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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EWETF(510420)

180EW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上证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一)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 证监 许可【2012 】103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12 年6 月12 日正式 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
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和/ 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但不
限于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
混合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 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基 金管 理人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4 三、 基 金管 理人 .................................................... 9 四 、基 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7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3 八 、基 金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34 九 、基 金份额 的交 易 ................................................ 35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36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47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56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57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58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 59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2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3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6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7 二 十、 风险揭 示 .................................................... 70 二 十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清 算 ................................ 73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5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8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7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8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其查阅 方式 ............................. 108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08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 、绪 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以及 基金合同 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 其 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 资 人 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享有 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金 投 资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上证 18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 期更新 ; 基金合 同 指《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 订和补 充;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上证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并 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 行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 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元



































指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托管协 议





























指《 上证 180 等 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 中国银 监会


























指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 澳 门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特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 基金管 理人


























指景 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 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所定 义的 “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 , 亦 称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 或者 “ETF 基 金 ” , 即 指经 依法 募集 的 、 投 资特 定证 券指 数所 对 应组合 证券 的开 放式基 金, 其基 金份 额用 组合证 券进 行申 购、 赎回 ,并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 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 数的目标 ETF, 紧密 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 , 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 采用 开 放式运 作的 基金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 的办理本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证券公 司,又称为 代办证券 公 司; 注册登 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 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定 义的 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和 交收 业务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 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 金管理人委 托,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包括发 售代 理机 构及 申购 赎回代 理券 商;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 人 指定的 代理 本基 金发 售业 务的 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心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代销网 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代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系 统; 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 或中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指依 据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在 中国境内合法 注 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 续 并依 法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 十一部分之规定召集、召 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 决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本 基金 募集结束 , 基金管理 人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 募集金额 和 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 依据《基金法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 国证监会 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 基金 募 集期


























指基 金 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的









































基金 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超 过 3












































个月 ; 存续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 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指 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 资者 向销 售机 构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开 放 日 ; T+n 日





























指 T 日 后( 不包 含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自 然数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 开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管 等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的账户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者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有 的 基金份额 兑 换为基金合 同约定的 对 价资产 的行 为; 申购赎 回清 单




















指 由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用以 公告 申购 对价 、赎 回对价 等信 息的 文件 ;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组 合证券 、现 金替 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 对价 ;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 明书规 定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 对 价; 组合证 券


























指 本基 金标 的指 数所 包含的 全部 或部 分证 券; 标的指 数


























指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编制并 发布 的上 证 180 等 权重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 能 发生的 变更 ;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 替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 证券 的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现金差 额


























指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资 产净 值与 按 T 日 收 盘价计 算的 最小 申购 、 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 券市值和现 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 应 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 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 现金差额 、 申购或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 为最 小申 购、 赎回 单位的 整数 倍;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在 交 易时间 内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提供的 申购 、 赎 回清 单 和组合 证券内各只证 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值,简 称 IOPV ; 预估现 金部 分




















指 由基 金管 理人 估计 并在 T 日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 公布的 当日 现金 差额 的 估计值 ,预 估现 金部 分由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 完全复 制法























指 一种 跟踪 指数 的投 资方法 , 即 通过 购买 标的 指数中 的所 有成 份证 券, 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 券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确 定购买的比 例以构建 指 数组合 ,达 到复 制指 数的 目的;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本 基金净 值增 长率 与标 的指 数增长 率差 额之日 ;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 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 之比 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份 额 折算, 则以 基金 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分配基准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之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基 金份 额折 算 日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 管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基金利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 用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后 的 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 的各类 有价 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 款项以 及 以 其他 资 产 等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 价 值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位 基 金 份 额的价 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 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法律法 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 有效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司法解 释、 地方 法规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地方规 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 及对 于该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 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无 法避免 、 无法 克服 且在本 基金 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部 分履 行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事件, 包括 但不 限 于洪水、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恐怖袭 击、 传染 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 突发 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 刊 和互 联网网 站或 其它 媒 体。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


称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 嘉里 建设 广场 第一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赵 如冰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 【2003 】76 号 设立日 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四 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第一 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3703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06 传


真 : (0755 )22381339 联系人 : 杨 皞阳 (二)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是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3 】76 号文 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开滦( 集团) 有限责 任公 司、 大连 实德 集团有 限公 司共 同发 起设 立, 并 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 开业 批文 ,注 册资 本 1.3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 各家出 资比 例分 别 为 49% 、49% 、1% 、1% 。 公司设 立了 两个 专门 机构 :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和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负 责公 司整 体运 营风险 的控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责 指导 基金 财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 原 则 。 公司设 置如 下部 门: 股票 投资部 、固 定收 益部 、国 际投资 部、 量化 及 ETF 投 资部、 专户 投资 部 、 研究部 、 渠道 销售 部 、机 构客户 部 、ETF 销 售部 、 市场服 务部 、 产品 开发 部 、交 易管 理部 、 基金 事务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部、信 息技 术部 、人 力资 源部、 财务 行政 部、 法律 监察稽 核部 、总 经理 办公 室。各 部门 的职 责 如 下 : 1、 股票 投资 部: 负责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的投 资原则 进行 国内 股票 选择 和组合 的投 资 管 理 。 2、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国内 债券选择 和组合的投资管理 并完成 固定 收益 的研 究。 3、国 际投 资部 :主 要负 责 与 QDII 、QFII 等国 际业 务 相关的 投资 管理 、国 际合 作和培 训等 业务 。 4、量 化及 ETF 投资 部: 负 责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的投 资原 则, 以严 谨的 量化投 资流 程为 依 托,负 责各 类主 动和 被动 量化产 品的 投资 管理 。 5、专 户投 资部 :负 责完 成 一对一 、一 对多 等特 定客 户资产 管理 产品 的投 资管 理。 6、研 究部 :负 责对 宏观 经 济、行 业公 司及 市场 的研 究。 7、渠 道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 产品在 各银 行、 券商 等渠 道的销 售。 8、机构客户部:负责开发 机构客户,并使其认识并 了解我公司 在企业年金、 社保等方面所提供 的基金 产品 及服 务。 9、ETF 销 售部 :负 责公 司ETF 类 产品 的销 售及 服务 。 10、市 场服 务部 :负 责公 司市场 营销 策略 、计 划制 定及推 广, 电子 商务 和客 户服务 管理 等 工 作 。 11、产 品开 发部 :负 责基 金产品 及其 他投 资产 品的 设计、 开发 、报 批等 工作 。 12、基 金事 务部 :负 责公 司产品 的注 册登 记、 清算 和估值 核算 等工 作。 13、信 息技 术部 :负 责公 司的计 算机 设备 维护 、系 统开发 及网 络运 行和 维护 。 14、交 易管 理部 :负 责完 成投资 部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并进 行事 前的 风险 控制 。 15、 人 力资 源部 : 负 责公 司各项 人力 资源 管 理 工作 , 包括 招聘 、 薪 资福 利、 绩效管 理、 培训 、 员 工关系 、从 业资 格管 理、 高管及 基金 经理 资格 管理 等。 16、财 务行 政部 :负 责公 司财务 管理 及日 常行 政事 务管理 。 17、 法 律监 察稽 核部 : 负 责对公 司管 理和 基金 运作 合规性 进行 全方 位的 监察 稽核, 并向 公司 管 理 层和监 管机 关提 供独 立、 客观、 公正 的法 律监 察稽 核报告 。 18、 总经 理办 公室 : 主要 受总经 理委 托 , 协 调各 部 门的工 作 , 并 负责 公司 日 常办公 秩序 监督 、 工 作项目 管理 跟进 等, 并负 责基金 风险 的评 估、 控制 及管理 。 公司已 经建 立了 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内部 稽 核制度 、 财务 管理 制度 、 人事管 理制 度 、 信息 披露制 度和 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司 管理 制度 体系 。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赵如冰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葛洲 坝水 力发电 厂主 任、 研究 员级 高级工 程师 , 葛 洲 坝 至上海 超高 压直 流输 电葛 洲坝站 站长 、 书记 , 葛洲 坝水力 发电 厂办 公室 主任 兼外办 主任 , 华能 南方 开 发公司 党组 书记 、 总 经理 , 华能 房地 产开 发公 司党 组书记 、 总 经理 , 中 住地 产开发 公司 总经 理、 党 组 书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 年加 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事长。 罗 德 城 先 生 , 董 事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大 通 银 行 信 用 分 析 师 、 花 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董事 总经 理 。1992 至1996 年 间出 任香 港投 资基 金 公会管 理委 员会 成员 ,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 间担 任公会 主席 。1997 至 2000 年 间, 担任 香港 联交所 委员会 成员 ,并 在 1997 至2001 年 间担 任香 港证 监 会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任 景顺集 团亚 太区 首席 执行 官。 黄海洲 先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1992 年 9 月 起,历 任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 蛇口 支 行 会计、 工程 管理 部员 工、 人力资 源部 干部 ,新 江南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2005 年 5 月起担 任长 城证 券 副总经 理, 现任 长城 证券 副总 经 理、 党委 委员 。 许义明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金 融工 程学 硕士 。 曾 先后就 职于 前美 国大 通银 行香港 、 台 湾及 伦 敦 分行财 资部 ,汇 丰银 行中 国区财 资部 ;也 曾担 任台 湾景顺 证券 投资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兼 总经 理 、 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1972 年毕业)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 ) 、英国特 许 公认会计师(ACCA ) 、香港 执业会计师(CPA) 、加 拿 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 的会计 、 审 核、 管 治税 务 的专业 经 验 及知 识,1972-1977 受训 于国 际知 名会 计 师楼 “ 毕马 威会 计师 行” [KPMG] 。现 为“ 伍同 明会 计师行 ”所 有者 。 靳庆军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 学硕士 。 曾担 任中 信律 师 事务所 涉外 专职 律师 , 在 香港马 士打 律师 行、 英国律 师 行C1yde & Co. 从事 律师 工作 ,1993 年发 起设立 信达 律师 事务 所 , 担任执 行合 伙人 。 现任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李晓西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曾任国 务院 研究 室宏 观经 济研究 司司 长 。 现 任北 京 师范大 学校 学术 委员 会副主 任,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研 究生院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教育 部社 会科 学委 员 会 经济学 部召 集人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王天广 先生 , 监 事, 金 融 学学士 , 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1996 年7 月至 1997 年8 月 分别 在万 科财 务顾问公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工作;1998 年起历任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任副处长、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投 行部 总经 理、 西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投 行总 部总 经理 等 职 务。2012 年2 月 进入 长城 证券担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兼 投资银 行事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长 城证 券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郭慧娜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理学硕 士 。 曾 任伦 敦安 永 会计师 事务 所核 数师 , 历 任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项 目主 管 、 业 务发 展 部 副经 理 、 企 业发 展部 经 理、 亚太 区监 察总 监。 现 任景顺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亚太区 首席 行政 官。 邵媛媛 女士 , 监事 , 管 理 学硕士 。 曾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计 师事 务 所、 福建 兴业 银行 深 圳分行 计财 部。 现任 景顺 长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事务 部总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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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 级管 理人 员 赵如冰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邓体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统计学 和经 济学 双硕 士 。 曾担任 法国 东方 汇理 银行 香港分 行外 汇及 资金 部交易 员, 法国 巴黎 银行 香港分 行助 理董 事, 瑞士 信贷银 行香 港分 行董 事, 高盛 ( 亚洲 ) 有 限责 任 公 司融资 部董 事总 经理 及中 国资 本 市场 部主 管。2011 年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Xie Sheng (谢 生) 先生 , 副总经 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担 任加 拿大 枫叶 银行 商业信 贷经 理, 加 拿大道 明资 产管 理公 司亚 洲市场 部总 经理 , 嘉实 基 金渠道 总监 , 湘财 荷银 基 金首席 市场 官 , 富 国基 金 总经理助理,民生证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职务。2013 年加入本公司 ,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吴建军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 曾任 海南 汇 通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副经 理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机 构管 理部 总经理 、公 司总 裁助 理。2003 年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


刘焕喜 先生 , 副总 经理 , 投资与 金融 系博 士 。 历 任 武汉大 学教 师工 作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学 成人 教 育学院 讲师 , 《 证券 时报 》 社编辑 记者 , 长 城证 券研 发中心 研究 员、 总裁 办副 主任、 行政 部副 总经 理。 2003 年加 入本 公司 ,曾 担 任公司 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 黄卫明 先生 , 督察 长, 法 学硕士 。 历任 国家 工商 局 市场司 主任 科员 , 国泰 君 安证券 公司 总裁 助理 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等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0 年 加入本 公司 ,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简历 本公司 采用 团队 投资 方式 , 即 通过 整个 投资 部门 全 体人员 的共 同努 力 , 争 取 良好投 资业 绩 。 本 基 金聘任 基金 经理 如下 : 江科宏 先生 , 经 济学 硕士 ,CFA 。2007 年至 2010 年担任 本公 司风 险管 理经 理职务 ,主 要负 责 数 量分析和金融工程工作,并对基金管理过程中所承受的各类风险以及取得的绩效进行合理的评估。 2011 年2 月重 新加 入本 公 司,担 任研 究员 等职 务; 自 2012 年6 月 起担 任基 金 经理。 具 有6 年 证券 、 基金行 业从 业经 验。 5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曾 管理的 基金 名称 及管 理时 间 无。 6 、本 基金 现任 基金 经理 兼 任其他 基金 基金 经理 的情 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江科宏先生目前兼任景顺长城上 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和 景顺 长城 沪深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和 景顺长 城中 证 500 交易 型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7 、本 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姓 名及管 理时 间 基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时 间 江科宏 2012 年 6 月 12 日 (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今 8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名 单 本公司 的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司 总经 理 、 分 管投 资 的副总 经理 、 各投 资总 监 、 研 究总 监、 基金 经 理代表 等组 成。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许义明 先生 ,总 经理 ; 邓体顺 先生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经 理 ; 王鹏辉 先生 ,股 票投 资部 投资总 监; RU PING ( 汝平 )先 生, 固 定收益 部投 资总 监兼 国际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黎海威 先生 ,量 化 及 ETF 投资部 投资 总监 ; 唐咸德 先生 ,研 究部 研究 总监; 余广先 生, 股票 投资 部投 资副总 监兼 基金 经理 ; 陈嘉平 先生 ,股 票投 资部 基金经 理。 9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机构 相关业务规 则 的规定,制订、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基金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 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 机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 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 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 格 、 申 购、 赎回 对 价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3)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赎回 之对 价; (15)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 关 资 料 ; (16)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 追 偿 ;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的 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将基 金用 于下 列投 资 或者活 动:


(i) 承销证券 ;


(ii)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 保;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iii)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iv) 买卖其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v) 向其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vi) 买卖与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vii) 从事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viii)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ix) 证券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 的其他 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不 从事 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1 、风 险管 理理 念与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投资 者和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2 、风 险管 理措 施 (1) 建立 健全 公司 组织 架 构; (2) 树立 监察 稽核 功能 的 权威性 和独 立性 ; (3) 加强 内控 培训 ,培 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 管理 意识 和监察 文化 ; (4) 制定 员工 行为 规范 和 纪律程 序; (5) 建立 岗位 分离 制度 ; (6) 建立 危机 处理 和灾 难 恢复计 划。 3 、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 的 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公司 风 险管理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所 有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 他资产 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 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 位之 间 的制 衡体 系;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 则:建 立完 备的 风险 管理 指标体 系, 使风 险管 理更 具客观 性和 操作 性; (5) 防火 墙原 则: 基金 财 产、公 司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的 运作 应当 严格 分开 并独立 核算 。 4 、内 部控 制体 系 I 、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架构 (i ) 董事会 审计 与风 险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对公司 经营 管理 和基 金投 资业务 进行 合规 性控 制, 并 对公司 内部 稽核 审计 工作 进行审 核监 督。 该 委员 会 主要职 责是: 审议 并批 准 公司内 控制 度和 政策 并检 查其实 施情 况 ; 监 督公 司 内部审 计制 度的 实施 ; 向 董事会 提名 外部 审计 机构 ; 负 责内 部审 计和 外部 审 计之间 的协 调 ; 审 议公 司 的关联 交易 ; 对公 司的 风 险及管 理状 况及 风险 管理 能力及 水平 进行 评价 , 提 出完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制 度的意 见、 制 定公 司日 常 经营、 拟 募集 基金 及运 用 基金资 产进 行投 资的 风险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控制指 标和 监督 制度 , 并 不定期 地对 风险 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和 监督 , 形成 风 险评估 报告 和建 议 , 在 例 行董事 会会 议上 提出 公司 上半个 年度 风险 控制 工作 总结报 告; 监督 和指 导经 理层所 设立 的风 险管 理 委 员会的 工作 及董 事会 赋予 的其他 职责 。 (ii )风险管理委员会: 是 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 风险 控制的决策机构,该 委员 会是对公司各种 风 险的识 别、 防范 和控 制的 非常设 机构 , 负 责公 司整 体运作 风险 的评 估 和 控制 ,由总 经理 、副 总经 理 、 督察长 、 以及 其他 相关 部 门负责 人或 相关 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 职责 是: 评估 公 司各机 构 、 部 门制 度本 身 隐含的 风险 , 以及 这些 制 度在执 行过 程中 显现 的问 题, 并负 责审 定风 险控 制 政策和 策略 ; 审议 基金 财 产风险 状况 分析 报告 , 基 于风险 与回 报对 业务 策略 提出质 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 务方向 ; 审定 公司 的业 务 授权方 案 ; 负 责协 调处 理 突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责 界 定业务 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 议公 司各 项风 险 与内控 状况 的评 价报 告; 需要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议 、决策 的其 他重 大风 险管 理事项 。 (iii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 是公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 以定 期或 不定 期 会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公司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由公 司总 经理 、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 理、 各投 资总 监、 研究 总 监、 基金 经理 代表 等组 成 , 其 主要 职责 包括 : 依 照 基金合 同 、 资 产管 理合 同 的规定 , 确立 各基 金、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的投 资方 针及投 资方 向 ; 审 定基 金 资产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的配置 方案 , 包括 基金 资 产、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在 股票、 债券 、 现 金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制定 基金 、 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出 投资 负责 人 权限的 投资 项目 做出 决定 ; 考 核包 括基 金经 理 、 投 资经理 在内 的投 资团 队的 工作绩 效; 需要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定 的其 它重 大投 资事项 。 (iv ) 督察 长 : 督 察长 制度 是基金 管理 人特 有的 制度 。 督 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 司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可列席 公司 任何 会议 , 调 阅公司 任何 档案 材料 , 对 基金运 作 、 内 部管 理、 制 度执行 及遵 规守 法情 况进 行内部 监察 、稽 核; 每月 独立出 具稽 核报 告, 报送 中国证 监会 和董 事长 。 (v )法律 、监 察稽 核部 : 公司设 立法 律、 监察 稽核 部,开 展公 司的 监察 稽核 工作, 并保 证其 工 作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 充 分发挥 其职 能作 用 。 法 律 、 监 察稽 核部 有权 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 度及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完备 性 、 合 理 性、 有效 性进 行检 查并 提 出相应 意见 和建 议 , 并 将 意见和 建议 上报 公司 总经 理、 督 察长 和风 险管 理委 员会进 行讨 论。 法律 、监 察稽核 部协 助对 全公 司员 工进行 相关 法律 、法 规 、 规章制 度培 训 , 回 答公 司 各部门 提出 的法 律咨 询 , 并对公 司出 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解 决方 案 , 同 时组 织 各部门 对公 司管 理上 存在 的风险 隐患 或出 现的 风险 问题进 行讨 论 、 研 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或总 经理 办公 会等 进行 审核、 讨论 ,并 监督 整改 。 II 、内部控制 的原 则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遵循 以下 原则: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应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手段 和方 法,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 护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 法律 、 监 察稽 核部 保持 高度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内 部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应当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 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公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管理 的各 个环节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进 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III 、内部风险 控制 措施 建立科 学合 理 、 控 制严 密 、 运 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 系和完 善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 司成 立以 来, 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 借 鉴外方 股东 的经 验 , 建 立 了科学 合理 的层 次分 明的 内控组 织架 构 、 控 制程 序 和控制 措施 以及 控制 职责 在内的 运行 高效、 严密 的 内部控 制体 系。 通 过不 断 地对内 部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改,公 司已 初步 形成 了较 为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建立健 全了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规章 : 公 司建 立了 包括 风险管 理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等 基本 管理 制度以 及包 括岗 位设 置、 岗位职 责、 操作 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 章等 ,从基 本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流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建立了 岗位 分离 、 相互 制 衡的内 控机 制 : 公 司在 岗 位设置 上采 取了 严格 的分 离制度 , 实现 了基 金 投资与 交易 , 交易 与清 算 , 公 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 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 制度 , 形 成了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相互 制衡机 制, 从岗 位设 置上 减少和 防范 操作 及操 守风 险。 建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 制: 公司通 过建 立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位员 工都 能明 确自己 的岗 位职 责 和 风险管 理责 任。 构建风 险管 理系 统 : 公 司 通过建 立风 险评 估 、 预 警 、 报 告和 控制 以及 监督 程 序, 并经 过适 当的 控 制流程 , 定 期或 实时 对风 险进行 评估 、 预 警、 监督 , 从而 确认 、 评 估和 预警 与公司 管理 及基 金运 作 有 关的风 险, 通过 顺畅 的报 告渠道 , 对 风险 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 、 控 制, 使部门 和管 理层 及时 把 握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风险状 况并 快速 做出 风险 控制决 策。 建立 自动 化监 督控制 系统 :公 司启 用了 电子化 投资 、交 易系 统 , 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 “股票黑名单” 、交叉交易 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 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 将有效 地防 止合 规性 运作 风险和 操守 风险 。 使用数 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采 用数 量化 、 技 术化 的 风险控 制手 段, 建立 数量 化的风 险管 理模 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 、 行 业 及个股 的风 险 , 以 便公 司 及时采 取有 效的 措施 , 对 风险进 行分 散 、 规 避和 控 制,尽 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足 够的 培训 : 制定 了 完整的 培训 计划 , 为所 有 员工提 供足 够和 适当 的培 训, 使员 工具 有较 高 的职业 水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专业 理财 队伍 角度 控制 职业化 问 题 带来 的风 险。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本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本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以 客户为 中心 ” 的 服务 理念, 中国银 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将基 金托 管部更 名为 托管 及投 资者 服务部 ,现 有员 工 120 余 人,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富的银 行 、 证 券、 基金 、 信托从 业经 验 , 且 具有 海 外工作 、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 硕 士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 管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 分行 开展 托管 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 一对 多、 一对 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 构银 行 间债券 、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 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 管等门 类齐 全、 产品 丰富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国 内 ,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 效评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 服务 ,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 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QDII 基 金 24 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 混合 型、 货币 型、指 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 同客 户 多 元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承 中国 银 行 风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 稳 健经 营” 的原 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务 部风 险控 制工 作 贯 穿所辖 业务 各环 节, 包括 风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 工 作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险检 视, 工作 程序 与 制 度的执 行, 工作 程序 与制 度执行 情况 的内 部监 督、 稽核以 及风 险 控 制工 作的 后评价 。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 则和 英国 “AAF01/06 ” 准则 审计 报告 , 是 国内 唯一 一家 通 过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 管银 行, 内控 制度 完善 、 风 险 防范严 密 , 能 够有 效保 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2011 、2012 年 度, 中 国银 行托 管 业务内 部控 制通 过国 际新 准则 “ISAE3402 ” , 是国 内第一 家获 得此 报告 的托 管银行 ,再 次领 先于 同业 。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 拒绝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 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 简 称“一 级交 易商 ” )


(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李 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2)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 国 际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深圳 市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6)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静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 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9)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1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1)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8 666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gtja.com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60838888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楼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 中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层 法人代 表: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1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加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中山 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二 级市 场交 易代 理券 商 包括具 有经 纪业 务资 格及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资格 的所有 证券 公司 。 3、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 变更 、增 减销 售本基 金的 代理 机构 ,并 及时公 告。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刘 永卫


联系电 话:021-58872625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会 计师 :单峰 、 陈熹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 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募集 。本 基金 募集 申请已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2 年1 月21 日证 监许 可[2012]103 号文 核准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已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 起正 式生 效 , 本基金 募集 期 共 募集 1,270,455,541.00 份 基金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8498 户。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指数 基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交易型 、开 放式


(四) 标的 指数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上证180 等 权重 指数 ( 五)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 民 币 1.00 元 ( 七)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 含募 集股 票市 值) 不少于 2 亿 元人 民 币 。 ( 八) 募集 方式 投资者 可选 择网 上现 金认 购、网 下现 金认 购和 网下 股票认 购三 种方 式。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上 系 统 以 现 金进行 的认 购; 网下现 金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指定 的发售 代理 机构 以现 金进 行的认 购; 网下股 票认 购是 指投 资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发 售代理 机构 以股 票进 行的 认购。


基金投 资者 在募 集期 内可 多次认 购, 认 购一 经受 理 不得撤 销。 基 金管 理人 和 发售代 理 机 构对 认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其 确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认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九) 募集 场所 本基金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台 和发 售代 理机 构的 网点 向 投资 者 公 开发 售,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名 单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加 或减 少 发 售代 理 机构 ,并 另行 公告 。 ( 十) 募集 期限 本基金 的募 集期 限不 超 过 3 个月, 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日 起计 算 , 具 体发 售 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 本基金 的发 售方 式有 三种 :网上 现金 认购 、网 下现 金认购 和网 下股 票认 购。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 并及时 公告。 投资 者认购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的手 续详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十一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 合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者 。 (十 二 )认 购开 户 投资者 认购 本基 金时 需具 有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A 股 账 户或基 金账 户。


(1) 如投 资者 需新 开立 证 券账户 ,则 应注 意: 1) 基金 账户 只 能 进行 基 金的二 级市 场交 易 , 如 投 资者需 要参 与网 下股 票认 购或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则 应开 立 A 股账户 。 2)开 户当 日无 法办 理指 定交易 ,建 议投 资者 在进 行认购 前至 少 2 个工 作日 办理开 户手 续。


(2) 如投 资者 已开 立证 券 账户, 则应 注意 :


1 )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 转指定 交易 在可 办理 本基 金发售 业务 的证 券公 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 作日 办理 指定 交易 或转指 定交 易手 续。


(3) 使用 专用 席位 的机 构 投资 者 则无 需办 理指 定交 易。


(十 三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可 按照下 表费 率收 取认 购费 用。 发 售代 理机 构 办 理网上 现金 认购 、 网下 现 金认购 、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 , 可 参照 下表 费率 结构 收 取一定 的佣 金 。 投 资者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率 M<100 万份 1.00% 100 万 份≤M<500 万份 0.60% 500 万 份≤M<1000 万份 0.30% M≥1000 万份 1000 元/笔 (十 四 )网 上现 金认 购


1 、认 购时间 详见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2 、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上现金 认购 的投 资者 , 认 购以基 金份 额申 请 , 认 购 佣金 、 认 购金 额的 计 算公式 为:


认购佣 金= 认购 份额× 佣金 比率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 佣金比 率)


认购佣 金由 发售 代理 机构 收取, 投资 者需 以现 金方 式交纳 认购 佣金 。 3 、 认购 限额 : 网 上现 金 认购以 基金 份额 申请 。 单 一账户 每笔 认购 份额 需 为 1,0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最高不 得超 过 99,999,000 份。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认购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 上限 。


4 、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 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 续。网 上现 金认 购申 请提 交后, 投资 者可 以在 当日 交易时 间内 撤销 指定 的认 购申请 。 5、清算 交收 :T 日通 过发 售代理 机构 提交的 网上 现 金认购 申请 ,由该 发售 代 理机构 冻结 相应的 认购资 金 , 注 册登 记机 构 进行清 算交 收 , 并 将有 效 认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 调人 , 发 售协 调人 于网 上现 金 认购结 束后 的 第 4 日 将实 际到位 的认 购资 金划 往其 预先开 设的 基金 募集 专户 。 6、认 购确 认: 在募 集期 结 束后 3 个 工作 日之 后 , 投 资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网 点查 询认 购 确认情 况。


(十五 )网 下现 金认 购


1 、 认购时 间 详见基 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2 、 认购金 额 和 利息 折算 的份 额的计 算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投资 者 , 认 购 以基金 份额 申请 , 认购 费 用、 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公式为 :


认购费 用= 认购 份额 ×认 购费率


认购金 额= 认购 份额 ×(1 +认购 费率)


净认购 份额 =认 购份 额+ 认购金 额产 生的 利息/ 基金 份额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者 认购 确认 时收 取 , 投资者 需以 现金 方式 交纳 认购费 用。 通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 行网 下现金 认购 的认 购金 额的 计算: 同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进行 网上 现金 认 购 的认购 金额 的计 算。


3 、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 现金认购的 , 每笔认 购份 额须 为 1,000 份或其 整数 倍;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柜 台办 理网下 现金 认购 的 , 每笔 认购份 额须 在 10 万 份以 上( 含 10 万份) 。 投资 者可 以 多次认 购 , 累计 认购 份额 不设上 限。


4 、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 ,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 , 并备足 认购 资金 。网 下现 金认购 申请 提交 后不 得撤 销。


5 、清 算交 收:T 日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提 交的 网下 现金 认购申 请 , 由基 金管 理人 于 T+2 日 内进 行有 效认购 款项 的清 算交 收。 募集期 结束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于 第 4 个工 作日 将汇 总的认 购款 项及 其利 息划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往基金 管理 人 预 先开 设的 基金募 集专 户 。 其 中 , 认 购款项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投资 者所 有 , 认购 款项利 息数 额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记 录为 准 。


T 日 通过 发售 代理 机构 提 交的网 下现 金认 购申 请 , 由该发 售代 理机 构冻 结相 应的认 购资 金 。 在 网 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 后 , 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上网定 价发 行系 统代 该投 资者提 交网 上现 金认 购申 请。 之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清 算交 收 , 并 将有 效 认购数 据发 送发 售协 调人 , 发售协 调人 于网 上现 金 认购结 束后 的 第 4 日 将实 际到位 的认 购资 金划 往基 金募集 专户 。


6 、认 购确 认 : 在募 集期 结 束后 3 个 工作 日之 后 , 投 资者可 通过 其办 理认 购的 销售网 点查 询认 购 确认情 况。


( 十六) 网下 股票 认购


1 、认 购时 间: 详见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 2 、 认购 限 额: 网下 股票 认购 以 单只 股票 股数 申报 。投 资 者单 只股 票最 低认 购申 报 股数为 1,000 股, 超 过 1,000 股 的部 分 须为 100 股 的整 数倍, 用 以认购 的股 票必 须是 上 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和 已公告 的备 选成 份股 。投 资者可 以多 次提 交认 购申 请,累 计申 报股 数不 设上 限。


3 、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 足认购 股票 。网 下股 票认 购申请 提交 后在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时间 之后 不得 撤销 。


4 、特 殊情 形 (1) 已公 告的 将被 调出 上 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的成 份 股不得 用于 认购 本基 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 个月个股的 交易量、价格波动 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 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 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 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公告 限制认 购规 模的 个股 名单 。


(3) 临时 拒绝 个股 认购 : 对于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间 价格波 动异 常或 认购 申报 数量异 常的 个股 , 基 金管理 人可 不经 公告 ,全 部或部 分拒 绝该 股票 的认 购申报 。 5 、清 算交 收


投资 者通 过发 售代 理机 构 办理网 下股 票认 购的, 在 网下股 票认 购最 后一 日, 发售代 理机 构将 汇总 的股票 认购 数据 按投 资者 证券账 户汇 总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网下 股票 认购 最 后一日, 基金 管理 人初 步 确认各 成份 股的 有效 认购 数量。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确 认数 据将投 资者 账户 内相 应 的 股票进 行冻 结。 基 金募 集 期结束,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发售代 理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计算投 资者 应以 基金 份额 方式支 付的 佣金 , 并从 投 资者的 认购 份额 中扣 除 , 为发售 代理 机构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注册 登记 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投资者 净认 购份 额明 细数 据进行 投资 者认 购份 额的 初始登 记, 并根 据基 金管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理人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确 认的有 效认 购申 请股 票数 据, 将 投资 者申 请认 购的 股票过 户到 基金 的证 券 账 户。


6、网 下股 票 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公式


? ? 1 1.00 n i i ? ? ? ? 第 只 股 票 在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的 均 价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份 额 其中,


(1)i 代表 投资 者提 交认 购申请 的第i 只股 票, 如 投资者 仅提 交了1 只 股票 的申请 , 则i=1 ,i ≦180 。 ??


(2) “ 第 i 只 股票 在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 ”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的 当 日行 情数据 , 以该 股票 的总 成 交金额 除以 总成 交股 数计 算, 以四 舍五 入的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若该 股 票在当 日停 牌或 无成 交, 则以同 样 方 法计 算最 近一 个交易 日的 均价 作为 计算 价格。 若某 一股 票在 网下 股票 认 购期最 后一 日至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股 票过 户日 的冻 结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 股( 转增) 、 配股等 权益变 动 ,则由 于投资 者获 得了相 应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将 按如下 方式对 该股 票在 网下股 票认 购日 的均 价进 行调整 :


①除息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 -每股 现金 股利 或股 息 ②送股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均价/(1+ 每 股送 股比 例)


③配股 :调 整后 价格=( 网 下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 价+ 配股 价× 配股 比例)/(1+ 每股配 股比 例)


④送股 且配 股 : 调 整后 价格=(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 日均价+ 配股 价× 配股 比例)/(1+ 每股 送股 比例+ 每股配 股比 例)


⑤除息、送股且配股:调 整后价格=( 网下股票认购 期最后一日均价+ 配股价× 配股比例 -每股现金 股利或 股息)/(1+ 每 股送 股 比例+ 每 股配 股比 例)


(3)“ 有效 认购 数量 ” 是指 由基金 管理 人确 认的 并据 以进行 清算 交收 的股 票股 数。其 中,


①对于 经公 告限 制认 购规 模的个 股 , 基金 管理 人可 确认的 认购 数量 上限 为:


1 max 105% n jj j Cash p q w q p ? ?? ? ? ? ?? ?? ? ? max q 为限制 认购 规模 的单 只个 股最高 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 Cash 为网上 现金 认购 和网 下 现金认 购 的合 计申请数 额, jj pq 为除 限制认 购规模的 个股和基 金管理 人全部或 部分临时 拒绝的 个股以外的其 它个股 在网 下股 票认 购期 最后一 日均 价和 认购 申报 数量乘 积, w 为该限 制认 购规 模的个 股按 均价 计 算 的其在 网下 股票 认购 期最 后一日 在标 的指 数中 的权 重 (认购 期间 如有 标的 指 数调整 公告, 则基 金管 理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人根据 公告 调整 后的 成份 股名单 以及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计 算调 整后 的各 成份 股构成 权重 , 并 以其 作 为 计算依 据) , p 为该股 在网 下 股票认 购期 最后 一日 的均 价。


如果投 资者 申报 的个 股认 购数量 总额 大于 基金 管理 人可确 认的 认购 数量 上限 , 则按 照各 投资 者 的 认购申 报数 量同 比例 收取 。


②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最 后 一 日 至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司 法 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 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 ? ? ? ? ( 十七 )募 集资 金利 息 及 募集股 票权 益 的 处理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网下 现金认 购的 有效 认购 资金 在划入 基金 募集 专户 前所 产生的 利息 , 归 投 资 者所有 ; 有效 认 购 资金 自 划入基 金募 集专 户起 至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止 的利 息计 入基金 资产; 投资 者以 股 票认购 的, 认购 股票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予以 冻结 ,冻 结期间 的权 益归 投资 者所 有。 ( 十八 )募 集 期 间的 资金 、股票 与费 用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募集的 股票 由 注 册登 记 机 构予以 冻结 ,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过 户至 基金 的证 券账户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 得从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结 束募 集时 , 具备 下 列条 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规 定 办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 手续 :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含募 集股 票市 值)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 具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募集结 束之 日 起 10 日内 聘 请法定 验资 机构 验资, 自 收到验 资报 告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 金 管理 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认 购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 3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间网 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 票, 注册登 记机 构将 按照 其规 则予以 解冻 。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 会 说明原 因和 报送 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八 、 基金 份额 折算与 变更 登记 (一)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时 间 在本基 金份 额上 市后, 为 了更好 的跟 踪标 的指 数,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运 作情 况决定 是否 对基 金份 额进行 折算 。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并 提前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原 则 基金份 额折 算由 基金 管理 人向登 记结 算机 构申 请办 理, 并 由登 记结 算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的变 更 登 记。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比例 和具体 安排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另行 公告 。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数额将 发生 调整, 但 调整后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占基 金份 额总额 的比 例不 发生 变化 。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益 无实 质性 影响。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 照折 算后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权 利 并承担 义务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方 法 对基金 份额 折算 后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至整 数位 ( 小数 部 分舍去, 舍去 部分 计 入基金财产) ,加总得到折 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 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 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 公告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折算 比例 调整 最 小 申购 赎回单 位等 安排 。 九、 基 金份 额的 交易 (一) 基 金份 额上 市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具备 下列 条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上 市规 则》 , 向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申 请基 金份额 上市 : 1、基 金募 集金 额( 含 网下 股票认 购所 募集 股票 市值) 不低 于 2 亿 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少 于 1,000 人;


3 、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基金份 额上 市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与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签订上 市协 议书。 基金 份 额获准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份 额上 市日 前至 少 3 个 工作 日发 布 基 金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本基金 于 2012 年 7 月 9 日 起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二 级市 场 交 易代 码 :510420。 投 资者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 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 可 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 场 交易。 (二)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的 上市 交易 需遵 照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 则》 、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细 则》 等有 关规 定 , 包括但 不限 于: 1、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考 价为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 2、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制 , 涨 跌幅 比例 为 10% ,自 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不足 100 份的 部分 可以 卖出 ;


4、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


5、本 基金 可适 用大 宗交 易 的相关 规则 。


(三) 终 止上 市交 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 上海 证 券交易 所可 终止 基金 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并报 中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国证监 会备 案:


1 、不 再具 备本 部分 第 ( 一 )款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 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份额 终止上 市交 易公 告。 (四)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计算 与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一交 易日 开市前 向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提供当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 单 ,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在开市 后根 据申 购、 赎 回 清单和 组合 证券 内各 只证 券的实 时成 交数 据 , 计 算 并发布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IOPV) , 供投资 者交 易 、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参 考。 1、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公式 为:


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 申购、 赎回清 单中必 须用现 金替 代的替 代金额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可以 用 现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 与最新成交价相乘 之和+ 申 购、赎回清单中 禁 止用现 金替代成份证券 的数量 与最新 成交 价相 乘之 和+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的 预估 现金部 分)/ 最 小申购 、赎 回 单位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 2、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的 计算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数 点 后 3 位。


3、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可以 调 整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 并予 以公 告。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可以 在申 购赎 回代 理券商 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申购 赎 回代 理券 商的 名单 ,并予 以公 告。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开 放时 间为上 午 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 。 投 资者 应当在 开放 日办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此时 间之 外不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若出现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 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起 正式 生效。 根据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的有 关规定 ,本 公司 已于 2012 年 7 月 9 日 开 始办 理本 基 金的日 常申 购 、 赎回 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需 为最 小申 购赎 回单 位的整 数倍 。


本基金 最小 申购 、 赎回 单 位为 100 万份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对其 进行 更改 , 并 在更改 前至 少 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申购 和 份额赎 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和赎回 均以 份额 申请 ;


2 、本 基金 的申 购对 价、 赎 回对价 包括 组合 证券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及 其他 对价;


3 、申 购、 赎回 申请 提交 后 不得撤 销;


4 、申 购、 赎回 应遵 守《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基金 业务 实施 细则 》的规 定; 5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 原则, 但应 在新 的原 则实 施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规 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时 ,须 根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备 足 申 购对价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和 现金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在 受理当 日进 行确 认 。 如 投 资者未 能提 供符 合要 求的 申购对 价 , 则 申购 申 请失败。 如投 资者 持有 的 符合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或未能 根据 要求 准备 足额 的现金, 或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内不 具备 足额 的符 合要 求的赎 回对 价 , 则 赎回 申 请失败 。 投资 者可 在申 请 当日通 过其 办理 申购 、 赎 回的销 售网 点查 询有 关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时查 询有 关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3 、申 购与 赎回 的清 算交 收 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股 票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适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结 算 规则。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赎 回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日收市 后为 投资 者办 理基 金份额 与组 合证 券 的清算 交收 以及 现金 替代 等的清 算 , 在 T+1 日 办理 现金替 代等 的交 收以 及现 金差额 的清 算 , 申 购赎 回 代理券 商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在 T+2 日 办理 现金差 额的 交收 。 如果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清 算交 收时 发现不 能正 常履 约的 情形 , 则依据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登记 结 算 业务实 施细 则》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处理 。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 内 , 对清 算 交收和 登记 的办 理时 间 、 方式进 行调 整 ,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的 3 个工 作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对价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 是指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交 付的 组合 证券 、 现 金替代 、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 对价 。 赎 回对 价是 指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证 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2 、 申购 赎回 清单 由基 金管 理人编 制。T 日 的申 购赎 回清单 在当 日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开 市前 公告。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 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售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如遇 特殊 情况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投 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 申 购赎 回代 理 券商可 按照 不超 过申 购或 赎回份 额 0.5%的标 准收取 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易 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收取 的相 关费 用。


(七)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内容与 格式


1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内 容


T 日 申购 、 赎 回清 单公 告 内容包 括最 小申 购 、 赎 回 单位所 对应 的组 合证 券内 各成份 证券 数据 、 现 金替代 、T 日 预估 现金 部 分、T-1 日现金 差额 、基 金 份额净 值及 其他 相 关 内容 。


2 、组 合证 券相 关内 容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组合证 券是 指本 基金 标的 指数所 包含 的全 部或 部分 证券 。 申 购 、 赎 回清 单将 公告最 小申 购 、 赎 回 单位所 对应 的各 成份 证券 名称、 证券 代码 及数 量。 3 、现 金替 代相 关内 容


现金替 代是 指申 购 、 赎 回 过程中 , 投资 者按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 用于替 代组 合证 券中 部分证 券的 一定 数量 的现 金。


(1) 现金 替代 分为 3 种 类型: 禁止 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禁止") 、可以 现金 替代( 标志为" 允许") 和必 须现金 替代( 标志 为" 必须") 。


禁止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代 。


可以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允许 使用 现 金作为 全部 或部 分该 成份 证券的 替代, 但在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 该成 份证 券不允 许使 用现 金作 为替 代。


必须现 金替 代是 指在 申购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该成 份证券 必须 使用 现金 作为 替代。


(2) 可以 现金 替代


①适用情形: 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 的其他 情形 。 ②替代 金额 :对 于可 以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 替代 金额 的计算 公式 为:


替代金 额= 替代 证券 数量 ×该证 券参 考价 格×(1 + 现金替 代溢 价比 例)


其中," 该 证券 参考 价格" 的确定 原则 为:


(i) 该证券 正常 交易 时, 采用 最新成 交价 ;


(ii) 该证券 正常 交易 中出 现涨 停/ 跌停 时, 采用 涨停/ 跌 停 价格;


(iii) 该证券 停牌 且当 日有 成交 时,采 用最 新成 交价 ;


(iv) 该证券 停牌 且当 日无 成交 时,采 用前 收盘 价( 考 虑当 日的除 权除 息等 因素) 。


如果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参考 价格确 定原 则发 生变 化, 以上海 证券 交易 所通 知规 定的参 考价 格 为 准 。


收取现 金替 代溢 价的 原因 是,对 于使 用现 金替 代的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需 在证 券恢复 交易 后买 入 , 而实际 买入 价格 加上 相关 交易费 用后 与申 购时 的参考 价格 可能 有所 差异。 为 便于操 作, 基 金管 理人 在 申购 、 赎 回清 单中 预先 确 定现金 替代 溢价 比例 , 并 据此 收 取替 代金 额 。 如 果 预先收 取的 金额 高于 基金 购入该 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退 还 多收取 的差 额; 如 果预 先 收取的 金额 低于 基金 购入 该部分 证券 的实 际成 本, 则基金 管理 人将 向投 资者 收取欠 缺的 差额 。 ③替代 金额 的处 理程 序


T 日, 基金 管理 人在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布现 金替 代溢价 比例 ,并 据此 收取 替代金 额。


在 T 日后 被替 代的 成份 证 券有正 常交 易 的 2 个交 易 日( 简称 为 T+2 日) 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以收 到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的替代 金额 买入 被替 代的 部分证 券。 T +2 日 日终 , 若 已购 入全 部被替 代的 证券 , 则 以替 代金额 与被 替代 证券 的实 际购入 成本( 包括 买 入 价格与交 易费用) 的 差额, 确定基金 应退还 投资者或 投资者应 补交的 款项;若 未能购入 全部被 替代 的证券 ,则以 替代 金额与 所购入 的部分 被替 代证券 实际购 入成本 加上 按照 T+2 日收 盘价计 算的 未购 入的部 分被 替代 证券 价值 的差额 ,确 定基 金应 退还 投资者 或投 资者 应补 交的 款项。


特例情 况: 若自 T 日起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正 常交 易日 已达到 20 日而 该证 券正 常交易 日低 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 分被替 代证 券价 值的 差额 ,确定 基金 应退 还投 资者 或投资 者应 补交 的款 项。


若现金 替代 日(T 日)后至 T+2 日( 若在 特例 情况 下, 则为 T 日起 第 20 个 交易 日) 期间 发生 除息 、 送股(转增) 、 配股 以及 由于 股权分 置改 革等 发生 的权 益变动 ,则 进行 相应 调整 。


T+2 日 后第 1 个 工作 日( 若在特 例情 况下, 则 为 T 日起 第 21 个交 易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应退 款和 补款的 明细 及汇 总数 据发 送给相 关申 购赎 回代 理券 商和基 金托 管人 , 相关 款 项的清 算交 收将 于此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


④替代 限制: 为有 效控 制 基金的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基 金管 理人 可规 定 投资者 使用 可以 现金 替代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申购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一定比 例。 现金 替 代 比例 的计算 公式 为: ? ? ? ? 1 % n i IOPV ? ?? ? ? ? 第i 支 替 代 证 券 的 数 量 该 证 券 参 考 价 格 100%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必须 现金 替代


①适用 情形 : 必须 现金 替 代的证 券一 般是 由于 标的 指数调 整 , 即 将被 剔除 的 成份证 券 , 或 基金 管 理人出 于保 护持 有人 利益 等原因 认为 有必 要实 行必 须现金 替代 的成 份证 券。


②替代 金额 : 对于 必须 现 金替代 的证 券 ,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 申购 、 赎回 清单 中 公告替 代的 一定 数量 的现金 , 即 “ 固 定替 代金 额 ” 。 固 定替 代金 额的 计算 方 法为申 购 、 赎 回清单 中该 证券的 数量 乘以 其 T 日 预计开 盘价 。


4 、预 估现 金部 分相 关内 容


预估现 金部 分是 指为 便于 计算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及 申购赎 回代 理券 商预 先冻 结申请 申购 、 赎 回 的 投资者 的相 应资 金, 由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现金 数额 。


T 日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T 日 预估 现金 部分 。其 计算公 式为 :


T 日 预估现 金部 分=T-1 日 最小 申购 、赎 回单 位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必 须用 现 金替代的固定 替代金额 + 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 用 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 量 与 T 日预计 开盘价相 乘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之和+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禁 止用现 金替 代成 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预 计开 盘价 相 乘之和)


其中 ,T 日 预计 开盘 价主 要根据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提 供的标 的指 数成 份证 券的 预计开 盘价 确定 。 另 外,若 T 日 为基 金分 红除 息日, 则计 算公 式中 的“T-1 日最 小申 购、 赎回单 位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需 扣减 相应的 收益 分配 数额 。预 估现金 部分 的数 值可 能为 正、为 负或 为零 。


5 、现 金差 额相 关内 容


T 日 现金 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中公 告, 其计算 公式 为:


T 日 现金 差额 =T 日最 小 申购、 赎回 单位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申 购、 赎回 清单 中必须 用现 金替 代的 固定替 代金 额+ 申购 、赎 回清单 中可 以用 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收 盘价相 乘之 和+ 申 购、 赎 回清单 中禁 止用 现金 替代 成份证 券的 数量 与 T 日 收 盘价相 乘之 和)


T 日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 需 按 T+1 日公 告的 T 日 现金 差额 进行 资 金的清 算交 收。


现金差 额的 数值 可能 为正 、 为 负或 为零 。 在 投资 者 申购时 ,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 数, 则投 资者 应根 据 其申购 的基 金份 额支 付相 应的现 金, 如 现金 差额 为 负数, 则 投资 者将 根据 其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金 ;在 投资 者赎 回时 ,如现 金差 额为 正数 ,则 投资者 将根 据其 赎回 的基 金份额 获得 相应 的现 金 , 如现金 差额 为负 数, 则投 资者应 根据 其赎 回的 基金 份额支 付相 应的 现金 。


6 、申 购、 赎回 清单 的格 式


T 日 申购 、赎 回清 单的 格 式举例 如下 : 基本信息 最新公 告日 期 2013-12-16 基金名 称 基金管 理公 司名 称 一级市 场基 金代 码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 额( 单位 :元 )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资 产净 值 (单 位: 元) 基金份 额净 值( 单位 :元 )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 金部 分( 单位 :元 )


可以现 金替 代比 例上 限 是否需 要公 布 IOPV 最小申 购赎 回单 位( 单位 :份) 申购、 赎回 的允 许情 况 T 日成份股信息内容 股票代 码 股票简 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 志 现金替代溢比价 率 固定替 代金 额 600000 浦发银行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600008 首创股份


允许 10.00%




















600009 上海机场


允许 10.00%




















600010 包钢股份


允许 10.00%




















600011 华能国际


允许 10.00%




















600015 华夏银行


允许 10.00%




















600016 民生银行


允许 10.00%




















600018 上港集团


允许 10.00%




















600019 宝钢股份


允许 10.00%




















600027 华电国际


允许 10.00%




















600028 中国石化


允许 10.00%




















600029 南方航空


允许 10.00%




















600030 中信证券


允许 10.00%




















600031 三一重工


允许 10.00%




















600036 招商银行


允许 10.00%




















600048 保利地产


允 许 10.00%




















600050 中国联通


允许 10.00%




















600058 五矿发展


允许 10.00%




















600060 海信电器


允许 10.00%




















600064 南京高科


允许 10.00%




















600066 宇通客车


允许 10.00%




















600067 冠城大通


允许 10.00%




















600085 同仁堂


允许 10.00%




















600089 特变电工


允许 10.00%




















600094 大名城


允许 10.00%




















600100 同方股份


允许 10.00%




















600104 上汽集团


允许 10.00%




















600108 亚盛集团


允许 10.00%




















600109 国金证券


允许 10.00%




















600111 包钢稀土


允许 10.00%




















600118 中国卫星


允许 10.00%




















600123 兰花科创


允许 10.00%




















600141 兴发集团


允许 10.00%




















600143 金发科技


允许 10.00%




















600150 中国船舶


允许 10.00%




















600157 永泰能源


允许 10.00%




















600158 中体产业


允许 10.00%




















600160 巨化股份


允许 10.00%




















600162 香江控股


允许 10.00%




















600166 福田汽车


允许 10.00%




















600170 上海建工


允许 10.00%




















600177 雅戈尔


允许 10.00%




















600188 兖州煤业


允许 10.00%




















600196 复星医药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600199 金种子酒


允许 10.00%




















600208 新湖中宝


允许 10.00%




















600216 浙江医药


允许 10.00%




















600221 海南航空


允许 10.00%




















600239 云南城投


允许 10.00%




















600240 华业地产


允许 10.00%




















600252 中恒集团


允许 10.00%




















600256 广汇能源


允许 10.00%




















600259 广晟有色


允许 10.00%




















600266 北京城建


允许 10.00%




















600267 海正药业


允许 10.00%




















600271 航天信息


允许 10.00%




















600276 恒瑞医药


允许 10.00%




















600300 维维股份


允许 10.00%




















600309 万华化学


允许 10.00%




















600315 上海家化


允许 10.00%




















600316 洪都航空


允许 10.00%




















600325 华发股份


允许 10.00%




















600332 白云山


允许 10.00%








600340 华夏幸福


允许 10.00%




















600348 阳泉煤业


允许 10.00%




















600352 浙江龙盛


允许 10.00%




















600362 江西铜业


允许 10.00%




















600366 宁波韵升


允许 10.00%




















600369 西南证券


允许 10.00%




















600372 中航电子


允许 10.00%




















600376 首开股份


允许 10.00%




















600383 金地集团


允许 10.00%




















600395 盘江股份


允许 10.00%




















600406 国电南瑞


允许 10.00%




















600415 小商品城


允许 10.00%




















600418 江淮汽车


允许 10.00%




















600489 中金黄金


允许 10.00%




















600497 驰宏锌锗


允许 10.00%




















600498 烽火通信


允许 10.00%




















600503 华丽家族


允许 10.00%




















600516 方大炭素


允许 10.00%




















600518 康美药业


允许 10.00%




















600519 贵州茅台


允许 10.00%




















600535 天士力


允许 10.00%




















600546 山煤国际


允许 10.00%




















600547 山东黄金


允许 10.00%




















600549 厦门钨业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600583 海油工程


允许 10.00%




















600585 海螺水泥


允许 10.00%




















600588 用友软件


允许 10.00%




















600597 光明乳业


允许 10.00%




















600598 北大荒


允许 10.00%




















600600 青岛啤酒


允许 10.00%




















600633 浙报传媒


允许 10.00%




















600637 百视通


允许 10.00%




















600639 浦东金桥


允许 10.00%




















600643 爱建股份


允许 10.00%




















600649 城投控股


允许 10.00%




















600663 陆家嘴


允许 10.00%




















600674 川投能源


允许 10.00%




















600675 中华企业


允许 10.00%




















600684 珠江实业


允许 10.00%




















600690 青岛海尔


允许 10.00%




















600702 沱牌舍得


允许 10.00%




















600703 三安光电


允许 10.00%




















600705 中航投资


允许 10.00%




















600736 苏州高新


允许 10.00%




















600739 辽宁成大


允许 10.00%




















600741 华域汽车


允许 10.00%




















600747 大连控股


允许 10.00%




















600748 上实发展


允许 10.00%




















600759 正和股份


允许 10.00%




















600765 中航重机


允许 10.00%




















600770 综艺股份


允许 10.00%




















600773 西藏城投


允许 10.00%




















600795 国电电力


允许 10.00%




















600804 鹏博士


允许 10.00%




















600809 山西汾酒


允许 10.00%




















600816 安信信托


允许 10.00%




















600823 世茂股份


允许 10.00%




















600832 东方明珠


允许 10.00%




















600837 海通证券


允许 10.00%




















600875 东方电气


允许 10.00%




















600880 博瑞传播


允许 10.00%




















600886 国投电力


允许 10.00%




















600887 伊利股份


允许 10.00%




















600893 航空动力


允许 10.00%




















600895 张江高科


允许 10.00%




















600900 长江电力


允许 10.00%




















600970 中材国际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600999 招商证券


允许 10.00%




















601006 大秦铁路


允许 10.00%




















601009 南京银行


允许 10.00%




















601088 中国神华


允许 10.00%




















601099 太平洋


允许 10.00%




















601111 中国国航


允许 10.00%




















601117 中国化学


允许 10.00%




















601118 海南橡胶


允许 10.00%




















601166 兴业银行


允许 10.00%




















601168 西部矿业


允许 10.00%




















601169 北京银行


允 许 10.00%




















601186 中国铁建


允许 10.00%




















601216 内蒙君正


允许 10.00%




















601288 农业银行


允许 10.00%




















601299 中国北车


允许 10.00%




















601318 中国平安


允许 10.00%




















601328 交通银行


允许 10.00%




















601336 新华保险


允许 10.00%




















601377 兴业证券


允许 10.00%




















601390 中国中铁


允许 10.00%




















601398 工商银行


允许 10.00%




















601555 东吴证券


允许 10.00%




















601588 北辰实业


允许 10.00%




















601600 中国铝业


允许 10.00%




















601601 中国太保


允许 10.00%




















601607 上海医药


允许 10.00%




















601628 中国人寿


允许 10.00%




















601633 长城汽车


允许 10.00%




















601668 中国建筑


允许 10.00%




















601669 中国水电


允许 10.00%




















601688 华泰证券


允许 10.00%




















601699 潞安环能


允许 10.00%




















601717 郑煤机


允许 10.00%




















601766 中国南车


允许 10.00%




















601800 中国交建


允许 10.00%




















601808 中海油服


允许 10.00%




















601818 光大银行


允许 10.00%




















601857 中国石油


允许 10.00%




















601888 中国国旅


允许 10.00%




















601899 紫金矿业


允许 10.00%




















601901 方正证券


允许 10.00%




















601928 凤凰传媒


允许 10.00%




















601939 建设银行


允许 10.00%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601958 金钼股份


允许 10.00%




















601988 中国银行


必须 10.00%




















601989 中国重工


允许 10.00%




















601992 金隅股份


允许 10.00%




















601998 中信银行


允许 10.00%




















603000 人民网


允许 10.00%




















603993 洛阳钼业


允许 10.00%




















(八) 暂停 申购 、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受 理投 资者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2 、上海证券 交易场所决定临时停市 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赎回,或 者指数 编制 单位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等 因异 常情 况使 申购赎 回清 单无 法编 制或 编制不 当。 4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停 牌成 份股 合计 占标 的 指数的 权重 超 过 5% ;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些或 某笔 申购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基 金因 除上 述 第 6 项之外 的其 他情 形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兑 付。 在暂 停申 购、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 予以公 告。


( 九)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等 其他业 务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据 其业 务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 非交易 过户 、 冻结 与解 冻 等业务 , 并收 取一 定 的手续 费用 。非 交易 过户 等业务 ,参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证券登 记规 则》 执行 。 (十) 基金 认购 、申 购和 赎回等 业务 的代 理 本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等业 务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机 构办 理 。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网下 认购 、 申购 、 赎 回 等业务 的 , 应 与其 签订 书 面委托 代理 协议 ,以 明确 双方的 权利 和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 构应 严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办理 本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 等 业务。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十 一、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在 建仓完 成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 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符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该 部分 资 产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1 、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以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为 标的 指数, 采用 完 全复制 法, 即 以完 全按 照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基 金 股 票投 资组合 为原 则, 进 行被 动 式指数 化投 资。 股 票在 投 资组合 中的 权重 原则 上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在 因特 殊情 况 ( 如成 份 股停牌 、 流动 性不 足、 法 规法律 限制 等 ) 导 致无 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 断, 综合 考 虑相关 性 、 估 值 、 流 动性 等因素 挑选 标的 指数 中其 他成份 股或 备选 成份 股进 行替代 ( 同行 业股 票优 先 考虑)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 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 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 过 0.2% , 年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2%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资 于国债 、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 年期以内 的 债券 , 债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资 收益 。 3 、权 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市 场 的 交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杆 策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价 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 空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等 。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按照 成份 股在上 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 指 数 化投 资组 合 。 当 预期 成 份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 分 红等 行 为时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 购 和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会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对投 资组 合 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本基 金在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调 整策 略,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 优化调 整 , 减 少流 动性 冲 击, 尽量 减少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变 动所 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2 、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 制方法 变 更 对指 数成 份股 及权重 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组 合调 整。 3 、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 份 股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 分析 这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 并 根据这 些信 息确 定基 金投 资组合 每日 交易 策 略 。 4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临 时 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若出 现成 份股 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 注样 本股票 的调 整, 并及 时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5 、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 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 管理 , 分 析 其 对组 合的 影 响, 制定 交易 策略 以 应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6 、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与 管 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 月 末、 季度 末定 期分 析基 金 的实际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 理 方案 , 同 时设 置风 险隐 患 预警机 制, 及时 控制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2%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2% 。 如 因标 的 指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合理 措 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 差进一 步扩 大。 ( 五) 投资 决策 流程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投 资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 期或不 定期 会议 的形 式讨 论和决 定基 金投 资 的 重大问 题 , 包 括确 立各 基 金的投 资方 针及 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 金财 产的 配置 方 案。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召 开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前,由 基金 经理 依据 对宏 观经济 走势 的分 析, 提出 基金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交 由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讨 论 。 一旦做 出决 议, 即成 为指 导基金 投资 的正 式文 件, 投资部 据此 拟订 具体 的投 资计划 。 投资研 究部 是负 责管 理基 金日常 投资 活动 的具 体部 门, 分 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除履行 投资 决策 委 员 会执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还 负责管 理和 协调 投资 研究 部的日 常运 作。 投 资研 究 联席会 议 是 投资 研究 部常 设议事 机构 , 负责 讨论 行 业信息 、 个股 信息 、 回 顾 行业表 现 、 行 业配 置、 模 拟组合 表现 、 近期 研究 计 划及成 果、 市场 热点 、 当 日投资 决策 、 代 行表 决权 、 投资 备选 库调 整等 问题 。 投资 研究 部主 要负 责 宏 观经济 研究 、 行业 研究 和 投资品 种研 究 , 负 责编 制 、 维 护投 资备 选库 , 建 立 、 完 善、 管理 并维 护股 票 研究数 据库 与债 券研 究资 料库 , 并 为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 分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 各 投资总 监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基金投 资决 策依 据。 投 资 研究部 负责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决议, 负责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构 造、 优化 、风 险管理 及头 寸管 理等 日常 工作; 拟订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略 、资 产配 置方 案 、 重大投 资项 目提 案和 投资 组合方 案等 并上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讨 论决 定; 组织 实施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 投 资研究 联席 会议 决定 的投 资方案 并在 授权 范围 内作 出投资 决定 ;依 据自 主的 研究积 极把 握市 场动 态 , 积极提 出基 金投 资组 合优 化方案, 并对 管理 基金 的 投资业 绩负 责。 其 中基 金 经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决议 具体承 担本 基金 的日 常管 理工作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 整 体 风 险 控 制 的 决 策 机 构 , 该 委 员 会 是 对 公 司 各 种 风 险 的 识 别、 防 范和 控制 的非 常设 机构, 由总 经理 、 副 总经 理、 督 察长 、 以 及其 他相 关部门 负责 人或 相关人员 组成 , 其 主要 职责 是: 负 责评估 公司 的风 险控 制制 度和风 险管 理流 程 , 确 保 公司整 体风 险的 识别 、 监 控和管 理 ; 负 责检 查风 险 控制制 度的 落实 情况 , 审 阅公司 各项 风险 与内 控状 况评价 报告 ; 对公 司重 大 业务可 行性 及风 险进 行论 证; 负责 组织 公司 内部 员 工严重 违法 违规 事件 的调 查, 并根 据调 查报 告做 出 具体的 决定 ;针 对公 司经 营管理 活动 中发 生的 紧急 突发性 事件 和重 大危 机情 况,组 成危 机处 理小 组 , 评估事 件风 险 , 制 定危 机 处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其 他风险 管理 职能 。 绩效 评 估与风 险控 制人 员负 责建 立和完 善投 资风 险管 理系 统, 并负 责对 基金 历史 业 绩进行 分解 和分 析 。 法 律 、 监 察稽 核部 负责 基金 日 常运作 的合 规控 制。 投资决 策流 程 图 1


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投资决策 组合控制与调整及 PCF 制作 交易执行 投资部 基金经理/PCF 专员 交易管理部 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1 ) 投 资决 策。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 开投 资决策 委员 会议 , 对相 关 重大事 项做 出决 策。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做 出基 金投 资管理 的日 常决 策。


(2)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在追求 跟踪 误差 和跟 踪 偏离度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 基金经 理可 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提高 投资 效率 , 降 低交 易成本 , 控制 投 资 风险 。


(3) 交易 执行 。交 易管 理 部负责 基金 的具 体交 易执 行,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4)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在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指数 成份股 出现 股本 变化 、 增 发、 配 股等 情形 、 成 份股 停牌、 成份 股流 动性 不足 、 基金 申购 赎回 出现 的 现 金流量 等情 形下 , 对基 金 投资组 合进 行动 态监 控和 调整 , 密 切跟 踪标 的指 数 , 同 时 PCF 专 员制 作下 一 交易 日PCF 清单 。 (5)持续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进行 跟踪 和评 估。 风险管 理管 理人 员负 责对 各决策 环节 的事 前及 事后 风险、 操 作风 险等 投资 风 险进行 监控 , 并对 投资 风 险及绩 效做 出评 估 , 提 供 给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 资 总监 、 基 金经 理等 相关 人 员。 基 金经 理依 据绩 效评 估报告 对投 资进 行总 结或 检讨, 如果 需要 ,亦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相应 的 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根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基 金实 际投资 的需 要, 有 权 对上述 投资 程序 做出 调整 ,并将 调整 内容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及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予 以公 告。 (六)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指 数代 码为 000051 ) 。 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是由 中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并 发布 。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与 上证 180 指 数拥 有 相 同的成 份股 ,由 上海 交易 所市场 上 180 支 股票 组成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采 用了等 权重 加权 。上 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的个 股与 行业权 重分 布更 为均 匀, 为投资 者提 供了 新的 投资 性标的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并 同时 更 换本基 金的 基金 名称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 其中 , 若标 的指数 变更 涉及 本系列 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若 标 的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 资无 实质性 影响( 包 括但不 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 数更名 等) ,则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人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至少 提前 30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七)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 或 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跟 踪标 的, 或证 券 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适 合 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业绩 比 较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若 变 更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八)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 益的特 征 , 其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 基金 。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 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具 有与标 的指 数、 以及 标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 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对于 因上 述 (5) 、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或 备选 成份 股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严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将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 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比例 的约 定; (4)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 在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三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十一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 和 债权 人 权 利的原 则及 方法 :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上 市公 司的 经营管 理; (2) 有利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和 增值 ; (3) 独立 行使 股东 权利 ,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 有关规 定代 表本 基金 行使 股东 和 债权 人 权 利。 (十二 )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根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已 经复 核 了本投 资组 合报 告, 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财 务数 据截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6,855,436.64 98.52 其中: 股票 126,855,436.64 98.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11,456.11 1.41 6 其他资 产 88,382.72 0.07 7 合计 128,755,275.4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2,025,295.05 1.58 B 采矿业 14,133,280.81 11.01 C 制造业 44,157,186.90 34.4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4,533,304.40 3.53 E 建筑业 5,182,119.82 4.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809,157.67 2.1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320,010.54 2.5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645,778.82 5.18 J 金融业 21,347,222.31 16.63 K 房地产 业 18,423,577.45 14.3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825,643.84 1.4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25,356.32 0.88 S 综合 1,327,502.71 1.03 合计 126,855,436.64 98.84


2.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1 603000 人民网 15,548 1,459,957.20 1.14 2 600663 陆家嘴 56,956 1,363,526.64 1.06 3 600637 百视通 24,376 1,276,083.60 0.99 4 600643 爱建股 份 94,802 1,223,893.82 0.95 5 601118 海南橡 胶 144,283 1,135,507.21 0.88 6 601928 凤凰传 媒 81,136 1,125,356.32 0.88 7 601633 长城汽 车 19,706 1,006,582.48 0.78 8 600089 特变电 工 82,255 992,817.85 0.77 9 601888 中国国 旅 23,900 990,416.00 0.77 10 600675 中华企 业 134,213 952,912.30 0.74


3.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8.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8.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股指期 货。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不 包括 国债期 货。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0.1





本报告 期内 未出 现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者在报 告编 制日 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10.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未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票 库。 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25.0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73,027.98 3 应收股 利 11,900.40 4 应收利 息 429.3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8,382.72


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0.5.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0.5.2 报告 期 末积 极投资 前五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 积极投 资的 股票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 业绩 数据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 6 月 12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20% 1.26% -6.05% 1.34% 6.25% -0.08%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 -12.28% 1.44% -12.36% 1.45% 0.08% -0.01%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 0.50% 1.43% -0.11% 1.45% 0.61% -0.02% 2012 年 6 月 12 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 0.70% 1.36% -6.15% 1.40% 6.85% -0.04%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注: 本基 金的 资产 配置 比 例为 : 在 建仓 完成 后, 本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资 于新股 ( 包括 中小 板、 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 债 券、 权证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需符 合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相关 规定 , 该部 分 资产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基 金的 建 仓期为 自 2012 年 6 月 12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3 个 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达到 上述 投 资 组合比 例的 要求 。 十 三 、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四、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包括 基金 所持 有 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收 款项 以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性 文件 开立 基金 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 金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放 式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应按 基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 按 成 本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 收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 按 监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的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 值 。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 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 或 上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 日的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净 价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以及 停止 交易 、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确定公允 价 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 值 。 4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 际利 率差 异较 小时 ,也可 以采 用合 同利 率计 算应收 或应 付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 足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 方法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成 交价 、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 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 果 发 送至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 后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 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当计 价错误 达 到或超 过基 金资产 份额 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 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 六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 实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本期 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其 他收 入(不 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从 基 金 上 市 日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率的差额乘以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所 得到的 总额 。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 以100% ( 期间 如发 生基 金 份额折 算 ,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 标 的指 数同期 增长 率 为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 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 金方式 ;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比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计算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配 ;


4 、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分 配;


5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 分配 。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 和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不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有 可能 使 除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 分 配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净值 增长率 的差 额, 当差 额超 过 1%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进行收 益分 配。 2 、基 金净 值 增 长率 为收 益 评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市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 额折算 ,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 算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 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为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3 、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 分配数 额。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在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 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七)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 七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 有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限公司 支付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3% 的年费 率计 提 。 指 数使 用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付 的指 数许 可 使用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伍 万元 (50, 00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 按 季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上 季 度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由于指 数公 司保 留变 更或 提高指 数使 用费 的权 利 , 如 果指数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 费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4 、 本章 第 ( 一 )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 定,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认 购采 用份 额认 购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办理 网下 现金 认购和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可 按照下 表费 率收 取认 购费 用。 发 售代 理机 构 办 理网上 现金 认购 、 网下 现 金认购 、 网下 股票 认购 时 , 可 参照 下表 费率 结构 收 取一定 的佣 金 。 投 资者 在 一天之 内 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认购份 额 认购费 率 M<100 万份 1.00% 100 万 份≤M<500 万 份 0.60% 500 万 份≤M<1000 万份 0.30% M≥1000 万 份 1000 元/笔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对 价、 费 用 申购对 价 、 赎 回对 价根 据 申购赎 回清 单和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数 额 确定 。 申 购对 价是 指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交付的 组合 证券 、 现金 替 代、 现金 差额 及其 他对 价 。 赎 回对 价是 指投 资者 赎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回基金 份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交 付给 赎回 人的 组合 证券、 现金 替代 、现 金差 额及其 他对 价。


申购赎 回清 单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T 日 的申 购赎 回 清单在 当日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开市 前公 告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 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如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投资者 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申购 赎回 代理 券 商可按 照不 超过 申购 或赎 回份 额 0.5% 的标 准收 取佣金 ,其 中包 含证 券交 易所、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收 取的相 关费 用。 (四)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章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六)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 报表, 基金 托管 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等 对基 金年 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行 审计 ; 2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 师事务 所 后2 日 内公 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九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资 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同 时 将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 议登载 在 各 自公 司 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 四)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公 告。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 工作 日前, 将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 基金 申购 赎回 清单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 赎回 代 理机构 以及 其他 媒介 公告 当日的 申购 赎回 清单 。


(八)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相 关内容 进行 复核。 基金 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及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3 、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并 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九)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事 件 , 包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 人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金 变更 、 增加 、减 少 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 ; 24、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25、基 金变 更标 的指 数; 26、基 金暂 停上 市、 恢复 上市或 者终 止上 市;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十)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 误 导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者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投 资者 在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二十 、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基 金收 益 水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 发 生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 格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周期 性变 化。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率,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再 投资 风险 债券、 票据 等在 偿付 本息 后或回 购到 期后 获得 的资 金可能 由于 市场 利率 的下 降面临 再投 资的 收 益 率低于 原来 利率 ,由 此可 能使本 基金 面临 收益 下降 的局面 ,产 生再 投资 风险 。 5 、信 用风 险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债 券 票据 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 绝 支付到 期本 息, 以 及由 于 债券票 据发 行人 信用 质量降 低会 导致 价格 下降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可 能性。 6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1) 指数 化投 资的 风险


ETF 作为股 票指 数基金 ,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95% 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 具 有 对股票 市场 的系 统 性风险 ,不 能规 避市 场下 跌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


(2) 跟踪 误差 的风 险


跟踪误 差反 映的 是投 资组 合与跟 踪基 准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是控 制投 资组 合与 基准之 间相 对风 险 的 重要指 标, 跟 踪误 差的 大 小是衡 量指 数化 投资 成功 与否的 关键。 以下 原因 可 能会影 响到 基金 的跟 踪误 差扩大 ,与 业 绩 基准 产生 偏离:


1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配 股、增 发、 分红 等公 司行 为;


2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的调 整;


3 ) 基 金现 金资 产的 拖累 ;


4 ) 基 金的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带来 的跟 踪误 差;


5 ) 指 数成 份股 停牌 、摘 牌,成 份股 涨、 跌停 板等 因素带 来的 偏差 ;


6 ) 由 于缺 少衍 生金 融工 具,基 金建 仓期 间无 法实 现对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所带 来的偏 差。


(3) 二级 市场 折溢 价风 险


ETF 二级市 场的 价格受 供 需关系 的影 响, 可能 高于 或低于 基金 的份 额净 值, 形成溢 价交 易或 折价 交易。


(4) 二级 市场 流动 性风 险


ETF 可在二级 市场 进行 买 卖, 因此 也可 能面 临因 市 场交易 量不 足而 造成 的流 动性问 题, 带来 基 金在二 级市 场的 流动 性风 险。


(5) 套利 风险


由于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机制 和技术 约束 , 完 成套 利需 要一定 的时 间, 因此 套利 存在一 定风 险。 同时 , 买卖一 篮子 股票 和 ETF 存在冲 击成 本和 交易 成本 ,所以 折溢 价在 一定 范围 之内也 不能 形成 套利 。 另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外, 当一 篮子 股票 中存 在 涨停或 临时 停牌 的情 况时 , 也 会由 于买 不到 成份 股 而影响 溢价 套利 , 或卖 不 掉成份 股而 影响 折价 套利 。 (二)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低 成本地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 不能应 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者大额 赎回 的风 险 。 前者是 指资 产不 能 及 时变 现或无 法按 照正 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起 损失 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基 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 的流动 性, 从而 在收 益性 方面可 能会 有些 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 目标 的实 现 。 后者是 指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 会发 生 大 额赎 回的 情形 , 大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 占 有 和对经 济形 势 、 证 券价 格 走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 因此 , 本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 因此本 基金 可能 因为 基 金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四)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 正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 销 售机 构 、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注册 登记 机构 等。


(五)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 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风 险。 (六)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出现 问题 产生的 风险 ;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但 在人员 配备 、内 控等 方面 不 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并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一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的,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2 、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应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并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发生 变动 并属 于 基 金合 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以及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其 他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 可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财 产中 获得 补偿 的权利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 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 算 组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等 , 在 中国 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二 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机构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订、 修改并 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托 管、 基金转 换、 收益 分配 等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依照基金合同 获 得基金 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 费、 申购 费 、 赎 回费 及其 他事先 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批 准 的 其他 收入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本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 失 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和中 国银 监会, 以及 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按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 计师 、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格 、 申 购 、 赎 回对价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对价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投资 者申 购之 基金 份额 或 赎回 之对 价 ; (15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 关资 料;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0)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1)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 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 理 人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 因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 理人追 偿 , 除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 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款项 、 认购股 票 、 申购 对价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动 ;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委托 代理人 出席 会议 并行 使表 决权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 本基金 的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 参与 表决 。 在计 算 参会份 额和 票数 时, 联 接 基金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享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和表 决票 数为 : 在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权益登 记日, 联接 基金 持 有本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乘以 该持有 人所 持有 的联 接基 金份额 占联 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例 , 计 算结 果按 照 四 舍五入 的方 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 份行 使表决 权, 但可 接受 联接 基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委 托以 联接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 的身 份出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并参 与表 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须先 遵照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召 开联 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联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定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联接 基金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 召集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 同等 其他事 项; 11、终 止基 金上 市, 但因 基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上 市的除 外 ;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担 的费 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 益登 记日 ; 2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 决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或基 金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 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 电 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身份证明及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 身份证明及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召 集 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身份证 明、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 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 工作日 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持 不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 述第( 二)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 出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 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 当在 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 原 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 大 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 序性 问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或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得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决 议 , 报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 通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日 由大 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效。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 分 之二) 通过 。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 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或终 止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 效 的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 担 任; 如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基 金托 管 人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进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监 督人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为监 督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基金管 理人 为监 督人 )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 或 者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约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 公证 员 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本 期已 实现收 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指 基金 本期 利 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其 他收 入(不 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从 基 金 上 市 日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率的差额乘以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乘以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所 得到的 总额 。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 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 计算 ) ; 标的 指数 同期 增长 率 为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标 的指 数收盘 值与 基金 上市 前一 日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之 比减 去 1 乘以 100% (期 间 如 发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份 额折 算日 为初 始日 重新计 算)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 金分红 方式 ; 3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 配每年 至多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益 分配 比例 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比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准 计算 。 若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 不分配 ; 4 、当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超 过 标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达 到1%以上 时, 可进 行收 益 分 配; 5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 分配 。 基 于本 基金 的性 质 和特点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 不须以 弥补 浮动 亏损 为前 提, 收益 分配 后有 可能 使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除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低 于面值 ,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 分 配金额 后可 能低 于面 值;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基金 收益 分 配 数额 的确定 原则 1 、在收益分配基准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 值增长 率与 标的 指数 净值 增长率 的差 额, 当差 额超 过 1% 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进行收 益分 配。 2 、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为收 益 评价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与基 金上市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金 份 额折算 ,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 算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 ; 标 的指 数同 期增 长率 为 收益评 价日 标的 指数 收盘 值与基 金上 市前 一日 标的 指数收 盘值 之比 减去 1 乘以 100% (期 间如 发生 基 金份额 折算 ,则 以基 金份 额折算 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 算)。 3 、计算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 分配数 额。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截止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六)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在 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基 金管 理 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进行分 红资 金的 划付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七)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等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及开 户费 用; 9 、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资 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月 首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 金托管 人 。 3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数 使 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中 证指 数 有 限公司 支付 标的 指数 使用 费。 指 数使 用费 按前一 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3% 的年费 率计 提。 指数使 用 费每日 计算 ,逐 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3%/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付的 指数 许可 使用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


指数使 用费 的收 取下 限为 每季度 人民 币伍 万元 (50 ,000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 按 季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 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划 付指 令,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将上 季 度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 由于指 数公 司保 留变 更或 提高指 数使 用费 的权 利 , 如 果指数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法 、 费率等 发生 调整 , 本基金 将采 用调 整后 的方 法或费 率计 算指 数使 用费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按 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进行 公告 。


4 、本 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 11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本条第 ( 一 )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损 失等 不列 入 基 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 在 建仓完 成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 标 , 本 基金 可少 量投 资于 新 股 (包 括中 小 板 、 创 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 权 证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 需符合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的相 关规 定, 该 部分 资 产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金 还可 以 投 资于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融 工具 。 (三) 投资 策略 1 、股 票资 产指 数化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 以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为 标的 指数, 采用 完 全复制 法, 即 以完 全按 照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 资组合 为原 则, 进 行被 动 式指数 化投 资。 股 票在 投 资组合 中的 权重 原则 上根 据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变 动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在 因特 殊情 况 ( 如成 份 股停牌 、 流动 性不 足、 法 规法律 限制 等 ) 导 致无 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结 合经 验判 断, 综合 考 虑相关 性 、 估 值 、 流 动性 等因素 挑选 标的 指数 中其 他成份 股或 备选 成份 股进 行替代 ( 同行 业股 票优 先 考虑)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 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 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 过 0.2% , 年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2%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 将 投资 于国债 、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 年期以内 的 债券 , 债券投 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产 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资 产, 提高 基金 资 产 的投资 收益 。 3 、权 证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标 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市 场 的 交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杆 策略 、 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价 差 策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 空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 策略等 。 (四) 投资 组合 管理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进 行指数 化投 资, 按照 成份 股在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中的基 准权 重构 建 指 数化投 资组 合 。 当 预期 成 份股发 生调 整和 成份 股发 生配股 、 增发 、 分 红等 行 为时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 购 和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会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对投 资组 合 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实 现对标 的指 数的 紧密 跟踪 。 1 、标 的指 数定 期调 整 根据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规则 及调整 公告, 本基 金在 指 数成份 股调 整生 效前, 分 析并确 定组 合调 整策 略, 及时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 优化调 整 , 减 少流 动性 冲 击, 尽量 减少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变 动所 带来 的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 2 、指 数编 制方 法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将评 估指 数编 制方法 变更 对指 数成 份股 及权重 的影 响, 适时 进行 投资组 合调 整。 3 、成 份股 公司 信息 的日 常 跟踪与 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 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 份 股公司 其他 重大 信息 , 分析 这些信 息对 指数 的影 响 , 并 根据这 些信 息确 定基 金投 资组合 每日 交易 策 略 。 4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票临 时 调整 在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调整 周期内, 若出 现成 份股 票 临时调 整的 情形,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密 切关 注样 本股票 的调 整, 并及 时制 定相应 的投 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5 、申 购赎 回情 况的 跟踪 与 分析 跟踪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信 息,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 管理 , 分 析其 对组 合的 影 响, 制定 交易 策略 以 应对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 6 、跟 踪偏 离度 的监 控与 管 理 每日跟 踪基 金组 合与 标的 指数表 现的 偏离 度, 每 月 末、 季度 末定 期分 析基 金 的实际 组合 与标 的指 数表现 的累 计偏 离度 、 跟 踪误差 变化 情况 及其 原因 , 并 优化 跟踪 偏离 度管 理 方案 , 同 时设 置风 险隐 患 预警机 制, 及时 控制 跟踪 偏离度 和跟 踪误 差。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 争使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2% , 年 跟踪 误差不 超 过 2%。如 因 标的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他 因素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 合 理措施 避免 跟踪 偏离 度、 跟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五)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指 数代 码为 000051 ) 。 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是由 中证指 数公 司 编 制并 发布 。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与 上证 180 指 数拥 有 相 同的成 份股 ,由 上海 交易 所市场 上 180 支 股票 组成 。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采 用了等 权重 加权 。上 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的个 股与 行业权 重分 布更 为均 匀, 为投资 者提 供了 新的 投资 性标的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并 同时 更 换本基 金的 基金 名称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 其中 , 若标 的指数 变更 涉及 本系列 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若 标 的指数 变更 对基 金投 资无 实质性 影响( 包 括但不 限于 编制机 构变更 、指 数更名 等) ,则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应 至少 提前 30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 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上证 180 等权 重指 数 。 如果指 数编 制单 位变 更或 停止标 的指 数的 编制 、 发 布或授 权 , 或 标的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 或 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 的重 大变 更等事 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跟 踪标 的, 或证 券 市 场有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适 合投资 的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变 更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业绩 比 较基准 和基 金名 称。 若 变 更标的 指数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及 时公 告。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 高 风险 、 较高 预期 收 益的特 征 , 其 风险 和预 期 收益均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 基金 。 本 基金 为指 数型 基 金, 主要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表现 , 具 有与标 的指 数、 以及 标的 指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 似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 受上 述规 定 的 限制 。 对于 因上 述 (5) 、 (6) 项 情形 导致 无法 投资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或 备选 成份 股 的,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严格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 下,将 结合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进 行适 当替 代。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发 行 股 票的 总量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10% 。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从 其规 定; (3)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比例 的 约 定; (4)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为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被 修改或 取消, 基金 管理 人 在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和投 资 限 制规 定。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三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规 定。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和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金 资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二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 行 保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 交 易席 位 保证 金 等 , 在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其 进行 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 意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间 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 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二十 三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如冰 成立日 期: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 现; 发行金 融 债 券;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存 款 ;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 兑换 ; 国 际 结算;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 汇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 汇借款 ; 外 汇担 保; 结 汇 、 售汇; 发行 和代 理发 行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 行和 代理 国外信 用卡 的发 行及 付款 ;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 海 外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可 的一 切银 行业 务 ; 在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 据当 地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 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在 建仓完 成后 , 本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5%,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 包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 他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债券、权证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该部 分资产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本 基金 还可 以投 资于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①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②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该权 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遵 从其 规定 ; ③ 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④ 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如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上述 限制性 规定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 级高 的交 易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 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 制交 易对 手 的资信 风险 , 确定 与各 类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在具 体的 交易 中 , 应 尽力 争取 对基 金有 利 的交易 方式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 偿责 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 以对 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 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本协 议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会报送 基 金 监督 报告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本 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 管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 没有到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6)除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中, 网 下股 票认 购所 募集 的股票 应划 入以 基金 托 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方式 开立 的证券 账户 下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资 金和 股票 当日 出具确 认文 件 。 同 时,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 聘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 并出 具验 资 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办 理退款 、股 票解 冻事 宜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 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 、投 资者 申购 或赎 回时 现 金替代 、现 金差 额的 结算 与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注 册登 记机构 的交 收指 令办 理本 基金因 申购、 赎回 产生 的 现金替 代、 现 金差 额的 结 算。现 金差 额、 现金 替代 的退款 和补 款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进行划 付。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 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 易 资格,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 毕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 责向中 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 场回 购主协 议。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基 金托 管 人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有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 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 将一 份正本 的原 件提 交给 基 金 托管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 基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 总数后 的价 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 工作 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个 工作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将估 值结 果通过 深 证 通以XBRL 文件 格式 发送 至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在XBRL 文件 上进行 数字 签名 ,并 将签 名后的 文件 通过 深证 通 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月 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 协商和 纠正 。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 当 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 告。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 按其 规定 处理 。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此 承担责 任 。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 了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 弥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 偿 金额 的比例 对 返 还金 额进 行 分 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 其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方 法为 准。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双方 应及 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 月更新 并公 告一 次, 于 该 等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予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 后 90 日内予 以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应 3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 商 定的其 他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 之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 时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 名 册 生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代 为履 行保 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七)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变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本基 金的财 产进 行 清 算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四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 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 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和修改 以下 服务 项目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 、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上列 明的 所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交 易记录 ; 2 、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完整 信息 的所 有持 有本 基金份 额或 本年 度内 发生本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 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向 留 有 完整信 息的 本季 度内 发生 本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以书 面形式 寄送 对账 单。 每月 度结束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 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并留有完整信息的投资者以电子 邮件或 手机 短信 形式 提供 对账单 。 我公司 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 发布 《景 顺长 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 整基 金对账 单寄 送服 务形 式的公 告》 , 自 2013 年 11 月 15 日起 , 投 资者 首次 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并 申购 本公司 旗下 基金 的 , 如 申购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约定以 书面 形式 寄送 对账 单的, 此 书面 形式 将确 认 为电子 邮件 形式, 本公 司 将在每 期( 季度 、年 度) 结束后 的 10 个 工作 日内 向 投资者 发送 基金 账户 对账 单或其 他重 要资 料。 因提供 的个 人信 息 ( 包括 但不限 于姓 名、 电子 邮件 地址、 邮寄 地址、 邮编 等 ) 不详、 错误、 变更 或 邮局 投递 差错 、 通讯 故 障、 延误 等原 因有 可能 造 成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 原因 无法 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 , 请 及时 到 原基金 销售 网点 或本 公司 网站办 理联 系方 式变 更手 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通过 本公 司网 站“ 在线 客服” 办理 。 ( 二) 网络 在线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利 用其 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 ) 定期 或不定 期为 投资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信息 、 基 金产 品信 息、 账户查 询、 投资 策略 分析 报告、 热点 问答 等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登陆 该网 站 修 改基金 查询 密码 。 对于直 销个 人客 户, 基金 管理人 还将 提供 网上 交易 服务。 ( 三)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 Center ) 电话 服务 投资者 想要了解交易情 况、基金 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 务信息或进行投 诉等,可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 8888 606 ( 免长 途) 。 客户服 务中 心的 人工 坐席 服务时 间为 每周 一至 周五 (法定 节假 日及 因此 导致 的证券 交易 所休 市 日 除外)9:00 —17 :00 。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 四)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 销售机 构网点柜台、基金 管理人 网站投诉栏目、自 动语音 留言栏目、客户 服 务中心 人工 热线、 书信、 电子邮 件等 六种 不同 的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 售网 点所提 供的 服务 以及 基金 管理人 的政 策规 定进 行投 诉。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工 作日 收到的 投诉 ,将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内作 出回 应, 在非 工作日 收到 的投 诉 , 将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当 日或者 次日 回复。 对于 不 能及时 解决 的投 诉, 基 金 管理人 就投 诉处 理进 度向 投诉人 作出 定期 更新 。 二 十五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2013 年 10 月 24 日 发布 《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2013 年 8 月 26 日 发布 《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告 》及 《摘要 》 2013 年 7 月 27 日 发布 《 上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号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及 《摘 要》 2013 年 7 月 19 日 发布 《 景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告 》 二 十六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但 应以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 七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二)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服 务协 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协 议 (八) 上证 18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九)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二○一四 年一 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