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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信债(000151)

诺安信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 信用 债券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基 金 管 理人 :诺 安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 重 要 提示 (一)诺安信用债券 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2013 年 4 月 23 日 证监许可 【2013 】585 号文核准 公开募集 , 本 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 正式生效 。 (二)基金 管理人保 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完 整。本《 招募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 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 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三) 投资 有风险, 投资人认 购 (或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 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合同 》 等,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 征, 应充分 考虑投资 人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 于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 意愿、 时 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 “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 决策后, 须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 风险,包括 : 本基金 特有风险 、债券市 场风险、 开放 式基金共同 风险等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的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18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 目 录 第一 部分


绪 言 ..................................................................................................... 3 第二 部分


释义 ....................................................................................................... 4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8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1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3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 37 第七 部分


基金备 案 ............................................................................................. 38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封闭期 和开放期 ................................................................ 39 第九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40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47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55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6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57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 配 .......................................................................... 61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费用与税 收 .......................................................................... 63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66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 八部分


风险 揭示 ......................................................................................... 72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74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合同内容摘 要 .......................................................................... 76 第二 十一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 摘要 ...................................................................... 90 第二 十二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 十三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 项 ........................................................................ 102 第二 十四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04 第二 十五部分


备 查文件 ................................................................................... 105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等有关法 律、 法规及 《 诺 安 信用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涵 盖 诺安 信用债 券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投资理 念、投资策略 、风 险以及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程序及 费率 等与投资本 基金有关 的所有相 关事项 , 投资者在 做出 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 并注意基金 管理人对 本招募说 明书披露 的更新信 息。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 招募说 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 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其持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 《诺安 信 用债券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 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 : 指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诺安信 用债券 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诺安 信 用债券 一年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诺安 信用债券 一 年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 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 《诺安 信 用债券 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 规、 规 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经第 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 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 9 日 颁布、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 的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或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 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可 以 投资 于 在中 国 境内 依 法募 集 的证 券投 资 基 金的 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 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 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诺 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委托代 为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 ,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 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 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T+n 日 :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包 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该日 )一 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 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一年 。 首个封闭 期结束后第 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 首个开放 期, 下 一个封 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 以 此类推。 本 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 闭期结束 之后第 一 个工作日 起进入开 放期 , 期间可以 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本 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 长不超 过1 个月, 最 短不少于5 个工作日 , 开放 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 金管理 人的届时公 告为准,且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开放期 的 2 日前 进行 公告; 开放日: 指在开放期 内, 基金管理 人为投资 者办理基 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


《业 务规则 》 指《 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 同遵守 ; 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 金开放期 内, 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 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基 金开放期 内,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基 金 合同 和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有 效 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 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在 本 基金 的 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 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 额总 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的20%;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 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 金财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 互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 的客 观事件。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 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 续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陈 阳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 济贸易信 托投资有 限公司 6000 40 % 深圳市捷隆 投资有限 公司 6000 40 % 大恒新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公司 3000 20 % 合





计 15000 100 %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18 日 ,本基 金管理人 共管理二 十 九只开放式 基金:诺 安平衡证 券投 资基金、诺 安货币市 场基金、 诺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优化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价值增 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 安成长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诺安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中小盘精 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诺安 主题精选 股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诺 安全球黄 金证券投 资基金 、 上证新兴产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上证新兴产 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 诺 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诺 安多策略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诺安油 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长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汇鑫保 本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双 利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小板等权 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诺 安中小板 等权重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 基金、 诺 安纯债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鸿 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信 用债券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稳固收 益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诺安泰 鑫一年 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秦维舟先生, 董 事长,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北京中 联 新技术有限 公司总经 理、 香港昌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经理 、 香港先 锋投资有 限公司 总经理 、 中国新纪 元有限公 司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 。 徐卫晖 先生 , 副 董事长 , 工商 管理硕士 。 历 任 中国化 工进出口总 公司财会 部副总经 理, 中化国际贸 易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中化 河北进出 口公司总经 理, 中化国际 ( 控股) 股份 有限公司总 经理, 中 国中化股 份有限公 司战略 规划部 、 投资发展 部总经理 , 中国 对外经济 贸 易信托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 张家林先生 ,董事, 高级工程 师,全国 人民政治 协商 会议第 9、10、11 届委员 。曾任 中科院自动化研究所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中国自动化技术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 大恒( 集 团)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大恒 新纪元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 。 欧阳文安先生,独立董事,工程师。历任中共北京市 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中共 北京市石景 山区委书 记、 中共北京 市委常委、 秘书长 、 北京国际电气 工程公司 董事长、 北 京 国际电力开 发投资公 司董事长 。 朱秉刚先生, 独 立董事, 教 授级高级 经济师。 历任 石 油部计划司 副司长、 中国 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 计划局局 长、中国 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 司咨 询中心副主 任。 陆南屏先生, 独 立董事。 历 任新华社 香港分社 办公厅 综合处处长、 办 公厅副主 任、 国际 问题研究中 心办公室 主任、国 家外汇管 理局办公 室主 任、 政策法 规司司长 、副局长 。 2. 监事会成 员 李京先生, 监事, 企 业管理 硕士。 历任中 国中化集 团 总裁办公室 部门经理, 中 化集团香 港立丰实业 公司总经 理助理 , 中化汇 富资产管 理公司 副总经理, 中化欧洲 资本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世盈 ( 厦门 ) 创业投 资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现任中国 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0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 处长、深圳 证券交易 所理事会 秘书长、 君安证券 香港 公司副总经 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 ,监事。 历任浙江 证券深圳 营业部交 易主 管、国泰君 安证券公 司部门主 管、 诺安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交易中 心 总监。 梅律吾先生, 监 事, 硕士。 历任 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 公 司研究员, 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研究员,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研 究部副总 监、 指数投 资组副总监 。 3. 经理层成 员 奥成文先生 , 总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 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 责任 公 司资 产经 营部副 经理 、中 国对外 经济 贸易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筹备工 作, 任公司督察 长,现任 公司总经 理。 杨文先生 , 副总经 理, 企业管理 学博士 。 曾任 国泰君安 证券公司研 究所金 融 工程研究 员、 中融基金管 理公司市 场部经理。2003 年 8 月加入诺 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市场部 总监、 发展战略部 总监,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杨谷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 硕士,CFA 。 曾任平安 证券公司综 合研究所 研究员 , 西北 证券公司资 产管理部 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 投资总监、 诺安股票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诺 安主 题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诺安多策略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陈勇先生, 督察 长, 经济学 硕士。 曾任国 泰君安证 券 公司固定收 益部业务 董事、 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 理、 民生 证 券公司证 券投资总 部副总经 理 。2003 年 10 月 加入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历任 研究员、 研究部总 监,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基金经理 谢志华, 男, 中国 国籍, 理学 硕士, 具有 基金从业 资 格。 曾先后任职 于华泰证 券有限 责 任公司、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从事 固定收益 类品 种的研究、 投资工作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商安心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 ,2011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招商安 瑞进取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加入 诺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投资经理 。2013 年 5 月 起任诺安 鸿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及诺安 纯债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6 月起任 诺安信 用债券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任诺安 稳固 收益 一年期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11 月 起任 诺 安泰鑫一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 金经理。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1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及职务 本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分股票 类基金投 资决策委 员会 和固定收益 类基金投 资决策委 员 会,具体如 下: 股票类基金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司总 经理奥成 文先生担任 , 委员 包括 : 杨谷先 生, 副总经理、 投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张宇 光先生, 总 经 理助理兼配 置基金组 投资总监; 邹翔先 生,成长基 金组投资 总监兼价 值基金组 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王 创练先生 ,研究部 总监。 固定收益类 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 会: 主席 由公司 总经理 奥成文先生 担任, 委 员包括 : 杨谷 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 金经理; 杨 文先生, 副总经理; 张乐 赛先生, 固 定收益部 总 监、基金经 理;王创 练先生, 研究部总 监。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2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 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3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 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4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指导意见 》 等法律 法规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 2.基金管理 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禁止性行 为 :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及基金 合同禁 止的行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 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六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 制制度概 述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是公 司为有效 防范和控 制经 营风险和基 金资产运 作风险 , 保证 公司规范经 营、 稳健 运作, 确 保基金 、 公司财 务和其 他信息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 公 司的良好声 誉及股东 合法利益 , 在充 分考虑内 外部环 境因素的基 础上, 通 过构建 科学的组 织 机制、 运用 有效的管 理方法 、 实施严 格的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形 成的控制 风险的管 理系统。 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在 于建立一 个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 持 续健康发展 的资产管 理实体 , 在充分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基础上, 维护公 司的良好 声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5 誉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 权益。 2. 风险管理 制度 (1)风险管 理的具体 目标 根据国家相 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的具 体要 求 ,公司风 险管理的 总体目标 为: 1 ) 确保国家法 律法规、 行业规章 和公司各 项管理规 章制 度的贯彻执 行; 2 ) 建立符合现 代企业制 度要求的 法人治理 结构, 形 成科 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 执 行 机制和监督 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 金管理的 效率和效 益, 在有 效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 努力 实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经 风险调整 后的利益 最大化; 4 ) 通过严格的 风险控制 体系和管 理措施, 保 障公司发 展 战略的顺利 实施和经 营目 标的全面实 现,维护 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 5 ) 建立高效运 行、 控制严密 、 科 学合理 、 切实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度 , 及 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 洞, 保证各 项业务稳 健运行; 6 ) 借鉴和引用 国际上成 熟、 先进 的风险控 制理念和 技术 , 不断提升公 司国际化 经 营水准和核 心竞争能 力,巩固 公司的声 誉和市场 份额 。 (2)风险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 管理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 经营管理层将 始终把风险管 理 置于公司经营中的战 略层面并作 为 首要任务; 2)全面性原则:风险 管理制度应覆 盖公司的各项 业 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人员,并渗 透 到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经营 环节; 3)审慎性原则:公司 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 制 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 风险、审慎 经 营为出发点 ; 4)独立性原则: 合规 审查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风 险 控制办 公会 、督察长 和监察稽核 部 应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 5)有效性原则:风险 管理制度应当 符合国家法律 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 的 权威性,并 成为所有 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6)适时性原则:风险 控制制度的制 订应当具有前 瞻 性。同时,随时对各 项制度进行 适 时的更新、 补充和调 整,使其 适应基金 业的发展 趋势 和最新法律 法规的要 求;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6 7)防火墙原则:公司 各业务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 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 达到风险防 范 的目的。对 因业务需 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 人员,应 制定 严格的批准 程序。 (3)风险管 理的具体 内容 1)确立加强 风险控制 的指导 思 想,以及 风险控 制的 目标和原则 ; 2)建立层次 分明、权 责明确、 涵盖全面 的风险 控制 体系; 3)建立定性 和定量相 结合的风 险控制方 法; 4)建立严格 合理的风 险控制程 序和措施 ; 5)制定持续 有效的风 险控制制 度的评价 和检查 机制 。 (4)风险管 理的体系 1)依据风险 管理的具 体目标与 原则,公 司设立 了以 下风险管理 机构及职 能部门: a . 董 事会下 设 合规 审查与 风险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司经 营管理 和基金 投资管 理 中 的合法 、合规 性进行 全面、 重点的 检查分析 评价,对 公司经 营和基 金投资 管 理 中的风 险进行 合规检 查和风 险控制 评估。并 出具相应 的工作 报告和 专业意 见 提交董事会 。 b. 公 司设督 察长。 督察长 对董事 会负责 ,按照中 国证监会 的规定 和督察 长的职 责 进行工作。 c . 公 司设 风 险控制 办公会 ,在总 经理的 领导下制 定公司风 险管理 制度和 政策, 对 公司 研究 部风险 管理组 提交的 风险评 估报告作 出全面的 讨论和 决定, 从而使 风 险政策得到 有力的执 行。 d . 公司设监察 稽核部 , 监察稽 核部直接 对总经理 负责 , 同时协助督 察长开展 工作。 监 察稽核 部在各 部门自 我监察 的基础 上依照所 规定的职 责权限 、工作 程序进 行 独 立的再 监督工 作,对 公司经 营的法 律法规风 险进行管 理和监 察,与 公司各 部 门保持相对 独立的关 系。 e . 公 司设 风 险控制 部,负 责根据 公司各 类业务的 特点和需 求,制 定各个 风险领 域 ( 投资、 运作、 信用等 )的风 险管理 和绩效评 估方法, 并监督 其执行 ;定期 向 管理层提交 风险评估 报告。 2) 为最大限度 地实现风 险管理的 目标, 公司 以上述机 构及职能部 门为依托, 构建了科 学 严密,层次 分明的风 险管理体 系,主要 分为三个 层面 : a . 第一层面为 董事会、 合规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 ; b. 第二层面为 总经理、 督察长、 风险控制 办公会 及 监察 稽核部 、风 险控制部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7 c . 第三层面为 公司各业 务相关部 门, 对各 自部门的 风险 控制负责。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建立了严密的风 险 控制防线,能及时有效地发现、识别、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类 型风险。 3) 数量化 的投资风 险控制 体系 公司针对投 资过程中 的事前风 险、 事 中风险和 事后风 险建立了一 整套的数 量化风险 控制 体系,从而 做到在每 个环节有 效控制风 险点。 投资前的风 险控制主 要是通过 严谨、 细 致的研究 工作, 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 方法来实 现。 事中的风险 控制通过 两个手段 来实现 , 一是在 交易系 统中设置风 险控制条 目, 当 基金经 理下达与公 司风险管 理规定不 符的指令 时, 指 令将不 能被执行, 从技术上 防止了 不当投资 行 为的发生。 第二 是高频率 的投资情 况报告, 可 随时 掌 握投资过程 中的仓位、 集 中度、 流动 性 多方面的状 况。 事后风险控 制包括业 绩评价和 业绩归因 ,为优化 投资 策略提供参 考。


3.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基 础上, 实 现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的 经营目标, 公司内 部控 制的总体目 标为: 1)使公司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地为投 资者服务, 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 益不 受侵犯; 2)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 全,实现 公司经营 方针和 目标 ,维护股东 权益; 3)树立良好 的品牌形 象,维护 公司最重 要的资 本- 声 誉; 4)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 ,建立符合 现代管理要 求 的内部 组织结构 ,形成科学 合理 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 制和监督 机制; 5)建立切实 有效的内 部控制系 统,查错 防弊, 消除 隐患,保证 业务稳健 运行; 6)规范公司 与股东之 间的关联 交易,避 免股东 干涉 公司正常的 经营管理 活动。 (2)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建立严格 遵循以下 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8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通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和 方 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 强化内 部管理制 度 的高度权威 性, 任何人 不得拥有 超 越制度或违 反规章的 权力;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在职能 上 保持相对独立性 ;内部控制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 制的建 立、 执 行部门 , 公 司基金资产 、 自有 资产以及 其他资 产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 位的设置必 须 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并通 过切 实可行的相 互制约措 施来消除 内部控制 中的盲点 ;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科 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 低 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 佳的内部 控制效果 。 (3)内部控 制制度的 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 要包括环 境控制和 业务 控制 。 1 )环境控制 :指与内 部控制相关 的环境因素 相互作 用的综合效果 及其对业务 、员工 的影响力 , 环境 控制构成 公司内部 控制的基 础。 公司 致力于从治 理结构 、 组织 机构 、 企 业文化、员 工素质控 制等方面 实现良好 的环境控 制。 2)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 控 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 计系 统控制、监 察稽核控 制及其它 方面的内 部控制等 。 a . 投资管 理业务控 制: 涉及 到 研究业 务控制、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易 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 交易的监 控: I) 研究业务控 制主要包 括: 公 司的研 究工作 应保持 独 立、 客观 , 为公司 基金投 资运 作以及 公司业 务的全 局 发展提供全 方位的支 持; 建立科学 的研究工 作管理流 程和投资对 象备选库 制度; 建立研究与 投资的业 务交流制 度;建立 研究报告 质量 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主要包 括: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定 及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 略、投 资组合 和投资 限制等 要求; 健全投 资决策 授权 制度, 实行投 资决策 委 员 会领导 下的基 金经理 负责制 ;投资 决策应 当有充 分的 投资依 据,重 要投资 要 有 详细的 研究报 告和风 险分析 支持, 并保留 决策记 录; 建立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 制度; 建立科 学的投 资管理 业绩评 价体系 ;督察 长和 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决 策 和 投资执 行的过 程进行 合规性 监督检 查;相 关业务 人员 应遵循 良好的 职业道 德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9 规范,严禁 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事 件的发生 。 III) 基金交易业务 控制主要 包括: 实 行集中 交易制 度;投 资决策 和交易 执行实 行严格 的人 员和空 间分离 制度, 建 立 交易执 行的权 限控制 体系和 交易操 作规则 ;建立 完善 的交易 监测、 预警和 反 馈系统; 执行公平 的交易分 配制度 , 确保不 同投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建 立完善 的交易 记录制 度,及 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每 日投 资 组合 列表等 文件; 制 定 相应的 特殊交 易的流 程和规 则;建 立科学 的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建 立关联 方 交易的监控 制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 公司 按照法律、 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建 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 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 织、审核和发布。公司制 定了严格的保密制 度。 公司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 不得泄露 其内容。 c. 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 公 司根据国 家法律 法规的要 求 , 遵循安全 性、 实 用性、 可 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 的管理制度。公司 信息技术 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 发均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准的要 求并实现 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 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岗 位责任制度、门禁 制度、内 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 保存和备份 制度、 信息技术 系统的稽 核检查 制度等管 理措施, 确保系统 安全运行 。 d. 会计系统控制: 公司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 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 险控制点建 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 控制。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明确职责划分与岗位 分工;对所管理 的基 金以基金 为 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 等方面相互 独立; 基金会计 核算独立 于公司 会计核算 ; 采取适 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 ; 建立凭证制度,确保正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 理体系,有效控制会计记 账程序;建立复核 制度;采 取合理的计价方法和科学的 计价程序,公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的有价证券 在计价时 点的价值;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建立严格的 成本控制 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制定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 和财物交接制度 ,严格会计 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 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0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控制 : 公司设 立督察长 , 督察 长直接对 董 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 聘任, 并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公司 设立监 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 营 层负责, 开展 监察稽核 工作, 并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 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 确保公司 各 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 效运行。 f. 其他内部控制机 制: 其他 内部控制 包括对销 售和客 户服务的控 制、 对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等合作 方的控制 、授权控 制、危机 处理 控制、持续 的控制检 验等。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1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及投资 者服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唐 州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于 1998 年设立 基金托 管部,为 充分体现 “ 以客户为中 心”的服 务理念, 中国 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 基金托管 部更名为 托 管及投资者 服务部, 现 有员 工120 余人, 大部分员工 具有丰富 的银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海 外工作、 学 习或培训 经 历,60 %以 上的员工 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 或高级 职称。 为给客户提 供专业化 的托管服 务, 中国 银行已在境 内、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一对 多、 一 对一) 、 社保基 金、 保 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 机构银行 间债 券、 券商资产管 理计划、 信 托计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 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等门类 齐全、 产品丰 富的托管 产品体系。 在国内 , 中国银行是首 家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 管理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先的 大型中资 托管银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3 年9 月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233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209 只, QDII 基金24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 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2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中国银行 托管及投 资 者服务 部风险控 制工作是 中国 银行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 经 营” 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及投资者 服 务部风险控 制工作贯 穿所辖业 务各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评 估, 工作 程序设计 与制度建 设, 风 险检视 , 工作 程序与制 度的执行 , 工 作程序与 制度执行情 况的内部 监督 、 稽核以 及风 险控制工作 的后评价 。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从2007 年已 经连续四 年通过 美国 “SAS70”准 则和英国 “AAF01/06 ” 准则审计报 告, 是国 内唯一一 家通过两 种国际准 则的 托管银行, 内控制度 完善、 风 险防范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 资 产的安全。2011 、2012 年 度,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通过 国 际新准则“ISAE3402 ” ,是国内 第一家获 得此报 告的 托管银行, 再次领先 于同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 告。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3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 圳、 北京、 上海 、 广 州 、 成都 开设 五个直 销 网点对投 资者办理 开户和认 购业 务: (1)深圳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13 号兴业 银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 逸凡 (2)北京 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光华 路甲 14 号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 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世 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362099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陈 晓瑜 (4)广州 直 销网点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廖飞





(5) 西部营销 中心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4


办公地址 :成都市 锦江区下 东大街216 号喜 年广 场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5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 兰 (6)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网上直销 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开户和认购 手 续,具体交 易细节请 参阅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 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5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兰 奇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汤 嘉惠、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 址:www.spdb.com.cn (6 )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8号 中融?碧 玉蓝 天大厦16至23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周 睿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7 ) 江苏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 武北路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洪 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田 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6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8 ) 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南京 市白下区 淮海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联系人:贺 坚 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 话: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9 ) 渤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0 ) 洛阳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洛阳 新区开元 大道与通 济街 交叉口 办公地址: 河南省洛 阳市洛阳 新区开元 大道与通 济街 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客户服务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1 ) 威海市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7 注册地址: 中国?威海 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谭先国 客户服务电 话:96636 网址:www.whccb.com (12 )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42号写 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宾水 道3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 兆权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3 )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特区 报业大厦14 、16、17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 :匡 婷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4 )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8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1 -63219781 传真:021 -51062920 联系人:李 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8 (15 )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自由 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 林省长 春市自由 大路1138 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 话:0431-96688 网址:www.nesc.cn (16 )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区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区芙蓉 中路二段 华侨国际 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 )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 晨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8 ) 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先烈 中路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5楼、17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先烈 中路69 号 东山广场 主楼5楼、17楼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樊 刚正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29 客户服务电 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9 ) 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 静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 )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95 号成证 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 ) 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233 号 宏源大 厦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233 号 宏源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李茂俊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电话:010-62294608-6240 基金业务对 外联系人 传真:010-62296854 客户服务 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 ) 华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357 号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0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阜南 路166 号润 安大厦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户服务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3 ) 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66 号未 来资 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楼 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4 )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月坛 北街26 号 恒华国际 商务 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客户服务电 话:01058568162 网址:www.hrsec.com.cn (25 ) 华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6 ) 齐鲁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0531-81283906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1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7 )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 山西国际 贸易中心A 座26 ―30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 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8 )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南 省长沙市 黄兴中路63 号中山 国际 大厦12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198号 标志 商务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 康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9 )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信达 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2 (30 )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座38 -45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座38 -45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 健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31 )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抚 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 雅娜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2 )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内 大街188 号 中信建 投证 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权 唐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3 )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4 层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3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 爽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网址: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34 )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表人 :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35 )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36 )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 海市徐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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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潘世 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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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1234567.com.cn (37 ) 北京增财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 室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 66 号 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联系人:孙 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80869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8 ) 杭州数米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 )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0 )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5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 ) 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网址:licaike.hexun.com (42 )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 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3 ) 深圳腾元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商 务中 心主楼 407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商 务中 心主楼 407 室


法定代表人 :卓紘畾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77-899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基金 ,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6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7 号 光华长安 大厦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夏军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 虞荣方 、 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 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上海 市延安东 路 222 号 外滩中心30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卢 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余 志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胡 小骏、王 明静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7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 本基 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4 月 23 日证 监许可 【2013 】585 号文核 准。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基金, 基金存续 期限为不 定期 。 本基金募集 期间基金 份额净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 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到 2013 年 6 月 7 日向全 社会公开募 集,基金 募集工作 已于 2013 年6 月7 日结束 。 本基金募集 的有效认 购总户数 为 10,948 户。按照 每 份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1.00 元人 民币 计算,募集 期募集金 额及利息 结转的基 金份额共 计 2,165,047,769.29 份。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8 第 七 部分


基金 备案 根据有关规 定, 本基 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 , 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6 月18 日正式生 效。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 理本 基金。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39 第 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封闭 期和 开 放期 一、基金的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包括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日 ) 一 年的 期间。 本 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一 年。 首个 封闭期结 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进入 首 个开 放期, 下一 个封闭期 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 之日次日起 的 一 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 不办 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 二、基金的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 期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进 入开放期 , 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 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 长不超过1 个月 , 最短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 具体时 间以基金 管 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且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 放期的2 日前进行公 告。 如 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 业务的, 开 放期时间 中止计 算, 在不 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 因素消除 之日次日 起, 继 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 间, 直至 满足开 放期 的时 间 要求。 每个开放期 的最后一 日 (份 额折算日 ) , 本 基金将进 行 份额折算 , 即基金 管理人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总 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 下,对本基 金所有份 额进行折 算,将本 基金所有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调整 为 1.00 元,并 将 基金份额按 折算比例 相应调整 。 三、封闭期 与开放期 示例 比如,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3 年 2 月 26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 闭期为基 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一年 , 即 2013 年 2 月26 日至 2014 年 2 月 25 日 。 假设 第一个开 放期时间 为 1 个月, 则第一 个开放期 为 2014 年2 月 26 日至 2014 年 3 月25 日; 第二个封 闭期为第 一个 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 ,即 2014 年 3 月 26 至2015 年 3 月25 日, 以此类推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0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 和赎回场 所为基金 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的销售 网点 , 具体 信息详见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第 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者可以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 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 赎回,具 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 人另 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的 要求或本 基 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 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及业 务办理时 间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外, 自首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第 一 个工作日 起, 本 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赎回 等业务。 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 放期。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开 放期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或 者赎回或者 转换。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具体 事宜间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 进行计算;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1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 回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 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投资人办理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时应提交 的文件 和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 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前提下 ,以各销 售机 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 人交付款项 , 申购 申请即为 有效。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 销售 机构 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 投资人。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 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包括当 日) 的 时 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 账户。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 回申 请日(T 日) ,基金 管理人应 自身或 要求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基金投 资者申购 、赎回申 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 投资 者应在T+2 日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若申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 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 心、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 网 上交易系统 目前仅对 个人投资者 开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2 通) 或 其他基金 销售 机 构每个基 金账户首 次申购的 最 低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本基金 的 最低份 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将其 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但某笔赎 回导致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一个网点 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 于相应的最 低赎回限 额时,余 额部分的 基金份额 必须 一同赎回。 3、若基金销售 机构对 上述最低申购 限额、交易级 差 、最低赎回份额有其 他规定的, 以 该基金销售 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申购的 金 额和赎回的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前 3 日 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开 放期申购 时收取申 购费用 , 申购费 率随申 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 , 具体 费率如 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在本基金 开放日期 间赎回本 基金的,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3、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 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 基金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手 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 数额和价格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3 1、申购份额 及余额、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 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 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 舍五 入法 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 额 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法, 保留 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 2、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其中 ,











净 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 (1+ 申购费率 )











申 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份 额= 净申购金 额 /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份额的 计算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二:假 定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450 元 。四 笔申 购金额分别 为 1,000.00 元、100 万 元、400 万元 和 1000 万元,则 各笔申购 负担的申 购费 用和获得的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4,000,000.00 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 率(b) 0.6% 0.3% 0.2% 每笔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c=a/ (1+b)) 994.04 997,008.97 3,992,015.97 9,999,000.00 申购费(d=a-c ) 5.96 2,991.03 7,984.03 1,000.00 基金份额净 值(e ) 1.450 1.450 1.450 1.450 申购份额(=c/e ) 685.54 687,592.40 2,753,114.4 6,895,862.07 3、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在本基金的 赎回开放 日赎回本 基金,不 收取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 式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 赎回开放期赎 回本基金份额,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4 4、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的计算公 式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本 基金的封 闭期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开放期 首日披露本 基金 封闭 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基金的开 放期期 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 披 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 延迟计算或 公告。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具体计算 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 值 = 基 金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总份 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基金投资 者提出的申购 和 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 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 理 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 者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权 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3、 投资者T 日赎回 基金成功 后,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 日为投 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 理 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最 迟于开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 申购、暂停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3)证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 从而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6)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5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 暂停接 受某些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时 , 申购款 项 将退回投资 者账户。 基 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申购申 请时, 应当 依法公告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并 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 付赎回 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3)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 (4)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 并以 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 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 限 内在制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 间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 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 机构备案。 (1)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并 公布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 , 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 或赎回的 开放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 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 停公告一 次 。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 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 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二、基金的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6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管 理 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 构。 三、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可 补充其他 情况) 。 无论在 上 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 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7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 的前提下 ,本基金 力争获取 高于业绩 比较 基准的投资 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括国债 、 央 行 票据、 公 司债、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政府 机构债 、 政策性 金融机构 金融债 、 商业银行 金融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 级债、回购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 融衍生工 具。 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和 新股增发。 同 时本基 金不参与 可转换债 券投资。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包括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 融资券等除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 债等之外 的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债券 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 的 80% ; 信用 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 非开放期,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应开放期流 动 性需要 , 为保护 持有人利 益, 本 基金开 放期开始前 三个月、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 结束后的三 个月内, 本基金的 固定收益 类资产比 例可 不受上述限 制。 三 、投资策略 1 、封闭期投 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 , 为合 理控制本 基金开放 期的流动 性风险 , 并满足每次 开放期的 流动性需 求, 原则上本基 金在投资 管理中将 持有债券 的组合久 期与 封闭期进行 适当的匹 配。 同 时, 在遵 守 本基金有关 投资限制 与投资比 例的前提 下, 将 主要投 资于高流动 性的投资 品种, 减小基金 净 值的波动。 (1)固定收 益资产配 置策略 1 )组合久期 配置策略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8 本基金通过 对宏观经 济形势、 财政 及货币政 策、 利 率 环境、 债券市场 资金供求 等因素的 分析, 主动 判断利率 和收益 率曲线可 能移动的 方向和 方式, 并据 此确定收 益资产 组合的平 均 久期。 原则上, 利 率处于上 行通道时, 缩短目标 久期 ; 利率处于下降 通道时, 则 延长目标 久 期。 ○ 1 宏观经济环 境分析 通过跟踪、分析宏 观经济数据 (包括国内生 产总值、 工业增长、固定资 产投资、CPI 、 PPI 、进出口贸易等)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在经 济周期中所处的位置,预测国家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取 向及当期 利率在利 率周期中 所处的位 置; 密切跟踪、 关注 货币金 融指标 (包 括货币供应 量 M1/M2 , 新增贷 款、 新增存款 、 准 备金 率等) , 判断利率 在中短期 内的变动 趋 势及国家可 能采取的 调控措施 。 ○ 2 利率变动趋 势分析 基于对宏观 经济运行 状态及利 率变动趋 势的判断 ,同 时考量债券 市场资金 面供应状 况、 市场预期等 因素,预 测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可能移动 的方 向和方式。 ○ 3 久期配置 基于宏观经 济环境分 析和利率 变动趋势 预测,通 过合 理假设下的 情景分析 和压力测 试, 确定最优的 债券组合 久期。 一 般的, 若预期利 率水平 上升时, 建 立较短平 均久期的 债券组合 或缩短现有 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 期; 若 预期利率 水平下 降时, 建立 较长平均 久期的 债券组合 或 延长现有债 券组合的 平均久期 ,以获取 较高的组 合收 益率。 2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组合 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 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 分析, 预测收益率期限结 构的变化方式,根 据收益率曲 线形态 变化确定合理的组 合期限结构,包 括采 用子弹策略、 哑 铃策略和 梯形策略 等, 在长期、 中 期 和短期债券 间进行动 态调整, 以从 收益 率曲线的形 变和不同 期限债券 价格的相 对变化中 获利 。 3 )类属资产 配置策略 受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 性、 市场风 险等不 同因素的影 响, 国债、 央 票、 金融 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 券等不同 类属的券 种 收益率变化 特征存在 明显的差 异, 并表 现出不同的 利差变化 趋势。 基金管理 人将分析 各类属 券种的利差 变化趋势 , 合理 配置并灵 活 调整不同类 属券种在 组合中的 构成比例 , 通过 对类属 的合理配置 力争获取 超越基准 的收益率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49 水平。 (2)固定收 益类个券 投资策略


1 )利率品种 投资策略 利率品种的 主要影响 因素为基 准利率。 本基 金对国债 、 央行票据等利 率品种的 投资, 首 先根据对宏 观经济变 量、 宏观经济 政策、 利率 环境、 债券市场资 金供求状 况的分析, 预 测收 益率曲线变 化的两个 方面: 变化方向 及变化形 态, 从 而确定利率 品种组合 的久期和 期限配置 结构。 其 次根据不 同利率品 种的收 益风险特 征、 流 动性 因素等, 决定投资 品种及相 应的权 重, 在控制风险 并保证流 动性的前 提下获得 最大的收 益。 2 )信用品种 投资策略 信用品种收 益率的主 要影响因 素为利率 品种基准 收益 与信用利差。 信 用利差是 信用产 品 相对国债、 央行票据 等利率产 品获取较 高收益 的来源 。 信用利差 主要受两 方面的影 响, 一 方 面为债券所 对应信用 等级的市 场平均信 用利差水 平, 另一方面为 发行人本 身的信用 状况。 信 用品种投资 策略具体 为: ○ 1 在经济周期 上行或下 行阶段 , 信用利 差通常会 缩小 或 扩大, 利 差的变动 会带来趋 势性 的信用产品 投资机会 ; 同时 , 研究不 同行业在 经济周 期和政策变 动中所受 的影响, 以确定不 同行业总体 信用风险 和利差水 平的变动 情况, 投资具 有积极因素 的行业, 规避具 有潜在风 险 的行业; ○ 2 信用产品发 行人的资 信水平和 评级调整 变化会使 产品 的信用利差 扩大或缩 小, 本基金 将充分发挥 内部评级 作用, 选择评级 有上调可 能的信 用债, 以获 取因信用 利差下 降带来的 价 差收益; ○ 3 对信用利差 期限结构 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 限信用债 利 差水平相对 历史平均 水平所处 的 位置,以及 不同期限 之间利差 的相对水 平,发现 更具 投资价值的 期限进行 投资; ○ 4 研究分析相 同期限但 不同信用 评级债券 的相对利 差水 平, 发现 偏离均值 较多, 相对利 差有收窄可 能的债券 。 (3)动态增 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 投资策略 的基础上 , 本基 金还将根 据债券 市场的动态 变化, 运用骑乘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息差放大 策略和换 券策略等 ,进行增 强性 的主动投资 ,以提高 债券组合 的收益 。 1 )骑乘收益 率曲线策 略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0 债券投资收 益的来源 主要由两 大部分组 成, 第 一部分 是息票收入 , 第二 部分是资 本利得 收入。 在息 票收入固 定的情况 下, 通 过主动式 债 券投 资的管理, 尽可能多 的获取资 本利得收 入是提高本 基金收益 的重要手 段。 而 资本利得 收入主 要是通过债 券收益率 下降取得 的, 因 此 本基金可以 通过骑乘 策略在个 券收益率 下降时获 得资 本利得。 骑乘策略是 指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 , 也即 相邻期 限利差较大 时, 可 以买入期 限位于 收益率曲线 陡峭处的 债券, 也 即收益率 水平处 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 , 随着持 有期限的 延长, 债 券的剩余期 限将会缩 短, 从 而此时债 券的收益 率水平 将会较投资 期初有所 下降, 通过债券 的 收益率的下 滑,进而 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 骑乘策略的 关键影响 因素是收 益率曲线 的陡峭程 度, 若收益率曲 线较为陡 峭, 则 随着债 券剩余期限 的缩短, 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 将会有较 大下 滑,进而获 得较高的 资本利得 。 2 )息差放大 策略 该 策略 是利 用债 券回 购收 益率 低于 债券 收益 率的 机会通 过循 环回 购以 放大 债券 投资 收 益的投资策 略。 该策 略的基 本模式即 是利用买 入债券 进行正回购 , 再利用 回购融 入资金购 买 收益率较高 的债券品 种, 如 此循环至 回购期结 束卖出 债券偿还所 融入资金 。 在进 行回购放 大 操作时,只 有当回购 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 率时该策 略才 能够有效执 行。 3 )换券策略 综合考虑利 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 税 收、 信用级 别等因 素对债券进 行定价, 以此 为基础, 在类属相近 的债券中 , 选择 买入相 对被低估 的债券 , 卖 出相对被高 估的债券 , 进行 换券操 作。 2 、开放期投 资安排 在开放期, 基 金管理人 将采取各 种有效管 理措施, 保 障基金运作 安排, 防范 流动性风 险, 满足开放期 流动性的 需求。 在 开放期前 根据市 场情况 , 进行相应 压力测试 , 制定 开放期操 作 规范流程和 应急预案 ,做好应 付极端情 况下巨额 赎回 的准备。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投资于债 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信用债 投资比例 不 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持有人利益,本基 金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 、 开放期 以及开 放期结束 后的三个 月内, 本基金的固 定收益类 资产比例 可不受上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1 述限制 ;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非 开放期,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2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中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企业债 指数收益 率× 60%+ 中 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 4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证券市场 中的中低 风险品种 , 预期 收益和 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 普 通债券 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 基金。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止 日为2013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 资


1,610,174,000.00 72.67 其中: 债券


1,610,174,000.00 72.67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528,800,000.00 23.87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63,693,496.74 2.87 6 其他资产


12,941,035.21 0.58 7 合计





2,215,608,531.95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票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3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7,524,000.00 14.03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07,524,000.00 14.03 4 企业债券 333,511,000.00 15.21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719,213,000.00 32.80 6 中期票据 249,926,000.00 11.40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610,174,000.00 73.44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30238 13 国开38 1,500,000 148,680,000.00 6.78 2 130240 13 国开40 1,000,000 98,990,000.00 4.51 3 041360065 13 闽漳龙CP001 700,000 70,063,000.00 3.20 4 1180016 11 皋交投债 500,000 53,340,000.00 2.43 5 101360012 13 乌国资 MTN001 500,000 50,570,000.00 2.31 ( 六)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 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4 1、 本基金 本报告 期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的情形, 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41,035.2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941,035.2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 有尾差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5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不 代表未 来 表现。 一、 诺 安信 用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报 告期 基金 份额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 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 增 长率 ① 净值 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3.06.18 ~2013.09.30 1.30% 0.04% -1.05% 0.11% 2.35% -0.07% 注: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标准为 :中证企 业债指数 收益 率×60%+中 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 ×40%。


二、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动 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 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 ①本基 金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6 月18 日生 效, 截 至 2013 年 9 月30 日 止, 本基 金成 立未满 1 年。 ②本基金的 建仓期为6 个月,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建仓 期未满 6 个月。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6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7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 真实地 反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8 定公允价值 。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六、暂停 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59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0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1 第 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配利润的 5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在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不 得超 过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2 15 个工作日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3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的 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8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 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7%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0.7%÷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按月 支 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 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财产净 值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财产净值 的0.20%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 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日 期顺延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4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7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 如下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项 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 产。 2、赎回费 在本基金开 放日期间 赎回本基 金的,不 收取赎回 费用 。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以及本基金的运作特性决定是 否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若 本基金开 通基金转 换业务 , 相关规则与 具体费率 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整 上 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 。上述费率 如 发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最 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 前 3 日 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 上述费率 还将在最 新的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 通过 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 ) 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 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 四、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 和销售过 程中发生 的其他费 用,以及 因故 与本基金有 关的其 他 费用,将 依 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 定,予以 收取和使 用。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5 五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六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 施日 3 日 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 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6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 度的1月1日至12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 原则:如果 《基金合 同》生效 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会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 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2个 工作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7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8 1、《基金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 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体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 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同 》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在本 基金的封 闭期期间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开放 期首 日披 露本 基金 封闭期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 在本基金的 开放期期 间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 基金 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69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 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 有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0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5、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 上披露同 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2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市 场,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债 券市 场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基金 投资 中 出 现的 风险分 为如 下三类 ,一 是本 基金特 有的 风险;二 是国 内债券 市场 风险, 包括 政策风 险、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 的风险,包括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 本基金特有风险 1 、本基金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 资者需在开 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 非开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 和赎回。


2 、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 ,则使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 面临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 ,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险。 3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类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因 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 利率波 动 造成 的利率 风险 外还要 承担 如企 业债、 公司 债等信用 品种 的发债 主体 信用恶 化造 成的信 用风险。


二、 债券市场风险 债 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债券 价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从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 利 率波 动可能 导致 债券基 金跌 破面 值。在 利率 波动时, 债券 基金的 净值 波动一 般会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主要是 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 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 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下降 。


5 、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一风 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 了利率下降对固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 ,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价 格风 险(即 前面 所提到的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3 率 下降 时,基 金从 投资的 固定 收益 证券所 得的 利息收入 进行 再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益 率。 7、债券回购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 购比例可能增加 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 济形 势、证 券价 格走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造 成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本基金 的流动性需求主 要集中在开 放期,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 资者的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措 施, 满足流动 性的 需求。 但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的 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 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 电脑系统不可靠 产生的风险;


(2 ) 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 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 内幕交易、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 依赖而可能产生 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 险;


(6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4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放期的最 后一日日终, 如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则无须召 开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将于该 日次日终 止并根据 基金 合同的约定 进行财产 清算: (1)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少 于 200 人。 (3)本基金 前十名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额 的 90% 4、《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5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6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一) 基 金管理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 基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登 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 的前提下 , 制订 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7 (1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8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 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备 案条 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 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发 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79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 四)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 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任何第三 人 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0 (14)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 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 六)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1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 七) 本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 的权利义务 以本基金 合同 为依据,不因 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不 包括 “第五 部分 基 金备 案” 中约定的 开放期最 后一日可 能 终止基金合 同的情形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 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2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3 、债券型基 金提前终 止的条款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放 期的最后 一日日终, 如发生 以下情形之 一的, 则无须 召 开持有 人大会,基 金合同将 于该日次 日终止并 根据第二 十部 分的约定进 行财产清 算: (1)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少 于 200 人。 (3)本基金 前十名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额 的 90%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 金份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3 额 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 为基 金托管人 ,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4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 力。 (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或通讯 开会 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以代 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 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 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 决 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律法 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 通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5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 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 知 公布前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 产生一名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或 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6 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7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 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对于 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 可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 的最后一日日终, 如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无 须召开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将于该 日次日终 止并根据 基金 合同的约定 进行财产 清算: (1)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少 于 200 人。 (3)本基金 前十名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总份额 的 90%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8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89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应提交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 京, 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资 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基 金合同条 款及内容 应以 基金合同正 本为准。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0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议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深南大 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 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 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 1.5 亿元 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 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 结算;办 理票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从事同业拆 借;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 款 项及代理保 险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外 汇兑 换; 国际 结 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外 汇借款 ;外 汇担 保; 结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1 汇 、售 汇;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 外汇 买卖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汇 信用 卡 的 发行 和 代 理国 外信 用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信调 查、咨 询、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分 支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 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行 依据当 地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 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 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包括国债 、 央 行 票据、 公 司债、 企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政府 机构债 、 政策性 金融机构 金融债 、 商业银行 金融债、 资产支持 证券、 次 级债、回购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 融衍生工 具。 本基金不直 接在二级 市场买入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 也不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和 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 金不参与 可转换债 券投资。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 包括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短期 融资券等除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和 政策性金融 债等之外 的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债券 库等各投 资品 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 对各投 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 资进行监督 ;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的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 投资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信用债投资 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应开 放期流动 性需要 , 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 , 本基 金开放期 开始 前三 个月、 开放期以 及开放 期结束后 的三个月 内, 本 基金的固定 收益类资 产比例可 不受上述 限制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2 (2)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非开放 期,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 (3)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8)本基金 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0)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3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 易进行监督,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 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 更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3 5 、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 对银 行间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 控制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确定与 各类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 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易方式 。 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赔 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据 以对基金 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二)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 托管人在 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 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 同》及本协议 的约定,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 基金托 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照 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4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 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 管理人宣 布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 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 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设本基金的银行 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5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 指定 营 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并负 责该账户 的日常管 理以及 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 基金管 理 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 在上 述账户开 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 金管理人 应 提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 基金托管 人给予积 极配合和 协 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 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交易 ;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6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 、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份 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本协 议另有规 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 额总数后 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 基金财产估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会计核 算业务指 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 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 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开放日结 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 并在盖 章后以双 方约定 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 行复核 , 并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将 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 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 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 当相关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 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 纠 正。 5 、当基金 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7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 若基金 托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也应 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 向不当得 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 与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按照其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 金托管人 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记 和保管基 金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 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 现存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表 的编制 ,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 于该等期间 届 满后 45 日内公告 。 季 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公 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 报告。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8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 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 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明原 因,进行 调整,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 无法达成 一致 以 基 金管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准。 核对无误 后,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 托 管 业务部门 公章或者 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 的复核 意见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 致,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 于每半 年度最 后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管 理人应 在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对 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如基 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99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代为履 行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 金 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 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 偿。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之间因本 协议产生 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 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 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00 第二十 二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增 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 (基金管 理人)信 息; 2、披露基金 信息; 3、其他信息 的披露。 二、 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 2、其他资料 。 三、 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 查询 对于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基金 管理人都会 给予其唯 一的客户 服务 账户及初始 密码。 为 了持有人 方便起见 , 客户 服务账 户将和客户 基金账户 唯一对应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客户服务 中心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都可 以凭 借客户服务 账户、 基金账户 或身份证 号 进入本人的 账户, 了解账 户信息, 包 括本人的 基本资 料、 基金品种、 基 金份额、 基 金投资收 益率等。 2、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修 改账 户的非重要 信息, 如 联系地 址、 电 话等等。 也 可以亲自 到直销网 点或致电 客户服 务中心 , 由服务人 员提供相 关服务 。 为了维 护 客户的利益 ,客户重 要信息的 更改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亲自到指定 的基金销 售网点进 行。 3、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 定制自己 所需 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 管理人新 闻、 市场行情、 基金信息 等方面的 内容。基 金管理人 按照 要求将定期 或不定期 向客户发 送信息 , 客户也可以 直接登陆 基金管理 人网站浏 览相关信 息。 如果客户不 需要或需 要调整 , 也可以 直 接在线修改 和调整。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01 四、 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 再投资服 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者 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开放 时 间和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在届时 发布的公 告或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 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 的投诉管 理由客户 服务中心 统一管理 , 设 定投诉管理 人具体处 理投诉 , 市场 部负责督促 投诉的处 理。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全国统 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02 第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 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发售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3-05-07 2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3-05-07 3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 同摘要 《证券时报 》 2013-05-07 4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 《证券时报 》 2013-05-07 5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 网站 2013-05-07 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信用债券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代销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09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信用债券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10 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信用债券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13 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信用债券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15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证券 为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16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信用债券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17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港澳台居民投 资 旗下基金开 立证券投 资基金账 户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17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信用债券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销售 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20 14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浦发银 行、 江 苏银行为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5-27 1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交 通银行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 及申购费率 “折上折 ”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7-02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03 1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 会 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7-06 17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深圳新 兰德、 长量基金 、 天天基 金、 增 财基金为 旗下基金 代 销机构并开 通基金定 投、 转换业务 及开展费 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9-25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获准设立子公 司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09-30 19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10-24 20 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数米基 金、 众 禄基金、 好买基金 、 和讯 信息为旗 下基金代 销 机构并开通 基金定投、 转 换业务及 开展费率 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10-31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为旗下 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 通基金定 投、 转 换业务及开 展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2013-11-22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04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网点 的营业场 所, 投 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 。 在支付 工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印件。 投 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 对投 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及其复 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 与 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 致。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更新 )-2013 年第 1 期 105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证 监会核准 诺安 信用 债券 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诺安 信 用债券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三、 《诺安 信 用债券一年 定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 六、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