品占有率 等的 市场容量指 标,主营 业务收入 、 EBITDA 、 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 指标, 公 司营运指 标 (如固定资 产周转率 等) 以及 经营杠 杆指标等, 对公司的 成长性和 盈利的持 续增长前 景进 行综合评价 。 投资价 值评估是 根据一系 列历史和预 期的财务 指标, 结合定 性考虑, 分析 公司 盈利稳固性, 判 断相对投 资价值, 主要 指标包括:EV/EBITDA ,EV/Sales 、P/E 、P/B 、P/RNA V 、股息率、ROE 、经营利 润率和净 利润率等。 分析师将 根据行业 特点选择 合适的指 标进 行估值。 3、债券投资 策略 主要通过利 率预测分 析、 收益 率曲线变 动分析、 债券 信用分析、 收益率利 差分析等 策略 配置债券资 产,力求 在保证债 券资产总 体的安全 性、 流动性的基 础上获取 稳定收益 。 (1)利率预 测分析


准确预测未 来利率走 势能为债 券投资带 来超额收 益。 当预期利率 下调时, 适当加大 组合
























































第 57 页 中长久期债 券的投资 比例, 为 债券组合 获取价差 收益 ; 当预期利 率上升时 , 减少长 久期债券 的投资,降 低债券组 合的久期 ,以控制 利率风险 。


(2)收益率 曲线变动 分析


收益率曲线 会随着时 间、 市场 情况、 市 场主体的 预期 变化而改变 。 通过预 测收益率 曲线 形状的变化 ,调整债 券组合内 部品种的 比例,获 得投 资收益。


(3)债券信 用分析


通过对债券 的发行者、 流 动性、 所处行 业等因素 进行 深入、 细致的调 研, 准确评价 债券 的违约概率 ,提早预 测债券评 级的 改变 ,捕捉价 格优 势或套利机 会。


(4)收益率 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 析同一市 场不同板 块之间、 不同市场 的同 一品种之间 、 不同市 场不同板 块之 间的收益率 利差的基 础上,采 取积极投 资策略, 选择 适当品种, 获取投资 收益。 4、权证投资


在控制投资 风险和保 障基金资 产安全的 前提下, 对权 证进行投资 , 争取获 得较高的 回报。 权证投资策 略主要为 : 采用市 场公认的 多种期权 定价 模型对权证 进行定价 , 作为权 证投资的 价值基准, 并根据权 证标的股 票基本面 的研究估 值, 结合权证理 论价值进 行权证趋 势投资。 5、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将以投资 组 合避险 和有效管 理为 目的, 通过 套期保值 策略, 对 冲系 统性风险, 应对组合 构建与调 整中的流 动性风险 ,力 求风险收益 的优化。


套 期 保 值 实 质 上 是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多 空 双 向 和 杠 杆 放 大 的 交 易 功 能 , 改 变 投 资 组 合 的 Beta , 以达到适度增强 收益或 控制风险 的目的。 为此 , 套期保值策略 分为多头 套期保值 和空 头套期保值 。 多头保 值策略是 指基于股 市将要上 涨的 预期或建仓 要求, 需 要在未来 买入现货 股票, 为了 控制股票 买入成本 而预先买 入股指期 货合 约的操作; 空头套期 保值是指 卖出期货 合约来对冲 股市系统 性风险, 控制与回 避持有股 票的 风险的操作 。


基金管理人 依据对股 市未来趋 势的研判 、本基金 的风 险收益目标 以及投资 组合的构 成, 决定是否对 现有股票 组合进行 套期保值 以及采用 何种 套期保值策 略。


在构建套期 保值组合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通过对 股票 组合的结构 分析, 分 离组合的 系统 性风险(beta )及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关注 股票组合beta 值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 与指数之间 基差波动 对套期保 值策略的 干扰, 通 过大 量数据分析 与量化建 模, 确立 最优套保 比率。


在套期保值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将不断 精细和不 断修 正套保策略 , 动态管 理套期保 值组
























































第 58 页 合。主要工 作包括, 基于合理 的保证金 管理策略 严格 进行保证金 管理 ;对 投资组合 beta 系 数的实时监 控,全程 评估套期 保值的效 果和基差 风险 ,当组合 beta 值超过 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 需要对套 期保值组 合进行及 时调整 ; 进行 股指期货合 约的提前 平仓或展 期决策管 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申万 医药生物 行业 指数 ×80% +中证 综合债券 指数 ×20%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的 、 更能 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出 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 绩比 较基准时, 本基金可 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 型基金 , 属于较 高风险、 较高预期 收益 的基金品种 , 其风险 与预期收 益高 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 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 。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规 和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的,则 本基 金不受上述 相关限制 。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第 59 页 (5)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 价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 购 ) 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易 (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9)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比例 范围为 60%-95% ; 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 债券 逆回购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和现 金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 资产 的 5%-40% ; (10)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 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非本 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致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十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定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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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页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开立基金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银 行间债券 托管 账户 , 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 构 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注册 登记机构和基金 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 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 利。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处分 外,基金资 产不得被 处分。



























































第 62 页 十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真实地反 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并 为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 回提供计 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新股等 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且处于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 场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第 63 页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 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 购权证的 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 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4、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5、金融衍生 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 生品按估值日 其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 结算价估值 。 (2)未上市金融衍生 品按成本价估 值,如成本价不 能反映 公允价值,则 采用估值模型 确定公允价 值。



























































第 64 页 6、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 素的基础 上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误 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 将确认结 果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 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价 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第 65 页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 响。



























































第 66 页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 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 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 讼费 ; 7、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及 开户费用 ; 8、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相应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本 基金 的 托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相应顺 延。 3、 上述 (一 ) 中 第 3 至第 8 项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
























































第 67 页 议的规定, 列入 或摊 入 当期基 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不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履行纳税 义务。



























































第 68 页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部 分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 行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 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 2、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至多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 每 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 每 份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利润 的 5% ;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和分红再投资 形成的基金份额 均 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 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 2 位; 6、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三)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 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第 69 页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转为 基金份额 。



























































第 70 页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 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 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按《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公告。 3、会计师事 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第 71 页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 容一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包括: (一)基 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更新 招募说明 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第 72 页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 认 基 金合 同生效文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媒 体和网 站 上 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财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财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五)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 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第 73 页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9、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0、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1、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受到 监管部 门的调查 ; 12、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4、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5、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6、基金份 额净值 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7、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8、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19、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0、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1、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2、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3、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4、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七)澄清公告



























































第 74 页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 形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第 75 页 十 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从 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 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的 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 资对象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晴雨表 ,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 资于证券 的收益水 平也会发 生变 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变化 直接影响 着债券的 价格和收 益率 ,也会影响 企业的融 资成本和 利 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 品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部分上 市公司有 可能不能 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 下滑。 尤 其是中国 加入WTO 以后 ,中国境 内公司将 面临前 所未有的 市场 竞争,上市 公司在这 些因素的 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 不确定性 。


6、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 虽然本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 免。


(二)流动性风险



























































第 76 页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 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从而 对 基金收 益造成不 利影 响。


由于开放式 基金的特 殊要求, 本基金必 须保持一 定的 现金比例以 应付赎回 要求。 在 管理现金 头寸时,有 可能存在 现金不足 的风险或 现金过多 导致 收益下降的 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 手方发生 交易违约 或者基金 持仓债券 的发 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 支付债券 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重视 股票投资 风险的防 范, 但是 基于投资 范围 的规定, 正 常情况下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比例最 低将保持 在60% 以上,无 法完全规 避股票 市场的下跌 风险。


本基金股票 投资部分 主要投资 于 健康 产 业中的优 质上 市公司。 经 济周期、 经济结构 转型 实现路径、 国家产业 政策、新 技术路线 或新商业 模式 的竞争、社 会发展新 需求的市 场 培育、 社会新意识 形态的实 践进程、 证券市场 偏好等各 项因 素,将对健 康 产业各 行业的发 展前景、 上市公司的 经营业绩 及其股票 的投资收 益产生较 大影 响。 对于这 些复杂的 、 不确定 性的影响 因素的理解 或者分析 错误将导 致本基金 管理人对 股票 的判断和选 择出现失 误, 进而 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的 波动风险 。


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 交易。 股 指期货交 易采用保 证金 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 有杠 杆性, 当出 现不利行 情 时, 股 指期货标 的指数 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 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 失。 股指期 货采用每 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 , 如果没 有在 规定的时间 内补足保 证金, 按 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 资带来重 大损失。 此外, 交易所 对股指期货 的交易限 制与规定 会对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策略 执行产生 影响,从 而对基金 收益 产生不利影 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 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第 77 页 资产遭受损 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 注册登记机 构和销售 代理机构 等可 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 务按正常时 限完成; 金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之 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第 78 页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规定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 金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并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自获得 中 国证监会备案 之日起 生效。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容变 更的 事项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同 意 :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 更、增加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相关证券 交易所或者注册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 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 (4)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基金管理人、相 关证券交易所 和注册登记机构 在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第 79 页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交 易、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 规则; (7)法律法规增加的 明确要求对基 金资产收取的费 用的收取以及明确要 求对持有人收 取的费用的 收取;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获得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之日 起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上 述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使 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第 80 页 (2)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保 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第 81 页 十八、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独立管 理运用基 金财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 费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在不违 反公平、合理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自 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1)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制订基 金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4)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5)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第 82 页 (16)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财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第 83 页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4)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5)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6)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7)按规定 取得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资 料; (8)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 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第 84 页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 法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 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0)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合同 的约定, 办理与基 金托 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1)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因过 错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因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连带 责任 ; (20)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21)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2)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23)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第 85 页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在 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 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本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组成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委托代理 人参 加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 平等的投 票权。 (二)有以 下情形之 一时,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 除外;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第 86 页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 式和 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 其他应 由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的费 用 ;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相关证券交 易所或者注册登 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以 及中国证 监 会的相关 规定,应 当对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 4、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发生变 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相关 证券交易所和 注册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交易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等 业务的规 则; 7、法律法规 增加的明 确要求对 基金资产 收取的 费用 的收取; 8、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 (四)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
























































第 87 页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 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召 开前 30 天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 行表决 。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 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登记 日;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如采用通讯 表决方式 , 还应载 明具体通 讯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表达意 见的寄交 和收取方 式、投票 表决的截 止日 以及表决票 的送达地 址等内容 。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通 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 (六)开会 方式



























































第 88 页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 定以通讯的 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 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在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 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 或者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 决。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身份证明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身份证明 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 件符 合法律法规 、 本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含二分 之一,下 同)以上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日前连 续 2 次 公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 取和统计 书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 之一以上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与 登记结算 机构记录 相符; 如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额 低于 相关规定比 例的, 召 集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额的 持有人 参加 ,方可召 开。 (七)议事 内容与程 序



























































第 89 页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 条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表决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 人提交临时 提案, 临 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 召集人对 于临时提 案应 当在大会召 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议 ;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 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 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 过,就同 一提 案再次提请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 不 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若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 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以所持表 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第 90 页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在会议 通知 中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2 个 工作日 由 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 关的公证 员 统 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议, 报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 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 终止基金 合同或与 其他基金 合并 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如果基金 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担 任; 如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监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指 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第 91 页 (3)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加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会 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如 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 人, 基金 托管人为 监督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 基金管 理人为监 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 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 以公证; 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十)生效 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基金 法》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 法备案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 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按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一)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执行 方式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 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第 92 页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部 分 的孰低数。 (二)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 行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事先未做 出选择的 , 默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 2、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下 , 基金收 益分配 每年至多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 的 5%;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和分红再投资 形成的基金份额 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第 2 位; 6、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三)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收 益分配基 准日以及 该日 的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 指令,基 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 划付。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五)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 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转为 基金份额 。



























































第 93 页 四、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 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7、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及 开户费用 ; 8、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列入 的其他 费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相应顺 延。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年费 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 计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相应顺 延。 3、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3 至第 8 项费用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 或 摊入 当期 基金费用 。



























































第 94 页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不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 五、基金财 产的投资 方向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为 具有较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 的股票 ( 含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含中期票 据) 、 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存款、 权证、 股 指期货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 60%-95% ; 债券、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逆回 购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和 现金投资比例范 围为基金资产 的 5%-40%;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权证 、 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 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本 基金对 于健康 产业上市公 司的投资 不低于本 基金非现 金资产的 80%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第 95 页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的,则 本基 金不受上述 相关限制 。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5)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 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 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8)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 式回购 ) 等;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每 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9)本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60%-95%;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 券 逆回购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和现 金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 资产的 5%-40% ;



























































第 96 页 (10)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 制。 六、基金财 产净值的 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 式 (一)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金财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财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七、基金合 同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以及基金 财产 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规定 ,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 响的, 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并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自获 得中 国证监会备 案之日起 生效。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容变 更的 事项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并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同 意: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程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 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第 97 页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变更后 公布经修 订的基金 合同,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 更、增加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相关证券 交易所或者注册 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动 以及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 行修 改 ; (4)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基金管理人、相 关证券交易所 和注册登记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交 易、转托 管、 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 规则; (7)法律法规增加的 明确要求对基 金资产收取的费 用的收取以及明确要 求对持有人收 取的费用的 收取; (8)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获得中国证监 会备案之日 起生效。 基金管理 人应在上 述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按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使 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第 98 页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第 99 页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保 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八、争议解 决方式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同 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其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 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九、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第 100 页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 自《 大成 健康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树忠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 柒佰贰拾 贰万叁仟 壹佰 玖拾伍元 经营范围: 吸 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 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换 ; 国 际结 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 款; 外汇 担 保 ;结 汇、 售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 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 营外 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汇
























































第 101 页 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 信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 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与 当 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行 或 参与代理发 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将拟投 资的标的 指数成份 股、 备选成份股 、 股票库 、 债券库 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 围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对各投 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 予以 更新和调整 ,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 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同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4)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5)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6)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 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第 102 页 (8)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值之 和 ,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 指股票 、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 ; 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 产净值的 20%;每 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9)本基金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围为 60%-95%;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 逆回购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和现 金投资比 例范围为 基金 资产的 5%-40% ;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非本 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致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若法 律法 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 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 制。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均有责任 保证该名 单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性, 并及 时将更新后 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 对银行 间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确定与 各类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
























































第 103 页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一) 、 (二) 款的 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 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第 104 页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信息 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 担保、暗示 或表示, 并对基金 托管人的 信息的准 确性 和完整性所 引起的 损 失不负任 何责任。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 含期货结算 账户)和 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三)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的日常管 理以及银 行预留印 鉴的 保管和使用 。 在上述 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料。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第 105 页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六)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七)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保管由 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有关 重大合同后 应在收到 合同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 提交给基 金托管人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 易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值 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第 106 页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 。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 序复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 年中 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时 , 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三 位(含第三位)内发 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 价错误 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错 误, 导致该 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实际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对该损 失不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 分未正确 履行 复核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错 误造成了 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不 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 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 则 双方按 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进行 分配。 7、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
























































第 107 页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 终了后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度 报告应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后应3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 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 密传 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第 108 页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 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 律与争议 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 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 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第 109 页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第 110 页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潜在 投资者,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具体情 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 务, 并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 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 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 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 400-888-5558 ( 国内 免长途话费 ) 可享 有如下服 务: A 、 自助语音服 务: 提供 7×24 小时电 话自助语 音的服务 , 可进行账户查 询、 基金净值、 基 金产 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B 、人工坐 席服务: 提供每周 五 天,每天不少 于 8 小时的 人工坐席 服务 (法定节假 日除外) 。 投资者 可以通过 该热线获 得业务 咨询、 基金 账户查询 、 交易情 况查询、 服务投诉及 建议、信 息定制、 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 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 季度和年 度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综 合对 账单服务, 服务形式 包括网站 自助 查询、 电子 邮件账单 、 手机短 信账单、 客 服热线 查询 、 纸质对账 单邮寄等 。 其中, 纸质对账 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 持有人、 或确有需 要并已 订制 纸质对 账单 的持有人 。 (三)财经汇 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 是 专为大 成旗下持 有人 提供 的 资讯服 务平 台, 财经汇 提供专业 、 独家、 一手 的 理 财 资 讯 , 并 采 用 分 级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差 异 化 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 下载财经 客户端 ,免费使用 。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 者提 供基金账户及交易 情况查询、 个人 资料修改、 手机 短信 和 电 子邮件 信 息定制 等 自助服务 , 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 公司公 告、 热点 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 (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 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修 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 情况查 询和 账户信息查 询等各类 业务。 其中, 基 金 定投、转换 等业务的 开通时间 ,已另行 公告为准 。 (六)财 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 是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的高 端 (VIP )客 户专门设立 的服务体 系,将 为高端
























































第 111 页 (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 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 地投资理 财中心 负 责所辖区 域高端 (VIP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 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的柜台、 投资 理财中心、 客服热线 、 网站在 线栏 目、 电子邮 件及信函 等渠道进 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 对 于受理的投 诉或建议 , 基金管 理人承诺 最迟 T+1 日内给予 回复;不 能及时回 复的, 在 约定的 最晚主动联 系客户时 间内告知 客户 。



























































第 112 页 二十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 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登记 结算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网 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第 113 页 二十 二、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供免费 查阅。 (一) 经 中 国证监会 备案的大 成中证 500 沪市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的文 件 (二) 《 大成 健康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 注册 登记 业务规则》 (四) 《 大成 健康产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五) 《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关于大成 中证 500 沪 市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法律意 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 和 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大成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四 年一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