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招商信用(161713)

招商信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4年1月)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 信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招商 信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二零一四年第 一 号) 基金管 理人: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四 年一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 信用添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重要提示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2010年5 月14 日 《 关 于核 准 招 商 信用 添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募 集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可 〔2010 〕645 号 文) 核 准公开 募集 。 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于2010 年6月25 日 正 式生效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称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或“ 管理 人” )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 质 性 判断 或 保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 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收 益 。 当 投 资人 赎 回 时 ,所 得 或会 高 于或 低 于 投 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 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 见。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五年 之内( 含五年) 为封 闭 期 ,封闭 期 间 投 资者 不 能 申 购 、赎 回 基金份 额 , 但 可在 本基 金 上市交 易后 通过 证券 交易 所转让 基金 份额 。 在封 闭 期届满 前,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投票 决 定是 否 继 续 封闭 五 年。 如 果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成 功 召开 并 通过 决 议 决 定继 续 封闭 ,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则 本 基金 继 续 封 闭 五 年 。 如果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未能 成 功召 开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上 本基 金 继 续 封 闭 的 决 议未 获 得通 过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则 本基 金 转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投资者 可进 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投 资 有 风 险 ,过 往 业 绩 并不 预 示 其 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的 其 它 基 金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对 本 基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投 资人 在 认购 ( 或 申 购) 本 基金 时 应认 真 阅 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六 个 月 更新 一 次 , 并 于每 六 个 月 结束 之 日后的45日 内公 告, 更新 内容截 至每 六 个 月的 最后 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3 年12 月25日,有关财务和业 绩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2013 年9月30日 , 财务和 业绩 表现 数据 未经 审计。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于2014 年1 月17 日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和基 金业绩 中的 数据 进行 了复 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4 四、基 金托 管人 ..............................................................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1 七、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21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24 九、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及相关 事项 ............................................ 31 十、基 金的 投资 .............................................................. 3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42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4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48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0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 冻 .................... 5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53 十八、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九、 风险 揭示 与管 理 ........................................................ 5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1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4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77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1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2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93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 招商 信 用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的 。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释 义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招 商 信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 商信 用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指 《招 商 信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 及其 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 门规 章、 地方 性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章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规范 性文 件及对 该 等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 十次会 议通 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3、 《 上市 规则》 :指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14、 中国 : 指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 合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注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20、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1、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 指依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投 资 者 23、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直 销机 构: 指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代销 机构 :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 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27、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基 金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9、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30、 会员 单位 : 指 经相 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交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 所会员 单位 31、 基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2、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3、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备 案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4、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35、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6、 封 闭期: 指根 据本 合 同中关 于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约定, 对本 基金 采取 封闭 式运作 的期间 ,在 该期 间内 基金 份额保 持不 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不得 申请 申购 、赎 回本基 金 37、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8、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日 :指 公历 日 40、月 :指 公历 月 41、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42、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n 指自 然数 43、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4、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5、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8、 上市 交易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通 过场 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9、 场外 : 指 不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 额认 购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场 所 50、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所 51、 日 常交 易: 场 外申 购 和赎回 等场 外基 金交 易, 以及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及买 卖等场 内基金 交易 52、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 指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 券登 记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 算系统 53、 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 又简称 为TA 系统 54、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在 本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55、巨额赎回:本基 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56、元 :指 人民 币元 5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58、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62、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3、 不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 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部 或 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 法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 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券 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招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设立日 期:2002 年12 月 27 日 注册资 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 表人:张光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电话: (0755 )83196351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 :曾倩 股权结 构和公 司沿 革: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100 号 文批准 设立 , 是中 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 司由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 资) 、中 国电 力财 务 有限公 司、 中国 华能 财务 有限责 任 公司、 中远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 建。 经公 司股东 会通 过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公司的 注册 资本 金已 经由 人民币 一亿 元 (RMB100 ,000 ,000 元 ) 增 加为 人民 币二亿 一 千万元 (RMB210 ,000 ,000 元 ) 。 2007 年 5 月, 经公 司股 东 会通过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复同意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受让中 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国 华能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远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及 招 商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分别 持有的 公司 10%、10 %、10%及 3.4% 的股 权; 公司 外资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受让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权 。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股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33.4% , 招商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公 司全 部股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投 资) 持 有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 2013 年 8 月, 经 公司 股东 会审议 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1074 号文批 复同意 , 荷兰 投资 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其持 有的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21.6% 股 权转 让给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11.7% 股权 转让给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 述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招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的 股东 及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 司持有 全部 股权 的 55 % ,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持 有全部 股权 的 45 %。 公司主 要股 东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成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行 设在 深 圳,业 务以中 国市 场为 主。 招商 银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股 票代码 : 600036 )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银 行在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上市 (股 份代 号:396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是 百年招 商局 旗下 金融 企业 , 经 过多 年创业 发展 , 已成 为拥 有证券 市场 业务 全牌 照的 一流券 商。 2009 年11 月, 招商证 券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代 码600999 )。 公司本 着 “ 长期 、 稳 健、 优 良、 专 业 ” 的经 营理 念, 力 争成为 客户 推崇 、 股 东满 意、 员工热 爱, 并具 有国 际竞 争力的 专业 化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二)目 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 况


本 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管理三 十 五 只共 同基 金, 包括 : 招 商安泰 系列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 基金 (含 招商 安泰 股票 基 金 、 招商 安泰 平衡 型基 金 、 招商 安泰 债 券基 金 ) 、 招商现 金增 值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先 锋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优质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 招商 安本 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核 心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大 盘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行业 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中小 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 全球 资源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QDII ) 、 招商 深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上证 消费 8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上 证消 费 8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招商 安瑞进取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深 证电子 信息 传媒 产业 (TMT )5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 金、招 商深 证电 子信 息传 媒产业 (TMT )5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招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 优势 企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产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中 证大宗 商品 股票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 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安 盈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 理 财7 天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招商 央视 财 经 5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双债 增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商 安润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招 商保 证 金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招 商沪 深300 高贝塔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瑞丰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 标 普高收 益红 利贵 族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三) 主 要人员情况 1、基金 管理 人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人 员介 绍: 张光华 , 男, 博士 。 历任 国家外 汇管 理局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 行海 南省 分行 副 行长 、 党 委委 员 , 中 国人 民银行 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 党委副 书记 , 广东 发展 银 行行长 、 党 委副书 记 ,2007 年 4 月 起于招 商银 行任 职 , 曾 任 副行长 等职 务 , 现 任招 商 银行副 董事 长、党 委副 书记 。现 任公 司董事 长。 邓晓力 , 女, 毕业 于美 国纽 约州立 大学 , 获经 济学 博 士学位 。 2001 年加 入招 商 证券, 期间 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 中国 证监 会借 调至南 方证 券行 政接 管组 工作 , 参 与 南方证 券的 清算 ; 在 加入 招商证 券前 , 曾 在美 国纽 约花旗 银行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现任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分管 风险 管理 、 公 司财务 、 清 算及 培训 工作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财务 与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副 主任 。现 任公 司副 董事长 。 许小松 , 男, 经济 学博 士 。 历任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综 合研究 所副 所长 ,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首 席经 济学 家 、 副总经 理 , 国 联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2011 年加入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 、 董 事, 兼任 招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招商资 产管 理(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李俊江 , 男, 经济 学博 士 ,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 历 任 吉林大 学经 济学 院副 院长 、 德 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 不莱梅 大学 客座 教授 、 美 国印第 安纳 大学 经济 系高 级访问 学者 。 现 任吉 林大 学经济 学 院 院长 、 金融 学院 院长 、 社 会科学 学部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美国研 究所 所长 。 兼 任中国 世 界 经济学 会副 秘书 长、 中国 美国经 济学 会副 秘书 长、 教育部 经济 学专 业教 学指 导委员 会 委 员、 中 共吉 林省 委决 策咨 询委员 会委 员、 吉林 省政 府决策 咨询 委员 会委 员等 。 现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王莉, 女, 高 级经 济师。 毕业于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学 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 昆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理 研究员 ; 国 务院 科技 干部 局二处 干部 ;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国 际金 融 处 干部 、 银行 部 资金 处副 处 长; 中 信银 行( 原中 信实 业 银行) 资 本市 场 部总经 理 、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 等职。 现任 中国证 券市 场研 究设 计中 心( 联办) 常务 干事 兼基 金部 总经理; 联办控 股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等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蔡廷基 , 男, 毕业 于香 港 理工学 院 ( 现为 香港 理工 大学) 会计 系。 历 任香 港 毕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部 副经 理、 经 理, 毕 马威 会计 师 事务所 上海 办事 处执 行合 伙人, 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 伙 人。 现 为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资深会 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政协委 员、 上海 市静 安区 归国华 侨联 合会名 誉副 主席 。 兼任 中国 石化上 海石 油化 工股 份有 限公司 等三 家香 港上 市公 司的非 执 行独立 董事 。现 任公 司独 立董事 。 孙谦, 男, 新加 坡籍 ,经 济学博 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 后就 读于 北京 大学 、复 旦 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 管 理硕士 和经济 学博 士学 位。 曾任 新加坡 南洋 理工 大学 商学 院副教 授 、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管理 与 会 计研究 院院 长及 特聘 教授 、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高 级访 问金融 专家 。 现 任复 旦大 学管理 学 院 特聘教 授和 财务 金融 系主 任。 兼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和上 海期货 交 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 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 责 人。现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张卫华 , 女,1981 年 07 月 ――1988 年 8 月, 曾在 江 苏省连 云港 市汽 车运 输公 司财 务部门 任职 ; 1983 年 11 月 ――1988 年 08 月 , 任 中国 银行连 云港 分行 外汇 会计 部主任 ; 1988 年 08 月 ――1994 年 11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国际部 、会 计部 主任 、证 券业务 部 总经理 助理 ;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 历 任招银 证券 、国 通证 券及 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稽 核审计 部总 经理 ; 2006 年 03 月― ―2009 年 04 月 , 任 招商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稽核 监察 总审计 师; 2009 年 04 月 起 任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合规总 监。 现任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周松, 男, 武 汉大 学世 界经 济本科 专业 , 硕 士学 历。 1997 年 2 月 加入 招商 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 任 招商银 行总 行计 划资 金部 经理 、 总 经理 助理 、 副 总经 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计划 财务 部副 总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招 商银 行武 汉分 行副 行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 担任 招商 银行 总 行计划 财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 务部副 总经 理 ( 主持 工作) 。2010 年 6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计划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2 年 9 月起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业 务总监 兼总 行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现 任公 司监 事。 江勇, 男, 对外 经贸 大学 经济学 硕士 。1984 年 北京 师范大 学任 教;1996 年国 际商 报跨国 经营 导刊 副主 编 ;2003 年 中国 金融 家主 编助 理;2005 年钱 经杂 志主 编 ;2008 年 加入招 商基 金, 现任 市场 部总监 、公 司监 事。 庄永宙 , 男, 清华 大学 工学 硕士 。 1996 年 加入 中国 人 民银行 深圳 市中 心支 行科 技处; 1997 年加 入招 商银 行总 行 电脑部 ;2002 年起 参与 招 商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筹备 ,公司 成 立后曾 任信 息技 术部 高级 经理、 副总 监, 现任 信息 技术部 总监 、公 司监 事。 郭雷清 , 男 , 北 京大 学国 际 MBA 。1999 年加 入中 国建设 银行 泉州 分行 ;2001 年加 入达科 数据 通讯 (中 国) 有限公 司;2004 年 加入 韬 睿惠悦 咨询 公司 ;2008 年 加入怡 安 翰威特咨询公司;2010 年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现任人力资源部 总监 、公司监 事。 王晓东 , 女, 上海 财经 大 学 经济 学硕 士 。 曾 任南 方 证券有 限公 司深 南中 路营 业部总 经理 、 深圳 特区 证券 总经 理助理 、 巨 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基金 ) 副 总经理 、华 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2007 年 加入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 任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 理,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招 商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赵生章 , 男, 中国 人民 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 曾 任国 信 证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任项目 经理、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投资 银行 二部 副经 理、 内 核部经 理 ( 投行 内核 小组 负 责人) 、 公司董 事会 办公 室经 理 ( 负责公 司公 开发 行及 上市 等相关 事宜 ) ,2002 年起 参 与招商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备,公司成 立后 曾任督 察长 、总 经理 助理 ,现任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及总 经理。 吕一凡 , 男, 经济 学硕 士。 曾任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综合 研究所 高级 研究 员 。2000 年进 入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后 从事 研究 、 产 品设计 、 基 金投 资等 工作 , 曾 任基 金 开 元 、 基 金 隆 元 ( 南 方 隆 元 ) 、 南 方 高 增 长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全 国 社 保 投 资 组 合 投 资 经 理,2013 年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副 总经 理兼投 资总 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 席、 招商 先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招 商瑞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兼 任招 商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张国强 , 男, 经济 学硕 士 。 曾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咨 询部 分析 师、 债券销 售交易 部经 理、 产品 设计 主管 、 总监 ; 中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总监 、 基 金经理 。2009 年加 入招 商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副总经 理兼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负责 人, 兼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招 商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 欧志明 , 男, 华中 科技 大 学经济 学及 法学 双学 士 、 投资经 济硕 士 ;2002 年 加 入广发 证券深 圳业 务总 部任 机构 客户经 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 广发 证券 总 部任风 险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 控制岗 从事 风险 管理 工作 ;2004 年 7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法 律合规 部 高级经 理、 副总 监、 总监 , 现 任公司 督察 长兼 董事 会秘书 , 兼 任招 商财 富资 产管理 有 限 公司监 事。 2、本基 金基 金经理 介绍 邓栋,男,中国国籍, 工 学硕士。2008 年加入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参 与多 个大型 能源 上市 公司 的年 度财务 报表 审计 ;2010 年2 月加 入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曾 任固定 收益 投资 部研 究员 , 现任招 商安 达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管 理时间 : 2013 年3 月9 日至 今 ) 、 招商安 润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管 理 时间 :2013 年4 月19 日至 今) 、 招 商 信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管 理时 间 :2013 年 10 月 19 日 至今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包括 :张国 强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 2010 年 6 月 25 日至 2013 年 10 月 19 日 。 3、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如下成 员组 成: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 席吕一 凡 、 副总 经理 兼固 定收益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国 强、 总经 理助理 兼股 票投 资部负 责 人 袁野 、 总 经理助 理兼 量化 投资部 负责 人吴 武泽 、 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资产 投资 部负责 人 杨 渺、基 金经 理陈 玉辉 、交 易部总 监路 明 。 4、上述 人员 之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四)基 金管理人职责





根 据《 基金 法》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 者 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 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及转 换价 格;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0 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职责 。 (五)基 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得 从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 金 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 禁止 利用 基 金财产 从事 以下 投资 或活 动: (1) 承销证 券 , 但是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法 律 、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1 )- (6) 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相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 关禁止 性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 本基 金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 托管协 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1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的 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送的 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 挠或严 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 职权;





(7)泄 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 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 金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 或以其 它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5、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履 行 诚信义 务, 如实 披露 法规 要求的 披露 内容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 其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它 任何 形式 为其 它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六) 内 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立 性原 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成本 效益 原则 。 2 、内部控制 的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 工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 决策层 到管 理层 和操 作层 的全面 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如下 组成 部分 : (1) 监事会 : 监事会 依照 公司 法和公 司章 程对 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 董事 和公 司 管 理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2)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负责 决定公 司各 项重 要的内 部控 制制 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 合理 性和 有 效 性, 负责 决定公 司风 险管 理战略 和政 策并 检查 其执 行情况 , 审查公 司关 联 交 易和检 查公 司的 内部 审计 和业务 稽查 情况 等。 (3) 督察长 : 督察 长负 责监 督检 查基金 和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 险控制 情况 , 并 负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和公 司 存 在重大 风险 或隐 患 , 或 发生 督察长 依法 认为 需要 报告 的 其他 情形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时, 应当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2 (4)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是总 经理 办公 会下 设的负 责风 险管 理的 专 业委员 会 , 主 要负 责对 公司 经营管 理中 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作出 决策 , 并针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重大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 情况, 实施 危机 处理 机制 。 (5) 监察稽 核部 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负责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政 策的 执 行情况 进行 合规 性监 督检 查,向 公司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总 经理 报告 。 (6) 各业务 部门 : 风 险控 制是 每一个 业务 部门 和员 工最 首要的 责任 。 各 部门 的 主 管在权 限范 围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员工 根据 国 家 法律法 规 、 公 司规 章制 度、 道德规 范和 行为 准则 、 自 己的岗 位职 责进 行自 律 。 3 、 内部控制 制度 概述 (1) 内控 制度 概述 公司内 控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公司 基本 制度 、 部 门 管理办 法和 业务 管理 办法 组成 。 其中, 公司 内控 大纲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遵循 政策 (风 险管 理制 度) 》 , 它们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 开 。 公司基 本制 度包 括投 资管 理制度 、 基 金会 计核 算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 稽核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管 理制 度、 业绩 评估 考核制 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和 危 机 处理制 度等 。部 门管 理办 法在公 司基 本制 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设 置 、 岗位责 任进 行了 规范 。 业 务管理 办法 对公 司各 项业 务的操 作进 行了 规范 。 (2) 风险 控制 制度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由 一系 列的具 体制 度构 成, 具体 包括内 部控 制大 纲、 法规 遵循 政 策、 岗位 分离 制度 、 业务 隔离制 度 、 标 准化 作业 流 程制度 、 集中 交易 制度 、 权限管 理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等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相 对独 立的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 监 察稽 核部 门的 职责 是依 据国家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限 内按 照所 规定 的程 序和适 当 的方法 对监 察稽 核对 象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 查公司 执行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进行日 常风 险控制 的监 控工 作、 执行 公 司内部 定期 不定 期的 内部 审计、 调查 公司 内部 的违 法 案件等 。 4 、 内部控制 的五 个要 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 内部 监 控 。 (1) 控制 环境 公司致 力于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控制 的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防范 意识 , 营 造 一个浓 厚的 风险 控制 的文 化氛围 和环 境, 使全 体员 工及时 了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理 层 的经营 思想 、 公 司的 规章 制度并 自觉 遵循 , 使 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 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3 和各个 业务 环节 。 (2) 风险 评估 公司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 程、 经营运 作活 动进 行分 析, 发现风 险, 并将 风险 进行 分 类, 找出风 险分 布点 , 并 对风险 进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出引 致风 险产 生的 原因 , 采 取定 性 定量的 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 的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任人 , 并不断 完善 相关 的风险 防 范 措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控 制活 动主 要包 括组 织结构 控制 、操 作控 制和 会计控 制等 。 A.组 织结 构控 制 各部门 的设 置体 现部 门之 间职责 有分 工, 但部 门之 间又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 金投资 管理 、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作 相互 独立、 相互 牵制 并且 有独 立的报 告系 统, 形成 了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 线 : a. 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 各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责明 确, 并有 相应 的岗 位说明 书和 岗位 责任 制, 对不相 容的 职务 、 岗 位分 离设置 , 使 不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检 查、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 减少 舞弊 或差 错发 生的 风 险 。 b. 各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 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 第 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 化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 检查 的责任 。 c. 以督察长、监察 稽核部 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B.操 作控 制 公司设 定了 一系 列的 操作 控制的 制度 手段 , 如 标准 化业务 流程 、 业 务、 岗 位 和空间 隔离制 度 、 授 权分 责制 度 、 集 中交 易制 度 、 保 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 档案 资料保 全制 度、客 户投 诉处 理制 度等 ,控制 日常 运作 和经 营中 的风险 。 C.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财 产完 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立 核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金 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 上进行 严格 区分 。 公 司对 所管理 的 不 同基金 以及 本基 金下 分别 设立账 户 , 分帐 管理 ,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和 独 立。 (4) 信息 沟通 即指及 时地 实现 信息 的流 动,如 自下 而上 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交 流渠 道, 保证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责 相关 的信 息, 保证 信息及 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4 公司制 定管 理和 业务 报告 制度 ,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定 期报 告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 度按照 每日 、每 月、 每年 度等不 同的 时间 频次 进行 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告 路线 : 各 业务人 员向 部门 负责 人报 告; 部 门负 责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 经理报 告; b.监督 体系 报告 路线 : 公 司员工 、 各 部门 负责 人 向 监察稽 核部 门报 告, 监察 稽核部 门向总 经理 、督 察长 分别 报告; c. 督察长定期出具 监察报 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 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 中国 证监 会;如 发现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向 董事 会和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门人 员负责 日常 监督 工作 , 促使 公司员 工积 极参 与和 遵循 内部 控制制 度 , 保 证制 度有 效 地实施 。 公司 监事 会 、 董 事会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 监 察稽 核部 门对内 部控 制制 度持 续地 进行检 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定 要 求 并加以 充实 和改 善, 及时 反映政 策法 规、 市场 环境 、 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 保 证内 控 制度的 有效 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组 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 京。经 国 务院批 准 ,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债 、 业 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中国 农业 银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业务 辐射范 围最 广,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 中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 年位 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5 业之列 。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通国 际、 功能 齐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 行 一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坚持 审慎 稳健 经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造 “ 伴 你成 长 ” 服 务品 牌 , 依 托覆 盖全 国的分 支 机构、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致 力为广 大客 户提 供优 质的 金融服 务 ,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 最佳托 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农业 银 行通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 控制审 计, 并 获得 无保 留 意见的SAS70 审计 报告, 表明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管 服务 运作 流程 的风 险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的 全 面认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在2010 年 首届“‘ 金 牌理财 ’TO P10 颁奖盛典 ” 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 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首 席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部 于1998 年5月 经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 行 批准 成立,2004 年9月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内设养 老金管 理中心、技术保障 处、营 运中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 合管 理 处、风 险管 理处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系 统。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 部现有 员工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级 工 程师 、 律 师等 专家10余 名 , 服 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 高、 业务 素质 好 、 服 务能 力强 , 高 级 管理层 均有20年 以上 金融 从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通 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 况








截止2013 年12 月31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共188 只,包 括富国天 源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积极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主 题增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内需增 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汉 盛证 券投 资基 金、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 盈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稳健 证券 投资 基金、 银河 收益 证券 投资 基金、 长盛 中信 全债 指数 增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 长信 利息 收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值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银 利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合 型 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6 券投资 基金 、 鹏 华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精选 股票证 券 投 资基金 、 泰 达宏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四季红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 证10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 吴价值 成长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盈 策略 增长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夏 复兴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成红利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 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黎 竞争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选 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健 双 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 信利 丰 债 券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金 元惠 理丰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吴 进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大成行业轮 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 德上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上 证180 公司 治 理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沪 深3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南方中证 50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景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东 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 时创 业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信 用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 利分 级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 景丰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兴全沪深300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工 银瑞信深证红 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深证 红利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富 国可 转换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成 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 泰 达宏利 领先 中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 基 金、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四季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 商安瑞 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富 社会 责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消 费 服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 黄 金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中 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浙 商聚 潮产业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7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南 方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德 先 进 制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策 略 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达保 本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深证300 价 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中 国中小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交 银施罗 德深证300价值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富 国中证500指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长信内 需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海消 费主 题精选 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 瑞中证200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 核心竞 争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信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亚洲 (除日 本) 机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逆向投 资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新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小 板指 数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汇添富 理财14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新 经 济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新社 会责 任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嘉实理财 宝7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目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富国 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交银施罗德 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工银 瑞 信信用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景 顺长 城支柱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易 方达 月月利 理 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央视财 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14 天理财 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安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惠利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南方中 证5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招商双债增 强分 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品 质投资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可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融 通标普 中国 可转 债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货 币 市 场基金 、 交银施 罗德 荣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 海焦点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沪深30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源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景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行业轮 换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目标收 益一 年期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 高 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长 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永福养 老 理 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医 药 卫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8 生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定 期支 付双息 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投 资级 信用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趋 势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润元 大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双月红 一 年 期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安达信 用 主 题轮动纯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 沪深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 瑞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成 景祥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 海 岁岁恒 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万家 市政纯 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稳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投 摩根 双债增 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四)基 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 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管 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规 定,守法 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总体 负责中 国农 业银 行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托 管业务 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 制工 作进 行进行 监督 和评 价。 托管 业务部 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 , 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 施








具 备系统、完善的 制 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 理 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 责、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 业资 格;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专门 设置 业务 操作 区 , 并 实施 封 闭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 业 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 定的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 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 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 作,并 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话 提示 。对 媒体 和 舆论反 映集 中的 问题 ,电 话提示 基金 管理 人;





2、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 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19 金管理 人进 行提 示;





3、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 例超标、清算资金 透支以 及其他涉嫌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 提示有 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销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招商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7-9555 ( 免长 途话费 ) 招商基 金华东 机构 理财中 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88 号浦 发大 厦 29 楼 AK 单元 电话: (021 )58796636


联系人 : 王雷 招商基 金华南 机构 理财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6377 联系人 :苏 菁 招商基 金 养老 金及 华北机 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B 座2 层 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 (010 )66290590


联系人 :仇 小彬 招商基 金直销 交易 服务联 系方式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23 层 招商基 金市 场部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 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 :贺 军莉


2、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 单位 。(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3、场外 代销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0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 :刘 峰 (2)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 :林 生迎 (3)申 银万 国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 联系人 :曹 晔 (4)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 )66568532 联系人 :田 薇 (二)注 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北京 市高 朋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2 号 南银 大 厦2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1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 师: 王明 涛、 李勃 联系人:王 明涛 (四)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卢 伯卿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曾浩 、 汪芳 联系人: 曾浩 (五)基 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业务 规则 》 等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10 年5 月14 日证 监许 可 〔2010 〕645 号 文核 准公 开募集 。 募 集期 从2010 年6 月 1 日 起到6 月 21 日止 , 共募 集2,116,636,763.44 份基 金 份额 , 有效 认购 总户 数为1,661 户。 (二) 基 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0 年6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七 、基金份额的 上 市交易 (一)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后 , 如 基金满 足下 列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可依 据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2 证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上 市交易 。


1、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募 集 且基金 合同 生效 ;


2、基 金合 同期 限为 五年 以 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一千人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规定 的 其他条 件。 (二)上 市交易的 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3 个 月内 开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


基金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发 布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上 市后 , 登记 在中 国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至 场内 系统 后, 方可 上 市交易 。


(三)上 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不 限于 :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四)上 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五)上 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 统同时 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六)上 市交易的停复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3 本 基 金 的 停 复 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七)暂 停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不 再具 备本 条第( 一) 款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


2、违 反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市 ;


3、严 重违 反《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上市 公告 。


(八)恢 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基 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恢 复 上市公 告。


(九)终 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提前 终止 上市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终止 上 市的其 他情 形;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由 证券 交易所 终 止 其上 市交易 , 基金管 理人 报经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终止 本基 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终止 上市 公告 。


(十)相 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 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规定内容 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4 八 、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五 年之 内(含 五年) 为封 闭期 , 封 闭期间 投资 者不 能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但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交易 后通 过证 券交 易所 转让基 金份 额。


在封闭 期届 满日 前 的 30 个 工作日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现 场或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 投 票决 定是否 同意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五年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未 能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成功 召开 , 或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本 基金继 续封 闭五 年的 决议 未获得 通过 ,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则本基 金在 上个 封闭期 届 满 后的次 日起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 投 资者 可 进行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投 资者 的申购 赎回 遵循 以下 规则 : (一)申 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 资者 可以 使用 基金 账户 , 通 过直销 机构 、 场外 代销机 构柜 台系 统办 理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基 金投 资者 也可 使用深 圳证 券账 户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申购 和 赎回业 务。 其中, 直销 机 构为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场 外代 销机 构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等招 商基 金授 权的代 销机 构 。 场 内代 销机 构为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详见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网站 ) 。


投资者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外代 销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 所或按 基金 管理 人和 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 基 金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名 单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 酌 情增 加或 减少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新 增加 的代 销机 构将另 行公 告。 销售机 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其 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所 。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 售机 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 如 传 真、电 话或 网上 交易 等形 式) 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二)申 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 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申购赎回业务在本基金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开始办理,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始办 理申 购赎 回的 具体 日期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互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称 “网 站” )公 告。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5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除 外 。 开放 日的 具体 时间和 业 务 办理时 间将 另行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在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申、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据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公 司网 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 本基金 开放 申购 、 赎 回后 ,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三)申 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 即申 购、赎回和转换价格 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 额 申请 ;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 回业 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业 务规则,即先确认的 认购 或申 购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基金 投资 者交 付款 项后, 申购申 请方 为有 效;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 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 遵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四)申 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 购的 限制 场外申 购时 ,原 则上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网 点每 笔申 购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100 元;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申购 , 首次最 低申 购金 额为50 万元 人民 币, 追加 申购单 笔 最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6 低金额 为100 元 。实 际操 作 中,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为 准。 场内申 购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最低 为100 元 ,同 时申 购 金额必 须是 整数 金额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再 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 。 2、 基金赎 回的 限制 每次赎 回基 金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网 点保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实际 操作 中, 以 各代 销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如遇巨 额赎 回等 情况 发生 而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 回办 理和款 项支 付的 办法 将参 照基 金合同 有关 巨额 赎回 或连 续巨额 赎回 的条 款处 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 ,调 整申购金额、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在调 整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五)申 购、赎回的程序 1、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2、基金投资者在提交 申购 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 规定 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 金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请无 效 而不予 成交 。 3、申购、赎回的确认 :基 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 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 日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基 金 投资者 可 在T+2 日 (包 括 该日) 后到 销售机 构网 点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 金销 售机构 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申请 。申 购的 确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4、申购、赎回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 构 将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者 。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5、发 生延 期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 购、赎回的费 用 1、 申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采用 金额 申购 方式 , 申 购费率 如下 表 。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7 购,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金 额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8%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用于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申购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适 用固 定的赎 回费 率, 定为0.1% 。 场外赎 回费 率按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限递 减。 从场 内转 托管至 场外 的基 金份 额, 从场 外 赎回时 ,其 持有 期限 从转 托管日 转入 确认 日开 始计 算。 连续持 有时 间(N ) 场外赎 回费 率 N<1年* 0.1% 1年 ≤N <2 年* 0.05% N≥2年* 0% (注:1年指365 天,2年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赎回费 用的 计算 方法 : 赎回 费用= 赎回 份额 ×赎 回受 理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 相关 手续后,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 购、 赎回 费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投 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 活 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 对基 金投 资者 适当调 整 基 金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和 转换费 率, 并在 不迟 于促 销活动 开始 日前 公告 。 (七)申 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 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 购费 用后除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场内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采用截 尾 法 保留至整数位,不 足 1 份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 金将返 回给投资者。场外 申购份 额的计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8 以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归基 金财 产。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赎 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 扣除 赎回 费用的 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 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归 基金 财产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 当日收市后计算,并 在次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4、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八)申 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 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九)暂 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 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基 金管 理人 认为会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申 购;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29 (5)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1 )-(4) 条 及第(6)条所述暂停 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如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2、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若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对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暂停赎 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情 况的 , 基 金管 理人 当日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依 照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0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 公告1 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连 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巨 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 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 金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 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 获 赎回 的部 分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赎 回 金额 。 如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 期 赎回处 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邮 寄 、 传 真或 者招募 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1 (十一) 基金的转换 若本基 金封 闭期 到期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能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成 功召 开, 或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本 基金继 续封 闭的 决议 未获 得通过 ,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则本 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 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 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定并公 告,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二)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若本基 金封 闭期 到期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未能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成 功召 开, 或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本 基金继 续封 闭的 决议 未获 得通过 , 则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本基金 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 资人 办 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 布公 告或更 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九 、基金运作方 式 的变更及相关事 项 (一)基 金运 作方 式的 变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五 年内 (含五 年) 为 封闭 期, 在此 期间投 资者 不能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届满日前 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 ,基金管 理人将以现场或通 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投票决 定是否 同意 本基 金继 续封 闭五年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第 十章 的相 关规 定成 功召开 并决 定继 续封 闭,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则本 基金继 续 封 闭, 即在 上个封 闭期 届满 后的次 日起 开始 下一 个五 年封闭 期 ; 如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未能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第十 章的 相关 规定 成功召 开 , 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 开后本 基金 继续 封闭 的决 议未获 得通 过,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则本 基金 在上 个封闭 期 届 满后的 次日 起转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投 资者 可进行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转 换运 作方 式后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 金(LOF)后,登 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仍 将 在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2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基 金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的 相关 事宜 并不 因基 金转换 运 作方式 而发 生调 整。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投票结 果决 定是 否同 意本 基金继 续封 闭五 年 在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 届满 日前 的 30 个 工作 日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该封 闭期 届满 后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本 基金是 否 继续封 闭五 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集程 序、 表决方 式等 要求 参照 本《 基金合 同 》 第十章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就本 基金 运作方 式作 出表 决后 , 基 金管理 人 将 按照有 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并 公告 。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投资 于高 信用 等级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合 理安排 组合 期限 结构 , 在 追求 长 期本金 安全 的基 础上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管 理, 力争 为投资 者创 造较 高的 当期 收益。 (二)投 资理念 把握宏 观经 济和 货币 政策 的走势 , 以 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宏 观与 微观 相结 合, 充分挖 掘信用 债市 场投 资机 会, 可以创 造超 额收 益。 (三)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重点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 政 府机构 债 、 政 策性 金融 机 构金融 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回购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但 可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还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 因所 持股 票进 行股票 配售 及派 发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投资可 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 权证等 资产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 投资 级别 以上 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信 用债券 包括 公司 债 、 企 业 债、 短期 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3 资券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转 债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信用 类金融 工具) , 对股票等权 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若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则本基 金将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四)业 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债综 合指 数。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并发 布 , 该 指数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涵 盖主要 交易市场(银行间 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 同发行 主体(政 府、 企 业等) 和期 限 (长 期、 中 期、 短 期等) , 是中 国目前 最权 威, 应用 也最 广的指 数。 中债综 合指 数 的 构成 品种 完全覆 盖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反 映债 券全 市场 的整 体价格 和 投资回 报情 况 , 适合 作为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市场 发展状 况及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 调整 本基 金的业 绩 比较基 准 。 业绩 基准 的变 更须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 在更 新的招 募 说 明书中 列示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五)风 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证券 市场 中的 较低风 险品 种,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六)投 资策略 1、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投 资级 别以 上的 信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 股票 等权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的 20 %。 若本基 金 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则本基 金将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1) 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 要 包括:利率水平、通货 膨 胀率、GDP 增 长率、货币 供应 量、 就业 率水 平 、 国 际市 场利率 水平 、 汇率 ) , 各 类 资产的 流动 性状 况 、 证 券 市场走 势、 信用风 险情 况、 风险 预算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等因 素的 综合分 析 , 在整 体资 产之 间进行 动 态 配置, 确定 资产 的最 优配 置比例 和相 应的 风险 水平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4 (2) 类属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的指 导下, 根据 不同 类属 资产 的收益 率水 平、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息税 务 处 理、 附加 选择 权价值 、 类 属资 产收 益差 异、 市场偏 好、 流动 性等 因素以 及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决 定不 同类 属资产 的目 标配 置比 例。 (3) 明细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明细 资产 配置 上, 首先 根据明 细资 产的 剩余 期限 、 资产 信用 等级、 流动 性 指标决 定是否 纳入 组合 ; 其 次, 根据个 别债 券的 收益 率与 剩余期 限的 配比 , 对 照基 金的收 益要 求决定 是否 纳入 组合 ;最 后,根 据个 别债 券的 流动 性指标 决定 投资 总量 。 2、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中 主要 基于对 国家 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的 深入 分析 以及 对宏 观经 济的动 态跟 踪, 采用 久期 控制下 的主 动性 投资 策略 , 主 要包括 : 久 期控 制 、 期限结 构 配 置、 信用 策略 、 相对 价值 判断 、 期 权策 略 、 动 态优 化等管 理手 段 , 对 债券 市 场、 债券 收 益率曲 线以 及各 种债 券价 格的变 化进 行预 测, 相机 而动、 积极 调整 。 (1) 宏观 经济 和市 场因 素 分析, 确定 债券 组合 久期 宏观经 济分 析和 市场 因素 分析主 要是 通过 债券 投资 策略表 进行 。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是 结合宏 观策 略表 与市 场因 素的综 合评 分表 。 在 具体 投资研 究工 作中 , 基 金 管 理人通过对 主要的 经济 变量 (如 宏观 经济指 标、 货币 政策 、 通 货膨胀 、 财 政政 策及 资金 和证券 的 供 求等因 素) 的跟 踪预 测和 结构分 析, 建立 宏观 策略 表, 并 结合 债券 市场 收益 率曲线 及其 变动 、 货 币市 场 利率 及央行 公开 市场 操作 等 市 场因 素进行 评分 。 通 过对 上述 指标上 阶 段 的回顾 、 本阶段 的分 析和 下阶段 的预 测, 债券 投资 策略表 以定 量打 分的 形式 给出了 下 一 阶段债 券市 场 和 货币 市场 的利率 走势 。 基金 管理 人最 终根据 债券 投资 策略 表综 合打分 结 果给出 的下 一阶 段投 资债 券市场 的发 展趋 势,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久期 配置 。 (2) 收益 率曲 线分 析, 确 定债券 组合 期限 结构 配置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是市 场对 当前经 济状 况的 判断 及对 未来经 济走 势预 期的 结果 。 通过 收益率 曲线 形态 分析 以及 收益率 变动 预期 分析 , 形 成组合 的期 限结 构策 略, 即明确 组 合 采用子 弹、 杠铃 还是 阶梯 型 策略 。 如预 测 收益 率曲 线变陡 , 将 采用 子弹 策略 ; 如 预测 收 益率曲 线变 平, 将采 用杠 铃策略 。 (3) 信用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是 在基 准收 益率基 础上 加上 反映 信用 风险收 益的 信用 利差 。 基准 收益 率主要 受宏 观经 济政 策环 境的影 响 , 信 用利 差收 益率 主要受 该信 用债 对应 信用 水平的 市 场信用 利差 曲线 以及 该信 用债本 身的 信用 变化 的影 响, 因此 我们 分别 采用 基于 信用利 差 曲线变 化的 策略 和基 于信 用债本 身信 用变 化的 策略 。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变 化 的投资 策略 : 一是分 析经 济周 期和 相关 市场变 化对 信用 利差 曲线 的影响 , 若宏观 经济 向好 , 企业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5 盈利能 力增 强, 经营 现金 流改善 , 则 信用 利差 可能 收窄 ; 二是 分析 信用 债市 场容量 、 信 用债券 结构 、 流 动性 等变 化趋势 对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影响, 比如 信用 债发 行利 率提高 , 相 对于贷 款的 成本 优势 减弱 , 则 企业 债的发 行可 能减 少; 同时 政策的 变化 影响 可投资 信 用 债券的 投资 主体 对信 用债 的需求 变化 , 这 些因 素都 影响信 用债 的供 求关 系。 本基金 将 综 合各种 因素 , 分 析信 用利 差曲线 整体 及分 行业 走势 , 确 定信 用债券 总的 投资 比例及 分 行 业的投 资比 例。 2 )基 于信 用债 本身 信用 变 化的投 资策 略: 债券发 行人 自身 素质 的变 化, 包括公 司产 权状 况、 法人治 理结 构、 管理 水平 、 经 营 状况 、 财 务质 量 、 抗风 险能 力 等的 变化 将对 信用 级 别 产生影 响 。 发 行人 信用 发 生变化 后, 将采用 变化 后债 券信 用级 别所对 应的 信用 利差 曲线 对公司 债、 企业 债定 价。 影响信 用债 信用 风险 的因 素分为 行业 风险 、 公 司风 险、 现 金流 风险、 资产 负 债风险 和其他 风险 等五 个方 面。 对金融 机构 债券 发行 人进 行资信 评估 还应 结合 行业 特点 , 考 虑 市场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管理 、资本 充足 率、 偿付 能力 等要素 。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依 靠内 部评级 系统 分析 信用 债的 相对信 用水 平 、 违 约风 险及 理论 信用利 差 。 基 金管 理人 开发 的收益 率基 差分 析模 型 能 够分析 任意 时间 段不 同债 券的历 史 利差情 况, 并且 能够 统计 出历史 利差 的均 值和 波动 度, 发 掘相 对价 值 被 低估 的债券 , 以 确定债 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和个券 配置 。 (4) 相对 价值 判断 根据对 同类 债券 的相 对价 值判断 , 选 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增持 相对 低估、 价 格将上 升的债 券, 减持 相对 高估 、 价格 将下 降的 债券。 由 于利差 水平 受流 动性 和信 用水平 的影 响, 因 此该 策略 也可 扩展 到新老 券置 换、 流动 性和 信用的 置换 , 即 在相 同收 益率下 买入 近期发 行的 债券 或是 流动 性更好 的债 券, 或在 相同 外部信 用级 别和 收益 率下 , 买 入内 部 信用评 级更 高的 债券 。 (5) 优化 配置 ,动 态调 整 主要通 过基金 管 理人 的组 合测试 系统 进行 。 该 系 统主 要包括 组合 分析 模型 和情 景分 析模型 两部 分。 组合 分 析 模型是 用来 实时 精确 监测 债券组 合状 况的 系统 , 情 景分析 模 型 是模拟 未来 市场 环境 发生 变化 (例 如升息 ) 或买 入卖 出某债 券时 可能 对组 合产 生的影 响 的系统 。 通 过组 合测 试, 能够计 算出 不同 情景 下组 合的回 报, 以确 定回 报最 高的模 拟组 合。 我们同 时 运 用风 险管 理模 型对固 定收 益组 合进 行事 前和事 后风 险收 益测 算 , 动 态调 整组合 ,实 现组 合的 最佳 风险收 益匹 配。 3、可 转换 公司 债投 资策略 对于本 基金 中可 转债 的投 资,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采用 可转债 相对 价值 分析 策略 。 由 于 可转债 兼具 债性 和股 性, 其投资 风险 和收 益介 于股 票和债 券之 间, 可转 债相 对价值 分 析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6 策略通 过分 析不 同市 场环 境下其 股性 和债 性的 相对 价值 , 把 握可转 债的 价值 走向 , 选 择 相应券 种 , 从而 获取 较高 投资收 益 。 本产 品用 可转 债的底 价溢 价率 和可 转债 的到期 收 益 率来衡 量可 转债 的债 性特 征, 用 可转 债的 平价 溢价 率和可 转债 的 Delta 系 数来 衡量可 转 债的股 性特 征。 此外, 在进 行可 转债 筛选 时,本 基金 还对 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要素 进行 综合 分析 , 这些基 本面 要素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 薄率 、 流 动性等 。 本 基金 会充 分借鉴 基 金 管理人 股票 分析 团队 的研 究成果 , 对可转 债的 基础 股票的 基本 面进 行分 析, 形成对 基 础 股票的 价值 评估 。将 可转 债自身 的基 本面 评分 和其 基础股 票的 基本 面评 分结 合在一 起 , 最终确 定投 资的 品种 。 4、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可参与 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 或增发 新股 ,还可持 有因 可转债 转股 所形成的 股 票、 因所 持股票 进行 股票 配售及 派发 所形 成的 股票 、 因 投资 可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权 证 等 资产。 在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和新股 增发 的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将全 面深 入地 把握 上市 公司基 本面 , 运 用基金 管 理人 的 研究 平台 和股 票估 值体系 , 深 入发 掘新 股内 在价值 , 结 合市场 估值 水平 和股 市投 资环境 ,积 极参 与新 股的 申购、 询价 ,有 效识 别并 防范风 险 , 以获取 较好 收益 。 在新股 研究 与定 价上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充分 利用 自身 的投 资 平台 和股 票估 值体 系, 通 过行业 研究 、 个股 基本 面 研究 、 个 股估 值分 析及 投 资建议 四个 步骤 , 积极 发 掘新股 价值 , 为是否 参与 新股 申购 提供 决策建 议。 在新股 申购 上, 本基 金将 充分利 用新 股询 价制 度, 在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 与 股票发 行人及 承销 商进 行充 分的 交流与 沟通 , 力 争确 定合 理的股 票发 行价 格区 间, 并根据 具 体 品种及 发行 价格 参与 新股 申购。 在新股 变现 上, 本基 金对 新股实 行择 机变 现策 略, 即根据 对新 股流 通价 格的 分析 和 预测, 结合 股票 市场 发展 态势, 适时 选择 新股 变现 时机, 以获 取较 好的 股票 变现 收 益 。 (七)投 资程序 1、投资 决策 依据 (1) 须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严格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公司 章程 ; (2)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作 为基 金投 资的 最高 准则。 2、投资 程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 议 投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和其 它重大 事项 ; (2)固定收益部通过 债券 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 拟投 资的个券,研究员构 建债 券模 拟组合 ; (3) 基金 经理 根据 所管 基 金的特 点, 确定 基金 投资 组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7 (4) 基金 经理 发送 投资 指 令; (5) 交易 部审 核与 执行 投 资指令 ; (6) 数量 分析 人员 对投 资 组合的 分析 与评 估; (7)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的 检 讨与调 整。 在投资 决策 过程 中, 风险 管理部 门负 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 操 作风 险 等投资 风险 进行 监控 , 并 在整个 投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投资 风险 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提 供给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 资总 监、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员 ,以供 决策 参考 。 (八)投 资限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国 务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票或 债券 ; (6) 买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价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 交易活 动; (8) 当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上述禁 止行 为中 的 (1)-(6) 项为 引用 当时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有 关禁止 性规 定, 如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 (3)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场 的 债 券 回购 融 入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4) 本 基 金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 基 金所 申 报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5) 本基 金不 能在 二级 市场 主动投 资权 证, 但可 以通 过一级 市场 申购 可分 离债 等方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8 式持有 权证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7)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1 )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80% , 对 投资 级别以 上的信 用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对 股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若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 ,则本基 金将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2)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别 以上 的信 用债 券, 基金持 有信 用债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至投 资级 别以 下,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0 个 交易 日内 予以 全 部卖出 ; (1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规定的 其它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限制 。 (九)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39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 牟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十)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 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 - 招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的 董事 会及 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来源于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3 年第3 季度报 告》 。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013,014.94 0.64 其中 : 股票


21,013,014.94 0.6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135,103,764.70 96.06 其中: 债券


3,135,103,764.70 96.0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8,356,210.02 0.87 6 其他资 产


79,249,236.81 2.43 7 合计





3,263,722,226.47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8,124,134.40 0.85 D 电力 、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88,880.54 0.1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013,014.94 0.99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0815 厦工股 份 4,274,560 18,124,134.40 0.85 2 002682 龙洲股 份 389,337 2,888,880.54 0.14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93,810,000.00 13.8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93,810,000.00 13.85 4 企业债 券 2,517,321,437.50 118.68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19,336,000.00 5.63 7 可转债 204,636,327.20 9.65 8 其他 - - 9 合计 3,135,103,764.70 147.80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1 1 130240 13 国开 40 2,000,000 197,980,000.00 9.33 2 122621 12 赣 城债 1,800,000 181,350,000.00 8.55 3 113001 中行转 债 1,745,800 174,632,374.00 8.23 4 1280037 12 宿 建投 债 1,300,000 136,279,000.00 6.42 5 122830 11 沈 国资 1,300,620 133,573,674.00 6.30 (六)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八)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合 约。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 基金不 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九)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报告 期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未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不存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和 流程 上要 求股 票必须 先入 库再 买入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1,041.5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20,490.7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8,027,581.24 5 应收申 购款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2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210,123.34 8 其他 - 9 合计 79,249,236.81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74,632,374.00 8.23 2 113002 工行转 债 19,621,343.20 0.93 3 110020 南山转 债 10,382,610.00 0.49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十 一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的投 资业绩 及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基金份 额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06.25-2010.12.31 3.16% 0.33% -0.54% 0.08% 3.70% 0.25% 2011.01.01-2011.12.31 3.41% 0.27% 5.33% 0.08% -1.92% 0.19% 2012.01.01-2012.12.31 12.70% 0.18% 3.60% 0.06% 9.10% 0.12% 2013.01.01-2013.06.30 5.53% 0.19% 2.34% 0.08% 3.19% 0.11% 2013.01.01-2013.09.30 5.11% 0.17% 1.29% 0.08% 3.82% 0.09%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2013.09.30 26.35% 0.24% 9.93% 0.07% 16.42% 0.17% 十二、基金的财 产 (一)基 金资产总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3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三)基 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用 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财 产 承担法 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消。 除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非因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4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 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 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完 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果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规 定 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程 序进 行复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估 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 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5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 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 所上市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 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 最新规 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 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交易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份 额净 值 计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 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 托管 人并 报 中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6 国证监会;当估值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 告, 通告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 错情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人、 或 代理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 下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 予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 无法抗 拒,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 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 责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造 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 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7 失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 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 偿 由此发 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应当 及时 进行处 理, 处理 的 程 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 登记 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按 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 者 或基金 支 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8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赔付 。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如果行 业有 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七)暂 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者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特 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 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 的 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 益 分配 (一)基 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49 (二)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润中 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 益分配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 益分 配采用现金方式;开 放期 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 为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可选 择获 取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再 投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 红利; 登记 在深 圳证 券账 户的基 金份 额只 能采 取现 金红利 方式 ,不 能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 ; 2、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面 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即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4、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收益 分 配条件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每 季度 至 少 1 次 ,每 年至 多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可供 分配利 润 的 70 %。 并且 , 封闭期 间 本基金 每年 度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基金 该年 度已 实现收 益 的 90% 。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和分 红再 投资形成的基金 份额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 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确 定, 在 2 日内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0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支 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费 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五、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 基金 运作 有关 的费 用 列示: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上 市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相 关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费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7) 基金的 证券 交 易 费用 ; (8)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行 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基 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1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上 述(一) 中 3 到 8 项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下 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验 资费、会计师和律师 费、 信息 披露费 用等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依照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费 率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 制定 媒体或 报刊 上公 告。 (四)基 金的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份额 的 注册登记、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 冻 结与解冻 (一)基 金份 额的 注册 登记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基金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建 立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金份 额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负 责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 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2 代理协 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和 代理 机构 在注 册登 记业务 中的 权利 义务 , 保 护基金 投 资 者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内 认(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中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场外认(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中登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基 金账 户下 。 注册 登记 机构 享有 如下 权 利: 1、建 立和 管理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账 户; 2、取 得注 册登 记费 ;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注册登记业务 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注册登 记机 构承 担如 下 义 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等 业务 记 录 15 年以 上 ;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但司 法强制 检查 情形 除外 ;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 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 易过户业务、转托管 和提 供其 他必要 服务 ; 6、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 情况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 的 相关资 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并按基 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三)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认购 或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 内认购 、 申购 或上 市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证 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3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登记 。 1、系 统内 转托 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 回业 务 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可 办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 易或 场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2、跨 系统 转登 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登记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四) 基金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 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或法院 判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应拒 绝该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十七、基金的会 计 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所 在的会 计年 度,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4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 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 书面 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依 据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八、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二)信 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5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发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媒体 和基金 管 理人网 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3)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6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上市 日前 至 少3 个 工作日 ,将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5、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上市交 易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上 市交 易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 网站 、 申 购赎回 代理 机构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6、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本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7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 政 处罚,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 (25) 基金 份额 暂停 上市 、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26)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7)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8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 管理人 、 本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义 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关 信 息披露 义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 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 基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 在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 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59 十九、风险揭示 与 管理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低投 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蓄 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收 益 预期的 金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额 分享 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收 益 , 也可能 承担 基金 投资 所带 来的损 失。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险 、 技 术风 险和 合规 风险等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交 易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人 将可能 无 法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 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货币 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同类 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收 益预 期, 也将 承担 不同程 度的 风险 。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 收益预 期越 高, 投资 人承 担的风 险也 越大 。 投资人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基 金的 风 险收益 特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 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在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属 于较 低风险 品种 , 其预 期风 险 与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混 合型 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 本 基金 适合 具有 中 等风险 承受 能力、 并能 正确 认识 和对 待本基 金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风险的 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基金 投资 者在选 择本 基金 之前 , 通 过正规 的途 径, 如: 招 商 基金客 户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 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或 者通 过 其他代 销机构 , 对 本基 金进 行充 分、 详 细的 了解。 在对 自 己的资 金状 况、 投资 期限 、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 , 再 做出 是 否投资 的决 定 。 投 资者 应 确保在 投资 本基金 后, 即使 出现 短期 的亏损 也不 会给 自己 的正 常生活 带来 很大 的影 响。 投资人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 额投 资是引 导 投 资人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能 保 证投资 人获 得收 益 , 也 不 是替代 储蓄 的等效 理财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提请 投资 人特 别注意 , 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 封转 开、 分红 等行为 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变 化 , 不 会改 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不 会降低 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 高基金 投资 收益。 因基 金份 额拆分 、 封转开 、分 红等 行为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调 整 至1 元 初始面 值 , 在市场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有 可能 出现 亏损或 基金 份额 净值 仍有 可能低 于 初始面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0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 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做 出 投资决 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 (一)证 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所引 起的 波动 , 将 对本 基金资 产产 生潜 在风 险。 引起 市 场风险 的主 要因 素有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 国 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策 等国 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影响 ,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的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股市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因 此,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波 动将 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 映出来 ,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并在 一定程 度上 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 , 上 述变化 将在 一定 程度 上影 响本基 金 的 收益。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 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都会 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盈利下 降 , 其股票 价格 可能 会下 跌, 或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收益 减少。 5、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的利 润将 主要 采取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通货 膨胀将 使现 金购 买力 下降 , 从 而 影响基 金所 产生 的实 际收 益率。 (二)流 动性风险 若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 应付 赎回 的要求 。由 于我 国证 券市 场波动 性大 ,在 市场 下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 量急 剧减 少的情 况 , 如果在 这时 出现 较大 数额 赎回申 请, 则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三)管 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管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 验、 判断等 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 对 相关信 息和 经济 形势 、证 券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 影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1 (四)本 基金特有风险 1、本 基金 对投 资级 别以 上 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信 用债券 包括 公司 债、 企业 债、短 期融 资券 、商 业银 行金融 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 可转换 债券 、 可 分离 转债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信 用类金 融 工具, 这些 品种 发生 违约 的可能 性高 于国 债。 若信用 债券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不能按 时或 全额支 付本 金和 利息 ,将 导致基 金资 产发生 损失 , 出现 信 用风 险 。


2、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五年 之内为封闭期,封闭 期间 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 基 金份 额, 但 可在 基金 上市 交易 后通过 证券 交易 所转 让基 金份额 。 在 本基 金封 闭期 间, 若 出现 基金折 价现 象, 本基 金二 级市场 的转 让价 格可 能低 于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其 他风险 1.操作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错 误 、 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2.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致 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3.法律 风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4.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 融市 场危机 、 行 业竞 争、 代理 商违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基金 管 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 损。 二 十、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 内 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 份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2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终止 基金 上市,但因 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 上市 的除外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当 事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4)基 金合 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二)基 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3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4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一、基金合 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 》获 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 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 则, 决定 基金 的除 调高 托 管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 情形 , 应 及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及 相 关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选择、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并对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8)选择、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 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融 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 份额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5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注销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 泄 露; (15 )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6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依照《基金合同 》获 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本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财 产 、 其 他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 的情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 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 保证 不同基 金 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相 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7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 告出 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 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免 除; (18 ) 按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1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表 明 其 对基金 合同 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8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代 销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自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二)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69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封闭 期内 基金 扩募 或 者延长 基金 合同 的封 闭期 限; (13)终 止基 金上 市 , 但 因本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 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6)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 书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0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或在 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或在 规定时 间内 未能 作出 书面 答复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但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 开会时间 、 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集人必须于 会议召 开日前 40 日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 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 决方 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表达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1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 代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结 果。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 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议 召 集人 确定 。 (2)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 派代表 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3)通讯方式开会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 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 式或 会议 通知等 相关 公告 中指 定的 其他形 式在 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 会应以 书面 方 式 或会 议通 知等相 关公 告中 指定 的其 他形 式 进行 表决 。 2、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50% , 下 同) ; 2)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 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等文 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 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 间(至 少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和 地点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日 不 变。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2)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取 和统 计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4)直接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 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2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 相 符, 并 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则召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 的时 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 权益 登记日不 变。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 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 议通知 发出 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公 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3)对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 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 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 案进 行修改 ,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3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法 执 业 的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 含 50% )多 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份 证号 码、 住所 地 址、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 称)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人 按照 前述 约定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 截止日 期 第2 日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成 决议。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 下 列(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提 前终止 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4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 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未出 席 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 决结 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果 。 (3)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会 议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 重 新清点 并公 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重新清 点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督 计 票 的, 不影 响计票 效力 及表 决结果 。 但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两个工 作 日 通知召 集人 ,由 召集 人邀 请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方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九)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 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5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三、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 同内 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 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 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终止基金 上市,但因 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 件 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 上市 的除外 ;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变 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合 同,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当 事 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致 基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5) 除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生效 后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6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 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 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 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公布 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7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 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 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径 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 决 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基 金合 同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 容应以 本 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十二、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招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28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张光 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8 成立时 间: 2002 年12 月2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2]100 号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1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五 十年 或股 东 一致同 意延 长的 其他 期限 经营范 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9 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项 俊波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 和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 买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外 币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 自营 、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保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 业 务; 企 业、 个 人财 务顾 问 服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手 机银行 、 网 上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 品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79 A.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技 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 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 存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方 向为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限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本 基金 重点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包 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公司 债 、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 政 府机构 债 、 政 策性 金融 机 构金融 债 、 商 业银 行金 融 债、 资产 支 持证券 、 次 级债、 可转 换 债券及 可分 离转 债、 回购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不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或 权证 , 但 可参 与一 级市场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还 可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 成的股 票 、 因所 持股 票进 行股票 配售 及派 发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 投资可 分离 债券 所形 成的 权证等 资产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对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其 中对 投资 级别 以上 的信用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80% ( 信 用债券 包括 公司 债 、 企 业 债、 短期 融 资券 、 商 业银 行金 融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转 债 , 以 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信用 类金融 工具) , 对股票等权 益类证 券的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若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 基金(LOF ) ,则本基金 将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 资 、 融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4)本 基金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 购,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0 (5)本 基金 不能 在二 级市 场 主动投 资权 证但 可以 通过 一级市 场申 购可 分离 债等 方式 持有权 证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 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 遵从其 规定 ; (6)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10%; (7)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8)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0)本 基金 只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 (含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本 基金 对固 定收 益 类证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对 投资 级别 以上的 信用 债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对 股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若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则本 基金 将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12) 本基 金只 投资 于投 资级别 以上 的信 用债 券, 基金持 有信 用债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至 投 资 级别 以下,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起30个 交易 日内 予以 全部 卖 出 ; (13)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中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的 规定 ; (1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规定的 其它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前提 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非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函说 明基 金可能 变动 规模 和公 司应 对措施 ,便 于托 管人 实施 交易 监 督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1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 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 交易证 券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止 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人 采取 必 要 措施 后仍 无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 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 发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2 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 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确 认调整 的名 单开 始生效 , 新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 尚 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 金 管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守《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3)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和 流 动 性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 基金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经 董 事 会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 给基金 托管 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 提前两个交易日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有 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信 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限 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销 售协 议复 印件 、 缴 款通知 书 、 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 价 格 、 总 成本 、 划 款账号 、 划 款金额 、划 款时 间文 件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中,如认为 因市 场出 现剧烈 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具 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财 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的 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明 。 否 则, 基 金托 管人 经事 先书 面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执 行其 有关 指令 。 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金名下,并 确保 基金 托管人 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 成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3 (7)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 者报 送了 虚假的 数据 或者 出现 其他 影响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人监督 职责 的行 为 , 导 致基 金托管 人 不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承 担相 应法 律后果 , 包括但 不限 于承 担基金 托 管 人可能 遭受 的监 管部 门罚 款以及 基金 托管 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赔 偿 。 因 投资流 动 受限证 券产 生的 损失 ,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应 当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的之 外,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上 述损 失。 如因 基金 管理人 未遵 守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方案 以及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限制 要求 的原 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 风险损 失致 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 的损失 。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B、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信 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 选择 方面的 风险 。 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为 中国 工商 银行 、 中 国 银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 款银 行以外 的银 行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 有 权要求 相 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程 中遵 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D、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 答 复并改 正 ,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 等。 E、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4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 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 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 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6)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5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银 行开 设的 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由 参 加验资 的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3)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托 管人可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 基金的 资金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和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进行 。 (3)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基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对 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 付金账 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6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 效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管 理 ; 若 无相 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中国 人民 银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议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 生的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7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协 议规定 的净 值披 露日 对外 公布。 2、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①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 )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B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C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D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②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③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8 ④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⑤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⑥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⑦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3、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时, 基金管 理公 司应 当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0%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差错给 基金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 行赔偿 :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 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 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或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明 ,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 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 按 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89 计算结 果对 外公 布,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 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 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基 金托管 人在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 起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 成 的影响 。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 有通 行做法 ,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等 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无 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5、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 的 编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每 6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 该等期 间届 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予 以 公 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 束后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于 会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内 予 以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 季 度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0 核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专 用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 双 方各 自留存 一 份。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一 致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六)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人审 核并 提交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 易日或 全部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6 月 30 日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 应 遵守保 密义 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适 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 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 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1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二十三、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下列 服务 。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投 资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对以 下服 务内 容进 行相 应调整 。 (一)资 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 件 或 短信方式对账单。客户 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 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 更 改。服 务费 用由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客户 无需 额外 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 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 预留 正确的 通讯 地址 及联 系方 式, 并及 时进行 更新 。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原 则 上采用 邮政 平信 邮寄 方式 , 并 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 做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 不对 因邮寄 资 料 出现遗 漏、 泄露 而导 致的 直接或 间接 损害 承担 任何 赔偿责 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 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 示原 发送内 容 , 也无 法完 全保 证其安 全 性 与及 时性 。 因 此招商 基金 管理 公司 不对 电子邮 件 或 短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达 做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联网 或通 讯等 原因 造成 的信息 不 完整、 泄露 等而 导致 的直 接或间 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 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 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 易资 料或通 过交 易网 点提 供的 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等 手段查 询交 易信 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 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 其它 形式的 账户 信息 资料 。 (二)信 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热线 提交 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通 过手 机短讯 或E-MAIL 方式 发送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制 的信息 。 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 基 金净 值、 账户余 额与 损益 、 公 司最新 公告 提示 等, 基金 公司还 将 根 据业务 发展 的实 际需 要, 适时调 整定 制信 息的 内容 。 除了发 送场 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定 制的 各类 信息 外 , 基 金公司 也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预 留手机号码及EMAIL 地址的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 基金分红、节日问候 、产 品推广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2 信息 。 如 场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不 希望 接收 到该 类信 息, 可以 通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务 热 线 取消该 项服 务。 (三) 网 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查 询 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 “账户 查询 ” 栏目 , 可享 有账户 查询 、 信息 定制 、 资料修 改 、 理 财刊 物查 阅 、 理 财论 坛 等多项 在线 服务 。 招商基 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理 财社 区 BBS 论坛 :bbs.cmfchina.com 招商基 金电 子邮 箱:cmf@cmfchina.com (四) 客 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全天 候24 小时 的自 动语 音查询 服务 。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进 行基 金账 户余 额、 交易情 况、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信息 的查 询。 招商基 金客 户服 务热 线提 供每周 六天 (法 定节 假 日 除外) , 每 天不 少于7 小时 的人 工 咨询服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通 过该 热线 享受 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投诉 建 议等专 项服 务,场 外基 金持 有人 更可 通过热 线进 行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操作 。 招商基 金全 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热线: 400-887-9555 ( 免长途 费) (五)客 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直销和 代销 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见 簿 、 基金 公司 网站 、 客户 服务热 线、 书信 及电 子邮 件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公 司和销 售网 点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 诉 。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 原 则上 是及 时回 复, 对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 基金 公司将 在承 诺的 时限 内进 行 处理 。 对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投 诉 ,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当 日 进 行处理 。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董 事变 更的 公 告 2013-11-12 2、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3 季 度报 告2013-10-25 3、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 更的公告 2013-10-19 4、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股 权转 让完 成工 商变 更登记 的公 告 2013-10-12 5、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 第三 次 收益分 配公 告 2013-9-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3 6、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变 更的公告 2013-9-12 7、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高 级管 理人 员变 更的 公告 2013-9-6 8、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3-8-28 9、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摘 要 2013-8-28 10、招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公司 股权 转让 等有 关事项 的公 告 2013-8-21 11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三年第二号 ) 2013-8-7 12、 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三 年第 二号 ) 2013-8-7 13、招 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2 季度报 告2013-7-17 二十五、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人的 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招 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本 招募 说明 书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复 印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六、备查文 件 投资者 如果 需了 解更 详细 的信息 ,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销 售代 理人 申请 查阅以 下文 件: 1、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招商 信用 债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代销 协议 》 5、 《招商 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登记 协议 》 6、 《律师 事务 所法 律意 见书 》 7、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业 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章 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5-1-94 8、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9、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