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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盛世(000061)

华夏盛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 要提 示 
 
华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09 年11 月26
日证监 许可[2009]1257 号文 核准募 集。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2009年12月11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本基 金投资 中的 风险包 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 证券 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特 定风 险等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基 金 ,
风险与 收益 高于 混合 基金 、 债券 基金 与货 币市 场基金 , 属 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的 品种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人申 购基 金时 , 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 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谨 慎做 出投 资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3 年12 月11 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
为2013 年9 月30 日。 (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的财 务资 料未 经审计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1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6 
六、基 金的 募集 ............................................................................................................................. 49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9 
九、基 金份 额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等业 务 ............................................................................. 74 
十、基 金的 投资 ............................................................................................................................. 74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84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84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5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9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2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3 
十八、 风险 揭示 ............................................................................................................................. 97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10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3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3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5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6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6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绪言 
《 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以 及《 华 夏盛 世精选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基本 权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其他 与本 基金相 关的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
利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 表述 , 均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件 。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 指 《华 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华夏 盛世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华 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 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 约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自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于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自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证券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册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 
合格 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可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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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合 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法 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 转 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 
登记结 算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包 括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 
登记结 算机 构: 指办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本 基金 的登 记结 算机 构为华 夏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记结 算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结算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由该登 记结
算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投 资者 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金 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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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 
T 日: 指基金 在规 定的 开放 时间 受理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有
效申请 的工 作日 。 
T+n 日: 指 T 日后 第 n 个工 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开放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业务规 则: 指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范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业 务方 面的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投资 者共 同遵 守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一交 易账 户转 入另 一交 易账户 的行 为 。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申 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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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抗 拒、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 行基金 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包括但 不限
于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 灾害 、 战 争 、 骚 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恐 怖袭 击 、 传 染病 传播 、 法 律法 规变 化 、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设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联系人 : 崔 雁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注 册资本 为23800 万元 ,公 司 股权结 构如 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9% 
南方工 业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11% 
山东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 鹏科 技投 资有 限公 司 10% 
合计 100%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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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辉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理 、 党
委委员 。 曾任 纺织部 北京 纺织机 械研 究所 工程 师、 室副主 任 , 中 信兴业 信托 投资公 司纺 织 处
项目经 理 , 中 国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证 券部 项目 经理 , 中 信证 券北 京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
券公司 董事 、 襄 理、 副总 经理, 中信 控股 公司 董事 、 常务 副总 裁并 兼任 中信 证券董 事、 中信
信 托董 事 、 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建 银投资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 执
行董事 、总 裁。 
杨一夫 先生 : 董 事, 硕士。 现任鲍 尔太 平有 限公 司总 裁, 负 责总 部加 拿大 鲍尔 公司在 中
国的投 资活 动。 曾任 国际 金融公 司( 世界 银行 组织 成员) 驻中 国的 首席 代表 等。 
胡祖六 先生 : 董 事, 博士 , 教授 。 现 任春 华资 本集 团主席 。 曾 任国 际货 币基 金组织 高级
经济学 家, 达沃 斯世 界经 济论坛 首席 经济 学家 , 高 盛集团 大中 华区 主席 、 合 伙人、 董事 总经
理 。 
徐刚先 生: 董事 , 博 士, 经济师 。 现 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 委员 会委 员、 董 事总
经理 、 经 纪业 务发展 与管 理委员 会主 任委 员、 研究 部行政 负责 人 。 曾任 中国 地质机 械仪 器 工
业总公 司干 部 , 曾任 职于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咨询 部 、 资 产管理 部 、 金融产 品开 发小
组、 金 融组 、 研 究部、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 担 任经 理、 高级经 理、 部门 副总 经理 、 部门 总经 理、
部门行 政负 责人 等职 务。 
葛小波 先生 :董 事, 硕士 。现任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委 员会 委员 、董 事总经 理 、
计划 财 务部 行政 负责 人。 曾任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 理、 上市部 副主 任 、
风险控 制部 执行 总经 理、 交易部 (现 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 行政 负责 人。 
滕天鸣 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硕 士。 曾 任机构 理财 部总经 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 理 、 公司 副
总经理 等。 
朱武祥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金融 系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系副主 任, 兼 任北 京燕京 啤酒 股份 有限 公司 、 北京 建设 ( 控股) 有限 公司、 歌 尔声 学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中国金 融学 会常 务理 事。 
贾建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本 科, 高级 经济 师。 现已退 休。 曾任 职于 北京 工艺品 进出
口 公司 、美国 纽约中 国物 产有限 公司( 外派工 作) , 曾担任 中国银 行信托 咨询 公司副 处长、
处长 , 中 国银 行卢森 堡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银 行意 大利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银集团 投资 管 理
公司副 董事 长、 总经 理, 中 国银行 重组 上市 办公 室、 董事会 秘书 办公 室、 上市 办公室 总经 理,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谢德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 现 任清 华大 学经济 管理 学院 会计 学教 授、 博 士生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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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 , 兼 任北 京超图 软件 股份有 限公 司 、 同方 环境 股份有 限公 司 、 北京 双杰 电气股 份有 限 公
司独立 董事 , 中 国会 计学 会 《会 计研 究》 编委, 中国 会计学 会财 务成 本分 会第 七届理 事会 副
会长, 国家 自然 科学 基金 和国家 社会 科学 基金 通讯 评审专 家, 教育 部科 技发 展中心 科研 基金
和科技 奖励 评审 专家 、 学 位与研 究生 教育 发展 中心 专家。 曾任 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会 计学
讲师、 副教 授 。 
吴志军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学 士。 曾 任上 海分 公司 总经 理、 市 场总 监、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 。 
林浩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兼 任华 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曾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等。 
方瑞枝 女士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中 国金 融出 版社 工作。 
李红源 先生 : 监 事会 召集 人, 硕 士, 研究 员级 高级 工程师 。 现 任南 方工 业资 产管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曾 任中 国北方 光学 电子 总公 司信 息部职 员, 中国 兵器 工业 总公司 教育 局职
员、 主 任科 员、 规划 处副 处长、 计划 处处 长, 中国 兵器装 备集 团公 司发 展计 划部副 主任 、 经
济运营 部副 主任 、资 本运 营部巡 视员 兼副 主任 。 
罗楚良 先生 : 监 事 , 硕士 , 高级 工程 师。 现 任 山东 省 农村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 总经理 (法
定代表 人) 、党 委副 书记。 曾任 山 东省交 通厅 政 策法 规处副 主任科 员、主 任科 员, 山 东省交
通厅 外 事外 经处 副处 长, 山东基 建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山 东高 速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常 务副 总经 理 。 
吕翔先 生: 监事 , 学 士。 现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执行 总经 理。 曾任国 家
劳动部 综合 计划 与工 资司 副主任 科员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管理 部执行 总 经 理 。 
刘义先 生: 监事 , 工 商管 理硕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 养 老金业 务总
监。 曾任 中国 人民银 行总 行计划 资金 司副 主任 科员 、 主 任科 员, 中国 农业 发 展银行 总行 信息
电脑部 信息综 合处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华夏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党 办主任 、养老
金部总 经理 等。 
查尔斯 · 西 姆斯 先生: 监事 , 学士, 注册 会计 师。 现 任 万信基 金公 司总 裁兼 首席 执行官 ,
IGM 基金公 司联 席总 裁兼 首席执 行官 。曾 任职 于加 拿大多 伦多 市 的 Coopers and Lybrand 公
司, 曾 任富 勤谭 普顿 投资 公司在 加拿 大多 伦多 分支 机构的 首席 财务 官和 销售 与营销 主管 , 富
勤谭普 顿投 资公 司加 利福 尼亚州 国际 总部 副总 裁、 公 司行政 总裁 , 另 外, 曾任 职 于 FundSERV
公司董 事会 ,并 曾担 任加 拿大投 资基 金协 会(IFIC )董事 会成 员、 理事 会成 员。 
康茜女 士 : 监 事, 法学 和 金融学 双学 士 。 现任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律检 查委员 会委
员、 法 律监 察部 总经 理。 曾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北 京分 行法律 部、 证券 监管 部门 主任科 员, 华夏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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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都分 公司总 经理 。 
刘文灿 先生 : 监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现任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 曾 任原
北京市 二商 局干 部, 中国 国际贸 易促 进委 员会 干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部 总经 理 、
办公室 主任 、稽 核总 监等 。 
王芬华 女士 :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 现 任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NTT DATA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助理 等。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阳琨 先生,北京 大学MBA 。曾 任宝盈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 投资部部门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投 资公司 财务 部部 门经 理 等 。 2006年8月 加入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曾 任策 略研 究员 、 兴 和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09 年1月1日 至2012 年1 月12 日期间 ) 、 兴华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07 年6 月12 日至2013 年4 月11日 期间 ) 等, 现任 华 夏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投资总监、股票 投 资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夏盛 世 精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 理 (2009
年12月18日 起任 职) 、华 夏 兴华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4 月12 日 起任职 ) 。 
历任基 金经 理:200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期间 , 刘 文动 先生 任基 金经理 ;
2011 年 2 月 22 日至 2012 年 2 月 29 日期 间, 张勇 先 生任基 金经 理。 
3 、本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股票 投资 )成员 
滕天鸣 先生 :华 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总 经理 。 
林浩先 生: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副 总经 理, 兼任 华夏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阳琨先 生 : 华 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投 资总 监、 股票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兴 华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 夏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海雄 先生 : 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副总 监、 股票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华 夏经典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夏 回报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夏 回报二 号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童汀先 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
经理。 
谭琦先 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华 夏策 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孙彬先 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研究部总监,华夏 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LOF )基金经理 、华 夏大盘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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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证券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 反《基金 法》 的行为 ,并 建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 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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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 由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利 益。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被代 理人 、被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 何其他 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全面 性原 则、 有 效性 原则 、 独 立性 原则、 相互 制约 原则 、 防 火墙原 则和
成本收 益原 则建 立了 一套 比较完 整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由一 系列 业务管 理制 度
及相应 的业 务处 理、 控制 程序组 成, 具体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险 评估 、 控 制活 动、 信 息沟 通 、
内部 监控 等要素 。 公司 已经 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 业务国 际准则 第3402号》 ) 认证, 获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设 计合 理性及 运行 有效 性的 报告 。 
1 、控 制环 境 
良好的 控制 环境 包括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 有 效的 监督 管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和 有力的 控制
文化。 
(1) 公司 引入 了独 立董 事 制度 , 目 前有 独立董 事3 名 。 董 事会 下设 审计委 员会 等专 门 委
员会。 公司 管理 层设 立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等 专业 委员 会。 
(2)公 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 ,既互 相合 作,又互 相核 对和制 衡, 形成了 合
理的组 织结 构。 
(3)公 司坚持 稳健经 营和 规范运作 ,重 视员工 的职 业道德的 培养 ,制定 和颁 布了《 员
工 行为 合规 守则 》 , 并进 行 持续教 育。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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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风 险评 估 
公司各 层面 和各 业务 部门 在确定 各自 的目 标后 ,对 影响目 标实 现的 风险 因素 进行分 析 。
对于不 可控 风险 ,风 险评 估的目 的是 决定 是否 承担 该风险 或减 少相 关业 务; 对于可 控风 险 ,
风险评 估的 目的 是分 析如 何通过 制度 安排 来控 制风 险程度 。 风险 评估 还包 括各 业务部 门对 日
常工作 中新 出现 的风 险进 行再评 估并 完善 相应 的制 度, 以及 新业 务设 计过 程中 评估相 关风 险
并制定 风险 控制 制度 。 
3 、控制 活动 
公司对 投资 、 会计 、 技 术 系统和 人力 资源 等主 要业 务制定 了严 格的 控制 制度 。 在 业务 管
理制度 上, 做到 了业 务操 作流程 的科 学、 合 理 和标 准化, 并要 求完 整的 记录 、 保存 和严 格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 责任 制度上 , 内部 岗位 分工 合 理、 职责 明确 ,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
设置, 相互 检查 、相 互制 约。 
(1) 投资 控制 制度 
① 投资 决策 与执 行相 分离 。 投资 管理 决策 职能 和交 易执行 职能 严格 隔离 , 实 行集中 交易
制度, 建立 和完 善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 各投 资组合 享有 公平 的交 易执 行机会 。 
② 投资 授权 控制 。 建 立明 确的 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防止越 权决 策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负 责
制定投 资原 则并 审定 资产 配置比 例 ;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范围 内, 负 责确 定与
实施投 资策 略、 建 立 和调 整投资 组合 并下 达投 资指 令, 对 于超 过投 资权 限的 操作需 要经 过严
格的审 批程 序; 交易 管理 部负责 交易 执行 。 
③ 警示 性控 制。 按照 法规 或公司 规定 设置 各类 资产 投资比 例的 预警 线, 交易 系统 在 投资
比例 达 到接 近限 制比 例前 的某一 数值 时自 动预 警。 
④ 禁止 性控 制 。 根据 法律 、 法 规和 公司 相关规定 , 基金禁 止投 资 受 限制 的证 券 并禁止 从
事 受限 制的 行为 。 交 易系 统 通过 预先 的设 定, 对上 述禁止 进行 自动 提示 和限 制。 
⑤ 多重 监控 和反 馈 。 交 易管 理部对 投资 行为 进行 一线 监控 ; 风 险管 理部 进行 事中 的监控 ;
监察稽 核部 门进 行事 后的 监控。 在监 控中 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将及 时反 馈并 督促 调整 。 
(2) 会计 控制 制度 
① 建立 了基 金会 计的 工作 制度及 相应 的操 作和 控制 规程, 确保 会计 业务 有章 可循。 
② 按照 相互 制约 原则 , 建立 了基金 会计 业务 的复 核制 度以及 与托 管 人 相关 业务 的相互 核
查监督 制度 。 
③ 为了 防范 基金 会计 在资 金头寸 管理 上出 现透 支风 险,制 定了 资金 头寸 管理 制度。 
④ 制定 了完 善的 档案 保管 和财务 交接 制度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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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技术 系统 控制 制度 
为保证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稳 定运行 , 公 司对 硬件 设备 的安全 运行 、 数 据传 输与 网络安 全管
理、 软 硬件 的维 护、 数据 的备份 、 信 息技 术人 员操 作管理 、 危 机处 理等 方面 都制定 了完 善的
制度。 
(4)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公司建 立了 科学 的招 聘解 聘制度 、 培 训制 度、 考核 制度、 薪酬 制度 等人 事管 理制度 , 确
保人力 资源 的有 效管 理。 
(5) 监察 制度 
公司设 立了 监察 部门 , 负 责公司 的法 律事 务和 监察 工作。 监察 制度 包括 违规 行为的 调查
程序和 处理 制度 ,以 及对 员工行 为的 监察 。 
(6) 反洗 钱制 度 
公司设 立了 反洗 钱工 作小 组作为 反洗 钱工 作的 专门 机构 , 指 定专 门人 员负 责反 洗钱和 反
恐融资 合规 管理 工作 ; 各 相关部 门设 立了 反洗 钱岗 位, 配备 反洗 钱负责 人员 。 除 建立 健全 反
洗钱组 织体 系外 , 公 司还 制定了 《反 洗钱 工作 内部 控制制 度》 及相 关业 务操 作规程 , 确 保依
法切实 履行 金融 机构 反洗 钱义务 。 
4 、信 息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
公司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 信 息及 时送 交适 当的人 员进 行
处理。 目前 公司 业务 均已 做到了 办公 自动 化, 不同 的人员 根据 其业 务性 质及 层级具 有不 同的
权限。 
5 、内部 监控 
公司设 立了 独立 于各 业务 部门的 稽核 部 门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 评 价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合 理性 、 完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公 司各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确 保公司 各项 经 营
管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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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拥 有 悠 久 的 经 营 历 史 , 其 前 身 “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于
1954 年 成立 ,1996 年 易名 为 “ 中 国建 设银 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是中 国四 大 商 业银行 之一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 成立 ,承 继了原 中国 建
设银行的 商业 银行业 务及 相关的资 产和 负债。 中国 建设银行 (股 票代码 :939 )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主板 上市 , 是 中国 四大 商 业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 上市的 银行 。
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又作 为第 一 家 H 股 公司晋 升恒 生指 数。2007 年 9 月 25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 A 股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并开 始交 易。A 股发 行后 中国 建设 银行的 已发 行
股份总 数为 :250,010,977,486 股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 
截至2013 年6月30 日 , 中 国 建设银 行资 产总 额148,592.14 亿元 , 较上 年末 增长6.34% 。 2013
年上半 年, 中国 建设 银行 实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 , 较上年 同期 增长12.65% 。 年化资 产回 报
率为1.66% ,年 化加 权 净资 产 收益 率为23.90% 。利息 净 收入1,876.60 亿 元, 较上 年 同期 增长
10.59% 。 净利 差为2.54% , 较上年 同期 提高0.01 个百 分点。 净利 息收 益率 为2.71% , 与上 年同
期持平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555.24 亿元 ,较 上年 同期增 长12.76% 。 
中国 建设银行 在中国内 地设有1.4万余个 分支机构 ,并在 香港、新 加坡、法 兰克福 、约
翰内斯 堡、 东京、 首尔、 纽约、 胡志 明市、 悉尼、 台北设 有10 家一 级海 外分 行, 拥 有建 行亚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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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建 行伦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拜 、建银 国际 等5家全 资子公 司, 海外机 构已覆 盖到全
球14个 国家 和地 区, 基本 完成在 全球 主要 金融 中心 的网络 布局 , 24 小时 不间 断服务 能力 和基
本服务 架构 已初 步形 成。 中国建 设银 行筹 建、 设立 村镇银 行27 家, 拥有 建信 基金、 建信 租赁、
建信信 托 、 建 信人寿 、 中 德住房 储蓄 银行 等多 家子 公司 , 为 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金 融服 务能
力进一 步增 强。 
2013年 上半 年 , 本集 团各 方面良 好表 现 , 得到 市场 与社会 各界 广泛 认可 , 先 后荣获 国 内
外知名 机构 授予 的近30 个 重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行 家》杂 志2013 年 “世 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 ”
中位列 第5,较 上年 上升1 位;在 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排 名第50 位,较 上年 上升27 位;在
美国 《 福布 斯》2013 年全 球2000 强上 市企 业排 行榜 中位列 全球 第2 , 较 上年 提 升11 位。 此外,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包 括公 司治 理、 中 小企 业服 务、 私 人银 行、 现 金管 理、
托管、 投行 、投 资者 关系 和企业 社会 责任 等领 域的 多个专 项奖 。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 券保 险资 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 核 算处、 清算 处 、 监督 稽核 处、 涉 外资 产 核算团 队、 养
老金托 管处 、 托 管业 务系 统规划 与管 理团 队、 上海 备份中 心等12个 职能 处室 、 团队 , 现 有员
工225人 。自2007 年 起,托 管部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务所对 托管 业务进 行内 部控制审 计,
并已经 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广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营运管 理部 , 长 期从 事计 划财务 、 会 计结 算、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 投 资托 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 、 公司 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资 托管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理 经验 。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 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一直 秉持 “以客 户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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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心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 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已 托 管311
只证券 投资 基金 。建 设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
中国建 设银 行在2005 年及 自2009 年起 连续 四年 被国 际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在 2007年及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 杂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 并获
和讯网2011 年 度和2012 年 度中国 “最 佳资 产托 管银 行 ”奖 , 和 境内 权威 经济 媒体 《 每日 经济
观察》2012 年度 “最 佳基 金托管 银行 ”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务 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务 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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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开发 的“托 管业务 综合 系统——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 严格 按照现 行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 资组 合等 情况 进行 监督, 并定 期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监 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华夏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吴 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 销机 构 :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55 号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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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 :王 佺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 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王 嘉朔 
网址:www.ccb.com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 :邓 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7)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电话:010-65557083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 :丰 靖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8)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 :高 天、 汤嘉 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9)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 :梁 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10)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复兴 门外大 街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25号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 :朱 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11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联系人 :董 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 门西大 街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 :陈 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3)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谢 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14)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电话:010-85238670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 :李 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15)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 :张 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888 
(16)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 :张 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1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 :胡 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2528 ( 北京、 上海 ) 、96528 (其 他地区 ) 
(1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道98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8号 中融 碧玉 蓝天 大厦15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999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吴 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 门内大 街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 :王 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20)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68 号华 普大 厦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68 号华 普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客户服 务电 话:96588 ( 青 岛) 、400-669-6588 (全 国 )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 :滕 克 
网址:www.qdccb.com 
(21) 徽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安 庆路79号 天徽大 厦A 座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路79 号天 徽大 厦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昕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联系人 :叶 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88 (安 徽省 外) 、96588 ( 安徽省 内) 
(22)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 区庆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下城区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 :毛 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23)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21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 :胡 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24) 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50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路50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 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25)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 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场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夏 瑞洲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 :林 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浙 江和上 海地 区) 、0577-96699 (其 他地 区) 
(26) 汉口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 大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江 汉区 建设大 道933 号 武汉 商业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 : 黄 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6558 ( 武 汉) 、400-609-6558 (全 国 ) 
(27)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55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 :田 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28)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洛阳 市洛 阳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256 号 洛阳 银行 三 楼3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 :董 鹏程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379-96699 
(29) 乌鲁 木齐 市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 路8号 
办公地 址: 乌鲁 木齐 市新 华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 :何 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96518 
(30) 烟台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 区海港 路25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 :王 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31)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 区中山 路88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中山区 中山 路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 :李 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32) 河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住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 安北大 街28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 :王 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9999 
(33) 厦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业 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湖 滨北 路101 号商 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 :许 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3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B 座4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联系人 :林 爽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3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泛利 大厦10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号 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习 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3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潘 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3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38)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 唐 
网址:www.csc.com.cn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39)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 中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 :齐 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40)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黄 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4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 州天 河区 天 河北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5、18、19 、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 :黄 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4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厦 第A 层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43)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顾 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4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4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 :李 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400-889-5523 
(46)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民 生路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1 号楼21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 :谢 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4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 长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4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 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49)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大 厦 主楼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588 号恒 鑫 大厦主 楼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 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王 霈霈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50)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 区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城 商 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新 南 城商务 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 :赵 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51)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19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F 座18、19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020-38286651 、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王 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52)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 :祝 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5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二 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滨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 :胡 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5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 港中 旅大 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联系人 :庞 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5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街69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0351-8686703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 :张 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56)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号 澳柯 玛大 厦15 层(1507-1510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 第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32-96577 
(5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新 盛大 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 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8)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街5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 :方 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33396288 
(59)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60)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61)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22-24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 :郭 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62)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李 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6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袁 长清 (代 行)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400-888-8788 
(64) 广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 号东山 广场 主楼 五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69号 东山 广场 主楼 六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 :樊 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961303 
(65)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 :安 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66)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 亭8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鼓 楼区 大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客户服 务电 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 :石 健 
网址:www.njzq.com.cn 
(67)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 :谢 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68) 新时 代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 :孙 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69) 大同 证券 经纪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15 号桐 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路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心A 座F12、F13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 :薛 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7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 东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国联 大厦6-8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 :徐 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71)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路1号 黄龙 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 :谢 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7777 
(7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 :周 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73)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198 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 :甘 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74)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南宁 市滨 湖路46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 :牛 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75)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26 、27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联系人 :郭 磊 
网址:www.cfzq.com 
(76)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 、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 :张 建平 、罗 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77)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 :陈 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7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 门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9层、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 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7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23 号投 资广 场18-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李 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80)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电话:021-5037247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 :王 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81) 恒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 新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 :张 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82)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路15号 信达 大厦10-13 楼 
法定代 表人 :管 荣升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客户服 务电 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 :徐 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83)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8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 区经七 路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 :吴 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85)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 :刘 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86) 第一 创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罗 湖 区 笋岗 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路12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2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 :王 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5832523 
(8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01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 :马 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228 
(8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 :余 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89)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5、6 层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 :杨 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90)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 :叶 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91)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街232 号陕 西信 托大 厦16-17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 :刘 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9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 新天地 大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联系人 :张 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1-96326 
(93)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 :李 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94)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解 放路111 号 金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 :乔 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336 
(95)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层、15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 中心12 层、15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弘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 :牟 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9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 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97)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东 方企 业园24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王 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98)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锡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 :陈 韦杉 、朱 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86830 
(9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56 号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 :张 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100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 根上街95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街95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 :刘 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105111 (四川 地区 ) 、400-660-0109(全 国) 
(101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5号 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 :李 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102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27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联系人 :徐 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103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 号 莲富大 厦十 七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2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电话:0592-5161642 、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 :卢 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5163588 
(104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3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758 号20-25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 :陈 敏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105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月坛 北街2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街8号A 座3层、5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 :黄 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106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大 厦四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 :翟 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 变化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 二) 登记 结算 机构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 空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 : 张 金锋 
(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联系电 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联系人 :李 晓明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安 永大 楼 ( 东三 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永 大 楼 16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吴 港平 
联系电 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9 年 11 月 26 日证 监许 可[2009]1257 号文 核
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按照 每份 基金份 额面 值 1.00 元人 民 币进行 募集 。 
本基金 于 2009 年 12 月 9 日起公 开募 集, 并于 当 日 结束募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共 募集18,710,203,946.42 份 基金 份额 , 有效认 购户 数为248,859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于2009年12月11 日 正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北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 南京 分公 司 、 杭 州分
公司 、 广州 分公 司 , 设在 北京、 上海 、 广 州的 投资 理财中 心以 及电子 交 易平 台。 
(1)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 层(100033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 北京 海淀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南大 街11 号 光大 国信 大 厦一层 (100081 )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 北京 朝阳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 环中 路 24 号双 井乐 成中 心 B 座 1 层 102 (100022 )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 北京 东中 街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中 街 29 号东 环广 场 B 座 一层 (100027 )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 北京 科学 院南 路投 资 理财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 村科学 院南 路 9 号( 新科 祥园小 区大 门口 一层 ) (100190 )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 北京 崇文 投资 理财 中 心 
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广渠 门内大 街 35 号 (富 贵园 购 物中心 )首 层东 区 F1-3(100062 )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 北京 世纪 城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蓝靛 厂时雨 园 甲 2-4 号(100097 )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 北京 西三 环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紫竹 院路 88 号 紫竹 花园 一期 B 座 01 (100089 )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9) 北京 亚运 村投 资理 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慧忠里 103 号洛 克时 代广 场 A 座一层 (100101 )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 北京 望京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南湖东 园 122 楼 博泰 国际 商业广 场一 层 F-36 号(100102 )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 )北 京朝 外大 街投 资 理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 大街 6 号新 城国 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 北京 东四 环投 资理 财中心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八里 庄西 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01A 室 (200120 )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 上海 联洋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 柳路 115 号一层 (200135 )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传真:021-68547277 
(15) 深圳 分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新华 保险 大 厦 108 室(518048 )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 南京 分公 司 
地址: 南京 市长 江 路 69 号 江苏保 险大 厦一 楼(210005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 杭州 分公 司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105 室(310007 )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新城华 穗 路 180 号( 君 玥 公馆)A 座首 层(510623 )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 广州 天河 投资 理财 中心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579-B 号协 和新 世界 一层 (510630 )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20) 电子 交易 
本公司 电子 交易 包括 网上 交易、 移动 客户 端交 易等。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
统 或移 动客 户端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业务办 理情 况及 业务 规则请 登录 本公 司
网站查询 。 本公 司 网 址:www.ChinaAMC.com 。 
2 、代 销机 构 
本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信 息 请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中
“ (一 )销 售机 构 ” 的相 关描述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 申 购与 赎回 ,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的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
常交易 日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等 业务 时除 外。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
等业务 。 投资 者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 于2010年3 月8日 起开始办 理日 常赎回 业务 ,于2010 年3 月17 日 起开始 办理转 换
转出业 务,于2012 年12 月27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 转换转 入等 业务 。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 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手续 、办 理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 申购业务 , 每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00 元 (含申
购费) ;通过 代 销机 构 办 理 本基金 的申 购业 务,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
定期定 额不 受此 限制 ) 。 
2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 构赎回时 ,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0份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 保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100.00 份的, 在
赎回时 需一 次全 部赎 回。 具体业 务办 理请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投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开放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 资者 应在T+2日起 ( 包 括该 日 ) 到 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登记 结算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
资者。 
投 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功 后,基 金 管理 人将 在T +7日 (包 括 该日 )内 支付 赎 回款项 。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提 前公 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由申 购人 承担,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 费用 。投资 者
在申购 本基 金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减 ,具 体如 下: 
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 
100 万 元以 上 ( 含 100 万元 )-500 万 元以 下 1.2% 
500 万 元以 上 (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 下 0.8% 
1000 万元 以上 (含 1000 万元 ) 每笔 1,000.00 元 
2 、 本基 金赎 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率为0.5%。其
中, 须依 法扣 除所 收取 赎 回费总 额的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 结算费 、 销售 手
续费等 各项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移动 客户 端交易 )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前 端申 购费 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前端申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前 端申购 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例一: 假定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1.200元, 若三 笔 申 购金额 分别 为1,000 元、100 万元 、
500万元 , 则各 笔申 购负 担 的前端 申购 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 1.5% 1.2% 0.8% 
净申购 金 额 (C=A/ (1+B)) 985.22


988,142.29


4,960,317.46


前端申 购费 (D=A-C ) 14.78


11,857.71


39,682.54


申购份 额(E=C/1.200 ) 821.02


823,451.91


4,133,597.88


若申购 金额 为1000 万 元, 则申购 负担 的前 端申 购费 用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申购4 申购金 额( 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 购费 (B ) 1,000.00 净申购 金 额 (C=A-B ) 9,999,000.00


申购份 额(D=C/1.200 ) 8,332,500.00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二: 假定 某投 资者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 该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250 元, 则其 获得的 净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总 金额=10,0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12,437.50 元 3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 算 日 基金 份额 余 额 。 基金 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 到小 数 点 后3位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四舍 五入 。如 遇特 殊情 况,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即将 上市 或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 因,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继 续接 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已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 。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个别 投资者 的申购 、赎 回过于频 繁, 导致基 金的 交易费用 和变 现成本 增加 ,或使 得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顺利 实施 投资策 略 , 继 续接 受其 申购 可能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 损害。 7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请 时, 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20个工 作日 , 并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 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10 %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止。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 则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2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 不得超 过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 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公 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超过1日但少 于2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2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2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 可 对重 复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2日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公 告,并 公告 最近1个 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份额 的 转换 1 、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投资 者只 可在 同时 销 售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机构办 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 (2)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 位进行 申请 。 (3)基 金转换 采取 “ 未知 价 ”法, 即基 金的转 换价 格以转换 申请 受理当 日转 出、转 入 基金的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4) 投资 者T 日申 请基 金 转换后 ,T+1 日可 获得 确认 。 (5)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笔 转出 申请 遵循转 出基 金有 关赎 回份 额的限 制, 单笔转 入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限额 限制 。 (6)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出与 基金 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 级,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并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 到部 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的 转出 申请 可根 据投 资者事 先的 选择 和代销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予 以顺延 或撤 销基 金转 换。 (7)投 资者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时, 转出 基金必 须处 于可赎回 状态 ,转入 基金 必须处 于 可申购 状态 。 由于各 代销 机构 系统 及业 务安排 等原 因, 可能 开展 基金转 换业 务的 时间 有所 不同, 投资 者应参 照各 代销 机构 的具 体规定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 转换 的程序 及有 关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 生效前2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公告。 2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务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它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暂停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的 转出 申请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转换 申请 。 (5)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6)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申 购或 赎回 的情 形。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于 规定 期限 内在 至少一 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3 、基 金转 换费 用 (1) 基金 转换 费: 无。 (2)转 出基金 费用: 按转 出基金赎 回时 应收的 赎回 费收取, 如该 部分基 金采 用后端 收 费模式 购买 , 除收取 赎回 费外 , 还 需收 取赎回 时应 收的后 端申 购费 。 转 换金 额 指 扣 除赎 回 费 与后端 申购 费( 若有 )后 的余额 。 (3) 转入 基金 费用 :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用 根 据适 用的 转换情 形收 取, 详细 如下 : ①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一。 ②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 端(固 定费用 )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 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二。 ③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三。 ④从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四。 ⑤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比 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 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且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 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五。 ⑥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固 定费 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均适 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六。 ⑦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前端 收费 基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七。 ⑧从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 费基金 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前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 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适用 固定 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八。 ⑨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比例 费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率 。 费用收 取方 式 : 收 取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 转出 基金 的前端 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最低 为 0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九。 ⑩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前 端( 固定 费用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前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且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用 。 费用收 取方 式 : 如 果转 入基 金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比转出 基金 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高 档 高,则 收取 的申 购费 用为 转入基 金适 用的 固定 费用 ;反之 ,收 取的 申购 费用 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后 端收费 基金 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后端 收费 基金转 入 其 他后 端收 费基 金时,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的 持有期 将自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一 。 ? 从后 端收 费基 金转 出, 转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后端 收费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本 公司 管理 的其他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的 基金 基金 份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二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前 端( 比例费 率) 收费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比 例费 率。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三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转出, 转入 其他 前端 (固 定费用 )收 费基 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前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且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适用固 定费 用。 费用收 取方 式: 收取 的申 购费用= 固定 费用 -转 换金 额×转 出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持 有时 间( 单位 为年) ,最 低为 0。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四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后 端收 费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 的 其他后 端收 费基 金基 金份 额。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转 入其 他后 端收费 基金 时, 转入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期将 自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被确认 之日 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五 。 ? 从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转出 ,转 入其 他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 情形描 述 : 投 资者 将其 持有 的某一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本公 司管理的 其他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的基 金基金 份额 。 费用收 取方 式: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业务举 例: 详见 “4 、业 务 举例” 中例 十六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 对于 多笔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份 额转 出情 况的 补充说 明 上述为 处理 申 (认 ) 购 时 间不同 的多 笔基 金份 额转 出的情 况 , 对 转出不 收取 申购费 用的 基金的 持有 时间 规定 如下 : (i )对于 货币型基金 (目前包括 华夏现金增利 货币、华夏 货币、华夏财 富宝货币) 和 不收取 赎回 费用 的债 券型 基金( 目前 包括 华夏 债 券 C ) , 每当 有基 金新 增份 额 时,均 调整 持 有时间 ,计 算方 法如 下: 调整后 的持 有时 间= 原 持有 时间× 原 份额/ ( 原份 额+ 新 增份额 ) (ii ) 对于 除上 述 (i)中 四 只基金 外的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的基 金 , 其 持有 时间 为 本次转 出 委托中 多笔 份额 的加 权平 均持有 时间 。 (4) 上述 费用 另有 优惠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基金 转换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4 、业 务举 例 例一: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 份 甲基 金基 金 份额( 前端 收费 模式 ) , 该 日甲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 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88.06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5.9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3.89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 例 二: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比 例费 率,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 回费 率为 0.5% 。 (1)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 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3,846.15 (2)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三: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基金甲 1,000 份 ,转 入后 端收费 基金 乙, 该日 甲、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换 确认 成功 。 甲 基金 适用赎 回费 率 为 0.5% 。 则 转出基 金费 用、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6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 例四: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 份, 转入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金 乙。 T 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 净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甲 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 金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例五: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甲基 金 申购费 率适 用固 定费 用,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前 端申 购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 转入 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5% ,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1.5%-1.2%=0.3% 净转入 金额 (H=F/ (1+G ) ) 11,904,287.14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35,712.86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57,143.95 (2) 若 T 日 转入 丙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且丙 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比例 费率 ,丙基 金 前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0% ,该 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转 出 基金费 用、 转 入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1+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I=F-H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H/J ) 9,184,615.38 例六: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甲 基金 基金份 额 ( 前端 收费 模式) , 该日 甲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200 元。 甲基 金赎 回费 率为 0.5% 。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甲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乙基 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该 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基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1,000-500=50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39,5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230.77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甲基 金适 用的申 购费 用 为 1,000 元 , 丙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500 元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3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 (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9,184,615.38 例七: 假定 投资 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 功提 交了 基 金转换 申请 , 转 出持 有的 前端收 费 基金 甲 10,000,000 份 , 转 入后端 收费 基金 乙, 甲基 金申购 费率 适用 固定 费用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 笔转 换确 认成 功 。 甲基 金适 用 赎回费 率 为 0.5% 。则 转出 基金费 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60,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1,940,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1,940,000.00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7,960,0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 乙基 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在 1 年 之内 ,适用 后 端申购 费率 为 1.2% ,且 乙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K ) 7,960,0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L ) 1.300 赎回总 金额 (M=K*L ) 10,348,000.00 赎回费 用(N ) 0.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2% 后端申 购费 (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 额(Q=M-N-P ) 10,206,418.97 例八: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前 端收 费基 金 甲 10,000,000 份 ,转 入不 收取 申购 费用基 金乙, 甲基 金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费用 。 T 日甲、 乙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 1.500 元。 甲基金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65,000.00 转换金 额(F=C-E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G ) 0.00 净转入 金额 (H=F-G ) 12,935,0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I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J=H/I ) 8,623,333.33 例九: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 出 1,000 份持 有期 为半 年的 甲基金 基金 份额 (后 端收 费 模式) , 转出时 适用 甲基 金后 端申 购费率 为 1.8% ,该 日甲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甲 基金 前 端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5%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2.0% , 该日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 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2.0%-1.5%=0.5%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68.71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5.8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899.01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 端收费 模式 ) , 且 丙基 金适 用的前 端申 购费 率最 高档 为 1.2% , 该日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出 基金 费用、 转入 基金 费用 及份 额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5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5 转换金 额 (J=C-I ) 1,174.55 转入时 收取 申购 费率 (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 (1+K ) ) 1,174.55 转入基 金费 用(M=J-L ) 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N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O=L/N ) 903.50 例十: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 转出 10,000,000 份持 有期 为半年 的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后端 收 费模式 ) , 转出 时适 用甲 基 金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8% , 该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甲基金 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为 1.5% , 赎回 费率 为 0.5% 。 申购 日甲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1) 若 T 日转 入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2.0% , 该日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1,00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4,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4,231.52 (2) 若 T 日转 入丙 基金 ( 前端收 费模 式) , 且丙 基金 适用的 申购 费用 为 1,000 元, 丙 基 金前端 申购 费率 最高 档 为 1.2% , 该日 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00.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8%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94,499.02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254,499.02 转换金 额(J=C-I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745,500.98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9,035,000.75 例十一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基金 转换 申请 ,转 出持 有期 为 3 年的 后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转入后 端收费基 金乙, 转出时适 用甲基金 后端申 购费率 为 1.0% , 该日 甲、 乙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3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 认成功 。申 购当 日甲 基金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100 元 ,适用 赎回 费率 为 0.5% 。 则转出 基金 费 用、转 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赎回费 (E=C*D ) 6.5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7.39 转换金 额(J=C-I ) 1,282.6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282.6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855.07 若投资 者 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2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 率 为 1.2%, 且乙 基金 赎回费 率 为 0.5% , 该 日乙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300 元。 则赎 回 金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O ) 855.07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P ) 1.300 赎回总 金额 (Q=O*P ) 1,111.59 赎回费 率(R ) 0.5% 赎回费 (S=Q*R ) 5.56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T ) 1.2% 后端申 购费 (U=O*M*T/(1+T)) 15.21 赎回金 额(V=Q-S-U ) 1,090.82 例十二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3 年 的后 端收费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乙 。T 日甲 、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 别为 1.200 、1.500 元。 申 购当日 甲基 金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赎回费 率 为 0.5% ,转 出时 适用甲 基金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则 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5% 赎回费 (E=C*D ) 6.00 申购日 转出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F ) 1.1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G ) 1.0% 后端申 购费 (H=A× F× G/ (1+G)) 10.89 转出基 金费 用(I=E+H ) 16.89 转换金 额(J=C-I ) 1,183.11 转入基 金费 用(K ) 0.00 净转入 金额 (L=J-K ) 1,183.11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M ) 1.500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转入基 金份 额(N=L/M ) 788.74 例十三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146 天的 不收取 申购 费用 基金 甲 1,000 份 , 转 入前端 收费 基金 乙。T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甲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3% , 不收 取赎 回 费。 乙基 金适 用申 购费 率 为 2.0% 。 则转 出基 金费 用 、 转 入基 金费 用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G ) 2.0% 收取的 申购 费率 (H=G-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1.88% 净转入 金额 (I=E/ (1+H ) ) 1,177.86 转入基 金费 用(J=E-I ) 22.14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K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L=I/K ) 906.05 例十四 : 假定 投资 者在 T 日转出 持有 期 为 5 天 的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0,000 份, 转入前 端收 费基 金乙 。T 日甲、 乙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分别 为 1.200 、1.300 元 。 甲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率 为 0.3% ,不 收取 赎 回费。 乙基 金适 用固 定申 购费 500 元。 则转 出基 金 费用、 转入 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00.00 销售服 务费 率(F ) 0.3% 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用(G ) 500 转入基 金费 用 (H=G-E*F* 转出基 金的 持有 时 间(单 位为 年) ) 6.85 净转入 金额 (I=E-H ) 11,999,993.15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J ) 1.300 转入基 金份 额(K=I/J ) 9,230,763.96 例十五 : 假 定投 资者 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 成功 提交 了 基金转 换申 请, 转出 持有 的不收 取 申购费 用基 金 甲 1,000 份 , 转入后 端收 费基 金乙 , 该 日 甲、 乙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分 别为 1.200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 转换 确认 成功 。甲 基金不 收取 赎回 费。 则 转 出基金 费用 、 转入基 金费 用及 份额 计算 如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2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200.00 转出基 金费 用(D ) 0.00 转换金 额(E=C-D ) 1,200.0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00.0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00.00 若投资 者 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 回乙 基金, 则赎 回时 乙基金 持有 期 为 3 年 半, 适用后 端 申购费率为 1.0% ,且 乙基 金赎回 费率 为 0.5% , 该日 乙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300 元 。则 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项目 费用计 算 赎回份 额(J ) 80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K ) 1.300 赎回总 金额 (L=J*K ) 1,040.00 赎回费 率(M ) 0.5% 赎回费 (N=L*M ) 5.2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O ) 1.0% 后端申 购费 (P=J*H*O/(1+O)) 11.88 赎回金 额(Q=L-N-P ) 1,022.92 例十六 : 假定 投资 者 在 T 日转出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基 金甲 1,000 份 , 转 入不 收 取 申购费 用 基金乙 。T 日 甲、 乙基 金 基金份 额净 值分 别 为 1.300 、1.500 元 。甲 基金 赎回 费 率为 0.1% 。 则转出 基金 费用 、转 入基 金费用 及份 额计 算如 下: 项目 费用计 算 转出份 额(A ) 1,000.00 转出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B ) 1.300 转出总 金额 (C=A*B ) 1,300.00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率(D ) 0.1% 转出基 金费 用(E=C*D ) 1.30 转换金 额(F=C-E ) 1,298.70 转入基 金费 用(F ) 0.00 净转入 金额 (G=E-F ) 1,298.70 转入基 金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H ) 1.500 转入基 金份 额(I=G/H ) 865.80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 易过 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登记 结算 机构 认可 的 、 符合 法 律法规 的 其 他情 况下 的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规定 的标 准 收费。 ( 二)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 不 同交 易账 户间 的 转托 管手续,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结 算机 构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以及 登记结 算 机构认 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按 照有 关规定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中 国经 济动 向, 把握中 国经 济的 长期 发展 趋势和 周期 变动 特征 , 挖 掘不同 发展 阶段下 的优 势资 产 及 行业 投资机 会 , 更 好地分 享中 国经济 持续 、 较快成 长的 发展成 果 , 追 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持 续增 值 ,抵 御通 货膨 胀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的 ( 如 股票指 数期货 等金 融衍生 产品 )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范 围为60% ~95% , 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范 围 为0~40% ,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范围 为0 ~20% ,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范 围 为0 ~3% , 现 金 以 及 到 期 日 在1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三) 投资 理念 未来, 中国 经济 仍将 保持 持续、 较快 增长 。 在 经济 发展的 不同 阶段 , 蕴 藏着 不同的 投资 机会。 从各 国经 济情 况来 看, 均 呈现 显著 的周 期性 特征, 并大 致可 分为 复苏 、 过热 、 滞胀 以 及 衰退 四个 阶段 , 在 不同 的发展 阶段 下不 同资 产及 行业的 投资 表现 存在 较大 差异。 本基 金在 考察国 内外 经济 周期 与资 产、 行业 的互 动关系 的基 础上 , 结 合我 国经济 与市 场发展 实践 , 将 经济周 期与 资产 选择 、 产 业策略 等主 题相 互联 接, 力求 在 准确 把握 经济 发展 阶段特 征的 基础 上优选 不同 阶段 的优 势资 产及行 业进 行投 资, 并根 据周期 变化 趋势 进行 动态 调整, 从而 有效 把握中 国经 济不 同发 展阶 段的投 资机 会, 更好 地分 享中国 经济 的成 长成 果。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周 期优 选投 资策 略为核 心, 并辅 以个 股精 选和积 极债 券管 理策 略。 1 、周 期优 选策 略 周期优 选投 资策 略, 主要 基于对 我国 经济 周期 及变 化趋势 等特 征的 研究 和判 断, 确 定不 同 经 济 周 期 阶段 下 的 资 产配 置 策 略 及 行业 投 资 策 略, 并 根 据 经 济周 期 阶 段 变化 及 时 进 行调 整。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通 过产业 结构 、 市 场趋 势、 资金流 动分 析等 方式 辅助 周期优 选策 略的 决策。 (1) 经济 周期 阶段 的判 断 经济周 期阶 段的 判断 是周 期优选 策略 的基 础。 经济 周期分 为复 苏 、 过热 、 滞 胀以及 衰退 四个阶 段, 本基 金以 相对 增长趋 势 ( 相对 于长 期增 长水平 ) 以 及相 对通 胀趋 势 ( 相 对于 长期 通胀水 平 ) 作为 核心 指标 对经济 周期 阶段 进行 判断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相对增 长趋 势分 析方 面, 重点关 注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领先 指标 、 商 业信 心指数 以及 GDP 增 长率 市场 预期 等数 据。 相对通 胀趋 势分 析方 面, 重点关 注产 出缺 口、 能源 和大宗 商品 价格 水平 、 工 业及消 费 价 格指数 市场 预期 等数 据。 (2) 基于 经济 周期 的资 产 配置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以 经济 周期阶 段的 判断 为基 础 , 考 察国内 外不 同经 济周 期阶 段的资 产 表现 , 确 定相 应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如在 经济增 长过 程中可 适度 提高 股票 投资 比例 , 在 经济 增 长放缓 时可 适当 降低 股票 投资比 例, 同时 结合 当期 市场情 况进 行适 当调 整。 (3) 基于 经济 周期 的行 业 投资 本基金 的行 业配 置同 样以 经济周 期阶 段的 判断 为基 础, 参考 国内 外不 同经 济周 期阶段 的 风格表 现及 行业 表现 , 并 结合我 国当 期市 场情 况进 行适当 调整 , 进 而确 定相 应经济 周期 阶段 的最优 行业 配置 结构 。 2 、个 股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优势 行业 中获益 程度 较高 的 优 势个 股。优 势个 股的 评价 标准 主要 包 括 : (1)公 司在行 业中占 据优 势地位: 如公 司在行 业中 市场占有 率较 高,或 公司 在行业 中 具有资 源优 势、 技术 优势 、渠道 优势 、品 牌领 先优 势等。 (2)公 司盈利 能力较 强: 如公司收 入增 长态势 良好 ,或公司 通过 提高生 产效 率、节 约 成本提 高利 润率 ,或 公司 通过业 务扩 张、 技术 革新 等增加 新的 利润 增长 点。 (3) 公司 管理 规范、 经营 稳健: 如公 司治 理结 构规 范、 发 展战 略清 晰、 管理 团队稳 定 。 (4)公 司股票 估值合 理: 如公司静 态市 盈 率较 低, 或公司未 来盈 利改善 将大 幅降低 动 通胀上 升 通胀回 落 增 长 复 苏 增 长 放 缓 复苏 过热 衰退 滞胀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态市盈 率。 3 、积 极债 券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取多 种积 极管 理策略 , 结合 不同 通货 膨胀 走势下 的市 场利 率预 期和 收益率 曲 线特征 , 通过 严谨的 研究 发现价 值被 低估 的债 券和 市场投 资机 会 , 构建 收益 稳定 、 流 动性 良 好的债 券组 合。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 下, 主动 进行 权证 投资。 基金 权证 投资 将以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在采 用数 量化 模型 分析其 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把握 市场 的短 期波 动, 进行积 极操 作 , 追求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实现稳 健的 超额 收益 。 ( 五) 投资 程序 研究、 决策 、 组 合构 建、 交易、 评估 、 组 合调 整的 有机配 合共 同构 成了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程序 。严 格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可 以保 证投 资理 念的 正确执 行, 避免 重大 风险 的发生 。 1 、研究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研究 依托 公司整 体的 研究 平台 , 同时 整合了 外部 信息 以及 券商 等外部 研 究力量 的研 究成 果。 公司 研究员 按行 业分 工, 负责 对各行 业以 及行 业内 个股 进行跟 踪研 究 。 在财务 指标 分析 、 实 地调 研和价 值评 估的 基础 上, 研究员 对所 研究 的股 票、 行业提 交投 资 建 议报告 , 供 基金 经理 和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参 考。 此外 , 公司 有专 门的 宏观 经济 研究员 , 负 责分 析消费 、 投 资、 进出 口、 就 业、 利 率、 汇率 以及 政府 政 策等因 素, 为资 产配 置决 策提供 支持 。 公司还 设有 固定 收益 部, 专门负 责债 券投 资研 究。 2 、资 产配 置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判断 一段时 间内 证券 市场 的基 本走势 , 决 定基 金资 产在 股票、 债券 等资产 类别 间的 分配 比例 范围。 基金 经理 在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范 围内 , 决 定基金 的具 体资 产配 置。 3 、组 合构 建 基金经 理根 据研 究员 提交 的投资 报告 , 结 合自 身的 研究判 断, 决定 具体 的投 资品种 并决 定买卖 时机 , 其中重 大单 项投资 决定 需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批 。 对于拟 投资 的个股 , 基金 经 理将采 取长 期关 注、 择机 介入的 方法 ,以 降低 买入 成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对 于买入 的股 票 , 基金的 持有 周期 一般 较长 , 长期 持有 的操 作策 略可 有效降 低基 金的 交易 费用 和变现 成本 , 从 而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4 、交 易执 行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交易管 理部 负责 具体 的交 易执行 , 同 时履 行一 线监 控的职 责, 监控 内容 包括 基金资 产配 置、个 股投 资比 例等 。 5 、风 险与 绩效 评估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对 基金 进行 风险 和绩 效评估 , 并 提供 相关 报告。 风险报 告 使 得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和 基金 经 理 能 够 随时 了 解 组 合承 担 的 风 险 水平 以 及 是 否符 合 既 定 的投 资策略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是 否实 现了 投资 预期 、 组合收 益的 来源 及投 资策 略成功 与否 , 基金经 理可 以据 以检 讨投 资策略 ,进 而调 整投 资组 合。 6 、组 合监 控与 调整 基金经 理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变 化, 结 合 基金 申购 和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组 合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 , 使 之不 断得 到 优化。 基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 权根据 环境 变化 和实 际需 要对上 述 投资程 序做 出调 整, 并在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中公 告。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 80% +上 证国债 指数× 20% 。 如果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变 更或停止 沪深300 指 数或上 证国债指 数的 编制及 发布 、或沪 深 300 指数 或上证 国债 指数由 其他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方 法发 生重大 变更 等原因导 致沪 深300指 数或上 证国 债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基准指 数, 或市场有 其他 代表性 更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 取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变更本 基金 的基准 指 数。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基金 , 风 险与收 益高 于混 合基 金、 债券基 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属 于较 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的品 种。 ( 八)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10 %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60% ~95% , 债券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 例范围 为0 ~40%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 指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11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BBB以上 ( 含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2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3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流 通受 限证券 ( 不包 括该证 券的 非受限 部分 ) ,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4% 。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限 制。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2 、禁 止行 为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9)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变更或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 受相关 限制 。 ( 九)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 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2013 年10 月22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 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3 年9月30 日 ,本 报 告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5,580,179,780.01 86.53 其中: 股票 5,580,179,780.01 86.5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83,521,236.70 5.95 其中: 债券 383,521,236.70 5.9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78,793,496.93 7.42 6 其他各 项资 产 6,474,832.87 0.10 7 合计 6,448,969,346.51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74,135,814.71 2.74 C 制造业 2,724,828,811.84 42.86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99,470,446.89 4.71 E 建筑业 144,487,319.24 2.2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62,605,786.57 5.7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5,130,000.00 0.2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19,984,494.80 3.46 J 金融业 985,655,238.93 15.50 K 房地产 业 394,625,906.34 6.2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3,098,521.60 0.3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7,387,339.60 2.9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7,335,875.56 0.1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41,434,223.93 0.65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合计 5,580,179,780.01 87.77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66 兴业银 行 36,358,225 406,121,373.25 6.39 2 600518 康美药 业 18,574,609 347,902,426.57 5.47 3 600089 特变电 工 24,999,826 301,747,899.82 4.75 4 600016 民生银 行 28,999,876 277,238,814.56 4.36 5 000024 招商地 产 10,098,217 242,357,208.00 3.81 6 600690 青岛海 尔 16,553,244 220,489,210.08 3.47 7 600252 中恒集 团 13,820,196 206,611,930.20 3.25 8 600406 国电南 瑞 13,419,191 193,907,309.95 3.05 9 000069 华侨 城 A 32,308,162 187,387,339.60 2.95 10 600036 招商银 行 16,776,028 183,194,225.76 2.88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79,960,000.00 1.26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69,629,000.00 4.2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69,629,000.00 4.2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33,932,236.70 0.53 8 其他 - - 9 合计 383,521,236.70 6.0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10 13 国开 10 1,700,000 169,949,000.00 2.67 2 130214 13 国开 14 1,000,000 99,680,000.00 1.57 3 019219 12 国债 19 800,000 79,960,000.00 1.26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4 113002 工行转 债 207,410 22,987,250.30 0.36 5 110023 民生转 债 103,440 10,944,986.40 0.17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 责、处 罚的 情形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期末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 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527,528.9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52,250.00 4 应收利 息 4,617,196.81 5 应收申 购款 277,857.1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74,832.8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1 113002 工行转 债 22,987,250.30 0.36 2 110023 民生转 债 10,944,986.40 0.17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690 青岛海 尔 220,489,210.08 3.47 筹划重 大事 项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50% 0.54% -0.02% 1.30% 1.52% -0.76%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3.94% 1.28% -9.12% 1.26% 5.18% 0.02%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0.05% 1.31% -19.67% 1.04% -10.38% 0.2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1.29% 1.24% 7.04% 1.02% 4.25% 0.22%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0.79% 1.24% -2.92% 1.18% 2.13% 0.0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 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登记 结算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资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因 基金 财产的 管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按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 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以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基 金 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 负 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 收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收盘 价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到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估 值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估 值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 该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 ,则 差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 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结 算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机构进 行更 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应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可将 投资 者的现 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资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金 分红 公 告为准 ) 。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多 分配12 次, 每次 基金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利 润的2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具体 以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至日 )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个 工作 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每 一基 金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2 、上述 基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 定的范 围内 参照公允 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3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除 管理费 和托管 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申购 费与赎 回费 ” 与“ (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的 相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转换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方 式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中的 “(十 二 )基 金 份额 的转 换 ”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 同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3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6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的15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在基金份 额发 售的3日前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将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 网站上 。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 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 情况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回费 率 , 并使投 资者 能够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 年结束之 日起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 起15个 工作 日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个 月的 ,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9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30% 。 10、涉 及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13、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 14、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15、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 16、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7、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8、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19 、基 金更 换登 记结 算机 构 。 20、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 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1、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2、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 24、基 金份 额 的 拆分 。 2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26、中 国证 监会 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十)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八、风险揭示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使本 基金 资产 面 临 潜在 的风险 。 市 场风险 可以 分为 股票 投资 风险和 债券 投资 风险 。 股票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国 家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产 业政 策等的 变化 对证券市 场产 生一定 的影 响,导 致 市场价 格水 平波 动的 风险 。 (2) 宏观 经济 运行 周期 性 波动, 对股 票市 场的 收益 水平产 生影 响的 风险 。 (3)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 受多种因 素影 响,如 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 务等都 会 导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导 致股 票价 格变 动的 风险。 债券投 资风 险主 要包 括: (1) 市场 平均 利率 水平 变 化导致 债券 价格 变化 的风 险。 (2)债 券市场 不同期 限、 不同类属 债券 之间的 利差 变动导致 相应 期限和 类属 债券价 格 变化的 风险 。 (3)债 券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拒绝 支付 到期本 息, 或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低 导 致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2 、流 动性 风险 在市场 或个 股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 低 成本 地调 整基金 投资 组合,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造 成不利 影响 。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头 寸时 ,有 可能 存在 现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带来 的收 益下 降风 险。 3 、积 极管 理风 险 在精选 个股 的实 际操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可 能限 于知识 、 技术 、 经 验等 因 素而影 响其 对相关 信息 、 经 济形 势和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其 精选出 的个 股的 业绩 表现 不一定 持续 优于 其他股 票。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4 、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基 金 , 基 金 股票投 资比 例保 持在60% 以上 , 在 股票 市场 下跌 的 时候 , 本 基 金的净 值表 现将 受到 影响 , 虽然 基金 采用 周期 优选 策略进 行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但 并 不能 完全抵 御 股 票市 场 下 跌的 风险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的 风险, 例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风 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 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结 算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6 、政 策变 更风 险 因相关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政策 修改 等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控 制的 因素 的变 化 , 使 基金或 投 资者利 益受 到影 响的 风险 , 例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值 政策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估值 方法的 调整 而 引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 、 相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金 投资范 围变 化基 金管 理人 为调整 投资 组 合而引 起基 金净 值波 动的 风险等 。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 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者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销售 ,但 是,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 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自 行负 担。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但出现基 金合 同 第八 条第 (二 )款第2项 规定的 情况 之一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变更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变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应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执 行 , 并 自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无异议 文件 之 日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有关 规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基金 财产 清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 会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盛世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 运 用基金 财 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 3 、发 售基 金份 额 。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收 益分配 、 非交 易过户 、 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 率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结算 机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并 对登 记结算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六)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 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七)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中期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面 的 运 作 是 否严 格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业 务规 则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4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管理 人的代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登 记结 算机构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 7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十)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 本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 财产 账户名 称而 有所改 变。 八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额10% 以上 ( 含10% ,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提 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 投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 (7)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法律法规 要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 除外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 改基金 合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资产承 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 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变 更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5)经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管理 人、 登记结 算机 构、代销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 换、 转 托管 、 收益 分配 、 非 交易 过户 等 业务的 规则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7)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8)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9)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60日内 召 开。 4 、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30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 集人 必须 于会议 召开 日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 (6)代 理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集 人决定通 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的 效力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托书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 效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同 )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 按规 定进行 公告 。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50%以上 。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持 不变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 (1)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 召开会 议的 通知后, 如果 需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 修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 讨论 后进行 表决 ,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 成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50% 以上 多数 (不含50%)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证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个 工作日 在公 证机关 及监督 人的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 理人 ) 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上 (不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项 ,应 当依法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 告。 4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非 在计 票时有 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否 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 行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督 员共 同 担任监 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异议 ,可 以对投票 数进 行重新 清点 ;如大 会 主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权3 名监 督员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具 无异 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无 异议 文件 之日 起2 个 工作日 内 按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散 、 破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不 能 继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职 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 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 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 的 效力 (四) 本基 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投资 者可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网 站查 询。 ”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以下内 容摘 自《 华夏 盛世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一 、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区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3 号通 泰大 厦B 座12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4 月9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存续期 间:100 年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三、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依法 公开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 的(如 股票指 数期货 等金 融衍生 产品) ,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二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60% ~95% , 债券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范围为0~40% 。 5 、本基 金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8 、本基 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9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 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2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包括 该证券 的非 受限部 分) ,其 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4% 。 1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采 取 必 要措 施 阻 止 该关 联 交 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本基 金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不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相 关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确 保基 金托 管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 及 因受 限证 券存 管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 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 ,应 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 基 金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失 。 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有 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料 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 书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披露 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名称 、 数 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 定期等 信息 。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管理工作 方面 有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 置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方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管 理人 并 改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 的营 业机构 开立 的 “基金 募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签 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年 度 审 计合 同、 基 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密 方式 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 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5 年。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估 值 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不少 于15 年。 如不 能妥 善保管 ,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的 真实性 、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 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 据 持 有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 账 单 期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 期 末 仍持 有本 公 司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 含姓 名、 手 机号码 、 电子 邮箱、 邮寄 地址、邮 政编 码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 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不定 期 发送 的基 金资 讯材 料, 如基金 新产 品或 新服 务的 相关材 料 、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结 算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投 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具体 以届时 的基 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 。红 利再 投 资免收 申购 费用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投 资者 可通 过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 采 用定 期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公 告。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 转 入基 金并 开 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出 基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 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 具 体业 务规 则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体 及公 司网 站 的 公告 。 ( 五) 电子 交易 持有中 国建 设银 行储 蓄卡 、 中 国农 业银 行金穗 借记 卡、 中国 工商 银行借 记卡 、 招 商银 行 储蓄卡、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 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 卡/ 活 期账户 一本 通、 广发 银行 借记卡 、 上 海银 行借 记卡 、 平安 银行 借记 卡、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借 记卡 等 银行 卡的 个人 投资 者 , 开通 天天 盈账户 、 财 付通理 财账 户 、 支付 宝基 金专户 的个 人投 资 者 , 以 及在 华 夏 基 金 投 资 理 财 中 心 开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在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 动客 户端 , 与 本公司 达成 电子 交易 的相 关协议 , 接 受本 公司有 关服 务条 款并 办理 相关手 续后 , 即 可办 理基 金账户 开立 、 基 金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资 料变更 、 分红 方式变 更 、 信息查 询等 各项 业务 , 具 体业务 办理 情况 及业 务规 则请登 录本 公司 网站查 询 。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 子邮 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 网站 订制电子 邮件服 务 , 可 自动 获得 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 此项 服务。 ( 七) 呼叫 中心 1 、自 动语 音服 务 提供每周7天、 每 天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服 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 查询 最新公 告信 息、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账户 余额 等信息 。 2 、人 工电 话服 务 提供每 周7 天的人 工服 务。 周一至 周五 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 日的人 工电 话服 务时 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外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6666 客户服 务传 真:010-63136700 ( 八)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 ,投 资者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投资者 可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基金 账户 查询 ”, 查询 基金账 户情 况 、 更改 个人 信息 、 订 制 个性化 服务 。 2 、在 线客 服 投资者 可点 击本 公司 网站 “在线 客服 ”, 进行 咨询 。 周一至 周五 的 在 线客 服人 工服务 时 间为8 :30~21 :00 , 周 六至 周 日 的在 线 客服 人 工服务 时 间 为8 :30~17 :00 ,法定 节 假日 除 外 。 3 、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获取基 金和 基金 管理 人各 类信息 , 包 括基 金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 热点 问题 等。 公司网 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inaAMC.com ( 九)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在线客 服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 真等 渠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提 出建 议 。 投资者 还可 以通 过代 销机 构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 销机 构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建 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2013 年7 月19 日发 布 华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年第2 季度 报 告。 (二 ) 2013 年8 月26 日发 布 华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3 年 半年 度报 告及摘 要 。 (三)2013 年8 月26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旗 下开 放式基 金在 直销机 构 单笔申 购申 请最 低限 额及 定期定 额申 购每 次最 低扣 款额的 公告 。 (四)2013 年9月11 日发 布 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新 增大连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为 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五)2013 年9 月24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对中国 农业 银行金 穗借 记卡基 金 电子交 易继 续实 施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六)2013 年9 月25 日发 布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公 告。 (七)2013 年10 月24 日发 布华夏 盛世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3 年第3季 度 报告。 (八)2013 年11 月29 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九)2013 年12月4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整直 销支 付渠道 基金 电子交 易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转换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十)2013 年12月5 日发布 华夏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 金新 增和讯 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十一 )2013 年12 月7日 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公告。 (十二 ) 2013 年12 月12 日发 布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新增上 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期定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十三)2014 年1月23 日发 布华夏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 开放式 基金 新增厦 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当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 复 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华夏 盛 世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华 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 、 《华 夏盛 世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到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 管人的住所 免费查阅备 查文件。在支 付工本费后 , 投资者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一 月 二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