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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浓益灵活(000526)

国泰浓益灵活: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一 四年一 月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5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6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27 九、基 金的 投资 ................................................................................................................................ 34 十、基 金的 财产 ................................................................................................................................ 4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42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4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48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5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51 十六、 风险 揭示 ................................................................................................................................ 5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6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75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6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88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查 阅方 式 ......................................................................................... 89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90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4 年 1 月 6 日 证 监 许可 【2014 】33 号文注 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注册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做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 场,基 金 净 值会 因 为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波 动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 需全 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对 投资 本 基金 的 意愿 、 时机 、数 量 等投 资 行为 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 资 人根 据 所 持有 份 额享 受 基金 的收 益 ,但 同 时也 需 承担 相应 的 投资 风 险。 基 金投 资中 的 风险 包 括: 因 整 体政 治 、经 济 、社 会等 环 境因 素 变化 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 响 而形 成 的系 统性 风 险, 个 别证 券 特 有的 非 系统 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连 续大 量 赎回 基 金产 生 的流 动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理 实 施过 程中 产 生的 基 金管 理 风险 ,本 基 金的 特 定风 险 等。 本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其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发 行 规模 较 小, 且只 能 通过 两 大交 易 所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 让交 易,存 在流 动性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本基 金时 应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并 不 预示其 未 来 表现 。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 作 出投 资 决策 后, 基 金运 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 致 的投 资 风险 ,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财产, 不 保 证投 资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 相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 及 《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 国证监 会” )注 册。 基金 合 同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 份额 ,即 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其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 浓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指 《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国 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 公布 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性 文件 、司 法 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2 、 《 运作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 享有 权 利并 承 担义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 资证 券 投资 基 金的、 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境内合 法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8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指 符 合现 实 有效 的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以 投 资于中 国 境 内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 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 者和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 律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招募说明书 3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金 管 理 人或 销 售机 构 宣传推 介 基 金, 发 售基 金 份额,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 22 、 销 售机 构 :指 基 金管理 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 办法》 和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条 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协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 户 的建 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 算和 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基 金 的登记 机 构 为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 金账 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 资人 开 立的 、 记录其 持 有 的、 基 金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 购 、 申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导 致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条件, 基 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29 、 基 金募 集 期: 指 自基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起 至 发售结 束 之 日止 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 业务 规则 》 : 指《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7 、 认 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4 38 、 申 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投资 人 根据 基 金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的 规 定申请 购 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 赎 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规 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某 一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 之间 实 施的 变 更所持 基 金 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关 销 售机构 提 出 申请 , 约定 每 期申购 日 、 申购 金 额 及扣 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 期 约定 申 购日 在投 资 人指 定 银行 账 户内 自动 完 成扣 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3 、 巨 额赎 回 :指 本 基金单 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加 上 基 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份 额 总数 后扣 除 申购 申 请份 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 额总 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价 证 券、银 行 存 款本 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 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和 负 债的价 值 , 以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5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 仟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856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鑫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及 42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鹰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为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债券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泰 金马 稳健 回报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 鹿保本 增值 混合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金 鹏蓝 筹 价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鼎 价 值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由金 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型 而来 ) 、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沪 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国 泰金象 保本 增值 混合 证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国 泰 双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泰区 位优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 金盛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纳斯 达 克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价 值经典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180 金 融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国 泰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事 件 驱动 策 略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小 板 300 成 长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中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国 泰 成招募说明书 6 长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大 宗商 品配 置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国泰信用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现金 管理 货币 市场 基金、 国泰 金 泰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泰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国泰 国 证房 地产 行 业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估值 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由国 泰估 值优 势 可分离 交易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封闭 期届 满转 换而 来) 、 上 证 5 年期 国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 联接基 金、 纳斯 达 克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黄 金交 易 型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美 国房 地 产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 目标 收 益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国 证医 药 卫生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泰 淘金 互联 网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聚 信价值 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淘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另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理 事 会社 保基 金资 产 管 理人 资 格, 目前 受托 管 理 全国 社 保基 金多 个投 资 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 本基 金管 理人获 得企 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资 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 金管 理 人成为 首批 获准 开展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业 务 (专 户 理财 )的 基金 公司 之一 , 并于 3 月 24 日经 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合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QDII ) 资 格, 成为目 前业 内少数拥 有“ 全牌照 ” 的基金 公司 之一 ,囊 括了 公募基 金、 社保 、年 金、 专户理 财 和 QDII 等管理业 务资格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陈勇胜 , 董事 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 级经 济师 ,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 中国 投 资银 行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 合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1992 年起 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兼 北京 分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 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庄乾志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历 任建 设银 行 总行投 资银 行部 副经 理 、 机构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1 月至2007 年 7 月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任 公司 任投 行部 副总 兼证券 公司 重组 办公 室主 任。2007 年 8 月 至 2009 年2 月 在西 南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任 董事 、 党 委委员 及副 总裁 。2009 年2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 投 资有 限 责任 公 司工 作, 先 后任 资 本市 场 部负 责人 、 战略 部 负责 人 ,现 任中 国 建银 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办公 室( 党办 、董监 办) 主任 。2012 年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林川 , 董 事 , 博 士研 究生 。2006 年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 国华 盛顿 互惠 银行 任高级 计 量招募说明书 7 分析师 。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 在美 国富 升人 寿保险 任财 务经 理。2010 年 3 月起 在中 国 建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 理部 工 作, 现 任中 国建 银 投资 有 限责 任 公司 风险 管 理部 风 险管 理二组 负责 人。2012 年4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士 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 研究 ;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 金融 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 融 分 析 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 副 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 任 研究员/基 金经 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 总监 。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 经 理。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 ) 及 英 国 特 许 保 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 起任 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起 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控 股有 限 公司总 裁助 理 ;1996 年 起 任忠利 保险 有限 公司 英国 分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 ;1998 年 起任 忠利 亚 洲中国 地区 总经 理 。2002 年起任 中意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 财产 保险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3 月至2002 年2 月 在中 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 2002 年2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 务有限 公司 工作 , 先 后任 信息中 心主 任、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 金旭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 ,20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7 月至 2001 年11 月 在中国 证监 会 工 作, 历 任法 规 处副 处长 、 深圳 监 管专 员 办事 处机 构 处副 处 长、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 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5 月 在梅 隆全 球 投资有 限公 司北 京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2007 年 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国 务院 学 位委 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学 组 成员 、 全国 法 律专 业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融 法 律研 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招募说明书 8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 第 一届 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 加 坡国 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 大连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起 任吉 林省 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1998 年 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海 南省分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 。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 事会 成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1995 年 9 月至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 建管 理 中心工 作 , 先 后任 综合 处 处长 、 中 心副 主任 ;1998 年 10 月至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先后任 资产 管理 处置 部总 经理 、企 业管 理部 高级 业 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 起 任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Nikhil Srinivasan , 监事, 硕士研 究生 。 先 后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 席投 资官 。2013 年 2 月加 入意 大利 忠利 集团, 担任 首 席 投资官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 刘顺君 , 监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1986 年7 月至2000 年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2000 年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 长江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2005 年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乔巍,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1 月至 2001 年 7 月 任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2001 年8招募说明书 9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 职于 上 海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 职于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李辉, 监事, 大学 本科。1997 年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4 月至2002 年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2005 年7 月至2007 年7 月任 职于AIG 集 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3 月 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 负责 人。2013 年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 大 专学 历 。1980 年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0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 营总监 、 稽 核总 监。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周向勇 , 硕士 研究 生,17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7 月至2004 年 12 月 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志坚 , 硕士 研究 生,21 年金融 业从 业经 历 。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 美国花 旗银 行台北 分行 工作 ,任 财务 企划助 理;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 台湾 大 华证券 公司 工作 , 任债券 交易 总监 ;2001 年1 月至2004 年9 月 在台 湾 景顺投 信股 份有 限公 司工 作, 负责 投资 业 务;2004 年10 月至 2006 年5 月 在台 湾保 诚投 信股 份有限 公司 工作 , 负责 投 资业务 ;2006 年 6 月至2010 年4 月 在美 国 纽约人 寿台 湾子 公司 工作 ,任 投资 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12 月 在台湾 富邦 投信 股份 有限 公司工 作, 任投 资长 ;2013 年 1 月 起加 入国 泰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招募说明书 10 任全球 投资 总监 ,2013 年6 月起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贺燕萍 ,硕 士,15 年 证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 中信 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 公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 ;2007 年8 月至2013 年8 月 历 任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 光大 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 理;2013 年8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1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工 作 ,历 任主 任科 员 、副 处长 、处 长。2012 年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4、本 基金 拟任 基金 经理 张一格 ,硕 士研 究生 ,CFA ,7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2006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 就 职于兴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营 运中心 , 任 投资 经理 ; 2012 年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2 年 12 月起 担任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起兼 任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3 年10 月 起兼 任国 泰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12 月起 兼任 国泰 淘新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经 理。 5、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总 经理 、 分管 副 总经理 、 投 资总 监 、 研究 开 发部 、 固定 收益 部 、基 金 管理 部 、财 富管 理 中心 、 市场 体 系等 负责 人 员中 产 生。 公 司 总经 理 可以 推 荐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 投资 管 理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 员, 督 察长 和运 营 体系 负 责人 列 席 公司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会 议 。公 司 投资 决 策委 员会 主 要职 责 是根 据 有关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审 议 并决 策 公司 投 资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 公司 整 体投 资策 略 、基 金 大类 资 产配 置原 则 ,以 及 研究 相关投 资部 门提 出的 重大 投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李志坚 先生 :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 张则斌 先生 :投 资总 监 张玮先 生: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部总 监 招募说明书 11 6、上 述成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 严格 遵守 基 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基 金管 理 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招募说明书 12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 着谨 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理方 法、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 形 成了 公司 完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部 风险 控制 遵循 的 原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风 险 控制必 须覆 盖公 司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和 业务 环节; 2 ) 独 立性 原 则: 公 司设 立独 立 的 稽核 监 察部 ,稽 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的 独立 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 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相 互制 约原 则: 公司 及 各部门 在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上 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保 持与 业务 发展 的同 等 地位原 则 :公 司的 发展 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 制制 度完 善和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 立完 备风 险控 制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 控制 更具 客 观性和 操作 性。 (2)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险 管理 控制 制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招募说明书 13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 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要素 (1) 控制 环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 能 等方 面。 1)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 名及资 格审 查 委 员会 、 薪酬 委 员会 、考 核 委员 会 等专 业 委员 会, 对 公司 重 大经 营 决策 和发 展 规划 进 行决 策及监 督; 2)在 组织 结构 方面 ,公 司 设立的 总经 理办 公会 议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等 机 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基 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面 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时 公 司各 部 门之 间 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险 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 了 合理 的 组织 结构、 决策 授权 和风 险控 制体系 ; 3)公 司一 贯坚 持诚 信为 投 资者服 务的 道德 观和 稳健 经营的 管理 理念 。 在员 工 中加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公 司稽 核监 察部 拥有 对 公司任 何经 营活 动进 行独 立监察 稽核 的权 限 ,并 对 公司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 控制 的性 质和 范围 1)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有关 会计 制度 和准则 , 制 定了 完善 的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招募说明书 14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 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风 险管 理控 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招募说明书 15 公 司 制 定了 公 司风 险 控制制 度 , 对公 司 面临 的 主要风 险 进 行辨 识 和评 估 ,制定 了 风 险控 制 原 则。 在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总 体方 针 指导 下 ,各 部门 根 据各 自 业务 特 点, 对业 务 活动 中 存在 的 风 险点 进 行了 揭 示和 梳理 , 有针 对 性地 建 立了 详细 的 风险 控 制流 程 ,并 在实 际 业务 中 加以 控制。 (3) 内部 控制 实施 情况 检 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 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 内部 控制 实施 情况 的 报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 提出 相应 的建 议, 对 于重大 问题 , 则 通过 督察 长及时 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披露真 实 、 准确 , 并承 诺 公司将 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 业 务发展 不 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 国 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是 中 国金 融 体系 的 重要组 成 部 分, 总 行设 在 北京。 经 国 务院 批准 ,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 成立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承 继 原中 国 农业 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 债 、业 务 、机 构网 点 和员 工 。中 国 农 业银 行 网点 遍 布中 国城 乡 ,成 为 国内 网 点最 多、 业 务辐 射 范围 最 广, 服务 领 域最 广 ,服 务 对 象最 多 ,业 务 功能 齐全 的 大型 国 有商 业 银行 之一 。 在海 外 ,中 国 农业 银行 同 样通 过 自己 的努力 赢得 了良 好的 信誉 ,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 为一 家 城乡并 举 、联 通 国 际 、功 能 齐备 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中 国 农业 银行 一 贯秉 承 以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 营理 念 ,坚 持审慎 稳健 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着力 打造 “ 伴 你成长 ” 服务品 牌,依 托覆 盖全国 的分支 机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络 和多元 化的 金融产 品,致 力 为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务 ,与 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同 成长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批 开 展 托管 业 务的 国 内商业 银 行 ,经 验 丰富 , 服务优 质 , 业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 美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SAS70 审 计报 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 国 农 业银 行 托管 服 务运 作流 程 的风 险 管理 、 内部 控制 的 健全 有 效性 的 全面 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 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 牌声誉进一步提 升, 在2010 年首届“‘ 金牌理 财 ’TOP10 颁奖盛典 ” 中 成 绩 突出 , 获 “ 最佳 托管 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 《 首席 财 务官 》杂 志颁 发 的 “最 佳资招募说明书 17 产托管 奖 ”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 管 部于1998年5 月 经中国 证 监 会和 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 成 立, 2004 年9月 更名 为托 管业 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 心 、委 托资 产托 管 处 、 保险 资 产托 管 处、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 托管 处 、综 合 管理 处、 风 险管 理 处, 拥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 现有员 工140 余 名 , 其中 高 级会计 师 、 高 级经 济师 、 高 级工程 师、 律 师 等专 家10余 名 ,服 务团 队 成员 专 业水 平 高、 业务 素 质好 、 服务 能 力强 ,高 级 管理 层 均有 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共 188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积极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景 阳领 先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创 新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盛 同德 主 题增 长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博 时内 需 增长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汉 盛 证券 投资 基 金、 裕 隆证 券 投资 基金 、 景福 证 券投 资 基金 、鸿 阳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丰和 价 值证 券 投资 基金 、 久嘉 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盛 成长 价 值证 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 收益 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信 全 债指 数 增强 型债 券 投资 基 金、 长 信利 息收 益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长盛 动 态精 选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 增强 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精 选 增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 银利 精选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富 国天 瑞 强势 地区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 海分 红 增 利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新 华优 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 罗德 精 选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诚 四 季 红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时货 币 市场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 海 弹性 市值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益 民货 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安 心回 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 双 动 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鹏 华动 力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宝 盈 策略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金 牛 创新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益 民 创新 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邮招募说明书 18 核 心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 复兴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 国 天成 红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信 双利 优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海 深 化价 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申万 巴黎 竞 争优 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新 华优 选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金元 惠 理成 长 动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 健双 盈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海 蓝筹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信利 丰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元 惠 理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先锋 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 取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收 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 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LOF)、景 顺 长 城能 源 基建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 中 小盘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博 时创 业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招商 信 用添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消费 行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瑞 信深 证 红 利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富 国可 转 换债 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泰达 宏 利领 先 中小 盘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交银 施 罗德 信 用添 利 债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东 吴 中 证新 兴 产业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四 季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商安 瑞 进取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汇添 富 社会 责 任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消 费服 务 行业 股 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易方 达黄 金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浙 商 聚潮 产 业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嘉实 领 先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 基金 、 南方 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先进 制 造股 票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上 投摩 根 新 兴动 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 兰克 林 国海 策略 回 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金 元 惠 理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招 商 安达 保本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 德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 国中 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银 施罗德 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富 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大成 中证内地 消费 主题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题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同 瑞中 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景 顺 长城 核 心竞 争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汇添 富信 用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 德信 行 业 轮动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亚 洲( 除 日本 ) 机会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汇 添 富 逆向 投 资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 业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申万 菱 信中 小 板指 数 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广发 消 费品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鹏华 金 刚保 本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理财 14 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 元惠 理新 经 济 主 题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建新 社 会责 任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理财 宝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国 海恒 久信 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安 信目 标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7 天理 财 宝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易 方达 中 债新综 合指 数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现 金增利货币 市场 基 金 、景 顺 长城 支 柱产 业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月月 利 理财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摩 根士丹 利华 鑫量 化配 置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 方 央视财 经 50 指 数增 强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 利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 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金元 惠理 惠利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 中 证 5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商 双债 增强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品 质 投资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中海 可 转换 债 券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融通 标普 中 国可 转 债指 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 现金 宝 场内 实 时申 赎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荣 祥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中 国 企 业境 外 高收 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 焦点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 权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源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 景安 短融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 实 研究 阿 尔法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新 华 行 业轮 换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 益一 年 期纯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汇 添 富高 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东方 利 群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南 方 稳利 一 年定 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四 季 金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华 夏 永福 养 老理 财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 实 丰益 信 用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国 证 医药 卫 生行 业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定 期 支付 双息 平 衡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光大 保 德信 现 金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易方 达 投资 级 信用 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趋 势优 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 大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 盛 双月 红 一年 期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 国国 有企 业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富安 达 信用 主 题轮 动纯 债 债券 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邮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 投招募说明书 20 资 基 金、 安 信永 利 信用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工银 瑞 信信 息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大成 景 祥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 岁岁 恒 丰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景顺 长 城景 益 货币 市场 基 金、 万 家市 政 纯债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建信 稳 定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投摩 根双 债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活 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 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委 员 会总 体 负责中 国 农 业银 行 的风 险 管理与 内 部 控制 工 作, 对 托管业 务 风 险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工 作 进行 进行 监 督和 评 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 置 了风 险 管理 处, 配 备了 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独 立行 使监督 稽核 职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 备 系 统、 完 善的 制 度控制 体 系 ,建 立 了管 理 制度、 控 制 制度 、 岗位 职 责、业 务 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 证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 顺利 进 行; 业务 人 员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实 行 严格 的 复 核、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 资 料严 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 格有 效 ;专 门 设置 业务 操 作区 , 并实 施 封闭 管理 和 音像 监 控; 业 务 信息 由 专职 信 息披 露人 负 责,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 现 自动 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 发 生, 技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比 例 和 禁止 投 资品 种 输入 监控 系 统, 每 日登 录 监控 系统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运 作 ,并 通 过基 金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书 面警 示。 对本 基金 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金 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 书面 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提 示;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 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 中国 证监会 。 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浦东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39 楼 电话:021-38561759 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北 京直 销柜 台 地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7 号第5 层 电话:010-66553055 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 :吉 ?青 珂莫 3 国泰基 金电 子交 易 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8561841 联系人 :沈 茜 2、其 他销 售机 构 1)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其 他销 售机 构 :具 体名 单详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整 销 售 机构的 相关 公告 。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联系人 :何 晔 传真:021-38561800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8569000 招募说明书 22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 睿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屈斯洁 联系人 :魏 佳亮 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6 日 证监 许可 【2014 】33 号文 ( 《关 于核 准国 泰 浓益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注 册募 集。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限 1、基 金类 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 开放式 3、基 金的 存续 期间 :不 定 期 (三) 募集 方式 通 过 各 销售 机 构公 开 发售, 各 销 售机 构 的具 体 名单见 基 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以及基 金 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募集 对象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可投资 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个人投 资 者 、机 构 投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应 不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七)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 价格 及计 算公 式、 认购费 用 1、 本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初始 面 值发售 。 2、认 购费 用 募集期 内投 资人 可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认 购费 率如 下: 认购金 额(M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60% 100 万 ≤M<300 万 0.40% 300 万 ≤M<500 万 0.20% 招募说明书 24 500 万 ≤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基 金 认 购费 用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 用 于基 金 的市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募集 期 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 效 认 购款 项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 的 利息 将 折算 为 基金份 额 归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有 , 其 中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基 金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2)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 失由基 金资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 产所有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 元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 率为 0.60%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的 利息 为 10.50 元 ,则 可认 购份 额数为 : 净认购 金额=50,000.00/ (1 +0.60% )=49,701.79 元 认购费 用=50,0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 额= (49,701.79 +10.50 )/1.00=49,712.29 份 即: 该投资人投 资 50,000.00 元认 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 为 10.50 元, 可得 49,712.29 份基 金份 额。 (八) 基金 认购 的安 排 1、认 购时 间 投 资 人 认购 本 基金 份 额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确定 , 请 参见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2、投 资人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应提交 的文 件和 办理 的手 续 招募说明书 25 投 资 人 认购 本 基金 所 应提交 的 文 件和 具 体办 理 手续详 见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发售 公 告 或基 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业 务办 理规则 。 3、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采用 金 额认购 方式 。 投资 人认 购 本基金 时 ,需 按照 销售 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额 缴款 。若 资金 未全 额到账 则认 购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将认 购无 效的 款项 退回。 投 资 人 在募 集 期内 可 多次认 购 , 认购 期 间单 个 投资人 的 累 计认 购 规模 没 有限制 。 投 资人 的认购 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4、认 购的 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 日到原销售 机构查询认 购申请 的受 理情 况。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对认 购 申请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该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 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 投 资 人应 及 时查 询 并妥 善行 使 合法 权 利,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 投 资人 任 何损 失由 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 5、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认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 认购金 额 及 交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 整本 基金 认购 和追 加认购 的最 低金 额或 累计 认购金 额。 (九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 的资金 应当 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前任 何 人不得 动用 。 招募说明书 26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 月内 ,在 基金 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元 人民 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法律 法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 并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 监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基 金 募 集达 到 基金 备 案条件 的 , 自基 金 管理 人 办理完 毕 基 金备 案 手续 并 取得中 国 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 合 同》 不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 确 认文 件 的次 日 对《 基金 合 同》 生 效事 宜 予以 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将基 金募 集 期间 募 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 基金 备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 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后 30 日 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存款利 息; 3 、 如 基金 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 构 不得 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低 于 5000 万元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直 接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清算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27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售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基 金投 资人 应当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 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和 赎回 , 具体办 理 时 间为 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常 交 易日 的交 易 时间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期货 交 易市 场、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或 其他 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但 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 确 定 申购 开 始与 赎 回开始 时 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申 购 、赎 回 开放 日 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期 或 者时间 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赎 回 或 者转 换 。 投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和 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 回 或转 换 申请 且登 记 机构 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 的 情况 下 ,对 上 述原则 进 行 调整 。 基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 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规 定 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内 提出申 购 或 赎回招募说明书 28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 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必 须 全 额交 付 申购 款 项。投 资 人 交付 申 购款 项 时,申 购 成 立;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递 交 赎回申 请 时 ,赎 回 成立 ; 登记机 构 确 认赎 回 时, 赎 回生效 。 投 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金 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结 束 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 和赎回 申 请 的当 天 作为 申 购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 销售机 构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 售 机 构对 申 购、 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表 申 请一定 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赎 回的 确认 以 登记 机 构的 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 于 申请 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 应及 时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 利,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人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 行承担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单笔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0 元( 含申 购费 )。各 销售 机构 对本 基金 最低申 购 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申请最 低份 数 为 100.00 份 ,若某 投 资 人赎回 时在 销售 机构 保有 的基金 份额 不 足 100.00 份 ,则该 次赎 回时 必须 一起 赎回。 3、本 基金 不对 投资 人每 个 基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余 额进 行限 制 ,但 各 销售机 构对 交易账 户最 低份 额余 额有 其他规 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4、本 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人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 限 制。 5、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费率 1、申 购费 用


申 购 费 用由 投 资人 承 担,不 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于 本 基 金的 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投资人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招募说明书 29 100 万≤ M<3 00 万 0.50% 300 万≤ M<5 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 回费 用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全 部或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 费, 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期长 于 30 日 且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 产;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3 个月但 少 于 6 个月 的投 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 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随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增 加而 递减 ,赎回 费率 如下 : 份额持 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7 日 1.50% 7 日≤Y <30 日 0.75% 30 日 ≤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 ≥ 2 年


0


(注: 赎回 份额 持有 时间 的 计算, 以该 份额 在登 记机 构 的登记 日开 始计 算。 1 年为 365 天, 2 年为 730 天, 依此 类推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 金 促 销计 划 ,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 如网 上 交易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交 易 的投 资 人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 相 关监 管 部门 要求 履 行必 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购 份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金 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 净值的 金额 , 净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资产 所有 。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招募说明书 30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2)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 率为 0.80%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00/ (1+0.80% )=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 数=49,603.17/1.128=43,974.44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 50,0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则 可得 到 43,974.44 份 基金 份额 。 4、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相 应的赎 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 7 个 月时 决定 赎回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1.25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金 额=50,000.00 ×1.250=62,500.00 元 赎回费 用=62,500.00 ×0.10%=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62,500.00-62.50=62,437.50 元 即投资 人赎 回持 有 7 个月 的 5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250 元,则 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为 62,437.50 元。 5、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招募说明书 31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申购 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赎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基 金 份 额净 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出 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 请 份额 总 数及 基 金转 换中 转 入申 请 份额 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金当 时 的 资产 组 合状 况 决定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行 。 招募说明书 32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 回 份额 ; 对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可 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 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 一开 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期赎 回 并延期 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本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 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 开放日 ,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在 暂停 公 告中 明 确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的 时间 ,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 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决 定开 办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关 机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 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金 登 记 机构 受 理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强 制 执行 等 情形而 产 生 的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登 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非 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上 述何 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死 亡 ,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由 其 合 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捐 赠 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合 法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质 的 基金 会 或社 会 团体 ;司 法 强制 执 行是招募说明书 33 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文 书 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强 制 划转 给其 他 自然 人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机 构 要求 提 供的 相 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持 有 基 金份 额 在不 同 销售机 构 之 间的 转 托管 , 基金销 售 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具 体 规 则由 基 金管 理 人另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办 理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时可 自 行约 定 每期 申购 金 额, 每 期申 购 金额 必须 不 低于 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有 权 机 关依 法 要求 的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与 解冻 , 以及登 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招募说明书 34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追求 稳健 的绝 对回 报。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投 资 对象 是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股 指 期货 等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 期 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回 购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5% ;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高 于 20% ;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三)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采用 积 极灵 活 的投资 策 略 ,通 过 前瞻 性 地判断 不 同 金融 资 产的 相 对收益 , 完 成大 类 资 产配 置 。在 大 类资 产配 置 的基 础 上, 精 选个 股, 完 成股 票 组合 的 构建 ,并 通 过运 用 久期 策 略 、期 限 结构 策 略和 个券 选 择策 略 完成 债 券组 合的 构 建。 在 严格 的 风险 控制 基 础上 , 力争 实现长 期稳 健的 绝对 收益 。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 基 金 的大 类 资产 配 置主要 通 过 对宏 观 经济 运 行状况 、 国 家财 政 和货 币 政策、 国 家 产业 政 策 以及 资 本市 场 资金 环境 、 证券 市 场走 势 的分 析, 预 测宏 观 经济 的 发展 趋势 , 并据 此 评价 未 来 一段 时 间股 票 、债 券市 场 相对 收 益率 , 主动 调整 股 票、 债 券类 资 产在 给定 时 间区 间 内的 动态配 置, 以使 基金 在保 持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 的基础 上, 优化 投资 组合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股票 投 资以 定 性和定 量 分 析为 基 础, 选 择估值 合 理 、具 有 较高 安 全边际 和 盈 利确 定性的 股票 。 (1) 定量 分析 1)估 值水 平合 理 本基金 将根 据公 司所 处的 行业 , 采 用包 括市 盈率 法、 市净率 法 、 市 销率 、 PEG 、 EV/EBITDA招募说明书 35 等 方 法, 对 公司 股 票价 值进 行 评估 , 分析 该 公司 的股 价 是否 处 于合 理 的估 值区 间 ,以 规 避股 票价值 被过 分高 估所 隐含 的投资 风险 。 2)盈 利具 有确 定性 本基金利用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 净利润) 指 标 来 考量 公 司的 盈 利能 力和 质 量。 此 外, 本 基金 还将 关 注公 司 盈利 的 构成 、盈 利 的主 要 来源 等,全 面分 析其 盈利 能力 和质量 。 3)未 来增 长潜 力强 公 司 未 来盈 利 增长 的 预期决 定 股 票价 格 的变 化 。因此 , 在 关注 公 司历 史 成长性 的 同 时, 本 基 金尤 其 关注 其 未来 盈利 的 增长 潜 力。 本 基金 将对 公 司未 来 一至 三 年的 主营 业 务收 入 增长 率、净 利润 增长 率进 行预 测,并 对其 可能 性进 行判 断。 (2) 定性 分析 在 定 量 分析 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 结 合定 性 分析 筛 选优质 股 票 ,定 性 分析 主 要判断 公 司 的业 务是否 符合 经济 发展 规律 、产业 政策 方向 ,是 否具 有较强 的竞 争力 和良 好的 治理结 构。 根据定 性分 析结 果, 选择 具有以 下特 征的 公司 股票 重点投 资: 1)符 合经 济结 构调 整、 产 业升级 发展 方向 ; 2)具 备一 定竞 争壁 垒的 核 心竞争 力; 3)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 构,规 范的 内部 管理 ; 4)具 有高 效灵 活的 经营 机 制。 3、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用 的 固定 收 益品种 主 要 投资 策 略包 括 :久期 策 略 、期 限 结构 策 略和个 券 选 择策 略等。 (1) 久期 策略 根 据 国 内外 的 宏观 经 济形势 、 经 济周 期 、国 家 的货币 政 策 、汇 率 政策 等 经济因 素 ,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做出 准确 预测 ,并确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久期的 长短 。 考虑到 收益 率变 动对 久期 的影响 , 若预 期 利 率将 持 续下行 , 则增 加信 用投 资 组合的 久期 ; 相反, 则缩 短信 用投 资组 合的久 期。 组合 久期 选定 之后, 要根 据各 相关 经济 因素的 实时 变化 , 及时调 整组 合久 期。 考 虑 信 用溢 价 对久 期 的影响 , 若 经济 下 行, 预 期利率 将 持 续下 行 的同 时 ,长久 期 产 品比 短 久 期产 品 将面 临 更多 的信 用 风险 , 信用 溢 价要 求更 高 。因 此 应缩 短 久期 ,并 尽 量配 置 更多 的信用 级别 较高 的产 品。 (2) 期限 结构 策略 根 据 国 际国 内 经济 形 势、国 家 的 货币 政 策、 汇 率政策 、 货 币市 场 的供 需 关系、 投 资 人对 未 来 利率 的 预期 等 因素 ,对 收 益率 曲 线的 变 动趋 势及 变 动幅 度 做出 预 测, 收益 率 曲线 的 变动 趋势包 括: 向 上 平行 移动 、 向下 平行 移动 、 曲 线趋 缓转折 、 曲 线陡 峭转 折、 曲线正 蝶式 移动 、招募说明书 36 曲 线 反蝶 式 移动 , 并根 据变 动 趋势 及 变动 幅 度预 测来 决 定信 用 投资 产 品组 合的 期 限结 构 ,然 后选择 采取 相应 期限 结构 策略: 子弹 策略 、杠 铃策 略或梯 式策 略。 若 预 期 收益 曲 线平 行 移动, 且 幅 度较 大 ,宜 采 用杠铃 策 略 ;若 幅 度较 小 ,宜采 用 子 弹策 略 , 具体 的 幅度 临 界点 运用 测 算模 型 进行 测 算。 若预 期 收益 曲 线做 趋 缓转 折, 宜 采用 杠 铃策 略 。 若预 期 收益 曲 线做 陡峭 转 折, 且 幅度 较 大, 宜采 用 杠铃 策 略; 若 幅度 较小 宜 采用 子 弹策 略;用 做判 断依 据的 具体 正向及 负向 变动 幅度 临界 点,需 要运 用测 算模 型进 行测算 。 (3) 个券 选择 策略 1)特 定跟 踪策 略 特 定 是 指某 类 或某 个 信用产 品 具 有某 种 特别 的 特点, 这 种 特点 会 造成 此 类信用 产 品 的价 值被高 估或 者低 估。 特定 跟踪策 略, 就是 要根 据特 定信用 产品 的特 定特 点, 进行跟 踪和 选择 。 在 所 有的 信 用产 品 中, 寻找 在 持有 期 内级 别 上调 可能 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并 进行 配 置; 对 在持 有 期 内级 别 下调 可 能性 比较 大 的产 品 ,要 进 行规 避。 判 断的 基 础就 是 对信 用产 品 进行 持 续内 部 跟 踪评 级 及对 信 用评 级要 素 进行 持 续跟 踪 与判 断, 简 单的 做 法就 是 跟踪 特定 事 件: 国 家特 定 政 策及 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势 、 行业 特 定政 策 及特 定事 件 变动 态 势、 公 司特 定 事 件 变动 态 势, 并 对 特定 政 策及 事 件对 于信 用 产品 的 级别 变 化影 响程 度 进行 评 估, 从 而决 定对 于 特定 信 用产 品的取 舍。 2)相 对价 值策 略 本 策 略 的宗 旨 是要 找 到价值 被 低 估的 信 用产 品 。属于 同 一 个行 业 、类 属 同一个 信 用 级别 且 具 有相 近 期限 的 不同 债券 , 由于 息 票因 素 、流 动性 因 素及 其 他因 素 的影 响程 度 不同 , 可能 具 有 不同 的 收益 水 平和 收益 变 动趋 势 ,对 同 类债 券的 利 差收 益 进行 分 析, 找到 影 响利 差 的因 素, 并 对利 差水 平的 未来 走势做 出判 断, 找到 价值 被低估 的个 券, 进而 相应 地进行 债券 置换 。 本策略 实际 上是 某种 形式 上的债 券互 换, 也是 寻求 相对价 值的 一种 投资 选择 策略。 这 种 投 资策 略 的一 个 切实可 行 的 操作 方 法是 : 在一级 市 场 上, 寻 找并 配 置在同 等 行 业、 同 等 期限 、 同等 信 用级 别下 拥 有较 高 票面 利 率的 信 用 产 品; 在 二级 市 场上 ,寻 找 并配 置 同等 行 业 、同 等 信用 级 别、 同等 票 面利 率 下具 有 较低 二级 市 场信 用 溢价 ( 价值 低估 ) 的信 用 产品 并进行 配置 。 (4)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 策略 利用自 下而 上的 公司 、行 业层面 定性 分析 ,结 合 Z-Score 、KMV 等 数量 分析 模型, 测 算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的 违约 风险 。 考虑 海 外市 场 高收 益债 违 约事 件 在不 同 行业 间的 明 显差 异 ,根 据 自 上而 下 的宏 观 经济 及行 业 特性 分 析, 从 行业 层面 对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违 约风 险 进行 多 维度 的 分 析。 个 券的 选 择基 于风 险 溢价 与 通过 公 司内 部模 型 测算 所 得违 约 风险 之间 的 差异 , 结合 流动性 、信 息披 露、 偿债 保障等 方面 的考 虑。 招募说明书 37 4、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充 分 考虑股 指 期 货的 收 益性 、 流动性 及 风 险特 征 ,通 过 资产配 置 、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旨 在通过 股指 期货 实现 基金 的套期 保值 。 (1) 套保 时机 选择 策略 根 据 本 基金 对 经济 周 期运行 不 同 阶 段 的 预测 和 对市场 情 绪 、估 值 指标 的 跟踪分 析 , 决定 是否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套期 保值以 及套 期保 值的 现货 标的及 其比 例。 (2) 期货 合约 选择 和头 寸 选择策 略 在 套 期 保值 的 现货 标 的确认 之 后 ,根 据 期货 合 约的基 差 水 平、 流 动性 等 因素选 择 合 适的 期货合 约; 运用 多种 量化 模型计 算套 期保 值所 需的 期货合 约头 寸; 对套 期保 值的现 货标 的 Beta 值进行 动态 的跟 踪, 动态 的调整 套期 保值 的期 货头 寸。 (3) 展期 策略 当 套 期 保值 的 时间 较 长时, 需 要 对期 货 合约 进 行展期 。 理 论上 , 不同 交 割时间 的 期 货合 约 价 差是 一 个确 定 值; 现实 中 ,价 差 是不 断 波动 的。 本 基金 将 动态 的 跟踪 不同 交 割时 间 的期 货合约 的价 差, 选择 合适 的交易 时机 进行 展仓 。 (4) 保证 金管 理 本 基 金 将根 据 套期 保 值的时 间 、 现货 标 的的 波 动性动 态 地 计算 所 需的 结 算准备 金 , 避免 因保证 金不 足被 迫平 仓导 致的套 保失 败。 (5)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利 用 股 指期 货 的现 货 替代功 能 和 其金 融 衍生 品 交易成 本 低 廉的 特 点, 可 以作为 管 理 现货 流 动 性风 险 的工 具 ,降 低现 货 市场 流 动性 不 足导 致的 交 易成 本 过高 的 风险 。在 基 金建 仓 期或 面 临 大规 模 赎回 时 ,大 规模 的 股票 现 货买 进 或卖 出交 易 会造 成 市场 的 剧烈 动荡 产 生较 大 的冲 击成本 ,此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考虑 运用 股指 期货 来化 解冲击 成本 的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告 和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 件 中披 露 股指 期 货交 易情 况 ,包 括 投资 政 策、 持仓 情 况、 损 益情 况 、风 险指 标 等, 并 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标 。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 证 为 本基 金 辅助 性 投资工 具 , 其投 资 原则 为 有利于 基 金 资产 增 值。 本 基金在 权 证 投资 方面将 以价 值分 析为 基础 , 在 采用 数量 化模 型分 析 其合理 定价 的基 础上 , 立 足于无 风险 套利 , 尽量减 少组 合净 值波 动率 ,力求 稳健 的超 额收 益。 (四) 投资 限制 招募说明书 38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货 币市 场工 具、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金 以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 本基 金 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6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招募说明书 39 市值 的 20% ; (17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2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 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或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五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 率(税 后)+1% 其 中 , 五年 期 银行 定 期存款 利 率 是指 中 国人 民 银行公 布 并 执行 的 金融 机 构五年 期 人 民币 存款基 准利 率。 招募说明书 40 本基金 选择 该业 绩比 较基 准的原 因如 下: 本 基 金 以实 现 稳健 的 绝对收 益 作 为投 资 目标 。 在目前 国 内 的金 融 市场 环 境下, 银 行 定期 存款可以近 似理解为 稳健 定息产品。 因此,本 基金 采用五年期 银行定期 存款 税后利率 +1% 作 为 业 绩比 较 基准 , 与本 基金 追 求稳 定 增值 的 特点 相符 , 有助 于 投资 人 理性 衡量 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如 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化 , 或 者中 国 人民 银 行调整 或 停 止该 基 准利 率 的发布 , 或 证券 市 场 中有 其 他代 表 性更 强或 者 更科 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较 基 准适 用 于本 基 金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依 据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根 据实 际 情况 对 业绩 比 较基 准进 行 相应 调 整。 调 整 业绩 比 较基 准 应经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调整 前 在指 定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其预 期 风 险、 预 期收 益 高于货 币 市 场基 金 和债 券 型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七)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转融 通 本基金可以 根 据届 时 有效的 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政 策的规 定 进 行融 资 融券 、 转融通 。 待 基金 参 与 融资 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 定颁 布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不 改变 本基 金 既有 投 资目 标 、 策略 和 风险 收 益特 征并 在 控制 风 险的 前 提下 ,参 与 融资 融 券业 务 以及 通过 证 券金 融 公司 办 理 转融 通 业务 , 以提 高投 资 效率 及 进行 风 险管 理。 届 时基 金 参与 融 资融 券、 转 融通 等 业务 的 风 险控 制 原则 、 具体 参与 比 例限 制 、费 用 收支 、信 息 披露 、 估值 方 法及 其他 相 关事 项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招募说明书 41 十、基 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各 类 证 券及 票 据价 值 、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 基金 应 收的申 购 基 金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 规范 性 文件 为 本基金 开 立 资金 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需 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 金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 机 构的 财 产, 并 由基金 托 管 人保 管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登记 机 构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 以其 自 有的 财产 承 担其 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 法 解散 、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破 产 等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运 作 基金 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 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债 务 相互 抵销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运 作不 同 基金 的 基金 财 产所 产生 的 债权 债 务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募说明书 42 十 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相 关 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 以 及国 家 法律 法 规规定 需 要 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有 的 股票 、 权证、 股 指 期货 合 约、 债 券和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 款项、 其 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易 所 上市 的 有价 证券 ( 包 括股 票 、权 证等 ) ,以 其 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响 证 券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 的市 价 (收 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 发行 机 构发 生影 响 证券 价 格的 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 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 资 品种 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 所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 如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变 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 资品 种 的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票,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已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已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 所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 上 市 的同一 股票招募说明书 43 的 估 值方 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 期 的股 票, 按 监管 机 构或 行 业协 会有 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况 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 后,调 整 对 处于 未 上市 期 间的有 价 证 券的 估值方 法,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股 票指 数期 货合 约估 值 方法: (1) 股票 指数 期货 合约 以 结算价 格进 行估 值。 (2 ) 在任 何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如采 用 本项 第(1 )小 项 规 定的 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 项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资 产 进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具 体 情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7、 基 金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 按 成本 估值 。 国 家 有最新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 进行估 值 。 8、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 估 值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或 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 立 即通 知 对方 ,共 同 查明 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 的 义务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 计责 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因 此, 就与 本 基金 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充 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 暂停 估 值时 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 值结 果 发送招募说明书 44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将 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 施 确保 基 金资 产 估值的 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由 于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 、 或登 记 机构 、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自 身 的过 错 造成 估值 错 误,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 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 损 失按 下 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 给予 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 生, 但尚 未 给 当事 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行 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未 及 时 更正 已 产生 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对 直接 损 失承 担 赔偿 责 任 ;若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已 经 积极 协 调, 并 且有 协助 义 务的 当 事人 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 更 正, 则 其应 当 承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估 值 错误 责任 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 况向 有关 当 事人 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 对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 方 仍应 对 估值 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不 返还 或 不全 部返 还 不当 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享 有要 求 交付 不 当得 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已 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 应当 将 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招募说明书 45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确 定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 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 负责 计 算,基 金 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开放 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算 当 日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 复核 确 认后 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 误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2、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国 家 会 计政 策 变 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虽然 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能 发 现错 误 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但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 采 取必 要 的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 由此招募说明书 46 造成的 影响 。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 资 收益 、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 益 和其 他 收入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 金每 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每 份基 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 次单位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 同》生 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 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 红 利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进 行 再投 资 ;若 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 现金 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应载明 截 止 收益 分 配基 准 日的可 供 分 配利 润 、基 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银 行 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由 投 资 人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 人 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 基金 登 记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招募说明书 48 十 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0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 按月支 付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 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招募说明书 49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四、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下 一个 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 换 会计 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招募说明书 51 十 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括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照 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的 规 定 披露 基 金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当 在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时间内 , 将 应予 披 露的 基 金信息 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资 人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 方式 查 阅或 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信 息 应 采用 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 采 用外 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 义务 关 系, 明确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召 开 的规 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投 资 人重 大利 益 的事 项 的法 律文件 。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人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 说 明基金 认购 、招募说明书 52 申 购 和赎 回 安排 、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 品特 性 、风 险揭 示 、信 息 披露 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告 的 15 日前 向 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中 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 构报 送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并 就有 关 更新 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国 证 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 次日在 指 定 媒体 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 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 回 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至 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销 售机 构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款 规定 的 市场 交 易日 的 次日 ,将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 人 能够 在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 查阅 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招募说明书 53 登 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 报 告应 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业 务 人 员在 一 年内 变 动超过 百 分 之三 十; 11 )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招募说明书 54 13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其 董事、 总 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人 员 、 基金 经 理受 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存 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 媒体 中 出现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流 传 的消息 可 能 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生 误 导性 影响 或 者引 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知 悉后 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 、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相关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 金投资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后两个 交 易 日内 , 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数 量、 期限 、收益 率等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投资 股指 期货 相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和招 募 说明书 ( 更 新) 等 文 件中 披 露股 指 期货 交易 情 况, 包 括投 资 政策 、持 仓 情况 、 损益 情 况、 风险 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等 。 招募说明书 55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 建 立健 全 信息 披 露管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 负 责管理 信 息 披露 事务。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披 露 基 金信 息 ,应 当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 相 关基 金 信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 基金 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金 管理 人 出具 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除 依 法 在指 定 媒体 上 披露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在 其 他 公共 媒 体 披露 信 息, 但 是其 他公 共 媒 体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体 披 露信 息 ,并 且 在不 同媒 介 上披 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 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 出 具审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 书 的专业 机 构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制。 招募说明书 56 十六、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 券 市 场价 格 受到 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 心理和 交 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 素的影 响 ,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风 险 。因 国 家宏 观政 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 金投资 于债 券与 上市 公司 的股票 ,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 国 债的 价 格和 收 益率 ,影 响 着企 业 的融 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 益水 平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上 市公 司 经营 风 险。 上市 公 司 的经 营 好坏 受多 种因 素 影 响, 如 管理 能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员 素 质等 , 这些 都 会导 致企 业 的盈 利 发生 变 化。 如果 基 金所 投 资的 上 市 公司 经 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 格可 能 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 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使 基 金投 资 收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购 买力 风险 。基 金的 利 润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 因为 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导 致购 买力 下降 ,从 而使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下降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金 管 理 人的 知 识、 经 验、判 断 、 决策 、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 对 信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济 形 势、 证券 价 格走 势 的判 断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因 此, 本 基金 的 收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 管理 水 平、 管 理手 段 和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较 大 。因 此本 基 金可 能 因为 基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三)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 如 果 基金 资 产不 能 迅速 转变 成 现金 , 或者 变 现为 现金 时 使基 金 资产 产 生不 利的 影 响, 都 会影 响 基 金运 作 和收 益 水平 。 尤 其 是在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基 金 资产 变 现 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 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四)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债 券、 债 券回 购、 货 币市招募说明书 57 场 工 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5% 。因此股市、债市 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 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 挥专业研究优势 , 加 强 对市 场 、上 市 公司 基本 面 和固 定 收益 类 产品 的深 入 研究 , 持续 优 化组 合配 置 ,以 控 制特 定风险 。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 债由于 发 行 人自 身 特点 , 存在一 定 的 违约 风 险 。同 时 单只 债 券发 行规 模 较小 , 且只 能 通过 两大 交 易所 特 定渠 道 进行 转让 交 易, 存 在流 动性风 险。 本 基 金 可投 资 于股 指 期货, 股 指 期货 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 品 ,具 备 一些 特 有的风 险 点 。投 资股指 期货 所面 临的 主要 风险是 市场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基 差风险 、 保证 金 风险 、 信 用风险 、 和操作 风险 。具 体为 : 1、市 场风 险是 指由 于股 指 期货价 格变 动而 给投 资人 带来的 风险 。 市场 风险 是 股指期 货投 资中最 主要 的风 险。 2、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由于 股 指期货 合约 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来 的风 险。 3、基 差风 险是 指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格和 标的 指数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风险 , 以 及 不同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 动所 造成 的期限 价差 风险 。 4、 保证 金风 险是 指由 于无 法及时 筹措 资金 满足 建立 或维持 股指 期货 合约 头寸 所要求 的 保 证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信 用风 险是 指期 货经 纪 公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 险。


6、操 作风 险是 指由 于内 部 流程的 不完 善 ,业 务人 员 出现差 错或 者疏 漏 ,或 者 系统出 现故 障等原 因造 成损 失的 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除以上 主要 风险 以外 ,基 金还可 能遇 到以 下风 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 配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 而带 来 风险; 招募说明书 58 7、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明书 59 十七 、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 对于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自 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 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3、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5000 万元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直接 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清 算,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册 会 计师 、 律师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成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招募说明书 60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财 产 ; 3 )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有 关 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其 他 监管 部 门, 并 采取 必要 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规 为 基金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公 司 行使股 东 权 利, 为 基金 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代 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施 其 他 法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律 师 事务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 证券经 纪 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 提供服 务 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前 提下 , 制订 和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回 、 转 换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招募说明书 62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 证 所管理 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 人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 证券 投资; 6)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基 金 资产 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的价格 ;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 确 定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分 配 基 金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人 提 供 的各 项 文件 或 资料在 规 定 时间 发 出, 并 且保证 投 资 人能 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 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招募说明书 63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并通 知 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 法权益 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务 委 托 第三 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 第 三方 处 理有 关 基金事 务 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 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备 案条 件, 《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 还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 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 费 用 ; 3)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 基金 合 同》 及国 家 法 律 法规 行 为, 对 基金 财 产 、 其他 当 事人 的 利益 造成 重 大损 失 的情 形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4)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 金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 限于 :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招募说明书 64 2)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 保 基金财 产的 安 全 ,保 证 其托 管 的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产 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 财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金 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 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证 不 同基 金 之间 在账 户 设置 、 资金 划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立 ; 4)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 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 管 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 面 的运 作 是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时, 及 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和银 行 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 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任 不 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招募说明书 65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按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 行 自己 的 义务, 基 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 金 投 资人 持 有本 基 金基金 份 额 的行 为 即视 为 对《基 金 合 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基 金 投资 人 自 依据 《 基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 为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 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 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 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损 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招募说明书 66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表 有 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和 《 基金 合同 》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理 人 收到 提 议当 日的 基 金份 额 计算 , 下同 )就 同 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招募说明书 67 影响的 情况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 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配 合,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招募说明书 68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 证机 关 及其 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派 代表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过 现 场 开会 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 式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 现场 开 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不 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现 场 开会 同 时符 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 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 金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含 二分 之一) 。 若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 的 有效 的 基金 份 额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 6 个 月以内 ,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招募说明书 69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到会 者 在权 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 效 的基 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 分之 一(含 三分 之一 ) 。 (2) 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到 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 方式 收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基 金托 管 人或 基 金管 理 人经 通知 不 参加 收 取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 决效力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 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 表 三分 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以上 基 金份 额 的持 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代 表 出具 书面意 见; 4 ) 上 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人 , 同时 提 交的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 托出 具 书面 意 见的 代 理人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 符。 (3)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 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具 体方式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 (4) 在会 议召 开方 式上 , 本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会 议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或 其 他方 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招募说明书 70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大 事 项,如 《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 法规及 《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 发 出召 集 会议 的 通知后 , 对 原有 提 案的 修 改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 持 人按 照 下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确 定 和公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大 会 主持 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 权出 席 会议 的 代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情 况 下, 由基 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和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 会, 则 由 出席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作为 该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 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会 议 人 员的 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人 员 姓名( 或 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 系方式 等事 项。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 之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 上 (含 三 分之 二) 通 过方 可 做出 。 除基 金合 同 另有 约 定外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 、更招募说明书 71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除 非 在计 票 时监 督 员及公 证 机 关均 认 为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 交符 合 会议 通知 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 资人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席 的 投资 人 ,表 面 符 合会 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 清或 相互 矛 盾的 视 为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 员共 同担 任 监票 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但 是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 出 席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大会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在 宣布 表 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 所投 票数 要 求进 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重 新 清点 以 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计票 方 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 督员 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 表 (若 由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 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 方 式 进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时,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 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均 有 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 件 等的规 定, 凡 是 直接 引 用法 律 法规 的部 分 ,如 将 来法 律 法规 修改 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解 除和 终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对 于 可不 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自 决议生 效后 两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5000 万元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直 接终 止基 金合 同进行 清算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成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招募说明书 73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 组 在进 行 基金 清 算过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 清 算 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方 案 ,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 资 产扣 除 基金财 产 清 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 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项 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审 计 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见 书后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 金 财产 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 生的 或 与《基 金 合 同》 有 关的 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 协 商未 能 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该 会届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 招募说明书 74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恪 守 各自 的 职责,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 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人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 基 金 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供 投 资人 在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 售 机构的 办 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募说明书 75 十九、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日 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仟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九层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时 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 债券 、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 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 金清 算 ;各 类汇 兑 业务 ; 代理 政 策 性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 业务 ;贷 款 承诺 ;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 汇存招募说明书 76 款 ; 外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票 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 营 、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 信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 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 托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 资 托管 业 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 ;电 话 银行 、手 机 银行 、 网上 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 进 行 监督 。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 基金 投 资风 格 或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基 金 托管 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种 池 和交 易 对手 库 ,以 便基 金 托管 人 运用 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进 行核 查。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为 具有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包 括 国 内依 法 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 证监 会 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 权证 、股 指 期货 等权益 类 金融 工 具、 债 券 等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债 、 次级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地方 政 府债 券 、中 期 票据 、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短 期融 资 券、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等)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其 投资比 例遵 循届 时有 效法 律法规 或相 关规 定。 本基金 的配 置比 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 债券 、 债券 回购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银 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高 于 20%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融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投资 于债 券 、债券 回购 、货 币市 场工 具、银 行存 款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5%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金 以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招募说明书 77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9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0 ) 基金 财 产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基 金 的总资 产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1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 不得展 期; (12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13 ) 本基 金 在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 的卖 出 期货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过 基 金持有 的 股 票总 市值 的 20% ; (14 ) 本基 金 所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 入 、卖 出 股指期 货 合 约价 值 ,合 计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本基金投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 定。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或 变 更 上述 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 金,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则 本 基金 投 资不 再受 相 关限 制 或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投资 的 监督 和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基 金投 资 运作 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供经 慎重 选 择的 、 本基 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 单, 并 约定 各交 易 对手 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 金托 管 人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是 否按 事 前提 供 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每半 年 对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 对 手名 单 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市场 情 况需 要 临时 调 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 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 明理 由 ,在 与 交易 对手 发 生交 易前 3 个 工 作日 内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基 金托 管 人书 面 确认 后,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 单 开始 生 效, 新 名单 生效 前 已与 本 次剔 除 的交 易对 手 所进 行 但尚 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行 结 算。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 的资 信控 制 ,按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的 交 易规 则 进行 交 易 ,基 金 托管 人 则根 据银 行 间债 券 市场 成 交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 况进 行 监督 ,但 不 承担 交 易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造 成 的损 失。 如 基金 托 管人 事 后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按 照事 先约 定 的交 易 对手 或 交 易方 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 应及 时 提醒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 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选 择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定期 存 款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选 择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 保基 金 银行存 款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加强 对基 金 银 行存 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 查 ,严 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 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 应严 格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招募说明书 79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在 选 择存 款 银行 时 有违反 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 约定的 行为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6、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 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未 经 基金托 管 人 的审 核 擅自 将 不实的 业 绩 表现 数 据印 制 在宣传 推 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并将 在发 现后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7、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 险控 制 制 度 、流 动 性风 险 控制 预案 等 规章 制 度。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基金 流 动性 的需 要 合理 安 排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投 资 比例 ,并 在 风险 控 制制 度 中明 确具 体 比例 , 避免 基 金出 现流 动 性风 险 。上 述 规 章制 度 须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上 述规 章制 度 经董 事 会通 过 之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 发 行 数量 、 定价 依 据、监 管 机 构的 批 准证 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 人 与承销 商 签 订的 销 售 协议 复 印件 、 缴款 通知 书 、基 金 拟认 购 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划款 账号 、 划款 金 额、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 如认 为因 市 场出现 剧烈招募说明书 80 变 化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的 具体 投 资行 为 可能 对 基金 财产 造 成较 大 风险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 管 理人 对 该风 险 的消 除或 防 范措 施 进行 补 充和 整改 , 并做 出 书面 说 明。 否则 , 基金 托 管人 经 事 先书 面 告知 基 金管 理人 , 有权 拒 绝执 行 其有 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 行 该指 令造 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在本 基金 名下 , 并 确保证 基 金 托 管 人能 够 正常 查 询。 因基 金 管理 人 原因 产 生的 受限 证 券登 记 存管 问 题, 造成 基 金财 产 的损 失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 数 据 ,导 致 基金 托 管人 不能 履 行托 管 人职 责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依法 承 担相 应法 律 后果 。 除基 金 托 管人 未 能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履行 职 责外 ,因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产 生的 损 失,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8、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 ,与 基金 托 管人签 署相 应 的 风险 控 制补 充 协议 ,并 按 照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和补 充 协议 的 约定 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 制度。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应 积 极配 合 和协 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 监 督和 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 收 到通 知后 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 金管 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 的, 基 金 托管 人 应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投 资指 令 违 反法 律 、行 政 法规 和其 他 有关 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 应当 立即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配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管 人 依照法 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 金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 释或 举 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管理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招募说明书 81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和 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 清算 交收 、 相关 信 息披 露 和监 督基 金 投资 运 作等 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 或 无 故延 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 金划 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 资信 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 到通 知 后 应在 下 一工 作 日前 及时 核 对并 以 书面 形 式给 基金 管 理人 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因 及 纠正 期 限 ,并 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 时改 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托 管人 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应 积极 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 但不 限 于 :提 交 相关 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 核查 托 管财 产的 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 间内 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 果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 人 无正 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 根 据 本协 议 规定 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 妨碍 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 独 立 。 (5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 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基金 财 产没 有 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招募说明书 82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 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集 的基 金 份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产 的全 部 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托 管资 金 账户 ,同 时 在规 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 从事 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 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办 理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合法 合 规的 指 令办 理资 金 收付 。 本基 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 本基 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付 基 金收 益、 收 取申 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 资金 帐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立任 何 其他 银行 账 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借 或 未经 对方 同 意擅 自 转让 基 金的 任何 证 券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招募说明书 83 并 代 表所 托 管的 基 金完 成与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 一级 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 金 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 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 及相 关 账 户 的开 设 、使 用 的, 按有 关 规定 开 设、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 关规 定 ,则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中 国 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 名义 在中 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 立 债券 托 管与 结算 账 户, 并 代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 结 算。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时代 表 基金 签订 全 国银 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 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 期存 款 存单等 有 价 凭证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 妥 善保 管 , 保管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人 持 有。 实 物证 券 的购 买和 转 让, 由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 由基 金托 管 人承 担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托 管 人以 外 机构 实际 有 效控 制 的证 券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协议 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 理人 在 代表 基金 签 署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时应 保 证基 金 一 方持 有 两份 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 有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招募说明书 84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 基 金份 额 总数后 得 到 的基 金 份额 的 资产净 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人 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 净值 结 果发 送 基金托 管 人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须 分 别妥 善 保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包 括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 应包括 持有 人 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由注册 登 记 机构 编 制, 由 基金管 理 人 审核 并 提交 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 任意 一 个交 易日 或 全部 交 易日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应于 下 月前 十 个工 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将 所 保管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 基金 托管 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 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由 于 自身 原 因无 法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 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 协商、 调 解 不能 解 决 的, 任 何一 方 均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 中国 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裁 委 员会 ,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按 照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 裁 。仲 裁 裁决 是终 局 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招募说明书 85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方 当 事 人 经 协商一 致 , 可以 对 协议 进 行修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招募说明书 86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提 供 一系 列 的服务 。 以 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内容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 一) 客户 服务 专线 1、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全 天候 的 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 投诉 及建 议受 理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信 函 、电邮 、 传 真等 信 访方 式 提出咨 询 、 建议 、 投诉 等 需求, 基 金 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手 机 短信 资 讯 。内 容 包括 基 金净 值、 交 易确 认 、手 机 月度 对账 单 、生 日 节日 祝 福、 相关 基 金资 讯 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 四) 资料 寄送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电话 、 网 站申请 订制 (退 订) 免 费的 纸制资 讯 。 在获取 准确 的邮 政地 址和 邮政编 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 将负 责向 订制 客户 寄送以 下资 料: 1、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基 金 投 资者 对 账单 包 括季度 对 账 单与 年 度对 账 单。季 度 对 账单 每 季度 提 供,在 每 季 度结 束后 1 个月 内向 有交 易的 订制持 有人 以书 面形 式寄 送,若 投资 者在 季度 期内 无交易 发生 ,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不 邮寄 该季 度对账 单, 年度 对账 单在 每年度 结束 后 1 个月 内对 所有订 制持 有 人 以书面 形式 寄送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五) 电子 邮件 电子 刊物 发送服 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拨 打 基金管 理 人 客户 服 务电 话 、网站 申 请 订制 ( 退订 ) 免费的 电 子 邮件 资 讯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或不 定 期向 订 制邮 件 服务 的投 资 人发 送 电子 资 讯和 电子 月 度交 易 对账招募说明书 87 单等。 (六) 联系 基金 管理 人 1、网 址:www.gtfund.com 2、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8569000 4、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8561700 5、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39 楼 邮编:200120 招募说明书 88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 合同 》如 有未 尽事 宜,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方 按有 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决 。 招募说明书 89 二十 二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销 售 机 构和 登 记机 构 的住所 , 投 资人 可 在 办公 时 间免 费 查阅 ;也 可 按工 本 费购 买 本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 应 以招 募 说明 书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以 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办 公 场 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 时 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国泰 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 件 (二) 《国 泰浓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国泰 浓益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文 件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