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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蓝筹(550003)

信诚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 盛世 蓝 筹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1 次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08 年2 月29 日证 监 许可【2008 】315 号 文核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募集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 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 份额净 值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 波动 ,投资 人在 投资 本 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 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管理 人建 议投资 人根据 自身的 风险 收益偏 好,选 择适合 自己 的基金 产品, 并且中 长期 持 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 为2013 年12 月 4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3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机构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 记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0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5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 要 ............................................................................................................... 57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 7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7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79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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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及 《 信 诚 盛 世 蓝 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 释 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信诚盛世蓝 筹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指 《 信诚 盛 世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信诚 盛 世蓝 筹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信诚盛世蓝 筹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信诚 盛世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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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1 年 6 月 9 日 颁布、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18 周 岁以 上 ( 含18 周岁)的 自然 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注 册登记 并存 续 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 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现 实有 效的 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投资 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4、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6、 登 记结 算 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 登 记结 算 机 构: 指办 理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信诚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信诚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结 算 业 务的 机构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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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基 金账 户 : 指登 记结 算 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 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 日/天 :指 公历 日 35、 月 :指 公历 月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工作日 38、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 不包 含 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40、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 、 《 业 务 规 则 》:指《信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结算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守 42、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 投资 人 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 44、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 换为现 金 的 行为 45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6、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7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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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巨 额赎 回:指 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 金收 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2、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4、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过程 55、 指 定媒 体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6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能 预 见 、 不能 抗 拒 、 不能 避 免 且 在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行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易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林军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 元人 民币 ) 出资比 例(%)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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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经 理 , 中 信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信 银 行 总 行 营 业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济师 ,中 信控 股有 限责 任公司 风险 管理 部总 经理 。现任 中信 控股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 陈 一 松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资 金 部 科 长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办 主 任 、 长 城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长 秘 书 兼 行 长 办公室 副主 任。 现任 中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包 学 勤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证 券 业 务 部 出 市 代 表 、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二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二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信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Graham David Mason 先生 ,董事 ,南 非籍 ,保 险精 算专业 学士 。历 任南 非公 募基金 投资 分 析师、 南非Norwich 公司 基 金经理 、英 国保 诚集 团( 南非) 执行 总裁 。现任 瀚 亚投资 执行 副董 事 长 。 黄慧敏 女士 ,董 事, 新加 坡籍, 经济 学学 士。 历任 花旗银 行消 费金 融事 业部 业务副 理、 新 加坡大 华银 行业 务开 发副 理、大 华资 产管 理公 司营 销企划 经理 、瀚 亚投 资( 新加坡 )有 限公 司 营销部 主管 、瀚 亚投 资( 台湾) 有限 公司 市场 总监 。现任 瀚亚 投资 (台 湾)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郑美美 女士 ,董 事, 新加 坡籍,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新加 坡金 融管 理局 金融 市场发 展规 划 部处长 。 现 任瀚 亚投 资( 新加坡 )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 何 德 旭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财 贸 所 所 长 、 研 究 员 等职 。现 任中国 社会 科学 院数 量经 济与技 术经 济研 究所 副所 长、金 融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夏执东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硕士 。历 任财 政部 财政科 学研 究所 副主 任、 中国建 设银 行 总行国 际部 副处 长、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副 总经 理 、北 京天 华中 兴会 计师 事务所 首席 合伙 人。现 任 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委 会副 主席 。 杨思群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历 任中 国社 会科学 院财 贸经 济研 究所 副研究 员, 现 任清华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经济系 副教 授。 注:原 “英 国保 诚集 团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自2012 年2 月14 日起 正式 更 名为瀚 亚投 资, 其 旗下各 公司 名称 自该 日起 进行相 应变 更。 瀚亚 投资 为英国 保诚 集团 成员 。 2.监事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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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莹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沧 浪 办 事 处 信 贷 科 长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苏 州 分 行 中 间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北 京 证 券 投 行 华 东 部 一 级 项 目 经 理 、 中 新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银 杏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苏 州元禾 控股 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 解 晓 然 女 士 , 监事 , 双 学位 , 历 任 上 海 市共 青 团 闸北 区 委 员 会 宣 传部 副 部 长、 天 治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总 监助理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总监 。 3、经 营管 理层 人员 情况 王 俊 锋 先 生 , 总经 理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 历任 国 泰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市 场 部 副总 监 、 华 宝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瑞 银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瑞 银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首 席 执 行 官 ,兼任 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之子公 司) 董事 。 黄 小 坚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所 行 业 分 析 师 ,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投 资 管 理 部 组 合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投 资 官 、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信 诚 优 胜 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桂 思 毅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安 达 信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审 计 员 , 中 乔 智 威 汤 逊 广 告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 德 国 德 累 斯 登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财 务 经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总 监 、 财 务 总 监 、 首 席 财 务 官 、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首 席财务 官。 林军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市场总 监 , 西 南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营 销 总 监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市 场总 监。 现任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首 席市 场官 。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 理 、 中 信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 经 理 、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市 场 官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 管 理 公司副 总经 理 , 兼任 中信 信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4、督 察长 唐 世 春 先 生 , 督 察 长 , 法 学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天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法 务 主 管 、 友 邦 华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监 察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兼任 中信 信诚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5、基 金经 理 张 光成 先生 ,CFA。 历 任欧洲 货币( 上海) 有限公 司研究 总监、兴 业全球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经理 。2011 年 7 月 加入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 任投资 经理 。 现 任信 诚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股 票投资 副 总 监及 信诚 盛世 蓝筹股 票型 基金 与信 诚周 期轮动 股票 基金 的 基 金经 理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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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黄小坚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首席投 资官 、 股 票投 资总 监; 王旭巍 先生 , 副 首席 投资 官、 固 定收 益总 监; 胡喆女 士, 研究 总监 、特 定资产 投资 管理 总监 ;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 股票 投资 副 总监。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将 遵守《 证券 法》、《 基金法》 、《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法 违 规 行 为的发 生。 2、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将 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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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益 ;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和 原则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是 指 公 司 为 了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 实 现 既 定 的 经 营 目 标 、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而 设 立 的 各 种 内 控 机 制 和 一 系 列 内 部 运 作 程 序 、 措 施 和 方 法 等 文 本 制 度 的 总 称 。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是 :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营 运 高 效 、 稳 健 发 展 的 机 制 , 使 公 司 的 决 策 和 运 营 尽 可 能 免 受各种 不确 定因 素或 风险 的影响 。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则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决 策 、 执 行 和 监 督 层 次 , 贯 穿 了 各 业 务 流 程 的 所 有 环 节,覆 盖了 公司 所有 的部 门、岗 位和 各级 人员 。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主 管 机 关 所 制 定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不 得 与之相 抵触 ;具 有高 度的 权威性 ,是 所有 员工 严格 遵守的 行动 指南 。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 , 做 到 公 司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体 系 的 分 离 以 及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中 关 键 部 门 、 岗 位 的 设 置 分 离 ( 如 交 易 执 行 部 门 和 基 金 清 算 部 门 的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的 分 离 等 ) , 形 成 权 责 分 明、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 通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 的 发生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而 不 断修正 ,并 随国 家法 律、 法规、 政策 等外 部环 境因 素的改 变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和 完善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将 充 分 发 挥 各 机 构 、 各 部 门 及 广 大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 尽 量 降 低 经 营 运作成 本, 保证 以合 理的 控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交 易 、 投 资 研 究 、 市 场 开 发 、 绩 效 评 估 等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防 范 风 险 的 目 的 。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 应 制定严 格的 审批 程序 和监 管措施 。 2、风 险防 范体 系 公 司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的 业 务 特 点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建 立 层 层 递 进 、 严 密 有 效 的 多 级风险 防范 体系 : (1 )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控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和 重 点 的 分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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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检查 ,发 现其 中存 在的 和可能 出现 的风 险, 并提 出改进 方案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组 织 、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向 董 事 会 或 者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 委员会 报告 工作 。 (2 )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 级 风 险 防 范 是 指 在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层 次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 的预 防和控 制。 总 经 理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对 公 司 在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全 面 的 研 究 、 分 析 、 评 估 ,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并 监 督 制 度 的 执 行 , 全 面 、 及 时 、 有 效 地 防 范 公 司 经 营 过 程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 总 经 理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研 究 并 制 定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战 略 和 投 资 策 略 , 对 基 金 的 总体投 资情 况提 出指 导性 意见, 从而 达到 分散 投资 风险,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性的 目的 。 监 察 稽 核 部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在 督 察 长 指 导 下 , 独 立 于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 对 各 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中的 风险 控制 情况 实施监 督。 (3 )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 司 各 部 门 根 据 经 营 计 划 、 业 务 规 则 及 本 部 门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达 到 : 一 线 岗 位 双 人 双 职 双 责 , 互 相 监 督 ; 直 接 与 交 易 、 资 金 、 电 脑 系 统 、 重 要 空 白 支 票 、 业 务 用 章 接 触 的 岗 位 , 实 行 双 人 负 责 ; 属 于 单 人 、 单 岗 处 理 的 业 务 , 强 化 后 续 的 监 督 机 制;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 市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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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 式: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 于1954 年成 立,1996 年 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由原中国 建设银 行于2004 年9 月分立而 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建 设银行 的商业银 行业务 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 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 板 上 市,是中 国四大商 业银行 中首家在 海外公开 上市的 银行。2006 年9月11 日 ,中 国建设银 行又作 为 第 一 家H 股 公 司 晋 身 恒 生 指 数 。2007 年9 月25 日 中 国 建 设 银 行A 股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易。A 股发行 后中 国建 设银行 的已发 行股份 总数 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资 产 总 额148,592.14 亿 元 , 较 上 年 末 增 长6.34% 。2013 年上半 年,中国建设 银 行实现净 利润1,199.64 亿元,较上年 同期增长12.65% 。年化资 产回报率为 1.66% , 年 化 加 权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23.90% 。利息净收入1,876.60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10.59% 。 净利差为2.54% , 较 上 年 同 期 提 高0.01 个 百 分 点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为2.71% , 与 上 年 同 期 持 平 。 手 续费及 佣金 净收 入555.24 亿元, 较上 年同 期增 长12.76% 。 中国 建设银行 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 支机构,并在 香港、新加 坡、法兰克福 、约翰 内 斯 堡 、 东 京 、 首 尔 、 纽 约 、 胡 志 明 市 、 悉 尼 、 台 北 设 有10 家 一 级 海 外 分 行 , 拥 有 建 行 亚 洲 、 建 行伦敦 、建 行俄 罗斯 、建 行迪拜 、建 银国 际等5 家 全 资子公 司, 海外 机构 已覆 盖到全 球14 个国 家 和 地区 ,基 本完 成在 全球主 要金 融中 心的 网络 布局,24 小 时不 间断 服务 能力和 基本 服务 架构 已 初 步 形 成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筹 建 、 设 立 村 镇 银 行27 家 , 拥 有 建 信 基 金 、 建 信 租 赁 、 建 信 信 托 、 建 信人寿 、中 德住 房储 蓄银 行等多 家子 公司 ,为 客户 提供一 体化 全面 金融 服务 能力进 一步 增强 。 2013 年 上 半 年, 本 集 团 各方 面 良 好 表 现 , 得到 市 场与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认可 , 先后 荣 获 国 内 外 知 名 机 构 授 予 的 近30 个 重 要 奖 项 。 在 英 国 《 银 行 家 》 杂 志2013 年 “ 世 界 银 行1000 强排名 ” 中 位 列 第5 ,较上 年上升1位;在美国 《财富》 世界500 强排名第50位,较 上年上升27位; 在美国《 福布 斯》2013 年全球2000 强 上市 企业排行 榜中位列 全球第2 ,较 上年提升11位。 此外 ,本集团 还荣获 了 国 内 外 重 要 机 构 授 予 的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 私 人 银 行 、 现 金 管 理 、 托 管 、 投 行 、 投资者 关系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领 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行 设 投 资托 管 业 务 部 , 下设 综 合 处、 基 金 市 场 处 、证 券 保 险资 产 市 场 处、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 核 算 处 、 清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 涉 外 资 产 核 算 团 队 、 养 老 金 托管处、 托管业务 系统规 划 与管理 团队、上 海备份 中心等12 个职能处 室、团 队,现有 员工225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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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自2007 年 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杨 新 丰 ,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总 经 理 , 曾 就 职于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江 苏 省 分行 、 广 东省 分 行 、 中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营 运 管 理 部 , 长 期 从 事 计 划 财 务 、 会 计 结 算 、 营 运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副总 经 理 , 曾 就 职于 中 国 建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中 国 建设 银 行 总 行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 国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行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零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郑 绍 平 , 投 资 托管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 曾 就职 于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资 部 、 委托 代 理 部 ,长 期从事 客户 服务 、信 贷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办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商业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一直秉持 “ 以客户 为中 心 ” 的 经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 险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严格 履行托 管人 的各项 职责, 切实维 护资 产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托 管 311 只证券投资基金。 建 设银行专 业高效的 托管服 务能力和 业务水平 ,赢得 了业内的 高度认同 。中国 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 起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全 球托 管人》 评为 “ 中 国最 佳托 管 银行 ” ,在 2007 年 及 2008 年连 续被 《财 资》 杂志评 为 “ 国内 最佳 托管 银 行 ” 奖 ,并 获和 讯网 2011 年度 和 2012 年度 中国 “ 最佳资产 托管银行 ” 奖,和境内 权威经济 媒体 《每日经济 观察》2012 年度 “ 最佳基金托 管银 行 ”奖。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安全 完 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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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 一) 监督 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合规 性、 投资 独立 性和 风格显 著性 等方 面进 行评 价,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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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杨雁 投 资人可以 通过本公 司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本基 金的开 户、认购 、申购及 赎回等 业务, 具体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长安兴 融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张静 客服电 话:95533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郭伟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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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 春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5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一中 路元洪 大 厦25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6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7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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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客户服 务统 一咨 询电 话: 96528 ,上 海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联系人 :胡 技勋 联系方 式:0574 -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10)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东莞 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东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客户服 务热 线: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客服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12 )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站:www.gdb.com.cn (13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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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s.ecitic.com (14 )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电 话: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571-9554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71-85106383 联系人 :周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 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 )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高夫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8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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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 宋明 联系电 话: (010 )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 信证 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3952 传真:0755-82133302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0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0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3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1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2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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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23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4 层、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24 )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 萨市 北京 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客服电 话:400-88111-77


(25 )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6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袁 长清 (代 行) 客 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联系电 话:021-22169999 网址:www.ebscn.com (27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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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28 )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地 大 厦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0)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 券客 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31)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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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 95511-8 联系人 : 郑 舒丽(zhengshuli001@pingan.com.cn,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3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简 称“ 天相 投顾 ”)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4 层





邮编 :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3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4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95597 (35 )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电话: 021-63325888-3108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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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63326173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6 )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 区乌鲁 木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 平桥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冯戎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 )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徐汇 区龙 田 路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39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尔 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40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





话:021-58788678-8201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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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 —58787698 (41 )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





话:0571-28829790 传





真:0571-26698533 (42 )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





话:0755-33227950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3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





话:021-38602377 传





真:021-38509777 (44)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二、 登记结算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9 层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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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021- 51085168 联系人 :金 芬泉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www.xcfunds.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电 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 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吕 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二办 公 楼八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二办 公 楼八层 法人代 表: 姚建 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第六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其 他有 权机构 颁布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基金 合同 ,经 2008 年 2 月 29 日 中国 证 监 会 证监 许可 【2008 】315 号文件 核准 募集 。 本基金 的实 际募 集期 限为 2008 年 4 月 10 日至 2008 年 5 月 30 日 。本 次募 集 的净认 购金 额 为 455,625,580.67 元 人民 币,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认日 之前 产生 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186,147.35 元人民 币。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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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10396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募集 发售 期 募集的 有效 份额 为 455,625,580.67 份 基金 份额 ,利 息结转 的基 金份 额为 186,147.35 份基 金份 额,两 项合 计 共455,811,728.02 份 基金 份额 ,已 全 部计入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 归投资 者所 有。 第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于 2008 年6 月4 日 正式 生效 。 第八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本公 司的 网上 交易 平台 及代销 机构 的 代销网 点进 行。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报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销售 机构可 以酌 情增 加或 减少 其销售 网点 、变 更营 业场 所。 投 资人 可以 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申 购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赎 回 开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时 间 。 2、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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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并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 资人可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 功或无 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给 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生 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通过代 销网 点申 购本 基金 单笔最 低金 额 为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通 过直销 柜台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为10 万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 仅指通 过柜 台办 理, 通过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 统办理 基金 申购 业务 的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已有认 购本 基金 记录 的投 资人不 受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 加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本基金 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酌情调 整。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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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 销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 照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 精确 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 份额不 得低 于100 份 。基 金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售 机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 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 单笔申购 金额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200 万 1.2% 200 万 ≤M< 500 万 0.8% M≥500 万 1000 元/笔 (注:M: 申购 金额 ;单 位 :元) 2.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Y<1 年 0.5% 1 年≤Y<2 年 0.25% Y≥2 年 0 (注:Y: 持有 时间 ,其 中 1 年为 365 日,2 年为730 日) 3. 网上交 易的 有关 费率 为进一 步方 便投 资人 通过 网上交 易方 式投 资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为“ 本公 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 本公司 与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为 “农业 银行 ”)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为 “建 设银 行”)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为“招 商银 行” ) 、 汇付 天下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为 “汇付 天下 ”) 和支 付宝 (中国 )网 络技 术 有限公 司 ( 以下 简称 “支 付宝” ) 合 作, 面向 农业 银行金 穗卡 (借 记卡 、准 贷记卡 )持 卡人 、 中国建 设银 行龙 卡持 卡人 、招商 银行 一卡 通持 卡人 、 汇付 天下 天天 盈账 户持 有人 和 支付 宝基 金 投资账 户 持 有人 推出 基金 网上交 易业 务。 持有 以上 银行卡 或三 方支 付账 户的 投资人 ,通 过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按 照网 上交 易栏目 的相 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放 式基 金的 开户 、交 易及查 询等 业务 。 持有以 上银 行卡 或三 方支 付账户 的投 资人 通过 网上 交易方 式认 购本 基金 时, 按照基 金的 认 购费率 标准 执行 ;持 有以 上银行 卡或 三方 支付 账户 的个人 投资 人通 过网 上交 易方式 申购 本基 金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实 行优 惠费率 ,具 体费 率请 参见 基金相 关公 告。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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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 率依 照基 金相 关公 告中的 规定 执行 ,相 关费 率与网 下( 柜 台模 式) 相 同。 本公司 可根 据基 金合 同以 及招募 说明 书的 有关 规定 对上述 费率 进行 调整 ,并 依据相 关法 规 的要求 进行 公告 。 4. 基金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价格 以申 购当 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或= 申购 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或=固 定申 购费 )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假 定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00 元, 申购 金 额为 10,000 元 ,申 购费 率 为 1.5 %( 非网 上交易 ) , 则需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100=8,956.56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可 得 到 8,956.56 份基 金份 额。 5.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 赎 回价 格以赎 回当 日(T 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持 有期 未满 1 年 的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 10,000 份,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 为 0.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100 元 ,则 其赎 回 费用和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00=11,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 0.5%=55 元 赎回金 额=11,000 -55=10,945 元 即该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金, 可得 金额 为 10,945 元。 6.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7. 申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申 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 计 算结 果按 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申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8. 赎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 回 费用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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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9.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产净 值总 额/ 基金 份额 总 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 后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10.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11.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归 基金 财产,75% 用于支 付 登 记结 算 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12.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相 关手续 后,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赎 回 费率 或 调整 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13.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1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销 计划 ,对 投资 者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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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时, 应 在当日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回 金额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 日 发生巨 额赎 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 人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并 予以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 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延期 赎回 。 (1 )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 执行。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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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 他方式 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 期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告 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同 一 登 记结 算 机 构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交 易 过户以 及 登 记结 算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有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 人或 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提 供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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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登 记结算 机构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转 托管 申请 。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每 期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五、其他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 冻 的业 务, 由 登 记结 算 机构 办理 。 基金登 记结 算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关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以 及 登记结 算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冻 结与 解冻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 额被 冻 结的, 被冻 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或法 院判决 、裁 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基 金 登 记结 算 机 构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 请、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一、登记结算业务 本基金 的 登 记结 算 业 务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 户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二、登记结算业务办 理机 构 本基金 的 登 记结 算 业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负责 办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 的,应 与代 理人 签订 委托 代理协 议, 以明 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 理机 构在 登记结 算 业 务中 的权 利义 务,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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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登记结算机构的 权利 1、 建 立和 管理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 ; 2、取 得 登 记结 算费; 3、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 户资料 、交 易 资 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 内, 制 定和 调整 登记 结算 业务的 相关 规则 ; 5、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权 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的 义务 1、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登记 结算 业务 ; 2、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办 理基 金的 登 记结 算 业 务; 3、保 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赎 回业 务记 录 15 年以 上; 4、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 负有 保密 义务 ,因违 反该 保密 义务 对投 资人或 基金 带 来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 赔偿责 任, 但司 法强 制检 查情形 除外 ; 5、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定 为投 资人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等业 务, 并提 供其 他必要 服务 ; 6、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7、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义 务。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投 资于 较大 市值 且业 绩优良 的蓝 筹上 市公 司, 追求基 金财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投 资范围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的各类 股票 、债 券、 央行 票据、 权证 、 资产证 券化 产品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 —95% ; 债券、 资产 证 券化 产品等 固定收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 —35% , 其中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权 证资 产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 基金投 资重 点为 蓝筹 类上 市公司 股票 ,80% 以 上的 股 票基金 资产 属于 上 述投资 方向 所确 定的 内容 。 当法律 法规 的相 关规 定变 更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资产 配置比 例进 行 适当调 整。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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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实 际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满 足 本 基 金 选 股 标 准 的 股 票 的 数 量 、 估 值 水 平 、 股 票 资 产 相 对 于 无 风 险 资 产 的 风 险 溢 价 水 平 以 及 该 溢 价 水 平 对 均 衡 或 长 期 水 平 的 偏 离 程 度 配 置 大 类 资 产,调 整本 基金 股票 的 投 资比重 。 三、投资策略 1、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债券、 现金 各自 的长 期均 衡比重 ,依 照本 基金 的特 征和风 险偏 好 而确定 。本 基金 定位 为股 票型基 金, 其战 略性 资产 配置以 股票 为主 ,并 不因 市场的 中短 期变 化 而改变 。在 不同 的市 场条 件下, 本基 金允 许在 一定 的范围 内作 战术 性资 产配 置调整 ,以 规避 市 场风险 。 2、股 票投 资策 略 随着更 多在 国民 经济 中占 据重要 地位 的上 市公 司加 速上市 ,蓝 筹类 上市 公司 在市场 中的 地 位将日 趋重 要, 在市 场稳 定性方 面也 将发 挥较 好的 作用, 而股 票市 场作 为国 民经济 晴雨 表的 作 用也将 有更 好的 体现 。本 基金投 资于 此类 上市 公司 ,不但 可以 享受 国民 经济 增长的 收益 ,而 且 基金净 值波 动相 对较 小, 可以为 投资 人获 得较 稳定 的投资 收益 。 (1) 基础 股票 库的 确定 根据上 述理 念, 本基 金将 主要投 资于 蓝筹 类上 市公 司,选 股标 准是 : ? 按照公 司总 市值 大小 排序 处于市 场 前 25% ; ? 公司的 主营 业务 销售 收入 处于行 业平 均水 平以 上; ? 公司的 净资 产回 报率 高于 行业平 均水 平。 (2) 个股 基本 面研 究 本基金 着重 从盈 利模 式、 行业地 位、 公司 治理 三个 层面对 基础 股票 库中 的个 股进行 深入 分 析。 ? 盈利模 式分 析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企 业的 盈利模 式, 判断 其盈 利模 式的合 理性 和可 持续 性。 同时, 本基 金 也 将深 入考 察公 司的 历史 盈利纪 录, 并与 行业 周期 表现进 行对 比, 分析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模式 在 不同市 场环 境下 的竞 争力 。我们 在分 析公 司盈 利模 式的同 时也 会兼 顾对 公司 成长性 的分 析, 选 出相对 成长 性较 好的 公司 ,主要 考察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率 、净 利润 增长 率等 指标。 此外, 本基 金也 将对 公司 的历史 分红 纪录 进行 研究 分析, 尤其 是其 分红 的稳 定性, 并结 合 对公司 的当 前分 红政 策分 析和未 来分 红预 期来 辅助 投资决 策, 尤其 是在 市场 相对弱 势的 时候 , 该类分 析显 得尤 其重 要, 可以使 本基 金在 市场 相对 表现不 佳的 时候 获得 较好 的股息 收入 。 ? 行业地 位评 估 蓝筹公 司的 未来 成长 潜力 与其行 业地 位密 切相 关, 处于行 业领 先地 位的 公司 更能在 竞争 中 取得先 机, 实现 快速 、稳 定的增 长。 判断 行业 地位 的标准 不仅 仅是 企业 的规 模,也 包括 企业 的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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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品牌 、资 源优 势等 。规模 更多 地反 映了 企业 过去的 成功 ,而 技术 、品 牌、资 源优 势等 因 素决定 了企 业在 未来 市场 竞争中 的成 败。 ? 公司治 理风 险评 估 上市公 司治 理是 基本 面研 究的一 部分 。本 基金 特别 强调公 司的 治理 结构 和内 部管理 激励 机 制。 本 基金管 理人开 发的公 司治 理评价 模型采 用对一 系列 问题作 肯定或 否定回答的 0-1 法 则, 每 个 问 题 的 选 择 遵 循 信 息 可 得 、 易 判 断 、 不 模 糊 的 原 则 , 重 点 考 察 指 标 包 括 公 司 治 理 的 自 律 性 、 信 息 透 明 度 、 董 事 会 决 策 的 独 立 性 、 董 事 会 和 股 东 会 按 程 序 规 范 运 作 的 情 况 、 董 事 及 管 理 层的勤 勉尽 责情 况、 所有 股东被 公平 对待 的情 况, 等等。 (3) 估值 判断 除 了 对 基 本 面 研 究 , 根 据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投 资 也 是 本 公 司 投 资 理 念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本 基 金 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外 方 股 东 丰 富 的 海 外 投 资 经 验 和 国 内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针 对 不 同 行 业 建 立 了 完 整 的 公 司 预 测 和 估 值 模 型 , 并 将 模 型 集 成 到 系 统 中 , 形 成 了 公 司 的 预 测 和 估 值 平 台 。 公 司 研究 部 定期调整 统一的估 值参数 ,包括无 风险利率 、股权 风险溢价 、 国内生 产总值 (GDP)增长 率、 消费者 物价 指数 (CPI ) 。 在估值 过程 中, 强调 以盈 利为基 础的 估值 (PE ,P/CF 等) 和以 资产 为 基 础的估值 (NAV ,重 置价值 等)相结 合,绝 对估值(DCF ,DDM,NAV 等) 与相 对估值(PE,相 对 PE ,P/CF ,EV/EBITDA ,PB 等) 相结 合, 以期 给 出合理 的 估 值判 断 。 (4 ) 行业 分析 方法 从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同 阶 段 出 发 , 研 究 不 同 的 经 济 周 期 发 展 阶 段 对 不 同 行 业 和 个 股 的 影 响 , 从 而 选 取 能 够 从 特 定 经 济 周 期 中 受 益 的 行 业 和 个 股 进 行 重 点 研 究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上 升 、 平 稳 、 下 降 等 各 个 周 期 中 , 各 个 行 业 和 企 业 表 现 出 来 的 盈 利 能 力 、 生 产 规 模 甚 至 定 价 能 力 有 很 大 差 别 , 特别是 周 期 性相 对较 强的 行业和 企业 所受 影响 更大 。 基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由 宏观 经济影 响、 政策 影响 、行 业基本 面因 素或 行业 成长 性分析 、市 场 竞争状 况分 析、 行业 估值 分析等 构成 的行 业研 究分 析体系 。 经过上 述分 析, 形成 本基 金的最 终股 票池 。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 产 品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方 法 , 通 过 战 略 配 置 、 战 术 配 置 和 个 券 选 择 三 个 层 次 进 行 积 极 投 资 、 控 制 风 险 、 增 加 投 资 收 益 , 提 高 整 体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追 求 债 券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1 ) 战略 配置 本基金 通过 对收 益率 预期 ,进行 有效 的久 期管 理, 从而实 现债 券的 整体 配置 。 (2 ) 战术 配置 本基金 的战 术性 类 属 配置 策略包 括: ? 跨市场 配置 策略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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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 信用利 差策 略 (3 ) 个券 选择 个券选 择策 略注 重收 益率 差分析 和个 券流 动性 分析 。 本基金 还将 特别 关注 发展 中的可 转债 市场 ,主 动进 行可转 债的 投资 。可 转债 投资采 用公 司 分析法 和价 值分 析。 4、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等 衍生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主要 以对 冲投 资风险 或无 风险 套利 为主 要目的 。基 金 将在有 效进 行风 险管 理的 前提下 ,通 过对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研 究, 结合 衍生 工具定 价模 型预 估 衍生工 具价 值或 风险 对冲 比例, 谨慎 投资 。 在符合 法律 法规 相关 限制 的前提 下, 基金 管理 人按 谨慎原 则确 定本 基金 衍生 工 具的 总风 险 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 准=80% ×中 信 标普 50 指 数收 益率 +20% ×中信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 中 信标普 50 指数由 中信标普 300 指数样 本中 市值规 模最大 、流 动性最 强的 50 只 股票 构 成 , 采 用 国 际 上 广 泛 使 用 的 全 球 行 业 分 类 标 准(GICS) , 根 据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加 权 计 算 。 其 样 本 选 择注重 公司 基本 面和 财务 稳健性 ,符 合本 基金 的投 资理念 。截 至 2007 年 4 月 30 日 ,中 信标 普 50 指数 的总 市值 占 A 股总 市值的 41.2% , 流通 市值 占 A 股 总流 通市 值的 26.2% ,具 有良 好的 市场 代表性 。其 平均 总市 值为 1518 亿 元, 平均 流通 市值 263 亿元 ,呈 现出 典型 的 大盘蓝 筹特 征,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一 致 。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是 按 市 值 加 权 法 编 制 的 债 券 价 格 指 数 , 该 指 数 涵 盖 银 行 间 市 场 和 交 易 所 市 场 两 大 债 券 市 场 , 指 数 样 本 覆 盖 了 国 债 、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 能 完 整 反 映 中 国 债券市 场的 总体 运行 特征 ,也与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组 合相接 近。 因此 本基 金选 择中信 标 普 50 指数 和中信 全债 指数 作为 比较 基准的 构成 。 如果今 后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强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本 基金 可以 在经 过适 当程序 后变 更 业绩比 较基 准。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主 动投 资的 股票 型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的 高风 险 、 高收 益 品 种。 六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具 体证 券的 买卖 : ?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公司 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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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其对 证券市 场的 影响 ; ? 国家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以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 各行业 、地 区发 展状 况; ? 上市公 司财 务状 况、 行业 环境、 市场 需求 状况 及其 当前市 场价 格; ?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及 未来走 势。 七、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制 定了 严格 的投资 研究 流程 和投 资决 策制度 ,以 保证 本基 金产 品的投 资目 标、投 资理 念和 投资 策略 的贯彻 实施 。 1、投资 研 究流 程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 投资研 究流 程充 分体 现团 队的智 慧, 最大 限度 地降 低对上 市公 司 基本面 判断 错误 带来 的风 险。本 基金 的投 资研 究流 程见下 图: 1)注 重基 本面 的研 究流 程 研究员 首先 确定 股票 研究 初选库 。然 后进 一步 从股 票初选 库中 按备 选库 标准 选取有 潜在 投 资机会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深 入的研 究和 调研 。 该调研 和研 究的 过程 包括 产业分 析、 公司 分析 、实 地拜访 和跟 踪、 财务 模型 的建立 、盈 利 预测和 价值 评估 过程 等。 最后研 究员 将研 究报 告提 交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 ,由 投资研 究团 队讨 论 决定是 否进 入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必须 在股 票投 资备 选库 中。备 选库 形成 后,由 研究 员进 行日 常和 定期维 护, 并根 据基 本面 的变化 和估 值水 平进 行出 库和入 库的 建议 。 2)集 中团 队智 慧的 投资 研 究联席 会议 制度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是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进 行 讨 论 沟 通 的 重 要 平 台 之 一 。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定 期 举 行 , 出 席 人 员 为 首 席 投 资 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总监 、 研 究 员 、 其 他 投 资 相 关 人 员 ,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召 集 举 行 临 时 会 议 。 主 要 职 责 是 对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企 业 投 资 价 值 的 定 期 回 股票研 究初 选库 投资研 究联 席会 议 个股基 本面 和估 值研 究 股票投 资一 般备 选 库 备选库 评级 股票投 资核 心备 选 库 备选库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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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 确 定 和 维 护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备 选 库 ; 按 投 资 价 值 和 投 资 预 期 回 报 水 平 , 对 基 金 个 股 仓 位 的 调 整建议 。 研究员 将详 细的 公司 研究 报告提 交给 投资 研究 联席 会议讨 论, 并就 涉及 公司 投资价 值和 投 资风险 的主 要问 题进 行答 辩。研 究团 队对 所提 交个 股的基 本面 、估 值、 风险 以及研 究员 的投 资 建议进 行充 分讨 论后 ,通 过表决 决定 个股 是否 进入 或剔出 备选 库。 2、 投 资决 策制 度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包 括了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资 产配置 会议 制度 以及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过 程。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度 。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召 开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检讨 基金 的绩效 和风 险, 检讨 资产 配置建 议以 及 基金经 理的 基金 投资 报告 ,监督 基金 经理 对基 金投 资报告 的执 行。 2)资 产 配 置会 议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定 期召 开基 金资产 配置 会议 ,讨 论基 金的资 产、 组合 以及 个股 配置, 会议 参 加人员 为全 体投 资团 队。 资产配 置会 议根 据信 诚资 产配置 体系 的MVSR 分析 报 告和宏 观基 本面 分 析,确 定战 术性 大类 资产 配置方 案。 行业 研究 员提 交行业 配置 意见 ,债 券研 究员提 交债 券配 置 意见, 经充 分讨 论后 ,形 成资产 配置 建议 。 3)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 基金经 理根 据讨 论过 的基 金投资 报告 ,遵 循基 金合 同,遵 循投 资禁 止及 限制 制度, 听取 研 究员投 资建 议, 依据 基金 投资风 格, 从股 票备 选库 中选取 股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最后 利用 数量 等 方法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过 程见 下图: >5% 股票投 资备 选库 一般 库 核心库 模拟组 合 优化的 投资 组合 投资组 合动 态调 整与 风险 投资 报 备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3%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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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金 财 产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 基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的10 %; (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40 %; (6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9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10 %; (10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1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4)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基 金合同 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15) 如果 法律 法规 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 为 准。 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上 述规 定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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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资 产配 置 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 约定。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 或 者债券 ;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9 )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不 通过 关联 交易 为自 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 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 、融 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未经审计) 本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于 2013 年10 月 8 日 复核 了 本招募 更新 中的 投资 组合 报告的 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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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财 务数 据截止 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741,696,544.85 75.40 其中: 股票 741,696,544.85 75.4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1,591,768.95 12.36 其中: 债券 121,591,768.95 12.3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4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5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17,455,278.30 11.94 6 其他资 产 2,917,841.07 0.30 7 合计 983,661,433.17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300197 铁汉生 态 1,957,817 49,669,817.29 5.08 2 000826 桑德环 境 1,316,357 44,427,048.75 4.54 3 300074 华平股 份 1,501,479 43,347,698.73 4.43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1,099,393.20 1.14 C 制造业 256,574,937.44 26.24 D


电力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4,754,500.00 0.49 E 建筑业 119,322,499.49 12.20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918,238.85 0.9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47,459,506.28 15.08 J 金融业 35,699,857.20 3.65 K 房地产 业 64,087,980.44 6.5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85,337,386.35 8.73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8,442,245.60 0.86 S 综合 - - 合计 741,696,544.85 75.85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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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02063 远光软 件 2,297,930 42,672,560.10 4.36 5 300070 碧水源 1,005,168 40,910,337.60 4.18 6 600596 新安股 份 3,008,210 40,159,603.50 4.11 7 002375 亚厦股 份 1,459,757 39,092,292.46 4.00 8 601318 中国平 安 999,996 35,699,857.20 3.65 9 000024 招商地 产 1,475,531 35,412,744.00 3.62 10 000625 长安汽 车 3,065,810 31,577,843.00 3.23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78,710,625.00 8.0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42,881,143.95 4.39 8 其他 - - 9 合计 121,591,768.95 12.43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19219 12 国债 19 787,500 78,710,625.00 8.05 2 110023 民生转 债 403,680 42,713,380.80 4.37 3 128002 东华转 债 1,350 167,763.15 0.02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三 只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8.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卖) 合约市 值 公允价 值变 动 风险说 明 - - - - - -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收 益 - 股指期 货投 资本 期公 允价 值变动 -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











8.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 期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不包 括股 指期货 投资 。 9.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 平安集 团”) 于2013 年 5 月 21 日发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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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了 “ 中国 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 公司 关于 平安 证 券收到 中国 证监 会处 罚事 先告知 书的 公 告 ” 。 披露 了平 安集 团控 股子公 司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以 下简 称 “ 平安 证 券 ”) 于近 日收 到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行政 处罚 和市 场禁 入事 先告知 书》 的相 关情况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对平安 证券 给予 警告 并没 收其在 万福 生科(湖南)农 业开发 股份 有限 公 司(以 下简 称 “ 万福 生科 ”) 发行 上市 项目 中的 业务 收 入人民币 2,555 万元,并 处以人 民 币 5,110 万元 的罚 款, 暂停 其 保荐机 构资 格 3 个 月。 对上述 股票 投资 决策 程序 的说明:本 基金 管理 人长 期 跟踪研 究该 股票,此 次中 国 证监会 的处 罚决定 是对 平安 集团 控股 子公司 平安 证券 所做 出的 。2012 年, 平安 证券 投行 业务承 销佣 金收 入 占平安 集团 营业 收入 的 0.19%, 投 行业 务利 润占 平安 集团净 利润 的 0.66% 。作 为平安 证券 的控 股 股东, 平安 集团 已承 诺将 持 续督促 平安 证券 严格 按照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进 行专 项整改,切 实保 护 投资者 利益 。我 们认 为, 该 处罚事 项未 对其 长期 企业 经营和 投资 价值 产生 实质 性 影响 。对 该证 券 的投资 严格 执行 内部 投资 决策流 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公司制 度的 规定 。 除此之 外, 其余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均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票 中, 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2,539.3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331,376.64 5 应收申 购款 193,925.1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 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17,841.07 (4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110023 民生转 债 42,713,380.80 4.37 (5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6 ) 因四 舍五 入原 因, 投资组 合报 告中 市值 占净 值比例 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存 在尾 差。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业 绩数 据截 至 2013 年9 月30 日。 ( 一) 基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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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8 年 6 月 4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1.50% 0.57% -39.76% 2.43% 41.26% -1.86% 2009 年 71.03% 1.71% 59.31% 1.61% 11.72% 0.10% 2010 年 20.79% 1.52% -18.91% 1.23% 39.70% 0.29% 2011 年 -23.27% 1.00% -12.33% 0.98% -10.94% 0.02% 2012 年 8.02% 1.17% 10.78% 0.93% -2.76% 0.24%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0.35% 1.34% -11.10% 1.29% 11.45%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10.93% 1.34% -5.64% 1.27% 16.57% 0.07% 2008 年 6 月 4 日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 92.80% 1.31% -28.68% 1.42% 121.48% -0.11% ( 二) 基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 本 基金 建仓 期自 2008 年 6 月 4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 日,建 仓期 结 束时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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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 的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 银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 立的基 金 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登记 结算 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 理费 、托 管费 以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费用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 同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 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 他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基 金财产 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 产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 日 。 二、估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 日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1)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计 量; 2)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 增发等 方式 发行 的且 无锁 定期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 后,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一 股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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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流通受 限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 值; (3)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2)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4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债 券估 值方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 始日或 上一 起息 日 至 估值 当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估值 日 没有交 易的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净价 估值 。 (3 )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4 )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在 任何情况 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5)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 进 行估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项第(1 )- (5 )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基 金持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未上市 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 适当的 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小 项规定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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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 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 5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开 放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开 放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 述规定 执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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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可 能导致 有关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 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进 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 列 入 基 金费用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当 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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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因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错误 ,给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 行 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 追偿。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由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以 基金管理 人 计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 时; 3. 如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会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额 净 值予以 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6) 项 或 权 证 估 值方法 的第(2)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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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 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 应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 、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 3、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 最多 分 配 12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25% ; 4、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两种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 金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6、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人 利益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酌 情 调整以 上基 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此项 调整 不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于 变更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 、 收益分配的时间 和程 序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具 体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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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利 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登记 结算 机构 自动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红 利按 除 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转 为基 金份 额。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1、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的 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的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2、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参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运 作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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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 外的基 金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4、不 列入 基金 运作 费用 的 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 同生 效前 所 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 会 计师 费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5、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率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三个 工作 日 在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公 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中 的相 关规 定。 三、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 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募 集所在 的会计 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保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 会计报 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 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的审计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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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 进行 审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互 独立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 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 时间内 通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 媒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 前,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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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 容提供 书面 说明 。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日 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二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三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四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 募集情 况。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将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 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七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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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 金定 期报 告应 当按 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八 )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 的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 临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 登 记结 算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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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 况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十二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 等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基金 托管 人 所在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 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八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风险 1、市 场风 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因 此, 宏观 和微观 经济 因 素、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 市场流 动程 度等 影 响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 影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 产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 )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国 家经 济、 微观 经济 、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可能 呈 周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证券市 场及 行业 的走 势。 (2 )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的各 项政 策, 如财 政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 生变化 ,导 致 证券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 投资收 益, 产生 风险 。 (3 ) 利率 风险 由于利 率发 生变 化和 波动 使得证 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 产生波 动,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业绩 。利 率 风险是 债券 投资 所面 临的 主要风 险。 (4 )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就会产 生信 用 风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自 于发行 人和 担保 人。 一般 认为: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 而其 他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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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 业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券 的信 用等 级发 生变 化时, 可能 会产 生 证券的 价格 变动 ,从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5 ) 再投 资风 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决于 再投 资时 的市 场利 率水平 和再 投 资的策 略。 未来 市场 利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策 略 的顺利 实施 。 (6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现金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因素而 使其 购 买力下 降。 (7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 发、竞 争加 剧 等风险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产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其股价 的下 跌, 或 者可分 配利 润的 降低 ,使 基金预 期收 益产 生波 动。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化 投资来 减少 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2、管 理风 险 (1 ) 管理 风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手段 和技 术等因 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这 种 风险可 能表 现在 基金 整体 的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配 置、 类属 配置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选 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2 )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 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各 种国 外的 投资 工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这 些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能的 同时 ,也 会产 生一 些新的 风险 ,例 如利 率期 货带 来 的期 货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 的定 价风险 等。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也 可能 因为 对这 些新 的投资 产品 的不 熟 悉而发 生投 资错 误, 产生 投资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基 金 资产变 现能 力差 ,或 变现 成本高 ;在 投资 人大 额赎 回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资中 个券 和个 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投 资群 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 不同 状况 下,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不均 衡的 ,具 体表 现为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动性 非常 好, 而在 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 成 交稀少 ,流 动性 差。 在市 场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本 基金的 操作 有可 能发 生建 仓成本 增加 或变 现 困难的 情况 。这 种风 险在 发生大 额申 购和 大额 赎回 时表现 尤为 突出 。 (2 )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 个股 和个 券流 动性 风险。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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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 场影响 的程 度不 同, 即使 在整体 市场 流动 性较 好的 情况下 ,一 些 单一投 资品 种仍 可能 出现 流动性 问题 ,这 种情 况的 存在使 得本 基金 在进 行投 资操作 时, 可能 难 以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 数量的 证券 ,或 买入 卖出 行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 大的影 响, 增加 基 金投资 成本 。这 种风 险在 出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和涨 跌停 板 等情 况时 表现 得尤 为突出 。 4、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本基金 为主 要投 资于 蓝筹 类股票 的基 金, 投资 人面 临的风 险主 要为 : (1 ) 投资 品种 风险 由于股 票市 场的 热点 是在 不断变 化的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股 票可 能在 一定 时期 内表现 与其 他 类型股 票有 所不 同, 造成 本基金 的收 益低 于其 他类 型的股 票基 金。 (2 ) 股票 市场 的整 体风 险 本基金 是股 票型 基金 ,基 金资产 主要 投资 于股 票市 场,因 此股 票市 场的 变化 将影响 到基 金 业绩的 表现 ,当 股票 市场 收益变 动、 波动 提高 时, 本基金 的收 益可 能会 受到 影响。 5、其 他风 险 (1 )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 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可 能导 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登 记结 算 系统 瘫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 产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 易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 险。 (2 )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若 是 由于投 资人 的连 续大 量申 购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在短 期内被 迫持 有大 量现 金; 或由于 投资 人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 券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 金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3 ) 顺延 或暂 停赎 回风 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 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并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现 金支付 出现 困 难,基 金投 资人 在赎 回基 金单位 时, 可能 会遇 到部 分顺延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 风险。 (4 )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可能 因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 限完成 的风 险。 二、声明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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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人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 且 中 长 期 持有。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承 担 投资风 险。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 金资产 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或 负债 ,也 没有 经基 金代销 机构 担保 收益 ,代 销机构 并不 能保 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将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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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 布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 对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8 )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9 )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 (10 )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 与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权 利为 : (1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金 财 产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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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5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 高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 外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6 )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7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申 请; (8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9 )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 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获 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登记结 算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要 的 监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4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管理 人的义 务为 :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 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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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 赎回 款项 ;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17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 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4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5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为 : (1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2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 关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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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8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托管 人的义 务为 :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9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 事 项; (12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 除; (18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0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2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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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为 :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 决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义 务为 :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 定的 费用 ;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票 权。 (二 )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 变更 基金 类别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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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 ; (5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6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7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9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 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 3、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 开;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少 提 前30 日向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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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 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出 席方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 会议 形式 ; (4 ) 议事 程序 ; (5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登记 日; (6 ) 代理 投票 的授 权委 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 效 期限等 )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 表决 方式 ; (8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9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10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事 项。 2、 采 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并 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 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五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1、 会 议方 式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托 书委 派其 代理 人出 席,现 场开 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出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规 定以 通讯的 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 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条 件 (1 ) 现场 开会 方式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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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应 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上 ( 含50% , 下同 ) ; 2) 到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 登 记结 算 资料 相符 。 (2 )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督 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3) 召 集人 在监 督人 和公 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 通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4)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 5)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结 算 机构 记录 相符 。 (六 )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事 内容 为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事 由所 涉及 的内 容。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记 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3 )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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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 或证 监会 另有 要求 的除 外。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 知后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进 行修 改,应 当最迟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期 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多 数选 举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 位名 称 ) 等 事项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及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议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 在公正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的 决 议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七 )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程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 其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 的50% 以上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终 止 基金合 同 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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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 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八 )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未出 席, 则大会 主持 人可 自行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可 以对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并 公布 重新 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 督人 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如 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 出 具无 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第 (二 )条 所规 定的 第 (1 )- (8) 项召 开事 由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关 于本章 第 ( 二) 条所 规定 的第 (9) 、(10 )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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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 (十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 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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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 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 重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 尽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 和投 资 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和 登记结 算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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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部分


托 管协议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汇 丰银 行大 楼 9 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 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 与贴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金 融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代 理收 付款 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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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其 中,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 —95% ;债 券、资产 证券化 产品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0%—35% , 其中,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权证 资产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 金投 资重 点为 蓝筹类 上市 公司 股票 ,80% 以上的 股票 基金 资 产属于 上述 投资 方向 所确 定的内 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3 %; (3)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60%—95% ; 债券 、资 产证 券化产 品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 —35% ,其 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权证 资产 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金 投资 重点 为蓝 筹类 上市公 司股 票, 80%以 上的 股票 基金 资产 属 于上述 投资 方向 所确 定的 内容; (5)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8)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9)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10)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1)如 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若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 基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将每 季度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蓝 筹股 票库 ,并 有责任 确保 该 股票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据此 股票库 监督 本基 金投 资于 该类上 市公 司股 票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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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比例 。基 金管 理人 对该 股票库 的临 时调 整( 首次 公开发 行的 股票 除外 )应 事先发 书面 函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加 盖公 司公 章,并 及时 向托 管人 发送 电子版 ,且 保证 电子 版与 书面函 内容 的一 致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发函 的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对 该股 票库 的调整 自基 金托 管 人发出 回函 确认 之日 起 第2 日生 效。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外,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比例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 日起开 始。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第 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和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 有关关 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责 任确 保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 的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 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如 基 金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 仍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 联交易 ,基 金托 管人 事前 无法阻 止 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 行事 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行 业 标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管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 手。基 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每 半 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结 算方 式进 行更 新,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如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但 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 的损失 。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 签订 补充 协议,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比例 。基 金管 理人应 制订 严格 的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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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 行监督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七)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对 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 根据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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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 改正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 特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 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募 集 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 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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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基金 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2、基 金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 金资金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 的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 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 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 述关于 账户 开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六)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账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 本条 款只适 用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证监 会《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 银行存 款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的规 定, 就货 币市 场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签订 书面 协议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应 由基金 管理 人与 存款 银行 总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作 协议 , 并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 总行或 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 分支机 构。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基金 名义 开立 , 账户名 称为 基金 名称 ,并 加盖本 基金 章和 基金 管理 人公章 。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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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 型 、 期 限 、 利 率 、 金 额 、 账 号 、 对 账 方 式 、 支 取 方 式 、 账 户 管 理 等 细 则 。 为 防 范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动性 风险 ,定 期存 款协 议中应 当约 定提 前支 取条 款。 办 理 基 金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的 开 户 、 全 部 提 前 支 取 、 部 分 提 前 支 取 或 到 期 支 取 , 需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共 同 全 程 办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还 要 将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复 印 件 交 由 对 方 备 份 。 基 金 管 理 人 上 述 事 项 授 权 人 员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洽 谈 存 款 事 宜 并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的人 员不能 为同 一人 。 基金所 投资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 对账 机 制,确 保货 币市 场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账目 及核 对的 真实、 准确 。 (七)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 票据 营 业 中 心的 代 保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管 人 持有 。 实 物 证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 承 担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 告。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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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开 放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结 算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故 拒绝 或延 误提 供, 并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按照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 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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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及内 容。主 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 资料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 利 用以 下方 式进 行修 改 :到 原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销售网 点, 登 录信诚 基金 网站 进行 或投 资者本 人致 电客 服中 心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和 邮编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 责寄送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 基金管 理人 每年 (1 月份 )向所 有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 电子 文件 形式 寄送一 次对 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 (12 月份 )结 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寄出 。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信 诚基 金网 站办理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撤单、 转换 、 修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本公司 与中 国建 设银 行、 农业银 行和 招商 银行 合作 ,面向 中国 建设 银行 龙卡 持卡人 、农 业 银行金 穗卡 (借 记卡 、准 贷记卡 )持 卡人 和招 商银 行一卡 通持 卡人 、 在 汇付 天下 开 通天 天盈 账 户的投 资者 以及 在支 付宝 (开 通 支付 宝基 金投 资账 户的投 资者 ,推 出基 金网 上交易 业务 。持 有 以上银 行卡 或账 户的 投资 人,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www.xcfunds.com 或 www.citicprufunds.com.cn )登 陆网 上交 易, 按照 网 上交易 栏目 的相 关提 示即 可办理 开放 式基 金的开 户、 交易 及查 询等 业务。 有关 详情 可参 见相 关公告 。


在条件 成熟 的时 候,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网 上交 易业务 的发 展状 况, 适时 扩 大可用 于基 金网上 交易 平台 或用 于交 易支付 的银 行卡 种类 ,敬 请投资 人留 意相 关公 告。 三、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获红 利按 除 息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日期 以本 基金 分 红公告 为准 ) 。 红利 再投 资免收 申购 费用 。 四、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即 投资 人可 通过 固定的 渠道 , 采用定 期定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份 额。 定期 定额 投资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具体实 施时 间和 业 务规则 将在 本基 金开 放申 购赎回 后公 告。 五、 基金转换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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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六、 电话查询服务 信诚基 金免 长途 费客 服专 线 400-6660066 ,可 提供 安全高 效自 动电 话语 音查 询,或 转接 专人 服务。 七、 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www.xcfunds.com 或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 资讯服 务 以 及在 线客 服服 务 。 八、 资讯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 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九、 客户投诉和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上 留 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 话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行 投诉 。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但 不会 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 资目标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运作。 自 2013 年6 月5 日 以来 , 涉及本 基金 的相 关公 告如 下(信 息披 露报 纸为 :中 国证券 报、 上 海证券 报、 证券 时报 ): 1 、 信诚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3 年6 月28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公 告 ,2013 年6 月29 日; 2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基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 年6 月 29 日; 3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3 年6 月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公 告 ,2013 年7 月1 日; 4 、 信诚盛 世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3 年7 月 17 日; 信诚盛世蓝筹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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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信诚盛 世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2 次 更新 ) ,2013 年7 月18 日; 6 、 信诚盛 世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3 年第 2 次更 新) ,2013 年7 月18 日; 7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通 基金 网上 预约 交易 业务的 公告 ,2013 年 8 月20 日; 8 、 信诚盛 世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3 年 8 月 28 日; 9 、 信诚盛 世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摘要 ,2013 年 8 月 28 日; 10 、 信诚盛 世蓝 筹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三季 度 报告 ,2013 年 10 月25 日。 第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基 金投资 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 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 人也 可在 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第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 诚 盛世 蓝筹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 《信 诚 盛 世蓝 筹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三 ) 《信 诚 盛 世蓝 筹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四 )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盛世蓝 筹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八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办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基 金 投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1 月17 日