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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策略(070011)

嘉实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策略混合更新 募说明书


嘉实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 一 ) 嘉 实 策 略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或基金) 根据2006 年11 月28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关 于同 意嘉 实策 略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6]242 号 ) 和2006 年12 月1 日 《关 于 同意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时 间安 排的 确认 函 》 (基 金部 函[2006]306 号 ) 的核准 , 进行 募集 。 本 基 金类型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12 月12 日正 式生 效 , 自 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 理 本基金 。 (二) 本招募 说明 书是对 原《嘉 实 策略 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的定 期 更 新,原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招 募说明 书不一 致的 ,以本 招募说 明书为 准。 基金管 理人保 证 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 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明 投资 于 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三)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地管理和 运 用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四)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 申购 本基 金 时 应认 真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六) 本招 募说 明书 已经 本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3 年 12 月 12 日 ( 特别 事项 注 明除外 ) ,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未 经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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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一 、绪 言 ........................................................................................................................................ 3 二 、释 义 ........................................................................................................................................ 3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6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 、基 金的募 集 ........................................................................................................................ 4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43 九 、基 金转换 ............................................................................................................................. 50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 54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 54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 59 十 三、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 63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63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 64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68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69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1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71 二 十、 风险揭 示 ........................................................................................................................ 76 二 十一 、差错 处理 .................................................................................................................... 77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79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81 二 十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93 二 十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02 二 十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3 二 十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104 二 十八 、备查 文件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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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 露 办 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 号<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与格 式>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策 略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 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或 对本 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 件。基 金投 资者自 依基金 合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意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简 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词语或 简称 含义 1. 本合 同、 《基 金合 同》 指 《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合同 任何 修 订和补 充 2. 中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仅 为本基 金合 同目 的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及 台湾 地区) 3.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 部 门 规章 及规 范性 文 件、地 方法 规、 地方 政府 规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4. 《基 金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5. 《销 售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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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运 作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7.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8.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9.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0. 招 募说 明书 指《嘉 实策略 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即用 于公开 披 露基金 管理 人及 托管 人、 相关服 务机 构、 基金 的募 集、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 、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基 金的投 资 、 基 金的 业绩 、 基 金的 财产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基金 收益 与 分配 、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风 险揭 示 、 基 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备查文 件等 涉及 本 基金的 信息 , 供基 金投 资者 选择并 决定 是否 提出 基金 认购或 申购 申请 的要约 邀请 文件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11.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嘉实 策略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补 充 12. 发 售公 告 指《嘉 实策 略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13. 业 务规 则 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银 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16.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7.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件 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者 19. 基 金代 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申购 、 赎回 和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20.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21.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22.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 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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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3.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24.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 基金 合同 》 约 束, 根据 《 基金 合同 》 享 受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25. 个 人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以 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26. 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和 其他组 织、 机构 27.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28. 投 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29.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法 定 机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合同备 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 日 30. 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 月的 期限 31. 基 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32. 日/ 天 指公历 日 33. 月 指公历 月 34.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35. 开 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36.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37.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8.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9.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申购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购 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 间开始 办理 41.赎回 指基金 投资 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本 基金 的日 常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 间开始 办理 42. 基 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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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管理 的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情况的 凭证 43. 交 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 变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44. 转 托管 指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45. 基 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 一开放 式基 金 (转 出基 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任何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转 入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6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扣 款日 、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7. 销 售服 务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 笔费 用从 基 金资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48.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 卖证 券差价 、 银 行存 款 利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 应收 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净 资产 值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53. 不 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能 抗拒 并不 能克 服且 在本合 同由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签署 之 日后发 生的 , 使本 合同 当 事人无 法全 部履 行 或无法 部分 履行 本合 同的 任何客 观情 况, 包 括但 不 限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火 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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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 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立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国 第一 批基金 管理公 司之一 ,是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公 司 。 公司注 册地上 海, 总 部 设在北 京 并设 深圳 、成都 、杭州 、青岛 、南 京、福 州 、广 州 分公 司。 公司获 得首批 全国 社 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部门 设置情 况 公司设 立了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风 险控制 委员 会等专 业委员 会。投 资决 策委员 会负责 指 导 基金资 产的运 作、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则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全 面评 估 公 司的经 营过 程中 的各 项风 险,并 提出 防范 措施 。 公司目 前下设 股票 投资部 、固定 收益部 、 定 量投资 部、指数 投资 部、 机构投 资部、 现金 管理部 、 研 究部、 交易 部 、 风险 管理 部、 监 察稽 核 部、 法 律部 、 产品 管理 部 、 机构 业务 团队、 渠道发 展部、 营销 策划部 、客户 服务部 、电 子商务 部、 信 息技术 部、 基金运 营部、 登记 结 算 部 、财 务部 、人 力资 源部 、 行政 管理 部等 部门 。 股票投 资部 、 固定 收益部 、机构 投资部 、定 量投资 部 、指数 投资 部 、 现金管 理部负责根 据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制定的 原则进 行投资 。研 究部负 责行业 、上市 公司 研究和 投资策 略研 究 。 交易部 负责完 成基 金经理 交易指 令。 风 险管 理部负 责公司 投资风 险分 析与管 理、投 资流 程 绩 效考核 。 监察 稽核 部和法 律部负 责对公 司及 其员工 遵 守国 家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公司 内部 规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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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制度等 情况进 行监 督和检 查。产 品管理 部负 责新产 品开发 以及相 关的 市场营 销研究 、法 律 环 境研究 和理财 策略 研究等 。 机构 业务 团 队主 要 负责 年金 、 专户、 机构 客户及 高端个 人基 金 销 售的开 发与维 护。 渠道发 展部、 营销策 划部 、 电子 商务部 、客户 服务 部负责 市场推 广、 基 金 销售、 客户服 务、 销售渠 道管理 等业务 。信 息技术 部、基金 运营 部、 登记结 算部 负 责公 司 信 息系统 的日 常运 行与 维护 跟踪研 究新 技术, 进行 相应 的技术 系统 规划 与开 发、 基金会 计核 算 、 估值、 开放式 基金 注册、 登记和 清算等 业务 。财务 部负责 公司财 务管 理工作 ,人力 资源 部 、 行政管 理部 负 责公 司企业 文化建 设、招 聘、 薪酬福 利、激 励和考 核、 人员培 训 和发 展、人事 档案 、 行政 性后 勤管 理和 服务等 。 3.管理 基金 情况 截止2014 年1 月10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2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54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具 体包 括嘉实 泰和封闭 、 嘉实 丰和 价 值 封闭 、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稳 健 混合 、嘉 实债券 、嘉实 服务增 值行 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企 业股票 、嘉 实货币 、嘉 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 实超短 债债券、 嘉 实主 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合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 (QDII ) 、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 、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 实 量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实 回 报混合 、 嘉实 基 本面 50 指 数 (LOF ) 、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票 、 嘉 实稳 固收益 债券 、 嘉实 H 股指 数 (QDII-LOF ) 、 嘉实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嘉 实多利 分级 债券 、嘉 实领 先成长 股票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 嘉实信 用债 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 股票、 嘉实 安心 货币 、嘉 实中 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嘉 实优化 红利 股票 、 嘉 实全 球房地 产 (QDII )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债 券、 嘉实纯 债债 券 、 嘉实 中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 、 嘉 实中 证 500ETF 、 嘉实 增强 信用定 期债 券 、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 债 ETF 、嘉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接 、 嘉实 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 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 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实 美国 成 长股票 (QDII ) 、 嘉实丰 益策略 定期 债券、 嘉实丰 益信用 定期 债券、 嘉实新 兴市场 双币 分级债 券、嘉 实绝 对 收 益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实 宝 A/B 、 嘉 实活 期宝 货币 、 嘉实 1 个月 理财 债券 。 其 中 嘉实增 长混合 、 嘉实稳 健 混合 和嘉 实债券 属于嘉 实理财 通系 列基金 。同时 ,管理 多个 全国社 保基金 、企 业 年 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投资 组 合。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安奎先 生,董 事 长 ,大学 本科, 中共党 员, 曾任吉 林农业 机械研 究所 主任; 吉林省 信 托 投资公 司外经 处处 长、香 港吉信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吉林省 证券公 司总 经理; 东北证 券有 限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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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任公司 监事 长 ; 吉 林天 信 投资公 司总 经理 ; 中诚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1 年 8 月 5 日起任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经 济学博 士, 中共党 员。曾 就职于 天津 通信广 播公司 电 视 设计所 、外经 贸部 中国仪 器进出 口总公 司、 北京商 品交易 所、天 津纺 织原材 料交易 所、 商 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 北 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 大 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000 年 10 月至 今任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高方先 生,董 事, 大学本 科,中 共党员 ,高 级经济 师。曾 任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副处 长 , 外企服 务总 公司 宏银 实业 公司副 总经 理 。 1996 年 9 月至今 历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总 裁 助 理、副 总裁 ,现 任中 诚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副总 裁。 Bernd Amlung 先 生, 董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来, 曾在私 人财富 管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现任 德意志 资产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 球战 略与 业务 发展 部负责 人,MD 。 Mark Cullen 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 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 专业学士。曾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贝恩(Bain&Company) 期 货与商 品部 负 责人 ,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任 德意 志资 产管理 ( 纽约)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 董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 硕士 研究 生 。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 海问 证券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有 限 责任公 司总 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王巍先 生,独 立董 事,美 国福特 姆大学 文理 学院国 际金融 专业博 士。 曾任职 于中国 建 设 银行辽 宁分行 。曾 任中国 银行总 行国际 金融 研究所 助理研 究员, 美国 化学银 行分析 师,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2004 年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独立 董事、 中共党 员,教 授、 加拿大 不列颠 哥伦比 亚大 学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 教 授、 副院 长。 1997 年至 今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教授 、副院 长。 汤欣先 生 , 独 立董 事 , 中共 党员 。 1998 年至 2000 年 为北京 大学 法学 院博 士后 研究人 员 、 授课教 师, 曾任 中国 证监 会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 会第 一、 二 届委 员, 2000 年至 今历任 清华 大 学 法学院 讲师 、副 教授 。现 任清华 大学 商法 研究 中心 副主任 、法 学院 副教 授。 朱蕾女 士,监 事, 中共党 员,硕 士研究 生。 曾任首 都医科 大学教 师, 中国保 险监督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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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委员会 主任科 员, 国都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高 级经理 ,中欧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 董 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 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总 经理。 穆群先 生, 监事 , 经 济师 , 硕士研 究生 。 曾 任西 安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 安信 息产业 ( 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利刚 先生 , 监 事 , 经 济 学学士 。2001 年 2 月至 今 , 就职 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部 、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监 、总 监。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 7 月 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中国 银行 海外 行管 理部 任副处 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嘉 实基 金 管 理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 司副总 经理 。 张峰先 生, 副 总经 理 ,中 共党员 、硕士 。曾 就职于 国家计 委,曾任 嘉 实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研究 部 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 副总 经理 , 武汉 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历 任平安 证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平安保 险集 团公司 资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兼负 责人; 平安 证 券 公司助 理总 经理 , 平安 集 团投资 审批 委员 会委 员。 2004 年 3 月加盟 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任 总经理 助理 ,2008 年7 月 起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王炜女 士,督 察长 ,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 士。 曾就职 于中国 政法大 学法 学院、 北京市 陆 通 联合律 师事务 所、 北京市 智浩律 师事务 所、 新华保 险股份 有限公 司。 曾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弢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CFA , 具有 基金 从业 资格 ,11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曾任 兴 安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行业 分析 师 、 投资经 理 。2005 年9月 加盟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行业分 析师 , 曾 任社保 组合 基金 经理 ,2009 年1 月16日至2010 年6月7 日任嘉 实增 长混 合基 金经 理 ,2010 年6月8 日 至今 任 嘉 实研 究 精 选 股票 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19 日 至 今 任 嘉 实泰 和 封 闭 基金 经 理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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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年1 月4 日至今 任 本基 金 基 金经理 。 刘美玲 女士, 硕士 研究生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9 年 证券从 业经历 。2004 年6 月 加入嘉 实 基金, 先后在 研究 部、投 资部工 作,并 担任 过研究 部能源 组组长 、投 资经理 职务。2013 年12 月21 日 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职 务。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06年12月12日至2013 年6 月7日 ,邵 健先 生任 嘉实 策 略混合 基金 经理 。 2006年12月13日至2008年2 月27日 , 党开 宇女士、 邹 唯 先生 、 刘 熹先生 任 嘉实 策 略 混合 基 金经理 。 2010年11月25日 至2012 年1 月3日 ,邵 秋涛 先生 任嘉 实 策略混 合基 金经 理。 3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的 成员包 括:公 司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公 司副总 经理 戴京焦 女士 , 公司 总经理 助理邵健 先生 、总 经理助 理 詹凌 蔚先 生 、定 量投资 部负责 人张 自力先 生 、机 构投 资 部 总监党 开宇 女士 、资 深基 金经理 陈勤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 基金 , 办理或 者 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 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 法律行 为; 1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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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规 章 、 基金 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 有关 规定, 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 同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发 生。 2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 法 律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 本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加强 人 员 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卖 与 其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 股 东或 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 慎 的原 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 不违 反 现行 有 效的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 合 同和 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 规 定,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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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 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 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根 据《 证券投 资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 见》并 结合 公司具 体情况 ,公 司 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由 内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 理 制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部 分组成 。公司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 规定的 内控 原则 的细 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纲要 和总 揽 。 基本管 理制度 包括 投资管 理、信 息披露 、信 息技术 管理、 公司财 务管 理、基 金会计 、人 力 资 源管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业绩评 估考核 、监 察稽核 、风险 控制、 紧急 应变等 制度。 部门 业 务 规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 责、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的 原则 (1 ) 健全 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 包 括公 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 部门 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 并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效 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 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 合 理的 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 控 制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 ) 相互制 约原 则 :组 织结构 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 明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 ) 成本效 益原 则 :运 用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 方法 降低运 作成 本 , 提 高经 济 效益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 ) 公司 董 事会 对 公司建 立 内 部控 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 效 性承 担 最终 责任 。董 事 会 下设 审计与 合规委 员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部 管理 制度的 合法合 规性及 内控 制度的 执行情 况, 充 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投资 决 策委 员 会为公 司 投 资管 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由公 司 总经 理、 副总 经 理 、总 经理助 理 、总 监 及 资深基 金经理 组成, 负责 指导基 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 的投资 策略 和 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 ) 风险 控 制委 员 会为公 司 风 险管 理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 由 公 司 总经 理、 督察 长 及 部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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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4 ) 督察 长 积极 对 公司各 项 制 度、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 性 及 公司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 ) 监察 稽 核部 : 公司管 理 层 重视 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 作 ,并 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的 独 立性 和权威 性,配 备了 充足合 格的监 察稽核 人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门 及其 各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 流 程、组 织纪律 。监 察稽核 部具体 负责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 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 ) 业务 部 门: 部 门负责 人 为 所在 部 门的 风险 控制 第 一 责任 人 ,对 本部 门业 务 范 围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 ) 岗位 员 工: 公 司努力 树 立 内控 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 念 ,培 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 范意 识,营 造一个 浓厚 的内控 文化氛 围,保 证全 体员工 及时了 解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贯 穿到 公司各 个部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员工在 其岗 位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 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极 吸收或 采用 先进 的风 险控 制技术 和 手段 ,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 险管理 。 (1 )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 ) 公司 设 置的 组 织结构 , 充 分体 现 职责 明确 、相 互 制 约的 原 则, 各部 门均 有 明 确的 授权分 工,操 作相 互独立 。公司 逐步建 立决 策科学 、运营 规范、 管理 高效的 运行机 制, 包 括 民主、 透明的 决策 程序和 管理议 事规则 ,高 效、严 谨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 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责 明确 , 有详 细的岗 位说明 书和 业务流 程,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 ) 公司 建 立有 效 的人力 资 源 管理 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 束 机制 , 确保 公司 人员 具 备 与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 ) 公司 建 立科 学 严密的 风 险 评估 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 部 风险 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 分 析,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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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①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 解和履 行各自 的职权 ,建 立健全 公司 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权 的部 门和人 员建立 有效的 评价 和反馈 机制, 对已不 适用 的授权 应及 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 ) 建立 完 善的 基 金财务 核 算 与基 金 资产 估值 系统 和 资 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 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其 他委 托资产 以及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实行独 立运作 ,分 别核算 ,及时 、准 确 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状 况。 (8 ) 建立 科 学、 严 格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 ,明 确划 分各 岗 位 职责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 和清 算、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要 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投资、 研究 、 交 易 、IT 等 重要 业务 部门和 岗位 进行 物理 隔离 。 (9 ) 建立 和 维护 信 息管理 系 统 ,严 格 信息 管理 ,保 证 客 户资 料 等信 息安 全、 真 实 和完 整。积 极维护 信息 沟通渠 道的畅 通,建 立清 晰的报 告系统 ,各级 领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 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机 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 发生 严 重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能 引 起系统 性风 险 、 严 重影 响 社会稳 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案 妥善 处理 。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的 持续监 督。由 监察 稽核部 组织相 关业务 部门 、岗位 共同 识 别 风险点 ,界定 风险 责任人 ,设计 内部风 险点 自我评 估表, 对风险 点进 行评估 和分析 ,并 由 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现 公司 存在重 大风险 或者有 违法 违规行 为,在 告知总 经理 和其他 有关 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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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3 年 9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9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陆 托管 服务的 先行者 ,中国 工商 银行 自 1998 年在国 内首 家提供 托 管服务 以 来,秉 承“诚 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学 的 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先进 的营运 系统和 专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 托管 人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 投资者 、金融 资产 管理机 构和企 业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优 异的 市 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中 最丰 富、最 成熟的 产品线 。拥 有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 社 会 保障基 金、 安心 账户 资金 、 企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 资基金 、证 券公司 集合资 产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产 管理 计划、 商业银 行信 贷 资 产证券 化 、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 户资产 管理 、 QDII 专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类 齐 全 的 托管产 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服 务,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化 的托 管 服 务。 截至2013 年 9 月, 中 国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37 只 , 其 中封 闭 式5 只 , 开放 式 332 只 。 自2003 年 以来 , 本行连 续十 年获 得香 港 《 亚洲货 币》 、 英 国 《全 球托 管人》 、 香 港 《财 资》 、 美国 《环 球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等境 内外 权威 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41 项最佳 托管银 行大 奖;是 获得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管 银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获 得国内 外金 融 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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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域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 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年 五次顺 利通 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 审计 标准 第70 号) 审阅后 ,2012 年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第六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性 报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面 认可 。也 证明 中国 工商银 行托 管服 务的 风险 控制能 力已 经与 国际 大型 托管银 行接 轨, 达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 为 年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段 。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范 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 内部 审计 局)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 稽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监督 。资 产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处, 配备 专职 稽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 下, 依照 有关法 律规 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各 业务 处室 在各自 职责 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 险控 制措 施。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 控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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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 审 慎性 原则 。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 审慎 经营 , 保 证基 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 有 效性 原则 。 内 控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 法 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 立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 格的 隔离 制度 。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 层检 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 管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防 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树立 “以 人为 本” 的内 控文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并通 过进 行定 期、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 经 营控 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5 ) 内 部风 险管 理。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 数 据安 全 控 制。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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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 应 急准备 与响 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 完 备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 组 织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使 演 练更加 接近 实战 ,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 练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 核 监察 部门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定 地发 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 共同参 与 , 只 有这 样, 风 险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 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 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 流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 括: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稽 核监 察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覆盖 所有 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过 程,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机 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 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新 问题 、新 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 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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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6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虹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徐莉莉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简斌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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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1 号 楼长 安兴 融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网址 www.ccb.com 客服电 话 955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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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郭伟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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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83636157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白下 区淮 海 路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翁俊 电话 (025 )84544021 传真 (025 )84544129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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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20)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晓昕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2667635 传真 (0551 )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安 徽 省 外) 、96588( 安徽省 内)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8 号 中融 碧玉蓝 天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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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6)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1)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胡艳丽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0155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宋永成 电话 (0755 )25188064 、 (0755 )25188263 传真 (0755 )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4001961200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阜 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9 号金融 街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63229475 传真 (010 )63229478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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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4)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邵 利兵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友 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客服电 话 4006-960296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 )22118343 传真 (0769 )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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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38)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39)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4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4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www.hwmfund.cn 客服电 话 010-8557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 —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 盘古 大观3201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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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4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4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4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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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4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4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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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5)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5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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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5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2)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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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64)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5)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6)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7)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01 、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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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6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70)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7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2)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青岛市 崂山 区苗 岭 路29 号 澳柯玛 大 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 主 楼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 )87112507 传真 (0571 )85783771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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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7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6)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7)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9)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0)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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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8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85)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6)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A 座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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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87)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8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0)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2)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长才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陈利民


耿铭 电话 (0371 )65585287 传真 (0371 )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 0371 ) 967218 、 40081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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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93)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6)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98)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 -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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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9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0)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103)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 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邮 编: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网址 http://www.jjm.com.cn 客服电 话 (010 )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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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04)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0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06)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10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9)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6-9 层 法 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 人 郭林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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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1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2)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5)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 )83007159 传真 (0755 )83007167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98-69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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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1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8)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9)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二)注册登记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0205 网址 www.gh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3 (全 国)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北京 英蓝 国际 中心18 层1801-1806 室、 1826-1832 室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北京 英蓝 国际 中心18 层1801-1806 室、 1826-1832 室 法定代 表人 章星 联系人 王楠 电话 (010 )66273047 传真 (010 )66273002 网址 www.ghsl.cn 客服电 话 4008888378 、 4008888278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cf-clsa.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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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的相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06 年11月28 日 《关 于同 意嘉 实策 略增 长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基金 字[2006]242 号 )核 准募集 。 ( 二 )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 型开 放式 ,混 合 型基金 ( 三 )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四 )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2006 年12 月7 日, 本基 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和中 国工 商银 行 、 中 国 银行 以 及其 他代销 机构,对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 投资者 (法 律、法 规和有 关规 定 禁 止购买 者除 外)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进 行募 集。


( 五)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 人民币


2. 基金认购 价格 =基 金份 额面值 +认 购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 认购 费用= 认购 金额× 认购费 率; (2 )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利 息) -认 购费 用; (3 ) 认购 份 额= 净认 购金 额/ 基金 份额 面值 。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4. 认购 费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为1.2% , 按照 认购 金额 递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认购 费 率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 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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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越低, 认购费 用等 于认购 金额乘 以所适 用的 认购费 率。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多 笔认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 元 1.2% 100 万 元≤M <500 万 元 0.8% 500万 元≤M <1000 万 元 0.2% M≥10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 用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六)募集资金利息 的处 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时归 入投资者 认购金额中,折 合成基金 份额,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06 年12 月12 日起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和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 许购买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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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投资者 可以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 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基金 的销 售机构 及网点 ,并按 规定 予以公 告。条 件 成 熟时, 投资者 还可 通过基 金管理 人或者 指定 的基金 代销机 构以电 话或 互联网 等其他 电子 交 易 方式进 行申 购、 赎回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同时 开放 交易的 工作日 为本基 金的 开放日 。申购 和 赎 回的开 放日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日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日期和 时间 之外提 出申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开 放 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并 公告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7 年 1 月 25 日起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日 常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 进先 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基 金份额 进行 赎回处 理时, 申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 当 日的 申 购与 赎 回申请 可 以 在当 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 结 束后 不得撤 销; 5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基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况 并在 不影 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 的 前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 家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公 告。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 出申购 或赎回 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本 基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额 交付申 购款项 ,投 资者提 交赎回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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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时,其 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申购 、赎回 的申 请 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 T +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资 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成 交情 况。 基金发 售机构 对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机 构确实 接 收 到 该申 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额 交款 方式, 若资金 在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若 申购不 成 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 机构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 赎回款 项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账 户。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参 照本 《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0 元 、 通 过直 销中 心 首次申 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50,000 元 (有 认购 本基 金者 除外 )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者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 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 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 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份( 如该 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 必 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00 份时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3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根 据市场 情 况 ,调 整 对申 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两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金 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费 率 越低。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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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算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最高不 超过 申 购 金额的5 %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元 1.5% 100 万元≤M <500 万 元 1.0% 500 万元≤M <1000 万元 0.3% M≥10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 和 电话交 易系 统 申 购开 放式 基金业 务实 行申购 费率 优惠 ,其 申购 费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优 惠为 申购 金额 的0.6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借 记卡 、 招 商银 行借 记卡 持 卡人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优 惠按 照相 关公 告规定 的费 率执 行 ; 机构 投资 者 通 过本 基 金管理 人直销 网 上交 易系 统申购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 其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金 额分 档 , 统 一优 惠 为申购 金额 的0.6 % 。 优 惠 后费率 如果 低于0.6% , 则 按0.6% 执行 。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 相关 公告 规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 申购费 。 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 登记等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率按照 持 有 时间 递 减, 即相 关基 金 份 额持 有 时间 越长 ,所 适 用 的赎 回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随持 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 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其 中25% 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部分 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两 个工 作日 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地域 范围 、 特 定行 业 、 特 定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交 易)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促 销活 动 期 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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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但 本基 金申 购金 额 在 1000 (含 ) 万元 以上 , 适用 绝对 数额的 申购 费金 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基金份数的 计算保留 小数 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 以后的部分 舍去,舍 去部 分所代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二: 某投资 者提出 申购 请求, 申购金 额分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当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 1.5% 1.0% 申购费 用(C =A -D ) 1,625.62 10,891.09 净申购 金额 〔D=A/(1 +B)〕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份 额(D/1.1 ) 98,522.16 990,099.00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保 留至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 以下 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 表的 资产计入 基 金财产 。 例三 : 假 定三 笔赎 回申 请 的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基金 份 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 么各 笔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单 位净 值( 元,B )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 10,945 12,967.5 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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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3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 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 或公 告 。本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第4 位 四舍 五入。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在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的 时 间 之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开始 实施 两个 工作 日前 予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本基 金当时 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 定接受 全额赎 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 接受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 资 者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 ) 部分 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兑 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资 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份 额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比例 ,确 定 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的 赎回份 额; 未受理 部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 日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销 者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个 开放日 的价 格 。 转入下 一开放 日的 赎回申 请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部 分顺 延 赎 回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制 。 (3 ) 当发 生 巨额 赎 回并 延 期 办 理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 过邮 寄 、传 真或 招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 三个交 易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在 至少 一 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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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指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4 ) 暂停 接 受和 延 缓支付 : 本 基金 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 上 发生 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 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正常 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不 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可 能对 基 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申 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 投资者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2 、 除 非出 现 如下 情 形,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 停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致本 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备 案。已 接受的 赎 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将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项 ,按 每 个 赎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人 ,未 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 最 长 不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 20 个 工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的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暂停基 金的赎 回,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刊登 暂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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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赎回公 告。 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 理, 并依照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 如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间 为 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2 ) 如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一天 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两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刊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 ) 如果 发 生暂 停 的时间 超 过 两周 ,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 刊 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率 进行调 整。 暂 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两 个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注:2013 年4 月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 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自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 本公司 基金 网上 直销 系统 (含电 话交 易) 开通旗 下部分 基金 产品的 后端收 费模式 (包 括申购 、定期 定额投 资、 基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含电 话交 易)交 易的后 端收费 进行 费率优 惠。本 公司 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告 。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基 金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的一 种服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 条 件 将其持 有的某 一只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同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另一 只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基金转换开始 日及 时间 本基金 转换 开始 办理 时间 :2007 年1 月26日起 。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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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二)基金转换的原 则 1 、本 基金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 则,即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 当 日 的转 换 申请 可 以在 当 日 交易 结 束时 间 前撤销 , 在 当日 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 不 得撤 销; 3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4 、 投 资 者可 在 任一 同 时销 售 拟 转出 基 金及 转 入基金 的 销 售机 构 处办 理 基金转 换 。 基金 转换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转换的 两只 基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 代理的 同一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不 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权 益的情 况 下 更改 上 述原 则 ,但应 最 迟 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必 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在 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提交基 金转 换申 请时 ,帐 户中必 须有 足够 可用 的转 出基金 份额 余额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应 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 务办理 时间段 内 收 到基金 转换申 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 转换 的申请 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 后查询 成交 情况 。 (四)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整 上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有 关限制 ,但 应最迟 在调 整生效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基金转换费率 及基 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 式 基金转 换费 由投 资者 承担 ,用于 支付 有关 手续 费和 注册登 记费 。 本基金 的转 换费 率按 照 如 下方式 收取 : 1. 嘉实 货币市 场基 金 、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B 、 嘉实安 心货币 市场 基金 转 换为嘉 实 策略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时, 转换费 率均为 转入 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率 , 计 算公 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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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净转入 金额= (转 出份 额× 转出当 日转 出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1+ 转换 费 率)+M 转换费 用= ( 转出 份额× 转 出当日 转出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转 换费 率/ (1+ 转换费 率 )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 转 入当日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其中 M 为嘉 实货 币市 场基 金 、 嘉 实安 心货 币市 场基 金 全部 转出 时账 户当 前累 计未 付 收 益 2. 嘉实 策略增 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与嘉 实旗 下其 他 22 只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嘉 实成 长 收益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 稳健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嘉实 债券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嘉 实 服 务增值 行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嘉实 主题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嘉实 量化阿 尔法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嘉 实优 质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嘉 实研究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嘉实多 元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 嘉实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价值 优势 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稳 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嘉实 领先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嘉 实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领先 成长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中创 4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接基 金 、 嘉实优 化红利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纯 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A/C 、 嘉实 中证 5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嘉 实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之间 互 转,以 及嘉实 策略增 长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转 换 为 嘉实 货币 市场 基金 、嘉 实超短 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多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B 、 嘉 实安心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均采用“ 赎回 费 + 申购费 率补差” 算法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 净转入 金额 / E 其中,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赎 回 费率; G 为 对 应的 申购 补差费 率, 当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转 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时, 则申购 补差 费 率 G 为 零; E 为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赎 回费 的25% 归 入转 出基金 资产 (嘉 实稳 固收 益债券 基金 和嘉 实纯 债债 券 C 除 外) ; 根据嘉 实稳固 收益 债 券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该 基金的 赎回费 全部归 入该 基金资 产(注 :在 运 作 期和间 歇期 , 该基 金按 不 同的方 式收 取赎 回费 ) ; 根 据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于 持有 期限少 于 30 日的 C 类基 金 份额所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 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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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注: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嘉实增 长混 合暂 停转 入业 务; 自 2011 年 1 月 7 日起 嘉实策 略 混合暂 停转 入业 务; 2012 年 6 月 8 日 起, 嘉实 货 币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单笔 申购( 或转 入 、 定投) 不超 过 1 亿元 ;自 2013 年 8 月 2 日 起, 嘉实 信用债 券 A 、 嘉实 信用 债 券 C 单 日单 个 基金账 户单 笔申 购( 或转 入、定 投) 不超 过 100 万元 ;2014 年 1 月 9 日 起, 嘉实研 究精 选 股票 暂 停转 换转 入业 务 。 具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基金 转换费 率, 调整后 的基金 转换费 率在 《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 》 中列 示。 上述费 率 如发 生 变更 ,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金 促销计 划,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式 (如网 上交 易)或 在特定 时间段 等进 行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 定 期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促销活 动范 围 内 的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 率。 ( 六 )基金转换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1 工 作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 少转出 基 金份额 、 增 加转 入基 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 续 。 一般 情况下 , 投 资者 自T +2 工 作日起 有权 赎回 转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 七 )基金转换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赎 回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况 ,决 定全额 转出或 部分转 出, 并且对 于本 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回 ,将采 取相 同 的 比例确 认;但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部 分转 出申请 的情况 下,对 未确 认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 顺 延。 ( 八 )拒绝或暂停基 金转 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转 入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入申 请;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4 ) 其 他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 或 流 动性 产 生负 面 影响,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利 益的情 形;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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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 转出 申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 (3 )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转出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3 、 发 生 基金 合 同或 《 招募 说 明 书》 中 未予 载 明的事 项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有正当 理 由 认为 需要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 当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4 . 基 金 暂停 转 换或 暂 停后 重 新 开放 转 换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非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 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他 情 况 下 的非交 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的 继承 人 继承;“ 捐赠” 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捐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会 团 体的情 形;“ 司 法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应 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投 资者 的条件 。办理 非交 易 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份 额的冻 结 与 解冻以 及注册 登 记 机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金 份额 被 冻结的 ,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 的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与 支付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有 效的 策略 组合 ,为 基金持 有人 创造 较高 的中 长期资 产增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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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 证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的配 置占 基金资 产 的 30%-95% , 债 券资产 的配 置占 基金 资产 的 0-65% , 权证的配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大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若对于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同时 , 权 证等 有关 投资 品种的 投资 比例 , 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也可 进一 步扩大 。 (三) 投资理念 收益源 于研 究、 增长 创造 价值、 策略 优化 回报 。 (四)投资策略 (一) 资产 配置 本基金 将从宏 观面 、政策 面、资 金面和 基本 面等四 个角度 进行综 合分 析,根 据市场 情 况 灵活配 置大类 资产 ,减小 基金系 统性风 险。 资产配 置上, 在具备 足够 多预期 收益率 良好 的 投 资标的 时 , 将 优先 考虑 股 票类资 产的 配置 , 剩余 资 产将配 置于 债券 类和 现金 类等大 类资 产上 。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用 自上 而下和 自下而 上相结 合的 方法, 通过主 辅多种 策略 相互支 持来构 建 投 资组合 ,选 股的 主策 略为 积极成 长策 略, 辅之 以廉 价证券 策略 和周 期反 转策 略等。 1 、 积 极成 长 策略 。 充分发 挥 基 金管 理 人在 成长 型企 业 上 的研 究 与投 资优 势, 从 宏 观经 济运行 和行业 景气 变化的 趋势, 以及上 市公 司治理 结构、 发展前 景等 角度进 行综合 分析 , 发 现具有 较高成 长性 与动态 投资价 值的股 票。 我们认 为,中 国资本 市场 上存在 着大量 的成 长 性 企业 , 主 要表 现为 , 大 行 业里的 小巨 人 、 大 集团 旗 下的窗 口公 司 、 行 业整 合 中的龙 头企 业等 。 选股的 基本 指标 : 预期 未 来三年 的主 营业 务收 入复 合增长 率超 过 10% ; 或 者 , 预 期未 来三 年 的净利 润复 合增 长率 超 过 10%等。 2 、 廉 价证 券 策略 。 通过深 入 研 究上 市 公司 资产 和经 营 状 况, 发 掘与 投资 那些 由 于 所持 有的土 地、品 牌、 渠道、 股权以 及技术 等具 有潜在 重估价 值的资 产, 使得实 际资产 价值 远 大 于现价 的股 票。 3 、 周 期反 转 策略 。 对周期 性 行 业进 行 研究 ,通 过分 析 投 资增 长 、库 存变 化、 产 能 利用 及需求 的变化 等, 寻找已 经进入 或即将 进入 景气回 升期的 周期性 行业 的企业 进行投 资, 重 点 关注业 绩敏 感性 较高 的企 业和行 业的 龙头 企业 。 4 、 行 业配 置 。本 基 金管理 人 的 行业 研 究团 队每 季度 将 基 于宏 观 与行 业研 究给 出 行 业评 级, 在此 基础 上, 基金 经理 将结合 本基 金的 契约 、 投 资策略 、 投资 限制 等, 每 个季度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交 行业 资产配 置计划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会通过 后,由 基金 经理据 此进行 资产 配 置 与组合 构建。 此后 ,金融 工程小 组将监 控投 资组合 的行业 配置比 例, 将大类 行业配 置比 例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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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为必须 跟踪 的指 标之 一 , 风险控 制团 队根 据行 业集 中度 、 行 业偏 离度 等指 标 , 进行风 险控 制。 每季度 末,金 融工 程小组 将在定 期进行 的绩 效评估 分析中 ,专门 分析 大类行 业配置 的效 果 , 向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提 交风 险绩效 报告 ,以 便总 结与 进一步 改进 行业 资产 配置 与风险 控制 。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投 资的 债券 品种 包括国 债 、 金 融债 和企 业 债 ( 包括 可转 换债) 。 债券 投资采 取“ 自 上而下” 的策 略, 通过 深入 分析宏 观经 济、 货币 政策 和利率 变化 趋势 以及 不同 债券品 种的 收 益 率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风 险等因 素,以 价值 发现为 基础, 采取以 久期 管理策 略为主 ,辅 以 收 益率曲 线策 略等 ,确 定和 构造能 够提 供稳 定收 益、 较高流 动性 的债 券和 货币 市场工 具组 合。 (四)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权证 投资 中将对 权证标 的证券 的基 本面进 行研究 ,结合 期权 定价模 型和我 国 证 券市场 的交易 制度 估计权 证价值 ,主要 考虑 运用的 策略包 括:杠 杆策 略、价 值挖掘 策略 、 获 利保护 策略、 价差 策略、 双向权 证策略 、卖 空有保 护的认 购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性 的认 沽 权 证策略 等。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的投 资将 严格 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 (2 )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本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和 上市公 司的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研究 的 基 础上进 行投 资。 (3 ) 投资 对象 的 预期 收益 和 预期 风 险的 匹 配关 系。 本 基金 将 在承 受 适度 风险 的 范围 内,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 公司 研究 部通 过内 部 独立研 究,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形成 宏观、 政 策、 投资策 略 、 行业 和上 市公司 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决 策 依 据 。 (2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 和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基金投 资目 标和 对市 场的 判断决 定 基金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3 ) 自 下而 上的 股票 投资 选择: 在既 定的 投资 目标 与原则 下, 分析 师对 符合 基本选 股 标准的企业进行实地调研 ,进行估值研究和投资价 值分析,对企业进行投资 评级。由基金 经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4 ) 独 立的 交易 执行 : 基 金管理 人设 置独 立的 中央 交易室 , 通 过严 格的 交易 制度和 实 时的一 线监 控功 能, 保证 基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地执 行。 (5 ) 动 态的 组合 管理 :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 集 合基金 申 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 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 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 组合进行动态 的调整 ,使 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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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6 )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 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与 监控 , 并 授权风 险 控制小 组进 行日 常跟 踪, 出具风 险分 析报 告。 稽核 监察部 对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7 ) 基 金经 理将 跟踪 证券 市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 结 合基 金申 购、 赎 回 和转换 导 致的现 金流 量变 化情 况, 以及组 合风 险和 流动 性的 评估结 果,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8 )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有权 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要 对 上述投 资程 序作 出调 整。 (六) 投资限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出 资 或 者 买卖 其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 股票 或债券 ; (6 ) 买卖 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若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 限 制。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 过 该证券 的 10% ; (3 )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本 基 金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比 例的 约定 ; (4 )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本公 司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 的 投资比 例 , 遵 从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5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 产, 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6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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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性 规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受 上述规 定 的 限制。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或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的 投 资 组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75 % +上 证国债 指数× 25 % 采用该 业绩 比较 基准 主要 基于如 下考 虑: 1 、沪 深 300 指 数和 上证 国债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运用 广泛 ,具 有较 强的 代表性 和 权 威性。 2 、 作 为混 合 型基 金 ,选择 该 业 绩比 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反 映 本基 金 长期 动态 的资 产 配 置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基金管 理人在 两种 情况下 可以修 改业绩 比较 基准: 一是在 基金合 同修 改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政 策的变 更,确 定新 的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二是当 市场 出 现 更合适 、更 权威 的比 较基 准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选择新 的比 较基 准, 并及 时公告 。 ( 八) 风险收益特征 较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利益 。 4 、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 国家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 权 人权 利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 的利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工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2013 年10 月22 日复 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 年9 月30 日(“ 报 告期末” ) , 本 报告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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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5,787,525,561.58 81.04 其中: 股票


5,787,525,561.58 81.0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9,536,252.14 5.45 其中: 债券


389,536,252.14 5.4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55,182,221.90 13.38 6 其他资 产


9,042,086.87 0.13 合计





7,141,286,122.49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21,327,185.00 1.72 B 采矿业 29,304,183.79 0.41 C 制造业 3,693,545,631.92 52.2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7,326,846.88 0.39 E 建筑业 2,943,000.00 0.0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41,089,633.36 6.2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3,535,000.00 0.3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0.00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73,198,429.33 6.69 J 金融业 282,789,622.10 4.00 K 房地产 业 65,423,047.80 0.9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2,427,951.04 0.88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0.0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23,526,514.40 3.16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0.00 P 教育 - 0.00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0,077,801.40 1.56 S 综合 231,010,714.56 3.27 合计 5,787,525,561.58 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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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4,567,580 650,879,474.40 9.20 2 600315 上海家 化 11,934,167 518,062,189.47 7.33 3 000333 美的集 团 8,575,371 370,799,042.04 5.24 4 000651 格力电 器 11,302,073 300,183,058.88 4.24 5 000895 双汇发 展 6,373,547 296,051,258.15 4.19 6 600518 康美药 业 12,499,227 234,110,521.71 3.31 7 600256 广汇能 源 24,471,474 231,010,714.56 3.27 8 300017 网宿科 技 3,324,067 189,471,819.00 2.68 9 000028 国药一 致 4,296,255 180,786,410.40 2.56 10 000513 丽珠集 团 3,796,891 163,759,908.83 2.3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100,020,000.00 1.4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9,306,000.00 3.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9,306,000.00 3.9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0,210,252.14 0.14 8 其他 - - 合计 389,536,252.14 5.5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01 13 国开01 1,600,000 159,600,000.00 2.26 2 130014 13 附 息国 债14 1,000,000 100,020,000.00 1.41 3 130236 13 国开36 500,000 49,935,000.00 0.71 4 120419 12 农发19 500,000 49,905,000.00 0.71 5 130218 13 国开18 200,000 19,866,000.00 0.2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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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 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129,033.3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666,597.49 5 应收申 购款 246,455.9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9,042,086.87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 债 8,448,928.50 0.12 2 110022 同仁转 债 209,830.50 0.00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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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 值增长 率 ① 净 值增长 率 标 准差②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③ 业 绩比较 基准 收 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6 年12 月 12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1.10% 0.17% 10.41% 1.00% -9.31% -0.83% 2007 年度 74.48% 1.66% 108.03% 1.72% -33.55% -0.06% 2008 年度 -51.32% 2.11% -53.39% 2.28% 2.07% -0.17% 2009 年度 72.69% 1.73% 68.15% 1.54% 4.54% 0.19% 2010 年度 19.91% 1.42% -8.29% 1.19% 28.20% 0.23% 2011 年度 -23.48% 1.13% -18.30% 0.97% -5.18% 0.16% 2012 年度 10.69% 1.12% 6.88% 0.96% 3.81% 0.16% 2013 年1 月1 日至 2013 年9 月30 日 17.65% 1.17% -2.54% 1.11% 20.19% 0.06%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变动 比较 图:嘉 实策 略混合 累 计份 额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对比 图 (2006 年12 月12 日至2013 年9月30 日 ) 注 :按 相关 法规 规定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 仓期 。建 仓 期结束 时 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第 十一 部分 ( 二、 投 资范围 和六 、 ( 二) 投资 组 合限制 ) 的有 关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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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三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的 各类证 券及票 据价 值、银 行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 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应 收申 购款 ; 6、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 证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10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金 托 管 人的名 义开立 资金结 算账 户和托 管专户 用于基 金的 资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 名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银行间 债券 托 管 账户并 报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代 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 四 )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入 其固有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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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财 产的管 理、 运用或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和基金 代销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债 权 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务 相互抵 消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消。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值 的目 的是客 观、准 确地反 映基 金资产 是否保 值、增 值, 依据经 基金资 产 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值 日为 相关的 证券交 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对 外 披 露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值 由基 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值后 ,将估 值结 果加盖 业务公 章 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程 序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金 管理 人传真 的书面 估值结 果上 加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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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交易日 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 允价 格; (4 )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从 配股 除权 日起 到 配股确 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额 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根据 《基 金法》 ,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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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 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当 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估值 错 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理 销 售 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投 资者的 交易资 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差 错责任 方承担 ;若 差错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 当 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 的 情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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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 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如 果因基 金托管 人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 产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 要 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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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 益包括 :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4 次 , 全 年分 配 比例不 得低 于年 度可 分配 收益 的 30% 。当 年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 3 个 月, 收益 可不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利 按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 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4、基 金当 年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5、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基金 净收益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分 配数额 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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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一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红利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 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注 册登 记人可 将投资 者的 现 金 红利按 权益登 记日 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 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银 行汇 划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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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5 ‰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 H= E× 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计 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 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3、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是 指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及 届时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 从 开放式 基金财 产中 计提的 一定比 例的费 用, 用于支 付销售 机构佣 金、 基金的 营销费 用以 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费 等。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选 取适当 的时机 (但应 于中 国证监 会发布 有关收 取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销售费 用的 规定 后) 开始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但 至少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公告中 应规 定计 提销 售服 务费的 条件 、程 序、 用途 和费率 标准 。


基金管 理人依 据本 基金合 同 及届 时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公 告收取 基金 销售服 务费或 酌 情 降低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的,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 包 括但 不限 于验 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 信 息披 露 费用 等费用 ;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或基 金 托 管费率 等相关 费率 。调高 基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等 至本基 金合 同第十 四部分 第二 款 规 定的费 率水平 以上 时,须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在第二 款规 定的费 率水平 以内 ,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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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整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理 人必 须 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2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税收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 入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留完整 的 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 常 的会 计 核算 ,按 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 人定 期 与基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 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与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独 立 的 、具 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 会 计师 事 务所 更 换经办 注 册 会计 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 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在2 日 内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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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按 照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所 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时间 内,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 者决 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服务等 内容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 基金 合 同是 界 定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 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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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 文 件。 (3 ) 基金 托 管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 监 督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份 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 编制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 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本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 周 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 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阅 或者 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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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年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本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本 基金 管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 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 三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 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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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 机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 机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 购、赎 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额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义 务人 知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 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基金 托管人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不 依法履 行信 息披露 义务的 ,召集 人应 当履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 1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建 立健全 信息 披露管 理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开 披露基 金信息 ,应 当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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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除依法 在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 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但 是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于 指定报 刊和网 站披 露信息 ,并且 在不 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 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发 售机构 的 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二 十、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政 治因素 、投 资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而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1 、 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 风险 。 随经济 运 行 的周 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 场 的收 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 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 利 率风 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 格 和收 益 率的 变动 。利 率 直 接影 响着国 债的价 格和 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国债 和股票 ,其 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行 业竞 争、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的 盈利发 生变 化。如 果基金 所投 资 的 上市公 司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 购 买力 风 险。 基 金的利 润 将 主要 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 配 ,而 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 膨 胀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因 此,本 基金 的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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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益水平 与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在基金 的所有 开放 日,基 金管理 人都有 义务 接受投 资者的 申 购 和赎回 。由于 开放 式基金 在国内 发展历 史不 长,应 对基金 赎回的 经验 不足, 加之中 国股 票 市 场波动 性较大 ,在 市场下 跌时经 常出现 交易 量急剧 减少的 情况, 如果 在这时 出现较 大数 额 的 基金赎 回申 请, 则使 基金 资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临 流动性 风险 。 (四)其他风险 1 、 因技 术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的 风险 ; 2 、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 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4 、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 因业 务竞 争压 力可 能 产生的 风险 ; 6 、 战 争、 自 然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 失 ,影 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从 而带 来风险 ; 7 、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二十 一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注册登 记机 构、代 理销售 机 构 或投资 者 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 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差 错,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投 资者的 交易资 料灭 失或被 错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因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不对其 他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 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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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 ) 差错 已 发生 , 但尚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损 失时 ,差 错 责 任方 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 差 错,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差错 责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赔 偿责 任。差 错责任 方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 ) 差错 的 责任 方 对可能 导 致 有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 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 而获 得 不当得 利 的 当事 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但 差错 责 任 方仍 应对差 错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 内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 任方 拒 绝进行 赔 偿 时,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 错造 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托 管人过 错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人 追偿 。除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的 第三方 造成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 行政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的 当事 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发 生的 费 用 和遭受 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当 事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 任 方 ;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 错处 理 的方法 , 需 要修 改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的交 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 注 册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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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的 第 (5 )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或 由 于 证券 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 据错 误,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发 现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4) 更换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事项。 2 、 如 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规发 生 变 动并 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 遵 照进 行 修改 的情 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另 有规定 的,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修 改,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 依 现行 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对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自中 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 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1 、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 自基 金 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 日起三 十 个 工作 日 内成 立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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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清 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成员由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组 可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 律师 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六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行 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财 产 的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清 算帐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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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财 产清 算帐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前言 为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合法权 益,明 确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 范嘉实 策略增 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订 立《嘉 实策 略 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或 “《 基金 合同 》 ”)。 《基金 合同》 是规 定基金 合同当 事人之 间权 利义务 的基本 法律文 件 , 其他与 本基金 相 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本合 同为 准。 《 基金 合 同 》 的当事 人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 身 即表明 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 享有 权利 ,同 时需 承担相 应的 义务 。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募集,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 中国证 监会对 基金 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 者投 资于 本基 金,必 须自 担风 险。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基金 合同》 应当 适用《 基金法 》及相 应法 律法规 之规定 ,若因 法律 法规的 修改或 更 新 导致《 基金合 同》 的内容 与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的 规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和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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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 并 管理基 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开 放式 基 金业务 规则 , 决定和 调整 除托 管费 率之 外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4 ) 办 理 或 者委 托 经 国 务院 证 券 监 督 管理 机 构 认 定的 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 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基 金合 同》 、 基金 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部 门,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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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按 有关规 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会 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资 料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或 损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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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3 )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和 债务 ,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 纳的款 项并 加 计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 同 》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益 ; (4) 以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和 深 圳分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5) 以基金 托管 人名 义开 立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交易 资金 清算 ; (6) 以基金 的名 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托管 账户 ,负 责 基 金投资 债券 的后 台匹 配及 资金的 清算 ; (7) 提议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8)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 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 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 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 理,保 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账 户设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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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季 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按 有关 规定 , 保 存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时,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行 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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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 为对《 基金合 同》 的 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取 得依据 《基 金合同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 本《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 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 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 )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 自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当 得利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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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1、 召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8)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9)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事 项;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 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涉及 本基金 的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2 )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允 许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内 调低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 6) 除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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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5) 如在 上述 第4 条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 合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 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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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会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但 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以 现场开 会 方 式召开 。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场开 会同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2) 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 人 按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管 人或 基 金 管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4)上述 第(3 )项 中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 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身 份文件 的表决 视为 有效出 席的投 资者; 表面 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 通 知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5、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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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 事项, 如《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集 会议 的通知 后,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 少有 30 天的 间 隔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临 时提 案进行 审核, 符 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如果 召 集 人决定 不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 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或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通 过,就 同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大 会主持 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 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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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含50% ) 选 举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公 告会议 通知时 应当 同时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为 有效 出席的 投资者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书 面表 决 意 见视为 有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集 或大 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 任 监票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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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 ) 监 票 人 应 当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点 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 票结 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 票数 要求进 行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当 进行重 新清点 ,重 新清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 方式 为:由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则 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 代表监 督计 票的 ,不 影响 计票效 力。 8、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 效。 关于基 金合同 变更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等项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 人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六)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以下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事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事 项。 (2)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 发生变 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 改的 情形 , 或 者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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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合同另 有规定 的,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 修 改,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依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 律法规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变更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 在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七)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同 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 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方 当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 败 诉 方承担 。 本《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 (八)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本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的 住所查 阅 ; 投资人 也可 在支 付一 定工 本费后 获得 本基 金合 同复 印件或 复制 件 , 但 应 以 基金 合同正 本 为 准 。 二十 四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管 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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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企 业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1983 年 9 月 17 日 国务 院《关 于中 国人 民银 行专 门行使 中 央 银行职 能的 决定 》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存 款、 贷款、 国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贴 现、转 贴现 、国内 会计业 务 、 代理资 金清算 、提 供信用 证服务 ,代理 销售 业务, 代理发 行、代 理承 销、代 理承兑 债券 ,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资 金清算 业务, 保险 业代理 业务, 代理外 国银 行和国 际金融 机构 贷 款 业务, 证券投 资基 金、企 业年金 托管业 务、 企业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认购申 购业务 ,咨 询 调 查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行贷 款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 , 外 币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款 、外 汇担保 、发行 、代 理 发 行、买 卖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的 外汇有 价证 券。自 营代外 汇买卖 ,外 汇金融 衍生业 务, 银 行 卡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银 行业 务,办 理结汇 售汇业 务, 经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批准 内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对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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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 (3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为 进行 监 督。 (4 )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 资限制 进 行 监 督。 (5 ) 、基 金托 管人 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3、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运 作及 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基 金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 及时核 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基 金合 同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必须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 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金 托管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 履 行托 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 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2 、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 未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 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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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并予 协助配 合。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 义务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赔 偿 基金 因此 所遭 受的 损失。 3 、 基 金管 理 人发 现 基金托 管 人 有重 大 违规 行为 ,应 立 即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基金 管理人 进行有 效监 督,情 节严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 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全保 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 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与 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 业 务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对于 因 基金 认 (申) 购 、 基金 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 应 收财 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 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有 到 达 托管人 处的, 托管 人 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有 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募 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 内销售 机构 按销售 与服务 代理协 议的 约定, 将认购 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 托 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设的 嘉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 并 管理。 基金募 集期 满,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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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完 成,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 事 宜。 3、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 该资产 托管专 户是 指基金 托管人 在集中 托管 模式下 ,代表 所托管 的基 金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结 算的专 用 账户 。该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 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户 的管 理应符 合《银 行账户 管理 办法》 、 《现金 管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 行 利 率管理 的有关 规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支 付管 理的 通 知》 、 《 支付结 算办 法》以 及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的其 他规 定。 4、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 理 基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 司 / 深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 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5、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并 代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自 营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 市场回 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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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6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 许从 事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其 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开 立有 关账 户。该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托管银 行的保 管库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实 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 控制 下的实 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 担。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 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署 与基 金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 保证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 件。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1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估 值 原则应 符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送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复核 后,签 名、 盖章并 以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 以 公布。 (3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因此 ,就 与 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本基金 的会 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理 人,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 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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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合同 》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按 照《 基金 合 同》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价 格估值 。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5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投资 者造成 损失的 应先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对不应 由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人 追偿 。 (6 )当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公 告的 , 由 此造成 的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7 )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 信息错 误,另 一方当 事人 在采取 了必要 合理的 措施 后仍不 能发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 以 及由 此 造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顺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 失, 由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 一方负 责赔 偿。 (8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9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 的 计算 结 果不 一致 时, 相 关 各方 应本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重 新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应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为准 对外公 布, 由此造 成的损 失以及 因该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基 金托 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2、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应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同 一记账 方 法 和会计 处理原 则, 分别独 立地设 置、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对 ,互 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 资产 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相 关各 方的账 目存在 不符的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必 须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保证相 关各 方平行 登录的 账册记 录完 全相符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查 找到 错 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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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2)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 月分别 独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 在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载 在网站 上, 并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每个 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季 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在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 年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完 成 年度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完 成当日 ,对报 表加 盖公章 后,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有 关报表 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30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发现 相关各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相 关各 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告 上加盖 业务 印鉴或 者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 见 书,相 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 就 相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 报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 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托 管人在 对财 务会计 报告、 半年报 告或 年度报 告复核 完毕后 ,需 盖章确 认或出 具 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的 内 容 必须 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人编 制,由 基金 的注册 登记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共同 保管。 保管 方 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保 管期 限为 永久 保存 。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及时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交 下列 日期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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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必 须包 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 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于 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应于 发生 日 后 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3 、 基 金托 管 人以 电 子版形 式 妥 善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并 定期 刻成 光盘 备 份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七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托 管协 议终 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或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基 金的财 产 进 行清算 ( 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因 本协议 而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相 关各 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 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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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 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一系 列的服 务 ,并 将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寄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 第1-3 季度 结 束 后 向 定 制 纸质 对 账单 且 在 季 度 内 有 交易 的 投资 者寄送 季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4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 有交 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仍 持 有份额 的投 资者 寄送 年度 对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 子对 帐单服 务的 份额 持有 人发 送电子 对 帐 单 。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子 邮 箱不详 、 错误 、 未 及时 变 更或邮 局投 递差错 、通讯 故障 、延误 等原因 有可能 造成 对账单 无法按 时或准 确送 达。因 上述原 因无 法 正 常收取 对账单 的投 资者, 敬请及 时通过 本公 司网站 ,或拨 打本公 司客 服热线 查询、 核对 、 变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选择将 基金收 益以基 金份 额形式 进行分 配,该 持有 人 当期 分配所 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并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自2007 年 3 月 27 日起 先后 开通 中国 工 商银行 等代 销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定 期定 额投资 的服 务 , 具体 请参 见相应 的基 金公 告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 理人向 定制 净值短 信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基金净值 短信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可通过 拨打客 户服务 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电 话费) 、(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 下 服 务: 1、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均 可通过 基金管 理人网 站实 现基金 交易查 询、账 户信 息查询 和基金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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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查询。 2、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利 用 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管 理人 的 各类信 息, 包括基 金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 易办理 认购/申 购、 赎回 、 转换 、 定 期 定额申 购、定 期定 额赎回 、定期 定额转 换、 查询等 业务。 网上交 易投 资者开 通电话 交易 后 可 以通过 电话交 易赎 回、转 换所持 基金份 额, 持 工行 借记卡 、 建行 龙卡 储蓄卡 、农行 金穗 卡 、 广发 银 行理财 通卡 、招行 借记卡 、中国 民生 银行借 记卡、 浦发银 行东 方卡 等 可以通 过电 话 交 易系统 购买 基金 。具 体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 可 拨打 基 金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 话: 400-600-8800 ( 免长 途 电话费 ) 、( 010) 85712266 , 传真 : (010 )65182266 2、网 站 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3 年6 月12 日至2013 年12 月12 日 , 本 基金 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和 公司 网站 的 临时 报告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日 期 备注 1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杭 州 联 合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3 年 6 月 20 日 含本基 金 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支 付 宝 直 销 网 上交易 和电 话交 易业 务的 公告 2013 年 6 月 26 日 含本基 金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交 通银行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3 年 7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西 南证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3 年 8 月 9 日 含本基 金 5 关 于 增 加 万 银 财 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2013 年 8 月 含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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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16 日 6 关 于 增 加 好 买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好 买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3 年 8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增 加 河 北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河 北 银 行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3 年 8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8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向 开 立 农 行 对 公 账 户的客 户开 通直 销网 上交 易的公 告 2013 年 8 月 31 日 含本基 金 9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投 资 人 福 医药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公 告


2013 年 9 月 6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 嘉 实 定 制 账 户 费 率 优 惠 以 及 新 增 定 制 账 户 “避风 港” 策略 的公 告 2013 年 9 月 12 日 11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增 定制 账户 “ 避风 港”策 略的 补充 公告 2013 年 9 月 13 日 12 关 于 增 加 数 米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数 米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3 年 9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 于 增 加 天 天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天 天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14 关 于 增 加 长 量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长 量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3 年 11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二十 七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招 募说明 书》 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代销机 构住 所,投 资者可 在 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十 八 、备查 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嘉实 策 略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策略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嘉 实策略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律 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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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5.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 地点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者 可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1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