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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用(165311)

建信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 招募说明书 
 
 
 
 
 
 
 
建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4 年第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四 年 一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经 中国 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2011 年4月6日证监 许可[2011]493号文
核准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6月16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 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等 。 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了解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 特征,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 据 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十、基金的投资 ..................................................................................................... 5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四、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相关事项 ............................................................. 80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 8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九、风险揭示 ..................................................................................................... 9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件 ................................................................................... 14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5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一 、绪 言 《建信 信用 增强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以下 简称 “本 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以 及《 建信 信用 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者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建信信用增强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 售公 告: 指《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 为 《 基 金 合 同 》 目 的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区)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立法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元: 指人民币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 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和 结 算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确 认 、 代 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人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 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 基金合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约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书 面 确认之日; 存 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封 闭期 : 指根据基金合同关于基金运作方式的约定,本 基 金 采 取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期 间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保 持 不 变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本基金; 开 放期 :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方式后的存续期间;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 不 含 封 闭 期 ) ,投资人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 ( 不 含 封 闭 期 )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 额 (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 基 金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之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基 金转 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


转 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 交 易 账 户 转 入 另 一 交 易 账 户 的 行为;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格的机构;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和互联网网站;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开 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 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n 日: 指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n 个工作日; 基 金收 益: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利 息 和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债 券 的 应 计 利 息 、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 缴 存 的 保 证 金 以 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 时 修改和补充; 不 可抗 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和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以 及 其 他 突 发事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 文 批 准 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 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 及选举和更换董事、 监 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 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 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 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 决策机构, 对股东会负责, 并 向股东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行使 《公 司法》 规定的有关重大 事项的决策权、 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 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 由 6 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向 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 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 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 市场营销部、 专户理财部、 市场推 广部、 人力资源管理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 技术部、 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以及深圳分公司、 成都分公 司、 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在上海设立了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 董事长。198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 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6 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 年获英国 Heriot-Watt 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 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 行长办公室副主任, 中 国建设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 管部总经理, 中国建设 银行基金 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 得长江商学院 EMBA 。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 零售 业务部证券处处长,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曹 伟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个 人 存 款 与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系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 总经理、 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 北京分行朝阳 支行行长、 北京分行个 人银行部总经理、 中国 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 欧 阳 伯权 先生 ,董 事,现 任 美国 信安 金融 集团总 裁 — 亚洲 。1977 年获 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 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 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 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袁 时 奋 先 生 , 董 事 , 现 任 信 安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大 中 华 区 首 席 营 运 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院。 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 加 拿大丰业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 香港铁路公司库务 部助理司库, 香港置地 集团库务 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 董事, 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 98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 获硕士学位。 历任 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理、 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 (主持 工作 ) 、 中国 华 电集团 公司 改制 重组 办 公室副 处长 、体 制改 革 处处长、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 1984 年获浙 江 工 业大 学管 理 工程学 学士 学位 ,1991 年获 浙江 大学 经济 系 宏观经济 专业硕 士学 位,1994 年获财 政部 财科 所研 究 生部财 务学 博士 学位 。 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部副总经 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中银保 诚退休 金信 托管 理有 限 公司董 事, 英国 保诚 保 险有限 公司 首席 行政 员, 美国国 际 保 险 集团 亚 太 区资 深副 总 裁, 美 国 友 邦保 险(加拿大) 有限 公 司 总裁兼 首 席 行 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 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 中国国际金 融法专业 委员会副主任。 2、 监事 会成员 罗中涛女士, 监事会主席。1977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 历任国家统计局干部、 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投资调查部副处长, 信贷部副处 长、 处长, 委托代理部 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 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 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 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 监事, 现 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 部经理。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 年获得清华- 麦考瑞大学应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用金融硕士。 历任中电 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原电力工业 部经济调 节司, 国家电力公司财 务与资产管理部, 中国 华电集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 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 中国华电 集团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 (财务公司) 监察审计 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机构发展与管理部 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 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日报评 论部记者, 秘鲁首钢铁 矿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 (原名为中国 建设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发 行部副总经理, 宏源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 生部。 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 中国建设 银行资金 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资金 部交易风险管理处、 综 合处高级 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 职工监事 , 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 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 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获得管理学硕士 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 人 力资源部主任科员, 高 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 理,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 斌 先生 ,副 总经 理。1992 年 获东 北财 经大学 计 划统 计系 学士 学位。 先 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 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基 金监管部、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 (任副总经理) 、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任督察长) 。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 部硕士。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2 年 11 月 2 日 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 担任长 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的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 副总监、 投资总监等职,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任景顺长城鼎 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6 日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 入本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 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 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4、 督察 长 路 彩 营女 士, 督察 长。1979 年 毕业 于河 北大学 经 济系 计划 统计 专业。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 长、 处长, 华夏证券部 门副总经 理,宝 盈基 金管 理公 司 首席顾 问( 公司 副总 经 理级) ,建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长。 5、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李菁女士,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硕士。2002 年 7 月进入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工作,从事基金 托管业务,任主任科员。2005 年 9 月 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债券研究员 、 基金经理助理 、 基金经理、 资深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任 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 6 月 2 日起任建信收益增强基金基金经 理,2011 年 6 月 16 日起任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 上述 人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并 建立 健 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及其 代理 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 三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谋取利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 公司 的 各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 各级 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 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 与 监察稽 核部 门, 并使 它 们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牵制 ,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 性原 则。 公 司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工 作 必须从 实际 出发 ,主 要 通过 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 墙原 则。 公 司的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 作、计 算机 技术 系统 等 相关 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 制定, 应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 合法性、 合规性和 风险 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 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 就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另外, 在公 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 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 应的控制 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 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 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 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 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 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 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 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 制约 的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 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 设置科学、 合 理、 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 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 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 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定期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 制度是 本公 司董 事会 及 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及 公 司的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 控制 制度。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裴学敏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 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 国发 钞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 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 上市, 是中国2010 年上 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交通 银行连续 五年跻身 《财富》(FORTUNE) 世界500 强 , 营 业收入排名第243 位 , 较上年提 升83位 ; 列《 银行 家 》杂志 全球1,000 家 最 大银行 一级 资本 排名 第23位, 较上 年提升7位。截至2013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71万亿元, 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47.82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 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 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经济师、 会计 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 业道德素 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 新、 奋发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 员队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交通银行 董事长, 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009年12月起担任 交通银行行长, 2013 年5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董事长 。 钱 文 挥 先 生 , 交 通 银 行 副 行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4 年10 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 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 公室主任、 农行总 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 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 老金中心副总经理, 交 通银行内 蒙 古 分行 副 行长 。2011年10 月起 任 交通 银 行资产 托 管部 副 总经 理,2012 年5 月 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2013 年三季度末,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95只, 包括 博时 现金 收益货币 、博时 新兴成 长股票、 长城久 富股票(LOF)、富 国汉兴 封闭 、富国天 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 华安安顺封闭、 华安宝利配置混合、 华安策略优选股票、 华安创新股票、 华夏 蓝筹混合(LOF) 、 华夏 债券、汇 丰晋信2016 周 期混合、 汇丰晋 信龙腾 股票、汇 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 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 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汇丰晋信 低碳先锋股票、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 金鹰红利价值混合、 金鹰中小盘精选 混合、 大摩货币、 农银恒久增利债券、 农银行业成长股票、 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封闭、 鹏华普天收益混合、 鹏华 普天债券、 鹏华中国50 混合、 鹏华信 用增利、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 泰达宏利成长股票、 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 泰 达宏利稳定股票、 泰达宏利周期股票、 天治创新先锋股票、 天治核心成长股票 (LOF) 、 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易方达科瑞 封闭、 易方达上证50指数、 易方达科讯股票、 银河银富货币、 银华货币、 中海 优质成 长混 合、 兴全 磐 稳增利 债券 、华 富中 证100指数 、工 银瑞 信双 利债券、 长 信 量 化 先 锋 股 票 、 华 夏 亚 债 中 国 指 数 、 博 时 深 证 基 本 面200ETF 、 博 时 深 证 基本面200ETF 联 接 、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 富 安 达 优 势 成 长 股 票 、 工 银 主 题 策 略股票、 汇丰晋信货币、 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 建信深证100指数、 富安达策 略精选 混合 、金 鹰中 证500指数 分级 、工 银瑞 信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 富安达收 益增强债 券、易 方达恒 生中国企 业ETF 、易 方 达恒生中 国企业ETF 联 接、光大 保德信添盛双月债券、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债券、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 德邦优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化配置股票、 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 金鹰元泰精选信用债债券、 诺安中小板等 权重ETF 、诺 安中小 板 等权重ETF 联 接、中 邮 稳定收益 债券、富 安达 现金通货 币、东吴 内需增 长混合 、建信优 势动力 股票(LOF) 、浦银 安盛新 兴产 业 混合、 农银高增长股票、 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 工银安心增利场内货币、 易方达 保证金货币、东吴鼎利分级债券、德邦德信中高企债指数分级、天治可转债、 华安双债添利债券、 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 农银行业领先股票 、 嘉实丰 益策略 定期 开放 债券 、 工银瑞 信月 月薪 债券 、 国联安 中证 医药100 指 数、上投 摩根岁岁盈定期开放债券、 方正富邦互利定期 开放债券、 建信周盈安 心理财债 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 、QDII 、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 、产 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 (四 ) 基金托管 人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 理、 评估、 监控, 有效 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通 过 各个处 室自 我监 控和 专 门内控 处室 的风 险监 控 的内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 立性 原则 :交 通 银行资 产托 管部 独立 负 责受托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保 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 衡性 原则 :贯 彻 适当授 权、 相互 制约 的 原则, 从组 织结 构的 设 置上 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 效性 原则 :在 岗 位、处 室和 内控 处室 三 级内控 管理 模式 的基 础 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 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 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 益性 原则 :内 部 控制与 基金 托管 规模 、 业务 范 围和 业务 运作 环 节的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 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 制度, 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部 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保密工作制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 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 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 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和有关证券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 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 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 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场外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 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 期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 (2 )场外 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8)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5)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 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8)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9)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 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32)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3)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客服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3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36)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 、 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 网站查询) 。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 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 王丽 联系人: 徐建军 电话:010 -66575888 传真: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六 、 基 金的 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4 月 6 日证监许可[2011]493 号文 核准。 (二)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四)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 后封闭期为三年, 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以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五) 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 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 首次募集 份额目标 的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上限为 30 亿份(不包 括利息折算的份额),募集规 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


(七 ) 募集 场所和 方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向 投 资 人 公 开 发 售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以下简称“场内系统”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 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结 算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TA 系 统”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下 ,在本 基金 封闭 期内 不 得赎回,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其 中 ,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结 算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八 )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 公 告 ) 。 本基金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 (一) 条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合 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九 )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 )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2011年5 月16日至2011年6月10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 公告。


2、认购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前, 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得撤销。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4 )通过场内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金时,每笔 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 超过1,000 份 的 必 须 是1,000 份 的 整 数 倍, 且 单 笔 认 购 最 高 不 超 过99,999,000 份。


(5)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1,000 元; 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元,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1,000 元。 已在 直 销网点 有认 购本 基金 记 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6)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不受限制。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 一 )认购费 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 份额或认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 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 认购费率 S<100 万份 0.6% 100 万份≤S<500 万份 0.4% S ≥500 万份 1000 元/ 笔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十 二 )认购 金额或认购 份额 的计算 1、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选择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 )=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若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 5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 10,005 份。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 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10,000 元,认购费 率为 0.6% ,假定募集 期产生 的利息为 5.50 元,如果其场外认购,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 (1+0.6%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额=(10,000-59.64+5.50 )/1.00 =9,945.86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选 择 场 外 认 购 , 可 得 到 9,945.86 份基金份额。 (十 三 )认购的方法与确 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 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 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网点受理投资者的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 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 间内提交的申请, 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十 四 )募集资金利息的 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 五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 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 )募集结果 截至 2011 年 6 月 10 日, 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 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760,987,511.71 元,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人 民 币 268,660.55 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8,89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募 集 期 募 集 资 金 及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761,256,172.26 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七 、基 金备 案和 基金 合同 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本 基 金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本 基 金 具 备 上 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售,并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 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10 日 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 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 本基金 合同已于 2011 年 6 月 16 日生效 。 3、 本基金 募集期届满之日前, 投资 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有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 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 ,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 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 理方式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的 备案 条件,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 认购 款项,并加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八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 ) 基金的上市 如果本基金具备下列条 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 ) 上市交易的时间和 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本基金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本 基金 实 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自 上 市首 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适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四 )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 ) 暂停上市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上市公 告。 (八 ) 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 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 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九 )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提前 终止上市; 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 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 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后 终止 本 基 金 的 上 市 , 并 在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终 止上市公告。 (十)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 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期间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 年之内为封闭期,在此 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9 月9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投 资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例:假设本基金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基金合 同生效,则 2011 年 3 月 31 日至2014 年 3 月30 日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投资 人可从 2014 年 3 月 31 日(如该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开始 进行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场所 投资人可以使用基金账 户,通过基金管理人、 场外代销机构柜台系统 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 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 层 联系人:孙桂东 联系电话:010-66228800 ,400-81-95533(免 长途通话费) 网站:www.ccbfund.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 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及相关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场外代销机构、场内代 销机构的具体名单 由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 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 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 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法详 见销售机构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以后,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投资 人方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9:30-11:30, 13:00-15:00)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 换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的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交易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4、 “先进先出” 原则, 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 理时,认购、申购确认 日期 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 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 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 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 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 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投资 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 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有关规定在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 人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不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 数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 金份额。投资 人 赎 回 时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留 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和赎回价格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执行统一收费标准。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申 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 3、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持有期<1 年 0.1% 1 年≤ 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2 年 0% (2)场内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 25%归入基 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 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 年指 365 天)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门 要 求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调低 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 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 采用 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 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 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0.8%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投资 人投资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例: 某投资 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 元 , 则 其 申 购 手 续 费 、 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元 申购费用 =50,000-49,603.17=396.83 元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47,241 份, 整 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7,241×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603.05-396.83 =0.12元 即: 投资人 投资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7,241份,退款0.12元。 3、赎回净额的计算 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计算方法相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 缴纳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1% ,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11.48 =11468.5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68.52 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 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 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 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 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 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 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 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 金转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 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 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全额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 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为实现 投 资 者 的 赎回 、 转 出 申 请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及转 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 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 日该 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 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 出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 理部 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 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 享有 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 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 转出申请为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传真等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 , 从而损 害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利 益 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 、(3)、(4)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 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 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 开放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照 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 及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2 周,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 刊 登 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 并 于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 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 期 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 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基 金管理人将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 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 在基 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 由 销 售 机 构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资 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开放期,本基金可为 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 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 1、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 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 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 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行为,包括继承、捐 赠、司法强制执行,以 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 的其 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继承”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 然人、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 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 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准。 2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十五 )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等 销售 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 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之间 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 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 )基金份额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结算 TA 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场内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 ( 席 位 或 交易 单 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外 TA 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 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场内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的会员单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 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 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场 内系统和中国结算 TA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及质押 1、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 换 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债券回购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银行存款等 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 , 股 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 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 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 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三) 投资理念 在专业分工的基础上, 综合发挥团队投资研究 优势,基于利率和信用 的专业化分析,充分挖 掘信用市场的投资机会 ,优化组合管理,创造 超额 收益。 (四 ) 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强调基金资 产的稳定增值,为此, 本基金选取中国债券总 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 的业 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推出的债券指数,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 。该指数为掌握我国债 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 动幅 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 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 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 很好 的依据。因此,本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 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整。 调 整 业 绩 比 较基 准 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五 )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 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 ,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同时, 在 固 定 收益 资 产 所 提 供 的 稳 健 收益 基 础上,适当参与新股发 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 ,为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增加 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 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在分析和判断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 ,形成对不同大类资产 市场的预测和判断,在 基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确定 债券类资产、权益类资 产和现金的配置比例, 并随 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 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 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以 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 债 券投 资组合 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 理 、期限管理、类属管 理和风险管理 相 结 合 的投 资 策 略 。 具体来说, 在债 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 、 期限配置策略 、信用 债配置管理、套利 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 行日常管理。 图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策略 (1) 久期 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 “ 自上而 下 ” 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 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 的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 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 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 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 短平 均久期或缩短 现 有 固 定收 益 资 产 组 合 的 平 均 久期 ; 当 预 测 利 率 和 收 益率 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期限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套利策 略 债券投 资组 合 久期管 理 宏观经 济





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市场 资金 供求 ?? 市场环 境分 析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CPI/PPI 、固定 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 应量 M1/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 金率。 宏观经济指标和 货币金 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 存款准备金率、 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 导等方式,引导市场利 率变动;同时,央 行 货币 政 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 也将带来明显影响,从 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 本基 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 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 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 立和 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 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 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债券 主要根 据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进行合理配置。本基金 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 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结 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 测 , 适时采用 跟 踪 收 益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基 于 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 信用债 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在 不 同 类 属 债券资产间 的 配 置 策 略 主要依靠信 用 利 差 管 理 和信用风险管理来实现 。 在信用利差管理策略 方面,本基金一方面分 析经 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另一方面分析信用债 市场 容量、结构、流动性等 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最后综合各 种因 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 整体及各类型信用债信 用利差走势,确定各类 债券 的投资比例。 同时,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运行周期, 分析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等信用债 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 况、行业景气度、市场 地位,并结合发行人的 财务 状况、债务水平、管理 能力等因素,评价债券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债 券的 信用级别,对各类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 进行有效管理。 (4) 套 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 积极运用各类 套利方法对固定收益资 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 调整,捕捉交易机会, 以获 取超额收益。 A 、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 比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 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 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 套利 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 、 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 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 ,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 产组 合的投资收益。 3、 个 券选 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 将 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 隐含期权价值评估、 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A 、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B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债券; C 、 资信状况良好、 未 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 债券; D 、在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高债息的债券; E 、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线 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F 、 公司基本面 良好, 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 转股溢价率和投资 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G 、 在合理估值模型下, 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 的资产支持证券。 4、 可 转换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 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 ,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 券产 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全方位考察该类债券股性、 债性、 摊薄率、 流动性等因素, 选 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对应的基础证券具有较高 上 涨 潜 力 的 可 转 换 债券 进 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 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 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 合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价格买入并持有。 同时, 由于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协议价格转换为上市 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 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 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 与股 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 。本基金在日常交易过 程中,将密切关注可转 换公 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地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5、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品 种投资 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 )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 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 响,包括市场利率、发 行条 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 基本 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 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 买入 并持有。 6、 新 股申 购 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新股(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 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 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 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 ,同 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 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 于通 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 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 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 价值 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7、 权 证投 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 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 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 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 的卖出时机,追求稳定 的当 期收益。 (六 ) 投资 管理体制及流 程 1、 投资 管理体 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追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 池。交易部根据基金经 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 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 投资 流 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如 下图所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施 汇 报 、 建 议 投资 策略 投资 目标 投资 方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 回 报 监察 稽 核 绩效 评 估 基金投 资管 理流 程示 意图 (1) 投资分 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信用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 险进行监测,并建立相 关研究模型。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研 究 部 门 撰 写 宏 观策 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 资 实 施 汇 报 、 建 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究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交回报 监察稽核 绩效评估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管 理 部 投资 实 施 汇报 、 建议 投 资 策 略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方 案 基 金 经 理 日 常 管 理 投 资 反 馈 交 易 部 研 究 部 研 究 报告 风 险 管 理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基 金 会 计 研 究 报 告 研 究 报 告 交 易 指 令 反 馈 监 察 稽 核 成 交 回 报 监 察 稽 核 绩 效 评 估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报告、利率监测报告及债券发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作为投资决策依据之一。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发行人信用 级别变化等相关问题, 作为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 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 、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 议 、 自 己 的 研 究与 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赎 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况 ,构建并优化投资组合 。对 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 ,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 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 或投 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 投资执 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 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 相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 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 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 投资回 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 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 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七 )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基金产品 。 其预期风险和 收益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主要投资于除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以外的 信用类金融工具,因此 本基金投资蕴含一定的 信用风险,预期风险和 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不 涉及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债券型基金。 (八 ) 投资限制 1 、禁 止用本 基金 财产从 事以 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 投资 组合限 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 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信用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除上述第(3)项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不 符合 上述约定比例的, 不在 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3 年10 月2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9 月30 日止,本报告中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04,944,109.94 96.94 其中: 债券 904,944,109.94 96.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7,011,473.86 0.75 6 其他各 项资 产 21,580,306.74 2.3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7 合计 933,535,890.54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8,608,000.00 3.5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79,887,000.00 9.89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79,887,000.00 9.89 4 企业债 券 483,885,688.50 59.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0,019,000.00 8.67 6 中期票 据 230,005,000.00 28.47 7 可转债 12,539,421.44 1.55 8 其他 - - 9 合计 904,944,109.94 112.01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80072 11 烟 台港 债 800,000 80,336,000.00 9.94 2 0982021 09 京 国资 MTN1 500,000 49,805,000.00 6.16 3 1382111 13 国网 MTN1 500,000 49,275,000.00 6.10 4 1182333 11 日 照港 MTN1 400,000 40,860,000.00 5.06 5 041361014 13 湛 江港 CP001 400,000 39,956,000.00 4.95 6、 报告 期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8.1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政 策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8.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8.3 本 期国 债期 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9、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9.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无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9.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110.4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537,196.2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80,306.74 9.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113001 中行转 债 10,003,000.00 1.24 2 110019 恒丰转 债 2,118,877.60 0.26 9.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 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40% 0.09% 4.82% 0.13% -1.42% -0.04%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66% 0.11% 2.51% 0.07% 7.15% 0.04%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 3.28% 0.13% 0.28% 0.10% 3.00% 0.03% 2011 年 6 月 16 日 —2013 年 9 月 30 日 17.11% 0.11% 7.75% 0.10% 9.36% 0.01%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二、 基金 的财 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及其应计利息 ;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 基金 资 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 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 金结 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 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 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 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 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 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 执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 务 相抵消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抵 消 。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 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证券 发 行 机构 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 行 估值。 3)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 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 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最 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 发 生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 定其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 等因 素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 ,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 述估 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综 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 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 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 资等资产和负债。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 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 确认 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 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 估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 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起的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 属不 可抗力。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 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 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 原则 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 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任方 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 方依 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 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 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 偿 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行政法规 、 本 基 金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自行 或 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当事人 ,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 定差错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 四、 基金 运作 方式 的变 更及 相关 事项 ( 一) 基金运作 方式的变 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限为三年。 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将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在封闭期 结束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转换运作方式后基 金份额的交易


在三年封闭期满转换运 作方式后,登记在 场内 系统 中的基金份额仍将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事宜并 不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登记在 场外TA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转入场内上市交易。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十 五、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 收益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 ,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 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也计入收益。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4 次,至少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 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后,本基 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 原 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的60%;


(2 )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 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 场 外TA 系统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资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 式的 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 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 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 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上市交易费;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本条第 (一) 款第 3 至第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纳税义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 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 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 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 规定 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织。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 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应 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 网站披 露 , 并 保 证 投 资人 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 二)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 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 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公告 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 面说明。 (三)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 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 , 由 基 金托 管 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中国 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 (六)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5、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2、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3、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 内,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天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 序和 表决方式等事项。


(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十)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复印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十 九、 风险 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 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同时适 度参 与股票及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 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 券价格波动并影响股票 和权证的投资收益,基 金的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 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变化, 同 时 也 直 接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利 润 水 平 , 造 成 股 票 和权 证 市场走势变化,进而影 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 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 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 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 债券 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受通 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际 收益下降。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 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 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 再投资风险。 该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 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 得的 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 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 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 ,当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 降,利率风险加大,但 是利 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 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 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 险就 越大;反之,运营收入 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 小。此外,本基金可投 资于 新股申购,如果基金所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可能导致其新股上 市价 格涨幅收窄甚至股价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参与股票投资的收益水平。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 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 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 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 管理风险。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 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 不佳,可能导致 证 券 不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为 现 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 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 人的 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 当的 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在封闭期,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本基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更高的信用风险。


2、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为封闭期 , 在此期间持有人只能通 过证券交易所二级市 场交 易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变 现。 在 证 券 市 场 持 续 下 跌、 基 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 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 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即基金折价交易, 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 产生 损失。


(五) 其他风险


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害等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 方式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 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 网站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 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 记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 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二 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的的 基 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 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 并不 以 在 基金合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代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 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转换、非交 易过户、冻结、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选 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 权依 照代 销协 议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 登记 人或 选择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 构, 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 )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使 股 东权 利, 代表 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7 ) 选择 、更 换律 师、审 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订 的 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定 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 员和 相应 的技 术设 施进 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 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 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按照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 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基 金合 同确 定基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金收益; 14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受 理申购 和 赎回 等申 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产 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提供 的各 项文件 或 资料 ,能 在规 定时间 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 组织 并参 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被 依法 宣告 破产或 者 由接 管人 接管 其资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公平 对待 所管 理 的不 同 基金 和受 托资 产,防 止 在不 同基 金和 受托资 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 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 应 及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以及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措 施 以保 护 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 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 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 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以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按 规定 保管 由基 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与基 金 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及 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8)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9)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 按规 定保 存有 关基金 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人 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应 为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应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共同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 表决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3)封闭期内基金的扩募;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类别;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0)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被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它情形。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 金份额计 算 , 下 同 )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 在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明 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 的寄 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结果 和表决效力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现 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权 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会 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 确 定 , 但决 定更 换基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 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 出具 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 能 满足 上述 条件 的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 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时 间和地点, 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 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 金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决 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身份 证明等文件 符 合 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述 条 件, 则召 集人 可另行 确 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的 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分 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 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对 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 权范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 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可 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 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 少于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有提案进行修改 或 增 加新 的 提 案 , 应 当 最 迟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日 前30 日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开 会的 方式 下,首 先 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 程序 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 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 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主持 。在 基金 管理人 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含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 集 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册 载 明参 加会 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 身 份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金 份 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 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8、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 别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通过方为 有 效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 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 式通 过;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2)一般决议 一 般 决议 须经 出席 会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推举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 表决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 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方 式开 会的 情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计 票 ,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4 次, 至少1 次;


5) 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 度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九十。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的,收益可不分 配;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 列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利润的60%;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 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场外 TA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 资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的投 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 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场内系统 中的基 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 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 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上市交易费;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 第(3) 至第(9)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 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履行必备的程序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 和严格控制基金资产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获得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 换 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债券回购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银行存款等 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 , 股 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 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 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 具。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 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 本 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 用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债券; 9)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除上述第 3) 项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性 规定的,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性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 格进行估 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 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国家有最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 将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最 近 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 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动性及 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 其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证 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将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3)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 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 价低 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 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 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 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 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每个市场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和 基 金 累 计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前 述 规 定 的 市 场交 易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 式的除外; 4)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该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 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 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职 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基金财产 清算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 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 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 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 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 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 仲裁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和注册 登 记 机 构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按 工本 费 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 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 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 汇、 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地 方 政 府 债 券、 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短期融资券、 可转 换 债券、分离型可转换债 券、债券回购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银行存款等 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 , 股 票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上 市 的股票) 、 权证等权益 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但可以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并可持有 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开放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所指 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 金融债) 、 企业债券、 公 司债券、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 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 持证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 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 用担保的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 具。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在封闭期,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固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投资于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在开放期,本 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 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8)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债券; (9)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 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0)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 关规定执行;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 规 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 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 其投 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合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 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 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 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 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 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 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 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 署、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 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 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 款证 实书的开立、传递、保 管等流程中的 权 利 、 义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 料、投资指令、存款证 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 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 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8、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 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 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 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 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 题是 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 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债 券托管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 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 起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 人制作、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 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 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 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企业网上银行 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 网银”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 《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中国人民 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 立的银行存款账 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 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 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 的名 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 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 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 行进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 责申请 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 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 保证 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 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 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电子或者加盖公章 的书面形式加密发送至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 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 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或者以电子签名 确认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月末、年中和 年 末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目 的 核对同时进行。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 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 方式 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的实 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 日 收盘价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重大变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2 ) 在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挂 牌 交易 的未 实 行净 价交 易 的债 券按 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 交易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 价),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的债 券根 据 行业 协会 指 导的 处理 标 准 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 动性及收益率 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了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停止 交易 、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进 行估值。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4 ) 因持 有股 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证, 以 配股 除权 日 起到 配股 确 认 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 股价的差额进 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在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 用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 估值。 2 ) 全国 银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资产 支持 证 券, 根据 行 业协 会指 导 的 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 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是 ,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上述 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 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 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 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托管人对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 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中估值方 法的第(1 )-(5 ) 进行 处 理 时 , 若 基 金 管 理人 净 值 计 算 出 错 , 基 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 现,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 同承 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托管人承担 30%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第 (6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 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 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重 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 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 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 整性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 基金管 理人于每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好协 商 或 者 调解 解 决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不 愿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 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 规定的终止事项。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二十 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 , 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上午 9: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 将 为 已 订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质 对 账单: ①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 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 。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期 末 基 金 余 额 、 期 末 份 额 市 值 、 期 间 交 易 明 细 、 分 红 信 息 等 。 我 公 司 在 每 月 度 结 束 后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 ②短信对账单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③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④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 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 、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 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注册登记机构 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 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 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 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 自助、电话、网上服务 手段 查询。 (三)网站 服务(www.ccbfund.cn )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 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 , 包 括 产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 未 预 留 电 子邮 箱 地 址 的 投 资 者 可 拨打 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官方微信是我公司通过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 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的渠道。 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 “建信基金” 或 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 理财资讯等内容。 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 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 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 , 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二 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件 自 2013 年 6 月 1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5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 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建 信 信 用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红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3-12-13 2 2013 年第二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3-09-06 3 2013 年第一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3-09-06 4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新 增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为 旗 下 代 销 机 构 并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3-08-07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二十 五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 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二十 六 、备 查文 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二 〇一 四年一 月二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