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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现金增利A(630012)

华商现金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一 月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华商 现金 增 利货 币 市场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重要 提示 】 华商 现 金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于 2012 年 11 月 7 日 经中 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 【2012 】1467 号文 核准 募集,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 正 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示 未来表 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 独 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风 险, 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及 基金 合同。 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 11 日,有 关 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 现 截止 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 40 七、基金的募集 ............................................................................................................................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43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6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72 十七、风险揭示 ............................................................................................................................ 7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79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8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11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3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2


5-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 称“ 《暂行规定》 ”) 、 其 他有关规定及 《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现 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华商 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订 之《华商 现金 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规 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 8 月 16 日颁 布并实 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外 汇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9.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 指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6.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B 类基金份额:指按 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 达到 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 59.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 份额不能 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60.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6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62.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月结转份额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63.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4.不 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 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 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010-58573600


传真:010-58573520 8.联系人: 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 有限公司














20% 10.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300


400-700-8880 (免长途费) 11. 管 理 基 金 情 况 : 目 前 管 理 华 商 领 先 企 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商盛世 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稳健双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策略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定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主题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基金、 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大盘量化精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商优势行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 晓 安 : 董 事长 。 男 ,清 华 大 学 EMBA 。 现任 华 龙 证 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董 事 长兼党委书记, 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 记, 天水市 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郭怀保: 副董事长。 男 , 硕士、 工程师。 现任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 经理, 曾就职于新疆奎屯河水电站、 伊犁电力局、 伊犁二电厂, 历任 中国华电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发电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 邵明天: 董事。 男, 高 级工程师。 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济 钢第一炼 钢厂副厂长、 济钢第二炼钢厂厂长、 济钢第三炼钢厂筹备组组长及厂长 等职务。 韩鹏: 董事。 男, 工商 管理硕士。 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就 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 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甘肃省国税局、 中国化工集团,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李文峰 : 董事。 男, 硕 士研究生学历 。 高级经济师, 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 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徐信忠:独立董事。男,金融学博士、教授。现任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院长, 历任 WARWICK 大学 (英国)研究员,MANCHESTER 大学(英国)会计与金 融系讲师和高级讲师,BANK OF ENGLAND (英国)货币政策局金融经济家, LANCASTER 大 学 (英 国 ) 高 级 讲 师和 讲 座教 授 , 北 京 大 学光 华 管理 学 院 金 融 系教授兼金融系主任。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李业: 独立董事。 男, 管理学博士、 教授。 现 任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 长、 教授, 历任广州华 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助教、 讲师, 华南理工 大学工商管 理学院副教授。 方国春: 独立董事。 男, 教育学硕士。 现任英大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人力资源部主任, 历任国家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处长、 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澳项目办公室副主任、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项目中心经理。 2.监事会成员 吴艳坤 : 监事。 硕士研 究生学历, 中级经济师 。 现任职于中国华电集团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机构管理与发展部。 曾就职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 徐亮天: 监事。 会计师 。 现任济钢集 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历任济钢财 务处物价科科员、财务处成本科科长、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申艳丽: 职工监事。 经济学硕士。 现任 职于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锋: 总经理。 男, 工 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 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 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 云南国际信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 部执行总经理;自 2005 年 9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周亚红: 督察长。女, 经济学博士。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 渠道主管、 市场部副总经理, 国 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总 经理助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刘晓晨先生,金融学硕士,八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999 年 9 月至 2001 年 12 月任职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团体业务管理岗。2004 年 6 月 至 2010 年 7 月在瑞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助理经理。2010 年 7 月 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从事宏观策略与固定收益研究工作,现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 任职于公司投资管理部,自 2012 年 12 月 11 日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发生基金经理变动情形。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王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田明圣: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研究总监、 研究发展部总经理、 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价值共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 梁永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宏: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华商价值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 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易 场 所业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 手段 操纵市 场 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 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 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 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 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 同时, 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 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 和反馈 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 风险评估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 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 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公司规章制度、 经营管 理、 基 金运作、 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 对各种风险预测报告 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按 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 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 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 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 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业务控制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销售管理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 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 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中 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拥有 悠久 的经 营历史 , 其前 身“ 中 国人 民建 设 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 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 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 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 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 设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 148,592.14 亿元,较上年 末增长 6.34% 。 2013 年 上半年, 中国建设银行实 现净利润 1,199.64 亿元, 较上年 同期增长 12.65% 。 年化资产回报率为 1.66% , 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 23.90% 。 利息净收入 1,876.6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59% 。净利差为 2.54% ,较上年 同期提高 0.01 个百分点。 净利息收益率为 2.71% , 与上年同期持平 。 手续费及佣 金净收入 555.24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2.76% 。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 1.4 万余个分支机构, 并在香港、 新加 坡、 法 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台北设有 10 家一 级海外分行, 拥有建行亚洲、 建行伦 敦、 建行 俄罗斯、 建行迪拜、 建 银国际等 5 家全资子公司, 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 14 个国家和地区, 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 金融中心 的网络 布局,24 小时不 间断服 务能 力和基本 服务架 构已初 步形成。中 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 27 家,拥有 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 建信人寿、 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 力进一步增强。 2013 年上 半年, 本集 团各方 面良好 表现, 得 到市场 与社会 各界广 泛 认可, 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 30 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 杂志 2013 年“ 世界银行 1000 强排 名” 中位列第 5,较上 年上升 1 位;在美国《 财富》世界 500 强排名第 50 位, 较上年上升 27 位;在 美国《福布斯》2013 年全球 2000 强 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提升 11 位。此外,本集 团还荣获了国 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服务、 私人银行、 现金管理、 托管、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 产 市场 处、 理财 信托股 权 市场 处、QFII 托 管 处 、核 算处 、清 算处、 监 督稽 核 处、 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处、 托管 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 团队、 上海备 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 团队, 现有员工 225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 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资基 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 国内最 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 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时 通 过基金监 督子 系统, 对 各基金投 资运 作比例 控 制指 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 金管理 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 及 各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 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 金投资 运 作监督情 况, 定期编 写 基金投资 运作 监督报 告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 术或非 技 术手段发 现基 金涉嫌 违 规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 求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8573768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 超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010-6555888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95528 网站:www.spdb.com.cn (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传真:010-85238680 服务热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客服电话:浙江省内 96699,上海地区 962699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公司网址:www.wzbank.com.cn (10 )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 339 号商行科技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客服电话: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1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6775335 传真:025-86775376 联系人:刘晔 服务热线: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13 )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劵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6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滕艳 网址:www.citics.com (1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1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22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3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 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78823 联系人:王霈霈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心电话:0571-95548 (25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26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 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庞晓芸 服务热线: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7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8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宇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客服电话 :021-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 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3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行)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33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4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网址:www.glsc.com.cn


(35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传真:0571-87901955 联系人:胡岩 客服热线: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36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7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安徽省内) 、4008096518 (全国) (基金业务咨询电 话) 网址 www.hazq.com (38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9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9423 传真:0769-22119426 服务热线: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0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梁旭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2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 :0791-86281305 传真 :0791-86285337 客服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3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 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4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 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45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46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腾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7 )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徐轶青 客服电话:96336 (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4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9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100031 )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文思婷 客服电话:010-83991737 网址: www.rxzq.com.cn (50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1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客服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52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7723 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3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址:www.xmzq.com.cn (54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客服电话:400-813-9666 、0371-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55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56 )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 14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联系人:丁宁 客服电话:400-8888-929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57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联系人:黄旭成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8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49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 )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59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0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 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3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4 )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6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联系人: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66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7 ) 北京万银财富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联系人:毛怀营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6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7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71)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王巨明 客服电话:400 6099 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10-58573572 传真: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网址: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 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王灵 联系人: 傅琛慧 六、基 金的份额分类 (一)基金 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金额,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630012,B 类基金份额 的代码为 630112。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 易而发生基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500 万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可以 适 用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低 限 额 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


1,000 份


1,000 份


基金账户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


1,0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 B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在提交认/ 申购等交易申请时, 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 (A 类、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 码不 同) ,否 则,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 码所 造成 的认/ 申购 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 基金 实际运 作 情况,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基金 管理 人可对 基 金份 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提高 基金 份额升 降 级的数量 限制 ,须先 按 基金合同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备案后方可公 告实施。


七、 基 金的募集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467号文批准,于2012年12月3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2012 年12月7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512,971,848.36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 (基金代 码:630012)151,281,848.36 元,B 类(基金代码:630112 )361,690,000.00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4,260.63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 7,043.63 元, B 类 7,217.00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86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12,971,848.36 份基金份额,其中A 类 151,281,848.36 份,B 类361,690,000.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4,260.63 份基 金份额, 其中A 类7,043.63 份,B 类7,217.00份。两项合计共512,986,108.99 份基金 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12 月 11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办 理完毕 基金 备案 手续 并 已获书 面确 认, 基金 合 同自该 日起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及 时 向 中国证 监 会报告, 说明 出现上 述 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 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 投资者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被受理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购、 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 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 付收益不进 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 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限 额 和 本 基 金 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 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或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 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0 元;首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限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申购 B 类 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00 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 B 类份额的 投资者可以适 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对于 A 类、或 B 类基 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 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 足 1,000 份, 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 ; 若 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 允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对 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范围内 调整 申购、 赎 回费 率 或收费方式 。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 不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情 形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 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 金额为 10,000 元,则 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 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 份额× 1.00 元 例二: 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5,030.60 份基金份额, 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88 元, 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 则其获得的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 1.00 元 =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从 该笔赎回的确认金额中扣除该笔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 收益为(赎回份额/ 总份额)× 未付负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 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 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 份额,且有 16,000.00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 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 1.00 元 + 16,000.00 元 = 10,016,000.00 元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 对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 间进 行 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及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 ,基金管理人 应 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 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交易 过户( 可补 充其他情况)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 法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 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基 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稳定回报。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 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票 据,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 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主要 包 括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利 率 水 平 和 市 场 预 期、 通 货 膨胀率、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就业率水平、 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汇率等) , 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长/ 中/ 短) 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 特征( 主要包 括 : 平 均日 交 易 量 、 交 易 场 所 、机 构 投 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 动性指标( 二 级 市 场 存量 、 二 级 市 场 流 量 、 分类 资 产 日均成交量、近期 成交 量、近期变动量、 交易 场所等) , 决 定 类 别 资产 的 当 期 配 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 益率水平( 持 有 期 收 益率 、 到 期 收 益 率 、 票 面利 率 、 利息支付方式、利 息税 务处理、附加选择 权价 值、类别资产收 益差 异等) 、市场 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目标、 业绩 比较基准等 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等级、 流动性指标( 流通总量、 日均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 债券的收益率( 到 期 收益 率 、 票 面 利 率 、 利 息支 付 方 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 四) 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 容: 投资分析与研究; 投资策略的制定; 资 产配置方案和投资计划的制定; 投资对象的选择、 论证、 审批; 投资 授权、 方案 的实施; 投资执行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 投资评估和风险管理。 以上内 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 观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执 行 状 况 , 货 币 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 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可 以 授 予 基 金 经 理 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制订的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中的资产配置比例、 重点投资对象、 投资 限制等进行 讨论并形成决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投资执行 (1)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和 授 权 , 具 体 执 行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构建工作, 通过电子系统、 书面指令、OA 指 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交 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 证 券 交 易 部 在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交 易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后 , 按 基 金 经 理 交 易 委 托 确定的 种类、 价格、 数 量、 时间, 执行交易指 令, 实施投资操作; 将 交易情况及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时反馈给基金经理; 若发现基金经理指令涉嫌违规, 及时与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或监察稽核部沟通。证券交易部每日需将当天交易记录汇总基金经理处予以确 认。 (3)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负 责 构 建 、 优 化 和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日 常 管 理, 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如果出现重大政策变动、 市场突发事件或资金 流动异常等重大情况, 基金经理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并提出相应对策, 对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投资评估 (1) 投 资 管 理 的 评 估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投 资 业 绩 归 因 分 析 ; 与 业 绩 基 准及同类基金的比较; 对基金资产配置、 选股策略、 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进行 评估; (2)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月 度 评 估 , 出 具 简 洁 的 评 估 报 告 ; 基 金 业 绩评价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 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 将结果及时反馈给 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 针 对 基 金 业 绩 与 业 绩 基 准 、 同 类基金平均业绩偏离较大的情况, 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 并授权基金经理实施执 行; (4)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监 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 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七)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期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 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得超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 第(9) 条 外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4.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八) 禁止行为 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 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 计算公式如下: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 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 工 具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资 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算 备 付 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 逆 回 购、 期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买 断式 回 购 产 生 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 现式 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 算。 (4)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10 月 23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0,145,242.61 17.97 其中: 债券 30,145,242.61 17.9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6,270,243.14 3.7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29,106,422.88 76.98 4 其他资 产 2,195,833.15 1.31 5 合计 167,717,741.78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发生债 券回 购融 资。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3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7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 120 天。本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 1 30 天 以内 69.6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2.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6.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6.0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6.0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9.86 -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145,242.61 18.19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0,145,242.61 18.19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摊余 成本包 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5. 报 告 期 末 按 摊 余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41369002 13 北建 工 CP001 100,000 10,064,719.88 6.07 2 041251043 12 华能 集 CP005 100,000 10,062,095.85 6.07 3 041358032 13 沪打 捞 CP001 100,000 10,018,426.88 6.04 注:上 表中 ,债 券的 摊余 成本包 括债 券面 值和 折溢 价。 6.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法”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018%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99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67%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根 据报告 期内 各工 作日 数据 计算。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本 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 提收益或损失。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摊 余 成 本 总 计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未 超 过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0 %。 (3)本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本 期未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且在 本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932,041.35 4 应收申 购款 1,263,791.8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195,833.15 (5)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三)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基金成立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 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12/12/31 0.2066% 0.0018% 0.0775% 0.0000% 0.1291% 0.0018%


2013/1/1—2013/6/30 1.3373% 0.0039% 0.6695% 0.0000% 0.6678% 0.0039% 2013/1/1—2013/ 9/30 2.2454% 0.0036% 1.0097% 0.0000% 1.2357% 0.0036%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 B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基金成 立日 —2012/12/31 0.2197% 0.0020% 0.0775% 0.0000% 0.1422% 0.0018%


2013/1/1—2013/6/30 1.4589% 0.0039% 0.6695% 0.0000% 0.7894% 0.0039% 2013/1/1—2013/9/30 2.4297% 0.0036% 1.0097% 0.0000% 1.4200% 0.0036%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注: ①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12 年 12 月 11 日, 至 本报告 期末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未 满一 年 。 ② 根据 《华 商现 金增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法律法 规 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 通 知存 款, 短期 融资 券 , 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银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央银 行票 据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中 期票据 , 中国 证监会 及/ 或中 国人民 银行 认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 性的金 融工 具。根 据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符 合基 金合 同要 求。 本 基金在 建仓 期 结束时 ,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比例的 约定 。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 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 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 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 二)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 基金 持 有的 债券( 包括 票 据) 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进 行估 值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 可以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 为消 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 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 期进行重新评估, 即进行“ 影子定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 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 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值程序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月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 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 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十 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 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 或净损失) 分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参与下一日基金收 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如当期累计分配 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计分配 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 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 投资者部分赎回, 账户 当前累计收益 为正时,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按赎回比例结转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 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 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十 四、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 本章第( 一)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五)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五、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4、诋毁其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 是界定 《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明 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 日指 定 报 刊休刊,则顺延至 法定 节假日后首个出报 日。 下同)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前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2 ) 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总份额]× 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4 位。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7)×365)/10000]×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3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 日指定报刊休刊, 则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后 首个 出报日。下同) 公 布 该交 易 日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 )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 a)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货 币 市场工 具主要 交易场 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 原 因暂停营业时; b)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财产价值时;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c)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而 基金管 理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d)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 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变更; (17)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19)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 基金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基金份额类别的变动;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2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七、 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 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 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 流动性风险 1、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四) 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存在投资策略风险,即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领先于市场平均水 平。 (五)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 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理 机构违 约 、托管行 违约 等超出 基 金管 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基 金 的 销售服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将终止: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5.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6.根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依法募集基金; 1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6.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C.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上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D.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F.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G.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遵 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H.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 基金合同 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B.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 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在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基 金 的 销售服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C.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 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D.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投票 的授 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 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 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或共 同 称 为 “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F.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 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 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证 机关及 监督人的 监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G.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书面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H.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 票 过 程应 由 公证 机关 予 以公 证,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J.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A.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B.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2.本基金采用 1.00 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 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 或净损失) 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参与下一日基金收 益分配,并按月结转到投资者基金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 1.00 元。 3.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 不收取再投资费用。 如当期累计分配 的基金收益为正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如当期累计分配 的基金收益为负值,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通过赎 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 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 者; 投资者部分赎回,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为正时, 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 按赎回比例结转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D.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 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基金 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A.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B.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C.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H=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 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 令,经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划 出, 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本章第 A 款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D.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不 得列 入基金 费 用的 项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目。 E.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 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F.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A. 投资目标 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为优先目标,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稳定回报。 B.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 限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票 据,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 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C. 投资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主要 包 括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利 率 水 平 和 市 场 预 期、 通 货 膨胀率、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就业率水平、 国际市场利率水平、 汇率等) , 决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长/ 中/ 短) 和比例分布。 根据各类资产的流动性 特征( 主 要 包 括 : 平 均日 交 易 量 、 交 易 场 所 、机 构 投 资者持有情况、回购抵押数量等) ,决定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根据各类资产的信用等级及担保状况,决定组合的风险级别。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 动性指标( 二 级 市 场 存量 、 二 级 市 场 流 量 、 分类 资 产 日均成交量、近期 成交 量、近期变动 量 、交 易场 所 等) , 决 定 类 别 资产 的 当 期 配 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收 益率水平( 持 有 期 收 益率 、 到 期 收 益 率 、 票 面利 率 、 利息支付方式、利 息税 务处理、附加选择 权价 值、类别资产收益 差异 等) 、市场 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目标、 业绩 比较基准等 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第一步筛选, 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 资信等级、 流动性指标( 流通总量、 日均交易量) ,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二步筛选,根据个别 债券的收益率( 到 期 收益 率 、 票 面 利 率 、 利 息支 付 方 式、 利息税务处理) 与剩余期限的配比 , 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 第三步筛选,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 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 决定投资总量。 D. 投资程序 本基金投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投资分析与研究; 投资策略的制定; 资 产配置方案和投资计划的制定; 投资对象的选择、 论证、 审批; 投资 授权、 方案 的实施; 投资执行情况的反馈与投资计划的调整; 投资评估和风险管理。 以上内 容可以归纳为研究、决策、执行和评估四个部分。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 观 经 济 、 微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货 币 政 策 和 财 政 政 策 执 行 状 况 , 货 币 市 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 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可 以 授 予 基 金 经 理 一定范围内的决策权; (2)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研 究 报 告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制订的投资计划对基金投资中的资产配置比例、 重点投资对象、 投资 限制等进行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讨论并形成决议。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投资执行 (1)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和 授 权 , 具 体 执 行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构建工作, 通过电子系统 、 书面指令、OA 指 令或录音电话向证券交易部发出交 易委托指令,并每日以交易日志形式予以确认; (2) 证 券 交 易 部 在 审 核 基 金 经 理 交 易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后 , 按 基 金 经 理 交 易 委 托 确定的种类、 价格、 数 量、 时间, 执行交易指 令, 实施投资操作; 将 交易情况及 时反馈给基金经理; 若发现基金经理指令涉嫌违规, 及时与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或监察稽核部沟通。证券交易部每日需将当天交易记录汇总基金经理处予以确 认。 (3)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负 责 构 建 、 优 化 和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日 常 管 理, 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如果出现重大政策变动、 市场突发事件或资金 流动异常等重大情况, 基金经理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并提出相应对策, 对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化解投资风险。 4.投资评估 (1) 投 资 管 理 的 评 估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投 资 业 绩 归 因 分 析 ; 与 业 绩 基 准及同类基金的比较; 对基金资产配置、 选股策略、 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等进行 评估; (2)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月 度 评 估 , 出 具 简 洁 的 评 估 报 告 ; 基 金 业 绩评价小组就投资管理进行持续评估, 并按月提出评估报告, 将结果及时反馈给 基金经理,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业 绩 评 估 报 告 , 针 对 基 金 业 绩 与 业 绩 基 准 、 同 类基金平 均业绩偏离较大的情况, 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 并授权基金经理实施执 行; (4) 风 险 管 理 小 组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监 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E. 业绩比较基准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F.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G.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 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 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3) 本 基金 投资于 定期存 款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30% ,根 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 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 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 放在不 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存 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9)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比例限制。 除 上 述 第(9) 条 外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以 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 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H.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8.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I.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 天) 的 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Σ 投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Σ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 资产(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算 备 付 金、 交易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 逆 回 购、 期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买 断式 回 购 产 生 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资于金 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 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 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G.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K.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A.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B.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 基金 持 有的 债券( 包括 票 据) 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进 行估 值 ,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由于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可能 会出现被估值对象的市价和成本价偏离, 为消 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 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定 期进行重新评估, 即进行“ 影子定价” 。 当影子 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 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方法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C. 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D. 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 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月结转份额 方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 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 (含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F.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G. 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H.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基金 投资 目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低 基 金 的 销售服务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 费用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邮政编码:100035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查 A.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 限 在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回 购, 期 限 在 一 年 以内( 含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票 据, 剩 余 期 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中国证监 会及/ 或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 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 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根据协议可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3)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 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4)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5)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8)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 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 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 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 出。 (5)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D.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F.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 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控 制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承 担 因 控 制 不 力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员 工 的 个 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应 就 相 关 事 宜 在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 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 体合作协议。 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 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如将 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 的分支机构, 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 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 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 期限、 利率 、 具体存款 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 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存 款 账 户 必 须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 并 加 盖 本 基 金 公 章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章 ,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 协 议 须 约 定 存 款 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起 止 时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 协 议 须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办 行 名 称 、 地 址 和 账 户 , 且 本 基 金 账 户 为 唯 一 回款账户。 (4) 资 金 汇 划 须 通 过 人 民 银 行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满 足 基 金 托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管人的查询要求, 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 金额、 所入账 户名称、 账 号。 (5) 定 期 存 款 存 续 期 间 , 存 款 银 行 经 办 行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实 时 查 询 定 期 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 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 由存款银行承担。 (7) 如 办 理 定 期 存 款 凭 证 挂 失 , 须 由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授 权 的 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存 款 银 行 须 提 供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时 的 支 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 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 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 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 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 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 期支取时, 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 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基 金管理人负责补足 已提 取资金部分的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 金利 息和提前支 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应 当 是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 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 限不得超过一年( 含一年) ,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3)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百分之三十。 (4)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百分之五。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G.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H.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J.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理人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0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A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1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 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C.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D.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2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保管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3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月结转份额方 式将最近七个自然日( 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 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 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 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4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 包括票据) 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 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 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 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由 于 按 摊 余 成 本 法 估 值 可 能 会 出 现 被 估 值 对 象 的 市 价 和 成 本 价 偏 离 , 为 消除或减少因基金资产净值的背离导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稀 释 或 其 他 不 公 平的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对基金资产净值按市价法 定期进行重新评估, 即进行“ 影子定价” 。 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 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 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规 定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 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C.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5 1. 当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数 点 后 四 位 或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百 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当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 当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 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 成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6 益率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D.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G.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 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7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H.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B.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 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8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 ,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 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29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 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 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 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 账单形式, 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0 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地址、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定制或 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还可提 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 有短信服务) 、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 信息、 每周基金净值信息、 月度短信对账单提示信息、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信息、 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8880 (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010-58573780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 发生变化, 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 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1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 性地修 改了 基金合同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本基 金托管人不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 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 招募说明书解 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方 式 法定披 露日 期 1


华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新 增浙 江同 花顺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期 定额 申购 业务 及基 金转 换 业务 的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07-04 2


华商现 金增 利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07-19 3


华商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07-2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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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华商现金增利“ 中秋节”假期前限制大 额申购 (含 定期 定额 投资 及转换 转入 )业 务的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09-12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基 金“ 国庆节” 假期 前限制 大额 申购 (含 定期 定额投 资及 转换 转入 )业 务的公 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09-23 11


华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新 增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问 (北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10-21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2 京 )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 通定 期定 额申 购业 务及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公 告 12


华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天利 宝及 相关 增值 业务的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10-2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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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商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货 币市 场基 金申 购 、赎 回及 单个交 易账 户最 低保 有份 额限制 等业 务规 则的 公告 上 海 证 券 报 、 中 国 证券报 、证 券时 报 2013-11-04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合同》 (三) 《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 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