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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量化(460009)

华泰量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瑞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华 泰 柏瑞 量 化先 行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 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二○一 四 年 一 月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 泰柏 瑞 量 化先 行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华泰柏 瑞 量 化先 行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金” ) 根 据 2010 年 2 月 8 日 中国 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关 于核准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许可 【2010 】184 号 ) 和 2010 年 5 月 10 日 《关 于 华 泰柏 瑞 量化 先行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的 确认 函》 (基 金部 函 【2010 】295 号) 的核 准 , 进 行募 集。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正 式生 效。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管 理人” 或“ 本 公司” ) 保 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 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 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等。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建议 投资者 根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 品,并 且中 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3 年 12 月 21 日, 有关 财务 和业 绩表 现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和业 绩表 现数 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 对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 合报告和业绩 表现进 行了 复核 确认 。
























































招 募说 明 书 华 泰柏 瑞 量 化先 行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8 七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2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43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及质 押 ............................................................................. 51 十 基金 的投 资 ................................................................................................................................. 52 十一 基 金的 业绩 ............................................................................................................................. 61 十二 基 金的 财产 ............................................................................................................................. 62 十三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4 十四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67 十五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68 十六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0 十七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十八 基 金的 风险 揭示 ..................................................................................................................... 74 十九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7 二十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0 二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8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 100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1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02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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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华泰 柏瑞 量化 先行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本 基金 合同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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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泰 柏瑞 量化 先行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华 泰柏瑞 量化先行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华 泰柏瑞 量化先行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发售公 告: 指《华 泰柏瑞 量化先行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华 泰柏瑞 量化先行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泰 柏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 华泰 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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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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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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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以 及其他突 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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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成立日 期: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 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178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沈 炜 联系电 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 构: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柏瑞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49% 、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苏 州新 区高 新技术 产业 股份 有限 公 司 2%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齐亮先生 :董事 长 , 硕士 ,1994-1998 年任国 务院 发展研究 中心 情报中 心处 长、副局 长, 1998-2001 年 任中 央财 经领 导小组 办公 室副 局长 , 2001 年至 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姜治平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曾就职 于 CR&R 环保 公司 、Unisys 优 利系 统日 本有 限 公司 ,1994 年-2002 年 任纽 约银 行梅 隆资产 管理 公司 高级 投资 组合经 理,2003 年-2010 年任纽 约梅 隆资 产 管理公 司亚 太区 行政 总裁 ,2010 年-2011 年任 纽约 梅隆银 行被 动投 资及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全 球主 管,2012 年 3 月 至今 任柏 瑞投 资公 司行政 总裁 。 吴祖芳 先生 : 董 事, 硕士 ,1992 年 起至 今历 任华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部 门负 责人、 子公 司 负责人 、总 裁助 理、 业务 总监、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 。 Rajeev Mittal 先生 : 董 事,学 士,1992 年 加入 美 国国际 集团 ,2009 —2011 年担任 柏瑞 投资(欧洲分公司)总经 理,新兴市场投资主管, 全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主 管和行政总裁(欧 洲分公 司) ,2011 年至 今担 任柏瑞 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 业务行 政总 裁 ( 亚洲, 日 本除外 ) 、 总 经理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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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兴市 场投 资总 管, 全球 固定收 益研 究团 队主 管 。 韩勇先 生: 董 事, 博 士,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公 司、 华夏 证券 有限 公司 和 中国证 券监 督 管理委 员会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9 月 任华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2011 年10 月加 入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朱小平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1983 至 今任 中国 人 民大学 商学 院教 授。 陈念良 先生 ,独 立董 事,1977 年 至今 任香 港陈 应达 律师事 务所 首席 合伙 人。 薛加玉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1988-1997 年任 江苏 巨龙水 泥集 团有 限公 司团 委书记 、 财 务 处长、 副总 经济 师,1997-1999 年 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1999-2000 年任 亚 洲控股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总经 理, 2000-2001 年任 北京华 创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执行 总裁 , 2001 年至今 任上 海德 汇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 杨科先 生 : 独 立董 事, 学 士,2001 年至 今任 北京 市 天元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2010 年至 今任 该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 2、监 事会 成员 严玉珍 女士 :监 事长 ,学 士,1987 年 1 月至 1988 年 9 月 任罗 兵咸 永道 (前 容永道 会计 ) 高级稽 核员 ,1988 年 12 月至 1990 年4 月 任香 港电 讯 (前 大东 电报 ) 管 理会 计 ,1990 年5 月至 1996 年 11 月 任宝 达证 券 (施罗 德集 团) 副财 务总 监,199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施 罗德 投 资管理 (香 港) 有限 公司 财务董 事,2007 年 9 月至 2008 年 6 月 任交 银施 罗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总经 理顾 问,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施罗德 投资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首 席营 运 官,2012 年 9 月至 今任 柏 瑞投资 亚洲 有限 公司 首席 财务官 。 王桂芳 女士 : 监 事, 硕 士 ,1996-2003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西 藏南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2003-2006 年任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上 海总 部总 经理,2006 年 至今 任华 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城 市中 心营 业部 总经 理。 柳军先 生: 监事 ,硕 士,2000-2001 年任 上海 汽车 集 团财务 有限 公司 财务 ,2001-2004 年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基 金核 算员 ,2004 年7 月加 入 华 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 上 证红 利 ETF 基金 经理 助理 。2009 年6 月起 任华 泰柏 瑞 ( 原友邦 华泰 ) 上 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基金 经理 。2010 年 10 月起担 任指 数投 资部 副总 监 。2011 年 1 月起 兼任 华 泰柏 瑞上 证中 小 盘 ETF 基金、 华泰 柏瑞 上证 中小 盘 ETF 联接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 5 月起担 任华 泰柏 瑞沪 深 300ETF 基金及 华泰 柏瑞 沪 深 300ETF 联接基 金基 金 经理。 陈培先 生 : 监 事 , 硕士。2001-2004 年 , 就职 于富 国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任 基 金会计 等职 。 2004 年 6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韩勇先 生: 总 经理, 博士 , 曾任职 于君 安证 券有 限 公司 、 华 夏证 券有 限公 司 和中国 证券 监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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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督管理 委员 会 ,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 华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2011 年 10 月加 入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王溯舸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1997-2000 年 任深 圳 特区证 券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2001-2004 年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受托 资产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陈晖女 士: 督察 长, 硕 士, 1993-1999 年任 江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1999-2004 年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北京 总部 总经 理。


房伟力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登记 结算 公司 交收系 统开 发 经理,2001-2004 年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登 记及结 算部 门总 监。2004-2008 年 5 月任 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田汉卿 女士 :副 总经 理。 曾在美 国巴 克莱 全球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BGI )担 任投资 经 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华 泰柏 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3 年 8 月 起任 华泰 柏瑞 量化 指数增 强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9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本 科与 研究 生毕 业 于清华 大学, MBA 毕业于 美国 加州 大学 伯克 利分校 哈斯 商学 院。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本昌 ,理 学硕 士。 曾任 职于济 安金 信科 技有 限公 司、塔 塔咨 询服 务有 限公 司,2007 年 8 月加入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高级研 究员 及基 金经 理助 理,2012 年 3 月起 任华泰 柏瑞 量化 先行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历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汪晖先 生,2010 年6 月 22 日至2011 年8 月5 日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卞亚军 先生 ,2010 年10 月8 日至 2012 年 4 月 6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 经 理。 秦岭松 先生 ,2011 年1 月21 日至 2012 年2 月2 日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主席: 总经 理韩勇 先 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 生; 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 ;投资部总监汪晖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 监董元 星先 生; 研究 部总 监蔡静 女士 ;基 金经 理沈 涛先生 。 列席人 员: 督察 长陈 晖女 士;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指定的 其他 人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 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建立 健全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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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 关资料 ;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 、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 人员管 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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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 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各个 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 渗透 到各 项业务 过程 , 涵盖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经营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执行 ;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在 精简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够充 分满足 经营 运作 需要 的机 构、 部 门和 岗 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 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 须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权责分 明 、 相 互制 衡, 消 除内部 控制 中 的盲点 ; (5)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 金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基 金投资 研究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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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决策、执行、清算、评估 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 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6) 成本 效益 原则 。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 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 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 财务监控,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 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 资格审查委员会, 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 、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以确保其具有 中国证 监会所要求的任职 资格,制定董事、监事、 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 监、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 基金 经理 的薪 酬/ 报 酬计划 或方 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 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 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 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 险控制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 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 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合理 性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 险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 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 括所有 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 事会 及高 层管 理人 员。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 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 授权、资产分 离、危 机处 理等 政策 、程 序或措 施。 自我控 制以 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 , 是 内部 控 制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 司 内部建 立科 学、 严格的 岗位 分离 制度 , 在 相 关部门 和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 为内部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 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 务全面监察稽核作 用,建 立内 部控 制的 第三 道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 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 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 息传播渠道和 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 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 及各级管理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息 ,并 及时 送达 适当 的人员 进行 处理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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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 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 察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 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 其 中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 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 见,促进公司内部 管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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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 为 充分 体现 “ 以客户 为中 心 ” 的 服务 理 念, 中国 银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将基金 托管 部更 名为 托管 及投资 者服 务部 ,现 有员 工 120 余 人, 大部 分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 证券 、 基 金、 信托 从业 经 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 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 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 内、外 分行 开展 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 ) 、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境 外三类机 构银行间债券、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 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 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 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 管产品体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行是首家 开展绩效评 估、风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中 境内 基 金 209 只, QDII 基金 24 只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 币 型、 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 客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 财需 求,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 务部风险控制工作是中国 银 行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 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 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 及投资者服务部风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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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险控制工作贯穿所辖业务 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工作程序设计 与制度建设,风险 检视,工作程序与制度的 执行,工作程序与制度执 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 以及风险控制工作 的后评 价。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准 则审计报告,是国内唯一 一家通过两种国际准则的 托管银行,内控制度完善 、风险防范严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2011 、2012 年 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部控 制通过 国际 新准 则 “ISAE3402 ” , 是国 内第 一 家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 银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 告。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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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1、直 销机 构: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 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38601799 联系人 :沈 炜 客服电 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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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4)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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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联系人 :赵 树林 电话: (010 )65557046 传真: (010 )65550828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 (010 )85238441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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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11)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 话:95527 公司网 址:www.czbank.com 12) 嘉兴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办公地 址: 嘉兴 市建 国南 路 409 号 法定代 表人 :许 洪明 联系人 :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 话:0573-96528 公司网 址:www.bojx.com 13)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公司网 站:www.ajzq.com 1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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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5)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 王 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16) 财达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联系人 :胡 士光 电话: (0311 )66006403 传真: (0311 )66006249 客服电 话:400-612-8888 公司网 址:www.s10000.com 17) 财富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孙 智勇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19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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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司网 址:www.cfzq.com 18) 财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 徐轶 青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818329 客服电 话:96336 ( 浙江 ),40086-96336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ctsec.com 19)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徐 可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1) 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 12 号 中民 时 代广 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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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 :徐 子婷 电话: (0755 )82481522 传真: (0755 )82485081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电话: (0431 )85096517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0431 )85096733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3)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4)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君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 (0519 )88157761 传真: (0519 )88157761 客服电 话: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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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5)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市 工业园 区星 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服电 话: (0512 )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jq.com.cn 26)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27)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 2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公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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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5、18 、19 、36 、38 、39 、41 、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30)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 话: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31)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 )84183333 传真: (010 )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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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2)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6 、16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址:www.gjzq.com.cn 33)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3217 客服电 话:95570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34)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 芮敏 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3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券 大厦 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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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30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6)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 (0551 )2207939 传真: (0551 )2645709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3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 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3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9)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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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 (021 )68778075 传真: (021 )68777723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服电 话: (0931 )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42)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华 融大 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 (010 )58568235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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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或 前往 各营 业 网 点咨 询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4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孔 晓君 电话: (0755 )82569143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44)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家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程 学军 电话: (021 )64379456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 话: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45)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李 铮 电话: (025 )52310585 传真: (025 )5231058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公司网 址:www.njzq.com.cn 46)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国际 交易广 场 8 楼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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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 交易 广场群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stock.pingan.com


47)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48) 山西 证券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贸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华 旭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华 旭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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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021 )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50)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贸 易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李 清怡 电话: (021 )54041654 传真: (021 )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www.sywg.com 51)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52)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81042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址 :www.swsc.com.cn 53)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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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公司网 址:www.xcsc.com 54)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 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公司网 址:www.xsdzq.cn 55)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证 大五 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雷 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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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57)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 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58)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李 凌芳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公司网 址:www.stocke.com.cn 59)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公司网 址:www.e5618.com 60)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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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1)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62)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6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安 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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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64)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65)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 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腾 艳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66)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 (0571 )87112507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服电 话: (0571 )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67)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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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服电 话: (0371 )967218 公司网 址:www.ccnew.com 68)上 海长 量基 金 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基金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9)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http://www.ehowbuy.com


70)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二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8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71)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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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 (0755 )82080798 传真: (0755 )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7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兆贺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公司网 址:www.myfund.com 73)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7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40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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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站: http://www.fund123.cn/ 75) 中期 时代 基金 销售 (北 京)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公司网 站:www.cifcofund.com 7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77) 万银 财富 (北 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 (010 )59393923-819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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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 亮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陈 培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金 杜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电话: (021 )24126000 传真: (021 )24126150 经办律 师: 靳庆 军、 傅轶 联系人 :傅轶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 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单 峰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 单峰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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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并经 2010 年 2 月 8 日 中国 证监会 《关 于核 准 华 泰柏 瑞 量化先 行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 许可 【2010】184 号)核 准募 集。 (一) 基金 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三) 募集 方式 和销 售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和 中国 银行 、华 泰证 券等代 销机 构的 销售 网点 公开发 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 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 后,通过登录 本公司网 站(www.huatai-pb.com )办理开户、 认购等 业务,有 关基金网 上交易 的开通范 围和具 体业务 规则 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 售方案以发售公告 及代销 机构的相关公告 为准,请 投资者就募集 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 读《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四)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自 2010 年 5 月 17 日至 2010 年 6 月 11 日 公 开发售 。根 据《 运作 办法 》的规 定, 如 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 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 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延 长基金 份额 发售 的时 间, 本基金 可继 续销 售, 但募 集期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同 时也 可根 据认 购和 市场情 况提 前结 束发 售。 (五) 募集 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许 可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六)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七)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 以初 始 面值发 售 。 (八) 投资 人对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1、认 购方 法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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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 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 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在发 售公 告中 确定 并披 露。 2、认 购的 方式 及确 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 全 额 缴款 认 购的 方式 。 (2) 销售 网点 ( 包括 直销 和代销 网点 ) 受理 申请 并 不表示 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认 , 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 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为准。投资者 可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到 各销售 网点 查询 最终 成交 确认情 况和 认购 的份 额。 (3) 基金 投资 者 在 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 ,认 购一 经受理 不得 撤消 。 (4 ) 若 投资 者的 认购 申请 被确认 为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将投 资者 已支 付的 认购金 额本 金 退还投 资者 。 3、认 购的 限额 (1)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可多次 认购 ,对 单一 投资 者在 募 集期 间累 计认 购份 额不设 上限 。 (2 ) 认 购最低 限额 :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 除发 售公 告 另有规 定, 代销 网点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网 上交易 系统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直销 柜台 每个 基金 账户首 次最 低认 购金 额 为 5 万元 人民 币, 已 在直 销 柜台有认/ 申 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 记录 的 投 资者 不受首 次认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 各代销 机构 对最 低认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4、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1.2% 。 认购金 额( 元) 认购费 率 认购金 额< 50 万 1.2% 50 万≤ 认购 金额< 200 万 1.0% 200 万≤ 认购 金额< 500 万 0.6% 认购金 额≥500 万 1000 元/ 笔 投资者 重复 认购 ,须 按每 次认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 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 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 推广等支出, 不计入 基金 财产。 5、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 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投 资者 的认购金额包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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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 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 基金份额,归 投资 者 所有 , 投 资者 的总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募集 期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 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 额 的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某 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募集 期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 +1.2%)=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额= (9,881.42 +10 )/1.00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 募集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 可得 到 9,891.42 份基金 份额 。 (九) 募集 资金 及利 息的 处理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2、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生 的利 息折 成基 金份 额, 归 投资 者 所 有。 利 息 折算成 基金 份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 基金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计算 结果为 准。 该部 分份 额享 受免除 认购 费的 优惠 。 (十) 募集 结果 本基金 募集 工作 于 2010 年 6 月 11 日顺 利结 束。 经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 务 所有限 公司 验 资,本 次募 集的 有效 净认 购金额 为 732,618,286.68 元人民 币, 折合 基金 份 额 732,618,286.68 份;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59,138.83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59,138.83 份。 本 次募 集所 有资金 已 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中 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立的 华泰 柏瑞量 化先 行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22,679 户 , 按 照每 份基 金 份额发 售面 值 1.00 元人 民 币计算 , 本次 募集资 金及 其产 生的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732,677,425.51 份 ,已 分别 计 入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基 金账 户, 归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管理 人” ) 运用 固有 资金 于 2010 年 6 月 8 日通 过代 销渠道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10,000,600.00 份 (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1.36% ; 本 基金 管 理人的 基金 从业 人 员认购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2,173,855.33 份( 含 募集期 利息 结转 的份 额) , 占本基 金总 份额 的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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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比例为 0.30% 。按 照有关 法律规定, 本基金 募集期 间的信息披 露费、 会计师 费、律师费 以及 其 他费用 ,不 从 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泰柏瑞量 化先行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 《华 泰柏 瑞量 化先行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 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并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获 确认,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正式生 效。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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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 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 和基金备案手 续: 1、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具 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 起 10 日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 告, 办 理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 6 月 22 日 正式 生效。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 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 决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办理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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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 、代销机构的相 关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 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基金公 告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业 务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 日的 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 即 申购 与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 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 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赎回,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当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结 束后不 得撤 销;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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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 但 最 迟应在 新的 原 则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 基 金 , 须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 投 资者 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 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投 资者 所提 交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 缴 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 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者银 行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代销 网点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每个 账户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单笔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2、直 销柜台 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5 万 元 人民币 ;已 在直 销柜台 有认/ 申购本 公 司旗下 基金记录的投资者 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 ; 3、赎 回的 最低 份额 为 500 份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额 赎回 , 但某笔 赎回 导致 单个 交易 账户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 于 500 份 时, 余额 部分 基金 份 额必须 一同 赎回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份 额、 余额 以及 赎 回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 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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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 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 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购 费 申购金 额( 元) 申购费 率 申购金 额 < 50 万 1.5% 50 万≤ 申购 金额 <200 万 1.2% 200 万≤ 申 购金 额 <500 万 0.8% 申购金 额 ≥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 况下,如果 投资者 多次申 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 金额所对应的 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赎回 费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365 天 0.50% 365 天≤ 持有 期<730 天 0.25% 持有期≥ 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其 中 25% 的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调整后的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促 销活 动范围 内的 投资 者 调 低基 金申购 、赎 回费 率。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 即申 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资 者 的申 购金 额 包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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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20 元, 则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20 =46826.12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 万元申 购本基金, 其对应费 率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20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826.12 份基 金份 额。 4、净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 纳赎回费, 投资者 的净赎 回金额 为赎回 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 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 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 为 18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520 =10520 元 赎回费 用=10520× 0.50% =52.6 元 净赎回 金额 =10520 - 52.6 =10467.4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180 天 ,对 应的 赎回 费 率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520 元 ,则 其可 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10467.4 元。 5、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 单位为 元, 计算 结果 保留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 审核后,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 前可以 撤销 。 2、 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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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 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 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 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 回。 (1) 接受 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 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 的前 提下 ,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 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 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 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予以 上公 告。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种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及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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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时,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 法公 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在后续开放日予以 支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 ,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两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停 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月时,可 对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十) 基金 转换 1、 基金 转换 是投 资者 按本 公司规 定条 件将 其所 持有 的本公 司管 理的 一只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本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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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 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 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 机构办理手续。 基 金转换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用,相 关规 则及 转换 费率 详情请 见本 公司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2、基 金转 换申 请 (1) 个人 投资 者申请 基金转 换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有 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原 件 及复印 件; 2)填 妥的 经本 人签 字确 认 的申请 表。 委托他 人代 办的 ,还 需提 供委托 代办 书、 代办 人的 有效身 份证 明文 件及 复印 件。 (2) 机构 投资 者申请 基 金 转换 时 ,应 当提 供下 列材 料: 1)授 权经 办人 有效 身份 证 件文件 原件 及复 印件 ; 2)填 妥的 加盖 预留 印鉴 章 的申请 表。 (3) 电子 方式 的基 金转 换 参照本 公司 或代 销机 构各 相关规 则。 3、基 金转 换的 规则 (1 ) 基 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机 构办 理 , 且 该销 售 机构须 同时 代理 转出 基金 及转入 基金 的 销售; (2) 基 金转 换以 基金 份额 为单位 进行 申请 , 转 换费 计算采 用单 笔计 算法 。 投 资者在 T日 多 次转换 的, 单笔 计算 转换 费,不 按照 转换 的总 份额 计算其 转换 费用 ; (3 )“ 定 向转 换” 原 则 , 即 投资者 必须 指明 基金 转换 的方向 , 明确 指出 转出 基 金和转 入基 金 的名称 ; (4 ) 基 金转 换采 取“ 未 知 价法” , 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 以转换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5) 基金 份额 在转 换后 , 持有人 对转 入基 金的 持有 期自转 入之 日算 起; (6) 当 某笔 转换 业务 导致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内余 额小 于转出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 “ 最低 持有 份额” 的相 关条 款规定 时, 剩余 部分 的基 金份额 将被 强制 赎回 ; (7)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份额 及净 转换 转出 申请 份额之 和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时,为巨额赎回。发 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 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 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 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 的情况下, 除投资者在提 交转换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 放日办理, 转出基金 赎回 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 转换 为 止。部分顺延 转换 不受单 笔赎 回 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8)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时 , 转 出基 金必 须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可 申 购状态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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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9 )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首 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 如 当日 同时有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下 ,则遵 循先 赎回 后转 换的 处理原 则。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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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 管、冻结 及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 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具体手续依照 各销售 机构 规定 。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该业 务的具体办理方式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为准 。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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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以定量估值分析为主,结 合基本面定性研究, 力求 发现价值被市场低估且具 潜在发展机遇 的企业 ,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追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60% —95%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 的 5% — 40% 。 其中 , 基 金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保 留 的现金 以及 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在不 断变化的非完全有效市场 中,通过定量估值分析, 先行 发现和介 入 公司 价值 被低 估却 具有 隐藏价 值因 素可 以提 升未 来股价 的公 司, 实现 超额 收益。 (四) 投资 策略 1、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定量估值识别为 主 并结合行业和公司基本 面 趋势分析, 以 识别非完 全有效市场中 蕴含的各种投资机会,先 行 发现和介入 那些企业价 值被低估却具有某些隐藏 价值可以提升未来 股价的 公司 。这 些隐 藏价 值因素 主要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情 形: (1) 周 期复 苏及 扩张: 基 本面良 好, 但由 于受 行业 周期波 动或 市场 系统 风险 影响导 致股 价 相对低 估; (2) 高 速稳 定成 长: 拥有 某 些占 有特 定市 场份 额的 特殊产 品或 具有 技术 、 资 源、 渠 道、 管 理等优 势, 从而 具有 持续 增长潜 力的 公司 ; (3) 事 件驱 动: 通 过管 理 层结构 调整 、 商 业模 式转 变等事 件获 得发 展动 能的 公司或 者可 能 通过并 购或 重组 获得 新增 长动力 的公 司;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策 略包 含定量 估值 识别 和公 司基 本面趋 势识 别。 定量估 值识 别: 本基金认为,研究和识别 非完全有效市场中蕴含的 各种潜在投资机会的公司 ,是以相对估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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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值较低为前提。本基金管 理人基于对中国证券市场 的大量实证研究、分析和 筛选,选取代表性 最强的能够反映股票长期 超额收益的量化指标,以 此为基本要素,建立多 因 子定量估值筛选模 型。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上市 公司财务数据的分析,将 涵盖公司估值的各种影响 因子进行数量 化识别,并通过单指标统 计模型建立因子与股价涨 幅之间的联系,从而测试 及比对各因子的有 效性,最终确定模型中的 选股因子。在实证检验的 基础上,本基金所采用的 多因子定量估值筛 选模型 选取 以市 息率 (PD ) 、 市现 率 (PCF ) 、 市 销率 (PS) 、 市 盈率 (PE ) 、 市 净率 (PB ) 等 价 值因子作为主要选股标准 而构建。基于历史数据的 有效性检验,本基金管理 人根据不同行业的 周期性质、商业模式、资 源属性等特性,选取相应 行业优化估值因子,在 行业 内进行排序,挑 选出各估值因子处于行业 排序前三分之一的股票, 构成初选股票组合。本基 金将根据上市公司 季度财务数据,按照该模 型和流程,定期对上市公 司进行筛选和排序,从而 调整和优化股票组 合。 公司基 本面 趋势 识别 : 在量化估值筛选的基础上 ,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趋势 的研究,能够使本基金更 好地发现具有 潜在投 资机 会的 上市 公司 , 有助 于避 免 “价 值陷 阱 ”, 提高 投资 决策 效率, 进 而形成 最终 投资 组 合。 (1) 周期 复苏 及扩 张型 企 业的识 别 具有周期复苏特性的企业 所处的行业一般具有周期 性波动的特征,市场参与 者一 般都是价 格接受者,企业资本性投 入大、周期较长,产品价 格受市场供求以及外来因 素的影响而出现波 动。短期来看,行业和公 司的发展和估值经常偏离 长期发展趋势和合理估值 范围。对于该类企 业,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其 所处行业的长期发展趋势 和所处周期阶段,发掘所 处行业周期良性变 动的拐 点和 行业 扩张 周期 发展趋 势。 (2) 高速 稳定 成长 型企 业 的识别 拥有高速稳定成长能力的 企业,往往在产品、资源 和技术等要素上具有比较 优势,这些优 势包括 , 资源 独占 性 ( 如 专利 、 品 牌、 渠道 、 特 许 权等) 、 市 场进 入壁 垒、 专 有技术 和特 有的 市 场份额等。这些企业具有 很强的定 价能力、成本控 制能力和盈利能力,但这 种能力尚未完全被 市场充分认知。本基金通 过对销售收入增长 率 、毛 利率、净利率、所有者权 益收益率、成本费 用率等 指标 的变 动趋 势的 研究, 识别 具有 持续 成长 因素的 企业 。 (3) 事件 驱动 型企 业的 识 别 事件驱 动 包 括宏 观经 济、 行业政 策、 公司 事件 ( 兼 并重组 、 管 理层 调整、 商 业模式 变化 等) 在内的 多种催化因素。 事 件驱动因素将成为影响股 价变化的主要因素 之一, 决定了价格向价值 回归的速度和力度。 本基 金主要通过深入分析上市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 以 发现具有较大可能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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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通过事件驱动因素而获得 新增长动力的企业。在此 基础 上,本基金还会通过 基本面调研,了解 企业的治理结构、管理层 的素质以及企业经营状况 和发展态势,或通过向公 司的竞争者、分销 商、客 户等 的调 研, 从多 角度了 解行 业的 发展 前景 和公司 的经 营状 况, 及时 把握投 资机 会。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性投资策 略,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 稳定收益且流动性较高的 债券组合,在 获取较 高的 利息 收入 的同 时兼顾 资本 利得 。具 体策 略如下 : 久期管理策略: 通过对宏 观经济发展态势的分析,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 投资组合的 整 体 久期 ,控 制债 券组 合的 利率风 险水 平。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在确 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针 对收 益率曲线形态特征, 结合对未来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的合理 预测, 建立最优化的债券 投资组合, 如 子弹组合、 哑铃组合或阶梯组 合 。 个券精 选策 略: 重点 关注 具有良 好信 用评 级且 具合 理估值 的券 种。 3、权 证投 资策略 权证投资为本基金的辅助 性投资工具。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 考虑权证标的 证券的 基本 面趋 势 、 权 证 的市场 供求 关系 以及 交易 制度设 计等 多种 因素 , 对 权证进 行合 理定 价。 4、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以 股票投资为主。 本基金通 过对宏观经济周期、货币 供应量、市场 估值水平、宏观政策导向 以及市场氛围等因素的分 析,形成 对大类资产收益 率在不同市场周期 的预测和判断,从而确定 组合中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和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适度 降低组 合系 统性 风险 。 基于以往的投资经验,过 于频繁的大类资产调整不 利于本基金的管理。本基 金仅在股票类 资产系 统性 风险 过高 或过 低时进 行适 度的 配置 调整 , 一般情 况下 本基 金将 保持 配置的 基本 稳定 。 (五)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等 的有 关规 定;


2、 投资 分析 团队 对于 宏观 经济走 势、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向、 行业 增长 速度 等经 济数据 的量 化 分析的 报告 和建 议; 3、投 资分 析团 队对 于企 业 和债券 基础 分析 的报 告 和 建议; 4、投 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 投资组 合风 险评 估的 报告 和建议 。 (六) 投资 决策 机制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审 定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策 略和 原则 ; 审 定基 金经 理定期资产配 置和 调 整计划 ;审 定基 金定期 投 资检讨 报告 ;决 定基 金禁 止的投 资事 项等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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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2、 基 金经 理 : 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 根 据基金 的投 资政 策实 施投 资管理 , 确定 具体的 投资 品种 、数 量、 策略, 构建 优化 和调 整投 资组合 ,进 行投 资组 合的 日常分 析和 管理 。


3 、基 金经 理助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内 部调 研和参考 外部 研究报 告, 编写有关 公司 分析、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的各 类报 告, 提交 基金经 理,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据 。 (七) 投资 程序 1、 研 究部 、 投资 部和 集中 交 易室通 过自 身研 究及 借助 外部研 究机 构形 成有 关上 市公司 分析 、 行业分 析、 宏观 分析、 市 场分析 以及 数据 模拟 的各 类报告 , 为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提 供决 策依 据。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依据 上 述报告 对基 金的 投资 方向 、资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 导性意 见。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决 议, 参考 上述 报告, 并结 合自 身对 证券 市场和 上市 公 司的分 析判 断, 形成 基金 投资计 划。 4、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基金 经 理的指 令 , 制 定交 易策 略 , 统 一执 行证 券投 资组 合 计划 , 进 行具 体品种 的交 易。 5、法 律监 察部 对投 资组 合 计划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监控 。 6、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根 据环 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对 上述 投 资程序 做出 调整 。 (八)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80%+ 上 证 国债指 数 ×20% 沪深 300 指数 是沪 深证 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 指数 , 是 由上 海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 而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沪 深 300 指 数的 运行 结果显 示, 该指 数走 势强 于上证 综合 指数 和深 证综 合指数 。 沪 深 300 指 数成 份股 为 A 股市 场中 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 、交易活跃的主 流股票,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 的市值,能够反映 市场主 流投 资的 收益 情况 。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 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 而成, 可反 映债 券市 场整 体变动 状况 。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 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者本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 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 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 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 实际情况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 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 应在 调整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予 以公告 。 (九)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具有较高 预期风 险、较高 预期 收益的特征 ,其长期预期 风险收 益水 平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基 金。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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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 限制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 规定; (5)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的 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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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0)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1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 约定的 投资 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十一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标 准。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利 益。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本合同 规定 , 于 2014 年 1 月 3 日 复 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投资组 合报 告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8,744,295.05 86.70 其中: 股票


98,744,295.05 86.7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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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00,000.00 7.0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13,722.93 5.46 6 其他资 产


934,281.49 0.82 7 合计





113,892,299.4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3,279,792.00 2.90 C 制造业 35,897,616.56 31.75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2,244,136.00 1.98 E 建筑业 4,266,504.00 3.7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47,930.00 1.0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603,096.00 4.0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566,856.00 1.39 J 金融业 33,837,127.36 29.93 K 房地产 业 10,814,596.36 9.5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086,640.77 0.96 M 科学研 究和 技 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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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S 综合 - - 合计 98,744,295.05 87.33





3、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651 格力电 器 165,400 4,393,024.00 3.89 2 601006 大秦铁 路 601,700 4,380,376.00 3.87 3 600016 民生银 行 456,300 4,362,228.00 3.86 4 601398 工商银 行 1,128,224 4,354,944.64 3.85 5 601766 中国南 车 1,097,500 4,291,225.00 3.80 6 601117 中国化 学 538,700 4,266,504.00 3.77 7 600519 贵州茅 台 29,500 4,010,230.00 3.55 8 600000 浦发银 行 385,800 3,892,722.00 3.44 9 601818 光大银 行 1,363,900 3,887,115.00 3.44 10 601166 兴业银 行 345,300 3,857,001.00 3.41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券 。 5、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券 。 6、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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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8 、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 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没 有被 监管部门 立案调 查的 , 也没 有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年 内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情 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931.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96,486.7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息 7,813.96 5 应收申 购款 4,049.3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34,281.4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 处于转 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 股票中 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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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 利。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 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 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 列数 字。 基金 的业 绩报告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1、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净 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成 立 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5.60% 1.28% 10.32% 1.26% -4.72% 0.02% 2011 年 -22.57% 1.06% -19.67% 1.04% -2.90% 0.02% 2012 年 8.10% 1.01% 7.04% 1.02% 1.06% -0.01% 过去 九 个月 5.42% 1.29% -2.92% 1.18% 8.34% 0.11% 基金成 立 至 2013 年9 月 30 日 -6.82% 1.14% -7.92% 1.11% 1.10% 0.03% 2、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情况 期间 每 10 份 基金 份额 分红 数 ( 元) 备注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2011 年底 0.2 2011 年 1 月 14 日实 施 2012 年 - - 2013 年前 9 月 - - 合计 0.2


3、 图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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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 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 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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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围 。 4、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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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 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按 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所承担 的金 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且处 于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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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确定公 允价 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 日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 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 估值。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5)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按 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 易的 认沽/ 认 购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7、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6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 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 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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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三 位 ( 含第 三位 ) 内 发生 差 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 大;当 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 同时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有 关估 值方 法规 定 的第 7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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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 持有期间的公 允价值 变动 、 银行 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收入 。 因运 用 基金财 产带 来 的 成本 或费 用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配 方 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 4、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4 次 ;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 润为 基准 计算 ,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数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投资 者的 现金 红利 和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 数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 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 时间、 分配 数 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 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 利按 收益 分配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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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包 括但 不限于 经手 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 户 费、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 权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 类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 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人 。 3、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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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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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 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两 日内 公告;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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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招募 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 在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 募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 独编制,由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相关内容进行复 核。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及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1、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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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2、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 事件, 包括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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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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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十八 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管理 风险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和 其它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风 险主 要包 括系 统性风 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以及流 动性 风险 。 1、系 统性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影 响市场整体的因素如经济 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监管 制度等 的影 响而 引起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的风险 。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 货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产业 政策 等 国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导致证 券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 济 运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受到 宏观经 济运 行 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 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发生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 票市 场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的 变动 ,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 资于股票 和债券,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 的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4) 购买 力风 险 : 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现 金的购 买力 会下 降, 从而 影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 2、非 系统 性风 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单个证 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 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 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能力、 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 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股票和债券 的发行人经营不善,导致 其股票价格下跌、股息、 红利减少,或者存在所投 资的企业 债券发行 人无法 按时 偿付 本息 ,从 而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3、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 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 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 的要求所引起的违约风险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基金规模将 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变 化。基金投资人的连续大 量赎回可能使基金 资产难以按照预先期望的 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 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 者投资组合持有的 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 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 致流动性降低,造成基金 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 生流 动性 风险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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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 管理 风险 基金的管理风险主要包括 两个方面:一是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 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另 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素的变 化也会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基金的 管理 风险 包括 以下 几种具 体风 险: 1、交 易风 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 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 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 行产生偏差或 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 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 时通知相关人员或 部门; 或者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 手 未能 履约 导致 基金利 益的 直接 损失 。 2、系 统故 障风 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 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 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回无 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 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3、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 基 金 的 投 资 交 易 中, 因 交 易 的 对 手 方 无 法 履 行 对 一 位 或 多 位 的 交 易 对 手 的 支 付 义 务 而 使 得基金 在投 资交 易中 蒙受 损失的 可能 性。 4、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 计 核 算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会 计 核 算 及 会 计 管 理 上 违 规 操 作 形 成 的 风 险 或 错 误, 通 常 是 指 基金管 理人 在计 算 、 整 理 、 制 证、 填单 、 登 账 、 编 表、 保管 及其 相关 业务 处 理中, 由于 客观 原因 与非主 观故 意所 造成 的行 为过失,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 成影响 的风 险。 (三) 投资 合规 性风 险 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因公 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 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 业道德而可能 引起法 律制 裁、 重大 财务 损失或 者声 誉损 失的 风险 ,主要 合规 风险 包括 如下 具体风 险: 1、法 律风 险 法律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带来损失的 风险。 2、道 德风 险 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 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 ,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 作程序中的漏 洞或其 他不 法手 段谋 取不 正当利 益所 带来 的 风 险。 (四) 其他 风险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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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五)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是在投 资 风格上的风险暴露。由 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 是以定量估值 识别为主结合行业和公司 基本面定性分析,识别非 完全有效市场中蕴含的各 种投资机会,先行 发现和 介入 那些 企业 价值 被低估 却具 有某 些隐 藏价 值可以 提升 未来 股价 的公 司。 在该投资策 略的指引下, 本基金可能持有较多的价 值型股票,使本基金 趋向于 价值投资风 格 ,从而隐含价值投资的 风格 偏离风险。该风险 直 接来源于市场的非理性行 为 。行为金融学认 为, 现实世界中的投资者 并非理性人 ,价值只能在 一定程度上决定资产的价 格,价格偏离价值 的程度往往会超出绝大多 数人的预计。因此基金管 理人必须时 刻关注价格偏 离价值所带来的投 资风险。从投资管理的角 度讲,这种偏离风险可以 从证券市场的风格轮换来 解释,也就是说, 市场上由于经济周期、投 资者的构成等因素不断变 化,投资风格会经常发生 变化,如果投资组 合集中于某一种风格的资 产,则在短期内可能会出 现业绩表现相对较差的情 况。对此,基金管 理人将 通过 控制 基金 股票 资产的 风格 偏离 度来 控制 风格风 险暴 露。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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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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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9) 清算 期限 为 6 个月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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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基金 转换 、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 得基 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 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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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法 律 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 基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 基金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 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4、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国务 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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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17)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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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B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 规则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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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金 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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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 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将至 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 如 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 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 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 性公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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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出临 时提 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至 少 35 日前提 交召 集人 , 并由召 集人 公告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 关 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 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b、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 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公布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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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 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 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通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表 决 。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在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中指 定)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果 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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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共同 担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 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表决 通过 的事 项 , 召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后 2 日 内,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 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在公 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C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序 以及 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 金合 同必 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者 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可不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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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 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 见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9) 清算 期限 为 6 个月 。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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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 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D 、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 商方式 解决 的 , 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E 、 基金 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 者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 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 二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效力 。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内 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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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 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A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上海 证大 五道 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亮 成立时 间: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4 】17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 营 2、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 汇汇款 ; 外 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担 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 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 支机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 理发行当地货币;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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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 的股 票库 、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 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为 对基 金禁 止从 事的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4、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其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对手 库 , 交 易 对手库 由银 行 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 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 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 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时实 行见 券付 款、 卖出 时实行 见款 付券 ; (2 )银 行间 回购 交易 ,正 回购时 实行 见款 押券 ,逆 回购时 实行 先押 券后 付款 ; 6、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 先确 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 第(一) 、 (二)款 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 《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的 约定 ,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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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四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同 》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 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 六)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 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 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C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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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期限内聘 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本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在基金 托管 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 银 行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 资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设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 鉴由基 金托 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 的指定营业网 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 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 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应派 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 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金 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本 基金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 包括本基金在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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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的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 国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 金托管 人对 其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 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D 、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开放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 相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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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三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估 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 扩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 及 时进行 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任 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 确,则基金托管人 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 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 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 得利之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 照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达 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 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于 该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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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完 毕并 于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 内 予以公 告 。 基 金合 同生 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不编 制当 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 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 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 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案 。 E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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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理人应 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F 、适用法律和 争议 解决 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 则 任何 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G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 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 清算。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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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 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 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有 权增 加 或 修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资料 寄送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 投 资者 可 在 T+2 个工 作日 后通 过销 售机构 的网 点查 询和 打印 交易确 认单 , 或在 T+1 个 工作 日后 通过 电话 、网 上服 务手 段查 询 交易确 认情 况 。基 金管 理 人不向 投资 者寄 送 交易确 认单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邮政地 址和 邮政 编码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 送以下 资料 : 1、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为投资人寄 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在基 金募集期间开户的,于基 金合同生效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或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存 续期内 ,每 个月 结束 后 的 15 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 形 式寄 送。 2、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交 易对 账单 包括 季度 对账单 与年 度对 账单 :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当 季有交易的基金持有人以 书面或电子文 件形式 寄送 ,若 投资 者在 季度期 内无 交易 发生 , 基 金管理 人 不 邮寄 该季 度的 对账单 ;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 年 度有基金交易或者最后一 个交易日仍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 3、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 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基 金经理 报告 、客 户服 务问 答等。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 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 基金单位。定期定额投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具体实施情况和业 务规则 详情 请见 本公 司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三) 资讯 服务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基金持 有人 账户 信息 (邮 政地址 、邮 政编 码、 手机 、EMAIL 等)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提供以 下服 务: 1、手 机短 信服 务 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的 提供个性化的手机短信息 服务,如基金公告信息、 基金分红、基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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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金净值 或公 司各 种活 动提 示等信 息。 2、电 子邮 件服 务 投资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 件 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 邮件公共信息 服务,内容包括基金资讯 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 告及各种基金理财 刊物等。未预留相关资料 的投资人可致电电话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或上网修改 自己的相关资料获 得此项 服务 。 (四) 服务 方式 1、呼 叫中 心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每 周 7 天 、 每天 24 小时 的自动 语音 查询 服务 , 客 户可通 过电 话 收听最新公告信息、 基金 份额净值信息 ,并可自助 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等 。同时,呼叫中心 提供工 作 日 9:00-17:30 的人 工服 务。 呼叫中 心电 话:400 -888 -0001 (免 长途 费) ,或 021-38784638 ,按“0” 可 转 人工坐 席。 传真:021-50103016 2、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人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 与基金 管理 人一 对一 的相 互交流 平台 。 登录网站后,投资人可以 通过输入账号及密码查询 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 持有情况、基金交 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 况等;并享受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种理财资讯服务 ;投资人还可以查 询热点 问题 及其 解答 ,并 一对一 的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交投诉 和建 议。 公司网 址:www.huatai-pb.com (五) 客户 投诉 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 呼叫中心自 动语音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 坐席、书信、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投资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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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 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 关公告 (自 2013 年 6 月 22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1 日 ) ,下 列公 告 刊登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和 基金 管理人 公司 网站 :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增加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3-11-18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3-10-24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 度报告 2013-08-26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3-08-26 华泰柏 瑞部 分基 金参 加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非现场 交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及在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开通 旗下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3-08-16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3 年第 2 号 2013-08-02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 要) 2013 年第 2 号 2013-08-02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参与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07-29 华泰柏 瑞量 化先 行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3-07-19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中信 证券、 中信 万通 证券 和中 信证 券(浙 江)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7-0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继续 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7-01 华泰柏 瑞关 于旗 下基 金开 通好买 基金 基金 定期 定额 业务及 参加 基金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6-26 华泰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新 华 医疗 与九 龙电 力估 值调 整的 提示性 公告 2013-06-25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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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 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 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泰柏瑞量化先行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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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 十五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泰柏瑞 量化 先行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华 泰柏 瑞 量 化先 行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 华 泰柏 瑞 量 化先 行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在 营业时 间前 往相 应场 所免 费查阅 ,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印 件。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一月 二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