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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短融50(240021)

华宝短融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2013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270 号 的核 准,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宝 兴 业 中证 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 以下 简 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解 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 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 招募说 明书 》 及 《 基金 合 同》 , 并 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 投 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判 断基 金 是 否和 投资 人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跟踪 中证 短融 50 指数 的表 现。 但实 际运 作中, 由 于法规 及其 他限 制 , 或 流 动性等 原因 , 可能 不能 投 资于部 分成 份券 , 组合 中 还会保 留部 分现 金或其 他高 流动 性债 券品 种, 指数 成份 券取 价规 则 和基金 估值 方法 之间 可能 存在差异, 运作 中还会 产生 一些 管理 成本 、 交 易成 本以 及其 他费 用 , 这些都 会导 致基 金净 值与 标的指 数的 表 现存在 跟踪 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3 年 12 月 1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1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3 六、 基金 的募 集 ................................................................................................................... 28 七、 基金 的备 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37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2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48 十二、 基金 财产 ..................................................................................................................... 49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0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3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8 十八、 风险 揭示 ..................................................................................................................... 6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67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0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2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89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5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及《 华 宝兴 业 中 证短 融 50 指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兴 业 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策 略、 风 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解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 权 利、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 同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指《 华宝兴业中证 短融 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 同》及 对 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 书》及 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 华宝兴业中证 短融 50 指数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协 议》及 其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 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 由中 国 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办 理非交易 过 户业务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宝 兴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 华宝兴业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 18 周岁 , 合 法持 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 的中国公民,以 及依据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 他自然 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 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九部 分之规定 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 行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2 年6 月12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 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 说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 基 金合同 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 基金管理人 将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兑换 成现 金 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业务的 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网 上直 销系 统 及代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资产 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现任 华宝 兴 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经理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In ès de Dinechin 女 士, 董事, 硕士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行 外汇 及汇 率公 司销 售和风 险管 理 方 案负责 人、 分级 产品 全球 负责人 、人 力资 源全 球负 责人,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执 行官 。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谢文杰 先生 ,董 事, 金融 学硕士 。曾 任汇 丰银 行外 汇及期 权交 易员 、法 国兴 业银行 及投 资 银 行初级 市场 及衍 生品 团队 负责人 、法 国兴 业银 行及 投资银 行债 务融 资部 亚洲 区(除 日本 外) 董 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总经理 兼结 构化 衍生 品主 任、法 国兴 业亚 洲有 限公 司环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销售 及交易 部门 主管 、 法 国兴业 亚洲 有限 公司 领先 资产管 理中 国区 业务 部门 主管、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现任领 先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亚洲 地区 主管。





张 群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 凌经 济 管 理学院 )教 授、 院长 。现 任北京 科技 大学 东 凌 经济 管理学 院教 授、 学术 委员 会副主 席, 管理 科 学 研究所 所长 。





罗 飞先 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教 授、 博导 。曾 任中南 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师 、会 计系 西 方 会计研 究室 主任 、会 计系 副主任 、会 计学 院院 长。 现任中 南财 经政 法大 学经 济与会 计监 管中 心 主 任。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学学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 团 公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 经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助理 、总 经理 。 现 任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 生, 监事, 工 商 管 理硕士 。 曾在 法国兴 业银 行主管银 团贷款、 项目融资、固定收益、外 汇交易、衍生产品及结构 性融资等工作,法国兴业 银行亚洲区债务 融资及衍 生产品 业务部 总 管。现任 法国 兴业 银行 集 团中国 区总 裁。


贾 璐女 士, 监 事, 硕士 研究生 , 高 级工 程师。 曾 任宝钢 自动 化部 组干 科主 办, 宝 钢国 贸公 司人 事部人 才开 发室 主任 ,宝 钢国际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部 长、组 织部 部长 ,宝 钢资 源(国 际) 公司 总 经 理助理 。现 任华 宝投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宝 钢集 团金 融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 桂先 先生 , 监 事, 毕 业于江 西财 经大 学。 曾任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析师 ,Acthop 投资 公司 财务总 监。2003 年5 月加 入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公司 营运 总监、 董事 会秘 书、 副总 经理,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任 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硕 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公 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经 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 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刘月 华先 生, 督察 长,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国 家冶 金工 业局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等 单 位 工作。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昕先 生, 经济 学学 士。2003 年 7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先后 在 清算登 记部 、 交易部 、固 定收 益部 从事 固定收 益产 品相 关的 估值 、交易 、投 资工 作,2010 年 7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 现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 2011 年 11 月 至 今任 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2 年6 月兼 任华 宝兴 业 中证短 融 50 债 券基 金基 金 经理, 2012 年 12 月 兼任 华 宝兴业 现金 添益 交 易型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 5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王瑞海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志贵 先生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 ,华 宝兴 业宝 康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 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 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1 、 基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证券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等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 并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规 行为 的 发 生 。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 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析 风险 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 手段 。 定性 的 度 量是 把风 险水 平划 分为 若 干级 别, 每一 种风 险按 其 发生 的可 能性 与后 果的 严 重程 度分 别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 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 对宽 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 期监 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 标准 ; 而对 较为 严重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的 风 险, 则制 定适 当的 控制 措 施; 对于 一些 后果 可能 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 除了 严 格控 制以 外,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告 与咨 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 使 公 司股东 、 公司 董事 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制 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学 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程 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精 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充 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要 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 门和 岗位 在职 能上 保 持相 对独 立性 ;公 司固 有 财产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 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实 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 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理 、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息 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等 相关 部门 , 应 当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适当 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必须 知 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应 制 定严 格的 批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充 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工 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低 经营 运作 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规 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于 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 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制 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 针 、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 制度 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 时进 行相 应的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修改或 完善 。 (2)内 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职 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位 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管 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控 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 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公 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聘 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 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下 设的 相关 专 门 委 员会 定期 会议 上报 告基 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 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 况。 督察 长发 现 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中存 在问 题 时, 应当 及时 告知 公司 总 经理 和相 关业 务负 责人 , 提出 处理 意见 和 整 改建 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 的制 定和 落实 ;公 司总 经 理对 存在 问题 不整 改或 者 整改 未达 到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依 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度 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责 调查 、评 价 公 司 有关 部门 执行 公司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情况 ;评 价各 项 内控 制度 执行 的有 效性 , 对内 控制 度的 缺 失 提出 补充 建议 ;进 行日 常 风险 监控 工作 ;协 助评 价 基金 财产 风险 状况 ;负 责 包括 基金 经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1998 年 设立 基 金托管 部, 为充 分体 现 “ 以客户 为中 心” 的服 务理 念, 中 国银 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将 基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 大部 分员 工具有 丰富 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具有 海外 工作 、学 习或 培训经 历,60%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 学位 或高级 职称 。为 给客 户提 供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中 国银行 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开 展托 管业 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 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 外三 类机 构银 行间债 券、 券商 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年 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 权基 金 、 私 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 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 务, 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QDII 基金 24 只 , 覆 盖了 股票 型 、 债 券型 、 混合 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承 中 国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银行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规范 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风 险 控 制工作 贯穿 所辖 业务 各环 节,包 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设 ,风 险检 视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 价 。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AAF01/06 ”准 则 审计报 告, 是国 内唯 一一 家通过 两种 国际 准则 的托 管银行 ,内 控制 度完 善、 风险防 范严 密,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2011 、2012 年 度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通 过 国 际 新 准 则 “ISAE3402 ” , 是国 内第 一 家获得 此报 告的 托管 银行 ,再次 领先 于同 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告 。基 金托 管 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 具 体交易 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公 告。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0)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 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2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 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舒 丽 电话:0755-22626172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 网站 :www.dfzq.com.cn (2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武明 明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3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3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2)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3)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4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4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4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4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5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 陈操 电话: 0755-88394666 传真: 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网址:t.jrj.com (5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5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5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汇 亚大 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刘 颖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刘颖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六、 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 监基金 字[2012 ]270 号 《关于 核准 华宝 兴业 中证 短融 50 指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核 准 , 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 照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集 期 从 2012 年 5 月 7 日起 ,至 2012 年 6 月 8 日 止, 共募 集 1,823,227,424.79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3,990 户。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七、 基金的备案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生 效。 合同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 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 金 的开 放日 为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管 理人 公 告开 始办 理 申 购或 赎回 之 日,具 体业 务 办 理时 间 以销售 机构 公布 的时 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并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一 个开 放日 的 申 请,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2 年7 月1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工 作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基 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申 购确 认 日 期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 结束前 撤销 , 在 当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5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 投资 者应 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购、 赎 回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 回 款 项在 自 受理 基金 投 资者 有 效赎 回 申请 之日 起 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 的时 间内划 往 投资 者 银行 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 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通 过直 销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 万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含 申购费 ) 。 已 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录的 投资 人 不 受首 次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 保 留的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前述调 整必 须提 前3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本基金 采用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 申 购费 用。 投 资 者可以 多次 申购 本基 金 , 申购费 率按 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2%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3%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0.4% 50 万 以下 0.5%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费 用。 2 、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 高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5 %,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 费 率表 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率 两年以 内 0.1% 两年以 上( 含两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3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费 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 值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 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公式 如下: 申 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计算 ,各 金额 计算 结果 均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 由 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产生 的收 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 某投 资 者 T 日投 资 40,000 元 人民 币申 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 其对 应的 申 购费率 为 0.5% , T 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69 元 人民 币, 则其 可得 到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申购 金额 =40,000/(1+0.5%) =39,801.00 元 申购费 用=40,000 -39,801.00=199.00 元 申购份 额=39,801.00/1.069 =37,231.9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40,000 元 人 民币申 购本 基金 ,可 得 到 37,231.99 份基 金份 额。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 额,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 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例:某 投资 者T 日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 2000 份基 金 份额,T 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91 元人 民币, 持有 时间 为一 年三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 为0.1%,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2000 ×1.091 =2182 元 赎回费 用=2182 ×0. 1% =2.18 元 净赎回 金额 =2182-2.18 =2179.82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2000 份基 金份 额, 可 得到净 赎回 金 额 2179.82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 特殊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 、 投资 者 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增 加 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 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 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为 投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 与 净 转 出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总 份 额 扣 除 转 入 申 请 总 份 额 后 的 余 额 ) 之 和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为巨 额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进 行的 资产 变现 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10%的 前提 下 , 对 其余 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 按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份额 占当 日 申 请赎 回总份 额的 比例 ,确 定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 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 部 分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价格 。转 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 有 赎 回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 在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予以公 告。 (4) 暂 停接 受和 延缓 支付 : 本基 金连 续2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延缓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 金财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的情形; (4)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登 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销 售系 统、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发 生上述 (1 ) 到 (4) 及第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法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2 、在 以 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 时公 告。除 非发 生 巨 额赎回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期 间结 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法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 金管 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两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三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冻 结与 质押 1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继承 、 捐 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 体 的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 划 转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2 、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规 定的标 准缴 纳过 户 费 用。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办理 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转托管 在转 出方 进 行 申报,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一 次完成 。投 资者 于T 日转 托管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转 托管份 额 于 T+1 日到 达转入 方网 点,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起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额 。 4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资 )一 并 冻 结 。


5 、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 许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 将 制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 则。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发 展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银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齐 鲁 证券有 限公 司、 信达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公 司、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德邦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东海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 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民生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国际 金融有 限公 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 公 司、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福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招 商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西 南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众 禄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公司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公 司 、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公司 受理 本 基 金与 本 公司 管理 的 宝 康系 列基 金 (宝 康消 费品 基金 、宝康 灵活 配置 基金 、宝 康债券 基金 )、 多 策 略增长 基金 、动 力组 合基 金、收 益增 长基 金、 先进 成长基 金、 行业 精选 基金 、大盘 精选 基金 、 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 (A/B 类 )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A/B 类) 、 中 证100 指 数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 上证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新 兴产 业基 金、 可转 债基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医 药生 物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银 万 国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东 方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国国 际金 融 有 限公司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西 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众 禄基 金 销售 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公司 、上 海 天 天基金 销售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技 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兰 德证 券 投 资咨询 公司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本公 司管 理的 资源 优选 基金之 间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券 (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国信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华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银 国际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齐 鲁证 券有 限 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德 邦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东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山 西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 圳众 禄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已开通 本基 金与 本 公 司管理 的服 务优 选 基 金之 间转换 业务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 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 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 日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人 可 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 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 康 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 长基金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业精 选基金 、 大盘 精选基 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100 指数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上证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长ETF 联接 基金 、医 药生物 基金 、资 源优 选基 金 、服 务优 选基 金 转 出,单 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从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转 出, 单笔 转换申 请份 额不 得 低 于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非 赎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网 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该 基 金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 限制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不 作强 制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基 金 转换申 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 内可以 撤销 , 交易 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2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办 理相 关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 交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 某 笔转 换;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十 、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指数 化投 资,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包 括中 证短 融 50 债券 指数 的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 债券 回 购以及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工 具 ( 但需 符合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 本基 金 不投资 股票 或其 他权 益类资 产。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中 证 短融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券 及 其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它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为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 (指数 代码 :H11070)。 中证短 融 50 指 数是 由中 证 指数有 限公 司开 发的 首只 短期 限 成份 类信 用债 券指 数。 该 指数 从银 行间市 场挑 选 50 只 流动 性 强、 规 模大 的短 期融 资券 组 成样本 ,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 表性和 可投 资性 , 进一步 推进 了我 国债 券市 场产品 创新 ,为 债券 投资 者提供 了新 的投 资标 的。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以 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成份 券为 基础 的被 动式 指数基 金, 采用 最优 复制 法, 综 合考 虑跟 踪效果 、 操 作风 险、 投资 可行性 等因 素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 根据 基金 资产 规模 、 日常 申购 赎回 情况 、 市场流 动性 以及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特性 等情 况,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调整 ,以力 争对 标的 指 数 的有效 跟踪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 争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2% ,年 跟踪 误 差不超 过 2% 。 如因指 数编 制规 则或 其他 因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 理 措施避 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误差 进一 步扩 大。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的 资产 投资 于中 证短融 50 指 数成 份券 和 备选券 。 本 基金 采用最优 复 制法 进行 指数 化投资 ,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 中证短融 50 指 数成 份 券 为 基础, 综合 考虑 跟踪 效果、 操作 风险 、投 资可 行性等 因素 构建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基 金资 产规 模、 日常申 购赎 回情 况 、 市场流 动性 以及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特性 等情 况,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替代 优化 调整, 以力 争对 标 的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实 现对 跟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由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券和 备选 券构建 组成 。构 建原 则如 下: ① 投 资标 的以 配置 标的 指 数成份 券为 目标 ; ② 当 遇到 成份 券流 动性 不 足、 法 律法 规禁 止本 基金 投 资于相 关券 种、 价格 严重 偏 离合理 估值 、 单只成 份券 交易 量不 符合 市场交 易惯 例等 市场 因素 及预期 标的 指数 成份 券即 将调整 或其 他影 响 指 数复制 的因 素时 ,本 基金 可以根 据具 体情 况, 对个 券权重 和券 种进 行适 当调 整,以 期跟 踪误 差 保 持在合 理范 围内 。当 基金 规模过 小时 ,根 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特 性, 基金 可能只 能购 买部 分 成 份券; 当基 金规 模过 大时 ,受到 市 场 流动 性和 个券 发行量 等影 响, 基金 将从 备选库 中挑 选替 代 券 以满足 跟踪 需求 。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① 定 期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中证 短 融 50 指数 对其 成份券 的调 整 而 进行相 应调 整。 ② 不 定期 调整 当本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资金量 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交 易成 份券 ,或 当成 份券遇 到流 动 性 不足、 法规 限制 等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基于 久期 、信用 等级 、期 限分 布匹 配的基 础上 ,综 合 考 虑替代 券流 动性 、交 易规 模等因 素, 对债 券投 资组 合进行 动态 调整 ,以 期 有 效跟踪 标的 指数 。 (3) 备选 库的 选择 和构 建 单只成 份券 的替 代券 须首 先在其 他成 份券 中进 行选 择。本 基金 会在 指数 成份 券库内 无法 找 到 合适替 代券 情况 下, 综合 考虑以 下原 则在 成份 券库 外寻找 选择 替代 券, 构建 备选库 : ① 信 用评 级相 似; ② 剩 余期 限匹 配; ③ 流 动性 强。 (4)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 为了更 好地 进行 指数 跟踪 ,在债 券投 资组 合整 体构 建过程 中, 我们 通过 久期 匹配, 信用 等 级 匹配、 期限 分布 匹配 等方 法进行 整体 优化 调整 。具 体如下 : ① 久 期匹 配 是指以 投资 组合 久期 与标 的指数 久期 相匹 配为 目标 ,从而 使得 在收 益率 曲线 平行移 动的 情 况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下,债 券投 资组 合和 标的 指数走 势一 致。 ② 信 用等 级匹 配 是指以 投资 组合 各信 用等 级权重 与标 的指 数权 重相 一致为 目标 ,力 争基 金组 合各信 用等 级 债 券权重 与标 的指 数分 布相 匹配, 减少 信用 等级 错配 的跟踪 误差 。 ③ 期 限分 布匹 配 是指以 投资 组合 各个 期限 段权重 与标 的指 数分 布相 匹配为 目标 ,减 少期 限利 差变动 造成 的 跟 踪误差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95%* 中证短融 50 指 数收 益率 + 5%* 银行活 期存 款 (税后 )收 益率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并同 时更换 本基 金的 基 金 名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其 中,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若 标 的 指数 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 ,则 无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取 得 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应 至少 提前 30 个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高 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 (6) 买 卖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 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由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中证 短 融 50 债券 指数 成 份券及 其备 选成 份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90%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它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2 ) 本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 证券 总 和, 不超 过 该 证券 的 10% , 但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化投 资部 分不 计入本 项限 制;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 期 后不 得 展 期;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 若 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变 更, 致使 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被修改 或取 消, 基金 管理 人在依 法履 行相 应 程序 后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债 券市场 流动 性、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3 年 9 月30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219,000.00 90.98 其中: 债券


30,219,000.00 90.98








资产 支持 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12,701.62 6.06 6 其他资 产


984,613.33 2.96 7 合计





33,216,314.95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219,000.00 108.7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0,219,000.00 108.73 5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41261033 12 联通 CP002 300,000 30,219,000.00 108.73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9 、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发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本基 金不 投资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4,973.10 5 应收申 购款 39,640.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4,613.3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3 年9 月30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6/12-2012/12/31 1.50% 0.03% 1.18% 0.01% 0.32% 0.02% 2013/01/01-2013/06/30 1.08% 0.05% 1.42% 0.02% -0.34% 0.03% 2012/06/12-2013/09/30 3.40% 0.04% 3.76% 0.02% -0.36% 0.02%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 华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6 月 12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 截止 2013 年 3 月 31 日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 效未满 一年 。 2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六个 月内 完成 建仓。 截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合 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十 二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 和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 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 归 基金财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4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开 放 式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 需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 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 收利 息( 自债券计息 起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至 估值当日的利 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有交 易的 最近 交易 日所 采用的 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 未 上市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5)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3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4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3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充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 法对基 金财 产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 益 率曲线 等多 种因 素的 基础 上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 估 值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 、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基金 管理 人为 保障 投资 者的利 益, 决定 延迟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 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4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2 、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指 数公 司、 证券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 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采用 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的 孰低 数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选择 红利 再投资 的, 现金 红 利 则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配 比 例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基金 的收 益 分配比 例以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为 基准 计算 , 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 以期 末资 产负债 表中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为 准。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5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 、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第 2 位 , 小数 点后 第 3 位开始 舍去 ,舍 去部 分归 基金资 产;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时间 、分 配 数 额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续 费等 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 、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 述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 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8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基金 托管 人。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3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与指 数开 发商 签署 的相关 许可 协议 确定 并调 整。 在 通常 情 况 下,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指数 使 用许可 费,E 为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每日 计提 ,按季 支付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的 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币 贰万 伍 仟 元,基 金设 立当 年, 不足 三个月 的, 按照 三个 月收 费。 如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 的费率 、收 费方 式变 更, 上述约 定将 相应 调整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 提 前公告 。 4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 约定 以外 的其他 费用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留 完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金 托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审计 1 、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等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 公告;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披 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的全国 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 互联 网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募 说 明 书、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 托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管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 司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 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4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 、 基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将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 息 资料。 6 、定 期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颁 布的 有关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格 式的 相关 文件 的规 定单独 编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相关内 容进 行复 核 。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告 ,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事 件,包 括: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少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 构; (21)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27)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公 开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 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 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编 制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 说 明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 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 止后 15 年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投 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八 、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市场风 险莫 测, 本基 金在 投资过 程中 持有 的债 券等 证券组 合都 将存 在一 定程 度的风 险暴 露 , 投资于 本基 金的 主要 风险 包括以 下内 容。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 融市 场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其 收益 水平 会 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再投 资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险互 为消 长。 2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 人 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 断 变化的 申购 和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证 券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证券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如 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债券 ,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 成本才 能买 进或 卖 出 债券 ,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证券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 生巨 额 赎 回时, 如果 市场 流动 性较 差,本 基金 为了 兑现 持有 人的赎 回, 必须 以较 高的 代价卖 出证券 ,从而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3 、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本基金 以 短 期融 资券 为主 要投资 对象 , 需 承担 这类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信 用风 险指的 是债券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 期本息,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也 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约 而产 生的 证券 交 割 风险。 如果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发生 信用 风险 , 基 金本金 可能 受到 损失 。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指数 基金 , 在投 资管 理中 会至 少维 持 90% 的短 期融 资券 投资 比例, 具有 对债 券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不 能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券风 险。 另外,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法规 及其 他限 制, 或流动 性等 原因 ,可 能不 能投资 于部 分 成 份券, 组合 中还 会保 留部 分现金 或其 他高 流动 性债 券品种 , 指 数成 份券 取价 规则和 基金 估值 方 法 之间可 能存 在差异 , 运作 中还会 产生 一些 管理 成本 、交易 成本 以及 其他 费用 ,这些 都会 导致 基 金 净值与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存 在跟踪 误差 。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 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 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有 关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 之 外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 声明 1 、 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 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 投 资人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 基 金并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不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 债,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 保或者 背书 ,代 销机 构并 不能保 证其 收益 或 本 金安全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该 等事 项包 括: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 、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 自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3 、基 金合 同以 下变 更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 责 终止 ,在 六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 继 续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产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席 位保证 金等 ,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 方可 收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有 关 重大 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做出 的清 算 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二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权 利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 托管、 基金转 换、 冻结 、收 益分 配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6)在 合同 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 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合同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监 督。 如 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 损失的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 其他 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对 基 金 代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 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 业务 ,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他 证 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 构 并确定 有关 费率 ; 16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 1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依 法申 请并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金 财产 ; 5 )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 依据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式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及 其他相关 资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 人 追偿; 22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 付合理 成本 的条 件 下 得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23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4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承担 责任; 25 )基 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 全部募 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6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8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在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时,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7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 悉基金托 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法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安 全,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 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 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合同 的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的相 关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13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8 )因 过错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 19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因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0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1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3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 裁;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7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遵 守基 金管 理人 、销 售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10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组成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本基金 第三 个周 年封 闭期 期满后 转为 开放 式基 金除 外;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变更基 金 合同等 其他 事项 ; (12)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召 集方 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 人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 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至少 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如采用 通讯 表决 方式 ,还 应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式 开会 或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允 许 的 其他方 式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出席 ;通 讯方 式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 的 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 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证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书 等 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 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 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应保 持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7、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二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 关 联性 。 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超 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b 、 程序 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 性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做出 决定 ,并 按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 会议 的通 知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 召 集人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 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 会决 议,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个工 作日 由大会 聘请 的公 证 机 关的公 证员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 效。 8、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 通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本 基金 第三 个周 年封 闭期期 满后 转 为 开放式 基金 除外 )或 终止 基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 为 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9、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 监 督员由 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中指 定) 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 票 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果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理人对 大会 主持 人 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 ,大 会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 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 )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共 同担 任 监 票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10、生 效与 公告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 基金 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 证监 会 依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法律约 束力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决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11、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合同 约 定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该 等事 项包括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 提 高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但根据 法 律法 规 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 酬标 准的 除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变 更基 金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2 ) 变更 基金 合 同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或备 案,并 自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3 ) 基金 合同 以 下变 更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而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6)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7)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 (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行 使请 求给 付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偿 的权 利。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 、基 金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之 间 因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争 议之 日 起 60 日内 争 议未能 以 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 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金合 同 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 金 合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郑 安国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基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亿 叁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经营范 围: 吸收人 民币 存款 ;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结算 ;办 理票 据贴 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 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汇 拆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汇担 保; 结汇 、 售 汇;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外汇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业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 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 切 银 行业务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 行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的其他 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包 括中 证短 融 50 债券 指数 的成份 券及 其备 选成 份券 、债券 回购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具 (但 需符 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 基 金不投 资股 票或 其他 权益 类资产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中 证短 融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它金 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 债券 库等 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 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 中证短 融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它 金融 工 具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但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化投 资部 分不 计入本 项限 制;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债 券市场 流动 性、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3 )为 对基金禁 止从事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 行间 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 较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 际情况 的变 化, 及时 对交 易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 对手 应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 范围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 督;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 对 银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 制交 易 对手的 资信 风险 ,确 定与 各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在 具体 的交 易中, 应尽 力争 取 对 基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赔偿 责任 。 (6 )基 金如投资 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 定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人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 行 存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上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 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核 查中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同 》及 协议 的约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协议 的规定 , 应当 拒绝 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 人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协议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 、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包 括但不限 于: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 向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在协议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平 、合理原 则以及 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法 规 及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协议 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 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财 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正当 理 由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及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 为,包 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协议 另 有规 定,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基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及招 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 基金发 售 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规 定 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以上 ( 含 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 有 效。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2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 银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 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 管人保 管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 金 收 益、收 取申 购款 ,均 需通 过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本 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金 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开立 存款 账户 ,并 负责 该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 派 专 人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并 对基 金托管 人给 予积 极配 合和 协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 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 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 户。 (2 )本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 基金的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 的 活动。 (3 )基 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结算备 付金账户 ,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 部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及 的 资 金结算 业务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4 )在 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从 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关 账 户的开 设、 使 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设、 使用 的 规 定。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和 银 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报 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 金 托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 担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内 将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 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净资 产值。基 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 基金 份额的 价值 。 2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合同约 定的估值 日 对基金 财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工作 日 结束 后 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 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 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 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3 、当相 关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基金财 产公允 价值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 结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 权益 登 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以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相关 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日 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 责。基 金托 管人 应 对 基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 的保 管费给 予补 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1 、协议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2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因协议 产 生的 或与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其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协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得 与《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将 负责 寄送 以下资 料: 1 、开 户确 认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十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存 续 期间,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15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 。 2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投 资人 对账 单包 括季 度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 单。 在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工 作日内 向该 季 度 有交易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书面 或电 子文 件形 式寄 送,年 度对 账单 在每 年度 结束后15个 工作 日 内 对本基 金的 所有 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 3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将 所获 红利再 投资 于本 基金,登记 注册机 构将 其 所获红 利按 除息 日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红 利再 投资 免收 申购 费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定 义 本基金的"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是指 投资人可 通过 本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提交申 请,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9 :30 -15 :00 3、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深圳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司、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渤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 泰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长江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东 吴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中 国中 投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江 海证 券 有 限公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中信 证券 ( 浙 江)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信 万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西 南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众 禄基 金销 售公司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公司 、杭 州数 米 基 金销售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公司 、和 讯信 息科 技公司 、诺 亚正 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 问 公司 已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其中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只接受 个人 投资 者 的 申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 业 务的投 资者 ,须 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 具体 开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





(2 ) 已 开立 本公 司开 放式基 金账 户的 投资 者 , 请 到 销售 机构 的 各 营业 网点 申请办 理此 项业 务, 具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 申 购申请 日 (T 日) ; 若 遇约 定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 金申购 开放 日 , 则 下一 基 金申购 开放 日为 实际 扣款日 (T 日) 。 6、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具体 最低 扣款 金 额 以各销 售机 构为 准。 投资 者通过 本公 司直 销e 网金 办理本 业务 时, 每期 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 民 币100 元( 含申 购费 ) 。 7、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 照 投资者 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 日和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 非基 金申 购开放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基 金申 购开 放日 办理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2) 投资 者须 指定 一 个有效 资金 账户 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 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 资者 从事 基金交 易时 的指 定账 户;





(3 ) 投 资者 指定 账户 内资金 余额 不足 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 款 (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 资者 于每 月约定 扣款 日前 在指 定账 户内按 约定 存足 资金 ,以 保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 理。同 时, 投资 者 指 定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 结、 挂失等 情况 。 若 投资 者 在 本公司 直 销 e 网 金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连续 6 期扣 款( 申购 )不 成功 ,则视 为投 资者 自动 终止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8、申 购费 率


如无 另行 规 定( 详 细情况 请 参见 各销 售 机构 相关业 务 公告), 定 期 定额 申购费 率 及计 费方 式 等 同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交 易确 认





以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基金 份 额确认 日 为 T+1 日, 投资者 可 在T+2 日到 销 售 机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 申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 投 资者 变更 每月 扣款金 额、 扣款 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 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 办理 业务 变更手 续, 具体 办理 程序 应遵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 业 务, 须 到 销 售机 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 手续 ,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服 务 。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该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书 信、 电 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 资 人 还可 以 通 过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一) 本报 告期 内, 无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的 诉讼 ;基 金未 进行 收益分 配; 基金 管 理 人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受 监管部 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二 ) 本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在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 2013 年7 月 10 日 刊登了 《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2013 年 7 月 19 日 刊登了 《 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3 年第2 季 度报 告 》 、2013 年7 月25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 山西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 2013 年8 月 8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行业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公 告 》 、 2013 年8 月24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中证短 融 50 指 数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2013 年 半年 度 报告 ( 摘要) 》 、 2013 年9 月 3 日 刊登 了 《 关于 调 整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首次申 购最 低金 额、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 定期 定额申 购最 低金 额、 单笔 最低赎 回份 额、 赎回 后最 低保有 份额 及基 金 转 换份额 限制 的公 告 》 、2013 年 10 月 23 日 刊登 了《 关于在 网上 直销 平台 实施 货币基 金份 额转 换 申 购补差 费优 惠的 公告 》 、2013 年 10 月24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2013 年 10 月25 日刊登 了 《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部 分 开放式 基金 在山 西证 券开 通定期 定 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及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 部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 诺亚 正行为 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 、2013 年 10 月 28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新兰 德证 券为 代销 机构 及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 、 2013 年11 月 27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e 网金 电子 直销 平台开 通易 宝第 三方 支付业 务的 公告 》 。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二十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的 住所 , 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中证短融 50 指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二十 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华 宝兴业 中证 短 融 50 指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华 宝兴 业 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 华 宝兴 业 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金 的 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