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短融50: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3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宝 兴业 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摘要 ( 更新 )
2013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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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 [2012 ]270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 宝兴 业中证 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 产品特 性 , 并 承担 基金 投 资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投 资者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细阅 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并 根据自 身
的投资 目的 、投 资期 限、 投资经 验、 资产 状况 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 资人 的 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通过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以 实现 跟踪 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的 表现 。但 实际 运 作中, 由于 法规
及其他 限制 , 或流 动性 等 原因 , 可 能不 能投 资于 部 分成份 券 , 组 合中 还会 保 留部分 现金 或其 他高 流
动性债 券品 种 , 指 数成 份 券取价 规则 和基 金估 值方 法之间 可能 存在 差异 , 运 作中还 会产 生一 些管 理
成本、 交易 成本 以及 其他 费用, 这些 都会 导致 基金 净值与 标的 指数 的表 现存 在跟踪 误差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 资于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 摘要根据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 编写,经 基金托管 人审核 ,并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投 资人 自取 得 依 《基金 合同 》 所发 售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
本摘要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3 年 12 月 12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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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合同》生效日 期
本基金 自 2012 年 5 月 7 日 到 2012 年 6 月 8 日 向个 人 投资者 和机 构投 资者 同时 发售, 《 基金 合同 》
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 生效 。
二、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方 股东 领先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持有49% 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博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投 资部 经理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 南方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总经 理级 副所 长 、 华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总 裁。 现任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 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 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 务 总监 。2003 年5 月 加入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
董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总 经理 。
In ès de Dinechin 女士 , 董事, 硕士 。曾 任法 国兴 业银行 外汇 及汇 率公 司销 售和风 险管 理方 案
负责人 、 分级 产品 全球 负 责人 、 人 力资 源全 球负 责 人, 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 司首席 执行 官 。 现 任领 3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谢文杰 先生,董事,金 融学硕士 。曾任汇丰银行 外汇及期 权交易员、法国 兴业银行 及投资银
行初 级市场及衍 生品团队负责 人、法国兴 业银行及投资 银行债务融 资部亚洲区( 除日本外)董 事
总经 理兼结构化 衍生品主任、 法国兴业亚 洲有限公司环 球市场部中 国区销售及交 易部门主管、 法
国兴 业亚洲有限 公司领先资产 管理中国区 业务部门主管 、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领 先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亚洲 地区 主管。
张群先 生,独立董事, 博士、教 授、博导。曾任 北京科技 大学经济管理学 院(现 东 凌经济管
理学 院)教授、 院长。现任北 京科技大学 东凌经济管理 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副 主席,管理科 学
研究所 所长 。
罗飞先 生,独立董事, 博士、教 授、博导。曾任 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会计系 讲师、会 计系西方
会计 研究室主任 、会计系副主 任、会计学 院院长。现任 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经济与 会计监管中心 主
任。
江岩 女士 , 独 立董 事 , 法 学学士 、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 深圳市 轻工 集团 公
司法律 秘书 、 南方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深圳 总部 总经 理、 国际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助理 、 总 经理 。 现 任北
京竞天 公诚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2) 监事 会成 员
张 永光 (Jackson CHEUNG ) 先生 ,监事 ,工 商管理硕 士。 曾在法 国兴 业银行主 管银 团贷款 、
项目融 资 、 固 定收 益、 外 汇交易 、 衍生 产品 及结 构 性融资 等工 作 , 法 国兴 业 银行亚 洲区 债务 融资 及
衍生产 品业 务部 总管 。现 任法国 兴业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裁 。
贾璐女 士 , 监 事, 硕士 研 究生 , 高 级工 程师 。 曾 任 宝钢自 动化 部组 干科 主办 , 宝 钢国 贸公 司人
事部 人才开发室 主任,宝钢国 际公司人力 资源部部长、 组织部部长 ,宝钢资源( 国际)公司总 经
理助理 。现 任华 宝投 资公 司副总 经理 ,宝 钢集 团金 融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桂先 先生 ,监 事, 毕业 于江西 财经 大学 。曾 任华 宝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 司 研究部 副总 经理 ,
现任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硕 士。曾 任加 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 务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任志强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南 方证 券有 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 南 方证
券 研 究 所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华 宝 信 托 投 资 责 任 有 限 公 司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4
理、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 限公司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秘书, 华宝 证券 经纪 有限 公司董 事、 副总 经理 。
2007 年 8 月 加入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任华宝 兴业 行业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刘月华 先生 , 督察 长, 硕 士。 曾在 冶金 工业 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 中 国证 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 作。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昕先 生 , 经 济学 学士 。2003 年7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先 后在 清 算登记 部 、 交 易
部、 固定 收益 部从 事固 定 收益产 品相 关的 估值 、 交 易、 投资 工作,2010 年7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1 年11 月至 今任 华宝 兴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2 年6 月
兼任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50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12 月 兼任 华宝 兴业 现金 添益交 易型 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3、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王瑞海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华 宝兴 业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志贵 先生 ,华 宝兴 业可 转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栋梁 先生 ,华 宝兴 业宝 康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注册 登 记事 宜;
2、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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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 法》 、 《证 券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等
法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 违规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作过程中面 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 险、信用 风险、流动 性风 险、操作 风险、合
规性风 险、 信誉 风险 和事 件风险 (如 灾难 )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 标,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 立清
晰的责 任线 路和 报告 渠道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适 用的 技术 支持 系统 等内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析 风险。 检查 存在 的控制 措施 ,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并将 风险 归 类 。
(4)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 有定 性的 度量手 段, 也有 定量 的度 量手段 。 定 性的
度量 是把风险水 平划分为若干 级别,每一 种风险按其发 生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 程度分别进入 相
应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 是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 量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风 险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公 司所定 标准 范围
以内 的风险,控 制相对宽松一 点,但仍加 以定期监控, 以防其超过 预定标准;而 对较为严重的 风 6
险, 则制定适当 的控制措施; 对于一些后 果可能极其严 重的风险, 则除了严格控 制以外,还准 备
了相应 的应 急处 理措 施。
(6) 监 视与 检查 。 对 已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 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
结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 变。
(7) 报 告与 咨询 。 建 立风 险管理 的报 告系 统, 使公 司股东 、 公 司董 事会、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及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 效地 了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 况, 并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岗 位 , 并 渗透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有效性 原则。通过设置 科学清晰 的操作流程,结 合程序控 制,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保证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位 ,
各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 持相对 独立 性 ; 公 司固 有 财产 、 各 项委 托基 金财 产 、 其 他资 产分 离运 作,
独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则。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必须权责 分明、相 互制约,并通过 切实可行 的相互制
衡措施 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点 。
防火墙 原则。公司基金 管理、交 易、清算登记、 信息技术 、研究、市场开 发等相关 部门,应
当在 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 需要必须知悉 内幕信息的 人员,应制定 严格的批准程 序
和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 司应 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量 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
保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 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 内控制度 应当符合国家法 律法规、 规章制度和各项 规定,并 在此基础
上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 制订。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 制度必须 涵盖公司经营管 理的各个 环节,并普遍适 用于公司 每一位员
工,不 留有 制度 上的 空白 或漏洞 。
审慎性 原则。公司内部 控制的核 心是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订要以 审慎经营 、防范和
化解风 险为 出发 点。
适时性 原则 。 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且必 须随 着公 司经 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修改 或 7
完善。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制要求不相 容职务分 离、建立完善的 岗位责任 制和规范的岗位 管理措施 、建立完
整的信 息资 料保 全系 统、 建立授 权控 制制 度、 建立 有效的 风险 防范 系统 和快 速反应 机制 。
内部风 险控制的内容包 括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市 场管理业 务控制、信息披 露控制、 信息技术
系统控 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档案 管 理 控制 、建 立保 密制度 以及 内部 稽核 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长,督察长 由公司总 经理提名,董事 会聘任, 并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 意。督察
长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督察 长应当定期或 者不定期向 全体董事报送 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 董事会下设 的相关专 门
委员 会定期会议 上报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 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 。督察长发现 基
金及 公司运作中 存在问题时, 应当及时告 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 负责人,提出 处理意见和整 改
建议 ,并监督整 改措施的制定 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 在问题不整 改或者整改未 达到要求的, 督
察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 会、 中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 出机 构报告 。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 稽核部和风险 管理部依据 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在 所赋予的权限 内,按照所 规定的程 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进行 公正 客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 稽核部和风险 管理部负责 调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度的 健全性、合理 性;负责调 查、评价 公
司有 关部门执行 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的情况 ;评价各项内 控制度执行 的有效性,对 内控制度的缺 失
提出 补充建议; 进行日常风险 监控工作; 协助评价基金 财产风险状 况;负责包括 基金经理离任 审
查在内 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三、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 兴 门内 大 街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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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捌佰 肆拾 捌万壹 仟玖 佰叁 拾捌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 总经 理:李 爱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唐州 徽
电话: (010 )66594855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 于 1998 年设 立 基金托 管部 ,为 充分 体现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 服务 理念, 中国 银行 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 正式 将 基金托 管部 更名 为托 管及 投资者 服务 部, 现有 员工 120 余 人,大 部分 员工
具有丰 富的 银行 、 证券 、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 学 习或 培 训经历 ,60 % 以上 的员
工具有 硕士 以上 学位 或高 级职称 。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 业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国 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 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 银 行间债 券、 券商 资产
管理计 划、 信托 计划 、 企 业年金 、 银 行理 财产 品、 股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 金托管 等 门 类齐 全、产
品丰富 的托 管 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 等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23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09 只,QDII
基金 24 只, 覆盖 了股 票 型、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 币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 的基金 ,满 足了 不同 客
户多元 化的 投资 理财 需求 ,基金 托管 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及 投资 者服 务部风 险控 制工 作是 中国 银行风 险控 制工 作的 组成 部分, 秉 承中 国 银
行风险 控 制 理念, 坚持 “ 规范运 作、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 管及 投 资者服 务部 风险 控制 工
作贯穿 所辖 业务 各环 节,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 险评 估 ,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 设, 风险 检视 , 工作 程
序与制 度的 执行 ,工 作程 序与制 度执 行情 况的 内部 监督、 稽核 以及 风险 控制 工作的 后评 价。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 从 2007 年已经 连续 四年 通过 美国 “SAS70 ” 准则 和英 国 “AAF01/06 ” 准则 审
计报告 , 是国 内唯 一一 家 通过两 种国 际准 则的 托管 银行 , 内 控制 度完 善、 风 险防范 严密 , 能够 有效 9
保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2011 、2012 年度 , 中 国银行 托 管业务 内部 控制 通过 国际 新准则 “ISAE3402”,
是国内 第一 家获 得此 报告 的托管 银行 ,再 次领 先于 同业。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四、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 转换 等 业务 ,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直销 e 网金 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1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11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青
联系电 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 话:0755-820807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1
公司网 址: www.sdb.com.cn
(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倪 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0)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12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1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2)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代 行)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 :田 薇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6)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7)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1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14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9)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0)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84457777 -882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21)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或 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2)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15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 翔
联系人: 郑舒 丽
电话:0755-22626172
客服电 话: 95511 —8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陈 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e.ecitic.com
(24)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1F-29F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 网站 :www.dfzq.com.cn
(25)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16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 -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27)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28)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 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0)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 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17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1)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2)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 圳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 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 电话 :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4)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18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武明 明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35)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36)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7)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8)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19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40)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1)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2)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方 加春
联系人 :叶 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0
(43)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44)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上 海证 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4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公司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400-888-8588
东海证 券网 站:http://www.longone.com.cn
(4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 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21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7)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4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49)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50)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 陈操
电话: 0755-88394666
传真: 0755-8839467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7771
22
网址:t.jrj.com
(51)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52)深 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jjmmw.com
(5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5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2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刘 颖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刘颖
五、 基金简介
基金 名称 : 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类型 : 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
24
六、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指数 化投 资, 实现对 标的 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包 括中 证短 融 50 债 券指 数的 成 份券及 其备 选成 份券 、债 券回购 以及 中国 证
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它金 融工具( 但需符合 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投 资股票或 其他 权
益类资 产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的投 资比 例为 :中 证短 融 50 债 券指 数成 份 券及其 备选 成份 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它 金融 工具 的 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跟踪 的标 的指数 为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 (指数 代码 :H11070)。
中证短 融 50 指数 是由 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 开发 的首 只短期 限成 份类 信用 债券 指数。 该指 数从 银
行间市 场挑 选 50 只 流动 性 强、 规模 大的 短期 融资 券 组成样 本 , 具 有良 好的 市 场代表 性和 可投 资性 ,
进一步 推进 了我 国债 券市 场产品 创 新 ,为 债券 投资 者提供 了新 的投 资标 的。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以 中证 短 融 50 指数成 份券 为基 础的 被动 式指数 基金 ,采 用最 优复 制法, 综合 考虑 跟
踪效果 、操 作风 险、 投资 可行性 等因 素构 建投 资组 合,并 根据 基金 资产 规模 、日常 申购 赎回 情况 、
市场流 动性 以及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特性 等情 况 ,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调整 , 以 力争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跟 踪。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 争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 过 0.2% , 年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2% 。如
因指数 编制 规则 或其 他因 素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 金 管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
避免跟 踪偏 离度 、跟 踪 误 差进一 步扩 大。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以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的 资产 投资 于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成份 券和 备 选券。 本基 金采
用最优 复制 法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中证 短融 50 指 数成 份 券 为 基础, 综合 考虑 跟踪 效
果、 操作 风险、 投资 可行 性等因 素构 建投 资组 合, 并根据 基金 资产 规模、 日 常申购 赎回 情况 、 市场
流动性 以及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特性 等情 况 , 对 投 资组合 进行 替代 优化 调整 , 以 力争 对标 的指 数的 25
有效跟 踪, 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有 效控 制。
2、债 券投 资策 略
(1)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由 标的指 数的 成份 券和 备选 券构建 组 成 。构 建原 则如 下:
① 投 资标 的以 配置 标的 指 数成份 券为 目标 ;
② 当 遇到 成份 券流 动性 不 足、 法律 法规 禁止 本基 金 投资于 相关 券种 、 价格 严 重偏离 合理 估值 、
单 只 成 份 券 交 易 量 不 符 合 市 场 交 易 惯 例 等 市 场 因 素 及 预 期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券 即 将 调 整 或 其 他 影 响 指
数复制 的因 素时 , 本基 金 可以根 据具 体情 况 , 对 个 券权重 和券 种进 行适 当调 整, 以期 跟踪 误差 保持
在合理 范围 内。 当基 金规 模过小 时, 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特性 , 基 金可 能只能 购买 部分 成份 券;
当基金 规模 过大 时 , 受 到 市场流 动性 和个 券发 行量 等影 响 , 基金 将从 备选 库 中挑选 替代 券以 满足 跟
踪需求 。
(2)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调 整
① 定 期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中证 短 融 50 指 数对 其 成份券 的调 整而 进
行相应 调整 。
② 不 定期 调整
当本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资金量 无法 按照 标的 指数 构成交 易成 份券, 或当 成 份券遇 到流 动性 不
足、 法规 限制 等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将基 于久 期、 信用等 级、 期 限分 布匹 配 的基础 上 , 综 合考 虑替
代券流 动性 、交 易规 模等 因素, 对债 券投 资组 合进 行动态 调整 ,以 期有 效跟 踪标的 指数 。
(3) 备选 库的 选择 和构 建
单只成 份券 的替 代券 须首 先在其 他成 份券 中进 行选 择。 本基 金会 在指 数成 份 券库内 无法 找到 合
适替代 券情 况下 ,综 合考 虑以下 原则 在成 份券 库外 寻找选 择替 代券 ,构 建备 选库:
① 信 用评 级相 似;
② 剩 余期 限匹 配;
③ 流 动性 强。
(4)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优 化
为了更 好地 进行 指数 跟踪 , 在 债券 投资 组合 整体 构 建过程 中 , 我 们通 过久 期 匹配 , 信 用等 级匹
配、期 限分 布匹 配等 方法 进行整 体优 化调 整。 具体 如下:
① 久 期匹 配
是 指 以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与 标 的 指 数 久 期 相 匹 配 为 目 标 , 从 而 使 得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平 行 移 动 的 情 况 26
下,债 券投 资组 合和 标的 指数走 势一 致。
② 信 用等 级匹 配
是指以 投资 组合 各信 用等 级权重 与标 的指 数权 重相 一致为 目标, 力争 基金 组 合各信 用等 级债 券
权重与 标的 指数 分布 相匹 配,减 少信 用等 级错 配的 跟踪误 差。
③ 期 限分 布匹 配
是指以 投资 组合 各个 期限 段权重 与标 的指 数分 布相 匹配为 目标, 减少 期限 利 差变动 造成 的跟 踪
误差。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95%* 中证短融 50 指 数收 益率 + 5%* 银行活 期存 款 (税后 )收 益率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标的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 进 行适 当的 程序 变更 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 并同 时 更换本 基金 的基 金名 称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中 , 若标的 指数 变更 涉及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 略的 实质性 变更 ,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就变 更标 的指 数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若 标的 指数 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并 应至 少提前 30 个 工作 日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金 ,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6 )买 卖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 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 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 27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为 : 中 证短 融 50 债券 指数 成 份券及 其备 选成 份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它 金融 工 具
的投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但本 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的 指数 化投 资部 分不 计入本 项限 制;
(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最 长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 到期后 不得 展期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改 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约 定的投资 禁止
行 为和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被 修改或取 消,基金 管理人 在依法履 行相应 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 应调 整
禁止 行 为和 投资 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债券 市 场流动 性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十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七、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3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报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219,000.00 90.98
其中: 债券
30,219,000.00 90.9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2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12,701.62 6.06
6 其他资 产
984,613.33 2.96
7 合计
33,216,314.95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投 资。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30,219,000.00 108.73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0,219,000.00 108.7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041261033
12 联通
CP002
300,000 30,219,000.00 108.73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29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 金管理 人没有发 现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在报告 期内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本基 金不 投资 股票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4,973.10
5 应收申 购款 39,640.2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84,613.3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不投 资股 票。
八、 基金的业绩
基 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3 年 9 月 30 日。 基金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 本 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 经
审计 。
1、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6/12-2012/12/31 1.50% 0.03% 1.18% 0.01% 0.32% 0.02%
2013/01/01-2013/06/30 1.08% 0.05% 1.42% 0.02% -0.34% 0.03%
30
2012/06/12-2013/09/30 3.40% 0.04% 3.76% 0.02% -0.36% 0.02%
2、 基金累 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比较 基准 收益 率走 势对 比
华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 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 6 月 12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于2012 年6月12 日 ,截止2013年3月31 日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生 效未 满
一年。
2、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 超过 六个 月内 完成 建仓。 截至2012
年12月12日 ,本 基金 已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 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 基金的开 放日 为 合同 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公 告开始办 理申购或 赎回之 日,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31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视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12 年7 月 16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于 申购 或赎 回开 始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即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 理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 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赎 回基 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 申 购 确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回 ,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可 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册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申 请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者 应 在 T+2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购、 赎 回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 回申 请。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注册 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 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册 登 记机构 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回 款项 , 赎回 32
款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 往投资 者银 行账 户。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赎 回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 和 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人 民币 (含 申 购费) 。通 过直 销
柜台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 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 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 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但 受追加申 购最低金 额的 限
制。
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柜 台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 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 申请 赎 回份额 精确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 额 不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合理 调整 对申 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前
述调整 必须 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 基金采用 前端收 费模式收 取基金 申 购费用 。 投 资者 可以多次 申购本 基金 , 申 购费率按 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2%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0.3%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0.4%
50 万 以下 0.5%
申 购费 用 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33
项费用 。
2、赎 回费
本基金 的最 高赎回 费 率不 超过 5% ,赎 回费 随基 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表如下 :
持有时 间 赎回费率
两年以 内 0.1%
两年以 上( 含两 年)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3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范围 内 调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率如 发生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实 施 3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基金的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费 用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 资产 的资 金汇 划 费用;
(8) 基金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 费;
(9)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0.5% ÷当 年天 数
3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 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3)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费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指 数 开 发 商 签 署 的 相 关 许 可 协 议 确 定 并 调 整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 ×0.0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提 的 指数 使 用许可 费,E 为前 一日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许 可费 每日 计提 , 按季支 付 。 指 数使 用许 可费 的收取 下限 为每 季度 人民 币贰万 伍仟 元,
基金设 立当 年, 不足 三个 月的, 按照 三个 月收 费。
如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规定 的费率 、 收 费方 式变 更, 上述约 定将 相应 调整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公告。
(4) 本条第 1 款第 (3) 至第(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3、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 第 1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 八 、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中的 “ ( 六) 基金 的申 购 费和赎 回费 ” 中的 相关 规 定。 本基 金与 公司 管 35
理的其 它基 金间 的转 换费 率、 计算 公式 、 转 换程 序 请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九 、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中的 相关 规定。
十一、 《招募说明书》更新 部分 的说明
根 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 定,华宝兴 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对 《 华 宝兴 业中 证短 融 50 指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作 如下 更新:
1、 “三、 基金 管理 人” 更新 了基金 管理 人 的 相关 信息 。
2、 “四、 基金 托管 人” 更新 了基金 托管 人 的 相关 信息 。
3、 “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更 新了代 销机 构的 相关 信息 。
4、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更新 了本 基金 申购 与赎回 数额 限制 的相 关内 容。
5、 “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转换 ”更 新了 本基金 办理 转换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本 基
金与其 他基 金转 换及 基金 转换数 额限 制的 相关 内容 。
6、 “十、 基金 的投 资” 更新 了截 至2013 年9 月30 日 的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7、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更 新了 本 基金 截至 2013 年9 月 30 日 的基 金业 绩数 据 。
8、
“二 十二 、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服务 ” 中 更 新了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的相关 内容 。
9、 “二十 三、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中 对本 报告 期内 的相 关公告 作了 信息 披露 。
上述内 容仅 为摘 要, 须与 本 《招募 说明 书》 后面 所载 之详细 资料 一并 阅读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