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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纯债A(270048)

广发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1号)查看PDF公告

 
 
 
 
广 发 纯债债 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更新】 
[2014 年1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 一四年一月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本基 金 于2012 年10 月16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2]1370 号文 核准。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2年12月12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 金,其 长期 平均风 险和 预期收 益率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 合 型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 金。 本基 金需承 担债券 市场 的系 统性风 险,以 及因 个别 债券违 约所形 成的 信用 风险。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类,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 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2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2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48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5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64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76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76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81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83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86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87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9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 95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7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28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5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6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及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 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 广发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广发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投资 者: 指符合 现行 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 投资 于中国 境内 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或接 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 33、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 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中路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风险 投资 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48.33%、16.67%、16.67%、10%和8.33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 :董 事长, 男, 经济学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委 员, 广东省 政府决 策咨询 顾问 委员 会企业 家委员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理 事, 江西 财经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发 证券 董 事长 兼党 委书记 、广东 发展 银行 党组成 员兼副 行长 ,广 东发展 银行行 长助 理, 广东发 展银行 信托 投资 部总经 理,广 东发 展银 行人事 教育部 经理 ,广 东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 :副 董事长 ,男 ,大学 本科 学历, 现 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兼 任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 曾任 广发证 券投资 银行 总部 北京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投资银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 :董 事,女 ,硕 士,现 任 广 发证券 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 兼财 务部 总经理 。曾 任 广东 广发证 券公司 投 资 银行 部经理 、广发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财务 部经 理 、 财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资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 自营部副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副总经理。 戈俊: 董事 ,男, 管理 学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现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 裁、 财务总 监兼董 事会 秘书 ,兼任 武汉烽 火国 际技 术有限 责任公 司、 南京 烽火藤 仓光通 信有 限公 司、 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征 信有限 公司 、西 安北方 光通信 有限 责任 公司、 武汉烽 火普 天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 武汉 市烽视 威科技 有限 公司 、武汉 光谷机 电科 技有 限公司 、成都 大唐 线缆 有限公 司 等公司 董 事, 兼任武 汉烽火 网络 有限 责任公 司、武 汉烽 火信 息集成 技术有 限公 司、 南京烽 火星空 通信 发展 有限公 司、藤 仓烽 火光 电材料 科技有 限公 司、 大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司 监事 。 曾任 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 董事, 女, 工 商管理硕士, 现任深圳 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监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产业发展 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 , 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 , 广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深圳市政协常委, 香 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 :独 立董事 ,男 ,法学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现任复 旦大 学教授 。曾 任复旦 大学法律系副主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 :独 立董事 , 男 ,经济 学博 士、 教授 、 博士生 导师 ,现任 辽宁 大学 发 展规 划处处 长。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 辽 宁大学 计财处 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 罗海平 :独 立董事 ,男 ,经济 学博 士, 现 任阳 光保险 集团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拟任 阳光保 险集团 副总裁 。曾 任中 国人民 保险公 司荆 州市 分公司 经理、 中国 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处 长、中 国人 民保 险公司 湖北省 国际 部总 经理、 中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汉口 分公司 总经 理 ,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 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 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 :监 事会主 席, 女,经 济学 博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曾任广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 发证券 成都营 业部 总经 理、广 发证券 基金 部副 总经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长。 匡丽军 :监 事,女 , 工 商管理 硕士 ,高级 涉外 秘书,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资 有限 公司 工 会主席 、董事 会秘 书、 办公室 主任。 曾任 广州 实达实 业发展 公司 办公 室主任 、广州 屈臣 氏公 司行政主管。 刘文红 :监 事,女 ,经 济学硕 士, 现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电 商及 客服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总 经理,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兼 任广 发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曾任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部 北京业 务总 部总 经理、 投资银 行总 部副 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业管 理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电商及 客服部 总经理 。曾 任珠 海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助 理总经 理、广 发证 券电 子商务 部副总 经理 、广 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 副总 经理, 男, 硕士,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量 化投资 部总 经理,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第 五 届创业 板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兼职 委员 。曾 任上海 荣臣集 团市 场部 经理、 广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华 南业务 部副 总经 理、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 :副 总经理 ,男 , 经济 学硕 士 ,经 济师 。兼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广发 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瑞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曾任 广发 证券投 资自营 部副 经理 ,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发 行审核 委员 会 发 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伯军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瑞 元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行 高级 经理,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筹备人 员、 中央 交易室 主管、 上海 分公 司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总经理助理。 邱春杨 :副 总经理 ,男 ,经济 学博 士,兼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金 融工程 部总 经理,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原 南方 证券 资产管 理部产 品设 计人 员,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建人员、 产品设 计小组组长、 机构理财 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 产品总监。 段西军 :督 察长, 男,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 4、基金经理 任爽, 女, 中国籍, 经 济学硕 士, 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8 年7 月至今在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兼任交易员和研究员,2012 年12 月12 日起任广发纯债债券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20 日起任广发理财7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芊,女,中国籍,金融学硕士、MBA,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书,2001 年 6 月至 2012 年 2 月曾在中国银河证券研究中心、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类投研工作,2012 年2 月起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2012 年 12 月 14 日起 任广发纯 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12 日起任广发聚鑫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许雪梅,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芊。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其他职责。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 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监察稽核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 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 的先行 者, 中国 工商 银 行自 1998 年在 国内 首 家提供 托管 服务以 来,秉 承“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体 系、 规范 的管理 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境 内外 广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和 企业客 户提 供安 全、高 效、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 国内托 管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 券公 司集合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向 资产 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 体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务 ,可 以为 各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37 只,其中封闭式 5 只, 开放式 332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 香港《 财资》 、美 国《 环球金 融》、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 证券 报》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 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 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 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3 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 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 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 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 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 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 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4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 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 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 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 发展。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5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 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 露 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 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 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签署的 《 广发 聚瑞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和 有关 基金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基 金收益 分配 、基 金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 的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其 过失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6 理人限期纠正。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深圳 理财 中心、 杭州 理财中 心及 本公司 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3 号保利国际广场东裙楼 4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4 楼 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8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 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北 路大 都会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 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9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 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1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1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12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13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14 )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 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15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2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何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6 )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010-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17 )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3 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 :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8 )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3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9 )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20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21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89051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4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89057 网址: www.bsb.com.cn (22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 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23 )名称: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电话:0631-5222293 业务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热线:省内96636,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24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5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25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 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26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8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9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49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30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1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32 )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34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8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4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35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 网站:www.bhzq.com (36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29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7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38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39 )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n (40 )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0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1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42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43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1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44 )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 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5 )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46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2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47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48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49 )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0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3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51 )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95548 (52 )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 ,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53 )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4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4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5 )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56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5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57 )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59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60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6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61 )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62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63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7 公司网站:www.hysec.com (64 )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65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66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8 (67 )名称: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8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9 )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70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1 )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72 )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3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A 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74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76 )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1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77 )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78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79 )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 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80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2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81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联系电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82 )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 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83 )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3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84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联系电话:021-64316642 业务传真:021-54653529 客服热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85 )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86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4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87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8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9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 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90 )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5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1 幢2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91 )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93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93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7 楼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94 )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 255 号4 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7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负责人: 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王志宏 黄贞 联系人: 程秉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联系人:黄晓霞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晓霞、余志亮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8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 并 于2012 年10 月16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可 [2012]1370 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 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 、基 金的类 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 集方式 与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 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 金募集 对象为 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及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本基金 认购 采取全 额缴 款认购 的方 式。基 金投 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次 认购, 认购 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 集场所 本基金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直 销网 点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代 销 网点 向社 会公开 募集 。办理 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之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六 、基 金份额 类别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申购 费用收 取方 式的不 同, 将基金 份额 分为不 同的 类别。 在投 资者认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49 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不收 取认购 、申 购费 用,而 是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认 购 费 率。养 老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计 划筹 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金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金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如 将来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类 型,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 按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基金份额 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 金销售 情况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已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增加 新的基 金份 额类 别、或 者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现 有基金 份额 类别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者停 止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等 ,调 整前 基金管 理人需 及时 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本基金 不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七 、基 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价格和 认购 费用 1、份额发售 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0 本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0.60%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 <500 万 0.16% 500 万≤M <1000 万 0.08% 1000 万≤M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40% 500 万≤M <1000 万 0.20% 1000 万≤M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零 基金认 购费 用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 要用于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10,000元 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 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 =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5)/1.00=9,945.36份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1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10,000元认 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 (1+0.24%)=9,976.0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76.06 =23.94元 认购份额 = (9,976.06 +5)/1.00=9,981.0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 9,981.06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 (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份额。 5、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 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点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投 资人对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2 基金发 售机 构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发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认购申 请。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投 资者 可在 基金正 式宣告 成立 后到 各销售 网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和 认购 的份 额。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 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 在募 集期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另有 规定, 每一 基金投 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易 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 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 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 认 购的最低限额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 的,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定 为准。 已在 基金 管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不 受首次 认购最 低限 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认 购最 低限额 的限制 。本 基金 募集期 间对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 首 次募集 期间 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投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门账 户, 不得动 用。 有效认 购款 项在募 集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额 归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有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注册 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十 、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项账 户,在 基金 募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3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3 年12 月12 日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4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 日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 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收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5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通 过代 销机构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最低 申购 金额为1,000 元 人民币( 含申购 费) ;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直 销中 心每 个账户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50,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已 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代销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 准。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6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者 应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否 则, 如因申 请未得 到注 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 基金对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 笔 分别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 <500 万 0.20% 500 万≤M <1000 万 0.12% 1000 万≤M 10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 <500 万 0.50% 500 万≤M <1000 万 0.30%


1000 万≤M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7 申购费率为零 (2) 本基金A 类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收取基金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 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用, 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不收取赎 回费用。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年限Y年( 1 年=365 天)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10% Y<30 天 0.75% 1 年≤Y<2 年 0.05% Y≥30 天 0% 2 年≤Y 0% 注:一年为365 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 A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市 场推 广、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续费 等。 对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8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32%)=9,968.10 元 申购费用=10,000-9,968.10=31.90 元 申购份额=9,968.10/1.050=9,493.43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32%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93.43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 金客户) 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448.22 份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C 类 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50 元,则可得到9,523.8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59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0.1%=1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110.00=109,89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109,890.0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1.100=110,0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0.75%=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825.00=109,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1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9,175.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余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 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0 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1 支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后 续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2 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3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通 过积 极主动 的投 资管理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健 增值, 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 理念 本基金 秉承 价值投 资理 念,以 深入 的宏观 经济 研究、 利率 研究和 信用 研究为 基础 ,投资 各 类债 券资产 ,通 过对 债券组 合的久 期水 平、 期限结 构和类 属配 置的 有效管 理,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券、 集合 债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私募 债券 (包括 但不限 于定 向债 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和可 转债等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新 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 本基金 各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为 :本 基金对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今后如 果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利率互 换、 利率期 货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衍 生工具 或其他 投资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其投 资比 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综合 分 析国 内外宏 观经 济态势 、利 率走势 、收 益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和信 用风险 变化等 因素, 并结 合各 种固定 收益类 资产 在特 定经济 形势下 的估 值水 平、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特征 ,在符 合本 基金 相关投 资比例 规定 的前 提下, 决定组 合的 久期 水平、 期限结 构和 类属 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5 (一)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 对 GDP 、CPI 、国际收 支等国 民经 济运行指标 进行深 入的 研究,分析 宏观经 济运行 的可能 情景 ,并 在此基 础上判 断包 括财 政政策 、货币 政策 在内 的宏观 经济政 策取 向, 对市场 利率水 平和 收益 率曲线 未 来的 变化 趋势 做出预 测和判 断 , 结合 债券市 场资金 供求 结构 及 变化趋势, 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 1、利率预期策略 债券积 极投 资策略 的关 键是对 未来 利率走 向的 预测。 通过 对利率 的科 学预测 和对 债券投 资组合久期的正确把握,可以提高投资收益。 久期越 长, 利率变 动所 引起价 格变 化越大 ,久 期越短 ,利 率变动 所引 起价格 变化 越小。 如果预 计利率 会下 跌, 债券价 格会上 涨, 则应 该加大 长久期 债券 的比 例,以 实现收 益的 最大 化。 相反, 如果预计利 率会上涨, 债券价格会 下跌, 则应该增加组合 中久期较短债券的比例, 以尽可能减少利率上涨带来的损失。 2、收益 率曲线配置策略 收益率 曲线 配置策 略是 根据对 收益 率曲线 形状 变动的 预期 建立或 改变 组合期 限结 构。要 运用收 益率曲 线配 置策 略,必 须先预 测收 益率 曲线变 动的方 向, 然后 根据收 益率曲 线形 状变 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3、骑乘策略 骑乘策 略是 一种基 于收 益率曲 线分 析对债 券组 合进行 适时 调整的 债券 投资管 理策 略。该 策略是 指当收 益率 曲线 比较陡 峭时, 即相 邻期 限利差 较大时 ,可 以买 入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处 的债券 ,也 即收 益率水 平相对 较高 的债 券,随 着持有 期限 的延 长,债 券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短 ,此时 债券 的收 益率水 平将会 较投 资期 初有所 下降, 通 过 债券 收益率 的下滑 来获 得资 本利得收益。 (二)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 而下” 在债 券一 级市场 和二级 市场 ,银 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行 存款、 信用 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三)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投资 于 企 业债、 公司 债、金 融债 、地方 政府 债、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6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 券等信用债券,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考 量信 用利 差的整 体变化 趋势 ;另 一方面 ,本基 金还 将以 内部信 用评级 为主 、外 部信用 评级为 辅, 即采 用内外 结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级 制度, 研究 债券 发行主 体企业 的基 本面 ,以确 定企业 主体 债的 实际信 用状况 。具 体而 言,本 基金的 信用 策略 主要包 括信用 债券 趋势 判断 、 信用 利 差分 析 、 持有期 收益情 景模 拟 和 信用债 券 精选 策略 四个 方面。 本基金信用债券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1、信用债券趋势判断 本基金 将通 过着眼 于经 济走势 、资 金利率 、信 用债供 求等 影响信 用债 市场趋 势的 因素来 分析未 来一段 时间 内信 用债市 场中不 同品 种、 不同信 用等级 债券 的收 益率变 化情况 ,判 断信 用债走势。 2、信用利差分析 在信用 债券 趋势判 断的 基础上 ,本 基金将 进一 步分析 和判 断信用 利差 未来可 能发 生的变 化。其 基本理 念是 ,在 历史利 差经验 数据 的基 础上, 从上述 影响 因素 入手, 对比当 前状 况与 历史情 况,判 断信 用利 差所处 的位置 以及 合理 位置, 若最终 分析 结果 认为利 差将变 动, 则积 极主动进行资产调整组合,把 握投资机会或规避损失。 3、持有期收益情景模拟 持有期 收益 情景模 拟是 根据信 用利 差和基 准利 率的分 析, 假设数 种可 能发生 的情 景并赋 予各个 情景不 同的 收益 率曲线 形态和 收益 率变 化,得 出在不 同情 景下 各类信 用债的 持有 期收 益,根据该模拟结果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4、信用债精选策略


本基金 将借 助公司 内部 的行业 研究 员的专 业研 究能力 ,并 综合参 考外 部权威 、专 业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 果, 采用 定量分 析与定 性分 析相 结合的 分析方 法对 发债 主体企 业进行 深入 的基 本面分 析,并 结合 债券 的发行 条款, 确定 信用 债的实 际信用 风险 状况 及其信 用利差 水平 ,挖 掘并投 资于信 用风 险相 对较低 、信用 利差 收益 相对较 大的优 质品 种。 定量分 析主要 用于 分析 财务分 析、产 销数 据、 融资便 利等方 面; 定性 分析主 要用于 分析 行业 前景、 竞争地 位、 股东 背景、管理能力、偿债支持等。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7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券 (MBS)等 证券品 种。本 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率 、发 行条 款、支 持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偿 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等影 响资产 支持 证券 价值的 因素进 行分 析, 并辅助 采用蒙 特卡 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 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 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 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个 券选择 等投 资 方 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 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 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 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8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 全价 指数是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公司 编制 的综合 反映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债 券市场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债券 市场 和柜 台债券 市场的 跨市 场债 券指数 。该指 数样 本券 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 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债指数体系中, 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 本基金较为 贴近,因此,中债总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公司停 止计 算编制 指数 或更改 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九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0 十 、 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经理 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1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二、 基 金的 投资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 1 月 6 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939,197,472.19 90.56 其中:债券 939,197,472.19 90.5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821,843.65 1.33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2 6 其他各项资产 84,089,096.60 8.11 7 合计 1,037,108,412.44 100.00 ( 二)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 三)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 四) 报告期 末按 债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7,370,000.00 79.6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07,370,000.00 79.66 4 企业债券 431,827,472.19 67.8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939,197,472.19 147.47 ( 五)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0249 12国开49 1,500,000 144,900,000.00 22.75 2 130206 13国开06 1,200,000 117,948,000.00 18.52 3 124064 12国网04 700,000 68,488,000.00 10.75 4 122770 11国网01 500,000 51,395,000.00 8.07 5 122686 12白药债 500,000 51,100,000.00 8.02 2.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资 产支持 证券 。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投 资。 4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六)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607.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574,889.5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457,588.13 5 应收申购款 50,025,011.3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089,096.60





1、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2、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3 年9 月30 日。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4 ( 一) 本报告 期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 广发 纯债债 券 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013.9.30 0.77% 0.11% -2.23% 0.10% 3.00% 0.01% 2012.12.12-2012.12.31 0.10% 0.05% 0.10% 0.03% 0% 0.02%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0.87% 0.10% -2.13% 0.09% 3.00% 0.01% 2、 广发 纯债债 券 C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013.9.30 0.57% 0.10% -2.23% 0.10% 2.80% 0.00% 2012.12.12-2012.12.31 0.10% 0.05% 0.10% 0.03% 0% 0.0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0.67% 0.10% -2.13% 0.09% 2.80% 0.01% (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基金累 计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动 的 比较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12 月12 日至2013 年9 月30 日) 1.广发纯债债券 A 类: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5 2 . 广发纯债债券 C 类: 注: 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六个 月, 建仓 期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规 定。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6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户 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8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 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79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 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0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1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金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金额高于 0.01 元( 含) ,则 基金应于该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 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6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投资 者在 不同 销售机 构可以 选择 不同 的收益 分配方 式, 在同 一销售 机构只 能选 择一 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分配收 益将有 所不 同。 本基金 同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份 额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2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并且 不收 取费用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依 照《 业务 规则》执行。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4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5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6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7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8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 招募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 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 招募说明书 》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 《 招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托管 协议 》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招募说 明书 》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 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8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 》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申 购、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0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1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2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 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 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3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可 能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情 形。 巨额赎 回可 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 于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 基金, 为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品 种; (2) 选券方 法、选 券模 型风 险;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基金 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 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4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中国工商银行等 基金代销 机构 代理销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5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的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 金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6 三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7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 取得的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 额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可 能有所不同。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8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决 定和调 整除 调高管 理费 率、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99 (16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7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0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1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2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3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4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5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6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8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的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09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的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各 方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0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1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联系人:段西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 1 日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 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款 ;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 收及进 口代收 ;外 汇票 据承兑 和贴现 ;外 汇借 款;外 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买 卖或 代理 买卖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银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与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 资券、 超级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券、 集合 债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的纯债 部分、 私募 债券 (包括 但不限 于定 向债 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3 本基金 不直 接从二 级市 场买入 股票 、权证 和可 转债等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新 股增发和可转债申购。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 规模 或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本 基金投 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b、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d、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e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的,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或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4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的 关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面 提交 , 并 确保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的 真实 性 、完 整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遵 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金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金 管理人 采取 必要 措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5 发生, 若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后 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的 违规 关联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名单, 并按照 审慎的 风险 控制 原则在 该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 行更新 ,名 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时须 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 基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行 间市 场交易 对手 进行交 易, 应及时 提醒基 金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基 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易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方 式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 方式 ,经 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 建设银 行、中 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后,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况 调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在与 核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 行交易 时,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其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并提醒管理人撤销交易或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6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 涉及到 存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本 基金 核心 存款银 行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 金投资 除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 银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存 款银 行名 单进行 调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 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名 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行 是否 在名 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基 金可 以投资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 且限于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的 ,并 可在 证券交 易所或 全国 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 度。上 述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证 监会批 准文 件、 发行证 券数量 、发 行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资金 划付 时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完整, 并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资 指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制制度、 流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7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出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 指令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8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19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议 的约 定,将 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认购专 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 有关规 定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人 民币利 率管理 规定 》 、 《 利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 及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的其 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0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营 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其 中实 物证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属 于基 金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处 。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1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2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3)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的赔偿金额,由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 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基金 托管 人的计 算结 果不一 致时 ,相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态 度重 新计 算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3 对外公 布,由 此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地 设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 督,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账目存 在不 符的,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 原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 行登录 的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 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发 现相 关各 方 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的 账务处 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上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4 书 ,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报 表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会 计报告 、半 年报告 或年 度报告 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 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方 式可 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5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6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清算 小组在 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7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注册 登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网 点进行 交易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 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 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代 销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7月8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29 告, 决定对广发纯债进行2013 年年度第一次分红, 广发纯债A/C每十份分红分别为0.15元、 0.14 元, 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7月10日, 除息日为2013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3年7月12 日 。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9 日在《中 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通过威海市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 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双 债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1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19 日起 通过同花顺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4、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 通过中山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大 盘成 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30 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除日本) 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 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和广发深 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5、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8 月28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8 月28日起调整旗下以下基金转换起点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 广发 聚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金 、广 发聚 丰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 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美元 份额) 、广 发小 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广 发深证1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6、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8 月30日 在《 中国 证 券报》 、 《证 券时 报》 、 《 上海证 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8 月30日起通过好买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核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7 天债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31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理财30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新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优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中证5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和广发 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7、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9月2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 告,决 定自2013 年9 月2 日起, 对通过 河北 银行 电子渠 道申购 及定 期定 额申购 以下基 金的 投资 者开展 申购费 率( 只限 前端申 购模式 )优 惠活 动 :广 发聚富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大 盘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核 心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广 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亚 太(除日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中小板3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广 发 标 普 全 球 农 业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 、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级、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A 级、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9 月 25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9 月 25 日起 通过深圳腾元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 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轮动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广 发美国 房地 产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额) 。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32 9、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9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 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9 日起 通过杭州数米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货币 市场基 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广发 标普 全球农 业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消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0、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 2013 年 10 月 18 日起通过中期时代基金销售 (北京) 有限公司代 理 销售以 下基金 :广 发聚 富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货 币市场 基金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策略 优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大 盘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轮动配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 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33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广 发亚太 中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10月18 日 在《 中国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 券报 》 发 布公告 ,本 公司决 定自2013 年10 月18 日起通 过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代理 销 售 以下基 金:广 发聚 富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广 发货 币市 场基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策略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核 心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亚 太( 除 日 本)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行 业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聚 财信 用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理财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趋 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亚太 中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人 民 币 份 额) 。 12、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11 月8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11 月8日起通过华龙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 财30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 经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轮动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 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聚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3 年11 月29 日 在《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上 海证 券报 》 发 布公告,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天天红发起 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任爽女士将自2013年11 月29 日起休产假, 拟于2014年4 月25日回岗履 职。 在此期间, 广发纯 债债券基金由基金经理张芊女士继续管理, 广发理财7天债券基金由基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34 金经理温秀娟女士继续管理,广发天天红基金由基金经理谭昌 杰继续管理。 14、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 年12月6日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发布 公告, 本公司决定自2013年12 月6日起通过上海天天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稳 健增长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 发聚丰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广 发聚瑞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祥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理财30 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理财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轮动配 置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 国房 地产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聚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集 利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人民币份额) 、 广发中债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人民币份额) 。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35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广发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136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